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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和律师的区别精选(九篇)

法务和律师的区别

第1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农村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指专门针对农村地区的相关法律事务当事人,为满足其法律事务需求或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活动。农村法律服务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服务主体的涉农性;其次,服务对象的涉农性;再次,服务内容的涉农性;最后,服务目的的涉农性。

按服务内容的不同进行划分,我国农村摄取法律服务的服务内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等。人民调解是一种特殊的农村法律服务,它是由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一种靠自身力量化解矛盾的法律性组织,也是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最为普遍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人民调解的主要构成部分包括真调解中心、管区调节站以及村调解委员会,不同的级别,管辖的范围和内容各不相同。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较为落后,由于农村缺乏律师执业机构,因此基层法律服务不能完全代替律师服务,援助服务和公证服务的缺失一直是农村地区的一种普遍状态。

二、律师担任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地区缺乏通过律师解决纠纷的意识

农村基层可以说是一个熟人社会,这导致大多数农村群众在纠纷发生需要法律帮助时,不会首先考虑到找律师解决,而是更倾向于通过熟人关系介绍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是扎根于农村的专门服务于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既与纠纷当事人在生活在同一个地区,又是通过熟人介绍的自己的亲朋好友,当事人对其的个人品质、工作能力和个人信用都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把握,这样的人情纽带关系给当事人尤其是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当事人一种安全感。基于这些原因,大多数农村居民更倾向于找身边的法律工作者解决纠纷而不是寻求律师的帮助。

2、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

律师不愿意下基层进入农村社区工作除经济原因外,农村地区律师执业环境差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认为农村关系复杂、调查取证困难,自己的工作往往得不到理解与支持,因此,律师在心理上并不愿意到农村工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第一,即前文所说的农村社区熟人社会的性质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十分复杂,律师调查取证时往往首先与这种数人关系难以从当事人身边的熟人中取得有价值的信息;第二,近几年农民工的大量流出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流动性差,调查取证十分困难;第三,当需要对村委及乡镇政府调查取证时,很多村民由于不敢与政府抗衡,怕说错话,往往敢怒不敢言。这些现象都严重阻碍了律师在农村地区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

3、不正当竞争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合理有序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各种法律服务机构层出不穷,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既有专业机构提供正常法律服务的市场竞争,又有未经司法机关许可直接挂牌成立的非正当法律服务中心,这就造成了法律服务市场缺乏秩序,各种法律服务部门形成了一种群雄割据的局面,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混乱,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标准不规范,使用不正当手段找关系、违规收费等,与律师事务所等合法机构形成不正当竞争。

三、拓展农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对策

1、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和律师机构

农村地区由于思想观念落后和法律发展不成熟,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要通过不断进行思想更正,不断完善和发展农村地区律师及律师机构进行解决。首先要根据各农村地区不同的法律发展状况及律师机构种类,实行不同的促进乡镇律师发展的政策。一方面,在经济发展成熟,法律服务系统较为完善的农村地区,政府可以不进行宏观调控,让其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在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国家要适当进行宏观干预,通过国家的调控和组织引导农村地区律师在初期阶段的良好发展。

2、加快农村立法建设,为律师服务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

要推动农村地区律师服务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援助和支撑,各农村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制定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应本区实际情况的规范农村律师发展的规章制度,从而保证农村地区律师发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样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律师在处理农村基层纠纷时,合法有效的化解矛盾,避免群众冲突,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考证,确保所指定的法律能客观地针对农村律师制度发展的实际情况。

3、规范农村地区律师机构的管理机制

要规范农村地区律师机构的管理机制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首先,实行行业自治,合理划分律师机构的级别,由上级机构管理下级机构,由下级机构监督上级机构,从而实现避免复杂管理机制造成的混乱,也能更好的保证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性;其次,各律师机构都要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再次,国家应给予农村律师和城镇律师同等的福利待遇,鼓励律师之间进行业务交流,这样才能促进乡镇律师服务机构更好更快发展。

第2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关键字:律师文化建设问题

律师,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与国家和其他社会力量一起,肩负着推进社会民主与法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承担着使人的生存价值得以充分尊重、使社会正义得以依法伸张的重任,承载着全社会成员的期待。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时值我国加入WTO,经济、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律师,将以怎样的理念、品位、素质与精神风貌去接受这新的机遇与挑战,去实践律师的社会功能,这是当前全社会都非常关注的命题。其中,“律师文化”的构建无疑对这一命题挑战有着实际的意义。本文拟从律师产生的社会背景、时代背景、职业背景的区别以及中西方律师制度的区别和影响出发,谈一谈律师文化建设中应当关心和注意的一些问题,为律师文化的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供从事律师文化建设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律师的经济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职业是一个商业性较强的职业,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的劳动成果,具有商品特征,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和自由交换,律师主要凭借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智慧,进行作各种有形无形的竞争,取得收入报酬,来养家糊口,求得生存和发展。律师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交换自已的“产品”才需要律师事务所,正是因为需要在市场上竞争才会集成律师团队,也正是因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规律,调节着整个律师行业的供需,才使整个律师产业基本保持着动态平衡,有时还出现明显的供不应求和供大于求的局部震荡。笔者认为这是我国律师行业最重大也是最重要的社会背景,是我们研究律师和律师文化一切工作的前提。我们建设律师文化必须要充分尊重这一社会背景,才能保证所建设的律师文化适应律师行业的需要,适应律师制度的需要并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全国律师处在比较欠缺的状态,从业律师执业地位高,执业环境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普遍处在比较优越的认识水平上,律师的精神状态和精神文化也普遍处于积极向上的一面。此时全国出现了考律师的热潮,使得执业律师的数量迅速增加。近年来,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很多地方的律师处于基本饱和的状态,律师业务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从业的现象,时有发生,律师的形象受到很大的影响,律师的口碑在社会上受到非议,律师文化中负面的东西增多。此外,由于我国加入了WTO,由于国际律师市场的竞争,我国的律师市场即将开放,国外律师文化的进入对我国律师文化必将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国外律师的进入,对我国律师市场的供需关系也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对我国律师文化的建设任务、进程、手段、方式均将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因此,我们研究律师文化的建设,必须首先要用市场经济的方式和眼光来进行,必须要在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下,研究律师市场规律和现阶段律师市场状况。可见,律师文化首先体现出来的是市场的文化和竞争的文化。

二、律师的时代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律师在不同的时代,其身份、作用、地位也不同,因此所产生的律师文化中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等各方面均不同。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形成律师制度,但是个别能言善辩的人为他人提供了一些辩解,逐步成为讼师。但这些人在当时的社会中是非常少见的,没有形成人群和团体,也没有固定的办事场所,所以不但没有形成讼师制度也没有形成讼师文化。封建王朝以后,中华民国法律确立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律师正式以人的身份成为社会的一员,但是由于中华民国一直处在战乱纷飞的状态,法制被极少部分人把持和操纵,加之生活所逼迫和社会大环境的影响,除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之外,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此时根本谈不上律师文化,即使存在,也都是一些依附权贵、左右逢缘的负面文化。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军管或者打击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也没有律师文化的建设。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此时的律师文化表现出来的是国家公职文化,有案件不想做,不愿做,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没有竞争文化,也没有诚信文化,却成为律师文化的组成部分。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并逐步形成了当代律师文化的主流形态。但是由于律师业处于自由竞争阶段,加之部分地区竞争已经非常激烈,一些不道德、不诚信的风气也夹在其中,律师文化正遭受着不良风气的侵袭

从西方律师发展历史来看,律师文化也在从无到有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并形成了西方现代律师文化的主流。但是由于西方律师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受到西方民主与法制制度的熏陶,律师文化的内涵非常的丰富。有的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多达3000多人,年业务收入达到上百亿美元,全体律师均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氛围中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每一名律师自身文化与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凝聚、交织在一起,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且这些文化正在影响着中国律师文化的走向。因此,中国律师文化建设不仅要研究当前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现状,还要研究将来一段时间内,中国经济制度的走向,中国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向和律师制度的发展趋势,使律师文化充分体现时代的需求和呼声。

三、律师的职业背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影响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律师职业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因为,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通常情况下有四种:其一是法官职业,其二是检察官职业,其三是警官职业,其四是律师职业。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的公共职业,均由国家的财政作为这些职业的物质保障,唯有律师被推向市场,由律师自已通过劳动取得报酬,养活自已,直接面对残酷竞争。同时,前三种职业均是“官”,法官、警官、检察官,唯有律师不是“官”,称为律师而不叫“律官”。从四种职业所服务的对象来看,前三种职业均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贯彻国家意志为已任,直接为国家利益服务,唯有律师不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已任。由于律师职业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职业具有上述明显的区别,因此,律师文化与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必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应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中心,而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的价值应以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统治为中心。法官、警官、检察官的文化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是很好理解的,但是律师文化是否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以保障国家法律的实施为核心却是值得商量的。国家的法律就象一张网,律师究竟是直接参与织网的人,还是帮助网内的鱼外逃,使参与织网的人发现网上的漏洞继续织网?美国前总统卡特在1978年曾说:“世界上,我们的律师高度密集,每500人中就有1名律师,比英国多3倍,比西德多4倍,比日本多21倍。美国就是诉讼多,但我们没有把握说我们的正义就多!”。可见,即使在美国,律师多并不代表正义多,律师也不代表正义,律师更没有以正义作为宗旨。但是我们能说美国的律师文化很差吗?美国的律师没有文化吗?相反,美国的律师制度却是全球比较完善的,也是社会制度中最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其律师文化建设也在很多方面有其优秀的一面。因此,法官、警官、检察官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裁判员和监督员,律师文化建设不能简单地按法官、警官、检察官文化要求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事,是法官、警官、检察官的价值取向。而律师是社会游戏规则中的运动员,律师文化应以勇于竞争、敢于抗争、诚信经营、热情服务为核心价值。否则,律师文化的建设就会出现“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而且会使律师文化建立在虚无主义的基础之上,最终使律师文化建设成为虚无主义、形式主义。

四、教师、医师、会计师等社会职业文化对律师文化的影响。

教师、医师、会计师,甚至是牧师与律师一样均是具有专项文化知识,并以该专项知识为谋生手段的社会职业,其职业中均有一个“师”字。以上每一个职业均有各自的文化和价值取向。教师以教书育人为已任,并以桃李满天下为自豪,他们以诲人不倦、任劳任怨的精神文化在社会上建立了尊师重教的文化氛围。每一名律师均在教师的教育下成人成才,教师的文化每时每刻影响律师的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但是律师在执业后,与教师又形成了明显的区别。教师以学校为执业场所,学校以公办为主,从业人员多,需要全体教师的相互协作才能完成教学任务,教师通常不需为自已的报酬担心,不直接面对竞争,除向学生传授知识外,最主要的是传输道德和仁爱文化;但律师则不同,律师以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场所,律师事务所以私立为主,从业人员有限,律师主要靠个体完成法律服务,要每天面对竞争。因此,律师文化与教师文化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律师文化是一种竞争文化,而教师文化则是一种仁爱文化。律师文化从教师文化中汲取最多的是做人的文化。医师以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为已任。即使最没有人性、最没有道德的人生病,医师均有义务为其救治。一般情况下医师也会救治这样的病人。但是律师则不同,律师如果发现其服务的当事人为这样的人,律师有权拒绝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当然这样的人如可能被判处死刑,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在人民法院指定下,律师则无权拒绝。比较医师与律师文化,医师文化与教师文化具有相似性,医师与律师文化差别则较大,医师文化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律师文化则不以人道主义为核心。其他的如会计师等社会职业与教师、医师的职业相近,文化也相近,与律师文化差别明显。律师文化与上述各职业的文化之所以有如此大的区别,均因律师文化的本质是竞争文化,且律师文化中缺少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律师文化建设要根据律师文化特点和缺点有目的的开展。一方面要继续以市场经济为指针,发扬律师文化中竞争文化的优势,同时不断丰富人文精神和仁爱精神文化内涵;另一方面,要抑制因市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文化的负面影响。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

参考文献:

第3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特色业务。农民出外打工是B市的一个经济增长点,为打工者提供法律服务则成为B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一个主要业务。本世纪以来,B市政府专门文件,要求大力加强外出务工人员的赔偿的法律服务,加强维权工作,这一块主要就是靠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他们对每个有出外打工的家庭进行登记,并留下当地法律工作者的联系方式。仅以2003年上半年为例,法律工作者为外出务工人员的诉讼案件是54件,非诉讼案件是113件,法律援助是28件。在该市n城区,7个镇和3个乡,200多个街道办事处,人口47万,2002年外出务工人员是17462人。该区建立了14个司法所和11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在省外的诉讼案件35件,非诉讼是64件,远及山西、广东、吉林、厦门、新疆等。这些案件,一方面请律师要花很多钱,老百姓不愿意请律师;另一方面这种案件很辛苦,当事人支付能力又差,律师一般不愿意办理这种案子。所以主要依赖于基层法律工作者,他们能吃苦,又是本地人,和老百姓走得很近,人家也相信他,请起来也方便。

在调查中,法律工作者每个人都可以随便举出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如五位B市民工在北京门头沟区瓦斯爆炸死亡的案件,一位该市民工在山西煤矿受伤之后仅获得几千元赔偿的案件,一位在东莞工伤死亡者孤苦残疾的母亲临近春节等待赔偿金过年的案件……许多案件由于当事人根本无力预付费和活动费,法律工作者只能先垫付所有费用,如果胜诉才能根据情况拿回几百或几千元报酬。他们常常跟那些贫穷的民工当事人一起坐硬座火车、住工棚、在交通不便的山区徒步跋涉,为那些在外受人欺凌的老乡讨回公道,为他们在家乡等待接济的父老子女拿回多一点生存的凭据。这些都是住在城里的律师们不可能做到的。一位法律工作者认为这样的服务是法律援助的一部分,他认为法律援助不应该仅限于诉讼,老百姓有了纠纷,法律工作者自己贴钱、贴差旅费来帮助解决,实际上也叫法律援助。 因此,他们一方面承认法律援助中心应该占主导地位,但同时也呼吁应该给农村的法律服务一定经济上的支持。

