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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制度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国企制度管理办法

第1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在全国实施已有二十一年,其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转变历史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勿容置疑,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全球经济已迈向一体化,法治日益彰显重要,社会公众日益关注政府行政管理资源合理使用的今天,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问题已经浮现,不容忽视,值得人们关注和探讨。

笔者试图从企业的成立与终止、年检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及其法律规范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目标相关性的角度,探究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与滞后之处,为企业年检制度的改革抛砖引玉、投石问路。

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架构。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从1982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局根据国务院的《企业管理规定》,下文在全国实行企业年检制度开始,到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后国家工商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施细则》、1994年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1997年11月19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1月13日国家工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形成并构成我国企业年检的法律制度。

我国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渊源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年检是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的一个组成部份。

二、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管理模式与基本内容。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较为庞大繁复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交织,新法与旧法、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许多事关重要的事权存在冲突,企业登记管理模式既有依组织形式分类管理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又有依所有制形式分类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而企业年检的重要制度《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把上述企业登记管理的二种不同模式以较低位阶的规章形式揉合为年检的混合管理模式。

年检规章的混合管理模式与行政法规二种分类管理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行政法规与规章的冲突,及实务中的不和谐,年检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令人惋惜的缺陷。

目前企业主流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构成,笔者试图根据企业年检的管理目标,将年检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作出扼要简单的分类陈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行政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登记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不按规定提交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规定,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处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于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年检,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表明登记机关年检的目的,仅限于维持企业登记注册的行政管理秩序。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年检制度的管理目标定位于确认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继续经营的法律资格。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检,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检,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营业执照副本。公同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其提交的年检材料,对公同登记事项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同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亦有类似的规定。

登记机关通过年检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意味着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主体的经营权利能力是按年度拥有的,而不是始于核准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终于解散与注销,公司、合伙和独资企业没有或没通过年检,其经营权利能力将丧失,其经营的法律主体资格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经营活动将面临违法,其与相对人的合同关系将没有法律约束力等等。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将年检制 度定位于行政秩序及企业继续经营法律资格的双元管理目标。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一条宣示,该办法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三条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过行检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办法的双元管理目标显而易见;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将年检对登记事项的审查内涵“转换”为对企业的检查的同时,还在若干的条款和内容中将年检的审查登记事项的权力扩充至非登记注册事务,并将被年检企业归类划分为A级和B级企业,对划分为B级的企业限制其增设分支机构和经营范围的民事权利,明文规定企业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或设置若干开放式的监督权利条款,等等,以图达通过年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年检法律制度的错位表现

从上述对有关年检法律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地知道,现行年检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和对企业继续经营法律主体资格的确认。在实务工作中,由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适用频率高和综合性强,在探究年检制度错位之处时,笔者以其为主要研究对象。

1、将年检法律制度定位于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主体资格,有悖于公司、企业的实体法律规定和基本的法理原则;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三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公司、企业成立,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同、企业终止。

上述有关公司、企业成立和终止的法律规定表明,公司、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亦即企业的经营权利能力,始于核准设立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之日,终于核准注销登记之时。公司、企业在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后,登记注销前,其经营资格受法律保护。

行政法规、规章规定通过年检方式,对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确认,有悖程序法确保实体法施行、下位法遵守上位法的基本法律原则,有违《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错位之处不言而喻。

此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活动的交易双方均希望交易主体的稳定和透明,以确保交易的稳定、安全、有序、效率,以实现成本与效益原则。现行年检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律定位,将全社会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经营的权利能力处于公共权力经常干预的境地,对全社会企业经营主体的稳定性造成损害和破坏,有违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将年检对企业的有关登记事项的审查,扩大定位于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检查,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违反依法行政的原则,浪费行政管理资源,损害了企业营商的法律环境,增大了企业、公民创业和就业的经济成本,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弊大于利。

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在年检时,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等年检材料,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企业的登记事项,依据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三资企业”的不同形式,行政法规对此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投资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登记事项。

但是,《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明确规定年检是对企业的检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作为年检内容之一,要求公司(三资企业除外)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划分A级与B级企业,限制B级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年检制度的行政权利扩张,意味着行政管理成本和企业管理成本的提高,由于依法无据,亦意味着行政管理的资源浪费,同时亦将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营商成本。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我市每年约有1万家未年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待吊销),而吊销企业的数量与新开办企业的数量在致维持在一定的相关度,按人们开办一家企业的成本(含人工)约需2000元至5000元左右的粗略估算,每年吊销1万家企业就有大约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社会经济损失,累年计算,则其社会经济损失可观。

