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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第1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政府主导;市场主导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2)02-0066-05

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提出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更多地依靠创新驱动力,来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就意味着我国企业要创造出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知识产权占企业资产的比重和对企业利润的贡献率也越来越大。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缺乏资金支持。资金紧缺是困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据国家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

2008年国务院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年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10年财政部等相关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明确提出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一种创新,对于推动产权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比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从中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实现路径。

一、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基本条件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以企业或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一般来说,贷款抵押品主要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从1995年起,中国《担保法》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但是,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特点,决定了其权属的界定、价值的确认评估、权利变现以及保值增值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同时,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也不同于银行习惯的有形抵押物,因此,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必须考虑一些基本条件。

(一)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

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最大的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企业一项无形的资产、无形的财富及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与有形资产具有相同的位置。企业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以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国外的大公司在财产管理上已形成两个平衡的独立的管理体系,即有形资产管理体系和无形资产管理体系,这两个资产都能够为企业带来新的利润。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知识产权的积累越来越多,并成为了一种财产。全球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汤姆森路透集团的一份知识产权分析报告预计,到2011年,我国将在专利活动中居世界领先地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将超过日本和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的数据也显示,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大幅增长,专利申请总量年均增长率达到了22%,发明专利申请年均增长率更是高达24%,发明专利申请年受理量稳居世界第三。截至2010年底,有效专利221.6万件,其中境内有效专利173.2万件,占78.2%;有效发明专利56.5万件,其中境内有效发明专利23.0万件,占40.7%。这些数据说明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了坚实的资产基础。

(二)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

作为特殊的商品,知识产权必须在市场上进行流动,交易双方合理地发现并实现知识产权的真实价值,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经济价值。因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是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总体上发展迅速,但是知识产权服务交易还处于较低水平,亟须大力发展。2006年9月,首批18个单位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知识产权交易具备了专业的服务平台。2007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六部门出台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指导意见》(发改企业[2007]3371号)明确提出,要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逐步构建以重点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主导,各类分支交易市场为基础,专业知识产权市场为补充,各类专业中介组织广泛参与,与国际惯例接轨,布局合理、功能齐备、充满活力的多层次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体系。2010年6月,在天津正式成立了全国首家知识产权交易所,这为银行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际操作提供了可行性。通过知识产权交易,不仅企业可以从实际交易中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为知识产权质押提供依据,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三)专业知识产权有评估机构

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是需要有配套的专业评估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法律评估机构。银行放贷的审批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对放贷对象抵(质)押物以及还贷风险的评估。由于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不稳定性,银行难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大量的专业问题,估值风险和法律风险的评估是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的关键环节,目前对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主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国内无形资产评估在90年代中期兴起;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法;2006年,知识产权局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范了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2007年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8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订了《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和《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7月实施;当前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知识产权局已着手起草《专利资产评估指南》。我国近十几年来的评估实践,造就了一批专业的评估人才和评估机构,为知识产权评估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依据。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一)国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1. 市场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美国。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较早,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在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过程中起到的是担保作用,其目的是推动企业和商业银行摸索出一套适合市场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体系[1]。在中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中,SBA并不是为企业提供融资,而是在原有企业自行提供担保的基础上再进行信用担保的加强,从市场化的角度鼓励双方进行商业信贷活动,并且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和贷后管理的信息服务,这实际是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提供信用加强与信用保证等机制来协助知识产权企业在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获得融资的协助。另外,政府还联合民间力量成立信用保证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提供直接资助或全额担保,为了提升知识型企业的债信能力,评定知识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处分价值,为其发展提供信用保证[2]。

2.政策性金融主导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日本。随着科技振兴,中小企业的数量的增多,对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申请贷款的市场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推动知识创新、扶植中小科技型企业,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顺应市场需求从1995年开始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根据《新规事业育成融资制度》,对缺乏传统担保(土地、不动产)的日本风险企业提供长期资本的供给。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日本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政府参与但不干预,日本开发银行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知识产权标的的评估、筛选,以及贷后管理工作是由专门的商业机构专职负责的。其一,借款人的知识产权技术状态和经济状态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借款人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由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二,企业的信用状况由商业银行进行审查,并依据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来决定贷款的发放;其三,由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配合资产管理公司所进行贷后管理和不良贷款的处理。日本开发银行通过商业性机构的运作降低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1]。近期,民间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和投资银行界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当中,政府设立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和产业基盘整备基金提供了融资保证。

到2007年7月大约实施了300件累计180亿日元(12.6亿人民币)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近些年,该政策投资银行每年实施融资30件,每件融资金额大约在1千万至3亿日元之间[3],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3. 政府介入市场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韩国。为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韩国政府以非市场的政府资源设立各种融资机构,直接投资或间接融资于高科技产业。韩国政府设立了国家银行、投资公司、创投基金、技术保证基金等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通过国营金融机构把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和技术保证基金联合在一起。中小企业通过向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会下的技术估价中心申请评估,凭借技术估价中心发给的技术担保价值评估证书向银行申请担保设定和融资[2]。韩国采取政府介入市场方式来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利用知识产权的评估与融资来刺激资金流通和市场需求,积极推行知识产权融资。

2009年12月,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与商业银行间签署业务合约,从2010年开始实施由民间金融资金和政府政策资金共同支持的联合融资(Co-Finance)模式,扩大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资金供给,2010年,由韩国产业技术振兴院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公司的作用,运作创业资本,探索新的商业运营机制。创意资本将用于购买创新点子,申请知识产权,收集分散的知识产权并包装、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后续研发等,进一步推动在无担保情况下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

