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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自查报告精选(九篇)

企业纳税自查报告

第1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一 、企业基本情况:

自查单位: XXX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

注册地址:西安市            小区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室内装修;房屋中介服务及相关信息咨询;建筑材料销售。

经营情况:正常经营

从业人数:6人

主管税务机关:长安韦曲征收局

二、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

20xx年度各税、费、基金检查情况如下:

(一)、营业税

20xx年末 “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为建房借入的款项为235,500,000元,故应计征的营业税的数据为:

应缴纳营业税:235,500,000×5%=11,7750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77500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775,000×7%=824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5000元

(三)、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775,000×3%=35325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11,00元

(四)、水利建设基金

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235,500,000×0.08%=188,40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75000元

(五)、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55556100×0.03%=16666.83元

账簿印花税:2本×5=10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16676.83元。

(六)、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06年度拥有土地一块:长安区土地面积153.87亩。土地税每平米  元

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10元/平方米=124091.94元。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4091.94元。

(七)、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xx年度应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元 ;

经检查已按期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960.53。该企业年收入12万元以上没有,税款已按期申报并缴纳,暂未发现其他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如在国税缴纳,请注明成立日期,不填写以下具体内容)

因该企业正处在建设当中,未取得预售证,也没有取得任何销售收入,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代扣代缴税金

营业税:151061005×3%=4531830.15

城建税:4531830.15×7%=317228.12

教育费附加: 4531830.15×3%=135954.91

水利基金:151061005×0.08%=120848.8

印花税:151061005×0.03%=51654.37

印花税实际扣缴比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多出6336.07元,原因是多扣缴施工单位的。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已按期申报、缴纳.

(十)、发票

在地税局领取、使用、留存,发票按规定使用,缴销;情况正常。

第2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企业弥补亏损探讨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企业亏损,亏损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使企业损失降低到最低就值得进行探讨。

一、亏损的定义及弥补方式

会计上的亏损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期间内的收入总额小于成本费用总额的数额。由于税法制度和会计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税法上的亏损和会计上的亏损也存在一定的差异。税法上的亏损是在会计上的亏损基础上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法允许加计扣除的支出,加上税法禁止扣除的支出以及超过税法规定扣除的支出。

企业发生亏损后可以进行弥补,弥补亏损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二是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三是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但盈余公积补亏后结余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但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否则税务机关不予以认可。

二、税法对弥补亏损的规定

1.填报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也就是说,亏损企业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的实际利润额不是当年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应当减除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2.审批规定

虽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公司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082号),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取消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虽然审核取消,但是弥补亏损的计算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税务机关将会着重加强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当年有亏损或弥补亏损的,需报送下列资料到主管地税局备案: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2.《企业年度亏损确认或弥补申报审批表》;3.属于弥补亏损的另报送《弥补亏损台帐》复印件。根据《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年度亏损的企业需提供《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如果不提供涉税鉴证报告,需要申请税务机关核查。有“弥补亏损”的,必须报税务分局做好亏损台帐后才能进行“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对年度亏损的企业需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并经税务机关核查。

2.查补规定

企业由于纳税申报计算错误,在自查过程或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补交税款弥补亏损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自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4.虚报规定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规定,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偷税处理;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按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三、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按照旧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等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其具体会计处理为: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 科目。

四、结论

企业发生亏损,除要按会计制度进行正确核算,还要根据税法和相关法律进行申报和审批,还要做好登记,不得弄虚作假,还要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由于出现亏损就当回事,更不能由于不了解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而使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3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一)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深化征管主题活动及作风建设活动督导调研税收业务类风险问题汇集》的通知,查看县局缓缴税款申请资料、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了解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程序(电脑定税)、个体双定户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情况;

(三)调研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生产加工企业情况。包括: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深入企业了解其生产工艺、农产品耗用、农产品增值税进行规模、“投入产出”管控应注意的问题(如区分生产工艺、产品、生产规模等进行测算定额)。

