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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人事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社保人事工作计划

第1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建立和完善人事管理、党务管理、纪检监察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制度,人事监察科刚刚组建,很多制度都尚未建立。下一步,我科将加强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周边兄弟市和市直兄弟部门的有益经验,为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顺利发展提供组织和人事保障。

二、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继续做好干部交流轮岗工作,进一步优化科室工作人员结构,并通过不同岗位使干部得到锻炼,促进干部成长。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把那些想干事、会干事、能干好事而且群众口碑好的干部提拔到重点岗位,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考核目标和本局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的落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继续为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物色补充适用人才。统筹考虑事业编制职员、机关雇员和合同工待遇问题,建立和完善合理的薪酬制度,避免苦乐不均现象。

三、做好机构编制工作。

根据大部制改革的实际,做好下属事业单位三定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以解决编制不足问题。结合人员调整,逐步理顺局机关、社保基金局和其他事业单位的编制关系,减少混编混岗现象。

四、做好培训教育工作。

根据建设学习型组织的要求,加强人社部门干部业务培训,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培训,采取外派学习和邀请专家学者开设讲座等形式,重点加强公文写作、礼仪、心理健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培训。

五、做好党务工作。

组织实施《关于组建市人社局党工青妇组织的工作方案》,组建党工青妇组织并开展相关工作。深入实施创先争优活动,向市推荐优质服务先进事迹,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做好迎接市的考核工作。开好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点抓好群众反馈意见和领导自查问题的整改。配合局党组抓好党组中心学习组的学习。

六、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进一步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年工作规划》,有效惩治和预防腐败。抓好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着重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对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的监督,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采取群众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办法开展监督,防患于未然。

第2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全国较早地实现了低生育水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人户分离现象不断增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大量增加,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干事创业,认真解决影响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领导方式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问题,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开辟新的途径。

二、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切实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断改善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推动全省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城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任务目标。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之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之内,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尽快实现育龄妇女享有基本生殖保健服务的目标,使全省人均占有国民生产总值在全国的位次逐步前移。

三、健全适应城市特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一)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下同)应当把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特殊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指导、帮助、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类经济园区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没有完全实行属地管理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尽快调整到属地化管理上来。没有建立社区的地方,要按照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就建到哪里的原则,加快社区建设步伐,为实行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二)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应当依法建立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工及职工家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障措施;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有义务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深化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或者村民公约,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合同),约定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民的婚育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要把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争先创优等结合起来,提高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能力,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奠定基础。

(四)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实施资源共享,完善以社区为载体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服务、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项工作之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和模范居(村)民委员会创建活动。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宣传教育进村、婚育新风进家”和“建设新型生育文化、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晚婚晚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引导广大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五)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服务。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对流动人口要坚持平等对待、依法维权、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探索和总结新的管理模式。对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应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搞好衔接,把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六)做好各类经济园区(含高新区、民营区等)的计划生育工作。各类经济园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当地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各类经济园区必须认真履行,抓好落实;上一级政府没有赋予经济园区计划生育管理职能的,应由政府尽快明确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计划生育网络队伍建设,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确保责任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七)搞好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城市居民住宅小区要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居民住宅小区要有社区服务场所,完善管理和服务功能。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小区自治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社区自治。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自觉接受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是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要重视和支持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大型集贸市场等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

四、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社区建设滞后、部门职责不清、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强化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针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外环境发生的变化,各级政府要组织动员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彻底改变城市基层建设滞后于城市发展的状况,认真研究解决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各项制度,形成职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队伍。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阵地、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精简、优化、规范、提高”的原则,建立完善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服务承诺、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多能少的人事分配机制。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报实数、求实效,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化。以建立和完善省际间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异地查询为突破口,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务制度,探索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五)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属于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项目由所在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财政负担;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负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法按照规定的渠道予以落实。

第3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引导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工作,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并与发展经济、帮助公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建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

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地区在经费上予以激励的机制;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在经费上予以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奖励专项经费和社会抚养费。

第七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本条例贯彻实施不力的地区或者单位,由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进。

