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社保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社保公积金政策

第1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审计结果表明,2005年以来,我市及各区县政府、相关开发区管委会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头等大事,克服财力紧张等困难,采取多种积极措施,拓宽筹集资金渠道,增加财政投入,扩大社会保障工作的覆盖面,不断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审计,也发现以下几个方面主要问题:一是部分区县和部门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不到位,个别险种存在应保未保和一些企业少缴漏缴社会保障资金问题;二是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审核管理不严,动态监督不到位,存在部分群体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问题;三是部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使用、滞留和未及时上缴社保资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农合等部分社会保障资金或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问题;四是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不健全,信息化程度低,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不高;五是社会保障资金理财方式单一,基金保值增值措施不力等。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社会保障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坚强的组织领导是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一是要健全我市各级政府及开发区社会保障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市、区县、开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安排部署、督促检查社会保障工作,协调和理顺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各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明确市、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各主管部门、乡镇(街办)以及各相关单位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和分工,科学合理划分责任。三是要把社会保障工作纳入市、区县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考评范围,严格考核。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或挤占挪用、违规办理、虚报冒领、套取骗取社会保障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二、努力提高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是规范和深化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一是健全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共享机制和办法,消除政府管理中的信息孤岛。人社、财政、民政、卫生、残联等社保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充分利用工信、公安、房管、工商、地税、公积金、国土等部门掌握的相关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信息,做好审核、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安、房管、工商、地税、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无偿的向社保主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管理信息,确保我市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政府部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市级社保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业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以公民身份证号为标志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平台和业务信息处理系统,构建上下贯通、左右互联、信息共享的社会保障信息化管理体系。三是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保障社保信息化建设必需的资金。四是市级社保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的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信息,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比对联查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堵塞管理漏洞,防范社会风险。

三、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业务管理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以及人社、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业务的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的监督管理,落实有关资金审批监管制度,切实保障社会保障资金安全。二是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落实社会保障资金的优惠利率政策,积极探索稳妥安全的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模式,拓宽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合法安全理财渠道,实现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三是要充分利用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车辆、人口变动信息,工商部门管理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房产部门管理的房产权属登记信息,公积金主管部门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税务部门管理的征缴个税信息等信息资料,进行比对审核与动态管理,及时解决社会保障待遇在申报、审批、发放、领取环节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四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政务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阳光社保”。五是要积极实行规范完整的社会保障资金预算,确保各级财政社会保障项目资金和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业务和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构建统筹兼顾、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相互促进的社会保障监督机制,发挥综合监督作用。

第2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

住房保障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形式,向低收入者提供财政补贴或实物援助,以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居住问题、改善其居住质量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背景下,建立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是使城镇居民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政府介入住房领域的理论依据

(一)住房的双重属性分析

住房是供人类生活居住的空间或场所,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资料。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的住房状况是衡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标志。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住房具有普通商品的私人产品属性,居民拥有或使用住房必须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另一方面,住房又具备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获得基本居住条件的权利,而且该基本居住条件应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即所谓“人人享有适当的住房”。私人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的双重属性是住房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研究政府介入住房问题的出发点。

(二)政府是住房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

在以住房市场为基础的住房分配体系中,人们对于住房质量和数量的要求取决于其对住房的支付能力。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大量的中低收入者的支付能力与具有适宜的住房标准的住房价格之间存在着鸿沟,这也是各国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主要原因。首先,实行住房保障的目的是维持社会安定、保证基本人权,因此应该由社会权利的集中代表——政府来承担住房保障责任。其次,住房保障的成本巨大,通过政府调动全社会资源才能解决住房保障的成本问题。而且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职能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可以降低分散保障带来的较高的执行成本。最后,住房保障的程序复杂,必须依靠政府的权威和系统组织能力来实施。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几乎都无一例外的在不同程度上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帮助,即政府承担了解决社会成员基本住房问题的主要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在当时较低水平的消费层次上,较好地满足了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然而,旧的福利分房制度下,由于租金低廉,房屋维护所需成本无法满足,政府背负着沉重的财政负担。与此同时,为应对东南亚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增加社会总需求,而住房货币化的改革也成为拉动内需的最好方法。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大致经历了三次主要的变革:

(一)1994年: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初步启动

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开启了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该文件以住房制度改革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住房商品化、社会化为目标,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

(二)1998年:停止福利分房,建立市场化体制

1998年国务院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文),该文件宣布全国城镇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全面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在中国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三)2007年:“24”号文公布,出台保障新政

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将我国的“保障性住房”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旨在解决目前“重市场,轻保障”的住房模式。该文件明确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改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着重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并提出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三、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廉租住房制度三大支柱,即通过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房解决稳定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通过廉租住房解决无购买能力的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住房公积金作为提供住房贷款的机构功能较弱。世行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中国有6330万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6260亿元人民币,但只有45%的住房公积金被用来发放住房贷款,而且只有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使收入较高的家庭受益。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使用是以工作就业为基础的,大部分非正规就业或失业的中低收入者因为承受能力的制约而无法使用公积金。因此,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只是城镇人口中的一小部分。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能力欠缺。从法律关系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之间是一种保管关系,而管理中心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既不是法人实体,没有自身资产,又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因而缺乏对资金保值增值的积极性。