从美、日、韩三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来看,美国的市场比较大,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政府不参与项目融资,担保机构主要由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提供担保。韩国的国内市场比较小,不仅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植。日本处于两者之间,资金来源于国家金融机构,政府不干预,资产证券化由民间担保机构担保。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展模式

2006年,我国首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北京诞生。2007年初,上海浦东新区建立了浦东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中心,正式启动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工作。为了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从2009年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启动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各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需求,探索了多种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从风险分担机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北京海淀区、湖北武汉;第二种是政府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上海、四川成都;第三种是半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如江苏南京。

1. 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市场主导型的质押贷款模式是以市场为导向、社会商业主体自发形成的责权利体系,属于纯市场行为,通过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另外保险公司加入投保执业责任险,其所有的权利和责任都分别归银行、企业、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司承担。为降低银行风险,担保公司提供风险分担机制,即当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担保公司先垫付银行贷款,后处置专利权。这套模式中,政府主要是通过制定政策贴息,包括中介结构服务费的补贴等一套方法来引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基于政府资金扶持和多方分担的风险机制,大大降低了担保公司及银行的风险,因此运行较成功。以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为例,从2006年10月至2009年9月,授信企业61户,共授信85笔,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9.84亿元。

2. 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是以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委托机构为主导、社会商业主体被动参与的权责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以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时,先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政府指定机构,指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政府向指定机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知识产权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评估,然后由商业银行根据担保金额放大数倍的规模向企业提供贷款(成都市商业银行按1∶3的比例放大、上海商业银行按1∶2的比例放大),在贷款风险的承担方面,政府承担大部分贷款风险(上海政府承担95%、四川成都政府承担90%),商业银行仅承担很少的责任。此模式由于政府履行代偿责任,银行基本没有坏账风险[4],但是需要政府资金实力雄厚,否则无法维持长期的良性运行。2009年,上海市有64家企业共获得84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1.15亿元。

3. 半主导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这种模式一般没有条件形成市场型主导的质押贷款,同时政府也不愿意使自己完全陷入到资金供给链条中间去,政府既不提供担保,也不给予贷款补贴,仅提供政府信用,知识产权质押完全市场化运作。此模式成功运行依赖于政府的牵线搭桥,银行拿到政府推荐项目后做企业调查,然后请银行和企业都认可的第三方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银行一般根据评估值的20%~30%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一年。一旦出现企业违约,银行需承担全部风险[5]。因此,银行放贷标准较高,知识产权质押工作不易推进。采用此模式的江苏南京,2007―2010年,南京银行累计发放各种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到20笔,贷款金额仅近6 000万元。

截至目前,全国有24家商业银行和16家担保机构办理了约1 400个项目的专利权质押登记,涉及质押金额约210亿元。自2007年以来,各类企业已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160亿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广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过程所遇到的资金瓶颈问题给予了最有力的支持。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从政府主导走向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大部分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实现的,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开展。在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不同,取得的效果也不相同。另外,经济发展环境、知识产权拥有量、科技型企业的数量等也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政府相关部门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进行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6];培育更多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在政府适度推动的基础上引导社会商业主体建立起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融资模式。

(一)应分地区、分阶段从政府主导逐步走向市场化

一个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需要一定的市场基础,也就是说需要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已形成一定规模;知识产权有交易市场;具有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市场基础比较成熟了,才能进一步推动其发展。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市场基础在各地区不同,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初期发展阶段,三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可以并存,由试点地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自由选择开展。从短期来看,政府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做法效果显著,但不是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从长远来看,市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应是发展的方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是市场行为,政府部门的政策性参与只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的一个过渡。

(二)政府相关部门发挥推动与监管职能

由国内外理论探索及实证研究发现,政府介入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进具有重要性。政府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推动旨在是以点示范、带动和影响社会,重在引导企业认识一种新型融资手段,构建一种新型发展模式[7]。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政策,搭建知识产权评估平台,研究和推动知识产权作价入股、质押、信托、拍卖的机制,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资金,采用贷款贴息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采取风险担保基金来放大银行授信额度,使贷款的受惠面更大,鼓励和引导银行、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8]。作为政府部门不仅仅是“推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在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建立和运行过程中会不断出现相关问题和争端,政府部门工作着力点在于“疏堵纠偏”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因此,政府部门规范市场行为应通过适用已有法规或通过新立法来完善和行使其监督管理职能。

(三)金融机构积极发挥金融创新主导作用

基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特殊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过程中,首先,银监部门应制定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指引或实施细则,明确贷款授信审查、风险管理等主要流程,规范贷款操作行为;其次,商业银行在筛选申贷企业时,应更多地注重申贷企业经营的成长性,与知识产权本身相比,企业的未来成长是确保贷款偿还的关键。在贷后管理中应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最后,商业银行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培育更多的专业知识产权评估中介机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功与否的前提是能否合理而有效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而拥有权威评估机构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如果由各家银行自己来培养专业评估专家,成本会很高,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量不大,必然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考虑以城市为单位,由银行业协会牵头,会同地方政府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集中相关专家、资产评估师、会计师、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增强知识产权评估的公允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胡海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散和防范机制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张雪莹,张雯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区域金融研究,2010,(3).

[3]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4]李希义,蒋绣.政府支持下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及其特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09,(5).

[5]杨晨,陶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政策配置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13).