现行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其模糊不清及缺乏科学定位的行政管理目标和高昂的行政管理成本,已不能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学习先进国家的行政管理经验,结合国情实际情况,改革滞后的企业年检法律制度应该提到决策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上。在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服务于社会的客观要求下,年检法律制度的改革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2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第3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探索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这些企业普遍具有数量多、规模小、经营状况差、盈利能力弱、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特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保证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明确这些企业的功能定位,并加强管理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

1.产权关系不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事业单位出资创办企业,投出的资金或资产在财务账目中没有体现为“对外投资”,所办企业出资人缺失或存在职工代持股现象;部分企业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无偿占用事业单位资产,或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占用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关系无法清晰划分。

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大多数企业虽然己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中,企业负责人大多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具事业和企业双重领导身份,企业各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决策、执行、监督职能难以发挥作用。

3.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指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没有将预算、收支、资产、经济合同等重点管控事项纳入统一的管控体系,制度涵盖内容不完整;二是缺乏审计监督,检查实施内控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方面欠缺。

4.监督约束机制不完善

多数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监管不够。企业管理人员的事、企双重身份,使企业经营业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义务难以落实到人,没有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管理人员缺乏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

5.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

事业单位创办企业主要目的之一是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弥补经费不足,但有些企业出资人缺位,无法进行利润分配;有些企业坐支经营收入;更有甚者,设立账外账、建立“小金库”、变相转移国有资产、违规发放津补贴,扰乱国家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滋生腐败。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

明确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是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可以看到,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可以为事业单位履职提供多方面保障,对盘活闲置国有资产、安置富余人员、弥补经费不足有积极作用。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通过结合自身优势和社会需求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公益服务多元化的目标。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1.明确产权关系

对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进行产权登记,摸清家底,并开展全面清理。按照产权关系,实施分类管理:与公共事业密切相关、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明确产权关系和出资人职责,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其规范运作并发挥更大作用;与公共事业发展无关的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与事业单位脱钩,自主经营;没有发展前景、持续亏损的企业、僵尸企业、空壳企业等,实施注销、撤销、整合等措施,阻止国有资产持续消融。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事企分开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督促企业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真正按照企业化、市场化规则运作。对事业单位独资或控股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参与企业“三重一大”决策、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议,发挥主导性作用,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对参股企业,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企业经营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企业应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人员管理、资产管理、流程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科学严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各项经济行为有章可循,各环节工作人员的权利责任明晰。

4.落实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检查和监督被投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委派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按照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利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5.建立规范的企业利润分配制度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要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办法和分配比例。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公司法》利润分配规定的,原则上每年向出资人分配利润,当年不分配利润的,应当向出资人说明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四、结束语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其中,清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确保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成为稳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前提条件;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正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努力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之间资产、人事、财务关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真正成为事业单位职能的延伸和有益补充。

参考文献:

第4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及现实意义

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是“没有位”,部分企业没有按《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设置总会计师;二是“不到位”,有的企业只设副总会计师或者没有进入企业最高决策层;三是“放错位”,在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不是把总会计师置于最高决策层,而是置于经理执行层;四是“排末位”,多数企业的总会计师在经理层中排在靠后位置,总会计师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一定程度上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财务监督职责,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基本工作手段,也是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的重要保障。无论从国外经验还是国内实践来看,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对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也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维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环节。现代企业区别于传统企业的根本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由于两权分离的存在, 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所有者面临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必然要求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设置一个最优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来协调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四)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并明确要求中央和省、市两级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专门行使国家出资人职能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国有资本出资人长期“缺位”的问题,对于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两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这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最重要特征,主要职能包括对企业领导人任免管理,对企业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对企业重大事项的监督等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其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的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二、《办法》的制定原则

为明确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下总会计师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强化省属企业财务监督,推进企业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手段。《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因此,加强总会计师责任管理是出资人的基本权利,也是出资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办法》从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出发,通过强化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进一步完善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手段。