(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经济适用房供应总量明显不足。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其建设用地由行政划拨,这使得长期以来以房地产业作为主要财政来源的各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投入力度较小,不少地方甚至停止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些仍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城市,也主要面向拆迁户供应,没有广泛面向社会上应保障的对象,这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要求及社会期望差距甚远。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缺乏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必须严格限定,中套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然而实践中,超过80平方米的户型占多数,且房间超大,装修豪华,已偏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真实需求。另外,实际操作过程中购买对象审核不严格,开发商炒号、增加商品房比率、加高楼层等花样层出不穷,政府监管机制难以到位。

(三)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属于完全的政府保障性质。廉租住房制度当前存在以下问题:

1.廉租对象覆盖面狭窄。廉租房保障的对象应该既包括具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居民,也包括城市中大量所谓“流动”但常驻城镇的农业人口。目前,各城市出台的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多限定于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城市中既买不起房,又非低保的“夹心层”和大量的流动人口则不在廉租房保障的范围之内。另外,随着社会的转型,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乡结合部土地被征后的农民也是不可忽略的新的住房弱势群体,但目前都未被列入廉租房保障体系的范围。

2.地方政府对廉租房制度缺乏积极性。廉租房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方式来配置资源,必须借助于政府的调控。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以及行为表现对政策实施结果有决定性作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重点关注市场发展对当地经济增长的贡献,却不重视廉租房制度本身的建设,甚至极少数地方政府把建廉租房作为短期的“形象工程”来对待。

3.资金短缺严重制约了我国廉租房的发展。制约廉租房发展的最关键问题还是资金。现阶段,政府虽然提出了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基金、直管公房出售中一定比例的归集资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多形式的资金筹措机制,但在廉租房实践中,大部分资金仍主要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府财政资金很难落实到位。

四、完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的财税途径

市场化解决不了住房问题,是西方国家探索了几百年得出的结论。住房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人权保障的属性,政府必须介入住房市场,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国虽已基本建立了由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但目前只有廉租住房明确要以公共财政资金为主,其他涉及住房保障的支出并未纳入财政预算中。因此,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有益做法,通过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一)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中的责任,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

1.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事权。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平收入分配是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因此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同时,由于住宅是不动产,不具有空间上的流动性,因此,其作为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体现为区域性的准公共产品,从这个角度上看地方政府也对其负有责任。世界各国的目前做法,也都是把住房保障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途径,在法律上明确各级政府在保障公民居住权利方面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相应的住房标准、价格水平以及个人收入水平也有较大差距,所以由中央政府统一制订住房保障制度的具体政策和标准是不合适的。应该由地方政府依据中央的宏观政策要求,制订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具体政策、法规和标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中的积极作用。

2.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财政支付能力是保证住房保障制度运行可持续性的基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效果。通过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中承担的责任,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权,充实地方财政收入,改变对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机制,减少地方财力过多依赖土地出让金等收入的状况,可以从源头上减少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扶持的动力。同时,要改变现在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制度,将土地出让金按使用年限计算收取年租,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开发商建房的成本,从而减轻消费者的一次性购房支出。

3.建立中央对地方的住房保障转移支付体系。为增加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力度,应尽快建立中央对地方住房保障资金转移支付机制。在转移支付数额的确定中,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充分考虑影响地方财政收支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财政收入、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与市政建设等因素,通过因素法测算出各地区的标准收入能力和标准支出需求,建立地方各级政府的标准预算,来确定中央对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使社会成员所享受的政府服务水平(包括住房保障)能够大体一致,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二)完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方式

住房保障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应该是国家财政。我国目前财政收入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投资比例过大,而社会保障的投入资金相当有限,没有建立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仍将经济发展、广开财源作为首要职责,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作为次要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树立政府是住房保障最后责任主体的意识,不能仅仅从眼前的经济效益来对待住房保障,而是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出发,统筹考虑住房保障的资金投入。

1.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财政资金筹集模式。住房保障资金的供给应以政府财政拨付的资金为主,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为辅,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即在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时,应坚持“以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具体来说应该包括:公共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基金的增值部分;社会福利奖券按适当比例提取部分、接受社会捐赠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从房地产交易中收取的契税和土地出让金、转让金中安排一块(比如原先安排的经济适用房用地改成商品房用地以后,政府原来免收而现在正常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第3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摘 要:住房公积金制度从最初在上海的试点运行到今天在全国的普遍推广,它在解决我国住房的问题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文章分析了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改革建议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在吸收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产生的制度创新。作为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在我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还通过带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但是,在房地产市场日趋成熟的今天,住房公积金制度日益暴露出很多问题。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存在也切实帮助部分民众解决了住房问题,但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逐渐显露,严重悖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社会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负面评价也越来越多,甚至有人提出废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住房公积金制度该何去何尝、如何完善,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研究策略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规范完善,使之更好地服务人民,保障人民利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功能范围小

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一种具有普遍保障的社会制度。然而在实际中,我国尚有一些企业或因能力有限或考虑自身利益并未为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企业职工身份、地位不同,待遇也不尽相同,即便是在同一单位内 ,也有区别对待,编内职工和编外职工的待遇完全不同。社会弱势群体如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本应受到援助但事实却并非如此。这些现象的存在加剧了人们对该制度的质疑。

