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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精选(九篇)

监管条件

第1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第2篇:监管条件范文

一、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理论分析

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具体表现为金融系统的筹资投资功能、资源配置功能和风险搭配功能。金融系统运行中的主要矛盾在于运行效率提高与系统风险降低两大目标之间的对立统一,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是矛盾转化的结果。金融系统的功能是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一系列业务运作来实现的,业务在金融中的组合模式就构成了以完全分业经营和完全混业经营为两极的一系列金融系统组织模式,在不同的组织模式中矛盾处于不同的平衡点。系统运行效率表现在业务协调成本、信息优势、规模、范围经济等方面;系统运行风险表现在竞争限制、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等方面。效率与风险矛盾的核心载体是内部交易,一方面,内部交易有助于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可能提高系统运行风险。

在现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中,完全分业经营与完全混业经营分别位于金融模式光谱的两端。完全混业经营模式允许在一个公司实体内从事所有金融业务,也称为全能型银行模式。从系统运行效率来看,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各项业务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信息资源流动性最高,公司实现收入多元化;信息优势充分发挥,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实现程度最高,不同金融业务协调成本最低,金融系统运行实现高度效率;从系统运行风险来看,全能型银行内部大量频繁的内部交易也提高了系统风险。而完全分业经营模式则要求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由没有所有权联系的不同公司实体经营。在这种模式下,金融企业收入来源单一,资源和信息共享程度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难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协调

成本最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较低。金融系统的经营单位——金融企业有追求收入多元化和提高经营效率的冲动,而金融监管者对效率——风险矛盾的取向监管政策和金融管制的力度。上述因素共同决定了金融系统模式的选择。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特有的产权结构和内控能力的现状,完全混业经营的全能型金融百货公司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限制在中短期内仍然将继续严格实施。在分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下,一个比较极端的形式是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各自为政,没有任何协调和互动关系。但是,在更多情况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联系。由于追求协同效应动机的存在,在分业经营的限制下,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将产生通过分业合作实现金融业务互动的动力。与此同时,金融业以资金、信息,企业家才能为主要生产要素,金融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低,因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也具备在上述生产要素三个方面进行业务互动合作的基础。总之,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合作具备合作动机和合作基础。

二 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分力不同类型。

(一)根据金融机构合作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外部一般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浅层次的合作,又称为互为客户型合作,合作中一方是另外一方的普通客户。例如银行将证券公司视为普通客户为之提供信贷和结算、资金清算等服务,或证券公司经手银行股票发行的承销业务;又如证券公司为保险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公司为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等。

2.外部分工型业务合作。这是一种较深层次的合作,又称为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进行业务分拆和组合,合作开发共同的客户资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拥有大量共同的服务对象,围绕共同客户的需要而开展的合作皆可归入这一类型。包括银证合作中的银证转帐、银证通等、过桥贷款、代客理财等;证券保险合作中的证券公司兼业保险、保险公司证券经纪营销等。

3.企业内部的组织与股权合作。这种方式因突破分业经营体制而受到严格限制。

(二)根据金融机构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1.无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主要是通过有关销售和市场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没有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是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利益基础上的。由于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在利益分享方面的分歧使得这种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

2.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类合作一般也需要通过合作协议来进行。但是由于签署合作协议的双方存在股权纽带等产权联系,双方的合作并不完全是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的,有内部交易的成分。,我国存在各种不同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内经营不同业务子公司之间的合作是这一合作形式的典型代表。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项业务中任何两项不同的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但是由于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等原因,我国部分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紧密程度不同的股权联系。例如,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入机构,受同一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控制的金融企业之间就存在间接产权联系。光大证券与光大银行之间,中信证券与中信实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就是这种合作关系;又如建设银行与由其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在这种合作方式中,股权纽带的存在增强了合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合作的紧密程度又与合作双方产权联系的方式和紧密程度有关。 三 现阶段机构分业合作的具体

(一)银证合作

银证合作包括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业务、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以及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等内容。

1.银证转账业务。即银行代收客户资料及银证通兑,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均无须到证券公司处,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的委托电话或证券公司的网上交易等远程交易方式进行操作,客户资金可以在银行与证券公司处互相划转。这类业务属于共享客户型业务合作,大部分证券公司均已开展此项业务。银证通业务是银证转帐业务的和深入。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一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资金账户即是保证金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销户均无须到证券公司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银行的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方式根据账户的运作形式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将投资者的储蓄账户和股票账户合二为一的混合式账户结构。投资者的储蓄卡或存折中的储蓄就是其证券保证金,可以直接用于买卖股票;二是储蓄账户混合股票账户分立的帐户结构。该方式将投资者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变成一个综合理财总账户,下设储蓄帐户和个人股票帐户两个子帐户,两个帐户间资金不能自动划转,必须通过投资者指令才能完成两个帐户间的资金划拨。

