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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制度精选(九篇)

社保制度

第1篇:社保制度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法 贝弗里奇报告 社会保障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获得通过,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我国首部关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与改革处于关键时期的当前,该部法律的颁布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1942年于英国诞生的《贝弗里奇报告》旨在为英国政府在战后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技术设计和政策建议。半个多世纪以来,该报告影响了整个世界的社会保障建设和发展进程,被业内人士称为福利国家的奠基石和现代社保制度建设的里程碑。其所提出的诸多理念和方法仍闪烁着智慧的光芒。从报告体现的原则、观点来分析我国的《社会保险法》,无论对我国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还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进一步的改革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解读我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领取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实现了社保制度由实验性阶段向定型、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自此,公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势必会更好更快地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

一、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在“覆盖全民”方面,《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明确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要求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这部法律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在“统筹城乡”方面,一是将新农保制度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二是将新农合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三是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此外,《社会保险法》明确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强调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都应当参加全部五项社会保险;未就业,转为城镇居民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农保和新农合。

二、社保接续,医保改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了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限制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和劳动者退保等问题。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转移接续上升为法律。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样,社会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缴费年限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累计计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更加方便,为劳动力流动打开了方便之门。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两方面加以改善。其一,为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在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同时要求社保部门和卫生部门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待遇。其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应由第三人负担,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样就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三、强化征收,加强监管。《社会保险法》完善了征缴制度,增强了征缴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相关机构可以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可见,《社会保险法》强调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保障了受益人应得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就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也作出了原则性阐述。第六条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还专设一章,对社会保险监管作出具体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社会保险法》的争议。

一、统筹层次问题。在我国社保事业运行过程中,由于统筹层次太低派生出了众多其他社保制度的缺陷。因此,如何提高统筹层次一直是制度建设中最值得关注的问题。统筹层次不提高,就无法保障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式,无法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无法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和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

鉴于目前各地已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在第六十四条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之所以以“逐步实行”为统筹节奏定调,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当统筹层次提高的时候,将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利益失衡。实际上这也是以往统筹层次较低的根本原因。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很大,劳动力的流动,特别是往发达地区流动,导致了社保基金的严重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统筹层次越高,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性反而越低。可见,对该项制度的授权性规定,体现了对利益冲突难调的短期回避。

二、征收主体问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是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部门,两个征收主体的同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保资金在管理、支付等环节都存在问题。特别是社保基金的监督机构如何跨界监管作为征收主体之一的税务部门,值得商榷。对此争议问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见,关于征缴体制的争论在未来仍会成为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过程中的焦点。

三、公平统一问题。在历次《社会保险法》草案送审过程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问题一直是各方争议的集中点之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国家,实行国家、企业、个人的多层次养老保障,提倡责任共担,一直是社会保障发展的趋势。在当前制度下,让国家完全负担公务员和参公人群的养老费用,不仅增加了我国财政压力,也不利于提高该群体的自我保障意识。特别是在初次分配收入失范的背景下,只有稳步循序推进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才能增强社会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谐。而在《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中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如此规定表明,该法回避了这一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不称之为把握改革时机上的遗憾。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存在着身份和地域的差别和不平等,缺乏统一性,这不利于其功能和效率的发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应当按照统一性原则,构建缴费标准、待遇支付和行政监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贝弗里奇报告》的原则及其福利国家思想

《贝弗里奇报告》是一部关于全方位福利问题的报告。报告设计了一整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框架,力图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由国家强制实施。不论收入多少,不论风险高低,所有国民都必须参加保险,每人缴费费率相同,待遇标准统一。从操作实践来看,《贝弗里奇报告》拉开了福利国家建设的序幕,对战后的资本主义世界的社会结构重建、政府职能转变影响深远。

《贝弗里奇报告》的基本原则。《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思想的提出是对英国社会保障思想的继承、创新和发展。贝弗里奇认为,只有坚持三条指导性原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战后社会建设面临的贫困、疾病、愚昧、肮脏和懒惰五大问题,使援助导向的社会保障体系良性运转。一是在规划未来的时候既要充分利用过去积累的丰富经验,又不要被这些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二是应当把社会保险看成是促进社会进步的系列政策之一;三是社会保障需要国家和个人的合作。这三条原则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打破了部门利益限制,从国家整体的角度强调了社会保障作为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的重要性,并提出了社会保障发展中政府责任和公民义务相结合的现代社会保障思想。

贝弗里奇在报告的社会保险计划中针对全体公民的九种不同情形,提出了涵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完整的社会保障规划。这种全方位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计划使福利国家思想从人们的理想转变成为一种具体可行的社会行动方案。《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构建福利国家社会保险计划的六项基本原则:基本社会待遇标准统一;缴费率统一;行政管理职责统一;待遇标准适当;广泛保障;分门别类,适合不同人群。这六项原则集中表达了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主张。

《贝弗里奇报告》的政策思路。尽管我国目前的宏观环境与六十年前英国的形势大不相同,但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如何消除我国改革开放后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所带来的负面后果,《贝弗里奇报告》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

第一,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目标: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即确保每一个公民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陷入生活困境。贝弗里奇一再强调的是“让最困难的人过上正常的生活”,但并不保证“过上丰裕的生活”――后者要依靠个人的努力和市场的力量。社会保障应以保障居民拥有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为出发点。这既是从人的基本需求出发,也是从国家的经济承受力出发。

第二,不能因为经济和财政困难推迟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的是最困难的人,以经济困难为借口回避这个问题,是不人道的。更何况,在有效的制度安排下,这一问题并不是没有解决的方案。

第三,尽量扩大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减少社会救济的范围。贝弗里奇严格区分了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的范畴。前者是以缴费为前提,没有履行缴费义务则没有享受的权利;而后者则没有这个约束。如果后者范围过大,容易养懒汉。从可持续角度考虑,贝弗里奇认为,应该扩大社会保险范围而缩小社会救济范围。社会保障应惠及全体居民并实行全民的全面保障。

第四,合理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保障得以发展的制度保障。贝弗里奇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因此,要推进这项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划需要一个跨部门的协调委员会来完成。

《贝弗里奇报告》对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保事业改革发展的启示

《贝弗里奇报告》和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践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完善,对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无疑具有启迪意义。我国要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必须在立足于现实国情和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关于《贝弗里奇报告》的启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社会保障理念的构建。在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实践中,先进理念的确立优于制度的设计,合理的制度设计优于技术方案的选择,这是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一条基本逻辑。《贝弗里奇报告》在指导性原则中将社会保险制度看作是提供收入保障、消除贫困的一项基本的社会政策,在社会保险计划基本原则中强调社会保险是全方位的广泛保障;要分门别类,适合不同人群。这些都可以看作是对贝弗里奇福利国家思想的概括,即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全面保障。而我国《社会保险法》在总则第三条中阐述: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者具有高度的契合。

