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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协议精选(九篇)

社保代缴协议

第1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被申请人:XXXX服务中心,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于年到XXX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XXX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XXX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2001年XXX工商局脱钩改制,将XXX的工作关系转到XXX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年月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2006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每年补助申请人100元,共2600元(元X 年),在签订协议时,首付给申请人50%,剩余50%一年后付清。被申请人于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申请人50%的补助,但剩余50%的补助金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均遭拒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并由法律保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间断请求被申请人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还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并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

此致

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第2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大学生因为还没有找到工作,所以缴纳的只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

大学生办理社保卡需要的材料:

可自行选择到市内地税部门任一登记点(下称:登记岗)办理缴费登记。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进行缴费登记,登记岗发放《社保缴费项目核定通知书》、《报到通知书》、《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下称:ETS协议)一式3份及相关指引。

凭ETS协议一式3份到开户银行办理ETS签约手续后,再持ETS协议一式2份按《报到通知书》指引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报到。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治税、源泉控管的原则,坚持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以信息共享、协税把关、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委托、联合征收等为主要方式,建立和健全“政府引导、税务主管、部门协税、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体系,增强依法治税合力。依托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的创新,着力扭转财税部门单一治税、社会涉税信息不畅的局面。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优势,举全社会之力,强化控管力度,堵塞税收漏洞,巩固财政税基,全面推进税源管理精细化和科学化,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效。

二、组织领导

成立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

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县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出台社会综合治税业务经费管理办法,研究和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负责组织社会综合治税督促检查和考评工作。

县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协税把关,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努力支持财税部门依法征管,定期将涉税信息传递财税部门;各单位应认真履行《省零散税收委托管理办法》以及《代缴税款协议》规定的职责,依法依率代缴税款。具体职责如下: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乡镇财政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负责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政策宣传、政策咨询解答和业务支持,各部门提供的有关涉税信息资料的应用、处理、管理和反馈,受理、查实、处理税收违法举报案件,与受托单位签订《代缴税款协议》等相关事宜,与协税单位规范好协税把关、先税后证、操作流程等事宜,协助单位、协税单位处理好纳税争议和纠纷,督促了解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县发改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及进度、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重大产业储备项目等信息。

县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局负责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和国土出让收入的征收;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门面租金等应税收入税费的代扣代缴工作,协助财税部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行政事业单位涉税信息;县工资发放中心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工薪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定期向地税部门反馈涉税信息;县国有资产交易中心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兼并、转让、改组过程中税收的代扣代缴工作,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改组、转让等涉税信息;县会计核算中心、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严把报帐审核关,坚决杜绝非法票据或无效票据报帐现象的发生,支持财税部门搞好以票控税工作,及时向财税部门提供发票违章违法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对依法征税过程中发生的威胁、殴打、围攻税务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等暴力抗税事件,应及时出警,依法从速、从严查处,严厉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违法犯罪行为,为依法治税保驾护航;及时受理和严厉查处税务机关移送案件,反馈案件情况;协助清缴欠税,凭税收完税证明办理出境手续。

县审计局依法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对被审计单位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及时将审计中发现的涉税线索及建议、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论及时提供或反馈给财税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有土地转让税收和国土出让金把关工作,凭耕地占用税票、契税票、销售不动产发票(办证联)、国土出让收入缴款书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过户手续,并将税费资料归档保存,定期向财税部门提供国有土地转让、交易、国有土地储备等信息。

县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的协税把关工作,凭已缴纳的税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备案,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备案等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木材税收的代缴工作,定期向国地税务部门提供木材采伐计划、审批情况、木材外销情况等涉税信息。

县民政局负责福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福利企业的认定情况,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等信息。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企业工效挂钩清算结果、企业工资总额核定等信息。

县卫生局按政策规定联合税务部门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格的认定,定期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和年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卫生许可证发放等信息。

县交通局、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改造)工程项目税收的协税把关工作,凭税务发票拨付工程款项,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公路建设计划、项目立项、工程进度、竣工验收和结算、资金拨付等信息。

县法院、县检察院为依法治税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对财税机关依法提请的强制执行申请,县法院应及时受理和认真组织实施;对涉税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刑事责任追究;严格把关,协助财税部门对破产企业欠税的追缴。