2. 同业拆借、国债回购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这类业务属于互为客户型合作。1999年8月19日,人民银行正式下发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银行与证券公司进行一些合作,以拆借等方式划拨资金。到2000年7月,人民银行及证监会下发或转发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后,众多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相继获得此项资格,即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最长期限为7天的拆借业务和最长期限为1年的债券回购业务。同业拆借有利于解决证券公司短期头寸的不足,对证券公司的资金调度和业务开展有积极作用。这项业务用款期限合适,办理手续简便,证券公司比较欢迎,发展潜力较大。在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方面,《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具有股票质押借款资格的必须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5亿元人民币。已有数十家证券公司与银行签定了股票质押贷款协议。股票质押贷款与证券公司常用的其它融资形式如同业拆借、交易所债券回购、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相比,利率相对较高,加上贷款手续过于复杂,且有种种对可质押股票的限制和平仓的顾虑,证券公司不会把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融资的首选工具。由于股票质押贷款的抵押品价值是以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来衡量,银行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于证券公司的资信、用于抵押的股票和股票组合、质押率和贷款利率、对质押股票和借款人的贷后监控等方面将会有严格的限制。因此短期内这项业务的市场空间不大。从长远看,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壮大成熟,股票质押贷款作为联结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渠道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银行法人结算划款和新股发行验资,1998年,沪深两地证券市场全面推行了会员法人结算制度,取得法人结算划款资格的银行可以从事此项银证合作业务。银行为新股上网发行提供验资服务是指新股上网发行时,由交易所指定一家银行将所有认购资金集中进行资金到位检验。银行获得验资行资格后,可以使法人结算资金在本行沉淀,获得巨额利差收入;同时可以避免新股认购时,资金在该行深沪两地分行之间来回调拨,降低风险。

(二)银保合作

银保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利用商业银行广泛的营销、良好的信誉和人才优势,大力开展委托业务、资金运用、联合发卡、协定存款等业务;而商业银行则从人寿保险公司得到长期稳定的存款资金,以便开展信贷业务,支持发展。目前银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存款业务方面的合作,这类合作属于互为客户型合作。保险公司不仅要靠开展保险业务收取费用,用于理赔,更重要的是要进行资金运用,尤其对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可以长期运用。保险公司将保费收入的一部分作为银行存款,可以起到安全、稳定的作用,特别是当年需要支付赔款的短期资金存放在银行,既为银行的资金运用提供了资金来源,又为保险公司增加了利息收入。

业务方面的合作。这类合作属于共享客户型合作。商业银行不仅可以利用自己的客户群和设备以及网络系统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理赔、清算等,还可以利用自己的业务网点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宣传、安全防范等工作;保险公司则利用自己的业务网点为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或上门进行安全防灾检查、保险宣传等,为保户提供“一条龙”金融服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为对方业务,既可以降低业务成本,增加费收入,又拓宽了业务范围,满足了不同客户的各种需要,提高了效益.此外,保险公司向证券公司的固定设备及员工提供保险保障,证券公司将保险产品作为礼品赠予客户也是目前银保合作的主要内容。

(三)证保合作

目前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的领域还很少,证保合作协议主要包括在代办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客户资源共享、合作开发保险产品、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证券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为员工及客户购买并有选择地推销经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人寿保险产品。目前,证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保险兼业方面。证券公司开展保险兼业业务是证券公司适应自身业务多元化发展的要求,是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满足客户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提高客户忠诚度的现实需要,是借助外力培育客户经理人队伍、提高公司员工营销意识和营销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探索拓宽经营领域、增加收入来源的积极尝试。开展保险兼业业务对转变证券营业部经营职能,促进服务水平向高层次理财智能型转化具有积极作用。证保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合作需要建立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通道。目前由于保险资金只能通过购买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比例受到一定限制.因此,证保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合作还有很大的潜力。

另外,金融分业合作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融资租赁、期货等其它金融机构的合作中。

四 金融机构分业合作中的分析

(一)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行业差异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开展

尽管金融业均以资金、信息、家才能为主要生产要素,金融业务资产专用性程度低,从而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提供了进行业务互动合作的基础,但是不同类型金融行业在客户结构、经营特点方面仍然具备不少的差异。例如,投资银行业与商业银行业比较,在风险偏好上,商业银行倾向于低风险业务,而投资银行相对偏好风险型业务;与投资银行员工比较,商业银行员工相对保守和循规蹈矩,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和客户机构差异是由各金融子行业融通资金、搭配风险以及配置资源的不同功能特点决定的,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开展.

例如,在银保合作中,虽然银行比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更为良好的信誉,但保险业务员是主动出击,而银行则是被动守候,在保险理念还未深入人心的现实下,要客户主动购买保险为早。由于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的不同特点,银行柜员的保险业务知识缺乏,虽然目前银行销售的寿险产品大都简单易懂,保险公司在正式销售前也会对柜员进行培训,但大都讲述操作流程,对产品的特点阐述不多,银行柜员毕竟不是专业人员,一旦客户详细询问,就无法给予确切的答复,成交率就低。以上因素的存在使银行保险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证保合作中,就兼业和客户资源共享而言,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客户群有很大差别。证券公司客户追求高额利润,投机性强,对稳健型的保险产品不太感兴趣。而保险公司客户追求稳定收益,资产的安全性及增值性极为重要,因而大多数保险公司客户对风险甚大的证券投窃敬而远之。客户资源的差异也制约了证保合作中这项业务实际效果的发挥。