(二)住房保障制度缺乏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远远没有达到这个目标,它不仅没有缩小贫富差距,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被质疑“济富不济贫”。这是由于低收入者往往无力购买房屋,只能存钱不能用钱,高收入者运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低息贷款拥有多套住房。在此过程中形成“马太效应”,违反了社会公平。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运作机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行政化”结构,公积金的相关决策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公积金储存到银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负有监督的义务。

在实际运作中管理中心既不是有财政作后盾的政府机构,也不是有独立财产的金融机构,没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也不能承担经营活动的风险,无成本聚集资金,使得混乱经营、违规操作、经营行为短期化及公积金资金监管形式化等问题不断涌现。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理委员会决策、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公积金的所有者没有发言的权利。监督机构设置不规范 ,内部监管力度弱,管理手段落后。甚至很多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专门负责监管的部门,缺乏必要的内控机制。加之公职人员既缺乏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动力,又缺乏公积金有效管理的压力。他们往往受利益或政绩驱使,利用职务之便,屡屡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使住房公积金陷入风险之中,很难完成公积金所有者委托的监管任务。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议

(一)拓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就业群体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目标客户内涵比较模糊。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在我国蓬勃发展,但是缴费率较低。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市场接轨,全面推进覆盖面,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中低收入者、非正规职业者纳入制度范围之内,坚决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拓宽制度的覆盖面不仅能增加资金来源,也可使更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体系中,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 采取多种措施,向低收入者倾斜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提取额度不能帮助绝大多数人实现购房的设想。住房公积金的定位应作出相应改变。针对效益不好的企业、低收入者可以制定操作性强的不同征缴、贷款配套倾斜政策,如减免政策、缴存奖励,增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解决住房问题,如对中低收入职工租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积金贷款的贴息业务;对中收入职工购房,可适当降低贷款的首付额,延长贷款的期限,合理降低担保、评估的费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现有试点政策,一些城市允许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住房公积金改为住房免税工资或住宿补贴。

(三) 不断革新制度,使管理趋于合理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具备企业法人的性质,不具备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抵抗风险能力弱;管委会组织松散,决策流于形式。对此,可以借鉴新加坡经验,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为一个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强化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市场化行为,形成完善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管体系,发展多种金融工具,完善住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好处是可以由政府作信誉担保。在改制以后,管理中心摇身一变成为具有风险抵抗能力的金融实体,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及管理工作。

(四)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建设

监管是资金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监管不力将导致资金流失。为有效防止与杜绝住房公积金监管中的寻租行为,应按照不相容原则,使住房公积金的监督职能与决策管理职能相分离,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组建专业的监督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全面监管。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银行形成互惠互利、共防风险的战略伙伴关系,建立起良好的沟通关系和信任机制,双方定期沟通信息。最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

总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本定位是好的,但后来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决策、管理、监督机制更加标准,是推进经济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为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就要不断地对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出路,以便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有效地发挥其保障作用。(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1,2.

[2] 刘延暇.住房公积金运用现状及问题研究[J].经济论丛,2015,(3):215.

第4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财政学理论根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将财政政策分为扩张性、紧缩性和中性三类。中性的财政政策是指财政活动对社会总需求的影响保持中性,财政的收支既不会产生扩张效应,也不会产生紧缩效应。财政政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政策的中性。

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自2005年开始我国将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财政政策为何转型以及如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广大财政理论及实际工作者需要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积极财政政策出台的背景

积极的财政政策是在一定程度上以适当扩大财政赤字和国债发行规模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适度增长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我国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是在中国出现了外部影响的不确定性增加,国内有效需求不足,投资、出口和经济增长乏力等情况下,在政策环境允许的限度内,所采取的一种阶段性或反周期性的适度扩张政策。从本质上讲,积极财政政策是一种扩张性的财政政策,主要以国债和支出两大政策工具的运用为主。

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影响。1997年7月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1998年逐渐显现,尤其是外贸方面受到的冲击更为明显。外贸增长幅度明显放慢,并于1998年5月出现负增长,极大影响了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这种形势客观上为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创造了基本条件。

二是中国经济处于周期性低谷阶段,经济增长明显趋缓,并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同时,物价水平持续负增长,居民消费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均下降,通货紧缩显现。

三是买方市场全面形成。1997—1998年我国出现了全局性的“买方市场”,绝大多数产品供给能力大量闲置,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影响和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

四是货币政策效果不佳。尽管货币政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放松银根、刺激需求的政策,中央银行先后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并取消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限额控制,降低准备金率等,但货币政策没有产生足够明显的政策效果,其操作空间和余地已经相对狭小。

在上述背景下,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我国自1998年开始启动了积极财政政策。实行7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对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拉动经济增长(平均每年拉动经济增长1.5—2个百分点)、刺激投资需求、增加出口、推动产业结构调整、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二、积极财政政策转型的原因分析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看,扩张或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常是一种短期的临时性反经济周期手段,长期实施则有可能导致财政风险增加并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运用财政政策调控宏观经济、刺激经济增长过程中,都会遇到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和转型问题。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初衷是希望通过扩大政府投资使总供求均衡维持在接近充分就业均衡的水平,利用投资转化的收入效应改变居民消费预期、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增强民间投资意愿,最终使市场机制恢复自主运行能力,经济增长恢复内在的秩序。这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但是作为一项反周期调节的政策,积极财政政策始终未能在刺激有效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恢复经济自主增长方面产生明显的效果,投资需求越来越依赖政府,对居民消费拉动弱,而政府消费率却节节上升。