在社会保障理念构建的问题上,需要把握好社会保障政府责任与公民义务的关系。第一,政府必须承担制度设计和立法的责任。虽然《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社会保险事业的规范及对公众参与的引导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该部法律本身还有值得商榷、修订和完善之处,也应看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范畴同样亟需法律的指引和规范。而关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及履行实施的进一步改革、发展仍然任重道远。第二,政府要承担社会保障的监管责任。社会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制度建设到实践操作,需要多个部门、领域和环节的协调、配合与运作。因此,加强对社会保障的监管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更重要的是,政府有调动社会公众共同承担社会监督的责任。第三,政府要承担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责任。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社会服务,只能以政府为主导进行提供。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最根本的就是扩大政府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支出。《贝弗里奇报告》对适当的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定性为:待遇高低适度,享受期限适当。其目的是,即使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提供的基本生活收入足以满足全民基本生活需要。对我国来说,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注意缩小相关群体的待遇差别。继续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建立随经济发展和工资、物价增长而正常调整的机制;继续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报销比例,并缩小城乡差距,在减轻住院和大病负担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门诊费用统筹。第四,在个人责任方面,《贝弗里奇报告》在其指导性原则中明确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和公民共同承担责任,不要被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的部门利益所限制。我国当前仍未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社保体系中来,明显使该类人群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这无疑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贝弗里奇报告》在构建福利国家社会保险计划的基本原则别强调了基本待遇标准统一,缴费率统一,行政管理职责统一。在实际规则制定中,待遇统一上,不考虑因失业、伤残或退休而中断的原收入为多少;费率统一上,实施强制保险,要求每一个参保人及其雇主以统一费率缴费,而不考虑其经济状况;管理统一上,对于每一个参保人来说,不管享受多少种待遇,缴费每周只能一次,全部缴费都进入独立的社会保险基金,各种待遇和其他保险支出都从该基金列支。

而我国目前在社会保险基本待遇标准和缴费标准上,省级之间、群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统一和不平等现象。尤以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社会保险水平差异大,和企业缴费负担重、而公务员群体所在单位靠财政负担、无需缴费形成的鲜明对比最为典型。在社会保险管理过程中,存在着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不统一、城乡养老制度不统一、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管理体制不统一等现象和问题。这些都需要我国社会保险相关制度按照统一性原则,不断修正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维护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建设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有:工业化加速,对社会保障发展形成动力和压力;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结构急剧变化;人口老龄化来势迅猛,社会保障长期资金平衡压力巨大;市场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能力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加深给社会保障带来多重挑战。为此,根据英国建立社会保障的实践,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加快弥补制度缺失,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促使其完备化。没有漏洞和覆盖全民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在进一步改造现行制度安排并提高其有效性的同时,急切需要填补制度缺失,特别是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来填补现行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漏洞,让全体国民能够从不同的制度安排中获得不同程度的社会保障。在此基础上,促使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走向完备,真正成为全体国民可靠的生活安全网。

其次,尽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定型、稳定,并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努力优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同时,需要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步伐,促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定型、稳定。在此基础上,促使其适应时展变化与制度自身规律,不断走向完善,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努力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还应当能够维系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2篇:社保制度范文

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市的社会保障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存在较大的差距,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和完善对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农村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对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了解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滞后发展的原因,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问题;对策

中国的城乡二元化经济与社会结构使城市与农村的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城乡差距也在潜移默化中产生。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作法在改革初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农村的生产制度与组织结构变迁并没有朝着好的态势发展,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必然也受到历史条件的制约。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不仅要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情发展,而且还要以当前农村所处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为前提。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完善程度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和政府为了切实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不遗余力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大力支持城乡一体化发展,在一系列政策和有效措施的积极推动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断完善2003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236-237。通知颁发以后,2007年已覆盖全国86%的县(市、区),参加农民达到7.3亿人。在2013底,全国开展“新农合”县2489个,参加“新农合”的人数达到8.02亿人,参合率达到98.7%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也逐年增高。2015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380元[2]。“新农合”的不断完善标志着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建立。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开展各种形式的商品经济,使得农村的经济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此基础上,中国在各个农村立足于现实发展状况进行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根据规划,到2020年实现全国农民都能够享有新农保。中国的老年人口75%都生活在农村,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对他们的老年生活起一定的保障作用,满足其最基本的需求。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快速发展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这就为在农村全面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3]。据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农村参加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人数为5209万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数为2939.2万户,财政支出为844亿元,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27776.6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人均支出水平为125.3元/人/月[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及实施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与经济的制约,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不具备城市所拥有的优厚条件与资源,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可以采取整体推进的策略,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满足农民最低的需求出发,一步一步地达到满意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可能经历较长的时期,过程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包括:

(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金的来源。全国农村普遍存在农民收入不高和缺乏市场化的生产管理制度等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从何而来成为最大的问题。在沿海地区的一些富裕农村,虽然存在一些完全由村集体承担的第三方保险模式,但仅仅是个别现象,大部分的农村还处于贫困状态,没有雄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二是资金的管理。大部分的农村普遍缺乏现代市场化的管理组织,用怎样的方式管理资金,使资金得到增值,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农村的社会保障资金本来就有限,怎样管理这有限的资金需要政府部门结合现实的发展趋势与实际情况,制定资金管理计划。三是资金的合理运用。资金能否得到合理的运用,这一问题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进程有着紧密的联系。因为在短期内农村的低收入状态不可能得到改变,广大农村只能解决最为紧要的问题,例如现阶段农村最为急迫的需求可能是农民的养老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农民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支付模式,使资金合理有效运用。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资金的支撑,还要有与之相配套的商品与服务体系。因此,需要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提供资源供给。中国总共有8亿多的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给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生活水平提高,逐步缩短城乡差距,但这需要消耗大量的物质资源。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理位置偏远和信息闭塞等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相对落后,如大多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很差,仅拥有简陋的基础医疗设施和常见疾病的药物等,根本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在那些还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甚至这些也没有,这深刻地反映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管理和监督管理。当代社会政府管理方式需要从政策管理转变到法制管理,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管理的法制化程度虽然不断提高,但是和多数发达国家相比,其立法层次还不高,法律监督不足,依法管理难以落到实处。另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既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整体上呈现管理混乱的局面。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基金会和保险公司等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但在遇到问题时它们互相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下,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问题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不平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的农村经济较发达,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较高。如广东和山东等省份,到1998年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已达到80%以上[4]。然而位于西部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包含了中国大多数的贫困人口,其农村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项目不完善,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已有的各项目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有形成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

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滞后的原因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化水平低,覆盖的人群少,保障水平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只能起到一种生活补贴的作用,很多制度缺乏法制化的规范与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和漏洞,整体上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滞后于城市,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社会基础薄弱,在此背景下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必然存在较多问题。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农村的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的收入大大提高,生活水平也逐步改善,但农村的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仍然落后于城市,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原因在于农村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有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各种资源没能及时有效地传递到农村地区,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中国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这就是中国的“二元”经济结构[5]。这种“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的资源分布不平衡,城乡差距逐步加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民的收入水平不高,农民的投保能力也受到限制。在“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下,社会保障制度也表现为“二元”结构,即高水平的城市社会保障与低水平的农村社会保障并存。

(三)农村资金不足和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并存资金问题始终是阻碍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瓶颈。截至2005年,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的收入差距扩大到123%,即相差1倍多[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也在不断拉大,这就造成了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不足以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最为重要的是国家专项资金支持不足,用于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资金比例太少,对于庞大的农村贫困人口来说就是杯水车薪。