县国税局负责国税窗口开票各种税费的代缴工作,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情况及增值税发票开具等信息。

县工商局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及年检等信息。

县电力局负责小水电行业税收的代扣代缴工作,定期向国地税务部门提供小水电发电等涉税信息。

县规划局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管建设工程项目税费,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信息。

县房产局负责房地产开发交易、二手房转让、私人建房、企事业单位房屋建筑、个人(合伙)办厂、办医院、办学校等经营性房产建筑税收的协税把关工作,凭已税凭证或“征免税”认定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定期向财政、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发放情况、房产交易、产权登记或变更情况、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审批项目审批情况等信息。

人民银行支行依法协助财税机关查询相关纳税人的开户情况;各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依法配合财税机关实施账户查询、存款余额查询、存款冻结和税款划缴工作。

县交警队负责摩托车车船税的代缴工作,负责机动车辆车辆购置税、营运税收的协税把关工作,凭已税凭证办理车辆年审,定期向国地税务部门提供车辆增减情况等信息。

县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石灰石资源税代缴工作,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民用爆破器材销售情况等信息。

运管所负责车辆营运税收的协税把关工作,凭已税凭证办理道路运输证年检和换证,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车辆增减情况等信息。

各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负责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销售等信息。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财税收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的财税领导小组,落实工作措施,增强征管合力,依法协税护税,确保应收尽收、颗粒归仓。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各项税收,认真履行协税把关职责,提供相关涉税信息;所有建设单位都必须依法遵规,严格遵守凭税务发票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推进依法治税。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社会综合治税的实施情况,研究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重大问题,探索和创新综合治税的举措、办法和对策,提高综合治税工作质效。通过发文、责任书、会议纪要等形式,清楚明确各成员单位综合治税的具体职责、内容、要求和责任,确保协税职责清楚,把关责任明确。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工作氛围。

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落实工作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借助新闻媒体等载体,将社会综合治税的有关精神、要求和重大现实意义,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社会综合治税具体的宣传方案,从宣传载体、宣传内容、职责分工等方面认真筹划,不拘形式,广泛发动,突出宣传力度和广度,力求宣传实效,扩大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力,提高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努力营造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联合执法,突出工作质效。

县财税收入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缴欠税,着力解决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认真清扫和整治社会综合治税前进道路上的“拦路虎”、“绊脚石”,优化综合治税工作环境。

第4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社会保障卡缴费流程为:

1、申请人到银行柜台、ATM机交费。灵活就业或者其他自主缴费人员,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现金和社会保障卡到银行柜台缴费。

2、与银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自己缴费的人员,也可以和银行签订代扣协议,每月20日(各地有差异)由银行直接从账户中划拨缴费。或者是网上银行缴费也可以。而目前很多省和地市已经推出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方式。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登录社保缴费界面,用微信绑定的银行卡或者零钱进行缴费。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就业协议

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 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就业协议书怎么填《上海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简称就业协议书,对学生朋友首次就业意义重大。绝大多数学生对于就业协议仅关注协议条款的本身,而就业协议签约前应当掌握的知识和技巧,对于防范协议后的风险,过好社会第一关,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工资待遇是与学生朋友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很多学生朋友特别是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学生都会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在进单位后实际拿到的工资与进单位前和用人单位谈好的工资数额相比大大缩水,经询问用人单位被答复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了有关费用。有的学生很困惑,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有的学生甚至大呼上当,有的学生一气之下想跳槽,但又囿于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而犹豫不决。

学生朋友,如果在你签就业协议之前与用人单位有充分的沟通与了解,则完全可以避免这样的烦恼,而掌握选择用人单位的主动权。

关于工资,决不是像你想像那么简单的一个数字,你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对自己的工资一清二楚,一定要明确以下问题:

1、你的工资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税前工资是包含了你依法应当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你实际拿到的工资还要扣除个人所得税金额。如果用人单位答应支付你税后工资,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否则发生争议时将被认定为税前工资。

2、明确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即明确用人单位将为你交城保还是镇保。如果是镇保,你的工资中就不必扣除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与用人单位明确你的工资当中是否包含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金,这部分一般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依法予以代扣代缴,即你实际得到的工资将扣除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部分。你可以参照下列表格计算出应当承担的金额(适用于用人单位是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为劳动者缴纳本市社会保险,表格见文末)。

