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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

第1篇:农业保险范文

关键词:广东;农业保险;外部性

一、问题的提出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进行风险损失分摊,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补偿的方式。农业保险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由投保的农户共同分担风险,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得到经济补偿,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进一步对外资企业放开。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展业深入,人们保险意识的普遍提升,保险公司也借此契机大力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广东保险业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然而,这种繁荣却无法掩盖长期以来广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现实,与其他险种开展得热火朝天的状况相比,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平衡性就越发突显出来,农业保险的萎缩与广东经济强省的现状极不协调。

根据统计,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4225.3万元,急剧萎缩到2005年的1402.7万元,减少了2822.6万元;在保费收入急速下降的带动下,赔款支出也急速下降,由1997年的3952.2万元,下降到2005年的1115.5万元,减少了2836.7万元;广东农业保险赔付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徘徊,九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70.8%(见表1)。

根据表1可以清晰的看到,从1997年开始到2005年,广东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理赔支出呈急剧下降趋势。农业保险具有正的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特征,随着近年来广东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保险经营已处于“需求有限、供给不足”的市场失灵状态。农业保险这一经济补偿机制难以适应新农村建设对金融的需求。

广东农业保险近年来经营萎缩的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是商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如农业风险大,农民交保费少,收不付赔;农村分散面广、资金薄,保险成本高;农业保险标的复杂多样,道德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收费难、展业难、理赔难。但实质上是制度问题:政府对农业风险的补偿少,机制不健全。政府传统的救灾保障制度,不仅显露出资金量的严重不足,而且政府专业性保险机构缺乏,在县一级,基本没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甚至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还进行了负面影响,如出险时农民多报、政府多要、保险公司多赔。商业保险公司用商业保险的办法经营农业保险只能是“大干大赔、小干小赔、不干不赔”。

二、农民和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农业保险经营的高赔付率势必造成高费率。但从实际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来看,即便保险公司厘定了5%-12%的较高的农业保险费率(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广东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较高的是蔬菜,达到10%,玉米小麦为5%。一般家庭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经营仍将处于亏损状态。

农业保险存在“搭便车”问题。一般保险的消费是具有排他性的,不缴纳保险费就不会享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而某些农业保险功能具有非排他性,无法阻止没有缴费的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消费。如“防灾防损”这类农业保险的辅助功能,能起到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经营成本的作用,但保险公司在实施防灾防损工作时就会出现没有缴费的农民“搭便车”行为。广东梅州部分地区曾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为防干旱专门为投保地区的农民购置了人工降雨高射炮,一旦捕捉到可能降雨的乌云就轰击,减少旱灾发生的次数或强度。但是对于这些地区没有投保的农民来说,没有缴纳保费却同样因为防灾工作而减少了旱灾的损失。

农业保险存在的“搭便车”问题还表现在保险公司方面。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既经营政策性农险业务,又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业务。在遭遇农业特大灾害时,政府将提供财力支持,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可能会将经营商业性涉农保险的亏损转嫁给政府承担。而要监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的“搭便车”行为,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会提高。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都不愿意介入,便产生了典型的市场失灵的情形,即单靠市场的力量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分配。因此农业保险的经营必须依靠政府的支持以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分析

只有农民愿意投保,保险公司全力经营,社会得益才能达到最大。农业保险的社会得益,需考虑政府的介入。政府参与农业保险,应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一)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

农业保险受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的双重制约。以广东为例,广东地处东亚季风区,气候灾害种类多、出现频繁,主要灾害有低温霜冻、冰雹、龙卷风、暴雨洪涝、热带气旋等。据不完全统计,20世纪90年代,广东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达120亿元,占全省国内生产总值的3%-5%。此外,广东农业保险还受经济风险的制约,主要表现在农产品市场的风险和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农民总

体上来说是属于低收入的群体,根据保险业的特点,保险需求与潜在客户的收入水平正相关,农民的低收入和较高的恩格尔系数限制了其对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因此,政府必须考虑到农业保险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的特性,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的风险防范机制。在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经济风险方面,我们应借鉴国内外经验,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保险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一种风险分担的保险与风险管理体制。

(二)纠正农业保险的外部性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从短期来看,农业保险的利益外溢性,需要政府建立财政补贴制度,对外部效应进行内在化。政府补贴可以根据需求和效率选择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贴或向投保农户提供补贴,或者对两者同时补贴。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进行补贴,其补贴的幅度应该等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成本,这样就刚好抵消了正外部性带来的影响,弥补了市场失灵。世界许多国家或地区都是通过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或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准备基金、对保险费给予补贴等方式,支持和发展农业保险。2003年,上海市明确将农业险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其中区县补贴约25%-30%,每年的市区两级财政补贴,约占上海农业保险总保费的25%。由于有财政补贴,上海的保险费率不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水稻的保费大约在1.2%左右,奶牛在1%至3%之间;而且,农业险投保面有了大幅提升。其中,水稻投保面已经达到85%,奶牛投保面达到了80%,出口的蔬菜投保面达到了25%。

(三)提供农业保险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是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两者缺一不可。私人物品则是数量会随着任何人对它的消费增加而减少的物品,消费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产品,我们习惯于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就是一种具有利益外溢特征即正外部性的产品。微观行为上看,农民购买了农业保险,若遭受合同约定的风险损失,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作为补偿,从这一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私人产品,它具有消费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谁投保,谁受益。但是,考虑到农业风险主要是台风、洪涝、干旱等自然风险,这类风险目前还不能由农民个体来控制,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过错造成的,农业保险客观上保护了个体农民的收益,从而又保护了农业生产的再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宏观角度上看,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其发展的状况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虽然面对的是农业,但其带来的利益却远非农业产量、农业产值等指标所能衡量的。农民缴纳保费购买农业保险,不仅能保障自己收入稳定,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作用。因此,对于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物品,应采取“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模式进行经营。

(四)解决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农户与保险公司是交易双方,农户相对保险公司来说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因为农户是农业生产的真正经营者,他对生产过程中标的物的抗风险能力、经营状况都较清楚,而保险公司难以直接了解农户生产经营的详细信息。当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也难以厘定准确的受灾程度。因此,保险公司和个体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的存在还会引发农民的道德风险行为。保险公司难以对作为具有信息优势的农户的生产经营进行密切监督。农户在利益驱动下采取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有意造成标的物的非正常损害,或是夸大受灾程度以骗取更多保费。由于农业保险中的信息不对称,政府的职责就是建立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国家可以考虑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由政府分担再保险责任,或是委托某家商业保险公司扮演这一角色,通过对不同险种制定不同的分保比例,引导经营重点,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农业保险经营的监管,现行《保险法》不完全适用。因此,政府应根据农业保险的性质,在相关法律中明确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与组织形式、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承保范围、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等,为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陈璐.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萎缩的经济学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研究,2004(11).