(二)金融机构合作与竞争交织的关系影响分业合作的推进

在早期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业务交叉范围很少,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竞争领域较小。随着政策环境的变化,金融业的业务交叉范围扩大,分业竞争的领域扩大。以银证关系为例,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政策的颁布实施,银行业和证券业的业务交叉范围扩大,银证竞争加剧将成为一种趋势。合作与竞争交织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双方的积极性。

证券行业对“银证通”的矛盾心态是这一问题的集中反映。“银证转账”在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构筑了资金的快速通道,资金划转可由两端发起,股票交易则由证券公司发起。后来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银证通”,资金由银行保管,股票由证券公司保管,资金划转及股票交易皆可由两端发起。但是证券行业对这一业务的推广有所保留。主要原因在于,资金由银行保管,证券公司就失去了利差收入,因此反应不甚积极.随着非现场交易佣金的大幅降低,尤其是“网上交易”在各类交易手段中费用最低,也是证券公司大力推广的产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业务以后,商业银行有理由凭借其“证券业务资格”提出分享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手续费的要求。因此,银行在代办银证通业务时,希望能与证券公司共享佣金收入,而不是简单地收取开户代办费。在佣金标准降低以后,证券公司的利润空间已被大大压缩,再要与银行分成,恐怕难以实现。因此,证券业对银行业蚕食本行业利润的担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证合作业务的开展。

(三)金融分业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

目前,由于我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限制,分业合作的双方金融机构大多没有产权联系,金融分业合作的稳定性较差.金融分业合作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分享问题,如果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合作就应当是建立在完全市场化的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在分业合作中,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至关重要,权利义务失衡将影响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事实上,在金融分业合作中,权利义务的失衡是一种常态,因此导致金融分业合作的持久性和稳定性较差。

以银保合作为例,目前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主要体现在兼业上,商业银行有营业网点及客户资源的优势,而保险公司拥有大量的资金,于是协议存款相网点成为双方合作的互利基础。由于保监会规定一家商业银行网点只能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寿险或产险),这样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就会采取“圈地运动”,以协议存款来换取网点,而有些资金规模小但产品更具竞争力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只能被排挤在外。由此导致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没有其他的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在银保寿险业务方面,寿险产品的营销需要银行柜员的积极推荐,同样销售一份寿险产品,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有丰厚的提成,而银行目前给柜员的奖励相当少,甚至没有奖励,柜员推销的积极性受挫,影响这项合作的实际效果。

(四)金融分业合作中的产品创新少,合作深度和广度不够

金融分业合作的关键是合作进行产品创新。产品竞争是金融业竞争的基础,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利用金融工程技术,设计出适应不同投资者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原有金融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才能够获取竞争优势,我国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是有我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决定的,在中短期内还将继续存在。在分业经营下体制下,各金融子行业需要通过联手合作,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通过组合服务方式,满足客户需求。我国金融机构只有通过联合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产品,才能抵御外来金融机构的竞争。

在目前的金融合作热中,联合产品创新的力度较小。银证合作主要集中在银证通、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方面,银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保险、协议存款等方面,证保合作主要集中在保险方面,总之,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范围比较狭窄,深度不足。金融合作中的产品创新较少有多方面的原因。从金融机构自身来看,虽然在金融机构合作协议中通常有“共同开发产品”这一条,但实际上合作双方很少互通信息,在产品开发的互动性上,双方缺乏沟通;从外部因素上来看,金融创新上的政策限制和障碍是金融合作产品创新较少的主要原因,

(五)金融分业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够完善

金融合作业务的开展需要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胆是,我国金融分业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不能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分业合作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的不完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金融分业合作的政策限制较多,制约了金融分业合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风险监管制度建设滞后,不利于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规范发展。

以证保合作为例,由于保险资金运用受到严格限制,证保合作的深度难以拓展。长期以来,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受到严格限制,以前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近年来已经允许投资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因此,在我国,存款和国债利息与保单预定利率之差就成为保险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尽管,目前保险公司投资国债的比例逐步扩大,但由于国债的规模本身小,制约了投资的规模和比例。资金投放于银行存款的仍占一定比例。自1997年以来,随着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多次下调,保险公司遭受很大损失。长期下去,将动摇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保险业对外开放程度加快,降低收益标准和提高投资收益,从而在强手如林的保险业中提高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成为保险业的当务之急。保险资金和证券市场通道的不畅制约了证券业和保险业资产管理业务合作进一步开展.又如,银证合作方面,由于监管当局三令五申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银行在股票质押贷款等业务的开展方面得不设置种种障碍,以免触及“政策雷区”,银证在这方面的合作业务开展受到负面影响因而进展缓慢。 五 推动机构分业合作的对策措施

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特殊的产权结构和风险控制水平,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在中短期内还将继续在我国实行。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全能型金融的进入,对我国本土金融企业形成严峻挑战。我国金融机构如何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环境下加强业务和其它方面合作,对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推进需要监管层和金融企业共同采取措施推进。推动金融机构分业合作可采取如下的对策措施:

(一)改善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政策环境和环境

金融体制的类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金融企业内控水平的提高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也会发生一些变化。从长远来看,随着技术更新、金融产品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金融体制可能向混业经营模式演变;从中短期来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体制仍将继续存在,但是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分业环境下的合作程度将会进一步加深。

金融体制的类型是一个动态的演变过程,因而决定金融体制的金融立法也不应当是不可改变的。随着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为了适应提高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综合国力的客观现实需要,金融业经营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也应当顺应的潮流,进行相应的变革。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1993年银行法》到《1999年金融服务化法》,正是金融立法的变革推动了美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的转变。我国金融模式的演变是一个长期过程,现阶段金融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我国金融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加强相互协调与合作,提高金融系统的运行效率。金融法律和政策对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和产品创新的管制应当进一步放松,对以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为主要的金融机构建立产权联系的努力应当进行立法规范.

