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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精选(九篇)

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

第1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摘 要:本文主要简单的介绍了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研究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通过对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来探讨提高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水平的有效措施,以保障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质量。据此,有利于提升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水平,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效率,充分应用企业资源,推动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效益最大化。

关键词 :企业固定资产 内部控制 有效措施 效益最大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其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加强对企业经营的管理,以促进企业的现代化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下,企业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控制,做好内部审计工作,以此来提高企业内部凝聚力,促进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是企业现代化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容忽视。在实施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过程中,企业应当转变传统的管理模式,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以保障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有效性,推动企业经营的稳定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一、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

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本费用,充分利用企业的现金资源,能够保障企业所搜集的会计信息具有真实性,以为企业领导者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有利于保障企业固定资产的完整性,避免企业固定资产的流失,优化企业资源配置,从而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二、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相关内容

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为企业提供更为准确和真实的会计信息,以此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其目标在于提高企业业务处理水平,做好财务会计记录,使其更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科学的固定资产预算方案,规范固定资产采购业务流程,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做好固定资产报废工作等。

三、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在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中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其问题主要在于:第一,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并未意识到加强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没有明确企业固定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重要目的和意义,以至于在管理过程中缺乏监督,在实施内部控制工作的时候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第二,企业并未重视固定资产内部管理的过程,管理力度不够,不具备完善的预算管理制度,以至于其在开展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工作的时候无据可依、无章可循,整个内部控制工作有些混乱;第三,企业并未建立健全的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监督体系,缺乏科学的员工绩效考核制度,以至于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效率不高。

四、提高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水平的有效措施

(一)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控制的重视程度

为了保障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效果,则应当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明确实施高效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以保障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企业为寻求发展,就必须合理使用资金,将所投入的资金有效的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中,因而企业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要转变企业领导者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的态度,使其能够加强对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并且以企业战略发展目标为依据,来实施具有针对性的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方式,从而确保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的质量。要贯彻落实企业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大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力度,从而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

(二)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过程性管理

在实施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的时候,一定要重视管理的过程性。在管理过程中,要全面把握企业的发展状况,了解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开展情形,以此来制定相适应的、完善的企业固定资产预算管理制度。在管理企业固定资产的时候,一定要先展开有效的市场调查,做好企业预算编制,从而确保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严格按照所通过的计划书来实施投资活动,以有效地管理企业固定资产。另外,要规范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程序,以此保障所开展的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工作符合企业发展要求,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将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管理人员身上,增强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使其更投入于管理工作中,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的企业固定资产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提高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水平,则必须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实施高质量的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工作。要制定完善的员工考核机制,设置奖惩制度,以规范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果。在进行绩效考核的过程中,一定要以企业的经营目标为主,要能够推动企业稳定而健康的发展。

结束语

企业固定资产指的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生产资料,是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元素,具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传统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企业经营发展的需求,应当采用全新的管理方式,以实现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效益最大化。在实施高效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来执行,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体系,遵循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将管理活动贯穿于整个企业固定资产中。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实际状况,来制定有效的管理方案,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效率,从而达到预期的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林莉. 浅谈公司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问题与对策[J]. 低碳世界,2014,11:200-201.

[2]刘青. 关于加强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及管理的几点思考[J]. 中国外资,2013,07:181.

[3]徐玄才. 浅谈供水企业固定资产内部控制的实施[J]. 城市公用事业,2013,02:51-53+60.

第2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知识蕊含于人力资本与科技中,向来处于经济发辰的核心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具有前所木有的高度价值,而知识管理则是促进组织竞争力与永续发展的核心要素。本文从知识管理的墓本汤义及重要性出发,对知识管理的相关理论进行详细杭理,在此基拙上,最终提出开展知识管理的流程与框架,在知识经济的今天,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现今产业趋势已经转化为知识导向,企业的主要获利能力不再取决于有形资本,而是决定于对知识等无形资产的收集与利用能力,所以知识管理已经成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一环。

1知识管理的基本涵义

知识管理是在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管理思潮。关于知识管理的涵义,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个:卡尔·费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就是运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是为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提供的新途径”。马斯(masie)认为,知识管理是一个系统地发现、选择、组织、过滤和表述信息的过程,目的是改善雇员对待特定问题的理解。uanlei l. uleary认为,“知识管理是将组织可得到各种来源的信息转化为知识,并将知识与人联系起来的过程。知识管理是对知识进行正式的管理,以便于知识的产生、获取和重新利用”。“知识管理”之父达文·波特认为知识管理的关键涵义在于:在充分肯定知识对企业价值的基础上,通过特定的信息技术,创造一种环境让每位职员能获取、共享、使用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知识信息以形成个人知识,并支持、鼓励个人将知识应用、整合到组织产品和服务中去,最终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对市场反应速度的管理理论和实践。

通过以上学术界比较流行的关于知识管理涵义的理解,笔者认为,知识管理是为创造、储存与运用知识以促进组织绩效的过程。知识管理是促使人们的内隐知识外显化的过程,以在组织中有效的运用知识的效能。

2开展知识管理的重要意义

知识在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源于企业所拥有的知识,知识是创造企业核心竞争优势的基础。由知识的沉淀形成的知识资本管理与核心竞争力的关系极为密切,知识的任意组成部分对企业核心能力各个方面都产生影响,同时,核心竞争力变化也会影响知识资本管理能力。

在此影响过程中,每一种影响都会在内部产生相互影响,如关系资本管理的改变,会影响人力资本管理与组织资本管理。所以,知识资本管理与核心竞争力的要素之管理间是相互影响的系统。

3高科技研究所开展知识管理的重要意义

高科技研究所作为高科技企业的典型代表,具体来讲,知识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和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知识经济的生命力和灵魂在于创新。在以技术迅速变化和产品周期不断缩短为特征的知识经济环境中,创新是保持长久竞争优势的主要源泉。为此必须经常鼓励和培育新思想、新主张,最大限度地把企业员工聚集到献计献策和通力合作的活动中来,共同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把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作为知识管理的一个关键目标。(2)增强企业的洞察力和反应能力。由于洞察力已成为企业经营成败的首要变量,所以是企业知识管理的目标之一。在信息不完全和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准确地洞见未来,既要良好的判断力,又要有敏锐的预见力,而判断力和预见力就是存在于人的头脑中和经验中的无形智力资产。(3)提高企业效率。知识管理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通过努力获取和共享最好的经验以及可重复使用的知识资产,缩短作业时间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劳动。(4)提高企业员工技能。一个企业要保持竞争力,就必须提高现有员工和新雇用员工的技能素质和知识水平。(5)实现企业知识资产价值。知识资源是企业最宝贵的资源,企业必须切实运用知识资产管理的体系与方法来管理知识资源,盘活企业知识资产存量,并实现知识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而大大改善企业的资产结构,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4开展知识管理的流程与架构

如何适当的建立知识管理系统,进而有效的管理知识,是当前各类组织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企业要成功导入知识管理,必须掌握几个关键因素。

(1)如何建立将内隐知识转换为外显知识的机制。

(2)如何建立主动让员工愿意主动分享知识的机制。

(3)如何建立完整的企业智库中心,其中应包括实体知识社群与虚拟知识社群。

(4)如何建立学习型组织,让企业以智慧型的决策创新品质,创造价值。

(5)如何建立完整的知识传递(分享)机制,即企业内部之知识传递(intra knowledge)、企业与网路间之知识传递(inter knowledge),以及企业与企业间之知识传递(extra knowledge) 。

无论企业导人知识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多少文化差异或策略差异,掌握知识管理的核心流程,并且_清楚每个流程的执行关键,对于知识管理的导人结果便不致产生偏差。

(1)知识创造:知识创新的源头并非仅局限在企亚内部,企业应建立一个广纳企业内部、企业间以及企业外部知识来源的机制。

(2)知识分类与储存:知识由内隐到外显的引导过程中,不应将外显知识仅局限在文件档案的储存与管理,应包括个人的核心专长,如训练、著作、专利、证照的储存,也应包括将思考化成文字的知识社群机制。而文件档案,也不应只是文字档案,尚应包括简报档、影像档、声音档、图形档等。

(3)知识分享:知识经过大量传播后,才易产生价值,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开放性的线上学习与知识传播机制。

(4)知识更新:建立能让宝贵的经验与知识不断更新的企业智库和知识顾问团队,是企业永保知识鲜活的重要机制。

(5)知识价值:透过专业的知识行销,将知识分享给有需要的个人或企业,才能让知识的价值真正产生,进而协助企业创造知识利润。

知识管理的导人,必须充分结合最新的资讯科技应用,同时为了迅速协助企业取得竞争优势,运用虚拟团队运作与资源整合,将可让企业在最短时间取得最专业的趋势领导地位。

第3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电网 废旧物质 管理 对策

一、前言

近年来,为跟上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脚步,国家电网提出了建设坚强电网、智能电网与安全电网的要求,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电网改造。随之而来,产生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如配电线路材料、变压器、自动化设备等。虽然这些物资的整体功能丧失或者功能落后,但其部分零件仍然有利用价值。长期以来,企业管理层对于废旧物资管理的意识薄弱,这就影响了物资的二次利用,容易造成物资的浪费,甚至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不符合国家环保节能的要求。本文对废旧管理的意义及现状进行了分析,以提高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意识,并针对目前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这对完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提高企业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率有重要意义。

二、电网废旧物资管理的意义

(一)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

随着科学技术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电力的安全及智能化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趋势,电网企业对电网运行系统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造,并对相关电力设备进行了更新或淘汰。在有限的资金预算的背景下,如何保证电网资源最优化配置,实现企业效益最大,成为电网企业生产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难题。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实现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实现了社会对企业高效节能的要求。