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国经济运行已进入新一轮快速、稳定增长期,民间投资能力迅速扩大、外部经济环境改善。同时,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坚持“五个统筹”、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已经箭在弦上,作为宏观经济重要调控手段的财政政策本身为适应这种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在情理之中。

积极财政政策转型,并不意味着财政将从建设投资领域全盘推出,而是赋予其更多、更重的宏观调控战略职能。实际上是要将短期策略性财政政策逐步转向中长期的战略性财政政策,或是要将积极财政政策逐步转向均衡财政、协调财政或者中性财政,它是包括财政调控目标方向、调控手段组合、调控方式方法的适时、适度转换在内的一个系统工程。

从当前的突出问题来看,随着民间的以及地方政府驱动的投资明显趋于活跃和旺盛,我国投资总量的增幅过大,同时货币供应量增长偏快,物价上升,通货膨胀压力加大,取代通货紧缩而成为经济运行中矛盾的主要方面。而扩张性的积极财政政策毕竟是宏观“反周期”操作适用于经济低迷阶段的政策类型,当通货膨胀逐渐成为影响宏观经济发展的压力时,继续实施这一政策,将形成逆向调节并加大经济健康运行的风险和阻力。因此必须实施财政政策的转型。

1、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逐步化解累积的财政风险

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7年来,期间仅发行的长期建设国债就达到9100亿元之巨,财政赤字率从1997年的0.78%上升到了2003年的3%,国债余额已经超过26000亿元,债务负担率已经从1998年的10%上升到2003年的约20%,累积的财政风险愈益加大。若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排除爆发财政危机的可能性。

2、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抑制部分行业过度投资和通货膨胀压力

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投资增长过快对原材料及交通、煤、电、油、运等方面造成了相当大的压力。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连续多年减产,粮价逐步攀升,带动了居民消费品价格的明显上升,此外由国债投资及其配套贷款所引发的货币贷款增长过猛所形成的通胀压力增大。因此通过国债投资的适度调整,减少对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可以引导银行相应地减少对城市建设和房地产业等的贷款规模,从而抑制对生产资料及投资品的市场需求,并为减少货币供应量和抑制通胀提供宽松条件。

3、财政转型有利于市场经济完善和科学发展观的实施

完善市场经济要求更多地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发展经济而不是行政计划方法。国债资金投资是政府投资,由国家集中发行,过多的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增加了资源配置中的计划、行政色彩,妨碍了市场化改革进程,淡化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长期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将会抑制微观经济活力的发挥,偏离市场化改革方向。因此国债适当淡出并减少生产投资,增加对社会公共事业的支持,将有利于促进投资的合理性和市场机制的建立,有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4、财政政策转型有利于克服“挤出效应”

“挤出效应”是指由于政府扩大赤字、增发国债而引起对民间部门资金供应的减少,从而减少民间投资的现象。当前一些领域制定的入市门槛对民间资本来说还是很高,同时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不畅,在社会可利用资本资源一定的情况下,过多的发行国债意味着政府支配使用的资源增加,而民间部门支配使用的资源减少,投资能力减弱,不利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形成。

在上述情况下,中央提出2005年开始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的,是又一次科学的相机抉择。

三、如何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意味着通过适当控制和减少财政赤字与国债规模、优化国债支出方向、适当增加社会公共开支,达到有效地规避财政风险,减少国债资金安排使用中的负面影响,更好地促进财政稳定增长、提高经济建设资金运用效果,加快公共财政制度建立,最终达到保证国民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1、调整优化国债资金的投向和结构

国债资金首先保证在建项目的扫尾,确保南水北调、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国家重大项目的投入和建设,以保持必要的政策连续性。增加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重点向农村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向中西部特别是西部地区倾斜、向生态环境建设倾斜,并严格控制除西部大开发项目外的新开工项目,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超前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国债资金管理,扩大国债资金实行工程招标采购、集中支付的范围,全面推行追踪问效管理,强化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

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经济结构优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稳健的财政政策并不意味着政府公共支出可以采取无所作为的态度,而是要求对政府公共开支“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重大调整。当前需要进一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公共财政的要求,着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国债资金投向结构。资金安排上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有促有控。一方面缓解当前的结构性失衡和市场供求矛盾, 另一方面,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社会领域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不符合产业升级要求的经济过热行业,政府财政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应当不再投入;对不符合公共财政要求的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政府开支“越位”领域,财政投入应当坚决退出;对属于公共财政范畴的,涉及到财政“缺位或不到位”的需要加强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农业、社会保障、生态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义务教育、科技研发,以及欠发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需要加大投入和支持的力度,努力促进“五个统筹”和全面协调发展。

3、进一步优化税制结构,加强税收征管

要大力推进财政体制和制度改革创新,为市场主体和经济发展创造一个相对宽松的财税环境,建立有利于经济自主增长的长效机制。要在保持财政收入持续稳定较快增长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第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第二,统一合并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调低现行33%的比例税率,规范税前列支,增加必要的扣除,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第三,要改革和完善农业税费制度,停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增加农民可支配收入。第四,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结合排污费的改革,开征环境税;结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开征社会保障税;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等。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把该征的税尽可能如数征上来,压低非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减少经济运行中的扩张因素。

