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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合同精选(九篇)

社保合同

第1篇:社保合同范文

关键词: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管理

abstract:in summary, the military socialized support is the procurement of goods (works, services)from , which means there exists the economic exchange between the army and local areas. thereof the management of economic contract which acts as the legitimate carrier of regulating and standardiz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se two partie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and result of socialized support.therefore, standardized contract management becomes particularly important.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in the process of the military socialized support reform, a system of contract management has not come into being and there is isola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or even the same regions, which needs to be standardized.

key words:the military socialized support; contract; standardized contract management

军队社会化保障,是世界各国军队建设发展的大趋势。社会化保障是一个大概念,它不仅仅限于后勤领域,更是包括后勤保障、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人才培养和教育训练等能够依托社会保障的所有方面。因此,建立规范的、制度化的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体系,对于推动军队社会化保障健康、有序、高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的必要性

(一)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从市场供求角度来看,部队和地方合作单位之间并不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而是一种经济上的合作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能通过合同来体现和确定,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去切实搞好合同各环节的管理。

(二)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是军队社会化改革顺利推进的根本保证

实施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可以规范和约束军队单位和地方合作单位的保障、经营行为,保证各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约定而达到其目的,推动社会化保障走上良性运作轨道;同时也便于上级统一管理、掌握和分析考评保障效益,总结经验和不足,从而推进社会化改革进程。

(三)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是提升保障效能和军费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

社会化保障是一种市场行为。市场经济的趋利性,很难避免地方合作单位为了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而降低保障质量,或军方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等现象和行为的滋生。通过规范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便于依法运作,抑制腐败,提升保障效益。同时,随着军队社会化保障的全面推开,除官兵的工资津贴外,未来用于社会化保障方面的军费比重会越来越大,所以规范合同管理,对于管理、使用、监督好这部分经费,提升军费使用的总体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四)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是军地双方建立长期保障关系的必要前提

我们所期望的不是与地方合作单位维持短期互惠互利关系,而是期望长期合作。通过合同管理来保证双方利益的获得,在合作双方利益趋于平衡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长期互惠互利合作关系。

二、我军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军队社会化保障的合同管理经过几年的实践,已日臻完善,取得了明显的军事经济效益,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思想上不统一,认识上有偏差,合同管理水平低

社会化保障项目对于一个部队或一个部门来说都是大事,单位党委、首长以及有关部门都是十分重视的,但由于在合同管理环节尚没有具体、系统的管理规范可遵循,加之对合同管理认识上的局限性,认为对合同管理只能作原则性规定,具体的合同管理内容一时难以统一规范,故执行部门在合同管理环节无所适从,只能“沿用”或“套用”社会或各自部队现行的做法。其结果是同样的改革项目,有的单位的合同文本数十页,而且经当地公证处公证;有的单位则一、二页纸,数百字了事。有的即使在合同文本方面“自我规范”了,但在合同的履行阶段却疏于监管,其结果也只是“纸上谈兵”,其保障质量和效益大打折扣。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责、权、利界限不清

主要表现在自上而下均无统一规定的合同管理主管机构、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以及与之配套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实行的是分散管理——哪个业务部门的项目,哪个业务部门负责管理,该业务部门既是保障部门又是合同管理部门。所以就出现了一个单位有多少种社会化保障项目就有多少个合同管理部门的现象。最终导致管理混乱、责、权、利界限不清。

(三)合同文本不规范,要素不全,表述不准,约束力不强

目前我军除大宗招标采购物资和建筑工程类项目有可参考文本之外,其他大部分社会化保障项目尚无可作为依据的合同参考文本,致使诸如“饮食保障”、“交通保障”以及“理发、洗澡、服务社”等方面的社会服务项目的合同,“五花八门”极不规范,主要体现在文本简单,漏洞多;无印章或业务专用章,或业务章与单位行政章混用,或与无法人组织的个人签订合同等。由于合同文本要素不全,表述不准,至使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约束力不强,存在着执行上的偏差。

(四)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缺失,监督乏力

合同管理的内控制度,就是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以及终止的全过程中,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互相监督制约,相关部门领导要对合同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而现实中,多数单位就是有一个人(一个部门)“一竿子”插到底,相关领导也只能是从程序上履行“批阅、签字”的形式而已,没有规范出一套统一协调、相互衔接的合同管理内控秩序,各环节监督乏力,合同管理水平难于提高。

三、实现我军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政策建议

合同规范化管理,不能简单地认为仅是规范合同文本,而是对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进行规范。所以规范的合同管理应当包括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法规制度、合同过程控制以及合同分析等诸多要素,建立科学的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体系。

(一)设置高度独立、集中统一的合同管理体制

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体制是指军队划分社会化保障中合同管理职责、权限和处理其合同管理关系的根本制度。鉴于社会化保障涉及到司、政、后、装的各个领域,对其合同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是确保我军社会化保障质量和效果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应设置直接隶属于中央军委的合同管理体系(以下简称“合同管理系统”)。

1.合同管理总局的职能。成立“全军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总局”,直属军委办公厅。其主要职能:掌握国家有关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方面的动态信息;负责制定全军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相关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检查政策法规的执行;参与带有全局性合同管理项目的调研、论证和试点;参与四总部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合同的定价、签订、履行、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合同管理专用章的管理;指导各合同管理分局的合同管理工作;负责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政策和专业技术咨询;指导全军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评标、定价、公证工作;受理全军合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投诉、总部机关和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中的各类投诉、供应商的质疑、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四总部所辖诸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合同业务部门与合同管理总局联系。