(二)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废旧物资是指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积压物资及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有回收价值的各类物资。废旧物资在后续的建设中依然有使用价值,属于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如果对其管理不当,尤其是小体积物资,就会造成废旧物资损坏或丢失,从而造成公司资产的流失。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三)加速企业资金流转

废旧物资本质上属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处理,就会造成对公司资金的占用。对于那些对本公司没有使用价值的物资,秉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废旧物资进行拍卖,可以使固定资产转化为资金,从而加速企业资金回流。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缓急企业的财政压力。

(四)实现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重要环节

精益化管理是现代企业新的管理组织方式,通过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企业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谋求经济效益。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考虑在用设施、设备的最优配置,而且要考虑废旧物资的二次利用。如果可以建立一套完整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对废旧物资的产生、处理、使用等各个环节做出详细的规定,形成一套标准流程,不仅可以避免企业对资源的浪费,而且可以避免企业的盲目采购。

三、电网废旧物资管理现状

(一)企业管理层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处理生产供应链的终端,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不能直接反应出来,因而常常被企业管理层忽视。这就导致了大量的可以回收利用的物资不能得到再次利用,那些被回收的物资也由于仓库管理不当,造成最终损坏而无法再次利用。因此,企业领导层的重视是实现废旧物资管理的首要前提。

(二)缺乏废旧物资管理体系,职责不清

缺乏完整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是导致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生产部门与废旧物资管理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顺畅,废旧物质管理部不了解生产部门的物资使用情况及报废情况,生产部门不清楚废旧物资的报废流程,这就使废旧物资不能得到及时的鉴定、登记、入库。另外,由于对废旧物资管理的职责分工不明确,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从而使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三)对废旧物资管理的监察力度不够

电网企业的电力设施、设备等物资数量庞大,且物资更新速度比较快,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废旧物资。但由于对废旧物资管理的账务管理不规范,缺乏一套科学的废旧物资上报制度,监督部门往往是走程序式的监察。这就导致了废旧物资申报、入库、保管上的一些问题,如设备没有到使用寿命被提前申请更换,入库程序不规范导致登记资料不完善,保管方式不对造成物资损坏浪费。有的企业私自将废旧物资收入截留作为账外账,甚至酿成“小金库”事件。

(四)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不及时

在电网企业产生废旧物资时,由于生产部门与废旧物资处理部门之间信息不通畅,不能第一事件派人到现场对废旧物资进行监督处理,这就严重影响了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环节。有的废旧物资虽然被运送到指定现场,但由于保管方式不符合规范,以及其他各种外来因素,造成废旧物资的实际二次利用率过低。

(五)对废旧物资的处置方式不完善

电网企业的废旧物资一般由物资部门在国家电网废旧物资拍卖平台上统一进行拍卖,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废旧物资无法完全公开透明地进行拍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损失。拍卖成功后,财务部门不能对废旧物资账款回收情况进行跟踪,造成回款不及时,记账滞后,最终导致财务报告未能真实反映该项经济业务,从而给企带来利益损失。

四、电网废旧物资管理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电力企业建设改造项目的增多,电力企业越来越意识到合理的废旧物资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潜力,建立一个完善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目前电网废旧物资管理依然存在很多不足。随着科学技术尤其是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企业进行废旧物资管理提供了很多便利。针对目前电网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一)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从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入手,对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首先要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从现场拆除到安装再次利用,都要明确责任主体。其次要制订《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审计管理办法》,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处置等的监督,实现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产生、入库程序

规范废旧物资产生、入库、保管各个环节的流程,有利于提高废旧物资管理效率。物资使用前要对物资的使用寿命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废旧物资回收标准,使用期间要对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更新,严格审批物资更新、报废申请,对于企业可再次利用的物资要登记入库,不可再次利用的物资及时处理。废旧物资入库时要遵守严格的入库登记手续,要对入库时间、数量、型号、完整性以及备注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三)完善废旧物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管理系统,一方面可以提高废旧物资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废旧物资的产生、处置整个过程实行监控。在废旧物资管理系统中详细登记废旧物资的相关信息,如名称、型号、数量、入库时间、存放地点,是否可再次利用等,这样就可以监督企业对不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及时进行处理,对那些在有限时间内没有被利用的也要及时进行处理。

(四)建立联合监督机制来加强废旧物资管理

为发挥物资管理部门对废旧物资的跟踪与监督机制作用,处理利用废旧物资管理系统进行跟踪外,还要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内的废旧物资进行盘点。在不定期盘点过程中,可以随机针对部分物资进行盘点;而在定期盘点过程中,应对全部物资进行盘点。此外,在盘点过程中要发挥财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与物资管理部门联合盘点或单独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与废旧物资管理系统显示的库存物资以及废旧物资的类型、数量进行核对。如果在盘点中出现盘亏现象,就要发挥考核机制作用,对物资管理部门相应的责任人予以惩罚。通过发挥部门联合监督、物资盘点、惩罚机制等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废旧物资处置的激励机制

废旧物资处置要坚持“先处置,后变卖”的原则,对于可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对于不能利用需要报废的物资,要采用公开招聘或拍卖方式进行处理。但由于废旧物资再利用环节的各项费用支出、废旧物资利用价格很难确定,废旧物资物资维修鉴定、保管费用支付主体不明确等原因,造成废旧物资处置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废旧物资管理激励机制,对废旧物资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到人,将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废旧物资内部控制管理相结合,提高员工为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做贡献的积极性。

(六)建立废旧物资管理指标评价体系。

要对废旧物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首先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废旧物资管理指标评价体系。指标体系不仅要考虑废旧物资处置中的再利用及报废情况,同时要对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总体效益进行评价。通过建立相应的评价模型,对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量化计算,合理规划配置可利用的废旧物资。在跟踪废旧物资利用情况时,要在评价中引入安全质量风险的因素,对于关键性的项目要尽量避免使用回收物资。

(七)加强废旧物资的财务管理

对于不能回收利用的物资,电网企业一般定期组织进行公开竞拍。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废旧物资拍卖细则和流程,防止竞买人串标、恶意压价、扰乱拍卖活动等行为。对于便于废旧物资的财务管理,要建立专用的废旧物资管理账户。竞拍成功后,财务处要及时将拍卖款入账,物资管理部门盘点的情况要及时向财务部门报备,做到账实相符。

五、结论

废旧物资管理的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它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完善,形成一个全面的废旧物资管理体系。本文首先对废旧物资管理对企业的重要性进行了论述;接着指出了电网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目前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主要包括加强企业内控控制管理、建立完善的废旧物资管理流程、完善废旧物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废旧物资处置的激励机制等。电网企业在处理废旧物资时,要正式自己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认清废旧物资管理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对社会的环保效益,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实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以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于慧.试论电力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意义[J].现代经济信息,2012,(24).

[2]王煦.电力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管理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23).

第4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本文就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国外较先进应用经验,对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发现和预防提出了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务风险 预防措施 对策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市场化、国际化、信息化及科技的迅速发展增加了环境的变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不断增大可能性,而企业的财务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存在财务风险是难免的,关键是如何了解风险的起因,加强防范,使自身处于不败之地。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的存在,无疑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进行研究、控制,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简述

所谓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财务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决策理论学家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这是风险的狭义定义。日本学者龟井利明认为,风险不只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而且还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认为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它既可能给活动主体带来威胁,也可能带来机会,这就是广义风险的概念。财务风险是企业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者对财务风险只有采取有效措施来降低风险,而不可能完全消除风险。

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内容包括:筹资风险、利率风险、投资风险、资金回收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资本运营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等。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

企业财务风险的影响因素诸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内部的原因。而且不同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它的内部原因主要包括筹资规模不当、资金来源结构不当、筹资方式不当。外部原因主要有市场风险、利率变动及物价风险。企业出现资金流的断裂导致企业失败,只是直接问题的反应,实质上是企业缺乏财务风险防范能力。

1、企业资本结构、资产管理不合理。资本结构是企业融资的结果,不合理的负债融资不但解决不了企业的资金问题还可能加大企业的负债。资产管理有流动资产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的管理。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流动资产管理不合理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资金利用率低。对于闲置的资金只是存在账户中,没有合理运作,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对于运作的资金,却存在操控不足的现象,投资风险较大。二是无偿占用资金多。而对于固定资产购置随意性大、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合理、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对于固定处置不善都是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对资产管理不合理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发财务风险。

2、企业没有树立良好的风险评估系统。各种不同的企业每时每刻面对的风险都是不相同的,企业无时无刻都在发展和变化,风险也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成长发生着变化。企业没有良好的风险评估系统无论是对于一个正在成长或者是刚起步的企业都是一个不好的发展趋势。

3、企业财务人员风险意识落后。财务人员尚未树立时间价值、风险价值、边际机会成本等科学概念,反映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就是未能确立起最优化思想;在财务风险管理中,不权衡资本成本,不考虑资本结构,投资时不测算风险报酬,不分析现金流量,会计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因而使得财务风险预测、评价与控制所依赖的财务会计信息不全,从而无法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评价与防范。

4、企业内部控制、监管体系不健全。中小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不到位,审计监督乏力,甚至缺少必要的内部监控体系及制度,在资金管理、使用及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使得资金使用效率低下、资产流失严重,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证。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财务风险导致企业财务机制不稳定并可能带来财务损失,因此必须对财务风险加以防范。要加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

1、建立合理的资本结构、加强企业资产管理。我们可以综合各种影响因素建立一个目标资本结构,使得筹资决策所寻求的资本结构与目标资本结构趋于一致。但是,应针对企业的类型、财务状况、资产结构、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税率与利率的变化水平和投资人与治理者的心理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不能搞一个标准,进行一刀切,建立适合自己的合理的资本结构。同时,应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加强资金利用率,尽量减少企业的闲置资金。

2、建立风险评估系统。财务风险作用于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资产流动性下降、经营营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盈利能力下降等,这些问题与企业财务财务会计管理直接相关。因此,单位的管理人员特别是财务主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风险评估系统,通过日常会计记账、销售数据分析、企业重大投资行为等信息的反映来监测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以此来判断企业财务风险的大小或有无。

3、提高企业人员风险意识。企业财务风险作用于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资产流动性下降、经营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及盈利能力下降等,这些问题都与企业财务的管理直接相关。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应居安思危,树立风险观念,强化风险意识。提高财务人员风险意识。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只要通过自身的知识水平、业务素质的加强,才能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4、加强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作为一个成功的企业,就应该制定一套优秀的内部管理制度。领导要敢与放权给下属让下属有更多的发挥自己才能的空间。加强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这个不仅是部门能力的提升,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企业来说人才很重要,在管理者做好领导企业的同时,在发现人才和挖掘人才的方面也要完善相应的措施、制度。完善业绩考核制度,完善奖励惩罚制度,完善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只有做好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才能更好的防范企业的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李胜.全面财务风险管理研究[D].湖南:湘潭大学,2005.

