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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1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归口管理的在本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按技术归口管理原则划分工作范围,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研究起草本专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三)分析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需求,广泛征集标准立项建议,提出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

(四)按照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负责对组织起草的标准的专业内容和文本质量进行审查;

(六)组织对本专业领域的标准进行复审;

(七)组织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对外交流工作,协助开展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八)承办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修订与

第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应本着公开透明、科学合理、技术先进、协调配套、切实可行和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进行。

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应遵循《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技术归口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立项建议,所提立项建议没有技术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

可以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直接提出,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接收。

立项建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闻出版领域内,有制定基础、通用、方法、产品、技术、管理等各类标准以规范生产与管理的需求;

(二)因现行标准不适用而应予以修订。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行年度立项制度。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立项建议进行论证通过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标准立项申请,申请立项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

(二)标准草案或框架;

(三)项目立项专家论证意见;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31日前完成年度立项申请的审查,确定项目名称、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承担方等,并形成下一年度的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经公示后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达。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中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给予适当经费补贴。补贴经费的使用,须按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增补、调整或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方应在计划确定的时限内完成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的起草应在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充分协调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标准编写规则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方向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项目送审材料,由秘书处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未达到审查要求应退回项目承担方修改完善。

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

(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条 标准的审查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由委员会秘书处召开专家审查会,对标准送审稿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通过后,由全体委员以会议审查或函审方式完成标准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报批由项目归口管理的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标准申报单;

(二)标准报批稿;

(三)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标准送审稿;

(五)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二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报批稿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编号,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并向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授权出版单位出版,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新闻出版领域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为CY/T;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代号为CY/Z。

第二十六条 新闻出版领域标准实施后,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新闻出版产业发展形势,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的发展及管理的需要适时组织复审,并形成复审报告,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七条 对只有通过动态维护方式才能有效实施的标准,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批准时指定其动态维护机构,由该机构组织技术专家负责该标准的动态维护。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增减时,可以向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修改建议,由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提交标准修改单,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后组织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质量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对新闻出版领域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检验。

第三十一条 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协助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及质量检验机构开展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新闻出版领域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和行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任何单位开展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执行相应的企业标准或项目标准、工程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新闻出版领域各类产品未达到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凡未通过标准检验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认证的产品不得参评相关奖励。

第三十四条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和取得显著效益的新闻出版领域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纳入新闻出版领域相关科技奖励范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主管部门、质量检验机构和标准测试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2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战略要求,紧紧围绕“打造人民满意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总目标,积极融入标准化理念和方法,大力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积极打造群众满意的基层法律援助服务平台。

二、工作目标

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升法律援助窗口服务、业务办理和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方案实施

(一)建立办案程序标准体系。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以“八步工作法”为支撑,严格工作程序,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流程标准体系:接待、受理、审查、立案、办案、监督、结案、回访,建立诉讼当事人法律援助告知制度,邀请第三方参与法律援助满意度评估制度,法律援助案结当事人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引导援助案件办理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二)建立管理规范标准体系。编印《市法律援助工作手册》,实施“5+3”工作模式。实施“5+3”工作模式,即工作人员由3名公务员和聘用5名律师(其中1人为律师助理)组成,3名公务员负责管理、监督,5名律师专职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完善《市法律援助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市实行首问负责的若干规定》,提高日常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三)建立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标准体系。出台《市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和工作规范》规范场所设置,要求办公场所交通便利,标志明显,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办公设备,窗口公示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等政务公开内容;完善《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按标准及时支付法律援助人员的办案补贴;完善《市法律援助值班制度》《市实习律师法律援助值班制度》,要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执业律师具备两年以上执业经历;出台《市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活动管理办法》,发展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四)建立质量考评标准体系。出台《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细则》、《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出台刑事、民事、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案件质量考核细则,细化各环节卷宗归档要求,从卷宗归档、补贴发放等重点环节加强绩效管理,实施办案质量每案必检制度、卷宗瑕疵保证金制度,办案质量与律师收入挂钩,实现季度卷宗归档零积压,网上登记零迟滞。

四、实施效果

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及流程的管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案件上报市中心备案率达到100%,案件听庭率不低于3%,法律咨询服务质量回访率不低于10%,案件回访率达到90%以上,办案率和来访满意率均达到100%,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运行。

五、实施步骤

一是实施准备。

组织动员培训。通过召开会议、举办讲座等形式,普及标准化知识,把法律援助工作标准化建设作为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确定人员、时限,拟制标准化实施方案,开展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是组织实施(2017年7月上旬--2018年12月底)。

(一)标准编制(2017年7月上旬--12月底)。1.研究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标准体系框架。2.建立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标准体系、法律援助管理规范标准体系、法律援助机构、经费、人员保障标准体系、法律援助质量考评标准体系。3.对建立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进行评估。