如果用人单位答应为你承担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承担部分,则建议你要求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予以明确,或者你可以根据上述表格计算出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金额后灵活调整自己的工资要求。

3、明确你的工资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积金。

第6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关键词:养老保险;征缴;问题;对策

为使养老保险更合理的收缴和使用,养老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重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管理服务社会化,实现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和管理基金,以确保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我们就是根据这个目标,依据国务院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逐步做到统一收缴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剂使用资金,统一养老金发放办法和标准、规范和调整,逐步统一企业缴费基数和比率。然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同层面的问题,围绕这些问题,我们也想出了不用的应对之策与解决方法。

一、当前征缴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缴费档次总体偏低,青年缴费比例较低,部分适龄参保人员缴费困难。2016年,宁阳县个人缴费平均值为340元每人,说明大部分人员均选择最低缴费档次300元,选择较高缴费档次人员少。原因可能是政府补贴差异不明显,补贴标准不高,目前补贴标准为30元、60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均补贴60元,体现不出选择更高缴费档次的优势,导致有缴费能力的人员也不愿意多交。2.缴费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每年到龄人员转入发放,退保参加企保等累计接近1万人,而新增参保人员不足(因前期宣传发动,能参保的早几年已经参保,剩下的为在外地交企保或不愿参加的,继续扩面难度大),导致每年缴费人数均比上年减少。3.对特殊参保群体的补贴政策范围过窄。仅对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保费,缺乏对其他贫困人群的补贴,补贴范围相应较窄,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宁阳县前期精准扶贫各乡镇上报因贫困未交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因无相关政策和资金,未能给予补贴。4.基层经办人员业务水平较低。乡、村两级经办机构面临着缺编制、缺经费、缺场地、缺设备等问题,特别是村级经办人员力量十分薄弱,并且由于待遇低、工作量大等问题导致队伍极不稳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参保缴费进展。5.现金和银行代扣两种收缴方式均有不足之处。一是收取现金的征缴方式存在风险,由经办人员上门征缴保费的方式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工作成本太高效益低,基金从征收到入库在外的滞留时间较长,在保费的收取、整理、上解过程中,容易发生截留、挪用等现象,基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并且一旦发生这类现象,上级经办机构很难主动发现,一般只能被动等到参保群众举报反映。二是采用银行代扣方式收缴保费,由银行直接实现保费代收,村镇经办人员只负责记录缴费金额,不再直接收取现金,能够充分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但由于部分群众对代扣流程理解不透彻,有的群众代扣卡号填写不正确,有的群众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开卡,有的群众不及时在卡中存入保费,或者还未代扣就将保费款提前取出,导致部分账号代扣不成功,影响了总体工作效率,造成基金收缴进度慢。6.外出务工人员多、参保人员信息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征缴难度加大。宁阳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因人员外出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外出务工人员缴费困难。

二、未来实现居民养老医疗统一征缴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1.加大了居民缴费负担。统一收缴后,在短时间内缴纳养老医疗费用,可能对一些经济困难或收入较低的家庭造成一定负担,进一步导致断保断缴现象的增多。2.统一征缴后缴费模式的选择问题。宁阳县居民养老多采用银行代扣缴费模式,而居民医疗由于未成年人、大龄老人等没法开卡只能采用交现金模式,未来统一收缴后怎么统一两种缴费模式,成为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三、对统一征缴工作的建议

1.加大财政投入,加强宣传发动,吸引未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已参保人员长缴多缴。建议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参保群众多缴多补、长缴多补的补贴机制,逐步建立和实施针对参保居民中低收入人群扶持补贴政策等等,进一步解决群众养老问题。2.转变征缴方式,以代扣代缴为主。防范基金征缴过程中的风险,同时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提高代扣环节的效率。探索统一征缴后的银行代扣代缴方式。3.强化基层建设,逐步提高业务经办能力。一是加强乡镇人社所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和场所;加强业务培训,着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人员稳定的专业队伍,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二是加强村级协办员队伍建设。