与律师之间的市场划分与竞争。案件类型除了为外出打工的服务之外,另外简单的案件主要是债权债务案件也比较多,比如几百块的民间借贷、承包、婚姻家庭方面的赡养抚养。大一些的案件就是人身伤害,穷困的地方,常常为一点田边地角的事情打架,造成一些伤害的,这种案件也比较多,还有一些就是为基金会催收贷款和解决拆迁纠纷。

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在市场竞争中的最大差别是收费标准不同。法律服务所根据省物价局统一的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象一般的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纠纷的,规定要求是300元,但实际上在B市这样的贫困地区,相当多的当事人实在交不起服务费,交一百两百也收,有时候甚至是提供无偿服务。但律师收费,如果不涉及财产纠纷,起点是1000元,一个重要的刑事案子收费不下几万元。法律服务所接受法律咨询、代书是不收费的,但是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是要收费的,而且一般都还有一个固定的价格。所以,法律服务所的业务量很大,但收入较低。以B市某区为例,该所担任乡镇一级和村一级的法律顾问共331家,诉讼446件,协办公证462件,办理见证453件,法律服务所的业务一年收入接近42万,大概抵得上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年收入,但他们所承办的案件是律师所案件的10倍以上甚至是几十倍。

这一数字对比,一方面说明法律工作者的确占有了很大的市场,律师有理由不高兴。法律工作者对此表示理解,他们说,同样的案件,一个律师可能收一万元费,但一个法律工作者可能一千元,很容易产生矛盾。但在另一方面,农村中的很多案件,像打架纠纷,是律师不愿意做的,律师不要的市场法律工作者才去占领,这块市场是法律服务所主要的市场,法律服务所设在农村,律师事务所大量的设置在城市,冲突并不很大。在比较繁华的城区法律服务所,诉讼大概比例占总业务量的六成以上,一些乡镇可能只有三四成了,特别是一些偏远的乡镇,到B市坐汽车要坐一个半小时,那个地方没有法庭,派出所里只有一两个人,然后就只剩下司法所,那里的诉讼案件一年也就一两件,主要业务就是调解。

受调查者特别提到了民事诉讼中关于民事证据的司法解释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影响。很多企业不了解这样的新规定,农民更没有途径了解,他们一有问题就是找乡镇政府和党委、政府要求指导。许多案件就到了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这就是上面所说的共生现象为法律服务所生存创造的优势。对于那些熟人社会里的简单的民事纠纷,法律服务所的处理具有更高效率,比如说一个很简单的债务纠纷,由于基层法律工作者和群众的关系都很密切,对当地的情况很了解,一看当事人双方,就知道是谁在幕后出主意,于是很快就能找到出主意的人。而这种纠纷如果拿到律师事务所,五百上千也可能都解决不了,最后还得去法院。

与律师服务质量的对比。受调查的法律工作者一般都承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的水平还是有一定的差距,自身执业当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法律工作者有时也假冒律师(称自己是律师,或者老百姓农民称他为律师时不置可否)。但许多法律工作者是自觉的,他们对自己的职业很有荣誉感,认为他们和律师做的是同一份工作,学的都是法律,对于法律的理解未必差于律师。更客观的看法是,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的胜诉率基本和律师相等,不过原因并不在于律师的水平不高-律师的水平肯定是要高些-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责任心-提供法律服务最重要的是要有责任心。而法律工作者却非常尽心的、非常敬业,因为他们接触老百姓比较多,都比较体会老百姓的疾苦,律师一般接触的都是城里人。

在问到基层法院对待法律工作者的态度时,受调查者大都表示,他们没有受到法院的歧视,包括在外地法院出庭,他们一般都能为当事人获得较高的赔偿。只是有时候作为对手的律师会以一种蔑视的口气说话,故意让他们感觉低人一等。

接受调查的一位法官证实了法

律服务工作者的自我评价。他说,在基层法院从事工作的那些法院院长、庭长和法官们都很清楚,很多法律工作者案件都非常负责任,至少发表辩护词都要写个书面的东西,比如写个意见,而律师往往认为这个很简单,只带一张嘴,有时什么证据材料都没有,法官收集证据材料要到处跑,很多法官认为律师真的太懒了。法律工作者却大多数不是这样,他们很认真。

三、山西省C县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按照课题组的安排,在对四川B市和湖北A市的调查之后,项目调查组于2004年1月6日—1月12日对山西省C县进行了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此次对山西C县的调查是以该县人民检察院为切入点进入调查现场的,调查仍主要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的方式。

1、C县的基本情况

C县位于中原西北部,全县总面积为437.9平方公里,辖7个乡镇,15个行政村,全县人口为17.1万,约75%的人口为农村人口。 从政府工作报告来看,C县的发展状况令人看到一个“生机和活力超常迸发”的新城镇。“截止2002年底,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4.4亿元,比1997年增长一倍;财政总收入完成1.02亿元,比1997年翻了一番,比预定目标提前两年跨入亿元县城行列。尤其是近三年来,县域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国内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乡镇企业营业收入分别以13.7%、25.2%、44.3%的递增高速增长;财政总收入绝对额增长了3843万元,年均递增达到12.4%.2002年该县以不可置疑的发展速度跨入了全国百家基本竞争力提升最快县之列。

然而,这份报告上的数据与调查组在7天的调查中的亲身感触形成反差。 调查组一成员在描述C县印象时写道:“C县是个小县城,街上行人稀稀落落,即使到了周末也是冷冷清清。感觉与南方的县城相比,这里少了些的活力和灵气。这里的百姓比较淳朴,也安于现状,观念和南方的人们相比要差了很多,这地方到外面去打工的人很少,而倒是外地到这里来打工的却很多。从我这个南方后生的视角来看,感觉北方的孩子似乎总过于懒散。衣食无忧自可聊生,所以虽说这里的百姓并不富裕,但社会治安形势并没有南方城市那么严峻。走的那一天,再看看C县那灰蒙蒙的天,想象着要回到那喧嚣的北京,感觉这里其实还是个没有睡醒的山村。”

这番描述也许过于感性的描述多少反映了描述到了调查组成员普遍感触到的事实。从我们所调查的所有对象(法院、检察院、律师、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这里的百姓并不富裕,甚至还比较或很穷苦。这里所发生之纠纷种类,主要是传统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比如赡养纠纷很突出,很少有经济方面的纠纷。综合种种的迹象,我们对于C县的基本情况界定为:第一,如果以市场观念和市场经济是否发达作为衡量现代社会的标志,那我们可以说C县基本上还是个传统社会;该地市民社会尚未形成,政府却显现出强势的特征,老百姓对于政府的依赖程度很高。

2、C县基层服务所基本情况

2.1 C县的基层法律服务体系

官方报告。C县的法律服务体系与上面的形式跟得很紧,这种倾向从C县司法局各年度的统计文件对比可以看得很清楚,比如,2001年C县根据“上面的”文件,已全面实现了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正式脱钩,走向市场化;2002年,C县司法局的统计文件上已经把法律服务所放在了次要地位,同时摆开了建立庞大的法律援助体系的架势。在实际上,2001年的改革对于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影响也是十分明显和重要的,因而我们对于C县法律服务体系的介绍需要分改革前和改革后两个阶段进行。不过,与A、B两市的统计文件相比,C县的报告不仅显得粗糙和简陋,而且其中数据也不能作为客观描述的根据。 所以我们对于这些资料的使用只是用于通过每年数据的对比,来对比改革前后法律服务所与其他服务主体之间市场占有率(即使只是反映了C县官方设想、揣摩或杜撰的占有率也是有意义的)。

i)改革前

在1998年度,全县基层法律服务共开展法律咨询915人次;个类法律文书412份;为乡镇、村委、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21家,为聘方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避免经济损失510万元;调解疑难纠纷821件;宣讲法律43场次,使4700余人受到法制教育;协办公证31件;民事131件;参与非诉讼13件。全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全年共担任法律顾问9家,办理各类案件151件,分别比去年提高50%和37.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为历史之最。全县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保持在98%和96%以上。全县155个调委会,其中西南街式调委会38个(受司法部表彰的西式调委会在全县广为推广)。 报告在提到司法局工作不力的地方时指出,乡镇“两所”建设从面上看不平衡的状况依然存在,个别“两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表明,两所建设仍然是C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内容。但此时C县尚未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文件中只是提到,“县局力争在六月底以前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这份报告区别于A、B两市的特色,就是十分强调调委会的职能。然而,联系到C县投“上面”所好的明显色彩和我们所观察到的C县法律服务市场整个不景气的状况,我们很难得出结论说,C县官方对调委会工作的强调与司法部对该县西南街调委会的表彰孰因孰果。带着这份好奇,课题组对西调委会进行了专门调查,文后将详细描述。

ii)改革后

2002年,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道扬镳。报告称,“我们以机构改革为契机,向全县7个乡镇配齐了司法

助理员,年龄平均3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达95%.” 脱钩后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承担大量司法行政工作,同时伴随着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上的大量减少,全县法律服务所人员由改革前的30多人锐减到12人,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20件,担任法律顾问12家。2003年办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业务16件,担任法律顾问3家。4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中心都建置在乡镇,且办公场所仍与以前一样,和司法所是共一套办公场所而挂两块牌子;县城没有法律服务所。

与此同时,全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略有增加,2002年担任法律顾问15家,办理各类案件180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700件。但2003年,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4家,办理各类案件112件,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157件。

与改革前的报告不同的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建设、公证处的主动服务和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和法律援助成为2002年和2003年工作报告强调的重点。调解工作依旧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报告称,“全县各调委会公调处各类纠纷600余件,调解成功了582件,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分别达到了100%和97%以上。防止群众上访5起。”

访谈。在对检察官和法官的访谈中,我们感觉C县在当地司法部门的影响远远无法与A、B两地相提并论,人们甚至奇怪我们为什么会专门来研究这个群体,他们几乎感觉不到这个群体的存在。他们说,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很差,有的甚至还举出曾经是刑事犯罪的人员也在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例子来表明其对法律工作者的否定。他们多半是业余的,因为接不到什么案子,他们根本无法构成对律师的竞争。调查还表明,当地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八十需要聘请律师,但当地唯一的律师所生意并不景气,但他们面临的竞争不是C县的法律服务所,而是邻县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一位老法律工作者在评价市场竞争力时说,“现在老百姓打官司有五个因素需要衡量:法与法的较量,理与理的较量,钱与钱的较量,人际关系和人际关系的较量,权与权的较量。这几个因素都渗透到官司的全过程。”

在问到派出所和法院在当地法律服务市场中的角色和影响时,接受调查的律师、法官和法律工作者都说,在C县,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十分明确的,C县法院也基本保持了自己被动、中立的角色,当地的派出所没有以收费的方式来处理或调解民事纠纷,再说当地当地民风淳朴,民众随遇而安,外来打工或出门打工的人都不多,百姓打架斗殴的现象非常少。所以派出所和法院都没有多少事情可做,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当然也就没有市场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对此另有说法,他们认为农村比较穷,老百姓打官司力不从心是一个因素,另一个因素就是大气候,现在是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司法在农村信用度越来越差。还有一个因素是政策倾向问题,现在农村很多政策是“赖皮政策”,是培养赖皮的政策,很多问题法院没法解决,所以老百姓也就不打官司、不请律师了。有一些案件通过民调解委员会解决了。在C县,我们访谈了由法律服务工作者做过诉讼的两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对他们称之为“律师”的法律工作者感恩戴德。两个案件一是赡养费纠纷,一是相邻纠纷,在跟两案四位当事人的接触中,沟通之困难让我深深感到,在这样的地区,解决这样的纠纷,现代司法是不是最佳选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进一步讨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竞争都没有什么意义。也许有一个案件是肯定的,在这种地区推行“消极法官”理念,如果没有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帮助,纠纷将无法进入司法过程。这强化了我对于以职权主义和亲自诉讼为特色的小额诉讼的推崇,也增加了对于调解委员会的关注。

实地观察。我们参观了C县唯一的律师事务所是国办所,建置在城区与县法院、检察院相隔不远的巷子里,其破落和简陋的状况跟我们在A、B两市参观的市内法律服务所差不多。在一套价格比较低廉的租赁房子里,摆放着8位职业律师的办公桌。从全所8名律师平均每人几千元收入的状况来看(经济效益好的年份一年的毛收入总共10多万),他们的经济地位与法律工作者相比并没有显现出特别大的优势来。整个律师事务所只有一名律师通过了司法考试,而且这位小姑娘也是整个县法律系统-包括法院和检察院-唯一通过司法考试因而众所周知的人物。

2.2 C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法律工作者在2001年两所分开以前大概有近30多人,现在取得资格的有12人,分在4个法律服务所中,他们都没有拿国家财政,完全独立和市场化了。平时老百姓找到法律工作者的途径有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司法局,比如148热线是一个渠道;二个是通过法律宣传,有事可以找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三个通过熟人朋友的介绍;再就是基层法律工作者活动在群众当中作自我宣传,现在的老百姓对法律工作者和律师是分不清楚,反正就是觉得他们是打官司的。法律工作者都有固定的工作地点,一般每个所都有值班的,也有锁门的时候,这个时候司法所的也可以帮你联系了。

法律工作者的资质和管理。法律工作者注册的方式由基层科管,在注册之前会有一个政审的,在一年之内如果有违反的情形就注销,市里面会统一注册费用的,但C县是不收的。所里面有个所的注册,个人注册要收钱,这个注册费用比律师要低很多,每年150,但律师去年就是800,平时法律工作者就是自负盈亏,不需要交纳其他费用。法律工作者获取资质评定的程序,以前是每年都要考一次的,由省里统一考,改革后由由司法部统一考,不过只是在2000年考了一次,后来就没动静了。考试之前在基层做政治审查,审查后以决定考试的资格,审查内容包括有没有前科、文化程度、有没有违纪。试题难度不大。考完后我们每年要注册,包括单位的注册和个人的注册。而且还有培训,是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

