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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车辆保险管理制度

第1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主题词】技术性能 全方位管理 交通安全

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车辆的本质安全,因此及时了解车辆技术状况,能有助于我们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尽早采取对应措施予以排除。日常车辆管理中,我们一直坚持从影响车辆技术性能的人机环管等方面来对车辆进行全面的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技能水平。

为了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转,造就技术过硬、服务到位的操作维修队伍,合理的使用、精心的维护车辆,能延缓车辆各部件的老化。开展以提高技术素质为主题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操作技术水平,防止车辆的非正常损坏,是正确合理使用车辆的基础。

1.1“四懂”要求

要求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懂结构、懂性能、懂原理、懂用途。对车辆各部分的组成和结构原理要做到心中有数,对重要部件的使用性能和使用要求要铭记于心。

1.2“三会”要求

会使用指熟悉车辆结构、性能和操作,正确地使用。会保养指会按图表的规定加油、换油,保持油路畅通无阻。会按规定进行一级保养,保持车辆干净整洁。会排除故障指能通过不正常的声音、温度和运转情况,发现车辆的异常状态,并能判定异常状态的部位和原因,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2养修并重,预防为主

车辆的维护保养是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有效手段,搞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能有效杜绝车辆管理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提高车辆完好率。

2.1车辆定期维护保养,所需更换。

由于车辆行驶路况和环境各不相同,因此维护周期就会有所区别。比如:同样是依维柯工程车换机油的周期规定为8000-12000公里,但在尘土厚、路况差得陕北地区,换油周期仅为5000-9000公里,有时甚至会更短,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三检的实际结果灵活掌握。因此在实践中不断摸素车辆最佳维修周期,实现所需更换,是行之有效的办法。

为了有效的利用最佳维修周期,开展预防维修,可建立“巡检、点检、专检”三层维护体系。即驾驶员每日出车前和保养时间对车辆进行巡检;维修人员对车辆关键部位定时定位点检,并对驾驶员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巡检、点检”通过眼看、耳听、鼻闻、手摸等传统手段对车辆的异响、异味等异常情况进行鉴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专检”,使用检测仪器对巡检、点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确认,从而形成最后的检修项目。

2.2车辆维护保养流程清晰

车辆日常检查环节:坚持车辆的回场检验,驾驶员行车过程中的一日三检制、管理人员的巡回检查制,关键部位的重点检查制度以及定期维护保养相关制度等,一律采用流程图的方式,让所有人员都知道车辆维护保养应怎样一步一步完成。

2.3车辆维护保养内容具体

加强车辆三级维护保养工作,按周期按内容认真搞好车辆维护保养作业。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将提高车辆技术素质,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

将“三检”作为驾驶员每日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坚持回场检验制,无回场检验合格证的车辆,坚决不得安排行车任务。回场检验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安全行车提供可靠保证。

3基础管理与风险管理并举

3.1夯实基础管理

3.1.1完善制度管理,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完善的制度及强有力的执行是提升车辆管理水平的关键。为了保证制度的完善、执行的到位,应分别制定车辆调派、使用与维护保养、以及回场检验等车辆使用前、中、后三个时期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实施、检查表,将制度的执行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到位,从制度上对车辆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可提升车辆管理水平。

完善车辆档案管理。建立全面的车辆档案,包括维修中的经验与案例,这些可为后期维修和培训提供指导;建立关键部件更换档案,摸索更换周期,为预防维修提供理论依据,从而节约车辆的维修成本;对故障率较高的车辆,召开专题分析会,总结经验与不足,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对现场车辆进行反复不断的跟踪调查,运用统计技术找出车辆各主要部位的更换及维修周期和工艺参数,并纳入车辆管理制度当中。通过这些基础工作的开展促使车辆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道路。

3.1.2管理责任细分,实施全员管理

车辆管理工作的内容繁琐,涉及许多岗位和广大员工,只有建立起管理技术、专业维修和岗位操作人员都参加的全员车辆管理体系,实现专业管理和员工管理相结合,将车辆技术职责按照年初质量目标细分至各个岗位、每个个人身上,并严格考核;使“自上而下”的规范同“自下而上”的主动创造有机结合起来,从车辆技术管理的基础抓起,才能真正搞好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3.1.3车辆维护保养过程控制管理

车辆维护保养过程管理资料的建立,能为后期车辆技术状况研究提供基础资料依据,能让我们利用统计分析方法,找出车辆维修保养的规律。

车辆运转记录是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的依据,是了解车辆运行状态的基础资料来源,因此认真如实填写,可为寻找故障来源提供依据。

3.2车辆风险提示准确

车辆运行环境复杂多变,存在风险也相对较多。如何有效地规避这些风险?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完好,安全设施配备齐全是最基本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实行每月车辆性能评估和安全设施配备制度,从车辆的管用养修进行全方位评价。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对车况的威胁。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地削减了车辆风险。