四、统一征缴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1.统一思想认识,规范缴费程序和流程。对统一缴费的工作程序、缴费时限等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集中交流讨论,商讨制定适合实际情况的缴费办法,并安排对各环节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人员熟悉统一缴费程序,为下一步统一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2.强化舆论宣传,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加大宣传力度,印制缴费政策宣传资料,组织乡镇人社所人员入村入户,上门宣讲政策。通过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介,积极向社会宣传统一征缴政策。特别是宣传清楚统一征缴不等于“捆绑”收费,不让群众产生误解,影响稳定。3.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组织农保处、新农合办公室、各乡镇人社所和银行等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相关办事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证统一征缴工作顺利开展。4.利用统一征缴数据,开展居民养老扩面。目前居民医疗保险较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高,部分群众仅参保了居民医保,应利用统一征缴的机会,摸清参加居民医保而未参加居民养老的缴费年龄段人员情况,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返乡探亲的有利时机,组织乡镇和村居人员,入村入户进行宣传,引导其尽快参加保险,进一步提高居民养老参保率和缴费总额。统一征缴涉及两个不同险种,缴费程序和缴费时限均有冲突的地方,实行统一缴费时存在以谁为主的问题,工作协调难度较大,但统一征缴是今后工作发展方向,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尽力推动工作进展,争取使居民养老医疗征缴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第7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为指导,以社会协同治税为目标,以加强税源监控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规范委托制度为主要内容。明确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在县政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下,建立“政府领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协税护税。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地方税费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工作,县政府决定成立“竹溪县地方税费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地税局,付良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地方税费征缴保障日常工作,督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照《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落实《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有关要求,解决《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和环境。

三、工作职责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支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照法定税率计征税额、依法开展税费征收,不得越权制定涉及地方税费的文件,不得干预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费。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涉及地方税费内容的,应当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并按规定备案。

(二)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三)发改、财政、统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国税、建设、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房管、交通、水务、环保、人民银行、保险、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快与地方税务机关的网络互通,为地方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实现相关涉税费信息实时共享。地方税务机关向上述有关部门和单位索取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无偿提供,不得推诿。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所提供的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四)县地税局应当按照委托有关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及时将政府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户,不得擅自减免和违反规定就地分解,以保证政府非税收入代缴及时足额征收,并将保证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纳入县地税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本级次税源和费源相适应,从而保证地方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与同步,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六)公安机关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确保地方税务机关及时准确获得纳税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八)国家税务机关与地方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双方收入数据以及其他税收数据等,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努力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九)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发放、变更、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以及土地征用、出让、出租、交易等情况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等登记与交易情况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加强与土地、房产相关税源控管,切实做到先缴税后发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调节作用。

(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在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给予协助,不得推诿和拖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十一)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社会保险费额的,应及时反馈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重新核定。

(十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与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地税、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十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与地方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将下列情况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地方税务机关:

1、发放、变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社会团体、福利企业和高新企业认定、残疾人证件管理情况;

3、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情况;

4、车船年检登记、运营管理情况;

5、办理签证、公证情况;

6、烟叶收购计划、收购数量、收购品种和收购金额等情况;

7、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情况;

8、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情况;

9、省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10、体育、福利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情况;

11、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情况;

12、企业进出口贸易等情况;

13、重大建设项目立项、计划投资等情况;

14、文艺演出、体育赛事举办情况;

15、各类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开采量及实际开采量等情况;

16、其他涉税费信息。

(十四)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1、从事客运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交通部门;

2、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部门;

3、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

4从事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体等部门;

5、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相关物业管理单位;

6、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就地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建设部门。

(十五)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与受托税款的单位签订委托协议,进行委托登记,发放委托证书。

受托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规定税款,不得擅自扩大、缩小范围或者不征、少征应征税款。

(十六)受托税款的单位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证书并开具税收完税票证。不出示委托证书或者不开具税收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受托税款的单位按照规定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税款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报告。

(十七)受托税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单独设立税款帐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的税款。

(十八)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十九)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的管理。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通报。

(二十)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财务制度,对报账时的原始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十一)对非法干预、阻挠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地方税费征缴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损害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8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一、建店区域:围绕城区范围选址建店(试点推进)。

二、员工建店人选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电信新乡分公司非中层管理人员外的电信合同制、通建合同制、通建派遣制、通建北方人员。要求有较强的销售能力、管理能力、具备经营头脑、执行力强。

