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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制度论文精选(九篇)

监管制度论文

第1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1.1科学的原则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构建要在制度设立的程序、内容、技术上具有科学性。要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的保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避免因制度设立的主体多元化造成的制度上的重复与矛盾,使各项制度之间协调一致、相得益彰,实现制度的科学化、统一化。

1.2发展的原则

创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坚持创新和发展的观点,实现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管理制度要立足当前,谋划长远,使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符合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具有时代特征。它要求环境管理制度体系既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又要符合我国中长期发展的未来状况,具有前瞻性和预期性的功能。

1.3个性原则

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由于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文化习俗、自然条件、经济科技水平不同,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特点也不相同,因而其环境管理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因此,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避免生搬硬套国外的经验做法。

1.4效益原则

通过构建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促进我国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从始至终都要体现效益的原则,要坚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通过环境管理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扭转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切实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

2.1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各项制度的产生,都来自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又服务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环境管理制度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理论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使其具有中国的特色,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服务。

2.2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各项制度的组成系统符合我国国情,是为实现我国的环境保护总体目标服务,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具体体现,适应了我国底子薄、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少等实际情况。

2.3全局和整体效益最优理论

各项制度的基本功能是把定性管理、工作目标与环境质量目标、点源单项治理与区域综合整治、宣传教育与法制约束、工作协调关系与环境管理责任等多方面的环境制约关系,通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技术的和教育的综合手段加以科学地划分和组合,它符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基本规律,是环境的普遍规律与我国环境管理实践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它也符合控制论等科学理论,是现代管理科学理论在环境管理工作上的运用。

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现实基础

3.1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

(1)“三同时”制度;(2)排污收费制度;(3)限期治理制度;(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5)设备和工艺限期淘汰制度;(6)环境管理现场检查制度;(7)污染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制度;(8)排污许可证制度;(9)行政处罚基本制度;(10)行政复议制度;(11)民事赔偿责任制度;(12)污染物集中控制制度。

3.2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制度

(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2)环境监察稽查制度;(3)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4)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5)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7)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8)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3.3我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的标准依据

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的行为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都需要以一些量化的指标为依据。环境标准就体现了这种技术性要求,是评价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定依据,也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我国的环境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强制性的环境标准应视同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强制效力。推荐性的环境标准作为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的指导,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实施。纵观我国环境标准的制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到规范,从低标准到严要求的一个过程,对控制污染保护环境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现行的体系中包括水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等。水环境标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水)。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固定源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检测规范、方法标准(大气)。固废污染控制环境标准: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固废其他标准。移动源排放标准:汽车污染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放标准;农用车排放标准;机动船舶排放标准;其他相关标准。环境噪声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标准;环境噪声基础标准。土壤环境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相关标准。放射性与电磁辐射环境标准:放射性环境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相关监测方法标准。其他环境标准:生态保护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建设项目监督管理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环保产品标准;循环经济生态工业标准;其他环境标准。

4结语

第2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第3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一、我国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公估业是服务于保险业的中介服务行业,具有公正性、独立性、技术性、中介性、法规性等特征。因此,其经营行为理应受到国家的规范和指导,我国完全有必要建立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民族保险业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正在或明或暗地进入我国市场,我国民族保险业正面临着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冲击。一些金额较大的保险业务已开始通过保险公估人来进行风险评估和查勘定损,但由于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滞后以及对保险公估监管不力,许多外资公估公司正在监管的真空地带从事公估活动。如果我国不加强立法并加大监管力度,必然会给我国民族保险业造成巨大冲击。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估公司无论在经验、技术和人才上都十分欠缺,因此,尽快建立保险监管机制是培育和发展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确立保险公估人市场主体地位、保护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二)规范保险公估市场行为的需要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估人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广大投保人及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在这方面,我们应吸取忽视对保险人监管的教训,在引进保险人的初期,由于法律滞后和监管乏力,造成许多不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坏了保险业的形象,因此从开始建设保险公估市场就应执行严格的监管规则,以保证保险公估人以高起点、高素质、高标准来赢得社会的信赖。

(三)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

保险公估是以保险业为依托而生存和发展的。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保险人的经营对象是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由于风险具有客观性和不确定性,被保险人为避免风险发生时带来的损失,用购买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则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接受风险,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分摊给诸多面临同类风险的被保险人。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收取保险费,而保险赔付则是根据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保险公估可以在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是在承保阶段评估标的面临的风险,以确定保险费的收取。二是在损失发生时进行查勘定损,确定保险公司实际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为中起着关键作用,具有独特地位。如果保险公估人因技术或职业道德等原因不能公正合理地确定保险标的风险和损失,就会破坏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使保险赔付不能公平地反映保险标的风险及投保人事先交纳的保险费,造成保险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保证保险公估人的服务质量,使保险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二、保险公估业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保险公估活动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其行为后果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保险公估业一般都实行严格监管。如日本与法国分别授权大藏省保险部(现为金融监督厅)、经济财政部的保险司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保险业历史悠久的英国强调保险公估业的行业自律;而美国在全国有保险专员协会NAIC,在各州也有管理保险公估人的机构,同时还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公估人行为。澳大利亚有保险及退休委员会ISC、澳大利亚消费者权益委员会ACCC等若干组织同时对保险公估人进行监管,并强调公估人的自律。概括起来世界各国对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政府监管