我们的车辆经常行驶在沟壑纵横、险道不断、城市高速公路行驶区间多、安全通行能力差的矿区道路,周围经济相对落后,民众交通安全意识车等路况条件下,车辆行驶路况对车辆技术性能影响较大,因此就要求驾驶员根据不同路况合理选择行驶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要避免超速行驶,在山区道路上要注意谨慎慢行等等。

第2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货物提出豁免申请的, 有关单位应持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道路运输无危害证明,经交通运输部组织专家论证并批准后,可按普通货物进行道路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

2.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且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 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 配备有效的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

6. 自有或租借符合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域内。企业车辆数为5辆至10辆(含)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若车辆为罐车,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倍);企业车辆数为11辆至50辆(含)的,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50%;企业车辆数为50辆以上分,每增加1辆车,每辆车停车场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20%。停车场地的设置与经营,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品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7. 配备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等标准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有关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和应急救援器材;

8. 运输剧毒、爆炸品、易燃危险货物的,应当配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9. 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10.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11.运输剧毒、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非罐式集装箱车辆除外。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从业资格分为危险货物(爆炸品)、危险货物(剧毒)、危险货物(气体)、危险货物(液体) 和危险货物(其他)。

3.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分为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二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可在除剧毒、爆炸品之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从业;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承运人责任保险:

1.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驾驶员、押运员伤亡损失、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以及为消除环境污染而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责任保险。

2.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3.运输剧毒、爆炸品以外的危险货物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核定吨位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4.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5.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 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含牵引车)。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3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在县车辆税收清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设在地税局分局),由地税局副局长任主任,分局分局长、征管股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地税局分局抽2人、公安局经侦大队1人、交管大队2人、交通局运管所1人组成。

二、建立“审、检、险把关,先税后审、检、险”管理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车船上牌、过户、年审时,由县公安交管大队把关;在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季)审时,由县交通局运管所把关;在办理车辆检测时,由机动车检测单位把关;在办理车船强制险时,由各保险公司把关。坚持先纳税,后审、检、险。未纳税的,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不予年(季)审或检测,各保险公司不能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交给投保人。

三、征管具体措施:

1、对摩托车车船税的征管:委托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2、对汽车车船税的征管由各保险公司在办理强制险时统一。

3、对营运汽车的营运税收,如是挂靠在各运输公司、物流公司或出租公司的,由挂靠的单位统一向地税申报缴纳;未挂靠在公司的,由车主自行向地税局申报缴纳。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在办理年(季)审、检时,应先查验完税凭证并保留复印件。

4、对“三无”车辆的税收征管,由县政府通告,对纳税人限期缴纳车辆营运税收及车船税。未按规定缴纳的,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清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5、征收标准:

(1)摩托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每年每辆60元。

(2)载货汽车及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的车船税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80元/年。

(3)载客汽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核定载客大于或等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80元征收;核定载客大于9人而小于20人的客车按每辆每年420元征收;核定载客小于或等于9人的按每辆每年360元征收;微型客车(指车长小于等于3.5m,发动机汽缸总排量小于等于1L)的征收标准:按每辆每年240元征收。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的征收标准:按车辆自重(即整备质量)每吨每年80元征收。

(5)汽车营运税收的征收标准:按核定吨位每吨每月综合税额90元征收。

四、工作职责

1、县交管大队、交通局运管所、机动车检测单位履行“审、检把关,先税后审、检”制度的落实情况,由县政府车辆税收清收领导小组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一至二次检查,对未履行制度造成税款漏征的,由把关单位负责缴纳漏征的税款,由县政府追究当事人、责任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保险公司履行“先税后险”的情况由各保险公司按月向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提供交纳强制险的金额和车辆数,由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对。如存在未车辆税收的情况,未的税收由保险公司缴纳。

3、县地税局应做好税务公开事项,主要有:一是税收政策。主要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税种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的权力和义务、税务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等;二是税收执法程序。主要公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办法及受理申报、涉税审批事项、审批权限、发票领购、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以及其它税收执法程序等。三是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税务机关要将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公开,以达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四是税收减免情况。主要公开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业户、性质、期限、税额、方式、用途等。五是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未做到公开的,年终给予通报批评。

4、信息交换

车辆税收零星分散,其税收征收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支持。各单位在严格执行“先税后审、检、险”制度的同时,更要抓好信息交换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于每月初将上月有关信息传递到车辆税收清收小组办公室。现将各单位信息交换职责明确如下:

(1)县交管大队:提供车辆上牌、过户、核销、年审等环节的信息;

(2)县工商局:提供车辆办理营业执照的信息;

(3)县农机局:提供农用车辆的数量、吨位等信息;

(4)县交通局:提供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及年(季)审的信息;

(5)县采购办:提供全县各单位申购车辆的审批信息;

(6)县国税局:车辆购置税的完税信息、摩托车的销售量信息;

