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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系论文精选(九篇)

监管体系论文

第1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为提高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教学质量,针对本科教育的特点,通过走访高校、问卷调查等措施,开展了“毕业论文质量管理、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毕业论文质量评价”3个系统的研究;结合工作实际,总结出有效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监管体系。

近几年来,随着各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师生比例逐步加大,加就业形势日趋严峻,考研过热等,导致学生没有投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完成高质量的毕业论文。为此,研究和探索建立层次分明、职责清晰的教学质量监管系统,确保毕业论文教学的质量,应成为当前高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课题。

1毕业论文的意义

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直接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是培养、锻炼、提高学生专业综合素质与能力最集中的一次检验。其目的在于巩固和加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并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间题的能力,使学生在查阅文献能力、实验能力、创新能力一与创业能力等方面得到综合训练。

本科毕业论文在整个教学过程占用学时最长,最能衡量学生综合水平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在本科教学工作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也是衡量和检验高等院校教学质量的重要方面。因此,在教育部推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毕业论文作为一个重要的二级指标被单列在评估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教学效果之中。

笔者随机走访了安徽省4所、省外2所,以本科教育为主的普通高校,并通过问卷的方式,调查了100名本科毕业生对毕业论文的认识,结果如表1.

通过走访口头对话和以上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学生对毕业论文不重视,不少学生认为毕业论文是走形式,随便应付就可以通过,对学校布置的要求、进度不以为然,对选题的意义认识不够;就业形势严峻及考研过热,高校毕业论文基本安排于第八学期,此时正值大学生参与毕业分配与研究生人学考试录取的关键时期,由于时间上的冲突,许多毕业生把时间和精力投人于关乎自身就业前途的奔波中,这也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质量监管体系的内容

3.1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管理系统包括学校教学行政组织、学院教学管理组织、教研室教学管理组织等,该系统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毕业论文教学工作。

3.1.1学院教学管理组织负责贯彻落实学校有关毕业论文的管理规定,拟定本院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统一安排布置院毕业论文工作,组织学生选题、组织安排论文的中期检查和评阅工作,协助答辩委员会对学生论文进行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等。

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落实毕业论文任务应该制定详细的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包括毕业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论文的指导与撰写、论文的要求及格式、论文的答辩及评审、论文的工作时间安排等。严格规定好毕业论文的写作程序,对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完成初稿、修改定稿、打印、答辩、评审等程序作出详细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该设计各种表格,如选题表、评审表、答辩记录表等,以及答辩程序和评分标准等。

3.1.2教辅人员实施落实目前院系教学设施紧张,教师任务繁重,教辅人员应设法协调实践教学环节的场地、时间、人员,保证实践教学的顺利进行。及时跟踪了解实践教学课堂教学效果,收集教与学的情况,分析总结教学信息,定期向院系教师反馈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不断改善科研教学方法。

3.2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监控系统主要任务是分阶段实地检查毕业论文进展状况。实事求是地分析毕业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选题、中期检查、答辩和成绩评定等方面严格把关。具体实施包含自检和抽检等。自检为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论文的检查和教研室对本系学生毕业论文情况的检查了解,抽检可以由学校、院组织毕业论文质量监控机构成员分阶段进行检查等。

3.3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系统

毕业论文质量评价系统主要由学校、学院和教研室构成,主要负责对毕业论文教学质量进行评估与鉴定,以肯定工作成果,发现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毕业设计论文教学工作的方案与措施,从而达到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目的。

第2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风险监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国际上,金融市场动荡不定。如墨西哥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巴林银行倒闭等等。这些都告诉我们加强金融监管,规避金融风险,使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是一项重要的任务。明斯基认为金融体系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的特征,所以金融体系风险大,动荡不稳定。克鲁格曼认为货币供给是导致金融动荡的原因,金融危机爆发的机制是货币政策不协调。从这些经济学家的观点看来,金融体系中存在着一些缺陷,所以有必要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本文将讲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论述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及有效的监管措施。

1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危机的爆发启示我们,正是由于人们对金融体系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才使经济遭受重大损失。鉴于金融体系存在着脆弱性,金融监管当局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方法,防范和减少金融体系风险的产生与蔓延。所以金融监管是有必要的。

1.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前,贷款人可能害怕由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不够而遭受损失,两者在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在金融交易发生之后,借款人可能用贷款人的资金从事风险更高的业务,以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体系的运行是缺乏效率的。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息不完全了解,监管要付出成本,以及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使得贷款人的利益和风险受到影响。相对于零散的投资者,金融中介有相对的优势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这种优势业只是相对的。金融中介监管作用的发挥也受储蓄者对金融中介的信心以及金融中介对借款人监管的效率两个条件的制约。

1.2金融主体的非理性

在金融市场上金融主体绝大部分是有限理性的,一旦其决策失误,就会遭受损失。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金融市场的主体可能会盲目跟随主流,就像羊群中的羊一样,这就是“羊群效应”,也是金融主体非理性的表现之一。在金融市场上,人们常常对市场上的信息会忽视。当市场受到某些不良因素的影响时,人们往往不敢根据信息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且他们对自己的投资决策怀有侥幸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市场主体容易做出非理性的判断,就加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使金融市场变得复杂而动荡。因此就更加需要对市场进行监管。