(二)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环节,也是处理企业利益主体关系的重要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总会计师的重要工作职责。为此,《办法》通过明确总会计师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融资、投资、利润分配、风险管理等财务管理环节中进行科学、合理的决策,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财务监督作用,促进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三)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省属企业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强化总会计师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建立企业内部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防范企业负责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办法》以明确总会计师工作责任为主线,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业绩评判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四)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为此,《办法》中明确总会计师在确保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作为评价总会计师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46条,即:总则、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除依据和概念解释外,重点明确省属企业和省国资委在落实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方面承担的义务,明确规定“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省国资委按照“管资产与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二)第二章,职位设置。依据《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为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要求省属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总会计师应当是既懂经营管理,又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办法》从政治理论水平、财务专业知识、从业经历与技术职称等方面对总会计师的资质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明确了总会计师职业的禁入条款。

(三)第三章,职责权限。明确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是建立总会计师责任管理制度的核心。因此,《办法》明确了总会计师与企业负责人的工作关系,并规定了总会计师在财务报告、会计核算、风险防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其工作权限。

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应当与其权利、义务相对等。为此,《办法》明确规定总会计师对企业财务报告、重大经营决策、风险防范、内控制度完善等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第四章,履职评估。为综合评价总会计师的工作业绩,确保总会计师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办法》中明确企业和省国资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并进行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

(五)第五章,工作职责。对于总会计师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工作要求,或由于,造成国有企业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免责条款。

四、《办法》的突出特点

《山西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13号令制定的,同时力求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有:

(一)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总会计师可依法进入董事会。”这也是《办法》的重大突破所在。旨在明确总会计师的地位,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第七条关于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山西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做了规定。同时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可在本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选拔。企业总会计师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条件成熟的还可进行委派制试点。”进一步加强总会计师的选拔和任用管理。

(三)第十八条规定了总会计师具有4项履职权限。其中,“配备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人事建议权”在二十一条中明确了概念,即:“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和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并负责组织对财会机构负责人及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总会计师作为企业领导班子中主管财务工作的成员,应履行好财会机构负责人的选拔和总会计师队伍建设的责任。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省属企业领导人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在年度终了时,将总会计师的述职报告报送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的要求。同时,明确了“省国资委履行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组织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目的是结合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管理,对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综合评判,确保总会计师工作责任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责任。

(五)涉及总会计师主管责任的第三十三条包括五款内容,其中第四款规定:“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快报、月报编制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快报(月报)和财务决算构成完整的财务监督体系,因此,总会计师应履行好相应的职责,满足国资监管的需要。

(六)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总会计师对企业有关重大决策提出不同或反对意见,企业决策层未采取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出资人报告,所造成的重大失误由决策者承担相应责任,不再追究总会计师的责任。这是一条免责条款,体现了总会计师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五、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办法》重要性的认识

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规范、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管理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加强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约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二)认真做好《办法》各项规定的组织落实工作

《办法》从总会计师职位设置、职责权限、履职评估工作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对照规定对已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根据职位设置条件、职责权限进行重新审理和定位;尚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的企业及其各级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逐步到位。

(三)严格落实《办法》中的职责权限

《办法》对总会计师职责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企业要及早研究制定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四)开展组织学习《办法》和履职评估工作

各企业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省国资委将安排适当时间落实总会计师建设情况并对企业总会计师进行履职评估。

第5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1、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在校办企业运营中,要真正落实事先预控,作为合规管理的指导方针,并逐步建立企业风险防控系统,使校办企业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风险抵御水平,为企业在现代化的建设中奠定好基础。另外,校办企业还要建立风险防控管理体系,控制企业的成本投入与保证内控制度得以落实。同时,还要进行和企业经营活动结合的风险管控,使企业把风险管理作为经营活动的一项具体操作事项。结合风险防控的原则,落实好企业经营中的风险防控。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校办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2、风险防控的主要防线

在企业内部中,可将职能部门、法务部门、审计部门作为风险防控的三道防线,并将生产经营、合规管理、战略决策、动态监查以及有效执行进行结合,从而形成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为校办企业展开内控风险工作打好组织基础。同时,在业务操作、审计监督与法律服务层面上建立企业内控的三道防线。另外,为了将风险降到最低,可以在校办企业中采取垂直化管理。也就是要求企业各部门、岗位的人员均要积极参与,通过法务部门进行风险的控制与审计部门的风险监督,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上级,从而采用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内控制度的重点建设