(7)县检测单位:车辆(含摩托车)检测情况的信息。

五、奖惩机制

第4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经营管理;经营策略

一、机动车辆险的经营现状

机动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大支柱险种,近几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稳步增长,且增长比例稳中有升。2000年以来,车险保费收入占产险保费收入比例一直维持在60%以上(见表1),各产险公司的车险业务量占产险业务的大部分,车险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公司的发展,各家公司在积极调整险种结构的同时,仍把车险放在重点。但是自 2000年以来,车险赔付率直线上升,且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见表2)。赔付率增长过快最直接的结果导致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过大,支出超过预算,公司的盈利水平明显下降,车险“高保费、高赔付、低效益”的经营现状,对整体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随着我国机动车社会保有量的迅速增长,机动车辆保险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如何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坚持速度与效益并重,加强经营管理,降低车险赔付率,既保持良好的发展速度,又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对于产险公司有着重要意义。

二、车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率不断上升

统计资料表明,全世界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约50万人,我国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约10万人,占全世界死亡人数的20%,而我国的机动车只占全世界的9%,汽车保有量占全世界的1.1%,公路通车里程仅占世界公路总里程的5.6%。以上数据说明:第一,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第一位;我国万辆汽车事故死亡率是17.8,居世界前列,相当于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14到22倍。第二,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事故率还处于较高水平,约为发达国家的十几倍。

造成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仍是人的因素,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及乘车人等,造成死亡的比例约为90%;在人的因素中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原因而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70%以上,说明综合素质低、操作技能水平差是驾驶员肇事的主要原因。行人和骑车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极为淡薄,不懂法、不知法、忽视交通安全,也是酿成悲剧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道路原因造成的死亡占很低的比例,仅为0.1%—0.2%;车辆的原因约为6%,制动问题是车辆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机动车引发的死亡事故中2/3是由于制动系统发生故障的原因。

(二)承保条件宽松,承保质量偏低

长期以来,经营车辆保险的公司,为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一味地追求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向保户开出诸多优惠条件,甚至不惜牺牲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对承保质量的高低漠然视之,大都奉行“宽进严出”的市场运作原则,无形之中给部分保户留下了诸多“可乘之漏洞”,不仅增大了承保标的风险系数,降低了车均保费,同时也为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诸多隐患,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1.不符合承保条件的车辆仍可按正常标准承保。如:国家对各种型号车辆均规定有不同的报废标准,由于诸多因素,许多已经达到甚至超过报废标准的车辆仍在运行,承保公司对之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予以承保。

2.业务人员的草率行为,不验车承保。基层展业单位对验车承保重视多,落实少,对投保车辆根本不进行检查验车,片面轻信投保人的表述,而核保人员又无力顾及,造成诸多风险漏洞,通常表现为先出险后投保或加保,按事故类别,以单方事故为最;按险别以加保车损险或提高车损险保额,增加盗抢险、火灾爆炸自燃险,增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为多。

3.对存有道德风险的车辆视而不见。部分保户为骗取保险赔款,铤而走险,不择手段,挖空心思,以达到骗赔的目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的需要往往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麻木不仁,无形之中纵容了道德风险的存在和蔓延。

4.部分车辆的“套费”现象严重。部分保户为了“节省”保险费,往往采取“套费”投保的行为,变相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改变车辆条款适用类别。如: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造成保险公司的不必要的损失。

(三)车险理赔环境不理想,违章驾车行为屡禁不止

1.责任认定显失公平。对涉及第三者损失的双方交通事故,交警对双方责任界定时,有时会将“车辆保险”因素考虑进去,参加保险的车辆一方所划定的责任比例往往很高,若双方车辆均参加保险,那么投保险种齐全的一方将“享受”高比例的责任“待遇”,这种不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来界定的责任比例,在保险理赔实务操作中屡见不鲜,保险公司对此也只能有苦难言。

2.对待保险欺诈行为打击不力。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保险欺诈的严重后果,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形形色色的保险诈骗行为往往没有付诸实施,对查出的欺诈案件大多以归还所骗取的保险金了事,基本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予以惩罚,无形中助长了保险诈骗案件的屡屡出现,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现场查勘、定损和理赔环节存在风险漏洞

1.现场查勘过程的粗放式管理。诸多事故的第一现场查勘不力,导致事故损失过程模糊,损失结果不清,责任无法确认,给整个理赔操作带来诸多隐患和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2.定损、报价环节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损工作是最易滋生腐败、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定损、报价工作尽管实行了电子化操作和管理,但数据信息的更换速度跟不上市场变化的需要,缺乏应有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少数定损、报价人员素质低,置公司利益于不顾,明里暗里谋取私利,中饱私囊,对保户采取吃、拿、卡、要、报等行为,违背了自己的职业道德,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3.查勘、定损、理赔环节的脱节现象严重。查勘、定损、理赔环节是整个保险运作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内部各环节之间存在着有机的协调和统一关系,而不是相互独立、各自为政的孤立存在。实践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大都产生于各环节之间的衔接点,由于没有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致使整个保险体系不能顺利运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和信任,形不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三、降低车险赔付率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建立新的车险业务发展战略