2.区域合同管理分局的职能。在各大军区所在地派属“驻××区合同管理分局”实施区域管理。其主要职能:了解和掌握本区域内的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动态信息;认真贯彻落实全军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拟制有关规章制度;参与区域性合同管理项目的调查、论证;参与所在军区和军兵种机关、院校、医院合同的定价、签订、履行、监督工作,指导所属各合同管理办事处的合同管理工作;受理所在军区和军兵种机关、院校、医院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投诉、供应商的质疑、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承办“合同管理总局”赋予的合同管理相关事宜。大军区、军兵种所辖诸部的合同业务部门、院校和医院的院务部直接与区域合同管理分局联系。

3.区域合同管理办事处的职能。区域合同管理局派属“驻××分区合同管理办事处”实施划块分管。该处直接负责分区内所有军以下单位(如集团军、军兵种所属部队、院校以及地区军代局等)的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工作。职能参照“驻××区合同管理分局”。 该分区内的所有军以下单位的合同业务部门直接与对应的分区合同管理办事处联系。

(二)完善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的相关法规体系

完善法规体系,是军队和国家共同把握的方向问题,是军队社会化保障实施合同规范化管理的最高形式。一方面,建议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机关、地方高校以及外军通行的做法,抓紧制定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的系列法规,例如制定《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法》、《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公证法》、《合同竞争法》、《战时的合同法》等等,同时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有关社会化保障的行为规范、责任承担、保障标准、质量监督与考评、税收政策、法律咨询、服务仲裁和执行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如:合同集中管理与归口分散管理制度;授权委托与合同专用章制度;可行性研究制度;合同会签、公证制度;内部控制、协作制度;账务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分析考评制度;档案归拢、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回避制度;合同管理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等。另一方面,建立法规体系不仅要考虑平时,也要考虑战时的特点。制定与战时社会化保障相适应的动员性法规,对战时物资筹措、征集,运输工具、技术修理力量的征用征调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保证战时社会化保障工作顺利进行。

(三)规范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全过程管理

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过程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准备阶段、合同订立阶段、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变更、解除或争议的协商与调解等重要环节的管理活动。鉴于上述“合同管理系统”的建立,为实现统一、规范的合同管理提供了支撑平台,但要实现规范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全过程管理,全面提升社会化保障的质量和效果,还要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合同签订前准备阶段的管理。在这一阶段主要是对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包括对合同签约人的资格认证和对签约对象履约能力的审查。各级合同业务部门是合同的当事人,也是这一阶段合同管理的主体。相应的“合同管理系统”机构应按规定的职责,参与合同管理项目的调研、论证,采用专业手段验证、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格和履约能力,为合同业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专业服务。

2.合同订立阶段的管理。合同订立阶段,主要是选择订立方式和审查订立条款。在这一阶段各级“合同管理系统”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对相关合同业务部门给予系统、全面、具体的专业指导。除了指导其选定合同订立方式外,还要提供切实可行的合同文本,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3.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合同一经签订各权利主体就应严格履行。在这一阶段相应的“合同管理系统”机构要对合同的履行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首先,应主动、全面、正确地督促合同业务部门按合同约定履行好军方义务。同时要协助合同业务部门严格、认真地监督对方履行好相关义务。对于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合同管理系统”机构都有制止违约行为,调节纠纷,直至诉诸法律的权利。

4.合同变更、解除或争议的协商与调解。原则上,合同变更、解除要在相应的“合同管理系统”机构的签证和指导下按规定程序办理。

合同变更、解除问题的处理。合同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军队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合同变更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变更手续;合同变更引起索赔的,合同变更必须与索赔同步进行。

合同争议问题的调解。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首先要立足于实事求是,平等协商解决;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协商解决的,合同业务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的“合同管理系统”机构,由其负责人拟定处理意见后,可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促使双方达成谅解;在协商解决无效的情况下,合同承办人员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并抄送上级合同管理部门。由其负责人拟定处理意见后,交仲裁机构裁决。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评估体系。一项合同从准备阶段—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如无变更、解除或争议)到结算归档,是一个完整的运行区间。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评估标准,由相应的“合同管理系统”机构对合同产生和履行的各个评价点进行考核评估。实现对合同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系统的、或阶段性的动态考核,据以评价“合同管理系统”和“合同业务部门”的工作绩效,不断总结提高,使合同管理质量和水平逐步提升。

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规范化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发达国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经验积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公司以及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的成功经验都为我军建立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只要我们坚定目标,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运用法律的武器,掌握科学的方法,不断改革拓新,随着规范的军队社会化保障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必将促进军队社会化保障质量和效能的大幅提高。

参考文献:

[1] 廖锡龙. 大力推进后勤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化[n]. 解放军报,2006-03-02.

[2] 徐克洲.外军后勤宏观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趋势及启示 [j]. 后勤学术,1998,(2).