第二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建设、交通、统计、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作用。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三条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也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在四川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以及夫妻一方为港、澳、台同胞、归国华侨、外国公民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第十九条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提倡和鼓励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非意愿妊娠或者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经婚前医学检查,诊断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绝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保障育龄夫妻享有获得避孕、节育指导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与农村人口中的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使用国家发放的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绝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治疗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农村人口由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城镇人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生育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报销。未参加生育、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地方财政负担。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盈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有关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申请注册,并在经批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执业。

第二十八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并到指定的机构接受鉴定或者手术。

第二十九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再婚等特殊情况允许再生育的,凭所在单位证明,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吻合手术。

第三十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鉴定为并发症的,在治疗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由基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优待。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之外的其它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广告,须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十四条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子女的夫妻,已采取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

第三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九条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过批准再生育的,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八)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奖励专项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九)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

第四十三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六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外,还应当取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退证者,由发证机关宣布所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应当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纳入社会抚养费一并征收。

第四十八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明无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应当追究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侮辱、诽谤、殴打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人员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按本条例作出的计划生育处罚决定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1月16日,20xx四川卫生计生十大新闻揭晓。入选的十大新闻在去年受到社会大众普遍关心,对医疗行业发展和卫生计生行业产生过重大影响。

十大新闻是:3000万川人拥有了自己的家庭医生、8万两孩给家庭带来更多欢笑、贫困人口看病有了好保障、高原上迎来了大医生、四川人更健康长寿了、医院开药更便宜了、病人和医生走得更近了、让川人不再惧怕传染病、父母养老又添了好地方、四川人跨省看病更方便等。

第4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5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身处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我们充分认识到万变中相对不变的是人口的流入地——社区。因此,人们居住的社区历史性地成为现居住地管理的基础。社区建设打造平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延伸到社区、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深化“两个转变”;让居民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变要我参与为我要参与,初步实现了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

一、社区建设以党建为龙头,打造基层管理平台,计生加强社区自治网络建设。

社区党委是社区建设的领导核心,在社区建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是组织核心作用。在社区楼宇党支部建立的试点和普及工作中,充分发挥居民党支部的作用,居民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密切了与社区的联系;组织活动形式多样;加强了党员责任区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制度保证作用。为了使居民广泛参与的社区活动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能够体现居民自治的民主性、参与性,体现居民的意志,垂东社区党委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相继建立、健全了36个必要的制度和章程。制度的建立,既克服了片面强调居民自治忽视社区党建的倾向,又克服了片面强调党的领导,而忽视社区自治的倾向,同时也落实了“事务公开让民知、重大事务让民议、社区事务让民管、社区工作让民审”的“四民”原则,使社区自治有章可循,并做到了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

去年3月街道工委在每个社区中任命一名副书记,协助社区党委书记的日常工作,并专职负责社区党建,同时牵头主抓计生工作。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立后,计生办及时向主任办公会汇报下一步工作思路,提出了加强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加强组织建设,及时建立完善的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网络。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成立由社区党委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为双组长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协调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社区事务中有关重大事项由居员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决定。

要求社区居委会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同时按现居住人口数比例配齐计生委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接受街道计生办的工作指导。社区工作联组明确1名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联组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组织宣传员队伍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服务活动,接受社区计生委员会的领导。每个工作联组建立一支计划生育宣传员队伍。

这样*地区建立起一个全天候、全方位纵到底、横到边的三级立体管理网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得以贯彻执行;信息网络畅通无阻;依法服务落实到人;发现情况全员出动,从而确保了*街道的计划生育率达到100%。

计划生育是国策,高素质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是现居住地管理的组织保证。在社区建设的人员安排上,计生办坚持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文化水平高、热爱社区工作的年轻同志选配到计生岗位上来。7个社区计生主任中共产党员4人、共青团员2人,平均年龄为36岁,文化程度大学本科1人、大专6人。