2、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第2篇:农业保险范文

农业保险的险种

日本农业保险的险种几乎涵盖了日本主要农产品,种植业和畜牧业的保险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农作物共济:适用于水稻、早稻、小麦和大麦因各种自然灾害、病虫害等所引起的损失,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二是家畜共济:适用于奶牛、肉牛、马、种猪、肉猪饲养过程中发生的伤、残、病、死。法定的传染病或巨灾引起的损失由国家再保险负责赔付。三是水果和果树共济:适用于橘子、苹果、桃、梨、葡萄、樱桃、枇杷、柿子、板栗、日本杏、李、猕猴桃和菠萝等水果及果树因自然灾害及病虫害等引起的水果的产量、质量下降和果树死亡。四是经济作物共济:这主要是针对大豆、红豆、腰豆、甜菜、甘蔗、甜玉米、洋葱、南瓜、茶树、蚕茧等因为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病虫害、火灾等所带来的损失;五是园艺设施共济:适用于玻璃或塑料温室大棚、某些设备、设施内的农作物等因为遭受种种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失。农民加入上述五类共济都会享受政府不同程度的保费补贴。另外,还设立了农产房屋等财产共济,对农产的住房、畜舍、农机具等因遭受火灾以及一些自然灾害所引起的损失给予保险,自愿加入,政府不予补贴。

农业保险体系

日本农业保险自成体系,包括三级机构。基层机构是设在市、町、村一级或地区性的由农民组成的农业共济组合,部分没有设立农业共济组合的地区由市(町、村)基层政府负责,在都(道、府、县)一级设有农业共济联合会,农林水产省经营局负责农业保险业务。农民向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的专门机构上交保费,形成共济关系,共济组合收取了农民的保费以一定的比例上交到农业共济联合会,形成保险关系。农业共济联合会再向农林水产省下设的农业保险专门账户上交一定比例的再保险金,形成再保险关系。

目前,日本有农业共济组合292个,工作人员8000多人,共济联合会43个,工作人员1400人左右。中央政府给予农民40%-55%的保费补贴和联合会及共济组合的部分人员经费和经营管理费。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根据损失程度,逐级履行赔付手续。在出现非常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例如较大的疫情、大范围病虫害、冻害等,国家财政给予兜底补贴。此外,还建立了农业、林业、渔业信贷基金会,各都道府县的共济联合会为其会员,该基金用于为各联合会和部分共济组合提供信贷。目前该基金规模约为56亿日元,其中38亿日元来自中央政府,18亿日元来自共济联合会和共济组合。

农业保险监督机制

日本农业保险的监管工作包括两个层次,政府监管主要由农林水产省负责,重点监督共济联合会,都道府县对联合会和共济组合也行使监管责任。农林水产省经营局下设农业保险课和农业保险监理官,专门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两年一次的例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抽查。各共济组合和联合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对组合和联合会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日本的农林水产省水产厅渔业保险课负责日本渔业保险的监管工作。既监管渔业共济组织的业务,又监管渔船保险中央会的工作。渔业保险课根据渔业者的实际需要及渔船保险中央会的年终工作实绩,每年年终要向水产厅长官提出综合报告,对全国渔业保险情况进行系统分析,为水产厅长官调整渔业保险政策提供主要决策参考。

农业保险经营特点

对大宗农产品采取强制投保或对主要农产品采取引导投保。在日本,为了确保本国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稳定供给,国家对水稻、早稻、麦类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即主要对种植面积达到一定量的农产提供保费补贴,在都、府、县内种植面积在20-40英亩(北海道种植面积30-100英亩)以上的水稻种植户,在都、府、县内种植面积在10-30英亩以上(在北海道种植面积40-100英亩)以上的早稻和麦类种植户,都必须加入农业保险。2004年,全国的水稻投保率达90.7%,麦类的投保率达85.2%(投保率不到100%的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的农产不属于强制投保的范围)。而对牲畜、园艺作物、经济作物、果树、园艺设施等采取引导的方式,鼓励农民投保,即只要农民投保这些险种,政府就给予补贴。2004年,奶牛的投保率达87.7%,肉牛的投保率达68.7%,经济作物的投保率达54.1%。

政府给予农民保费和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日本政府为成员农产负担部分保险费,国库补贴水稻、早稻保费的50%,麦类保费的50-55%,家畜保费的50%(其中猪为40%),果树保费的50%,经济作物保费的55%(其中蚕茧为50%),园艺设施保费的50%。政府还为经营农业保险的组织机构提供50%的经营管理费补贴,不足部分向农民收取。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费总额为1298亿日元,其中农民负担651亿日元,国库负担647亿日元,国家负担比例达49.8%。2004年,政府的经营管理费和保费补贴占当年农业预算的比例为4.3%。

建立健全的运作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运作,依托农(渔)业共济组合、农(渔)业共济联合会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运作体系。政府对基层组合和联合会实施必要的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的各项赔付工作都能有效开展。除保险的赔付以外,基本没有单独的救灾资金;

日本渔业保险的运作体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渔船和渔船员保险的运作体系,由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及其下属的渔船保险组合和基层的渔业协同组合来经营另一部分是水产养殖共济运作体系,由全国渔业共济联合会及其下属的渔业共济联合会和基层的渔业共济组合来经营。这两套体系的业务互不重叠,都向农林水产省的水产厅负责。

对年度无险的农户采取费用返还或其他优惠措施。为了保持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日本采取了一些优惠措施。建立无风险的保费返还制度,即对当年不出险的农户通过一定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返还。

政府补贴农业保险的做法

立法支持农业保险。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上,日本除了依据《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外,于1947年专门制订并实施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支持本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明确政府补贴内容。日本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根据品种的不同,国库给农民负担40—55%保费补贴:二是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50%以上的经营管理费补贴,三是为巨灾提供再保险费补贴。

适时监管经营情况。政府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委托给有关机构经营以后,并不是不管了,而是将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管。例如,日本农林水产省经营局的保险课每两年一次派出督查员,对全国农业共济联合会和地方农业共济联合会进行业务检查,包括对其财务、赔付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

建立再保险体系。日本的农业保险制度起源于地方农民合作积累作为保费资金建立的一种合办准备金,这种保证金用来补偿那些实际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农民的损失。这就是农业共济组合或地方政府办的保险。但是出现较大范围的自然灾害时,地方的农业共济组合就显得无能为力,甚至连农业共济联合会都不能承担。因此,国家也建立了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实际上,日本的农业保险是两层再保险,即农业共济联合会为地方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服务,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联合会提供再保险服务。

比较与借鉴

当前,中国政府提出了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其实质就是要通过工业反哺农业等手段大力促进农村的发展。而我国不仅各种农业灾害频繁发生,而且灾害影响范围也很大,迫切需要建立一套适合国情的农业保险制度。通过深入考察日本的农业保险,笔者认为农业保险是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平台,在当前我国农业保险经营逐渐恢复的情况下,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经验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立法借鉴。日本为了使农业保险、渔业保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专门立法给予支持。这些法律既明确了农业保险、渔业保险经营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渔业保险的方式和方法。