(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落后中国关于农村社会保障法律的体系还不完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缺少法律约束,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即使已有的社会保障立法也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的问题,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障法律很少,已有的社会保障法大多是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另外,缺乏与国际社会的交流合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存在较大的差距,缺乏普遍性与规范性等,这使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

(五)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差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民依然认可家庭养老,“养儿防老”的观念根深蒂固,这种现象在短时期内不会改变。尤其是偏远山区的农民,他们接受新事物的速度比较慢,很多人持怀疑或观望的态度,比如社会养老保险的周期很长,他们怕国家的政策发生改变,不愿意做当时见不到利益的事情,不愿意冒这种风险;另外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没有必要参保等。农民的思想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四、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就全国而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功能差和法制建设不健全等问题,城乡社会保障的发展进程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尽管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一些措施,但是,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众多弊端。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加强监管力度任何情形下,政府都应该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中国处于转型期,政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少责任等都需要科学的界定,需要做到分类、分项、分层和分级明确社会保障中的政府责任,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这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必须明确划分,清楚地承担各自的责任,如果责任边界模糊不清,不但无法正常发挥政府的作用,还会影响民间作用的发挥。政府还要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民自身的切身需求,积极地为农民提供最合理的社会保障。

(二)增加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投入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和覆盖面较窄,严重滞后于城市的社会保障水平。加上近几年来城乡差距越来越大,有鉴于此,应尽快改变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城市偏向,根据城乡的发展状况,适时地调整财政支持结构,相对加大对农村的支持力度,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农村的重点项目入手,如农民最为关心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可以调整财政支持的比重,重点支持这两个项目的发展。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

(三)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内容包括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社会保障待遇、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和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等方面,每一个环节都要作到规范管理,特别是要妥善地保管社会保障资金,安全可靠地运营这笔资金,使其保值增值,坚决杜绝滥用挪用等现象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另外,社会保障资金怎样以最有效的方式支付给最需要的农村人口,这需要政府部门制定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在这个过程中保证农民自身的深度参与,才能实现公正与公平。

(四)积极推进现代市场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现阶段,中国的地方基层政府尤其是乡镇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存在效率低和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另外,由基层政府负责资金的管理和运作,也不利于充分借助现代市场体系的力量。因此,可以通过现代市场中的保险组织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支撑。农民可以向保险组织购买具有公共财政资助的医疗保险,而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农民的要求设计合理的保险产品,并通过这一产品将政府的资助传递给农民,这样可以保证政府的资助的确支付给了那些最需要资助的农民。

(五)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社会保障领域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和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要想得到真正的维护,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农民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各单位和经济组织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公平和平等地对待农民,一旦发现有违法乱纪的情况,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绝不姑息和手软。另外,还要加强农民自身的法律保障意识,如乡政府定期在村里开展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会谈和讲座,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综上所述,中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阶段,但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发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是中国农村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关系中国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繁荣与稳定。因此,建立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民政部.2014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DB/OL]

[3]王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与展望[J].财政研究,2010,(8):74-78.

[4]贺清龙.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再思考[J].社会主义研究,2008,(1):21-23.

[5]黄清峰,刘艺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演进逻辑与路径选择———从路径依赖到路径创造[J].社会保障研究,2014,(2):38-45.

第3篇:社保制度范文

借“机”完善社保制度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持续冲击,我国出现了外需萎缩、内需不足的局面。当下,我们有着20万亿元的居民储蓄额,有着50%的居民储蓄率,这意味着平均每个中国人会把可支配收入的一半都存进银行。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保覆盖面却十分窄;全国13亿人口,目前只有2.7亿人有养老保险,1.2亿人有失业保险。

社保研究专家,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教授认为,国际金融危机也是一个机遇。社保制度不单单是社会政策和社会问题,同时与经济政策和经济问题相辅相成,它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后劲和长效机制问题。因经济危机而催生社保制度,在世界上早有先例,最典型的当属上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应对当时的经济太萧条,1935年,美国通过了《社会保险法》,由此建立的社保体系大大刺激了美国的私人消费水平,使其在美国GDP中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0%左右,奠定了此后美国经济增长的基础。

我国政府显然也有意借金融危机将我国高度依赖出口的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向内需驱动型转化,并强调要把扩大内需的重点放到消费需求上,而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则是最重要的措施之一,2009年将是完善社保体系的一个绝好契机。

社保制度建设向广度和深度推进

近年来,我国社保体系的建设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社会保险法》草案几经征求意见和审议;山西,上海。浙江,广东和重庆五省市相继启动了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试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社保关系转续办法出台……国家从政策层面完善社保体制的步伐明显加快。

目前全国不少地方都在积极地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保制度。专家指出,各地根据自身特点和财力设计不同的社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值得鼓励,“但从长远看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制度安排是不合理的。各地自行其是制定标准,一来会给今后国家整合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二来会产生路径依赖,如果制度推倒重来,将会产生大量的沉淀成本。”首都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庹国柱说。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教授说:“建设一个能够解除国民后顾之忧的统一、健全的社保体系,是顺应时展与人民呼声的正确选择,也是我国在经历30年的高速增长后将经济增长成果逐步转化为国民福利的理性选择。”

转向制度统筹的“大一统”

在如何扩大我国社保覆盖面这个问题上,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两种模式的争论,有人赞成继续保持制度繁多的。碎片化“现状”,更多人则呼吁转向制度统筹的“大一统”。2009年伊始,我们看到社保改革不仅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其社保改革思路也正在依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009年2月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其官方网站就《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转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今年,亿万农民工的社保转续困难有望切实得到缓解,这对经常频繁在各省市迁徙的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然而,仅仅是在两年前,我国还在考虑为农民工建立单独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这意味着政府已经注意到我国社会保障推进过程中的‘碎片化’问题,并试图避免将之进一步强化。”郑秉文说。

浙江大学社会保障专家何文炯也认为,虽然在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该办法为符合农民工特点进行了相应修改,但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仍然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之下的。

“‘大一统’显然是大势所趋。”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教授朱俊生指出,碎片化。制度不但会造成各社会群体竞相攀比,进而持续加大财政压力,严重时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摘自《经济参考报》2009年3月12日 陈圣莉/文)

相关链接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今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制度建设,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开展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全面推进省级统筹。

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三是提高社会保障待遇。

第4篇:社保制度范文

从对目标人群的广覆盖、在财务上可持续和管理简便这三条标准衡量,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几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在运行中都有非常突出的问题。

虽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取得的改革成就值得充分肯定,但客观地说,在养老、医疗以及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领域,改革及体制建设的问题依然很突出。

覆盖面窄且难扩

覆盖面难以顺利扩大,使得各项保险仍只能在以传统国有经济部门为主的范围内实施。而这一参保群体老职工、下岗职工多,养老保险抚养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失业发生率都很高。所以,各项保险必须以高缴费率甚至通过逐步提高缴费率来维持收支平衡,进一步导致扩大覆盖面越来越难,缴费率越来越高,陷入恶性循环。