二、社区建设以居民自治为核心,打造居民参与平台,计生协会实现“四个自我”,推进居民自治。

依托各群众组织,实行居民自治,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社区建立并完善居民代表大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加强以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目的的社区群众组织的培育,开展群众性社区服务,保障社区自治的权利。从某种程度上讲,社区群众组织越多,居民参与的机会也越多,越容易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在社区建设的基础上,街道计生协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在7个社区中组建了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社区工作联组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在计划生育协会小组的主持下,建立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驻社区的社会单位职工50人以上的,建立本单位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并参加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为地区5700余名会员发放了会员证,会员持证率达到90%。并进一步明确各级计生协会组织开展活动的任务。即实现“四个自我”,推进居民自治。

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和社区工作计划,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由社区计生委员会组织实施,凡是社区中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大事和居民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向居民公开,让居民发表意见,直接参与管理决策,真正做到当家作主,真正保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要明确社区计生工作管理服务的对象、内容、方法;建立人户同在、人在户不在、户在人不在、外地来京四类育龄妇女卡片;及时变更、反馈育龄妇女的婚育及避孕节育等动态信息,将政府行为变成居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街道计生协制定了《*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自治居民公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共同遵守。

九龙社区提出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不仅“入耳”、“入目”,更要“入脑”、“入心”。以“四个一”为途径,开展活动。一是每月开展一次丰富多彩、趣味盎然的活动。向居民宣传计生知识、政策和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文化。二是设立一专栏。在每个居民联组都设立计划生育宣传专栏。三是完善一室。建立计划生育宣教室,加大计划生育有关知识的普及力度。四是发放一袋。将计划生育的政策、生殖、生育知识和计生办事指南等,发到育龄群众手中。垂东社区率先成立了讲师团,18名团员均是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理事和社会单位的专家。他们利用社区业余党校、人口学校举办多方面的知识讲座,使计划生育的“一法三规”家喻户晓;使现代的婚育、生育观念化为居民的婚育、生育意愿;使居民主动实践计划生育政策,积极参与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在社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生育文化氛围,促进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健康顺利的开展。

自我服务一是依托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站长均为社区协会理事)开展的健康教育“10分钟课堂”,提供面向育龄群众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随访和技术服务;社区居委会要及时向卫生站反映广大居民群众在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二是社区居委会对居住在本社区的育龄妇女中迁入、新婚、怀孕、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人员进行走访。三是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在社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之家”,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志愿者服务队伍。广和里社区以“三个一”为途径,开展自我服务。一是完善一项制度。在社区计生协会中,开展随访咨询制。做到“四必访”和“四送去”。即新婚夫妇必访,送去婚育、生殖保健知识;怀孕妇女必访,送去孕期保健知识;产后妇女必访,送去育儿知识和避孕用具;独生子女特困户必访,送去慰问金和问候。二是建立一橱。即:计划生育药具橱。三是建立一站。与社区卫生站联手,为社区育龄群众提供治疗和保健措施。

依靠计生协会会员、宣传员和广大育龄群众,完善自我监督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信息并作好思想教育工作。社区居委会必须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估。03年我们还借政协委员进社区的大好时机,主动聘请7位区政协委员为计划生育特邀监督员,监督和评估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一法三规”的情况,监督社区居委会每月一次的举报箱开箱记录及举报情况的处理结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宣传和服??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婚育自;提高居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现居住地管理上提升居民自治整体水平。

三、社区建设以共驻共建为目标,打造资源共享平台,计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居民自治活动。

整合社区资源,合理配置社区各种设施,努力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增加社区居民的活动场所;充分利用、整合、调剂现有设施,实行辖区文化体育场所等资源的共享共有。2002年9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我们抓住机遇,把人口法的宣传同社区的其它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在《今日*》社区报上开辟计生宣传园地,固定版面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规章,对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宣传;专门辟出专栏“祝你健康”登载了生殖保健、提高生命质量的生活常识,收到很好的效果;在春节元旦、计划生育协会纪念日、世界人口日、科技周、9.25计生慰问日、男性健康日等大型活动日、宣传日都扩大计生的宣传版面,使地区的计生宣传覆盖面达到家家户户,群众对生殖保健知晓率达到95%以上。社区计生协与垂杨柳医院合作,组织会员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殖健康知识》竞赛的同时,播放宣传光盘400余场,观看人数达三万余人。