1.3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性

利率、汇率、股票的价格是很容易变化的。一些国家为了不受国际上的因素的影响采用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制。当他们所采用的固定水平难以维持下去时,就蕴藏了极大的金融风险。有些国家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和浮动汇率制,不对其限制,这样就会导致金融资产价格的过渡波动,过渡波动也会使金融市场受到冲击。而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联系也非常紧密。当一方的价格发生变化时,多方的价格也会受其影响而产生波动。所以金融资产价格的波动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从东南亚金融危机我们就可以看出危机的传染力度。只有事先采取措施,才能防止危机的发生。

2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形成由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对金融机构的准入、经营以及退出进行监管。王兵、胡炳志认为,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不是一种有效监管,而只是一种存在诸多缺陷的权力监管。石全虎认为,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还不高,金融体制和企业制度还不够完善,因此银行监管制度也存在一定缺陷,使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打了折扣。我国的金融体系确实存在很多缺陷。

2.1我国的金融体系缺少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央对金融机构的运作管理过多,致使金融机构缺乏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这对金融业健康地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质量差,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为了剥离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还是有很多新的不良资产产生。由此看来我们的监管方法还是落后的。所以我们要用新的理念来应对不断变化的情况,尝试用新思路来管理我们的金融市场。让金融机构变被动为主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

2.2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金融市场缺少约束力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所以各个金融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导致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金融市场运行非规范化,市场上就会产生很多非公平的交易和不正当的竞争,经济主体的利益遭受损失,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信息、做假账。我们应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主体的利益,使金融市场在良好公平的环境下运用多种手段,提高盈利水平,应对国际竞争。

2.3信息披露不完全,信息公开性差

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金融监管的作用时非常明显的。准确、及时、全面地获取和处理各种信息对于金融业的监管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它是对金融业实施有效管理的一个基本前提,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所处阶段,信息的公开程度是很差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完全,有的甚至做假账。由于没有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金融机构的报表数据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监管当局的分析就会有一定的误差,所以其提供的信息缺少参考价值。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成为金融发展和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

3实现有效金融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3.1改进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照西方的监管制度,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的监管体系要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监管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应该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建立内部监控制度,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充分发挥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在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监管的同时,发挥行业互律组织的监管作用,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规范金融行为,实现外在约束和内在自律的统一,使金融机构有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按国际化标准建设。建立符合国际要求的监管制度和监控指标体系,培养一大批监管专家,按经济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淡化地方政府干涉,提高监管效率。以面对国际金融市场上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初步建立了金融法制框架。但当前金融法规还存在着前瞻性不强,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等问题。某些重要领域还处在空白阶段,如基金法、期货法,是有待加强的金融监管重点。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金融监管提供必要的法律基础。制定的法律细则要具有可行性。如果制定出来的法律没有可操作性,那就失去了其真正的意义。所以我们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修改法律,对不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修改和删除,以及增加新的法律条款。我们还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对于违规违章的操作要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处理。金融监管部门要忠于职守、整顿纪律。提高金融队伍特别是管理层的素质。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金融体系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3.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建设,完善市场约束机制

金融市场的主体对市场信息的了解程度对其经营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衡量市场发达程度的标准。加强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这对金融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也产生了强大的市场约束力和推动力。同时,通过收集、评价和金融机构的经营和信用信息,增强了信息的透明度,也为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信息载体。在这种金融市场参与者了解信息的市场机制下,经营状况优良,信用水平高的金融机构比较容易获得和拥有广泛的客户;而资产状况差,信用水平低的金融机构难以拓展市场,并有可能失去已有的市场份额,最终将退出市场。

参考文献

1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刘红樱.金融风险与监管体系研究[J].求索,2004(7)

3刘兴亚.建立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0(10)

4石全虎.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分析[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2003(3)

第3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摘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着诸如政策宽严不一等不足,本文从立法层面、监管内容方面分析其不足,进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度从立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第4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1.1会计监管的含义

会计监管是政府或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工作的干预,以确保会计工作合理、有序,真实地进行。会计监管本质上要求其必须具备经常性、全面性和连续性的特点。

1.2政府会计监管的含义

第一,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角度来讲,政府会计监管是指政府作为各利益集团(国家、人民)的代表对企业是否认真履行其社会责任而进行的监督、检查及具有建立会计市场诚信的责任,以及对会计师事务所、会计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从政府作为投资者的角度来讲,在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出资者拥有企业的绝大部分股份,国家作为委托人要考核受托人的业绩,考查其是否存在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问题,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这一角度来讲,政府会计监管是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生成过程及生成结果进行的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第三,从政府作为社会服务者的角度来讲,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和自身所具有的极高的信用度,政府的职能部门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会计监管责任,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评估为一般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到了指导作用。

第四,从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来讲,作为一个非营利组织,其也有自己内部的会计预算、决算和核算制度。为了保证政府预算资金的有效运用,防止资金被滥用和公共物品外部效应的出现,政府有必要对其职能部门本身的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1.3二者的关系

由于政府地位独立、与被监管者没有依附关系和利益联系,同时它具有法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可以对违法的被监管者依法实施制裁,所以政府在会计监管方面与其他监管者相比有很大的优势。