[6]周丽.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典型模式之比较分析――基于法律社会学的分析视野[J].电子知识产权,2009,(11).

[7]刘振刚.政府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怎样定位[N].科技日报,2010-01-17.

[8]何志敏.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J].中国科技产业,2010,(2).

The Route Research of Hypothecated Loan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from the Government

――Dominant Model to the Market Model

Li Jian-ying, Ou Yang-qi

(1. Finance College,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 jiazhuang,Hebei 050061,China;

2. Dah Sing Bank,Shenzhen,Guangdong 518001,China)

第2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

一、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存在的问题

(一) 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导致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物权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二) 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环节,也是高度专业化的工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同评估方法或不同评估机构,其评估结果可能差异巨大。目前,我国虽然对无形资产评估制订了总体标准,但操作性不强。对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和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制订独立的操作规则,因此很难对这些资产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缺乏专门的评估机构等缺陷。

(三) 知识产权质押物变现困难

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价值体现在未来收益,表现为可收回金额。受到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制约和影响,其未来价值的实现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国内知识产权质押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够成熟,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质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而知识产权融资质押标的物的权益关系更加复杂,难以确定,再加上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狭窄,执行时间拖延而降低质押物价值的可能性就更大。

(四) 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成熟

产权交易是知识产权投资进入与退出机制的重要保证。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知识产权的顺利转让、许可和变现,也是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顺利开展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尚不成熟,导致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快速转移或分散,将形成贷款的处置风险,直接导致信贷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五)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够完善

在影响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的众多因素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政府更倾向于让市场自由配置资源,对于刚刚起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采取“旁观”态度,让其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自由发展。对于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行政引导或规范予以解决。另外,政府部门缺乏经验、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制度、行政效率低、缺乏探索精神,尤其是专业知识的欠缺也是妨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践中有关许可使用权转让、担保权益的实现等适用法律条文的遗漏和缺陷,立法机关应及时补充修订。或制定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把不同性质的问题纳入到不同的版块当中去。同时人民银行、银监会应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操作规则及实施细则。确定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质押登记的适当性、质押权益公示的构成、质押权益所覆盖的具体资产、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加强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加可操作性。

(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项专业技术性、综合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应该广泛吸取在相关领域有杰出造诣的学者、实务工作者的意见。通过召集各领域的专家,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服务的专家库,就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定专门的操作流程和方法,并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责任制度,以合理高效地对所质押的项目做出准确及时的评估,使其尽快融入市场,转化并发挥效用。另外,鉴于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受市场影响较大,在评估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商业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在评估中防范质押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质押权利人的利益。

(三)完善知识产权变现制度

在出质企业无法向银行偿还本金时,变现成为银行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针对知识产权变现能力较弱的特性,建议推动产权交易,增强知识产权的流动性,建立通畅的产权处置通道,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使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顺利转让、许可、拍卖变现。同时,还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为企业和银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政府应充分发挥“制定政策、搭建平台、营造环境”的职能,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并逐步将其交易品种拓展到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借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模式,设计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系统。同时,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本结合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注重市场宣传,有效沟通买卖双方,扩大信息范围,实现全国联网,并进行网上交易。

(五)完善政府配套服务支撑体系

一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由知识产权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可商界代表、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加强评估课题研究。规范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性文件,并制定具体细化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的相应配套服务。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虹,石芳娟.知识产权融资制约因素与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0(5)

[2]秦亚丽. 试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关问题的探讨[J].华北金融,2006.12

[3]周升平.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工作思考[J].江苏科技信息,2010(7)

[4]郝丽琴.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现状研究与对策[J].河北企业,2010(9)

第3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难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4-0118-02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权威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其解释为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且目前仍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难点和问题

1、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方法上,涉及因素多,评估结果验证难,风险控制难度高。与动产质押、其他权利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度大、涉及因素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非物质性、唯一性、时间性、地域性等影响,在评估中需要考虑经济、技术、法律、风险等多种因素。在经济方面,知识产权资产受自身特征的影响,资产经济效益受益期限动态波动,且受益期限一般较短。以专利技术为例,专利技术具有时效性,一旦专利技术的有效期满,专利技术就成为全体公众都能使用的公共资源,从而可能不再具有超额获利能力。因此在质押目的下,基于知识产权的这种特征,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期限和贷款额度比较难把握。在技术方面,商业银行除了要考虑被评估知识产权本身所处的技术水平外,还必须分析其替代技术对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间价值的实现以及变现能力的影响。在法律方面,要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的权属、有效性、稳定性等问题;对于多人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情况,还应着重分析其变现能力,进而分析其对知识产权价值的影响。鉴于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还不甚完备。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全面把握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素仍是个难题。在风险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中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移性、变现性、风险性及地域性等特征,在具体操作中,除对传统业务知识产权价值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外,还应考虑额外的价值影响因素,加上质押条件下知识产权的占有是一种虚拟而非实际的占有,且在市场化方面又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值估算难度增加,得出不合理评估值的风险很大。