办事处投资20余万元在垂西社区建设了一座140平米的社区图书馆。现馆内已有藏书一万余册,其中收到地区社会单位、社区群众、社区志愿者捐书3000多册。建馆之初,计生办在馆内设立了“计划生育图书角”、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之家,张贴了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流程图,为地区群众提供了一个了解生殖健康、普及科学生育知识的好场所。

为方便居民群众办理各种计划生育事务,计生办与社会单位联手,利用社区中的闲置房开办了居民事务代办点。至今已为群众办实事370多件,大大方便了育龄群众。

计生协会的生命力在于活动。近两年社区健康教育可谓开展得丰富多彩。与葆婴公司协作为准妈妈开设优生优育孕教课;与柯瑞公司联合推出国际最新保健知识与心理健康、护足爱足,健康起步;与市健康教育所、垂杨柳医院联手举办共筑新世纪健康长城,培养家庭主妇新生活方式等系列讲座,大大小小共157次,受益人数达到20000余人。

组织社区居民文化娱乐活动中,我们始终坚持社区搭台,大家唱戏的原则。各社区共有19支文化宣传队伍,每年都要演出40多场,参演人员1000余人,其中夏日广场演出8场,有不少群众表演的小品、说唱节目是反映婚育新风进万家的,群众喜闻乐见,特别受欢迎。

四、社区建设以为居民服务为落脚点,打造为居民服务的平台,计划生育把优质服务落到实处。

服务居民是社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居民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评判工作的根本标准,培育以民为本,民以社区为家的理念。计生办与垂杨柳医院联手,在三年内为现居住地无业、下岗人员进行妇科防癌普查率要达到80%。为此计生办、垂杨柳医院、社区做了大量工作,考虑到这部分人的生活实际,确保她们按时查体,垂杨柳医院赵院长亲自挂帅,召开有关责任科室联席会议,布置任务,责成妇产科、外科、检验科等部门象征性收费,最后仅以25元的低廉价格为近400人进行了检查,社区群众深受教育和感动。

结合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入户登记,社区计生专干一边摸孕情规划,建卡入机;一边结合社区实际开展调研活动。7个社区分别搞了4类调研:一是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问题;二是根据现居住地的居民构成情况,包括居住在社区半年以上的外地来京人员,开展居民服务需求意向调查,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和服务;三是开展社区人口资源调查,形成能人带、富人帮、会员助的局面,资源共享,真正实现居民自治;四是调查社区内非公企业人员对计生管理与服务的需求,为纳税人服务,千方百计促发展。并根据调研结果,制作了《优质服务进社区》计生服务小册子,依据社区居民的需求,实行分类指导,服务纳税人,优化发展环境。

五、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1、工委、办事处领导高度重视,定位准确是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新一届社区居委会成立后,工委、办事处及时完善了计划生育组织网络,加强了社区计生队伍建设。一是建立一支宣传队,利用身边的人和事教育身边的人,在欢歌笑语中向居民传播新型生育文化;使陌生的人熟悉起来,使疏远的人亲近起来。二是建立一支服务队。与垂医社区卫生站联手,组成服务队,利用健康教育“十分钟课堂”,开展婚前婚后、孕前孕后、产前产后、术前术后四个阶段的“四前四后”优质服务活动;义务为失业育龄妇女进行妇科体检,社区群众深受教育和感动。三是建立一支爱心帮扶队。随着企业的搬迁和产品的转轨变型,失业下岗的人员逐渐增多,他们就业技能单一,再就业面临许多困难。爱心帮扶队将社区空缺岗位挖掘和社会单位空岗报告工作制度化,今年共召开了28次现场招聘洽谈会,重点为社区中困难独生子女家长服务。

工委、办事处领导明确指出社区推进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以后,办事处不能在计划生育问题上再大包大揽,计生办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的作用,在保证居民自治工作能够健康有序运行、保证计划生育工作能够落到实处的基础上,让社区自己处理好自己的事情。社区解决不好、处理不了的事情,工委、办事处领导及时提供帮助。

