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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贷款论文精选(九篇)

消费贷款论文

第1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一、汽车消费贷款的种类

1、抵押贷款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中常以固定资产如房屋作为抵押。

2、质押贷款

质押是债权担保的重要方式,动产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最主要的方式。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汽车消费贷款的质押是以权利质押为主。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包单、提单;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目前,办理汽车消费贷款质押的大多是以凭证或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以及贷款方出具的个人存单作为质押。

3、第三方保证贷款

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指企事业法人单位作为第三方的连带责任保证;另一种是指购车借款人在银行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机动车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后,向银行申请分期支付购车贷款。

二、汽车消费贷款中可能遇到的风险

1、金融风险

贯穿于汽车消费贷款的全过程,对于银行方来说,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如借款人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疾病、事故、死亡等和担保人发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并、重组、解散、破产等影响借款人、担保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分权的限制,或存在这种情况发生的威胁。

2、贸易风险

从订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风险。虽然社会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机构和防范措施,如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等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理解和认识程度不同,加上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完全运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3、经济环境风险

环境的变化会对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社会经济秩序和政策的稳定性、产业结构的布局、经济发展态势、地方政府的关注程度都是汽车消费贷款产生风险的经济环境因素。

4、产品市场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要了解该型汽车产品的销售、市场占有率、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5、不可抗力

有些风险不是人为的,属于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对于这种风险只能采取防范和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时,争取把风险降到最低点。

6、经营管理风险

如指导方针战略错误、目标的错误理解,方案的错误以及管理失误等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

7、法律风险

可能被或承担法律的或合同的责任。银行金融机构的汽车消费贷款还存在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相冲突的风险。汽车消费贷款抵押权是基于商业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的担保物权,它的成立并非源于法律规定,其受偿顺序只能屈居法定优先权之后。二者一旦相遇,将会导致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抵押权无法实现,从而导致债权悬空。法定优先权主要包括: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留置优先权等。

三、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管理

1、加强适格借款人的管理

借款人信誉的优劣,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经济实力的强弱直接关系汽车消费贷款的安全性。个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的能力,信誉良好;③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作为保证人;④能够支付首期贷款;⑤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②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③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④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应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的完税情况、抵押物情况、建设工程款的结算情况深入了解。在借款人申请阶段,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完税凭证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款支付凭证,必要时可直接向税务部门调查了解借款人的纳税情况,并要求借款人先行完税,再接受抵押。

2、加强对借款比例的管理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比例最高不超过80%。

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

3、加强对贷款支付方式的管理

贷款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且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物出售、出租、出借、转让、变换、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均属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并有权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的费用。

4、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的管理

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金额抵押。

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的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保证人失去保证能力、保证人破产或保证人分立的,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重新提供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加强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的管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②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可能或已经造成贷款人损失的;③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作他用的;④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⑤未经贷款人同意,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新设置抵押、质押的;⑥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⑦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或保证人因意外情况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同时,明确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并且担保人未代借款人履行偿还欠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终止借款合同,并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或依法处分抵押物。实践中,在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借款合同公证,明确借款人如不履行还款义务,且累计3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贷款人有权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执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2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信贷;商业银行;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4)-0085-04

近年来陕西省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10年末,陕西省各项贷款余额为76574.5亿元,消费信贷余额达8076.9亿元,占各项贷款的12.6%。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消费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结构不平衡情况愈发凸显,如何控制消费信贷的风险,促进消费信贷良性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消费信贷基本理论与意义

(一)持久收入假定理论

持久收入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他认为居民消费不取决于现期收入的绝对水平,也不取决于现期收入和以前最高收入的关系,而是取决于居民的持久收入。持久收入理论将居民收入分为持久收入和暂时收入,持久收入是指在相当长时间里可以得到的收入,是一种长期平均的预期内得到的收入,一般用过去几年的平均收入来表示。暂时收入是指在短期内得到的收入,是一种暂时性偶然的收入。弗里德曼认为只有持久收入才能影响人们的消费。

消费者是根据其一生的收入来安排其现期支出的,若预期未来收入向好,就会减少现期储蓄倾向,增加现期消费支出。若现期收入不能满足现期消费支出时,便可借助消费信贷来弥补。因此,从经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看,理性的经济人应该而且必然会从持久收入出发,在一生的较长时间范围内安排消费支出,使得自身的消费与恒久收入相匹配,从而获得最大的收入效用。实现个人收入效用最大化的路径就是消费信贷。

(二)生命周期消费理论

生命周期消费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弗朗科·莫迪利安尼提出。该理论认为人们在特定时期的消费并不是与当期可支配收入相联系的。一般地,年轻人收入偏低,消费支出超过收入;步入壮年后,收入逐渐增加,此时收入大于支出,一方面可以偿还年轻时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面积攒收入用于养老;一旦老年退休,收入下降,支出又会超过收入。人在年轻时收入较低,消费需求相对旺盛,导致收入与消费需求错位,解决错位的最好办法就是采取消费信贷。随着日后收入增多,正好可以用增长的收入偿还昔日的债务。生命周期理论在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实践,产生了针对性极强的消费信贷类型-递增偿还贷款。

(三)发展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的主要作用和意义

1、发展消费信贷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到拉动国内需求的重要性,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将主要来源于国内需求的增长,而在国内需求中,消费需求最为重要。如果消费需求上不去,投资需求也很难上去,或者即使投资需求上去了,没有消费需求的支撑,投资需求也难以持久。为此,要调整投资和消费关系,进一步提高消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刺激消费需求的过程中,大力发展消费信贷是一个重要手段。发展消费信贷可以把居民“储蓄-消费-生产”的自我积累型消费转变为以消费信贷为支撑的适度超前性消费,人们不是有了需求才进行消费,而是创造有效需求,使人们在现有条件下无法达到的需求提前得到满足,促进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这样来说,消费信贷支持消费,实质上就是支持生产,支持经济发展。

2、消费信贷有助于延长经济繁荣周期。市场经济以利益为驱动机制,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的运行。但是这种机制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在利益杠杆的导向下生产以市场需求为目标,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与消费的矛盾经常表现为社会化的大生产与有效需求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即表现为有购买力的消费需求滞后于生产的发展,其极端形式是爆发以产品相对过剩为特点的经济危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过程中普遍的规律性的现象。消费信贷能够增加消费者购买力,进而刺激社会需求帮助实现社会总供求均衡,缓解因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经济危机,有助于延长一个经济周期中繁荣期的持续时间。

二、陕西省消费信贷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陕西各金融机构陆续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目前,陕西省消费信贷余额为8000余亿元,占各项贷款的比重12.6%。消费信贷余额占GDP的比重为10.3%。消费信贷的增长,对住宅建设、装潢、建材、钢铁、化工、交通运输、汽车制造等相关行业和产业的连锁启动和增长,进而推动经济增长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陕西消费信贷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信用卡透支、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贷款业务体系。从消费领域看, 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 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 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 从一年短期到20 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 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但不可否认的是,也同时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主要有:

第3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一)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定义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通过电子数据而推行的商务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和实体店面消费是存在很大差别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线上交易模式。电子商务消费信贷指的是电子商务企业,比如阿里巴巴、京东、苏宁易购等,选择客户自身的个人信用作为授信标准,为了方便客户购买线上产品,实行先购买后付款的消费方式,从而推行的一种借款消费模式。这种信用消费贷款与一般的消费贷款区别最大的地方是其并不需要担保,而且贷款流程简便,贷款额度根据你的个人信用还有消费数额大小确定并进行适当调整,主要的数据来源于客户平时消费习惯、消费金额、个人信用以及朋友信用等方面,来确定电子商务消费贷款的额度,其贷款对象和使用环境不仅适用于于电子商务企业客户和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消费,并且其也在不断拓宽与其他网上平台和线下店铺的合作范围。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特征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由于其产生环境和产生平台的特殊性,在具备了贷款和消费等基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一种新型的信用消费贷款来说,其主要具备的特征有便捷性、使用平台专一性、小额性、风险特殊性。

便捷性主要体现在用户在电商平台上进行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其在自己的消费信贷额度内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相对于我们传统的消费贷款使用需要进行的一系列繁琐流程来说,从时间上和流程上都简便了很多,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以“蚂蚁花呗”为例,我们在淘宝或者天猫平台上购物时,若想使用“蚂蚁花呗”我们只需要提前在支付宝内开通我们的业务,我们会得到其根据我们的消费记录和个人信用所确定的一个信贷额度,我们的购物额度只要在授信额度内,就可以在付款时选择使用“蚂蚁花呗”付款,这样就完成了从申请贷款到使用贷款的一个过程。这种便捷性是一般的信用消费贷款所不具有的优势。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推出基本都是由电商平台为了刺激消费,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支付方式所推出的,其消费信贷只供在自身平台上消费的消费者使用。比如“京东白条”只能在京东平台上使用,“蚂蚁花呗”只能在阿里巴巴旗下的电商平台上使用,每种消费信贷的使用平台具有专一性。当然现在各大平台也都在不断扩大自己的业务范围,我们也希望看到未来更加顺应时展的模式。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贷款发放对象是电商平台的客户,基于客户购买商品类别和客户信用以及保障后期还贷情况等因素考虑,电子商务企业推出的此类贷款必然具有小额特性。像“蚂蚁花呗”是根据不同客户,其授信额度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但目前不会出现过高的额度。

由于这种小额信贷不具有担保性,后期追回成本较高,而我们的客户申请到消费信贷的难度又不是很高,客户分布范围广,违约率高。客户的信息不全面,信息对称性低,这些都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具有高风险性、高难度性。

二、电子商务消费信贷的风险

相关学者根据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和跨时期消费文化研究文献发现,中国消费者的金融的风险忍受能力比美国消费者强。并在相关实验研究中发现,中国大学生比美国大学生更倾向于承担金融风险。而在电子商务小额信贷主要使用者中,大学生占比很高,使用者也主要集中在年轻群体中。电商平台的小额消费信贷准入门槛低,年轻群体的还款能力普遍偏弱,这也就加大了电商小额消费信贷的风险。在电商平台上面,这种门槛低的小额信贷满足了一些群体的需要,而同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也更加明显,信息不对称是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产生的根源。

(一)信用风险

首先最大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这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信贷的使用主体缺陷,当然电商平台和消费信贷本身之外的其他外部因素也是造成信用风险的一部分原因。消费信贷的主要使用者集中在电商平台上消费,而这些消费者很有可能为了提高自身的信贷额度,提交虚假资料,而审核平台可能由于对一些虚假信息识别能力不足,导致信贷额度过高,从而无法控制违约率。消费者进行消费满额后,若不按时还款,也就导致了电子商务消费信贷出现高违约率,这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

(二)流动风险

其次是流动风险,电子商务消费信贷不同于银行金融机构推出的信用支付,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慢慢的重视起来了“第三方支付”,但对其的监管仍然有很多地方不到位,监管部门的缺失会给电子商务信贷带来流动性风险。正规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推出消费信贷的同时必然会建立内部的监督机制,从而保障信贷的发放、使用以及追回等工作顺利进行,但自我监督存在趋利避害的缺陷,可能会出现监督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流动性问题不仅会影响电商平台,同时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带来负面影响。

当然这只介绍了两个主要的风险,其他的还有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等,对于风险问题我们不仅要认识到识别其的重要性,更要明白风险的形成原因是什么,从而更好的把控风险,维护良好的金融体系。

三、风险控制理论

电子商务消费信贷自身所具有的特殊信用风险会呈现非系统性、不确定性、无法衡量性、关联性等特性,我们在对此种风险的防控方面要根据消费信贷的形成、性质和程度方面,从根源上寻找风险控制的理论依据。

电子商务小额消费信贷风险控制首先要对风险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予以归类和划分,然后进行识别,从而对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进行考量,进而采用合理合规并有效的手段与方法进行预防。以这样一个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消费信贷资金的损失风险,减小电商平台遭受消费信贷风险的概率,完善电商平台的抗风险流程,从而使风险控制存在于一个较完备的理论体系下,再通过相应的措施进行实现。首先要建立监督风险控制体系,根据线上贷款的特性,在严格遵循“分级审批、审贷分离”的原则下设立小额消费信贷风险防控组织;然后要注重信贷操作环节的时效性,电商消费信贷的审批发放流程具有实时性,所以要做到实时监督,以防让发放错误和高风险贷款带来后续更大的风险;电子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客户的数据进行分析,建立并完善自身的防控理论体系。

(一)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在电子商务平台推出消费信贷之前,应当审查此类信贷的推出是否符合当前的法律法规,是否违背国家政策,对于市场经济发展起着什么作用以及对我们当前的金融环境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尤其对一些发展规模不大,各种体制还欠健全的企业来说,更应该注重消费信贷基础理论的研究,一定要保证自己推出的消费信贷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而不能只看到消费信贷为电商企业所带来的交易量的增加,就不顾自身经济实力推出消费信贷。在电子商务企业推出小额消费信贷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查公司的信贷策略,推出的信贷额度是否超过自身企业的负债比。我国目前尚未有权威理论对此进行相关解释,还需要企业通过企业内部协调与发展,通过不断学习已经成熟了的相关消费信贷理论,来充实与完善自身的小额消费信贷策略,最大限度优化自身的信贷体系。

(二)阶段性控制

在进行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的时候,要考虑到信贷风险控制不同阶段的特点,从而进行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实际措施。我们可以从贷前和贷后两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4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个人 信贷 旅游 消费

在贷款买房、贷款买车已经被人们所接受的今天,贷款旅游在人们眼里还属于“奢侈”行为。在当前的旅游消费环境和我国坚持实行扩大内需方针的形势下,克服各种困难和障碍,重新启动岌岌可危的旅游信贷业务对旅游业和金融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市场的难点

国人的务实心态使旅游信贷不被接受

西方人将旅游当作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社会福利和各项保险健全,没有存款也要休假外出旅行。中国人则不同,相对于攒钱购房来说,旅游只能算得上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奢侈品”。旅游贷款不象住房贷款那般火爆,是因为后者是为了一家人安居乐业的百年大计,而前者只是为了逍遥一刻的眼前快乐,大多数生活水平尚未步入小康的消费者的眼睛还是雪亮的。

尽管政府大力提倡居民进行信贷消费,但现实的信贷消费形势并不乐观。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调查,半数居民并没有消费信贷意向,与此同时,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消费群体接受消费信贷的倾向也有所不同,愿意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人群比例很低,这多少表明了国人对待生活的务实心态,正是这种心态阻碍着旅游信贷业务的开展。WWw.133229.COm

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制肘旅游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的全新理念虽然在某些领域逐步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然而,现实中还存在着制约消费信贷的瓶颈问题。目前的信贷消费中,商业银行既是消费受理方,又是授信方,独资承担了信贷消费的资金压力和风险,这对信贷消费的进一步发展十分不利。贷款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必然以苛刻的信贷条件要求借款人履行繁杂的贷款手续。