第2篇:社保合同范文

年)第

(人社部通用示范修订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性质:国有或国有控股;民营;

其他

乙方(劳

者):

期: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四、劳动合同应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确需涂改的,双方应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五、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应本人签字。

特别说明:劳动合同要求签名的地方,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签。

六、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肃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甲方(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或授权委托人:

联系电话:

地:

地:

乙方(劳动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

户籍地址:

经常居住地(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作任务完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工作岗位是

,岗位职责为                             。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特点,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依法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甲方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

2、依法实行以

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3、依法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方式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甲方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于每月

日前足额支付:

1、月工资        元。

2、计件工资。计件单价为

,甲方应合理制定劳动定额,保证乙方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3、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绩效工资计发办法为。

4、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期间的工资计发标准为

或         元。

第八条 甲方应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从甲方获得的工资依法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六、职业培训和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乙方应主动学习,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双方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十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要求与乙方约定服务期的,应当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或申请调解,或向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双方确认:均已详细阅读并理解本合同内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附件1

续订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订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续订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二、双方就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1、                                                  ;

2、                                                  。

三、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月  日

年  月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附件2

变更劳动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自

日起,对本合同作如下变更:

1、

2、

3、

二、除以上约定事项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双方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继续履行。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备案机关(盖章):

备案日期:

第3篇:社保合同范文

关键词:城乡结合部;治理;社会协同;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5—0068—04

一、引言

城乡结合部不仅是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的焦点,而且处于城乡各自的边缘地带,社会管理的非中心区,因而成为其它各种矛盾的交汇区,成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死角和难点。这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严峻挑战。加拿大著名学者麦基通过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发现亚洲国家城乡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出现了趋向于城乡融合的地域组织结构,他用Desakota来诠释这一地域组织结构,即我们所谓的“城乡结合部”。事实上,我国长期实行城乡二元管理体制,忽视了城乡结合部作为“桥梁”或“第三区”的重要作用,欠缺有效的规划和管理,不利于城乡结合部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组织共同协作,优化对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德国著名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的《协同论》认为,组成社会环境的各个元素存在相互影响又协调一致的关系,通过协同会使社会环境从混沌变为有序。从社会发展的视角来看,“社会协同就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通过社会组织的共同工作,实现社会系统的有序和持续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加强社会协同,促使城乡结合部治理由政府单一治理主体向社会多元治理主体转变。保障机制是为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提供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不可或缺的机制,没有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多元社会主体就难以协同。然而,理论界和国内外学术界很少关注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研究。本文通过对湖南省湘潭市城乡结合部的调查研究,提出从人财物、技术、信息、组织、制度五个方面来完善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保障机制。

二、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2011年暑假期间,课题组成员到湘乡市、韶山市和湘潭县的城乡结合部进行为期10天的实地调研;2011年国庆期间,课题组成员再次到岳塘区和雨湖区的城乡结合部进行为期6天的实地调研;2012年元旦期间,课题组成员又一次到九华示范区、天易示范区和昭山示范区等城乡结合部的3个重点示范区进行为期3天的实地调研。在对城乡结合部的三次调研中,调研组灵活运用了问卷调查、深入观察、访问座谈等实地研究法,对其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基本情况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的三次实地调研中,课题组共发放调查问卷4600份(5个下辖县、市、区各800份,三个示范区各200份),经过梳理整合,共得到完整有效的问卷4231份(湘潭县723份,湘乡市719份,韶山市742份,岳塘区736份,雨湖区753份,九华示范区193份,天易示范区184份,昭山示范区181份);开展座谈会8次,总用时约17个小时,参加者包括党政干部、企业代表、一般群众、社会组织成员、课题组成员等;访问160人次,有效访问91人次,重点针对城乡结合部的普通群众。调研结束后,课题组多次开会讨论和总结,并花费大量时间来梳理和整合调研中获取的资料和信息,并运用SPSS统计软件对获取数据进行单变量的描述统计分析。

(一)湘潭市概况

湘潭市别称“莲城”,位于湘江下游,地处湖南省的中部偏东地区,下辖湘潭县、岳塘区、雨湖区、湘乡市和韶山市,总面积约5015平方公里,人口约289万。湘潭市是湖南省重要的工业城市,城市化率达51.3%,是加快长株潭一体化进程,推进长株潭城市群联动发展的中心城市之一。湘潭经济的主导产业是工业,工业产业比重约为58.9%,是带动湘潭市经济发展的“火车头”。2011年湘潭市的地区生产总值为1120亿元,比去年增长14.2%,财政总收入达到100.8亿元,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2060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00元。近年来,湘潭市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的规划和管理,优化治理格局,强化社会协同,城乡结合部治理成效显著,环境保护、节能减耗、城乡低保、医疗卫生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但是,在城乡结合部的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在社会治安、环境卫生、土地流转、人口管理、公共设施、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取得的主要成就

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的调查中发现,其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已经形成,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省委、省政府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保障方面也做了很多努力。首先,加强和完善了制度建设。湘潭市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出台了《湘潭市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湘潭市引进外来资金奖励办法》等政策,来保障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建设和管理。城乡结合部各示范区和新城区也实施了一些办法,如九华示范区实施了《规范人园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综合收费》和《关于支持入园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的办法》等规定;万楼新城区《湘潭市城市基础设施和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等项目投资回报试行办法》、《关于加快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壮大区域经济的意见》等办法。另外,各地还出台一些激励政策,如连续奖励、政策优惠、代办服务、精神表彰等,来激励各类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城乡结合部治理。其次,加强和完善了组织领导与物质保障。湘潭市在城乡结合部开设新城区,组建区委和区政府领导班子,完善组织领导,并且各城区还设立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区内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区内规划、建设和治理的协调保障工作,积极引导和保障各类社会组织以各种有效形式参与新城区的协同治理。湘潭市委、市政府以及地方党委和政府还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改善城乡结合部的治理环境,优化各类社会组织的参与环境,维持良好的社会协同治理格局。最后,加强和完善了技术手段与信息保障。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进步,一些新技术被应用到了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当中,政府开始采用一定的市场技术手段,如项目融资技术、资源共享技术等,使社会协同治理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可行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城乡结合部不断推动政务信息公开,将各地的招标信息、建设规划以及管理办法等公开化,形成完善的社会协同治理信息化平台,接受社会的监督,保障公众的参与。推动信息的共享,优化城乡结合部的社会协同治理格局。