2、社区党委功不可没。社区党委是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领导核心,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组织、支持和保障社区的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概括起来讲:搞好组织发动,开展宣传教育,选好计生干部,落实计生职责,加强领导监督。

3、社区居委会是实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执行主体,是现居住地管理的基础。承担了建章立制,建立组织、开展活动、组织协调概括起来讲:制订自治公约,召开居民代表大会,建立议事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4、社区计生协会及广大会员是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骨干力量。他们作为社区党委、居委会联系社区居民的桥梁纽带,团结、引导和带领社区现居住地居民按照“三自”要求,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自觉实行计划生育。非典时期,社区3000余名会员自愿组织起来在小区内巡逻,加强治安防范,把住流动人口进出小区的关口。主动查找社区内防控非典的漏洞,积极出主意提建议。以主人翁姿态参与抗击“非典”战役。在会长的带领下逐家逐户地发放《今日*》防控非典专刊等十多种宣传材料,把各级党委、政府防治非典所采取的重大措施、科学防控知识面对面地传达给每一个居民,实现自我教育。为社区居民制发了《家庭消毒表》、《外出人员活动表》,为外来人员制发了《个人身体状况晨检表》,并登记造册。

第6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省计生条例修正全文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工作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逐年提高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虚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龄人员享有接受婚育、生殖健康等知识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

上述单位应当每年将计划生育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人口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第十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

第十九条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条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定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提倡优生。结婚应依法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优生、节育咨询门诊,进行优生、节育指导。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二十三条妇女妊娠期间,所在单位应当调换对其健康有害的工作岗位或场所,以保护孕妇和胎儿。

第二十四条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一)非婚妊娠的;

(二)已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证又妊娠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生育证妊娠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避孕药具、孕情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复通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标准、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个体医疗机构和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八条依法开展助产接生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发现无证生育的,应当在接收孕产妇之日将孕产妇的基本情况报告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免费治疗,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或政府购买的保险予以保障。治疗终结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是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生活困难的,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并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给予救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事故,经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处理医疗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县(市、区)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站,乡(镇)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村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室,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生殖保健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免费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做好相关政策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衔接,保证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奖扶标准。

第三十二条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夫妻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多胞胎,不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第三十五条按照规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休息二十一天;

(三)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间,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视为出勤,发给工资、福利。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居民接受上述手术的,由所在县(市、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终止妊娠,按

第三十七条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年满六十周岁,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标准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并建立利益增长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条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

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助。

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十条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对居家养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生育两个子女的,不得担任领导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开除男女双方的公职;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农村居民,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七年之内,少分一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十四年之内,少分二人(份)的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责任田等。

第四十六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终止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侮辱、威胁、殴打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人员,毁坏其财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收集:

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五)故意以征收社会抚养费代替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贪污、挪用、截留、克扣、虚报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七)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或者没有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下列处理:

(一)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集体和文明单位;

(二)通报批评;

(三)根据情况,分别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省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7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20*年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第一年,也是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坚持长期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稳定人口政策,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以市、县党代会和人代会精神为目标,强化基层基础,加强队伍建设,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工作质量。

今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务是:计划生育率达90%,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节育率达10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调查准确率为100%,计划生育三查率达95%,社会抚养费历欠征收达50%,当年征收兑现率达70%,20*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准确率为100%。

三、工作重点

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四川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转变计生工作方式,扎实推进村(居)民自治,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生工作质量。加大计划生育执法宣传力度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

四、主要措施

(一)着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和措施。把计划生育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督促检查、统一考核评估、统一兑现奖惩,增加计划生育在综合考评中的分值,落实相关部门的配合职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一把手”政绩考核和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逗硬一票否决,对计生干部实行“联责”“联薪”“联效”“考勤”“考绩”考核的管理办法,增强计生工作责任心和紧迫感。

2、转变群众的计划生育观念。以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抓手,努力建设新型文化,积极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五期教育改革创新,实施人口计生宣传教育精品进村入户工程,全面完成县计生委下达的生育文化建设阵地建设任务。今年新建生育文化中心1个、生育文化大院2个,积极开展关爱女孩活动。围绕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开展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活动,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普及率达100%。积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与男女平等’’宣传活动,总结推广防治和打击“两非”、优惠女孩及家庭、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经验。

