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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政论文精选(九篇)

银行行政论文

第1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一、引言

所谓政策性银行系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工具的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是国家干预、协调经济的产物。2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政策性银行,其种类较为全面,并构成较为完整的政策性银行体系,如日本著名的“二行九库”体系,包括日本输出入银行、日本开发银行、日本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韩国设有韩国开发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韩国中小企业银行、韩国住宅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法国设有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法国对外贸易银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法国国家信贷银行、中小企业设备信贷银行等政策性银行;美国设有美国进出口银行、联邦住房信贷银行体系等政策性银行。这些政策性银行在各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构成各国金融体系两翼中的一部分。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其他文件,我国也于1994年相继建立了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1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8日)、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7月1日)三家政策性银行。迄今,我国政策性银行设立、运作已近八年,但人们对于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问题却并不明确。笔者认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加以探讨,以促进我国法人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是独立法人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立体资格的组织。国外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一般均确认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例如,《韩国产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产业银行为法人;《韩国住宅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住宅银行为法人;《韩国进出口银行法》第2条规定,韩国进出口银行为法人;《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法人。《日本输出入银行法》、《日本开发银行法》、《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关于“二行九库”的立法也均确认这些政策性银行具有法人资格。

根据《决定》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第2条也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独立法人。但《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却对国家开发银行是否为独立法人均未予明确规定。3

笔者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也是独立法人。理由如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已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国家开发银行是依据《决定》、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国家开发银行章程》成立的,也即是依法成立的;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因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国家开发银行有自己的法定名称,有较为健全的组织机构,如行长、副行长、行长会议、监事会及若干职能部门;有固定的场所,其总部设于北京,并在全国设有若干分行;在业务运营当中,国家开发银行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见,国家开发银行具备法人的各项条件。(二)、同一年成立、而资产规模、业务量、业务范围、影响力等都要比国家开发银行小得多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都是独立法人,4国家开发银行就没有理由不能成为独立法人;(三)、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符合建立政策性银行的初衷,有利于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分离,有利于政策性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保本经营,责权利统一,建立风险责任机制;(四)、从国务院有关组建国家开发银行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精神来看,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独立法人来对待的,如:国家开发银行制定有自己的《章程》;有国家核拨的注册资本金;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等等。

总之,我国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属无疑。

但是,仅仅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还不够,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其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法人。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5

(一)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并不能囊括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能将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出现的法人包括进去。这是因为:

1、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6而政策性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征便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7它具有一定的独立经济利益,也要加强经济核算,争取保本微利,但它并不象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非常强调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那么它们就与商业银行毫无二致,其设立与运作也必须适用《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而这显然是有违《商业银行法》的规定8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的。因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不是企业法人。有人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是国有企业法人,并没有充足的理由。9

2、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10从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特征来看,政策性银行和机关法人是一样的;但机关法人另外具有的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依法享有、行使国家赋予的公权力的特征却是政策性银行所根本不具备的。虽然政策性银行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工具,但政策性银行本身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不是国家机关。因此,政策性银行不是机关法人。

3、政策性银行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质。11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一点上,政策性银行与事业单位法人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事业单位法人的活动仅限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社会公益事业,虽与商品经济活动不能截然分开,但并不是主要的经济活动参与者。而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活动则主要包括农业发展、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支持、进出口贸易促进等我国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为专门贯彻、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而开展活动的,以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已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可见,政策性银行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有人认为,政策性银行是根据政府宏观决策和法规行事,注重实现政府的政策意图和社会效益,因而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益法人,而且独出心裁地称为“公益(事业)法人”,12意在指其为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免有些牵强附会,又令人费解。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社会团体法人。很明显,政策性银行同样不属于社会团体法人,这勿庸笔者赘言。

既然政策性银行这类法人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政策性银行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

(二)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

1、关于公法人的含义

公法人是与私法人相对的概念,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大陆法系的一种主要的法人分类,是法人分类的高度抽象,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主张区分公法人与私法人者对如何进行区分并无统一标准,而是存在多种学说:

(1)目的说。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以私人

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设立依据说。即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依私法而设立

的法人为私法人。

(3)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由私人

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4)法律关系说。即对国家有特别利害关系并受国家特别保护的法

人为公法人,反之则为私法人。

(5)权力说。即凡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为公法人,

反之则为私法人。

(6)一般社会观念说。即依当时的社会观念认为是公法人者即为公

法人,认为是私法人者则为似法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笔者认为,上述学说都只从某一方面而不是完整地描述了区分的标准。笔者主张应采目的说与设立者说,即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以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为公法人。其余诸说的缺点或是涵盖不周延易导致以偏盖全,或是因确定性差而不足采信。

公私法人的划分是建立在公私法划分的基础上的,是西方学者把法律

分为公私法的产物。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由于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故不承认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产生于、也适应了以前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这种理论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基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有学者主张,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力主应区分公法与私法。13笔者同意这一主张,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存在公法人和私法人划分的重要价值和意义。我国已有学者肯定这种划分的法律意义。14

2、政策性银行应是公法人的理由

既然我国法律体系在传统上属于大陆法,而我国现行民法对法人的分

类又不能涵盖政策性银行这类新型法人,笔者认为,不妨从公法人与私法人划分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政策性银行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应属于公法人,其理由如下:

(1)、政策性银行的目的和宗旨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应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服务于公共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政策性金融业务与逐利的经营性业务常常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政策性业务是非营利的或低盈利的。比如,一国落后地区的开发,对该国经济平衡发展、社会安定与进步有很大意义。然而,在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若以营利为指向,则相对缺乏的资金不仅不会流向落后地区,而且会出现从落后地区漏出,流向资金盈利率较高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此情况下,对商业性金融机构而言,追逐营利的理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是相悖的。这样,只有由政府创设的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服从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才能向落后地区输送资金,对于由此而产生的亏损,由政府给予补贴,或担保其债务。但这并非意味着政策性银行忽视经营活动的收益,就必然发生亏损。

(2)、政策性银行由国家设立或控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不同,政策性银行绝大多数是由政府直接出全资或部分出资创立,如日本“二行九库”、韩国的政策性银行、美国进出口银行、我国三家政策性银行均是由国家出全资创立的;或是由国家作保证而设立。而不论政策性银行如何设立,它们都是以国家作为后盾,其组织与活动由国家控制和掌握,并与国家、政府保持极其密切的联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并为贯彻、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和意图服务。

(3)、一些同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如日本、法国,其政策性银行立法中均规定政策性银行为公法人。

有学者认为,政策性银行属于公益(事业)法人;15事实上,公益法人属于社团法人之一种,而社团法人又属于私法人之一种,因而,这些学者实际上是主张政策性银行属于私法人的一种。笔者认为,这是缺乏充分根据的,因而也是不能成立的。

笔者认为,只要承认公私法划分在中国的有效性,政策性银行是公法人这一命题便告成立。

注释:

1、参见白钦先、曲昭光著:《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第27页。

2、参见张长利:《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9年,第4页。

3、不过从《决定》的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国家开发银行组建文件的精神中可隐约看出,国家开发银行事实上是被作为法人对待的。

4、如从注册资本金来说,国家开发银行为500亿元人民币,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200亿元人民币,中国进出口银行为33.80亿元人民币。

5、同注2,第14、15页。

6、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年版,第171、172页。

7、同注1,第27、28页。

8、参见《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定义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9、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刘廷焕、徐孟洲:《中国金融法律制度》,中信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国家开发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提到,国家开发银行要办理工商登记;依笔者理解,这实际上是在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企业对待,因为在我国,只有企业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10、同注6,第178页。

11、同注6,第179页;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99页。

12、徐孟洲主编:《中国金融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页;但在该书中还有一个观点,即政策性银行为企业法人,见该书第83页;郑人玮;《日本政策性金融法初探》,载《日本研究》1998年第1期;但在该文中,作者的观点与日本政策性银行均为公法人的法律事实是不相符的。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概论》(成人高等教育法学教材),法律出版社。

