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精选(九篇)

企业负责人的职责

第1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6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97号)和《阳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市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15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市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申报与核定

(一)年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申报

1、各企业要依据本单位负责人不同岗位职责及分工,结合年、年、年岗位职务消费实际发生数额,本着因公所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通讯费和国境(外)考察费等五个方面的有关要求,合理编制年度各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

2、各企业年度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须于年3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同时,附本单位年度营业收入、利润、税金等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年计划简要说明。

(二)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方案的核定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行预算管理,国资委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考各企业年、年、年3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使用费、通讯费和国境(外)考察费的平均值,结合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或办法等,对各企业负责人年度职务消费数额分别予以核定。

凡因特殊情况超出核定数额支付职务消费各项费用的,由企业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和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实际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后对核定数额予以调整。

二、认真做好年度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自查工作

第2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获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起草完成,并在2014年底提交至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薪改小组”)审议。

有参与意见征询的央企人士透露,《办法》主要完善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结构,确定了调整薪酬的方法,规范了福利性待遇,健全了薪酬管理机制。

长期以来,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体系备受诟病。不少负责人既是高管,领取高薪,又是高官,拥有行政级别。此次薪酬改革,将打破央企高管的铁饭碗,做到约束与激励相结合,从长远推动国企改革的全局。

此前,《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首批72家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作了调整。而《办法》则将囊括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13家央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非外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等。

但是在薪酬核定方面,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功能定位、考核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前述央企人士透露,《办法》试行以后,企业正职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将由国资委核定。而副职负责人的薪酬,则由任职单位核定,但是要报备国资委。

政策出炉

央企责任人薪酬制度改革,一直是国企改革重要内容。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等要求。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举行第四次会议审议《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在会上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为推进薪酬改革,国务院成立了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马凯副总理任组长,国务委员王勇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涵盖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中组部、人社部、税务总局、工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委。

2015年1月1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薪酬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文件下发后,不少央企负责人担心层层限薪,这是错读。”一位接近决策层人士说,按照中央精神,这次改革的核心任务是形成科学合理的薪酬决定机制,规范收入分配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同时要求央企进一步深化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为系统有效地推进薪酬改革,2014年年中,薪改小组曾要求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各自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则牵头起草了《办法》。国资委研究局一位人士表示,《办法》总结了过去10年国企尤其是央企的薪酬管理工作经验,按照企业市场化、国际化改革方向,进一步完善薪酬决定机制,建立了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制度,增强薪酬调控的针对性。

参与意见征询的央企人士透露,中央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是其基本收入,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一次性兑现,不再实行延期支付。

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对境外企业负责人,继续实行“境外补贴”制度。

薪酬下浮

改革以后,央企的负责人应该拿多少钱?

前述央企人士透露,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统一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副职负责人按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确定。

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其中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绩效年薪的调节系数计算比较复杂,包括企业规模系数、功能定位系数和国际化系数。前述国资委研究局人士说,“国际化系数的引入是为了引导央企坚定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开展国际化经营。”

国企的境外业务收入、海外收购兼并等行为都将影响其国际化系数。

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此次薪酬改革的重要基础。一位接近人社部的专家给《财经国家周刊》记者算了一笔账:2014年度中央企业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尚在统计中,2013年是8万元,按照这一数据计算,113户央企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初步可以算作16万元。再加上任期激励收入,内部的测算结果,薪酬改革之后,央企负责人年度平均薪酬为59.9万元。

他还进一步透露,2013年度,国资委所管央企负责人实际兑现的薪酬平均水平为86万元,按照这一测算结果,改革后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将下降30%左右。

《人民日报》援引此前国务院国资委公开的资料显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央企,其高管平均薪酬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2002年为9.85倍,到2010年扩大到13.39倍,之后趋于平缓。

前述接近人社部的专家说,改革后包括央企负责人在内的高管平均薪酬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倍数在7?8倍之间。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知情人士说,高管薪酬改革只是收入分配改革的第一步,今后央企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决定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加强和改进集团总部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

“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国资委将要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前述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知情人士说。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曾表示,央企薪酬改革既要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又不能打击市场化职业经理人积极性,因此应该采取差异化薪酬管控办法。

前述国资委研究局人士说,《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于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严格确定并规范管理,而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则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

他还进一步透露,国资委正在起草央企选聘职业经理人薪酬的管理办法。

“国资委对职业经理人的管理明确了原则性要求,譬如聘期、职责、薪酬福利要在合同中明确;对于没有完成职责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解聘。”前述国资委研究局人士还强调,“虽然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水平根据市场确定,但是今后央企还将建立追索扣回制度,严禁浑水摸鱼。”