4、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全面启动民间资本

要坚持“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在政策上加以引导扶持,搭建民间资本进入的平台。一是放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限制,拓宽民间投资的渠道和领域,取消对民间投资竞争性行业的各种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金融领域、公共领域等。二是加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增强执法的透明度,保护公平竞争,努力消除地方市场分割和部门垄断,为民间投资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三是在财政政策上大力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包括规范和简化税制,防止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歧视,同时取消不合理的收费,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四是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在资金上对中小企业给予同等待遇,对其发展给予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5、加大投入,减轻农民负担,着力解决“三农”问题

发展农业,财政政策必须有所作为。要积极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解决:三农“问题,努力加强农业,发展农村,富裕农民。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问题,农业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农民收入仍然较低,财政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按照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大力支持。要调整公共财政资源的分配格局,逐步实现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并向农村倾斜。要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包括扩大对农村地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增加对农村教育、科技、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补贴。要取消现行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各种收费,实行城乡统一的税制。

第5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共财政体制积极财政政策原则

我国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演变

(一)计划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以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为理论指导,借鉴苏联财政管理模式,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财政理论,即“国家分配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分配论”以财政活动满足国家职能需要作为理论研究的起点,通过透过财政的现象抽象出财政的本质,认为财政的本质是“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基本属性是公平性和利益集团性(或阶级性)。这一认识不仅正确揭示了财政的本质、主体、目的,并且搞清了财政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制约关系,这具备了独特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国家分配论”狭窄化的倾向,它片面强调财政分配的独立性、强制性、无偿性、服务性,其代表形式就是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无所不包的“大一统财政”,由此其局限性也逐步为人们所认识。

(二)市场经济下的公共财政理论

1992年,随着经济改革的逐步推进,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我国财政学界开始注重对源于西方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与辨析。在保留“国家分配论”原有理论精髓的基础上,国内学者吸收了大量市场经济的内容,对自身的研究方法、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等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我国财政理论研究与西方财政理论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出现了融合,对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公共财政论”的认识得到清晰化和具体化。

1998年12月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思路及相关原则,包括以下四个要点:一是调节市场资源配置;二是保证公共支出;三是促进公平分配;四是做好宏观调控和转移支付工作。其后,各个方面对公共财政的讨论得以全面展开,并最终将其明确写入了中央全会的文件和国家发展规划。从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到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再到十七大提出“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逐步成为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的共识。

我国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践

财政政策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扩张性财政政策,又称积极财政政策,是国家通过财政分配活动刺激和增加社会总需求的一种政策行为。

(一)1998-2004年的积极财政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面对1997年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党中央、国务院于1998年果断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通过增发国债等手段筹集资金,1998-2004年我国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9100亿元,用于交通通讯、农林水利和生态保护、城市设施等基础建设。实践证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对于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短期政策的长期化,积极财政政策的负面效应也逐步显现出来:连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有所扩大,财政风险也相应加大;主要依靠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对民间投资和消费产生了明显的挤出效应;经济增长形成对财政政策的依赖,政策退出受到相关利益部门的制约,积极财政政策难以淡出;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投入,并没有明显改善居民的消费能力,无法在投资与消费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传导桥梁,后期政府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进作用呈现出递减趋势。

(二)2008年以来的积极财政政策

2008年下半年,新一轮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愈演愈烈,经济增长放缓甚至衰退,我国政府再次实施积极财政政策。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以上,经济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成为重要的政策取向。所以此次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除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更加突出了民生、“三农”以及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支出,投资范围更宽,力度更大,更注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向结构调整倾斜。民生支出是指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等方面支出的汇总。据200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数据,2009年安排的民生支出达到7284.63亿元,教育、医疗、社保等投入将间接拉动消费增长;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9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方面的支出安排合计7161.4亿元。

我国1998年开始实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要通过发行国债来筹集财政资金,形式较为单一。时隔十年,我国财政政策工具更加丰富,运用的政策工具包括:扩大公共投资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减轻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扩大企业投资,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条件

在我国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积极财政政策作为反危机的特殊手段,是一种短期宏观调控政策,从中、长期来说,应当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并逐步缩小财政赤字,因此积极财政政策早晚要淡出或退出。危机后积极财政政策的淡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经济发展进入平稳增长轨道

2009年,在四万亿投资计划的拉动下,我国GDP总量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7%,实现年初制定的“保八”目标。但是,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部分行业的过度投资甚至带来了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随着中央和地方大规模投资计划的完成,我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出现回落,而社会投资比重偏低、民间投资活力不高成为投资可持续增长的瓶颈;信贷过度投放加大了资产泡沫和通货膨胀风险;总体上消费需求有所回升,但主要靠的是政策拉动,四万亿投资偏重于基础设施建设,使得投资和消费没有形成有效对接,居民收入增长缓慢,消费增长无以为继,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不足。因此,我国经济复苏的基础并不稳固,经济稳定还面临诸多不确定性。

(二)对外贸易发展稳定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外需空间急剧缩小,2月份外贸进出口总额跌至谷底,3月份开始出现连续环比增长,10月进口值年内首次实现月度正增长,11月进出口总值月度指标也首次实现年内正增长,但总起来讲,全年贸易顺差同比下降34.2%;2010年一季度我国贸易顺差降幅近80%,而3月份出现月逆差72.4亿美元,这是自2004年5月以来我国首次出现月贸易逆差。长期以来,对外出口在我国经济增长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最近两年的对外贸易数据也说明我国的外需情况还不稳定,加上人民币升值压力越来越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出口复苏之路并不平坦。(三)财政的承受能力