3、完善计划生育的投入机制。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及时兑现独生子女费和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妥善解决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手术遗留问题的费用。确保人口计生工作顺利开展。

4、兑现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继续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调查登记,确保调查登记确认误差率为零。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把计生帮扶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统筹规划,落实相关涉农部门的帮扶责任,逗硬奖惩。确保年内帮扶计划生育贫困户20户。切实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争取国家相关项目,为女孩成长制定激励政策,进一步转变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积极争取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解决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医疗、养老、子女升学就业等相关社会保障问题。

(二)强化计划生育法制建设

1、建立计划生育法律约束机制。深入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以“五清五查”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完善法院协助计生执法制度,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违法生育对象实施强制执行。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建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平台,定时交换流动人口信息,确保流出育龄妇女建档率达90%以上,按时寄回孕检证明达80%以上。

2、理顺计划生育征管秩序。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力度,坚持天天抓、月月抓,理顺生育秩序,治理生育环境。继续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作为计生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力度,采取措施,形成合力,努力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率。严格执行计生执法,对有执行能力、经多次做工作仍不自觉履行的违法生育当事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加大宣传,起到执行一例,宣传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确保征收社会抚养费历欠达75%当年兑现率达50%。严禁“以罚代生”、超(降)标准处罚,严禁坐支、挪用、白条收取社抚费。加强计生社抚费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经费全额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3、严格计划生育审批秩序。进一步强化计生行政审批,对综合性照顾批生的,严把政策关口,依法按程序报批,并开展政务公开,让群众评判。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要严审各个环节,坚决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夯实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1、进一步打造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靓点。今年,继续扩大村民自治的开展面,抓好章程和服务协议的落实,做到照章理事。加强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管理,履行好各项管理和服务职能,信守承诺,取信于民。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作用,抓好群众的经常性参与,依托村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对在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等事项全面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切实建立融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和服务网络。真正实现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确保实现“两包一挂”的村达90%,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

2、扎实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根据省、市、县要求,建好育龄妇女信息网络管理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微机管理的监控、指导作用,确保信息传输的畅通。使用育龄妇女登记表管理信息,采用村级信息报告单上报信息。完善帐册表卡和统计报表制度,各村计生干部按时按质完成当月报表,确保信息的及时调查、变更和上报。实现直报数据,提高人口计生科学决策、公共管理水平。

(四)强化计划生育内部管理

第8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这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经过与会同志们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会议的各项议程,达到了预期目的。这次会议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也是贯彻落实县委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以及刚刚结束的“两会”精神的一次极为重要的会议,也是全面总结经验,分析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部署二00四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县委书记××同志就做好今年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要求,县计生办党支部书记××同志安排部署了今年的工作任务,表彰奖励了二00三年度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这次会议主题突出、任务明确,大家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鼓舞了士气。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不断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全局性的重要工作。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既是我们过去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做好今后工作重要保证。县委、县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推动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积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一起抓,有力地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近几年来,经过不懈的努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已连续八年在自治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荣获第一,二00三年被国家计生委授予“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管理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成为其他县(市)追赶的目标,这些成绩的取得,很重要的一条就在于领导得力,认识到位。

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其他县市也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迎头追赶的势头非常强劲和迅猛;如果我们稍有放松和懈怠,就会被其他县(市)抢得先机、后来居上,形势逼人,刻不容缓,不进则退。因此,要增强忧患意识,戒骄戒躁、居安思危,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充分认识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一把手要做到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多为计划生育部门办实事、办好事,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目前,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纳入公共财政和政府转移支付的渠道,全面落实“四个确保,一个提高”。确保税费改革后乡级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确保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待遇及工作所需开支;确保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为计划生育部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努力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做好新形势下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需要不断创新。要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立足县情,抓好落实。