(二)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创新

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行业应当不断利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联合设计适应不同投资者需要的金融产品,提高原有金融产品的质量和档次,才能够提高金融合作的效率。监管层也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创新。在银证合作为例,首先,可以探索证银融资产品创新,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般性公司从银行获得不动产抵押贷款、信用贷款等,还可以通过对证券公司主办存管银行的帐户进行处理,进行帐户质押融资;其次,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证券公司可以从商业银行为自己作为主承销商的拟上市公司提供搭桥贷款,这种契约安排既可以保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又可以保障银行信贷的安全性,银行的搭桥贷款是证券公司争取主承销地位的重要手段;此外,证券公司可以与商业银行拿作,通过不断创造衍生金融产品,规避金融风险;证券公司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进行优化;最后,证银还可以在委托资产管理方面进行创新,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在证保合作方面,证券公司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理财顾问,为保险基金提供投资服务,此外,证券公司还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通过开发技术支持系统,提高保险公司对客户服务的水平。

(三)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合作双方没有产权联系,合作中协调难度较大。解决这一的思路就是推动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由于我国实行的监管模式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制、渗透,现阶段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建立产权联系的主要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在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中,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业务子公司相互之间并不参股,但均由控股公司参股或控股,因而不同金融业务子公司之间相互之间建立了产权联系。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子公司在控股母公司的协调下互动,信息、人力资源和其它投入要素可以相互流动,在市场和分销上可以买现协同效应。相对于没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这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的分业合作效率更高,合作的稳定性和持久性更强。

金融企业在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设过程中,可以首先通过集团化经营逐步向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转变。以证券公司为例,证券公司集团化后将形成母子公司架构,经纪、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等证券业务由不同子公司经营。这种组织结构有利于集团母公司通过控股非证券业务子公司实现业务拓展,从而向多元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顺利转变,进而实现控股公司内部证券业务与其它非证券金融业务的分业合作。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监管合作

金融机构的分业合作,尤其是有产权联系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业合作,容易形成经营不同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风险传递和渗透,加大共同倒闭风险。在金融分业合作中,还可能出现部门间利益冲突和利害背反。金融合作可能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金融合作中的所谓“捆绑式销售”可能违背客户意愿和利益,而金融合作中的信息交流也可能侵犯客户的隐私权.目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分设,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各自为政,缺乏交流与合作,不能适应金融机构分业合作的需要,容易产生监管漏洞。此外,金融机构分业合作中的新产品审批、风险传递的防范都需要合作监管工作的加强和改善。

为了应对金融机构分业合作形势的发展,应当建立金融合作监管机制。首先,金融监管当局应认真履行职责,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其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在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加强监管合作,建立跨行业监管当局之间的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不仅应当依据法律或签定备忘录的形式确立这种机制,而且应建立和保持与其它监管当局信息共享的文化和制度。金融监管当局在合作监管中应注意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防止金融合作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非法泄露以及消费者因金融机构捆绑销售而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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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斌等.金融控股公司[M],金融出版社,2001.

[2]郑金国.银证合作与竞争发展趋势及证券公司对策探讨[C],长江证券;2001,2002.

[3]王国红.论中国银行业的市场结构[J].经济研究, 2002(3).

[4]孙飞.关于中国信托业发展的战略思维[J].中国经济信息,2002-12-5.

[5]徐有轲.从花旗和汇丰集团透视国际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结构[J].国研信息,2001(5).

第3篇:监管条件范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4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综合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面对混业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新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纷纷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实现有效监管并最大化地节约监管成本。

一、世界主要监管模式比较

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98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

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 朱宏晋.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兼谈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商界,2008,(4):29-30.

[2] 徐燕.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今日南国,2008,(4):107-109.

第5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资本特质性

引言

银行业的发展伴随着一系列风险,而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自1988年以来,逐渐加强了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的监管,并且对银行风险的考虑更加详实,将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等涵盖进来。巴塞尔协议的颁布和实施,缩小了各国金融管理方面的差异,而且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使得世界商业银行能够在平等的地位上竞争,提高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007年美国银行业次贷危机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是要求加强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监管,以应对将来的危机。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再次要求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制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条款。而这一严格性的监管要求对世界银行业信贷行为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恰逢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缓缓前行,在资本充足率监管愈加严格的情况下,银行业的主营业务----信贷,会进行怎样的调整,这是一个不得不深思的问题。

理论分析

按照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资本充足率受到资本净额(分子)与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和操作风险资本(分母)两个因子的影响。资本充足率上升,需要分子增加或者分母减小;资本充足率下降,需要分母增加或者分子减少。当监管部门要求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时,短期内增加资本额难以实现并且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只有调整资产规模和资产结构,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监管部门将对未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的银行采取处罚措施,限制其贷款等资产规模来满足要求。不同的银行具有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又会引起资产规模和结构不同程度的变化,包括风险资产(贷款)和无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的变化。