发行国债筹集资金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但财政赤字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积累很高的财政风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实施了积极财政政策,财政赤字率曾一度从1997年的不足1%提高至2002年的2.6%,赤字规模最高扩增突破3000亿元。但随后我国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财政收入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财政赤字率只有0.8%,2008年更是一路下滑至0.6%。按照国际惯例,3%是财政赤字率的警戒线,即使2009年在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下我国财政赤字率也不足2.9%,所以目前的财政风险还是可控的,是我国综合国力可以承受的,而且还留有一定的继续操作空间。

2008年新一轮积极财政政策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已经初步企稳向好,但经济在总体上复苏的基础并不牢固,我国仍处于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关键时期,要让我国经济真正回暖、站稳并最终走出危机,保持积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至关重要,积极财政政策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我们需要以公共财政为导向,加快财政体制和财政政策改革,稳固经济基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公共财政体制下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原则

(一)既要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又要推动经济结构优化

实践证明,积极财政政策作为一种反危机政策,在经济衰退时期能有效促进经济复苏。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现阶段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保持经济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不断壮大财政实力,为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同时,要把总量扩张与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应对资源和环境约束,实现粗放型发展向集约型发展转变,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保增长的主攻方向,增强发展后劲,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既要统筹兼顾,又要突出重点

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性工程,积极财政政策实施要谋篇布局,统筹兼顾,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为重点,协调发挥财政的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经济稳定职能。同时,适应财政调控方向的变化,重点加大“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引导企业注重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逐步突破传统的、偏重于经济建设的供给模式,向以公共服务和宏观调控为主要内容的新模式转换。

(三)既要增加政府投资支出,又要引导社会参与

我国公共事业发展起点低、底子薄,要改善民生就要持续不断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民生,加快社会建设,既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也要积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政府财力是有限的,因此非完全公共产品的投入没有必要完全依赖财政资金,一定程度上应允许甚至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管理,只要政府政策得当,特别是赋予社会资本应有的获利机会,少量政府投入便可以调动起大量民间投资,有效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逐步建立起合理的基础设施投资管理模式,为经济长期增长和社会协调发展奠定牢靠坚实的基础。

(四)既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又要加强监督管理

我国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针对体制机制中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问题,应通过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生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推进财税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收支管理;继续优化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财政透明度,建立起财政体制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人大、审计、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管,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平.中西方财政理论的比较研究[J].江苏商论,2009(3)

2..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N].人民日报,2008.8

第6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第7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社会公正

一、背景

住房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城市社会阶段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居住权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其价格和数量由市场供求决定,居民的住房需求能否得到满足主要取决于其家庭或个人的收入水平。而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群体较低的收入水平使他们难以参与市场化的住房交易,难以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

二、对目前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制度的反思

1.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亟待加强。社会公正的精义是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即: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的合理利益。但我国目前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公正程度偏低,这具体表现在:第一,住房保障政策在建设之初就缺乏社会公正理念的指导。我国对住房保障体制的探索最先开始于1994年的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其政策对象是在职职工,而不是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政策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二次分配手段,最应体现社会公正的理念,也最能够反映一个社会的公正程度。其政策着力点首先应该是最低收入群体,而后扩大到中等收入群体和住房“夹心层”。第二,住房保障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不公正。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被高收入家庭占有,许多经济适用住房既不经济也不适用;廉租房覆盖面狭窄,不能应保尽保;公积金扩大了居民收入差距等。

2.保障性住房投资不足,导致供需严重失衡。在经济适用房投资方面,2005年同比增长为-9%,2006年经济适用房投资扭转了过去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占房地产总投资额的比重仍然很小。到2009年,虽然经济适用房投资数额大量增加,但其投资比重依然很小。廉租房投资也存在资金投入少,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或公房销售房款的余额部分廉租房基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许多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工程无法施工,是住房民生供需严重失衡,现有供给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3.保障的目标对象偏离,甚至出现“负福利”现象。住房保障政策本应体现为向中低收入群体或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和支持,但在实际过程中政策保障对象发生了偏离,导致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虽然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政策保障的对象是中低收入群体,但这些政策的实施范围是城市的并拥有城市户籍的人口,且有居住时间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群体,以及刚毕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都被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内。在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中,有的官员或者富人,出于牟利目的,利用手中权力或不正当手段购买经济房,使得社会出现“负福利”的现象。

三、加强住房保障公正程度的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促使基本的住房权利一致。在制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时,政府应把公平、公正作为首要目标,保障每一位居民的生存权,充分了解与掌握中低收入住房保障的现状,让多方人员参与,在此基础上健全住房保障的法律体系。从国外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坚持立法先行原则,从法律层次上保障公民居住权利的一致性。因而,我国必须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通过立法来指导政府的住房保障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公民的“居住权”,把完善住房保障作为政府的行政责任,才能最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政府应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以经济杠杆推助住房二级市场繁荣,国家对二手房交易给予金融支持,降低二手房交易税费,充分激活二手房市场的买卖潜力。探寻民间资本与政府合作的模式,拓展资金来源与投入。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居者有其屋”。(3)完善住房保障监管体制,加强资格审查力度。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保护中低收入群体的利益,防止政策失灵,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童星.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