“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与职业经理人如果薪酬差别过大,与同工同酬、同岗位同薪的原则又产生了新的矛盾。”彭建国提出,“可能导致企业负责人积极性不高,这个问题以后也要解决。”

追责机制

近年来,央企高管的追责问题,也备受社会关注。国家审计署此前的央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公告显示,有央企存在滥发福利、擅自海外投资造成亏损等乱象。

一位央企人力资源部主管表示,此次《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兼职取酬、其他货币性收入,离任后薪酬管理等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对违法违纪违规、造成资产损失实行责任追究的薪酬处理提出了规范意见。

他透露,对企业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将扣减当年绩效薪酬。如果情节严重,将追索扣回部分或者全部已发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企业负责人如存在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已经离职或者退休的企业负责人。”前述央企人力资源部主管强调,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退休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要保存15年以上。

周放生认为,“这是将高管自身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挂钩,从根本上改观‘国有企业人人所有,人人不负责’的现状。”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薪酬改革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此后,企业负责人薪酬将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第3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七章罚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承担国资委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应依据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结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二)确定审计机构;

(三)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四)拟定审计方案;

(五)成立审计项目组;

(六)组织实施审计;

(七)交换审计意见;

(八)出具审计报告;

(九)下达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

第二十九条根据干部管理部门提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以及出资人财务监管工作需要,编制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明确审计的对象、时间安排、范围、重点内容、方法与组织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审计机构应拟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延伸审计单位和其他审计事项等,并报国资委同意。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构按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要求,成立由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审计项目组,组长应由具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和具备较高专业技术资格的业务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项目组在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资产质量和有关经营活动、重大经营决策,以及经营绩效等资料审计过程中,也可采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提交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并将审计报告及企业负责人或其所在企业的书面意见一并上报。

第三十五条审计项目组应当在计划工作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当商国资委同意,并及时通知被审计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国资委依据审计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经研究核实后正式下达相关审计决定。

第三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负责人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移交有关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由企业负责人承担一般经济责任的,移交相应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二)对于企业负责人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三)对于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相关审计机构在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采用其他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时,应进行必要的复核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三十九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分清企业负责人本人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因对主管的资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等,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下降应负的经济责任。

(二)主管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在其任期内对其所在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企业负责人应对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三)失职、渎职的;

(四)其他直接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交的审计报告真实性、客观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提交审计报告前,报国资委审核。国资委审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和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审计工作结果应送国资委,并抄送被审计企业。

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财务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结果,应当向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于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因经济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企业资产状况不实、经营成果虚假等问题,应当视其影响程度相应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反映出的有关管理问题,及时加强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企业有关整改工作做好后续跟踪审计。

第四十七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领导班子有关成员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国资委批准后,可进一步开展延伸审计工作。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国资委或企业上级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4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矿、交通、建筑、公用、市政工程等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具体实施, 按下列规定分级负责:

一、企业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其上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4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二、企业的厂(矿)长、经理和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厂(矿)长、副经理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3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24学时。

三、企业的车间主任、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等企业中层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四、企业的工段长、班组长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16学时。

五、企业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

六、新职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车间、班组分别组织实施,总共不得少于24学时。

七、换岗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生产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新产品的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八、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按《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九、因工伤事故造成重伤以下的负伤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4学时;其他原因休假超过6个月的职工,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教育,由车间负责组织实施,不得少于2学时。

十、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安全技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监察权限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技术专职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述两类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五条  安全生产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以及实际操作技能。

四、本岗位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知识。

四、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保管。

五、工伤事故案例。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安排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负责人,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给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企业职工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的,由企业技术安全机构在该职工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上登记。

安全生产领导资格证书核发和安全生产教育记录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制定。

第七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或经教育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本岗位工作。违者,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发出劳动保护监察指令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依照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  非生产性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从事生产性工作的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5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企划部副总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战略的研究,制订规划报告草案。

2.负责公司品牌宣传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3.负责政策、市场、产品、同业竞争等调研,形成分析报告。

4.负责分支机构的规划和筹建管理工作的推动。

5.负责编制公司业务计划。

6.负责绩效考核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处理、报表分析等。

7.负责多元行销渠道的研究和推动工作。

企划部总经理助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品牌宣传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2.负责市场、产品、同业竞争等调研,形成分析报告。