由于旅游的信贷需求是突发性的,短时间内办理完成并不容易,贷方和借方的积极性都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因此,急需有更多的金融机构来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满足百姓的信贷需求。

银行的服务质量和营业模式导致旅游信贷曲高和寡

手续繁琐令人生畏。消费信贷手续非常繁琐,通常都有十几道关卡,作为消费信贷家族成员之一,旅游信贷自然也不例外。一般说来,想借旅游贷款的游客需提前二三十天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提出申请,其间需要往返银行多次,并提供银行所需的各种文件、证明、担保。也许将来旅游贷款门槛放低之日就是旅游贷款大受欢迎之际。

贷款业务覆盖面狭窄。旅游贷款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广州、桂林等少数几个大城市和旅游业发达城市中的商业银行开办 ,而在中小城市里此项业务尚是一片空白,因而相当一部分有实力、讲信用也有旅游意愿的潜在游客只因身在中小城市想办理这项业务也只能望“贷”兴叹了。

贷款方式呆板单一。旅游贷款一般都是由银行和旅游公司(旅行社)联合推出,借得贷款的旅客一般是拿不到现金的,只能跟随银行指定的旅游公司(旅行社)组成的旅游团随行。旅游者若不想随旅游团一起行动 而是想单独自由自在地去饱览风光、指点江山,银行通常会婉拒他的贷款申请。这种单一的信贷模式将大批消费者拒之门外。

启动旅游信贷消费对策与措施

健全管理法规和制度,完善消费信贷体系。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与信贷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担保、评估、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制度,使旅游信贷消费逐步走上法制轨道。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共享网络,实行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促进信贷消费,规避金融风险。此外,要支持、引导建立个人资信调查和置业担保等中介机构,尽快全面启动旅游信贷二级市场,为旅游者实现自己的旅游愿望创造便利条件。

提供优质服务,改善信贷消费环境。凡涉及旅游信贷消费的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都要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消费信贷机构,为消费者提供多种形式高效、便利的旅游信贷服务;银行要配备必要的信贷消费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多与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沟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健全信贷产品质量保障机制。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转变消费观念。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宣传媒体要加大信贷消费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普及信贷消费知识,逐步转变国人先积累、后消费的传统习惯,引导其树立借助信贷工具,适度超前消费的新观念,以有效增加旅游的即期消费。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发展旅游信贷消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商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把启动和推进旅游信贷消费作为拉动内需的重要任务,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制约症结,加大信贷消费工作力度。保险公司可以介入信贷消费,开办履约保险项目,分散信贷风险。

此外,要密切关注旅游信贷消费这一新课题,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指导,引导旅游信贷消费健康发展。

旅游信贷市场前景广阔

旅游消费在我国目前已成为重要的消费热点,旅游消费市场的启动对经济增长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对旅游消费主体而言,决定旅游消费的两个基本要素是“一是有钱,二是有闲”。目前对国内市场来说,耐用消费品已趋于饱和状态,人们的旅游动机和需求日益旺盛,这就要合理地引导人们的消费方向,旅游消费就是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人们进行旅游消费,对于收入不高、积蓄有限、收入来源稳定、有一定还款能力且有强烈旅游欲望的个体消费者而言,旅游信贷就是一项很好的措施。有专家认为,贷款旅游的前景应该不错,刚工作或刚成家的青年人将是旅游信贷的主要选择者。另外,境外旅游花销较大,随着出境旅游业务的不断增长,也使旅游信贷显露出光明的前景。可以预见,旅游信贷消费在不久的将来也是肯定有前景的,也许旅游信贷消费也必须经过一段寂寞日子以后才会逐渐红火起来。尤其是中国的入世,受到国外信贷消费观念的影响,旅游信贷肯定蕴藏着比较大的市场潜力。

市场培育尚需时日

这些年,国人外出旅游的兴趣与日俱增,但却掩盖不了一个事实:人们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对于旅游的食、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的开支来说,悬殊太大。除了极少数高收入者,没有多少人能在一年内潇洒地举家出游几次。就是一年外出旅游一次的,也多是中高收入阶层。真正需要向银行贷款去旅游的,只能是积蓄不够、收入较低的人群。在大多数普通百姓心目中,旅游消费还不是生活中必须的支出项目。

不少消费者对贷款出门旅游表示出了极大的兴趣,但限于贷款手续的繁琐和贷款期限太短,还贷压力太大等因素,最终也不得不放弃了选择贷款出去旅游的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很少将旅游贷款直接贷给个人去旅游的贷款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消费者申请旅游贷款的兴趣。银行的贷款条款上大多规定贷款只限于支付与贷款人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旅行社的旅游费用,也即旅游者的旅游只能是跟团,要是为了贷款而放弃了自己的旅游的自由空间的话,有些消费者就不会去考虑办理旅游贷款了。由此看来,在很多消费者的心理上,对旅游贷款仍然抱着一种不办要比办的好的怀疑甚至是否定的态度。

旅行社(旅游公司)作为市场主体,还没有把“旅游”当作真正的商品在操作,还没意识到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是拓展市场的有效之举。例如,婚庆消费是信贷介入的一个契机,现在无论农村、城市,无论年轻人还是长辈,婚庆借贷并不被视为奢侈性消费。在这方面,旅行社就应积极探索。

一些经济学人士分析认为,国家实行假日休息制度,给国民的出门旅游提供了时间上的较大许可,特别是出境旅游现在已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的首选。但一次支出一笔数额较大的出境旅游费用,也让一般的家庭在经济上感到无法承受。因此,旅游贷款应该成为不少家庭出门旅游的一种比较容易接受的消费方式。只是旅游信贷在目前情况下要达到升温的效果,需要银行、旅行社(旅游公司)和消费者三者之间进一步的磨合。比如说,现在银行一般规定借款人必须在半年或一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借款人每月的还贷负担必然比较重。如果延长还款时间,加之旅游贷款的数额一般不大,那么消费者也就很容易下决心了。只要旅行社(旅游公司)与银行合作,在技术上解决旅游信贷的细节问题,就不愁没有旅游者来问津。可见,旅游信贷市场的培育尚需时日,“银”—“旅”联手为挖掘未来市场的前期投入是必要的。

“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旅游业在扩大内需、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银行应该抓住个人存款实行实名制的有利契机,尽早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及银行间个人信用查询制度,同时简化贷款程序、拓展贷款方式、扩大贷款覆盖面,为旅游业的发展助推一臂之力。从假日经济高峰期看,我国银行业的旅游金融服务已经落后于方兴未艾的假日经济,“旅游金融”大有可为。

银行业“旅游金融”的服务意识要进一步增强。银行应努力提高旅游金融服务的自觉性,突破等客上门的常规,从被动服务转为主动服务。银行可深入旅游客源市场调查研究,调整和优化网点结构布局,完善服务功能。特别是要加强对旅游金融的综合开发,多种服务一齐上,促进旅游与金融的融合。

办好旅游消费信贷这一旅游金融“特色菜”是银行业的当务之急。可以预见,旅游信贷将成为人们乐于接受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银行应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发挥自身机构和计算机网络优势,根据原有客户记录,着手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库,并实现系统和区域共享。在此基础上,依据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决定旅游信贷的对象和程序,以及贷款手续的繁简。