农业保险的发展既需要保险行业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环境的优化;既需要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经济环境,更需要国家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的规范约束。从各个方面看,农业保险立法都有其必要性。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还十分落后。《农业法》中规定的“农产要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保险,任何组织不得强制”。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至今尚未见到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出台,只是近几年的中央农业政策中提及。因此,我国《农业保险法》出台以前,农业保险的主管部门可先制定《农业保险试行条例》,保护、扶持、规范目前为数不多的农业保险的试点,使农业保险能够发展下去。待时机成熟后,再颁布全国性的《农业保险法》,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模式借鉴。农业保险的经营需要一个有效的运行载体。日本的农业保险由农业共济会负责运行,这是一个社团法人组织,这个组织从农业共济联合会到农业共济组合,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垂直的网络体系,农林水产省只需要对全国农业共济联合会实施必要的监管,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工作就能开展得井然有序。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商业性保险公司和部分新成立的农业保险公司来经营,这些公司中,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完全以盈利为目的,希望通过政府补贴,扩大承保面,达到保费收入。部分农业保险公司还只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试运行,尽管政府有补贴,但是补贴金额不大,部分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小范围内运行得较好,但是不具备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条件。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单一模式不可能解决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困难,可以积极探索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采取某种模式,最终将不同模式的保险经营通过国家再保险进行融合。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渔船保险事业主要依托中国渔船船东互保协会经营,该协会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社团组织从事渔船保险和船员保险业务已经有十多年历史了,具体承担政策性渔业保险经营的条件。建议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将所有的渔船保险和渔船船员保险业务划归该协会经营。这样,既明确了责任,又扩大了投保范围,既有利于渔民,又有利于协会的经营。

补贴借鉴。要使农业保险真正起到为农业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补贴。日本不仅给予农民保费的补贴,而且给予保险经营机构的经营管理费补贴,既提高了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也增强了保险机构的经营积极性。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政府虽然提出“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但是,毕竟财力有限。因此,我国当前的农业保险补贴宜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即选择操作性强、有一定经营基础的产品和机构进行补贴。比如,畜牧业的保险补贴可以先从奶牛保险开展试点,选择有经营经验的保险机构进行一段时间的试点经营,摸索经验,逐步推进。渔业的保险补贴可以先从渔民和渔船保险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总结中国的农业保险经营经验,逐渐推广。

再保险借鉴。日本已经建立起比较健全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其农业保险经过农业共济联合会和政府特别会计一层一层的再保险,风险得到逐级化解。在渔船保险的再保险上,日本已经建立了政府特别会计和国际上较大的商业保险公司再再保险制度。韩国也正在探索建立渔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

中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政府的补贴,又不能真正承担较大的农业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研究和实践的步伐,真正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管理借鉴。日本的农业保险经营和有关监管工作都是农业部门负责到底,农业保险经营只需要向一个部门负责即可。日本的农业保险管理工作除了农林水产省以外,其他部门并不参与直接管理,最多只是参与有关事情的讨论和经营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3篇:农业保险范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党的十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着力促进农民增收,保持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而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目前农业保险是许多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农业保障方式,其主要的目的是用于降低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所以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对于促进新农村建设,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持续高效地推进农业保险,必须着力解决一系列影响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和矛盾,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在市委、市政府的政策指导下,在财政、保险、农业、林业等部门的配合支持下,我市以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龙头,作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来实施。自20__年开办能繁母猪保险至今,农业保险范围、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农业保险险种不断增加,实现了由能繁母猪保险“一险独大”、向养殖业保险、种植业保险、林业保险“三足鼎立”的根本转变。截止2012年我市养殖业(能繁母猪)累计投保263186头, 累计水稻投保面积2257954亩,累计棉花投保面积306502亩,累计油菜投保面积149704亩,累计商品林投保面积13825812亩。2012年累计投保户数360918户,占全市914400农户的39%。2013年我市有九个县区申请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累计育肥猪存栏数947796头,投保464614头,投保数量占存栏数的48%。根据赣府金办发[2012]16号文件精神,我市被列为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市,到目前为止九江县、瑞昌市两地共有4__38户农民投保住房保险,占全市农房914400户的4.45%。

截止20__年累计发生理赔案件15403件,理赔金额4061万元,其中养殖业累计赔付资金1456万元,种植业累计赔付资金16__万元,林业累计赔付资金998万元。涉农赔案基本做到了及时查勘,及时支付农险赔款,使参保农民能及时恢复生产,显现了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

我市保险系统共建立农村营销服务部16个,三农保险服务站120个,三农保险服务点919个,与公司现有的机构网络一道,构成三农保险服务立体网络。

九江属农业大市,自然灾害频繁,农业保险对降低农业风险,减少农民损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来看农业保险发展仍缓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国家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不同于民政部门的灾难救济,也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它不仅涉及到农村的收入再分配,还要求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吻合。目前,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而给予的补贴也较低,并且县级政府保费补贴难以到位,使保险机构几乎无利可图,从而影响了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保险机构对从事风险高的农业保险积极性不高。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农业保险是一种靠天吃饭的险种,每年都会出现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等情况,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资金积累。保险公司农险专岗人员紧张,与农业保险工作牵涉面广、业务量大、季节性强、灾害突发、工作集中的矛盾妥善化解,尚有一定难度。农业、林业部门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业保险协助投保、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的协调机制还需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未完全达标,由于乡镇政府、村委会和保险公司经费紧张等原因,少数保险服务站和服务点硬件建设没有全面达标,工作站和协保点部分工作人员对农险业务学习培训、全面熟悉还有一定差距,与依法依规开展农险业务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而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例如九江县在2012年,全县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168.44万元,赔款支出共计113.35万元,平均赔付率达67.29%,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勉强达到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保险公司基本没什么赚头。因此,经营农业险的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则很难操作农业险,所以开展农业险的保险公司不多,目前只有人保财险一家保险机构在做。

(三)农民缺乏参保的主动意识。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缓慢的一大症结所在。一是宣传发动不到位。有些乡、镇、村对这项工作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政策宣传、动员力度不够,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了解不多,造成投保面较小。二是农户参保意识不强。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加上近年来很多地方没有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对农业影响不大,造成的损失也不多,部分农户对农业灾害心存侥幸心理而不愿投保。三是保险额度太低。比如水稻种植保险,每亩保额仅为200元,农民算了成本帐,水稻一亩机耕100元,种子30元,肥料60元,农药30元,栽插100元,其种植成本远远高出保额,假如受灾保险理赔的补偿作用有限,不足以弥补投入的物化成本,致使部分农户不愿参保。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而且索赔难,手

续繁琐,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的热情。 (四)农业保险险种范围太少,不能满足现行农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已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林业综合保险;水稻、油菜、棉花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对于鸡、鸭以及一些有地方特色的水产养殖等保险尚未开办,而往往群众对开设这些险种的呼声很高。

(五)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较大。

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耕种非常分散,农业保险较易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农业保险的承保手续也比较复杂,调查、索赔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在赔偿入保农户损失前,调查程序繁琐,耗费的人力与财力相对较大。保险公司稍有疏忽,有的入保农户就可能虚报损失,获取额外利益。

(六)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

专业人才的极度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市农业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个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协作。目前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尤其是乡村站点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落后、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一)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和保险力度。