从现实情况看,除失业保险外,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的实际覆盖面离目标覆盖面还相距甚远。至2002年底,全国按照官方统计的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包括企业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11000万人,而同期全国城镇从业人员数量为23940万人,参保人数还不足目标人口的半数。从医疗保险的情况看,2002年底,全国参加医疗保险的总人数仅约9000万人,差距更大。

更突出的问题是,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变得越来越难。其原因有很多,最核心的问题还是缴费率过高。目前,多数地区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雇主)缴费都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一些城市甚至超过25%:医疗保险的单位(雇主)缴费多数为工资总额的6~7%;失业保险单位(雇主)缴费基本都是工资总额的2%。仅此三项保险,多数地区的雇主缴费就已经达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明显高于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另外,多数地区的个人三项保险缴费合计也在工资额的10%左右。

过高的缴费率大大影响企业的人工成本及赢利水平,必然使企业以各种方式逃避参保。

财务难以持续

财务难以持续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帐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目前的规模基本在300亿元左右。由于没有实施全国统筹,不同省份存在一定差异。如在2001年,浙江、福建、山东三个省份能够做到收支略有结余,其余省份全部收不抵支,特别是老工业基地,问题已经极为突出。最终,只能依靠各级政府的财政补贴,解决体制内的收支不平衡问题。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如2001年,全国有8个省份失业保险金当年收不抵支。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刚刚开始实施。虽然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其一,医疗保险之所以到目前为止能够做到统筹基金收支平衡,是以牺牲了很多人的受保障权利为代价的。在几乎所有地区,能够按时缴费即可参保,否则就要被排斥在医疗保险体系之外。现行医疗保险事实上成了“富人俱乐部”。其二,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三,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同时,参保者对扩大可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的呼声非常强劲。在这种背景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管理漏洞很多

几种主要社会保险的组织管理基本都陷入这样一种状态:如管理不严,势必出现大量投机行为,导致财务危机日趋加剧;如严加管理,势必大幅度提高管理成本,甚或带来其他方面的矛盾。因此,能否实现预期管理目标值得怀疑。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单位(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近年来,体制内抚养率进一步发生不正常攀升,收支矛盾进一步加剧,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事实上,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一直较为普遍。

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中的问题更为突出。设计得最为复杂的“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远不能实现对个人和机构的有效约束。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却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鉴于这种现实,目前很多地方对医疗服务机构都采取了保险费用总额控制(比如对住院实施定额结算)的方式,虽然降低了费用超支风险,却带来了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降低治疗标准等其他问题,使医患矛盾以及参保人群对制度的不满大幅度提高。

难以实施有效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管理基础薄弱的因素,比如人们对制度的遵守意识不足、管理部门缺乏经验等等。也有制度设计本身的原因,比如,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方面,涉及投保人就业、工资等方面的信息体系非常不完善,且部门、区域对信息的分割严重。发现问题,也没有严格而具体的处罚依据和手段。在医疗制度改革方面,医院体制改革和医药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致使医疗费用无节制攀升,大量违规行为难以避免。再加上其他配套改革的滞后,必然使各项保险陷入难以有效管理的局面。

几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还面临其他一些问题。比如,几项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仍然都较低,基本还以地市(甚至县市)为统筹单位,大大降低了社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在养老保险方面,至今还是企业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两套制度并存,其不仅在组织模式、筹资方式等方面大不相同,待遇水平差距也非常大等等。

反思社会保障制度理念及设计

经过多年改革,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几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反而全面陷入困境,并非偶然。这与制度改革的理念、改革方案的设计等等都有关系。其中的一些问题值得认真反思。

多目标之间的关系平衡

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社会目标、经济目标以及政治目标。从中国的现实看,还有为改革尤其是国有部门改革提供条件的目标。这些基本目标看似都不复杂,但同时使多种目标都达到最大化几乎不可能。

以养老保险改革为例,早期的出发点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支撑,通过国有经济部门内部的统筹解决不同企业间负担的不均衡问题。不过,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内,社会保险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目标没有得到重视。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扩大覆盖面的过程中,没有妥善处理群体间关系,转嫁负担的动机相当明显。至上世纪末期,对稳定的追求又成为第一位的目标,开始实施养老金发放的确保。

这些年的养老保险改革,还对部分群体利益迁就。以一般性税收向只覆盖少数人的养老保险提供巨额资金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与企业养老金待遇存在巨大差异、且迟迟不进行改革。毫无疑问,以默认现有利益格局为基础进行改革,当期的成本会较低,但长此以往,势必加剧潜在的矛盾,未来的改革障碍也会越来越大。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问题则是过分考虑经济目标,片面追求财务上的可持续,甚至不惜牺牲相当一部分人的医疗保障权利。其结果是,实际受保的人群数量相当低,尚不及计划经济时期的人数。

政府“越位”又“缺位”

政府在一些领域管得过多。虽然改革以来一直强调要建立由政府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以及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保障体系,但政府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水平明显过高,大大挤占了其他保障计划的发展空间。其结果是使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政府依赖过度,也导致政府责任过重,压力过大。

与此同时,某些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未能很好地承担。表现最突出的是养老保险改革领域转轨成本的责任回避问题。这些年的重要改革目标之一,就是要从现收现付体制改为(部分)积累制。要想顺利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必须承担转轨成本,但这些年的改革却一直回避直接承担有关责任,而是试图通过扩面、提高当期参保者缴费水平等方式“消化”转轨成本。其结果不仅使转轨无法顺利实现,制度本身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另外,一些不该放的领域却放权过度,表现最突出的就是对医疗服务机构甚至公共卫生机构行为过分市场化的纵容。

不重视关键技术手段

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操作性技术设计与应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具有决定性意义。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重基本模式选择,忽视关键技术的设计与调整。以养老保险改革为例,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当养老金收支开始出现不平衡时,社会各界普遍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基本模式有问题,只要把以支定收的现收现付体制改为积累制,似乎就可以万事大吉。从实践看,这种选择过于简单。如果能有计划地推迟退休年龄,逐步降低明显过高的养老金替代率并改革养老金调整机制,问题并非一定不能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当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基本养老金制度面临收支不平衡问题时,首先考虑的都是利用调整退休年龄、调整替代率等技术手段,而非简单地进行基本模式调整。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样存在忽视关键技术的问题。比如,其不仅涉及资金平衡问题,也涉及保障标准确定、对供需双方行为控制、药品生产与流通体制规范等一系列问题。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整个体系失灵。从这些年的改革过程看,除了千方百计对参保人行为进行控制外,其他领域的政策设计和配套改革都非常落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陷入困境也就在所难免。

总之,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迟迟难以获得突破甚至逐步陷入更大危机,在很大程度上与不重视关键技术问题有密切关系。

改革应是重构而非改良

现在,社会保障制度组织和运行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巨大变革,无论是组织方式还是制度目标都必须进行全面调整。因此,改革应是重构而非改良。

不过,这些年的很多改革都受到旧体制的强烈左右。其中,养老保险领域

的问题最为突出。迄今为止,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基本还延续着上世纪50年代所确定的模式及组织管理方式。企业养老保险改革都是以解决过去体制中的特定问题来维持体制的延续为出发点,不仅在改革方式上没有突破,在保障目标、组织方式上也没有顺应经济与社会体制的要求进行突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也存在类似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对应建立什么样的新制度缺乏明确思路,另一方面则是对将新制度建设与旧体制遗留责任处理分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这些年的改革中,其背后的制度设计理念就是试图完成新制度建设和旧体制遗留责任处理的多元目标。改革实践已经证明,这是不现实的。