此外,银行应拓宽“旅游金融”服务的领域。如充分发挥信用卡在旅游消费中的服务功能,使旅游消费者“一卡走遍天下”的梦想成真等等,这些“微不足道”的中间业务仍有广阔天地。可以相信,在未来的旅游经济中,“旅游金融”必将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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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江腾、朱燕涛、余桂生,对武夷山市旅游信贷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福建金融,2002.5

4.聂绍芳、刘春、廖建军、王国华,衡阳市民旅游消费现状及需求调查研究[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1期

5.乌兰,假日旅游消费行为探析[j],商业研究, 2002,10

第5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在有些地区还表现得比较明显,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消费信贷风险的分析与识别,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消费信贷风险。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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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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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一)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第6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立法空白使得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无法可依。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鼓励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消费信贷需要法律规范和调整。

关键词 住房信贷 风险 防范 立法

当前城乡消费信贷业务的迅速发展,我国消费信贷业务在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分析产生奉献的原因和防范风险,对保护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创造良好的氛围与法制环境都有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就消费信贷中住房贷款风险及控制措施的一些基本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

一、消费信贷定义和产生

消费信贷,是指或商业等机构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费者调剂资金余缺的信贷行为和信用关系。消费信贷不仅是一种信贷行为或放贷业务,而且是一种信用关系,它不仅包括贷款信贷,而且包括销售信贷等多种形式①。消费信贷的对象一般只是个人或家庭消费者,不给集团消费提供消费信贷,这是各国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费信贷可以说是一种古老的信用形式。随着销售商品的市场的出现,也就产生了消费信贷。消费信贷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品的供应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许多高档耐用消费品纷纷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个人或家庭短时期内难以凑齐足够的款项,有必要借助于消费信贷才能实现购买愿望。

我国在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现了第一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上海银通信托咨询有限公司。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销售已经开始采用分期付款、银行按揭等办法。上海等地还将设立专门从事住房按揭业务的住宅银行。随着相关法规的出台,我国商业银行都可以从事住宅按揭业务,住房抵押贷款累计已达数百亿元。可以预见,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消费信贷在我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

目前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消费信贷品种为个人住房贷款。现就该贷款品种风险形成的原因作一分析和探讨。

二、住房贷款的风险类型

(一)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当事人不按照协议履行合同而导致

贷款不能按期收回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包括借款人风险和开发商风险。

借款人个人收入、素质、行为、信誉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随着国有改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压力加大,借款人未来收入难以预测。借款人如果购买商铺,就属于投资经营性质,因商铺的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收益下降,将导致无力偿还贷款。借款人因失业、疾病等原因致使条件恶化,无法按计划偿还贷款。借款人购房不是自住,购买商铺不是经营,而是以保值、投资、投机为目的,一旦判断失误,就有可能拖延还款或弃楼不还贷款。借款人素质低下,因种种原因,不愿还款,把风险转嫁给银行。借款人违反管理法规,采取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同时借款人因违规、违法等行为受到处罚,都会影响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

开发商风险是指由于不能按时完工、挪用贷款、虚假按揭、重复抵押、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等造成的风险。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可能形成烂尾楼,往往引起购房人与发展商之间的纠纷,导致借款人还款意愿下降,甚至中断还款。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是银行直接将贷款划人开发商的账户,银行对贷款资金的监管十分困难,开发商容易将资金挪作它用,致使项目不能按时按质竣工交楼,借款人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必然涉及银行,将给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带来风险。同时开发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或项目销售、资金回笼情况不理想,就可能通过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企业等关系人以虚假按揭贷款的形式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开发商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一家银行获取项目开发贷款,售房时又以在建房作抵押向另一家银行获取个人住房贷款,由于抵押登记机关把关不严,导致出现重复抵押,使后者抵押无效。由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致使开发项目周边环境发生大的变化,影响居住和经营,造成纠纷或经营不善,出现贷款偿还风险。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变化给银行带来财务损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所面临的风险。针对个人住房贷而言,当资金市场出现利率攀升时,由于按照目前规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必须到次年初才能调整,在未调整期间,银行利息收人减少,导致效益下降。汇率风险是指由于外汇价格变动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外汇住房按揭贷款发放后,由于利率变化有可能使银行在货币兑换中以及因存、贷款货币匹配不当而遭受汇率损失,从而导致信用风险激增,影响信贷资产安全。随着经济环境、市场状况的变化,抵押物价值低于抵押贷款本息价值,若借款人不还款,银行在处理抵押品时将会受到损失尤其在借款人购房投机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大。抵押物在估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人为风险,如抵押物评估值高于实际价值,在处置抵押物还贷时,可能出现不能足额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国内外市场发生巨大变化,必然影响某一行业的发展,从而使相关信贷产品风险增大。如我国加入WTO后将对房地产行业产生较大的冲击。建筑材料更新、外资房地产商进人将会加剧房地产行业的竞争,造成住房贷款风险的增加。同时,国外金融机构涉足零售贷款领域后,同业竞争将更加激烈,零售贷款的成本将会加大,盈利空间将会减小,风险相对增大。

各地区政策不统一,同样造成银行资金风险。地规不健全使银行推出产品和出台制度规定无法完全顾及地区差异,导致出现贷款风险。如各地对抵押登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地区房产、地产分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操作十分不便,容易形成贷款风险。有的地方政府出台一些不合理的政策规定,导致借款人不还款或银行无法处理抵押物,如在小城镇发放经济适用房贷款,一但借款人不还款,地方政府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片面强调社会稳定,银行很难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

(三)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②。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

1《担保法》条款不能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1)借款人违约时,抵押权人若将抵押物拍卖,担保法规定,必须先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倘若此时抵押人不同意银行拍卖抵押物,或根本无法联系到抵押人,抵押权人就只能起诉抵押人,在我国现有的法制环境下,诉讼中的非法律因素较多,如果诉讼及执行旷日持久,银行不仅耗时费力,还会得不偿失。

(2)在住房按揭中,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时,一般同时要求开发商为借款人提供回购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目前对此条款的理解法律界尚有争议,有可能影响开发商对住房贷款提供回购担保的有效性,从而使保证担保达不到降低风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解释是依据《公司法》第60条,《公司法》第60条规定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条的立法意图在于限制公司董事、经理的权利,保护公私财产和投资者的利益,并非禁止公司合法经营活动中的正常担保行为。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不一定会损害公司的财产和其他股东利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被保证人往往是保证人的控股公司,从资金用途上看,有相当一部分资金会通过某种途径回流,用于保证人的发展。笼统地认为公司为股东担保均侵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观点是片面的。

同时从《公司法》的性质上看,第60条只是对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限制,只能对公司成员之间的行为产生约束力,而不影响公司对外的民事责任。事实上,该条也并未对违反该条所产生的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做出任何规定,高法解释由此引申出以公司名义提供的担保无效的法律判断显然已经超出第60条的规定,缺乏司法解释所应有的法律规定基础。第60条是对公司董事、经理个人以公司资产对外担保行为的限制,与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情形毫无关联,其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即使董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以公司名义提供了担保,也应由公司对董事、经理进行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3)《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按照这一规定,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放住房贷款若既有本人住房抵押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时,一旦借款人不还款,必须先处理抵押物,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由于抵押物处理十分困难,在出现还款拖欠时,贷款人无法在短期内从保证人处获得现金偿付,只能待抵押物处置后,才能向保证人追偿,贷款人在短时间内很难追回债务。

