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精选(九篇)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

第1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中国大陆澳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

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把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市场失效”和周期性波动产生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随着市场经济实行的时间越长,人们发现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越多。特别是改革开放30周年前后举办的一系列关于市场经济的反思,许多人发现中国的经济高增长伴随着经济结构不合理化,经济财富的增多伴随着社会矛盾的大量积累,收入的增长伴随着收入分配和资源环境生态的恶化,如此等等。面对这些问题,许多疑问相应而生。对于种种疑问的思考,自然离不开我们手边既有的经济学理论,但是我们更需要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寻找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性,丰富和发展我们的经济理论。

中国大陆历史:通过改革干预而非市场发育建立市场经济体制

中国大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历史,与绝大多数其它市场经济体情况不同,不是沿着“自给自足―以物易物―小农经济―简单商品经济―三次产业分工―劳动力商品化(资本主义经济)―市场经济”的“自然”脉络或“斯密―扬格”定理的逻辑发展形成的,而是沿着“自给自足―以物易物―小农经济―简单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三次产业分工―改革开放政策―劳动力商品化(中国特色资本化经济)―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道路发展起来的。所以,与其它市场经济体不同,中国的市场经济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没有体制改革就没有中国的市场经济。

改革开放30多年的经济高速发展,不仅扭转了计划经济时期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困局,而且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成为发展中国家克服贫困的典范。然而正如古人所云: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因为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通过人为的行政手段创建,而不是通过市场自身的演化发育成熟而形成的,当改革从体制外转向体制内,从“浅水区”转向“深水区”,从行政命令接受对象的改革转向行政命令系统本身改革的时候,中国以建立现代化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就遇到了空前的困难。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中遇到的问题不是通过完善市场体系,而是试图由政府的宏观调控来解决,使得宏观调控的范围太广和边界太大。政府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自身也难以得到正确的定位及恰当的功能发挥。

宏观调控政策实施的重要前提:微观规制

目前仍然存在一个较为普遍的误解,即认为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就是“宏观调控”,或者说,“宏观调控”等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作用。其实,正如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绝不仅仅是行政执法意义上的狭义政府而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在内的广义政府那样,政府介入市场经济的作用,也绝不仅仅是宏观调控,而且还包括微观规制。

微观规制在本质上,它是对于市场经济规则及其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是对市场上的微观主体行为确立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和制约。

首先,微观规制为宏观调控提供基础。如果没有微观规制为市场经济确立规则和秩序,宏观调控就无法确立自身的定位,进而宏观调控的功能就不能正确发挥。无论是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离开了一定的微观规制所确立的制度环境和微观主体的行为规范及其主要行为反应方式,这些宏观政策的效果就会成为零或者为负。

其次,微观规制的实施主体是广义政府,而不仅仅是行政当局。广义政府中的立法部门通过立法来建立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行政当局通过行政法规和执法规定来具体实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司法部门通过检察和判案来监督和维护市场经济规则的有效运行,从而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广义政府的微观规制把干预涉及到每一个微观个体,微观个体只有在政府规制的范围内才能享有自由竞争、自由选择和自主决策的权利,而同时广义政府的微观规制本身是不能朝令夕改的和随意的,微观规制活动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执法、司法的规定程序来完成。

再次,微观规制的实施方向是不变的,而不像宏观调控那样方向常变。这是因为,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应对市场经济中的景气波动,而微观规制的目标是为了建立竞争、高效、公平、自由、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在这个方面,那种把政府微观规制定义为政府仅仅通过行政权力来随机干预个人和企业的正常活动的观点,就产生了把“微观规制”模拟于“宏观调控”的想法,即微观规制也存在所谓的“收紧规制”、“放松规制”、“不规制”、“再实行规制”等等周期性规制波动的糊涂观念。

最后,在微观规制政策和制度的制定方式上,其属于公众和公众代表参与性较强的“民主决策”,而不是公众参与性很弱的“精英决策”。

澳门的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

如果对于中国大陆经济与澳门行政特区经济进行比较,首先需要厘清二者之间的可比性所在。由于发展历史、文化背景、制度模式、经济规模、区域特征、产业结构等等方面的不同,大陆经济目前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包括经济改革、对外开放、二元经济结构、三农困境、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的区分等等,在澳门也许并不存在、并不重要,或者仅有很间接的影响。但是,中国澳门与中国大陆作为两个经济体,依然存在一些相同的性质,其中包括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面对世界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冲击、华人文化的因素影响、彼此的经济关联度提高等等。

基于这些共同的性质,中国大陆与澳门行政特区之间,在经济上仍然存在许多可以相互借鉴、相互学习之处。尽管澳门没有大陆的改革开放的重大转折,但是澳门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依然需要遵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分散决策的原则,依然需要深入认识特区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合理定位,需要特区政府正确行使合理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需要在建设“法治特区”的基础上完善特区广义政府的体系及功能。

最近几十年来,对于澳门的市场经济和政府功能影响最大的历史事件,莫过于1999年的澳门回归祖国和建立特别行政区。

在市场经济发展方面,按照“一国两制,澳人制澳,资本主义制度保持50年不变”的回归原则,澳门经济在回归11年来,获得了稳定高速的增长。GDP年增长率,在回归前的1993~1999年,为负增长至5%左右,而回归后的2000~2008年,每年增长率达到3%~28%。人均GDP水平已经位于亚洲第二。澳门经济结构在波动中也得到了优化。如以业为主的公共及个人服务业,回归前占GDP的比例为46%,2004年上升到最高比例的55%,而最近两年又下降到回归前的46%左右。相反,建筑业从回归前的4%左右,下降到2%,最近上升到14%左右。由于澳门没有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的比重在回归前为90%左右,最近两年下降到85%左右,而第二产业相应上升至15%(见《中国统计年鉴》各年度)。

在特区政府建设方面,改变过去澳葡当局倾向于将立法权、行政权主要集中于总督一身,而司法权完全听从于葡萄牙法律的做法,逐步建立起适应特区民情、区情和政情,并且在中国宪法下“高度自治”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相互分工和相互制约的新法治体系。总体上看,澳门的广义政府结构如下图所示。

从上面分析可以得知,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以微观规制作为基础。微观规制其实是由广义政府构成的经济活动的整体规范和制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广义政府与狭义政府的明确区别。对于关键性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澳门特区进行了明确地分工。

第2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国家宏观调控就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运用经济手段对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状况加以凋节,使之能够经常趋于和基本保持在供求均衡的技志。我国将计划、金融和财政三者作这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手段和经济杠杆,并明确提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点是: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能够综合协调宏观经济政策和正确这用经济杠杆的机制。”我国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指出:“会计信息应当符符合国家宏现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亚财务状况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需要。”这样,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即成为我国会计的首要目标,但企业会计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到底如何,本文拟就此迸行探讨。

一、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核算是以国民经济为整体的核算,但所有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分配核算、流通核算和使用核算都是以基层单位即企业核算展开的,因而企业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地。在企业核算中,会计核算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占企业核算工作的很大比重。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相比较,它们之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核算的总体范围。国民经济核算是将国民经济当作一个总体的宏观核算,而会计核算是将企业当作一个总体的微观核算。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看是总体与个体的关系。宏观总体的某个指标数值与微观个体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汇总关系,如销售收人这个指标或科目,对企业来讲,不考虑买者是谁,只要出了企业范围,就是销售;而对部门、地区、国家来说,部门、地区内部的相互买卖就不应该计算迸来。总体范围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在许多方面的差异,从而决定会计核算无法直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各种数据。

2.核算的目的。国民经济核算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核算对象,通过制定一套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科学的核算方法及相应的表现形式,为国家宏规经济分析、决策、调控提供资料。会计核算则是以微观基层单位的资金运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为微观活功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合公众了解微观单位的财务信息提供服多。目的不同,所选的指标(科目)自然也会不同,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中某个指标(或科目)即使在名称上相同,大多救情况下口径、范围也不一样。