13、王家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载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编:《中共中央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纪实》,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4、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笔者认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将会出现更多的、旧的法人分类方法所不能包容的新型法人,如存款保险公司、公证机构等等,只能以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分类方法来划分。

15、同注12。

本文作者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通信地址:北京阜成门内大街410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事务处张长利

邮编:100034

作者简介:张长利,男,1971年7月生,江苏人,法学硕士,经济师,现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法律顾问、律师,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

代表性著作:《论政策性银行立法的有关问题》,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1999年第10期

《论政策性银行法的性质》,载《学术论坛》2000年第2期

《论商业银行法实施中的一个误区》,载《经济与管理研究》1999

年第5期

《政策性银行法性质探析》,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利益对立与统一中的股东权保护》,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1年第8期全文转载)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评析》,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年

第4期

《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问题》,载《法律与社会》1998年第4期

《政策性银行法律地位探析》,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办《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0年第12期全文转载,收入《中国经济法学精粹2001卷》)

《略论国外政策性银行法的产生、发展》,载《华南金融研究》2001年第2期

第2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中经评论·北京)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坚持“一行一策”,国家开发银行首先全面推行商业化运作。在这一大背景下,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农业发展银行应如何改革?是否也要商业化?本文认为,从有利于金融体系建设、有利于“三农”问题解决、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出发,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必须确立几个基本观念。

一、我国现阶段专设农业政策性银行是正确的选择

1.农业的弱质性问题仍然突出,“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包括政策性金融在内的政策支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各产业之母。但随着工业化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它又是一个弱质性产业。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农业的弱质性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如目前我国农业人口仍占全国人口的64%:农业技术水平低,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生产社会化程度低,生产效率和直接经济效益差;在世贸协定框架下,我国农业生产备受冲击等都是很好的说明。农业的弱质性最终都会反映在作为农业生产者的农民身上。从统计数字看,2003~2006年,农村居民收入无论增量、增幅都远低于城镇居民,2006年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仍不及城镇居民的1/3。我国农业弱质性问题,不可能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解决,还必须借助各级政府的力量,也就是依靠政策(包括政策性金融)的支持。

2.在农业信贷投入方面存在着市场失灵,需要农业政策性银行去弥补。要解决农业的弱质性问题,进而解决“三农”问题,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增加包括信贷投入在内的农业投入。但目前在农业信贷投入方面却明显地存在着市场失灵,其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收缩,网点减少,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农业贷款不仅比重大幅下降,甚至一些地方绝对额也在减少。农业贷款萎缩说明,以往这种除粮棉油贷款外,农业信贷投入基本依靠商业性金融(包括信用社)的制度安排是有缺陷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商业化、股份制改革的到位,还应更多地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

3.专设农业政策性银行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尽管是在探索中前行,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困扰各级政府和农民的“打白条”问题解决了,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用于粮食方面的中央银行借款和财政补贴逐年减少;促进了国家粮棉收购政策的落实和粮棉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由于分离了政策性业务,国有专业银行实现了向商业银行的转轨。实践证明,专设农业政策性银行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正确决策。当前中央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重大部署,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有大量的资金投入,有人估算需要15万亿~20万亿元。这样大的资金投入,仅靠财政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靠信贷资金的投入。但作为建设新农村的项目,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主导的直接的社会效益性项目,很多项目未必符合商业性金融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而农业政策性银行所固有的经营方向的政策性、经营目标的直接社会效益性、经营范围的界定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建立国家农业支持和保护制度、增加农业投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手段。

二、农业政策性银行必须坚持政策性方向

目前政策性银行包括农业发展银行都开办了商业性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商业性业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在扩大业务范围的同时,扩大了支农的力度;二是适当开展商业性业务可避免政策性银行游离于市场之外,有利于锻炼队伍,增强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人员和机构的作用;三是增加经营收入,提高效益,为农业发展银行的持续发展和支农力度的加大提供坚实的基础。从有关资料来看,农业发展银行自2005年开始拓展业务后,利润已有很大幅度的增加。

商业性业务在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不应成为其向商业银行转“性”的理由:第一,正如上面所述,我国“三农”问题仍非常突出,不能没有农业政策性银行。第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属性,决定了它必须把执行国家政策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实现政府的意图和政策目标。第三,政策性是农业发展银行存在和发展的根基,是农业发展银行区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最根本的属性。如果离开了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与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也就没有区别了,其作用就完全可以由其他商业银行替代了,农业发展银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如何坚持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方向呢?一是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不能变。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其职能定位是由政府赋予的,只要农业政策性金融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存在是必要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就不能变。二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做法不能变。其他资本的介入必定会引致利润最大化倾向,追求直接的经济效益往往会导致其与社会效益不一致。只有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才能保证其以社会效益为直接目标。三是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不能变。国家设立农业发展银行的目的就是要以政策性金融手段来支持农业,离开了“农”字头,那就没有农业发展银行存在的必要了。四是政策性业务为首要业务的原则不能变。不管商业性业务的作用有多大,比例有多重,必须把政策性业务放在首位。五是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能变。即自身的经济效益必须服从于社会效益。

三、农业政策性银行必须坚持市场运作模式

1.农业政策性银行是特殊的金融企业,这一特性决定了其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具有必要性,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它是由农业、政策性和银行三个关键词组成的。农业是一个业务领域问题,因此把握农业发展银行的性质,关键是要把握政策性和银行这两个关键词。所谓“政策性”,主要是指经营要以国家政策为导向,要按政府界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所谓“银行”,是指其以信用中介人的资格来实现资金从贷出者到借入者的融通,资金的运动要区别于财政资金,不能只是单向运动,而必须做到有借有还。可见,农业发展银行是企业,但它不是一般的企业,它是肩负政策使命、在一定的政策范围内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的金融企业。农业发展银行的这一属性决定了它不应作为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来管理,也不应作为一般企业单位来管理。一方面它要像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一样,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要求;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展经营活动,加强核算,讲求效益,保证信贷资金投放出去后收得回来。

2.市场化运作是政策性银行运作模式的发展趋势,政策性银行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策性银行适当开办商业性业务;二是政策性银行的管理要尽量减少行政色彩,以市场手段为主。由此也可以看出,政策性银行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与政策性银行的商业化是不同的,前者主要是指管理的方式,后者是指机构的性质。从国外的发展看,政策性银行越来越多地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这是因为~方面随着资本市场化的快速发展,政策性银行的竞争加强;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在社会金融资源分配中的支配地位有所减弱,政策性金融业务相对萎缩。从我国的情况看,国家开发银行是三.家政策性银行中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较早的,并取得了较好的经营效果。

3.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完善管理机制。首先,从外部看应完善政府对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机制,一方面要成立一个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董事会,代表出资人对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发展的重大问题行使决策、协调、监督职能,以完善治理结构。另一方面要调整事权范围,做到“抓大放小”。政府对农业发展银行的管理,重点就是制定规则,做好“裁判”,具体经营管理应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市场化模式要求运作,如其分支机构可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政府确定的业务需要设置,人员由其根据业务量和经营核算要求自行编制,管理费用、工资、福利可按商业银行的做法,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由农业发展银行自行控制。其次,从内部看应建立完善现代银行运作机制。在用人机制方面,要建立公正、公开的用人机制,可考虑省以下分(支)行正副行长和中层干部全部竞聘上岗,甚至向外公开竞聘;在用工制度方面,打破现行劳动人事管理中的身份界限,推行全员合同制;在薪酬制度方面,实行薪酬与岗位和职位(级)直接挂钩的办法;在考评制度方面,按照政策性和银行性的要求,完善执行政策、经济效益、风险防范三者兼顾的绩效考评机制。