要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减轻农民的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二是列入民生工程,从政策层面推进我市“三农”保险发展。最大限度化解三农风险。三是强化“三农”保险目标考核。各级政府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三农保险工作小组,按照分工负责、协作互动原则,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指导三农保险和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同时将三农保险整体推进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四是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1)由涉农部门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完善农村的金融体系,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二)加大宣传,扩大险种,提高农民参保意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一是要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宣传活动使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二是增加农民的收入,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三是广泛征求农民、养殖大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企业意见,同时为减少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投入,以乡镇为单位将所辖乡镇场种植业按种植面积、生猪存栏数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一些大的转承包户,将转承包的大片土地、荒山、荒地用于种植大棚蔬菜、苗木,及一些风险较大,农户要求强烈的行业适时纳入农业保险范畴。根据各地地域特色及支柱产业研究制定新的险种。

四是强化服务,简化程序。农业保险理赔要迅速、公正定损,做到查勘快、定损快、赔付快,同时建议将农业保险理赔资金与农民一卡通结合起来,确保理赔款直接到每个受灾农户手中。

第4篇:农业保险范文

【关键词】西方农业保险模式;风险转移;再保险

一、西方农业保险模式简介

西方农业保险开展的比较早,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个国家:

(一)美国农业保险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

20世纪30年代美国开始试办农业保险,并以农作物保险为主要组成部分,由此习惯上称其农业保险为“农作物保险”。经过近80年若干次的实践探索与创新,美国农作物保险基本实现了由传统农作物保险向现代风险管理制度的历史性演变,其保险密度已高达70%左右。美国政府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是建立农村经济“安全网”,提高国民整体福利水平。正基于此,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非常大,而且手段也更直接更有效。

(二)日本农业保险模式——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

日本农业生产分布较分散,但它却通过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稳定了农民收入,支持农民的贷款行为,并提高了全国的粮食产量。日本农业保险是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同时建立共济基金作保障。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予经济上、政策上的支持;经营的组织形式不是一般的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而是在政府扶持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团体(如保险相互会社与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后者接受前者的再保险业务)。这种模式的政策性很强,国家通过立法对主要的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农民收人影响较大的农作物以及饲养动物实行法定保险。并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

(三)法国农业保险模式——民办公助型模式

法国是一个农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也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法国经营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有很多,如通过国家立法保护农业保险、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然而作者认为最值得中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则是建立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1986年法国成立了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下设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非农业财产保险公司、农民寿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4个保险公司。该集团是将农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由狭义农业保险扩大为广义农业保险并将其作为一个系统统一进行承保经营。经过近20年的实践证明这种经营方式不但实现了“以险养险”,而且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极大地促进了法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印度农业保险模式——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

印度与中国具有相近的国情,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农业生产力水平低、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程度低等,所以印度举办农业保险的成功经验对中国也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财政支持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原动力。印度于1961年就开始对其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在部分地区进行了农业保险试验,但由于政府不提供财政支持试点没取得任何进展。直到1972年政府通过建立全国性保险机构直接组织和经营,并实行保险责任由中央政府与邦政府两级按比例分摊、经营管理费用全由国家负责之后,农业保险才得以迅速发展。

2.推行与国情相适宜的实施方式与承保范围。印度农业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这里所说的有条件的强制保险是指进行生产性贷款的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由于开展农业保险市场环境不够成熟和政府的财力有限,印度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如水稻、小麦等和养殖业的主要牲畜如牛、马等。这样既可减少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又可集中国家财力保证农业稳定发展。

二、吉林省农业保险现状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吉林省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点,并且引起了社会及广大农民的高度关注。2003年,吉林保监局提出发展"三农"综合保险的设想,从此拉开了吉林省农业保险探索的序幕。2004年,我国首家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安华保险公司在中国保监会的重视和支持下成功创建,各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不断推进。2005年,吉林省出台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支持安华保险公司在全省11个县开办烟叶种植保险试点,与5个企业、2个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开办了草莓、玉米种植保险,肉食鸡、奶牛、生猪养殖保险试点。2006年,省财政拨出1000万元,支持开办了水稻、玉米、烟叶种植业保险试点,以及生猪、种猪、奶牛、肉食鸡、梅花鹿等养殖业保险试点。

2007年,中央财政启动对部分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产品提供保费补贴,在全国六个省区进行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吉林省是试点省之一。目前吉林省已试点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基地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的保险;二是通过与农村合作组织协作,对集约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开展保险;三是在政府的支持下,由政府组织开展大宗粮食作物的统保。

2008年,全省49个县市(区)参加了农业保险,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且适量减轻县市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筹措压力。同时省级预算安排了保费补贴资金2亿元来落实农业保险补贴资金。2009年,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吉林省内的农业保险业务已拓展所辖9个地区、41个县(市、区),农业保险产品涵盖10个险种,在农业保险的探索上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为近160多万户农民提供了风险保障。

三、对吉林省农业保险的启示

(一)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

美国、法国、日本、印度农业保险发展迅猛,与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印度历届政府都相当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其推出的国家农业保险方案范围覆盖所有农作物。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的《食物、农业和农村基本法》和《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的《农业保险法》都比较完善,印度早在1947年就开始对农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1965年,政府颁布了《农业保险法案》(CropInsuranceBil1),并强制向邦政府推广农业保险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1970年左右开始正,实施。使得他们能够有效地规范农业保险运作机制,增强保险公司和农民之间的互信,减少道德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保险公司、农民和政府三方共赢。而当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立法工作相对落后,《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因此我国应加快《农业保险法》立法进程,并结合实际不断修改与完善。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由于农业保险的多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非盈利性,决定了它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保险,需要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大力支持。美国、日本、法国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体现了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印度相比,中国财政在这方面所起的作用还很有限,因此现阶段国家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采取商业化运作的同时对农户保险费或保险公司进行补贴。

(三)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

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规避风险,美国、日本、法国都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美国的农作物再保险业务不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而且经批准的30多家私营和联合股份保险、再保险公司也允许经营。日本由区域性农业共济组织经营,政府提供部分经营费用,并由都、道、府、县共济组织联合会和中央政府为农业共济组合提供两级再保险,来构筑全国农业保险体系。法国通过官方的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和非官方的国家保险协会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相比较而言,中国当前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既没有政府的补贴,又不能真正承担较大的农业风险。因此,我国应该加快研究和实践的步伐,完善农业再保险机制,真正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

(四)探索适宜农业保险模式

由于美国、日本、法国在农业保险发展背景、具体扶持措施、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和采用的农业保险技术等方面有所差异,形成如前文所述的模式:美国农业保险以政府宏观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模式;日本农业保险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相扶持的模式;法国农业保险是以政府资助、各级互助保险公司经营为特征的模式。印度是因地制宜,建立网状农业保险体系。虽然美国、日本、法国、印度农业保险采取不同模式,但是他们都是根据本国国情特点长期摸索中逐渐形成的,都取得了卓越的成效。鉴于中国的实际情况,单一模式不可能解决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困难,可以积极探索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采取某种模式,最终将不同模式的保险经营通过国家再保险进行融合,形成适宜的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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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业保险范文