在保险公估业执业资格的监管中,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美国有34个州要求保险公估人取得许可证,26个州要求估价人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每年颁发一次。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严格的经营区域,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规定从业的保险公估人不允许跨州公估(发生巨灾和当地的技术力量不足除外)。

对保险公估人实行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保险公估业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业,为了保证和提高保险公估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各国一般都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计划和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其中,培训的内容包括保险、法律、金融、会计、职业道德准则以及理工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而且公估人员参加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200个小时。另外,许多国家规定参加资格考试的公估人员必须具有3-5年的公估从业经验,并且要根据自身的公估技能级别,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准执业。

(二)行业自律

保险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专业技术性很强的业务,这些业务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会直接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而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组织对整个公估行业进行协调、引导和规范,以维持较高的行业水准。正是这种行业的特殊要求,保险公估人协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才成为可能。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来看,保险公估人协会虽为民间组织,但其地位与作用却远远超出了普通行业组织的范畴。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和中国香港等地。保险公估人协会在行业自律、专业技术培训、资格考试和认证、信息沟通以及对外交流等方面日益发挥着其他组织所无法替代的主导作用。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协会规定其会员必须接受该协会的业务监管,若违反了协会章程、道德规范或规章制度,可能被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

(三)社会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指市场力量的监管,如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保险公估投诉受理中心等机构对保险公估人的社会监管。对于保险公估人的违规行为,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社会投诉部门,允许客户投诉,经由该部门进行调查,酌情采取纪律处分。如我国香港,可向登记委员会投诉,日本则允许客户直接向大藏省投诉。有些国家还将违纪的公估人列入黑名单,如日本、新加坡等。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则不定期地对各类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以作为保险双方当事人选择保险公估人的有力依据。

三、我国的借鉴

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监管经验对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但各国国情、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习惯等各不相同,决定了我们在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人先进监管经验的同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而不是照搬照抄。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公估业监管体系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完善法制监管

法制建设是保证公估市场健康持续发展的前提。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估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支持和监管,游离于国家保险监管的范围之外,致使保险公估活动长期处于地下状态,公估主体资格严重缺位。当前我国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当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保险公估业进行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虽然在确立我国保险公估人合法地位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这些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满足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少已越来越成为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和执业水平提高的瓶颈因素。因此,我国保监会应尽快邀请中国保险学会或其他技术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保险公估实施规则和公估收费标准,使各家保险公估人在执业中有统一的依据。另一方面,监管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也必须依照现有的《保险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加强政府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监管。保监会对于保险公估机构成立的审批宜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在审批过程中,要在全国多家保险公估机构申办单位中,据其各因素特别是发起人、投资者身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技术力量(包括人员和设备)等进行严格审核,在全国范围内遴选出少数几家作为试点单位。然后再依据审批范例,扩大保险公估企业数目,使保险公估机构走向竞争,实行优胜劣汰。

其次,应加强对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进行监管。主要是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通过组织实施保险公估资格证书考试,促进对保险公估人员的监管,为保险公估机构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目前我国保监会已颁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00年12月23日第一次举行了针对现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考试,《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人员必须通过保险公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公估资格证书。

再次,应对保险公估行为进行监管。我国已加入WTO,大批的外国保险公估机构将逐渐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保险公估市场主体必将日益增多,保险业竞争格局必将逐渐形成。因此,保监会须防止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不规范的恶性竞争行为,如不顾企业信誉,在宣传及展业过程中相互诋毁和违规降低公估收费标准等等。保监会对保险公估经营行为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营内容、经营区域、公估收费标准、公估公正性、经营业绩、资料管理、公估人员收受额外费用和兼营保险业务、兼营保险经纪业务以及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也包括保险公估人之间竞争方面的监管。

(三)提倡行业自我监督

随着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估行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保险公估行与其他各行各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必将日益突出。因此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保险公估人行业自我监督机制,通过行业内部协作、调节与监督,实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保险公估同业协会行使行业自我监督职能可采用如下方法:1.协助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管理保险公估市场,通过竞争各方的合作、协调和交流,使之互通信息,取长补短,减少摩擦。2.制定同业自律规章,共同遵守,对违规者予以制裁,对竞争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协调。3.通过提供信息咨询、定期通报情况、组织专业培训等多种形式向会员公司提供多方面服务,以增强行业内部的凝聚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4.组织和推动会员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并规定保险公估经营中的职业道德,同时代表行业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从而有效实现保险公估人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规范保险公估经营。

(四)强化社会监管

全方位的社会监督对保证保险公估公司的规范经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可对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保险公估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员,如精算师、会计师、审计师,可对保险公估公司的经营、财务等进行评定、审查、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消费者也可充分行使权力,对保险公估公司的劣质服务或侵权行为进行投诉或以法维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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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桃源。中国保险公估业扬帆启航[J].金融与保险,2001-05-115。

第4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绩效管理其实就是一种模式,主要就是用于管理内部人员从而将工作效率提高。这一管理模式最先开始是用于管理企业内部的,之后美国首先用于了对政府的管理上,实际效果不错。于是美国政府就总结出了一条经验:“绩效管理由三部分构成,即战略目标、年度目标以及测度体系、绩效水平。他们之间互相补充,形成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由此总结出了绩效管理的三大点:

(一)战略规划

老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开展绩效管理制度之前首先要明确目标,知道具体方法。要把战略计划这一大前提和基础打牢才能更好地实施管理政策。

1.工作绩效“向什么方向提高”

在对工作绩效进行改革之前首先要明确发展方向,要将组织目的作为使命,要确保其可操作性,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规程。

2.工作绩效“怎么提高”

对于工作绩效的提高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既有组织机构的管理和协作,也会受到一些外界因素的制约,所以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对工作绩效进行提高。

(二)年度绩效计划

总之,战略规划实际就是一个大思路。然后去一步一步实现思路,要做到每一年都有具体目标才行。所以说,还要制定更详细的年度绩效计划,他是管理的重要部分。

(三)绩效考核

要准确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并保证绩效目标的实现,需要运用考核这一手段。考核的方式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1.日常考核

即对日常绩效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进行针对性改进,以此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2.年度考核

即对组织的年度绩效状况进行综合性分析和评价,并予以相应的奖惩措施。年度考核通常采用的是年度绩效报告的方式。

二、实施监狱绩效管理的原因

由于监狱系统的特殊性,在绩效管理方面也与企业绩效管理存在着诸多不同,而且监狱内部环境较为复杂。接下来就详细讲述下实行监狱绩效管理的几方面原因:

1.实施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

由于监狱内部环境的复杂多变,很多监狱警察思想不稳定,在对犯人管理和改造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这就违背了监狱职能行使的目的,也为社会发展带来了许多不安定因素,这时就必须要对这些问题提起重视,首先要加强对监狱管理人员能力的提升,确保领导阶层的领导能力。

2.实施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狱的工作精细化水平

现在的社会很大程度上靠细节决定输赢。对于监狱部门来说,由于情况特殊,就更需要在细节上加以完善和关注,否则会有不好的影响。所以说,要首先对监狱管理的各项工作做到精细化,才能有效实施管理制度。

3.实施绩效管理有利于提高监狱警队的凝聚力

在监狱系统中监狱警队的存在至关重要,监狱警队可以直接影响到监狱工作的好坏,同时监狱警队的凝聚力问题也是各国司法部门逐渐重视的。目前监狱工作系统中实行绩效管理主要是为了带动警队人员的积极性,能够让警队人员将个人努力与监狱的发展结合到一起,增强警队的凝聚力,进而带动监狱的不断完善,更好地实现监狱的司法职能。

三、监狱绩效管理对策

1.战略规划阶段

由于我国政府绩效管理起步较晚,所以在绩效管理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监狱绩效管理制度中也体现了出来,所以在对监狱实行绩效管理之前,首先要厘清几个问题。问题一:影响监狱工作的因素及应对措施包括哪些?在监狱警队的建设方面,要尽量人尽其才,对每个警队人员都要严格考核,要将每个警察的特长发挥出来,同时在警队培训方面也要加大力度,提高警队整体的实力,从而更好地实现警队的职责。问题二:监狱目标体系包括哪些目标体系包括战略目标和绩效目标两部分。对监狱工作来说,战略目标具有共同性,而绩效目标由于受客观因素制约,需要根据各监狱具体情况而定。

2.具体实施阶段

所说的具体实施阶段其实就是要对每个阶段的监狱工作目标进行制定,要根据监狱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作目标,监测体制和考核制度,并且要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从而对监狱管理人员形成约束。

四、监狱绩效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目标设立要确保与使命相一致

在我国监狱系统中经常会出现目标与使命不一致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监狱管理目标存在问题,监狱系统在犯人教育方面承担着主要责任,需要对犯人进行再教育,从而引导犯人加以改正,从内心深处接受教育,所以作为监狱绩效管理系统,首先要设立教育考核制度,要对监狱内部的教育课程进行检验考核,要严防弄虚作假,要对每个犯人的再教育认真负责。

2.要善于抓好具体事务,更要善于统筹规划

针对上级机关而言,监狱机关是执行者,抓好各种具体事务理所当然。就监狱自身工作而言,监狱机关又是决策者,因此要善于统筹规划。

3.绩效管理包括绩效考核,但不仅仅是绩效考核

第5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WTO,保险业,保险监管制度,调整

一、加入WTO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保险市场将会逐步开放。我国保险业开放的具体承诺包括:(1)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地域限制,加入WTO5年后取消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将在2至3年内开放。(2)逐步放宽对外资保险机构的险种限制,在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可以从事养老、健康、团体寿险业务;在非寿险方面,外资保险机构不仅可以从事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而且可从事国有企业、乡镇企业的财产保险业务。(3)在企业所有权方面,外资在中国投资的一般保险公司可以拥有51%的股权,并可在两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但由于寿险业的特殊性,开放度会相对较小,外资寿险公司将以合资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并且在合资企业中的股份不得超过50%.(4)在再保险方面,外资再保险公司可以进入中国市场,但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原保险公司仍需将法定比率的业务分保给中国再保险公司。

中国加入WTO后,将面对外国保险业的竞争。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我国保险业与外国保险业的差距。