(二)标准颁行(2018年1月上旬--12月底)。1.编印标准化工作手册,开展标准化培训。2.标准体系试运行。3.对标准化试点工作进行自我评估,进行调整和改进。4.标准正式运行阶段。

三是申请验收(2019年1月--2019年12月底)。

在查漏补缺,整改提高的基础上,准备组织标准化建设验收材料,申请验收。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标准化组织机构,市司法局成立由局长卢延林同志任组长的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律援助科。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督查和考核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严格按照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全面实施。确保做好每一项工作、落实好每一个步骤,完成好每一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法律援助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工作。

第3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2、安康市质监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管理,严格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3、旬阳县质监局《关于建立打假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执法工作制度

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

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

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5、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6、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

7、旬阳县质监局执法目标责任制。

8、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9、旬阳县质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部分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旬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

1、贯彻执行国家、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在全县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县质量规划和措施,对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分析;

3、负责全县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产品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和推进名牌战略工作,指导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管理工作,执行省市局下达的统检、定检计划和县政府下达的定检计划,依法管理质量检验机构;

4、负责全县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地方标准,指导工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和监督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统一管理全县单位代码和产品条码;

5、综合管理全县的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依法组织计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计量检测机构授权认可和监督管理;

6、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索道、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7、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从源头抓好假冒伪劣产品的治理工作。

办公地址:旬阳县政府大院西一楼

咨询电话:0915-7221095

投诉电话:0915-7202668

第四部分旬阳县质监局执法责任分解

(一)、领导执法责任分解

1、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宣传贯彻执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科技工作;

(3)、全面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4)、负责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

(5)、负责机关行政综合管理工作。

2、副局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分管质量、计量、标准化和锅、容、管特安全监察等工作;

(2)、组织、监督、协调行政执法工作;

(3)、分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4)、分管机关行政事务工作。

3、办公室主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管理工作;

(2)、负责文件材料的起草及会议组织和有关事项的督办;

(3)、负责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工作;

(4)、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党的工作;

(5)、负责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

4、法制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

(2)、负责行政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3)、负责行政案件审理及移送的具体工作;

(4)、负责“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5、安监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6、质量计量标准股股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统检、定检和专项检查工作;

(3)、负责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无证产品;

(4)、负责案件的举报、投诉、申诉处理工作。

7、稽查队队长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质量、计量、标准化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工作。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

(2)、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3)、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分解

1、行政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息、年鉴工作;

(3)、负责组织安排全局性会议;

(4)、负责综合性文稿和以局名义发文文稿的审核工作;

(5)、负责制定机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卫生、车辆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品、资产管理等行政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7)、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8)、开展综合性调研工作;

(9)、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法制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负责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

(2)、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3)、负责全局执法证件、执法文书等执法装备的管理工作和执法人员、办案质量的督查工作。

(4)、负责局案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本局的行政应诉工作;

(5)、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工作;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质量标准计量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1)、组织对全县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整改;组织实施全县名牌战略工作,受理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申请;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对全县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订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开展质量培训和质量管理活动,对质量认证活动进行监督。

(2)、组织、监督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制订地方标准;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协调指导企业产品标准的制订并管理其备案;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指导企业标准化、农业标准化以及新产品、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3)、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和监督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全县量值传递,实施强制计量检定;规范市场计量规则,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负责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发证、计量器具制造、维修许可证管理和进口计量器具的进口审核。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检测、维修(改造)等机构的资格审查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监督管理;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并对有关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证照管理;对有关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调查处理。

5、稽查队行政执法岗位责任

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全面履行《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能,对生产、流通领域,尤其是市场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执法,实施现场检查和执行行政处罚;受理用户、消费者对标准化、计量、产(商)品质量方面的投诉,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处理,受理违反标准化、计量、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举报,对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承办上级部门、本部门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交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部分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章单独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单独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节单独执行的行政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373号令,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令第53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第83号自之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国务院第390号令,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第314号令公布施行)

第三节单独执行的地方性法规

1、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4年9月5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施行,根据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3、陕西省新产品投产技术鉴定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0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施行)

4、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1996年5月2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4号施行)

5、陕西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39号施行)

6、陕西省名优产品认定办法(2004年2月1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93号,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单独执行的部委规章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1998年11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2、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3、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1991年9月1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4号)

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96年6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4号)

6、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1月2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7、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

8、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令,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9、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2号;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7号修正)

10、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5日国经贸[1995]458号印发,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1、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8年7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号局长令)

1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3、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8号令)

14、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

15、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5号)

16、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1996年9月18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6号修正)

17、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1992年1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7号)

18、纤维质量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992年6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3号)

19、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4月2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2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6月1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1990年7月2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

22、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

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0号)

2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25、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6、地方标准管理办法(1990年9月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27、标准出版社发行管理办法(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6号)