政策制定的参与

任何政策的形成必须充分注重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首先,方案的形成需充分研究。其次,必须形成有效的试错与纠错机制。

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各种社会保险制度既涉及理论问题,也涉及管理和操作问题:既涉及经济和财务问题,也涉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此,任何政策的形成必须充分注重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但是,回顾十余年来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是方案的形成缺乏充分讨论和研究。从政策形成程序看,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基本都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进行政策设计,缺少多部门之间、官员与学者之间的充分讨论与合作研究,必要的征求意见过程往往只是形式,社会公众的参与更谈不止。其结果,方案本身通常带有或多或少的部门偏好色彩及明显的部门业务局限性,最终影响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二是缺乏对不同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很多改革方案设计无论在制度模式选择方面还是在具体操作方面都较为单一,没有替代方案,以至于出现问题很难有退路。有时也会走向另一种极端,即多种方案并存。

三是某些改革方案的形成有时受“框框”严重左右。最典型的是“统帐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客观地说,目前正在全面推广的医疗保险制度从讨论阶段,就一直有诸多不同意见。最终选择了目前的制度,最主要原因在于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决定》中提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毫无疑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是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文件,但并非是必须完全照搬的教条。然而就是这句话,左右了整个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与改革过程。

另一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试点不充分,未能形成有效的试错与纠错机制。客观地说,很多试点并未能够取得应有的成效。一是试点的目的存在偏差,往往不是将试点定位为试错过程,而是将试点定位为推广的前奏。二是在试点过程中及试点结束后不能客观地总结经验和问题,不能够认真纠错。其结果,往往导致有缺陷的方案付诸实施。目前中国几种主要社会保险制度陷入困境,与这种不合理的政策形成机制有很大关系。

背景资料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录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经两次修订,全面确立了适用于中国城镇职工的劳动保险制度,其实施范围包括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实施数十年之久的公费医疗制度自此建立:

1955年12月29日,国务院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退职制度由此确立;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

到1956年,中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国家(通过中央政府)为主要责任主体、城乡单位担负共同责任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国家直接承担着统一制定各项社会保障政策、直接供款和组织实施有关社会保障事务的责任,城镇企业单位负责缴纳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农村集体则担负着救济“五保户”和优待烈军属等责任,各单位开始普遍承担起实施有关社会保障政策的任务,国家(通过政府)与单位在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实施过程中日益紧密地结为一体。

1957年3月和1958年3月,国家颁行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法规,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为一项独立的制度安排;

1962年2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开始在农村普遍建立起县、乡(公社)及村(生产大队)三级医疗保健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乡村得到确立。卫生部、劳动部、内务部等亦有关决定,对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农村五保保障和军属优待制度等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军人退休制度亦得到确立。

农村合作医疗经历了“一哄而起”和在一些地方办办停停的现象,拟议中的社会保障制度调整任务并未完成。

1968年底,国家撤销主管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事务的内务部,负责劳动保险事务的工会亦陷入瘫痪状态,劳动部门受到削弱,国家已经无法有效掌控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1969年2月,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的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原在劳动保险金开支的劳动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形成待遇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实行由企业实报实销的“企业保险”模式。自此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单位组织来维持和延续。城镇企、事业单位包办社会的现象迅速扩张,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走向自我封闭的单位化。

1978年,国家重设民政部,主管全国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事务,劳动部门的工作亦开始恢复正常。与此同时,国务院还先后颁行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法规,对于恢复被“”破坏了的退休养老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离休制度由此确立,并与一般退休制度一起构成了退休养老制度。

1984年10月20日,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城镇继农村承包责任制改革后正式步入经济体制改革时期。至此,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单位保障制意味着只能走上重大变革的必由之路。

1986-1993年期间,国家提出了社会保障社会化原则并通过中央政府的推动取得了进展,改变单位包办社会保障事务的做法成了改革的重要内容,个人亦开始承担有象征意义的缴费责任等,社会保障社会化开始替代社会保障单位化。这一阶段,在城镇强调社会保障要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在农村通过大规模的扶贫运动来消除普遍贫困现象。

1993-1997年期间,社会保障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和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但此消彼长。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社会保障社会化自此成为改革中追求的主要目标,并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政策实践中,但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亦未明确宣布废除。

1994年1月23日,国务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自此走向规范化;

同年4月14日,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在城市开始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年还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一2000)》、《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扶贫工作与住房制度改革步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此后,国务院先后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使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国务院还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等,促使城镇贫困救济政策走向制度化,卫生体制改革亦被正式提到改革日程。

第5篇:社保制度范文

我国改革开放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进入深化改革的攻坚阶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铁饭碗”,提倡劳动力自由流动、自主择业的要求已经基本达到,带来的是新的问题,即打破“铁饭碗”后吃饭问题靠什么保障?择业未成时谁给生活费?企业不景气甚至破产时谁给报销医疗费,谁发退休金?诸如此类问题,使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摆到改革的前列,当前,保险制度的变革就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现实和理论问题。

首先,保险制度由企业自理、部门自理,走向社会化保障制度,产生了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很多老企业背负着巨大的退休职工经济包袱,削弱了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其次,经济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权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风险和负担的再分配。企业改革客观要求社会管理制度建设跟得上,特别是职工本人无法解决的生老病死的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制度是总的方面,它包括经常性的退休金、医疗费、住房购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发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险制度来集千万人的资金,资助少数人的危急之需。没有保险制度不但不利于个人也可能拖垮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承担了政府安定社会、解急救难的功能,因此,社会保险需要企业、单位、个人的长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让其早日增强实力,应付不测。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经济改革一样,要步步深入,层层推进,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社会管理制度还不完善、社会积累还不丰富、人们的思想觉悟还不高,在这种现实的条件下实现社会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势利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有关方面的潜力。社会保障制度既然能够造福社会、造福人民,那么就应该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积极性,大力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比如说,筹办各种募捐、义卖等形式的慈善活动,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种基金必须不以赢利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须如数用于社会保障事业,即使是其中的社会保险也必须坚持这一条,与商业保险划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会保险发展壮大的关键恐怕离不开“来自社会,全心全意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自身发展宗旨。社会保险承担了稳定社会、救危解困、为企业和单位松绑的职能,它分担了政府有关方面的职责,因此社会保险工作要充分考虑遵从商品经济规律办事,不能做长期亏损的生意,但作为政府应管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分担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义出现更为有利。

二、社会保险实践的启迪

通过几年努力,广州的社会保险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进入营运阶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以社会保险为主力创立新型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场史无前例的历史创举,也是一次举步维艰、困难重重的改革“长征”。社会保险既要解决参与者的有关项目保险问题又要解决缺乏政府资金注入的问题。从广州情况看,诸多大宗或突发性的支付项目都要依靠社会保险,其发展前途当然可观,但在开始阶段社会保险实力则令人担忧。因为社会保险本身也需要一个资金和经验的积累过程,难免有起伏兴衰的曲折过程。