3.核算的内容。从这方面讲,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互相区别的一面。就两种核算中直接相互关联的部分而言,主要区别表现在核算的概念与分类上。在概念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同一核算概念有时会有不同的含义。在分类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共同采用的分类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划分的类别不一致。

4.核算的方法。二者尽管都采用了复式记账法,并借助账户形式加以表现,但两者使用的账户有以下区别:(1)从登记主体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以账户为主体,根据账户来确定收支;会计则以企业为主体,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动,分别反映其增加及减少。②从登记项目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中所有账户要登记的项目都是固定的,它不随业务的文化而变动;而会计账户要随经济业务变化,区分不同的账户登记实际发生额。(3)从账户类型来看,国民经济账户是根据国民经济循坏过程来没立账户,包括生产账户、收入支出账户、投资账户、对外交易账户、资产负债账户;而会计账户则根据它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两大类型,收入和支出要根据账户的不同类型进行登录。此外,国民经济核算除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外,也采用单式平衡表和矩阵表进行核算。

以上差异引发了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的许多差别,如收入概念的差别、配比原则的差别、计价原则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差别表明,试图将微观会计核算纳入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内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想从微观核算到宏观核算建立起逐级汇总体系,也是缺乏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只能由国家统计系统从宏观搜集,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甄别、调整、加工和开发。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

二、从会计目标看会计的服务对象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决定了企业应当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内容。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目前的确和潜在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如职工、客户、供应商)。从契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经理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总是受到各种各样契约的约束。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背景下,委托人与人总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出于这种原因的考虑,相关利益集团会与经理人员达成一定的契约,以保证经理人员不会做出损害他们利益的决策。人们要求通过会计报告来监督这种关系的假设成为受托责任概念,

受托责任现在问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主要为相关利益集团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服务,这是企业会计最为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但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限定在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之内,是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系统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主要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这是由会计本身特性所决定的。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会计信息系统并不能提供直接有助于宏观调控的信息,两者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三、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

虽然国民经济核算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全局性的整体核算,而会计核算仅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会计核算仍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然而,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核算范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根本差异,这就给国民经济核算直接利用会计核算资料带来了不便。而企业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对象和目的上是一致的,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应在这一微观层次上来讨论,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也只能从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相结合的角度来寻找。

在微观层次上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就是要建立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统计核算为综合研究方法,以计算机为技术手段的会统并轨合一的新的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从而达到两种核算职能上的结合及相对的统一。具体来说,有以下要求:

1.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统计核算的关系不存在自下而上层层汇总的关系,宏观核算同企业会计、统计核算在核算目的、核算原则上都有区别。从国民经济核算模式来看,其一整套规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的统计核算,在微观上都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是行不通的。因此,不能再以统计为中心进行协调,更不能以两者的独立为前提,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2.必须转变企业会计与统计的职能。应将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而统计则作为一种分析研究的方法和预测、决策、控制职能而存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方法来弥补会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的缺陷,这样既可以消除企业核算数据多元化及重复劳动的现象,又可以使会计核算体系的优势与统计综合分析的特殊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3.必须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既然要把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那就必然要改革现存的会统分家的组织机构,可在会计部门下设一个统计分部,不一定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来完成上述企业统计的职能。

4.必须加快普及计算机的应用,加强网络建设。应利用计算机来处理和存储信息,提高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利用率;应搞好网络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传递速度。以计算机及网络为技术手段,在信息的处理、存储以及传递方面,支持会计和统计的并轨与协调。

第3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宏微观经济学;居住空间分异;西安;房地产市场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6-0251-03

一、相关概念

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稀缺资源配置与利用的科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西方经济学形成了按研究对象不同分成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两大分支。宏观经济学以整个国民经济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经济中各有关总量的决定及其变化来说明资源如何分配的;微观经济学是以单个经济单位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行为和应的经济变量单项数值的决定来说明价格机制如何解决社会的资源配置问题。(1)居住空间分异现象是随着城市的诞生出现的,居住空间结构的不断演化,是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等多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2)城市居住空间变迁总体上呈现与城市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相对应的特征。城市的发展与居住空间分异相互作用,城市的发展导致了居住空间的分异,而反过来,居住分异也影响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

二、宏微观经济学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是互相补充的。经济学的目的是要实现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既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又要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微观经济学在假定资源已实现充分利用的前提下分析如何达到最优配置的问题;宏观经济学在假定资源已实现最优配置的前提下分析如何达到充分利用的问题。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问题。从这一意义上说,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补充的。它们共同组成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是实证分析。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都把社会经济制度作为既定的,不分析社会经济制度变动对经济的影响。这也就是说,它们都把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一个既定的存在,分析这一制度下的资源配置与利用问题。

(二)区别

1.基本假设不同

经济学的研究是以一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假设条件有以下三点:(1)市场出清。这就是坚信在价格可以自由而迅速地升降的情况下,市场上一定会实现充分就业的供求均衡状态。(2)完全理性。这一假设是指,消费者和厂商都是以利己为目的的经济人,他们自觉地按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既能把最大化作为目标,又知道如何实现最大化。只有在这一假设之下,价格调节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才是可能的。(3)完全信息。完全信息假设是指消费者和厂商可以免费而迅速地获得各种市场信息。

宏观经济学的基本内容基于两个假设:(1)市场机制是不完善的。(2)政府有能力调节经济,纠正市场机制的缺点。

2.基本内容不同

微观经济学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主要有:(1)均衡价格理论(2)消费者行为理论。(3)生产理论。(4)分配理论。(5)一般均衡理论与福利经济学。研究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化的实现,以及社会经济福利的实现等问题。(6)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

宏观经济学的内容包括宏观经济理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宏观经济计量模型等。其中主要有:(1)收入决定理论。(2)失业与通货膨胀理论。(3)经济周期与经济增长理论。(4)开放经济理论。(5)宏观经济政策。

三、从经济学角度谈居住空间分异

对居住空间分异的研究最早源于20世纪初的古典人文区位学的空间理论,但真正将其纳入主流经济学研究框架的还是20世纪6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派的空间理论。在20世纪60年代,新古典主义学派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城市土地使用的空间模式,代表人物有W.Alonso (1964)、E.S.Mill (1967)及R.F.Muth(1969)。其中,阿隆索的研究最有影响,他运用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解析了区位、地租和土地利用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土地在不同活动中进行分配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居住空间是城市社会空间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随着城市化的大规模扩展,城市居住空间的结构分异已然成为不争的客观事实。

目前,中国很多大城市居住空间分异的现象越来越突出,西安可以算是一个强有力的代表。以住宅开发项目的档次和价格在空间的分化为有力代表的居住空间分异的格局在西安越来越明显,而这种分异格局和市政府大力开发建设各经济开发区有着很大的关系。

(一)开发区“特区”运作机制及其影响

开发区与一般性区域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其“特区”性质一即实行特殊经济政策和特别管理体制的区域。其殊经济政策主要是一些相对优惠、激励性的政策,而开发区明确划定的地域界线则将这些相对优越的政策、体制、观念、方法、服务、设施等集中限定在城市特定区段内,使良好的硬环境与优越的软环境在特定局部空间相加在一起,可令开发区内部“小环境”相当鲜明地异于及优于周围“大环境”,乃至形成制度、产业、功能、设施、甚至心理意义上的所谓“孤岛效应”。开发区这类“特区”的设立与运行,等于在城市空间人为地制造出“开发区”与“非开发区”或谓“特区”与“普区”之分割对比,两者之间不平等的境遇可导致不平衡的发展,从而可能制造或加剧城市内部经济一社会空间极化分异。