3.负责分支机构的规划和筹建管理工作的推动。

4.负责编制公司业务计划。

5.负责数据统计、信息处理等。

6.负责多元行销渠道的推动工作。

企划部经理岗位职责

1.协助营运。百货商场经理制定商场经营战略,全面负责百货商场的企划工作,并对经理负责。

2.企业内外形象设计、宣传执行,成功塑造企业形象。

3.策划组织实施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塑造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4.掌握各广告媒体的费用及价格,负责年度广告宣传的预算。

5.指导、安排本部门人员工作,并监督、检査执行情况。

6.负责对企业内部宣传的收集工作。

7.积极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关系,对外新闻联络与宣传。

8.负责与集团公司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正确传达公司指示。

第6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财务负责人 胜任素质 探讨

一、引言

由于我国企业历史延革、股权结构以及治理机制的不同,财务负责人的具体称谓多种多样,除最常见的财务总监外,还有首席财务官、财务副总、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等,本文所指财务负责人是指一个企业“主管财务与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即一个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最高行政负责人。现代企业中财务负责人越来越成为有影响力的人,是当今经济生活中一个责任重大的群体,在企业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或她)们不仅是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者,还是企业领导的战略合作伙伴,不仅提供有效的财务报告和精确的盈利预测,还为企业内部提供决策支持和服务,并为创造股东价值而参与企业战略。因此,探讨财务负责人的胜任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备什么样胜任素质的财务负责人才能够发挥上述作用?

二、探讨我国财务负责人胜任素质的意义

胜任素质是一系列能够使工作成功的独特及相关的行为,这些行为是由个人深层的特性(例如个性、角色、行为、驱动力、概念、价值观及技术)所引起的,我国企业财务负责人自身是否具备必要的胜任素质,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的有效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胜任素质在企业财务与会计管理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为企业财务负责人的选拔、培养、发展、考核等提供重要的依据。

三、我国财务负责人应具备的胜任素质

我国财务负责人的胜任素质是与我国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角色、职责密切相关的。一般来说,财务负责人的具体角色和职责决定了财务负责人的胜任素质。因为构建财务负责人的胜任素质,也是为了财务负责人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角色职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完善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角色、职责和其胜任素质的关系:

(一)企业所有者的合作伙伴——值得信任

为了实现企业的快速扩张,聘请职业化的财务负责人成了企业的必然选择,而一旦财务负责人掌握了客户资源或控制了财务资源,对其的激励和约束可能失效。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时,财务负责人的不忠诚可能造成混乱,但不影响企业生存;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财务负责人的不忠诚可能导致企业生存危机。财务负责人的信任问题成为困扰多数企业财务系统变革的关键。

引进职业化的财务负责人是一项有风险的决策,如果不能与所有者建立信任关系,财务负责人的职能就难以发挥,信任关系是财务负责人发挥作用、创造价值的关键。财务负责人做到与企业所有者达成共识、取得企业所有者的信任、成为企业所有者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成为处理多数企业财务关系的恒定法则。

信任是一种有价值的、稀有的、难以模仿的和可能是无法替代的能力,我国财务负责人只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忠诚度方可获得这一能力。

(二)企业内部的“管理顾问”——深入的洞察力

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的大环境中,企业员工的组成是以高智力的员工为主体,说明企业员工的总体素质已大大地提高了。与此相联系,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职能也大大地扩展了,需转变为跨专业的具有广博知识和深入洞察力的“管理顾问”,为企业提供高智慧的谋略、全面提高其综合竞争力服务。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顾问”,需要具备深入的洞察力,不仅要对基本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所应有的判断能力外, 还应具备对一般会计人员的会计职业判断进行指导和再判断的能力,而且还要有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进行深入财务分析的能力,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分析性意见和建议,研究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找出薄弱环节, 提出改进措施, 供管理层参考。因此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了解、熟悉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特点, 不能单纯就会计论会计、就财务论财务, 应当将财务与会计工作寓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之中。

财务负责人作为企业内部的“管理顾问”,在其专业领域有发言权,但对于重大事项没有决策权,但可以提出多个方案,将自己的财务、会计、税收和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融入决策方案中,将利弊分析结果提交给企业所有者,讲透法律风险、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供其决策选择,在这一过程中,财务负责人的角色职责就显现出来了。另一方面,财务负责人在处理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时,如果站在业务的前端提供前瞻性的业务分析告诉业务部门这样处理可能有什么风险或利弊等,成为业务部门的合作伙伴,就容易与业务部门达成一致,从而取得业务部门的支持以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职责。

