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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1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将停车场(库)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第2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管理,实现与动态交通体系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产业化发展】本市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停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平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励政策】本市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

(二)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建立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立项时,应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设施设置】本市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停车位设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停车场管理】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停车】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移、破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委托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停车设施】从事旅游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停车设施等方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维护场站停车秩序。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停车秩序的管理,优先保障旅游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众停车规范】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五)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收费员规范】停车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着工装,佩戴工作证;

(二)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出和有序停放;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议价收费、乱收费;

(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十六条【停车人规范】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服从引导和管理;

(四)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做好驻车制动;

(七)不得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前款规定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停车规范】班线客运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有相应的客运场站或者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停放;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点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货运车辆应当在停车设施或者装卸区域内停放,其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汽车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短暂停车候客或者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八条【开放共享】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社区自治】实行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的,可以通过制定自治管理章程明确自治主体和规则。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农村社区可以参照前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停车自治管理。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门前承包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各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并实施监督检查。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行业自律】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停车违法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或者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对改进停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宣传教育】各级停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学校、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损坏、挪移、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私设地桩地锁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障碍物的立即清理】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以外,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三条【不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五条【对居住区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履责监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三种类型。其中:

(一)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二)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者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构筑物;

(三)停车泊位,是指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者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停车泊位需求情况设置的、用来适度满足本区域居民用于居住停车的停车场。

第五十九条【停车场分类】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支路、次干路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按照空间场所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单位大院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按照空间维度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平面停车设施和立体停车设施。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停车场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所有权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共有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按照收费性质划分,停车场可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第六十条【泊位分类】停车泊位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出行时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关于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委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第3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以及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机动车拥有量得到快速增长,机动车停车供求矛盾日趋严重,停车难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瓶颈。从目前情况看,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和市民生活品质,如何使有限的城市土地资源有效支撑日益扩大的停车需求,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非常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

一、我国当前停车难问题的解析

(一)解决停车问题在观念上有重大误区,在实践中缺乏综合性政策支撑

迄今为止,我国城市均没有出整的针对各地实际状况的汽车产业政策,更没有对车型、购车、行车、停车等一系列城市交通问题提出可操作的、科学的管理条例。表现在停车问题的解决上,就是一直对其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一是没有将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当然组成部分,在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上较少考虑停车问题,使停车问题与城市整体发展缺少系统关联性;二是没有将其作为综合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手段之一,也没有在认识上把停车与道路等设施看成是同等重要的问题,没有对城市的停车从投资、开发、经营、管理和收费等方面系统地作为一种产业制定一套合理的政策,从研究、决策到执行明显缺乏科学完整的体系构建,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三是各城市虽然大部分已经完成了停车需求调查,制定了停车专项规划,但因种种原因并没有完全实施规划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步骤。

(二)停车泊位的供给结构严重不合理,泊位现状与需求相比有较大差距

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城市停车场各类泊位比例应为“配建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泊位:路边停车泊位=65:30:5”,但绝大部分城市的停车场泊位配比结构均严重不合理。[1]城市中心区由于用地条件的限制,停车位不足问题会进一步加重;大部分的交通集散点(包括:商住楼、办公区、交通枢纽等)由于在制定和执行建筑物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上不尽科学和缺乏力度,停车位配建指标普遍偏低。与此同时,与城市急剧扩大的停车位需求相比,城市公共停车位缺口大、配建停车位不足。显然,城市停车泊位供给已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停车的需要,难以适应越来越多拥有轿车的居民对停车位的迫切要求,一部分机动车的停放处于无序状态,占用大量的有限道路资源,最终将影响城市动态交通的正常运行。

(三)公共停车场泊位利用率较低,产业化发展举步维艰

尽管停车泊位总量严重不足,但许多公共停车场库的使用率却很低,经营状况普遍较差。一项抽样调查表明,虽然部分路外停车场位于停车需求量大区域的服务半径内,但由于停车库收费相对偏高、不便于就近停放等原因,许多车主或司机都选择了路边停车。[2]与此同时,地上停车场的利用率普遍高于地下停车场,路内停车场的利用率高于路外停车场。应该说,现行停车收费政策不合理,路内路外停车收费缺乏“级差”,甚至出现价格倒挂,是造成停车资源利用不均衡的主要原因,这不仅使现有停车场库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而且降低了现有停车泊位的周转率,抑制了停车产业的发展,加剧了停车场地的紧张状况。与此同时,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空间和政策空间,现有市场机制和市场格局阻碍了新兴市场力量的进入,企业无法形成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管理优势无法体现,导致建设、管理成本提高,经营状况不理想。

(四)停车管理体制无法理顺,违章占路停车屡禁不止

城市停车产生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与现行管理体制有关。由于停车管理涉及部门过多,事权交叉,各行其是,系统分割,无法从宏观上研究停车发展战略和管理对策措施,因而难以统一负责对停车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难以协调、落实规划用地和资金筹措,难以制订统一的停车产业政策,难以制订统一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同时,现有政策法规对停车场的专业规划建设及其投资没有明确规定,政策法规之间缺乏衔接,整体性和系统性不足,直接影响了城市对停车依法进行管理的效力和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此外,停车诱导、机械式停车设备等停车技术产品的应用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城市统一的停车信息平台还未建立,占地面积小的机械式立体车库的应用也很少,停车管理的科技含量较低,信息化程度较差。[3]受此影响,我国各城市普遍存在非法停车、占路停车等现象,许多重要交叉路口、路段经常因违法停车形成交通瓶颈,导致道路通行能力降低,影响了城市道路交通畅通。

二、发达国家破解停车难问题的成功经验

停车难是世界各国在机动化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一些发达国家解决城市停车难的历史和现状来看,总的经验可以概括为:管理法制化、公私协调化、目标导向化及技术信息化。停车设施的供给逐步转向有利于停车需求管理的引导性政策,合理控制和管理停车设施的措施开始成为政府管控策略的主流。

(一)美国——由全面满足需求转向交通需求管理

1970年代以前,美国主要以增建路外停车场为主,停车位供应实行下限控制,员工上班的停车费用多由业主支付,加剧了对小汽车使用的依赖,造成停车位供给相对过量。1970年代以后,美国对停车场建设的政策转向管理和结构控制,提出征收就业地点停车税等方案,实施包括停车管理在内的“睿智”增长战略,增加公交出行量,以减少交通拥挤,最终使交通需求管理(TDM)成为发展的主流理念。

(二)欧洲——促进交通结构合理化,加强停车需求管理

欧洲各大城市为了缓解小汽车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停车难问题,将交通需求管理作为解决城市交通压力的主要手段,并实施了多种多样的停车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甚至涉及到了城市交通结构合理化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方面。主要政策包括:一是实行居民停车许可制度,鼓励他们把车停在家里而使用其他交通方式,从而减少路内停车的空间需求;二是实施办公地点征收停车税计划,即办公地点停车位的提供者应向地方当局申请许可,并对在办公地点上班、业务目的的停车实行征税。该计划的顺利实施要求以良好的公交服务作为保障,并相应加强路内停车的管理,同时考虑其对城市经济活动的影响程度。[4]

(三)日本——通过法制化手段促进路外停车场(库)建设与管理

日本涉及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规有停车场法、道路交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消防法和确保自行车保管场所的有关法律等,形成完备的法律系统。同时,日本还制定了吸引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如给予民间投资停车场在所得税、地价税、固定资产税等方面的特别优惠;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民间企业应缴的停车场规划费、建设费等给予补助;实行鼓励性融资政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5]

此外,为削减交通量,缓解市中心交通拥堵,日本提高了市中心停车价格,并采取累时加倍收费的办法。区域内的停车场计算机实现联网,通过动态停车信息诱导系统进行路径引导,或通过通讯手段预约停车位,以充分利用现有停车泊位。

