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法务部职责范文

法务部职责精选(九篇)

法务部职责

第1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关键词】岗位职责 规范 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研究主要伴随着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科学化不断发展而进行的。从最初以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为重点,对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规范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到以建立公务员制度为契机,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各地和各部门中展开实践。地方政府也针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关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实践探索,如:2009年湖北公务员能力席位标准体系;2010年成都的国家公务员职责规范体系等。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必要性

(一)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构建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正是适应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发展要求的具体表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以制度化方式确定公务员具体职位的权力,划定公共权力的范畴边界,确保公共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运作,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二)法治政府建立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给法治政府予以24个字的具体描述,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24字的定语不仅明确了法治政府的职责内涵,也揭示了法治政府的内在品质。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建立有利于改变在现实工作中部分政府部门“轻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解决政府职责界定不清、相互交叉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公务员正确认识权力本源,正确处理履行公共权力;有利于公务员在行政执法环节中做到公正文明执法,自觉将行政决策、行政执行等各个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责任政府建设的要求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建立是以岗位为中心,岗位本身是职、责、权为一体的人事管理单元。首先,因事设岗,科学设置公共部门内部岗位。把公共部门的每项工作分解后具体落实到每个岗位,以利于公共部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通过职能细化分解,把相同相近的岗位任务,进行归并,以减少或避免职能和工作任务交叉,以增强每个岗位的工作责任感,提高机关工作效率;通过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对每个岗位的工作量进行评估,一个岗位基本就是一个人员承担的相应工作量,以利于人员编制的合理安排。其次,因岗选人,根据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所确立的任职要求进行选择,充分体现人本精神。

(四)公务员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专业化、科学化发展路径是干部人事管理的基础。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许多公务员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距离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发展路径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现代政府管理要求必须对公务员进行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管理,构建公务员职位职责规范是从人事管理的角度对政府行政管理工作要求所作的积极回应。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有利于公务员岗位录用标准化、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具体化、对公务员开展有计划的培训、有利于提供公务员晋升的依据、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的奖惩、有利于制定合理的公务员薪酬制度。

二、我国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战略构想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构建是系统工程,不仅要构建岗位职责规范,还要进行相关管理制度的关联设计及其顺利实施的保障设计。完整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应当包括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计、应用与保障三个方面,从而构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系统。

第一,坚持用科学理念统一思想。始终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作为甘肃省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进行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科学理念。

第二,坚持科学化和制度化方向,结合《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着力解决公务员职位职责规范实施过程中的关键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基本构建起一个内容协调、有效管用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第三,规范性和前瞻性相统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建立,既要反应现实要求,体现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具有前瞻性。对于一些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岗位进行超前性规制,既有利于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准确性又能引导社会公共事务的良性发展。

三、我国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目标取向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基本目标取向是从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实现岗位基础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意味着将打破人员身份的界限,人员选择、聘用必须建立在岗位需要之上;每个岗位上,一岗一职。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强调岗位分析与岗位评价,其核心问题在于实现公务员岗位权责体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这种基于组织结构的管理方式,在党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形成了结构化的“任务一授权”关系,彻底斩断了身份管理的延续而转向了岗位职责管理,体现了现代管理“以事为中心”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重要基础

在组织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岗位分析和岗位评价是组织有针对性地发现、挑选、培养和奖励员工的基础工作,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组织的薪酬与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做好公务员岗位的分析工作。

公务员岗位分析就是运用系统性的方法收集有关工作的各种信息,明确公务员各个岗位的工作目标、职责和任务、权限,工作中与自身岗位的关联关系,对任职者的基本要求等。通过对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等信息的收集,可以使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清晰化,避免互相推卸责任;责任的清晰化也会带来工作效率的提高;可以根据各项工作职责对一个任职者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对人员进行招聘和任用时,也会非常清楚具备什么样素质的人能够胜任工作。

第2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3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一、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规范职务消费是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规范职务消费的要求。各中央企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积极做好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工作。