1.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的经济异速增长

开发区“特区”机制及其“孤岛效应”影响作用卜的城市极化分异首先体现在开发区显著高于“非开发区”的经济异速增长过程中,这在各地较高等级开发区中尤为突出普遍。西安市经2003—2004年最新一轮开发区清理整顿后现共存有各级各类“开发区”18个,其中等级最高、规模最大者依次分别为部级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西安高新区”)、部级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西安经开区”)、省级西安曲江旅游度假开发区(又称“西安曲江新区”)。这几个主要开发区的各项主要发展指标增速连年在30%以上、有些甚至达70%或更高,发展速度明显高于一般“非开发区”,已成为西安市有目共储的经济发展最活跃区域。虽然由于开发区并非一级行政区,且随着规模不断扩大而可能跨涉不止一个区县,其经济社会统计数值也相应地被分解纳入到不止一个区县,因而不易进行开发区与各区县发展指标之间的直接比较,但从开发区经济社会数值占全市总值比重快速提高的事实,可以间接反映出开发区的“异军突起”以及一般“非开发区”的相对弱势化。表1显示西安两个部级开发区的投资吸引(以实际利用外资额反映)、经济增长(以GDP、工业增加值反映)、开发建设(以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反映)、收益回馈(对地方则政收入及就业增长贡献)能力都快速提高,占全市总量的比重也不断扩大,是拉动西安GDP增长的绝对主力。下面以2007—2009年度西安市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和最具有西安开发区代表的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区的经济状况的对比,对西安“经济区”在西安经济的地位进行说明:

2.开发区配套商品住宅开发及其影响

中国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以来,上地市场的建立以及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改革,使地价和上地竞标机制以及市民个人住房消费意愿与消费水平等市场力机制开始发挥对城市居住空间的组织调控功能,基于经济收入差异的不同社会阶层居住空间分异隔离开始在中国城市显现,并成为新时期中国城市社会空间演化重构的主要特征之一。中国各地开发区大都配置有30%~40%的居住用地。开发区作为各地改革开放的先行示范区,形成一种比较纯粹的“全产权私有住房拥有者”聚集区,凸显加剧基于经济收入差异的居住分异隔离。

目前西安居住分异格局基本上是“高收入者多居于开发区新城、低收入者多居于老城旧区、而中等收入阶层居住相对分散均匀”。在开发区较优质住宅和住区环境吸引及其较高房价的过滤筛选机制作用下,拥有最强住房购买力和“迁移力”的较富裕人口率先离开旧城而移居开发区新城,从此拉动了不同社会阶层的居住空间分化。再结合上述有关开发区从业者职业、学历、收入特征分析,不难看出几个主要开发区正趋于成为西安市较高学历较高收入阶层工作、居住、活动的主要空间,这自然会对相应区段文化、消费、形象、社会服务种类档次、社会活动形式形态等产生影响,继而造成城市经济一社会空间的更深层次分化。

我们可以看到开发区的经济对西安居住空间分异的影响:(1)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兴起的“开发区”建设,导致城市经济一社会空间的总体发展态势是:开发区/新城/新经济区正成为各种发展要素资源辐合汇集的区域极化中心,因而局部经济社会发展速度显著高于非开发区/老城/旧工业区。这表明开发区建设发展不仅如一些海外研究所指出的那样因设立时间及政策力度的差异而成为中国东西部地区差距扩大的具体机制之一,而且也以其一套特有开发运作机制及内在结构特性而成为强化凸显当代中国城市内部空间极化分异的机制之一。(2)“开发区”作为一种区域发展策略的基木思维其实就是以“增长极理论”为基石的“不平衡发展战略”。虽说依据该区域发展理论,增长极核与周边区域差距扩大的空间极化效应属于阶段性的正常现象、会随着“溢出效应”的增强而逐渐消失,但山于增长极理论在世界各地实践应用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所期望的区域整体发展结果并非总能如愿实现,而极化效应的持续强化则可能蕴蓄区域经济社会诸多矛盾和隐患,所以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对增长极理论的批评与反思越来越多。开发区实践对于区域之间及城市内部极化分异的强化凸显效应尤其是其中“政策力”因素的影响作用,同样值得决策者和研究者反思。

(二)从市场失灵角度看此现象

1.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对经济学家而言,这个词汇通常用于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非市场机构较有效率且创造财富的能力较私人选择为佳时。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被用于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那么,对于“新经济区”和“非经济区”来说,似乎是宏观经济调控下的政府优先发展经济特区,市场分配不均导致的,形成了“市场失灵”的表象;但是,政府优先发展经济特区后,使经济特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及房地产业快速发展,虽然形成了“孤岛效应”,但是这个效应是暂时性的,是会向四周蔓延的,进而带动周边区域的经济发展。如果将城市居住空间分异引入,那么形成居住空间分异格局的居住圈层则是在呈现出扩大的趋势。所以,从市场失灵的角度出发,经济特区所导致的似乎是资源的大部分都流向经济特区的现象是正常的,其实质并不是“市场失灵”。

从微观经济学来考虑这一现象,研究资源按什么原则分配给社会,是由工资、利息、地租和利润决定的。那么在政府优先发展的经济特区的情况下,必然会出一些优惠性政策吸引开发商前去投资,这也形成了社会资源流向经济特区的现象。

2.建议

那么通过以上的讨论,可能缓和、消弭开发区/新城/新经济区与非开发区/老城/旧工业区之间日益扩大的经济一社会差距的措施包括:(1)合理规划平衡投资项目的空间布局,引导和鼓励适宜项目向老城/老工业区的分流;(2)建立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利益平衡补偿机制;(3)大力促进开发区第二产业的全面发展,此举不仅有利于扩大开发区税源、提升开发区整体经济水平、完善开发区产业结构、改善开发区工作环境与生活质量,而且还可以扩大开发区就业而、使开发区发展能够惠及更多领域史广泛阶层的劳动者;(4)增强开发区住宅价格与房型的多样性和“广谱性”,使多处于不同收入阶层、处于职业生涯不同阶段者有机会共享开发区较优越的软硬生活环境,也有利于创建出独具活力、结构更为丰满健康的开发区新社区。

参考文献:

[1] 蔡汉冲.宏微观经济学比较分析[J].职业教育研究,2005,(10).

[2] 李志刚,吴缚龙,等.城市社会空间分异——倡导还是控制[J].城市规划汇刊,2004,(6).

[3] 丁蕾.济南市居住空间分异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4] Alonso W.Location and Land Use: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Land Rent[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y,Mass,1964.

[5] Mill E S.An Aggregate Model of Resourse Allocation in a metropolitian Area[M].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76,(57).

[6] Muth R F.Cities and Housing[M].Chicago University Press,Chicago,1969.

[7] 徐晓军,沈新坤.城市贫富分区与社区的阶层化[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1).

第4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避免宏观救助产生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中,以个人、家庭和企业为单位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便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微观经济。现代市场经济虽然仍以单个微观经济主体为基本单位,但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交换日益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活动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日益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特征。

个人财富、家庭福利和企业利润的增加,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还必然要依赖于整体经济状况,整个经济运行越来越表现出明显的总量、综合和全局性特征。所以,积极采取微观救助,才能确保宏观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

没有有效的微观救助,便无法避免经济的宏观救助而产生的全局性负面影响和代价。如几年前实施4万亿的宏观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能过剩,其代价之大,无法估量。假如通过货币政策调控方式来实施宏观经济救助,也容易导致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所谓的微观救助,就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处于困境之中的一个个企业或某一地区或行业,区别情况予以必要的救助。而微观救助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企业,一类是非金融企业。

救助金融企业,

避免风险积累爆发金融危机

金融企业的救助,主要是经常性的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与处置,以降低不良率,使金融企业保持健康的状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如何。

在上个世纪末,中央政府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好银行与坏银行的模式,大规模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使其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并成功上市,从而也避免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着增长放缓的压力,这种压力首先将反映在金融企业信贷状态恶化,不良率上升。根据银监会的监管指标,截至2013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921亿元,比年初增加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

虽然不同银行不良率上升有不同的原因,但主要的大背景是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会带动银行业不良率整体上升。不良贷款2014年仍存在小幅上行,再加上银监会将调整对拨备覆盖率的要求,未来银行拨备压力不减。