[2]夏学君.浅谈如何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财税论坛,2011,(8):151-153.

第5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鉴于《条例》是规定国有股东的职责和“权力”的行政法规,并且具有股东为股东自己立法的性质,因此,《条例》必将对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产生巨大的影响。鉴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数量不多,且只有国家一个出资人(股东),情况比较特殊,故本文拟以《条例》确立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为视角进行探讨。

一、董事该向谁负责

董事会和董事作为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执掌着公司业务执行和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力,其独立性决定了董事能否以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某个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进行决策,因此,《条例》对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关系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确实现。

《条例》第22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董事会。并且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董事,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事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董事,还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显然,根据这些规定,董事必须向派出他的股东负责,即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向国有股东负责,“其他股东”派出的董事当然也要向“其他股东”负责。然而,这个结论却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虽然事实上董事在表决时会考虑,甚至是主要考虑推荐自己的股东利益。

第一,董事作为公司的受托人和人,应对公司负责,而不能对个别股东负责。

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并通过董事会的决策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力。作为职务,董事是公司的一个机关――董事会的成员。作为个人,董事虽然由股东大会选举,但他们并不对股东大会或选举他们的股东承担义务。选举他们担任董事,可能是某些股东的意志,但这些股东的意志最终体现为了股东大会的决议,而股东大会的决议即是公司的意志。也就是说,他们担任董事是由公司的意志决定的,因此,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是:基于董事对公司资本和财产经行管理和运用,董事是公司的受托人;基于代表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活动需要,董事则作为公司的人;基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并领取报酬,可以作为公司雇员存在;基于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犯罪行为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董事作为公司机关存在。而这些关系都要求董事作出的任何行为必须以公司或所有股东(而非单个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为了保证董事能够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各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了董事对公司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公司董事必须忠诚地为公司的利益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勤勉义务也称善管义务或谨慎义务,是指董事必须谨慎、尽力履行其职责的义务。例如,我国公司法第59条、60条、61条、62条等对忠实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即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的这些义务的内容看,均是要求董事对公司承担义务,而与具体的股东无涉。如果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那么,意味着董事须向“派出”他的股东负责,并根据“派出”他的股东利益为标准进行表决。然而,董事是公司的董事,并非某个股东的董事或代表,并且部分股东(包括控股股东)的利益并非总与公司的利益相一致,如果允许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特别是推荐他的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利益进行决策,其他股东的利益显然就无法得到保障。长期下去,其他股东就会失去投资的信心,退出公司,退出证券市场,只有几个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第二,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的利益表决并报告,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各国公司证券法普遍承认的一项重要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指股东能依其出资额和持有股份的性质平等地享有权利,在内容上,持有同类股份股东的权利相同,在数量上,持有同种类的同一数量的股份的股东权利相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的公开指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基本交易制度要公开,使每一个投资者和及其他单位和人员都能知悉;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要公开,确保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能正确及时地了解;信息传播要公开。公平是指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是指证券市场的监督者、证券市场的纠纷处理者对证券市场的各方参与者都要一视同仁;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委托人或投资者必须公正。

对以上两个原则,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如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130条第一款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证券法第3条也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的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因此,上市公司应保证所有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享有 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并且上市公司必须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任何股东,而不论其大小,特别是在公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不应该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有任何差别。而《条例》规定国有股东“派出”的董事必须向国有股东汇报履行职务的情况,无疑违反了这些规定,对其他股东极不公平。同时也会导致董事陷于不利境地,因泄露公司秘密而违反忠实义务。

第三,董事根据个别股东的利益表决并报告,违反了最基本的公司治理理念,损害了公司的独立人格,并与证监会年和经贸委2002年联合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形成冲突。

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大多从国有企业脱胎而来,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十分严重。截止到2002年底,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中,国有股仍占总股本47%,这种状况造成了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即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实际上受命于或受制于公司的控股股东,特别是国有股股东,导致公司不具有真正的独立性,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对此,来自香港的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女士深有感触。她认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责任和诚信意识淡薄,漠视公司和股东权益,仅是问题的表象和浅层次原因,隐藏其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中国的上市公司多系国企改制而成,多数公司是“形至而实不至”,很多上市公司无力或不愿与其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和资产分开,上市公司成为控股股东的化身,缺乏自己独立的意志(见光明日报2001年9月21日1版)。而大股东则通过与上市公司形形的关联交易肆意侵占、挪用上市公司资产、操纵股价和利润,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存在的基础。因此,如何规范控股股东的行为,保障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一直是证券监管机关面临的挑战和努力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此,证监会陆续颁布了若干规定或规章,希望能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给上市公司带来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例如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对控股股东、董事的行为准则作了系统的规定,即控股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第19条);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第21条);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第22条);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上市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第26条);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第33条)。然而,在国有股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按照自己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无疑是强化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了威胁。鉴于条例是行政法规,而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当于部门规章,效力等级低于条例,这不仅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如何适用的困惑,也必将对证券监管机关致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准则的努力形成持续的挑战。

另外,《条例》第22条使用了“派出董事”的用词,也十分不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由股东推荐,是否被任命为公司董事,应有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来决定。如果是“派出董事”, 就具有强制性,上市公司好像是必须接受,显然已经超出了用词不当的范畴,很可能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错误的信号,使其产生错误的监管思想,并施以不当的监管手段。

二、对上市公司经营自的承诺,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

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对于一个企业的健康发展尤其重要,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重要内容。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一旦直接深入企业的经营领域,要么是干预或管制不当,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要么是导致市场扭曲、寻租、腐败等现象,最终以失败告终。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缺乏活力,搞不好,症结就在于政府干预太深,企业没有独立法人人格――即自主经营权。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强调给企业充分的经营自,让企业根据市场来经营管理。国资委的领导也一直在不同场合强调国资委作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绝对不会变成企业的“老板加婆婆”,也绝对不会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活动。对此,《条例》在总则中作了宣言性的规定(第10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不管是国有出资人还是民有出资人、自然人出资人,其实身份相同,都是公司的股东。作为股东,无论持股多少,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受益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股权等权利。然而,国有股东通过自己立法,给自己规定了全面、详尽而庞大的,甚至超出其他股东权利的“管理职权”,这无不让人担心企业经营自能否真正实现。

《条例》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力既有作为出资人的“老板权”,也有作为政府管理机构的“婆婆权”。可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务院机构对企业拥有如此庞大而实在的权力。并且《条例》很多地方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参股公司的监管作任何的明确区分,而是概括规定了一系列的职权。首先,《条例》规定了做“老板”的职权,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享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权、薪酬决定权、重大经营事项的决定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战略规划权。其次,《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一些做“婆婆”的权责。如规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等基础性的管理;安置下岗职工;派出监事会;进行财务监督。这样,即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强调不会做“老板加婆婆”,直接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但在行政法规(《条例》是行政法规)和政府干预偏好的支持下,企业的自主经营权的法律保障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削弱,不侵犯企业经营自可能会沦为一种道德性的约束。

三、法律法规不协调,上市公司该听谁的?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条例》亦如此,但太多的不合适规定或者与效力等级高的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则会影响法律的实施,给被规范的主体造成适用的困难。

《条例》共47条,但却存在若干与其他法律如公司法、证券法不尽一致或不协调的的地方。其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家国有股东,而国有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却存在除国有股东外的其他所有制性质的股东,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这两类公司的监管理应有质的不同,否则极易侵犯被监管公司的独立人格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然而,条例实际上并没有严格区分对这两类公司的监管。例如《条例》第9条规定,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这里的国有资产没有区分国有独资国内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的资产。第13条的(四)项也不加区分地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另外,第11、18、24条都有这方面的缺憾。由于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因此,实践中势必会导致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严格”依据《条例》规定,不加区分地对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控股、参股公司实施同样监管手段的危险。

其二,《条例》第40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股东有权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要求其赔偿国有股东的损失,这都不符合公司法理,也不是股东所应该拥有的权力。因为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实际上是企业和所有股东的损失,如果处分或赔偿的话,也是由企业和所有股东来处分或赔偿,企业负责人没有义务接受国有股东的处分,也不应向国有股东赔偿,否则,对其他股东就有失公平了。

另外,值 得注意的是,这一条很可能成为虚设,首先,市场多变,竞争激烈,经营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如何认定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极其困难。其次,国有企业资产都很大,就是认定企业负责人有责任,恐怕也赔不起。而虚设的条文唯一的意义是――使人们不把法律当作回事,影响法律的权威。

其三,公司法第57条规定对公民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限制是:因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而《条例》第41条则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 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条例》和《公司法》的规定显然不一致,上市公司应该听谁的?