28、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5号)

29、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

3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1991年9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3号)

31、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管理办法(1992年1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9号)

32、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1992年2月1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0

33、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1995年3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

3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1995年4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9号)

35、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8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

36、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00年3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7号)

37、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令,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38、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1997年9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0号)

39、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1998年3月12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

40、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施行)

4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1999年2月3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14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2号令)

42、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及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年4月1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

43、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并施行)

44、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

4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46、游乐园管理规定(2001年2月23日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

47、商品房销售面积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五号)

48、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施行)

4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9号令,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5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51、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7号令公布,自2002年5月25日起施行)

52、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4号令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5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节单独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2001年4月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3、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4、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的若干规定(1986年10月28日国家经济委员会经质[1986]664号)

5、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6、质量振兴纲要(国务院1996年12月24日)

7、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1999年3月29日质技监局监发[1999]89号)

第二章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一节共同执行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施行)

8、中华人民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共同执行的行政法规

1、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

2、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施行,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版权所有

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29号公布,自1993年10月5日起施行)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施行)

3、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5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71号)

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年1月1日起施)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节共同执行的部委规章

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产品标识标注规定(1995年8月25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自之日起施行)

4、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5、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4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机关事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经费、资产、能源资源、基本建设以及服务性事项的组织安排、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廉洁法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领导,推进本级机关事务的集中统一管理,理顺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科学设置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并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各机关应当对本单位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市(县)、区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并拟定本市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外事、接待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机关事务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机关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办公用房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第八条 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推进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定期公布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运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市(县)、区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应当在制定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并编制本级机关经费运行预算。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按照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执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在本机关网站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十四条 各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各机关不得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各机关应当采购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超标准采购货物、服务或者超标准购置、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授权管理的机关资产,应当遵循机关资产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管理,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等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设立资产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各机关长期闲置的资产,由机关资产主管部门纳入公物仓管理,进行调剂使用或者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交国库。

各机关应当按照机关资产管理要求,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以及专项统计报告,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应当进行集中管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权属登记、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服务标准。

第二十条 各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因职能调整、机构增设或者编制人员增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

各机关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以及因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使用。

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或者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当及时收回,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当予以清理并腾退。

各机关领导干部同时在不同单位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不再安排;确需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工作用房。

各机关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第二十二条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各机关未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擅自改变的,应当恢复。

第二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明确办公用房用途、数量、规模、分布和使用状况,并建立和完善办公用房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制定本级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机关应当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出行有关规定,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对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机关用于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接待调研等活动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和标准配备。

配备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维修、保险、加油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保留公务用车实行平台化、标识化、信息化管理,统一调度、全程监控,防止公车私用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二)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

(三)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四)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五)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六)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办公用房建设维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结合机关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或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建设过程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房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存在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不能满足办公要求、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核程序,以简朴实用、绿色环保、资源节约为原则,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三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非集中办公区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编制年度维修计划和预算,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批准后,由使用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后勤服务项目和标准,对本级各机关后勤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设立集中办公区的,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对集中办公区的后勤服务实行集中管理,统筹服务资源,执行统一的服务标准。

各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公务接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并负责管理本级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公务接待工作。

各机关应当按照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原则,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标准、范围,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机关食堂评估和通报制度,减少食品浪费。

第三十七条 各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管理,控制会议、培训数量、规模和时间,利用单位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设施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机关会议、培训经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和管理。

提倡绿色会务,会议室设备应当采用节能环保产品,并减少一次性会务用品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机关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产生生活垃圾,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和日常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第三十九条 各机关应当执行有关因公出国(境)的规定,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等,不得安排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

第四十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标准,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完善市场运行方式,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工商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程序。

各机关应当参照示范文本与引进的后勤服务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后勤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后勤服务单位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并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是否提前解除服务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各机关应当制定安全工作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协作等方式,加强对各机关运行经费、资产、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联系方式;对接到的举报信息,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未及时备案的;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编制机关资产年度统计报告、专项统计报告,或者未向同级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违反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订立后未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接受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变相发放福利,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十八条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或者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一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内涵

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简称ISO)在总结了世界工业发达国家一些先进企业的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通用性标准。它强调领导作用和全员参与,强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持续改进。这种全面、全员、全程的管理,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能确保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的实现,体现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律。2000年12月的2000版ISO9000族标准,对原先的1994版进行了重大修改,将ISO9001、ISO9002、ISO9003合并为ISO9001∶2000,使用了“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与改进”四大模块的过程模式来阐述质量管理体系;将“顾客满意”和“持续改进”列为标准重要内容,作为评价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重要依据;将标准所依据的质量体系原则归结为八个方面:以顾客为中心、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互利的供方关系。