(4)《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借款人每月均应按期还款,因此,债务履行期届满是以每月特定日期为该期应还款项的债务履行期,还是贷款期限终了为所有款项的债务履行期限,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操作起来会出现争议。

(5)抵押物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借款人一旦不还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将产生法律纠纷,形成贷款风险。

2、法律法规不健全,使银行资产遭受损失

立法空白,开展住房贷款业务无法可依。我国至今尚无一部规范银行消费信贷的法律,银行作为资金的出借方经常处于不利地位,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同时,我国尚无个人破产法,很难全面清理借款人的财产,出现呆账很难核销。社会信用制度未建立。一方面银行在办理贷款时对居民个人的社会信用资料无从查阅,另一方面借款人违约甚至赖账得不到法律制裁,使银行蒙受损失。执法不力和司法不公。有些地区司法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债务人,使银行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借款人不还款,银行请求司法机关协助处理抵押物时,受理时间很长,甚至以社会稳定为由,拒绝执行抵押拍卖,导致贷款遭受损失。开发商因主体不合格、土地产权不明晰或其它一些法律规定,而导致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无效的风险。

(四)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道德行为不佳给银行资产带来风险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可分为银行内部人员道德风险和第三方道德风险。

银行内部人员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发放人情贷款或降低贷款条件为关系人贷款,致使贷款损失。银行人员为了自身利益或明哲保身,对他人损害信贷资产质量的违规行为不反映、不报告。开发商与借款人串通,故意向银行提供不真实的资料,或为了自身利益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银行,致使信贷人员作出错误的判断,形成贷款风险。中介评估机构在接受银行委托评估抵押物价值时,不顾职业操守与借款人串通,故意高估抵押物价值,造成银行贷款抵押不足而导致损失。

三、住房贷款风险的控制措施

(一)借款人风险的控制措施

1、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贷前审查

调查借款申请人的品德是为其偿债意愿。如果借款申请人具有还债能力,但其人品质恶劣,道德水平低,银行就很难指望他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如果借款申请人借款的目的是为了诈骗,那么无论其表现出多强的偿债能力,银行肯定遭受损失。因此,对借款申请人偿债意愿即个人品格的了解是住房消费贷款信用分析的重要一环。

借款人收人的真实性对住房贷款来说十分重要。为防止虚假收人,银行要认真核查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防止开发商与借款人互相串通,提供虚假文件和开具虚假证明来骗取银行贷款;提高信贷员的鉴别能力,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其所处行业的前景、从事该行业的专业年限等因素,判断其职业的稳定性和未来的收人水平。

交易的真实性防范了开发商利用关系户搞假按揭,欺骗银行.套取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审查客户的收人水平,保证还款计划落实。一般来讲,月均还款金额以不超过客户家庭总收人的50%为宜。审查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个人还贷过程中因资金周转所出现的暂时性逾期。

对借款人家庭情况、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资料进行核实。考察客户及配偶(或财产共有人)是否按要求签署了同意抵押登记、参加保险、公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文件。

2、签定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防止借款人因善意或恶意停止还款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后,虽然银行合法拥有抵押物.但由于目前处理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的过程耗时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侧的因素,银行在与开发商签署按揭合作协议时,必须列明回购或债权转让条款,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由开发商代为还款,便于银行在实际操作时能够处于主动地位。个人住房贷款必须以自住为原则,对贷款购房用于经营或进行投资、投机的,要从严审查贷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稳定的工作和合法收人的人。

建立适合市场运行要求的个人信用制度。市场经济归根结底是信用经济。当前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个人信用制度的基本是由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个人档案、个人社会保险、个人银行联户和收人来源、个人可支配的用于抵押的资产等信息组成的。建立一个全社会共享、公正的个人资信咨询,是防范借款人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③。

(二)开发商风险的控制措施

对开发商项目的严格审查是防范开发商风险的关健。银行要对开发商提供资料的充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查;对开发商的资金实力、资信状况、经营业绩、技术力量、.盈利能力、纳税记录、担保能力等进行重点调查。同时,银行必须对开发商和按揭楼盘进行实地考察,对按揭楼盘的地理位置、工程进度和质量、完工风险、市场有效需求、价格定位、售楼前景、销售状况、按揭额度等进行综合评定和评价。

当银行拥有条件优越且具备竞争力的抵押物,在非常时期才能迅速变现,抵偿债务,这是抵御开发商风险的关健。在成熟的房地产市场,住房贷款一般为现房抵押贷款。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住房贷款主要为期房按揭方式,因此,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密切关注按揭贷款项目的工程进度,信贷资金的到位必须视工程进度发放。为防止开发商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对开发商关系人购买开发商房产的,必须从严控制,严格审查。

(三)担保风险的控制措施

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方式,应优选所购房产抵押,但银行应当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作全面彻底的审查,必要时到房管局或土地局做进一步调查,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物要进行登记或冻结,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由人民银行出面联合各商业银行共同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摸棱两可的条款予以更进一步的说明。如公司对自然人担保的有效性。

严格执行贷款抵押的估价制度,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根据风险度确定抵押率。

四、鼓励消费信贷市场健康发展的同时加强立法

消费信贷需要规范和调整。用消费信贷法律对消费信贷予以调整,这是法治国家的通行作法。用法律手段调控消费信贷,是非常必要的:第一,这是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正态社会效应、限制其负面效应的需要。第二,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消费信贷的以下有关问题,都必须由法律予以规范,保护消费者免受消费信贷框架内的不公平合同条款如违约金条款的制约;对消费者予以帮助;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性广告、不公平市场、非真实承诺的损害等等。第三,这是保护银行利益的的需要④。消费信贷领域常常出现假按揭,债务人使用过多的化名或在多家银行按揭等等。此类非法现象,都必须通过制定消费信贷法律予以明文禁止。消费信贷立法,也是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一个国家消费信贷的规模,决定于就业和收入状况、产品类型以及这些产品销售的竞争程度。只有在大部分人口可以获得定期收入的地方,消费信贷(特别是分期付款信贷)才是可行的。因此,在我国加快消费信贷立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客观需要,不仅有利于促进贫困地区人民消费生活的改善,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消费生活的质量,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目前住房商品化、加快汽车产业化进程,以及扩大内需、活跃市场、刺激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注释]

①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5页

②康广明著《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载 《理论与实践》 2003 第 9 期 第 44页

③艾洪德 蔡志刚著《个人信用制度借鉴与完善》载《 金融》 2001 第 3期 第42页

④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 1期 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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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显志著《消费信用立法初论》载《财经理论与实践》1997 第1期

2、银行消费信贷业务汇编 2003 年版

3、康广明著《贷款公证:防范贷款法律风险的有效手段》载《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 第 9期

第7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消费信贷 信息不对称 逆向选择 道德风险

一、个人消费信贷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二次大战后,消费信贷在这些国家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目前国外消费信贷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定比例。从1997年底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拓展消费信贷业务,并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主要涉及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含二手楼宇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其规模也越来越大,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看出10年间我国的信贷规模逐渐扩大,从1998年底的456亿元,到2007年底的32783亿元,增长了32327亿元,增幅高达7089%。

由表1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还是不低的,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614.2亿元,不良率7.02%,国有商业银行竟然达到8.2%。虽然商业银行可以把不良贷款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但是不良贷款明显制约了信贷的质量和资本的配置效率。国际市场上,2007年8月美国出现了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住房抵押贷款直接损失达2000多亿美元,导致全球证券市场跳水,美国银行业采取了惜贷等保全手段。问题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