(四)新加坡——系统管控交通流量的停车模式

新加坡把停车设施的建设与需求管理、限制私人小汽车结合起来,将“停车限制”与“车辆配额”政策融为一体。1976年以来,新加坡推广ALS区域许可证制度(Area Licensing Scheme)与停车定价系统相结合的成功经验,包括路边停车控制和建筑物配建、差额费征收办法等,其指导思想是:不将过多的市中心昂贵土地用作停车场建设,停车场的供应不是仅满足停车场需求本身,而是将其视为整体交通管制计划的一部分。[6]同时新加坡限制私人过多使用小汽车,对在高峰时段进入CBD和乘员少的车辆收费,以达到控制中心区道路交通流量的目的。

(五)我国台湾省——实施购车自备停车位政策,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

台湾近年来实施了卖车者提供停车位与“购车自备停车位”相结合的政策,其目标之一即为加快停车位的供给,以改善停车供需矛盾。与此同时,台湾放宽了投资兴建停车场的准入条件,对于那些供公众使用的停车空间的规划建设,不受建筑法令有关高度及容积率的限制,并在停车场用地的取得、资金融通、税收减免、规划设计技术、公共设施配合等方面进行奖励与协助。

(六)香港特区——停车系统的民营化政策

由于城市用地规模偏小,香港无法满足过量的小汽车在路上行驶和停留。为保持城市交通的顺畅,市区必须控制停车泊位的数量,维持停车系统低水平的平衡。在停车场建设管理方面,香港鼓励民营,停车产业模式有资产出售、合作、服务承包管理和项目运营承包等。对于政府兴建的停车设施,转由民营公司承包,采用“市场原则”进行经营;对于私人兴建的停车设施则按物业模式进行管理。[7]政府由原初的经营者变为监控者,对停车经营方式不予干涉,也不给予补贴,但保留对收费价格和利润率调节的控制权,并在利润、税收等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三、解决当前我国停车难问题的优化创新策略

(一)科学编制完整的停车规划,推动城市交通系统的整体优化

我国城市应依据宏观停车政策,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尽早编制整体性的停车系统规划,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分区的实际情况,编制下一层次的停车专业规划。在各级规划中不仅要涉及城市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定位、土地利用方式和强度、城市布局形态、环境保护和城市交通状况等密切相关的因素,而且必须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现状、特点和变化趋势,特别应注意城市地区停车——换乘(P&R)停车场的分布、市区公共停车场库的分布、路内外停车设施的相互关系以及其他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停车设施布局。[8]

从我国城市的实际情况及国内外停车发展历程来看,包括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和居住配建停车设施在内的配建停车设施具有停车终端和兼顾出行过程中公共停车的双重功能,在城市停车设施中应占有最大比例,理应是停车设施供给的主体,我们必须要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并解决这一问题。从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相协调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加大居住地停车位的规划供应,基本满足未来居住地的停车需求;调整工作地停车位的规划供应,控制城市中心区上班停车需求。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通常设置在城市商业、文体娱乐活动中心、城市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换乘枢纽附近,服务于配建停车设施无法覆盖的范围及配建不足的区域,它的存在加密了配建停车设施的服务范围,是城市停车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路内停车设施虽可以部分解决停车难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阻塞道路网的毛血细管,将停车矛盾转移到动态交通,加剧了城市交通问题。结合台湾和日本解决停车问题的经验,路内停车设施只能作为公共停车设施的临时补充,将停车由路内导向路外是停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增加停车泊位的供应量,推动城市停车系统的数量优化

停车泊位的供应,应保持停车需求与供给的适度平衡,即将泊位供给与停车需求在总量和分布上实现平衡。这里的平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设施供应水平具有相对稳定性,而需求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平衡是相对的。所谓适度,指的是在城市停车供需相对平衡的前提下泊位总体规模要达到适度的水平(见下图)。

图1:停车设施供应的发展分析图

根据各城市的发展状况、道路通行能力以及机动车发展的速度和水平,我们要尽快修订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适度超前提高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标准。根据不同的交通条件和用地标准,对不同区域及不同的停车方式制订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并视不同区域需求设置上限或下限,以确保停车泊位的供给达到应有的水平。我们应对城市机动车增量进行常规的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城市停车泊位的供应量,并依照城市实际情况设定各类型停车场的配置比例和空间布局。

在各类停车场建设过程中,各城市要重点关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建设问题。建筑物规划设计中配建停车场的容积率参数应适度放宽,并结合物业综合开发,制定积极政策鼓励开发商多配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物的停车泊位,使投资者有合理的回报。而在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方面,城市所要关注的重点应是具有公益性的和引导私家车换乘进入市中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对此政府应有足够的补偿或调节政策,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尤其对某些重点规划及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地区,政府应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停车场建设的扶持力度,以吸引社会资本的加入。对于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建设,我们主要应在公共停车场土地征用、批租、融资贷款、捐税减免、规划设计技术、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奖励办法,提高投资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对于立体停车设施产业,各城市可将其作为交通领域的先导性基础产业和机电行业新生的增长点,及早制定发展规划与方针,并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如:对于立体停车库,应视为公益性的构筑物,而不作为建筑物来计算建筑容积或停车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物容积;政府给予立体停车场建造用地优先、优惠,税费减免等政策;政府对开发立体停车设施的厂商以新兴产业政策给予低息贷款等。

(三)提升停车管理的效率和水平,推动城市停车系统的管理优化

路内、路外停车和社会、配建停车场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城市的停车系统,客观上要求城市停车管理具有系统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从动态、静态交通系统必须整体协调匹配的需求出发,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路外、路内以及各类停车场和停车经营行业实施统一管理和协调,公安、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管理,建立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对有限的停车资源进行合理调控。

在停车需求管理方面,我们应通过市场调控动静交通需求的相对平衡,明确停车差别化策略,即城市核心区域提供少量停车设施,控制车辆进入;市区其他地区提供适度停车位,允许车辆适量进入;区重点规划建设枢纽的停车场,引导小汽车乘客换乘进入市中心。运用控制停车成本的手段调控停车需求,是我们推行停车需求管理中需要十分重视的一个方法(见下图)。

而在实践中,停车收费的价格不仅需要反映经营成本和建设成本,更需要反映因为停车而占用的道路资源、空间资源、效率资源的成本。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区域以及路内外停车收费之间的比价关系,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类型和特点,分类确定价格的收费模式,采用不同停车价格和停车时间的收费标准,使市场规律最大限度优化资源配置:在允许夜间泊车的道路上,夜间泊车收费标准应低于该地区白天停车收费标准;在同一区域,路内停车收费应高于路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常设的路内泊车位交通高峰时的收费标准应高于非高峰时的收费标准。[9]

在停车设施管理方面,对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我们可以采取合同协议、自主运行、租约协议、固定费用管理和协议百分比管理协议等多种经营管理模式,使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真正融入市场。对于公共配建停车场库的经营管理,我们要强调其公共服务功能,推行合并停车(性质相近的土地使用)、共享停车(“错时”的土地使用)等措施,向社会适度开放。对停车设施挪用、乱收费、环境脏乱等现象,各城市都要进行严厉的行政和经济处罚。

在停车行为管理方面,目前各城市的重点应当集中在路内停车的管理和执法上,不允许利用城市道路随意设置路内停车点,对路内违章泊车实施强制拖车和高额罚款,充分保护路外停车场的利益(尤其是公共停车场)。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借鉴英国停车平民化执法经验,依托市民监督平台来降低执法成本,鼓励市民监督。当然,加强合法停车的宣传教育,培育市民形成良好的停车习惯,也是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方法之一。