四、必须按市场机制原则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

农业政策性银行是弱势银行或弱质银行,国家政策支持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加以支持呢?本文认为,目前应解决好以下问题,按市场机制要求构建农业政策性银行可持续发展机制。

1.健全资本金的补充机制,要建立一个动态的、可持续发展的、与农业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有内在联系的补充机制。这个机制应该包含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资本金补充要与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政策性业务扩展了,资本金也应及时补充。二是农业政策性银行资本金的标准,不仅应达到而且应超过《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因为从理论上看,相对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的风险可能更大。三是资本金补充的渠道和标准应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可考虑按8%的最低要求和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发展水平,由财政每年在预算中专门安排相应数量的资金补充农业政策性银行资本金;国家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减免税制度,每年的减免税按总额或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其资本;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资本金。

2.建立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机制。总的原则应该是:根据农业政策性银行的特点,按照政策性银行向市场化运营模式转变的要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增强自主筹资功能,优化负债结构,降低资金成本。一是应制定有关法规,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财政性支农资金存放在农业政策性银行,通过农业政策性银行拨付。这既有利于增强农业发展银行支农资金实力,也有利于对各级政府支农进行考评。二是可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农村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或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将一定比例贷款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将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农业政策性银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也可使农业政策性银行的资金与社会存款相联系,避免倒逼人民银行扩大基础货币投放。三是用市场手段扩大资金来源,如发行债券,大力开展开户企业的存款业务,开办商业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参与资金市场的拆借业务,争取有关方面支持,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粮棉组织等机构借入资金等。至于开办储蓄业务问题,本文认为,这不是农业发展银行的优势,也不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应避免与商业银行直接竞争”的原则。’

第3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危机降息商业银行流动性

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各国央行为救市纷纷降息,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8年采取多次降息政策。央行降息会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央行降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积极影响

(一)存款准备金率下调释放商业银行流动性

降息使商业银行在央行的超额准备金下降,商业银行得以补充大量流动性,缓解了金融危机所造成的流动性紧张的情况,同时可贷资金增加,也能有效缓解企业融资的瓶颈。央行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累计降幅达到3个百分点,从17.5%下降到14.5%,而中小型金融机构准备金率累计下调4个百分点,从17.5%下调到13.5%。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和中小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下调2个百分点,可以为银行系统补充流动性6600亿元,总共可以为银行系统补充流动性至少16000亿元,从而大大缓解流动性紧缩的压力,降低了商业银行发生流动性风险的几率。

(二)储蓄增长刚性与资金成本降低保障流动性供给

我国国民储蓄率一直偏高,长期以来我国储蓄呈刚性增长态势。金融危机后,国民消费和投资需求下降,使得国民储蓄得以增长,我国商业银行因为储蓄的稳步增长,使得流动性能够得到补充。同时,经过2008年五次密集大幅度的降息之后,商业银行使用资金的成本降低,而央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由此释放的资金可以流向具有高回报的债券或者贷款,使银行资产多样化,盈利机会增加,同时银行间拆借利率也会降低,降低了银行筹措短期资金的成本,这对于商业银行灵活管理流动性,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降息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不利影响

(一)通货紧缩效应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可贷项目和贷款规模都很有限,增加盈利的预期并不高,并由此升高了不良信贷资产的预期。而且经济中的风险有可能向金融领域转移,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在高风险环境下,银行出于对资产质量和流动性的考虑,贷款会变得谨慎,保有较高的超额准备金。根据货币供应理论的基本模型,商业银行增加持有一定量的超额准备金,用于创造信用货币的准备金数量相对减少,因此导致整个银行系统创造存款的能力降低,货币乘数减小,货币供应下降,加剧通货紧缩。

(二)增加了流动性管理难度且不良资产可能上升

在国内国际需求普遍降低的情况下,我国经济增速减缓,而央行的连续大幅降息,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快速增加,在慎贷甚至惜贷情况下,流动性在银行体系内积聚,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政府的积极财政政策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但是资金投入后产生效益尚需时日,银行资产质量承受的压力将加大,政府主导的大规模投资也可能成为未来不良资产的源泉,再考虑市场不确定性,以及世界经济大环境,这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控制提出了严峻挑战。

(三)“流动性陷阱”风险

随着大幅连续降息政策的执行,我国正面临陷入“流动性陷阱”的风险。当利息率下降到低于正常水平时,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流动偏好)增加,当利息率降低到一定限度时,人们都预期利息率已无法再低时,作为财富持有的货币需求变成完全有弹性,即人们愿意无限持有货币现金,而不愿从事消费和投资。由于短期内的连续大幅降息,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得到大幅补充,金融领域的流动性趋于宽裕,但实体经济领域流动性却不容乐观。由于前期紧缩政策而导致的融资成本过高、通胀压力而导致的生产成本过高以及受制于需求下滑而导致的销售收益减少,企业再生产再投资困难重重,信贷意愿锐减;而商业银行在面对加大的信贷风险时也倾向于采取惜贷的措施。这直接导致了银行货币信用创造动能的下降,最终表现在货币供应量的增速急速下滑,并且致使我国可能陷入“流动性陷阱”。

(四)可能出现突发流动性逆转

这场金融危机说明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市场流动性可能因为突发事件发生转变。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在流动性充足的背景下仍然有可能发生突然的信贷紧缩和流动性不足,因此,商业银行要提高自身流动性管理水平,加强对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分析和研究,增强抵御突发流动性逆转的能力。

参考文献:

第4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一银行流动性过剩的表现

(一)存差持续扩大

自2004年国家实行最新一轮的宏观调控以来,金融机构的贷款余额增速逐渐低于存款余额增速,而且二者间差距不断扩大,贷存比大幅下降。截至2005年末,存款增速高于贷款增速3.17个百分点,是2000年的3.8倍;金融机构存差达到9.2万亿元,占存款余额的32%;存量的贷存比为68.0%,新增量的贷存比为53.6%。2005年,商业银行每吸收100元存款,大约只有53元转化为贷款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近一半的资金则滞留在金融体系进行体内循环。

(二)超额准备金居高不下

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由2000年末的4000亿元增长到2004年末的1.265万亿元,年均增长率高达32.9%。2005年3月17日,中央银行虽然下调超额准备金率0.63个百分点,但金融机构上存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依然是只升不降,到9月末达1.26万亿元。截至2005年12月末,全部金融机构超额储备率达4.17%。超额准备金过高,不仅加大了中央银行的支付成本,也使其面临着货币政策传导效果大打折扣的压力。截至2006年7月末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率达2.7%。

(三)M2与M1增速差距持续拉大

2005年,M2的增速连续数月超过预期15%的增长率,M2与M1增速差距从年初的3.3%一路扩大到年末的5.8%。2005年12月末,M2余额为29.9万亿元,同比增长17.6%,增速比上年高2.94个百分点;M1余额为1017万亿元,同比增长11.78%,增速比上年低1.8个百分点。进入2006年后,M1与M2增速差距更大,一季度创下了M2同比增长较M1同比增长高出8.58个百分点的新高。

(四)货币市场利率持续走低

2005年3月以来,整个货币市场利率持续走低。其中,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从最高位的2.18%下降到最低位的1.11%左右;年末,质押式国债回购7天品种加权平均利率仅为1.56%,比年初的1.84%下降了28个基点,受此影响,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呈现回落态势。当前银行间市场1年期国债和中央银行票据的收益率徘徊在1.32%和1.42%左右,两年期金融债发行利率也跌至2.0%以下,均低于1年期2.25%的银行存款利率,货币市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出现了倒挂现象。2006年第一季度央票利率银行间回购和拆借利率较去年末抬升70个基点左右。其中,1年央票与存款利差缩至38个基点,市场化程度更高的银行间7天回购利率,其与存款利率利差缩至19个基点,但是依然没有改变币市场利率与银行存款利率倒挂的现象。