[2]吴忠民.社会公正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第8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金融化

1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它有效地维持了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并且为低收入家庭就改善住房条件提供了资金支持。然而据《中国经济报》数据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中存在不少问题。首先,公积金机构比较脆弱;其次,受益人不合理;最后,管理中存在政策性问题。

1.1管理体制不顺,缺乏监管

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是由委员会、管理中心、银行及财政部门四部分组成。受传统管理模式的影响缴纳者和管理者间的债务债权关系不甚了解。此外,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一直被认作是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然而,在公积金运营过程中却担任金融机构的角色。而公积金的委员会会受到审计、财政和建设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会使得绝大多数的公积金会实行区域管理。在这种错误认知和实际情况影响下住房公积金因为缺乏相关金融监管或者监管力度不够而导致出现“行政化”倾向,即会受到行政等部门的干预,甚至储存资金会作为“准政府资金”。此外,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与金融代沟相差较大,政策与金融间的不匹配已经成为我国住房管理体系的一大障碍。

1.2社会分配扭曲,不公平程度加深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在职员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惠,而相对于收入不稳定和存在风险隐患的个体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尽管他们也属于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收入问题会导致这类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其合法权益。因为在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核过程中,低收入人群无法保证定期还款甚至是有偿还款能力者也很难通过资格审核;相对而言高收入者就轻而易举。在这种苛刻的条件限制下,低收入或者收入不稳定人群就很难依法享受低息住房贷款政策,只能储存在低于市场利率水平的银行中,实际而言这就造成低收入者为高收入家庭贷款提供补贴的不公平局面。此外,我国各地区、各行业、各职位的收入也是天壤之别,而不公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又再次造成二次分配不公平的局面。

1.3属性认识不清,忽视了金融属性

兼具政策和金融两大属性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依托自己信用而强制建立和推行的一种合租房金融活动。在政府的参与下其政策属性不言而喻,但潜在的金融属性而未被发现。我国住房体制的实质是政府参与市场住房资源的调控,即通过引导居民愿意买房、买得起房而使其成为住房消费市场的消费主力军这一手段在市场中合理配置住房资源。在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后随之消失的是居民是否愿意购房,居民的购买力下降势必会导致政府出台相应金融上的政策支持。而住房公积金的存在就是通过设立住房基金来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来解决居民买房问题。

1.4管理机构职能虚设,运行脱节

依据我国住房体制管理机制秉行原则,住房公积金是由居委会决策和管理中心合力运作的。我国居民尚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及功能了解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认识、定位模糊。我国公积金是管理中心和城乡建设部共同管理,但由于管理中心地域和管理封闭等原因造成了公积金的运作受到行政部门的干预。此外,管理中心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铭文规定其金融职能,导致政策与金融相脱节而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待解决。

2对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和金融特性的认识

住房公积金是依托政府信用强制推行的一套住房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而金融属性又融合在公积金的整个资金流转过程。不难看出,住房公积金问题是政策问题和金融问题的集合体,这两大属性也成为了公积金的本质属性。而住房公积金体系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清楚认识到这两大属性的关系。

2.1两大属性的内在关系

政策和金融两大属性是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前者是前提、后者是表现形式。这种政策性金融就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和市场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金融特点。住房公积金中确定的管理模式和体制都要符合金融市场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管理原则。若是不能很好地认识金融属性或者看不到该特性,那么我国住房公积金体系的管理和运作就会问道于盲,无法根除“行政化”问题。若是不能正确把握政策属性,就不能在市场体制下建立新住房体制,也不能完成提高职员购买住房积极性的历史使命。

2.2双重特性下的管理模式

委托模式是我国住房公积金中最为常见的管理模式。该模式下虽然可以利用银行的网点资源,但是作为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在银行中担任资信评估和放贷等金融职能。而实际上的金融机构不仅有标准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而且也有大量储备资金,这就与管理中心的本质自相矛盾。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是一个靠自我约束化管理而不接受金融机构管控的事业单位。

3加快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金融化发展的有效对策

3.1扩大公积金的覆盖面

历史经验中不难发现,解决住房公积金金融化问题的有效措施就是有效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扩大覆盖面就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金融化问题的解决以及带动房地产产业的消费。其一,坚持各类工作共同推进的原则。对于已是住房公积金的纳入群体,如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等应该发挥其带头作用,全面覆盖其住房公积金补贴。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非公企业单位,站在企业长远发展角度、职工工作积极性和社会福利影响力等方面鼓励企业完善经营模式及运行体制。充分调动非公企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维权意识,让职工从自身提高维权意识,认识到单位有为其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以及员工自身依法享有这些合法权利,切实让员工认识和了解到自身利益,通过这种从员工自身出发提高维权意识可有效扩大建制范围。比如借助发放宣传手册、多媒体宣传等手段可让职工清楚了解这些合法权利及义务。其二,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力宣传和引导非公企业,对其公积金制度建立过程中可适当降低门槛再在经济恢复后调整到位。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时切勿一口一个胖子,而是要站在非公企业的角度考虑实际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过程中是有一定排斥心理,外加非公企业的经济状况也不是一直风调雨顺,因此为缓解心理障碍及财政压力可适当降低非公企业公积金的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待非公企业克服心理障碍和经济好转后再调回国家规定的标准上。