收支情况。法律工作者一年最好的收入也就几千块钱,一个月下来也就可能几百块钱,甚至只有一百多块钱。办公条件也很差,几个人挤一个办公室,温饱的问题都比较难解决。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受案范围以传统型的纠纷为主,尤其是婚姻家庭案件,诸如离婚、赡养纠纷等等。在解决这些类型的纠纷方面,律师并不能很好的发挥其专业上的优势,因为此类纠纷的解决或许更多的依靠于熟人社会的理念和知识。

法律工作者和律师的主观感觉。C县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对于考察前听到的关于法律工作者与律师之间由于竞争和生存困境而相互敌视的流行说法提出了质疑,相反,他们对于共同面临着并不理想的司法环境-无论关于民众的法制观念不强的反映,还是对于司法腐败的痛恨-态度是一致的,分别的访谈中并没有听到他们之间的相互指责,让我们感觉明显的是,律师的困难境况主要来自于整个的司法环境和其自身的问题,法律工作者的增加或减少并未导致律师业务的减少或增加。在此,我们看到另一现象,就是C县的律师也会通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方式来间接的扩大案源,在这样一个商业观念不甚发达的熟人社会里,律师对于老百姓支付能力的感受和反应跟,更象我们在A、B两地所见到的法律工作者,而不象我们在A、B两地及其他城市里见到的律师。

2.4 对C县西调委会的考察

1993年,C县西人民调解委员会被司法部授予“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称号,至今连续十三年被省、地、县评为先进单位。在司法局同志的安排下,我们参观了这个调委会。西是位于C县县城大街西南侧的城乡居民杂居、人口密集的大村,20个村民组分管着1650户,600余万人口。该村委员明确由一名党总支副

书记专定民调工作,调委会主任是一位兼任治保主任的老退伍军人。辖区按居住现状将全村划为三片,设立正、副片长。每月召开一次民调例会,定期研究、分析、预测纠纷成因和趋向;该委员会下设33个调解小组,并建立一支拥有218人广泛分布于农户、企业和市场各个角落的纠纷信息员;把民兵、共青团、妇女、治保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一并吸收到调委会;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调委会包片、正副片长包组、小组包户的责任格局;调委会中有非正式的成员,即由各生产组中声望较高、口才好的人协助调解。该调委会拥有两间办公室,办公用具基本俱全,并配备了五辆摩托车,三部电话,订有《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等五份报刊。调委会成员每月工资180元,岗位津贴和奖金10元—80元,调解小组成员每月小补贴10元到30元。最让我们吃惊的是,调委会档案齐全,自76年以来达成协议的案件均保存卷宗,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登记在案。一年受理的案件有90%都能在此调解结案。如果调委会处理的案件中到法院的超过5件,要扣掉该主任的奖金。基于赡养费纠纷突出的特点,该调委会自行制作了了一个赡养手册,要求有赡养义务的人每月记录在册并由被赡养人签字,以监督赡养义务的履行,并预防由于记忆错误等发生纠纷。

调解委员会主任对于我们一个问题的回答正是我们预测到的答案:C县调委会工作的成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调解员个人,他担任调解员已近二十年了,这些制度和档案都是他任职以来逐步建立的,老百姓对他很服气才把案件交给他处理,而且处理完了之后不必再上法院、找律师,其他村的调解委员会就没有这么好。我们感觉他象当地的族长,尽管他个人对于老百姓不服他的调解向法院并不排斥,尽管我们也相信这位产党员也不会压制当事人行使权利,但是从制度意义上,我们对于治保主任兼任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安排仍心存余悸,这种安排所蕴藏的风险完全要依赖于象老主任这样人品和威望的个人去排除了。

四、上海市D区基层法律服务现状考察

(一)D区法律服务所

1、基本情况

D区地处上海南部边缘地区,全区总面积68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64.1万,下辖16个镇,1个工业综合开发区,1个化学工业开发区,1个海湾旅游开发区,1个现代农业园区,1个海港综合经济开发区。2003年1—9月份,全区完成三次产业增加值100.8亿元,同比增长25.5%;全部财政收入23.1亿元,同比增长40.1%;外贸出口总额5.1亿美元,同比增长48.8%.D区经济状况在全上海排名倒数第四位,而且人口流动比较大。现在农村种地的已经很少了,D区农村人口不到10%.

2003年,D区的法律服务所由2000年的22个逐年减少到15个,其中1个合伙制法律服务所(N所),14个镇级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有8个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5个法律服务所实行政府差额拨款,1个法律服务所实行政府全额拨款。法律服务工作者由2000年的71名逐年减少到59名(其中男女性别比例为86%:14%,大专以上学历占61%,30—49岁的占59%)。2003年1—10月,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953件,与2000年2267件、2001年1808件、2002年1403件相比,显然呈下降趋势。其中诉讼706件(2000年为1001件,2001年为961件,2002年为811件);调解纠纷138件,相比2000年359件、2001年292件、2002年158件也呈相同幅度下降。

D区有律师事务所共5家,只有1家合伙所,4家合作所,还有1家是个人所,正在筹办中。D区的律师共42名,其中专职律师有39人,3个聘用律师,9个公职律师。 律师所的分布非常不均匀,在D区所辖的近二十个镇和开发区中,仅有的5家律师所中有4家都在同一个镇,即经济相对发达的N镇。

除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之外,司法局还设立了独立的法律援助事务科,与基层科平级。同时,调解委员会已实现了网络化,在镇一级由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的人来主要担任,在村一级也有调解委员会,各小组设人民调解信息员,在人比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里也设立了调委会。居委会也设立了调委会。

就民事案件的总体状况来看,D区法院的案件呈增长态势。有两类案件特别突出,一是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纠纷和房屋纠纷,一是由于外地来打工的比较多,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突出。此外,由于现在农民都有钱了,加之法律意识的增强,继承纠纷较快增长。而传统案件如赡养纠纷、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也比较多。

2、D区法律服务所的体制变迁

(1)试点雏型

D区乡、镇法律服务所于1985年建立,当时的业务范围只是开展法律文书、法律咨询和调解等工作。自1988年2月,司法部颁布1987年《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以后,“法律事务所”更名为“法律服务所”,并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服务的管理体制、业务工作、人员组成等规范。

(2)自收自支

从1992年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机构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4年,D县(现行的D区)司法局为了提倡有偿服务、加强行业竞争、促进事业发展,向县政府要求法律服务所实行聘任制,优化结构;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考核。到1995年,全县21个法律服务所,有4个仍实行政府全额拨款,4个仍实行政府差额拨款外,其他13个法律服务所全都实行了自收自支。

(3)脱钩改制

2001年3月,D区司法局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签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2001年12月,D区N所脱钩改制为全市首家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一年后,2002年7月,司法局全文印发了张福森部长在上海考察时的讲话,随

后转发了司法部9月12号颁发的《司法部关于加强大中城市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必须依托社区,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提供公益性、非营利,不能成为“二律师”,不能中介化、市场化。至此,该区停止了法律服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

(4)政府“收编”/“收购”

2003年8月,D区编委下发了《关于上海市D区各镇法律服务所列入集体事业单位的通知》,确定将各镇法律服务所列入集体事业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镇政府全额拨款,人员编制为3名。但司法局掌握着资质评价权和人事调动权,法律工作者需要参加司法局组织的考试,其人事权调动采取由司法局纵向调动(过去是镇政府横向调动),这样保障了人员的稳定(比如镇政府不能将法律服务所的人调动到其他部门),有利于人员业务的熟练,方便工作的指导和考核。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都要接受一次正规的业务培训(我们去调查的那几天,正好赶上全市法律工作者分片培训),由大学教师和律师授课。收编之后,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实际上体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政府全额拨款,实际上是收编或收购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及其上缴镇政府的利润与政府向其拨款数量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比如Q村一年获得拨款20万,以支付6个人(3人为编制内的,3人为聘请的)工资、年终奖金、福利等等。作为回报,法律服务所的工作重心,由过去以诉讼和企业法律顾问为主,转变为政府服务,向社会群众提供公益。

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调解委员会的关系也很清晰了。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法律服务所也参与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司法所是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法律服务所是镇里面的一个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所现在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司法所和司法局,做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不过,法制宣传有一个常设机构,就是普法小组,小组由区委书记、区长和政法委书记等组成,设立一个普法办公室,一直到镇都由相应的一把手来组成。宣传经费是有财政负担的,因为都是一把手来做主,所以对这一块宣传的工作推动的比较大,而不需要依靠司法所或法律服务所的人员了。另外,D区和上海其他地区一样,设立了一个110联动热线,一般如果有民事案件的话,就会转到我们司法局,大部分都是司法所的人去办理了,也不再需要法律服务所去做。

3、D区法律服务所在基层社会的角色

在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的时候,基层政府当时持反对态度,因为改制后法律服务所就不再听从政府的命令了,政府安排的工作也就没人做了。变为收支两条线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后,法律服务所不再依靠诉讼和企业顾问来维持生计,其现在工作的中心是为政府服务,为公益服务。这一体制和职能的转变,使得D区法律服务所在基层社会法律服务体系乃至整个社会控制体系中的角色,在以下三个维度上都发生了变化:

(1)法律服务所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法律服务所现在的主要工作是配合司法所、政治科、综合科等部门,参与工作,以维护社会的稳定。用法律工作者的话说,“这个窗口是政府的一个服务窗口,是政府和老百姓对话、交流的一个平台,如果没有这个平台,那老百姓就会直接去找镇政府领导。”这个窗口涉及的问题主要是一般民事纠纷,大多数是因为老百姓有了纠纷不知道该怎么办,比如离婚问题、房屋问题、劳务纠纷等,通过窗口就知道了解决的途径,比如离婚诉讼有两种方式,一种协议离婚,协议不行就可以到法院。也有是对政府的工作表示不满的,比如说哪个村的领导办事不公等,损害了老百姓的权利,这些案件有些当场可以调解解决,不能解决的就转交有关部门。如果反映的是领导的问题,如果不能当场答复,则要看这个问题看是归哪个领导管。中接待的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根据调查的情况作出经验性判断,比如有些人完全是基于心理障碍,还有些人反映问题也就是出出气。

法律服务所从周一到周五都有人换班值班的,他们和专职的人员、司法所人员轮流值班。一般百姓有什么事就直接到口或法律服务所,有些情况比较紧急的,也可能电话邀请他们直接到社区去解决。一般纠纷都是当场解决了,对于难度大点的问题,过一段时间再给答复。如果认为这个案件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就会把这个案件交给所的某个人来负责办理;如果接待的是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认为这个案件通过调解的途径比较好解决,那我们就会移交司法所或调解委员会来解决这个问题,以避免重复的上访和申诉。N镇的法律服务所还担任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居委会解决不了的问题会请他们来解决,如果矛盾解决不了而卷入诉讼,法律服务所就接受案件,收取诉讼费。

就法律服务者自己的感觉而言,他们认为,从经济效益上讲,以前自收自支,政府不给一分钱,但能力强的个人每年也能挣一、二十万。现在以公益为主,虽然在经济收入上是少了点,但生活还是要比以前充实了很多,特别是党委和政府的信赖和支持,生存有保障,收入是稳定的,也能感觉到自己的价值,服务了群众了,化解了矛盾,就是维护基层,维护社区。现在政府给我们投资了,也是一种价值的体现。而在百姓的眼里,尽管他们常常被称为“某某律师”,但现在一般都倾向于认为他们就是政府的人,是搞法律服务的。过去一些事情都去找派出所,现在他们更愿意去法律服务所或司法所,认为这里比较公道。

课题组在与D镇情形不同的一家市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了解到,他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比较松散,他们与基层政府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两种途径:一是承担法律援助,基于他们脱钩改制以前与街道领导、司法局之间比较熟悉和融洽的关系基础,司法局将一些法律援助案件安排由他们来做,国家给予每一案件补助700—800元,这类案件律师是不愿意干的,但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这可以算是一笔合理的收入,所以他们对此类案件十分投入和认真负责。二是担任居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虽然改制后司法所已有3个编制,他们领导下的调解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也会聘用一些人进行一些工作,但调委会和居委会也会就一些专业问题来向法律工作者咨询。这样,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不再是机制上的,而是一种基于互利基础的礼让关系-你帮我做一点工作,我给你一点照顾和帮助。这家合伙制法律服务所认为,将合伙改制为事业单位,将

已经市场化的实体再回到政府事业单位,是一种体制的倒退,毕竟老百姓对于由政府的部门来解决老百姓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是存有顾虑的。

(2)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政府“收编”后的法律服务所,除了接待和法律咨询工作以外,从事诉讼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仍然是其主要业务。在D区中拥有5/6个律师事务所的N镇,民事案件比较多。该镇有2个法律服务所,都是全额拨款,据对其中一个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律服务所的调查,诉讼占据了该所业务的70%—80%.诉讼创收的50%用于承担奖金和福利保险,以及聘用无证人员的工资待遇等(该所共11人,有证的8个,可以从事诉讼业务;无证者主要从事、综合治理职能等)。

在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共同占领有偿法律服务市场方面,考察中获得的信息表明:

A.市场的需求成为法律服务所得以生存的前提,对法律工作者工作范围的地域限制(的案件必须有一方是上海人),使他们具有贴近群众、贴近基层的优势。在D区除N镇以外的绝大部分镇,律师仍然不够,与农村地区又比较远,交通不方便,因而当地群众有了纠纷,在当地找法律工作者解决比较近便。现在法律服务所服务的对象大部分是外来的农民工。在律师较多的N镇,收入较好的律师(年收入上百万)一般诉讼案件都比较少,主要是做项目(外商投资),70%的律师和律师业务的70%都是非讼业务,律师们对于婚姻诉讼等非财产案件或小额财产案件不感兴趣。

B.政策对于法律服务所的限制,在客观上恰恰保护了他们作为一个群体的生存空间。上海市法律服务所脱钩改制后,纳税标准与律师一样;但国家和各省/市对于法律工作者的收费标准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在没有政策倾斜性保护的背景下,完全依赖于市场的自动调节而形成的市场分割。虽然在业务范围上,法律工作者除了刑事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基本上与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同,但收费标准的限定实际上大致将他们的受案范围限定于非财产民事、行政诉讼和小额财产诉讼,从而自然形成了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的相对层次。一方面,争议额较小的案件寻求收费较低的法律服务符合成本收益相适应的经济理性;另一方面,当事人支付能力成为将大部分低收入当事人推向法律服务者的主要因素。D区农村的普通老百姓一年收入是五、六千,律师收费最低行业标准在两千元以上,一个案子下来,一年一半的收入就没有了,因而低收入的当事人寻求法律服务所帮助成为被迫却具有现实合理性的选择。法律服务工作者自己也明白,“假若和律师一样的收费,那我们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其中道理让我们想到了出租车调价政策,将高档出租车的价格强行调整到与低档出租车相同的价格,在特定情况下,反而是对高档出租车的保护和对低档出租车的排斥。