(四)建立完整的停车政策体系,推动城市停车系统的产业优化

日本、新加坡、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通过政策和立法等方式来制约部门利益,谋取社会利益最大化,并保证政策措施顺利实施,从而加快停车系统的产业化进程。我国各城市也应当依此为借鉴,在城市宏观停车政策的指导下,制订适合城市发展水平和方向的停车政策,更加积极地推动停车的产业化发展,从根本上缓解城市停车难问题。

停车产业化的政策重点是需要保证进入停车产业的各企业能够从停车日常经营中获取足够的利益,这是停车行业能够推进产业化的基础条件。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充分照顾停车企业的进入意愿,推动市场培育政策(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停车用地优惠、停车位权属、停车场建设投资、不同路段停车收费价格的不同标准、停车违章与欠费处罚等政策方面的修订)的实施,鼓励停车设施与公共设施相结合的综合开发,将停车设施的建设、经营与土地开发的利益挂起钩来,充分调动市场力量主动参与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此外,应把路内停车收费中应上缴财政部分的一定比例纳入城市停车专项储备资金帐户,主要用于支持城市推进公共停车建设、政府定价和“停车-换乘”等公益性明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以及用于鼓励企业投资公共停车场。

另一方面,我们应限制那些阻碍停车企业获取收益的交通发展模式和停车管控制度,从系统工程角度来综合考虑城市交通发展战略,推动交通流量控制政策(鼓励停车换乘和限制路内停车、中心区停车等系列政策)的实施,以达到培育停车产业化的目的。在这方面,除强化“公交优先”战略(建设大运量快速公交系统)、合理制约小汽车发展(适量拥有,减少使用)、建立城市建设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停车行为管理等政策外,还需要研究实施购车者“自备车位”政策,以保持机动车拥有量与停车位的适度平衡。

(五)加快停车设施的智能化建设,推动城市停车系统的技术优化

国内外停车产业发展的实践早已证明,停车技术进步是推动一个国家停车经济健康发展的加速器。加快停车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开发诱导、服务和管理功能,是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停车设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的中远期目标是:建立城市停车信息系统,通过多种信息载体引导信息,实现城市停车的智能化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

城市停车产业的智能化发展,主要包括信息技术的普及、停车诱导系统的完善、路内停车咪表管理的应用等几个方面。在信息技术方面,应大力推行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IPMS),这不仅将大大减少车辆的无效行驶,提高停车场利用率,而且有利于降低环境污染。城区内一定规模的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时,必须建立相应的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

作为停车系统的配套设施,完善的三级停车诱导信息系统将大大提高停车设施的利用效率。三级停车诱导系统将城市分成几个诱导区域,在区域设置大型引导屏,显示区域内交通拥挤情况及主要停车设施位置的示意图;在区域内的主要道路上设置中型显示屏,详细显示通过这些主要道路可以到达的停车设施位置和剩余泊位情况;在停车设施附近的道路上设置小型停车引导屏,显示停车设施的入口位置和空满状态。[10]

实施路内停车的咪表管理是国内外大城市普遍采用的停车管理手段之一,也是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文明标志。咪表泊车借助现代的智能(IC)卡技术、红外线技术、电子读写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实现联网运营与科学管理,对不同路段与不同停车时间实行不同的停车收费标准,实质上就是应用价格杠杆来调节停车供需之间的矛盾,起到优化静态交通秩序与调控交通流量的作用。我国城市应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利用城区现有的道路资源,大力推行咪表管理,以提高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与城市的文明管理程度。

参考文献:

[1]李惠杰,邹南昌.城市停车问题及对策研究的探讨[J].中国市政工程,2001(6).

[2]裴玉龙,杨中良.城市中心区路边停车管理问题探讨[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2(10).

[3]韩凤春,王景升.我国城市停车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

[4]刘冰.上海城市停车问题的对策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2(2).

[5]刘冰.上海城市停车问题的对策研究[J].城市规划汇刊,2002(2).

[6]董苏华,章超汉.部分国家和地区停车问题研究[J].国外城市规划,1999(4).

[7]刘艳妮.我国停车系统相关问题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6.

[8]龙俊仁.城市停车系统发展战略规划相关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6.

第4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福州;停车问题;停车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福州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但与此同时,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使城市交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长期以来,福州市比较注重动态交通的发展,而忽视了对停车等静态交通的建设,城市“停车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也成为影响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对福州市区有效地处理关于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一系列问题,构建出与道路容量相协调、规模适宜、布局完善和结构合理的停车系统,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福州市停车问题现状分析

通过对福州市静态交通的整体调查,发现其现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停车设施问题

1.1.1停车车位特别是公共停车位严重不足。

国家建设部曾对城市停车场与建筑占地面积的比例作了硬性规定:办公楼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要建2.5至4.5个停车泊位,商场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要建2至2.5个停车泊位,普通住宅每100户要有10个停车泊位。不少大型建筑在建设时没有按上述相关规定的配点标准建停车场。一些车位连业主的停车需求都不能满足,也就无从满足其他车主的停车了。

1.1.2现有停车车位的空间分布很不均匀。

绝大部分车位主要集中在中心繁华地段,而在人员流动相对较少环线以外的城区,也拥有有不少停车车位。像区域面积较小、地市中心繁华地带、大型商业网点集中的商业区、行政区,因吸引了大量车流、物流和人流,交通向心力较大,车位缺口就较大。

1.1.3停车位开发成本高,开发商不愿多建车库。

福州的地下空间水多,属沙质层,涉及工艺和安全问题,开发成本比较高。一般情况下,地下的建设成本至少是地上的2倍。同时,福州的地下空间潮湿、空气流动性差,要改善这些情况将增加额外费用,使得开发商也比较谨慎。另外,每个地面车位的造价接近10万元。按照有关规定,高度超过1米的地上车库需计入容积率,如按中心城区每平方米平均1.5万元的楼板价计算,建造一个车位的成本高达七八十万元,即使开发商愿意造,购房者也难以承受。地下车库的面积虽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建造成本却较高,地下一层、二层车库的造价分别是地上车库的两倍和三倍。

1.2停车管理问题

1.2.1规划建设管理不善。

规划建设管理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大问题,城建管理问题不解决,不可能严格按规划布局进行建设,也不可能解决静态交通问题。福州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问题主要存在三个方面: 首先,停车场规划缺乏深度,没有严格控制路外停车空间这一规划指标,形成不了良好的停车系统。其次,停车场规划已经有了国家标准,并出台了部分静态交通法规,但是投资者随意性大,缺乏严格执行。 再次,管理机构多且不协调。从规划到建设直至建成后的营运管理,许多部门参与,难以协调。

1.2.2停车管理体制不善、执法不严。

目前,福州涉及停车管理的政府部门有城市规划局、市政园林局、交警支队等,管理的多头化导致分工不明确,缺乏协调,效率较低,难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造成停车管理的混乱。由于没有专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停车场的报建手续较为繁琐,所需时间较长。机械式停车库的报建又涉及特种设备管理,需要消防部门审批。同时,不少单位车位闲置,且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停车场挪作他用、改为商场超市和仓库。

1.2.3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不完善。

2010年6月,福州市开始施行《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但仅对行业的管理起到指导作用,缺乏法律效应。城市停车问题与汽车发展一样,来的迅速,以致人们对其缺乏充分认识和准备,管理法规的缺位已经影响到行业的健康发展。

1.2.4停车收费标准不合理。

有些中心商业区地下停车场收费偏高,每2小时收费10元,造成停车场的利用率不足40%,侧面又使得车主将车辆停在路边,严重影响动态交通。说明停车收费不合理,没有起到调节停车供需关系作用。