2、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核定的贷款发放额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比例。在我国已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试点实践中,一般核定的贷款发放额为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20%-30%左右,远低于其他质押贷款的质押品价值与贷款发放额平均70%左右的比例。目前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实践中,交易各方在交易风险的分散机制上进行了多种尝试和组合,主要模式有以下四种,但都不理想。①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该机制对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给予信用加强,融资机构做出了到期购买的保证和价格的承诺,可以免除当企业不能偿还借款时,金融机构处置知识产权会面临的市场风险。这种机制的运作对于企业所提供质押的知识产权有严格的评估机制和复杂的流程,对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质量要求苛刻,因此无法全面推广。②联合担保机制。这种三方联合担保制度有一定的可取性,但在实践中很难推广。其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价值的波动性。资产评估机构可能对当期的知识产权价值做出比较准确的评估,但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到期日的价值预测是很难做出判断的,所以资产评估机构对于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都是不敢给予充分保证的。③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机制。这项机制,其实就是信用担保的一种,把知识产权质押中可能产生的风险承担由金融机构转向了担保机构。在实践中,这种担保还是基于对于企业信用的评估,而不是基于对知识产权的评估。知识产权质押在此只是信用担保机构为了减少单纯的信用担保的风险而设置的,出于有胜于无的考虑。④风险补偿机制。这种风险补偿机制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金融机构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商业风险过高的方法,但其局限性在于如果专项基金总额过小,基金成员太少,基金的运转就会产生问题。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运行机制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资金支持的交易费用太高,而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的金融风险过大。

3、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处置上,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带来银行处置难度。市场变化的波动性以及技术更新速率将对知识产权自身的现实价值和潜在价值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从而造成知识产权的存续风险,并且直接影响到对于发生企业不能偿还质押贷款情况下的质押权利的处置,出质的知识产权一旦不能兑现为经济收益,提供质押贷款的商业银行就会遭受相应的损失。①权利归属方面的风险。当质押的知识产权存在着权利归属关系的争议,或者存在着潜在的权利归属不确定的因素时,就会为该知识产权将来权属争端的发生埋下祸根,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产生根本性影响,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的后续处置难以进行。②权利稳定性方面的风险。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主要表现为,能够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确保权利的稳定存在,而不会因任何原因而被无效或撤销掉,导致权力丧失。一项缺乏权利稳定性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如果经过无效宣告审理程序而被无效掉,则权利自始即不存在。如果一旦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不复存在,也就是出质标的物不存在了。知识产权质押自然也就不能维系,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方面就会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③现实的和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由于知识产权是个“新事物”。较多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通常不会有针对性地检索分析与自己技术产品相关的他人知识产权,从而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机率大大提高。如果给予这样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质押贷款,那么,一旦该企业被在先专利权人诉专利侵权,银行回收先期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会成问题。

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建议

1、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政策法律环境。近年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大量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批准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形成了以国内知识产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条约为辅翼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还没有一部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具体法规,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第一,建立健全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逐步建立严格的评估人员“后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第4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融资;价值评估;风险;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5016102

1引言

在西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非常盛行,需要贷款的企业将其所有的计算机软件、电影、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担保,银行在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决定贷款金额。融资难很久以来是我国中小企业所需面对的重大问题,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中小企业融资压力继续上升。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后,中小企业如何摆脱融资难,政府应该对其应该高度重视。此背景下,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渠道。阻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原因是多角度的,应该从多方面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然后采取有效的管理对策。

2案例分析

在2009年,政府规定南昌市知识产权局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城市之看到了希望,南昌市是全国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南昌市有很多资金不足的中小型科技企业看到了希望。当前来看,有很多地方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了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而且明确确定了第一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银行,对那些符合质押贷款标准的企业发放了贷款资金,使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真正能够为企业所用,变成企业作为融资的质押物。南昌市政府的相关机构为了能够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颁布了《南昌市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洪府厅字[2009]502号),这样能够帮助符合标准的企业能够尽快通过知识产权的质押获得资金。到2012年,南昌市大概有3500多家科技企业,但是真正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企业就仅仅只有7家。大多数缺乏资金的企业还是很难得到贷款。阻碍这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很难确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决定着银行给企业发放多少贷款。由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自身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价值评估面临着很多风险。对有形资产的价值评估较为容易,但是因为知识产权其自身的特性,所以在对知识产权评估时,其价值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融资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在法律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权利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与后续权利的处置和其他人知识产权冲突的可能性等方面是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相比较于其他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权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其中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是不能通过拥有将其法律状态明确是因为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其次是知识产权在权利取得以后,在其存续期内,很有可能会随时间和地域等原因使其权利发生意料之外的变动。

2.2在经济上,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是国家为了推进技术创新,因此国家会给予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一定的权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具有排他性。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是作为其客体的知识产品处于法律赋予的排他期限以内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

因此,在权利存续期内主要考虑的是知识产权将来能够带来多少经济价值,是其作为贷款质押物关键性因素。大致上有以下风险:其一是强制许可风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某些情况下,由国家签署强制许可,在没有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人实施相关专利。最早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不是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是发达国家。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签发许多专利的强制许可。现在,各国专利法都包括强制许可的规定。中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实施细则第五章就专利强制许可作了一些具体规定。如果他人盗用了其知识产权,则权利人可以根据其排他性权利通过法律或仲裁,能够获得相应金额的补偿。其二是技术替代风险,主要是因为科技腾飞或技术路线改变,因此其替代技术的出现,这样就会到导致原有的技术迅速贬值。在具体的实践中,由于新技术对旧技术的替换,会导致知识产权迅速贬值。然后是市场化风险、知识产权会跟谁着市场的风险一同起作用,如果不是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其创造经济价值的效用会大打折扣,像权利人对商标的运营策划与商标权的价值有很密切的关系。其三是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这可以从词源学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印证。侵权行为在我国可以说是随处可见,有很多高仿产品充斥着我国的市场。因此使知识产权真正能为企业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少之又少。