综上所述,政府会计监管就是政府为了保护市场各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资本市场和经济的有序发展和运转,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指导或强制会计主体进行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的行为。

2政府会计监管的主体、对象和范围

2.1监管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管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笔者认为,政府会计监管主体的设定,应当在转变监管职能的基础上充分体现效率原则,避免职责重叠和交叉监管。具体建议是:对市场主体的会计监管主要通过法律委托会计中介机构承担,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再监督;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统一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管规则,以规范会计行为和监管秩序,并侧重于对国有单位的会计监管(包括对会计中介机构的再监督)。

2.2监管对象

政府会计监管主要监管什么?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由政府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管,其内容既包括会计行为,也包括会计信息,还包括从事会计工作的相关人员,比如是否按照规定取得会计凭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差错的更正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任用的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等,都是政府部门的监管对象。对上述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控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3监管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监管各单位的会计账簿设置情况,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核算制度的合法性;会计从业人员的资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政府会计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单位(如公众公司、金融机构等)。二是国有单位。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3政府会计监管的特点分析

3.1政府会计监管的优点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以强制力作保障规范和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保证社会公平和有序竞争,会计活动的参与者以及会计信息当然也是政府监管的对象之一。政府在会计监管中主要承担两项职责:一是制定会计标准和监管制度,二是组织实施会计监管,惩处会计活动中的违法者,保证会计秩序规范运行。由于会计信息的特殊性和会计市场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会计市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运行,表现为会计市场失灵。会计市场的不完善,政府就有必要介入会计市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3.2政府会计监管的缺陷

3.2.1政府垄断会计规范制定权导致政府行为的低效率

政府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使政府享有了会计规则的垄断制定权。垄断与竞争是相背的,绝对的垄断对竞争的限制会导致低效率。在政府的垄断权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应采取一定的替代方式予以弥补,如政府行为应接受法制的规范和公众的监督。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我国的现实问题是:立法给予了政府会计规范的制定权,却没有明确政府会计规范制定低效或无效时应承担的责任,政府的权力与责任是不对等的。

3.2.2政府监管目标的多元取向导致政府角色的冲突

政府的监管目标是多元的、难以测度的。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往往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管理者,政企难以做到真正分离。以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而言,政府集会计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监督者于一身,要同时兼顾各方不免会疲于应对。政府的多元利益目标取向使其存在深刻的角色冲突,使政府有可能利用其社会管理者的垄断权力来谋取其所有者的利益,维护政府部门的自身利益而不是社会公众利益,以致违背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

3.2.3政府会计监管部门之间的不协调性导致会计监管效率的下降

政府会计监管的政策应是集体协调的结果。群体的力量在有效机制的约束下能取得“1+1>2”的效应,否则是负面的抵消效应。但现今证监会与财政部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上并未理顺,存在着权力上的重叠与交叉。权力上的界定不清,导致了部门之间的利益之争,其直接后果是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红头文件”纷纷出台,朝令夕改、变通性解释大量存在,使企业会计处于疲于应付、无所适从、各行其事的局面,必然造成会计监管效率的下降。

3.2.4政府监管分散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即多个政府部门负有会计监管职责。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政府部门在企业监管上的分工不明确,职责重复,没有统一标准,实务中各自为政,从而导致重复监管,甚至在会计监管问题上相互冲突,弱化了政府会计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

4.1政府会计监管的适度性

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上,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二者都会导致会计监管的低效,因此不应盲目地将出现的会计信息虚假问题简单地归为监管不足而不断地强化监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的领域,分别采取措施辩证施治,这样才有利于适度监管目标的实现。

4.2政府会计监管的效果分析

我国的会计监管机构之众、采取的监管方式之多、制定的监管标准之繁、耗费于监管的财政支出之巨、政府赋于会计人员的责任之重,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但会计监管的收效却甚微。一个“安然”事件能引起美国政界的动荡,能迫使美国政府重新反思其监管体制,能导致世界“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安达信濒临破产。而在我国相继出现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银广夏等恶性案件,会计违规行为愈演愈烈,有谁评价过我国的会计监管体制?有谁思考过我国会计监管力度不够,还是监管过了头?很多人倾向于前者。但笔者认为,我国的会计监管是监管不足和监管过度并存。如对因上市公司会计操纵而导致的股东损失至今仍没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这是监管不足的表现;而对上市公司不断地进行多头重复性检查,则是监管过度的表现。相对于监管不足,过度的会计监管会泯灭会计主体的自主性和本来应有的信誉机制,处于高压下的企业或者成为任人摆布的木偶(守法者)或者奋起而抗之,寻求自我利益的实现(违法者),二者都是市场无效的表现。政府监管越多,政府官员设租越多,被监管主体寻租越多,双方获取的利益越大,诚实守法的会计人员越无立足之地,法制和监管部门的权威越低,公平和正义的理念也将消失。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是致力于新增价值的创造,而是挖空心思地寻求包括滥用会计政策在内的寻租方式以对既有财富进行重新分割,社会的发展呈现为停滞甚至倒退。