二、个人消费信贷的信息不对称分析

1、相关理论分析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就是在市场交易中,当市场的一方无法观测和监督另一方的行为或无法获知另一方行动的完全信息亦或观测和监督成木高昂时,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所处的不对称状态。主要分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情况。传统的经济学理论基本假设之一是信息对称,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具有做出正确选择的信息,但现实中我们面对的很到是信息不对称现象,帕累托最优很难达到,在商品市场、劳动市场、金融市场都能见到,如假奶粉事件、求职者假文凭现象、骗保事件等。

2、信息不对称下的消费信贷问题

消费信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完全的特殊市场,正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我国信贷市场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首先来看一个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假设信贷市场上有两个主体:银行和消费者(贷款者);银行有两种选择:贷款与不贷款;消费者也有两种选择:提供真实信息与隐瞒信息;那么他们之间就可以建立如下的博弈模型:

银行和消费者各处于不同的位置,彼此之间博弈就产生了四种状态:甲、乙、丙、丁。

博弈均衡组合是甲丁。均衡甲是可以实现双赢的,而且可以使信贷业务达到最佳状态;丁虽然也是一种均衡,但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因得不到贷款而无法扩大消费,提高生活水平,而银行也只能另寻贷款者,加大了寻觅成本。非均衡组合是乙和丙,一方面个人掌握私人信息,银行处于信息的相对劣势,另一方面银行对贷款者提供的信息存在顾虑,不敢轻易的贷款。可以说乙丙丁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导致的主要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败德)问题:在交易前发生的是逆向选择,而在交易之后发生的我们称之为道德风险(败德),下面具体来分析。

第一,贷款者事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又称不利选择,是指掌握信息较多的一方利用对方对信息的无知而隐瞒相关信息,从而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导致不合理的市场分配的行为。经常看到的是劣质客户替代优质客户,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在贷款行为发生之前,银行相对于贷款者而言是信息的缺乏者,处于不利的地位。而贷款者对自己的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和收入支出等个人信息了解最多,但是为了获得贷款,有部分人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可能会故意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又或者对某些信息不予提供。例如自己的信用属于低等级、入不敷出或者根本不准备还款;另外我国银行和政府缺乏个人信用记录的相关资料,对个人信用的评估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对贷款者的信息记录管理还处于比较混乱的状况;再有目前还没有一个正规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个人信用记录进行搜集整理,机构的建立缺乏坚实的基础。由于以上因素的存在,商业银行为了预防风险,提高消费信贷的效率,就会惜贷或提高利率又或采取抵押担保形式,那么这就加大了贷款者的成本,优质客户可能会因成本加大而退出信贷市场,另外寻求资金的来源市场。再有消费者如果对未来的价格和收支、获得贷款的概率、未来的经济情况和银行的状况不能预期,同样处于避免风险的需要,优质客户也不会贷款。这两种情况使得信用状况差的、甘愿冒着风险的贷款者取代了优质客户,出现信贷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这无形中就加大了贷款风险,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第二,贷款者事后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道德风险(败德)。道德风险(败德)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自身利益而故意隐藏相关信息,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行为。消费信贷市场与普通消费品市场是不一样的,它不是简单的“钱货交易”而是“钱诺交易”。“钱货交易”中交易双方的关系在价值转移之后就结束了。而“钱诺交易”是以贷款者的信用为基础的,是随着国家信用、银行信用和个人信用的完善而不断发展的市场交易。借贷双方签订合同之后,银行对于贷款者同样也是信息的缺乏者,他们对贷款者的承诺判断非常的困难,而且对于贷款的用途、流向以及以后贷款能否收回或者收回多大比例都是不确定的。同时面对着千千万万的客户,银行不可能对所有借款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那些不遵守承诺的人可能就会不按时归还借款和利息,又或者把贷款作为投资资金,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激励效应问题。针对这样的情况,银行只能采取当面对证或者上门查看等原始的手段来调查,很明显对银行来说这样的贷款成本太大。

三、完善个人消费信贷的对策

1、银行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银行应明确规定消费信贷的有关具体内容如类型、费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让消费者拥有充分的消费信贷信息,以便比较各经营机构推出的消费信贷条件,从而做出有利于己的选择;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银行还应根据不同消费者阶层的特点,创造出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从而推动消费信贷向多样化方向发展;银行还应加强与有关产业(如保险公司)的联系与配合,疏通消费信贷的业务操作渠道,方便消费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业务的过程中要给消费者灌输信用知识,加强信教育,从而形成银行的一种无形资产。

2、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机构建设,选择优质客户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下发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示意见》中已经要求各金融机构逐步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建立客户个人档案并对其保存整理,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的共享,但执行效果却不佳。建议银行从以下方面考虑。第一,银行应该建立自己的消费者信用评价系统,可以结合信用卡服务对贷款者的身份、收入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可支配收入)、信用等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进行分类,制定具体的标准(如信用评分法)来区分优质客户和劣质客户;第二,银行要建立起严厉的违约制度,对违约客户进行经济制裁,加大违约成本,增强外部约束,降低信贷风险;第三,商业银行可以建立起一个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贷款客户资金的流向和资金的使用状况的调查,并及时反映在客户的信用记录中;第四,要加强金融中介的建设,特别是信用征集中介,利用中介机构的灵活性,为银行信贷提供一个更大的支撑。中介的发起者要以金融机构和政府为主,对个人信用记录的查询实行对金融机构收费、个人查询免费的方法。

3、完善个人消费信贷法律、法规

国家调节经济的手段中,法律手段是保障,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就目前我国信贷管理体系来看,尚未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应尽快颁布一部相关的信贷法律和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信贷的各个环节进行具体的规定,包括贷款资格人、贷款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提高银行的责任感,同时加强贷款者的约束力,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4、建立银行内部信贷风险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还是和办理其他信贷业务是统一在一起的,这样不利于明确责任,建议银行建立专门的机构办理消费信贷业务,这个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贷的要求和规章制度来开展业务;另外,银行应建立对信贷的管理机构,而且要和业务机构分离,主要的工作是分析贷款者的各方资料,对信贷的管理工作要从合同签订之间开始,密切跟踪贷款者的信用、资金状况,跟踪信贷资金的流向、效益以及回收的可能性,直至贷款清算结束。在管理机构中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出现不良记录的,要加入黑名单,并加大偿还额度,减少偿还年限或者拒绝再贷款。

四、结束语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消费信贷风险的根源,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会给银行信贷业务造成致命的打击,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要发展我们的消费信贷市场,扩大内需,调节需求结构,促进经济增长,就必须采取措施弥补这一缺陷,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瑞典皇家科学院: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公告[R].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 江世银:论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消费信贷市场[J].经济研究,2000(6).