重点内容:(1)了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样式;县局对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到具体企业了解农副产品的收购途径、资金结算等,研究收购发票的控管措施。(2)到企业调查了解生产工艺。目的是为下一步采用“投入产出法”提供依据:主要是“消耗定额”的测算,其中又区分电力的“定额”和“原料-农副产品”的消耗“定额”。 “原料-农副产品”消耗定额的测算又要区分生产环节测定约当产量(取得期初在产品约当产量、期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本期实际产量、本期实际投入原料,并据以测算原料消耗定额)

(四)县局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开展情况;

(五)灾区停业个体双定户的资料的归集情况;

(六)灾区受灾企业、恢复情况、税源情况;

(七)小规模企业零(小额)申报的原因;

(八)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归档情况;

(九)《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贯彻情况,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十)税源监控、户籍管理是否到位。县局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效果;

(十一)纳税人银行账号报告制度及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执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XX〕104号)(XX年7月13日):“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后,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登录新的账号。对原有账号暂不作登录要求,但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

(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执行情况;

(十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情况;

(十四)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情况;

(十五)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

(十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调查;

二、调查研究方式

本次调研,我们主要采取抽阅历史征管资料、组织管理、征税人员座谈、现场上机演练或查询、深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调查等方式进行。

三、调研活动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本次调研活动发现的主要问题类型有:征收管理类、流转税管理类、所得税管理类、干部队伍素质类等问题,暴露的问题都不同程度存在税务执法风险隐患。

(一)征收管理类问题

1.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

(1)企业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不齐全,存在缺自产负债表等申报资料的企业申请资料;

(2)审批手续不完整,存在企业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无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的情形;

(3)调查核实工作不到位。部分县局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到企业实地调查核实,没有形成调查核实报告,或对申请缓缴税款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缺货币资金余额调查核实报告;

(4)对企业申请资料案头审查不仔细,甚至未进行审查。如:未对可疑的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余额”作进一步的关联审查等。

(5)未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余额时间与申请日期进行比对审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纳税人申报资料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普遍存在个体双定户(包括达起征点和未达起征点)无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纸质申报资料问题;加油站纳税申报资料不齐,主要表现为:缺《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等;

3.存在达起征点个体双定户月度申报资料填写项目不全、错位、无纳税人签字等不规范问题;

4.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不规范。各县局征管资料的完整度、归集的方式方法、装订的整洁美观度等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标准。存在征管资料未及时按照要求整理归档的问题。

5.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力度不够、方法简单,未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实时预警机制;

6.普遍存在纳税人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问题;

7.普遍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在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登录银行账号的问题。

(二)流转税管理类问题

1.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普遍存在税负偏低,农副产品跨省收购普遍,收购业务真实性难以核实,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及收购业务管理难度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配售审核不规范。部分县局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未遵循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主要表现为:缺《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实地审查未形成核查报告、未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资料、个别县局存在超额审批现象:

3.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审批不规范。未按规定审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民贸企业和销售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县以下供销社减免增值税资格,存在政策性减免税已到期限未及时恢复征税的情形;

4.地震受灾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存在安全隐患。地震后,部分企业只能将专票存放在板房内,不具备“三铁”保管条件。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类问题

1.管理粗放

(1)季度申报和年度申报方面。季度申报多体现在企业未申报时进行催报。但受理申报时部分管理人员不注重细节,如存档的申报表显示:申报表有ctais直接打印无企业和税务签章的,有企业提交但企业或税务签章不全的,这种情况下申报表缺少法律效力。对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所得税科原制定的工作底稿汇算模式流于形式,部分县局管理人员并没有进行汇算审核,即使审核也仅是对ctais录入时出现错误的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通过汇算审核对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纳税调整的情况很少。

(2)政策的宣传方面。对企业集中的宣传和培训较少,基本体现在下户调查时宣传政策(形成调查日志)、汇算清缴时进行相应的政策提示。

2.所得税管理人员少,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其中部分县局缺少所得税管理业务骨干。管理人员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差,内部培训和在岗培训未有效开展。

3.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存在以下问题:

(1)个别财产损失审批无县局管理人员的调查核实报告;