适度的会计监管有利于其他监管主体功能的正常发挥,弥补政府会计监管中存在的缺陷。政府的适度监管有利于职业界的自觉管理、企业的自主运作、市场的自发调节,弥补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最终形成政府、市场、企业和职业界之间的良性循环。

第5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监管衍生监管体系

证券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活动。多年来,证券市场发展的经验教训表明,市场与市场主体的成熟与否与证券监管的成熟与否是相辅相成的。系统完善的证券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保障,是证券市场基本功能正常运转的外在条件。伴随金融对外开放,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必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而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适应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己成为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一、我国目前证券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证券市场有明确的监管原则和目标,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发展阶段,使证券监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运行,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系。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型,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型,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承担监管职务,与自律性监管模型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加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能。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监管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机构残缺、功能缺损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自律功能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是自律组织不健全,据统计在目前近千家证券商、中介机构中,加人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团体仅为121个;其次是自律组织管理混乱,现阶段的自律组织,形式上由两个证券交易所及其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组成,但实际运行中,各方彼此独立,地方证券业协会隶属关系各异,难以协调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与《证券法》规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对自身会员的自身约束、相互监督起到对政府监管的补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为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机制不同,对证券监管力度也存在差异,致使各证券交易所在执行仲裁和行使惩戒职能时会出现不一致,所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不强。

(三)现行证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还不完善。其一,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所法》、《投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尚未出台,这不仅使国内现有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据,而且证券法规体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带来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其二,在具体的交易规则等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护少数股东权益的条款,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其三,在法律体系的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和全国性法规的矛盾;其四,对证券市场证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管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监管职能错位

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相比,我国政府的监管存在明显的职能错位,这也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业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疲于应付证券市场中不断出现的经常性问题,缺乏中长期的证券市场战略规划研究;同时在监管手段上,仍注重计划与审批手续,将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证券市场,这种违反证券市场操作的强制性管理方法成为证券市场秩序混乱的诱因,也是几年来证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证券协会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监管人员素质不高。

证券监管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操作性都很强的专业工作,要求从事此项工作的监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国际化的条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操作手段也会应运而生,这就需要市场从业人员的素质与之相适应。但从目前来看,我国各级监管人员在数量、知识结构、业务素质等方面难以适应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因而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高监管水平的关键。

二、改善证券监管的几点措施

(一)顺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组建一体化的衍生监管体系

由于混业经营将是我国人世后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目前的保护性过渡期内应该改变以往的分业监管体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整个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研究对策,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报制度、质询制度,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另外,还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自律管理,完善市场机制

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兼之证券管理机构超脱于证券市场之外,使得证券管理机构不能及时明察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很难实现既要保持市场稳定有序,又要促进市场高效运作的管理目标,所以,我国在对证券市场实行全面监管的同时,应借鉴英国式的自律性监管体制的做法,加强自律组织的建设,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利;应明确规定自律组织承担日常业务管理,有权制定、执行日常业务管理规则,并行使惩戒职能;建立我国证券业自律组织体系,这种体系由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组成的证券交易所协会组成,但自律组织并不是完全脱离证券组织机构,而应接受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可以通过自律组织资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规则审批、授权、仲裁等方式进行,政府监管机构应采取措施,促使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建立市场监察部,加强内部管理,政府应扶持证券业协会的发展,使其在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场交易活动的监视,市场参与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发挥作用;应改变目前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关负责人兼任的做法;同时应明确各地方证券业协会的隶属关系,建立统一的自律组织体系,统一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体制,以便更好的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滞后,法规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相当长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其间虽然制定法规法章250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缺乏稳定性。1998年《证券法》虽然出台了,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基金法》、《投资信托法》等迟迟未出台,这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因此应尽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基金法》、《期货法》,处理好《证券法》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避免出现不一致问题。证券监管机构应根据市场出现的新问题,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市场变化保持灵敏反应。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

包括为批准一项许可申请所必要的初步信息,为进行持续监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视察或危急情况下的非常信息,为实行有效监管,需要获取整个市场组织的质量信息、市场交易信息、市场数据信息、公司运行信息,相应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驻监管员制度,定期报送风险报告和监管报告,随时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实行市场监管督办制度,限期整改、分级上报;实行监管质询制度,要求被监管方对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解释;实行监管公告制度,随时向公众公布监管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参与、证券会实行的“四位一体”社会化监管。超级秘书网

(五)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立法,努力推进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

第6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关健词:集中监管模式;中间混合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证券监管;国际合作

一、证券监管的必要性

与一般商品不同证券产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商品.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预期性即产品的价值与未来状况有关(2)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即产品的价值可能与人们的预期价值不一样(3)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证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种特性其成本的决定和效用的实现都具有一定得社会性(4)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照产品所发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产品的物理状态与产品价值直接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些证券产品可能只以概念的形式存在不存在物理状态.

金融自由化‘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促使国际金融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放松了外汇管制,放松资本流动管制和国内金融业实行自由化改革使金融发展的地域限制越来越少:技术进步使金融跨国交易和金融服务跨国提供的成本大大减少,促使了全球性金融市场和国际化金融机构的发展;金融创新使得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创造了新的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量急剧增加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大.技术创新和自由化所导致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提高了资本配置的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同时,这种全球金融市场的增长和统一也向监管者发出了挑战.