在这种情况下,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承担起收购与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特殊使命,银行随时可以将不良金融资产投放市场进行交易,尽快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积累而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这种救助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条例的出台,能够确保金融微观救助的常态化,避免因金融危机的积累爆发而引发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

救助非金融企业:

政府出手弥补市场失灵

非金融企业的救助,最根本的是要靠市场机制,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没有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美国的通用公司陷入困境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出手相助,使通用公司避免了倒闭关门的命运。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救助,主要是对整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进行救助。

当然,这也不是要政府直接插手市场和企业经营,而是要通过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之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但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不完善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外部效应的存在等“市场失灵”问题,单靠市场自身则无法克服。

为了避免市场经济运行陷入无调节的状态,需要政府采取公共供给、公共引导和公共管理的方式调节微观经济,以弥补“市场失灵”。例如政府通过采取增加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救助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除政府的救助之外,还有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式,便是金融救助。金融救助不是发放贷款,因为企业一旦陷入困境,便已经丧失了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金融救助,是指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和处置企业应收账款的方式来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目前,中国的企业并不知道有这回事儿。原因是有关监管部门刚刚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这类业务。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这一业务,必要时可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

当然,经济的微观救助还有其他方式。据了解,商务部已于2012年6月下发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截至2013年1月底,我国已注册的保理公司达85家,其中内资64家,外资21家。这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微观救助力量。

微观救助需要金融资管公司

第5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微观规制;结构调整;政府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规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经济机制,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与控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目标。除此之外,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落实国家规划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调整经济结构和调节社会分配,还需要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保持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微观规制的基础工作。

一、总量调控与结构调整

实施宏观经济管理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其中,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和结构调整是政府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方面。通常政府实施的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对国民经济运行总量调控,政府对国民经济结构进行的调整则属于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保持国民经济运行的良好态势,即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基本平衡,需要政府进行宏观总量调控。宏观总量调控又称价值调控或信贷调控,是对社会总供给价值层面的调控,是通过控制货币总量而实现的对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控,其对宏观总量的调节是要达到对宏观供给总量控制的直接目的,并以此间接约束社会总需求。宏观总量调控的具体控制力表现在对货币发行总量、信贷供给总量、证券市场规模等方面价值总量的控制上及对银行储蓄和贷款的利率、银行法定准备金率的直接变动。宏观总量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是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方面。政府拥有宏观总量调控的职责,却并不需要天天运作这种对宏观经济干预的职能。只有在国民经济运行态势偏离正常状态和秩序时,即社会总供求出现明显失衡时,才需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价值调控。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和有效性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的。根据新古典理论,包括理性预期学派的观点,政府的宏观经济职责只在于维持市场秩序,让市场的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由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升跌来调节投资、消费、信贷等等,政府不应为减少周期波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目的而对市场的价格信号和资源配置进行直接干预。尽管至今在宏观经济理论的研究中,还有不少人传承新古典理论,主张自由市场经济,反对宏观调控,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排斥政府作用,反对政府宏观调控的声音早已销声匿迹。

需要明确的是,宏观总量调控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而宏观总量调控的有效性是有局限的。这就是说,在政府发挥宏观经济管理作用中,总量调控的作用是显著的、必要的,但却不能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不能取代政府其他方面的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就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两大基本面来说,总量调控只能解决总量问题,即解决经济的过热或过冷问题,解决投资总规模的过大或过小问题,解决国民经济发展已经或可能偏离基本运行轨道的问题,等等,不能用于解决经济结构调整的问题。因此,不能将经济结构调整混同于宏观总量调控,不能期望通过总量调控改变国民经济结构,总量调控肯定影响经济结构调整,但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区别于宏观总量调控,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可用总量调控替代且不同于总量调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生产的两大部类包括物质生产,也包括劳务生产。两大部类的平衡包括国民经济运行中所有产业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平衡。这种结构平衡不仅是在价值层面上探讨总量平衡关系,而是对实际生产能力的结构的适当要求,并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范围内要实现结构平衡。这其中,所有的供求结构平衡都源自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要求。正是从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出发,才产生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结构平衡要求。这就是说,为实现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其他所有方面的产品供求结构都只是一种逻辑对应关系,即都是在生活消费品生产适当的基础上一层接一层展开的生产消费品的生产供给与市场需求间的结构对称要求。由于生产生活消费品是生产的最终目的,生活消费品的供求结构平衡是社会最基础的供求结构平衡,所以,在调整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方面,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结构平衡的影响最为基础和最有连锁反应效力。

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应从满足社会生活消费品需求出发,不断地对国民经济的结构进行调整。这种结构调整与总量调控有别,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

二、微观规制的基本特征

对国民经济进行结构调整属于微观规制。微观规制包含调整结构,却不只是表现在结构调整方面,还有更多内容。但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多层面上发挥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微观规制不同于宏观总量调控的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长期性

宏观总量调控基本上是短期性的,而进行结构调整的微观规制具有长期性特征。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政府的微观规制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的哪个层面,都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必须长抓不懈的内容。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刘树成指出:“节能减排,以及把住土地闸门等,本属于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我们常说把住两个闸门:一个是信贷闸门,一个是土地闸门。信贷闸门属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土地闸门属政府的微观规制问题。但由于政府的微观规制是‘政府’的职能,很多人就将其视为‘宏观’问题而归入宏观调控职能中。这样一来,不利于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的贯彻执行。因为宏观调控是针对经济运行的短期波动和变化而采取的措施,根据经济形势的‘冷热’变化,其方向和力度可以时松时紧。但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属于微观规制方面的长期任务,却不能时松时紧,而必须‘长’抓不懈。现在,一些地方由于抓紧了节能减排和土地利用等审批工作,因此经常有人问,什么时候宏观调控可以转松。其意思是,什么时候节能减排的审批门槛和土地闸门可以放松。所以,要把节能减排和把住土地闸门等这些政府的微观规制从宏观调控中剥离出来,以利于‘长’抓不懈,下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针对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影响具有普遍性或共同性,而不具有局部的针对性;而微观规制在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的作用都具有约束被规制者的针对性,即其作用不是泛泛地铺天盖地,而是针对具体的局部解决具体的规制问题。如,结构调整要解决钢铁产能过剩的问题,就要有针对性地对钢铁产业进行有效规制,做出具体的减少产能的安排并落到实处,直至达到调整目的。

(三)绩效性

宏观总量调控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影响具有时效性,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宏观总量调控必须极为迅速地随之变化,而在此之前的调控即失去时效,不再有延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微观规制是长期性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具体内容,因此,微观规制具有政府实际工作成果的绩效性,是长期的工作积累,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时效性有所不同。如,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微观规制,是长年不断的工作内容,而控制好土地资源,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工作的重要绩效。

(四)法制性

宏观总量调控是对国民经济运行做出的价值调控,虽然是依法实施的经济调控,但这种调控并不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制,而更多的是经济政策层面上的直接反映。因此,准确地讲,宏观总量调控表现出很强的政策性,是国家主要宏观经济政策走势的集中体现。但对微观规制来说,不论是哪一方面的工作,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办事,不可能脱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微观经济实体进行规制,因此,就这一点而言,与宏观总量调控具有的政策性表现不同,微观规制具有鲜明的法制性,表现为任何规制都要严格地按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于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为具体承办的政府部门就要依法接受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严格制止未经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五)基础性

宏观总量调控治标不治本,因此,具有时效性和热点性,而不能在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中直接触及和解决运行基础的建设问题。凡进行宏观总量调控,都必定要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成为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热点问题。但与宏观总量调控的治标不治本不同,政府承担的各方面的微观规制任务,都是既治标也治本,而且重在治本。所以,严格的说,政府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实施微观规制是为解决国民经济运行中各方面的基础问题,具有基础性特征。如,政府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就是一种基础性的规制电力行业经营与发展的宏观管理手段,可以通过这一手段的运用达到有效约束电力行业的发电企业、输电企业和供电企业的生产规模、技术进步、网点分布等直接的规制目的。