同时财务负责人还必须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必须持有“生死之地,存亡之道”的严谨态度,为企业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并善用会计信息引导正确的决策,促使企业着眼于企业长期战略,改善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资产和资本结构,避免企业短期行为,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谨防因错误的会计信息酿成决策的灾难,导致企业惨痛的经营失败或投资亏损。

(三)财务系统专家——知识更新与学习能力

一方面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正在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着持续趋同,另一方面我国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也日新月异,以及随着我国税收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财务负责人要成为本系统的专家,必须保持与时俱进的知识更新与学习能力,方能适应企业和社会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会计、财务及相关学科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不断发展和变化,客观上也需要我国企业财务负责人不断地学习和提高,不断地进行知识与技能的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业务技能、职业道德水平和创造能力。

邱昱芳、贾宁、吴少凡(2011)在《财务负责人的专业能力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专项调查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经实证研究发现,财务负责人参加外部业务相关培训越多,参训的内容与其工作相关度越高,其所在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越高。这进一步证明,财务负责人只有具备较强的知识更新与学习能力,才能提供更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才能够更好地利用会计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服务,才能够提供更加有用的会计信息,从而提高企业的决策水平。

(四)企业上下资源配置的协调者——坚韧的沟通能力

企业财务负责人需要以财务预算为手段,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责、权、利关系,对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协调、考核和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使企业的资源获得最佳生产率和获利能力,从而完成既定的财务目标。所有这些工作的完成都离不开卓越而坚韧的沟通能力(因为企业财务负责人不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直线领导),优秀的企业财务负责人会运用各种机会和场合,采取个人、部门、公司或者不同层面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沟通和交流,做好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将企业的财务目标及资源配置不断地传递到内部各管理层级和全体员工,使之深入人心、为大家所认可并化作集体的一致行动从而促使工作和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存在的不足

本文所探讨的我国企业财务负责人胜任素质对财务负责人的选拔、考核、培养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这仅仅是笔者多年实务工作经验的归纳总结和个人感悟,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研究条件所限,并未采用行为事件访谈法、问卷调查等科学方法进行检验和验证,其普遍适用性未得到证实。

参考文献:

[1]赵曙明. 2008. 我国管理者职业化胜任素质研究.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第7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姓名: - 国籍: 中国

个人照片

目前所在地: 深圳 民族: 汉族

户口所在地: 湖南 身材: 180 cm 75 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32 岁

培训认证: 诚信徽章:

求职 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 类型: 普通 求职

应聘职位: 经营/管理类:保安经理 行政/人事类 行政经理,私人助理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类 物业经理

工作年限: 7 职称: 无职称

求职 类型: 全职 可到职- 一个星期

月薪要求: 5000--8000 希望工作地区: 广州 深圳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装潢

担任职务: 行政经理

工作描述: 协助总经理全面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代表公司负责接待工作以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公共关系维护;组织危机管理工作及外部投诉处理,维护公司形象;协调公司各部门之间关系;负责公司对外形象宣传、公共关系和公司企业文化建设;资产管理及后勤管理工作。

离职原因: 个人原因

公司名称: 合生创展集团起止年月:2006-06 ~ 2006-12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装潢

担任职务: 管理中心副经理

工作描述: 负责合生国际新城管理中心的筹备工作;围绕销售开展服务工作,跟进保安、园建绿化、保洁、工程等工作;代表物业公司参加项目公司的工程例会及有关业务会议,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关系维护,并办理物业管理方面相关许可证;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的选址、装修以及物业管理前期服务协议的签定及交楼前的准备工作。

离职原因: 工作调动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装潢

担任职务: 保卫部副经理

工作描述: 协助经理负责保卫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属下30多个小区保安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代表公司参加有关安全方面的会议以及行业交流,处理有关安全方面的投诉;负责保安员的 招聘 和培训;负责队长以上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晋升、调配。

离职原因: 工作调动

公司名称: 恒大集团起止年月:2000-02 ~ 2005-11

公司性质: 民营企业所属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装潢

担任职务: 行政主管/保安经理

工作描述: 协助经理负责公司行政方面事务,分管公司证照、资质的办理、变更及年审;负责部门的文字整理工作;负责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负责公司饭堂、宿舍的管理;负责办公区域的保安管理;负责各项目工地的后勤保障;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和公共关系维护。

离职原因: 谋求发展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中山大学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 2002-07-01