二ISO9000族标准在新建民办本科院校的适用性

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一种教育组织,建立一套完善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的根本保障。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众化的高等教育要求把学生作为教育的服务对象,为学生素质的提高提供全面的教育服务。但是,处于初创期的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大都处在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本科教育体系的探索阶段,如何提供优质教育服务,以满足学生、社会的多元化需求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作为一种系统的、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它强调领导作用和全员参与,强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持续改进。这种全面、全员、全程的管理,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能确保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的实现,体现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律。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体系最有价值的是它既提出了关于质量管理的要求,又能注意到教育行业质量管理的特殊要求,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导入ISO9000标准族,对帮助学校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对规范学校教育管理、强化教学质量意识、推动内涵建设,增强学院办学竞争力和提升办学公信力,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三新建民办本科院校构建ISO9000学校质量标准体系的必要性

新建民办本科院校构建ISO9000学校质量标准体系,既是管理科学发展的特殊路径,也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接轨国际教育管理的需要

高等教育国际化已成为当今高等教育发展的潮流,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区域性本科高校,如何立足本地,积极探索国际化的合作办学将是促进学院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而如何融入世界,以何种方式走向国际更是此类院校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因为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一套各国认可的质量保证系列标准。ISO9000族系列标准作为一套结构严谨、内容丰富、实用性、操作性和通用性强的国际认证标准,已被各国普遍接受和认可,很多国家已将其运用到教育领域中来,用它作为教育管理质量的认证标准。在国际的交流与合作中,一些国家的教育机构对外国学生的学历或学位是否经国际质量认证机构认证的学校授予的学历和学位做出了硬性规定。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及时的将ISO9000族国际质量认证标准应用到学校的管理当中,构建国际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必将极大推进国际化办学进程,为进一步推动国际化交流与合作,打造国际化办学特色,提升自身办学竞争力打下坚实的基础,进而实现与国际教育管理接轨的重大办学目标。

(二)转变教学观念的需要

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组织,必须正确定位服务群体,否则学校工作将失去目标,学校将失去生源,失去存在的价值。ISO9000标准的核心观念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学生、家长及社会用人单位是学校的顾客,为顾客提供合格的服务是学校的产品。ISO9000标准关于顾客与产品的准确定位,能使学校确立“教育是服务”这一价值取向,充分认识到学院的发展依靠的是社会的认可,使学校从办学者到教师的办学观念从以“教师为中心、以教科书为中心、以教室中心”发生实质性转变。以“教育是服务”这一理念,积极探讨教育思想、教学方法、教学模式、教学内容的改革。积极贯彻一切从学生的需要出发,一切从用人单位的需要出发,一切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理念。具体在课程设置上就是突出实用性、技能性;具体在教学思想上就是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学习的主人;具体在教学方法上就是加强实践教学,让学生在做中学。

(三)规范学校教育管理的需要

教育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是学校赖以生存的基础。处于初创期的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大都处在建章立制、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本科教育体系的探索阶段,普遍存在教育管理主观性大、随意性大问题。而ISO9000系列标准是对国际上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理论和方法进行系统性提炼、概括和总结,使其系统化、标注化和规范化。教育管理认证是通过权威认证机构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质量要素,对教育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评价,确定其质量体系是否具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力,是否有充分依据值得社会和消费者信赖。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必须从办学实际情况出发,科学分析学校办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ISO9000系列标准的相关质量要素改进管理,并有机而合理地体现在学校的各项工作过程之中,确定各个过程的合理接口和职责权限,建立一套完整的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学校一旦确立了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标准,教育管理的过程及质量评价的每个环节必须按照各项质量要素和标准进行严格控制,因此,构建ISO9000学校质量标准,有利于规范和提高新建民办本科院校的教育管理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教学质量意识的需要

八项质量管理原则的首要原则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依存于顾客,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组织,应当通过市场调查充分理解顾客当前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期望。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作为社会力量办学的产物,其学校教育向社会(顾客)提供的是教育服务(产品),其直接顾客是学生和学生家长,最终顾客是社会。教育服务(产品)需要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教育过程同样需要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监控和检验,因此需要公认的权威机构认证其质量体系是否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力。ISO9000系列标准对服务过程和产品质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十分重视质量管理全面性、全员性和全程性,强调“持续的质量改进”。新建民办本科院校在教育管理中引入这一系列标准,将会使广大教职员工树立新的教育服务观、产品观和质量观,强化责任意识和产品责任意识。学校根据过程控制的思想和方法,明确每位教职工在教育服务过程中的任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把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到为教育消费者提供标准服务上来。ISO9000族系列标准在新建民办本科院校中的应用,有利于强化教职员工“全员质量管理”的理念和团结协作的意识,把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作为一个重要的质量要素来抓,主动地根据质量标准自查和互查、自评和互评,持续改进教育教学质量。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构建ISO9000学校质量标准有利于强化和提高全体教职员工的服务意识和质量保证意识。