二我国银行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

(一)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失衡

经济决定金融,目前流动性过剩的根源是我国经济结构和区域发展失衡。相对于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消费近年来的增速远落后于它们。20世纪末我国开始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投资增长一直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在2003年以来的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上升期,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进一步扩大。2002年至2005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分别为16.1%26.2%27.6%和25.7%,而同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率则分别为8.8%9.1%13.3%和12.9%;2006年上半年,前者增长29.8%,后者只增长了13.3%,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失衡问题加剧。消费相对落后使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体系内部循环。

同时投资也存在结构失衡问题。一边是大企业的资金过剩,另一边却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的极度紧张;一边是某些热门行业重复投资导致产能过剩,另一边则是医疗教育等部门严重的投资不足。从区域看,以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唐为代表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动性问题突出,而广大的中西部仍面临资金不足的局面;城市存在流动性过剩压力,而农村却仍然资金缺乏。“地下金融”的日趋活跃就有力地证明了我国并不是总体的流动性过剩(巴曙松,2006)。[2]少数被资本追逐的高利润行业“囤积”了大量的资金,其资产价格被不断重估,从而带动相关资源的价格一路攀升,造成银行流动性全面“过剩”假象。

(二)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

银行流动性过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外汇储备快速增长带动的外汇占款增长。2005年,基于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大约占基础货币总量的90%,中央银行用于对冲操作发行的票据总量高达2.77万亿元。因此,为“对冲”人民币升值压力稳定汇率而形成的货币流动性增强趋势依然强烈。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一季度,货币总体流动性达2.0万亿元,同比增长93.4%;外汇储备达0.88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2.76%;外汇占款余额7.7万亿元,同比增长34.96%;而同期银行贷款余额和有价证券投资分别为20.6万亿元和3.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1.29%和17.23%。

(三)贷款有效需求相对不足

2005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为13.53%,低于2004年的14.54%。银行业机构新增贷款从2003年的3万亿元,下降到2005年的2.5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幅持续下降,从2003年的30%下降到2005年的16.2%。尽管2006年一季度,银行贷款一度出现高速增长,并导致中央银行出台相关宏观调控措施,以抑制可能出现的贷款过快投放趋势,但是全社会贷款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的态势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贷款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的出现,主要原因在于全国工业企业整体盈利状况下滑导致信贷萎缩。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6447亿元,比上年增长17.4%,远低于上年同期同比增长42.5%的水平;股份制企业实现利润7420亿元,增长28.7%,低于上年增长39.4%的水平。2006年一季度,在国家统计局调查的66个行业中,利润减少或亏损增加的行业多达24个,比上季度增加9个。企业效益下滑,亏损面扩大,将直接减少对银行的信贷需求。

(四)城乡居民储蓄持续增长

2005年末,我国居民储蓄余额14.11万亿元,当年GDP为18.23万亿元,储蓄率高达77.36%。2006年一季度,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继续保持高速增长。与我国的高储蓄率相比,2001年,全球平均储蓄率仅为19.7%,富国的储蓄率通常高于穷国,但也仅在20%左右。我国现阶段家庭储蓄率较高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结构家庭观念等诸多因素有关。家庭储蓄率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当前的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尚未完成,没有形成完善的养老保险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老百姓出于养老医疗等原因积累了大量预防性储蓄。同时未来收入的不确定性,使居民更倾向于增加储蓄降低消费。此外,住房体制教育体制的改革也使相当多的大众储蓄资金用于买房和子女教育储蓄,这也是导致储蓄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3]

三我国银行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一)货币政策有效性内涵的界定

尽管不同学者在研究货币政策有效性问题时,由于强调的重点不同,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界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但是,从根本上说,货币政策有效性至少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货币政策能否对产出就业等实际经济变量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如何;第二,货币当局是否有能力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引导经济运行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第一层含义是指货币政策对实际经济运行的作用力问题,即货币政策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对产出就业等实际经济变量产生影响的问题,这可以概括为货币政策的理论有效性问题,是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基础。如果货币政策确实能对经济中的真实变量(产出和就业)产生重要影响,那么货币政策在理论上是有效的,称为货币政策的理论有效;如果货币政策根本不能对经济运行中的实际变量产生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微不足道,那么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就无从谈起,货币政策是无效的。第二层含义是以第一层含义为基础的,即如果货币政策对产出就业等实际经济变量确实具有强而有力的影响(货币政策是理论有效的),那么货币政策当局在既有的知识范围内,是否有能力利用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引导经济运行以达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这可以概括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有效性问题。如果理论和经验证据都表明货币政策对实际经济变量具有重要影响,货币当局也能利用货币政策的效力实现既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那么货币政策是实施有效的;反之,如果货币政策虽然具有理论上的有效性,但货币当局根本无力利用货币政策的这种效力引导经济按预期的轨道运行,货币政策的实施是无效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也只是一句空话,没有实际意义。[4]

从以上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内涵界定上来看,本文研究的银行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就属于货币政策的实施有效性问题,包括货币政策工具对流动性过剩的影响和银行流动性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影响等方面内容。

(二)我国货币政策工具在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上的困境

1.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减银行流动性乏力。2006年来中央银行分两次将存款准备金率由2004年的7.5%调高至8.5%,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从3%上调至4%。中央银行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里,通过两次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大约直接可以冻结资金3000亿元左右,再加上乘数效应的影响,实际紧缩的流动性可能会达到1.2万亿元左右。在金融体系健全的环境下,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可以有效地收缩总体的流动性。但就目前中国金融制度安排和银行流动性产生的原因来看,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所起作用并不是很明显。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强制结售汇制所导致的外汇占款已经成为中央银行投放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目前,我国基础货币的投放不是完全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而是主要用于平衡国际收支。中央银行在一个月内上调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但商业银行信贷仍然保持较高增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使中央银行缺乏有效的措施进行冲销。其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影响较小,其贷款行为很难受到约束。国有商业银行本身流动性较足,具有较强的吸收流动性的能力。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票据的主要持有者,通过出售或回购可以及时满足流动性的需求,即使出现流动性困难时还可以从中央银行取得再贷款。由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占绝对优势,其趋利动机会使中央银行紧缩信贷的效果大打折扣。[5]

2.利率调整对流动性过剩作用不大。2006年4月中央银行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提高到5.85%。在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利率作为有力的价格型调控手段可以有效引导金融市场中资金的收缩与膨胀,只要中央银行采取小步连续的加息措施,加息效果就会慢慢地显示出来。但由于我国各种利率之间的关系还没理顺,基准利率作为一项政策工具的作用还非常有限。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还不能适应货币政策预调和微调的需要,不能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协调配合的综合效应。就历次利率变动的实际效果来看,企业贷款和居民储蓄存款对利率变动并不敏感,利率政策的效果较小。

3.公开市场操作“对冲”流动性的能力有限。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在货币市场上通过买卖有价证券调节基础货币,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或利率的一种政策手段。近年来,公开市场操作逐渐成为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最频繁和最倚重的政策工具,发挥着控制货币供应总量和引导市场利率的重要作用。在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之初,主要对象为国债市场,但短期国债数量极少,并且发行的国债中仅有30%左右能够上市流通,且在品种和期限结构上不能适应货币政策操作的需要,从而限制了中央银行运用国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能力。从2002年开始,中央银行尝试使用中央银行票据,中央银行票据有效地对冲了大量外汇储备增加的压力。但中央银行票据作为利率(价格)调节工具的有限性,使中央银行在与市场对话时似乎处于弱势地位(李扬,2004)。[6]