人以食为天,世界各国都把农业作为最重要的基础产业加以保障和保护。由于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和生产过程的特殊性,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在整个再生产循环过程中都会面临着许多风险,是典型的风险产业;农业风险的特点一般有风险单位大、发生频率较高,而且损失规模较大、区域效应明显,还具有广泛的伴生性等特点。为了保障农业发展,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就是通过农业保险来减轻农业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帮助农民抵御农业自然灾害风险。

(一)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经营模式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自1982年起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期间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以下三种:第一模式,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模式。目前在河南主要承保农业保险的公司是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主要以人保河南省分公司为代表。人保河南省分公司自1982年就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主要针对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推出了农作物种植险:主要有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果树保险、棉花种植保险;农业火灾险:小麦收获火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另外推出了大牲畜保险、奶牛保险、养猪保险以及养鸭保险和养鸡保险等。但是在整个运作过程中,由于农户参保不积极,主动投保不足,当风险发生时,频率高、涉及面广,损失大,单单依靠商业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但是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落实不到位,补贴和扶持力度不够,所以人保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严重挫伤了商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投入。第二种模式,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1990年,河南省着手探索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首先在新郑县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向河南全省进行推广。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主要是农民和养殖业主统筹互助,但是由于参加人员有限以及资金不足,当面临大的风险面前就显得势单力薄。尽管互助会采取将30%的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来进一步分散风险,但是效果仍然不佳。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的最主要特点是由于互助会是非赢利性保险组织,政府给予免除其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赋的优惠政策。尽管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有其理论的依据和其他经营模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但主要是由于规模和专业人才的缺乏使这种曾经引起全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瞩目的经营模式连同其农业保险试验仅仅生存了五六年便销声匿迹了。第三种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河南省农业经过多年的探索,最终认识到农业保险必须走政府强力推进和支持,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的发展道路。于是河南省地方政府和人保河南省分公司建立了一种联合经营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风险准备金,所有经营成本费用以及保险收入均按比例分摊。这种模式理论上讲是比较完美,但是在实践中同样也出现了一些难以逾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遇到大面积巨大灾害的时候赔付率居高不下,结果造成长期经营亏损,业务逐步萎缩。

(二)河南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河南农业保险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困境。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河南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127.72亿斤,连续9年创历史新高,2011年,肉类总产量达到624.6万吨,禽蛋产量达到390.5万吨,奶产量达到306.6万吨,均居全国前列。油料、蔬菜、水果、水产品总产量2011年分别达到532.36万吨、6709.74万吨、2414.12万吨、99.4万吨。累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1690个、绿色食品389个、有机食品62个和地理标志农产品48个。建成农产品出口示范区57家,总量居全国第二位。目前,河南省已拥有60家部级、56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2502家。全省食品加工已发展到23个门类、24个行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第二位,居全省工业各行业之首。河南农业产业化的高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随着河南农业产业化组织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投资成本也居高不下,对于现代农业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业产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他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河南农业保险面临的供需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严重制约了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所谓的“生产”正外部性,是指为农业保险人提供农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高难度,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农业保险人亏损严重,私人边际收益极低。而外部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以获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社会边际收益为正。所2014年第10期下旬刊(总第56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0,2014(CumulativetyNO.568)以,农业保险人“生产”农险时,承担了部分本应有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根据经济学原理,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均衡量。

结果作为产品的供应方和生产方,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各项农业保险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结果形成政府对于农业保险支持不足客观事实,众多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以至于各个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或者不愿开展农业保险。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在农业保险盈利艰难的形势下,多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财政补贴+以险养险”模式,即“以商业险养农业险”。由此造成长期以来河南农业保险供需矛盾的交替变化一直是河南农业保险难以摆脱的困境。

二、河南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河南农业保险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了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只有逐步消除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与“需求不足”和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使之到达均衡,才能走出河南农业保险发展目前的困境,才可以保证河南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一)充分利用农业保险政策优势,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中央政府都非常重视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发展,每一届政府任职的第一件事就是出台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中央一号文。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11年在一号文件中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第11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导“三农”工作中再次指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明确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希望通过银保互动机制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根据中央历年的一号文精神,河南省也启动了政策性农业险的省内试点工作,由河南省保监局与省发改委、财政厅共同起草上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河南省一些市、县因地制宜,主动加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探索。希望能够充分利用目前我国和河南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优势,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使河南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的矛盾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探索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新的模式和机构,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其主要从以下几种模式进行思考和实施。第一,商业保险公司加政府补贴模式,由政府制定总体的补贴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申请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开展各种业务,然后根据政策领取政府补贴。在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由各级政府财政结合当地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农业风险基金,然后按照各方协商的出资比例交给农业风险基金,当出现农业风险需要保险赔付时风险基金把相应的资金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再把赔付款支付给农户,形成由各级政府、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风险的体系,极大限度的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负担。第二,借鉴德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模式。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本质是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这种模式通常是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一致,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第三,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与股份制公司有很大的区别。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经营灵活、成本低、适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等优势。

(三)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技术和宣传力度,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河南农业保险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管理技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国目前仅有的几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的制定基本上是按照作物的收成的一定的比例来确定。这种方法很不科学,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其保险费率、赔付率等决策过程基本上是靠经验和协商,缺乏定量的科学根据,必须要加大科学管理,根据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加强农业保险的科学性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在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要针对农业风险的特点,从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预警技术方面加以提高,另外,加强科学的农业保险定价技术和防灾减损技术,提高农业损失的测定水平及理赔技术,提高农业保险分散风险管理水平,扩大农业再保险,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盈利水平,为农业保险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三、总结

第6篇:农业保险范文

1增加利益减少损失为了获取更大的商业利益

保险公司自觉地探索经营农业保险的路子。现阶段,天气预测技术日益成熟,尽管在一定程度上,气候受到大气污染的影响,但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大幅度降低,这预示着气象保险行业有一个光明的前景,这也会促使更多保险公司的产生,进而行业进入优胜劣汰的阶段,形成良性发展。不难推断在不久的将来,保险公司创造出的财富是不可限量的。对于收入相对单一的农户来说,国家补贴和买入气象保险的双重保障,能缓冲意外风险的破坏,避免遭遇重创性的损失。

2促进气象行业的技术更新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新的气象监测技术层出不叠。各国也为获取更加准确的气象信息,进一步加大对气象规律的研究力度。监测机构对气象变化的高度要求和广大民众对气象信息的依赖性,以及激烈的科技竞争等因素都促进气象监测技术的飞进。越来越凸显的气象规律为科研事业理清了思路,专业的研究队伍发挥自身优势进行对气象变化做出更加精细的分析,推进着农业气象保险服务的发展进程。

3提高我国国际地位当今社会的竞争莫过于人才的竞争

农业气象保险是一项科技含量高的产业,聚集了众多的高素质人才,这令气象研究群体备受关注。气象学涉及到多项科研方向,发展空间广阔,只有行业的快速发展才能吸引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行业建设中来。中国正处于现代科技的起飞阶段,缺少大量人才,若借着这个行业发展的机会,吸引各方学者的加入,由此形成人才效应,对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产生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农业保险气象服务的实施策略推行保护政策