1、经营实力的差距。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或准备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非常雄厚,具有中国保险业无法比拟的资本优势,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绝大多数为上市公司或跨国集团。例如,法国的安盛保险集团在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机构,资产总额达到5310亿美元。而1998年底,中国保险业(包括各中资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仍不到

2000亿元人民币,整个民族保险业总共在国外只设立有33个一级分公司以上的保险机构和8个代表处。

2、市场主体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市场主体的构成较为完善、地域分布较为均衡,不仅有为保险人承担风险的再保险人,而且还有为不同客户提供风险管理咨询及设计风险保障的保险顾问公司或保险经纪人。而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主体集中在东南沿海城市,分布极不合理。保险市场的主体主要是保险人。保险中介主体如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发展很不均衡。为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再保险体系尚只有一个国有再保险公司。

3、经营技术与经营方式的差距。发达国家保险业的经营技术水平相当高。保险公司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业务的支点则建立在规范运作、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保险服务方面,并以不断改进服务来赢得客户的支持。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技术仍较低,虽然在经营方式上已开始注重服务质量,但以扩大规模为主的经营理念、粗放经营的展业方式、甚至恶性竞争的手段仍在相当领域存在。

4、人员素质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主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信誉,重视员工业务素质的培养,同时,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西方各国法律对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有具体要求。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虽然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保险从业人员的状况与法律的要求存在较大差异。

保险市场开放以后,中国民族保险业要想继续生存和发展,必须学习外国保险公司先进的管理经验,并致力于保险制度创新,以缩短我国保险公司与外国保险公司的差距。

加入WTO对我国的保险业的影响将是重大的和不可避免的。它既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机遇,也使我国民族保险业面临来自多方面的压力与挑战:

(1)来自竞争对手。由于国内保险产品设计缺乏竞争力,外资公司以其雄厚的实力和丰富的保险产品,可能造成我国保险业已有客户的部分流失,形成传统保单的滞销,迫使国内保险公司退出部分市场。(2)来自客户。由于中外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差距,面对外国保险公司周到快捷的服务,可能会吸引部分客户,转投新的外资保险人,也可能促使原有客户对中资保险公司的服务更加挑剔。(3)来自自身。由于中资保险公司在人事、财务的管理基本沿用旧的管理体制,人才的使用、员工的收入和福利不能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招聘熟悉国内保险业的人才,我国保险公司难免受到人才流失的困扰。

二、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调整

加入WTO后,面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竞争,我国民族保险业必须认真分析自身所面临的新形势,分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者、中介者和需求者等微观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作相应的调整。制定出民族保险业生存、发展的总目标以及短期、中期和长期的实施方案,创造真正公平、规范的竞争环境,以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对保险业的监管大致有两种方式,即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严格监管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发展中国家一般都采取或曾采取这种监管方式。在严格监管下,所有保险活动都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的全面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保险条款和费率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等。松散监管是对偿付能力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大多数采用这种监管方式,在松散监管下,监管机构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与偿付能力有关的事项上。

(一)建立适度监管的保险监管体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监管,加入WTO以后是否即刻转为松散监管?衡量一种监管体制的价值应在于它是否与一国经济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保险监管对保险业本身的发展是有利的,不受任何监控的保险活动潜藏着无序和混乱的危险,但过严的监管措施可能会阻碍保险业的发展。当没有监管时,就不存在监管成本;监管程度低,监管的成本也低;监管程度的增强,监管成本也将增加。同时,当监管程度低,市场的无序和混乱会降低保险市场的收益;随着监管程度的增加,市场运作规范,保险业收益相应提高;而当监管过分严厉时,则会抑制保险需求,制约保险业发展规模,使得收益下降。可见,适度的监管才能使保险市场的收益达到最大而成本最低,监管程度过低或过高都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最佳配置。

(二)完善保险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当然,完善的监管体制并不意味着管理越严,监管就越完善,对某一方面的严厉管制可能会破坏监管体系的完整和有效程度。同时,完善的监管体制也并不意味着能保证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此,完善的监管体制是保险监管机构所追求的目标,但应避免为完善而完善,造成成本增高,收益下降,乃至监管失灵。目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制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

1、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WTO的原则之一是公平竞争,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竞争。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机构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颇具优势,又享受我国政府提供的三减两免(三年减税、两年免税)的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对民族保险业而言,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局面,损害了民族保险业的利益。按照国际惯例,创造一个规范、公平的保险业发展环境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

2、改进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加入WTO以后,我国保险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应与国际接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该将外资保险机构和民族保险机构列为同等的监管对象,同时,由于外资保险机构多为实力雄厚的跨国集团,对其监管较之中资机构具有更大的难度,应加强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真正实现有效的监管。

第6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关键词: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治理

一、引言

随着全国企业会计机制的建设和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企业会计信息为企业的发展与决策发挥了重要作用。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影响到企业的决策,甚至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决策。因此在企业会计机制的发展中,对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愈显重要。由于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建设还处于完善阶段,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不完备、不健全等原因,部分地区出现了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或企业的决策,也制约了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