二、我国证券业的监管模式

1.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经历了一个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证券管理机构的角色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地分行担当。到1991年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国家体改委、财政部担当证券市场管理职责外,还专门成立了“全国股票市场办公会议“.由人民银行、体改委、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等部委派员参加负责对股票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5月18日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正式挂牌,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并人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证券监管的职能移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也改为以中国证监会为主领导。这样就消除了以前多头管理的弊端,强化了监管职能和监管力度。

2.中国证监会主要职能部门。发行监管部、市场监管部、机构监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基金监管部、期货监管部、稽查局(首席稽查办公室)、法律部(首席律师办公室)、会计部(首席会计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国际合作部、人事教育部和办公厅。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总部设在北京,全国范围内设有36个证监局。

3.中国的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和历史传统习惯不同随着证券市场监管实际的发展各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樟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集中型证券市场监管自律性证券市场监管和中间型证券市场监管。

中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1)中国在长期的经济管理实践中,可以发挥我们已经具有的集中管理经验的优势,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2)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法律法规建设和各项监管尚不完善。证券介意活动中经常出现投机过度信息披露是真机构操纵内幕交易,欺诈等违规现象如果没有一个集中统一的权威性证券见过机构.就难以有效地监管证券市场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平稳,高效运行。(3)中国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不强.自律意识比较单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比较短证券业缺乏行业自律监管经验。

4.中国模式的弊端。(1)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2)在监管证券市场的过程中自律组织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3)当市场行为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中国证券监管调整的思路

为了应对证券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结合中国证券监管实践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调整:

1.分业监管对综合金融的适应与调整。总和金融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中国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可先设立一个松散型的合作监管机构待时机成熟了,再向统一监管的模式变革.同时要积极推动现在的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2.监管的法律框架的调整和完善。首先要对<证券法>进行调整和完善.尤其是要建立证券诉讼的辩方举证制度和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还要对其他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和完善按照W下0的要求对一些法律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充实。

3.国际合作监管。可以实行国际通用的会计准则,便利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确定信息保密标准,建立在涉及跨国欺诈行为时的调查协助机制国际监管组织之间签订谅解备忘书的对跨国监管形成共识,减少监管摩擦。

第7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字: 管制 经济法 研究路径 适度管制 法律结构 法律体系

引言

转型期经济变革对法律的影响激发了中国经济法学者对理论研究的反思。通过对研究现状的,寻找新的思路和,进而使理论研究在现有基础上有一个大的突破,构成了反思的主旋律。其中,李曙光教授的《经济法词义解释与理论研究的重心》[2]一文(以下简称“李文”)受到学界关注。

“李文”提出,对政府“管制”及“管制度”的研究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对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思路的拓展具有重要价值,但受主题所限,“李文”尚未论证以下问题:对政府“管制”及其“程度”的研究究竟与经济法具有何种联系,以至这一研究思路的改变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研究方法以及开拓研究视野,并最终能够将现有研究引向深入?在“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以及2005中国社会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科学观与法制建设研讨会”上,笔者提交的两篇论文曾对类似问题进行过探讨。[3]在此,愿以一己之见求教同仁,以共同促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

本文认为,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不仅确立了政府管制(监管)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而且直接导致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探索产生最为重要的影响。对这一命题的论证将从如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管制与法律的密切联系决定了有关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是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地带;第二,作为国家干预重要方式的政府管制(监管)及其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第三,作为基础性研究,从管制与法律互动的角度,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将对经济法有关国家适度干预的边界、经济法律的内在结构以及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构建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产生重要影响。

一、政府管制(监管):经济学与法学研究的交叉地带

“李文”所使用的“管制”一词源于“regulation”,是管制(监管)经济学的基本范畴。[4]尽管也使用了类似的表达方式(如政府规制),但由于学科领域的差别,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的主流研究尚未使用这一概念。[5]因此,将政府管制(监管)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首先必须回答的是:这一概念如何可以被移植到经济法学的研究中?

在“regulation”的诸多翻译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主要有“管制”、“监管”及“规制”等。从使用情况看,三种翻译方式程度不同地反映了学者本人对“regulation”的理解。例如有经济学者认为,“管制”更多地适用于政策性讨论,“监管”则表示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法律规则的管理[6](P195),而为大多数经济法学者使用的“规制”更侧重于管制法律表现形式。[7]上述区别是否具有实质意义?笔者认为,通过对经济学界有关“regulation”不同定义的比较可以得出否定的答案。

什么是管制?维斯卡西(Viscusi)认为,政府管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的一种强制性限制,政府的主要资源是强制力,政府管制就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而运用这种强制力。[8]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F.Spulber)认为,政府管制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行为。[9]而植草益认为,政府管制是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0]萨谬尔森则写道,“为了控制或影响经济活动,政府可以用刺激或命令的办法。市场刺激,例如赋税或支出方案,可诱使人民或厂商按政府的意志行事。政府也可以简单地命令人们去从事某项活动或停止某项活动。后一种做法是管制的职能,即指挥或控制经济的活动。管制包括政府为了改变或控制经济企业的经济活动而颁布的规章或法律”[11](P1862)。