(五)提高新建民办本科院校竞争力的需要

ISO9000族标准强调“所有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学校教育的过程可以分为招生与离校、德育过程、教学过程、后勤保障、督导与评估等,只要在实施质量保证标准时,将这些过程严格按ISO9000族标准进行控制,就能够保证教育服务过程的质量,进而保证整个学校的质量。新建民办本科院校由于办学历史短,办学经费来源单一,办学成本限制等客观问题,办学过程中在专业设置、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同化现象严重的问题,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9所民办本科院校中因英语类、商学类、中文类、艺术类等专业的专业设置门槛低、办学成本低,导致9所院校此类专业重复设置现象严重。这一问题从长远看如果学校不注重特色发展,不着力打造名校名牌,在日趋激烈的生源大战中,就会面临破产或倒闭的严重后果。因此,新建民办本科院校构建ISO9000学校质量标准是适应教育市场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是发展品牌战略的一个重要步骤,也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杨天平,沈培健.学校质量管理新概念[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12.

第6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针对国家治理中的迫切需要,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党的十更是将社会管理与民生并列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行动纲要》的出台就是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角度贯彻落实十精神,着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2016年9月12日,在致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大会的贺信中指出,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标准化在便利经贸往来、支撑产业发展、促进科技进步、规范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所以,应该充分认识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公共服务标准化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可以概括如下:

第一,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院长兼北京大学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教授指出了标准化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意义重大:标准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确立规范,从而关系到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标准化为现代国家治理确立标的,从而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标准化为国家治理的合理化提供依据,从而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效益;标准化为评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量化指标,从而关系到国家治理的改善;标准化为国家治理提供统一的评估基准,从而使得不同国家和不同地区之间可以就治理状况和治理水平进行相互比较和学习借鉴。所以,标准化对于国家治理的目标确定、制度化、合理化、指标体系构建以及评估基准统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领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推进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标准化,也将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助于政府管理规范化。政府的管理行为之间面向企业和民众,会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的形象感知。不规范不合理低效率的政府行为,都会让老百姓给予政府负面的评价。通过标准化来推进政府管理规范化将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标准化可以改进政务服务工作。例如,南通市政务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抓好“四个坚持”,即“坚持标准全覆盖,坚持管理全规范,坚持服务全方位,坚持满意全过程”,实现了对政府服务工作的全方位全覆盖式的标准化管理,赢得了很高的民众满意度。

二是标准化可以改进执法工作。当前很多执法部门都面临着严峻的执法环境,有些部门的执法行为甚至引起了极大的舆论反弹。标准化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和提升执法部门的形象。例如,北京警方推广的“一站式”办案的“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可以确保办案场所统一管理、案件集中办理等职能,实现案件集中审理、全程闭环、全程监督,从而达到办案过程精细化、标准化的目标。这就是用标准化的理念提升执法行为的新探索。

三是标准化还可以提升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不仅可以优化窗口部门的服务行为,改进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还可以优化一般工作部门的日常管理行为。当前各级政府各部门推进的电子政务(或者OA办公系统),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标准化的理念,明晰办事职能,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事人员和办事进度,这些都是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标准化的管理。优化和规范政府部门的日常管理行为,有助于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提供保障。

第三,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助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什么人应该以怎样的方式享受哪些服务,这是公共服务的基本问题。公共服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如何公平公正地提供公共服务。

2012年7月,国务院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医疗卫生、人口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领域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体系。

而《行动纲要》提出要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险、基本社会服务、公共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司法行政与服务、公共安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与服务、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社会组织管理、社会公益科技服务等14个方面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这两个中央政策文件,为那些人应该享有哪些公共服务提供了顶层设计和初步的指引。根据这个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落实,将可以逐步构建起来我国的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

比如,2016年08月,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和《南京市关于推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就是要分别为困难残疾人补助制定标准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规范标准。

尽管这些政策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但是已经能够进一步推动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落地。通过标准化体系建设,将能够统筹资源分配,规范管理过程,促进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享有。

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其核心是机会均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更能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更能够有真实的获得感。

第四,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助于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化。人民希望享受公共服务,人民更希望享受优质的服务。效率低下、态度蛮横或质量低劣的公共服务只会让人民徒增烦恼,陡生不满。

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没有标准,也难以有优质的产品与服务。制定公共服务的标准,就是让老百姓享受的公共服务是规范的,不是随意的,是可预期的,不是暗箱操作的,是便捷快速的,不是低效麻烦的,是优质的,不是质量低劣的。

服务型政府建设不是简单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而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需求,所以要根据持续改进的精神,不断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优质、便捷和阳光的服务。