面对农业保险服务行业的不稳定,中国政府要建立健全气象监管体制,对气象走势做出准确预报,加强对工业污染的监管力度,发展绿色工业,减少环境污染给气象工作带来的危害,出台一系列慰民政策,规范保险交易市场。提高大众对气象投保工作的认知程度。利用媒体加强气象保险的宣传,普及农业气象保险常识,讲解农业保险的益处,增强民众自愿参保的信心,为农业保险大范围的推广制造舆论基础。提高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农民文化的缺乏导致对政府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延迟了落实进程,从而给民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科学的气象知识使农民应对灾害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日常生活中规划风险,进而促进其对农业保险的接纳。

三结语

第7篇:农业保险范文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特征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在新中国成立后,以和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的第一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获得了初步发展,1950年成立不久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在山东、北京、四川等省市试办了牲畜保险,后来又在山东、江苏、陕西等省试办了农作物保险。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业在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第二次制度变革中,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我国1982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地分公司开始试办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1986年以后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现已改名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在建设兵团范围内举办农业保险。此后,民政部的农村救灾保险、农村保险相互组织等纷纷出现,各地掀起了兴办农业保险的热潮,但因为当时实行的是国家财政兜底的计划经济体制,尽管在1982-1994年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在95%左右,实际损失2,196亿元,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成本和盈利考虑较少,所以还是根据各地需要开办了不少险种。随着199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市场化体制转轨,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便日益萎缩,许多地方甚至停办。2004年以前国内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两家产险公司在少数地区维持开办。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使得尽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尤其是从2004年起,中央政府连续四年在一号文件中相继提出“加快建立”、“稳步推进”、“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06年《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农业保险“三补贴”政策。2007年4月,在政府对“三农”的投入持续增加的大趋势下,中央财政决定当年拿出1O亿元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试点省份确定为吉林、内蒙古、新疆、江苏、四川、湖南6个省区,由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吉林安华3家保险公司将参与试点,此举极大的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2007年4月,中央财政10亿元资金正式注入被列为首批中央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这六个省份是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保险对象为五大种植品种,即棉花、玉米、水稻、大豆、小麦;保险责任包括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旱灾和冰冻;所遵循的原则是低保障、广覆盖;保险金额中央财政承担25%,省级财政承担25%,其余部分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和龙头企业,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试点省份自主决定。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各试点省份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试点农作物的品种、保险责任的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以及保费比例。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特征

从1991年以来的十几年间来看,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特点包括:

1、农业保险费收入低,增长过程有所反复

从发展过程来看,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历史最好的8.5亿元,但仅占总保费收入0.15%,如果按全国2.2亿农户分摊,平均每个农户农业保险费3.86元。1990年以来,农业保险的增长过程有所反复,这一发展过程基本与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变化相一致。

2、投保金额少,受灾面积大

2006年我国每公顷农业保险金额达到了历史最高的20.69元,而受灾面积却高达4,109万公顷,如此少的保险金额对于补偿或减轻农业所遭受的风险损失作用甚微。自1990年到2006年来看,大部分年份的单位保险金额在10元左右,最少的只有5元;而由于我国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质条件,使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农田面积的比例非常高。

3、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作物的生命性、周期性、连续性等特征使农业生产本身表现出极高的“弱质性”,因此,农业除了面对自然风险之外,还同时面临诸如市场风险、技术风险、地区风险和人为风险等等,这样的高风险使得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与给付极高。从1990到2006年来看,平均的赔付与给付率高达84.71%,其中超过100%的有4年,最高的1991年高达119.10%可见,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无钱可赚,如果再加上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其亏损情况不难想象。

4、农业保险占保险业的比例低

我国农业保险的主要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后简称人保,鉴于人保的完全商业化运作,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就开始萎缩,从1991年到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收入占整个保费收入中的比重非常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可见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规模较小,发展水平较低,对农业的保障程度较差。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完善的供需平衡机制,促进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农险业发展滞后,有保险业自身发展不成熟的因素,也有地方政府和农民保险意识淡漠的因素。

(一)投保人方面

1、农民参保意识淡薄

农民缺乏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在农村发展不起来的一大症结所在。农村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落后、保险宣传力度不够使绝大多数农民缺乏保险相关知识,甚至根本就不懂保险是怎么回事,对保险公司、险种、保险条款等的不了解,导致对保险的抵触,更不用说主动购买了。多数农民认为保险“意义不大”、“不值得”,而且索赔困难,如果出现状况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手续极其繁琐,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不肯赔付;再加上有些保险营销人员忽视职业道德,刻意夸大产品的功能,掩饰保险条款中的免赔责任,严重影响了农民对保险公司的信任。所有的这些原因导致农业投保率低。

2、农民收入水平低

近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的年增长率大约在9%左右,城乡收入的差距在不断加大,2007年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城镇居民为13,786元。农民必须用这些收入去交纳各种费用、购买生活必需品,赡养老人、为子女提供教育费用等,大部分农户所剩的收入已是非常有限: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没有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另外还要考虑一些其他突发事件,他们还要留有一部分收入来满足预防需求。

而我国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也通常较高,因此,在较低的收入水平下,在让农民拿出高达10%的收入去购买保险,这显然是农民难以接受的。

3、农业的小规模分散经营模式

农业生产经营过于分散使得农业保险难以推广,也在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

(二)保险人方面

目前,农业保险在我国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经营的,未享受政策性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意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业内人士认为,单纯依靠商业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是很难获得成功的,因为洪水、旱灾、禽流感等重大灾害和重大疫情往往波及一省或数省乃至全国,其补偿额是商业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不愿涉足农业保险。当然农业保险也有很多条件局限了其本身的发展。

1、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特点导致农业保险自身难以产生经济效益,农业保险的低收益局面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从而面临两难的困境。相对于第

二、三产业来说,农业生产周期较长,受自然制约较多,尤其是我国自然灾害频繁。1982-2004年,全国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共计80.98亿元,赔款支出共计70.65亿元,平均赔付率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盈亏平衡点,如果再加上接近保费收入的20%的经营费用和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率超过120%。这都使我国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从而与一般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

2、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推行力度不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对保险的宣传,或者是宣传不够,不能彻底的打消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顾虑,保险公司作为农业经纪人,应切实为农民着想,从农民的思维、利益角度,去制定一系列的农业保险法规。当然也可以通过如宣传册、农业保险普及员等等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

3、缺乏从事农业保险的专业人才

农业保险种类多、情况复杂,使经营农业保险存在着特殊的技术障碍;我国农村经营方式分散,导致难以对保险对象的资料进行充分收集,保险公司也就无法正确评估风险和厘定准确的保险费率。我国保险公司缺少能对气象和自然病虫害进行中期预警的专业人才,也导致农业保险风险不可控。

4、产品的创新度力度不够

农民不相信、不购买保险的原因还涉及农业保险的产品单一,农民可选择的空间太过狭窄,而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模式的改变,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的产品还保留在原有的状态,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

(三)政府方面

1、政府推行农业保险发展的力度不够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率特点,使得单纯靠商业性的运作很难发展。基于我国农业投保人对保险认识的局限性和保险人对保险商业经营模式的习惯,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得投保人对保险有认识、了解、和投入使用这样一个过程。也使保险人能切身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制定合理的赔付制度。而我国政府在农业保险的宣传上做的力度不够。导致农业保险在我国推行发展缓慢。