C.熟人社会对于规则的需求和低层次社区对于专业化需求相对较少,为法律服务所的生存提供了空间。即使在上海这样的现代化大都市的边缘,D区仍然保留了熟人社会的风格,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生意”来源主要限定于这一区域内的熟人;律师、法律工作者与法官也都熟人,因此在法律服务者的评价标准上,身份的标签意义让位于个体差异。在熟人社会中,法律工作者作为个体,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个人品质和信用直接影响到其自己的竞争力,对于整个群体的影响力相对于依赖于标签的陌生人社会要小。从整体来看,几乎所有的受访者都承认,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业务能力比律师要差一些,所以竞争能力要弱一些,但个体差异也比较明显。

D区受到上海大城市的影响,当事人鉴别能力日益提高,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以价格为主要手段的竞争,实际上形成了有利于法律服务消费者的自然分层的市场模块-大的企业一般都会去找律师,而法律服务所面对的都是收入较低和争议金额较小的客户,一般他们接的案子都是律师不愿意接的。也有一些律师年平均收入在10万左右,与法律工作者相差不远。在这个层次上的律师,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确存在某些业务交叉和竞争关系,不过从他们的业务量与年收入的比率来看,法律服务工作者获得10万元的收入需要办理50件案件,而年收入在这个层次的律师一年只需要办5件案件。换言之,律师是靠高收费而营利,法律服务工作者则依靠“薄利多销”而营利。对于经济收入或案件标的在同一层次的当事人而言,如果案件的专业性没有复杂到必须去寻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比律师有更多优势;而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如果没有法律工作者,那么小额诉讼案件的当事人要么只能付出更高的成本去找律师,要么就只能放弃寻求法律帮助的希望,除非他们的境况达到了法律援助的标准。而在那些对于深谙人情世故才能解决的邻里纠纷和家庭纠纷中,相比这些在企业担任过一定职务、有社会经验、也懂得一点法律知识的法律工作者,那些缺乏生活经验却又“眼高手低”的年轻律师在市场竞争中更容易被当事人淘汰。D区的法律工作者基本上都是自法律服务所成立以来就从事这一行业的中年人,与刚刚从业的年轻律师相比,他们的业务能力和业务量都更有优势。

不过,对于法律工作者这个群体在未来法律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笔者并不象被调查者那样乐观。上海在80年代准入这一批法律工作者之后,一直没有再进行考试和发证,因而目前与年轻律师们构成竞争的法律工作者们,在业务能力上主要是凭借了年龄和经验的优势。然而,这个群体的延续如果以补充一部分由年龄血液为前提,如果对年轻法律工作者的资质要求仍然采取低于律师的标准,那么,正如这些法律工作者们当年没能竞争过他们自己的同龄人一样(同龄人中的优胜者已经成为不再与法律服务所竞争低层次市场的大律师了),未来的年龄法律工作者也同样难以在与自己同龄的律师的竞争中获得优胜。城市地区由于律师资源的丰富和市场供给的充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诉讼业务中的命运也许不会象农村地区那么“幸运”,随着这些老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逐渐退役,法律服务所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萎缩并最终退出诉讼,只是大约十年的事情。至于小额纠纷的解决,也许建立职权主义的、以当事人亲自诉讼和口头诉讼为特色的小额诉讼司法程序制度,是一种更加合理而现实的路径。

上海的发展还有有一个可圈可点的思路,就是当资金不再成为发展的障碍时,如何优化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机制。在中国传统上,人们不惜倾家荡产去挽救一位濒于死亡的病人,却不肯投资健身强体;政府宁可花大量的资金修建医院,防疫站却被遗忘在边远的角落;司法制度的主要精力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纠纷,投资公安和建筑监狱,义务教育、心理咨询、社区矫正的投入却相对不足;诉讼制度投主要精力投入于申诉、再审和审判监督,却不注意强化一审程序的功能,审前准备程序形同虚……我们在上海调查时,一位局长的谈话发人深省:“法律服务是预防”,如果我们把法律服务和咨询比着法律防疫站,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好比医院,那么公安和监狱就是法

第4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集中学习、讨论,最后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党支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并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开展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事务所和党支部按照上述两个方案,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一、已完成的工作内容

1、事务所积极派员参加市、区司法局组织的警示教育培训、论坛和研讨会等活动,并根据安排指派合伙人、律师做主题发言。

2、事务所成立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由事务所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担任小组组长,全面负责事务所风险警示教育的开展;小组成员包括:韩德晶、杨光、赵伟光、孙东峰、仇光莉、贾建伟、孙东莹、孟雷、萧红明、闫芃芃、季建国、刘民安、郑水园、马克伟、吕立秋;吕立秋和行政团队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4月2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下发《关于组织学习<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组织职员学习司法部、市、区司法局及本事务所开展警示教育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

4、4月7日,应司法局的要求在事务所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我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献一言”征文活动,征文围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律师执业风险防范、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激励措施、如何树立律师良好形象等方面展开。

5、4月7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转发了天元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立华、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主任陶修明、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在西城区司法局“西城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上的精彩发言,供律师共同交流与探讨。

6、4月15日,事务所将司法部和司法局编制的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教材制作成《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PPT文件下发全所,组织职员自行学习,及时总结经验,引以为戒。

7、事务所在全所职员内部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培训讲座,分别为:4月21日党支部前任书记韩德晶主任主讲“如何树立正确的执业观和价值观”;5月20日杨光书记主讲“律师执业风险防范”;6月11日聂锐律师主讲“律师行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讨”。

8、4月30日,事务所以邮件方式组织全所职员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9、5月21日,支部组织召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暨党员作风建设年活动动员会议。除了三位律师在外出差外,其他24名正式党员、1名预备党员都参加了这次会议。会上,杨光书记传达了北京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在市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大家对上述文件进行学习、讨论,最后决定将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10、5月24日—5月31日,继续组织党员对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行讨论,找准在“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工作定位,制定本所党支部开展活动的具体规划,并采取邮件方式向群众公布,并在邮件中做出承诺,请求群众监督。

11、6月13日,事务所全体党员在党支部书记杨光同志的带领下,重温入党誓词并向党旗宣誓,党员律师决心带头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给群众和派同事做表率,不给党旗抹黑。

12、6月19日,经过精心组织,本支部21名党员、1名预备党员、1名入党积极分子一行共24人,来到香山公园,一起登山。到达山顶后,杨光书记发表了讲话。他说,组织这次登山活动,主要是为了庆祝党的生日,同时也为了增强支部党员的凝聚力,为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做好组织准备。

13、6月20日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和积极分子律师开展了“走百家,听呼声,送服务”的活动。到西城区北营房西里社区,走访社区的住户和临街商户,了解他们的困难和法律疑难问题。针对国务院的房地产调控政策、社会保险法律、税收法律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并对房屋产权登记、借款纠纷、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提供了免费咨询。

14、党员律师除利用工作之机,积极为客户进行法律培训外,还于七一前夕自发组织走上街头,为市民进行公益法律咨询。

15、党支部继续发扬善于运用新兴媒体的传统,以互联网络为阵地,以支部博客为依托,为党内外、所内外同志搭建学习讨论的平台。

16、支部还和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积极联系,承诺本所党员律师可以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公益法律服务,现我所党支部已注册成为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17、党支部每月召开支部委员工作会议,每季度召开支部党员组织生活会,要求每位党员律师,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仔细对照检查自身不足,积极整改。

18、7月24日,党支部组织党员律师和党外积极分子集体观看优秀影片《唐山大地震》,进一步增强组织凝聚力。

19、党支部以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工作为契机,着力加强组织建设,对在创先争优和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涌现出的符合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及时吸纳到党组织中。

二、取得的工作成效

创先争优活动和律师警示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了党员之间、党员和非党群众之间的沟通,活跃了工作气氛,使封闭主义、保守主义的倾向得到了有效的遏制;提高了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提升了党支部在事务所中的地位;加强了领导班子的建设,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促进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取得的工作成效主要有:

1、壮大了党员队伍:活动期间,支部发展中共预备党员1名,预备党员转正1名,向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律师1名。

2、改善了事务所管理中执行力弱的问题。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本所警示教育工作小组在开展学习讨论和查摆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所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解决了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执行力弱等问题。这些措施分别经6月25日、7月28日合伙人会议讨论,并广泛征求全体律师的意见,最终得以顺利颁布实施。管理委员会特别委派执行委员吕立秋律师协助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做好整改跟踪检查工作,使每项工作均有专门负责人并由其对各个时期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务求将警示教育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确保教育活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3、完善了业务管理制度。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组织合伙人、律师学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程序规定》、《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法律事务请示报告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并分别于6月18日和7月14日召集业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题研讨,通过学习完善业务管理指引,规范格式合同及业务收费模式,探讨各业务线合作的方式及流程,填补业务管理疏漏,进一步加大对本所执业律师的管理力度。

4、在管理委员会及风险警示教育工作小组的整体部署和安排下,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分别厘清各自的执业风险点,确定了防范措施。

5、党支部和党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体职员发扬主人翁精神,在警示教育活动中努力创新,追求进步。

7、事务所将创先争优活动、警示教育工作的范围从北京总部扩充到各地分所,有效地拓展了两项工作的普及力度。

8、事务所民主管理的传统得到了充分的发扬。事务所内部开展“我为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征集对事务所行政管理、业务管理、风险防范、文化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的意见,召开管理委员会讨论并落实,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整改、草拟新的规章制度等。

9、党支部进一步完善了各种规章制度;事务所全所梳理事务所风险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全所范围内重新宣讲和学习,使得全所职员充分认识到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日常工作中防微杜渐。

10、结合风险警示教育,事务所进一步完善了接收案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查证制度,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利益冲突的最新指示和精神,扩大利益冲突方的查证范围并建立了利益冲突协调机制。

11、事务所和党支部设置专人负责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创先争优活动和本次风险警示教育工作的动态和信息,并及时了解与汲取同行业内优秀的经验。事务所制作的《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PPT文件亦被西城区司法局推荐给全区律所借鉴学习;党支部书记杨光律师主讲“律师执业风险防范”时,也吸引了区司法局的领导及多家兄弟律所主任到所旁听。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事务所除完成各项规定的创先争优和警示教育工作外,将在事务所内部根据本所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一些具有创新意义的活动,将创先争优、警示教育与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结合,长期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1、以“创先争优活动之我见”为题面向全体党员和党外积极分子征文。

2、给客户提供给免费的法律培训。

3、与北京志愿者联合会积极联系,拟建立一个长效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4、继续组织律师积极参加“我为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献一言”征文活动。

5、继续组织律师队伍警示教育系列培训,如邀请孙东峰律师主讲“非诉讼领域风险防范要点和注意问题”等。

6、事务所合伙人会议讨论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事务所的管理。

7、结合风险警示教育,加快本所格式文本、业务指引的制作工作,各部门加强本业务领域的技能培训。

8、党支部组织党员进行1-2次有关如何发挥党员在事务所律师警示教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的研讨会,并带动派以及其他非党员律师积极参与风险警示教育活动,确保事务所的风险警示教育工作蓬勃发展。

9、结合本次风险警示教育,探索事务所内部有关风险防范、规范运作等方面的长效机制;事务所内部将以制度和决议等形式将本次教育的成果予以巩固。

10、顺利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验收,争做警示教育工作标兵。

11、年底前,本所党支部要认真总结第一阶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明确做好第二阶段工作的重点。

第5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一、主要做法

1.建立队伍,明确职责

推行政治联络员制度,组建机构是基础。首先局党委专门开会进行研究,明确由局党委书记挂帅,局政治处为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落实。其次建立政治联络员队伍,从局机关挑选了12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党员和科长分别担任全区15家律师事务所的政治联络员。再次局党委在全局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大会上宣布政治联络员名单和制度,明确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对联络员工作给予支持。同时分别向政治联络员和律师事务所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为切实有效地实施好政治联络员制度,局党委专门制订了政治联络员职责规范,作为局党委(20**)年1号文下发执行。其主要内容为:其一,加强政治指导,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政治理论学习、党建和精神文明创建等各项活动,协助律师事务所加强正面教育和引导,弘扬主旋律,宣传先进人物的事迹;如实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困难和要求,在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其三,为事务所提供服务,开展调研,总结成功经验和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为事务所解决实际困难。

在明确政治联络员职责的同时,局党委还对律师事务所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一是贯彻局党委有关指示精神,加强正面教育引导,增强全体律师的大局意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增强精神文明创建的实效;二是不断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三是为思想政治工作、党建工作正常开展创造必要条件。

2.服务先导,加强沟通

在实施政治联络员制度过程中,局党委多次召开政治联络员会议,要求政治联络员牢固树立“服务是**区第一资源”的思想,以服务为先导,以增强感情投人为基础,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有机地结合、穿插、渗透其中。政治联络员积极参与律师事务所的各项活动,注意加强沟通联系,每月下基层不少于一次。

政治联络员制度实施以来,联络员们热心服务基层,不忘工作职责,除积极开展正常的工作外,还根据许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主动要求,参加律师事务所发展目标、内部管理、分配机制等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为基层解决了大量的问题。例如,某律师事务所因办公场所狭小急需搬迁,政治联络员得知此情后,三天内为该所联系了一套全装修的低价办公用房。又如,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留学回国后申请恢复执业,因人事档案被原工作单位遗失,拖了三年未能解决,政治联络员得知此情后,马上填写了联络员信息反馈单,由政治处出面协调,最终征得市局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在原工作单位开出档案遗失证明的前提下,为其建立了后期档案,然后办理恢复执业。这个问题仅花了半天的时间,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再如,某律师事务所有两位律师提出入党申请,党员政治联络员主动找他们谈心,为他们指明了努力方向。两位积极分子表示要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接受组织的考验,争取早日跨入党的大门。

一个时期的实践证明,政治联络员做好指导和服务,不做“婆婆”,既符合了律师事务所的“四自”机制,又将党的声音及时传达到基层,他们工作的正确定位和热情的服务,受到了律师事务所的普遍欢迎。律师们说:区司法局派来的政治联络员为我们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我们律师所遇到的困难进行多方协调、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对策,办事效率提高了,让我们及时了解掌握政策,少走弯路,像这样的政治联络员,我们欢迎!