在相同的资本充足要求下,不同的商业银行会面临着不同的信贷选择。根据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及可以调整的速度,可以将商业银行分为:第一类,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即本身未达到资本充足要求,但短期可以通过自身调整达到资本充足要求的银行;第二类,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即本身未达到资本充足要求,并且短期自身也无法通过调整达到资本充足要求的银行;第三类,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即资本充足率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8%要求的银行。1

尽管出于资本充足率的考虑,但是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具有特殊性,需要加强对其行业的风险监管。因此,银行就必须同时兼顾两个目标,即盈利性目标和资本充足率监管。在没有特殊因素的干扰下,银行会以盈利为基础,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限制条件,选择银行的信贷行为。

(一)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

一般情况下,银行能在短期调整资本满足监管要求,只需要维持当前的贷款和无风险资产的比例,也就是资本额、无风险资产、贷款同比例增长。正是由于资本额在短期内变动较小,当经济萧条时,监管部门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时,银行可以降低贷款规模;经济繁荣时,资本充足率要求下降,银行可以增加贷款规模。

(二)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银行

这类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般有三种可以选择的路径:第一,增加贷款,资本充足率继续降低,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第二,增加无风险资产,会带来利润,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对于当期的资本充足率并没有影响;第三,在增加无风险资产的同时,减少贷款,从而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又带来了利润。该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无法在短期内通过补充资本来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只有调整资产结构来满足要求。减少贷款,会带来大量闲置资金,为了保证银行的盈利性,银行只能投资于国债等无风险资产。这样的情况下,根据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风险资产的大幅度减少换来了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满足了监管部门的要求。但相比于贷款而言,银行投资于无风险资产,利润减少,这是与其经营目标相背离的。总之,银行以减少利润为代价,提高了资本充足率,降低了贷款规模。

(三)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

这类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都远高于巴塞尔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因此在一定时间内并不会考虑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限制。银行会有多余的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或者进行贷款,或者进行无风险资产投资,这都取决于银行的风险偏好。若银行偏好风险,满足最低资本充足率的条件下会选择增加贷款以此来获取更多的利润;若银行厌恶风险,则会将多余的资本购买国债等无风险或者风险低的资产来增加利润。当然这两者都是在资本充足率出于较高水平的范围内,银行的选择具有多样性。同时,如果银行选择投资于无风险资产,相对银行的机会成本会较大,因为丧失了获取更多利润的机会,这对于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即使是特殊企业也是不理性的。因此,多选择性资本特质性的高资本充足率银行,除非资本充足率下降到最低资本监管要求,在无国家货币政策干扰下会继续增加贷款规模。

政策建议

(一)对于刚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鉴于其资本充足率在短期内很难达到最低监管要求,可以效仿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过渡期安排,对该类商业银行提出分步达标的要求,并督促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实现目标,避免由该类商业银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

(二)对于柔性资本特质性的低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需要加强资本充足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稳定资本充足率在一定的范围内,时刻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所带来的对银行的不合理的问题。

(三)对于资本充足率较高的商业银行,我们不能放松警惕,不仅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和约束,还需要向世界范围内资本充足率管理良好的商业银行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坚持普遍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探索出一条更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以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同时适合商业银行盈利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黄宪、马理、代军勋:《资本充足监管下银行信贷风险偏好c选择分析》,载《金融研究》2005年第7期

[2] 代军勋、马理、黄宪:《资本约束下的银行贷款行为和规模―基于资本特质性的分析》,载《金融评论》,2009年第6期

[3] 温信祥:《银行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的影响研究》,载《金融研究》,2006年第4期

第6篇:监管条件范文

Abstract: At present, there are serious asymmetric information problems in the Chinese medical service market,which is also the main reason leading regulatory failures on prices of Chinese medical service. Borrowing ideas from three main kinds of western regulatory models avoiding the risks of asymmetric information, we construct the incentive regulatory model about the prices of Chinese medical service. On the basis of rate of return regulatory model, this model introduces the price-cap factor and yardstick regulatory price, and also considers some factors such as medical service price, medical service cost. At last, we summarize and evaluate this model.

关键词: 信息不对称;监管模式;医疗服务价格

Key words: asymmetric information;regulatory model;the prices of medical service

中图分类号:R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4-0123-02

0引言

医疗服务价格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焦点,医患矛盾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对医疗服务价格所采用的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系。国家发改委通过制定价格整体水平调控计划、调整价格管理范围等来实现价格整体水平的管理,而医疗服务具体价格则实行由医院申报、各级政府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审定的政策[1]。从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来看:2009年我国医院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为159.5元,住院病人人均费用为5951.9元,分别比2008年上涨了8.9%和8.6%[2],与居民的人均收入增幅基本持平,医疗费用的控制难度依然很大。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的成效仍不显著。

1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国内外相关文献回顾

Arrow(1963)认为医疗市场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医患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3]。Stiglitz(1988)发现医疗市场与一般市场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其中之一便是医患间高度信息不对称,政府有介入医疗服务市场的必要性[4]。Doorslaer(1992)发现,医疗政策失灵、医院市场偏离竞争市场的表现有:医疗信息不对称、医疗保险介入、医院存在进入退出壁垒、医疗服务是差异化产品等。其中,医疗信息不对称是所有问题的关键[5]。曹煜玲等(2009)认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也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6]。