2.3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较差

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作用是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可以用知识产权相抵,来偿还所欠的金额,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变现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来弥补其损失。因此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应该高度重视:首先是知识产权因为是无形资产,所以其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因此必须和相关的有形资产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较为稳定的经济价值。最终导致知识产权变现的能力极差。其次能否有一个完善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处置知识产权的道路不够通畅,有可能会使其价值降低。根据统计,我国企业对专利权的利用率普遍不高,并且企业在使用其专利权的权利时,只是通过以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方式来实现其权利。因此表现出知识产权在市场上变现能力很长。

2.4作为专业的评估人员存在一定的主管决断的风险

目前来看,国际上还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我国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财政部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了的一定依据和标准,因为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因此在对无形资产评估的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还是不够完善。在评估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的过程当中,针对知识产权的依附的性特,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评估方法的实施,然后选择的收入分成率。因此会带来评估人的主观判断,这样就会造成一定的风险,使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3结论建议

3.1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

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主要包括重置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知识产权的评估,其中重置成本法相对较为简易,但是重置成本法和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创造的经济效益没有密切的联系。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详细准则,对那些质押资产的价值评估,在不存在市场的情况下,应该把相似的资产作为参照,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当然应该参照市场价格进行定值;因此,从政策上来看,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评估其价值时,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是不错的选择,但前提条件是应该存在一个较为活跃成熟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因此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看不太容易能够达到此等条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资产评估起步很晚。在评估理论、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的建立方面基本是借鉴或沿用了发达国家的最新成果,因而起步较高,在评估理论研究方面与发达国家也基本处于相近水平。因此,对于基本评估方法中收益法的评估原理、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方面的认识也基本上相同,但是在评估实践中对于收益法的应用却存在巨大差异。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择适当的报酬率或资本化率、收益乘数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因此收益法的操作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因此我国的相关部门应该针对这些问题完善资产评估制度,制定较为详细的评估准则,来提升对知识产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3.2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

首先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主要有以下两点建议措施:第一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实际经验,建立起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的动态数据库;然后由国家规定其拥有知识产权的权利,明确其专利所有权。动态数据的建立能够帮助质权人及早地清楚知识产权的相关情况。以及能通过动态数据库更好地监督其知识产权。第二、知识产权如果被其他人盗用或者在在市场上出现类似的知识产品,质权人能够向这些人提出承担相应赔偿的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面对其知识产权可能贬值的情况下,应该向出质人提出,并要求其增加担保物的相对应贬值的价值,使其能够弥补贬值;如果出质人不答应,那么质权人有权将其知识产权进行变现,接下来和出质人进行协商将知识产权变现所得进行清偿。

其次,应该将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和一定的有形资产相结合一起作为质押物。企业将一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银行因此能够对借款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管,这样能够对知识产权的质押的风险进行控制,降低了银行的贷款的风险。

3.3应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地评估

银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视为质押物是为了当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然后将其变现降低自身的贷款风险。这样当一些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时没有偿还能力时,贷款银行必须要借助质押物将其变现来收回贷款金额。因此,银行在决定是否要向企业进行贷款时,首先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将来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对质押品的经济价值接下来要考虑的因素。在此情况下,应该把知识产权资产价值评估与企业价值相联系然后再进行分析。

判断企业的价值主要是依据其盈利能力,资产总额,净资产收益率,杜邦分析等诸多相关的财务指标,根据其指标来确定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目前来看,银行对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时,主要的是看这些小企业的经济效益,看重的是他们将来的发展的潜力,银行应该对企业整体及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价值进行细致的评估。银行必须要根据企业的价值来对知识产权的进行有效地评估,这样能够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将来的发展潜力做出较为客观准确的系统性评价,这既能够保证贷款发放的方向,还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降低其不良贷款的额度。

3.4建立信用联保机制

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信用联保机制,为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建立良好的融资渠道。目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距离银行的贷款标准还存在一定的距离。所以,政府应该鼓励行业协会其建立信用联保机制,把那些经营较好,信誉度较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视为主要会员。如果会员企业需要用知识产权作质押进行贷款,那么该协会应该出具一份正规的担保协议书对此企业进行适当的担保,这么一来就能够帮助企业顺利地得到银行贷款,而且还能使银行贷款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

4结束语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正在逐渐地受到银行的认可,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能够更好的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能够更好地鼓励中小企业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转型。但是,完善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制度,建立有效的相关机制,在较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政府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应该肩负起各自的责任,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做出努力。这样才能够尽快地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问题,才能全面推进我国家发展战略,实现我国依靠科技来发展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参考文献

[1]杨晨,陶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政府政策配置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0,(7).

[2]何敏峰,陈凯.开辟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以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为例[J].中国金融,2011,(3).

[3]唐雯,陈爱祖.以科技金融创新破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J].科技管理研究,2011,(7).