针对此种问题,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成为了社会和学术界关注研究的热点。从现有的文献来看,会计监管的研究主要是可以分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管理,如孙杰(2009)认为由于会计监管是企业内部控制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的实质问题,困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马珩(2013)提出了建立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另一类是针对新时期我国企业会计监管现状进行了整体不同层次的分析并提出建议,如徐国强(2011)认为新时期的会计监督在社会监督、政府会计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法制体系上均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而加强会计监督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视角来看,亓佳文(2012)针对当前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现状,分析当前中小民营会计监督缺失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王荣(2013)提出了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认为会计监督是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规范经济行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从现有的文献来看,目前国内外不少学者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深入的探索,但这些研究缺少对于会计监督的理论指导,尤其是针对监管者本身,同时在监管层级方面只是笼统的提出会计监管体系,缺少针对监管者相互之间关系的监督机制建设。

基于此,本文主要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视角,针对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所产生的问题,通过分析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在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中的适用性及其指导作用,探索如何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应用于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以期指导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改善目前企业会计监管力量单一、监管效果欠佳的监管机制,提高其监管效能。

二、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必要性与主要问题分析

随着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推进与发展,其监管机制也在逐步得到改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已基本建立多层级监管机制,但总的来看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

从现行的监督管理制度安排和监督管理实践来看,其监管的主体与手段主要依靠的是政府的行政强制机制进行监管。无论是企业会计主管部门或归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范围,要履行监管责任的单所及其所采用的监管方式基本上都是行政部门和行政管制对被监管对象的行为进行规范。由于政府在企业会计监管中充当着管理者的角色,政府在监管中存在“寻租”行为,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对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机制,导致了监管者滥用权力,以行政命令代替依法监管的现象。因此违背了企业会计监管的初衷,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失灵,也造成了监管的低效率,最终损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利益。

(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缺乏整体设计

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的初衷在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在对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进行安排时,其理念、原则和目标不明确,导致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的理念合理性难以判断。由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进行企业会计的“他律型监管型模式”,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之间缺乏协调和优化组合的机制安排,也缺乏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即没有发挥好企业会计内部的自律组织在监管中的主导作用,上下层级缺乏灵活的层级互动,因而难以产生监督管理的联动效应,使得其监管出现断层现象以至难以达到目标。

(三)成本――收益型的激励、惩罚机制严重不足

从现行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来看,主要是运用行政管制机制进行违规行为的处罚,但行政管制机制本身存在着较大局限性,即公共部门的特征,使得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的低效率或者失效。由于企业很难放弃短期利益而追求长期利益,而行政监督管理难以实行或面面俱到。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企业会计人员监管过程中,缺少对守法者的激励与违法者的经济上的严厉惩罚措施,造成投机主义与机会主义等低效率的行为。虽然目前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中,已形成了一套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但监督管理机制对企业会计住户拥护或违反规则的行为缺乏合理、科学的激励、处罚机制。

三、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视角下的我国企业会计监管机制建设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核心点是当人们在面对复杂多样的资源利用困境时,资源使用者可以通过多次互相的重复博弈,从而能够创造更为复杂的规则与制度,进行规范与指导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博弈行为,从而使资源能得到较好的利用。基于此,如果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被认为是人力资源时,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也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合理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并健全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主体权责,明确企业会计监督管理机制,是当前企业会计监管所必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企业会计监管机制的问题,基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本文认为完善企业会计机制可以从以下方式入手(见下图)。

(一)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督机制

随着企业会计在我国的进一步推进,对于企业会计的监管是必要而迫切的,那么对于监管者本身也需要建立监管机制。通过企业会计监管的立法以及对监管者的制衡与约束,结合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并辅之以监管者的自律,加强监管机构自身建设与监管人员的素质的提高。通过对监管者建立监督机制的方式,可从源头上抑制企业会计监管过程中的监管者非正当行为,促进企业会计建设与管理的各个环节在监管中的公平与企业会计的良性循环发展。

(二)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互相信任与合作

在当前国家难以将其较大精力投身保障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被管理者自组织的治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如公共池塘资源理论认为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因此需要在进行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时,由于机会主义与投机主义等的存在,需要引导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加强合作和互相信任,从而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促进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

(三)树立多种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理念

根据公共池塘资源理论,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只可能是各种机制并存且组合优化的监督管理机制,同时进行多中心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通过完善企业会计监管制度的顶层设计,凸显被监管者的自主监督机制的作用。由于监督管理机制本身的不同机制运行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应当一致,因此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是规则的制定者与“裁判员”,在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结合法制、经济激励机制与社会监督机制等手段,突出企业会计被监管者的合作型自主监管,实现企业会计的多元化监督管理。

(四)充分利用成本―收益机制,强化经济激励惩罚机制作用

在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力等因素的限制,政府热衷于企业会计监管的节支增效,因而需要建立成本最小、收益最大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从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设计和运行中的成本与收益来看,机制安排本身需要从收益的角度来使得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因此一方面需要通过惩罚性的经济手段消除和杜绝各种违反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通过经济手段解决违法违纪有利可图的现象;另一方面要通过奖励性的经济手段鼓励相关主体守法守规,要使守法守规者有利可图,包括守法者可以获得年度企业的分红等手段。通过成本―收益机制的建立,使得整个企业会计体系处在合作共赢的监管机制之中,从而使得企业会计人力资源得到最合理有效的利用。