首先,要转变业务主攻方向。业务发展的重点应在巩固汽车险承保面的基础上,积极主攻薄弱环节,向分散性、个人交费业务,如摩托车、拖拉机保险发展。其次,要不断在老品种中创造出新内容。过去,主要精力是抓车辆的主险业务,即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种比例较小。随着市场主体的增加及业务的不断开拓,业务分流是必然的,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开发附加险种是培植新的业务增长点的重要途径。第三,要强化服务意识,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发展。在保险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下,保险企业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服务质量的竞争,谁能为客户提供及时、完善的服务,谁就占有了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当前,车险理赔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理赔的准确与否、及时与否、对保户的方便与否是保户最关心的、实实在在的内容,因此,应当把理赔作为保险优质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保户满意与否的根本标准,尽量简化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如推行简易赔案处理办法和现场决赔办法等,通过实行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保户的信赖,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加强车险经营管理

1.树立效益观念。一是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加强对全体员工效益观念的教育,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经营效益,以赔促保等不正确认识,把提高公司效益作为员工的自觉行为。二是建立效益为先的考核机制。作为骨干险种车险的经营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旧体制下只重规模不讲效益的粗放型经营的局面,要努力提高车险的盈利能力,实现规模险种上效益。三是在坚持万元工资含量的基础上,对效益好的险种或附加险业务,适当提高保费工资含量,对赔付率高的出租车、营业用货车等高赔付率的车型,则应适当降低保费工资含量,鼓励展业人员积极发展高效益险种。

2.加强成本核算。汽车险业务,如赔付率达到60%,支付10%的手续费,考虑分保、费用、税收、提转差等因素,就是盈亏临界点,对单笔业务,应以此考虑业务的去留,对大客户,也应采取综合分析,确定是否承保。要努力降低中间费用,减少成本支出。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借助社会力量,使车险业务手续费支付标准控制在规定范围以内。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对直销和营销的车险业务,要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产生。

3.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要严格按照车险业务实务规范操作,要制订承保、查勘和理算操作的实施细则,制订承保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合规经营。

(三)抓好承保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统一核保制度。一是加强核保力量,树立核保工作的权威性。做到每单必核,防止病从口入。二是确保原始数据录入真实可靠,强化管理,建立基础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落实责任制,为业务数据的积累和业务分析奠定基础。三是做好数据分析,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主要指标的风险预警制度。例如对车险经营中营业性、非营业性承保比例;单保三者险的承保比例,营业性车辆、私家车不计免赔险的承保比例;私家车划痕险的承保比例,详细、准确的风险数据,是车险稳定经营的基础。四是展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承保信息,人为压低保费和支付无赔款优待,不得人为将营业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性质承保、家庭用车作为非营业用车承保,不得更改初始登记日期、使用性质、出险记录等承保信息。五是切实控制经营风险。不得承保其他经营单位调整的高风险标的、多次出险标的、高赔付标的、有争议标的。严禁未经审批越权承保超权限标的。

2.完善核保制度,细分风险,制定差异化的核保规定。不同性质的车辆,有着不同的风险特征,营业性车辆车主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用频率较高,“三超”现象严重,长途行驶较多,因此撞伤他人他物的概率较高,三者险的赔付较高,因此对营业性车辆要确定合理的三者险赔偿限额,限制不计免赔的承保。对非营业性车辆,好车、高档车较多,出险后客户对车辆维修的要求也很高,这些车辆的配件、维修价格较高,车损险的风险较大,因此对非营业性车辆,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尤为重要;对私家车和新车,由于驾驶员新手较多,驾驶技术生疏,出险率较高,小碰撞事故较多,再加上新车都有一段磨合期,因此对私家车、新车要限制不计免赔险的承保,以提高驾驶员驾车的责任心;对单保三者险车辆考虑到案均赔款较高的特点,要防止高限额的承保;通过加强数据分析、细分车辆风险,制定科学合理的核保政策,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并以先进的信息技术保证核保政策的畅通无阻。

(四)加强理赔管理工作

1.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责任心和综合素质。一是通过不同途径逐步充实查勘力量,适应业务查勘的需要。二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和组织自学、经验交流和案例分析等方法,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三是继续加大对理赔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切实提高理赔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四是对重、特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聘请相关机构专业人员协助定损,提高定损质量。五是对疑难赔案组织集体讨论,做到准确、合理、及时地赔付。

2.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一是对单方事故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第一现场查勘率”必须达到100%,否则不得采用简易程序操作。二是在外地出险,车损超过3万元的案件,要派业务精、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出险地查勘,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防止骗赔案件发生。