(2)已取消审批的项目或者不需要审批的项目,部分县局仍然进行审批,并下正式文件予以批复;

(3)未建立重大涉税事项(如减免税、财产损失审批)集体审议制度,程序上不健全;

(4)部分县局未按年度要求企业上报减免税申请。

(四)干部队伍素质类问题

县局一线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税收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综合业务素质较低,业务学习积极性不高,工作责任心和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执法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部分税收管理员难以胜任管户工作,突出表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方面。

四、工作建议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拟提出进一步加强全州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以正式文件下发执行。具体措施有:

(一)结合我州实际,突出重点税源和管理漏洞大的行业分类管理,着力于行业精细化管理。对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的管理,由流转税科、征管科、所得税管理科在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行业税源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县局的管理指导,择重点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进行专项评估、重点剖析。核心和重点是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从农产品收购发票环节减少纳税人“舞弊”的空间。另外就是要在重点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建立我州农产品收购、加工行业评估“定额”预警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通过强化纳税评估,发现纳税遵从的疑点和线索。

(二)各县局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缓缴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已报批的缓缴税款资料进行逐户资料清理和问题补正。管理人员要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仔细做好企业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的案头审查工作,认真落实缓缴税款的调查核实工作,及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对缓缴税款报批资料要按户完整归集,按年集中装订归档。考虑企业申请缓缴税款报送资料中增报《纳税人全部存款账户》书面报告的复印件。

(三)各县局要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个体双定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严格履行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义务,管理人员要做好个体双定户月度、定额执行期汇总申报的审查、催报工作,个体双定户纳税申报必须有本人的签字,严禁代办、包办申报情形的发生;

(四)在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出台前,州局在调研的基础上,先暂制定全州国税系统统一的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的标准;

(五)规范税收日管活动。包括:

1.清理、自查和补正填写不规范、报送不齐全的纳税申报资料;

2.要求各县局要责令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开户账号的纳税人要限期报告;

第4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市深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各项政策规定的全面检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早布置和开始行动。今年的汇缴工作要坚持以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二十四字”方针为指导,紧密围绕省局“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汇算清缴为抓手、以信息化为支撑、以人才为保障”所得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分类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规范汇缴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开展对汇缴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控制,使汇缴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年度汇缴工作质量。

二、有效组织,分类指导,扎实开展汇缴宣传、培训和辅导

一是在宣传培训的内容上,各单位要根据省局在内网设立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专栏”中提供的相关政策、提示与数据,结合本地管理要求,在汇缴申报前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释辅导、汇缴程序的宣传培训和纳税遵从风险提示等各项工作。要加强对所得税新政策和网上申报有关变化事项的辅导,对中小企业、文化企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企业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将汇缴政策宣传培训到位。

二是在宣传培训的形式上,要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场所、网络报刊媒介开展工作。根据纳税人需求,及时举办汇缴政策集中培训、纳税申报填报讲评、税企座谈会等宣传活动,接受纳税人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对适用特殊政策的重点企业要派专人辅导,主动送政策上门,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相结合深入宣传税收政策。各单位面上集中培训工作要在3月底前结束,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个别辅导等针对性的宣传服务工作则要贯穿于整个汇缴始终,以满足纳税人的各种年度申报需求。

三是加强分类培训,不断提升宣传培训的效果。今年的汇缴培训要加强分类,更加重视区分企业类型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差别化培训宣传。培训对象不应少于主要税源企业、一般查帐征收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三个层面,根据企业特性有重点地实施宣传和服务。对房地产、汇总纳税等特殊行业特定类型企业也要开展专门政策讲解。培训辅导既要遍及所有参加汇缴的企业,培训面达到100%,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扩大培训影响,形成有利的汇缴氛围。

三、核实税源,核查税基,进一步加强汇缴相关基础管理

1、抓好户籍管理,理清汇缴对象。各单位要对辖区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分析,准确掌握年度应汇缴户情况,防止漏征漏管、应汇缴而未汇缴情况发生。对年度内已注销企业,以及非正常户、实行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等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缴的,也要在做好数据核对基础上,分类整理清册。