2.解决福州市停车问题的建议

2.1加强规范,多元开发,扩大城市停车位数量

1)城市停车位建设要严格根据城市发展战略与交通规划,满足当前供需要求。根据新建公共建筑规划的要求,切实落实“应建必建”的举措,并加大巡查整改力度,对于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严厉处罚甚至查封,保证配建停车场建设落实到位。

2)积极提倡多元化经营,采取土地征用、融资贷款、规划设计、税费征收、市政配套等各方面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适度引导鼓励建设停车场点;运用市场观念和手段,按市场化运作,以融资、招标和出让经营权等方式建设停车场,积极运用“BOT”(建设―运营―转让)或“BTO”(建设―转让―经营)等多种建设模式对大型停车场招标建设,筹集停车场建设资金。

3)大力兴建立体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具有占地面积少、容纳车辆多、选型多样化等特点,是当前许多城市在规划用地紧张的情况下,显著增加停车泊位供应的有效形式。目前福州市区立体停车库总量较少,主要有湖东路凯捷大厦、大利嘉城、市按摩医院公交站东侧以及万达广场、信和广场、新华都广场等建有立体车库。根据资料统计,传统停车场停50辆车需要1650平方米,而采用露天电梯塔式立体停车只需50平方米。从工程造价方面来比较,同样以50个车位计算,传统建设需约750万元,立体停车建设造价仅400万元。

2.2积极发展停车经济,解决车位闲置和挪用问题

停车场的建设费用昂贵,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建起一批大型停车场,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好当前现有的停车资源。几大商圈周围建设好的停车场具有巨大的市场,可以发展“以车养市”的“停车经济”。虽然停车车位缺口很大,在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停车经济”的发展潜力。如果商家能够利用好这样的机会,把很多闲置、挪用的停车车位利用起来,发展停车经济,那么,不仅能够解决停车难的问题,更能促成商业繁荣,一举两得。

2.3建立制度、科学管理,利用好停车车位资源

在建停车场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完善现代化管理体系和手段,科学分配好停车车位资源。

首先,制定和完善停车场(库)相关管理法规、停车经营管理办法及处罚条例,为管理及处罚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政府要制定有效的停车政策,鼓励成立停车场物业管理公司,提高已有车位的利用率,允许其服务半径内的车辆都可以入场(库)停放。对于一些长时间占用车位的现象,要制定适当限制手段,避免停车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 再次,通过先进的电子通讯技术,建立智能化、科学化、多功能的高科技停车管理系统及停车诱导系统。为了更好地利用好现有的城市停车资源,一些大型停车场之间可以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科学分配和调度停车车位。

2.4提高车主的文明意识,倡导文明停车

增强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力度,扩大教育对象,让驾驶人之外的广大市民都了解交通法规常识,做到严格遵守。另外,要继续扩大对违法停车行为的惩罚力度,从严整治违法行为,规范停车秩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积极探索加强对违法停车治理的新方法,对违法停车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同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对驾驶人开展实时、动态的警示教育和在线服务,开展全方位、多层面、分重点的管理和教育,全面提高驾驶人安全文明综合素质。

3.结束语

在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中,福州已经在逐步完善各项城市功能,建设现代化、立体化的交通网势在必行,而静态交通的发展也刻不容缓。我们必须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从系统的角度出发,以发展的眼光来解决停车问题,实现“以静助动”,更好的服务于动态交通,为市民创造更和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易骞.福州市停车问题及对策分析[J].交通科技与经济,2008,(3):90-91.

[2]陶志兴.福州市停车问题及对策研究[J]. 福建建筑,2014, (9):59-61.

[3]魏道淦.福州城市停车研究回顾与展望[J].福建建筑,2006,(2):8-10.

第5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Abstract: With the number of urban underground parking increasing, grade is higher and higher, facilities are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energy consumption is also more and more large.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lighting occupies about 80% of operation energy consumption of underground parking lot. In the context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missions reduction, to transform the existing underground parking lot using LED intelligent lighting control system technology to replace the existing lighting system is the best application of the underground parking lot lighting.

关键词: 地下停车场;节能改造;LED照明;智能控制

Key words: underground parking;energy saving reconstruction;LED lighting;intelligen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E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9-0041-02

0 引言

目前城市高层建筑、商业中心网点及机关、事业单位都设有地下停车场,这些停车场普通存在面积大、光线差等特点,需要大量的照明设备长期照明。一般来说现在的停车场采用的都是连续照明的方式,该方式不仅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和设备损耗,也给物业管理造成很大的经济负担。本文通过对既有地下停车场照明节能改造,利用LED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解决以上的问题。

1 既有地下停车场照明现状

停车场是城市中集中停放车辆的场所,目前城市人口激增,机动车辆拥有量迅速上升,城市停车场越来越多地往地下车库发展。停车场照明能耗是地下停车场运营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照明控制是有效的解决方法。大部分既有地下停车场均采用传统照明控制方法,由于地下停车场的特殊性,一般很少有自然采光,在目前的照明设计中,大部分都是24小时长明照明。其实停车场内的人员和车辆都是以通过和短时间停留方式为主,而大部分时间的照明都属于是浪费电能。地下停车场无疑是一个耗能很大的地方。长期以来人们为了减少地下停车场耗电开支也作出不少尝试,如减少灯具点亮的数量,但是会影响照度,照度不达标或不均;控制亮灯时间,但是会增加安全隐患。这些方法都是在降低照明品质的基础上采取的一些办法,往往效果不甚理想。

2 LED节能照明控制解决方案

2.1 LED节能照明控制方案 使用红外感应器对停车场内每盏照明LED灯具进行控制,没有车辆进出时,所有灯具都处于休眠状态,每盏灯具功耗2W,既满足安保监控照明的要求,又极大限度地节约了用电。当有车辆进出时,相应区域红外感应器发出信号,休眠灯具被唤醒点亮,功率为16W,亮度达到40W普通日光灯的亮度,方便车主停车,车或人在感应区域内活动时,LED灯一直保持常亮,当车或人离开感应区域约30秒(可调)后,LED灯自动重新进入休眠状态,功率2W。

2.2 LED照明控制节能分析 某地下停车场面积为30000平方米,根据照度计算需安装T8型36W直管日光灯800盏,对传统普通日光灯照明和LED智能照明控制节能效果比较:

从表1、2数据对照我们可以得知该地下停车场使用了LED照明智能控制后节能85%左右,一年下来800灯可节省电费:(844.8度-128度)×365天×1元/度=261632元,另外还有另一优势,普通日光灯的寿命只有3000小时左右,五年维护成本约23360元,而LED节能灯的寿命达50000小时以上,5年的维护成本接近于0。

3 LED实现地下停车场按需照明

既有地下停车场大部分采用直管荧光灯,由于缺乏有效的照明节能技术手段和管理思路,这个场所一直处于标准化照明与高能耗、减少电耗与昏暗环境、节约费用与业主物业纠纷等诸多矛盾中。

地下停车场作为需要24小时全天候人工光源照明的场所,在满足照度标准要求前提下,人们对其照明舒适度要求低于一般通用照明,且人员或车辆在此类场所的活动频度有明显的时段性差异。如果能将LED智能化控制引入,在照明灯具的工作模式上寻求突破,即实现“人来灯亮,人去转暗,自动休眠,按需照明”,那么将充分发挥LED的节能优势。

通过试验对比发现,在相同照明效果下,LED灯比传统照明灯具节电85%以上。如果用智能装置控制灯具开启时间,就实现了“按需照明”。

某地下停车场面积为30000平方米,现有灯具为T8直管荧光灯具800盏,光源功率36W,加上电感镇流器(8W)后约为44W,总功率为44W×800盏/1000=35.2kW,全天24小时点亮。因此,

