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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乡镇街道工作计划

第1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一、对原有体制进行分析和探讨

双阳区原有的“核定基数,超收分成,减收不补,分灶吃饭”的区对乡财政管理体制,是从1994年开始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而实行的。从1998年开始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又设立了财政收入晋档达标和达标奖。上述财政管理体制和奖励机制在双阳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开展晋档达标使实际收入与客观税源相脱节。区对乡每年下达的年度收入计划,是在前3年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基础上提高一定的比例制定出来的,和客观存在的税源基本接近。而晋档达标的目标则是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人为加上去的,和客观税源严重脱节。各乡镇(街道)为了完成晋档达标任务,千方百计想办法增加入库额,出现了虚列收入等违背预算法的现象。

2.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的数额较大。部分乡镇(街道)为了乡镇本级的利益,采取“串税种”、“混库”等手段截留区级收入,截止2003年10月乡镇(街道)截留区级收入达1200万元。不仅如此,各乡镇(街道)应上解的收入,也没有按规定上解,影响了区财政整体计划的完成。

3.资金支出不规范,乡镇职工干部工资不能及时发放。不能按区里规定的保工资、保稳定、保机关正常运转的顺序支付,有的乡镇(街道)把大量资金用于机关食堂、还债等支出,在超额完成财政收入计划的情况下,还大量出现了拖欠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的问题,到2003年10月末,全区13个乡镇

4.乡镇(街道)晋档达标的资金分配失衡,使部分乡镇(街道)干部出现消极情绪。主要表现在,条件好的乡镇(街道)超额完成晋档达标任务,每年得到超收分成较多;条件较差的乡镇(街道)完不成晋档达标任务,超收分成得到较少,甚至受罚。在资金分配上也不尽合理,领导得的过多,一般干部得的过少,相差悬殊。上述存在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乡镇机关的正常运转,甚至影响到乡镇职工干部的积极性,如不认真解决就会阻碍乡镇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二、制定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

(一)制定新体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乡财区管乡用”的原则,改革预算编制办法,实行集中收付,强化收支管理,严格奖惩约束,加大监督力度,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努力实现财政自身的良性循环和长远发展。

2.坚持“三权不变”的原则,即坚持预算编制和管理权、资金所有权和支配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原则。

3.坚持加大对乡级财政扶持力度的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坚持依法、依纪理财和用财的原则,坚持促进财力增强和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二)对原有财政体制保留、调整和完善的内容

1.保留部分的内容。一是原有的财政体制保留了乡级财政和乡级金库;二是保留了区乡“分灶吃饭”的办法;三是保留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办法。

2.调整部分的内容。一是对乡级金库的功能进行了调整,实行单一功能,只收不支。账户调整,对乡镇(街道)的预算内支出户和预算外支出户都由区财政在乡镇(街道)设置分户。二是指标调整。对乡镇(街道)只下达年度收入计划,不再给乡镇下达晋档达标的指标。对奖惩办法进行了调整。对政府采购进行了调整,将乡镇(街道)财政性资金采购部分,纳入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三是对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由区财政局实行委派制。

3.完善部分的内容。一是实行了区乡财政预算共编;二是对乡镇(街道)干部工资实行了区财政统发;三是对费改税后的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四是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报账制。

三、新体制的主要内容

新体制的主要内容概括为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人员委派。具体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预算共编

把乡级预算作为全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乡级预算编制的管理。在编制乡级年度预算前,由区财政局下达乡级预算编制的原则和具体指标。下达的具体指标,要遵循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依据现有税源情况、适当考虑增长比例的原则确定。乡级预算编制要充分体现支出顺序,突出支出重点。街道预算编制完成后,由区财政局代区政府审批后实施;乡镇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实施。

(二)账户统设

各乡镇(街道)财政收入户和支出户分离。乡级金库改为单一功能,只收不支。区财政局在各乡镇(街道)设置一个预算内资金支出分户,只支不收。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设一个分户,负责收支。

(三)集中支付

1.各乡镇(街道)预算内资金进入乡级金库的收入户后,直接转入区级国库。

2.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乡镇(街道)干部职工工资和乡镇站办所人员工资全部实行银行,实现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每月乡级收入进入区级国库后,由区财政按照工资额度,经区工资统一发放办公室划转到银行,乡镇(街道)的干部职工凭工资存折到银行领取工资。乡镇(街道)站办所以单位名义统一办一个工资存折,存折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各站办所人员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资。待事业单位改革后,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工资再由银行到人头。在预算年度内,区财政不能因为乡镇(街道)阶段性财政短收影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乡镇收入除去工资外,其余全部返回乡镇支配。