二、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应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坚持以下原则:激励与约束相一致;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职务消费的主要内容。本指导意见所指职务消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四、建立健全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各中央企业要对本企业负责人现有的职务消费进行认真清理,依据法律、法规及企业负责人岗位职责和履职特点,研究、制订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其内容应包括各类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该类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违规处罚及其他要求等。

企业应同时制订企业内部有关人员及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制度规章或管理办法,对其所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行为进行规范。企业负责人经批准在所出资企业兼职的,所出资企业应定期向母公司报告其在本企业职务消费的情况。

五、积极探索各类职务消费的管理办法。对经常发生、用途明确、标准易定的职务消费,可以探索实行货币化改革。职务消费货币化的标准,应根据企业实际和职位特点,参照国内外同类企业的做法,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统筹考虑,合理确定,不得高于货币化改革前的费用支出,不得变相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薪酬水平。

对已实行货币化发放的职务消费项目,货币化补贴应纳入企业负责人货币性收入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货币化发放标准之外,以报销等方式在企业列支。

企业负责人实行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同意。

对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企业要根据享有人员的岗位职责,制订限额标准和审核报销程序,明确审核责任人,防止公私混淆。实行实报实销或年度限额报销的职务消费项目,不得同时给予货币性补贴。

六、严格控制职务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应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各项职务消费的标准(额度)应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消费水平。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要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内进行调控,避免职务消费预算的过快增长。

七、增强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透明度。企业拟定的职务消费管理制度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职工意见。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应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在适当范围公布,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公布的内容原则上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的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

八、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检查。企业负责人应将职务消费情况在述廉评廉会议上进行通报,接受监督。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企业负责人廉洁从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监事会应对本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各中央企业规范职务消费的制度建设情况、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应接受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资委纪委和驻委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范职务消费制度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4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市委及市委委托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第四条市委和市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因公辞职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市委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书面申请。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第三章自愿辞职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自愿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的去向等。(二)市委组织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市委或市委组织部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四)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第四章引咎辞职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引咎辞职申请表》。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二)市委组织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市委或市委组织部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四)市委或市委组织部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第十八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一般应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第五章责令辞职第十九条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应当责令其辞职。第二十条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事实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及干部所在单位。(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诉。第二十二条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及干部所在单位。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第二十三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第六章相关事宜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市委或市委组织部应当委托市审计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第二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九月十七日市委常委会通过起施行。

第5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公务员法是公务员管理的"宪法".这也是全国人大首次就整个公务员队伍管理进行立法.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块空白.将经长期探索形成的干部人事管理的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定型为制度,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大发展.

二、改变了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实行的是简单的职务分类,即只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之分.公务员法的颁布,打破了单一化的管理模式,创新了分类管理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如在第十六章专门新建立了职位聘任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的职位进行聘任,按照合同进行管理.把聘任制作为公务员任用的补充形式,拓宽了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了公务员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阶梯,有利于依据职位的特点进行更科学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不同类型公务员的成长,有利于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培育一支高素质公务员科技专家队伍.

三、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

在现有制度下,公务员的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担任职务的高低,由此造成干军万马挤职务提升这座"独木桥",甚至出现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现象.公务员法建立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通过明确职务与级别之间的对应关系,开辟了公务员晋升的"第二通道",即职务晋升或级别晋升,均可相应提高其工资及其他待遇.职务与级别制度的建立,不但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了"官本位"存在的问题,而且照顾到了县,乡基层公务员的利益,妥善解决了基层公务员职务低,晋升空间小,工资待遇偏低等方面的问题.这对于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调动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具有现实意义.

四、以"法"的形式把住公务员"进口"关

自《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实方电以来,未按规定考试进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条例》的权威性不够,执法力度不强,致使有的领导"凡进必考"观念比较淡薄,对制度的落实不够严格.公务员法的出台,对公务员"进口"既有原则的刚性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柔性,比较适应地方实际.例如,考试录用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三十一条规定: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这样刚柔相济,利于制度的实行.