还有一个情况值得关注,就是本币公开市场操作对基础货币供应的作用往往被外币公开市场操作的影响所分流。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实际上的固定汇率制度,随着近年来美国经济疲软,贸易逆差和经常账户逆差上升到历史新高,美元持续大幅贬值,国际投资者大量抛售美元。中央银行为维持相对固定的汇率制度,就只有投放更多的基础货币来收购美元。因此在货币政策的走向上,中央银行又陷入了既要防止货币供应量过大又要维持相对固定汇率的两难境地。由于固定汇率制度的刚性,最终导致中央银行票据的不断膨胀,从而降低了中央银行票据“对冲”流动性的能力。

(三)我国银行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影响

1.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现状。改革开放前,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是: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企业,传导过程简单,直接从政策手段到最终目标。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和金融组织体系的健全,货币政策形成“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企业”的传导体系,货币市场尚未完全进入传导过程。进入90年代以后,金融宏观调控方式逐步转化,初步形成“中央银行货币市场金融机构企业”的传导体系,初步建立了“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的间接传导机制。90年代中期以来,间接调控不断扩大。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确定为稳定货币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从贷款规模转向了货币供应量和基础货币;存款准备金利率中央银行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等间接调控手段逐步扩大。目前已基本建立了以稳定货币为最终目标,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目标,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基础货币(操作目标)的间接调控体系。

2.银行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影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总体流动性偏多,M2/GDP接近2倍,在世界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不多见的。总体流动性偏多在通货紧缩时矛盾并不凸现。当遇通货扩张时,多年积累的过多流动性会形成对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巨大的压力。当中央银行调控意图需放松松货币时,“松”的货币未必能流到中央银行调控意图中的行业和企业,到中央银行调控意图需要收紧货币时,也未必能从中央银行调控意图中的行业和企业收回货币。流动性的持续大量过剩必然对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由于目前银行流动性过剩的主要来源是外汇占款的大量增加,因此银行流动性过剩对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影响就是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影响,也就是外汇占款对基础货币供应量的影响。[7]

从汇率政策的目标来看,汇率稳定是币值稳定的目标,而在现行的汇率管理体制下,央行为稳定人民币汇率只能被动地吸收外汇,外汇买入量越大,货币供应越多。外汇冲销政策操作的结果是,外汇占款比重急速上升,而再贷款等货币投放方式的比重不断下降。由于外汇占款的不断增多,为了将基础货币的投放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央行被迫不断发行中央银行票据和相应地收回或减少再贷款等信用放款,从而达到控制基础货币供给总量的目的。[8]由于外汇资源分布的不均衡,货币投放在外向型企业和内向型企业间的分配比例严重失调,这就使得中央银行用信贷倾斜的方式去支持某一产业或行业的自已经受到极大的限制。外向型企业资金相对充裕,内资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局面更为加剧。同样,货币供给的地区分配出现失衡现象。对外开放程度高的沿海发达地区,资金供应相对充足,对外开放程度低的内地地区,资金会相对短缺。这种资金流向结构上的失衡会随外汇占款比例的上升而加剧。

四解决我国银行流动性过剩的对策建议

(一)多策并举减少银行体系的流动性

1.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减弱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制定宽松政策,鼓励各类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建立新的市场准入机制,为广大优秀企业特别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中小企业提供国内上市融资的渠道。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为经济的良好运行提供良好保障,企业就会得到更多的融资渠道,居民也会得到更多投资机会,进而降低银行的存差。

2.通过制度创新促进银行资产结构多元化。首先,建立全能制银行,允许银行通过多元化投资来增加收益,分散风险,如银行可以通过股票投资等方式来增加投资渠道。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占总资产比重虽然降低到65%,但是对于国外大银行来说,贷款一般都在40%左右。其次,增加面向个人及中小企业的贷款种类,增加银行高质资产。再次,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步伐,银行可将中长期资产变现为资金,鼓励居民购买银行债券,促使投资与储蓄相互转化,改变目前银行资产单一状况,增加银行盈利性。

3.完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制度,更新居民消费观念。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及医疗保障制度,为所有公民提供良好服务,为居民预期消费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对居民而言,要进一步更新消费观念,善于利用银行提供的住房等个人消费贷款来增加消费,提高自身生活水平。

(二)减少外汇占款,强化市场功能,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1.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分流外汇储备,舒缓外汇占款压力,从源头上遏制流动性持续增长的势头。改革现行结售汇制度,逐步从强制结售汇过渡为意愿结售汇,放宽所有出口收汇企业的留汇比例,变外汇银行结算周转限额管理为比例管理,逐步增加各市场主体持有外汇的比例。减少中央银行通过外汇占款投放的基础货币。外汇账户政策应朝着分流市场外汇的方向调整,推动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支持企业走出去,改变我国在外汇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外资流进来易流出难;对企业严对个人松;对内资严对外资松的不对称管理格局,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允许和扩大国际开发机构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或以其他人民币融资形式筹资,降低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坚持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根据我国自身改革发展的需要,在确保金融市场和经济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合理确定人民币汇率目标区。通过人民币汇率目标区的建立向市场发出明确的信号,增强公众对汇率的心理预期,使市场交易主体能够自由地根据市场信号做出反映,及时缓解和释放外汇市场各种不利因素的冲击,使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尽量不受外部因素的制约,增加货币政策调控的回旋余地。[9]

2.进一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夯实市场基础,拓宽央行货币调控的空间。通过市场机制,让商业银行能够自主决定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使我国的外汇市场在做市商制度基础上成为一个多元化分散化的市场。要扩大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改变目前中国外汇市场交易主体的同质性。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增加市场交易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等可逐步直接进入银行间市场参与交易。大力进行产品创新,开办并尽快扩大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逐步推出掉期期货互换和回购等衍生品交易,使市场能够满足向参与者提供套期保值风险规避以及投资理财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需要。

3.进一步完善外汇占款的冲销策略和手段,提高外汇冲销的效率。一是建立外汇平准基金。按照国际惯例,外汇基金一部分应该来自国家外汇储备,另一部分主要来自商业银行的外汇资产。通过外汇平准基金的重要调节杠杆,在央行与外汇市场之间设置缓冲屏障,切断外汇储备直接与国内货币量变动的联系。二是灵活设计和选择各种冲销工具并扩大组合篮子中的数目。这方面国外有许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例如,韩国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稳定债券”可暂时取代尚不发达的公开市场业务。马来西亚的“雇员准备基金”可以调节流动性,从而将政府和雇员准备基金的存款从银行系统转移到中央银行的一个特殊账户。[10]从我国具体国情和实际经济状况出发,可以设计和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干预和冲销金融工具和手段,巩固和发展汇率制度改革成果,提高货币调节和汇率管理水平,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富有弹性,对外汇的冲销工作也更具效率。

参考文献:

[1]方阳娥,张慕濒.理论有效性与实施有效性:西方货币政策有效性理论述评[J].经济评论,2006,(2).

[2]巴曙松.流动性过剩加剧结构失衡[N].中国证券报,2006-05-16

[3]谢沛善.外汇占款对货币政策有效性冲击及调适[J].广西金融研究,2006,(1).

[4]徐春雷.西方货币政策有效性理论综述[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2,(4).

[5]孙建潮.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成因与对策探析[J].广西农村金融研究,2006,(3).

[6]李杨.央行打造利率工具自动质押融资利率应时而生[N].财经时报,2005-11-21.

[7]本报评论员.流动性过剩根源在于经济结构失衡[N].第一财经日报,2006-05-17.

[8]李刚.制度变革下的银行流动性过剩[N].中国城乡金融报2006-04-17.