1、内控制度要将自治与法治进行有机结合

企业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基础,是财富的发源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大大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前提条件。经过社会的不断改革与发展,校办企业已经出现了具备激励机制的全面变化。依靠社会经济的改革,促进校办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同时,要求校办企业要始终坚持基本的国有经济制度与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另外,为了使校办企业能充分发挥出企业的内在潜能,内控制度要将自治与法治进行有机结合。据调查,在风险投资市场比较成熟与科学技术发达的美国并没有建设校办企业,因此,国内的高校校办企业曾一度被各经济学家所质疑。国内通过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对生产关系进行完善,明确公有产权关系的同时明确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从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企业发展中,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内控制度,并根据校办企业的经济基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从而制定出可以有效促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内控制度。

2、因地制宜建设符合企业发展的内控制度

目前,我国的校办企业多以资产公司为主,其管理主要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由学校最高领导进行企业的领导。这种做法对企业的建设与发展以及产业化与科技开发具有较好的执行力。因此,上级管理部门要懂得运用这一优势,在企业管理方向上多听取领导的建议,并请领导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第二种是学校最高领导掌握着企业的产业大局,对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加关注,并以企业的效益给予学校教学与科研上的资金支持。这就要求校办企业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以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的思想作为指导,并结合不同学校的特点,制定出符合本校办企业发展的内控制度。第三种是部属院校的各大高校,在按照国家教育部的规范化管理下实现了全民所有制,同时还进行了企业防火墙的建设与改革。在目前稳定社会环境中,校办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正是当前各大资产公司要重点考虑的问题。2009年5月,我国开始执行《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办法》,要求资产公司与产业管理部门要对所属企业进行督促,以创建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内控制度。校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指南针,学校领导对企业的关注度与支持度将决定着企业开展风险防控工作的质量。因此,要求学校管理层要给予企业产业工作高度的重视与支持,以保证风险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内控制度建设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种企业是集团公司,由于这类企业具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优势,其管理者就要做好社会“公仆”的角色。在服务理念的前提下,清除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管理障碍,并制定符合企业发展的内控制度。第二种企业属于科技成果优秀的企业,有望在未来几年上市的企业。要求企业的领导者在管理上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经验对企业的发展进行相应指导。这类企业往往在开始阶段就进行规范化建设,稳步发展,为未来的全面发展奠定厚实的基础。第三种企业主要是一些高科技小型企业。这类企业在开始阶段特别需要资产公司的支持,利用该企业在科技领域上的优势,得到资产公司在资金上的支持,促进企业的发展。而对于其他的非主流因素的咨询类企业,要在企业的能力范围内进行相应支持,但要时刻留意该类企业的发展态势,如果该企业不合规经营或连年亏损严重,应及时停闭,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3、风险防控的注意事项

校办企业实施风险防控与制定内控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范校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要面对的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当前国内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对校办企业而言,同样存在不进则退的企业发展压力。因此,学校的高层领导者不仅要切实做好风险防控与内部制度的建设,还要为企业的发展寻找更佳的发展点。同样,对于校办企业而言,企业的管理也需要大量的成本,内控制度建设也需要成本。因此,风险防范要能做到恰到好处就行,而不是过于追求完美的风险防范。比如在内控中的制衡过大,就会出现反作用力,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风险防范的措施与内控制度的建设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制度的建设意识,并在实施时体现规范化、常态化以及系统化就行,保证企业的持续发展,提高校办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

第6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加大了对中央企业的安全业绩考核力度,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暂行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国资委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利于规范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解决责任制不落实、生产安全投入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促进先进企业向国际一流企业看齐,鞭策落后企业迎头赶上,努力推动中央企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暂行办法》的,对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请您简单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出台的有关背景情况。

国资委负责人: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国资委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根据《通知》要求,国资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有五项,即: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在近期公布的国资委“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国资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五年来,国资委认真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积极探索、扎实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一些中央企业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费用投入不足、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出台一部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规章,督促中央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中央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资委在充分总结五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一年的起草、修改,最终形成了现在的《暂行办法》。

国资委制订《暂行办法》的宗旨:

国资委负责人:《暂行办法》的定位是力求到位而不越位,既有效履行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又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既不大包大揽,又要清晰地界定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出资人监管的关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发挥监管的综合效能,保障中央企业资产安全,监督企业减少事故损失,提高资本回报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二是将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对企业负责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过程中,保障中央企业员工安全与健康,推动中央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履行中央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国资委负责人:《暂行办法》以牢牢把握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位为基础,紧密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体现了对中央企业的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更高标准,主要是要求中央企业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新方法、不断创新新方式,不断提高安全管理的新水平,力争成为同行业安全生产的表率和标杆。更严要求,主要是要求中央企业把以人为本与依法治企结合起来,落实“铁腕治安全”;通过“一岗双责”和严格的问责制,形成“谁不重视安全,组织上就让他的职务不安全”的氛围。更精细管理,主要是抓住中央企业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健全责任制和加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为重点,引导中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要安全的效益,不要带血的利润”,强化“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意识。

二是对中央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的分类监管。根据中央企业行业分布广、规模差异大、管理基础参差不齐的特点,国资委将普遍性要求与行业、企业特点结合起来,依据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国资委根据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既坚持了实事求是,又体现了公平合理。同时,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对下属企业也要实行分类监管,通过分类监管和行业对标,一方面抓好安全水平的普遍提升,另一方面加紧解决好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报告的事项、程序、要求等,目的是便于我委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有个总体掌握,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出资人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更重要的是引导企业增强信息透明意识,强化报告责任,防止迟报、瞒报、漏报事件的发生,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

四是加大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的力度。在总结过去五年安全业绩考核经验的基础上,对降级降分处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中央企业发生瞒报事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该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一律实行降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中央企业年度内发生较大责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都要依据规定进行降级、降分的处理。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同时,对安全投入达不到法定要求的,规定在考核业绩利润时相应予以扣除,目的是引导企业增加安全投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国资委负责人:根据当前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个别行业、个别领域、个别企业事故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基础不够牢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实情况,《暂行办法》以强化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以推进建立现代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为重点,以加强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并与绩效薪酬挂钩为手段,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和有效监管,最终实现中央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暂行办法》共分正文六章四十三条和六个附件。

《暂行办法》重点细化了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中央企业必须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尤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同时要求中央企业要认真履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责任。

《暂行办法》按照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和更精细管理原则,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出发,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重点关注的要素,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管理体系、风险辨识与评估、隐患排查、“三同时”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责任追究等。

《暂行办法》确定了对中央企业的分类监管原则,根据企业主营业务内容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将中央企业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还规范了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细化了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与奖惩的具体办法,并对安全事故等级划分、境外安全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

《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落实情况要随年度业绩考核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报送国资委。

第7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一、以正确的法学理论为指导,解决法律服务业的定位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法人制度理论把法人分为四类: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除此之外没有第五类法人,因为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是国办的,没有民办的。这种法学理论是对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法人制度的正确反映,对规范计划经济秩序曾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长期以来“法人四类说”在法学理论界占居统治地位。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倡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主体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民办的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被定位于“民办企业单位”,同国办企业单位一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纳入了企业法人管理体系。然而,民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没有被定位于“民办事业单位”,没有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并纳入事业法人管理体系。因为有的学者认为,“事业单位”具有明显的国有特征,前面加上“民办”二字显然不合乎逻辑。起初,这些“新经济组织”主要是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的,例如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和登记,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等等。正因如此,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定位和性质问题成为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专家学者们提出新经济组织说、准司法组织说、市场主体说、中介组织说和混合说等,众说纷纭,雾里看花。为了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党中央、国务院把这些“新经济组织”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管理,并由同级相关行业行政部门分别进行业务管理。1996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确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1998年10月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行政部门是有关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1999年11月中办、国办又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强调各类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进行民政登记。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8号令),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个体、合伙和法人三种形式,按照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和其它共十大行业分类进行登记。民政部在办法后,从2000年初至2001年底在全国开展了一次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诞生,丰富了我国法人制度的内涵。但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于法人制度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滞后,没有及时总结出“法人五类说”指导立法工作和司法实践。复查登记期间,大多数相关行业行政部门贯彻中央精神,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了民政登记,但法律服务业除外。例如,上海市司法局向司法部提出《关于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是否进行民政登记的请示》(沪司发请[2000]57号),司法部作出《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进行民政登记的批复》(司复[2000]4号)。