五、贯穿了以人为本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公务员法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也规定:公务员享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还规定:非经法定事由,程序,不受免职,降职,辞退处分等.公务员法还将"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等列为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当公务员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这种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务员拒绝服从错误命令和决定的权利,公务员法既为公务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准绳,也切实保护了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为公务员进行自我保护提供了保障,较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体现了公务员的权责统一.

第6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因公辞职

第五条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自愿辞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

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7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各岗位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是信贷人员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受理岗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 调查岗职责。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价工作,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审查岗职责。审查岗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审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二)审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信贷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的措施。

第七条 信贷审批岗职责。信贷审批岗包括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以及有权作出信贷决策的其他人员。

(一)贷审会委员职责:负责审议信贷业务,并对信贷业务进行表决。

(二)贷审会主任委员职责:负责贷审会工作,按规定审议信贷业务。

(三)联社理事长职责:负责行使一票否决权。

信用社信贷审批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比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放款操作岗职责。放款操作岗包括放款操作人员、法律审查人员、会计人员和放款部门负责人。

(一)放款操作人员职责:负责按照要求落实贷前条件和用款条件,办理放款手续,登记录入人行征信系统,收集、整理和移交客户档案资料。

(二)法律事务岗职责:负责在放款前对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

(三)会计岗职责:负责依据信贷审批表和放款通知书,审核信贷人员办理的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对信贷业务进行账务处理。

(四)放款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放款环节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贷后检查岗职责。贷后检查岗包括贷后检查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贷后检查岗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担保人、抵(质)押物进行贷后检查,对贷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告部门负责人;按时发送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和确保诉讼时效。

(二)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管理贷后检查工作,对贷后检查人员报告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第十条 风险管理岗职责。风险管理岗包括风险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风险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对贷后检查部门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并提出化解风险建议。

(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对风险管理人员提出的化解建议及时进行处理或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一条 资产保全岗职责。资产保全岗包括资产保全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资产保全人员职责:负责对不良信贷客户的管理,对问题类客户的法律诉讼;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置抵债资产。

(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资产保全工作,重大资产保全事项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决策。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岗 职责:档案管理岗包括档案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一)档案管理人员职责:负责接收、登记信贷业务资料和整理、装订、保管、交接信贷档案,对信贷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二)部门负责人职责: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十三条 尽职调查岗职责。尽职调查岗包括尽职调查人员和尽职调查部门负责人。

(一)尽职调查人员职责:负责对信贷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工作中是否尽职进行调查,并提出责任认定建议。

(二)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负责审核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同时应直接参与大额信贷业务的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 本章规定的职责,如果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履行多个部门或多个岗位的职责,则由其部门负责人和岗位责任人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十五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当贷款劣变时(进入不良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外),应对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二)当对贷款进行以资抵债处理时,应对贷后管理、风险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三)当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风险管理、抵债资产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当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入损失形态时,应对调查、审查、评级授信、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

(四)当核销贷款时,应对损失贷款的管理行为进行尽职调查;

(五)在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必须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六条 通过调查,对存在未尽职行为的,应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 责任类型及责任认定

第十七条 责任类型

(一)完全责任: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操作规程,并由于其个体行为致使其他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无法预见或控制信贷业务风险的;

(二)主要责任:在信贷业务操作中严重失职或非故意违规,对存在的风险未能识别的;

(三)次要责任: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能识别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第十八条 责任认定

(一)调查、审查与审批

1.调查人员未按规定完整收集借款人资料的;对收集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未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调查人员未对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必要性、用途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调查人员未对保证人进行实地核保,对保证人的代偿能力、资信情况了解、分析不彻底,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未调查核实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合法性,造成第二还款来源无法得到保障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4.调查评价报告中未反映和充分揭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的,调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5.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完整、分析方法不正确、调查结论不准确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调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调查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7.调查报告未按规定反映客户的主要风险点和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调查人员、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调查人员与客户弄虚作假而形成调查报告误导审查和审批决策的,调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调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调查报告的,与调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9.调查环节的相关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注的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0.审查人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11.审查报告未按规定全面反映审查内容的,或审查报告的分析方法不正确、审查结论不准确的,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审查人员、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3.审查人员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属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的,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4.审查人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审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若审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明知是弄虚作假形成的审查报告,与审查人员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15.信贷审查专员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信贷业务进行审查的,承担主要责任。