(一)坚持依法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国家、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条例的颁布实施,构筑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律体系的框架,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将“一法三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列入“四五”普法规划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要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县、乡、村计生工作中,推行依法行政公开栏,公开执法依据、程序、优惠政策等,使计生工作全程透明,全程亮相,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力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坚持抓好基层,巩固工作成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在流动人口。要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中,认真落实“四个确保,一个提高”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要确保乡村两级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的稳定,积极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强化村党支部、村委会的责任,依法制定和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公约,完善合同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保证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搞好对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做到既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动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要继续做好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机制,落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确立社区在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随着我县经济建设不断深入,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化步伐不断加快,流动人口将增加。县计生、公安、建设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将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与常住人口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加快建立和完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流动人口工作管理机制。要协调劳动、工商、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大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力度,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做好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以人为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是广大育龄群众的迫切要求,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途径。加强和改进我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按照“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环境优美、群众满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努力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群众的需求。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评价工作的最终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服务于民,取信于民。要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和相关法律知识,大力宣传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知识,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优育优教等科学文明进步的观念,倡导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倡导依法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观念。要通过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巩固部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的成果。

(四)坚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在于要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干部队伍。今年,我们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通过进一步推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在计生系统内部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激励和鼓励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建立精干、高效、高素质的计生工作队伍。要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计生战线上的广大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想群众所虑,急群众所难,帮群众所需。在计生系统大兴学习之风,切实抓好在职人员的教育、培养。使用和监督,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造就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干部队伍和技术服务队伍。新晨

三、加强协调,强化措施

第9篇:社保人事工作计划范文

一是将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作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年度岗位培训内容,配合开展生育文明建设。结合年度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开展包括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计生工作政策法规等方面培训。今年9月,联合县委党校举办了年度县直单位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干部轮训班,参训人数达179人。加强劳动普法宣传,向外出人员及返乡农民工发放务工读本、生育健康常识等资料3万余份,提高农民工的国策意识和生育文明水平。

二是加强干部再生育备案管理,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管理。今年,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的15例再生育人员备案管理(其中2孩11人,3孩4人),今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家庭没有出现违法生育行为。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评和各项评先表模、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中,对拟录用的招考对象严格考核,并明文规定凡是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一律不予录用。本年度,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录用、干部晋级晋升考核中没出现一例“一票否决”的对象。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了计划生育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今年2月,联合县人口计生部门对2010年度人口计生工作成绩突出的10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落实了奖励。

四是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服务。据统计,全县计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具备高级职称2人,中级职称26人。今年,已做好对县计生服务中心妇产科、护理、检验等岗位5名同志职称评审工作。

五是按照省、州统一要求,切实做好我县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早在2009年12月,我县就已全面完成计生部门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在全县应开展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中属启动最早、完成最快的单位之一。其中县计生服务站按专业技术类单位设立13个岗位,县人口计生局所属的流动人口管理站、计生执法大队、计生协会捆绑设岗5个。通过岗位设置,对相关人员实行按岗定责、按岗定酬,有3人提高了工资待遇,有效调动了计生人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为促进全县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六是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照顾。注重服务于人口与计生基本国策,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切实解决群众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为计生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将计划生育家庭纳入整体规划,要求妥善做好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衔接工作,确保计生家庭新型社会养老待遇落到实处。建立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就业再就业促进机制,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照顾。在帮助“4050”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中,优先扶持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和技能培训时,对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优先安排培训。今年举办的四期SYB(创办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班,共有390余人参加培训,参训对象中,全部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积极引导招商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在招录用员工时,优先录用计划生育家庭户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计划生育双女户子女。在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员工进行技能培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的子女。例如今年,已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新景添购物广场免费培训两期计生家庭员工共220余人。在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今年已发放的第一、二批206户共87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人员中,计划生育家庭占98%以上,充分体现出优先扶持计生家庭创业。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优质服务,全面实行医疗、生育费用即时结算,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多途径提高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七是加强用工单位管理,做好失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县内用工单位输劳动备案手续时,认真查验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用工单位招录人员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动育龄人口不予备案登记,并积极督促其办理,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各项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组织劳务输出时,积极督促被转移输出的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