我国法律服务业中只有少数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进行了民政登记,而大多数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由相关行业行政部门自已进行登记管理,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或者由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登记管理,没有贯彻中央统一登记精神,法律服务业管理混乱是其必然结果。目前,法律服务业有关行政部门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认识不到位,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熟视无睹,对民政部门行使登记管理职能的必要性不甚理解,认为削减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多了一个“婆婆”。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在登记管理、业务管理、税收、人事、党建、财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反映出我国法律服务业有待于规范之所在。“法人五类说”法人制度理论解决了法律服务业定位问题,对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对于依法治国,都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清理增设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

谁是法律服务业的登记管理机关?谁是业务管理机关?谁是对此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相关行政部门以贯彻执行部门法为借口,在部门规章中增设行政许可。例如,《律师法》只许可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没有许可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没有对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和执业时间作出任何限制,但《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对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和执业时间增设了许多限制。

本人认为,对《律师法》应当从限制意义上解释,该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等于许可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律师事务所的登记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条例执行,国办律师事务所属于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属于律师事务所的前置审批程序,只有经人事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后律师事务所才依法成立。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是人事部门和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个体、合伙(二人以上)和法人等三种形式,与企业单位的规定相一致,具有科学性。律师事务所应当向个体、合伙(二人以上)和法人等三种规范形式共同发展。

众所周知,企业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成立,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登记注册后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后成立。然而,现行“两结合”律师管理体制是由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登记管理权,并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律师协会共同行使业务管理权,带来了许多的弊端和问题。例如,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忙于进行登记管理,其业务管理职责岂能不受到影响?地方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共同进行业务管理,谁来进行分工、如何分工?合作人、合伙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人事仲裁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有何法律依据受理?律师协会以社会团体的身份行使业务管理权,具有一定的处罚权,不受《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制约,人民法院对于律师就律师协会的不作为和错误处罚提起的社团诉讼纠纷有何法律依据受理?民政部门是我国法定的唯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却未进行民政登记,是合法组织还是非法组织?等等。

《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6条第4款:“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法律服务业许多部门规章明显存在着“增设行政许可”和“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等违法事实,管理体制的多种性和违法性就象一个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地方行政部门和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不得不接受这种管理体制,不敢不说它“真漂亮”,如同“皇帝新装”故事中的臣民一样。《行政许可法》的施行,为清理增设行政许可的部门规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端正政治立场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两个《通知》,国务院制定了《条例》,民政部制定《办法》,明确地将“法律服务业”列为十大行业之一,并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复查登记工作。国务院大多数部委与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登记精神,为什么法律服务业除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相关部门法造成的吗?不是;是地方行政部门和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造成的吗?也不是。是个别部委为了扩大部门权力,保护已得利益者的利益,借口贯彻执行法律以规避上述政策、法规和规章而造成的。目前,个别行政部门把管理混乱的原因归结于部门法和从业人员,把规范和拓展的希望寄托在部门法修改和从业人员整顿两个方面,没有主动清理与党的政策相冲突的部门规章。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解释小问题,也是一个政治立场大问题。

第8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 办企业 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事业单位利用人才、专业、技术和设备等条件,兴办了一些企业。这些企业对弥补单位经费不足,促进单位发展,拓展经营,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安排一些分流人员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通过审计发现也存在若干问题,因此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就成为提高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企业虽然已经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企业目前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人为控制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的转变。在实际工作中各个管理层的职责划分并不很明确,股东大会、监事会作用有限,甚至形同虚设,严重影响互相监督、制约的体制,出资人管理缺位。

(二)被投资企业市场主动性不足

企业应是我国发展市场经济最活跃的组织形式,对市场最敏感,具有投资机制,用人机制和决策机制最活跃的特点,而事业单位作为企业的主管部门和出资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在市场中生存发展的主动性。受制于各种国家政策的约束,人员和身份的双轨制,使企业失去了应有的灵活性,反而受到原投资机制的约束和影响,竞争力比起民营企业失去了很多优势。

(三)缺乏对企业管理者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企业管理者的收入与经营效益盈亏未挂钩,没有任何经济责任制约束,也无任何激励措施,工资每月定时定额发放,干好干坏一个样,管理者缺乏有效经营企业的动力和压力,处于随意松散的管理状态。

(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相关的管理制度;二是虽有相关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涵盖不全。同时在执行上,往往变成了一纸空文,忽略管理,给企业的健康有序运行和良性发展带来隐患。