第5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医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33-0095-02

科技型t院在设备购置、信息化投入时遇到的最大难题是资金不足。相对普通医院而言,科技型医院没有太多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只有技术或知识产权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所以,知识产权质押成为一种适宜科技型医院融资的担保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医院融资创新了思路,已成为政府支持的融资方法。通过这种融资方法,医院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的价值,为医院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基于一种创新的质押融资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在我国科技型医院中的发展却始终难以发展和壮大。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潜藏多重风险

1.估价评估风险。在这里提到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比较重要的环节。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其自身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进行质押与有形资产抵押存在很多不同之处。知识产权具有其自身固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它的价值须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不仅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变得过于狭窄而致使其质押权受到局限,同时还增加了银行业变现难度和自身风险防范的难度,提高了价值判断难度。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其受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期限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对知识产权的判断估价具有重要影响,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接受专业机构的鉴定。

2.贬值风险。虽然法律规定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但是,因这一领域的市场起步较晚,新设备和新技术更新换代时间也较短,所以医院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随时间的变化,风险随之加大。有很多知识产权在没有进入开发研究阶段就失去了其经济价值。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担保,银行作为质权人,自然承担的风险要比一般有形资产质押物的风险大得多。

3.现金变现风险。从银行角度考虑,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业务还存在现金变现的风险。因为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起步较晚,经验尚且不足,还不够成熟,而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这无疑会增大变现的成本,这是银行不得不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另一方面,医院一旦还款承诺没能兑现,银行很难及时处置知识产权资产,从而无法按期收回成本,造成银行的损失,这样的风险过大。

4.政策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的专业性、政策性较强,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性审查、质押登记、风险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出现政策、法律上的问题或纠纷。基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尚不完善、不健全,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确定性,权益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或可能导致权属上的争议存在,进而会导致银行贷款不安全性问题的发生。

二、银行控制风险要内外兼顾、多策并举

1.各级政府应加大知识产权融资支持力度。我国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但是政府的主导地位仍然不容忽视。一要建议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信用担保,以防止贷款风险的产生,以此来消除银行的“惧贷”想法;二要政府每年应从财政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设立贷款风险筹备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要对知识产权交易和流转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以降低知识产权资产处置成本。

2.科技型医院应加强其自身知识产权建设。如需积极运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医疗行业就必须加强自身知识产权建设,一方面,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强核心技术的再开发和运用,提高其经济价值和市场地位;另一方面,对医院医疗品牌进行科学推广,建立品牌保护体系及战略规划,使品牌价值能够稳步增长。与此同时,医疗行业还应合理规划医疗核心技术的保护形式,制定知识产权奖惩办法和激励机制,适当以物质奖励的方式鼓励研发人员自主创新,优化医疗行业核心技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人员的积极性,并且设专人专岗管理知识产权。

3.银行严格把握贷款风险防控要点。银行要严格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制定严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款;二是确定合理的贷款质押比例;三是确定合理的贷款时间;四是对资产评估机构采用的评估方法和标准、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核查,以确保价值评估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五是强化贷后的管理工作;六是积极利用银行内部政策监管部门的专业力量把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到最小。

4.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应逐步完善。当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采用的有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这些评估方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且都不能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基于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其自身特点,如非物质性、独特性、唯一性等;环境评估如市场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评估主体如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评估人员职业素养、评估流程操作、评估具体要素,以及获利能力、技术因素、获得成本、机会成本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影响,致使实际价值和评估价值之间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这些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是随着世界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总会研究出一个比较理想的评估体系,能准确地预测知识产权的价值及其变化,以减少和防止因知识产权的价值变化而给银行带来的风险。

第6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内涵与发展

(一)知识产权质押的内涵 具体为:

(1)知识产权质押概念。我国《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指产权所有者即债务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移交给债权人,以此作为对债权人债权担保的行为。其中,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享有该知识产权拍卖或者折价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2)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有:一是以知识产权未来带来的经济利益作为质押,是指在贷款时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提供给债权人作为借贷的质押,当借款人不能依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知识产权的权利证书拍卖,用所得的价款抵偿债务;二是以知识产权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是指债权人希望企业以其知识产权可能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包括利用该知识产权生产出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授权允许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产生的收入;三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获得第三方所提供的信用增强或者信用担保,是指由第三方为知识产权提供信用加强从而获得债权人的贷款,或争取较高的贷款数额。目前主要有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和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两种方式。第三方直接提供担保是指第三方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得债权人贷款,而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向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间接提供担保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以该知识产权为担保直接向债权人融资,由第三方承诺若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资金则由第三方负责偿还的担保方式。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 2006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民银行召开知识产权质押讨论会,首次就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公开征询意见。截至201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批复了16个知识产权质押试点单位。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自2006年1月到2011年6月,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质押数量累计已达到3361件,总金额达318.5亿元人民币,知识产权质押金额年平均增长额达到70%,质押合同登记数量持续五年保持高速增长。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问题与可行性分析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

(1)知识产权评估难度大,评估体系不健全。知识产权抵押融资,首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无形性和价值不稳定性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难度较大。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市场需求波动性增加,新的专利技术和新产品的出现可能会使原有专利的价值下跌甚至失去价值。此外,知识产权均有保护期限,超过期限的知识产权属于公共产品,不具有排他性,也就不能再为知识产权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因为也就无法再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支持。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评估体系建设不健全,缺乏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构,不同的资产评估公司对同一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不尽相同,无疑会对银行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带来负面影响。

(2)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对知识产权质押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未针对不同知识产权作出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只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质押融资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它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如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等都未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当遇到侵权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可能导致借贷双方的成本大幅度增加,银行面临的风险增大,这也使得银行贷款更为谨慎。

(3)配套制度与服务不完善。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市场并不完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银行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变现系统不信任。知识产权变现性较差,被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理相对困难,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变现还受地域性、时间性、排他性的限制,中小企业信贷的高风险性,阻碍银行介入中小企业的步伐。此外,我国知识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尚未健全,抵押担保登记程序复杂,部门分散。一方面,容易造成同一知识产权重复抵押担保获取贷款、增加贷款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问题。另一方面,冗杂的登记程序和过高的借款成本也会使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弃使用知识产权质押进行融资。