3.2提高贷款实际利用率

住房公积金体制是兼顾政策和金融两大特性属性,因此可将金融创新工具充分运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合理优化管控公积金的贷款限额、贷款条件和贷款过程。提升贷款的实际利用率,为的是带动住房公积金朝着金融化方向发展、增强社会效益。首先,提高贷款限额。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要考量当地的实际发展状况、区域内住房的实际情况及贷款人信用等方面。在坚持政策属性和金融属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市场调控方针执行政府的决定。在坚持政策性住房金融特点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政府对房地产的市场调控方针;在达到居民实际需求和居民群体切身利益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限额。基于此,提高贷款限额不仅为各类职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也为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动力支持,而且还极大提高了社会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满意度。其次,放宽贷款条件。存在部分有住房需求的居民因贷款限制条件过多而无法申请导致贷款失败,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管理中心可参照各大银行的贷款条件适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政策。比如,对不同收入群体实行差异化管理,降低贷款利率使之低于银行利率,这种优于银行的贷款自然能吸引到大量市民自然也就提高了住房公积金的利益效率。再者,为低收入职工开辟绿色通道即适当增加贷款额度、降低利率等优惠,可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从而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社会幸福感。最后,简化贷款过程。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审核环节就阻碍了大量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简化贷款过程,不再让社会居民跑冤枉路,可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体制运作的效率;简化贷款过程,就是要将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环节变得简单,不再让低收入家庭望而却步。

3.3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机制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的有效措施。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共建高度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使住房公积金信息透明、公开,可以更好地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和使用效率,同时保证政府各部门间信息共享。所以要建立长久有效的管理机制来规避资金运营风险,集中精力管理审核住房公积金的质量,加大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国家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力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此外进一步加强建立风险防范体系制度。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督力度和增加公积金的管理透明度,严控管理中心内部人员的行为规范及权力使用等方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支、预算审核制度,管理中心需严格执行。建立除个人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基金共管、财政专户等制度。对管理中心加强监管而不让人民出现定位模糊、认识不清等现象,可妥善解决公积金管理金融化问题、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社会进步。

3.4拓宽住房公积金融通渠道

从归集到使用再到回收增值这一整套资金流转过程究其根本归属于金融活动。住房公积金的不间断发展是由住房公积金的金融属性所决定。公积金的金融化问题可持续性发展对管理中心有较高要求,即创新资金融通手段和转变经营方式。住房公积金属于一种低流动性而不会保值增值的资金,而证券市场中的资金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在保证资金安全和创新发展的前提下,管理中心可将公积金转换为证券市场中的证券,这种转换资金流动性的方式可增强资金的流动性以及保值增值公积金。金融化管理就必然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住房金融化管理体系。住房公积金体系并非是弃旧从新,而是在不断探索过程中寻找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发展模式来完善现有制度,以达到从源头处解决我国住房的金融化问题的目的。

第9篇:社保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制度 公平性

一、住房公积金公平性的内涵

公平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和核心,任何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从其建立之日起,就有互助互济、保障公平的固有特性。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主要应体现在制度外的机会公平和制度内的规则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方面。据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指在保障大多数人获得住房权益的基础上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以实现住房社会福利最大化,即所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有相对公平的待遇,使他们能买得起房、住得上房,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应贯穿其起点(归集)、过程(保值增值)、结果(运用)的始终,这些也可以看成衡量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的标准。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缺失的表现

“十”报告在提出“收入倍增”目标的同时,明确要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同时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收入分配在住房领域的延伸,这种“政策福利”,应具备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然而,由于制度自身的原因,以及制度环境的变化,近年来在制度公平性方面存在的缺失现象,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争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收入分配正向调节方面的作用有弱化的趋势。

(一)机会公平方面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公平解决好职工的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会公平指公民是否享有均等的进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会,即政策覆盖面的公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人群有明确的规定,即所有城镇就业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其中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企业等职工为主,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的自愿者及有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这是住房公积金政策机会公平的理论基础。但是,《指导意见》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这种非强制性的规定使很多地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只能依靠单位的社会责任心,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和扶持低收入者购房的社会保障功能被弱化,这与建立住房公积金以解决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初衷相违背,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根据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缴存范围是一致的,且住房公积金更包括了养老保险未能涵盖的机关事业单位,理论上住房公积金的参缴人数应该比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还要多,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还有大量的在职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从政策参与机会角度来讲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二)规则公平方面

1.缴存额度上存在巨大差异。《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缴交完全与工资收入挂钩,由于我国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不到位,地区、单位、个人之间工资收入存在明显的差距,直接导致不同职工在缴存额度上存在巨大差异。高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单位补贴,中低收入者则恰恰相反。首先,行业差距悬殊。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缴存额度高,其他企业缴存额度较低,部分垄断企业、行业甚至突破政策规定,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其次,地区经济水平差距较大。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沿海发达城市整体水平高于中西部地区,工资收入也基本与当地经济水平趋同,导致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上,富裕地区较高、贫穷地区较少。再次,各地执行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差异较大。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但是,不少地方或是延续既有的标准,或是根据发展需要做了调整,缴存比例低的不到5%,高的已达到2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的计算方式也不一致,有的地方采用的是基本工资,有的地方是职工的津贴和工资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