由于医疗服务行业的技术壁垒高,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医生,所掌握的信息远多于患者所掌握的。其次,医疗信息公开的数量少,途径有限,并且针对性较差。Culyer(1989)认为当医生与患者发生利益冲突时,作为非完美人的医生将更多关注于自己的利益,并可能导致医疗服务质量降低[7]。同时信息不对称也会导致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供给诱导性需求”。我国学者赵曼(2003)认为,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医生的诱导需求能力就越强,极大损害了患者的利益[8]。毛正中等(2004)的研究结果也表明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着供给诱导需求情况[9]。因此政府对医疗服务市场的监管十分必要。

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国外主要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在医疗服务行业中的运用

2.1 投资回报率价格监管模式投资回报率价格监管模式是通过限制企业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使得企业获得公正的收益(fair return),间接地对企业的产品价格进行限制[10]。用公式表示为:

RPQ=C+S(RB)

R为企业收入函数,Pi为第i种产品的价格,Qi为第i种产品的产量,C为成本,S为政府监管的投资回报率,RB为投资回报率基数。该监管模式保证企业成本的回收,但是对改进经营绩效和降低成本的激励作用不大,虽然可以规避逆向选择,但无法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同时也会诱发过度投资而产生A-J效应。

20世纪60年代,美国一些州实行了“全部付费者”监管,与投资回报率价格监管类似。“全部付费者”监管是指建立以许可收益为基础的费率结构,监管者根据许可收益再计算出支付者对每一项目或病例所应支付的最高费用。但因存在一些技术和信息问题,许可收益的确定有一定难度。在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医疗服务最初供给不足,如使用该监管模式,可较好刺激投资。

2.2 价格上限监管模式在价格上限监管模式中,受监管者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只要低于监管者所制定的最高价格,受监管者就可以保留赚取的所有利润。其中最典型就是英国所采用的RPI―X最高限价监管模型,用公式表示为:

Pt=Pt-1[1+(RPI-X)]

RPI为零售价格指数,即通货膨胀率,X为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Pt为当期监管价格,Pt+1为下一期监管价格。此模型优点:无需过多考虑成本结构,操作简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该模式具有较高的激励作用,可有效规避道德风险,但也可能存在潜在的逆向选择问题。

美国为了更好激励医院,对起初实行“全部付费者”费率的州实行价格上限监管。美国的医疗服务价格上限监管模式只考虑了通货膨胀因素,并没考虑因医疗技术进步而导致生产率增长等因素。价格上限因子(RPI-X)对我国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如何合理制定生产效率增长系数X,是很大的难题。

2.3 标准监管模式标准管制(监管):将某些企业的管制规则和处于相同情况企业的绩效指数联系在一起,在企业间营造了一个间接的竞争环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管制过程中管制者对于某些不可观察到的变量所存在的信息缺乏问题[11]。该领域著名学者施莱费尔(Shleifer)指出用其他人所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对每个人进行监管;当每个人知道自己所提供的成本只是用来监管其他人,那么他就没有说谎的动机,把自己的成本真实报告给监管方,并证明最优监管价格为P==cj(j=1…n)。

该模式为按病种预付制在刺激医院提高效率以降低成本方面的作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标准监管假设所有同类医院在相同环境下经营,可有效避免医疗服务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但我国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医院效率水平也存在差异,一定程度削弱了标准监管的激励作用。

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的构建

3.1 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的构建思路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涉及多方面:例如对在医疗服务市场占特殊地位的医生进行法律和道德层面的约束;利用社会舆论等第三方力量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监管;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系统;不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机制等。本文从医疗服务价格监管核心要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对医疗服务价格监管进行研究。该模式在投资回报率价格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考虑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并结合价格上限模式和标准监管模式的优点,构建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

3.2 模式设计中考虑的主要因素

3.2.1 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服务成本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12],由医疗服务的物力成本和人力成本组成。其中医疗服务的物力成本主要包括医疗服务中的医疗材料消耗、医用建筑和医疗器材损耗折旧维修、维持正常医疗活动所耗费的能源。而医疗服务的人力成本则包括:①维持医务人员自身及家属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费用。②医务人员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的费用。

3.2.2 医疗服务质量美国国家医学会对医疗服务质量的定义为:在当前技术水平下,为个人和社会提供卫生服务时,可达到的尽可能理想的健康产出的程度[13]。医疗服务质量作为衡量医疗行业素质和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应与监管价格相挂钩。

3.2.3 物价指数的变动我国医疗服务监管价格调整的周期较长,在制定与实施间往往存在时间滞后。在政府监管价格的执行期间,医疗服务价格往往仅是微调。而因通货膨胀等因素,此期间几乎所有投入要素发生改变,因此该医疗服务价格很难真实反映医疗服务成本。

3.2.4 医院结余医院结余是指医院在一定时期内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是医院的财务成果,也是增加医院事业基金的资金来源[14]。由于目前国家对医院的财政补贴不足,在医院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的前提下,应该允许医院获得合理的收益,进而来保证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3.3 模式的设计综合上述三种模式优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构建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的核心要素――医疗服务监管价格的构成为:

P=λC(1+MRPI-X)+λS+λC+S(RB)Q

其中Pt是t时期的医疗服务监管价格,C是受监管的医院在t-1时期内的单位产品成本,MRPI为医用商品价格指数,S(RB)为单位产品的投资回报,λi和λj为权重λ>0,λ>0;λ+λ=1,Q为医疗服务质量系数(0<Q<1)。

该模式是在投资回报率模式RPQ=C+S(RB)的基础上,并结合价格上限模式和标准监管模式的优点构建的。将医疗服务成本分两部分:①国家补贴的部分,令其为bC=λtCj,t-1(1+MRPI-X)+λtS,②医院自己承担的部分:(1-b)C=λiCi,t

为激励医院只有努力降低成本才能获得更多结余,第一部分成本中比例b的确定引入了价格上限因子,令b=(1+RPI-X),由于医用商品价格指数MRPI更能反映医疗服务成本变化情况,我们用MRPI取代零售物价指数RPI。但药品、生物制品等在医院流通环节的某些商品暂没列入编制医用商品价格指数范围,我们将该部分成本分离出来,用S表示。

对医院自身承担的(1-b)C,我们引入标准监管Pi=i=cj。可在一定范围有效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并通过比较医院绩效,体现医院努力程度。最后设定权重和医疗服务质量系数,可推导出上述模式。

3.4 模式中各项要素计算的理论思路

3.4.1 X值的计算可采用FCC,此方法中X=(dTFPtel-dTFPe)+(dINPUTe-dINPUTtel)。dTFPtel为业者TFP增长率,dTFPe为整个经济体系的TFP增长率,dINPUTe为经济体系投入品价格指数增长率,dINPUTtel为业者投入品价格指数增长率。对TFP的计算,可采用指数法,指数的构造则建议采用费雪连锁指数的方法。医疗服务行业中相关数据很难获得,因此X值的确定一直是难题,需在今后研究中进一步探讨。

3.4.2 Cj,S与Ci的计算合理的初始医疗服务成本对设定医疗服务的监管价格是很重要的,Cj与S的确定也是个难题。目前绝大多数医院的医疗付费方式是医疗项目付费,因此我们采用作业成本法进行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基本思路:根据资源动因将资源分配到作业;然后根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分配到成本目标(科室、服务项目或其他服务产出)。作业成本法就是缩小间接费用的分配范围,增加分配标准(改单标准为多标准)[15]。Ci的确定在上文标准监管模式中已介绍。

3.4.3 权重λiλj与S(RB)的确定可根据我国目前国情,先由专家小组进行讨论,然后对其进行具体赋值,在以后实践中,根据具体的情况,对权重λiλj与S(RB)进行不断调整。

3.4.4 医疗服务质量系数的确定对患者进行抽样调查,来确定医疗服务质量系数。如果医疗服务质量水平较高,可将质量系数Q定为最大值1。如果监管者难以从客观上确定质量系数Q,可暂不考虑此项。

3.5 总结及评价本文从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的核心要素――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作为构建医疗服务价格模式的出发点,构建了我国医疗服务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该模式考虑了我国基本国情和相关因素,并吸取三种西方价格激励性监管模式的优点。该模式只是理论上探索,在实际中运用具有一定局限性,需不断完善。我国目前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法规不配套,医疗服务指标体系不健全,影响医疗服务价格因素较复杂,以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数据收集也较困难等,因此该模式中相关要素的计算存在很大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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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0:87-101.

[3]Arrow,K.J.Uncertainty and the Welfare Economics of Medical Care[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63,5(53):941-973.

[4]J.E.Stiglitz. Economics of the Public Sector(2nd edition)[M].New York: W.W.Norton &Company,1988:293-294.

[5]Van Doorslaer,E.,A.wagstaff et al.Equity in the Delivery of Health Care:some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J].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1992,11(4):389-411.

[6]曹煜玲,张军涛,刘建国.医疗服务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规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2):104-106.

[7]Culyer,A.J.The normative economics of health care finance and provision[J].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1989(5):34-58.

[8]赵曼.社会医疗保险费用约束机制与道德风险规避[J].财贸经济,2003(2):54-57.

[9]毛正中,胡德伟.卫生经济学[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1-12.

[10]于立,于左.美国收益率规制与英国价格上限规制的比较[J].产业经济研究,2003(1):11-18.

[11]曾军平,杨君昌.公共定价分析[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9,(5):158-160.

[12]国家计委,卫生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S].计价格[2001]1560号.

[13]吕坤止等.实施医院质量管理新策略[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0,8:472-473.