3.案件调查要做到提前介入。加大对误工费、伤残评定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调查,聘用医务人员对医疗费用进行事前或事后的审核,努力减少理赔中的水分。

4.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一是明确理赔权限。规定理赔人员、部门负责人定损权限,损失金额较大的事故由分管经理参加定损。二是坚持双人查勘制度,坚决制止单人查勘和委托修理厂代定损。严禁理赔人员将事故车辆强行送修,要向保户推荐多家修理厂供保户选择,有条件的应积极推行招标修理。三是建立大件更换向分管领导报批制度和换件验收制度。对更换配件累计在5 000元以上或单件价格在 500元以上的事故车辆,修复出厂时,定损人员要进行验收,防止保户或修理厂以修代换、骗取赔款的现象。四是实行损余物资回收制度。统一制定残值回收标准,有争议的损余物资统一回收。五是建立理赔质量差错追究制度。对理赔定损中责任认定错误、定损范围扩大及配件价格、工时费过高造成多赔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参考文献]

[1] 唐运祥.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研究报告(2003年)[r].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2]江生忠.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2003年)[r].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

[3]张响贤.保险业创新与发展[c].深圳:海天出版社,2003.

[4]刘京生.知识经济与保险[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第5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精算 车辆保险 定价

一、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定价模型

1.基本定价方法。根据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机动车辆保险项目主要有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两个部分,其中车辆损失险由基本保险费用、保险金额及费率所构成,车辆损失险的定价公式为:保险金额X费率+基本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也称为固定保费,其保费是参照固定费率表来确定的,在每个区域中,固定费率表是由保险监管部门来制定和下发的。在实践中,固定费率可以有30%左右的浮动范围,但一旦确定了费率是多少就不能再更改。除上述之外,机动车辆保险还有一定的附加险,其收费标准是根据基本保险费用的比率来收费的。

2.目前定价方法的不足。在机动车辆的具体定价中,由于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及地理位置各不相同,需要综合多种因素来考虑车辆保险费用的定价,也即是说需要进行保险费率的细分化定制。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费的制定主要是从车辆角度来进行考虑的,而没有考虑到人的因素,这种定价方式在某种程度是存在缺陷的,甚至是不合理的,难以照顾到多数人的需求,无法真实地反映出机动车辆保险所具有的风险,只能对一小部分人有益,但却不利于大多数人,所以说这样的定价对保险公司来说并无优势,难以形成有效的长效发展机制。现在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竞争更加激烈,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得到长效的发展,就必须应用精算定价法,来计算确定出合理的费用,以加大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价格优势。

二、精算在机动车辆保险定价中的应用

为了令到机动车辆保险定价业务容易操作,结合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现状,基于精算理论,在定价时可以采用以下的定价模型:首先,对损失不作细分,将各个险种的保险标的综合视作为一个整体,假设我们用随机变量Χ来表示某一车辆在一年中的某次损失金额,用随机变量N来表示某一车辆在一年中发生事故的次数,所以某一车辆在一年中车损险的赔付金额可以表示为S=Χ1+Χ2+Χ3+...+ΧN;其次,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次数模型。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常用的理赔次数模型用的是混合泊松分布来表示,用N(t)表示某份保单在时间[0,t]内赔付发生的次数,用TT(k,t)表示N(t)发生的k次赔付概率,考虑模型为TT(k,t)=P{N(t)=k}=∫∞0e-λt(λt)k/k!dU(λ),K≥0。不少国家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常常用的无赔款优待制度,也即是根据连续无赔付的年度递增无赔款安全优待的比例,这一制度的优点是:一是,可以使保险公司收的保费更接近于真实风险;二是,保险公司可以降低赔付成本和管理费用;三是,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对于无赔款优待系统,一般来讲第t+1年的保费只能依赖于投保人过去t年发生的赔付次数N(t),与赔付的时间和赔付额的大小没有关系,而对于投保人第一年的保费,由于没有赔付记录,所以适用于先验保费。

三、应用实例

在一般定价模型条件下,毛保费的计算公式为:毛保费=纯保费+安全附加费保费+费用保费。下面举两个例子分别用两种定价方法来测算:某保险公司要对出租车做一个车险定价,保险期内累计赔付限额为没车2万元,按5000辆出租车来计算,近三年来的历史赔付数据为:2013年赔付250万元,每车每年损失500元;2014年,赔付400万元,每车每年损失800元;2015年赔付350万元,每年每车损失700元,相关的保险责任条款不变。

方法一:投保机动车辆多,年总赔付额可假设为近似正态分布,每年每车纯保费为三年的平均值666元,由于缺少各单赔付金额资料,采用组间标准差130元,费用未细分,按纯保费比例收取,占保费的30%,采用3倍安全系数,因此,每车每年收取毛保费666+3x130+666x0.3=1255.8元。