公共服务标准化就是通过在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中建立标准化的秩序,从而不断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所以,公共服务标准化会推动公共服务的优质化,让人民群众享受到越来越好的服务。

总之,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政府,抑或是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推进,都是一件大有裨益的事业。公共服务标准化有助于人民群众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有助于规范政府的管理行为,提升政府竞争力,也有助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推进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7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的意见》(郑政办〔〕46号)精神,建立健全区食品标准化管理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巩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成果,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推进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以确保食品安全为目标,以严格执行国家食品标准为核心,坚持企业为主、从源头抓食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食品标准体系,使食品生产经营、物流及销售环节有标准可依,建立以标准化为基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我区食品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主要食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二)工作目标

用三年时间,建立完善的食品原材料、生产、物流和销售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立适应食品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长效工作机制,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体目标是:

—建立主要农产品和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消费全过程的生产、经营标准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从采购、生产经营到包装、运输、贮存的全过程标准体系。

—食品物流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物流标准体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证合格食品在流通过程中符合经营管理规范。

—食品加工小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杜绝食品无标准生产现象和食品出厂无检验现象。

—全区主要食品安全性能采用国际标准,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符合进口国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要求。

(三)推进原则

—企业为主。食品生产和流通企业是标准实施的主体,要坚持质量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政府推动。各镇办、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协调,明确工作重点,大力推进食品标准化工作。

—与国际接轨。立足于提高企业现有产品执行标准水平,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跟踪产品出口国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法规,吸收国际上先进的技术、方法和工艺,有效应对标准国际化的挑战,全面提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支持优势食品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推动我区食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水平。不断提高我区主要食品采标率,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符合进口国有关标准和技术法规。鼓励和支持我区优势食品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二)建立完善农产品和畜产品标准化体系,保障食品生产原料质量安全。以农产品、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建立完善主导农产品和主要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的实施和监督,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推行GAP(良好农业规范),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到消费等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保障农产品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农经委、各镇办)

(三)建立完善食品生产企业标准体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中国名牌、河南省名牌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主要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体系,并严格实施。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提高企业的标准化管理水平和质量安全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四)建立完善食品物流标准体系,保障食品物流环节质量安全。食品物流企业要建立食品物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在运输、包装、装卸、仓储、配送、销售和信息化等各个环节实现标准化管理。(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商务局、各镇办)

(五)建立农家乐、渔家乐服务标准化体系,提高我区服务行业的标准化水平,提升近郊游的质量档次。(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旅游局、卫生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六)严格标准的实施监督,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食品企业不按强制性标准生产的行为大力开展治理整顿,对食品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区域性食品生产加工标准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综合整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责任单位:区质监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镇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把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根据《区食品标准化专项推进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认真制订推进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食品企业是标准化专项推进的主体,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本企业相关标准,努力提高食品生产水平,把食品标准化推进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将结合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典型。

第8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编制:

审核:

批准:

*******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日

为及时获取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查找、消除违法违规现象,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经营行为,2021年3月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对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识别与符合性评价。

本次识别出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447项,其中综合法规15项、安全法规198项、环保法规21项、工艺能源法规25项,质监法规33项、设备法规22项、电气仪表法规41项、销售法规85项,内容比较全面,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的管理,是各项制度的编制依据,公司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如下:

二、安全法规本次辨识评价新增10项。

1、安全生产运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手续遵循情况:事业部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劳动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法规性要求,劳动用工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符合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能够遵守,安全生产过程中法规性手续全部办理齐全有效;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全部有效遵守与执行。

2、危险化学品管控:结合危险化学品相关法规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危化品登记证并按照三年延期与重新登记要求进行了延期办理与登记工作,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学品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规标准要求;开展了危化品分类、分级并进行了标识,规范了危化品安全标志与包装、存储措施并进行了落实,编写了危化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符合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危险货物品名表、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等法规标准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管控:根据规定要求开展了特种工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按规定进行取资格证并复审和换证,制定了年度培训计划并分解到月,分专业进行培训,建立健全了安全培训各项台账,建立了一人一挡制,符合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规要求。

4、劳动防护管理:制定了劳动防护管理办法,对劳动防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辨识确定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定期进行发放,建立了发放台账,对各种防护设施进行了培训学习与日常监督检查,确保了员工会使用与保持完好备用状态,对所有进行生产运行活动、产品及服务以及进入装置现场的相关方的管理,各装置为从业人员提供了由定点厂家生产的安全帽、安全带、劳保鞋、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面罩、防尘口罩、工作服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经检测符合《安全帽》(GB2811-2007)、《安全带》(GB6095-2009)、《防护鞋》(GB21147-2007)、《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焊接眼面防护用具》(GB/T3609.1-2008)、《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GB12624-2006)、《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等国家规范要求;各装置通过对员工与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了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自觉性,正确佩戴、使用率达到了100%,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标准要求。