3.乡镇(街道)完成收入任务,不欠区财政往来的,超收地方留用部分全部返还给乡镇(街道);欠区财政往来的,区财政扣留25%用于冲减往来,直到冲减完成为止;冲减后剩余75%返还给乡镇(街道)。

4.欠发工资的乡镇(街道),应将返还资金首先用于补发工资,全部补发完后,再用于其它支出。

5.对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实行专户管理。各乡镇

(街道)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统由乡镇(街道)财政所管理。要按照11项必保的要求,分科目设账,实行专款专用。区财政将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农业税直接拨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用款单位按实际需要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报乡镇长(主任)签字审批后拨付。

6.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报账制。对各乡镇(街道)的预算外资金由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乡镇(街道)站办所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存入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应上缴区直主管部门的,由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拨付。由乡镇(街道)使用部分,按规定比例扣缴财政分成后,用款单位提出计划,经乡镇长(主任)签批后,到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四)采购统办

对乡镇(街道)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从上级争取来的财政性资金进行各种采购的,由乡镇(街道)提出采购计划,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统一招标采购,资金直接拨付供应商。

(五)票据统管

对乡镇(街道)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农业税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各乡镇(街道)的各项收费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取的农业税必须使用地税部门印制的票据,按票据发生额足额入库,实现账据一致,票款一致。

(六)人员委派

参照会计委派制的办法,把乡镇(街道)财政所所长和预算会计的编制和人事关系划入区财政局统管。在任免或委派时,由区财政局在征求乡镇(街道)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四、主要成效

《双阳区进一步理顺区对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运行两个多月来,收到了明显效果:

1.减轻了乡镇的财政压力。新体制实施后,在全区工作总体布局上,充分考虑到乡镇(街道)工作难度,因此,在财税工作上给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相对减轻了压力,今年全区财政计划下达给乡镇的任务比去年计划净减少620万元,减少了13.15%,比实际减少46.78%,减少的任务量全部加到区直计划上,增加的总量,按可比口径达到1332万元,比去年增加9.3%.

2.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主要精力抓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由于乡镇(街道)财税工作压力减轻,乡镇领导不再为乡镇职工干部开工资而奔波,使乡镇(街道)领导集中了主要精力抓全面、抓大事、抓乡镇(街道)的经济发展,仅今年前两个月各乡镇就引进一批大项目和新项目。

3.由于财政体制基本原则不变,资金支配权在乡镇,调动了乡镇工作积极性。新体制的运行,始终遵循“三权不变”的原则,即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统一归乡镇。只是把财税收入资金划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收入总量划到区,由区留下乡镇的工资部分,其余资金仍划回乡镇使用,对乡里支配资金没有任何影响,各乡镇都积极完成组织收入任务,截至2月份,乡级收入超同期,因而极大地调动了乡镇的积极性。

4.乡镇干部职工工资得到按月及时发放,新体制从2004年实施两个月来,收到了阶段性效果,过去乡镇干部职工工资不能及时发放的老大难问题得到解决,到2月份,全区各乡镇(街道)干部职工两个月的工资由银行统一,实现了区乡干部职工工资同步发放,各乡镇(街道)站办所人员的工资也由区里统一发放,从而进一步解决乡镇公务员与站办所人员工资不能同步发放的问题。

5.严格了支出管理,压缩了乡镇弹性支出。新体制没实行前,有些乡镇把开支用到机关食堂、小汽车、还债上,弹性支出大,机关后勤支出过多。新体制实施后,坚持了保基本工资的原则,在工资不能保证的前提下,其他钱不能乱支乱花,达到了节约弹性支出、保证工资同步发放的目的。

第2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3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高村镇规划管理水平,逐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村镇规划管理的范围、指导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村镇规划管理范围。除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镇(街道)、村的各类建设行为。

(二)村镇规划管理指导原则。坚持城乡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村住宅向生活小区集中,引导村镇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三)村镇规划编制目标。20*年前,全面完成镇(街道)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村庄布点规划编制,国(省)道、重要交通干线、重要河流沿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风貌保护专项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中心镇重要节点、重要部位建筑风格设计;按照近期建设用地控规全覆盖的要求,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四)村镇规划管理目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加强批后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行为,确保村镇规划全面落实。