(4)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方面中小企业缺乏维权意识,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不加重视,未采取合理有效的侵权防范措施,使知识产权价值受到影响;另一方面盗用他人知识产权,复制或仿制他人的产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对于知识产权合法、有序地转让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导致知识产权的变现相对困难,变现成本也较高。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行性分析 具体为:

第7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五)积极探索多种知识产权质押形式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对多种知识产权质押的研究除了《担保法》目前已规定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外,应积极探索等权利质押的可行性包括邻接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第8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企业;技术评级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知识产权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事实已为人们所接受。因此,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如何推动知识产权的自主研发与成果的商品化,以及利用知识产权解决融资困难的问题,相继出台了多项方针政策以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然而,国内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运作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研究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问题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本文将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讨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实现方式与价值评估手段。

一、案例公司基本情况

本文选取武汉M公司作为案例分析的对象,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主要经营仪器仪表,激光仪器的技术开发、生产、项目推广及技术服务。2010年12月公司获得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财政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拥有专利权十二项,其中发明专利仅有一项,有实用新型共八项,外观设计有三项。公司另有六项正在申请的专利权,其中有四项实用新型和两项外观设计。

表1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账面价值

(单位:元)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无形资产3,115,498.893,047,647.772,979,796.65

―土地使用权2419681.82349988.972202861.89

―专利权695817.09697658.80776934.76

专利权/无形资产22.33%22.89%26.07%

无形资产/资产总额3.21%2.80%2.86%

资产总计97,024,731.27108,744,033.89104,336,021.4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从上表还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很低,并且在这三年呈现递减趋势,由2009年年末的3.21%,降至2011年年末的2.86%。同时,在这低比例的无形资产中,知识产权所占比例仅有2011年年末的比重超过四分之一,绝大多数是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土地使用权。

二、案例公司知识产权融资情况

M公司正处于发展壮大期,对资金的需求很强,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发展需要。为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该公司希望未来三年内能够成功上市,利用股权融资解决目前资金匮乏的问题。该公司知识产权并不算多,知识产权的账面价值比例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上存在一定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比较少,只有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该公司于2011年7月,以其一项发明专利获得的,贷款额14.6万,贷款期限为3年。

表2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

(单位:元)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0.000.00146000.00

长期借款10,000,000.0015,000,000.0015,000,000.00

所有者权益合计58,003,466.8161,360,489.9657,330,305.28

负债及股东权益合计97,024,731.27108,744,033.89104,336,021.4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根据上表数据计算可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以上各个相关数据项目的比例情况如下表:

表3 武汉M公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金额相关比例

项目2009/12/312010/12/312011/12/3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00146,000.00

贷款额/长期借款0.00%0.00%0.97%

贷款额/所有者权益0.00%0.00%0.25%

贷款额/负债及股东权益0.00%0.00%0.14%

数据来源:公司财务报表,2009年-2011年。

从表中数据可知,近三年,武汉M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与该公司长期借款额的比例低于5%,与其所有者权益比例更是低于1%,与其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和的比例不足0.5%,这几个比例与大型的科技型企业相比,处于比较低的水平。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的成因剖析

通过对案例公司的调研得知,出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难主要有企业自身的原因和企业外部的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一)企业自身的原因

1.企业自身融资条件缺乏

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担保或保险公司,在开展贷款、担保或保险业务时,对于客户的自身融资条件是有一定要求的。又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比较新的业务,而且,知识产权相对实物资产而言具有更大的技术替代风险、市场风险和变现风险等风险,因此银行对于贷款企业基本面的要求也会更高一些。例如:企业的规模大小、自有资金多少、发展前途如何等条件。由于这些条件的限制,中小型科技企业很难获得质押贷款,这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更不能有效地解决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资产产权不清晰

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押物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拥有完全所有权,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容易控制与管理,其中存在的产权风险也难以控制。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与多家企业或与高校或研究所共同所有的,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也存在着以归属在个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来质押,但实际上其并非公司的法定财产。更有甚者存在用存在法律纠纷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或是用失效专利、无效专利或驳回专利进行担保,这无疑不利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和发展。

3.企业固有的经营风险

首先,从融资渠道上来说,中小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渠道更为有限,资金相对要紧张。在这种情况下,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更难从金融市场筹得经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一旦出现企业现金不足的情况,就很容易导致中小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其次,中小企业的市场份额较小,因而,它们对市场的依赖程度更高,其经营活动对行业的影响也小,所以在更多情况下,它们是市场的接受者,这使得它们的经营风险更大。

(二)外部客观原因

1.银行的态度

知识产权不同于实物资产,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存在技术替代风险,一项现在能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面临随时被其他企业技术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有一些知识产权仅具有潜在价值,其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且被消费者所接受后才能确定。此外,知识产权处置是银行在抵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其他违约行为时收回贷款的补救手段。在实物抵押融资市场呈现良好状态、银行业绩也普遍较好的情况下,银行为了规避过多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地是持观望或消极的态度。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不够完善

银行基于规避风险的动机,会限制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业务。如果担保机构能够介入,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担保,就可以分散银行的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进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很大的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比较短,担保机构数量较少,担保功能薄弱,同时也没形成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这直接导致担保机构控制该类担保业务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像科技型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贷款业务往往被拒之门外。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困境