5、消防安全、防火防爆管理:根据法规要求制定了消防管理办法对相应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建立了消防设施台账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消防设施完好备用;制定了防火防爆管理办法,规定了防火防爆管理要求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辨识确定了防火防爆区域重点管控;对重大危险源、危化品仓库、罐区消防工作重点关注,明确了管理责任,规范了标识与标志,对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消防部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与维护保养,开展了消防外部培训,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消防安全标志、室外消火栓通用技术条件》等法规标准要求。

6、职业安全健康装置、设施、健康安全资金保障:根据法规标准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明确了管控责任,建设了厕所、更衣室,配备了急救药箱及常用药具,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等法规标准要求。公司有专门的安全专项资金,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为职业健康安全提供资金保障;辨识确定了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危害区域重点管控,建立了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年组织涉及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健康查体,并向员工告知了职业健康查体情况;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了建档控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完好备用;每年对职业危害因素由法定单位进行检测并出具职业危害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告知员工;符合《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有毒作业分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法规标准要求。根据职业卫生管理要求对职业危害与防护等进行了重点标识,对监控点悬挂了安全标志,按照导则要求使用安全色以更好的警示作用,对职业危害区域进行了明确标识,符合《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色卡、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空气中可燃气体爆炸极限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职业安全卫生术语》等法规标准要求。

7、安全控制技术保障:根据法规标准要求辨识确定了高危作业管控规范,对非常规的风险进行控制,制定了动火、登高、受限空间、盲板抽堵、吊装、断路、挖掘、检维修等管理规范,同时制定了临时用电、管线打开、作业许可管理规范等,并严格落实执行,对高危作业管控进行了监督管理,开展多种多样的监督手段加以控制,制定了安全考核标准进行监督绩效考核;符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盲板柚堵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厂区设备检修作业规程》等标准要求。

8、生产设备安全技术:根据法规标准要求制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对安全设施进行了相应规定并开展了监督检查,对机械设备防护工作进行了重点要求,严格落实DNT禁止触摸部位的管控,所有防护罩齐全完好有效,平台、爬梯、护栏、直梯等防护到位,设计安装符合要求,能够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在高点罐顶为防止人员滑落,在现有护栏的基础上增加了不锈钢防护网,更有效的进行安全防护,对直梯进行了上锁封堵,防止了人员随意攀爬;对各装置界区进行了围栏防护,防止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装置的行为,规避风险,生产设备防护符合《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机械安全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法规标准要求。

9、不可接受风险评价的合规性情况:通过对办公区、生产运行活动、产品及服务中产生的危险源进行有效识别,确定其危害性和管理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符合具体要求。

10、不可接受风险控制的效果:通过辨识和建立不可接受风险清单,对清单中有害因素实行分类控制,重点监控,使得办公区、运行活动、产品及服务中存在的不可接受风险均控制在萌芽状态,安全事故隐患已得到有效遏制。

11、员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公司每年适时组织员工进行了健康体检,并及时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有效的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其他职能法规

1、综合法规新增法规8项,包括新颁布的《民法典》及《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等7项标准,适用法规及其他要求共计15项。及时与到期或新进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为职工交纳了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转岗及新进厂员工均进行了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公司销售、采购合同的签订、人员用工的管理、管理体系的运行均符合要求。

2、设备职能本次识别出22项适用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新增法规1项,内容比较全面,适用于公司设备管理、设备维修、人员培训等过程,是设备管理制度的编制依据。公司各种设备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环保职能本次辨识出21项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新增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4项。公司环保目标、指标、制度的制定、环保设施的建设及投用、环保监测信息的公开符合法规要求。

4、电仪职能在去年29项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新增12项,共计41项,涉及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电器仪表的所有工作过程,电气仪表的安装、检测方法及频次符合法规的要求。

5、工艺职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控生产过程指标与产品指标,组织进行工艺流程HAZOP分析,不断提升工艺安全管理和能源管理水平,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宣传、教育并贯彻实施,对体系的运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次辨识适用法规25项。

6、质检职能结合公司实际运行状况,对33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逐项进行了对照、评价,完善了质量管理办法及程序,每季度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了出厂及中控产品的质量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不足

第9篇:标准化管理办法范文

行政审批标准化具体就是把准入资格条件格式化,把审批要求、前置条件罗列清楚,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现场予以解释说明;涉及多家单位并审的,按照简化、优化、协调、统一原则,把涉及审批事项的政策、口径、标准统一起来,变为对外的工作程序,指定审批服务窗口牵头组织联合审批,申请人只要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的步骤要求办理,就一定能通过审批。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实现下列目标:

(一)建立行政审批标准体系。根据条件明确、程序简便、速度高效、运行顺畅、行为规范、服务热情、监管有力的要求,建立审批资格条件、运行程序、服务行为、内部管理、监督考评和联合审批事项的资格条件、运行协调机制及运行责任与迫究办法等其体标准,做到清晰明确、操作性强,环环相扣、配套完整、形成体系。

(二)理顺联审运行协调机制。一是统一标准、统一受理、统一审批。二是在运行中打通行业、打通层次界限和障碍。三是申请人明确应尽的义务,明确行政受理单位应尽协调责任,相关业务科室明确应当配合责任,使联审部门之间紧密协作、运行顺畅,最终实现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有一个主要部门负责。三是优化改善投资环境。通过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的构建和推进运行,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便捷、有利、透明、高效、规范的行政审批服务。

(三)监督规范审批权力运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风险防控机制和风险防控监管与责任追究体系,在制度上杜绝审批权力运行的自由裁量权,铲除任何个人独立行使审批权力的土壤,面向社会公开审批权力运行,在监管上及时发现纠正和严厉查处审批权力乱用问题,真正做到审批权运行规范,知情权公开透明,监督权严格有力。

(一)建立标准,形成体系。一是有标准,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事、言、行都要制定其体的标准。二是统一建立面向服务对象的民政行政审批服务标准。三是标准配套,从行政审批的运行到监督、管理,从态度到行为、环境,从服务质最到考评、考核等都要有严密配套的标准,形成标准化体系。

(二)精简流程,提速增效。一是要进一步简化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确保快速高效运行。二是要巩固深化职能归并成果,确保单位对行政服务窗口授权真正到位。三是要打通上下层级和左右部门之间的运行通道,实现纵横联合审批。

(三)扫除障碍,顺畅运行。改变行政部门之问的前置条件和审批行为各自为政的障碍,建立联合审批运行协调机制,确保顺畅运行,做到统一受理审查,统一现场核验,统一作出审批决定,统一送达证件或书面决定。

(四)强化监管,规范行为。一是运行规范,做到事项、条件、程序公开,严格按照条件和流程规范操作。二是言行规范,做到礼仪举止、接待用语、服务行为都严格践行标准。三是管理规范,做到环境秩序、办公设备、档案资料等都严格按标准管理,使行政审批整个过程的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

(一)制定审批事项指南标准

我们按照办事流程和便民原则,将办事指南分为单体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联审事项办事指南,包括:1、事项名称。2、申办流程:包括受理事项名称、需要取得的许可证件、受理地点、受理时间、咨询电活、办理时限、审批主体、责任主体、是否收费、审批流程导图。3、重要提示:包括申报本部门审批前需要到其他部门办理的审批、获得审批的必要条件。4、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资料。5、窗口和联审事项窗口审查受理的程序及要求。6、审批部门或联合审批部门现场勘查的程序及要求。7、证书颁发及放发方式。8、样本范本。

(二)建立联合审批协调运行标准

行政审批程序标准是对行政审批运行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分为单体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标准和联审事项的行政审批程序标准。根据民政行政审批运行实际需要,包括:1、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内容、适用范围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程序作出具体规定。2、审批机构和职责。主要对机构设立、职能归并、进驻行政审批中心、职能与权限、事项的公告等作出具体规定。3、申请受理。主要对设立窗口、受理程序、出具委托书、及时移交申请材料、法定形式审查、汇总审核意见的程序、时限、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4、实质性审查。主要对实质性审查、现场勘查、联合勘查、听取陈述与听证、公示、论证、认定、验收的办理程序、时限、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5、作出决定。主要对当场作出决定、集体作出决定(或联审作出决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三)建立便民利民服务标准

在工作中,我们根据服务行政的理念和优化服务社会的需要,按照便民、快速、高效原则,对履行审批职能过程中的服务作出具体规定,包括:1、总则。主要对制定目的、包含内容、适用范围、基本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2、服务机制。主要对建立实行承诺审批制、纵横联审制、节假日值班、工休预约等服务机制作出具体规定。3、礼仪举止。主要对工作人员的仪表、举止、行为、着装、接待、迎送等作出具体规定。4、环境秩序。主要对窗口物品、资料、工牌、办事须知卡、信息牌的放置和前台必备用品、联系电话等作出具体规定。5、礼貌用语。主要对文明用语、讲普通话,以及接待、受理、接话、拨话、通知、协商、催办、结束等作出其体规定。6、解答咨询。主要对解答各种咨询如职能范畴或非职能范畴的咨询、立即回答的咨询等作出具体规定。7、网络审批。主要对网上公告事项、设立网上窗口、及时受理与办理、受理材料打印建档等作出具体规定。8、信息公开。主要对网上公告事项、设立网上窗口、及时受理与办理、受理材料打印建档等作出具体规定。9、信息公开。主要对依法应向社会公示或告知申请人的事项等作出具体规定。

(四)制订科学规范的管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