(五)推进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制度创新

从公共池塘资源理论强调制度的多样性的特征来看,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起企业会计监督管理的新机制,必须对现行的企业会计监督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通过构建以法规体系为行为准则、政府监管治理为强力保障、社会监督为重要补充,建立多中心的监督管理体系,在体系的横向与纵向管理过程中,建立合作型互相监管机制,从而实现管理与被管理者的他律和自我治理,保证企业会计资源的监督管理机制运行的可持续性。

四、结语

由于企业会计的监督管理涉及到的内容较多,由此造成了企业会计监督管理体系错综复杂的局面。单纯以行政手段对企业会计进行监管难以保证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在这个完善过程中,可以将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理念与企业会计的监管治理实践相结合,建立多机制并存、优化机制组合的企业会计监管机制。通过建立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合作互信的长效监管机制,确保企业会计的发展目标得到落实,使企业会计资源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其担负的职责、企业会计运行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得到满足,真正实现企业会计的公平和社会公平,促进企业会计的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孙杰.浅谈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9(08).

[2]马珩.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加强与完善[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2).

[3]徐国强.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的现状分析[J].财政监督,2011(02).

[4]亓佳文.我国中小民营企业会计监督现状及探析[J].中国商贸,2012(19).

[5]王荣.新时期企业会计监督研究[J].财会通讯,2011(33).

[6]阳斌.当代中国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研究――基于公共治理模式的视角[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7]蔡晶晶.公共资源治理的理论构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往诺贝尔经济学奖之路[J].东南学术,2010(01).

第7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电力行业 电力监管 监管会计

论文摘要:分析我国电力行业与监管会计制度的关系入手,立足于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的天然联系这两个方面,论述了电力行业建立会计监管制度的必要性。

1、引 言

长期以来,我国电力监管主要是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进行研究,而监管会计作为一项亟需监管理论指导的工作,却一直游离于监管学说之外。可以看到电力监管中的内容为:电力产业进入与退出的监管、价格监管、市场结构监管、财务与投资监管、市场秩序监管,这些监管在事实上都离不开基于会计的监管活动,但监管会计制度和电力市场的结合目前在我国一直缺乏研究,这使得电力监管在理论上与监管会计制度缺乏衔接,理论的缺乏也就导致了实践上的举步维艰。

电力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外电力监管的发展实践表明,电力监管机构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有效的监管会计制度是其关键一环。可以说,凡经济发达、电力监管制度完善的国家,其监管会计制度必然是有效的;凡电力市场秩序井然、会计信息被广泛应用的时期;其监管会计制度也必然是得力的。建立一套有序的、切合中国实际的电力监管会计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广阔前景。

2、电力行业与监管会计的关系

电力行业属于垄断性行业,垄断性企业由于缺乏竞争,可以利用垄断权制定垄断高价以取得垄断利润,为了防止垄断性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电力行业实行电力监管。有效进行电力监管的基础是获得全面、真实的成本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我国电力企业目前主要执行一般企业通用的会计制度,按照该制度进行的会计活动不能提供符合电价监管需求的成本信息,不能满足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监管的需要。要想治理电力企业虚假的会计行为和不真实的会计信息,不仅要有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更要有与电力行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意义上的监管会计制度。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指以矫正和改善电力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会计行为进行干预、管制和引导的准则和规范。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这一理念,是立足于电力行业和会计这两个领域来阐述监管问题的。这一理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层次的逻辑关系:一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二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的天然联系。

电力行业中的信息包括发电成本、输配电成本、购售电价格、电量、供求关系、网损、输电网络阻塞状况和机组检修情况等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以及披露这些信息的制度深深地影响着电力行业的市场效率、监管成本和市场公平性。若电力市场中的信息披露不完全甚至有误,例如发电商获得了错误的电能需求信息,将无法合理地作出交易决策,最终发电商无法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而整个市场也无法获得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效果。同时,源于对信息的缺失或不确定性,市场监管机构为了实现有效的监管也需要付出更多的监管成本,以收集必要的监管信息。如果电力行业的信息披露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使得售电方相比购电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则售电方将能够借此抬高售电价格获利,这种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会造成电力市场中的不公平情况。可以说,信息在电力行业的运作和监管作用的发挥过程中处于中枢地位,这正是电力行业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血缘”关系。

在电力行业中,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由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电网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电力交易环节信息披露制度三部分组成。发电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是基于发电厂的技术特点,解析其成本构成,内容包括:发电厂的基本信息、机组的技术信息和与成本相关的信息。该信息披露制度通常侧重于为监管机构对发电企业市场力的评判提供帮助,内容一般包括技术信息和会计信息两大类,其中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会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电网企业可分为输电企业和配电企业,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的监管主要是两方面:确保电网企业的成本真实,遏制不合理开支,控制电网运行成本;防止电网企业滥用权力,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所以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也是围绕这两个方面建立。其中成本信息包括电网企业相关会计数据,以及资产评估报告等,例如,电网企业上一年度的还贷费用、电网的折旧费用、电网的维护与检修成本、电网建设费用、人力资源开支与差旅费等。我国电力交易环节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交易时进行信息披露所应遵循的制度,内容包括每个市场中发电厂(机组)的报价数据与中标结果,以及全部的市场交易信息,包括需求信息、各种约束条件等。很显然,无论是从发电企业的信息披露来看,还是从电网企业的信息披露来分析,以及电力交易环节的监审上,会计信息在整个信息披露制度中都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成本披露中,处处都凸现出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对电力企业业务成本对象和项目、科目设置以及成本报表进行规定,并且覆盖与定价有关的资产、资本性支出等会计信息最终影响和决定了电力价格,这便是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信息之间难以割裂的天然联系。如果说电力监管的核心是信息监管的话,那么,信息监管的核心无疑是会计信息的监管。