除了上述条文外,还有前文提到的第22条关于董事遵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有义务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的规定。以上只是几个典型的条文,但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法律法规的冲突,一方面会增加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公众不仅要掌握同一问题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而且还须防止落入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制度陷阱”;另一方面,它还可能给某些人带来“寻租”的机会,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法律的不统一必然扩大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执法犯法带来一定空间,即给了管与被管方加强勾结的机会,上市公司也可能成为一个被人控制的工具。总之,不管是“制度陷阱”还是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扩大,都可能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不利于上市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

以上是《条例》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直接影响的分析,但间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这些间接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示范性和约束性。即一些国有的集团公司或者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依据或参照《条例》的内容制定类似于《条例》的公司规章、办法,如制定《某某集团公司股权(或资产)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参股或控股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损害公司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影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这也很值得我们警惕。

不过,值得欣喜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6月12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国资委要与证监会联合进行推动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从上市公司开始规范,通过检查等手段发现的问题,要积极努力加以整改。在未来三年内,国有企业都将按照上市公司要求加以规范。同时,鉴于条例原则性和过渡性的特点。国资委下一步将细化条例,制定有关规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的具体办法。如重要子企业监管办法、重大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产权管理办法、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选任、考核和奖惩的具体程序和措施,完善企业负责人管理工作的具体规则;制定严格科学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完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机制。如企业投融资规划管理办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等形成有效的国有企业监督约束机制,拟订所出资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四、一个值得注意的间接影响

《条例》第22条除了对董事独立性构成直接的影响外,还有一个间接的影响也不容忽视。这种间接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示范性和约束性。即一些国有的集团公司或者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集团公司依据或参照《条例》的内容制定类似于《条例》的公司规章、办法,如制定《某某集团公司股权(或资产)管理办法》,从而加强对自己推荐并当选的参股或控股公司董事,特别是对上市公司董事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影响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

五、结束语

《条例》的颁布施行,无疑会对与国有资产有关的公司产生深刻影响,虽然更多的是正面影响,但探讨和发现负面影响的意义更重大和必要,因为对负面影响的及时认知和化解会让我们避免风险和财产的损失。

第6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措施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了保障企业固定资产能够正常运行和发展,那么,企业就要找到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改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然而,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应该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一、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企业固定资产是企业经营商品的重要保障,为了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企业应该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的企业资产管理制度,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从企业的生产角度看,有利于增加生产的规模和效益。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人们对企业的管理有了新的认识,同时也有必要开始逐步形成一套全面的,系统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有必要多学习企业的管理经验,从日常的工作中摸索出规律,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1、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意识淡薄

在企业当中,常常存在一些现象,企业只是一味的重视固定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却忽视了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就会使企业走向一个狭小的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空间,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者的管理方法不正确,也会使企业陷入一种混乱的状态,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的规范化,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企业中,首先要从最基础抓起,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进而提高企业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的深入研究和深化。

2、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由于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流程不明确,企业员工的职能划分不清楚,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师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所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其面很广泛。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欠缺,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做表面的工作,严重影响企业的总体环境和氛围。因此,在企业的内部,要建立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使企业能够逐步完善。

3、记录企业固定资产账的信息不真实

企业内部固定资产账是由企业内部的会计来负责整理和统计的,然而,一些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的信息却不真实,有的与实物对不上账,固定资产账不能清楚的显示企业固定资产的数量,有的单位在固定资产的账上所体现出来的面值与实质上的固定资产相差非常远,有的单位对固定资产没有进行仔细的验收。

4、没有采取相应的手段,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监控

企业中的财务部门对企业固定资金情况掌握不清楚,每当企业领导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做账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排太过于简单和随意,没有从节约资源的角度考虑固定资产的预算,有的还出现了重复购置的现象。

5、没有优化企业固定资产配置

在企业的各个部门之间,由于企业与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较少,各个部门都相对比较独立,这样就造成了企业资源的过度浪费,对企业固定资产,不能做到优化配置。

6、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划分不清楚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如果划分不清楚,就会很难控制企业的生产成本,很多企业的管理者对固定资产管理与控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没有纳入到考核的内容当中,这样就会出现一些弊端,导致企业内部的管理力度不够。

三、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

加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者的思想观念,使固定资产逐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同时还要抓住固定资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很具体好零散的,要求管理者要有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这也要求企业各个部门之间协调工作,共同进步。

2、加强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如何,对企业的发展有直接的影响,为了加快企业固定资产管理适应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满足人们的需求,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该进行培训,培养他们学习计算机网络会计电算化核算技术,通过学习计算机网络,是企业的而财务能够集中稳步发展,在财务人员做账的时候,会带来很多方便。

3、将企业固定资产的编号进行逐步统一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每个固定资产都需要有一个固定的编号,当购进一项固定资产的时候,及要根据固定资产所具有的编号来实行这个动态的过程。

四、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能够带动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2、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是科学合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3、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能够保障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生产经营。

五、总结

固定资产是完善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只有企业固定资产具备规范化,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强化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不单单是为了企业的生产,同时,也是为了企业能够紧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第7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企业知识本身管理也可以称作是企业纯知识管理,处在这一层次的企业知识管理主要是由经济界、企业管理理论界在进行研究,因此它带有强烈的工商管理色彩,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到了情报学,它是指对伞业中知识本身或者说“纯知识”的创造、吸收、获取、加工、存贮、检索、传播、共享、转移、创新与应用的管理。依据所管理的知识范围的大小,该层次企业知识管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地说,该层次企业知识管理就是指对企业隐性知识(未编码知识)的管理。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将知识局限在显性知识(编码知识)的范围内,把知识等同于显性知识,而忽略了隐含知识或意会知识这一面。企业知识管理可以说就是针对这一缺陷应运而生的。企业知识管理的提出尽管并没有抹杀对企业显性知识的管理,还有强调以显性知识管理形式存在的我们经常说的“知识处理”的这一面,但是相比较而言,它在当前的兴起是突出了对企业隐性知识管理的重视。因为在传统的西方企业管理理论中,从泰勒到西蒙所指的知识一般就是显性知识,如科学管理之父泰勒就指出在将知识运用于工作中后,生产力以每年3.5到4个百分点的速率增长,泰勒在这里所指的以可以量化的数据形式存在的知识即是企业的显性知识,丝毫不涉及企业的隐性知识。而事实上,隐性知识却比显性知识重要得多。如果说显性知识是露出水面的“冰山的尖端”的话,那么隐性知识则是隐藏在水面以下的冰山的主体部分,虽然它们比冰尖部分—显性知识难以发觉,但却是社会财富的最主要源泉。企业知识管理概念与理论的提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强调隐性知识比显性知识更完善,更能创造价值;对企业中蕴含的隐性知识的挖掘和利用,将成为赢得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相对于狭义的理解,广义_L的该层次企业知识管理既指向企业中的显性知识,也指向企业中的隐性知识,它强调的是对企业中整个知识本身的管理。说得更为具体些,它包括:①企业知识的社会化管理—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②企业知识的外化管理—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③企业知识的内化管理—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④企业知识的整合管理—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我们可用表1将这4种知识转化模式归纳如下。上述4个方面的企业知识管理共同构成了企业中的知识创造、获取(知识生产)与知识流动(知识交流),其目的在于做到企业知识共享,而最终目的则是实现企业知识创新。企业实施知识创新就是为了通过依托和利用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来获得持续的创造力,从而使处在非线性市场竞争环境下的企业具有竞争优势。知识创新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知识交流与知识共享的过程。如上所述,表现为社会化、外化、内化与整合这4种转化形式的企业知识本身—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之间的相互转化构成了企业的知识交流。而知识共享则是紧接着知识交流的本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的又一重要环节,它同时也是知识交流的直接目的所在。知识共享是指员工个人的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通过各种交流方式,如电话、曰头交谈、网络等被组织中其他成员共同分享,从而转变为组织知识财富。简言之,知识共享就是要实现知识从个人知识到组织知识财富的转变。这种转变要求知识共享不但是知识的积累,而且还是知识的加工,甚至是知识创新的初级孵化。知识的加工处理在整个知识共享中极为重要,而知识加工的核心内容又是知识组织与整序。构建知识库、知识仓库、绘制知识地图与知识历程图是企业进行知识组织与知识整序的4种极为重要的具体实施形式,也是对企业知识本身进行管理的有力工具。有时为了强调这一点,知识组织(知识整序)也被单独抽出与知识共享并列,而被视为本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的另一重要环节。这种将整个运作流程划分为知识交流、知识组织与整序、知识共享与知识创新4个并列阶段,并且在此基础上突出知识共享和知识创新的重要性与目的性的做法,成为这一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的一大显著特点。而有关知识共享的研究以及与它密切相关的知识吸收(知识的生产与获得)、知识转移等的研究也被视为现代经济学和管理学关注的重要方面:企业理论研究的前沿领域—“企业知识理论研究重心的转移”。