方法二:基于精算算法,假设每年每车的赔付次数为混合泊松分布,每车赔付金额服从指数分布,根据赔付金额与保险金额最高2万元的比例,将每车的平均事故发生率确认为3.41%,纯保费为20000x3.33%=666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得出的定价毛保费基本一样,所以可以应用到假设累计赔付限额为0到尽可能大,从而适应了不同客户的需求。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设计中,要综合考虑保险责任范围和假设的索赔分布情况,以尽可能确保其与实际的一致性,不能够随便作假设。

四、精算在机动车辆保险定价中的其他事项

首先,要根据不同投保人车辆的使用习惯的不同情况,来制定具有针对性的保险费,对曾经有出现过索赔经历的,要适当地增加保费额度,以示惩罚;对于没有过索赔经历的,则可以适当地降低保费,以示优惠。同时,在定价车险时还要考虑其他保险公司及相关行业的定价情况和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其次,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在车险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到费用、利润方面的因素,既要不能让客户觉得负担过大,又要增加保险公司安全附加的费用,同时,还要根据物价指数和其他指数变化来对保费作出适当的调整;最后,按照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来看,有必要对投保人和保险车辆的信息进行集中化管理,这样才有利于保险公司对车辆的索赔记录等相关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保险费用。

五、结束语

目前我国实施的机动车辆保险采用的是统一定价的方法,这种定价模式一旦遭受到外来企业的冲击时,很容易就会被击垮,所以保险公司开始探寻以自身所能承担的风险来进行保险产品的定价。定价成败的关键在于是否精准,因此就应用到了精算。本文对精算在激动车辆保险中的应用进行了探究,希望能够为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一种更好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甲标.提高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之浅见[J].广西金融

研究,2014(12):36

[2]李晓芳.我国车辆保险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淮海工学院学报,2011(03):27

第6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环卫车辆 管理使用 问题及对策

随着国家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环卫工作与社会生产和大众生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环卫工作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显。如今这项工作渐已发展成为一项特殊的系统工程,而环卫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则是这个系统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环节。目前,环卫企业使用的特种车辆一般包括铲车、疏通车、高空作业车以及垃圾运输车等。这些车辆用途和功能各异,适用环境、工作范围以及日常管理等都与普通车辆不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车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较普通公务车辆不同的问题和情况,并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不利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大屯公司是中煤集团旗下的二级子公司,地处江苏沛县。企业自身负责的环卫工作范围包括生活区、工业区和部分社会公共服务等区域,约有900平方公里的面积,涉及企业和部门二十余个,人口12万,建有自己的环卫车队,配有疏通车、高空作业车、垃圾车等20多台特殊车辆。企业对如何管理和使用环卫车辆有着多年的探讨和实践,并对解决当中一些典型性或普遍性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视角分析和思路、对策。

一、环卫车辆管理及使用中常见问题的分析

问题一:管理不专业。 基于机构精简、降本增效等原因,我们一度把环卫车辆视同普通车辆,并置于企业管理公务用车的部门来管理。环卫工作通常需要多种特殊车辆来协同作业,除了环卫车辆本身就是特种作业车辆外,其整个作业流程也不同于一般公务车。所以,当企业用公务车管理模式来管理环卫用车时,其专业化管理方面的“短板”就非常突出,并引发一系列关联问题。除此之外,此类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就是,管理环卫车辆的部门也大多缺少专业化管理人员和专业管理经验。遇到复杂情况时,有关管理平台不能及时为车辆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专业化管理水平低的背后,是精细化管理难以实现。

问题二:制度不健全。个别领导认识不足,环卫特种车辆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内容不能兼顾企业内部管理需求和特点,以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对环卫特种车辆的法定要求。企业有制度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比较粗,大多重形式,不重结果,不能与车辆具体使用情况对接,管理不闭环。纸面的制度不能化为员工具体的行为准则。有的领导法律意识淡薄,落实国家对特种车辆管理规定不充分,车辆安全投入、人员安全培训、职业健康保护等工作不到位。制度上的漏洞必然造成职责不清,管理责任落实有“盲区”,部门之间也就会经常发生相互推诿扯皮现象,造成安全风险增大,隐患增多,事故发生。

问题三:操作技能差。企业不重视技术培训,环卫车辆驾驶和维修人员操作技能差,当车辆出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正确解决。环卫车辆型号、规格、功能特殊,用途面广,无论是车辆驾驶还是维保要求都比较高。比如:垃圾车基本都是在人员集中的生活区跑,安全驾驶技能要求高,而高处作业车的“稳定性”要求高等,对驾驶人员的培训如果跟不上,必然会留下安全隐患。在环卫车辆的维修技能培训方面,由于这类培训通常周期比较长,并且操作训练又苦、又脏,很多员工不愿意培训,不想学习,造成维修人才的“断层”,队伍整体操作技能水平不能满足环卫工作正常运转和特殊安全需要。