2、核对信息,开展所得税管理信息基础维护。明确税务登记、税种认定、新办企业调查等所得税基础管理事项的数据质量要求,开展企业所得税基础信息全面复核维护,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特别是总机构在省外、分支机构在我市的企业也要加强基础信息复核,充分应用决策监控系统所得税管理提示信息完成基础管理综合调查相关工作。

3、加强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审核。今年网上申报增加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受理表,各地要辅导企业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规定的要求及省局25号公告问答,正确做好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工作。对所得税优惠事项严格按照省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国税发〔〕93号)的规定,做好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相关工作。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涉税事项受理、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四、有序安排,优化服务,全力做好汇缴申报全过程跟踪管理

1、合理安排申报进度,保证汇缴准期申报率。各单位要加强年度申报序时管理,妥善安排好不同类别企业分期分批申报。告知汇缴截止期限,从纳税人角度建议其合理安排时间,以免集中申报带来不便。除个别特殊重点企业外,要力争在5月中旬完成所有企业年度申报受理工作。市局将加强整个申报过程监控,适时通报进度,确保准期申报比例达到100%。

2、积极组织所得税网上申报工作。今年是网上纳税申报模块全省统一后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一网上纳税申报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纳税人做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工作,辅导纳税人网上申报操作,正确归集和填列数据,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发挥网上申报逻辑控制和自动比对作用。

3、认真做好备案事项管理和附报资料受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5公告、省局25号公告问答、国税发〔〕93号文的规定,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受理等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享受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根据省局重组业务操作指南进行备案管理。对企业报送的涉税事项备案资料,要认真审核是否齐全有效,凡资料不齐全、项目不完整的要及时退回并限期补正。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提醒纳税人注意所得税备案受理的资料内容、截止时间和管理要求,提高其税收遵从度和依法纳税能力。

4、正确引导发挥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作用。各单位要加强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业务管理,密切关注涉税鉴证质量。凡经过中介机构涉税鉴证的,须报送汇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详细说明审核情况、纳税调整项目、原因、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加强涉税鉴证质量评审,以发挥涉税鉴证业务在汇缴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密切关注,突出重点,大力提升主要税源所得税申报质量

1、利用汇缴契机,着力加强主要税源企业税收宣传辅导和纳税提醒。各单位要根据预缴申报营业收入、会计利润等指标排出前位企业,对主要税源特别是达到省、市局监控标准的所得税重点税源,结合纳税申报资料、会计报表及有关第三方信息,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开展“一对一”沟通辅导。一是核对其预缴情况,与实际会计利润额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在企业年度申报前通知其及时补充四季度预缴申报,保证应预缴入库的税款及时入库;二是结合前期宣传辅导,开展主要税源企业基础管理事项综合调整,对总分机构、关联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重要的征管信息加强动态维护,保证征管信息完整、准确;三是对主要税源企业适用政策和主要业务所得税处理开展针对性辅导,深入企业调研,掌握了解其核算状况、会计和税收可能存在的差异,对存在的风险实施有效纳税提醒,帮助并督促企业对照税法政策准确进行纳税调整。

2、加强年度申报审核,提高主要税源申报质量。关注企业申报动态,在主要税源企业初始申报完成后及时组织年度申报表审核。审核申报表要素是否齐全、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表内表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审核申报数据与台帐数据是否吻合,与基础管理信息是否一致,与其他资料的基本勾稽关系是否准确;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纳税调整具体项目,判断企业纳税调整是否到位,发现申报错误及时通知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主要税源企业年度申报质量是所得税征管质量的重要反映,各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申报质量的监控管理,省、市局也将充分关注,在汇缴期结束后适时组织抽查考核。

3、建立完善台帐,加强重要事项备案信息管理。对规模较大、达省市局监控标准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建立所得税管理信息台帐,全面反映包括时间性差异、优惠享受、亏损弥补、税额抵减等所得税常规管理必备内容,对投入产出、主要物料人工耗用、关键评税指标前后各期变化等带有行业特性或个体企业规律性的情报信息也应尽量通过台帐跟踪反映,便于管理。重要事项涉及跨年延续管理或政策适用发生重大改变的,要分清不同年度税基差异对企业所得税实现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到底子清楚、情况明了,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