根据资料分析:1996年广州市失业保险基金缺口400多万元,应缴未缴的企业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难企业办了养老金缓缴手续,缓缴金额达2亿多元,靠全市调剂的单位占总数的40%。企业发展不平衡形成苦乐不均,而有了社会保险,矛盾就可以集中社会力量来解决。解决的办法既要靠社会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时又要靠企业的改革求得生存与发展。对那些处在变革之中的困难企业更需要社会保险扶持渡过难关,这些困难企业多是纺织、电子、航运、供销、交通、区街集体企业等,社会保险既然担当了政府部分职能,也应得到政府财政、税费政策的优惠和支持。对困难企业职工的救济可以通过社会保险去发放、管理和运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实施社会福利措施,有利于监督、测算和及时有效地运作。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在实现社会稳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国家、企业和职工分别合理负担,尽快妥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开创一个新局面。

三、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开拓更广的领域

社会保险靠全社会的普遍参与,以千万人的资金来资助偶然的个别支出,以长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经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积累支付后代的保险等,才能使社会保险的根基越扎越深,树冠越长越大,所荫庇的社会成员日益增加,所资助的项目更加有力。从经济学分析,社会保险体制有几种类型:

其一,供款基准制,即保险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该受益人过去在保险体系中的资金贡献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运用预筹积累的方式来筹集资金的。其原则是,先积累,后受益,而且资金积累的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时间里,按照一定的缴纳比例规定,逐年逐月地交费累积而成的。其主要优点在于,它能够保证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不会发生寅吃卯粮的问题,受益的多少取决于积累数量的多少。其具体方法是采取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障体制中引入激励机制,由于个人账户产权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调动人们进行积累和劳动的积极性,避免吃“大锅饭”的旧病复发。

其二,受益基准制,即保障措施对具体受益人的提供取决于(或主要取决于)规定中的受益与否的标准(或公式),按照受益人当前的状况(如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失业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而决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条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经在资金上贡献的多少,从资金筹集方式看是采用现收现付制来筹集资金并满足当期的支出,这种强调同等条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会公证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锅饭”的问题,缺乏激励机制,但管理相对简便,主要的资金来源是税收,不涉及投资及投资回收问题,因此管理成本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准制与受益基准制两种基本类型择优而成。利用受益基准制来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而使用供款基准制对具体个人提供附加的个人保障。也就是用较低的所得(薪给)税税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财政收入,由财政支出按某种受益公式对退休、医疗、失业、伤残、意外等提供水准较低的但普遍适用的基本保障,这一部分保障强调公开性和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但大多数人不会满足于低水准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准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个人账户,自存自用、预筹积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确的激励特征。

社会保险中着重在养老、医疗和伤残、失业等几项中具有供款基准制特征,不同于商业保险,但也带有商业保险的某些特征,就是参与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准制鉴于人们对未来风险的非理性预期,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储蓄积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预经济的功能就更加明显,而且不同时期可能要求不同缴款比例的储蓄额。对于已参加公有制企业工作多年的职工,他们过去对社会积累的贡献大都形成国有资产,因此在实施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时则应考虑到原有的贡献,当公有制企业老职工面临不能支付社会保险缴款的困难时,有必要从财政上予以资助。再一个途径就是通过社会援助、募捐筹资。在新旧体制交叉的过渡时期必须通过一套渐进、协调的灵活方法来完成机制的转换。

就广州的现状来说,采取分门别类的混合制更为适合,即以供款基准制为主,从每月工薪和企业中相应支付同项的筹款项目形成养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户也应纳入其中,有余力的个人可以额外加入商业保险取得退休后比别人多些的退休保险金。对医疗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准制,即以收纳所得税来建立,以多补少,以社会力量来救一时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会保险体制的建成速度,必须做到教育市民认识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自觉参与社会保险的必要性。这是必须经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险事业,必须有国家、企业、政府几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过有效的机构去运作社会保障体系,又必须投入相当的财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强制性的手段(规定凡领工薪者必须参加相应的住房公积金、退休金、养老、医疗等保险),也要运用商业性的自主参预的手段(如商业人寿保险等),提高国民抵御风险、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会安全网络不能只用一根绳,必须有多条绳有机交织而成。

第6篇:社保制度范文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一)韩国社会保障理论基础――“国家调整论”。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国家调整论”为主要依据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从社会支出比重和变动规模上讲,韩国以最小的社会支出费用获得了最大的社会福利效果。取代对人力资源的投资以家庭等社会非公共部门承担的方式,使一切可利用资源都用来进行社会物质基础的扩大再生产,这是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战略。也就是说,韩国通过国家经济增长的波及效应来增加社会福利。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1、社会保险。韩国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主,其社会保险的种类主要有:年金保险、医疗保险、产业灾害补偿保险以及雇佣保险。年金保险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公务员年金,适用于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以及遗属;第二类是军人年金和军人保险,适用于现役军人和遗属;第三类是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在韩国国立学校的教职员为公务员,因此单独设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年金;第四类是国民年金,适用于18岁至60岁的一般国民。不同的年金保险,实行不同的缴费政策。医疗保险分为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医疗保险、单位医疗保险和地区医疗保险三类,地区医疗保险又可分为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产业灾害补偿保险,费用由雇主一方负担,对与业务有关的职业病及因产业灾害而发生的工伤、疾病、残废、死亡等进行医疗服务或给予生活补贴。雇佣保险于1995年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对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

2、公共救济。公共救济是利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帮助其进行自救。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灾难救护。生活保护对象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和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有功人员生活保护是对国家有功人员如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等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灾害救护是对在同一地区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发生多数罹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

3、社会福利服务。社会福利主要包括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等。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和敬老优待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韩国政府注重促进残疾人就业,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需招3%的残疾人。儿童福利主要针对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通过建立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辅导设施等。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此外,还针对流浪者进行收容和职业训练等。

二、韩国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中韩两国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非常相似,经济发展基础和起点也基本相同。韩国经济虽比较发达,但其发展路径和我国改革开放后的情况也有一定的相似性。虽然国土面积、人口、民族结构、地区差距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但其社会保障制度仍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保持制度的高效性。韩国社会保障以较小的支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效益,极大地促进了韩国经济社会发展。韩国社会保障支出水平一直很低,社会保障总支出占GDP比重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但几十年来这很少的支出却使韩国的社会福利水平有很大提高,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高速增长。韩国经济从1963年至1996年连续33年以平均超过8%的高速度增长,从一个贫穷落后的农业国一跃成为亚洲经济强国,创造了令人瞩目的“汉江奇迹”,1997年韩国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排名第10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比较低,1999年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0.4%,但与韩国相比效率不高,我国应该探索一条以低支出获取高效率的道路。对于还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今后一段时间保持一个比较高的经济增长率是我国的一个重要战略任务,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非常有限,如何建设一个合理高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福利,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韩国的经验很值得借鉴。