二、强化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五)村镇规划编制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镇(街道)各项规划和所辖村庄规划编制的主体,要切实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镇(街道)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村镇规划编制原则。规划编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七)村镇规划编制程序。各镇(街道)的各类规划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修改和备案程序。村庄规划在报送区政府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区政府批复的规划成果要分别交所属镇(街道)和区规划管理机构备案。

三、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八)落实建设项目规划分级管理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村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区规划建设管理审查审批暂行办法》的要求,核发“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完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方案镇(街道)级的初审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开工放线通知单》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现场定位、放线、验线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九)规范镇(街道)规划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重心下移、立足基层”的创新思路,将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项目批后规划监督管理权下放到乡镇和村,强化市、区两级规划监督指导职能,健全完善“三级政府(市、区、镇)、四级管理(市、区、镇、村)”的村镇规划管理监督机制,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依法对所辖区域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十)加强村镇居住小区建设。镇(街道)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停止办理私人住宅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严禁骑路建设,推行组团式块状发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式,完善道路、电力、电讯、给排水、垃圾处理、绿化、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镇(街道)之间的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十一)建立健全村镇规划管理机构。各镇(街道)设立专门的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2名,中心镇配备专职和兼职人员不少于4人,并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为协管员的村级规划监察队伍,强化规划监察,形成区、镇、村规划监察联动机制。

四、夯实村镇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基础

(十二)资金保障。各镇(街道)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各项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编制、管理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十三)规划培训。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举办培训班,加强对镇(街道)、村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依法行政。

第4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之有效的宣传方式,规范人口计生宣传内容、宣传载体,加快宣传教育改革创新力度,建立规范的“计生赶场”宣传长效机制,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让国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更加深入人心,真正做到有利于规范宣传形式、提高宣传质量;有利于集中力量宣传、突出宣传主题;有利于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农村公共服务;有利于整合辖区内人口文化资源,营造强大社会声势和良好舆论氛围,唱响“国情不变、国策不变”的主旋律。

三、实施时间及范围

“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从年7月起,各乡镇(街道)每月开展1—2次“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

四、宣传要素

(一)宣传内容

1.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

2.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等有利于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的宣传;

3.人口计生重点工作、创新工作的宣传;

4.本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成就、先进典型、行业风貌的宣传。

(二)宣传阵地

将宣传阵地前移到赶场所在地,要求每个场镇不少于10(条)宣传画(宣传标语),安装户外高音喇叭1至2个。各乡镇(街道)可在场镇热闹地段、乡镇(街道)政府门口、乡镇(街道)生殖健康服务站门口,选择人口密集,地势开阔的地方作为宣传地点。

(三)宣传资料

1.中央《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宣传资料;

2.奖励扶助政策挂图、宣传资料、磁带;

3.生殖健康知识宣传资料;

4.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资料;

5.避孕节育知识宣传资料。

(四)宣传载体

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印有“计生赶场”标志的活动雨蓬、折叠桌、椅子、展板,乡镇(街道)自行在场镇周围安装3个简易避孕药具箱和1个户外宣传橱窗。

(五)宣传方式

各乡镇(街道)按照县里统一规定的宣传内容开展“计生赶场”宣传活动的同时,要积极为群众办实事。一是各乡镇(街道)要利用赶场日开展现场办公,为群众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等。二是各村(社区)四职干部要到场宣传本村人口计生工作。三是坚持“大宣传、大联合”,组织农业、国土、社会事务、教育、宣传、工商、妇联、派出所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活动现场,向群众宣传与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的各项内容。四是结合纪念“9.25”《公开信》发表周年开展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公开信》发表以来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的成绩。五是结合健康—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专项行动,开展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咨询义诊、药具发放。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里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辖区内“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的开展,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高效、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每个赶场活动日,必须做到“三个到场”:即分管领导和人口计生办、生殖健康服务站人员到场,村干部到场,各相关办公室人员到场。

(二)制定具体方案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人口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制定好本乡镇(街道)“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开展时间、频率、主题内容、人员安排、宣传品发放计划等,以便更好地开展活动。

(三)建立督导机制

县人口计生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街道)督导,对缺少宣传次数或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开展得好的乡镇(街道),给予通报表彰。

六、考核奖惩

“计生赶场”宣传服务活动作为今后的工作重点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情况。一是召开专题会议,并有会议记录。二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相关文件。三是有具体实施方案。四是资金落实到位。

2.宣传服务情况。一是以村为单位循环主办赶场日宣传活动。二是赶场区域内制作10幅户外宣传画,安装户外高音喇叭1至2个。三是开展健康—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专项行动优质服务。四是举办一场人口计生文艺演出或经常性文化宣传活动。(有活动照片、工作总结)