就上述概念比较而言,大部分学者认同,管制(监管)是一种直接针对企业及其行为的国家干预方式,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管制(监管)包括所有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即管制(监管)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理解。尽管如此,上述定义的以下共性还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管制(监管)是市场经济背景下政府对市场主体自由决策的强制性限制,管制(监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是政府管制(监管)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的根本区别;其次,管制(监管)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政府机构依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则)进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规则是政府管制(监管)权产生的依据,也就是说,政府管制(监管)权的范围及权力行使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管制(监管)主体与被管制(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规范。因此笔者的结论是,“regulation”既包括管制(监管)政策,又包括为实施管制(监管)而制定的法律和法规,在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层面上,“管制”、“监管”与“规制”并无本质区别。

正是由于包含了管制(监管)政策以及为实施管制政策而制定的法律,对管制(监管)的研究形成了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这一点,在经济学界的研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如在定义中所体现出来的管制(监管)与法律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经济学界对管制(监管)原因的研究成果中被进一步体现出来。

政府管制(监管)的弊端使得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其产生原因的探讨。在对的检索和阅读中,笔者发现,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中,政府管制(监管)是与私人诉讼并列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例如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卡塔琳娜?皮斯托(Katharina?pistor)和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合作完成、并引起欧美法律和经济学界以及实务界广泛关注的《不完备法律》一文,在对市场监管原因的分析中认为法庭和监管者是国家对金融市场进行控制的两种手段,因此将二者并列进行比较:“在不完备法律下,对立法及执法权最优分配的分析,集中于可能作为立法者的立法机构、监管者和法庭,以及可能作为执法者的监管者和法庭”[12](P1112)。而詹科夫(Djankov)等人的研究也证明,社会对商业生活的“控制策略主要有四种类型:市场竞争秩序、私人诉讼、监管式的公共强制,以及政府所有制。其中,政府对私人的控制权力依次递增。对于商业生活的这四类控制策略不是完全互相排斥的:在同一市场中,竞争秩序、私人诉讼和政府监管可以同时并存”[13](P1107)。由上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受学科领域的局限,经济学者没有直接研究管制(监管)所带来的法律结构变化,但他们主要从成本分析角度对管制(监管)所进行的研究已经表明,他们不仅注意到了传统民事法律救济手段的弊端,而且将某些场合中管制(监管)的产生看作是对这一弊端防范的一个结果。而将监管者与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并列作为立法者及执法者的研究角度,就更加清楚地表明,经济学者已经将管制(监管)的法律看作是与民事法律并列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

基于此,笔者认为,管制(监管)并不是如同大多数法学研究者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是一个纯经济学概念。不仅如此,经济学界在研究中对管制(监管)法律的涉足,还反映出管制(监管)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正如罗纳德?科斯教授所言:法律体系运转如何影响经济体系的运行?不同国家在不同时点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会产生哪些不同影响?如果同一国家采用不同的法律体系,影响又会有什么不同?采用不同类型的监管(法律),会产生什么不同的结果[14](P176)?

二、管制(监管)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路径

经济学与法学不同的学科属性决定了仅凭上述结论还不能说明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政府管制(监管)。但上述结论却引发我们去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既然政府管制(监管)包含了管制(监管)政策以及为实施管制政策而制定的法律,那么法学界对经济法现象所做的研究是否也应当是对管制(监管)的研究,而所不同的仅仅是这一研究是从另一个角度——法学的角度——展开的?

笔者认为,在将国家干预所产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存在基础的前提下,对经济法存在乃至其体系框架建立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应当是国家干预经济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或手段。而管制(监管)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具体方式,决定了经济法学界对管制法律的理论研究不仅应当以此为逻辑起点,而且应当沿着法律与管制(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展开。

第8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随着全球金融化的不断发展以及国际上资本流通性也不断增强,每个国家的金融产品也越来越丰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也随之增高,这就使得世界上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但是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国际金融风险的水平。现代系统科学理论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非线性的、非还原论和决定论的思维方式,这就为金融系统的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新的研究领域。正因如此,本文主要以协同理论为基础,使用了比较合理的研究方法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有效的分析。

【关键词】

协同理论;金融监管;协同监管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形势越来越复杂,从前几年暴发的金融危机可以看出,在金融业的运行中的每一种不同的潜在风险的原因是不能忽略的。根据我国实际的监管情况进行分析,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分业的监管制度,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我国的分业监管制度已经慢慢的向混业监管制度转型[1]。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我国金融体系一直都处于一种相对比较被动的形式下发展,这种发展模式时非常不健康的,从经济安全性和经济稳定性的角度思考,这两者已经成为了人们当今最为重视的核心。为了使我国金融业进入一个新的领域,进一步弥补我国金融事业的不足,本文在协同理论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进行详细的分析。

1 协同理论简介

1.1协同学简介

协同学主要的基本概念包含“竞争与协同”“序参量”等,其中竞争与协同是协同学提出的系统整体变化的动力来源系统内部的作用,在这个系统中,系统内部的每个子系统之间的竞争是协同学的基础,竞争系统也是整个协同学演变过程最为活跃的动力。所谓的协同也就是协作与合作,这也是系统的统一性的主要体现,在不同的系统中这个规律是非常明显的,不管是哪个系统,协同学主要的表现都是协作与合作[2]。但是从层次的结构方面进行分析,系统内主要表现在系统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而序参量在协同学中主要是对一个系统宏观有序程度进行衡量的标准,序参量在系统中发挥着指导子系统的运行和对系统宏观有序的情况进行有效反应的作用,如图1-1所示,序参量和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1.2协同理论简介