2企业知识管理的宏观层面:企业知识资源管理

该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研究有着浓郁的信息管理学的味道。有研究者认为知识管理实际上就是知识资源管理,而知识资源管理(KRM)是信息资源管理(IRM)发展的必然趋势阁,因此知识管理可以看作是信息资源管理的向前延伸、发展与升华。还有研究者认为知识管理是信息管理的一个发展阶段,是信息管理学在当前的深化和最新的发展〔,一8〕。总之,在学术理论领域主要是图书情报界、信息管理界从这一角度对知识管理进行研究。我们再回顾一下国际知名的信息管理学家、美国学者马夏德(D•A,M,hand)与霍顿(F.W,Horton)早在2O世纪so年代中期所提出的将信息管理划分为5个阶段的经典理论观点。即第一阶段:信息的物理控制时期(19世纪末一2O世纪5O年代末),这一时期也可被称作文献管理时期;第二阶段:自动化技术管理时期(2o世纪印年代一7O年代中),这一时期以MIS为代表的信息系统的广泛应用和信息技术、信息专家的作用日益凸现为特征;第三阶段:信息资源管理(2O世纪7O年代中一8O年代);第四阶段:商业竞争分析与智慧(2O世纪so年代);第五阶段:知识管理(2O世纪9o年代至今)川。由此可见,知识管理在历史上很早就被视为信息管理的一个阶段,它是随着管理实践的发展和需要逐步从信息管理中孵化独立出来而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管理领域。该角度的知识管理即这里将予以分析的处在企业知识资源管理这一层次的知识管理。当前对信息资源的权威认识是:对信息资源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理解,即仅指信息内容本身。另一种是广义的理解,指除信息内容本身外,还包括与其紧密相联的信息设备、信息人员、信息系统、信息网络等I’0]o按照这种思路,知识资源也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资源只是知识本身,广义的知识资源则不仅包括知识本身,还包括与知识有关的各种资源。我们知道,有关知识本身的管理尽管也涉及到了情报学,如知识组织、知识存贮与检索,这些也与信息管理有着直接联系,但它更多地涉及到了工商企业管理,因此,它更应属于工商管理、经济管理的范畴,而且有关知识本身的管理还是处在微观层面上的管理,对此我们已经在前面做了论述。这里所说的企业知识资源管理则是指从信息管理的角度对企业中与知识有关的各种资源的管理,是涉及知识本身、知识组织(机构)、知识设施、知识活动、知识人员、知识系统、知识网络等的全方位和全过程的管理,是从信息管理的角度对广义的知识资源的管理,它涉及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相对知识本身管理而言、处在宏观层面上的管理。这里把它视为企业知识管理中不同于企业知识本身管理的又一个研究层面,对此国内图书情报、信息管理学界进行了深人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批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国内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学者马费成教授在与他的两位博士生合著的国家“九五”重点教材《信息资源管理》中,将信息资源管理定位于对信息进行资源性管理这一基本意义的基础之上,以专章专节的形式从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角度探讨了知识管理,指出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信息资源管理的新发展,是人们基于对信息资源管理缺陷的深刻认识与体验,所提出来的一种更为高级的信息管理理论与方法,是随着技术的进步、人类信息管理需求的进一步提高和经济形态由信息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过渡所导致的种种信息资源管理缺陷日益显露的必然产物[”1。还有的研究者论述得更为直接,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明确地提出知识管理就是一种资源管理;知识管理的基础是知识资源,企业知识资源由人、网络与知识3部分构成;知识管理的起点是知识资源配置与共享;知识管理的核心是知识资源的开发利用;知识管理的载体是基于资源的知识管理系统{’21。该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的研究内容很丰富,有的研究者将知识资源管理进一步划分为知识产权管理、科研管理、文献信息管理、知识系统管理、网络知识资源管理等〔’3]。具体地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从产权的角度对企业中的知识资源进行管理;企业科研管理是指运用科学计量学等工具对企业中的科学研究与发展(R&D)进行管理;企业文献信息管理是指对企业中各种知识记录的管理,通过建立文献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与服务,达到文献信息共享;企业知识系统管理涉及术语库与知识库的建立与完善、知识智能系统和知识评价系统的建立、支持企业组织记忆、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的发展等问题;网络知识资源管理则是有关网络数据库、域名管理、搜索引擎、元数据、网络资源集合的评价、网络知识资源的安全等的研究。上述各研究分支的深人发展必将极大地丰富并推动企业知识资源管理这一层次企业知识管理研究的开展。

第8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国有企业;经理;信托责任;国有资产;追究

中图分类号:DF4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1)05-0096-06

国有企业①经过30多年改革,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在国有企业中已经基本确立。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上强调: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继续深化改革加以解决,重点是管住人管住账本②。围绕“管住人”这个重点,有关国有企业市场化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的讨论在改革过程中吸引着众多人们的目光,其中关于企业经理③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引起笔者的浓厚兴趣。随着企业契约理论与人力资本理论的盛行,经理作为企业的核心经营者,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正在发生着变化,现代公司治理正由“董事会中心主义”向“经理中心主义”转变[1]。在企业经营控制权发生“倒挂”④的情况下,企业经理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被立法与司法实践不恰当的忽略,导致本该由经理承担的法律责任被规避或是转嫁他人。

在国有资产⑤管理委托论影响下,公司经理仅作为公司股东的人,而根据理论,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人,形成公司及其股东为经理的行为埋单者,公司经理权力与其责任不能相称。马克思指出,公司经理的产生是资本权能分化的结果。“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资本所有权归“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资本使用权归“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2]。马克思所说的资本权能分化后来被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伦(Veblen)于1904年抽象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思想被后世制度经济学家发展成公司理论。然而,公司理论很明显是以私有资本投资为基础,但在企业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前提下,形成了国有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条件下的特殊性。在宏观政策环境扭曲、市场不能有效竞争的情况下,有关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在国有企业委托人和人之间存在更大的信息不对称,这势必激发人产生更强的寻租动机。

表现在国企改革进程中,企业经理行为失控现象――过度的在职消费、恶意经营、侵吞国有资产等盛行一时。2004年轰动社会各界的“顾之争”让我们深刻地体会到这一点。由于理论上的模糊以及法律责任的滞后,国有企业经理日益扩大的经营权缺乏必要的约束与制衡,其权力行使处于一种近乎零约束状态之中。随着近年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大了企业选人用人以及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力度,颁布实施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法律规范,以上情况有所好转,但存在的问题依然严重。基于以上考虑,建立完善国有企业经理法律责任制度及其追究机制实属务实之举,是新时期下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更是国有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国有企业经理

经典的民商法理论把经理作为一种制度,而非公司的机关[3]。然而,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应当设经理,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并对公司经理的职权作了具有普遍性的规定,将经理视为公司的机关对待,足见对经理法律地位的重视程度。一方面,该法明确了经理的八项经营职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从法律规定看,经理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另一方面,该法规定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就违背前者的行为表现进行了列举。

刚施行不久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并没有针对国有企业经理的权利义务如《公司法》那样进行详尽的规定,但也明确了经理等高管人员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考察《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经理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经理在选择机制与考核机制上,与普通民营企业具有显著区别,这也导致其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特殊。

(一)国有企业的公共资本属性决定了经理在选择与考核上的局限性

公司资本在公司存在及运转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是公司获得独立人格的必备的法律要件[4]。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全民作为初始委托人对各方人的选择与控制需经历政治与经济两个程序、市场与非市场两个领域,即行政性委托与资本性委托并存。概括地讲,初始委托人通过政治程序在非市场领域将国有资产授权委托政府进行经营管理,然后由政府再经过经济程序在市场领域将国有资产授权委托国家出资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所以,《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来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经理,而出资人从本质上并没有脱离政府的控制,实际上充当政府的代言人。因此,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其本身并没有淡化国企经理的行政身份以国资委监管的53家部级企业为例,企业一把手(党委书记、总经理)由中组部管,国资委企业领导人管理一局主要管的是一把手之外的领导成员。参考樊明达等《国企改制与职业经理法律地位之重构》,载《河北企业》2006年第5期,第69页。。经理选择机制的不科学自然导致考核机制的缺陷。由于大部分国企经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家”,而是由政府通过出资人进行任免,甚至由政府组织部门直接任免,所以在考核上难免顾及经理行政身份,将“业绩”与“政绩”混为一谈;而经理自然也只会对政府组织部门负责,而不会对公司及其董事会负责。

(二)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对经理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的影响

在此过程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出资人、国有企业和企业经理三方主体。笔者认为,在出资人和国有企业、出资人与企业经理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前两者之间的信托关系是后两者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此种定位有其法律和现实依据。中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管理暂行条例》第27、28条规定了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授权经营”的法律涵义只可能理解为信托,而无法理解为委托。即出资人作为委托人基于对国有企业和经理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包括实物资产、债权、国有股权等)委托给他们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和服务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和处分,受益人从表面上看是委托人,实质上是国有资产的初始委托人即全民。实践中, 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就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首次进行了国有股权信托管理,运营效果很好。

此种信托法律关系定位的优势在于,科学规范了经理作为受托人在经营国有资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受托人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要承担的信托责任,可以有效弥补委托条件下人行为后果由被人承担的缺陷。并且,信托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将国有资产财产权信托给国有企业经营,保证企业法人财产权独立的同时,也有效实现了政资分离。

(三)信托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的稳定性

委托情况下容易出现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行为随着行政命令的改变而时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而信托关系以信托财产为中心,一经成立原则上信托契约不得解除[5]。

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经理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其经营行为对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顺利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而当今中国无论是立法规定,还是司法实践,在对国有企业经理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范规定方面都十分欠缺,选择与考核机制距离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目标也相去甚远。有鉴于此,需要我们进一步理顺国企经理与相关主体的法律关系,将信托理念引入到对其义务与责任制度的设计中来。

信托责任在公司治理领域算不上是一个陌生的词汇,自从2004年咸平在一系列演说与论战中屡屡提及“国有企业的问题不在于所有者缺位而在于职业经理信托责任缺位”后,信托责任一词充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商业伦理学等领域。然而,即便先生本人,也从未站在经济学角度从理论上或制度上细致剖析过信托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更别说从法律角度去剖析它了。也有部分学者对信托责任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分析,但要么只是简单的叙述国外的相关理论,要么停留在责任追究程序等片面讨论中,要么在信托责任与委托理论、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纠缠不清相关论述可参阅:朱伟一《是信托责任,不是诚实信用责任》,载《国际融资》2003年第8期,第44页;肖峰《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载《研究生法学》2005年第3期,第70页;赵彦荣《股权全流通下上市公司信托责任问题研究》,载《商场现代化》2006年10月,第342页;魏小娜《由“保姆”信托责任缺失引发的思考――浅议现代公司治理与风险》,载《时代经贸》2008年6月,第47页。,并没有系统论证信托责任的主体、性质、构成要件、责任方式和归责原则等要素。笔者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信托责任是信托法律责任的简称,我们必须将此种责任形态纳入法治化渠道,证明其在法治化经济环境下存在的价值,进而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科学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约束机制。