六、规范核定,强化征管,坚持抓好所得税征收方式管理

1、严格对照政策,做好征收方式认定管理。各单位要对照总局、省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对限制行业、年营业收入超千万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不得核定征收。对新办企业初始征收方式认定按查帐征收管理的,应在纳税人年度申报前根据企业核算状况进行征收方式重新鉴定。各单位要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建帐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把核定征收面控制在合理范围。

2、加强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管理。开展核定征收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查,如企业经营业务与行业认定不符合,及时做好系统内行业类别更新维护。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与行业类型不匹配,突破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下限的,要利用汇缴期及时进行调整。对某些利润率较高、效益较好的行业和企业应从高确定其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至少高于同类行业查账征收户的利润和税负水平,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恶意筹划人为降低税负。

3、强化核定征收企业收入管控,防止少征税或税收流失。各单位要加强不同税种间申报收入比对,积极从源头上控管销售收入。对容易隐瞒收入、纳税申报不实的,要采取以可计量的成本费用支出核定应税所得额方式控管企业税收。对异常零申报企业和长期空挂企业,尽力做好零申报情况核查工作,最大限度地挤压虚假零申报面。

七、细化分析,排查风险,不断加强汇缴评查和后续管理

1、加强税基项目风险审核。根据市局统一布置,充分应用监控决策系统、基层管理平台开展汇缴申报结束后主要税基项目风险审核工作。各单位要总结近几年汇缴审核工作经验,在市局分析选案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内税源税基特点,加强自身风险识别,完成二级选案。要熟悉风险审核工作流程,按规范的程序进行选案和审核操作,重点加强审核质量管理。根据工作底稿中提示项目和审核要点,认真开展应对处理。涉及主要税源重点风险事项的,要集中骨干力量专业团队重点应对。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工作组织,强化过程跟踪、督查复查、结果反馈,把好审核质量关口。

2、强化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及时开展享受优惠企业有关数据分析,组织备案资料核查,按照优惠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实行分级专业化审核管理。涉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较大的,要实行集中专业评审,督促辅导企业完善专项申报资料;对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政策较复杂事项,要通过服务引导和后续管理,帮助企业掌握政策要义,明确适用口径,降低优惠政策管理风险。对确实不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要严格核查管理,防止税收流失。

3、对重点企业统筹开展汇缴评查。各单位要结合前期宣传辅导、纳税提醒、汇缴审核情况,科学规划后期管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做好所得税汇缴评估检查工作统筹。根据企业年度申报和纳税遵从,运用各类指标和分析工具,切实选出评点,周密制定评查计划,有序安排检查工作,力保评估检查的质量和效果。要按照分层分级管理的要求,集中力量重点应对风险较大的规模企业,加强市、县局层面专业应对,推进团队实体化运作。要充分发挥管查联动在汇缴评查中的兜底和保障作用,努力提升执法威慑,力求评一户、清一户,实现以查促管促进所得税收入稳定增长。

第5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一、查增所得额的税务处理

(一)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这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二)查增所得额不可以弥补以后年度的亏损

《公告》规定,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弥补后仍有所得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收,但不得弥补检查所属年度以后年度的亏损。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

(三)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根据《公告》的精神,按照税法的公平原则,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这是立法上的突破。

(四)允许弥补亏损但仍要接受处罚

《公告》第一条中规定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这需要企业特别关注。弥补亏损的处罚规定,实际上经历了一个从查补额全额纳税,到作为处罚依据再到后来分情况进行处罚的变化过程,规定逐步人性化,更加合理。此次的《公告》尽管只明确了要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却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罚,但企业仍要注意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国税发[1996]162号和国税函发[1996]653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已全文失效,实务中应该注意应用上的错误。

(五)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口径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中明确规定:允许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填报国税发[2008]101号文件附件1的附表4“弥补亏损明细表”第2列“盈利或亏损额”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属年度行次。