不管是哪种系统,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相对比较保守的原因,而在系统中不稳定性都代表着一种比较激进而且具有破坏能力的原因。而协同学理论就存在不稳定心的原理,而且这种不稳定性原理对于各个子系统的发展来说都非常具有意义,系统也是这两种因素在某一个特定程度上的平衡[3]。如果一种相对比较稳定的理论模式一直影响着系统的发展,那么这个时候就一定要出现一种比较激进的理论来打破这种稳定模式,这样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系统的发展,而且很可能会因此出现一种比较新的模式出现,这也是协同学不稳定性理论的主要模式。(如图1-2)。

2 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出现的问题

2.1缺乏有效的协同决策机制

就目前而言,我国协同监管的组织形式其实是一种相对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这种比较松散的联系会议机制在监管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大的缺陷,监管机构的绝大部分工作一般情况下都是建立在事情结束之后的总结之上,对一些特殊情况没有办法起到防御的作用,而且因为决策机构和法律约束力,这样就更难让监督机构的意见难以达到有效的统一,从而严重制约了协同决策有效性。在金融监管机构的里面,主要的协调机制由三个监管机构建立的一个监管会议机制,而且这个会议机制在加内容监管机构里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2.2实施金融协同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全

我国建立的各方面的金融法律体系都是以行业为基础的,而且我国的监管体系也是和我过的法律相对应的,也正因如此,在金融监管协作方面我国缺少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相关人员的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就目前而言,我国对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原则,也正因为这样,直接导致了各个监管机构在对其相应的机构监管的过程中单独的依靠法律,从而忽略了各个监管之间的协同作用,进一步使得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同没有法律可以依靠。2)很容易使得监管套利。不管在银行行业中还是在证券行业中,因为每个行业根据的法律不一样,就很容让人利用法律空隙进行套利。由于在不一样的监管体制下,每个人依据的监管法律是不一样的,从而使得很多监管部门对同一个业务进行监管的时候会存在不同的监管措施,这就回使得每个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矛盾,从而使得监管机制完全发挥不了作用,监管措施也不能顺利的进行。

3 完善协同理论下金融监管的策略

3.1建立高效的协同机制

在对协同机制进行完善的时候,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考虑,第一,要明确每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这样就可以出现重复检查的现象发生,从而进一步节省监管的资源,与此同时,成立一个专门检查委员会协调调查组,对于一些相对比较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他们进行详细的调查,这样不仅仅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还能够进一步防治各个监管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然后,要对检查的方法进行合理有效的明确,在符合法律的要求下和金融协同监管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对检查的重点进行有效的突出,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效率。

3.2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规范进行完善的时候,第一,对根据相关金融业务发展的要求,对已经存在的法律进行合理的修订,对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进一步明确,而且要使得联合行动制度化;第二,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从而进一步对监管者的职责和监管范围进行有效的辅助;第三。注意相关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把协同作用细化到监管法规的具体事件中去,对金融机构合作问题做出详细的安排,充分发挥协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使用协同理论模型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各个子系统和子系统之间进行协同分析,首先完善协同机制的监管框架,其次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机制的主要内容,最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够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陈建军.央行与银监会:分工与合作[J].中国证券期货,2010 (4): 4-12.

第9篇:监管体系论文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跨国银行监管;母国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0-0031-02

1 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现状

1.1 巴塞尔体系

在1975年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保证国际范围内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其中它针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了一系列的文件,并得到了许多国家的认可。在跨国银行监管国际协调的努力中,最具影响力的应该是巴塞尔协议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巴塞尔协议修订本:银行海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关于监管国际性银行集团及其跨国分支机构最低标准的建议》和《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

在上述的国际协定中,对跨国银行进行国际监管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全面性原则。跨国银行监管的全面有效性评价的基本点是,不应有任何银行海外机构逃脱监管,即这种监管是具有全面性的;②合并监管原则。对跨国银行有效监管,不仅需要在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合理分配监管责任,而且需要它们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监管与当局获取银行经营信息的手段和渠道都是有限和不充分的,这就要求母国与东道国之间建立长期联系并相互交换信息,从而才能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③并表监管原则。母国监管当局应当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对银行或银行集团在世界范围内的业务进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管理。目前主要的发达国家基本都实现了并表管理,法律要求银行集团的所有成员下各跨国银行的所有分支机构必须联合制定统一的业务报表,以便监管当局对银行进行统一有效的监管。

近年来,巴塞尔委员会通过明确东道国监管的法定责任、监管的共同利益、认可东道国当局要求、母国主动协调、东道国直接监管等对以往的协议作了修改。总体来说,这些变革反映了对东道国利益和东道国在监管中的作用的关注。