3.建立组织,深化推进

坚持政治联络员制度,为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的组织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例如,某律师事务所主任主动向局党委提出要求建立党支部。他说,我们刚引进了一位党员律师,已具备了建立党支部的基本条件,律师所建立党支部,可以更好地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促进律师所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我们将各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的落脚点放在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建设上。其一,对下属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情况进行梳理,对15个律师事务所中的党员情况调查摸底,做到了心中有数。其二,根据有利“消除空白、归属管理、便于工作”的原则,加强了党组织建设,对原有的党支部进行换届改选,重新调整了2个联合支部,在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新建了6个党支部。至20**年8月份,全区各律师事务所均建立了独立或联合党支部,覆盖面达100%。其三,选派我局机关内素质好的党员科长担任联合党支部书记,指定政治联络员列席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活动和组织生活,并对新任的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各支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上党课,使党内学习教育活动和组织生活得以正常开展。

二、基本效果

(1)为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保障。政治联络员制度的实施、深化和推进,为消除党的组织建设空白点、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打下了扎实的基础。由此我局被区委组织部列为“两新”组织消除党建工作“空白点”的试点单位,于20**年11月上旬顺利通过了考核验收。

第6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一、结合实际,认真部署,细致安排

为全面落实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意见》和《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我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年建设活动。20**年4月1日,律师协会和律师公证治理处组织召开了市属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对全市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做出全面部署。

第一、确立了每月第一个周五召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例会的制度,作为交流规范化建设经验和督促检查规范化建设活动开展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具体的实施计划。要求各所在5月10前上报本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市律协在5月13日第二次主任例会时,对未上报或迟上报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点名批评并责成其纠正。至5月16日,市属40家律师事务所,除正在改制的国法所和新成立的九德所外,其余38家均制定并上报了本所《规范年建设实施方案》和实施时间安排表。

第二、为避免规范建设活动流于形式,我局结合**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规范年建设活动。目前,我市市属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其中合伙所36家、国办所1家、北京等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分所3家,合伙所占到了市属律师事务所总数的90。合伙律师事务所通过提供法律服务,为维护国家、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和发展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存在人员少、规模小、效益差,硬件设施不完备的情况。在我市36家合伙所中,不足10人的小所有22家,占到了近三分之二。2、个别合伙所存在登记合伙人与实有合伙人不符、合伙人变更后不及时备案或名为合伙,实为个人办所的情况。3、部分合伙所治理制度不完善,甚至连最基本的规章制度也未建立。4、有的合伙所合伙人治理意识、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收结案制度不严谨或落实不力。5、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导致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6、有的合伙所党团活动不正常,党支部战斗力、凝聚力不强,有的甚至软弱涣散。针对上述问题,我局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则》的基本规定,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必须完成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档案治理制度》、和《律师违纪查处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制定、完善和实施工作,并及时将本所制度汇编报律师协会备案。

二、实地调研,查找问题,有的放矢

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7月28日,律师和公证治理处组织市属十五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参加规范建设年活动调研座谈会,当天到会的还有自治区司法厅律师治理处处长任鸿祺、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金山等一行九人。到会人员汇报了本所规范建设活动的开展情况并提出了自身建设过程中所碰到的一些难题:

第一,在内部治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收费分配中不认真执行司法厅下发的有关规范,私自提高分配比例。个别律师事务所对聘用律师只收取一定费用后不对其治理;部分律师事务所不为律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让律师自行投保;律师事务所治理机制较为普遍的是合伙人会议下设主任办公会议。但实践中合伙人会议未充分发挥作用。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只依靠于主任和个别合伙人;律师事务所在人员治理上只有聘用、转所和辞职制度,没有解聘制度,这不利于律师事务所人员治理及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由于对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实行属人治理,造成部分律师流动无序,加大了律师事务所的治理难度和无形损失。

第二,在律师业务合同执行方面:目前使用的律师业务合同为自治区律师协会推荐的文本。该业务合同内容较原则、笼统。民事、非诉讼等案件均使用同一合同,一些争议与投诉也因业务合同规定不明确而造成。

第三,在收费治理方面:部分律师事务所不认真执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采取低收费、竞相压价等不正当方式争揽案源,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

第四、在制度建设与完善方面:大部律师事务所尚未建立内部矛盾处理机制;自治区及我市律师协会都要求律师事务所建立错案赔偿制度,但对认定“错案”的标准,“错案”赔偿的额度均无明确规定。

第五,在业务培训方面:律师业务培训内容不够深入、形势较为单一,培训效果不好。

第六,在执业环境方面:律师会见刑事案件当事人难,涉黑及重大刑事案件尤为严重;民事及非诉讼案件调取工商档案难和律师到基层法院查阅案卷难问题依然存在。

第七,在党建方面:对律师事务所党组织职责作用的熟悉模糊不清,直接影响律师事务所党建工作;党支部人员少难以开展工作;党员律师与普通律师没有区别。

为更深入了解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8月8日至8月11日,律管处长和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又带着上述问题,利用四天时间,陪同自治区律师协会的两个调研组,走访了市属近20家律师事务所,向各所合伙人及聘用律师全面了解情况。除上述由各所主任反映的问题以外,部分合伙所还存在下述几项问题:

第一,未给聘用律师办理社保或虽办理社保但单位不按规定比例承担缴费义务。

第二,有超比例提成或费用包干等违规行为。

第三,收费后不提供正规收费票据。

第四,缺乏实习律师帮带制度,新律师培养制度不健全,导致新老律师间贫富差距加大。

第五,结案率普遍偏低,平均在40左右,个别所甚至为零。

第六,自动化办公程度较低,近40的律师不会使用电脑,35的律师仅能使用电脑打字,只有近25的律师能够使用电脑完成自动化办公工作。

通过座谈和实地调研活动的开展,使我局律管干部充分了解到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活动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切实作到了有的放矢。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将规范建设年活动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强化党员律师的凝聚力,充分调动党员律师的积极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开展文明律师事务所评选活动,将所的硬件建设、网络建设、归档率和人员培训工作情况作为重要的评分标准,以此来引导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

第三,加大对收费不开票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发现此类问题的律师事务所一律予以通报批评,且该所及所主任三年内不得参加先进和优秀的评选活动。

第四,年检注册时,各所必须提供已为聘用律师办理并缴纳社保的凭证,否则不予注册公告。

第五,着手制定《**市律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实现指导各所建立内部矛盾调处机制。

三、虚心学习,充分交流,取长补短

为充分开展交流和学习,更好地完成合伙律师事务所建设活动,市律师协会采取外派学习和内部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积极组织各合伙所主任交流经验,探讨如何完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一,8月23日至8与31日,由市律师协会会长郭国峰同志带队,率市属十二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赴北京参加《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学习北京、上海等地的先进治理理念。回来后,市律师协会又组织参加学习人员进行讨论,探讨内地先进经验本土化的方式,以结合实际,合理借鉴,避免不顾实际盲目模拟的现象发生。

第二,9月9日召开四届六次理事会议暨规范化建设研讨交流会,将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按规模大、中、小三个层次进行分类,选出各层次中治理规范,具代表性的几家所介绍经验,使已经在本土得以施行有效的治理制度能够得到推广。

四、诚信在规范,规范保诚信

配合局机关开展的“诚信在岗位、诚信在行业”活动,律师和公证治理处与律师协会加强了律师行业诚信治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各所在规范建设活动中将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所须制定诚信档案的建立、治理制度和诚信活动实施方案,将诚信建设融入到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活动中去。为此,特将9月1日至11月25日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活动的总结提高阶段同时定为律师诚信制度建设月。此次诚信活动共分:(一)工作预备(9月1日——9月10日);(二)宣传动员(9月11日——9月20日);(三)梳理对照(9月21日—11月10日);(四)总结提高(11月10日——11月25日)四个阶段。以期借此将诚信制度切实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使诚信制度成为规范化办所的必需条件,从而打造律师行业的诚信新形象。

五、对照检查,整改提高

按照《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律师协会将通过座谈和调研所了解到的问题归纳整理后,下发各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求各所对照检查。凡在本所存在有同类问题的,要求积极提出整改方案,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对于发现问题隐瞒不报也不采取措施改正的所,将给予严厉处分。

第7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一、20*年主要工作成效

(一)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

今年来,我局通过树立“职能履行围绕中心,业务建设围绕中心,队伍建设围绕中心”的理念,牢固树立服务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为我区维稳工作和各项中心工作整体推进发挥积极作用。

1、根据当前面临的形势要求,积极配合全区开展社会维稳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我国先后面临着冰雪灾害、地震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的严峻考验,奥运安保工作、“扫雷行动”、大运项目建设、《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劳资纠纷频发、“9.20”特大火灾的发生,都使得我区社会维稳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在这种形势下,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和把握区情,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在服务区的中心工作特别是维稳综治工作方面,我们积极组织全系统工作人员参与配合,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开展工作。

根据我区今年面临的维稳工作形势,我局联合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认真研究《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区委、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依据,并组织专业法律工作者积极参与解决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律师管理部门加强以劳资纠纷为主的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监督,积极协调律师配合矛盾纠纷的处置工作。普法工作人员运用各种载体,深入社区第一线,向社区居民宣讲治安维稳、劳动关系、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公证、律师队伍大力开展社区法律服务。各级调解组织以“大综管”平台为依托,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各社区调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排查调处民间纠纷,防止发生。各基层司法所联合街道经济、劳动、建设等部门,积极排查企业欠薪、违法建筑、安全隐患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社情,调解处理各类纠纷。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分组深入挂点社区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司法行政系统各支队伍全力推动维稳工作,服务全区大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2、结合“五五”普法中期考核验收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我们以“五五”普法中期考核迎检工作为契机,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指导、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普法”格局。严格落实《普法成员单位责任分解表》,先后两次对全区各街道、各普法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普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通过检查督促,将普法工作的“软任务”向“硬标准、硬指标、硬措施”转化,确保普法宣传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网络。

今年来,为了配合“扫雷”行动、奥运安保、抗震救灾、劳资纠纷、安全隐患大排查等工作形势,我们及时调整宣传重点,先后在“天天普法”栏目刊登了“扫雷专刊”、“维稳专刊”、“救灾专刊”、“禁毒专刊”、“劳动合同法专刊”、“安全生产知识专刊”等一系列法规知识,组织法制讲师团深入企业和社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各街道、各部门都能根据自身特色和职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有力配合了全区中心工作的开展。今年在全区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68次,发放《劳动合同法》、《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资料173500份,配合中心工作编印普法宣传资料25万份,宣传挂图5000套,编印各种普法对象读本5000册。组织法制讲师团和资深律师深入企业和社区讲授相关法律法规40场次,区普法办和劳动部门组织举办劳动法规培训班10多期,培养外来工普法骨干1000多名,布吉街道举办了《劳动合同法》大型法律知识竞赛,南澳街道主动“送法下海”,为海上作业的渔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龙城街道为大运会的筹办开展了系列法制宣传,坑梓街道以现场调解的新形式开展法制宣传,都得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3、以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建设为中心,彰显法援在关注民生保障民权方面的突出作用

法律援助作为党心、民心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指责,我们高度重视其在依法维权和关注民生方面的职能,为中心工作服务,积极参与政府公共活动。

今年来,我局以法律援助质量建设为中心,从四个方面大力推进法援工作。一是加强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区法律援助处每个季度都对基层法律援助站的建设进行检查指导,20*年全区各法律援助工作站接待来访群众、接听法律咨询电话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均超过全区工作总量的50%,法律援助站的网格化优势得到充分的体现。二是加强法律援助理论调研工作。组织撰写了《关于*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的若干思考》的调研报告,上交区政府,并被省法援处采用;编印了《慈爱之心保护之盾援助之手》法律援助成功案例集,为我区法律援助向更高水平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三是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为区政府处理案件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处理群体性重大案件。我们认真落实《突发法律援助办法》,为突发开辟“绿色通道”,以高效的服务配合政府中心工作,今年共办理了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42宗,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区政府的充分肯定。四是大力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今年我们与市法律援助处、平湖、坪山等街道司法所联合举办了“关爱来深建设者,构建和谐社会”大型法援宣传活动和“思想大解放,发展大跨越”法制论坛等活动,全区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共开展法制宣传活动14场次,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20000余册,参加活动群众10000余人,现场解答群众法律问题1000多个,有效增强了来深建设者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

通过以上四个方面的综合作用,我区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都取得良好成效,全年共接待来访11970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4.66%,接听“148”法律咨询电话1422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40.9%,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88宗,直接受援人数达10023人,为困难群众挽回经济损失2914.22万元。

4、以综合质量建设为平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为中心工作保驾护航的职能优势

在我区当前经济和维稳形势下,我们不断加强对律师、公证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采取多种方式推动行业自身建设,积极推动律师、公证发挥职能优势,服务中心工作。

在加强律师行业行政管理方面,一是开展律师执业大检查工作,上半年,我局组织对区属律师所执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各律师事务所进行整改。二是加强对以劳资纠纷为主的群体性敏感案件的指导监督,对我区律师的每宗群体性敏感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积极协调律师配合矛盾纠纷的处置工作,如对恒信五金制品厂劳资纠纷等重大群体性案件的处置,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三是开展“零投诉律师事务所”、“热心公益律师”评选表彰工作,促进律师行业加强自身建设。四是配合区“扫雷”专项行动,打击非法从业行为,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组织指导各街道司法所开展法律服务市场隐患排查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开展法律服务的人员,拆除非法广告招牌8块,清除乱张贴的小广告120多张,查处区外律师违规在我区设置的咨询站(点)4个,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民间维权组织2处,与公安部门配合查获假律师1名。