改造前:年电费35.2kW×24小时×365天×1元/kWh=308352元;年维护费10元/支×{24时×365天/3000时/支}×800支=23360元;年总费用308352元+23360元=331712元;5年运行费用331712元/年×5年=1658560元。

改造工程共用800盏LED智能灯,全功率时的总功率为16W×800盏/1000=12.8kW,休眠状态总功率为2W×800盏/1000=1.6kW。

由于具有智能化功能,无人无车时保持休眠状态低照度,有人有车时自动转为全功率状态高照度。根据既有工程现场实际测算,地下停车场全天约有2/3时间处于休眠状态。

改造后:每天休眠状态用电1.6kW×16h=25.6kWh;

每天全功率状态用电12.8kW×8h=102.4kWh;

年电费(25.6+102.4)kWh×365天×1元/kWh=46720元;

年总耗费用46720元(寿命期内基本维护费用为0);

5年运行费用46720元/年×5年=233600元。

改造后5年电费可节省1658560-233600=1424860元。

更换LED灯管投资回收期(天)

=LED总功率*每瓦单价/{(原灯具功率-LED总功率)*日光灯时间/1000}*电费单价

=(16*800)*9/{(44*800-16*800)*24/1000}*1.0

=214(天)

按每天亮灯24小时,每年工作365天,用LED照明节能改造后7.1个月可以收回成本。

从以上案例分析,利用LED可智能控制的特性研发的 LED智能灯并将分布式动态照明智能控制系统引入了地下停车场,可带来明显的节电效果。从目前来看,LED智能照明应用于地下停车场极具潜力,其主要优势在于以下三个方面:①节电率高。通过众多的案例证明,将LED智能照明引入地下停车场可获得85%左右的节电率。这是因为LED智能照明是“按需照明”的,并且半导体照明本身属于绿色光源,耗能低,再加上, “按需照明”用电模式也将带来的工作制度层面的节电率。②改造方式简单。一般电工即可以完成灯具更换,用户无需改变使用习惯,也不增加用户的管理成本。③有利的政策环境。在全社会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人们日益关注LED及其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日益接近实用化,也将会加快这一技术及产品的普及速度。

4 结语

在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LED照明技术是地下停车场照明的最佳应用,打开功能性照明市场巨大空间。具有节能环保,降低了运营成本,提升了停车场管理服务形象, 投资回报率高,成效显著等优点。地下停车场如果能将LED智能化控制引入,在照明灯具的工作模式上寻求突破,即实现“人来灯亮,人去转暗,自动休眠,按需照明”,那么将充分发挥LED的节能优势。

参考文献:

[1]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S].中国计划出版社,2004.

第6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国乡村经济社会得到迅猛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机动车拥有量也随之快速增长。但由于多数乡村在停车场馆的规划建设方面普遍滞后甚至失衡,因而使静态交通管理日益成为乡村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禅城中心区,由于地域面积小、人口密度大、机动车数量多,静态交通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早在年月,市政府就责成有关部门着手整治市区“三车”保管场所,并为此专门下发了两份文件。去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占道停车场详细规划,并交由政府组织实施。目前,市行政执法局对静态交通管理状况进行了再次调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动车拥有量与现有停车场(位)概况

随着中心城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时提高,近几年来。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据统计,目前共有摩托车近30万辆;汽车近7万辆,并以每月近千辆的速度增长。而禅城现有各种停车位仅19415个,其中经过有关部门联合审批的三车”保管场共235处,汽车车位14433个。这些停车场(保管场)布局不尽合理,主要分布在城南新区,而人流量、车流量大的旧城区停车场(库)却相当缺乏。

给静态交通管理带来极大的压力。为了一定水平上尽快缓解这个问题,机动车数量的庞大和停车场(保管场)车位的严重缺乏肯定导致中心城区停车难。有关部门根据去年市重新规划布置的将近5000个占道停车位,于今年初推向市场,进行了公开招标,并选定了公司为中标经营管理单位。第一期投入使用的临时车位为2321个,从月日起为市民提供有偿服务。

二、占道临时停车场的管理模式及存在问题

禅城占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过去几年里。由于主管单位几经变换、职责不够明确、关系也没完全理顺,导致管理缺乏秩序,局部停车场还出现了包租和转租现象,造成了多头管理、互相争抢客源、收费规范不统一等一系列问题。这次将路边停车场的经营权推向市场,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符合市场经济和经营乡村方向。但由于这次改革探索准备不够充沛,缺乏经验,宣传缺乏,推出之初出现了不少负面影响,主要是市民接受水平欠佳,并对收费方式和规范有意见,不少车主拒绝交费或故意停在划线车位附近,并且同管理人员吵闹不休,常令经营公司无可奈何。因此经常出现这样的怪现象:一边是占道停车场无人泊车,一边是线外或马路对面违规停满了各种车辆。结果法难责众,经营单位收益甚微。

处置这类问题并不太难,按理。只要行政执法部门加大奖励力度就能奏效。可惜在这方面,现阶段执法机关偏偏难有大的作为。其主要原因,一是城管行政执法局人员少、任务重。目前执法局第一批招录和调入人员仅100多人,除机关办公、24小时值班、值勤轮休、处置投诉等人力外,每天在一线值勤的队员缺乏百人,加之上路之初百事待兴,仅整治乱摆卖、乱张贴、乱占道和查处违章建筑等已力不从心,当前要抽出足够的力量去教育处罚众多的乱停放确有难度。二是奖励力度有限。过去交警处置车辆乱停放,发一张“牛肉干”就能解决问题,除了罚款,还可临时扣证或扣分,甚至还可限制年审,约束力很大。国家新的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后,行政执法部门在奖励过程中只能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锁车和拖车几种措施,当遇违法者拒不交罚款时,执法局缺乏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此外,由于经费缺乏,执法部门拥有车锁不足百把,拖车机具为零,对讲机一部没有,电脑也尚未联网。由此可见,执法部门当前治理车辆乱停放困难重重。三是道路禁停标志不完善。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禅城范围内相当一局部不准停车的道路都没有竖立禁停标志,容易误导驾驶员和引起法律纠纷,有利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另外,新的车位推出后,此前已划定的一些临时车位是否仍然有效,至今已没有明确界定,这又给执法者增添了麻烦。

三、相关建议和措施

把乡村占道临时停车经营管理推出市场是改革的产物,综上所述。大方向正确,必需坚持下去,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当前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表明,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条件下,要切实抓好乡村静态交通管理工作,离不开各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日前召开的调研协商会上,有关部门基本达成如下共识:

一加大宣传力度。物价部门要做出全面解释,让广大市民充沛了解、理解并接受这种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增强法制观念。同时,泊车公司要抓紧研究和采取多项便民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抓好文明服务,并尽快推出优惠型月卡、季卡和年卡。

二加大奖励力度。强制措施有限的条件下,一定要多管齐下,集中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各个击破,狠刹乱停放歪风,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静态交通管理秩序。

三加强部门间协同。治理违法停放车辆。各相关部门必需互相支持与配合。对于拒交罚款的违法当事人,法院应根据执法部门的诉讼申请,启动快捷顺序予以受理并执行。对于以身试法,妄自偷锁拆锁和砸坏车锁之徒,公安机关应坚决予以拘留。对于一犯再犯、屡教不改的当事人,交警部门应酌情予以扣分或限制其年审。