二、信托责任的内涵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基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伴随的某种不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6]。凯尔森指出,法律责任是与义务相关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要对一定行为负责,或者他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为时,他应受到制裁[7]。笔者认为,义务、责任与制裁三者之间是统一的关系,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实体性条件,责任是义务履行的制度性保障,制裁是责任的程序性结果。所以,信托责任是连接受托义务与法律制裁的桥梁,是委托人、受益人权利实现的保障,其涵义至少由以下几方面构成。

(一)主体方面表现为受托人责任

信托责任是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受托人地位的主体对其违背信托义务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文,是国有企业经理对于国有股东和国有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此种信托责任应规定在国有企业章程之中,当前主要通过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来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受托人承担的信托义务是要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二)内容方面突出民事财产性责任

信托责任是复合性责任,但其主要内容是民事责任。在委托论指导下,经理作为人对其经营行为导致的财产性损失通常是由被人承担,因此其财产性责任几乎没有,最多没收其非法收入所得。而引入信托理念就是要利用受托人的商业属性特点,一方面对经营业绩良好的经理要给予高薪酬激励,另一方面也要对由于经理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企业财产损失,以及非法获取企业财产利益的行为进行财产性惩罚。值得欣慰的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这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该法第71条具体列举了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违背信托义务的情况下,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7种情形。

(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经理在处理国有资产信托经营管理事务过程中,对于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经理故意违背委托人意愿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在处理信托事务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受益人利益损失,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当然,既然是企业经营,自然就存在经营风险,所以确定经理以其个人财产对信托事务承担责任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果经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违反信托义务或已经恪尽职责,可以免责。

(四)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

如上文所言,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公司,其股权结构存在着股权管理行政化和国有股“一股独大”两大缺陷,其高度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造成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也大多扮演“花瓶”角色,所以对经理的监督机制常常处于真空状态。而国有股东代表也缺乏监督的动力,特别是在企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企业完全是“一言堂”。因此,如果发生受托人侵害国有资产或国有资产流失情况,司法审计机关很难举证证明该损失是由经理的过错导致,经理也可能轻易以政策性亏损为由逃避法律责任。所以,依法实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同时也可督促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经理要严格履行信托义务。

三、信托责任的追究程序

如果把法律责任比作车厢,那责任追究程序就是车轮,没有车轮的转动,车厢寸步难行。因此,即便建立起再好的法律责任体系,如果缺乏合理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也只是纸上谈兵。既然以上提出信托责任在承担方式与内容上要突出民事财产性责任,因此本文重点论述财产性责任的追究程序。在现行法律、政策文件中,也能找到有关国企经理违背法律义务的责任追究程序规定,如2003年《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提出企业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其后国务院通过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四章有关“奖惩”部分粗线条式的描述了赔偿责任的追究程序。地方上,河北省国资委制定出台了《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有关“奖惩”的程序性规定。然而,仔细分析以上文件却发现,主要还是对责任内容的规定,涉及程序性的内容廖廖,缺乏具体的责任追究主体和追究途径安排。

笔者认为,针对国有企业经理违反信托义务导致的信托责任追究程序包括国有股东代表诉讼、国有股东直接诉讼和国有资产公益诉讼三条途径。

(一)国有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修订后的《公司法》在第152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它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公司董、监、高及第三方等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本身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维护公司利益的情况,由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形式,这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同样可能发生。据此,如果国企经理等违背信托义务导致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而国有企业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追究经理责任时,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讼。在此情况下,法院可将国有企业追加为诉讼第三人。

(二)国有股东直接诉讼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53条就股东直接诉讼进行了规定,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针对的损害行为性质不同。代表诉讼的被诉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公司利益,而直接诉讼的被诉行为直接侵害的是股东个人利益。在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经理等,直接侵害企业利益的情况有之,直接侵害国有股东利益的情况也有之。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国资委派驻企业的国有股权代表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国有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渠道的引进可以有效监督国有企业经理履行信托义务的情况,开辟了追究信托责任的法律路径。当然,有人可能认为中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主要是基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设计的,但在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极为严重的情况下,大股东或控制股东实际上也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然而,这两种诉讼方式也有局限,就是在经理本身充当国有股权代表的场合下,由谁来担任原告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经理担任国有股权代表的情况下,可由公司董事会向国资委报告,由国资委来决定原告人选。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下,或出现董事会被经理实际操纵的情形,可由公司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由国资委来决定原告人选。值得说明的是,如果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可由其自身来充任原告提讼。这是因为,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其本身就是原始意义上的国有股东。

(三)国有资产公益诉讼

关于公益诉讼话题的讨论在法学界似乎遭遇了瓶颈,一方面,现实生活中有确立公益诉讼之必要,甚至得到司法部门的认可;另一方面,立法中又迟迟未能有所突破。然而,实践中公益诉讼尤其是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代表性案件有:1997年7月,河南省方城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代表国家利益提起了中国第一例民事公诉案件;《经济日报》1999年5月19日登载李戬《以国家的名义――新野县检察院制止一起国有资产流失事件》的文章,称新野县施庵镇卫生院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也未对所出卖的房屋进行评估,擅自将房产出售给王某。新野县检察院为此向新野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最终胜诉;《检察日报》2001年7月30日头版周文英等报道江西抚州检察机关为保护国有资产对两起民事案件提起公诉,一起为东乡县岗上镇政府未经批准低价出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一起对陈曙光非法占有原临川市农业局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案;《检察日报》2001年10月29日头版张仁平等报道福建霞浦县检察院以原告身份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状告该县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法院判决转让合同无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据此,笔者主张,在追究国有企业经理违背信托义务导致国有资产损害而产生的信托责任时,可以引入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机制。但初期此种诉讼机制的启动条件限于以下情形:在国有股东代表诉讼和直接诉讼过程中,如果国有股东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或者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向国资委报告后,国资委拒绝或怠于指派原告,或者自身拒绝或怠于行使诉权的情况下,根据有关人员的举报,可由同级检察机关介入国有企业对经理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信托义务进行调查,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内部组成部门应给予必要配合。查证属实后,由检察机关代表国有资产初始委托人即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随着公益诉讼渐渐为立法所认可,再适当放宽国有资产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条件。

四、结语

前文对于国有企业经理信托责任制度进行了细致的剖析与设计,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令人担忧。比如:信托理念是舶来品,将其引入国有资产管理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中是否会“水土不服”?确立信托责任约束机制后会与经理的激励机制发生严重冲突吗?国有企业经营的国有资产种类多样、数额庞大,突出信托责任中的财产性赔偿责任固然可以有效监督经理的经营行为,但他们有能力承担这份财产性责任吗?如何设计相关配套制度以实现信托责任的顺利执行?类似的担忧自有其理,在此笔者就这些问题提出一己之见,以期引起大家共同思考。

(一)信托理念与信托责任的本土化

信托(Trust)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经典定义是:信托是关于特定财产的一种信任关系,受信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信任,为了受益人利益而享有该财产的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也称名义所有权),受益人则享有该财产的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也称实质所有权)Edward C.Halbach.jr.Trusts, Harcourt Brace Joranovich Legal and Professional Publications. Inc, 1990.p.120.。信托制度确立后以其灵活有效的制度魅力在世界范围内广受欢迎,中国2001年颁布施行《信托法》,不过其中规定的信托与西方的信托存在多处区别,比如在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方面含糊其辞,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有较多的干预权力等。笔者认为,不管是“双重所有权”还是“单一所有权”,无非是观念上的区别,将信托理念与信托责任引入国有资产监管中其目的在于实现对企业经理行为的有效监督,明确其法定义务,并在其违反法定义务时顺利追究责任从而避免国有资产减损。相比传统的民事、行政责任或者委托人理论下的人责任,信托责任有其制度优势。所以,因为使用“信托”一词便对信托责任持怀疑态度,或者停留在对所有权属性的争论之上,意义不大。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毫无原则的随意使用“信托”或“信托责任”,信托和信托责任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有其精确涵义和适用领域。

(二)信托责任与激励机制的冲突与协调

国企改革中碰到的一个难题便是如何建立合理的经理激励机制,许多人认为国企经理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出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激励不足相关论述可参阅钟育三《对国企经理激励问题的思考》,载《广西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颜剑英《经理行为的激励方式与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改革》,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吴蓉《论我国经理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5期;包林梅《国企激励机制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设计问题》,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不可否认,国有企业经理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激励措施,与民营企业相比,国企经理的显性收入明显偏低。然而,近段时间以来,围绕激励机制有关部门和企业已经出台了多种措施,包括年薪制、股权计划、期权激励等。必须说明的是,笔者强调经理信托责任绝非想要否定激励机制的建设;相反,没有完善的激励措施,信托责任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我们的目标不是要将经理牢牢套在法律责任的枷锁中,而是要避免国有资产被不当侵害的局面发生。从这种意义上讲,信托责任的确立与激励机制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另一方面,信托责任的确立也以完善的国企经理选人用人机制为前提,对于那些本身资质不够的经理来讲,即便课以最严格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为其“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三)逐步建立经理责任保险等配套措施

经理责任保险本质上是一种职业责任的补偿性保险,可以在企业从公开市场招聘职业经理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这一制度最早在美国出现,被保险人范围还可以扩大到公司董事等其他高管人员。由于国有企业资产数额往往很大,再加上市场经营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经理信托责任的追究与执行面临诸多现实挑战。在国有企业经理选人用人机制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建立经理责任保险制度是市场化机制在国有资产经营中的创新之举,它不仅能够有效解决财产性信托责任难于实现的尴尬局面,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经理责任投保从而也就间接实现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投保。一般来讲,保险费用可由公司出资和经理薪酬两方面构成,具体的投保范围、保险额度等可考虑由出资人与经理进行协商确定。

参考文献:

[1]谈萧.经理革命的法学解释[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5: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07.