3、构建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

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在电力监管中的作用,大致归纳为以下方面:

3.1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电价监管的客观需要

当前电力企业执行的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既不能准确反映确定电价应考虑的成本信息(如没有区分计价成本与非计价成本等),也缺乏用于评估电力计价成本合理性的标准成本,因此,从电力监管目标出发,依照会计法的规定,需要制定专门用于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定,并对被监管单位执行会计制度进行动态监管。

3.2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维护电力市场秩序的必然要求

维护电力市场秩序,重点是要制定并实施电力市场规则,并对市场主体、市场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管,而这些都需要电力监管会计制度发挥重要的作用。

3.3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是履行其他电力监管的重要依据

实施电力行业监管会计制度可以对电力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对电力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达到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交易环节进行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李宁,政府管制会计准则制定模式研究——基于行动主体的视角,生产力研究,2008,(13)

第8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该研究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概念,明确会计监管的要素,比较分析其他政府部门对电力企业的监管和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异同。进而,从平衡电力市场关系、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石油天然气准则等方面阐明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最后依据我国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具有较高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输配电企业 电力监管 会计监管

文章通过阐明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进行会计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现存问题,结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进程,给出完善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对策建议,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1相关理论概述

电力监管机构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以规制经济学、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为重要理论基础。

1.1规制经济学理论

我国的输配电通过物理电网进行,为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同一段电路,一般由一家输配电企业建设。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特征,需要进行会计监管,以缓解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政府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价格管制和市场进入的管制两方面。政府通过实行限制新企业进入的政策法规,以保证行业的独家垄断地位,实现规模效益;另一方面,政府通过管制企业定价,保证资源配置效率,防止垄断企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2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管理论

所谓会计监管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从会计目标出发,制定相应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并据此管理、监督、指导、控制会计活动。我国的输配电企业具有自然垄断性,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会计监管非常必要。具体的会计监管内容分为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与会计监管的实施。会计监管制度的制定是预先制定规范会计活动的法律法规制度,如会计行为道德规范、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等。会计监管制度的实施是根据监管制度管理、检查、控制会计活动。

1.3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对股东至上理念的挑战,该理论认为经济性的管制并非是为特定产业或企业的利益,而是为了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为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的。依据该理论,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不仅提高企业自身效率,还能从整个市场利益相关者视角考虑,增进整体的社会福利水平。电力市场由电力市场投资者、电力输配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构成了利益相关共同体。对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关键在于对输配电成本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和会计核算。

2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必要性分析

2.1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内涵

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经营活动的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者对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管。监管可分为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两类,经济性监管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自然垄断的领域,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企业的价格、服务、进入、退出、产品质量、财务会计等加以监管;社会性监管是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出发,管理限制特定经济活动的实施。电力会计监管的构成要素包括电力会计监管的主体、客体、目标、内容、依据等。

2.2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的必要性

本研究从输配电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我国石油天然气准则、电力市场相关者利益的平衡这3个方面详细说明对输电配电企业的监管必要性。

2.2.1输配电企业的垄断性在输电领域中,需要电压很高、电力输送量大的输电线路构成输电网,将发电厂产生的电能输送到电力需求点的配电网上。该领域的沉没成本大、规模经济效应明显。在配电领域中,由输送量较低、电压较低的配电线路构成配电网,将电能由输电网分配到千家万户的电力用户处。配电领域存在较大的固定成本沉没性,以及明显的密度经济效益。输电网和配电网将发电厂与分散的电力用户连接起来。

2.2.2我国石油天然气会计准则的示范作用石油天然气行业与电力输配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技术经济垄断性特征。两者具有沉没成本大、资产专用性强、成本劣加性等垄断性行业特征,其生产经营过程都充当连接生产者与用户的网络型产业。我国颁布的《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对该行业的会计监管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天然气石油的价格形成。

2.2.3平衡电力市场的相关者利益电力市场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电力用户、电力市场投资者、输配电企业等。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存在不一致性,电力市场的投资者目标是获取高的投资收益;输配电企业是实现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电力用户的利益是寻求合理电力价格。电力会计监管有利于平衡上述三者间的利益。通过电力会计监管,促使价格主管部门合理制定电价,提高输配电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从电力用户角度来看,会计监管制定合理电价,利于优质电力产品的获得;从电力投资者角度出发,合理的输配电价格,有利于电力投资取得期望收益。

3完善电力会计监管的建议

针对于我国的电力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问题,借鉴国内外的宝贵经验,对完善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3.1要明确电力监督委员会的会计监管职能

在《电力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电力会计监管职能。明确电监会的会计监管职能与法律地位,需要完善与修改《电力法》,补充新形势下新的法律内容;再根据完善后的《电力法》,进一步完善《电力监管条例》中的会计监管内容;另外还有明确其他法律与《条例》上的交叉内容。我国的电监会职责明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将为电力行业的稳定高速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3.2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缺乏电力会计的监管制度,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与现行电力监管体制的种种问题,建立输配电企业的会计监管制度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建立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首先,要正确处理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电力监管会计制度的关系;其次,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应分开核算成本费用和输配系统的资产;最后,应站在监管角度制定电力监管的会计制度。面对输配电企业会计监管中的现存问题,我们应当加强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制定,构建合理的电力会计监管制度,提高电力市场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黄桂芳.关于我国产业监管体系再造问题的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部门经济研究所,2005.