第7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 大中城市;停车管理;问题;对策建议

2011 年中国汽车保有量首次突破1亿辆大关,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2001 年国产汽车产销量只有207 万辆,2010 年达到1800 万辆,汽车社会来得太快,配套机制严重准备不足。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交通矛盾都逐渐显现出来:第一,现有的城市道路布局、设施设置规划不够合理,道路的通行能力严重不足;其次,停车设施也不充足,停车场规划不合理、管理制度不规范,这些无疑加剧了交通与停车的发展矛盾,不可避免的直接影响城市交通的运行效率以及人民生活、出行和休闲的品质,在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方面停滞不前。《雅典》指出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功能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为长远发展目标计,从城市布局结构的调整出发,建立并完善能够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系统,不仅必要,而且紧迫。

一、我国大城市停车难的表现与原因

正如前述,我国私人汽车数量增长过于快速,私人汽车已逐渐的进入越来越多的家庭,难免给各大城市的停车问题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上班停车难,如果是在市中心上班,那停车更是难上难;第二,办事进城停车难,几乎所有停车场都是满的,往往要在目的地周围转上几圈才能勉强找到车位;第三,下班回家停车难,现有住宅小区大部分缺少必要的停车库,马路边、人行道、甚至草坪上都停车,甚至有时小区紧急的救护车和消防车“望路兴叹”。可见,多时段多路段多方面的停车难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可持续发展、生活可持续优化的重要瓶颈。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概括为三种:机动车拥有量的大幅度增长是停车难产生的直接原因;停车管理体制不顺、停车政策落后是停车难产生的重要原因;停车收费不尽合理,停车未能真正产业化是停车难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借鉴国外有关停车管理的措施与经验

面对停车管理这个城市发展过程中世界性难题,自20 世纪 50 年代始,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纷纷投入科研力量和经费支持,进行越来越深入的研究,陆续取得了一系列最新的研究成果,其中的一些措施,经过实践验证,已被证明行之有效。这些方面,对中国大城市停车状况和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的提高改善,应该具有可行性的借鉴意义。

1、德国: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最完善

德国城市的停车管理十分规范,拥有世界上最完善的路侧停车标志系统。每个停车标志牌都指明了可以停车路段的起点、终点和时间段。停车标志牌的间隔非常密集,甚至一个路边停车位会有两块停车标志牌(起点和终点)作指示。

2、美国:停车收费标准多样

美国纽约市80%的街道旁都设有停车计时表,不同的地段和时段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晚上七点钟以后纽约90%的街道停车都是免费,直至第二天早上七至十点钟。纽约市共有600 万辆机动车,其中有60%的车是“在马路上过夜”。停在街道旁过夜的车,每天早上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开走,否则将被拖走并罚款200 美元。

3、日本: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

日本各城市对经营性停车场给予了减免税的优惠。在一些特别繁华和拥挤的路段,通过政策来经营者多修建立体停车场,积极推广“小而分散”的指导原则,有的“停车场”小到只有两三个车位。各城市均在道路较宽、车流量较小的路段设置了临时性的收费停车位,以将路边的潜在停车位利用好,白天停车最长不超过一个小时,晚上则全部免费开放。

4、意大利:NICE停车管理系统,而且通过手机来支付停车费

意大利的居民,开车方便到这样的程度:发展到了NICE停车管理系统的第三代产品(循环式,遥控器在出厂时已经设定一组不可仿制的循环码密码,即遥控器每次发射的脉冲信号都不一样),解决了读卡系统存在着读卡距离近车辆通过缓慢的问题。还有,不仅可以通过网络登录网站预订停车位,而且可以使用手机直接支付停车费,所以没必要再携带很多硬币或购买停车票。

5、新加坡:建造ERP停车场

新加坡人口密度很大,但停车管理非常科学,都是全自动化停车场,有效缓解停车位紧张的问题。大多数大厦、所有的购物中心内部都能找到停车场,不仅如此,各街道邻里也大多设有停车场。如果你只要没有看到私人停车位标志的停车场,那尽管放心进去停车。还有,车主简单的把车子停在入口处(设有大电梯),走出电梯开动停车程序,然后简单的输入个人密码,这时,系统就会自动寻找合适的停车位。反之,您要取回车子,只需要把之前牢记的密码在等候室的触屏上输入一下,系统自动完成找车、挪车、取车的一系列过程。而且全部是电子缴费,所有的停车场见不到一个收费专员。

三、大中城市解决停车管理问题的对策建议

1、限制策略:减少汽车增长,完善公共交通体系

众所周知,大部分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土地资源紧张程度越发凸显: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越来越有限,停车泊位的不断需求不可能无限的满足正是由城市土地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大城市的中心区更是矛盾凸显,所以,各地实行停车控制供给政策十分紧迫。只有控制是不够的,政府应在管理上采取措施:比如积极兴建停车换乘设施,尤其是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坚决实施“公交优先”的政策,不断提高公交服务的质量、效率,满足市民需要的安全、舒适、便捷、实惠的公交服务系统,以求不断增加公共交通系统对市民的吸引力,来逐渐降低私人小汽车的出行量,有效调节、改变人们的出行观念的更新,从而达到缓解城市中心区交通拥堵的目的。

2、建设策略: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政府要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动态性以及可操作性等原则,规划停车需要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路外停车设施、交通管理水平等因素来进行。适当划设路边停车位,建立立体式机械停车库,根据实际情况,既要结合城市规划、人防工程设施,又要满足停车需要,在不同地区的大厦楼宇等建筑物、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停车需求区域修建地下停车场,积极发展机械式立体化停车,这些措施将是缓解大城市用地紧张、提高土地使用价值的可行策略,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也可为城市环境增姿添彩,美化了城市景观。

3、管理策略:加强智能管理,提高科技手段

以人为本、美化环境的城市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依据这个理念,要不断建设并积极优化停车诱导信息系统、停车位预定系统等,并在停车场的外面(尤其是入口)和主要交叉口处设置光电显示的标志,这样可以实现路外停车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自然能够缩短寻找路外停车场的时间。同时,提高管理道路设施的精细化,积极利用部分道路资源全时段或部分时段来规划好路边临时停车安排;有效的加强管理,提高合理的收费标准,如考虑实施累进制停车收费,减少整日停车的数量,促进居民的出行效率以及城市化管理水平。

4、体制策略:注重监管体制的协同一致性

我们要积极借鉴国外大城市停车管理的做法和经验,防止停车行业主管部门相互扯皮,政府统筹成立专门的停车管理机构,以便进行统一协同的管理,不仅来负责制定规章政策和监管制度、理顺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责,而且要负责停车管理与城市其它相关方面管理的协调关系,以求严格、规范管理城市停车场。同时,政府通过制定有效的产业化政策,以积极的投资为引导,采取多种措施:例如鼓励银行贷款、租税减免、提高流程办理效率、给予适当补贴以及加强对违规停车和违法经营停车场的治理等,有效吸收社会资本,发挥体制优越性。

5、法治策略:制定和完善停车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据城市发展的总体战略,结合交通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停车需求,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有效的研究交通政策,把各方面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融为一体,同时,一举多得,科学的停车政策也带来消减汽车利用量、缓和道路交通拥堵的外部效益。例如新建项目,停车位配套指标就必须达标。要促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事业的发展、制定停车设施的管理办法和相应的制度与标准还必须得到立法的保证,停车法规的完善与有效执行是公共停车设施得以顺利建设、停车问题得以逐步解决的基本措施。

【参考文献】

[1] XIN Xiao-mei,A study on the solution to car parking problems in cities, Journal of Foshan,University (Natural Science Edition), Jan. 2010.