(二)奖惩办法

1.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同时结合县人口计生委不定期组织的抽查结果进行考核。

第5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一、考核内容

按照县委、县政府与各乡镇(街道)签订的责任书所设定的指标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分为主要任务指标、重点工作指标、主要保障措施和加扣分等四项内容,具体内容要求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省、市考核内容如有变化,将作相应调整。

二、考核评估方式及方法

(一)考核评估方式

实行月工作指标动态排名、重点工作督查、暗访及年终考核相结合。月工作指标动态排名、暗访、指标验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实施,督查、年终考核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督查、暗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年终考核一般安排在12月份进行。

(二)样本点抽取

督查及暗访将根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指标上报情况有重点抽查各乡镇(街道)2-3个样本点进行核查,同时核查该乡镇(街道)1月1日至暗访前1个月月底的统计质量。年终考核按上报的示范、合格、整治三类各抽取一个样本村进行评估验收。

(三)计分方法

1、本年度考核总分以百分制计分。月工作指标动态排名、督查、暗访、年终考核占分比例为15%、15%、35%、35%。

2、设立加、扣分。(详见附件评分标准)

①加分上限为10分,超过的即按10分计算,低于10分的按实际计算。同一项目就高加分一次。

②扣分项目:在省、市级年度暗访考核中,实行捆绑扣分原则,记入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相应项目的扣分。出现较大问题,影响县年度达标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乡镇(街道)实行“一票否决”。

四、年度考核奖惩办法

根据月工作指标动态排名、督查、暗访、年终考核相结合,综合评定各乡镇(街道)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达标、不达标两类,并设立先进奖、创新奖,获奖单位由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所有奖项不重复计奖。出生性别比不降反升的乡(镇、街道)原则上不享受任何奖励。

(一)达标和不达标

示范、合格、整治乡镇(街道)考核得分分别在90分(含90分)、85分(含85分)、80分(含80分)以上,且无“一票否决”项目的,为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即为达标;否则为未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即不达标。不达标的乡镇(街道),县委、县政府将予以“一票否决”,同时要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专题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二)先进奖

综合得分列全县前三名的获先进奖。

(三)创新奖

第6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实施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改革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推动乡镇(街道)卫生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加快农村卫生惠农工程全面扎实推进,提高农村卫生保健水平和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措施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运作,认真贯彻上级文件要求,以“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为核心,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卫生院管理模式,综合平衡,稳步实施,促进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县卫生工作管理水平、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和农民群众的就医质量、健康水平。

(一)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成立县清产核资工作组,进行清产核资。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负债、净资产等详细划分,登记造册,列清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设备购买日期、价格、规格等内容。特别对设备过期报废无法使用、有物无账、有账无物等问题,要仔细审核,确保达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做好债权债务处理工作,确定各项债务主体,并按照发生时间、事发缘由、具体数额分别登记造册。乡镇(街道)卫生院账内债权债务和由卫生院发生的未清算的账外债务,由乡镇(街道)卫生院承担;原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的基本建设投资、设备投资、土地征用及其他债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要严格划清土地使用权限,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无偿划拨给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建设用地,要在这次上划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卫生院办理好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证。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处理、转让、买卖的土地、房屋、设备,在上划交接时,须向县政府说明情况。

(二)严格把握人员范围做好上划工作。人员上划工作要坚持因地制宜、以县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既要有利于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发展,保证基层卫生队伍的稳定,又要严格执行机关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上划工作健康、顺利、稳妥、有序进行。

人员上划的范围:

一是上划前已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和遗属;

二是县组织、人保编制部门核准的在编人员。对在编未在岗的人员,由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上划开始前原则上一律回原单位工作,逾期不回者由原单位予以辞退。上划期间冻结人员流动。

不在编人员根据谁招聘、谁负责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清退。

人员上划的方法步骤:

一是各卫生院将在编人员和已办理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和遗属登记造册,经卫生院、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卫生局;

二是经县卫生局初审和局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县人保编制部门再次审核;

三是经县人保编制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上划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将上划人员名单在乡镇(街道)卫生院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街道)与县卫生局进行人员交接。

(三)健全完善乡镇(街道)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合理规划乡镇(街道)卫生院布局的要求,上划后一个乡镇(街道)保留一处卫生院。上划人员经费的范围及标准是:

一是原财政负担的人员(院长、防保人员、离休、退休、退职、遗属)工资及其相关支出,按上划时的经费数作为定额上解基数;上划县级管理后,该部分人员按国家、省规定增长的工资及相应增加的医疗金等支出由县财政承担。

二是上划县级管理后,新增加的退休、退职、遗属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由县财政承担。

三是新增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及其医疗金等支出仍由卫生院全部负担。

乡镇(街道)卫生院经费指标上划后,县政府负责对全县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县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农村卫生事业经费,并参考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对农村卫生工作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土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

(四)理顺管理体制,强化服务职能。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后,实行卫生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卫生局管理为主的体制。

乡镇(街道)卫生院人员管理:乡镇(街道)卫生院工作人员上划后冻结人员流动,原则上不随意借调,若有人员调整,县卫生局要征求同级党委、政府意见,同意后报分管县长批准。

县卫生局成立会计核算中心,对卫生院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全县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财务进行集中核算管理。

乡镇(街道)卫生院要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公共卫生职能,做好辖区内卫生管理、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爱国卫生、传染病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防保健等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10月8日—10月11日),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上划方案,全面进行思想动员和发动;组织实施阶段(10月12日—10月25日),在明确界定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完成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管理工作;总结提高阶段(10月26日—11月8日),搞好人员分流安置,建章立制,规范运行等工作。

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上划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确定成立上划县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上划工作实施方案,摸底人员、工资、资产等情况,提交上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策;

县监察局:负责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过程中的监督、监察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预算方案,对上划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和产权的界定划转;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现有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界定、确权、变更等工作;

县人保局:负责做好上划人员情况的审核和乡镇(街道)卫生院法人变更登记等工作;负责对在编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的征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退职人员和遗属补助人员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县审计局:负责对整个上划资产和产权界定划转等事宜进行审核、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安排专门人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要求做好乡镇(街道)卫生院上划县级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7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讲几点意见:

10月18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扶贫开发大会,出台了含金量极高的《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10个配套文件,鲜明地提出了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奋斗目标、着力重点和具体措施。明确我省分两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任务,第一步,扎实推进“33668”扶贫攻坚计划,大力实施“六个到村到户”和“六个小康建设”,到2017年末,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脱贫300万人以上,按照省定标准24个贫困县、375个贫困乡镇脱贫“摘帽”,5800个贫困村出列,贫困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0元。第二步,认真落实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保护、加强教育、社会保障兜底等“五个一批”扶持措施,到2020年末,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部“摘帽”,实现623万现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贫困群众收入迈上新台阶,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幅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全面消除绝对贫困。

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我县研究出台了《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及11个配套文件,这12个文件将作为指导全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政策性文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1+10”政策文件,把落实县委、县政府制定出台的“1+11”文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各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深刻理解和吃透精神实质,全力抓好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安排部署,始终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第一民生工程来抓,深入实施精准扶贫“六个到村到户”和基础设施“六个小康建设”,扶贫开发成效显著:一是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大幅增加。目前我县已争取到财政扶贫项目18个,到位财政扶贫资金9064.8万元。二是贫困人口大幅减少。1—10月,我县共减少农村贫困人口3.025万人,占全年目标任务的94.53%。三是“33668”扶贫攻坚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四是干部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成效显著。在11月4日全省领导干部遍访贫困村贫困户情况统计表中显示,我县在全省88个区县中干部遍访人数为4255人,居全省第一,访问贫困户户数36886户,居全省第二,访问贫困村次数242次,居全省第三。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首轮贫困村贫困户的遍访工作进度较慢,部分乡(镇、街道)完成较差。遍访贫困户录入率低于50%的有2个镇、街道,其中双塘街道贫困户遍访任务为1041户,实际录入64户,占比为6%;鹦鹉溪镇贫困户遍访任务为2549户,实际录入510户,占比为20%。遍访贫困村录入率低于50%的有3个乡镇,其中__镇遍访任务为14个村,实际录入2个,占比为14%;鹦鹉溪镇遍访任务为19个村,实际录入2个,占比为10.5%;长坝镇遍访任务为10个村,实际录入1个,占比为10%。二是贫困户信息不精准,存在逻辑错误。系统中超过120岁的有6人,其中孙家坝镇3人、大坝场镇1人、长坝镇1人、天桥乡1人;小于0岁的有7人,其中青杠坡镇2人、天桥乡1人、思林乡1人、兴隆乡1人、鹦鹉溪镇1人、__镇1人;贫困村登记表中女性贫困人口填写为0的村有25个,其中__镇9个、__镇14个、枫芸乡1个、大坝场镇1个;林地面积填写为0的贫困村有30个,其中__镇14个、__镇14个、枫芸乡1个、大坝场镇1个;收入大于贫困线(2884元)未脱贫户数有3户,其中板桥镇、凉水井镇、杨家坳乡各1户;非低保户领取了低保金的有23户,其中大坝场镇21户、板桥镇2户。三是贫困村计划出列、贫困户计划脱贫标注不完全。贫困村计划出列年份未标注的有76个,其中:__镇18个、鹦鹉溪镇15个、__镇10个、思林乡8个、青杠坡镇8个、大河坝镇7个、大坝场镇4个、塘头镇4个、香坝镇2个;贫困户计划脱贫年份标注率低于30%的有11个,其中大河坝镇22%、枫芸乡25%、合朋溪镇27%、胡家湾乡24%、三道水乡29%、双塘街道25%、天桥乡21%、亭子坝镇22%、鹦鹉溪镇24%、许家坝镇24%、香坝镇22%。四是数据填写不完整。全县有1602户贫困户未填写银行账户,其中:鹦鹉溪镇663户、大坝场镇413户、许家坝镇390户、三道水乡93户、塘头镇25户、大河坝镇11户、胡家湾乡3户、思唐街道1户。五是身份证号重复人口较多。其中塘头镇707人、__镇179人、大坝场镇171人、鹦鹉溪镇149人、大河坝镇113人、青杠坡镇105人等。