第5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一、引言

中小企业是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不同国家、不同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行业对其界定的标准不尽相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动态变化。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及所处行业地位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资产总值等。

中小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中小企业户数占整个市场企业户数的99%以上;在GDP中中小企业的贡献约占60%,在税收收入中占近50%;在进出口总额中占约50%;对就业的贡献度约为75%。与此相比,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量仅占全部公司客户贷款总额的40%左右,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发展相比明显滞后,发展空间巨大①。

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存在明显不足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问题研究》课题组调查统计,认为融资环境较以前有明显好转的中小企业不足7%,稍有好转的也仅为13.93%,而将近80%的企业认为企业的融资环境没有变化或趋于恶化,其中认为融资环境与前几年相比没有变化的企业为59.02%,同时认为融资环境恶化的企业竟超过了20%,这一比例与认为融资环境好转的企业的比例基本相当。在对现有融资方式满意程度这一问题上,感到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企业分别为19.84%和15.87%,而较满意的为19.84%,非常满意的为3.17%②。另外根据2005年7月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披露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状况:自我融资比例90%;银行贷款仅为4%;非金融机构为3%;其他渠道为2.9%。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主要以自我融资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相当低,加之中小企业资本金较少,规模较小,其内源融资规模相当有限,迫切需要债务等外源融资,因此,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力度直接影响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较高的门槛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对国民经济GDP的贡献率已超过60%,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超过70%,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全部银行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所占的比率不足10%。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准入条件、贷款流程、贷款政策并没有给予中小企业特殊的优惠政策。企业的规模越小,其贷款要求被拒绝的比率往往越高。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资料显示调查,60.5%的中小企业没有1—3年的中长期贷款,即使能够获得,仅16%满足需要,52.7%部分满足需要,31.3%不能满足需要,贷款难的程度“可见一斑”。而根据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的调查,在我国,中型、小型企业贷款申请失败概率分别为22.13%和23%,而大企业失败概率仅为12%①。

2005年以来,随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重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己在稳步增长。从绝对数量来说,2009年全年,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中长期贷款累计新增7.1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43.5%,比2008年末加快23.4个百分点。主要金融机构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城市信用社和外资银行中小企业人民币贷款(含票据贴现)累计新增3.4万亿元;年末余额同比增长30.1%,比年初高16.6个百分点。其中,小企业贷款同比增长41.4%,比年初高34.2个百分点。全年累计新增企业贷款5.7万亿元,其中大、中、小企业新增贷款占比分别是40.9%、34.3%和24.8%。国家发改委对中小企业发展较好、信用担保机构较多的省份的调查发现,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被拒贷的比例为23.8%,再加上32.3%因不能落实抵押而被拒贷的,拒贷率仍然很高,达到了56.1%②。当前中小企业大部分依赖间接融资,尤其是利用银行信贷进行融资居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成为目标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

(三)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不足的因素分析

(一)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这是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没有完整的企业规划、倒闭率高、贷款偿还违约率高。中小企业一般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创立,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产权结构不明晰,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新的市场难,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造成了其履约能力的下降。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致银行不愿放贷。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嗅觉不灵敏,主动出击意识不强,而且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1]。

(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单位成本较高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来讲,对大企业的贷款相当于批发业务,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只相当于零售业务。目前我国银行业在贷款批发业务和零售业务的工作方法和程序上还没有分开,对大额和小额贷款审查程序基本一样。于是对任何一笔贷款,不管金额多少,银行都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放款和监控等完整的授信流程,由于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少、笔数多、手续复杂,这就使得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单位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过高的成本自然使得银行不愿意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

(三)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

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有限,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更为严重,对于贷款项目的潜在收益和风险,作为贷款者的银行通常比作为借款者的企业了解的要少。现代货币金融学的研究结果表明,由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不仅会导致金融市场难以有效运作,形成资金配置的低效率,而且会增加银行的贷款风险。从国际经验来看,相对于大企业,中小企业总体管理水平低,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使得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经营业务、经济效益、投资风险、还款能力的了解比较困难,加大了信贷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乃至整个融资成本,提高了银行系统面临风险的概率。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还有一个特殊的成因。即相对于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中小企业多是“新生代”,或是商业银行的新客户,二者之间业务往来数量少、时间短。

(四)商业银行自我风险约束加强,坚持审慎的低风险信贷政策

银行在进行信贷业务时,在风险管理上是“在政策规定的利差范围内,开展适度风险的信贷业务,并且要求担保”,而中小企业客观上具有分布面广、管理分散,不利于银行对其行业、领域及交叉风险进行有效预警,风险管理成本较高;又由于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品和可靠的担保,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存在“畏惧”心理。中小企业的天然弱点和银行追求“低风险,高效益”的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制约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2]。

四、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的联系,建立服务中中小企业的机制

统筹商业银行总分行之间关系,采取分工协作,共同推动的模式。要加强总分行联系,总行要充分发挥行际间的传递作用,牵头组织管理全国的小型企业业务人才培训,在全国推广已经成形的模式经验和产品,以推动全行小企业业务的快速发展。分支机构要确立“宁缺毋滥”的原则,主要营销那些产权清晰、管理已具一定层次、自身经营积累相对较好、成长性好、销售资金回笼正常、业主商誉度高、无不良记录、有培育潜力的中小企业。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效信用信息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企业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在做好对企业和个人信息采集的基础上,还要配合工商、税务、公安、电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做好信用信息整合,建立一个分级开放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形成一个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评级机构和企业多方协作、相互监督的信息共享平台。二是改进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应改变目前按大中企业的标准评估中小企业资信的做法,进一步改进现有的内部资金评级制度,应尽快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制度,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标准,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等级,合理确定对中小企业信用授信额度。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统一行业标准,规范信息渠道、分析计算、信用评价等各个环节和操作流程,促进信用评级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分散信贷风险

中小企业贷款难,主要是中小企业缺乏有效的资产质押和担保,因此,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可有效分散银行信贷风险,促进中小企业贷款难和担保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一是加快市县两级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对已组建的市县两级信用担保公司增加注资,落实财政担保基金对中小企业担保补偿机制,提高其担保实力;未组建担保公司的县(市)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组建。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社会商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有能力的大企业和行业协会与中小企业联合组建商业性担保公司,通过收取适当费用,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三是鼓励支持成立中小企业互助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借助行业协会或商会等组织牵头行业内中小企业成立担保公司,通过联保、互保或收费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提供服务。四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补偿机制。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发挥公共财政的政策导向激励作用[3]。

(四)商业银行应构建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核算机制

重点推行开展中小企业业务单独核算的试点,逐步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对小企业贷款业务进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以评价小企业客户的优劣和利润贡献度的高低,考察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业绩。在银行内部要做到分账,加强能够衡量账户业绩和盈利能力和利润报告系统、财务分析系统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同时,还要加强和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建设,以便能够正确衡量不同机构、不同部门、不同个人(产品经理、关系经理)对发展小企业客户的利润贡献。建立经营人员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落实岗位,分解任务,将客户经理、风险岗位人员的负责度、经营业绩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对客户经理在贷款定价中的超额定价能力和存款、中间业务等方面的组织营销能力要给予特别奖励。要完善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办法,明确经营人员尽职内容和环节,既要防范个人道德风险,又较好地改变基层行对发展中小企业业务积极性不高、缺乏动力、怕承担责任的情况,鼓励客户经理营销,提高中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姜兰.商业银行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8.