第8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分析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金融市场也逐渐完善起来。个人信贷业务在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其盈利的主要途径之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数量的消费人群都会选择各种形式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就目前国内的个人消费信贷而言,主要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然而,就我国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现状而言还存在许多的问题亟待完善和解决。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增长迅速。这种增长不仅体现在总体贷款金额数量上的增加,还体现在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领域的拓展上。就数量而言,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在总体数量方面,2010年全年,在个人消费信贷方面国内的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个人消费信贷新增1.89亿元,较之2009年增加899亿元;在所占比重方面,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贷款的新增额的比重由2009年的18.7%提高到23.7%;在贷款余额方面,2010年年末个人消费信贷余额较之2009年增长35.7%,与同期人民币各项贷款业务相比增速明显。就业务领域而言,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衣食住行无所不包,我们上面已经提到个人消费信贷已经涵盖了个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大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商业银行业务的进一步拓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领域也必定会更宽。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不平衡

这种发展的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间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不平衡。就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分布来看,大部分的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四家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较之四家银行,其他银行在此类业务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就地区分布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目前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东部沿海地区。

(三)个人消费信贷方式单一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受理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相当大比例的消费贷款方式是终极消费品作抵押的。这类贷款的用途主要集中在大件物品或贵重商品上,具体如住房、汽车等。除此之外,个人相对较少地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

(四)个人消费信贷发展潜力大

虽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业务领域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增加和拓展。但是,较之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现在的个人信贷业务水平还很低,在整体贷款中所占的比重也不高,对总体经济的影响也十分有限。越是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国家,个人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越高。美国的个人消费贷款能够占到全部贷款的百分之七十,德国则能占到百分之六十。就整体而言,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中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所占的比例平均为30%~50%。较之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所占比重还过低。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要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消费信贷水平,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潜力巨大。

(五)个人消费信贷进度缓慢

总体来讲,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水平上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与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相比,个人信贷业务的进度还是有些缓慢。

此外,由于中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的制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也受到很大的影响。总体而言,中国人更为崇尚“量入为出”式的消费,很多人都持有“有几分钱,办几分钱的事”的观念,在个人金钱方面总是以积累和储蓄为主,秉承“勤俭节约”、“积少成多”的理财理念,很少有人能接受超前消费、贷款消费。因此,要实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破除种种束缚人们消费的传统观念。

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应对之策

在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不断发展的同时,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风险问题。总体来讲,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包括信息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法制风险四种。信息风险,主要是由于信息缺失导致的。这种信息缺失主要表现为信息的不对称,银行对借款人的一些关键信息不掌握,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政策风险,主要是由于国家的消费政策滞后导致的。消费政策不能为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便利,反而成为其绊脚石。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对贷款的监事和检查不力,从而造成许多不利于贷款回收的问题。法制风险,主要是由于相关立法滞后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从而为其正常开展带来一定的风险和障碍。

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寻求破解之策:

(一)严格消费者贷款收进水平

严格消费者的贷款收进水平,就是要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明确的法律来保证其切实履行。实现这一点可以通过改善贷款收进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条文、保证银行具有切实的追偿权利等方式和手段。

(二)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首先,进行个人信用的登记,登记的信息必须真实并且尽可能的全面;其次,要对个人信用进行科学的评估。通过科学的评估,来确定不同贷款个人的信用等级,以此来为银行是否为其提供贷款提供依据;再次,要建立严格的个人信用监管制度。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一方面有效约束个人贷款行为,另一方面就是一旦发生逃款,能够进行有效的追偿。

(三)建立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是有效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就要做到加大对个人消费信贷失信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银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第9篇:消费贷款论文范文

关键词: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绩效分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8-0050-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8.14

一、引言

汽车消费贷款作为我国新兴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这几年发展迅速,它对于刺激汽车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经营该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保证人)与商业银行(被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购车人(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偿还所欠款项和约定的其他款项[1]。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车贷险)在稳定风险、刺激消费方面在国内外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车贷险作为一款在国外发达国家十分成熟的险种,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引入中国,初期伴随着汽车业的崛起快速的起步和发展,但却在2004年由于经营风险过大而被迫退出,最后于全球经济危机后在作为扩大内需的手段重新起航,可谓经历了一波三折。在我国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大力发展车贷险有利于贷款购车人在暂时不能全款支付的情况下提前拥有汽车使用权和经营权。其次,能加强银行汽车贷款安全,降低借款银行因向购车人提供贷款而承担的违约风险。再次,发展车贷险有助于保险公司拓展车险市场,使其在开办车贷险业务获得保费收入的同时,利用自身渠道优势获得其他车险业务。最后,车贷险的发展能间接扩大汽车销售量,汽车消费需求在消费信贷和车贷险的支持下快速提高[3]。

关于车贷险的研究领域,一部分集中在其保险利益上,如吴乙宏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我见》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要银保之间建立一种“利益共分,风险共担”的制约互惠机制,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倪佳丽在《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中提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应界定为诚信的债务人,由于经济上的变故而无法履约的风险,才能符合保险利益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所保危险构成要件上的正当性及合同关系上的正当性。而另一部分研究集中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上,如徐湘求、花玉萍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理念模型和异化》中指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理念模型为保证保险,并列举保证保险理论上存在“保证说”、“保险说”、“混合说”三种,并指出相应的予以调整的法律。

纵观这些年国内外在车贷险上的研究成果,以车贷险对市场效率和收益影响的绩效分析作为角度探讨车贷险发展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本文以市场绩效分析为创新点和切入点进行研究。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绩效分析

本文中的车贷险绩效分析,是以相关假设为前提,通过建立和推导车贷险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模型,分析车贷险对市场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期望收支的影响,得出其对市场参与主体效率和收益的改进情况。

(一)建立模型

参与车贷险的主体为:银行、购车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和购车人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后,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即保险公司担保购车人的信用。如果购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银行造成损失,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假设分期付款购车人总数量为n,各参与主体按照下列方式开展车贷险业务。

购车人:第i个分期付款购车人向银行申请购车贷款,其贷款总额为li,贷款利率为ri,贷款银行要求购车人购买车贷险担保自身信用,保费由购车人承担,车贷险保险费率为ai,则购车人总共向保险公司支付liai保险费。贷款还本付息日购车人违约的平均概率为p,遵守合约的平均概率为1-p。

银行: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行为债权人,购车人为债务人。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始终遵守合约,则银行最终获得(1+ri)tli的还款。若购车人在t期的还款期限内出现违约,违约前购车人已经偿还银行lixi资金(xi是购车人违约前偿还银行贷款总额的比率),同时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债务人购车人违约),银行将获得liei保险赔付款(ei是实际保险赔付率)。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接收购车人投保要求,取得liai保费。在风险分散的经营原则下,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分出部分车贷险业务,并向再保险公司支付liaibi再保险费(bi是分保比例)。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银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款,保险公司向其支付liei保险赔付款(liei=li(1-xi)×承诺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赔款后,根据代位求偿原则,在购车人赔付额度内拥有追偿权。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共收回lici资金(ci是保险公司债权的实际回收率,lici=li(1-xi )×债权回收率),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率(1-分保比率)自留追偿款,实际获得lici1资金。

再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接收保险公司分保请求,取得liaibi再保险费。若在还款期限内购车人遵守合约,则再保险公司没有赔付支出。若购车人出现违约,保险事故发生,再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lifi保险赔付款(fi是再保险公司的实际保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在赔付额度内具有代位求偿权,在保险公司从购车人处回收lici资金,保险公司按照保费分出比率,向再保险公司转付lici2资金(ci=ci1+ci2)。

(二)前提假设

为简化模型,规定下列条件成立:贷款总额li与变量ei、xi、ai、ci、bi、fi均相互独立,即la=la、le=le等成立;承诺保险赔付率为定值,即保险公司对于所有汽车贷款标的的承诺赔付率都是相同的定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如用(1+ri)tli作为银行应收还款总额;购车人违约前的信用等级相同,违约概率都为p。

(三)绩效分析

1.购车人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部分还款+保险公司赔付-贷款总额

=[-li+liei+lix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违约=贷款总额-保费-部分还款-追偿总额=\[-aili+li-lici-lix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保费-分保保费-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liaibi-liei+lifi+lici1]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分保保费-再保险公司赔付+再保险公司应得追偿=[liaibi-lifi+lici2]