2、缺乏相应的财政、税收的优惠支持及相应的法律支持

我国农业保险本身发展就很滞后,再加上再保险机制不够完善,在现有的赔付条件下,一场大的天灾,将使得农业大面积减产甚至颗粒无收,保险公司面对的将是大量赔款后的亏损,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亏损较大,而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尚未涉及,也没有制订其他有关农业险的条例法规或者出台其他配套扶持政策。这一切都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退避三舍”。

三、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投保人方面

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发展农业保险,农民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加大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开展一些如电视、讲座、广播等使得农民了解农业保险,懂得投保、索赔、防灾防损常识,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

2、鼓励农业技术创新

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想办法改进农业发展技术,如灌溉、种子改良等等,提高技术创新的收益,让创新者能得到收益,同时要加强创新成果的实际应用,减少不必要的人才、技术、资源浪费。政府要提供鼓励自由创新的环境,减少对创新活动的限制,加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这样才能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益。

3、增加农民的收入

直接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其中直接增加农民收入主要有三种途径: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农业结构调整;鼓励多元化经营如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可获得收入的项目。而间接的增加农民的收入的方法有两种途径:一是由政府补贴部分保费分摊一部分保险成本;二是农民可以转嫁保险成本,因为农产品的需求弹性较小,农民可以通过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将一部分保费转嫁给消费者,这样使更多的农民有经济能力参加农业保险。

(二)保险人方面

1、转变经营体制,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创新

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商业保险公司无暇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及社会的保障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险的经营模式已经适应不了现实社会的需求。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地进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创新。

在实务中可以参考借鉴我国黑龙江、吉林、上海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中采用的组织经营形式。例如:①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②黑龙江阳光保险公司采取的相互保险、互利互济模式;③浙江政府推动的多家商业保险共保模式和引进外资;④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混业经营模式等。此外,也可以考虑把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再将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一并包容在内,成立政策性、综合性农业保险公司,形成以国家农业保险公司的宏观调控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方向,以各省农业保险公司的区业保险公司的区域性管理为业务主导,以县乡两级的农业保险合作社为经营主体的健全的组织体系。

2、转变经营观念,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转变观念,在产品上创新,在服务上创新,在销售渠道上创新,不断扩大保险产品的覆盖力。要适当拓宽承保的风险范围和地域范围,不但要承保低风险的项目和灾害发生率低的地区,还要承保部分风险较高的项目和地区,切实体现农业保险提供保障的特点,在农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应当加强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突破目前的产品模式:一方面,在目前市场利率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设计出具有较强保险保障功能、能够反映市场利率变动、投资预期收益合理、投资和保障灵活可变、在市场中有较强竞争力的新产品;另一方面,应开发一些新险种,以适应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应设定多级费率,以适应农业风险的多样性,同时可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农户的要求。

3、积极参加再保险,增强农业保险公司承保能力

一方面,建立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要大规模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单一的商业保险公司没有实力承担全部风险。完善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体系,是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以财政资金进行再保险,比直接用于救灾赈济款项,更能够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资金的运作效益。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资金也尝试可以利用现代金融工具分散风险,如将农业期货市场的相关品种与农业保险相结合,通过套期保值将农业保险资金的风险转移到金融市场。农业保险公司也可以尝试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业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标的互换,以便在全世界范围内分散风险。

4、重视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

建立一支既能吃苦耐劳、又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队伍,对于推动我国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表现在:①农业保险人员工作环境较差,待遇低,要吸引更多的人来从事农业保险事业,必须要提高他们的待遇;②要积极从一些吸收和委培一些高层次人才,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③要加强在岗培训和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三)政府方面

我国要想使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减轻农业灾害损失和保持农村稳定方面的作用,政府就应发挥其主导作用,采取强制性措施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加大资金的投入

政府应筹集大量的资金,给予农业保险必要的财政支持,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看,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从国际、国内开展农业保险的实践证明,如果完全实行商业化经营模式,必然导致市场失灵。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

(1)政府对投保人即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业保险需求。作为准公共物品,农业保险的购买和消费具有正外部性特征,由农民独自承担购买农业保险的全部成本和社会责任既有失公平也让农民难以承受。尤其是中国农民收入较低,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确实是不小的负担。而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承受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

(2)政府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以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的风险较大,赔付率较高,使农业保险的供给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特征。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以解决农险供给的外部性,鼓励农业保险供给。

2、增强税收优惠力度

政府要从税收上扶持农业保险,就要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机构来监督制度的实施。具体:(1)要免征农业保险业务的全部营业税和所得税;(2)是对保险人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减免税收,以利于经济主体增加准备金的积累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农民的保费支持能力;(3)国家还可以制定相应的信贷扶持制度,对农业保险给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也可为参加保险的农户,给予优先贷款;(4)各级政府也应高度重视农业保险事业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机构的领导,督促农业保险机构履行好职责、发挥好作用,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3、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能和支持作用、保险费率形成机制、经营主体应该享受的政策支持、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等内容,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力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促进中国农业持续、稳定发展。

4、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的农村服务体系主要包括:(1)由气象部门、农情研究机构组建农业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分析研究洪涝灾害台风霜冻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并给予预警,抵御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害;(2)发挥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构的作用,建立技术支持网络,提高农民科技水平,推广抗灾的优良品种以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业的损害;(3)建立农产品的市场信息系统,引导农民走市场化道路,积极参预国际农产品市场的竞争以降低农业的经营风险;(4)完善农村的金融系统,将农业保险与农民获得农业贷款相结合,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方归还部分贷款,可以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由农业保险的把关与支持,降低了农业贷款的经营风险。

综观农业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农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农业中高风险的存在,当前农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方式所无法完全替代的。通过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单靠任何一方的参与是很难以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针对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诸多复杂问题,提出了农业技术改造、提高农民收入和增强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并依赖政府在资金、立法、构建农村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作为,也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定会越来越好。