(一)切实开展精准扶贫“回头看”工作。

1.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一是看扶贫对象准不准。对现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拉网式全面认真核实,逐户逐人彻底核清贫困人口的基本情况、贫困原因。对尚未建档立卡的其他农村贫困人口,一并进行全面清查核实,通过程序上级确认后补充建档立卡,确保扶持对象精准。继续认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工商注册人员、购置车辆人员和在__、铜仁购买房屋人员等“四类人员”信息比对和复核清理工作,所有问题这次必须全部解决。二是看脱贫需求清不清。按照“四个一批”的要求完善帮扶措施(即,通过产业和就业发展一批:包括城镇化、旅游业、建筑建材业、山地高效农业、第三产业、交通运输业、产业园区带动和能力素质提高8项措施;通过扶贫生态移民安置一批:包括小城镇、产业园区、重点景区、县城及县城

规划、就地就近搬迁5项措施;通过低保政策兜底一批:主要是低保保障兜底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扶持一批:主要是医疗救助措施),并按年度拟定帮扶项目计划,解决好“怎么帮”的问题。对贫困乡、村、组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乡施策,制定明确、具体、可行的整乡帮扶、整村或整组帮扶措施,并准确记入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三是看指标数据是否齐全。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档案(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是否资料齐备、数据详实、管理有序;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登记和贫困户收入管理数据是否全面、准确、合理。四是于11月28日前全面完成信息平台核查任务。五是对重新核实的贫困人口及相关工作,实行由村支两委主要领导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书面承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于11月28日前向县委、县政府书面承诺,县委、县政府于12月5日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书面承诺。2.扶贫项目管理实施“回头看”工作。一是看扶贫项目安排是否精准,是否集中瞄准贫困村、贫困户。要对2014年和2015年扶贫项目覆盖到贫困村和贫困户情况开展认真核查,解决建档立卡和项目安排“两张皮”的问题,消除大而化之、撒胡椒面、面子工程、优亲厚友、扶富不扶贫等突出问题。二是看项目是否严格按照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三是看项目的进度快不快,质量好不好。四是看群众对项目实施的满意度高不高。五是看“第一支部书记”在项目管理中是否做到全程参与项目申报、全程指导项目实施、全程加强项目监管、全程督促项目评估等“四个全程参与”。