2.购车人未出现违约时各主体的收支

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还款总额-贷款总额=[-li+(1+ri)tli]

购车人收支购车人守约=贷款总额-还款总额-保费

=[-liaili+li-(1+ri)tli]

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保费-分保保费=[liai-liaibi]

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分保保费=liaibi

3.采用和未采用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银行的期望收益

E银行(有保)=违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p(-li+liei+lixi)+(1-p)[-li+(1+ri)tli]}

E银行(无保)=违约概率×(部分还款-贷款总额)+守约概率×银行收支购车人守约={p(-li+lixi)+(1-p)[-li+(1+ri)tli]}

4.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

E保险公司=违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p(liai-liaibi-liei+lifi+lici2)+(1-p)(liai-liaibi)]

E再保险公司=违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违约+守约概率×再保险公司收支购车人守约[p(liaibi-lifi+lici2)+(1-p)(liaibi)]

5.银行采用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前后期望差异

E'=E银行(有保)-E银行(无保)=Ipe

6.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期望和E保+再=E保险公司+

E再保险公司=I[a+p(c-e)]

通过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制度的绩效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若购车人在银行要求其投保车贷险的情况下违约,则银行获得Ipe保险赔款,损失率降低pe;第二,消费者贷款购车并投保车贷险时的平均成本大于消费者全款购车时的成本,此时消费者既要支付车贷险保费又要承担贷款金的利息,即成本增量为I(r+a),消费者能否接受车贷险服务取决于值a;第三,以市场绩效分析角度来看,车贷险费率>违约概率×(实际车贷险赔付率-保险公司实际债权回收率)的时候,即a>p(e-c)时,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收支期望值之和为正,此时保险供给方获得收益;第四,再保险公司的加入不会提高车贷险市场和贷款市场的效率,但是能提高保险供给方的承保能力和赔付能力。

显而易见,在车贷险费率能让消费者接受的情况下,购车人通过购买车贷险让保险公司担保自身的信用,降低了银行的损失率,间接起到提高购车人信用的作用,从而帮助消费者在未支付全部购车款的情况下,提前拥有车辆使用权和经营权。同时银行有了车贷险的护航,有效减少银行汽车贷款风险,增强了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供给意愿,使银行获得较高的收益或在相同的预期收益时承担较小的风险(相对于无车贷险)。对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只要车贷险保险赔付率和费率满足公司的经营要求,保险供给方就可以获得利润来源,从而提升保险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和更高的保险投资能力,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对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逐渐建立社会征信系统及征信法律体系

尽管征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极其漫长和复杂的过程,但是利用征信系统来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是控制信用风险最有效的途径。根据绩效分析结果可以得出,购车人购买车贷险后,损失率为:平均违约率×(1-平均违约前偿还贷款率-平均保险赔付率),即p(1-x-e)。若我国拥有健全的金融全行业征信体系,银行就可以利用在金融机构内部数据共享的“征信系统”和开放的信用信息平台,查阅不良客户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贷款政策。例如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银行可以适当降低贷款利率,以扩大高信用客户对汽车贷款的需求。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给予不予贷款或增加首付的手段,以降低汽车贷款风险。银行利用信用征信系统采取相应措施能降低损失率p,为银行减少了汽车贷款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金融全行业征信系统查阅客户的信用信息,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给予不同的保险政策,例如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保险公司可以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此举同样能提升高信用客户对汽车贷款的需求。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客户给予不予承保(或增加保费)增加ai的对策,从而降低出险率。结合保险公司的期望收益I[a+p(c-e)]具体分析,保险公司依托金融征信系统所采取的这些手段必将增加其自身的期望收益,提高其在车贷险业务上的利润水平。

因此,建立和健全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查询系统和信用评估体系对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都有重大的意义。但建立社会性征信系统的工程量巨大,结合我国现在的实际情况,短时间内难以完成。所以汽车贷款的提供方――银行和汽车销售商可以暂时成立专业的汽车消费信用评估机构,由其对消费者的信用能力进行初步评价,征信包括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和在此基础上借助于一些分析工具和统计模型进行的资信评估。资信档案包括:贷款购车人的身份证、户口证明、职业、社会关系基本信息。信用管理机构提供的借款人历史资料,如偿还债务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等。依据这个机构提供的资信档案,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依次进行汽车贷款管理和车贷险核保管理。当若干年后社会征信系统的数据具有规模后再取代汽车消费信用评估机构。

同时健全的征信系统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以保障社会征信系统的实施,形成信用制度法制化运作的模式。以征信系统完善的美国为例,美国在消费信贷环境方面通过了《信贷机会平等法》、《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诚实贷款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贷款记录法》等信贷环境方面的法律,还制定了《破产法》等还款方面的法律。我国在征信系统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处于起步阶段,完善的法律法规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所以我国应当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且先以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同时研究并出台信用行业的基本法《信用报告法》,并不断推出相关法律。这样才能使社会征信系统趋于完善,促进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

(二)适当提高保险费率

理论上保险公司持续供给车贷险的条件是:车贷险运营至少不亏损(或者轻微亏损,通过保险投资可以弥补承保亏损),依照绩效分析可得出费率约束不等式:a≥p(e-c),即保险费率≥违约率×(承诺保险赔付率-平均债权回收率)。在平均违约率p和平均债权回收率c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提高保险费率a,则一定存在更高的承诺保险赔付率e1(e1>e)不等式保持成立,即提升保险费率能使保险公司提高承诺赔付率,使银行获得更好的风险控制覆盖。

购车人的成本增量为I(r+a),提高保险费率a意味着提高了消费者的购车成本,从而影响消费者通过贷款买车的需求。如何在提高费率的同时不增加消费者的购车成本,笔者认为车贷险的保费可由购车人与借款银行共同缴纳,能使车贷险在不影响消费者贷款购车需求的情况下,提高保险公司对银行汽车贷款风险的覆盖。同时购车人和银行同时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则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银行)取得保险金的条件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免除保险责任,予以惩罚。另外,提高保险费率还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提高其赔付能力,促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良性循环。

(三)专业化管理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现行的操作模式对贷款购车人的信用管理无论是贷款前的资信审查、贷款中的风险管理、还是贷款后的风险处置都存在很明显的不足,都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4]。相比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车贷险业务涉及多方利益主体、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而现在国内仍然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并入车险业务进行管理,这样很不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经营。在风险标的的处置上,保险公司应引进一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如在抵押车辆的收回、拍卖等处置上具备一定的经验)的人才。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专门的机构由专业人员从事该业务,同时组建专门贷款催缴队伍,催收、跟踪还款和车辆安全使用情况,实现专业化管理,以获得规模效益。

(四)加强银行审贷

现在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的不稳定导致双方行为短期化,双方没有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保险公司为了巩固车贷险市场地位被迫展开手续费恶性竞争,而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利润空间缩小,严重影响业务长远发展[5]。而银行正是利用银行与保险公司这种不对等的关系,放松对汽车贷款的审核,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

笔者认为银行应该规范自身贷款行为,根据自身业务管理规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对贷款购车人资信进行评估,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有效控制贷款人的信用风险,合理投放贷款。银行严格审贷不仅有利于自身信贷安全,而且对保险公司管理车贷险业务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保险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云月秋.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2(8).

[3]伍吉如.银保合作中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风险与防范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0.

[4]唐婧.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研究[J].消费经济,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