1.2 我国跨国银行监管制度体系

多年来我国一直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行使跨国银行的监管职能,并建立了人民银行总行、分行两个层次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总行层次主要负责批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汇总分析跨国银行的财务报表,领导各分行对跨国银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制定相关的跨国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则和准则。人民银行分行作为总行的派出机构,和辖区内的跨国银行直接接触,初步审查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将本地区的监管信息报送至总行等。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和实践,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达到了一定的水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国内不断涌现出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监管经验的跨国银行监管人员;②监管手段日趋多样化,在监管过程中逐步采用的多种手段,如开业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三方会议和外部审计等;③对跨国银行的监管重点逐步从合规行检查向风险性监管过渡;④与国外监管机构的联系得到了加强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虽然,目前中央银行监管的主导作用已经确立,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体系无论从监管理念、机构建设和监管方式上来看,都还存在一些弊端。

2 现今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

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现今跨国银行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金融监管将会更加严格。为了迅速缓解危机,各国往往会通过强有力的措施直接作用于金融实体。可以说,这样的措施虽然救得一时,但从其制度设计上却根本难以长久,更与建立稳健、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宗旨难以契合。现行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国家宏观统筹与现实微观监管难以兼顾

长期以来,跨国银行监管当局主要关注单个银行的稳健性,重点防止和避免单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和过度承担风险而倒闭,通过增强单家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实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对跨国银行从微观上对单个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意义重大,但从长远来看,银行作为追逐利益最大化的集团,仅仅对其从微观上进行日常监管是不够充分的。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金融风险的传播和扩散相当迅速。此时,由于微观监管的局限性,使得监管当局看不到系统性风险,在风险发生时难以从宏观上制定措施。巴塞尔体系在宏观层面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也相对较少。

2.2 金融制度与金融市场化的并行

金融市场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促进了金融创新,激发了金融机构的活力;另一方面过度的市场化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控制。此时,就需要金融管制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提供一个保障其高速运行的轨道。因此,无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金融市场化与金融管制之间寻找一个“度”,既保障金融业的活力与创新,又不至于因为其快速运行而偏离监管的轨道。当今由于金融风暴受到重创的监管当局可能更倾向于严格的监管制度,我们应当看到,这种措施只能是过渡性的政策,在经济恢复正常之后,适度的监管仍应是各国监管当局理性的选择。

2.3 监管责任与标准的不明确

巴塞尔体系就东道国与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方面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划分。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跨国银行的复杂结构使得责任划分很难明确。此外,协议划分的责任局限于跨国银行的流动性和清偿性,对欺诈、高级管理层的和个性等问题没有规定由何国决定。巴塞尔体系是没有强制力的建议性文件,其中规定的相关监管标准在实践中难以奏效。

3 金融危机后监管体系的完善举措

3.1 国际社会金融平台的充分使用

金融全球化并没有取消国家的存在,我们应当看到,国际社会为跨国银行监管的政策探讨和经验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巴塞尔委员会和世界贸易组织在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构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经济危机过后,金融稳定论坛机制的活跃值得各国监管当局予以重视。金融稳定论坛(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FS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采取更切实的措施维护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工作报告以主要国际金融机构、国际监管者组织和出席论坛的央行专家的报告为基础,系统汇集了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的重大监管措施,包括相关标准和良好行为准则的制定、政策建议的出台以及分析研究工作的进展等。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银行风险的全球化必然要求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应当置身于国际社会以协商讨论解决,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为各国交流监管经验提供了一个平台。我国更应该充分利用这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平台,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探寻适合我国的跨国银行监管制度。

3.2 母国监管与我国监管的有机统一

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国际上一直实行两大原则,即母国监管原则和东道国监管原则。两大原则各有利弊,世界金融发展史表明,单独实行其中任一原则都不可行,都会导致监管的不力和缺失。而如果对这两大原则平行使用,不分主次,也会引起监管的责权不清、主次不分,使得监管效率难以保障。在如何把握两者的度上,首先应该坚持跨国银行的监管始终把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放在首要考虑的位置,并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竞争力的变化不断调整。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以母国监管为基础,同时不断强化东道国的监管,尤其是风险监管上,努力实现监管的本地化。与此同时,在经营过程中的我国本地化的监管可以保证跨国银行的稳健运行,双重监管的体制能更好地降低风险,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度强调东道国的监管,很可能会引起被监管银行母国的同等对待,使得我国的银行在外可能会受到他国的不公平待遇。

3.3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双向发展

金融危机过后,我国监管当局应该更新监管理念,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使其制度化、规则化,而不能以实现短期利益为目标的金融政策代替法律法规。此外,应完善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制。首先,明确金融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区别,做到有效监管。其次,由于金融监管总是滞后于创新,因此,应事先确立金融监管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将金融监管原则条文化。最后,在构建具体监管制度时,针对金融产品预留一定的风险控制区间,为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和今后的金融产品创新构建良好的发展环境。

4 结 论

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危机时代,理性分析国际社会和发达国家在危机中的失败的监管措施和教训,学习其先进的监管理念和较为成熟的监管体系,对我国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形成较为完备的跨国银行监管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全球金融风暴的到来,是危机也是机遇。我国应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制定较为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构建较为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同时,我国也可以为跨国银行监管制度的健全,构建公正、合理、健全的国际金融新秩序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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