问题四:维保不达标。相关质量体系不完善,车辆检查、维修和保养工作不达标,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运行。环卫工作的车辆一般都是数量少、用的多,满负荷运行,很多车辆都要求定点、定时工作,否则轻者会影响居民生活,重者可能会让企业挨罚,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垃圾车。另外一方面,车辆良好的运行状况也是安全驾驶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一些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缺陷,对车辆的维修和保养比较随意;普遍重车辆故障后处理,轻车辆使用前保养,车辆维修和保养工作考核不严格,对因此原因引发的事故责任追究不认真,不能做到举一反三,经常造成工作被动。

问题五:风险预控不到位。在环卫车辆工作的某些特殊时段和某些特殊员工身上,因针对性的安全风险预控措施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在农忙时节、节假日、婚丧嫁娶等特殊时段,新员工,甚至还有一些老员工,由于家庭琐事、身体健康、休息不好、邻里矛盾、情绪波动等原因,安全意识疏忽,疲劳驾驶,造成事故;有的新员工年轻气盛,忽视交通制度和法规,因超速行车发生事故;有个别老司机自以为自己技术好,经验丰富,对自己过于自信,打规章制度“球”,遇到紧急情况时不能有效处理,造成事故。应该说,对造成这些事故的安全风险,企业都是有防范措施的,也都有风险防控预案,关键是不能持续有效执行,不能化为自觉行动,缺乏执行的内动力,风险预控走形式。

二、解决环卫车辆管理及使用中常见问题的对策

对策一:以人为本,加强培训,提高队伍整体安全驾驶意识、操作技能和专业化管理水平。首先要制定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目标和机制,落实经费和人员。其次,制定与工作流程相配套的培训方式,把日常教育培训、集中专题培训和师带徒培训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化。第三,对教育培训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善于把培训内容与工作问题结合起来,用培训来促进问题整改。最后,要坚持表彰学习成绩优秀的员工,创立自己的培训品牌,培养技能大师,形成想学、比学和赶学的风尚。

对策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贯彻落实,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环卫车辆的特殊性和相关法规要求,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要注意制度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通过宣传栏、例会、微信平台、QQ群途径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每一个制度的内容,相关负责人要把制度逐条对照给职工解释清楚,要改变文件下发了就等于贯彻了的旧观念。同时,对车辆的每一个管理节点都要明确责任人,建立考核台账,实行考核与绩效挂钩,适时公示考核结果。

对策三:规范维保,完善车辆维修保养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车辆完好运行。针对每一种环卫车辆的使用特点,建立维保质量考核指标,实行故障率倒查考核法和车辆管理“包机制建立车辆全过程的运行状态记录台账,定期组织车辆维保交流活动,开展相关车辆维保QC小组活动,鼓励员工小改小革和创造发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积极组织申报车辆维保方面的发明@,不断提升环卫车辆维保的技术含量和品牌影响力。

对策四:加强防范,落实好安全风险预控措施。首先要把风险预控的每一条办法和规定o职工讲明白,重要性和意义说清楚;其次要规范风险预控活动组织,有专人负责,有专门台账,有考核评价,全员参与,全过程实施。第三要针对特殊的人、特殊的事和在特殊时段,开展专题风险预控活动,加强案例教育,开展现身说法,促进自主保安。第四要创新风险预控手段和形式,结合环卫车辆的特殊性和交通安全事故的特点,有目的的开展风险提示、安全警示、隐患排查和违章告诫等活动,把安全风险预控工作做全、做实。

第7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保险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参加保险,适用本办法。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保险公司、投保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集中委托和组织实施部门;市监察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检查部门。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效益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社会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从驻本市保险公司选择2家定点保险公司,按险种确定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并签订定点保险协议。定点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车辆保险

第八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市级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到政府采购定点保险公司进行保险。

第九条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工作遵循“统一折扣率、自主选择险种、节约支出”的原则。

第十条定点保险业务流程

一、各单位根据确定的险种及优惠折扣率或保费到定点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二、单位车辆保险期满前一个月,单位要主动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续保事宜,在该车保险到期前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车辆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由各单位保存,赔偿问题由各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四、建立保险车辆户籍制度:定点保险公司按投保车辆所在单位分别登记造册,一式三份,保险公司、投保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一份备案。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户籍进行动态管理,对新增车辆保险投保、旧车报废、车辆丢失等及时进行补充登记、注销并将变动情况书面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对公务用车保险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处理政府集中采购相关投诉。

第十二条市监察局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提出定点保险招标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确定并委托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政府采购公告,由社会机构按照规定发售标书,组织招标;提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单位确定意见,代采购人签订定点协议。

第十四条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接受监督检查,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每季度按投保单位和险种统计填报公务车辆保险情况报表,于季度终了10日内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单位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各单位发生的定点保险公司之外的车辆保险支出,市会计中心不予报账。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要做出承诺,积极为市级机关公务车辆提供理赔服务。