[3]史际春.国有企业法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385。

[4]徐晓松.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中国法学,2000(3):97-104.

[5]席月民,.试析国有资产管理中的委托论与信托论[J].成人高教学刊,2004: 13-16,20.

[6]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02.

[7]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65.

On the Trusted Responsibilit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rs

ZHANG Pei-yao

(School of Law, 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 Tianjin 300387, P.R. China)

Abstract: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managers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straint mechanism syste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operation. However, this kind of regulations among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looks a little bit rough and inadequate when it comes to the nature, contents, constitution elements, liability principles and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of managers’ legal responsibilities. Today, we need to make it clear that managers should take trusted responsibilities during the operation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It is one kind of legal responsibilities caused by the violation of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operation agreement signed with state-owned shareholders and enterprise constitutions on the basis of managers’ trustee status. This is helpful to insure currency value and increase in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 to avoid illegal reduce of state-owned assets as well as the improvement on the operation efficiency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Key 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managers;trusted responsibilities;state-owned assets;investigation

收稿日期:2010-03-19

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有企业经理人信托责任研究”(52WR23)

作者简介:张培尧(1981-),男,江苏徐州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①文中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等。

②李荣融《改革、调整、创新、提高,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时间:2008年12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网站。

③文中的经理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在内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第9篇:企业资产管理的意义范文

第一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会前,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国资委的汇报,做了重要指示,会议开始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大家认为,黄菊同志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了十六大、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辅导报告,在理论上、政策上、实践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荣融主任作的工作报告,全面介绍了国资委组建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体会以及下步工作安排,并对贯彻落实黄菊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做出了具体部署。大家认为,荣融同志的报告,介绍一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探索实践的六条体会和经验,操作性强,部署的九项工作明确具体,对各地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刚才上海市、重庆市介绍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对做好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各地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大家一致认为,在各地正在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时,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非常重要,会议开得成功,是一次统一思想的会、推动工作的会、求真务实的会,是一次动员会、培训会和交流会。大家一致反映,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受启发,收获大。一是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大家认真学习黄菊同志的重要讲话和荣融同志的报告,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有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理解,统一了对组建省市(地)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的认识,明确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离、"三结合"、"三统一"、分级代表和分级监管等原则要求。大家说,黄菊同志在讲话中把国资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管国有资产、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国资委要管国有资产、管出资人的人、管保值增值的事,语言十分简洁,概括十分精辟。二是加深了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与会同志认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做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大家在讨论中说,黄菊同志讲到"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这既是对我们的信任,又是交给我们的历史使命,一定要落实好。三是明确了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政策措施。大家说,黄菊同志的讲话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受鼓舞,增强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会议中大家交流了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这些在改革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是今后做好工作的宝贵财富。大家围绕荣融同志报告提出的九项工作进行了研讨,拓宽了视野,丰富了思路,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还对国资委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下面,我结合大家讨论的意见,就深入学习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领会荣融同志的工作报告,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大家在讨论中也反映了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理解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精神上来,统一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上来,统一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上来。

一要深刻理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加快建立起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责,管理好监督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要全面理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原则,克服"国退民进"、"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中央进、地方退"等不正确认识。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要继续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地方的优势国有企业要做强做大,搞好一批在地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国有骨干企业,继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三要深刻理解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盘活国有资产。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四要深刻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实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

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讲,就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央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之中,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之中。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也处于一个重要关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新的体制框架,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破难阶段。中央号召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改革,加快发展。我们要切实领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机遇,加大力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抓紧抓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和起步工作

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产权管理体系,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用半年时间,把省市(地)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起来,构筑起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在抓紧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大家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理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好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三定"方案,使机构、人员尽快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有关党政部门要多协商,多沟通,多交流,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做好工作的衔接,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离、分级代表和分级监管的原则,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经各级政府授权,专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好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与所监管企业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与企业是一家人。既要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又要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不能因为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而出现"婆婆加老板"的情况,把企业管死。

二是落实省和市(地)两级国资委的职责,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原则,省和市(地)两级国资委分别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尽快到位。关于监管范围,一些省市的同志提出能否适当扩大到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金融性国有资产,这方面上海、重庆做了有益的探索,他们的经验可以借鉴,各省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妥善决定。关于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不少省市提出最好由省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符合"三结合"、"三统一"的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方案请各省市党委决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上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国资委将密切同大家的信息沟通,努力做好自身工作,做好协调服务,今后可以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大家的实践经验,对一些重点工作形成指导性意见。地方国资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同时要根据本地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尽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流程,尽快开始运转。

三是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的起步工作。清产核资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两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去年9月出台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好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状况,推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要根据政策规定规范处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作为工作的切入点,特别是要抓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通过对中央企业的调查研究,我们有一个深刻的体会,就是没有不应该考核的企业,也没有不能考核的企业。业绩考核工作要稳健起步,分类考核,先易后难,逐步完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明确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要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把短期激励约束与中长期激励约束结合起来,针对当前的实际,重点在规范,关键在考核,逐步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资本收益和支出为内容,也是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考核方式,大家都很关心。今年我们将与财政部一起组织调查研究,待有初步意见时再与大家沟通。

四是抓住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剩下的都是一些绕不开、躲不过的深层次矛盾和难题,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破难阶段。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问题,都是困扰企业多年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抓住以上难点和热点,大胆探索,搞好试点,力争有所突破,有所进展,为面上指导国有企业提供经验。

三、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大家在讨论中交流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践经验,也提出了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的来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股份制、租赁、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在境内外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持续快速增长。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改革还不够配套,规则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做法,如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转移藏匿、自买自卖、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发生了侵吞侵占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此,社会各界关注,群众反映较大,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过重要批示。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并公开发表,中央新闻媒体对《意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意见》在总结过去改制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主要环节以及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意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规范、有序、健康地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切实防止借改革之机,一哄而起,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个文件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是实施《意见》的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以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家认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明确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大家所关注的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在《办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我们要把其违规职业的问题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要求国有企业不再选择他们从事相关中介服务。对国有产权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大的地方和企业要重点监督检查,研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还要组织力量对各省市贯彻这两个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重在改进。希望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改革的精神认真研究并大力改进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要适应企业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新变化,努力创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新体制、新机制,创新企业党的工作载体和活动方式。在企业改组改制的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步规划、同步到位。在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决策"的要求,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的意见,建立起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新机制。要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今年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部署,开展好企业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讨论中大家提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后,驻各地的中央企业党的有关工作应由省级国资委党委统一协调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应由地方国资委党委配合。我们认为大家的意见是合理的,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党委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与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对口联系和协调配合。

二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人才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要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建立区别于党政干部具有企业特点的人才标准和评价体系,扩大内部竞聘、社会招聘,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到企业任职。逐步实现出资人代表与经理班子分层管理,研究制定出资人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这些方面各地可积极探索实践,积累经验。

三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贯彻实施《工会法》,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的关键,是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告诉职工,把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和严峻挑战传递给职工,把攻坚破难的改革任务交给职工。要教育职工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积极投入改革。要扎实有效地开展面向职工的素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技能。要确保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能力。要完善维权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企业文化建设融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不断弘扬和提炼企业精神,体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要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从企业的实践中提炼出各具特色、充满生机的经营理念,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要把"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念与培养"四有"职工队伍相结合,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行为规范、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有效监督机制。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取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切实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效能监察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这四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国有资本投到哪里,产权保护机制就必须建立在哪里,出资人监督就必须跟到哪里。要把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健全企业有效监督机制。要坚持和改进外派监事会这一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方式,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重点检查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密切关注企业的潜在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成果的作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

在全党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是总书记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意义的大事。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精神,对于我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必须坚持做到求真务实、踏实苦干。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之真,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实,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规律之真,务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之实。在这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带头做到。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坚持讲团结、议大事、把方向、谋全局。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人员来自党政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经历和经验,肩负着共同的重任和目标。搞好事业的前提是增进团结、加快融合,要加强结合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带动干部队伍的团结、融合。要紧紧把握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又处于重要关口的关键时期,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要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认真研究分析改革的重点、难点,促进改革健康有序进行。要按照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高度重视并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求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应同时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廉政勤政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廉洁奉公的表率。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投资决策能力,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监管人员要看得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财价税政策,增强财务监督能力;要掌握证券、金融、保险、咨询评估、经济法规等方面知识,提高资本运作的监管能力。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研讨班、培训班,促进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尽快转变观念,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业务能力,要注意充实各类专业型人才,改善监管队伍结构。

这里我再强调一下安全生产和维护稳定问题。针对近来重大事故多发的状况,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常务会议,下发了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迅速开展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两会"在即,要进一步做好稳定工作,严格落实维护稳定工作的责任制,认真排查并妥善处理各种不稳定因素,建立健全应急工作预案,努力将问题处理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性上访。希望各省区市国资委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工作,维护好企业和社会的安定。

同志们,会议之后,各地要组织认真学习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荣融同志的工作报告,吃透精神,统一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意见和开局起步的工作举措,及时向省区市党委、政府汇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历史性任务,极具探索性、极具挑战性,我们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统一认识、明确责任,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而努力奋斗。

来源:国资委研究室

同志们:

第一次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就要结束了。会前,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国资委的汇报,做了重要指示,会议开始时,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同志作了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新形势下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明确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重点工作。大家认为,黄菊同志的重要讲话通篇贯穿了十六大、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辅导报告,在理论上、政策上、实践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荣融主任作的工作报告,全面介绍了国资委组建以来的主要工作和体会以及下步工作安排,并对贯彻落实黄菊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做出了具体部署。大家认为,荣融同志的报告,介绍一年来国务院国资委探索实践的六条体会和经验,操作性强,部署的九项工作明确具体,对各地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刚才上海市、重庆市介绍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对做好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很有借鉴意义,各地可以从中得到启发。