第9篇:监管制度论文范文

我校在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方面,采取了分层分级的监管机构,首先学校、院系级、专业教学部三级管理部门,执行着决策与宏观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功能。我校由学校教务处质量管理科牵头成立校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督导组,在院系下同时设立院督导组,对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整个过程起到监督和评价作用。成立了论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学校管理规定与要求、论文相关工作的决策、决议等。成立了论文评议委员小组(包括有开题评审组、盲评评审组、答辩评审组、答辩委员会和评优委员会),主要负责论文的盲评、答辩、终评和评优等指导和决议工作。成立了论文工作组,主要负责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具体工作的布置与实施、总结等。

2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管理与机制体系

2.1健全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与管理规范

我们编制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手册》,手册中明确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导师互选办法和程序,开题、评审和答辩,以及各阶段提交资料时间安排与规定等,明确了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要求和这种资料格式规范等。该手册对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起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的指导性作用。

2.2强化实践教学课堂内外兼修,提升学生科研水平

我们为了提高体育类学生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能力,在教育部关于本科课程设置要求下,最大限度地开设科研能力培养方向课程,如《科研与方法》、《统计学》、《评价》、《办公自动化》等,还开设了课外实践课程《信息存储与检索》、《方案设计》等,这课程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集料收集整理、方案设计、撰写等毕业(设计)论文诸多环节贯穿于其中。

2.3完善机制,论文实施教评分离制度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和答辩采取教(指导)与评价分离制度,做到在评审和答辩过程中导师完全回避制度。在评审阶段,我们采取统一盲评。答辩也采取导师回避制度,同时在答辩时不能让答辩委员知晓导师信息,答辩没有通过的学生,则须修改后进入第二次补答辩。

3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监管与防范体系

3.1论文质量的前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前期监控、管理与防范是指监控和防范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之前的一些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我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前期工作都是在大学生四年级上学期进行。主要有导师遴选、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确定、任务书和开题报告撰写以及开题等工作。为了确保导师质量,我们规定只有高级职称和具有硕士及其以上学历的讲师才有资格申请担任指导老师,再由论文工作领导组对导师资格、科研能力、责任心等方面遴选合格导师。遴选合格的导师与学生进行导师互选。每年11月份由导师指导学生选题,确定题目报评议委员小组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论文工作组、学院督导和学校督导审查备案。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者,须提出申请报批方可。导师按照要求下达任务书,并指导学生完成开题报告撰写,每年12月份由4个评议委员组成小组进行开题报告会,开题通过者备案,未通过将进行再次补开题。

3.2论文质量的中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中期监管与防范是指开题之后到提交盲审论文之前,这阶段对论文题目更换、导师更换、撰写过程等情况的监控、管理与预防性防范。很多高校开题之后,学生离开学校疏于管理,造成论文无法按期保质完成。我院在次年3~5月份要求学生必须回校,在导师指导下完成论文,除了指导记录外,还实行每天学生指纹签到打卡制,杜绝代签虚报到校情况。按规定时间提交论文第一、二稿和定稿到工作小组处,每阶段稿件由评议小组审核,符合要求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撰写工作。对出现签到缺席4次(8学时)和未按时提交论文稿件者,只能参加补盲评和补答辩。在整个过程中做到环环相扣与监控。

3.3论文质量的后期监管与防范

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后期监管与防范是指论文的盲评和答辩等情况的监控、管理与预防性防范。校督导和院督导全程监督个环节是否符合规范和要求,学院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完成本阶段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盲评和答辩工作安排,评议委员负责具体盲评和答辩的评审以及评优。盲评和答辩均采取集中评审、导师回避制度。在盲评和答辩过程中控制委员间分值差<10分。除了答辩不通过外,其余每组末位2位论文采取末位集中评议淘汰制,实现组别间答辩标准尺度把握差距的最小化。

4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质量风险防范与监管的评价体系

4.1建立四阶段论文评价体系

建立完善的、层层把关的、由导师、盲评、答辩评审、评议委员(终评)等四阶段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价体系,每个阶段评价标准不一样,考查学生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的角度不一样。在某一个阶段评价不合格,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组将反馈评价意见给学生和导师,学生根据意见,结合自己论文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再次提交评审,如果第二次评审仍不合格,不再进行后面阶段评审,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将不予以合格。在体育类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每个阶段分值比例为导师占20%、盲评40%和答辩评审40%。评议委员(终评)不占具体分值,但是评议委员(终评)为最终审议,也有评议分值和修改分值的权利。

4.2建立论文质量管理监控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