我们高度重视律师专业队伍在服务中心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律师服务团参与为期4个月的“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共发动律师近100人次;组织资深律师参与“送法进企业”活动,组织律师参加《法在身边》电台节目;调整“法律进社区”挂点律师事务所,夯实工作基础,组织推动律师参与基层的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和社区建设;积极组织律师及专业人员参与区里重大安全维稳案件的处理工作,如参与“9.20”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起草《垫付赔偿款协议书》,提交反思检讨的法律意见书,总结有关经验教训;组织律师参与了陆丰菜场征地补偿等重大涉法事件的处理,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今年以来,*公证处重点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利用公证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手段,在认真开展遗嘱、继承、财产分割、委托等传统公证业务的同时,努力为区的几项重点工程做好现场监督、证据保全、提存等公证业务。公证处积极参与地铁三号线和深惠路改扩建工程、奥体中心征地拆迁、布吉木棉湾山体滑坡房屋倒塌事故、*“9.20”火灾事件,共出具了117份公证文书,确保了拆迁工作、安置赔偿工作顺利进行,有效地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了各项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截至12月底,*公证处共办理各项公证9115件,其中国内经济1150件,国内民事6142件,涉外民事(含港澳台)1823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围绕思想大解放,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推动司法行政各项职能的新发展

根据年初的工作部署,我局今年将完善和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建设作为工作重心,进一步解放思想,将各项业务规范化建设纳入到制度建设中,积极探索机制创新,推动人民调解、普法和依法治区、社区矫正等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

1、深化“大综管”工作新格局,全面推进“大调解”体系构建工作

为深化“大综管”新格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今年以来,我局以推广坂田街道诉求服务中心工作经验为契机,牵头制定并以区委文件下发了《关于深化“大综管”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实施意见》,在全区全面推进“大调解”体系构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各街道均建立了诉求服务中心,设置了矛盾纠纷受理服务窗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工作室,区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负责本行业维稳的工作机构。各街道和部门都分别建立了领导包案和接待日、联席会议和联动调处、调解首选、首问责任、考核奖励和责任倒查等“大调解”工作制度,逐步规范了多种纠纷解决形式衔接的工作程序,形成了统一受理、归口办理、中心督办、限期反馈的工作体系。今年来,各街道诉求服务中心共受理群众诉求31596宗,处理30964宗,成功调处了数十起重大疑难纠纷,如南湾街道酒店幼儿坠楼纠纷的、万某越级上访要求赔偿房子被拆的历史遗留问题、坪山街道迪高乐工人罢工事件、坪山时装城拆迁纠纷、坂田街道宝吉厂劳资纠纷、启明服装厂员工上访的、坪地街道六联宇宏制品厂、南泊湾酒店劳资纠纷引发的上访事件等,“大调解”体系建设的优势发挥了显著效益。

目前,我区“大调解”体系构建基本完备,在纵向上实行社区、街道、区三级调解:一般纠纷由居民小组、社区调委会对纠纷进行调解;在横向上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为主线,重点拓展社团调解、行业调解、中介调解。我们积极推进三种调解方式的对接联动,组织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调解案件,与区法院共同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辟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绿色通道。9月9日,全市企业人民调解现场会在坑梓街道举行,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和区政府等各级领导出席了会议,并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极大推动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今年,全区新建企业调委会70个,企业调解小组248个,行业、区域调委会6个,物业小区调解组织76个。目前,全区共建立562个调委会,其中街道调委会13个,社区调委会147个,企业调委会371个,行业调委会13个,形成了以社区人民调解为依托,企业、行业人民调解为补充的全方位、立体化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2、深入开展“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

《20*年*区政府工作报告》把“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作为全区年度重点工作,我局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有新发展,队伍素质要有新提升,预防控制能力要有新增强,化解纠纷质量要有新提高,工作作风要有新转变”的总体目标,将人民调解各项工作进行“捆绑式”的整体推进,大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

我们通过积极争取,提请区政府发文,提高专职调解员待遇,建立对重大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和个人实施奖励,并通过选聘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亮牌调解,进一步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充分调动了基层司法所、社区和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今年以来,全区专职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人员数量从去年的173名增加到200名。大部分街道按要求积极落实社区专职调解员工资待遇,部分街道出台了调解员奖励办法。8月,我们专门组织开展了首席调解员、司法所长培训班,由知名心理学家、两级法院民庭庭长进行授课,进一步增强了调解员队伍的专业素质。首席调解员全年调解重大疑难纠纷1145件,其中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58件,防止327件,首席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发挥了显著的带头作用和品牌效应。

我们充分发挥专、兼职调解员、维稳信息员和挂点律师等多支队伍的整体作用,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及特别防护期排查,及时登记矛盾纠纷线索,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告重大纠纷或纠纷隐患。各街道注重发挥挂点律师在调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组织律师参与辖区矛盾纠纷调解。今年以来,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23832件,排查民间纠纷6230件,防止民间矛盾激化2341件,防止群体性上访5*件,制止上访21927人次,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矛盾纠纷全部首选调解,调解率95%以上,调解成功率94%,书面协议履行率100%,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3、不断创新普法基地和载体建设,推动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同步发展

我们不断加强和创新法制教育基地建设,根据普法基地的功能,区普法办将全区十大普法基地应承担的各项工作纳入到普法工作目标责任制中,以针对不同的对象,结合自身实际,发挥各自的优势。今年,我区各法制教育基地共接受各类普法对象学习培训9万多人次;葵涌街道第二小学、*街道南联小学被市教育局评为“深圳市法制教育示范学校”;区劳动技能培训中心、区妇联“外来女工法制教育夜校”等法制教育基地建设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受到上级领导和群众的充分肯定。

我们继续调整充实普法阵地,加强法制宣传长廊建设,制订并下发了《深圳市*区法制宣传栏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加强与各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全区普法宣传栏管理责任到人,内容更新及时。我们在做好《天天普法》、《与法同行》、“民生论坛”等传统普法品牌的同时,积极开创新的普法载体,与广播电台、劳动局联合开办《法在身边》普法栏目,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增设*区电影城为法制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在售票厅电子荧屏滚动播出法律知识,在影片放映中插播普法短片、宣传标语等,有效增强了普法教育的灵活性。今年以来,“天天普法”已刊出265期,举办“民生论坛”、“法制论坛”9场次,利用电子屏幕普法已滚动播出1200多次。

根据市里有关文件精神,依法治区各项职能已由区人大划归我局。在体制衔接、职能明确和业务开展等三方面,我们坚持将依法治区与普法工作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顺利完成了依法治区办公室相关工作交接。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区20*年依法治区工作要点》,依法治区办完成了第二批依法治区工作20个联系点的检查验收工作和第三批30个联系点的确定工作。12月15日,区委召开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区20*—2010年依法治区工作实施纲要》,为依法治区工作的不断推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结合区情实际,创新工作体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总体思路,以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目标,一方面充分履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能,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专业社工在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化帮扶、教育作用。

我们把社工资源下沉到各司法所,依托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平台和条件,通过街道司法所和矫正社工的密切配合,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教育管理方法。一是注重规范化管理,全区确保程序统一,确保标准一致;二是制定个性化方案,司法所和社工通过对矫正对象的深度访谈,进行会诊分析,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对他们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个人矫正方案;三是采取经常化教育,司法所和社工经常根据社会形势,实行敏感期矫正对象全方位管理模式,对矫正对象采取家访、社区调查的方式,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认真排查各类不安定因素;四是开展多元化劳动,司法所和社工积极利用各种途径向社会介绍服务对象,让社会接纳服务对象,消除服务对象与社会间的隔离感,引导服务对象为社会创造价值以体现自身价值。

目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了基础扎实、管理有序、责任到位、规范落实,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处于稳步运行之中。目前,全区接收矫正对象27人,已经顺利解除社区矫正的有2人,正在接受矫正的有25人,其中缓刑24人,假释1人。全区现有刑释解教人员2*人(11月新增26人),已安置156人,安置率达85%,帮教率达100%,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零。

(三)围绕整顿思想作风,激发工作活力,全面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

我局始终将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全局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以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知识建设为重点,以理论学习和基层调研为手段,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1、围绕思想作风建设,理论学习和基层调研相结合,强化提升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水平

今年,我们根据上级领导机关的统一部署,结合“两新党建”、思想大解放、干部思想作风大整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专项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管理方式和发展理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队伍建设和实际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9.20”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后,我局大力开展整顿干部思想作风专项活动,多次组织全体工作人员深入挂点社区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并紧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多次组织召开专项学习活动和会议,局领导班子带头撰写心得体会,支部书记给全体党员上党课,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开展理论学习。9月份,我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到紫金县黄塘镇腊石村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体验生活,慰问当地困难党员,考察当地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情况。10月份,在局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全局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深入挂点的南澳街道西冲社区进行访谈活动,深入调研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普法和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当面听取挂点社区干部的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上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我局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和政治素质上受到深刻的教育,得到显著加强。

2、围绕队伍业务建设,整合队伍资源,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整体业务水平

今年,我们通过落实奖励激励措施,强化责任分解机制,开展业务培训,有效整合人力、智力、财力三种资源,不断提升我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四支队伍的建设水平,并通过多次基层调研,实地走访,积极协调,进一步稳定和壮大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在我们的积极推动下,区编办下文明确了布吉、南湾、坂田司法所单独设置,进一步推动了基层司法行政组织队伍建设。

我局精心组织了一系列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支部书记上党课、观看电教片和自学等形式,切实加强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法律理论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局范围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活动,由6个科、处业务骨干轮流主讲,机关工作人员互动交流,分管领导点评指导,促使机关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司法行政工作各类业务知识;开展基础业务培训和理论调研活动,基层科组织首席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集中培训,*公证处组织开展公证员岗位技能培训和考试,公律科组织区属律师到特区内优秀律师事务所参观学习,都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3、围绕规范化建设,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激发司法行政队伍的工作活力

今年,我局从三个方面积极推进机关和窗口单位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强机关管理,根据组织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形势的变化和要求,改进机关管理工作,提高机关管理水平;二是以电子化平台建设为手段,推动公证处窗口服务的规范化建设;三是以新址搬迁启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区法律援助处的软、硬件建设,推动法援窗口的规范化建设。

我们始终注重队伍的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局领导班子多次带队深入基层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各种文化体育活动,倡导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提升队伍的文化素质和品位,注重同志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注重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的教育,采取多种方式,营造队伍建设的良好氛围。10月份,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葵涌街道参加集体拓展训练,通过团队活动,增强队伍的沟通能力和凝聚力,取得良好的反响。

二、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总体情况令人满意,我们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在很多业务范围都有新的突破和发展,但目前我区的司法行政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队伍建设和司法行政职能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特别是当前,各项中心工作、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维稳工作对司法行政职能要求越来越高,但队伍的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发展,才能跟上形势需要。如在人员资源配置方面,现有人力配置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业务需求,特别是随着法律援助、依法治区、公证业务的职能发展,其间矛盾日益凸现;在干部职工思想作风方面,还存在一些贪图安逸不思进取的思想;在业务创新工作上还存在一些畏难情绪和墨守成规的思想;在工作人员素质建设方面,由于政府各项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部分岗位的同志在基础业务的学习上跟不上工作要求,工作业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这需要我们通过积极协调,推动机构转制工作,根据工作形势的发展,抓好机构编制人员的落实,通过继续开展干部思想作风整顿、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业务培训活动,强化各支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逐步解决队伍建设与工作职能发展之间的矛盾。

二是在当前我区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机制和网络已经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组织网络和整体机制的效能发挥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随着“大调解”体系、“大普法”格局、“大法援”网络和法律服务综合体系的日益完善,部分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完全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中心工作服务的优势还没有得到充分显现,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潜力,落实各项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更紧密的围绕中心工作,提升机制效能建设。

三、2009年工作思路及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2009年,我局将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提高、发展”为总体工作思路,在现有良好机制的基础上,以加强队伍建设和显现工作效益为抓手,进一步巩固创新成果,提高工作质量,发展业务能力,紧密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履行司法行政工作职能,为构建“和谐*、效益*、平安*、生态*、人文*”做出新的贡献。

(二)20*年度工作重点

1、进一步巩固“大调解”体系的建设成果,充分显现人民调解组织和机制建设的效益

一是重点建设矛盾纠纷的预测源判机制,强化维稳信息员、专(兼)职调解员、首席调解员等各支调解员队伍的综合作用,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发挥效能,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预测和上报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并从理论上总结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规律,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层次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二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在现有组织和机制建设的良好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行业调解组织的建设,重点放在完善现有机制,加强现有组织机构的效能建设,制定和完善企业、行业调解组织效能考核标准,使企业、行业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积极作用。

2、进一步发挥“大普法”格局的组织优势,开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

一是进一步巩固普法成果,充分运用已经搭建的普法平台,进一步拓展新的普法形式,将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作为重点。计划在9月份正式启用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它建设成具有*普法品牌效应的新的亮点。

二是继续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各项普法活动,重点是围绕大运建设,开展“服务大运、建设大运”的专项普法工作,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强化市民的守法行为,为大运会的建设和召开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是继续将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整体推进,按照区委的部署,根据“出成果、出经验、出亮点、出品牌”的要求,做好第二批依法治区联系点的经验总结,抓好第三批联系点的建设工作。

3、进一步发挥“大法援”网络的建设优势,紧密结合形势,争创法律援助工作的优秀品牌

一是根据当前和以后一段时期的经济社会形势,科学分析和正确面对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将解决劳资纠纷、欠薪逃匿等案件为重点,保护外来劳务工作者和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是进一步健全各街道、各部门法律援助站的建设机制,以各法律援助站的整体效能发挥为重点,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优势,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扩大法援覆盖面。

三是以省级创优为目标,在目前良好的办公条件和硬件配备的基础上,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打造*法律援助品牌,争取省级优秀法律援助处的荣誉称号。

4、进一步发挥法律服务综合体系的整体作用,围绕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律师、公证的职能优势