(五)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财务收支随意性较大

企业缺乏相互制约的财务监督机制,赊账、欠账过多、过滥,不能有效组织收入,同时企业管理者一句话,一纸签字,就可以随意开支报销,随意支配资金。存在隐匿隐瞒收入,虚列支出,私设“小金库”等舞弊现象。

二、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的建议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存在的上述问题,既有宏观的原因,也有微观的原因,为了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产权关系,降低投资风险,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与监督,提出如下建议:

(一)实行事企分开,完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实行事企分开,真正按照企业化、市场化规则运作企业。对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被投资企业章程的规定,派出董事、监事和相应的经营班子成员,全面负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参股企业,要对被投资企业派出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

(二)落实事业单位对企业的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应对所办企业的资金安全负责,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投资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的借贷、投资、担保和委托理财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例如设立执行董事,对大额支出实行联合签字制度;建立对重大投资、担保等事项,董事会讨论通过制度。

事业单位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所办企业的管理,定期组织投资质量、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三)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被投资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事业单位应每年对被投资企业下达业绩考核指标,并与被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签订责任书,年终对被投资企业经营班子进行考核,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被投资企业经营班子要定期向投资企业报告企业日常经营状况,对重大采购、重大资产出售和处置、诉讼及仲裁等事项要及时报告。

第9篇:国企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有限公司:

按照7月28日×××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通知要求,现将&&责任公司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工作现状

(一)行业标杆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通过对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新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四家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企业属性、业务模式、管理模式等分析,国源农投最终确定选择北京首农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经营管理的对标企业,以学习吸收先进的企业文化,借鉴发展成功的经验。

首农集团是国内领先的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是北京市菜篮子的重要组成,为保证首都副食品供应、推动我国农垦事业和农业现代化做出了应有的贡献。面对时代要求,首农集团转变观念,立目标、定战略、找路径,建立起系统完整的标准化发展模式,其发展思路以及经营管理模式对于国源农投的战略转型升级有着极大的意义。

(二)企业已完成标准化建设

&&&成立于2016年8月,主要开展现代农业项目投资及运营管理,农村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与贸易,仓储服务及普通货物运输等业务。自成立以来,国源农投根据上级指示,并严格按照农业投资企业行业监管要求,于2020年集中对公司管理制度体系修订完善,建立了基本制度,决策管理、资产运营、财务管理、党群综合、风控合规等六大类制度管理体系,主要涉及企业经营管理各类基本标准化建设,包括61个具体制度标准,形成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见附件)。同时,××××不断优化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1.健全机制,系统策划,扎实推进企业标准化基础工作及体系建设。

2.国源农投领导班子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成立了标准化领导决策机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形成了全面参与、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的标准化建设工作机制,为系统推进标准化建设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力保障。

3.明确思路、找准方法,探索有效路径。按照“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原则,对企业标准体系进行整体策划,确定企业标准体系框架,形成国源农投制度汇编。各职能部门按业务模块管理职能和工作内容进行策划、分析,确定所需的各类相关标准,坚持“谁用谁写”、“简洁实用”原则,组织所有岗位人员编写标准,形成标准文本,经部门初审、××××公司评审通过后运行,截止目前共管理标准61个,分别从决策管理、资产运营、财务管理、党群综合、风控合规五个维度形成了企业标准体系明细,覆盖了企业经营、管理、服务的全岗位、全过程,标准化体系有效运行。

4.加强培训、营造氛围,夯实思想基础。建立企业常态化标准知识宣贯机制。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标准化培训,多次邀请专家就标准化基础知识,标准文本编写方法等进行培训讲解,并通过内部网站或企业公众号等宣传载体宣贯企业标准化建设方针和相关知识。企业的标准化氛围浓厚,各职能部门及时宣贯适用的标准文件,增强全员标准化意识,提高全员熟悉掌握本岗位对应的各类标准和措施,确保全员自觉运用标准文件开展工作。

(三)企业正在开展的标准化建设

1.目标引领、全员参与,构建标准体系。××××公司邀请××××公司有限公司编制“十四五”(2021-2025)发展战略规划。内容涵盖了国内外农业行业宏观环境形势、××××公司的发展方向与目标、重点发展业务与项目等,通过全员征集评选,制订了“实施标准管理,创建一流企业”标准化方针,实现了目标可测量、可评价且具持续适用性。