二、查增所得额的会计处理

由于以前年度无亏损的企业若存在查增所得,只需调整相关税费及损益即可,相对比较简单。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以前年度存在需要弥补亏损的企业的查增所得会计处理。

(一)查增所得额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暂时性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企业亏损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告》规定的查增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会计上应该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查增所得额后应逐年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

查增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必然对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造成影响,因而必须对以后相关年度的可弥补亏损额予以调整,并重新计算以后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直到没有亏损弥补的年度为止,即允许弥补亏损的最长时限为5年。查增所得额会影响以后各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上应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1:某税务机关于2011年5月对甲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2008年度甲公司亏损600万元,此前年度无亏损。2009年度盈利400万元,已全部弥补2008年度亏损。2010年度盈利50万元,已全部弥补2008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率为25%。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可抵扣亏损。为计算方便,本案例不考虑增值税及其附加。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问题与调整情况如下:

1.2009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0万元,全部列入资产减值损失在税前扣除,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某公司的投资损失70万元全部在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认为,存货跌价准备及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不符合税法上规定的据实扣除原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

2.2010年10月企业将一批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该批自产货物成本为800万元,同类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 000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8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000

企业未在纳税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增。

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另外,《企业会计准则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所以应调增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0(1 000-800)万元。

解析:

1.公司2008年度发生亏损时,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了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 000 000×25%)

1 500 000

贷:所得税费用 1 500 000

2.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600万元,2009年度企业盈利40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余200万元(600-400),2009年企业已经进行了如下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4 000 000×25%)

1 0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 000 000

注:用2009年400万元盈利弥补2008年的亏损时,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进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对甲公司2009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及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失120万元,按照《公告》规定查增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可以弥补2008年亏损。至此,2008年尚未弥补的亏损为80万元(600-400-120),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剩余80万元,调整查增所得额的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 200 000×25%)

30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 000

3.2010年企业盈利50万元,企业已经进行了如下所得税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500 000×25%) 12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25 000

查增的所得额200万元可以弥补2008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30(80-50)万元。至此,2008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冲完。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 000×25%)

75 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 000

2010年查增的所得税为200万元,弥补2008年亏损后尚余170万元(200-30)。按照《公告》规定,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25 000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700 000×25%)425 000

延伸分析:

第6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一、成立专业组织,加强行业管理

各地应于四月底前设立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股,归属县、区局征管分局,并配备财会素质高、政策执行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其管理职责:宣传政策、培训业务;获取信息、建立台账;提醒申报、评估纳税;规范开票、以票控税;项目管理、各税统算;多措并举、服务企业。

二、密切部门配合,实行综合治税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地方税源协作控管工作的通知》(宿政秘[2004]48号)要求,加强与建委、房管、国土等部门的协调联系,定期召开会议,交流信息,商讨意见,处理问题,形成合力,共同治税。

(二)定期召开税企恳谈会。全面宣传新政策,及时知晓企业税收需求,切实解决具体问题,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加强委托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89号)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规定,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委托财政、房管、国土等部门二手房交易、土地交易税收,做到部门把关、先税后票、先税后证,切实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三、加强税源管理,建立税源管理体系

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办法》(宿地税[2011]72号)和《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管理办法》(宿地税[2012]155号)要求,将定期从建委、财政、房管、国土和纳税人等部门或单位获取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信息,一周内登记《建筑业税源台账》和《房地产开发业税源台账》,建筑企业同时附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工程中标书、工程承包合同、开户银行帐号、外来施工单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房地产企业应附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招投标合同、开户银行帐号、不动产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合同。项目管理到户、责任明确到人,落实管理员的税源管理职能,强化守土有责观念,做到户管情况清、财务及经营情况清、税收征管情况清、发票使用清、适用政策清、日常管理要求和记录清。

四、规范政策执行,严格依法行政

(一)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收入总额1%预征土地增值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187号)和省局即将出台的《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按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认真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省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2012]76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依据等级税额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坚决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按营业税计税依据的15%预征,待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算建筑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直和墉桥按照不低于15%、四县不低于10%的预计利润率的标准预征,对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时进行清算。