第8篇:农业保险范文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特殊的险种,一直跟不上整个市场和行业发展,更没有完全解决农业对保险的需求问题。需要从政府、农民和保险企业三个角度去分析,对我国当前农业保险的发展给出一些建议和解决的对策。关键词:农业保险;合作保险;财政补贴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1.农民的保险意识薄弱。大部分地区、大部分农民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参不参加农业保险无所谓,甚至在设有农业保险公司的地区,仍有一些农民没有保险意识,在农保还没有涉足的地区就更不必说。在一些以农业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只有当灾害事故发生并遭受巨额损失后,一些农户才意识到保险的必要性,投保人的淡薄意识必然阻碍农业保险的整体发展。2.逆选择问题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发生是普遍存在的,农业保险也不例外。由于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是很强,而且农业险也非强制险,所以投保的覆盖率就不可能达到100%,这样就很容易发生逆选择的问题。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农业养殖险比种植险的逆选择的风险更大,导致农险理赔的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出许多。如此一来,让一些即使开设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也望而却步,不愿再继续经营下去。3.保险公司没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虽然1996年,我国保险公司实行了商业化运作,但对农业保险却并没完全市场化。根据各省保监局公布的数据显示,保险业实行商业化改革以来,农业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农业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临界点,做得多就亏的多。如果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行业的大数规律和其他的相关规律,赔付率高就意味着保险费率定的不合理,保险费收入过少,保险费率定的过低,要想改善经营状况,保险公司就必须要提高保险费率。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过高的保险费支付对于农民来说根本承担不起,而按照农民的投保能力去承保,保险公司自己又赔不起,这样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走入日渐萎缩的“怪圈”。4.缺少专业的法律支持和政府的财政补贴。1995年通过实行、2002年修订的现行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农业保险中很大一部分是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无法可依,农业保险中的许多情况多存在着法律真空,政府在农业保险中主导地位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参与推动,也缺乏法律依据;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另外,由于农业风险面广量大,一旦风险发生,如果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保险公司基本无力承担。而我国现有的几家农业保险公司也都是在政府的财政大力支持下才成立起来的,因为没有专业的农险法律保护和规范,所以政府在这个方面的补贴也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也只享受免交营业税的优惠,许多商业化的保险公司都不愿开设农业保险。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1.政府支撑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具体可把政府支持分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必须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障。由于农业保险的特殊性,适用于一般商业保险的《保险法》并不适合农业保险,而《农业法》中也只是略有涉及,所以必须加快对农业保险立法,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同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法律地位、经营方式、机构设置、农民参与形式、再保险机制、监督管理机构等,通过法律手段调整参与农业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引导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对于农业保险,国家可借鉴与银行业发展类似的道路,建立政策性的由国家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农民参保方式上可参照一些地方成功的农险经验,如可自愿投保,但不投保的享受不到政府相关的农业优惠政策等,这样可减少农民逆选择的问题。第二,对农民参保费进行直接补助。保险补贴是绿色补贴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扶持农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世界上一些农业险发展比较成功的国家如法国、美国等,都采用这种形式,美国补贴保费的53%,加拿大补贴保费的50%,日本补贴保费的40%——80%。我国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由于有财政补贴,农险保费率降低了,不仅可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还不断的扩大农险险种。同时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在免去营业税、减免所得税,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第三,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当巨灾发生的时候,无论是国家成立政策性保险公司还是商业性保险公司,都无法独立承担损失,所以必须通过双方的合作共同承担,设立巨灾风险基金,把对农业保险业务减免的税收转作农业保险基金。一旦发生重灾,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一定比例,启动重灾风险基金,由国家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公司的角色,双方按照比例共同承担风险,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担机制。另外,在确定再保险方式时,可选择溢额再保险的方式,为商业保险公司的最大赔偿额提供保。第四,支持地方政府和农民尝试新的农业保险模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2亿人民币。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是解决农业保险的最终途径,但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能有较强的地方财政实力撑起地方保险公司,所以国家应鼓励地方政府和农民去尝试一些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在国外,保险的组织形式除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两种以外,还有个人保险、相互保险公司和合作保险(包括相互保险社和保险合作社)。个人保险的发展在我国暂时还不太可能,但相互保险和合作保险的保险方式到可在政府的支持下有所尝试。这两种保险组织形式主要就是由那些对某种同类型的危险有共同保障需求的人或单位组成的一种保险团体或法人组织,其所有的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当其中某个成员遭受风险损失时,则由其余成员共同分担该项损失,参加组织的成员需事先缴付一定数量赔偿基金和管理费,该项基金在未支付赔款前可用于各种投资方式,所得利息红利属于全体成员共有,组织不对外营业,也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一些地方财政实力不是很强的情况下,农业保险采取合作保险和相互保险的组织方式比较适合。可以由政府出面,鼓励经济还可以的不同乡镇、不同村庄甚至可以是相互临近的不同县市之间成立这样的保险组织形式,也可以由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形成这样的保险组织,这样就可以使得每个农户所承担的风险可似由更多的人一起来分担,可以减少单个成员的损失。2.商业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经营效益。自1996年我国保险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目前保险市场上近乎百家的保险企业全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虽是利润微薄,但其市场的潜在需求却很大,且经营最终结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与保险公司自身的经营水平。第一,推广“以险养险”模式。虽然农业险是公认的风险大、赢利小的高难度业务,但除农业险外的其他险种的经营利润空间还很大。所以,对于专业性的农险公司,推广实施“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通过一些有效益险种的赢利经营,可弥补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如,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除经营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允许经营涉及农户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农村居民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险种,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安信农业保险公司的整体运作还是较好的。而对于一般的寿险财险公司,更是可通过其它各种险种的开发和销售来贴补农险。另外,对于农险基金,也可参照其他保险基金的运用方式,在国家的政策规定范围内加以有效投资,所得利润可作为农业保险基金用于农业险的赔付。第二,保险公司重视防灾防损工作。防灾防损是保险经营的中心环节,也是保险企业的重要职责。开展防灾防损既可促进被保险人改善经营管理,保障社会财富和人民财产安全,还可为降低保险费率创造条件,有利于减轻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为保险人减轻赔款支出。特别是对于农业保险,投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多数是来自于自然灾害,防灾防损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保险企业要加强同各防灾部门的联系和合作,保险公司可利用自己庞大的信息网络,将储存的各种灾情信息,及时通报给社会各界防灾部门。特别是当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保险企业要通过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合作,提前将信息通知给农民,以便让他们提前做好防范工作。同时,保险企业还可利用自己的信息技术优势,向社会提供各种咨询推广服务,向农民进行防灾防损的宣传,提高他们的防灾防损的意识,以减少损失和赔偿。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尝试新的农业保险险种经营方式。一直以来,国内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经营的险种都是针对一系列农业风险的,这势必会加大其所承担的风险。美国的农业保险除这种传统的经营模式外,就是现代的政府补贴方式。美国农业部下面专门设置风险管理处(RMA),而这个风险管理处是由联邦农业保险董事会所管理并对其负责,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也因为风险的不同而分为价格补贴(主要是针对市场风险)和产量补贴(针对不可抗力等风险)。我国政府、保险公司及农民应充分全面的认识到农业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才能发展完善农业风险,减少损失。3.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农民的配合与协作。有农业保险的地方农民,要增强自觉参保的意识,对没有参保的农民,要吃一堑长一智,密切配合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农业保险工作还没开展的地方农民,也要意识到农险的重要性,做好自身的防灾防损工作也是减少灾害损失的途径之一。农业保险是政府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经济、确保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工具,更是WTO框架下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有农保的地方农民有了保护伞,可这毕竟只占了极少数部分,中国有9亿多的农民靠天吃饭,在没有农业保险的情况下,如何能够承受这样的巨额损失?农业保险问题不解决,对于政府对于农民甚至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个很大的后患。近期保监会表示,将采取三项措施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即鼓励目前已经开展农业保险的公司继续加大投入的力度、批准设立三家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在多个省份开展种、养植业方面的一些经营试点。希望在政府的重视下,能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降低农业风险,建立农业保护体系,同时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

第9篇:农业保险范文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0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