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导致要准确地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会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行业发展情况和需求市场情况是不断变化的,这导致原本经济价值很高的知识产权随时都面临着可能不被市场认可或者是被同类技术超越,甚至被淘汰的风险;另一方面,有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可能要等到该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服务出现或为消费者所认可之后才能真正的体现出其价值高低,而这一过程的时间长短可能并不确定。同时,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也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会产生一定影响。这都导致贷款申请企业不能如愿获得贷款或者不能获得预期的贷款数额。

4.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从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上来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上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依照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出质人应当负有权利负担的告知义务。但是现行立法还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出质人在订立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之前就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出质人有否告知质权人该权利已有负担的义务。另外,在质押期间,对出质人的处分权约束不够。我国《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如未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可是该规定只针对转让和许可的处分,却没限制出质人恶意放弃的行为,例如出质人故意不缴纳国家专利、商标规费及年费。

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建议措施

1.在现有融资模式中引入第四方

当前,武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反担保+科技担保公司”的间接质押贷款关系。面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不积极现状,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银行、企业和担保公司的三方关系中引入政府创新基金作为第四方,这样在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当中就有四个主要参与方。在每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政府创新基金从质押贷款净额中提取一定的风险保障基金;同时,政府创新基金将承担2-5倍于所提取比例的风险赔偿比例。通过政府创新基金,就能将每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易中的部分风险变为所有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所共同承担的风险,这就使得每一次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整体下降,这有助于提高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性,也更有利于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2.建立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

要建立相对完善的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降低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的风险。质押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风险;二是质押知识产权在质押期的技术替代风险。要防范质押知识产权的权利风险,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规定,将每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信息予以公开,及时的变更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信息,减少各个参与方对所质押知识产权权利风险的担心。控制技术替代风险则可以借鉴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资信状况进行评级的方式,对该企业做一个技术评级,并且定期更新参考变量的数据,形成一个动态的企业技术评级。技术评级等级越高,该公司的知识产权的技术替代风险越低;反之,则技术替代风险越高。

3.改进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价值法、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和市价法。但是这些方法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要么是过分强调谨慎性,重视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的成本费用,要么是摒弃成本因素,只考虑未来知识产权所能为企业带来的现金净流入的现值。因此笔者设想用结合知识产权研发成本和企业技术等级评级值来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估值,用两者的乘积作为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笔者称之为“成本系数法”。每一次的技术评估值的有效期可以规定为一年,如果行业发展或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要变动,则需要对此技术评估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能更合理的反应知识产权的价值。

4.完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与法律体系

当前,首要任务是制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规范和评估细则,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政府也要对侵权的行为实行严厉惩罚,提高违法成本,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要尽快完善《物权法》,强化出质人的权利负担告知义务,加大对出质人处分权利的限制。此外,还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议让国家知识产权局牵头,构建知识产权担保登记的统一平台。还可以在各省资产评估协会下专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部门,该部门实行会员制度,吸纳资产评估机构中的优秀人才作为会员,让实务经验丰富的会员参与该制度体系的完善工作,这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措施的可行性有很大帮助。

5.加强企业自身建设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加强自身建设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根本手段。准确地把握市场动向,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健全企业组织架构,引进管理人才,完善企业的管理;谨慎地管理企业的资金流,充分地降低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此外,企业需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在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阶段,要与研究开发合作人签订合作开发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且明确规定开发成果的申请权利归属。在知识产权持有阶段,企业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管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出现知识产权秘密泄露等问题。

参考文献:

[1]姜楠.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决定理论的重新认识.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6.

[2]汤湘希.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误区及相关概念的关系研究.财会通讯,2004,7.

第9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范文

一、全面开办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的制约因素。

1、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尚不完善,独立评估准则尚未制定,存在估值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对于商标、专利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没有单独的准则。由于各类知识产权的特性有着显着不同,没有独立、系统的评估标准,评估水平难以衡量,造成评估价值缺乏权威性,金融机构以此为据确定贷款金额,存在一定的风险。

2、上市公司股权价格市场敏感性较强,股价波动频繁,风险难以掌控;而未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核算较难,且流动性差,一旦形成不良贷款,质押的股权较难变现。

3、质押登记手续异地办理费用高,增加了企业负担。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除了正常的贷款费用外,质押登记手续需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人直接到北京国家商标总局办理,路途费用过高,造成贷款成本增加,尤其对一些资金需求额度不大的企业来说,更是增加了负担。

4、国内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商标权变现难。在我国,商标被视为一种特定产品或服务的标识,若脱离了在公众眼中与其相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则可能失去价值或不复存在。加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商标权流转困难,如果贷款出现违约,金融机构一般很难在较短时间内将商标权处置变现,因此影响了部分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政策建议。

1、强化贷前调查,规范价值评估。农信社对申请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项目应重点对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市场开发、生产管理、资金流转等发展情况、资信情况、项目经济前景加强了解,将其中无不良记录、资信较好的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项目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入围项目,提高初选质量。

2、落实全程监控,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应关注质押物权利的稳定性。二是应关注一个产品的若干核心技术、商标、版权的有权持有人数量情况。三是应关注出质商标、专利的存续期限,以确保其大于质押期限,避免质押期限超过出质权利的有效期限。

3、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应用,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流转市场;简化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可授权市、县一级工商行政部门实现商标专用权的质押登记,然后向国家商标总局备案,节约费用。

4、建议专业部门共同推动,构建权威的制度基础。在资产评估方面,可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的框架下,分别制订商标、专利、着作权等具体评估指南,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准则体系;在信贷实践方面,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