(三)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虽然社会协同治理的保障机制成效显著,社会协同治理格局基本形成,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缺乏长效性

社会协同治理本身就是一个利益整合的过程,很多社会协同组织是以盈利为最终目的,他们的协同方式和手段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索取回报为前提的,他们更希望以短期的投资换来巨额的利润。因此,只有充分满足他们的需求,保证他们的利益获得,才能充分建立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才能保障社会协同治理的长效运行。然而,城乡结合部的经济基础相对较弱,投融资的环境不是很好,政府的财政投入也不是非常及时和充足。而且,在城乡结合部治理中,政府的投入往往是应急式的,导致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缺乏长效性,一些协同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满足。

2 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缺乏能动性

目前,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保障机制出现了动力不足、运行乏力的问题,保障机制的运行呈现出被动的局面,往往是“缺了什么才补什么”,甚至有时还不够及时、不够充分;而不是因为社会协同治理的保障措施非常完善,从而吸引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乡结合部的协同治理。据调查,湘潭市城乡结合部地区普遍存在因为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政策措施不严谨等各种原因,而衍生出征地拆迁、人员流转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问题,造成矛盾激化,形成治理难题,影响社会协同。正是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致使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缺乏能动性,影响了社会协同治理格局的稳定。

3 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缺乏衔接性

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的调查研究中发现,近年来大约有30%的治理措施和政策因为没有相应的资金和项目支撑而实施困难,约有25%的项目因为缺少资金和政策保障而暂停或下马。事实上,只有各类保障措施的协调衔接,才能达到更好的保障效果,才会更有利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协同治理。在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一些优惠政策和治理措施出台的同时,没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和信息资源共享,没有较好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保障。由于这些保障措施衔接性差,社会协同治理的效果还没有很好地彰显出来。

三、影响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因素分析

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的调查中,课题组从人、财、物、技术、信息、组织、制度等方面,通过问卷法、观察法与访问法,研究了人们对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满意程度(如表1所示),并对影响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诸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

从表1中不难看出,人们对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满意程度并不理想,而人、财、物、技术、信息、组织、制度等保障的不到位,就是影响湘潭市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主要因素。

(一)人力、财力、物力因素

我国在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同时,也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党和政府把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到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中,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力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城镇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城乡结合部的治理成了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始协助政府一同参与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可是,城乡结合部的人才资源匮乏、经济基础薄弱、基础设施匮乏,本身“家底”很薄,党和政府的各项支持又有限,社会筹融资的难度又很大,不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积极地参与城乡结合部的协同治理。

(二)技术因素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市场管理规则和市场技术手段在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政府在城乡结合部的协同治理中显然反应不够快,不能很好地适应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化、市场化的合作方式。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往往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与市场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是格格不入的。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政府应该不断适应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需求,运用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吸纳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来参与城乡结合部治理。但是,在很多城乡结合部的治理中,一些筹融资技术和经营权转让技术等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往往是政府垄断物品供给格局,堵塞公共服务市场,使城乡结合部的治理陷入困境。

(三)信息因素

信息保障是良好沟通的前提,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协同水平的基础。湘潭市及其下辖的各县、市、区的政府门户网站体系建设不完善,缺乏对城乡结合部治理信息的公布,不能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信息。在对湘潭市城乡结合部几个新城区和示范区的调查中发现,大都缺乏对投资政策以及财务数据等信息的公开,一些招标内容和投资信息缺乏透明性,无法达到政府与其他协同主体之间信息资源的充分共享,不能使信息资源更好的服务于项目建设。另外,在城乡结合部的治理中,还缺乏对政策信息反馈情况以及相关治理意见的收集和整理,信息沟通渠道不够畅通,影响社会协同主体之间的互相交流,容易造成城乡结合部治理的盲目性,不利于社会协同治理格局的发展。

(四)组织因素

城乡结合部可以说是社会变迁的各种利益矛盾聚集带,而这种变迁“更多的是由政府强制推动的被动城市化的结果”,所以,仅仅依靠原有的政府组织形式很难保证各种利益主体的“和平共处”。城乡结合部作为区别于城市和农村的“第三区”,由于城市和农村都在维持自己的管理范围,势必会造成交接地带无人管理或相互推诿的管理盲点的存在。另外,城乡结合部也算是“亦城亦农”,这势必会造成交接地带管理重叠和资源浪费的矛盾存在。没有专门适用于城乡结合部的党政组织管理模式,很容易出现城乡结合部治理上的漏洞。没有完善的组织保障,社会协同治理的大好格局就难以持续下去。

(五)制度因素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鼓励政府的改革创新,许多大胆的改革创新举措就会因没有制度保障而无法推出。”缺少制度保障和法律关怀,就很难鼓励或者约束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社会协同就会变为一纸空谈。在城乡结合部的治理中,很多地方并没有通过制度形式赋予各类社会组织足够的权力,造成治理过程彼此不平等、互相不信任的情况,政府在不信任的情况下与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协作,必然会影响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结合部治理的积极性,甚至会出现矛盾冲突。另外,没有完善的监督制度来对各类社会组织加以规范,导致它们在管理上的松懈和行为上的不规范等,而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甚至破坏社会协同治理的根基。

四、改善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首先,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协同治理的人力保障。政府可采用聘用或选任的方式,从基层党政机关、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精英中选拔优秀人才,强大和优化社会协同治理团队,并且充分利用城乡结合部的人力资源优势,完善人力保障机制。其次,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协同治理的财力保障。政府要想尽一切办法来筹集资金,在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要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吸引有能力、有实力的大中型企业参与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同时向社会筹集闲散资金,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吸纳民间游资、外商投资和社会集资等到城乡结合部的治理中来。最后,加强城乡结合部社会协同治理的物力保障。主要是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力、道路、交通等设施的运营、维护与管理,还要加大对超市、商场以及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修建和管理。