三、微观规制的多层面表现

政府微观规制负责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多层面进行调整。其职责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赋予,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是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落实。

(一)调整经济结构

保持经济结构平衡是保持国民经济运行良好态势的基本面。微观规制的长期任务之一就是保持经济结构平衡,因此,政府微观规制的工作重点就是要不断地根据经济运行的情况变化调整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国民经济运行中经济结构的动态平衡。通过具体的协调工作,运用适当的产业政策,政府调整经济结构微观规制的成效表现为:一方面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另一方面保持市场供求结构的基本平衡。

(二)配置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土地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除土地资源外,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还有:石油、煤炭、矿山、河流、风力、海洋、森林、野生动物,等等。耕地是最宝贵的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是全国人民的神圣使命。按照宪法的规定,农村耕地是农民集体的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支配。但各级政府对农村耕地的保护是义不容辞的,必须落实到实处。无论何时何地,保护耕地都是政府微观规制的重要任务,是政府经济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城市土地及其他非农民集体所属土地由各级政府负责支配。政府对土地资源的配置是重要的微观规制权力,是政府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和干预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只要政府把好土地使用关,就是做好宏观经济管理中最基础的微观规制工作,就可基本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实体经济领域不发生大问题。至于其他自然资源的宏观配置,也是均由政府的各专职部门负责。肩负重任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认真履行微观规制职责,按国家规划妥善配置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

(三)创办政府企业

政府企业亦称公营企业、公共企业、公企业,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欧洲共同体在1980年的法规指南中明确地对各个国家都存在的公营企业,即政府企业,界定为:政府当局可以凭借它对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或管理条例,对其施加直接或间接支配性影响的企业,而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创办政府企业可直接调整国民经济结构,稳定和维护市场秩序,满足居民对某些生活必需品的需求。所以,政府企业属于规制经济范畴,是政府实施微观规制的重要方面,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的重要表现。在世界各国,几乎无一例外,都存在由政府企业构成的规制经济,只是各国之间的规制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有些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是,中央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减少,而地方政府企业的数量相对增多。只要直接为民众服务的责任在地方政府,那么地方政府就有责任设立企业以满足社会需求。有关国家安全的生产部门,自然垄断行业及提供重要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应是政府设立企业的主要领域。

(四)实施行政管理

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服务还表现在需要实施多方面的必要的行政管理。

1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工商行政管理体现政府部门对微观经济实体进入市场经营的基础服务,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必须办理的手续。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服务是微观规制,也是对企业资格的确认。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政府要对微观经济实体的各方面服务做到周全而细致。

2 就业资质管理。在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必定要突出表现政府的微观规制作用。这就是政府要对劳动力进行社会保障性质的就业培训,还要对各种就业的资质给予确认。政府的这方面工作亦属于微观规制的内容。这是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对劳动力市场给予的规制,是政府引导劳动力市场走向规范的重要举措。

3 行政许可证管理。建立行政许可证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微观规制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的行政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的重要内容。由中央政府授权的各专门机构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证管理对规范市场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4 反垄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建立的政府反垄断组织机构,负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反垄断管理。政府的此项工作属于微观规制,是市场走向成熟时产生的微观经济对政府行政管理的特定需求。

5 文化市场管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理。因此,政府对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微观规制。在这一领域,政府的管理工作含有十分复杂的规制内容。做好文化市场的规制工作,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6 价格管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要市场化,但还要保留一小部分政府管制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政府对这方面管制价格的行政管理,也属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微观规制工作。

(五)保护生态环境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的微观规制职能必须体现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工作中。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六)保护知识产权

保护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极其重要的政府微观规制内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各级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微观规制工作,十一五规划纲要要求做到: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加强计量基础研究,完善国家标准体系,及时淘汰落后标准。优先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发展专利、商标、版权转让与、无形资产评估等知识产权服务。

四、微观规制的放松与改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政府宏观经济管理中,微观规制是重要的基础,也是政府工作职责的表现。根据国民经济运行不断变化的情况,政府的微观规制运作也要适应变化的情况及时做出放松规制或改善规制的相应安排。

(一)微观规制的放松

实施微观规制是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对国民经济运行各层面不同程度的强化干预的表现。在国民经济运行较为顺畅的时期,政府微观规制的干预范围可以有所收缩,干预强度可以有所减弱,这就是所谓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为战争的需要,美国政府投资设立2000多家政府企业,专门生产军火和其他军用物资,待战争结束后,这些企业全部被政府卖掉,这就是微观规制放松的典型实例。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根据发展的需要,如果将一项原先政府严格规制的项目降低控制强度,那就是单一项目的微观规制的放松。如,在我国改革后,起初是政府管制全部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而现在只是对少数著名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进行管制,这就是比较明显的政府微观规制的放松。

第6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工程经济分析分为微观经济分析(或称财务评价)、宏观经济分析(或称国民经济评价)和不确定分析。微观经济分析是从项目本身可能发生的财务收支的分析出发,通过比较该项目需要发生的支出和它可能获得的收入来研究投资项目的微观经济效果,以判别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宏观经济分析是从整个国民经济和国家利益出发,分析和计算项目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以判别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

1.1微观经济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即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现行价格,分析、测算项目的效益和费用,从项目的财务角度考察项目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对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进行评价。其主要作用在于衡量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为项目制定资金规划;为协调项目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提供依据;并利用有关的基础数据,通过财务报表,计算财务评价指标和各项财务比率,进行财务分析,做出财务评价。

1.2宏观经济分析

宏观经济分析,即是将拟建项目置于国民经济大系统之中,按照资金合理配置的原则,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分析项目的国民经济特征,揭示项目的社会经济本质。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的角度考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以评价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宏观经济分析是项目经济分析的核心。

1.3不确定分析

不确定分析是研究各种经济参数发生变化时,经济分析结果的变化情况和变化范围,估计经济分析结果所面临的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风险分析的资料和结果,以避免投资决策失误。不确定分析是工程经济分析中的重要内容。

2微观经济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的关系

微观经济分析和宏观经济分析两者之间相互联系,既有共同之处,又有区别。

2.1共同点

1)评价目的相同:两者都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益。

2)评价基础相同:两者都是在完成需求预测、工程技术方案、资金筹措等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

3)计算期相同:两者都要计算包括建设期、运营期全过程的费用和效益。

2.2不同点

1)分析和评价的角度不同:微观经济分析是从项目本身考察项目的财务特征;宏观经济分析则是从国家的角度考察项目的经济特征。

2)采用的价格不同:微观经济分析采用的是现行价格,宏观经济分析采用的是影子价格。

3)主要参数不同:微观经济分析采用的是官方汇率,动态计算的折现率采用财务贴现率;国民经济采用的是影子价格,动态计算采用经济贴现率。

3公路工程经济评价常用方法

公路工程项目与一般的工程项目有相同的地方:都需要通过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严格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消耗一定的建筑材料形成固定建筑物。公路工程在经济性分析时,许多国家基本上还是借鉴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我国对公路工程项目的经济分析起步较晚,在公路工程的建设中,经济评价主要是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技术经济论证方法。

4工程经济分析的意义

时代的发展,使我国公路建设出现了新的特点,建设规模扩大了,投资增加了;公路建设项目作为一项高投入、高产出、高科技的大型建设项目,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等方面影响巨大。因此,要以认真严谨的态度对此进行经济分析,把有限的资源用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7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通过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同传统的国家统制职能必须由不同的职能机关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监督机关分别行使、实现一样,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作为因应市场经济而产生的国家职能,由法律授权政府或社会组织行使,如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作为部级事业单位,对金融资本市场进行独立监督、调控。不过,政府是法律授权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最重要的载体,政府依法行使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授予其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具体表现,而且不再是行政式的管理,更多表现为一种监管、一种积极的引导。国家以法律授权的方式选择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是因为政府具有比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更明显的优势:一方面政府机关设置健全,从中央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各种职能部门、机构能够有效地执行复杂的任务;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履盖面广、多层级的网络框架,对国民经济运行形成及时、有效的管理。同时,国家法律的执行素由行政机关来承担,对现实问题及时作出反应并不符合立法和司法的性质,因此,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以法律授权形式授权政府实现是一种必然选择。