第十七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险公司不执行优惠折扣率、不履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保险中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8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车辆保险理赔 赔付率过高 理赔时效性低 保险欺诈

汽车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到了很大比重,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企业的发展。从1980年恢复之初的2%到今天的突破70%,这标志着车辆保险在保险行业飞速发展,但是在这一快速发展背后,却存在了很多问题,例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保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利益,车险的相关项目设计不合理以及具体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车辆在理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给出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车辆保险服务健康发展。

一、车辆赔付率过高

根据相关调查统计,我国的车险赔付率常年偏高,例如,2001年,我国车辆保险费收入是422.12亿元,当年的车辆赔付支出是218.82亿元,车辆赔付率达到了51.84%,这一数据是远远高于国际正常水平的,在2003年更是达到了62%的比重,2011年虽然数据有多下降,但是也达到了48.24%的比重,并且2011年的保险收入是3503.80亿元,是2001年的8.3倍。由这些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首先,我国车辆保险呈现飞速发展,保险费收入连年增加,这说明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个人法律意识的强化,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车辆保险。其次是我国车险赔付支出连年增加,导致车辆赔付率也居高不下,这说明高赔付率已经成为车险业务界存在的普遍问题,很大程度上限制到了车辆保险服务的发展。

车辆赔付率过高,主要有几个原因造成,客观原因上,道路交通事故率近年来不断上升,主观上,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对客户要求降低,承保质量低,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员缺乏安全知识与法律意识,并且存在一定比率的骗保。针对这些原因,首先应该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安全教育、杜绝违章驾驶。实践中,往往由于相关的检测不到位、法律不完善,造成一部分肇事司机没有得到相应的惩罚,存在侥幸心理,使机动车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其次,保险公司应该改善管理方式方法,杜绝恶意竞争,不能使竞争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不能因为一时业务量的增加,而给客户许诺许多不合理或者可能存在漏洞的优惠条件,这会造成保险行业的畸形发展。最后,应该加强理赔管理工作,不仅提高员工的工作素质,更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于管理,确保保险行业阳光发展。

二、理赔时效性低

车辆保险理赔时效性低是广大客户所反应的集中问题,也是限制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导致了理赔过程中对一些具体问题存在争议与纠纷,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奉行“宽进严出”的管理方式,导致了反复核查,不仅造成了不必要的资源、人员浪费,而且造成了理赔效率低下,长此以往,必定影响保险公司的形象乃至危害整个保险行业。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首先,应该树立加强人员的培训,要生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快速、准确地勘查现场,只有了解现场的具体情况,才能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再结合投保人的投保项目确定相关赔付方案,不能简单依赖交警的判断,要根据实际情况公正的来确定投保人的责任,做到准确记录,不仅要有纸质文件,有条件的可以准备数字材料,包括照片、视频等,在准确考察的基础上确定投保人是否符合免责条件等来综合判断。其次是改革“宽进严出”的管理标准,切勿给投保人留下两面印象,为了保证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不能一开始为了提升业务量就放松投保标准,造成在事故理赔中的反复勘查、争议纠纷不断,要实行“严进严出”的操作标准,这样不仅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还可以提升保险公司的形象,提升口碑,更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

三、保险欺诈

随着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迅速发展,骗保也与日俱增并且手段越来越专业化,对保险公司和社会和谐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危害。所以要遏制骗保之风是在必行。要想有效降低骗保行为发生,首先完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其次是应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最后是争取共建信息平台,加强反欺诈合作,加强法制教育,严厉打击保险骗赔行为。

就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来说,保险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很多保险企业虽有一套理赔制度,但执行不力,不能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程序办案,甚至有个别保险理赔案件由一个保险理赔人员说了算,一人查勘、一人定损、一人核赔、一人查案。简言之,就是从出险到赔款整个理赔过程均是一个人经办,赔不赔、赔多少、什么时间赔均一人经手,这样的理赔漏洞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机动车辆保险金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方便条件。[1]其次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养。由于保险公司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模式转轨的进程滞缓。在市场竞争日渐激烈的今天,一些保险公司往往只注重发展业务规模,考核指标偏重于保费数量,导致了基层公司和业务人员形成有保费就有费用、就有饭吃的思想,不顾风险盲目承保,人为地造成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纠纷,也给机动车骗赔制造了可乘之机。[2]所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例如机动车事故原因,机械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与考试,要培养从业人员冷静分析的能力,争取在勘查现场及时得出有效、正确的调查报告,使骗保无可乘之机。

新时期,面对车辆赔付率过高、理赔时效性低、存在保险欺诈等问题,只有从健全法治,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与人员培训,提高群民素质等多方面下手,才能不断促进车辆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9篇:车辆保险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19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未作规定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未作规定的,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