第8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国外 停车场 规划 研究

1.国内研究现状

关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全国性规定只有1988 年由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及《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很显然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目前许多省市都制订了地方性的规定,对停车场的规划提出了规定,但由于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及指导性要求,各地的标准差异较大。由于各城市对停车场的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以下问题:没有形成间隔一定路段就设置有一个停车场的规划,特别是在路边很少设置有社会性的小型停车场;一些较大型商场虽设有停车场,但没有明显的停车标志,不能有效引导车主入内停车;有些停车点停车后步行距离过远,致使车主不愿停车。此外,多数旧的住宅区没有增加停车泊位,新建大厦和住宅区也没有设立停车泊位配建标准;一些大型建筑物内的地下停车场被侵占它用,等等。

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与经营涉及规划、城建、公安、交运、工商等多个部门,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机构和相对完备的法规体系,造成停车设施在选址、规模、收费等方面的诸多不合理性: 一是停车设施建设与城市开发相脱节。在城市开发中,停车设施用地常常无法得到保证,公共停车场建设只能见缝插针,布局很不均衡,导致部分路外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过大,停车不便;二是路内、路外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相脱节。路边停车带的设置较少考虑周围地区路外车位的供给状况,未能与路外停车场的布局相结合;三是路内、外停车价格倒挂。目前路内停车场无偿占用道路这一公共资源,建设成本和日常经营成本低,因未计入社会成本,收费相应便宜,而路外停车场的初期建设成本大,收费一般远高于路内停车场的标准。路内、外停车场的非公平竞争,直接导致路外停车场的低停放率现象,无法有效发挥其社会效益。

2.国外研究现状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新加坡等国由于经济水平发展早,小汽车的停车问题很早就成为各国的普遍问题。从发达国家的停车规划和布局发展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基本都是从被动的增加停车位来满足停车需求的增加,逐渐发展到以停车需求控制用地,以停车位的供给来控制交通量,即从被动建设转变为主动引导。并且结合交通结构的调整,合理布局停车场和提高已有停车场的利用率相结合。在长期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践中,各国积累的许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1)美国――从严格的停位配建到车位供给的管理

早期,美国一些州为了确保停车场建设,实行了投入-利益分担制,要求新建停车场服务范围内的开发商负担一部分停车场建设费用,通常按均一费率或受益率向开发商征收,以此来促进地区的停车场建设。在加州的帕罗阿尔特市规定,如果在停车场服务范围内的开发商没有满足配建停车场的标准的停车场,则根据建筑物的面积负担每13 O一个车位的建设费用。上世纪70 年代末,政府开始转向控制和管理停车场,提出征收就业地点停车税的方案,实施包括停车管理在内的“智能”增长战略,以减少交通拥挤,增加公交出行量。在这些政策的规范下,美国目前的停车场布局呈现的是随城市布局均匀而合理地分布,只要有大量吸引人流的建筑的地方就有配建的停车场,在城市的中心地区一般以大型停车楼为主,而在城市边缘一般以地面停车场为主,而且停车场的容量和规模都略超过现状停车需求。

(2)英国――以保证中心地区交通为目标合理规划停车场

英国伦敦是欧洲大城市中交通问题最严重的城市之一,为了解决伦敦的交通问题,伦敦市在最中心的约10000 公顷的内伦敦停车地区(The Inner London Parking Area,简称为ILPA)控制路旁停车,实施路上停车管制。从2003 年5 月12 日起,6:00-20:00 进入ILPA 地区的车辆将被征收通行费。同时,在居民集聚的地段特别为居住区设置了特别停车区域,以极低的使用费提供给当地居民。为了限制太多的停车场,限制在建筑物内设过多专用停车场,新建办公楼406的专用停车场设置了限度,办公楼与商店的配建停车场设置了上限,并动员私有停车场的所有者将其停车场向公共开放。ILPA 区内严格控制停车场规模,以供给车位的数量来控制进入该地区的车辆。目前,伦敦的停车场布置十分清晰,ILPA 边缘地区环绕着大量大型停车场,而在ILPA 区域内则均匀分布着许多停车场。

(3)德国――与城市交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停车场布局

德国在经历了爆炸式的停车需求增长后,许多的城市都采用了限制私人汽车交通,保障公共交通和行人优先的策略,由此来调整城市的交通结构。而停车场的布局则紧密结合调整需要,合理地进行规划。科恩市在城市中心采取了人车分离的措施,在中心区周边地区规划停车场,进入中心地区的车辆停放到这些停车场,然后步行进入中心地区,实行边缘停车的策略。汉堡市通过建设高速铁路网,设置郊外P&R(Parking and Ride)停车场,提高换乘的便利性,来限制市区内的停车。P&R 停车场采用统一收费价格,并在停车场附近建设了购物中心等服务设施。亚琛市通过停车场诱导系统,利用交叉口和道路上的信息系统,实时各停车场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利用停车场,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

(4)日本――完善的停车场法规规划停车场布局

日本很早就出台了停车场建设、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确保了停车场的用地布局和规划的合理性。在购车的同时,要求购车者自备停车位。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民间企业给予停车场规划费、建设费等的补助。上世纪70 年代后,为了削减中心地区的停车需求,缓减交通压力,提高了市中心的停车费,并采取累时加倍收费的办法。同时,应用现代电子技术,通过动态停车诱导系统显示停车场停车位信息和路径信息;或通过通讯手段预约停车位,提高停车位利用率。

第9篇: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引言

城市中心区是人和车流最密集的地方,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长,城市中心区的停车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有效地调和停车供需矛盾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此外停车设施分类标准不一,按照服务对象可分为专用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和公共停车设施,公共停车设施包括路外公共停车设施(off-street parking)和路内公共停车设施(on-street parking)。由于数据获取有限,以及城市中心区为商业和金融业聚集区,居住区分布较少,因而本文以曼哈顿核心区公共停车设施为研究对象。分析其采取何种措施来满足巨大的停车需求,以期为我国城市停车设施规划提供借鉴。

曼哈顿核心区是纽约乃至美国的经济心脏,在商业和金融方面具有重要的全球影响力。[1]其中,下曼哈顿(社区1~3)是世界金融中心,中曼哈顿(社区4~6)是美国最大的中心商务区,世界大企业的总部多分布于此,参见图2。

一、曼哈顿核心区公共停车的需求

2009年,曼哈顿核心区居民汽车拥有量约为139,000辆;在工作日早上高峰期(7am~10am)驶入曼哈顿核心区的车辆约为750,000辆。[2]根据统计,一辆机动车将产生约0.3个公共停车需求,[3]即曼哈顿核心区需配备266,700个公共停车位。然而2009年曼哈顿CBD(第60大街以下的曼哈顿核心区)地区路外公共停车位仅为11,000个,[4]全市路面收费停车位也仅为85,930个。[5]

此外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停车吸引率不同,表现出的停车需求也有很大差异。一般而言,商业和居住用地规模大、交通活动频繁,因而停车需求总量大。通过对2010年曼哈顿土地使用类型进行分析后发现,曼哈顿核心区商业和居住面积占总面积的60%,尤其是曼哈顿金融区(社区1)和中心商务区(社区5)的商业设施,吸引大量的停车需求。然而停车设施占地面积仅为0.41平方千米,占曼哈顿核心区土地利用总面积的1.6%,如图3。

2011年纽约市交通部门对停车者展开调查,[6]在被调查的对象中,只有15%的人居住在曼哈顿地区,85%的人不住在曼哈顿。其中,52%居住在曼哈顿地区的居民上个月使用汽车次数超过20次,45%的未居住在曼哈顿地区的居民表示上个月到曼哈顿核心区的次数都超过20次以上。这就表明曼哈顿核心区公共停车场的主要使用者为通勤者,而通勤者是造成交通拥堵的最主要原因。此外9·11事件后,曼哈顿核心区居住人口在不断增加,居住者不断地占据着公共停车设施,因而曼哈顿核心区公共停车设施将面临更大的停车需求。