第6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统计;制度;问题;对策

基层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其业务范围比邮政储汇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业务品种也增多,功能进一步增强。但是,金融统计业务仍按照原邮政储汇局体制下的统计制度执行,加之,基层分支机构统计基础管理薄弱,统计队伍素质极低,导致基层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数据难以准确、完整统计,进而影响全辖汇总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应尽快予以修订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报表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兼职报送,没有专门负责统计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更没有制定金融统计及相关的职责制度,会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不了解,很难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全辖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

2.信贷报表未按“全科目”数据报送。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报表模式仍按邮政储汇局体制报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数据主要是储蓄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短期贷款等项指标,而其损益类指标一直未纳入金融统计“全科目”数据统计中,导致全辖金融统计报表数据不全、不真实。

3.报表对转人行项目归属不准。会计人员由于不熟悉统计项目,对一些统计项目只凭自己的理解,存在报数不准的现象。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始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据调查,对此项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只是其内部对业务量及相关内容进行统计,而在向人行上报的人民币信贷统计报表中只在“短期贷款”中填入数据,而细分项目中随意填报,有的全部报入“农业贷款”中,有的报入“其他短期贷款”项下“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也有的报入“个人消费贷款”中,一种贷款归属不一致,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4.邮政储蓄银行不报现金业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人行报送现金报表,它的现金业务由其开户行进行统计代报。据调查,开户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存取的现金业务全部统计入该银行现金报表中的“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中。而实际上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收支业务除涉及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外,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汇兑收入(支出)等项目,将以上数据一概归入“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造成金融系统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5.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化管理簿弱。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从未开发金融统计系统软件,更没有与人行转换的统计系统,向人行报数以手工操作为主,数据准确性较差。据了解,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数据需向四个系统(即公司业务系统、储蓄业务系统、小额信贷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中查询取数,而且部分数据还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询问查询得到,如短期贷款项下的明细贷款项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必须从省行系统中取据,然后手工录入人行系统报送,因此准确性很差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议

1.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管理。邮政储蓄银行应确定专门的统计业务部门,编制自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一要尽快实现统计数据归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备统计业务专职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统计操作的电子化程度。尽快开发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完成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的电子接口,实现全科目数据电子接收。四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提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邮政储蓄银行的统计工作真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2.修订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贷全科目统计指标,确保邮政储蓄银行各项业务真实统计。第一,在邮政储蓄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其他短期贷款”和“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下增设“短期质押贷款”和“中长期质押贷款”指标,要求邮政储蓄质押贷款业务先按期限统计在相应项目中,再按用途分类归属到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项目下,对个人消费贷款再按用途进一步细分;第二,将其损益类报表数据纳入相应的信贷收支统计表中。

第7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机遇挑战

一、机遇

1.邮储行的正式挂牌本身就是一个巨大机遇。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意味着邮储行可以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开展各类银行业务,可以向银监会申请开办更多的业务品种,可以按照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摸索出一条属于邮储的特色发展之路。

2.中国邮政的四大优势(刘安东在全国邮政局长会议上的讲话语):“中国邮政历史悠久,拥有金字招牌。人民邮政的信誉优势、全程全网的网络优势、遍布城乡的网点优势(3.7万个网点)、“三流合一(也有人称作“三网合一”)”(即实物流、现金流、信息流)的功能优势,是我们的宝贵资源。”这些资源优势也必将成为邮储行今后发展的依托与潜力。

百年邮政的商誉、在业界拥有最庞大的营业网点数给邮储行带来的机遇是不言而喻的,即使四大行也相形见绌,而最让业界震撼的却是邮政“三网合一”所带来的无限潜力。

总之,如果经营得当,中国邮政的未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未来不可估量。

3.相对金融同业,邮储行没有不良资产的历史包袱,当竞争的号角吹响的时候,可以轻装上阵就是最大的机遇。自1986年恢复开办20多年来,邮政储蓄几乎只经营针对居民个人的负债业务,靠转存人民银行的利差收入赚取收益。近年来开展的中间业务也多以类及代收付类等无风险业务为主,银行卡业务也只开展了借记卡类,2006年以来开办的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虽属资产业务,但因有高品质的定期存单作质押,所以也不会产生不良贷款。而“四大行”均因数额巨大的不良资产而专门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来处置它们。

另外,坐拥高达1.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资金及庞大的客户信息数据库是邮储行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有力支撑与保障。

二、挑战

1.外部大环境的改变

国际上,随着中国政府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保护、过度期的临近,金融业对外开放日渐扩大,资金雄厚、管理先进的外国银行是整个中国金融业包括邮储行的巨大挑战与威胁;在国内,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中国人民银行对邮储资金政策的改变,仅靠吃利差收入这种简单的盈利模式生存已无可能。“断奶了”,又有强敌环伺四周,生存与发展之路在哪里?

2.遍布城乡的网点作为优势的同时也将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如何有效和安全的利用邮政网点是邮储行面临的又一巨大挑战

过去,邮政储蓄是依托在邮政网络运行的二级单位。因此,在网点管理上也是地方邮政局实行分别管理,而不是按照银行的制度进行的垂直管理。邮政储蓄在业务性质上属于金融业务,邮政储蓄网点也明确属于金融机构,但作为邮政储蓄业务的管理机构——各级邮政局并不是金融机构,这样就出现了非金融机构(邮政局)管理金融机构(邮政储蓄网点)、经营金融业务的矛盾。邮政储蓄财务上未实行单独核算,并入邮政企业大帐。多数邮储管理者对银行业务管理方式并不了解,这就给目前的邮政储蓄管理带来了诸多隐患。

同时,邮储网点有2/3的比例分布在农村,且各地邮政储蓄大多存在营业场所陈旧、安全设施不够、硬件设备落后、操作环境较差等问题。

财务与资金管理上的疏漏,最典型的问题是业务费的发放过于粗放(主要以协储费的形式下发),内控不力,使一些人借发放协储费谋取个人私利,中饱私囊;另外,使用邮储资金垫付其他款项和使用其他业务资金垫付邮储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曾经出现贪污和携款潜逃的恶性事件。

业内人士认为,邮政储蓄管理着全国数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网点,对操作风险的管理一直是个重点和难点。随着业务范围不断拓展,特别是资产业务种类增加,相应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加大,操作风险也会增加。3.自主运用邮储资金的巨大压力

截至2007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超过1.7万亿元,规模仅次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至2007年,邮储的自主资金运用余额超过10000亿元。根据2005年出台的《邮政体制改革方案》,邮政储蓄存在央行的8290亿元必须按比例分五年转出,按此计算,2008年将超过12000亿元。加上新增储蓄资金,自主运用资金账户上的余额还会更加惊人。如何解决邮储庞大的资金出口,如何设计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这是各方普遍关注的问题。

2006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邮储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的部分试点、同业存款和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投资、银团贷款、开放式基金销售等多项业务。

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是邮政储蓄恢复开办以来首次推出的零售信贷业务。2006年3月开始,银监会陆续批准邮储在北京、天津、山东、安徽、浙江等13个省份开展试点——客户可以用自己在邮政储蓄的存单申请贷款,也可以用他人的存单申请贷款。目前全国除、青海外已全部开办此项业务。

据悉,截至2006年10月底,邮储系统13个试点省(区、市)局累计发放贷款5.5亿元,结余贷款2.25亿元,目前尚未形成规模。

据邮储银行信贷部人士透露,目前其他信贷业务暂无进展,如银团贷款等。实际上,邮储的大部分资金仍用于投资债券和银行存款。

上述做法并未能解决邮储资金运用的燃眉之急。在邮储向商业银行转型的过程中,除了从中间业务寻求突破,通过贷款赚取利差收入是必然之选。但由于缺乏审贷经验,又有放贷压力和冲动,业内人士普遍担心,邮储银行如果贸然放开贷款业务,如何避免出现大量坏账的风险?