所学专业一: 行政管理 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 起始年月 终止年月 学校(机构) 专 业 获得证书 证书编号 2005-11 2005-11 全国房地产行业培训中心 物业管理 企业经理证书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 良好 粤语水平: 一般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持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上岗证,熟悉物业管理法规;熟悉企业人力资源6大模块管理,国家三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熟悉words系列办公软件操作,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擅长公文写作;熟悉政府部门工作流程,有驾照。

详细个人自传

第8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总会计师、首席财务执行官和财务总监称谓都是舶来品,前者进入我国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后两者是在市场经济时代。目前未上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部分国有企业改制的上市公司一般设总会计师;具有国际化背景的海外上市公司特别是IT行业的上市公司一般设首席财务执行官;民营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上市公司一般设财务总监。

1.总会计师的渊源。“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是一个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企业行政一把手负责的职位,1990年国务院的《总会计师条例》,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并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的最高财务负责人。后来《会计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都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2.首席财务执行官。“首席财务执行官”的称谓在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流行开来,是企业地位显赫的高级管理职位,这个称谓最早可以追溯到1931年美国的财务执行官协会(FinancialExecutivesInstitute,FEI)。FEI协会目前已经拥有15000名会员,协会设立了会员标准、道德规范、交流机制等。是我们习惯上把总会计师和首席财务执行官都翻译成“ChiefFinancialOfficer”。

3.财务总监。“财务总监”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的西方国家,当时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经营权给予了总经理,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则通过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监督总经理及经理层,以有效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所有者的利益,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我国的“财务总监”的提法是在“总会计师”之后。与西方国家相同,我国“财务总监”制度也源自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

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1.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综合《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总会计师是根据企业主要行政领导提名,由政府或者企业自己任命,是企业的行政领导成员,代表管理者当局,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协助主要行政领导工作,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在公司治理中,总会计师的定位在执行层,对行政领导负责,不属于决策层,不对董事会负责。

2.首席财务执行官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首席财务执行官一般由首席执行官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代表投资方对经营层进行监控。美国经过一系列管理层欺诈丑闻后,在*2年出台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把“首席财务执行官”提高到与“首席执行官”同等的法律地位,明确规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进而对出资人或股东负责。

3.财务总监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从目前来看,在英美法系下主要有四种财务总监的产生方式:(1)董事会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董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2)母公司委派模式,财务总监受企业集团董事会委派,代表出资人(股东)的利益行使监督权;(3)总经理委派模式,财务总监由总经理任命并直接对总经理负责,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内部员工由企业内部产生;(4)政府部门委派模式,政府部门直接委派财务总监,代表政府对派驻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的委派模式,财务总监隶属于政府部门,对政府部门负责,受政府的直接领导,不属于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向董事会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财务管理情况,在经济和行为上有较强的独立性。此外,在大陆法系下财务总监还有监事会委派模式,即财务总监由监事会向管理当局委派,对监事会负责并接受监事会质询。

三、职责

1.总会计师职责。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集中在预算管理、成本管理、经济活动分析、财务报告、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管理等方面。从总会计师的职责来看,对企业战略、信息技术、管理会计等涉及较少,其职责类似于西方的主计长。

2.首席财务执行官职责。首席财务执行官对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和财务控制有委托责任,但是其职责不局限于财务筹划和会计核算方面,首席财务执行官的职责主要集中在参与制订和实施企业战略、向决策层提供决策信息支持、参与决策、促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等方面。

3.财务总监职责。财务总监主要承担内部受托责任,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监督总经理及经营管理层,避免内部人控制,满足所有者对企业经营监控的要求。财务总监在职责上还吸收和集中了总会计师、内部审计师职责中部分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

四、权限

1.总会计师的权限。总会计师的权限主要在经济核算、财务会计、成本管理的管理,财务收支审批、预决算、重大业务计划、重大经济合同、重大经济协议等的签署,财经法规的维护、会计人员、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任免等方面。在实际工作中,总会计师往往排名在领导班子的最末位,很难成为党组成员,这就使得其实际权限大打折扣,若企业配备的是副总会计师,其权限就更难保证了。

2.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首席财务执行官同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同为董事会中不可或缺的三个内部人,首席财务执行官的权限主要由其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和在管理层中发挥的作用决定,首席财务执行官管辖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主计长(Controller)和司库(Treasurer),首席财务执行官往往还是很多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首席信息官在不同企业的职责有些差异,但是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和交付业务解决方案,挖掘企业的最大潜力并创造价值,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是其基本职责;主计长的职责主要是对外会计报告;司库的职责主要是资金运动的管理。近年来,首席财务执行官的工作重心已经由财务工作,转向了财务、商业和战略计划方面兼顾。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法案》明确了首席财务执行官要分别向首席执行官和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其实这等于扩大了首席财务执行官在监督方面的权限。