    政府经济调节职能来源于法律授权,这意味着政府实现经济调节职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根据法律授权对市场经济运行生成的各种问题作出准确的回应并且提出解决方案,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经济调节的职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的定位和角色的转换,这是因为全能型政府职能模式使得政府习惯于以权力干预市场运行,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解决市场问题,由此可能导致政府在实现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存在严重的“越位”、“错位”和“缺位”现象,而且政府内设机构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效率不高等问题也严重制约市场机制效能的发挥,妨碍国家经济调节职能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国家对市场的经济调节职能只能是法律的执行者,这种定位决定了政府必须完成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角色转换。

    法治原则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职能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治理中的法治既区别于人治,也区别于法制。英国法学家洛克认为法治就是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法治的核心思想是要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因此,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同样,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人治的本质是“贤人政治”,即依靠领导人或统治者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治国方略、方式,具有随意专横的性质,政以言兴,也以言废,人治以权力为核心,轻视法律。法制虽然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泛指国家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法制既可能是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控制的人治之下的法制,但法治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权威,任何人均必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而且法治约束权力,尤其是对公共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约束,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在法律之内活动。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是因应市场经济而生的新型国家职能,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既反对权力干预市场运行,又需要权力纠正市场机制的外部性缺陷,需要政府运用权力纠正市场失灵。市场机制对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市场问题。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必须有所作为。市场机制作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调节机制,是价格、竞争、供求等市场因素在市场交换过程中相互制约与相互影响、自行调节经济运行的有机统一的系统,由价格机制、供求机制以及竞争机制构成,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唯利性和滞后性特点,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不完全竞争、不完全信息以及外部性、公共物品不充分等市场障碍或市场缺陷,市场失灵成为市场机制不可克服的矛盾。

    市场机制的内生性缺陷会直接导致资源配置失调、供求失衡、分配不均以及市场垄断等问题,进而扭曲国民经济整体运行。因此,微观领域的无序竞争和宏观领域的结构性失衡需要国家调节机制,即运用公权力,由“政府约束和指导”市场,调节宏观经济活动和规制、监管微观市场主体行为,限制“经济力量的自由运用”。

    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运行的法律限制

    政府调节或干预市场必须依法办事,这是法治经济的应有之义。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最根本的任务是制度供给,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公共政策和市场运行法律规则,确立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达成公开、公正、平等、有序、自由的竞争秩序。政府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其行使也必然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政府经济调节的理念限制

    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整体,微观经济涉及市场参加者及其经济行为,宏观经济则以国民经济运行为对象,表现为经济总量关系,主要是国民经济总供给、总需求以及总价格、总就业量等重要指标。宏观经济由不同的微观经济组成,微观经济运行受宏观经济指导。无论是宏观经济领域还是微观经济领域,完全依靠市场机制调节都会因市场固有的缺陷导致运行偏差,解决和处理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问题、克服市场机制的缺陷则是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根本任务。从理论上看,政府依法调节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分别采用“规制”和“调控”的不同思路和理念。

    规制即规范、制约,是规定、制度的动态表现。简言之,规制就是以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是一个具体化、范畴化、目的化的动作概念。微观规制就是政府依法对参与市场运行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干预。对于微观市场而言,只有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和规范,才能克服不同市场主体在利益最大化驱使下多元利益与市场秩序的冲突,才能建立一个统一行为规则、统一评判标准的平等、公平、公正、开放、自由的市场。因此,政府对微观市场采用“规制”的干预理念是对微观市场结构、特征理性分析的结果,其目的在于弥补和治理市场机制缺陷,规范和矫正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确保市场竞争机制的良性运行。微观规制通过对市场主体准入、退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持的规范,实现政府与市场运行的最直接的接触。

    调控即调节、控制,是一种综合化、系统化和间接化的行为方式。宏观调控是政府为促进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对宏观经济运行所为的经济总量调节和控制。政府对宏观经济领域采用调控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宏观经济利益主体多元而复杂、对象广泛全面而又不确定、内容抽象而又不断变动等特征的理解和把握,体现了国家作为保障社会政治经济安全的公共利益代表者的高度责任心,也体现了政府在驾驭市场全局性问题上的独特优势和能力。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运用计划、财政、货币和产业等调节工具,平衡经济波动和促进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政府对市场调节采取不同的“规制”和“调控”理念,在根本上是由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所存在的质的差异性决定的。政府为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在微观经济领域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禁止或强制要求市场主体行为,因此,规制是国家强权力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对清除市场机制的“毒瘤”、“赘肉”具有“速效”、“强硬”的功能,留给市场主体选择的余地较小;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却只能以间接的倡导、鼓励和利益诱导等方式,引导和促进各种利益主体的市场主体行为,达成实现整体经济战略、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目的,调控的特质决定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柔性属性。

    (二)政府经济调节的权力限制

    政府干预市场的正当性在于市场需要,但政府干预同样面临失灵的危险。古典政治学家从政府的本质出发普遍认为政府源于人民的公意达成和公意授权,人们通过一定的契约关系建立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并认为政府以保护私有财产为目的,因此,政府是社会性的,没有自己的利益。但现代经济学家从“经济人”概念出发,把政府当作追求经济利益的个体看待,认为最大化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基本属性。不仅构成政府的官员有自己的私利,而且政府也有自身的利益,政府自利性弱化了政府的自我控制能力,政府在自利性驱使下的非理性行为最终导致产生政府失灵的危险。这是因为政府权力不仅仅是一种能量,而且也是一种动量,富有扩张性、侵略性和进犯性。

    政府依法获得调节市场的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由此政府也承担了法律设定的积极作为和有效作为的义务。与权力是一种强势的政治资源截然相反,义务是一种负荷、一种负担,义务的先天特质具有劳务性、公务性和服务性,是一种不受欢迎的压力。权力与义务的各自特质决定了政府的选择偏好。从自利的动机出发,政府及其公职人员面对权力与义务的选择,最优的理性行为是努力实现自身公共权力的最大化,同时尽力将其依法承担的公共义务最小化,即尽可能逃避或推卸公共义务。政府及其官员对公共权力与义务的不同偏好决定了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时,必然存在缺位、越位或错位的现象①,“法律、习惯、传统、道德教育这些设计出来和演化形成以限制或控制这些短期私利的做法”。

    为克服政府失灵,防止政府实现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过程中肆意干预市场或者怠于履行其市场规制、宏观调控职责,必须强化政府宏观调控权与微观规制权的法律限制。从经济法实践看,授权本身即构成政府权力的法律限制,因为在法治时代政府活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均不得作为。经济法在授权政府履行国家经济调节职能、行使宏观调控权和微观规制权的同时,也明确设定政府的法律义务,明确政府权力行使的条件、程序和方式、方法。以《价格法》为例,政府对市场价格的规制大多属于常规性规制,但《价格法》第30条至第32条对政府非常规的市场价格干预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即当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显着上涨或者有可能显着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措施;在据以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职责、认定标准、调查程序、调查措施、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的法律限制。

第8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风险综合度量;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8-0077-02

一、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指标体系的构建

二、区域金融风险指标体系的综合度量

1.指标警戒值及赋值。确定指标体系后,就要对每一个指标确定界限,每个不同的指标的警戒线是不一样的。当某个指标的数值超过警戒线时,预警体系就发出了信号。当然警戒线是有一定安全幅度的,增减幅度需要根据具体指标和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需要参考该地区的历史数据和专家的意见,但是有些指标是国际公认的预警界限标准。对于没有国际公认标准的指标,就需要参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历史数据,稳定期和不稳定期的各种数据以及文献资料来综合分析测定。

2.指标的权重计算。综合度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确定对指标体系的权重计算。指标权重的计算有多种方法本文将采用层次分析方法(AHP)对指标的权重进行计算。鉴于篇幅有限,本文省去了AHP法的具体算法,最后计算出的权重(见下页表2)。