(二)提高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技术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政府开始采用一些新的市场技术手段来达成政企合作。在与公民社会组织的合作中,授权委托与合作购买等技术手段也吸引了很多民间组织的积极参与。城乡结合部的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的权衡问题,政府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的需求,不断改变和创新社会协同的技术手段。另外,在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粗放型的治理方式显然不行,需要充分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数字分析技术等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来推进城乡结合部的协同治理,为城乡结合部的项目开发以及工程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城乡结合部治理的科学化水平。

(三)建立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信息保障

一方面,完善信息的机制,构建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政府要把招商引资和区域规划等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布出来,相关投资政策、投资环境、投资成本以及投资的具体细节等都要真实可靠的公开,这样其他协同主体就会及时掌握和运用有用信息,以更好地服务于城乡结合部治理。另一方面,还要注重对政策信息反馈情况的收集,把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对于城乡结合部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整合,从中筛选出有利于城乡结合部治理的有效信息,便于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格局的稳固发展。

(四)加强城乡结合部治理中社会协同的组织保障

首先,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完善各类社会组织内部的党支部建设,并形成各党支部领导下的各类社会组织协同治理的格局。其次,打破城乡二元治理结构之下的城乡交叉管理体制,建议根据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划定城乡结合部具体区域,并在此区域设立专门的行政组织机构,或由城乡结合部乡镇兼管,这样可以避免造成管理缺位或重叠的现象。最后,要在党的领导下,加快形成党与各参与主体之间互信互动的协同治理网络,还要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形成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之下的社会协同治理格局。真正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保障各参与主体能够各尽所能、和谐相处。

第4篇:社保合同范文

    对于普通行业来说,仅仅是因为查出工作人员携带有乙肝病毒就终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记者采访了劳动社会保障部信访办的相关人士。

    专门负责回答、接待劳动投诉的这位工作人员称,如果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医疗部门检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医院发出了让患者休息或者治疗的诊断书,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因其患病将其解雇这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最长不超过3年,有些省市自己制定的规定是一年。碰上这种不合法的解雇,可以找当地劳动部门仲裁。但是如果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有权不再续约。

    

第5篇:社保合同范文

我市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在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下,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的通知》(厅办〔200×〕××号)的通知要求,统一安排,采取积极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广泛宣传,认真组织检查,特别是结合当前全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实际,进一步加强了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调研,掌握了全市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较好地完成了调研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这次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如下:

一、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所取得的成效

我市在接到省厅的通知后,及时对全市八县(区)的调研工作进行安排布置,通过调研,共调研用人单位90户,涉及劳动者5400多人。在调研中督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多人,涉及被调研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采取了多种形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共发放各种宣传资料4523份。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守法的意识。

二、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调研的方法和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是全省统一开展的劳动合同的一次调研活动,为了保障此次调研工作的按期完成,结合我市实际,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均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法制监察机构为主、各相关科、室(局)、中心参加的调研领导小组,抽调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召开相关会议,研究布置调研工作,明确调研范围、内容和重点,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了调研行动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调研,突出重点。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工作非常必要,通过调研,可以掌握各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对当前企业深化改革中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工作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市深入各用人单位以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调研为契机,采取召开座谈会与职工访谈,查看劳动合同书以及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进行调查。调研中,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材料,调研人员实际翻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名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报送情况等,现场询问劳动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等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分析,同时采取召开部分企业行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劳资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等方式,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备案情况及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讲解,促使用人单位完善和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督促用工单位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做到热情服务、耐心解释,对在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耐心帮助其解决完善。如对于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首先应通知补签,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及时补签的,做到严格操作程序,依法行政。

(四)以劳动合同调研为契机,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调研注重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和散发部分宣传资料,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之,自觉遵守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的调研中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能够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但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版权所有

(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用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上,采取层层承包的形式,包括在用工上的承包,而企业负责人只管与其直接承包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一概不管,造成承包人(因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与劳动者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承包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多属劳务关系,很难按照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管理。

(二)由于部分企业领导和劳动者认识不足和法律意识的淡泊,有相当部分的个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劳动关系管理混乱,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给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任重而道远。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经费十分困难,管理手段十分落后,各项事务性工作较多,疲于应付,很难做到措施得力、工作到位。

(四)劳动保障法制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干部群众及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导致企业领导不重视,群众不支持,劳动者对自己合法权益缺乏保护意识。工作起来困难多、阻力大。

为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在下步中,要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为指导,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注重法制宣传的实效,结合实际,适时举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班,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素质。同时结合劳动保障系统“四五”普法宣传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第6篇:社保合同范文

    北仑区劳动监察大队近日接到举报,华园商贸公司以招用"临时工"为名,招收20多个营业员,多则半年,少则3个月,就重新招用一批,既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接到举报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派人到华园商贸公司调查。正在柜台前忙活的营业员张兰兰对调查人员说,她是2个月前通过一家街头职业介绍所介绍来的,说好每月工资400元,但不签劳动合同。听人说干不长,营业员干得最长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给上保险,其他什么待遇都没有。华园商贸公司副总经理左强承认上述事实,但他强调,企业有用工自主权,招多少人,用多长时间,应当由企业说了算。他说,商贸公司的业务有淡季,有旺季;营业员也是有时要用,有时不用,有时用多,有时用少。他认为,招"临时工"与招正式工可以有区别,不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招用"临时工"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为什么?