16.信贷审查专员审查同意了不符合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或不符合信贷基本条件的信贷业务,承担完全责任。

17.信贷审查专员故意提供虚假审查报告,或按领导授意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报告的,承担完全责任。

18.审查环节各相关人员对所审查信贷业务的审查意见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上一岗位信贷人员的所有意见,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19.超权限、超比例审批信贷业务的,或通过对关联方提供授信的方式化整为零超权限、超比例提供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包括联社贷审会和信用社贷审小组投同意票人员,下同)承担完全责任。

20.对不符合信贷政策和信贷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1.在借款人还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2.在担保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或担保实力的情况下同意授信或发放贷款的,以及不按抵(质)押折扣率确定贷款额度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3.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4.违反国家有关不得以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规定,同意贷款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5.违规决策发放跨区域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6.违反信贷审批程序或减少审批程序、逆程序同意授信或贷款的,信贷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27.指示、授意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或以个别谈话等方式影响有关信贷人员或贷审会委员独立发表意见的,指示、授意人承担完全责任。

28.联社理事长未按规定行使一票否决权的,承担完全责任。

29.未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风险提示意见办理信贷业务的,由有权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二)放款程序

1.在不满足“审批结论”设定的放款条件下办理了放款手续的,放款人员与放款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2.办理担保贷款手续不合规、不合法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或者部份无效的,放款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3.对借款合同、法律文件及相关凭证审查不严,致使存在的法律瑕疵危及农村信用社债权行使的,法律审查岗承担主要责任,放款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抵(质)押权利凭证的入库保管手续,或违反有关规定办理释放抵(质)押品手续的,同意人和具体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

5.放款人员按照领导授意, 不按规定落实贷前和用信条件而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放款人员、部门负责人与授意领导共同承担完全责任。

(三)贷后检查

1.未按规定的内容和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承担次要责任。

2.贷后检查报告未反映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变化情况,未分析其变化情况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对于发生影响客户风险级别及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抵押物出现转移、毁损、变质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及时进行书面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5.未按规定保管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利凭证,或未按规定保管质押物,致使有关权利凭证或质押物毁损、遗失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未及时向借款人及保证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导致诉讼时效丧失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通过展期、借新还旧等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导致风险进一步加大的,相关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8.贷后检查人员故意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发生的重大变化情况的,或编造虚假贷后检查报告的,贷后检查人员承担完全责任,部门负责人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承担主要责任。

9.按领导授意不真实反映信贷资产风险的,贷后检查人员和授意领导共同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明知属领导授意而未阻止的,承担主要责任。

10.贷后检查部门未及时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信贷业务报告风险管理部门的,贷后检查部门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11.未对贷后检查部门报告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风险识别并及时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处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告的,风险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12.未按风险管理部门意见及时进行处置的,贷后管理人员或资产保全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四)资产保全

1.以资抵债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抵债资产权属凭证等)不真实、不完整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接收抵债资产的,资产保全人员、审查人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3.接收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取得抵债资产过程中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使抵债资产价值高估、难以变现或变现损失巨大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完全责任。

5.未按规定办理抵债资产过户手续,导致抵债资产权属出现争议或其他影响抵债资产处置的,根据当时未办理手续的具体原因,分别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属内部原因造成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6.取得抵债资产后未及时建立台账,或保管的档案资料发生缺损的,经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保管人员未按规定对抵债资产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导致帐实不符,抵债资产出现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8.处置抵债资产违反审批程序或超权限审批的,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9.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抵债资产而损失农村信用社利益的,经办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员承担完全责任。

10.对经法院判决后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导致丧失执行时效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五)资产损失核销