大家一致认为,在各地正在组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时,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非常重要,会议开得成功,是一次统一思想的会、推动工作的会、求真务实的会,是一次动员会、培训会和交流会。大家一致反映,这次会议时间不长,但受启发,收获大。一是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大家认真学习黄菊同志的重要讲话和荣融同志的报告,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有了更加全面和准确的理解,统一了对组建省市(地)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的认识,明确了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离、"三结合"、"三统一"、分级代表和分级监管等原则要求。大家说,黄菊同志在讲话中把国资委的职责概括为监管国有资产、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国资委要管国有资产、管出资人的人、管保值增值的事,语言十分简洁,概括十分精辟。二是加深了对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解。与会同志认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做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大家在讨论中说,黄菊同志讲到"各级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在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这既是对我们的信任,又是交给我们的历史使命,一定要落实好。三是明确了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政策措施。大家说,黄菊同志的讲话再次强调"国有企业改革仍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受鼓舞,增强了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会议中大家交流了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和体会,这些在改革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是今后做好工作的宝贵财富。大家围绕荣融同志报告提出的九项工作进行了研讨,拓宽了视野,丰富了思路,增强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家还对国资委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和意见。下面,我结合大家讨论的意见,就深入学习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学习领会荣融同志的工作报告,做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极具探索性和挑战性,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大家在讨论中也反映了当前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一些认识上的偏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理解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思想认识高度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精神上来,统一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上来,统一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上来。

一要深刻理解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大意义,加快建立起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责,管理好监督好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要全面理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原则,克服"国退民进"、"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中央进、地方退"等不正确认识。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要继续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地方的优势国有企业要做强做大,搞好一批在地方有影响力、带动力的国有骨干企业,继续采取多种有效方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三要深刻理解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盘活国有资产。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制资本相互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革,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四要深刻理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实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文化创新,加强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深化国有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

与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我们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来讲,就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尤其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们要深刻理解中央精神,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把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统一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之中,统一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之中。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也处于一个重要关口,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新的体制框架,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破难阶段。中央号召我们要紧紧抓住本世纪头二十年这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加快改革,加快发展。我们要切实领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把握机遇,加大力度,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发展。

二、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抓紧抓实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和起步工作

用三年左右时间建立起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的组织体系、法规体系、产权管理体系,时间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再用半年时间,把省市(地)地方两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起来,构筑起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在抓紧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过程中,大家认为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理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处理好与所监管企业的关系。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三定"方案,使机构、人员尽快到位,保证各项工作的平稳过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有关党政部门要多协商,多沟通,多交流,清晰界定职责权限,做好工作的衔接,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两权分离、分级代表和分级监管的原则,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责。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经各级政府授权,专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好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与所监管企业的目标、任务是一致的,与企业是一家人。既要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又要依法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决不能因为组建新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而出现"婆婆加老板"的情况,把企业管死。

二是落实省和市(地)两级国资委的职责,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分级代表、分级监管的原则,省和市(地)两级国资委分别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要尽快到位。关于监管范围,一些省市的同志提出能否适当扩大到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金融性国有资产,这方面上海、重庆做了有益的探索,他们的经验可以借鉴,各省市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己妥善决定。关于对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不少省市提出最好由省市国资委党委归口管理,符合"三结合"、"三统一"的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具体方案请各省市党委决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上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国资委将密切同大家的信息沟通,努力做好自身工作,做好协调服务,今后可以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大家的实践经验,对一些重点工作形成指导性意见。地方国资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全国性的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规章,同时要根据本地深化改革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尽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内部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流程,尽快开始运转。

三是扎实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的起步工作。清产核资和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两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去年9月出台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组织好本地区的清产核资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真实、完整地反映所监管企业的资产状况,推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对企业资产损失情况,要根据政策规定规范处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要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作为工作的切入点,特别是要抓好企业经营业绩考核。通过对中央企业的调查研究,我们有一个深刻的体会,就是没有不应该考核的企业,也没有不能考核的企业。业绩考核工作要稳健起步,分类考核,先易后难,逐步完善。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明确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对企业负责人的激励要建立在业绩考核的基础上,把短期激励约束与中长期激励约束结合起来,针对当前的实际,重点在规范,关键在考核,逐步形成有效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资本收益和支出为内容,也是对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考核方式,大家都很关心。今年我们将与财政部一起组织调查研究,待有初步意见时再与大家沟通。

四是抓住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更好地指导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内部改革。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剩下的都是一些绕不开、躲不过的深层次矛盾和难题,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破难阶段。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分离企业办社会等问题,都是困扰企业多年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要抓住以上难点和热点,大胆探索,搞好试点,力争有所突破,有所进展,为面上指导国有企业提供经验。

三、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大家在讨论中交流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实践经验,也提出了当前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的来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通过重组、兼并、联合、股份制、租赁、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场;许多国有大企业通过改制在境内外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这些国有企业通过改制找到了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转换了机制,增强了活力,实现了经济效益的持续快速增长。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改革还不够配套,规则还不够健全,国有资产出资人还没有完全到位,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做法,如低估贱卖、暗箱操作、转移藏匿、自买自卖、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甚至发生了侵吞侵占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案件。对此,社会各界关注,群众反映较大,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过重要批示。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制定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并公开发表,中央新闻媒体对《意见》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意见》在总结过去改制工作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主要环节以及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较强的操作性。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意见》,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规范、有序、健康地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工作,切实防止借改革之机,一哄而起,变卖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个文件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重要意义,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是实施《意见》的操作性、规范性文件。《办法》明确提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批准以及交易的操作程序等进行了规范,为产权交易各方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大家认为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明确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推动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大家所关注的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服务质量差的问题,在《办法》中也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我们要把其违规职业的问题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要求国有企业不再选择他们从事相关中介服务。对国有产权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可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上述两个重要文件,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较大的地方和企业要重点监督检查,研究总结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在实践中出现的有关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还要组织力量对各省市贯彻这两个文件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企业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并适应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改进发挥作用的方式。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建工作重在改进。希望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改革的精神认真研究并大力改进新时期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为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一要适应企业体制、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新变化,努力创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党建工作新体制、新机制,创新企业党的工作载体和活动方式。在企业改组改制的过程中,要始终做到企业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同步规划、同步到位。在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基础上,按照"集体研究、分别体现、双向反映、科学决策"的要求,党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在法人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组织的意见,建立起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新机制。要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员的教育管理,今年要按照中央和地方党委的部署,开展好企业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讨论中大家提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组建后,驻各地的中央企业党的有关工作应由省级国资委党委统一协调负责,对企业负责人的考察工作应由地方国资委党委配合。我们认为大家的意见是合理的,这项工作主要由地方党委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与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对口联系和协调配合。

二要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党管人才原则与市场化配置人才的机制有机结合起来,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有针对性地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经营管理者、科技带头人、高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要紧紧抓住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建立区别于党政干部具有企业特点的人才标准和评价体系,扩大内部竞聘、社会招聘,吸引国际国内一流人才到企业任职。逐步实现出资人代表与经理班子分层管理,研究制定出资人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这些方面各地可积极探索实践,积累经验。

三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要贯彻实施《工会法》,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的关键,是要把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告诉职工,把面临的激烈市场竞争和严峻挑战传递给职工,把攻坚破难的改革任务交给职工。要教育职工转变观念,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积极投入改革。要扎实有效地开展面向职工的素质工程,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业务技能。要确保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对职工董事、监事的培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和监督的能力。要完善维权和帮困救助工作机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把企业文化建设融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斗志方面的积极作用。要不断弘扬和提炼企业精神,体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搞好国有企业,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要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念,从企业的实践中提炼出各具特色、充满生机的经营理念,增强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创造力。要把"以人为本"的人文观念与培养"四有"职工队伍相结合,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形成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行为规范、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要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要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健全企业有效监督机制。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试行)》和《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中纪委第三次全会强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尤其要做到"三个不得":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取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要切实抓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效能监察和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这四项工作,逐步建立健全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国有资本投到哪里,产权保护机制就必须建立在哪里,出资人监督就必须跟到哪里。要把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健全企业有效监督机制。要坚持和改进外派监事会这一出资人监督的重要方式,以财务监督为核心,重点检查企业资产和效益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评价领导班子和企业负责人,密切关注企业的潜在风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监督检查成果的作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自身建设

在全党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是总书记着眼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出的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具有基础性、根本性意义的大事。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精神,对于我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必须坚持做到求真务实、踏实苦干。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大力加强思想作风建设,不断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之真,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实,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规律之真,务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之实。在这方面,国务院国资委要带头做到。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领导班子要坚持讲团结、议大事、把方向、谋全局。新组建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人员来自党政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经历和经验,肩负着共同的重任和目标。搞好事业的前提是增进团结、加快融合,要加强结合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带动干部队伍的团结、融合。要紧紧把握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周期的上升阶段又处于重要关口的关键时期,抓住机遇、兴利除弊,推动国有经济的发展壮大。要把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认真研究分析改革的重点、难点,促进改革健康有序进行。要按照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高度重视并解决好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实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要求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应同时具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能力,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一方面,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廉政勤政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廉洁奉公的表率。另一方面,要提高财务投资决策能力,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国有资产监管人员要看得懂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财价税政策,增强财务监督能力;要掌握证券、金融、保险、咨询评估、经济法规等方面知识,提高资本运作的监管能力。各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加强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研讨班、培训班,促进国有资产监管人员尽快转变观念,提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业务能力,要注意充实各类专业型人才,改善监管队伍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