    「仲裁结果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及劳动力市场的日益成熟,所谓的"临时工"和"正式工"已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果说职工之间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以往一个较长时期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如今和"正式工"一样已经成为历史名词。《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但必须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篇:社保合同范文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研究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主要是解决复数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问题。社会保险待遇竞合可分为四种类型: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应允许被保险人同时行使各项请求权;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应赋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有多重法律依据的单一请求权选择法律依据的权利。

[关键词]

社会保险待遇竞合;规范排除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我国《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大多重合或交叉,被保险人须参加多种社会保险,这与其他国家的情况类似。当一个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事由发生时,时常出现被保险人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情形,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权利竞合并非法律设计上的漏洞,而是法律上权利体系化导致的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所言之社会保险待遇竞合,也可称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是指一项事实同时符合若干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构成要件。“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与不合理性。”譺訛出现社会保险待遇竞合时,被保险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复数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效力如何,应择一行使、同时行使抑或先后行使,社会保险待遇应如何给付?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无法一概而论,需要针对具体情形分别判断。请求权是民法发展出的概念,对于请求权竞合问题,亦以民法学的研究最为深入。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在性质上虽非民事权利,但与民法上的请求权有诸多近似之处,研究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应首先从民法学中汲取营养,并应结合社会法的特质,方能形成合理的解决方案。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将请求权竞合区分为规范排除的竞合、选择竞合、请求权聚合、请求权规范竞合四种情形。这种区分对于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同样有效,本文主要采用这种区分方法,用以分析不同情形下的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解决方案。

一、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规范排除竞合

所谓规范排除的竞合,是指同一事实符合不同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其中一种请求权规范排除另一种请求权规范,以致只适用第一种规范。此种情形也被称为法条竞合,是首先在刑法学上确立的学说,后被引入民法学。在此,请求权仅以满足一次为合理,真正有效的请求权只有一个。优先适用的请求权通常可按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前法等原则判定,也有时须根据规范的目的进行判断。在社会保险法中,发生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其发生根据更多是由于不同的请求权规范设置的目的各异,因而应使依其目的须优先适用的请求权规范排除其他规范。比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均包含医疗费用给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待遇均以货币待遇为主,都存在规范排除现象。以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为例,二者同具保障医疗费用功能,当发生职业伤病时,如被保险人可受领两种保险待遇,则超出被保险人的需要,有违社会适当性原则,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浪费,故在此应使被保险人仅得行使一项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工伤保险制度脱胎于私法并与劳动法关联密切,其所贯彻的无过失补偿、雇主缴费、预防、补偿与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在社会保险法体系色鲜明,故工伤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设立,分别应对职业伤病风险和非职业伤病风险。若将医疗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法的关系解释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显然不妥。合理的解释是,工伤保险具有不同于医疗保险的特定目的,应当对遭受职业伤病的被保险人优先适用工伤保险待遇,而排除适用医疗保险待遇。“于此乃取决于各该规范的意义、目的及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基于某些特殊的理由,法律可能想将特定事件作一致而终局的规定。假使因为部分这类事件也符合其他规范的构成要件,因而将其他规范也适用于此,则前述作特别规定的目标,于此部分就不能达成了。因此,应排除其他规范的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正是这类特定的目的使其获得了在应对职业伤病风险时优先于医疗保险适用的地位。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也正是基于此目的考量。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也曾对英国原有的工伤赔偿制度的利弊进行权衡后指出:“要求区别对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与其他伤残,至少要区别对待发生死亡或长期伤残情况的理由,远比要求两者完全统一的理由充分。”自1946年《国民(工伤)保险法》推行贝弗里奇的方案后,时至今日,英国仍然保持着“工伤保险对那些遭受工伤者给予特殊而优先的待遇。”“该优先地位不仅仍然存在于英国,还存在于其他许多国家。”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可兼得,对被保险人符合该两种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时,采取规范排除竞合的模式,其原因主要在于二者的保障目的。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有相同的一面,更有不同。相同的目的表现在,二者均为保障被保险人不能获取工资收入所给付的社会保险待遇,一项给付即可实现目的,故不应重复给付;不同目的表现在,伤残津贴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目的在于保障劳动关系终止后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有权领取伤残津贴的被保险人是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但与用人单位仍然保留劳动关系;而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的劳动关系则已经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更为妥当。故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依其目的应优先适用,使被保险人在劳动关系的不同效力期间的社会保险待遇实现合理的衔接。《社会保险法》第51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亦体现了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排除竞合。

二、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

选择竞合,也称为替代竞合、择一竞合,是指法律规定权利人享有两个或多个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有选择地行使,各个请求权的法律后果不可同时有效,权利人实际上只能使一种请求权得以实现。訛讀“倘已行使其一时,即不得再主张其他的请求权。”訛讁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复数请求权内容不同,而其结果又相互排斥的情形。《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这两个条文均赋予被保险人两种权利,可以选择行使,但最终只能行使一种权利,是典型的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选择竞合。被保险人的选择是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需其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自该意思表示到达保险人时生效,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人均应受其约束。被保险人行使选择权后,不得再变更其选择。