1.在借款人或担保人仍具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导致债权核销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2.对未认定责任或未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相关的核销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3.采用编造、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对不具备核销条件的资产申请核销的,经办人承担完全责任;审查与审批人员未能对相关资料进行有效甄别,导致核销申请通过的,审查与审批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4.为逃避责任追究,对资产损失隐瞒不报、长期挂帐的,相关信贷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决策人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5.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未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债务人资产线索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索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6.对追索类已核销资产,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因未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导致追索权丧失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7.对已核销资产的台账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更新的,管户的资产保全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档案管理

1.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相关人员承担主要责任;部门负责人未督促移交和按规定进行监交的,承担主要责任。

3.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档案管理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失职行为的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赔偿损失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批评教育主要包括口头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主要包括调离原岗位、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授信资格、停止信贷审批权、停职离岗收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十条 处罚标准

(一)对承担次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200-500元(以每笔计算,下同)的经济处罚,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对承担主要责任的,给予责任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和记大过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给予责任人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

(三)对承担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任人1000-20xx元的经济处罚和开除留用以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损失较大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下未尽职行为,给予责任人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进行组织处理。

(一)受理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条件等未进行初审的;对收集的客户资料未按规定加盖相关印章的;

(二)受理、调查、审查等各部门负责人未及时安排人员或直接从事相应工作,造成各环节超过规定时间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擅自出具或不出具信贷业务退件通知的;

(四)未按规定移交信贷资料的。

第二十二条 具体处罚由稽核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办法(试行)》、《***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8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关键词】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建立 岗位分析

一、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的必要性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是履行职责,进行问责的依据以及考评的标准,制定规范便于完善考核体系,同时提高各级公职人员素质。以岗定责能够让公务员充分了解自身岗位职责。同时,也是当前我国进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微观体现是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约束公职人员,遵章守纪是对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要求。

当前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按照职位设置要求进行管理,在岗人员不能建立对应关系,导致难以实现权、责统一,难以达到人、事相适。部分公务员岗位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导致一些职能任务难以明确责任主体,难以界定责任范围。许多单位有类似的岗位职责规范,但是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另外,许多单位和部门有成文的职责规范,无问责制度,考核仅限于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公务员有名额限制,奖励吸引力小,无法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在晋升和问责方面不够严谨和严格,岗位职责相对明确但是缺乏总纲性的职责规范,各类规范之间出现交叉、确实、一楼的现象。

因此应该应重新对公务员职责规范研究进行了一点创新,在重新修订职位说明书时,强调以职位标准为核心,构建公务员能力素质模型。单位每个工作人员都有明确的分工,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执行比较良好。

二、进行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分析

岗位分析是以职务为中心,分析和评定各个职务的功能和要求,明确每个职务的职责、权限,以及承担该职务的人员所必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可以说,没有全面、科学的岗位分析也就没有完整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

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实现公务员岗位上权责关系配置的科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其核心问题在于明晰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在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之间形成结构化的“任务-授权”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在公务员管理中的选拔、更新、监控、保障、培训和考核等重大功能,为最大限度实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三、三类“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来讲,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面临的主要困难是如何制定出能够详细清晰的界定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公务员在岗位职责规范建立方面适用范围。如果不能清晰界定者三类的岗位职责规范也就不能确定不同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公务员分类改革自然就失去了科学基础,从而难以科学界定三类公务员的清晰范围。

所以针对这个问题,需要建立公务员分类管理下的岗位职责规范,分别是行政执法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综合管理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和专业技术类“四责”岗位职责规范。

(一)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综合类的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群众基础。在制定岗位职责规范时,从综合管理的内容,具体从计划、组织、指挥、监督等工作事项上予以确定。

(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在制定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其岗位的目标任务,确定技术标准、实行量化衡量。体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要求,加强专业能力测评。

(三)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设定要求

基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特点,在制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时应明确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工作任务、范围、权限和程序等要素。

四、 “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的基本内容

通过公务员岗位分析所获得的工作描述信息和任职资格信息在后续的各项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是公务员岗位分析的表现形式,也是公务员岗位分析内容的集中表现。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所形成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与传统的职位说明书最大的区别在于:职位说明书更多地体现静态的岗位描述,而公务员岗位规范是以公务员岗位分析为基础,建立动态、科学、有效的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体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问责规范四个方面,我们称之为“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