第7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财政税收;体制;监督

一、引言

财政税收优化管理与监督控制要互动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税收管理策略,为财政税收模式优化营造良好的条件。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确保各种监督协调机制能够有效结合在一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财政监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现财务模式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2.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詈,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三、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将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从立法层次出发,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立法层次的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

2.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

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职能部门能够有效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能得到有效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得到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总结

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个职责能够有效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8篇:监管条件范文

财政税收优化管理与监督控制要互动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税收管理策略,为财政税收模式优化营造良好的条件。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不规范行为进行约束,确保各种监督协调机制能够有效结合在一起。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财政监督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实现财务模式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的经验与启示

1.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内部职能部门的管理策略出发,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职责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基本做法需要和监督内部体系紧密联系,确保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能够有效创新,为财政税收的监督体系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从监督职责角度看,需要对各种监督模式进行系统性分析,按照财政税收的优化模式推进各项策略不断实现。如澳大利亚通过对内部各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进行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从多方面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通过对财政税收的监督效率分析,保证各个监督管理模式能够融合在一起,形成完善的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为财政税收监督控制优化营造良好的氛围。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从监督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督模式等方面出发,确保各个财政监督管理机构能够符合创新管理的要求,推进创新模式建设,为创新指导和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企事业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出发,进行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确保监督创新与指导模式能够优化,实现财政税收的再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模式优化,推动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

2.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经验模式

国外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立法程序,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监督机制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监督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的过程中需要不断进行财政监督模式创新,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完善立法程序,通过对财政监督的管理方法优化,实现经验模式创新,提高财政税收的财政监督法律规范化水平。财政税收监督权力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进行创新优化,实现对财政税收的专项监督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创新管理水平。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通过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监督权力的有效平衡,保证财政税收在监督权力实施的过程中形成完善的程序,实现资源的合理配詈,确保财政税收资源配置能够符合综合性财政管理的要求。

三、财政税收监督管理体制的完善

1.将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提高到立法层次

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优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从立法层次出发,推进财政税收的立法性管理,为财政税收的综合性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从当前的情况看,我国财政税收监督管理属于行为范畴,必须要从行为管理的总体战略出发,推进立法机制建设,为财政税收综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的立法管理必须要从内部监督色彩控制出发,确保财政税收资金预算能够符合资源配置管理的要求,推动财政税收的全面性控制管理,为财政税收的创新型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入手,实现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监督,保证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与执行管理能够符合监督机制的要求,确保财政税收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创新。财政税收实施的过程中要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可以科学合理编制财政税收预算。通过对财政税收立法层次的分析,实现对财政税收的内部有效性监督管理,为财政税收监督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立法预算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执行模式出发,对各种制约模式进行综合性分析,确保各种监督平衡机制能够全面实现,通过有效的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确保各种模式能够得到优化,提高财政税收的优化监督管理水平。财政税收内部控制模式优化的过程中要把各种监督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效的财政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从效率模式建设出发,确保各种监督效率能够顺利实现。财政税收事前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问题进行分析和修正,通过有效的事后监督管理模式优化,确保各种监督主体和客体能够符合经济活动管理的要求。财政税收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要从多层次控制管理思路出发,确保财政、税收、审计等工作能够符合财政税收控制管理的要求。

2.财政税收监督机制要明确各个主体职责

财政税收监督机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个主体进行分析,保证各职能部门能够有效运行,推动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模式创新,为财政税收的有效性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监督网络活动进行分析,保证各种职能得到有效管理,提高财政税收的综合性管理水平,为财政税收的优化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主体职责管理的过程中要对各种主体责任进行分析,提高财政税收的监督控制管理效率。财政税收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过程中,需要从不同的预算模式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的的管理模式优化,财政税收管理必须从财政管理的战略思路出发,实现对财政税收多方位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管理问题得到解决创造良好的条件。财政税收预算监督管理必须从政府综合职责出发,推动财政税收创新型管理,为财政税收综合模式创新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9篇:监管条件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监制的信封,是指邮政通信用信封(以下简称信封)。邮政通信用信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416。

第三条信封生产监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政)管理局(以下简称邮电管理局)负责。邮电管理局对本地区生产信封的企业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申请监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和公安管理部门分别颁发的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

二、具备生产信封的技术设备条件和健全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第五条申请信封生产监制的企业应按下列程序申领《信封生产监制证书》:

一、生产企业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证件的复印件,将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00个)以及拟采有纸张的合格证明交省级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GB/T1416进行检验,并取得检验报告。

二、经检验合格的企业,持营业执照印刷许可证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登记证的复印件、检验报告、主要设备清单、信封样品(每种规格1个)以及填妥的《信封生产监制申请表》(一式二份),送所在地的地市级邮电(政)局,由地市级邮电(政)局负责上报到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颁发《信封》生产监制证书。邮电部门应自受理监制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将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企业及相光单位。对已批准生产信封的企业分批在省级报纸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企业领取《信封生产监制证书》后,在印制信封时,应在信封背面"印制单位标记"的下方,印上"xx省(或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监制"字样和监制证书号。监制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监制证书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有关程序申请复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印制信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T1416组织生产加强质量管理,接受邮电管理局的监制,并为监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八条邮电管理局、省级技术监督局有权对获得监制证书的企业生产的各种信封进行抽查。地市级的邮电(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信封的监督抽查,并有权对企业所生产的信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对生产设备条件优越、生产规模大、品种齐全、质量优良、供应可靠的信封专业生产企业,经过邮电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考核后,向社会推荐。

第十条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监制的信封,全国各商业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对使用该种信封邮寄的信函,全国各级邮电局、所原则上不予收寄。由此造成的时间延误应由用户负责。

第十一条任何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监制证书。监制证书不得转让、借用。未取得监制证书的企业不得印制信封。未经监制擅自生产信封和冒用其他企业监制证书号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关系和销售,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