三、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

请求权聚合,又称累积的规范竞合,是指以下情形:“同一事实,或者基本上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产生不同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是针对不同的给付的,而且都有效。……上述各种请求权,权利人可以同时享有;它们相互并无妨碍。”“当两个以上的法条规定同一法律事实时,其法律效力并不必然是不能并存的。”輥輯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通常发生于被保险人的请求权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的情形。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关于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同第27条关于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二者的给付内容不同,相互并不排斥,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请求权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求权依其性质可以并存,此即为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此情形下,“没有一个规范是穷尽性的规定,当二规范的构成要件重合,而且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时,则二者可以并行适用。……其法效果彼此并不排斥,毋宁相互补充。”輰訛輥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聚合的场合,被保险人的各项请求权可以同时或先后、就其全部或个别而主张。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聚合在社会保险法中甚为常见,其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制度为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生活需要,所设计的待遇形式具有多样性,被保险人常能够同时符合多种待遇的享受条件。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8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共九项,相互之间大多并不排斥,依其所生之请求权大多能够并存,最易发生请求权聚合,符合相应条件者可获得多重社会保险待遇。

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

关于请求权规范竞合,是指“存在着多个、但相互独立的请求权,它们在内容上完全相同或者相互重叠。……所有请求权是针对同一给付的,而对这个给付只能要求一次。如果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了履行,由于它和其他请求权在内容上是重叠的,则其他请求权即随之消灭。”輱訛輥拉伦茨认为,如果同样的一个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同的规范成立,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法律上的请求权基础,“是一个单一的、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请求权,把它称为多数请求权基础,或请求权规范竞合。”在民法实务中最常见的此类问题是基于契约责任的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的竞合。在理论上,对此类竞合的说明存在着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的争议。輳訛輥而社会保险法对于各种类型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的区分在立法之初即有预见,并较为重视,实务中亦常发生,故于社会保险立法及实务上均已形成相应的成例,又因请求权竞合说与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均不否认权利人的选择权,且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不可转让,故采请求权竞合说或请求权规范竞合说所可能产生的效果差异,在社会保险法中不易发生,不论采用哪种学说,最终的结果往往都是一致的,此类理论争议在对社会保险待遇竞合的处理上并无影响,故在此仅以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为依据进行说明。在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规范竞合时,被保险人拥有建立在多种基础上的针对同一给付的请求权,应以赋予被保险人选择权为当,但不应双重请求。“法律之适用,非纯为概念逻辑之推演,实系价值评判及当事人间利益之衡量。”

第8篇:社保合同范文

关键词:社保管理;漏洞;改善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分散失业、疾病和年老等给人们带来的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安全制度。按照现行的国家政策,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共同负担的政策,即职工个人和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缴付一定的金额。作为职工个人,其负有缴纳社保的义务和享受社保福利的权力,而企业负有足额缴纳社保的义务。社保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企业的社保管理工作不到位,将大大降低员工的积极性,激化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施工企业,社保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因为人员构成复杂,规模化管理难度较大,并且人员流动性较高,参保意识不足,这也增加了社保的管理难度。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施工企业应该为每一名员工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公平、科学的社保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正义的基础,

一、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员工合同意识较差,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

施工企业的人员队伍非常庞大,并且人员结构比较复杂,既有长期合作的合同用工,又有大批的劳务用工。施工企业的一线员工的学历和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时并未签订法定的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是办理社保业务的基础。很多施工企业正是利用合同缺陷,故意回避社会保险义务,以降低其用工成本。很多一线员工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了解,他们并不清楚自己该享受什么类型的社保,基于用工市场的激烈竞争,他们只好与用人单位妥协。还有很多人错误地认为缴纳社保将会减少到手工资,因此参保的意识并不高。并且施工企业具有特殊性,员工的流动性较高,部分员工的服务时间短则几个月,长也不超过两三年,他们并不关心其社保问题,主要在乎薪酬是否足额按时发放,这一突出问题造成了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率较低,社会保险难以全面落实。用人单位利用合同漏洞未履行社保义务虽然违反了劳动法,但是行政处罚和经济惩罚的力度不大,并且监管的持续性较差,因此社保管理还存在法律监管缺陷。

(二)施工企业社保收缴工作难度较大

施工企业的工人众多,无论是工资管理还是社保管理,工作量非常大,特别是大型国有施工企业,社保管理工作繁琐且工作量大,对于专职人员的要求很高。整体而言,施工企业的社保征缴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施工企业的项目多且分散,不利于集中管理。大型的施工企业在不同区域设有分公司,分公司下又设有不同的项目部,施工企业的项目往往分布在很多城市,还有很多是跨省的。而社保的征缴需要层层汇总,项目部负责统计工作进度和职工的工作情况,分公司需要根据项目部的工作量确定职工的薪资和社保,分公司还需将社保报至总部批准和审核。完整的管理流程需要经历很多环节,因此社保的征缴时间较长。其次,施工企业的收款进度较慢,工程的结算方式往往是预付款模式,很多施工企业需要垫付一定的资金,如果工期较长,而客户的付款进度较慢,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容易出现问题,拖欠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社保基金不可能按时足额缴纳。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如果出现坏账呆账,客户长期不付款,施工企业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社保基金更是空头账户。

(三)施工企业存在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

用人单位的目标往往是收益最大化,为了提高效益,企业往往严格控制人工成本。施工企业更是如此,因为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成本的比重较大。特别是最近几年,劳动力成本不断增加,施工企业的成本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开始严格控制成本,人工成本是重点控制对象。当然,基于提高效益的需要,科学规范的控制手段是可取的,但是,还有一部分施工企业开始在社保上动手脚,能不交尽量不交,避免不了的话,就尽量压低扣缴基数,尽量少交。这种手段既不合乎劳动法,也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利益。这种情况在农民工群体较为严重,由于竞争激烈的用工环境,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很多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有关,很多企业业主普遍反映社保的费用较高,加大了其用工成本,严重增加了企业负担,这个问题不可忽视,这充分反映了社保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问题。再者,职工的法律维权渠道较窄,当企业与职工存在社保纠纷时,职工首先选择的是与企业协商,而施工企业往往非常强势,如果选择法律途径,维权成本过高。