(一)定责规范包括:岗位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岗位权限、行政审批事项、岗位需求、培训需求、岗位所处的工作环境。

(二)公务员岗位履责规范包括:岗位职责对照、岗位履责规范、直接上级领导意见等。

(三)公务员岗位考责规范包括:岗位考责依据、岗位考核指标及权重、未完成岗位职责的原因及下一步完成指标的计划、岗位考核得分、主管领导评语、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委员会意见、未能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说明、考核结果使用等。

(四)公务员岗位问责规范包括:岗位问责依据、岗位问责情形、岗位问责程序、岗位问责方式、被问责的情形、个人意见等“四责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既有静态的制度设计,同时又具有属于动态化的人事管理方式。在定责规范、履责规范、考责规范和问责规范中都体现这静态性与动态性相结合的特征。因此在公务员岗位职责规范建立中必须对岗位职责规范进行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公务员岗位职责进行动态、全面的维护,及时根据岗位变动对岗位相应职责规范进行更新,确保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第9篇:法务部职责范文

    为整合部门资源,推进行政职能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解放自我、创新发展”***实践科学发展创新体制机制新优势课题调研要求,县发改委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乡镇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对全县“大部制”改革工作开展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围绕全面实施“创新创业”总战略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精简统一效能。推进职能整合和机构调整,着力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2、坚持上下衔接。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省里要求地方政府加强和强化的部门及职能,予以对应落实,建立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

    3、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健全公共治理机构,改革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构建和完善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4、坚持权责一致。合理界定和配置政府部门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部门责任,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着力解决多头管理、权责脱节的问题。

    5、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认真执行政府组织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逐步实现政府组织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二、大部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转变政府职能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要求,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职能,对一些可以取消的职能要坚决取消,可以由基层政府承担的事项要及时下放,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事务交给事业单位和市场中介组织承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简化许可环节,规范办事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和配套制度。

    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改进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窗口”机构的管理方式和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理顺职责关系

    依据法制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规定,结合县政府部门“三定”工作,切实解决政府各部门间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的问题。按照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理清部门职责,对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通过部门“三定”工作,在赋予政府各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相应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强化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权责脱节的问题。

    (四)调整优化组织机构

    1、整合调整县发改委、经贸委和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能。

方案一:

(1)组建新的县经济与商务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能源管理)的职责,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粮食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再保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经济与商务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粮食局的牌子。

(2)组建县招商局。将原挂靠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单独设立事业性局,职责不变。突出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地位。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经济管理(二产、三产)的职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整合优化,招商引资的地位进一步凸现,招商引资的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县经济发展的持续能力。缺点是招商局与省级政府机构设置脱节,对今后的上下衔接造成一定的不便。招商与产业政策把握、工业平台相对脱节。

方案二: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除对内贸易和能源管理外)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县招商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化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招商局的牌子。

    (2)组建商务局。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经济和贸易委员会对内贸易的职责和县粮食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粮食局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利弊分析:优点是将现挂靠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招商局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使工业平台建设、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和推进、企业管理与服务等职责得到了有效整合,可以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我县工业经济发展。

方案三:

    (1)组建县经济委员会。将原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工业平台建设、工业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的职责、中小企业局的职责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化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挂中小企业局牌子。

    (2)组建县商务局。将县对外贸易合作局的职责、县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对内贸易管理职责、县粮食局的职责和县招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商务局,挂县粮食局和县招商局的牌子。

    (3)将县经济贸易委员会能源管理的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拟定能源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等职责。

     利弊分析:优点是坚持了上下衔接原则。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省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建立了与省政府组织框架总体协调的行政组织体制,上下对口,便于今后上下协调和衔接。缺点是行政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和整合。

    根据优劣分析比较,调研组比较倾向于第一套方案。

    2、组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县人事局的职责、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不再保留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组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将县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再保留县城市管理局。在不突破县政府部门机构数量的前提下,建议将县城市管理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