4.金融专业人才匮乏的挑战

长期的“只存不贷”使得邮政储蓄银行的金融人才极为匮乏。邮政储蓄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难以提供令用户满意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从大多数地区反馈的情况看,邮政金融现有一线人员的大专化学历普遍来自电大、而电大的教育质量是被多方垢病的,何况人们的学习动力是外在的强制力要求多于内在的知识渴求的,这与邮政的体制、经营模式及长期的企业内部文化不无相关。

中间业务专业人才缺乏。众所周知,随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加强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存贷利差缩小,这使银行的传统业务风险增大,收益减少。目前,为了稳定和提高自己的利润水平和盈利能力,不少商业银行不断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将发展中间

业务作为增加收入的突破口。但邮储行现阶段中间业务还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上,经营范围很窄,服务档次差,科技含量低,结构欠合理,创新动力不足。平时主要还是办理一些传统的绿卡业务,一般性收付业务等,技术含量高、盈利较大的诸如理财等业务才刚刚起步。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已成为邮政储蓄发展中间业务的瓶颈,尤其是科技型、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的开发、创新和营销。

另外,缺乏专业的审贷人员及金融营销人员严重不足也是邮储行目前存在的且需要迫切解决的最大难题。

5.制度薄弱与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挑战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目前内控组织不健全,没有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控制,没有形成相对独立的运行管理体系,使得邮政储蓄缺乏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部门协调、系统运行困难,削弱了管理力度,导致邮政储汇机构无法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科学、权责分明、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检查监督人员仅满足于传统意义上的账平表符,没有风险审查意识,内控制度执行不力。“三级权限”制度在很多地方形同虚设。

人们认为邮储当前的主要任务:一是组建强有力的队伍,建立属于自己的风险管理及内控组织体系;二是完善制度、强化制度落实机制,应以流程控制的理念为指导,将风险管理融入业务流程和制度,同时强化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构成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形成有效的机制,保证各项业务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到位;三是加强学习,要积极创造学习机会,努力提高风险管理人员自身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应对新型业务风险的能力。

第8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统计;制度;问题;对策

基层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其业务范围比邮政储汇局发生了显著变化,业务品种也增多,功能进一步增强。但是,金融统计业务仍按照原邮政储汇局体制下的统计制度执行,加之,基层分支机构统计基础管理薄弱,统计队伍素质极低,导致基层邮政储蓄银行金融数据难以准确、完整统计,进而影响全辖汇总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应尽快予以修订完善。

一、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设置专门的统计部门和统计岗位。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报表由财务会计部门的人员兼职报送,没有专门负责统计的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更没有制定金融统计及相关的职责制度,会计人员对金融统计制度不了解,很难保证邮政储蓄银行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从而影响了全辖金融统计数据的质量。

2.信贷报表未按“全科目”数据报送。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报表模式仍按邮政储汇局体制报送,向人民银行报送的数据主要是储蓄存款、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存放同业款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付及暂收款、短期贷款等项指标,而其损益类指标一直未纳入金融统计“全科目”数据统计中,导致全辖金融统计报表数据不全、不真实。

3.报表对转人行项目归属不准。会计人员由于不熟悉统计项目,对一些统计项目只凭自己的理解,存在报数不准的现象。如邮政储蓄银行陆续开始办理小额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据调查,对此项业务邮政储蓄银行只是其内部对业务量及相关内容进行统计,而在向人行上报的人民币信贷统计报表中只在“短期贷款”中填入数据,而细分项目中随意填报,有的全部报入“农业贷款”中,有的报入“其他短期贷款”项下“个体户及个人经营性贷款”中,也有的报入“个人消费贷款”中,一种贷款归属不一致,致使邮政储蓄银行报表中反映的数据与实际不符。

4.邮政储蓄银行不报现金业务报表。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以来,一直未向人行报送现金报表,它的现金业务由其开户行进行统计代报。据调查,开户行将邮政储蓄银行存取的现金业务全部统计入该银行现金报表中的“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中。而实际上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收支业务除涉及储蓄存款收入、储蓄存款支出外,还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城乡个体经营收入、居民归还贷款收入、汇兑收入(支出)等项目,将以上数据一概归入“储蓄存款收入和“储蓄存款支出”项目,造成金融系统现金收支统计数据严重失真。

5.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化管理簿弱。基层邮政储蓄银行从未开发金融统计系统软件,更没有与人行转换的统计系统,向人行报数以手工操作为主,数据准确性较差。据了解,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向人行报送的数据需向四个系统(即公司业务系统、储蓄业务系统、小额信贷业务系统和客户管理系统)中查询取数,而且部分数据还直接查不到,需向省行询问查询得到,如短期贷款项下的明细贷款项目及委托存款及投资基金必须从省行系统中取据,然后手工录入人行系统报送,因此准确性很差。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议

1.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基础管理。邮政储蓄银行应确定专门的统计业务部门,编制自身的金融统计制度。一要尽快实现统计数据归口管理;二要合理配备统计业务专职人员,并制订相应的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加大对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力度;三要提高统计操作的电子化程度。尽快开发邮政储蓄银行金融统计信息系统,完成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的电子接口,实现全科目数据电子接收。四要加强统计工作的内部监督与检查,提升统计工作整体水平。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使邮政储蓄银行的统计工作真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的要求。

2.修订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贷全科目统计指标,确保邮政储蓄银行各项业务真实统计。第一,在邮政储蓄银行全科目统计指标“其他短期贷款”和“其他中长期贷款”项目下增设“短期质押贷款”和“中长期质押贷款”指标,要求邮政储蓄质押贷款业务先按期限统计在相应项目中,再按用途分类归属到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个人消费贷款项目下,对个人消费贷款再按用途进一步细分;第二,将其损益类报表数据纳入相应的信贷收支统计表中。

第9篇:银行行政论文范文

关键词: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基础货币;货币乘数;货币供给

中图分类号:F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5-0043-03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政策工具之一。从货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来说,这一政策工具是一种威力强大但不宜常用的政策工具。之所以说它威力强大,乃因为中央银行对法定准备金比率的调整,将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对货币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货膨胀比较严重时,中央银行为迅速遏制通货膨胀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可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之所以说存款准备金政策不宜常用,乃因为该政策工具往往对一国经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尤其是当中央银行较大幅度地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时,商业银行将因为准备金短缺而不得不减少贷款,甚至必须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以弥补准备金之不足。但是,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商业银行收回贷款,或者说即使不收回原有的未到期的贷款,但至少不提供新贷款,将使这些企业因资金来源减少或得不到连续的资金供应而影响生产经营活动,遂使经济增长率下降。

从基本原理来说,上述说法似乎言之有理,甚至无懈可击。但是,从具体实践来看,存款准备金政策显然没有理论上所分析的那么有效。所以,目前很多国家都已放弃这一货币政策工具,实行零准备金制度,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则采用其他政策工具。而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实践中,存款准备金政策却是比较常用的一种工具,但效果有限。

实际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归根结底是通过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由此而引起的对货币供给的影响而实现的。如果这种政策工具能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产生有效的调控,则这一政策工具可能是有效的。而如果这种政策工具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很小或没有任何影响,则这一政策工具是无效的,至少是影响很有限的。所以,在本文中,笔者拟从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式人手,来分析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通过分析,我们将可得出与传统的教科书理论大不相同的结论,即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是很有限的。而这一结论或许能对现实中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的有限性作出一种新的解释。

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构成

传统的货币银行理论与具体的政策实践之所以存在上述矛盾,主要是因为传统的理论往往片面地解释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有两种:一种是法定准备金;另一种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时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必须保有的准备金,这部分准备金既可缴纳中央银行,以形成准备金存款,也可以库存现金形式持有。超额准备金则是商业银行实际持有的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那部分准备金。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法定准备金是强制性的,而超额准备金是自主性的。也就是说,法定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必须足额持有的。所以,如果中央银行上调法定准备金比率,从而使某商业银行法定准备金不足,则该商业银行就必须通过借入准备金、出售证券、收回贷款等措施以补足准备金。然而,在按照规定的比率缴足法定准备金之后,商业银行是否留有超额准备金,留有多少超额准备金,则都应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

商业银行持有超额准备金,意味着放弃一部分利息收入。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贷款利差仍然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越少,存款利用率越高,则其利润就越多。然而,商业银行往往出于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考虑,不将全部可用的剩余准备金都用于发放贷款,以至形成超额准备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商业银行都或多或少地持有超额准备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超额准备金以及这一超额准备金的多少,是影响存款准备金政策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因素。

二、现代货币供给理论的基本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