3.预警区间的确定。为了能够准确显著的预测区域金融风险,本文设置了五种预警状态。这五种状态为:安全、基本安全、轻度风险、风险和严重风险。在这个基础上本文又设置了相应的五种度量区间,方便后面的数据处理,解决各个指标风险的统一度量问题,赋予各个风险状态对应的数值区间,并且规定了上下限。具体各个指标安全区间的分类(见下页表2)。

4.指标数据的综合度量。(1)指标数据的标准化处理。数据处理是为了方便反映风险的程度,将指标值映射为标准一致的分数值。因为每个指标的性质不同,反映的内容不同,所以反映的大小区间不同。有些指标是越大越好的正指标,有些是越小越好的逆指标,还有些指标是属于适度性指标。因此需要对指标进行标准化的处理,以反映区域金融风险程度的高低。本文采用映射法将指标值映射为统一的分数值。做法如下:首先,已经统一地设置不同风险状态以及其分数上、下限和风险区间,然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中的相对位置,按照相同的比例映射到分数上限和下限的对应位置。(2)综合度量计算。将指标值映射为分数值后,要对分数进行综合处理,用数学模型度量和科学的方法,计算出各部分的综合分数,确定其风险程度,才能对区域金融的总体风险水平作出准确的评判。

宏观预警指标体系M主要由上述10个指标确定,记为X=(x1,x2,…,x10),M是X的函数。M=wi•xi(i=1,2,…,10)①。其中,M(x)是有x确定的区域宏观影响因素指标的综合风险度,Wi,Xi分别是区域金融风险宏观影响因素的组合权重和映射分数值。

相类似的,区域微观影响因素对区域金融风险的贡献可以用公式表示为: N=wj•yj(j=1,2,…,7)②,其中,N(y)是由y确定的区域微观影响因素指标的综合风险度,wj,yj分别为区域金融风险微观影响因素指标的组合权重和映射分数值。

然后就可以计算出整个经济系统的金融风险程度综合分数了,从而可以确定整个金融风险的程度。整个金融风险程度的综合分数为:T=w1•M+w2•N,其中w1,w2为宏观影响因素和微观影响因素的权重。鉴于在整个区域经济中,宏观经济形势的作用要大于微观经济,因此本文将其权重设定为0.6和0.4。即可以将公式记为:

T(x,y)=0.6M(x)+0.4N(y)

=0.6wi•xi+0.4wj•yj (i=1,2,…,10;j=1,2,…,7)③

T(x,y)是区域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综合风险度。其取值在0~100之间。根据公式算出的数值可以检测区域金融风险总体的大小 [3]。

三、区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证分析

(一) 数据模型的计算

1.宏观金融风险因素指标的计算值。通过查阅江苏省统计局网站电子统计年鉴2009版,并对数据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整理计算得出分数值(见表3):

表3宏观金融风险因素指标计算值

2.微观金融风险因素指标计算值。同表3的方法进行指标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得出表4中的微观金融风险因素指标的数值。

表4 微观金融风险因素指标计算值

(二)江苏省区域金融风险的综合计算

根据式①和②,分别计算得 M(x)=28.66,N(y)=19.49。根据式③,计算得24.99。可以看出,2008年江苏省总体区域金融风险处于基本安全区间内,经济发展比较稳健,整体运行状态良好。

参考文献:

[1]崔艳娟,张凤海,徐晓飞.区域性金融危机预警体系的构建与检验[J].商业研究,2008,(11):200-201.

第9篇: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管制;规制;监管;干预;调控;市场监管法;市场规制法

1管制、规制与监管

管制、规制与监管都是英文“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对于日本学者的著述倾向于将它译为规制,如金泽良雄在《经济法概论》一书中第一编第四章所谈及的问题就是“经济法中的规制”,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等。对于英美学者的著述则更倾向于使用管制,如丹尼尔•史普博的著作是《管制与市场》,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等。而在国内的经济学著述中,管制与规制的运用也无统一的规范,如王俊豪所著《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马昕等所著《管制经济学》,谢地所著《政府规制经济学》,王雅莉所著《公共规制经济学》,张维迎的《管制与信誉》等。在经济法学著述中,结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学者们大多数使用的是市场规制,如漆多俊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第十章所述内容即是“市场规制法原理与制度体系”,监管在经济学领域很少见,但是在法学领域,有的学者将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为微观经济法范畴,是干预市场微观领域的不同手段。如卢炯星认为,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行为规制法同属于微观经济法范畴,但两者却各有不同。有的学者认为,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规制与监管并无本质区别,既包括与此相关的政策,也包括为实施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有学者认为:管制原意是指有系统地进行管理和节制,并含有规则、法律和命令的基本含义,通常理解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限制,要比监管的范围大的多,监管只是管制的一种,是从维护安全,降低风险角度进行的管制。管制与规制并无不同,只是“regulation”的不同翻译而已,无论管制更多的适用于政策性讨论也好,规制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也好,这些区别对于实质性研究并无意义,因此我们的研究重点不应该是刻意追求到底是该用规制还是用管制,而是应当着眼于经济运行的整体来掌握适用的范围以及与其他经济管理方法的区别。

1.1管制(规制)的性质

丹尼尔•耶金在他的一书《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中》写到的管制(规制)在战前与战后被接受的程度和内容有非常大的差别,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查看了相关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战前的管制(规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管制,政府的手伸向市场的各个微观领域,因此它指的是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直接监督和管理。而凯恩斯主义则将政府从微观拉向宏观,主张管理总体经济而不是具体的市场运作。因此,凯恩斯主义被赋予了另外一种名称“政府干预”,用与区分政府管制(规制)。丹尼尔•史普博认为管制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者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者特殊行为。金泽良雄认为规制可以理解为是对于一定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秩序,而起到限制的作用,经济法规制的对象就是经济生活涉及到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循环的全部过程,并包括与此有关的金融、运输等。维斯卡西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我国学者王俊豪则将管制定义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管制者(机构),依照一定的法规对被管制者(主要是企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因此,管制(规制)的性质是对微观经济领域和主体的干预。

1.2监管及市场监管法

监管,有学者将其解释为监督和管理,但其并不是监督和管理的内涵的简单相加,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国内也有学者认为:监管就是由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被监管者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的活动。卢炯星给监管下了这样一个定义:监管就是市场运作的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为目的,政府对市场经济行为的干预和干涉,或者说,监管就是政府根据法律制定与执行规章的行为,因此,市场监管就是监管主体制定各类市场的行为规则,并通过执行这些行为规则来减少市场失灵、构建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监管法作为经济法需要研究的一个新兴领域,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与市场的矛盾不断加深,而逐渐进入法学家们的研究视野中。目前学界关于此方面系统化、专门化的研究不多。但是,市场监管法在微观经济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市场在运行过程中,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市场监管法不仅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运营的准则,也是市场监管主体依法监督、持续审慎监管、有效监管的依据,对于保障市场的安全与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有效的竞争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市场监管法进行研究的学者们一致认为,它是属于经济法,而且应当是经济法的独立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虽然都是调节微观经济的法律,但是作用的领域却各不相同。经济法学界注意力普遍集中在体现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宏观调控法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微观市场规制法,对于市场监管法很少提及,这在各个法学著述中可以发现大多学者将经济法的内容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如漆多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学》,邱本的《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等。有的则用市场规制法包含了市场监管法,但是对于两种微观领域的调控措施又没能很好的协调两者的差异。在研究微观经济立法时,没有必要区别市场规制与市场监管,因为微观经济活动的配置应该交给市场,政府只是在市场失灵时的一个次优选择,所以微观经济领域的立法就应该本着少管,间接管理的原则。当需要管理一项经济事务时,根本不用区别是规制范畴还是监管范畴,我们的着眼点应该是什么时候管以及如何管的问题。