3.财务总监的权限。财务总监的权限包涵了主计长、司库和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中关于财务工作组织运行和财务监督的部分权限,财务总监作为产权代表派驻企业,赋予其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财务总监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执行结果向总经理反馈,并向公司的监督机构和出资人报告,监督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活动,解决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乏力或无效的问题,切实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的经营权侵犯资产所有权。

五、本质

1.总会计师的本质。总会计师职位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从本质上说,是一种行政制度的安排,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将法律法规赋予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限落到实处,加强总会计师行业建设,促进总会计师参与企业的经营全过程,并且更多地参与企业战略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是我国总会计师下一步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

第9篇: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文

关键词:国企负责人 年薪制 思考

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是国有企业进行薪资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对年薪制产生的积极意义以及年薪制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弊端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年薪制在我国国有企业的顺利实行。

一、实行国企负责人年薪制的积极意义

年薪制就是以年度为单位发放工资薪金的制度,相应地,国企负责人年薪制就是以年为单位对企业负责人发放薪资报酬。国企负责人年薪制在实行过程中,由于负责人的薪资收入直接与企业一年的经营状况挂钩,所以年薪制在实行过程中体现出的特点主要有共存性、激励性、约束性等。

年薪制的这些特点也就决定了它在实行过程中所体现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建立稳固的企业家团队。我国国企单位优秀的管理人员非常匮乏,人才流动性大,既不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也不利于企业稳固的管理队伍的形成。实行国企负责人年薪制,能防止企业优秀领导人才的流失,也有利于经营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第二,能激发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热情。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首脑,集生产、技术、科学于一体,代表着企业的核心生产力。实行年薪制是对企业负责人整体素质的检验,通过对他们收入进行平衡,能充分激发出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激情。第三,能有效地制约腐败。实行年薪制后,企业会对负责人的具体开支进行记录,并对负责人的年薪进行公开,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负责人薪资的透明化,有效制约了国企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关于国企负责人年薪制的几点思考

国企负责人年薪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考虑多方面因素,只有进行综合思考,才能确保年薪制顺利实行。

1.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国企负责人年薪制实行的首要环节就是对负责人的范围进行明确地确定。目前对负责人的确定存在多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负责人专指厂长,也就是经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和厂长两人;第三种观点倾向于认为党的书记也应包括在内;第四种观点则认为所有参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责任人或群体都应该归属于负责人。目前国内较赞同的是第四种观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企业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是整个高层负责人共同协商、集体努力的结果,这一高层管理团队的经营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今后的经营方向和运营状况。重视高层管理团队的力量,利用年薪制作为奖励机制,能促进他们工作热情的发挥。

2.年薪收入与职工收入是否挂钩。我国年薪制中年薪的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年薪、效益年薪这两部分,对于年薪水平应该如何制定、负责人年薪是否要和职工收入挂钩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较为有效的处理办法是原则上将二者分离开来,但同时也防止年薪过分膨胀引起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现象。该办法实行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国企负责人与企业职工在智能、地位、工作性质和发挥的作用这几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异,所以二者的分配方式理应区别对待。第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水平应该高于职工收入,但必须在合理范围内。综合世界各发达国家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负责人的年薪水平与职工收入水平相差的倍数,已远远超过了世界其他国家。这种收入过度膨胀的现象,很容易引起企业内部普通职工的不满。

3.年薪制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完善。年薪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作为企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在实行的过程中,还应该与具体的绩效管理机制相配合,这样才能保证年薪制的顺利实行。目前,我国在实行年薪制的过程中,对企业负责人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能力测评、业绩考核机制,对负责人的要求并没有提高到制度层面。为了满足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热情和需求,增加职工对企业负责人工作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评定和考核,既能建立良好的企业氛围,又能增加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

4.年薪结构与风险基金的比例划定问题。国有企业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保证年薪制的长久实行,遵循负责人基薪和风险基金各占50%的原则,能在保证企业负责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减少短期投机行为的发生。年薪制在实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该风险性就是通过风险基金所占比例的大小来实现的。另外,负责人在领取年薪时,还必须扣留一部分风险收入作为企业经营的风险基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当前的年薪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要实现国有企业的顺利运行,加强对年薪制的研究,能在平衡企业效益的同时,促进高层管理人员技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彭纪生.企业家产权归属、年薪制及文化解释[J].科技管理研究,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