(二)重点搞好基本保障,消除城乡二元结构。韩国的四个基本保障即基本收入、基本医疗、基本教育、基本居住,重点在于向国民提供基本水平的保障待遇。这四个保障大项齐步走,全民皆享有,没有城乡差别,国民安居乐业有了基础。韩国政府为了重点搞好“四基”保障,很注意城乡的平衡问题,力图缩小城乡社会保障的悬殊差距。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差距悬殊,城市不管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还是普通居民,都有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享受着高就业、高补贴的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却陷入了危机。在消除二元结构方面,我国应秉持“低水平、广覆盖”的理念,使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福泽。

(三)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韩国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时,总是立法先行。诸如,制定了《公务员养老金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养老金法》、《国民福利年金法》等基本法规。几乎每施行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总是先有一项新的法律出台,对于这项保障制度的实施做出明确规定,使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而言,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严重滞后,很多事情都是先试点、后推开,工作一开始就不规范,容易引起攀比,最后产生难以统一的负面效应。

(四)统筹协调解决失业问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后,韩国的失业问题非常突出。为缓解就业压力,韩国政府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统筹考虑就业与社会保障,统筹考虑就业与劳工制度改革,统筹考虑就业与企业发展,在多种关系的协调中,促进失业问题的解决。

1、促进企业发展,缓解就业压力。在解决就业问题的过程中,韩国政府采取了改革企业体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等方面的措施,旨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做强做大,生产和经营规模得以扩张。通过企业规模的扩大和催生新的企业,创造更多新的就业岗位。

第7篇:社保制度范文

社会保障费改税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关系到整个社会体制改革。为了确保费税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时,应对其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分析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而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所以应当加快建立社会保障税制的步伐。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随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政府机构改革以及医疗制度改革,加之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参加商业保险的同时,迫切希望国家为其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费改税”后,征收具有强制性,管理具有规范性,税款具有专项返还性,能够保证所有纳税人从中受益,易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另一方面,当前,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地方政府的一大难题,从而使社会保障“费改税”不会像其他“费改税”那样,因为部门的既得利益受影响而消极抵制。因此,开征社会保障税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

其次可靠的税源基础。经过20年的改革,经济货币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国民收入有显著的增长,城乡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78—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上升到2366元,增加了17.7倍。城镇居民的人均家庭收入由1981年的500.40上升到2001年的6860元,增加了13.7倍。同时,我国城镇家庭实际储蓄率水平也有很大提高,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潜力相当大。根据国家统汁局统计资料表明,1985年全国城镇居民家庭储蓄率为8.9%,1990年为15.3%,到1999年上升为21.2%。2000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6.43万亿元,2001年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7.376亿元。可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稳定可靠的税源基础。

再次,有较高的税务行政效率。把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收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可以利用税务机关已经具备的健全的征收手段和严明的税收法规,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有稳定的来源。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还可以使该项收入法制化、公开化、规范化,节约了征收成本。

最后可借鉴的国外经验。目前,在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50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社会保障税或类似税种,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以社会保障税宋代替其他筹资方式的趋势。从现实情况看,社会保障制度越成熟与完善,电越重视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凋控与收入调节。从开征该税种的国家来看,无论是他们征税的依据,还是征税的尺度和征收与管理的办法都为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制约因素

我们必须看到,由社会保障费过渡到社会保障税,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近期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首先,我国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必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这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人口分布、工资水平等差异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近期在全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就难以适应各地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会对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其次,社会保障税的特殊性也使这一税种短期内难以出台。社会保障税具有历史的延续性,一旦开征将滚动影响几代人,因而社会保障税的设计必须十分周到、严密,尽可能符合国际上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减少后续改革的难度。目前,我国各地的情况十分复杂,我们的经验还不多,这是我国近期难以全面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障费,社会管理成本较高。社会保障费具有专用性和有偿性特征,其征收资料必须在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保留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因而管理要求很高。它需要建立两套缴费单位与个人台账、两套机构、两套人马、两套计算机系统,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也与社保部门管理方式有很大出入。这些都会明显加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社会成本。据测算,开征社保税以后,将有可能使纳税人的负担率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这无形中就增加了政府的管理风险与压力。

第四,社保基金改为社保税后,还会提出一个问题: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称?基金缴纳者交一定费用,就可以相应地享受到社保权利;而转变为纳税人以后,权利与义务就不是一个对应关系了,这对纳税人来说,承受能力是要面临考验的。

二、我国社会保障税税制的设计问题

纳税人。根据国外通行做法,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外资企业的中方人员、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均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义务人。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障税的法定纳税人,但财政部门与行政单位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保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点,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因地制宜,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

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障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以及自营人员的事业纯收益额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或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各类职工的实际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净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启、收入均不计人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的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障税的计税依据。鉴于社会保障税是权利与义务对等、专款专用的一种特定目的税,原则上不应予以减免税。依照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与所处的发展阶段而言,采用累退性质的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制是较为适宜的。一方面我国目前工薪阶层的收入相对较低,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不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有利于个人劳动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就纳税意识与对人的心理影响而言,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较累进税易为人们所接受。另外,从税务分析的角度看,带有上下限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内在灵活性,可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调整最低生活费收入、应税收入上限、供款率等指标来适应经济的不同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也保证了税收收入的稳定性。

第8篇:社保制度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障审计认识思考

论文摘要: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一种制度。加大社会保障建设力度,建立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就目前而言,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资金的管理与运作,如何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监督是十分重要的手段之一。本文结合审计工作实践,浅谈个人对社会保障审计的几点认识和看法。

1社会保障审计意义及作用

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对于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1.1促进我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审计是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完善的助推器。从宏观看,社保审计促进了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使社保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推动工作进一步规范:从微观讲,社保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相互融合,在实行监督检查的同时,为社保基金管理和经办机构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服务社保工作更好地开展。

1.2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基金流失。社会保障审计开展,进一步规范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等管理、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有效防范了基金的流失,使社会保障基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1.3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的关心,也是人民群众共同享受改革开放伟大成果的重要举措。开展社会保障审计,就是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审计的职责,使社会保障基金的每一分一毫都真正能用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上,用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上。作为一名审计工作者,就是要用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站好岗、服好务。

2社会保障审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社会保障立法的相对滞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导致审计定性、评价难,审计决定落实难。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保障险种陆续出台,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滞后,不利于基金规范管理。由此给审计的实施和判断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审计工作人员在了解大量的政策法规的同时,还要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一致性和衔接性,从而做出相应的判断。另外,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大多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对违反法规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审计处理依据不明确。

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在审计中存在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现象,给审计决定的落实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比如,在某专项基金审计过程中发现,此项基金存放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基金的安全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同时又更便于服务农民。然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必须将基金存放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这就造成了合情合理与合法之间的矛盾,相关的审计决定落实起来也就有很大难度。

2.2社会保障基金种类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加剧了审计力量与工作量之间的矛盾。社会保障基金几乎覆盖于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种类多、覆盖面广的特点。从种类上看: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基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基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等:从收支渠道看,其资金来源有各级财政拨款、单位及个人缴纳、社会捐助、基金存入银行利息收入、结余基金购买国库券利息收入、滞缴罚款收入、调剂收入、补助收入、赞助收入等,从支出的范围上看,有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下岗、低保、救灾、扶贫、助残、退伍、福利院、五保户和贫困户临时救济等:另外,还有政策性极强、管理和经办机构多等特点。社会保障基金的这些特点,在加大审计工作量同时,也使得审计人员在有些行业是无法涉足的,例如在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医院的延伸审计调查只能停留在表面,对于药品是否滥用、是否存在挂床现象等均无法深入调查,这也无形增加了审计风险。