二、曼哈顿核心区公共停车设施的供给

除了严格控制公共停车设施供给数量之外,曼哈顿核心区还针对不同用地性质采取不同的公共停车供给策略。

(一)商业区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纽约市政府规定:位于曼哈顿核心区的商业区,每372平方米上最多只能设有100个路外停车位,此外只有获得政府的特别许可,才能建设室内公共停车场。[7]而位于曼哈顿核心区之外的商业区,则根据商业用地类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用地类型为C1①的商业区,则允许设有的停车位是所有类型中最多的,即在93平方米上配备6.67个停车位;C5商业区则允许配备的停车位最少;位于布鲁克林、曼哈顿北端、布朗克斯南端和其他靠近曼哈顿核心区的区域用地类型为C4的商业区,即93平方米上可设1个停车位。

(二)居住区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纽约市分区法则将居住用地类型划分为10类,其中规定R1-R5为低密度居住区,R6-R7为中等密度居住区,R8-R10为高密度居住区。[8]如表1,曼哈顿核心区之外的居住区路外停车位的配备率会根据居住密度、距离曼哈顿核心区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低密度居住区(R1-R5)根据区域不同,其每居住单元停车位为0.66~1.0个不等;在地理位置上距离曼哈顿核心区较近的中高(R6-R10)密度居住区,停车位为0.4~0.5个。纽约市政府特别规定位于曼哈顿核心区的R8-R10居住区,每居住单元最多设有0.35个停车位(除经济适用房外)。此外规定经济适用房每居住单元可至少设有0.25个停车位,根据补贴类型不同,最高可设有200个停车位。不仅如此,纽约市政府还设立“低密度增长管理区域”,允许该地区设有更多的停车位如布朗克斯的斯罗格斯内克。[9]根据2007年纽约市地块数据、停车位数据和最大住房容积率等计算得知(表2、图4、图5),全市居住区平均拥有路外停车位率为47%,意味着对于100个居住单元,开发商必须要提供47个路外停车位。[10]而曼哈顿的平均停车位率几乎为零。此外在曼哈顿靠近地铁站的地块,平均停车位率远高于远离地铁站地块的平均停车空间率,主要是因为90%的居住区都靠近地铁站。

三、曼哈顿核心区停车设施的管控

通过对曼哈顿核心区停车需求和供给进行分析发现,如果仅从数量来看,曼哈顿核心区的停车位供给数量是完全无法满足其停车需求的。但实践证明,现有的停车设施对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2010年核心区就业人口为285.4万,比1980年(246.5万)增加了15.8%。[11]究其原因主要是曼哈顿核心区采取了停车设施需求管理政策、创新管理措施以及细分停车设施供应策略。

(一)管控的政策

在20世纪70年代纽约政府便认识到停车场能调整出行行为,对停车场的认识也由“越多越好”转变为“控制和管理停车场”,[12]并于1982年,颁布了曼哈顿核心区停车分区法案。与之前相比,最大的变化是限制最大停车供给数量,减少停车供给数量,增加公共交通,以保护环境和减少交通拥堵。目前,纽约市停车设施总体发展思路是:以发展配建停车场(accessory parking)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off-street public parking)为辅,路面公共停车场(on-street parking)为补充;[13]由追求停车设施供需平衡转为加强停车设施需求管理;限制最大停车供给数量;特定区域实施弹性停车规定(如经济适用房停车配备和曼哈顿核心区停车)。

(二)管控的措施

曼哈顿核心区在调节供需矛盾方面,主要采取两种管理措施:其一,抑制公共停车需求——公共交通、限时停车、高停车费及汽车共乘;其二,高效利用城市空间——智能停车。

1.完善公共交通系统

高度发达的公共交通系统是曼哈顿核心区缓解交通拥堵的最为重要的技术保障。它极大地降低了曼哈顿核心区的汽车驶入量,进而减少了对停车位的需求。纽约地铁是大纽约地区的大众运输骨干,目前共有469个车站,总铺轨长度达842英里(约1355千米)。从图6可以看到,曼哈顿已经没有地铁有效辐射区不能覆盖的空间了。纽约的公共汽车平均每天有5800辆,载着2.01万人次的乘客,行走于200多条的慢车线及301条的快车线上。高度发达的公共交通系统改变了居民的出行方式,2010年公共交通和步行出行所占比例高达70%以上,私家车所占比重为20%以下。[14]更多的居民选择乘坐公共交通进入曼哈顿核心区,从而有效地缓解了停车设施供需不符的矛盾。

2.停车限时增加收费

纽约市政府对商用货车和私家车分类管理。在规定时间段,只允许商用货车停在规定路段内计时收费停车,一般只允许1小时,最多不超过2个小时,[15]如表3所示。而私家车则必须停入收费昂贵的路外停车场,以曼哈顿中城停车场为例,每小时收费7.99~20美元不等。因而,许多居民为免交停车费,将车停在长岛或邻近的新泽西州,然后乘地铁到曼哈顿。

3.倡导汽车共乘

汽车共乘(Car Sharing)是一种新型的汽车租赁方式,由多个人共乘一辆车来完成特定的旅程(尤其是上下班),从而共同承担交通成本。纽约市政府在分区法案中鼓励开发商在路外公共停车场或居住区和商业区的配建停车场中专门提供合乘车泊位,从而达到居民汽车共乘的目的。汽车共乘有利于降低对停车场的需求、交通成本和汽车拥有量等。

4.推广智能停车

为了缓解交通拥挤,纽约市政府还设立了“智能停车”(Park Smart),即允许路面停车空间需求大的地方在停车高峰期时智能停车。目前在曼哈顿格林威治村和布鲁克林公园坡成功试点施行,如表4。

四、纽约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经验与中国借鉴

(一)纽约市停车设施规划经验

曼哈顿核心区面对庞大的停车需求,不再一味地增加停车设施供给,而是加强停车设施需求管理,逐年降低停车设施供给数量。此外政府细化停车设施供应,根据土地利用类型规定停车位数量。商业区根据其所在位置和土地利用类型不同而设置不同数量的停车位。居住区停车设施供应会根据居住密度、距离曼哈顿核心区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需求管理,则通过建立高度发达的公共交通网络来改变居民地出行方式,降低私家车使用率;通过限制路面停车时间、提高路外停车费用和鼓励汽车共乘等方式限制私家车出行;通过实施智能停车等方法充分利用现有空间。

(二)我国城市停车场建设的对策

目前我国城市停车设施总量不足、配置不合理、利用率低、管理不到位,停车供需矛盾突出,加剧了交通拥堵,制约了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2010年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471.3万辆,[16]停车设施需求518万~613万个,而停车设施供给仅248万个。北京市停车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缺口高达50%以上,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其原因主要是国家对机动车采取宽松政策、出行方式结构不合理以及对停车设施政策管理不科学等。除了北京之外,上海、广州等城市也存在类似的停车问题,这与曼哈顿核心区具有相似之处。为了经济可持续发展,北京等城市应该借鉴曼哈顿经验,由追求供需平衡转向加强停车设施需求管理。就这样的意义而言,纽约停车规划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停车设施规划以及解决道路拥挤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一是停车设施规划要具有前瞻性,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在规划中坚持以人为本,如设置残疾人主用停车位,允许经济适用房建设更多的停车位。

二是有必要适当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停车场,但是必须改变单纯依靠增加停车位供给来满足停车需求。应加强对停车设施需求的管理,适当控制停车数量,通过建立完善的公共交通网络来满足居民的出行和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三是不断细化停车设施供给和需求。根据建筑密度、距离城市核心区的远近和交通便捷性来决定居住区和商业区的停车位数量。加大对停车需求的研究,根据出行目的、出行方式、停留时间、停车时段等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