2.注重创新,持续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稳步提升。××××公司组织召开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全面总结了当前公司的机遇与挑战,并对公司在企业标准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在主要领导的带领下,相关人员前往行业标准化先进单位进行学习,对照先进经验找差距,不断创新调整××××公司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水平。

3.严格运行、强化考核,持续改进体系。××××公司按照《企业标准化管理手册》标准实施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纳入企业标准体系的各类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清晰完整记录,便于识别和检索。定期将行业规范性要求、明令禁止的文件纳入标准体系,并积极建立企业标准化工作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集中审核,全面检查各类标准情况的执行情况,通过对直属企业标准化目标的完成情况、对标指标进行跟踪测量,对未达标指标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不断修订完善标准文件,提升标准化工作水平。

(四)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带来的实际效果。

××××公司通过制定完善《××××公司制度汇编》(2020版)以及初步形成的《××××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2021-2025年)》,健全了企业标准体系,全面构建了层次清晰、科学合理的企业标准体系框架。完善标准体系保持常态化运行,通过精益管理抓出一项成果,立即形成标准纳入体系运行,及时把通过各种方法积累的成果化为标准。

二、企业下步标准化建设工作安排

2021年是××××公司的战略转型关键年,面对的机会与挑战并存,因此,××××公司的企业标准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是保证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公司打算从强化组织领导、优化管理体系、落实监督考察等方面优化升级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完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十四五”发展战略规划(2021-2025年)》终稿,并按照战略规划稳步实施。

三、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或建议

(一)存在的困难、问题

1.项目团队建设薄弱。公司现有组织架构体系不能完全满足未来相关项目的发展要求,没有相应的组织架构及专业团队支撑,后续要健全组织体系建设,加强专业团队的打造,来支撑未来公司的发展。

2.核心竞争力不强。目前,公司投资、贸易等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新拓展项目尚未落地,相关项目管理经验不足,农产品贸易业务盈利能力较低,核心业务、优势业务不突出,已实施业务可持续性不强。

农业产业特别是农产品销售属于充分竞争市场,当前对标竞争的同类企业普遍为经营10年以上的成熟企业,占据优质资源、稳定的贸易渠道、政策倾斜等各种优势。作为新入场企业面临着市场竞争力大、交易模式单一,存在人才不够、项目不足等具体困难,尚未形成优势产品和固定业务模式,整体竞争力还需在市场中磨炼提升。

(二)工作建议

2021年5月开始,按照《关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承接四川国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门职能职责通知》要求,以及后续川发资产分别下发了对直属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由于制度要求的更新变化及陆续的出台,为避免公司存在执行偏差,建议上级公司组织下属企业进行相关制度的培训,以便公司严格贯彻执行。

以上报告。

附件: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20年版)》目录

××××公司责任公司

2021年8月8日

附件:

公司《管理制度汇编(2020年版)》目录

类别

序号

名称

体系分类

一、基本制度

1

××××公司章程

基础保障

2

股东会议事规则

基础保障

3

监事会议事规则

基础保障

二、决策管理类

1

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基础保障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基础保障

3

总经理工作规则

基础保障

4

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基础保障

5

“三重一大”事项管理规定

基础保障

三、资产运营类

1

关于印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基础保障

2

投后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保障

3

被投企业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4

关于印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基础保障

5

安全环保及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试行)

基础保障

6

安全环保及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基础保障

7

信访维稳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保障

四、财务管理类

1

关于印发《被投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基础保障

2

关于印发《筹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基础保障

3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保障

4

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保障

5

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保障

6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7

成本费用报销及支付审批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8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9

票据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保障

10

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基础保障

11

销售管理制度(试行)

基础保障

12

关于印发《应收账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础保障

13

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基础保障

14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基础保障

五、党群综合类

1

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基础保障

2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实施细则

基础保障

3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4

物品采购、领用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5

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保障

6

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7

关于印发公司职级和薪酬管理制度(试行)等制度的通知

基础保障

8

考核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9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0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1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2

实习生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3

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

基础保障

14

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5

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基础保障

16

员工创先争优评选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7

员工内部转岗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18

关于印发《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基础保障

19

对外材料报送及内部材料审批管理暂行制度

基础保障

20

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21

证照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22

印章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23

文件档案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六、风控合规类

1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基础保障

2

外聘专家管理办法

基础保障

3

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基础保障

4

关于印发《合同编号、台账及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基础保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