3.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回头看”工作。一是看资金是否使用精准,是否安排到贫困村、贫困户,并在“信息平台”项目管理系统上做好到村到户项目资金及报账进度、项目覆盖农户及项目地理信息等备案工作。二是看是否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的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三是看是否按照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2015年计划乡镇“摘帽”、贫困村和贫困户出列“回头看”工作。一是看帮扶机制实不实。健全帮扶机制,落实帮扶责任,解决好“谁来扶”的问题。落实好到村到户帮扶措施。做到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帮扶责任人“两个全覆盖”;解决好人员选派不好、工作任务不明、驻村时间不够等问题,切实做到因村派人;解决好帮扶责任流于形式、帮扶效果差等问题;解决好非建档立卡贫困村中贫困户帮扶责任人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到位的问题。二是看脱贫成效真不真。准确反应2014年、2015年减贫成效。主要核实2014年贫困人口脱贫标识及后续跟踪管理情况,2015年扶贫开发信息采集、减贫计划落实情况(含贫困人口计划脱贫、贫困村计划出列)、减贫摘帽乡镇的标识。对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的标准和程序精准度进行随机抽查核实等。探索对贫困乡镇减贫摘帽以及贫困村退出开展第三方评估核查。三是要坚持“三个按照”对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即:按照精准扶贫工作要求,对贫困人口进退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要求,对贫困人口进退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国家贫困退出机制指导意见中“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的地区,凡纳入低保的家庭,视为脱贫人口”的意见,对低保人口进行动态管理。四是要巩固扶贫成效。对2014年以后脱贫的人口,如有返贫迹象要进行后续跟踪管理。对纳入2015年及以后脱贫计划的贫困户要认真落实脱贫计划和帮扶措施。原则上计划脱贫人口在当年应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持(包括投入的各类公益性项目)。

(二)切实抓好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1.减贫摘帽暨巩固考核验收工作。一是已经实现“摘帽”的17个贫困乡镇,按“贫困发生率年度下降4.3个百分点以上”的标准,按照县级年度评估核查、报市级年度复查的方式进行,确保稳定脱贫。各乡(镇、街道)的减少贫困人口计划年初已经下达,要提供可靠真实资料,按照程序录入贵州精准扶贫信息平台。二是尚未实现省定标准“摘帽”的杨家坳乡、兴隆乡2个贫困乡,必须在2015年末实现“摘帽”目标,通过县、市两级验收。

2.贫困村出列考核验收工作。贫困村出列执行国定退出标准。以贫困发生率和村级集体经济为主要衡量指标,在实现“贫困发生率年度下降4.3个百分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低于3万元”两个指标时,即可退出。今年,我县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计划安排有71个贫困村出列,其中:宽坪乡、亭子坝镇、青杠坡镇、三道水乡、天桥乡、合朋溪镇、鹦鹉溪镇、板桥镇、胡家湾乡、大坝场镇、枫芸乡、凉水井镇、关中坝街道、双塘街道、塘头镇、许家坝镇各2个村,兴隆乡、杨家坳乡、长坝镇、思林乡、大河坝镇、__镇、文家店镇各3个村,香坝镇、孙家坝镇、__镇、瓮溪镇各4个村。贫困村出列任务已在贵州精准扶贫信息平台备案标识,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工作要求和流程,按照出列程序,准备好相关资料,千方百计确保贫困村如期出列,由县扶贫办于11月15日前出台考核方案。

3.贫困人口脱贫出列工作。贫困人口脱贫以贫困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当年国家贫困标准、有安全住房、家庭无辍学学生为主要衡量指标。凡贫困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出当年国家贫困标准(今年贫困线标准为3028元),即视为脱贫人口。今年,我县计划减少农村贫困人口3.2万人,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减贫工作流程,对照在建档立卡中标识今年要脱贫的农村贫困户完善资料,各乡(镇、街道)既要有脱贫人口花名册,又要有减少贫困人口的专题报告,经过县扶贫办审核后及时录入贫困户信息平台,确保完成减贫任务。

(三)切实抓好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1.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建立完善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评估等管理制度和监管程序。一是按时拨款报账。项目实施单位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款报账,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挪用、不滞留。通过对5个报账试点乡镇的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很多,如未采购、未招投标及委托实施的项目内容与批复方案不一致等。二是加强管理。县扶贫办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展项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三是强化监督。县审计、财政、纪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督促检查工作,要做好扶贫项目的廉政档案建设,确保扶贫资金

高效安全。2.扶贫项目实施工作。一是抓好已建项目的管抚。对已建好的核桃、油茶、精品水果等项目要按照方案进行管抚,县扶贫办要及时将管抚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二是抓好在建项目的实施。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方案实施项目,按时拨款报账,县扶贫办要抓好督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发挥效益。三是抓好竣工项目的验收。对已竣工的项目,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要进行初验,然后申请县级验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县级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必要时可采取第三方验收的方式进行。

3.2016年扶贫项目申报工作。一是建设好项目库。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结合县整体规划、本地资源、扶贫对象需求和精准扶贫要求,扎实开展项目编制工作,县扶贫办要抓紧建设扶贫项目库,将质量高、可行性强的项目列入县级项目库。今后县级审批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二是抓好对接。县扶贫办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积极争取各类扶贫项目列入“十三五”规划。