2干预与调控

干预一词在国家与市场的博弈过程中似乎历来就被视为国家或者政府的一项权力,在读了丹尼尔•耶金的《制高点——重建现代政府与市场之争》一书后发现,在英美国家,管制与干预有过一次巧妙的交锋,而分水岭就是1929年的经济危机。此后大多数文献都使用的是干预,以区分危机前的管制。探究其中的原因,是凯恩斯和他的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引起的变化。众所周知,经济危机后,美国民众强烈呼吁政府出来“主持大局”,他们一方面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利用自己的权力增加就业、降低通货膨胀、恢复市场等,而另一方面,特别是曾经一度控制市场的资本家们,害怕政府的介入会影响到他们的活力和发展,不想再回到20世纪初那种被管制的时代,更不需要一个什么都管的政府。因此,在这种踌躇中,管制逐渐淡出美国人民的经济生活,政府发现他们试图再次激活管制的计划有些力不从心。调控一词在西方很少被使用,而在我国的经济学和经济法学领域被使用的频率很高,特别是当与另外一个词——宏观一起使用时,就构成了通说认为的国家调整经济的两大手段之一,即宏观调控。调控与上述的干预在特定语境下有着同样的内涵,就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

2.1干预

即使是对政府干预最具权威性的斯蒂格利茨的著作《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也没有对干预一词进行解释。但是他有一段形象的描绘来说明政府干预是对的,这对于理解干预有一定帮助:保险公司不能完全区分高风险与低风险的客户,对同样巨额财产保险收同样的保险费吸引的往往是高风险的客户,低风险的家庭买保险的可能性比较小。有那么多高风险客户,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巨大,所以公司进行“干预”限定保险范围,不让人们想保多少就保多少,这样做可以激励人们安装防火系统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来降低火灾风险。又如劳资关系,纯市场体系,假定雇主掌握每个雇员的大量信息,那就可以经常调整工资以便使每个人生产出最多的产品,偷懒的工资少于勤快的。但是雇主并不掌握所有这些情况,所以走捷径采取某些“干预”,如补贴午餐费,以提高积极性从而提高平均生产效率。从中文词义来讲干预的意思是过问别人的事情。干预是一种外在力量的影响,市场有着自身的运作机制如供求机制、价格机制、价值规律等,政府对其进行干预的确是一种外来权力的干涉,相对于政府来说,市场的确是“别人的事情”。在看看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发展历史,由于过度的竞争导致垄断妨碍了自由的市场环境,于是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先有市场和市场失灵从而产生了经济法。这也足以说明,在私有制度国家,使用干预一词是非常的贴切,虽然即使学者们也没有做如此的区分,如马克•波尔曼在他的文章《美国联邦政府的历史演变与国家的经济角色》中谈到19世纪末政府的经济政策时使用的是:干预的加强,并没有使用当时流行的词语管制。在国家与市场不断协调的今天,用干预来表示宏观领域的调节,用管制来表示微观领域的管理更加符合经济发展的方向。

2.2宏观调控

漆多俊给宏观调控的定义是:国家用以调节经济的各种引导促进方式发达并形成系统后的综合体现,是国家运用引导促进系统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国家从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角度,运用国家计划、经济政策和各种调节手段,引导和促进社会经济活动,以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和发展。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由于国家经济调节的本质是宏观和总体的,作为国家调节基本方式之一,国家所运用的引导促进方式也主要是对社会经济宏观和总体上的引导和促进。国家引导促进的主要着眼点和目的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总体运行,所实施的措施重在影响社会经济的全局,而不仅仅触及某些局部和个体。宏观调控的作用方式具有指导性,并非强制干预或者直接参加经营活动,而是按照宏观规划目标和方向,给社会经济活动者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服务,引导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调控本身具有内在力量自发作用于外在的意思,中国政府相对于中国的市场经济来说是一个内部的力量,是政府建立了市场,并且运用自身的权力来规范市场运行。可以说是自己建立自己管理。因此用调控代替干预来说明政府在宏观领域的调节更加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历史和国情。

3我国的选择——以规制(监管)为重心的探索

中国经济政策的选择和发展方向以及经济法的制定,应当有自己的特点,不能一味的效仿英美国家或者采用单一的手段,而应该是:立足宏观调控,微观领域重在研究哪些规制(监管)是现阶段必须但是长远要“退出”的,哪些无论是现阶段和长远都要“退出”的,哪些现阶段很“弱”而长远需要加强的,哪些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并且完善和发展宏观调控法、以及市场规制(监管)法,明确二者的界限,发现二者的联系,从而能够灵活的运用于实践当中。

在研究经济立法时,我们要有这样一个逻辑起点:具体的政府市场经济活动和经济立法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徐杰老师用了一个很贴切的词语——互动。首先要考虑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变化是如何影响法律体系的建构和运转,其次是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又是如何影响政府管理经济秩序的形成。在经济立法研究过程中,应当把政府规制(监管)视为研究的重心,这不仅因为宏观调控的理论研究远远丰富于对微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更重要的是,政府规制(监管)是直接作用于各个市场主体和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旦政策有所偏差,市场参与者将是最直接的受害者。微观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是主导,所以对于市场规制(监管)的研究更侧重于个案的分析。我国有着很深的计划经济传统,如何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过渡到现代市场经济中的规制(监管),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规制(监管)确实应当成为经济法研究重心的深刻的体制原因。

有了这样一个逻辑起点,我们的研究应该遵循这样的逻辑不断深入:(1)国家规制(监管)市场经济的度;(2)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如何影响经济立法;(3)我国经济法应该有怎样一种体系框架。

3.1确定政府规制(监管)的度

理论界对于这方面的研究从来就没有间断过,可是并没有太大的突破,因为面对千变万化的市场活动,要作一个定量分析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这个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受许多因素影响下,不断维持这一种动态平衡。

3.2规制(监管)程度对经济立法的影响

法律规范对政府规制(监管)权限的界定以及对政府取得、行使规制(监管)权程序的规定,在加大了政府管制成本的同时,又对政府管理活动形成了监督,因此在防止政府过度规制(监管)或者滥用规制(监管)权方面具有提高政府管理效益的作用。但是由于政府规制(监管)要发挥作用主要还是依赖政府机构主动行使权利如处罚权,因此规制(监管)的效率又会因这一制度安排而降低,在这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政府规制(监管)失败。因此,我国经济立法应当一方面加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防止权力寻租的出现如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调整范围,另一方面在一个个具体经济法律关系中努力发掘传统法律救济的资源,关注行政处罚、私人诉讼以及公益诉讼等多种救济手段的有效结合。

3.3我国政府规制(监管)发展前景

在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放松经济性规制,加强社会性规制。笔者认为,加强社会性管制是不置可否的,因为社会性管制涉及劳动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方面,这些都是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所以加强社会性规制(监管)是增加社会福利的有效途径。对于经济性规制(监管)是要放松还是加强,可以从事情的本原即政府规制(监管)的原因来入手,分析是否需要管制、管制多少的问题。当一项经济活动需要政府干预的成本大于收益,或者政府干预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的,那么在此领域就可以放松规制(监管)或者让政府放手而完全交给市场。在有些领域,并不是一概而论是放松规制(监管)还是加强规制(监管),应当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来考虑。例如,电信行业属于自然垄断行业,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由于存在定价悖论、效率悖论、负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缺陷,所以现阶段政府进行规制(监管)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随着中国加入WTO,电信市场的开放势在必行,允许国内外新企业进入,强化市场竞争力量对经济效率的刺激作用,从而使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成为一种普遍规律。电信行业是一个需求弹性很小的领域,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电信市场的放松规制(监管)是一个慢慢放手的渐进过程。

参考文献

[1]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2]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吴弘.市场监管法的基本理论问题[J].经济法论丛,2006,(5):29.

[4]丹尼尔•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1999.

[5]金泽良雄,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6]王俊豪.政府管制经济学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7]卢炯星.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法若干理论研究[J].经济法论丛,2006,(5):2830.

[8]现代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