2.3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先进的审计手段运用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的效率和质量。近年来,国家大力实施“金保工程”,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在社保基金的管理中逐渐普及,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部门在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局限于硬件与软件的不足,审计部门特别是广大的基层审计部门在开展社会保险审过程中,不能充分利用计算机便利开展审计,尤其是软件开发不足等问题(在审计实践中曾出现社保专项基金业务审计软件无法容纳基金数据库的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保障基金计算机辅助审计无法正常开展,影响了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3审计对策

3.1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入手,加强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功能。社保基金审计不能仅局限于查错纠弊,更重要的是从管理上、制度上发现和揭露问题,服务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目前,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管理、运营和监督检查的角度都是不完善的。特别是在一些新的领域更加不完善,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存在基金结余大,农民报销药品范围小,报销比例低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使社保制度更加完善,就要求我们在搞好审计的同时,能够关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从中发现问题,认真分析,从管理上、制度上和体制上找问题、查根源、提对策,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3.2加大审计调查范围,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审计。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就不能仅限于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要结合审计开展大量的审计调查,弄清社会保障基金的种类、性质、金额以及管理、经办机构和运行模式等,全面了解和掌握社会保障基金的总体情况,根据掌握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和政府当年的工作重点,确定社保审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

3.3在组织实施方式上要积极探索“上审下”和“交叉审计”。开展“上审下”和“交叉审计”,一方面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审计情况上报难、审计处理难的问题,同时审计揭示的问题也比较全面系统,在此基础上提出的审计建议说服力强,影响面大,既能为党政领导的宏观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又能引起被审计单位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通过“上审下”和“交叉审计”,能够有效地整合审计资源,提高社保基金审计工作质量,同时还起到了锻炼审计干部队伍的作用。因此,社保基金审计特别是在基层的重点县区要坚持“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组织方式,进一步规范审计工作,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效果。

3.4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增强审计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社会保障基金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救命钱”,覆盖了社会的最基层、最贫穷和最需要关怀的特殊群体,体现出来的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这项工作开展得好坏、资金使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用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社会保障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方针相当多,而且还在不断的完善和出台之中,要搞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就必须全面理解掌握这些知识,强化业务学习也是十分必要的。

3.5切实提高审计人员的计算机水平,大力推进计算机辅助审计。社会保障基金量大、涉及面广,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仅凭手工审计手段很难在浩如烟海的资金信息流中找到违规违纪问题的蛛丝马迹,只有借助计算机审计等先进的手段,才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要积极创新,大胆实践,探索开展对社保业务系统和业务数据进行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新方法、新路子。计算机辅助审计在审前时就应介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熟悉相应的业务流程,采集、导入、转换、整理所审基金的财务和业务电子数据,通过对数据的初步分析,在此基础上把握总体情况,确定有关审计重点。进入现场审计后,就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查询、检索、计算、分析和汇总等多种功能,进行辅助审计,查找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9篇:社保制度范文

一、医疗保险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关于医疗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尚无统一的定论,对医疗保险的提法、表述及内容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从医疗保险的范围大小来看,可以分为广义的医疗保险和狭义的医疗保险。我国以往和现行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表面上看只支付医疗费用,但实际上通过其他制度也补偿了由疾病引起的误工费用,即是一种广义的医疗保险。我国计划要建设的医疗保险制度,应该是向着“健康保险”的方向;但由于我国的现实国情,短期内的医疗保险只能是努力完善医疗费用的保险或补偿。所以,本文所指医疗保险,其实质即是狭义的医疗保险。在此,有必要区分医疗保险和疾病保险。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特别是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二、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按照医疗保险费用来源的不同,可以将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国家医疗保险时期,二是社会医疗保险时期。

1.国家医疗保险时期。我国国家医疗保险时期的保险,按不同的对象,又可以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大专院校学生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公费医疗始于20世纪50年代初,当时,仅在部分地区以及某些疾病流行区的范围内重点实行。1952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措施》的规定,自此,便在全国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随着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不断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呈现较大幅度增长的趋势。1965年10月颁布《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1966年以来又相继出台一系列对药品的限制。1960年规定的不予报销的药品为6种,1966年时达到102种,1975年达175种,1982年又进一步规定凡标有“健”字的药品一律不予报销。总之,公费医疗制度使每个职工不论职位高低、收入多少,凡患疾病者均能享受免费医疗,解除了职工对疾病的忧虑,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

2.社会医疗保险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如医疗费国家和企业包得太多,超出国家生产力水平;缺乏有效的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仅能覆盖全国20%~25%的人口;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不均;劳动力流动不畅;医疗服务追求高成本,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重复建设等等。自1984年起,在政府的指导下,各地试行了一些小幅度的改革。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由此,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社会医疗保险时期。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实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有关部委就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操作规则,加上各种地方的地方政策法规以及试点经验,已经构成中国医疗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

三、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由于目前我国处于医疗保险的转型时期,因此,医疗保险制度在医保范围、医疗保险金的筹集方式和渠道、医疗费用支付方式、医疗保险机构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突出问题主要有:

1.保险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现行的医疗保险,由于制度不统一,使得我国公民有的有医疗保障,有的则得不到保障,造成了社会不公平现象。全国医保不平衡,启动城市多,覆盖人口少;中等城市参保多,大城市参保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多,困难企业参保少。这与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一规定相悖。由于缺乏统一的调剂机制,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极为低下,既影响企业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阻碍劳动力合理流动,也不利于多种经济形式长期并存和发展。

2.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由于享受人数的增加,老年职工的增多,疾病的变化,医疗技术的发展,药品和各项医疗费用的调整,各种高技术医疗设备的引进,加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职工对医疗需求的变化,使医疗费用开支不断增加。同时医疗费提取比例低于实际开支,使得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比例过高,负担过重。

3.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医疗保险药店的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出现了为了各自经济效益各自为政的局面。对于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由于管理不善,部分人员乱开医疗费用或用医疗保险中的个人账户购买生活用品。这些现象造成了新的医疗保险腐败和医疗保险基金的减少。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对策加以解决:

1.实行“部分统筹与单位自管相结合”。即住院和大病实行统筹,同时个人也要承担部分费用,以利于从利益机制上促使单位、个人关心节约医疗费用;而一般的门诊、急诊就医由单位管理,各个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不强求统一。这个办法有几个明显优点:首先筹资比例低,统筹资金容易到位。其次有利于用好管好统筹资金。由于统筹只管易于界定的病种,操作比较简单,监管成本低,控制方便。再次在一定阶段内承认并允许不同单位的职工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所享受的医疗保障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单位和职工易于接受。此外有利于各单位自管的医疗机构发挥作用,提高监管效率。

2.保费的收取可以尝试“成本倒推”,即从医院方面的医疗收入倒推算出各个单位应缴纳的保费。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简单易行,操作方便。二是体现了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额与给付额相一致,即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关系。三是有利于扩大医保覆盖面,创造“多赢”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