三、执行时限:为期三年

四、员工建店政策

1.给与房屋补贴:公司补贴房屋租金的80%,连续补贴3年,需满足以条件:

(1)房源选择需通过市公司审核。

(2)协议签订起三个月内不考核发展指标,第四个月开始月发展积分需大于等于1000分。年度累计达到12000分可统算。

2.给与装修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3.可享受数字化综合网格承包政策。

4.佣金及激励办法按照公众渠道现行政策执行。

五、员工建店用工管理

1.员工建店前,应与原工作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终止协议。

2.规范用工主体,建店人员需在工商局注册独立公司或个人商户,且与工商注册法人一致,经营范围符合电信商要求。

3.建店人在承包业务期间拥有自主用人权、考核权,以及对业务资源、积分激励等的分配权力,自主用人需符合相关用工规定。

4.建店保障机制

(1)享受同等条件下“三优”待遇,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2)岗级及工龄

电信合同制、通建合同制、通建派遣制建店人员在终止劳动合同承包期间,原岗位档级、档次予以封存,工龄连续计算,符合岗级调整条件的,可调整本人封存的岗位等级、档次;

(3)社会保险

如建店人员劳动关系属于电信合同制或通建合同制及通建派遣制,则承包后签署代缴协议,公司缴纳部分不变,个人部分以半年为单位向代缴公司对公账户转账。

(4)福利待遇

建店人员协议期内福利按原岗级保持不变。

(5)承包期考评

三年承包期每年综合考评一次,考评后承包人可选择回归公司或者继续承包。在第三年考评期结束后(即承包期满),承包人可选择回归公司或彻底解除与原公司劳动合同,成为社会渠道老板。如员工终止承包重回公司,经公司核查批准后,工作岗位需服从公司安排,薪酬待遇按照岗位封存前标准执行3个月,3个月后按照易岗易薪的原则进行薪酬标准的调整。

出现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员工建店政策支撑,并解除与原公司劳动合同:

A.违规经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有损公司商誉的;

B.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C.开店期间,实际经营者非员工建店本人的或未按公司要求正常运营的。

六、员工建店承包业务流程

(一)公开选聘

营业部根据自身情况,拟定渠道补点位置,面向全市范围进行公开选聘。

(二)终止合同与工商注册

员工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后,在工商局注册独立公司或个人商户,且与工商注册法人一致,经营范围符合电信商要求。

(三)签订业务承包合同及工号建立

建店人与本公司签订业务承包合同,并发起工号建立流程。

(四)保险代缴协议

原属于本单位的建店人进行代缴保险协议签订。

七、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建店人员的信息管理,强化沟通协调,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严格各环节的审核发放,规范认定程序,对违规办理的现象,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社会保险专项业务协议

第9篇:社保代缴协议范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本工程劳务用工工程项目: 临时办公用地周边设施建设,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措施等进行施工。

二、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20 年12月1日

结束工作日期: 20 年1月31日

三、作业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作业。

2、乙方施工作业所完成的工程项目,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

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并最终达到质量验收标准,返工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反工且返工后仍不能达到质量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违约责任。

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三)、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解聘;给对方成经济损失, 应视其后果和责任大小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赔偿。

六、协议的终止、变更和解除: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即终止,不结算任何费用;经双方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协议有关内容并办理协议变更手续;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生产经营状况解除本协议。

七、补充条款: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有关法规法令,并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遵守良好道德准则。

2、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之有关法规制定规章制度、纪律及员工守则,乙方有义务严格遵守,乙方若被发现不遵照甲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甲方将视乙方违反之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经济处罚(赔款或罚款),口头或书面警告,记过、调职、降职或解雇。

3、甲方因工作和生产需要可依法安排乙方工作,乙方如无特别原因应服从安排。

4、甲方作为代缴税义务人,将在乙方工资内扣除乙方依法应交个人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款,代为上交国家。

5、合同期内,由于乙方不愿意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在乙方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公摊部分以工资的形式直接发放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如乙方提出由甲方补交各项社会保险,乙方须把各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纳部分及企业公摊部分补交给甲方,由甲方代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补交手续,且由之造成的社会保险滞纳金由乙方全额承担。

八、协议如有未尽事宜, 凡属国家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没有规定的, 甲、乙双方可协商修订、补充。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