(四)社保管理体制给施工企业造成瓶颈

施工企业的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居多,且流动性较强,如果辞职,就要面临社保的转出问题。社保的跨省转出需要由职工本人持有效材料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同省份的政策还存在差异,这给社保转出手续的办理造成了一定困难。对于农民工而言,他们对于国家的社保政策并不十分了解,并且办理时间较长,很多农民工不愿意浪费较多时间,因此,很多农民工在离职时并没有办理社保基金的转出手续。这个问题也严重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他们认为缴纳社保却不能享受社保完全是一种浪费,因此很多人就不愿意缴纳社保。再者就是施工企业的社保办理难度较大,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几乎每个月都有员工的入职和离职,因此施工企业需要频繁办理参保和停保业务,因为企业较多,而办理窗口较少,业务办理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这给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带来了不便。

二、提高施工企业社保管理效率的措施

(一)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全面落实社保

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是社保管理的基础,劳动合同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社保权利和义务,当职工与企业发生社保纠纷时,职工可以出具劳动合同和依据劳动法进行法律维权。同时,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有利于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强化合同意识,虽然员工的流动性较大,但是施工企业还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农民工的学历大多不高,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宣传,提高农民工的合同意识。其次,施工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明确社保缴纳的权力和义务,明确社保缴纳的方式和具体费用,使员工能够清晰地了解他所享有的社保福利。施工企业还要加强对国家社保政策的宣传,让员工真正了解社保的作用和好处,提高职工的缴纳热情,并且加强对社保使用的教育。另外,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对施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突击检查次数,严肃处理那些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社保的施工企业,维护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效率

社保的规范化核算和管理是施工企业的一项难点,要保证准确计算职工的社保缴纳费用需要规范化的核算业务流程。针对施工企业层层汇总的工作流程,施工企业应该加强社保信息化建设和基础信息建设。项目部应该加强对工作进度和职工工作的统计工作,并且要注重时效性,以便于公司尽快确定职工的工资和扣缴基数。项目部的统计汇总应该实行公开制度,保证职工能够清晰地了解其工资和社保缴纳数额,如果有异议,应及时处理,保证项目部的汇总结果的正确性。针对施工企业社保基金汇总时间较长,信息化建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各级单位应及时录入用工信息和薪资信息,并及时上传。上级单位可以通过人力资源模块系统及时核对和审批,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施工企业的资金链会很容易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会出现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问题。因此,施工企业应该重视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连续性,加强与客户的沟通,确定资金回款进度,强化资金计划和预算,避免以拖欠工资和社保基金的形式来化解资金危机,

(三)加强社保监管,强化制度设计

施工企业逃避社保责任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两方面下手:(1)加强监管。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强制要求施工企业进行用工备案,因为施工企业的流动性较高,采取备案制度更符合施工企业的特点,施工企业应定期向劳动监察部门提交用工名册进行备案。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一方面核实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另一方面监督施工企业是否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重点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保办理情况。实行联合检查也是有必要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地税部门可以组织联合检查,通过信息共享,将劳动监察部门的用工情况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参保记录进行详细比对,施工企业的社保缴纳漏洞就容易被暴露出来。(2)制度设计的问题,当前,降低企业社保费用的呼声较高,降低社保缴纳比例是未来的趋势,有利于施工企业降低人工成本。同时,还应改革社保制度,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改变社保模式单一的现状。

(四)创新社保管理机制,便利施工企业征缴社保

针对施工企业人员变动频繁的特点,社保管理部门应该为施工企业建立绿色办理通道,保证施工企业的办理效率。首先,社保管理管理部门可以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每个月定期办理施工企业的参保和停保业务,方便施工企业办理社保业务。其次,社保管理应该取消户籍限制,农民工多是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多不会在用人单位所在城市落户,社保的流转是农民工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社保可以实行跨省转移,但是手续繁琐,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加强研究,尽快出台简化审批手续的方案,允许社保的自由流动,方便农民工办理社保的转出。这样能够提高农民工参保的热情。社保关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企业不可有一丝马虎。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施工企业的社保管理的难度相对较大,既有行业特点限制,也有施工企业自身管理问题,还有外部监管和社保体制的问题。要想解决施工企业的社保难题,既要从内部入手,也要注重外部改革,施工企业应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高社保征缴汇总的效率,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切实督促施工企业履行社保义务。

参考文献:

[1]林英.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建建设科技,2016(2):95-97.

第9篇:社保合同范文

    2008年5月21日,张某等16人由某市旅行社的导游带领,乘游船前往金湖景区游览。在游览过程中,张某被山边一棵断裂掉落的枯枝砸中头部并造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因未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而损失的保险利益30万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游客旅游意外保险谁来买争议较大。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务院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上述规定中的“应当”说明旅游意外保险是强制保险,旅行社负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不具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理由是: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但该条例规定的所谓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义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此含义,旅行社所谓的法定义务应当指办理旅行社旅游意外责任保险,而不是游客意外保险。为此,原告所诉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业务中自愿险性质,不属强制险,该自愿险应由游客自行购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当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有强制旅行社必须为旅游者办理人身保险合同的义务。

    2、《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虽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对此理解,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3月26日对国家旅游局《关于建议明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旅游意外保险”含义的函》,明确答复“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含意是: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行社责任保险。

    3、《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依此规定,旅行社办理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实属财产保险范畴,而原告所主张的旅游意外保险属人身保险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