一是继续深化律师服务团的工作,引导律师加强专业化分工,组建专业化服务团队,参与区领导接防活动和区重大维稳案件的处置,加强律师与各审判、仲裁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提升*律师整体形象和素质。

二是开展《律师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促进各律师所依法、规范执业,加强律师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为我区律师行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三是继续发挥公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职能优势,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要紧密围绕大运建设等区的重点工程建设,积极拓展公证业务,提升公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加强公证服务窗口的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办案质量监督,争创年内争创省级先进荣誉称号。

5、围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思想作风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是继续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一方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以形势学习和理论学习为重点,增强班子分析形势、驾驭局势的能力,增强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建设;另一方面狠抓队伍思想作风建设,以“集体主义、团队精神、合作能力”为建设重点,以业务培训和文化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强机关规范化建设,打造一支凝聚力强、执行力强、战斗力强的司法行政队伍。

第8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自2008年9月始,台州市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正式挂牌,这意味着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并存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在台州市范畴开始发生改变,使得律师所的发展模式不得不重新洗牌,既给沉寂的律所发展模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又给个人律所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问题。个人律师事务所是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的一种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外,设立人还应当符合具有5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并且有10万元以上的资产等条件。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个人出资设立并且以个人全部资产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具有责任明确、成本低廉、贴近民众、服务便利的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律师进入乡镇、社区,更好地为基层民众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台州市律师协会的统计数据,至2013年3月30日止,台州市共有85家律师事务所,805名律师,其中合伙所56家,个人所29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所占比例为31.12%。短短五年时间,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从无到有,发展至占律师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有余,势头迅捷,充分体现出新生事物在适时发展时的自然合理性与必要性。而作为司法行政抑或是同业管理,对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生事物的研究也应当同步跟进,并在发展过程中进一步探究如何完善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规制,促成该类机构在法律服务业中得以健康与稳定发展。基于对台州市律师协会2012年工作总结的分析与走访调查,笔者认为,台州域内之个人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人员少、专业化分工不明确,缺乏高素质人才,内部机构设置简单,人员岗位之层次、能力结构不合理等突出问题,律所缺乏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差、管理薄弱、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等现状。其具体表现如下: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人数较少,主要是以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中心,至多聘用1至3名专职律师或若干律师助理。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学历一般符合本科条件,但研究生以上学历几乎没有或相对较少。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较短,普遍缺乏对律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

(四)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后的年均收益大多限制在50万元以下,经济创收实力相对有限,尚未形成稳定的创收模型。

(五)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薪酬体系相对混乱,以提成、授薪或并存方式计酬。个别律所则以内部收取年定额管理费方式,代开发票。

(六)个人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范围和类型主要集中在传统律师业务层面,缺乏对新经济条件下新业务区域的拓展。

(七)个人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制简单化,风险预防薄弱。

(八)个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文化建设空白,缺乏律所文化韵味与品牌感。题述此等问题的存在,除了目前因区域经济条件限制所致之外,普遍与律师的政治、社会地位不高,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较少、渠道不畅、执业“三难”问题没得到有效缓解,服务意识亟待再提高有直接关联。笔者认为,更主要的则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相对简单粗放,内存问题颇多,而司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规范也相对弱化,这导致了个人律师事务所频繁出现违禁行为,甚至于犯罪的弊端。现今的律师群体被普遍认同为富裕阶层,但是比之于金钱与物质更为重要的是受人尊重并获取社会的信赖。要达致此目的,律师必须具备高于一般社会群体的良好的职业操守、行为习惯以及高于社会普通人群的诚信度。从2008年至今,台州市范畴内个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规趋多,该等情状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制缺如监管有密切的联系。

二、台州市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缺陷

笔者曾受台州市律师协会指派参与台州市区域优秀律师事务所与优秀律师评选活动工作。在该过程中,笔者近距离了解到多数个人律师事务所确实存在执业规范不够,有的甚至于连基本的执业规制都不完善,管理薄弱、缺乏自我提升的空间与能力,根本谈不上律所整体竞争力。结合评选中以及评选后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当下个人律所之管理缺陷主要存在于如下诸方面:

(一)关于个人律所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新《律师法》仅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具体的操作规程。直至今日,《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仍未能出台,使得个人律所的设立与规制缺如系统规范、监督与引导。浙江省司法厅2006年4月12日出台了《浙江省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方案》(浙司〔2006〕63号),该方案仅是明确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应当坚持合法性与探索性相结合之原则,除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允许探索外,其余均应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对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未予明确的问题,按照《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参照《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从中显见,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目的在于积累经验,为今后出台更直接、规范化的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则作基础准备。在2007年03月08日,浙江省司法厅实施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司〔2007〕49号),其中涉及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部分,仍是强调了处于试点阶段,要求按照司法部、省厅等部门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试点工作意见、方案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并无更进一步的实质性规制要求。相比之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于2005年2月22日之《关于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浙司〔2005〕24号)。该《意见》专门针对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执业规制等方面予以具体化,可操作性强。而司法行政目前已制订的有关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行业规范却明显粗放、弱化,可操作性差。一疏一密,此间的落差不利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从台州域内视野来看,由于区域经济的特殊性,以及传统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在运营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引发人合基础受损,律所解体或分裂频出,促成个人律师事务所风生云起。又由于个人律所管理所具有的探索性和粗放性,随着违规、违禁记录的增多,引发司法行政机关对之关注度明显提升,继而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批准工作中产生了苛严甚至于限制的态度,此举未免有违于《律师法》之嫌。笔者认为,区域律师行业的进步与发展仍应本着大胆探索与审慎行事相结合,积极推动与循序渐进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因噎废食绝非良策。为促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树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营造行业诚信、争先创优,推动律师业规范发展,台州市司法局、台州市律师协会从2010年起,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推出了律师事务所“百分制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诚信、规范执业参加专题活动、律所业绩、配合监督指导、队伍建设诸方面作出了具体化要求,对规范台州域内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直接的积极作用。但前述考核制度具有泛论性,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一个人即可建所的情状,如何开展具有针对性、延续性、长效性的规范活动,使得个人律师事务所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律师违规行为的查处、实习人员的管理以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实质性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却少有针对性的方法,仍凸现了在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制问题上缺如有效措施。

(二)个人律师事务所自我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个人律师事务所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依据司法部之《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要制定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应当涉及到业务、财务、劳动人事、行政、培训、利益冲突、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规定,但台州市区域的个人律师事务所至今仍有个别律所缺乏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2.个人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情况仍存在漏洞,某些律所至今仍拒绝办理,或变相以工资折抵前述规费,如发生劳动纠纷案,极易触及执业管理风险。

3.个人律师事务所未按法定计提比例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项基金,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成本中所占比例不合理,财务规制存在疏缝。

4.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招聘执业律师难度大,影响中长期可持续发展。律师业的竞争归根结底属于人才的竞争,与合伙所相比较,个人所招聘律师较难,现行的某些律师管理制度也不利于个人所培养和引进执业律师。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律师实习的条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一年,且有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言下之意,即使有合格的实习指导律师,有优秀的律师人才愿意进所实习,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也不能接受。此等规定也就意味着包括个人所在内的新设立律师事务所难以培养和引进年轻律师。实际上,浙江省律师协会前述禁止性规定本体上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相抵触。该规则第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显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规则并不限制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之《实施细则(试行)》第16条的规定,实为自我萎化,自缚手脚,对律师业发展并无助长作用,对推动浙江省乃至于台州市律师“万人比”建设有百弊而无一利。

5.个人律师事务所缺如人才培养计划(包括青年律师的培养),未作人才培训基金的设置,或基金提取方式及在成本中所占比例严重偏低,无法保证律所中长期发展需求。

6.个人律师事务所人员面临人才流动障碍,无力对抗规模化律所实施的猎头挖人、高薪吸纳的战略,促使跳槽频繁。

7.个人律师事务所市场开拓手段有限,不能维护与固定中长期客户。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财税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风险除了执业活动本体的法律责任之外,无法回避的是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与税负问题。一方面,个人律师事务所税、费过重,影响经营成本乃至生存发展。个人律所虽有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特点,但无法回避税、费过重的问题。根据律师协会章程,律所每年需交纳团体会费,会费交纳的标准各地不一,大多数地方都按律师事务所所际标准统一收取,不论律所律师人数的多寡,也不论合伙所还是个人所区别,均按统一标准收取律所会费,形式上似乎平等,但实质上并不平等。按现行的税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一律实行查帐征收,在查帐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除此之外,律师个人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所而言,税收明显过重。现行税务收入征税方式不利个人律所,台州市域内之税务政策对个人律师事务所并未体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个人律所之财税管理也普遍存在如下情状的缺失,对本单位乃至全行业的健康发展遗留下诸多隐患:

1.财务状态差乱。较多个人律所仅对财务收支进行简单的记账,且记账凭证不齐或不合法;未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设置科目分列等明细分类账。

2.收入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律师办案大部分都是直接和当事人联系,存在不在律所账面体现的隐性收入,导致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的大量流失,也带来偷漏税负的风险。

3.虚列费用、成本。在费由律所收取的情况下,律师提供与办案无关的票据在律所进行报销,取得律所按照扣除约定比例或管理费后的律师费余额部分。这样,既隐瞒了律师个人的收入所得,同时也因大量虚列费用、成本,使律所账面亏损,造成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4.虚列费用的手段多样化。虚列发票多为商业发票;发票内容多为“办公用品”名目;有过往财政年度取得的发票,有家庭活动开支的发票(某一律所均系男性律师执业,开列费用却体现妇女用品支出),有外单位人员的电话费单据等;将餐饮发票混入福利费、差旅费中列支;发票不足以抵销律师费收入时,用其他当月没有取得律师费的律师工资来抵顶。诸此种种,无不制约着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与稳定发展,应当引起司法行政、行业协会及同业研究者高度重视,并寻求积极的方法、渠道解决之。

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建设思考

(一)规范个人律所的创设制度

新《律师法》规定开办个人所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此相对经济落后地区来说,准入门槛比较困难,但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资金条件则非常低下。故对于个人所开办的资金条件,应由省际司法主管机关根据本地经济状况,自行设定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标准分省级、地级市、中心城市、边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进行层次设置。而律所设立人的职称条件也应当列入考量因素,对经济发达或个人律所比重已较高的区域,应当导入以中(高)级律师职称(三级律师以上)作为准入门槛的条件之一,限制个人律所泛滥的现象,该等规定有利于地区差别调整。此外,对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置地点也应有所规制,应当鼓励律师在边远或经济欠发达地区开办个人律所,限制在市中心区域开办个人律所。就台州市而言,椒江区、温岭市二个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数量占整个台州市律所比重之高是不争事实,而三门、仙居、玉环等则是相对有限。因此,应当鼓励律师到前述律师业欠发达区域创业,满足当地民众的法律需求。

(二)个人律所律师就业的制度建设

目前,律师业管理层倾向于倡导律所的规模化、专业化与公司化建设,打造律所航母,认为此举为我国律师业之发展趋势,而不看好个人律所。实际上,在法治发展相对成熟的西方国家,其律师业由中世纪发展至今,所创设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公司)也不过只占少数,绝大部分法律服务仍是由个人律师事务所或者中小律师事务所来承担。例如,全美有一半的律师事务所是个人所或是5人以下规模的小所而在香港的7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人超过10人以上的较大型律所只有26家,个人投资的律所却占至44%,绝大部分律所为合伙人在5人以下的中小型律师所。①律师业的发展有其遵循法律服务市场应有的规律和秩序,西方律师业的发展固然有与其民主宪政进程相适的时空条件,与13亿人口大国的国情并不全然一致,而对一个律师制度恢复仅三十余年且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来说,律师业的进步仍脱离不了法治程度的同步限制,不能人为主观设计。因此,个人律所的发展应当是今后律师业发展的重要部分,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对现有的不利于个人律所发展的规范、政策,进行相应审视与修订,为鼓励律师正常流动、支持个人律所执业创造良好条件。

(三)构建行业协会专门委员会管理制度

基于美国律师同业的成功经验,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BarAssociation)以及各州的律师协会均成立了专门的个人开业律师和小律师所(有5名或更少的律师所)委员会,后者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美国律师协会杂志》等法律通讯季刊、为提高收益发展便捷的法律服务工具(如客户名单、表格),专门为之发展便宜的、完整的、容易使用的办公管理系统和法律从业系统。在美国律协帮助下,全美个人律师所以及小律师所获得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作为一项成功的同业经验,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分享并将其有益借鉴培植至律师协会里去,成立专门的委员会,以此来加强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管理,特别是设立针对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交流平台,进一步加强个人律所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网络等,宣传先进个人律所的事迹与业绩,提高个人律所的社会影响力,对个人律所的发展提供行业之可持续支持,必将带来良性效果。

(四)完善个人律所负担税费的减免制度

个人律师事务所属于新生事物,理应得到行业政策扶持,并享有相应的行业、税收及其他方面的政策优惠,尤其是要着重解决目前律师的税费过甚的问题,以鼓励个人开业律师所的发展。2012年,北京市律师协会规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由每所每年10000元降至5000元,而个人律师事务所则免交团体会费。北京市律师协会以经济发达地区的视野来处理律师会费问题,为全国各地律师管理工作起到了思维创新之作用。为沿海经济发达区域考量,浙江省乃至台州市律师协会完全有条件见贤思齐,免除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团体会费,或者将个人律所的团体会费与合伙律师事务所予以显著区别,直至最后减免。现行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我国律师行业税收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2000年,为了规范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明确了相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然而,随着律师行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形式的变化,以及税务部门的征收方式逐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新的情况和问题渐渐浮现。为此,税务总局在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和税务干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积极推进律师行业查账征收的原则,同时兼顾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将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调高至35%,并自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据统计,在核定征税方式下,我国律师业承担的税率占收入之9%至15%。但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所的整体税负比例(含营业税及其附加税)占到其经营收入的25%以上。由于个人律所规模小、人员少、业务量小,如统一执行查账征收方式,势必增加税负压力,不利自身发展。因此,为了促进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在国家对个人所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的条件下,对个人律所不宜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而应采用核定征税为宜。

(五)加强个人律所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个人律所之设立、管理应当坚持依法规范、逐步提升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系统化建设。从既已创设的浙江咏墨律师事务所为例证。笔者建议认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置如下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