任务已经明确,现在关键就是狠抓落实。全县上下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以务实高效的作风、以强有力的工作执行力,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始终把精准扶贫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安排部署、亲自检查督促、亲自核实把关。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履行“主抓”责任,把主要精力和到位的项目资金安排在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上。要认真实施好“1+11”配套文件,明确目标、规定时限,层层分解责任,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干部要履行“主帮”责任,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不折不扣做好帮扶工作,做到不脱贫、不脱钩。

(二)切实加强监督监管。县督查局要安排专门人员定时对全县精准扶贫工作进行专项督查,重点对乡(镇、街道)和部门工作开展、人员到位、工作效果进行督查,对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全程监管,严格落实资金报账制、公示制和拨付制,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县纪委、审计等部门要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对贪污、侵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8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为提升城镇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城镇化步伐,形成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城管执法新格局,营造追赶跨越、重振雄风的良好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顺应我市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共创宜居兴业的人居环境,着力让人民群众满意,深入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向镇乡延伸工作,让城乡居民充分享受城市管理的文明成果,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新跨越。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强化基础、全面覆盖”的思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机制,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提高城乡统筹管理和服务效能,按照试点先行,逐步完善的原则,分步延伸到全市所有镇乡、街道。

三、工作重点

(一)健全机构设置。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派驻形式在镇乡、街道设置执法机构。2012年,拟先向游埠、诸葛、永昌、马涧、香溪、梅江等6个镇乡、街道派驻执法中队进行试点,在人员配备、办公场所设立、经费保障等到位的前提下,成熟一个,派驻一个,有序铺开。

(二)明确工作职责。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城市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工商行政管理(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公安交通管理(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路行为)等方面的执法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和所在镇乡、街道要求,参与文明创建、“两违”管控、重大执法协作任务等事项。

(三)加强人员配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出,具体分配人数根据所在镇乡、街道的区域范围、实有人口、执法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为弥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足,由镇乡、街道落实专职协管员配备工作。镇乡、街道专职协管员人数,按照不少于下派执法人员人数2倍的标准配备。

(四)完善管理体制。镇乡、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领导和人事统一调配,镇乡、街道负责日常工作安排和日常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五)落实经费保障。执法中队办公场所、执法装备、车辆及日常的执法、办公经费由镇乡、街道负责解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派执法队员工资、福利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列入部门预算,同时享受镇乡、街道其它条线部门下派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镇乡、街道聘用的专职协管员的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由镇乡、街道负责。

四、工作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城乡行政执法功能布局的重要举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乡、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合力抓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延伸工作,着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城乡统筹发展。

(一)建立健全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的执法延伸工作责任制。镇乡、街道应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依法编制村镇规划和市政公用事、市容环境卫生等建设、管理方面的专项计划,完善基础设施。要明确联系领导,健全制度规范,重视后勤保障,依法组织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开展各项执法活动。建立驻镇乡、街道执法机构后,镇乡、街道要加强对市容环境、“两违”行为的日常管理,防止以执法管理代替日常管理,做到执法管理和日常管理两者不偏废。

第9篇:乡镇街道工作计划范文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为全面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颁布实施,顺应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反映了基层迫切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建设的呼声,标志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条例》的立法宗旨,也体现了《条例》的精神实质。

5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修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答: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对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计划生育相关政策不断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二是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办法》,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制度,为新形势下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为了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实践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职责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因此,《条例》在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的同时,着重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一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为离开户籍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出具婚育证明;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二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包括: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依法落实流动人口依照本条例规定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三是明确规定了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义务,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协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方便流动人口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方便流动人口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必要进一步推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改进管理方式,强化服务,切实减轻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负担。《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服务登记。根据原《办法》规定,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为了方便群众,《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条例》同时对生育服务登记的办理时限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互相通报、核实。关于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信息,《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

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需要的信息,《条例》规定:对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的育龄夫妻,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时反馈。

三是缩小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根据原《办法》规定,所有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都应当办理婚育证明。《条例》缩小了婚育证明的办证范围,将办证对象限定为成年育龄妇女,以突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

问:及时、全面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是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础。《条例》在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沟通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对此作了三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收集,实现信息共享。《条例》规定: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强化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之间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通报工作。《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并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同时对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职责作了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三是尽可能拓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问:《条例》在保障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针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难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服务,相关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有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现居住地的有关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