1.民主管理规制,实行主任律师负责制下的民主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营规制,保障律所与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律师会议议事规制,律师会议是律所的管理机构,主要为律所决策人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发展提供参考意见。

3.行政管理规制,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律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实现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

4.人事管理规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劳动人事问题,确保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5.社保福利待遇规制,社保、福利在遵守《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维护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

6.党建工作细则,在律师业务中加强对律师的科学管理,保障促进律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处理好党组织与律所的行政管理、自我管理的关系,必须把党的建设作为律师事业发展的政治保证。

7.受案流程管理规制,确保律所受案流程管理工作规范化,强化风险控制防范能力。

8.利益冲突管理规制,加强在所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提高执业信誉度,减少执业风险。

9.重大敏感事项报告规制,对重大敏感事项实行报告登记制度,由律师事务所律助统一登记,由律所主任律师监督实施。

10.风险告知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律师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诉讼各阶段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其责任作预先告知。

11.收费规制,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案与财务活动,防患未然,根据律所《章程》与财务准则有关规定制订。

12.办案成本规制,根据《律师法》及其相关规定,律师在承办各类案件时,因办案所形成的各类实际经济成本应由委托人承担。但由于本地区行业主管未能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极易引发异议。为妥善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律所应就有关律师的办案成本问题作出规定,以供办案时予以执行。

13.合作受案管理规制,规范律所律师或所际合作办案,加快律师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根据律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制。

14.顾问单位项目会议实施规制,在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为规范律师参加法律顾问单位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规制。

15.顾问项目法律服务文书管理规制,在律所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基于服务内容将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特制定规制。

16.档案管理规制,为使本所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根据国家及律师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制度。17.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制,为加强律师档案管理,确保数字档案信息安全有效、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订《数字档案室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制度》制度。

18.财务管理规制,为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交纳国家税收,保证全体律师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制定制度。

19.印章管理规制,为加强律所印章管理工作,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规制。

20.保密规制,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特制定规制。

21.执业投诉工作规程,为了规范律所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针对本所实际,特制订规程。

22.执业风险和责任追究管理规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浙江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为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全体律师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吸取同业教训,居安思危,对违法违规进行责任追究,特制订规制。前述规制作为建立健全个人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的有益尝试,应当结合自身的实际需要而适度调整。

(六)创设个人律所职业律师的职业风险分担制度

第9篇:法务和律师的区别范文

饶小琦(1983-),江西赣州人,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硕士生,研究方向为服务贸易与区域经济:

钟韵(通讯作者)(1976-),女,广东广州人,暨南大学特区港澳经济研究所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服务贸易与区域经济。

摘要:CEPA的签订,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迄今为止,CEPA实施的现实效果与预期效果却存在较大差异,文章运用对比方法就CEPA演进对广州商务服务业所起作用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后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CEPA;商务服务业;实证分析;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03-0040-05 收稿日期:2008-11-26

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6月签订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包括零关税、投资便利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三大主要内容,服务贸易自由化作为其一,其目的在于“促进香港与内地的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双方的贸易壁垒”。

改革开放后,粤港的“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成功使广东成为全球的“制造业工厂”,香港也确立了国际大都市的地位。区域经济的发展,对粤港合作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但由于香港的服务业未能及时跟进(封小云,2007),导致粤港“前店后厂”合作模式的升级较为困难。有研究认为,CEPA可以被视为加强内地与香港合作的一项制度创新,在其签订之初,有舆论曾对其作用做出了美好的预测。

但从CEPA签订到其五次补充协议的签订和实施,迄今已有5年,实际成效并未如预期。本文试从CEPA实施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成效的对比人手,以广州的商务服务业为例。根据企业访谈资料。分析CPEA中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的演进对香港商务服务业进入广州状况以及对广州同行业发展的作用影响,得出结论并从“互利、双赢”的角度提出加深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对策建议,强化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以期通过解读CEPA演进的作用,为CEPA框架下加快内地和香港服务业合作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CEPA框架下的预期成效与实际成效对比

(一)CEPA协议的预期成效

CEPA协议是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经过多轮磋商签订的,旨在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根据预期,CEPA协议的签订将有助于内地和香港两地政府间的合作协调和资源整合,扩大香港服务业市场半径,刺激香港经济的更快发展,同时提升内地服务业发展水平。就商务服务业而言,两地服务同行可高密度聚集在一起,配以一定的配套制度设计(即不断完善地区利益获得机制和地区间利益分享与平衡机制),两地间将不再存在地方服务贸易壁垒,服务人员能够自由流动,并根据各自优势开展业务,由此共同构建出一个协调平等竞争的商务服务体系平台,构建起有利于区域经济整合的体制和协调运行机制,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低效率资源配置,实现商品、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投资便利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实现外部服务效应内部化,为产业链的有效延伸降低交易成本。

(二)实际成效

1 从CEPA协议签订至今的成绩看,可以说是累累硕果。从CEPA协议到补充协议五,内地在法律、会计、建筑、医疗等38个领域对香港采取了192项开放措施,其中约三分之二的措施已实现国民待遇,开放的服务行业2009年也将达到40个,包括会展、银行、建筑、运输物流等相关领域的服务。截至2008年5月底,香港共有37家银行全面办理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4项个人人民币业务,人民币存款达’776.8亿元。建筑领域内地与香港共有2037人通过互认取得了对方的专业资格(泛珠三角合作信息网,2008)。广东企业每年在香港投资也超过1亿美元,截至2007年6月底,广东省经批准在香港设立和增资的企业共787家,协定投资额35.9亿美元,约占广东境外投资总规模的40%。

而就广州服务贸易而言,香港第三产业向广州转移的趋势也在加快,从第一家符合CEPA条件上报商务部审批的企业――新柏泓(广州)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成立以来,2006年香港投资广州的服务业项目235个,占同期香港对广州投资项目总数的47.76%,合同外资6.13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4.83亿美元。穗港经贸合作已从过去劳动密集型为主的“前店后厂”、“前店后仓”的较低层次,向高新技术和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迈进。(香港经济年鉴,2007)

2 虽然CEPA协议成绩斐然,但现实效果和预期效果却仍存在较大差异。不少港资服务业反映其中存在不少问题和障碍,并形象地将之称为“大门打开后仍有多个小门”,服务开放的领域仍显不足,对香港服务提供者要求过高、限制太多,申请审批手续繁杂、透明度不高等问题层出不穷,从而影响实际运作。

例如,虽然CEPA开放的服务领域已由最初的17个扩展到现在的40个,但就目前而言,我国服务开放度仅为1%,可见服务开放领域仍显不足。而在律师服务界,按CEPA协议规定,内地律师事务所可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但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的代表处却不允许聘请内地律师,除非这些内地律师放弃其律师身份,而香港律师要从事内地业务只能以公民身份出现,而不得以律师身份出现。以至当前香港650家律师行中,仅有一成在内地设有律师事务所(香港经济年鉴,2007)。对香港服务提供者的限制可见一斑。此外,CEPA的政策性安排也仍未到位,相当一部分政策落实不到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的模糊不清,造成港人依CEPA协定进军内地市场的投资热情锐减。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及影响分析

本文从CEPA服务贸易内容演进和基于访谈的实证影响进行对比分析。

(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

就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容演进而言,主要从服务开放的行业数目、服务提供者要求和业务选择等方面进行说明。

1 服务开放的行业数目逐步增加。自2004年1月1日CEPA正式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先后于2004年至2008年签署了CEPA补充协议1至5,使得CEPA尤其是服务业开放的内容不断得以充实,就行业数目看,由最初的17个行业逐步扩展到目前的40个行业,即由原来的房地产、法律、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17个行业逐渐扩大到现在的职业介绍、市场调研服务、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等40个行业,其中商务服务业由原来的6个扩大到现在的13个。

2 服务提供者要求由严渐松。首先根据CEPA协议,对以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内地提供服务时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

条例》或其他有关条例注册或登记设立,并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含3年),其中提供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以及保险等服务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其次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居留时间和获取从业资格证要求方面,本文以法律服务业和会计师服务为例列表具体说明(见表1),从表1可以看出CEPA协议对香港服务提供者限制要求呈现出由严渐松的特点。

3 香港服务提供者业务选择由少渐多。根据CEPA及各补充协议调整,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的业务选择规定表现为由少渐多,具体以法律和会展服务为例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业务选择要求做简单梳理(见表2)。

从以上开放的行业数、服务业提供者要求和在内地的业务选择上看,开放的行业数由少到多,服务提供者要求和业务选择由严渐松,CEPA协议总体上是个逐步演进的过程,CEPA所产生的经济效应也将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就目前而言,CEPA还存有较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努力改进。

(二)基于访谈的实证影响分析

在CEPA框架下,香港的服务提供者纷纷“北上”进入内地市场,根据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容的演进和CEPA的预期效应,本文以广州的商务服务业作为实证分析对象,就香港商务服务进驻广州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广州同行对CEPA协议的看法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结果显示,CEPA对促进香港商务服务业进入广州的情况未如理想。

1 港资商务服务业在广州市场受限较多。从问卷调查和访谈的结果来看,港资商务服务提供者认为在广州开展业务存在较多的限制,大大影响了港资商务服务在广州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驻广州的商务服务企业有限。如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广州暂时还没有,广告业资则寥寥无几,外资律师事务所目前仅有23家,港资律师事务所就更少了,而且据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广州办事处的管理人员介绍,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的代表处按照规定是不允许聘请内地律师的,除非这些内地律师放弃其律师身份,以至当前香港650家律师行中,仅有一成在内地设有律师事务所。

(2)业务选择上受限制。如法律服务,访谈中了解到香港律师事务所目前只能做涉外的业务。如果香港律师要从事内地业务只能以公民身份出现,而不能以律师身份出现,以至在内地的业务部分只能找内地同行协作,极大限制了港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会计师服务方面,港资会计师认为内地的严重,怕服务内地市场,即使进入内地市场也找国内的同行合作,同时由于港资会计师对内地相关规定等不太熟悉,而境外客户看重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能力,而不存在内外资的选择问题,这对港资会计师服务来说限制了其业务运作。

(3)获取从业资格证难度较大。如法律服务,因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及专业环境,即使是香港资深律师,要通过内地的考试也要从头学起。据2004年12月国家司法部公布的资料,2004年度共450多名港人报名参加内地律师资格考试,但涉险过关者却仅为4人,考试成绩很不理想。而会计服务方面,则因为香港会计不了解内地的《税法》与《经济法》等,要香港会计师在较短时间内投考完全陌生的内地会计师专业课程也有较大难度(陈恩,2006)。

(4)审批手续繁杂、限制较多。如法律服务,即使港商在内地申办一个联营律师事务所,也要一级级报到司法部及商务部审批,而且要求提供的材料也是五花八门,限制较多。而会展服务,如果港商要在内地开展会展业务则要求港商提供各种各样的材料证明,申请展览的手续极其复杂,并要求按照海关有关条例,展品进出海关需要按货物的价格交纳押金,摊位费也要求高于内地同行数倍。

(5)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不明确。如法律服务,允许驻内地的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但内资和港资联营的相关规定等迟迟未出台,导致两者在利益上缺乏共识,联营得不到落实。而在会展方面,香港展览公司进入内地后,将会主要发挥其信息资源优势,以举办国际展览为主,但港资展览公司取得内地办国际展的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应由哪些专业团体或政府部门来认定等问题,目前仍未有明确规定(陈恩,2006)。

2 广州内资同行总体感觉基本没有影响。相反,由于两地间服务价格和服务等级存在差异,如法律服务业,被访的某内地律师认为:内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远低于境外律师事务所;而香港的法律服务业专攻性极强,导致其服务范围较窄;港资和内资事务所各自都已形成了较固定的客户群:内地政府还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着保护内地不太成熟服务业的措施,致使内资同行基本感觉不到CEPA所带来的影响。

三、对策建议

区域经济合作本质上是一个区域间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结构优化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CEPA协议签订以来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较多问题,为推动CEPA协议的有效落实,本文按照“前瞻、全局、务实、互利、双赢”的原则,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一)进一步开放服务行业数目

我国的服务业发展相当落后,国际上规定的140多种服务行业种类,据相关统计在内地仅有40种,并且,国内服务市场在全球属于最封闭的,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度全国仅为l%,广东亦在3%以下。香港服务业高度发达,为充分利用香港服务业提升内地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应对来自境外的竞争。需要内地政府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领域。从各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寻找可合作的服务切入点,政府并予以支持,以期达到双赢。

(二)降低对港资服务提供者限制

从对广州商务服务业港资企业访谈结果可知,港资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业务等还存在诸多限制,为提高CEPA的实施效果,需要政府更进一步减少对港资服务提供者的要求限制,如在律师界,政府应取消香港律师和内地律师之间流动的身份限制,不要求双方律师放弃律师身份,让其能自由流动;业务选择上也不应做限制要求,只要律师能胜任,业务可自行决定;港资内资合作形式也可自行选择。否则,即使CEPA降低了服务业的进入门槛,港企进入内地市场后仍将难以公平开展业务,内地律师同行也将失去提升服务水平的机会。

(三)降低从业资格证考试要求

针对目前香港服务提供者对于从业资格证考试难的问题,内地政府可降低对港资服务提供者考试,要求,具体在考试试题方面可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如采用适合香港当地答题习惯的方式出题,或者双方互相承认两地的从业资格证,对具有从业资格证的同行可自行从事业务。如在法律界,可对有律师从业资格证的双方以平等竞争的方式从事法律服务,而不需要其放弃律师身份,并在业务选择上自行决定境内外业务,以此提高两地律师合作水平。

(四)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针对当前审批手续繁杂的问题,需要两地政府在审批上争取服务业行业的审批权限下放、减少环节、简化手续,降低目前已开放的服务业进入门槛与执行标准,提交的材料能简化则简化,以便港内资的服务同行能在一个公平的审批程序下竞争,并实行普遍优惠制,同时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非法侵权活动,整顿不正当竞争和严重的短期行为,清理违规运作和无序竞争,形成内外资平等竞争、良性循环的多元化服务结构体系。

(五)明确服务行业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