(四)及时落实个人所得税政策。对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应先按其工程或开发项目营业税计税依据的2%预缴个人所得税,待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算。

五、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税法执行力

各地专业管理股应设立纳税评估岗,对所有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每年均要评估一次。选择已完工程或按规定应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为评估对象,内容包括登记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政策执行、违规查究等。及时通报存在的问题并限期改正,对少缴的税款限期补缴,对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政策和规定,及时辅导,对存在的普遍问题集中培训,提高税法执行力。

六、创新发票管理,提高控税水平

建设单位应凭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应持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证明、税费已缴票据等资料经专业管理股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办税服务厅缴纳税费,获取发票。外来施工单位还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需即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查帐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分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发票管理。对帐证设置齐全、财务处理规范、申报纳税正常的企业应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安装税控装置,自行开票,定期审核;对代开票纳税人由专业管理股监管代开。

加强房地产预售管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提供票据,并经地税机关确认的项目除外),一律视同预收收入,开具机打销售不动产发票。

加强销售不动产发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对日常管理发现或举报人反映的发票违规开具行为,及时查处、公开曝光。联系房管部门对不规范发票不予办证,坚持先票后证。

七、加强日常管理,开展专项稽查

(一)严格登记管理,做实基础工作。凡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的市外企业应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分支机构,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30日内,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缴费登记,并按期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市从事建筑施工和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在外出经营前,向机构所在地专业管理股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跟踪项目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项目管理是国家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行业税收管理的实质性突破点,各单位应引起足够重视。

开工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后的10日内,报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开工许可后的10日内,报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发包合同、监理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水电气暖协议、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等有关复印件,登记《不动产项目纳税鉴定表》

预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报送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并定期报送《销(预)售不动产情况表》。

竣工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报送工程竣工或决算报告,专业管理股按竣工项目核查税费缴纳情况、发票使用情况。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情况。做到税费缴纳清、发票使用对、政策执行准,过程控制严。

(三)开展专项稽查,督促规范管理

市、县(区)稽查局要将建筑业、房地产业作为今年重点稽查内容,阳光行政,阳光稽查。对所辖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稽查80%,对存有漏税的,限期补缴;对存有欠税的,加收滞纳金;对存有偷税的,限期处罚,对存有重大问题的,公开暴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开展的专项稽查,一要税费并重,既要稽查税收征缴,还要查实基金费缴纳情况;二要各税统查,既要稽查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还要查实所得税、财产行为税缴纳情况,重点稽查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实地调查和帐证审核相结合,对比可售面积和已售房产,分析区位优势和销售价格,核查已售房产发票开具金额,比较帐薄收入记录。四是及时反馈,限期追缴,严格惩处。依据政策,按照合法程序、搜集翔实证据、下达稽查决定,跟踪追缴,严格惩处。

八、公开办税,阳光执法

各地应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规范、按季公开工程或开发项目的进度和税费缴纳情况、公开违章处罚和税管员违纪行为,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及时记录、限期处理,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九、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责任意识

从事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人员要全面熟悉国家行业政策,准确把握房地产业发展趋势,系统掌握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财会业务;每月走访一次所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其经营情况,现场解决问题;每月考核一次所辖企业税费缴纳情况,将结果告知纳税人,并作为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各地应明确每一税管员的工作职责、目标、要求,按月将每一工作日记录进行交流并评出结果;对管理中出现的差错和问题,要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要严肃处理,结合执法责任制,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

(一)缩短办证时间。纳税人办证资料齐全的,立即办;资料不齐的,现场告知后,约定时间办。

(二)现场审核纳税申报表。对申报不全、内容不实的,现场辅导,限时准确申报;对不愿申报、未申报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下达处罚通知书;

(三)定期宣传政策,上门辅导业务。通过新政策编册、税法速递、纳税提醒、定期集中培训、上门调研、现场解决问题等方式,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政策执行力。

(四)开展信用评级活动,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专业管理股确定信用评级条件,将每年评定的A、B、C三类企业和当年欠税的单位、年度欠税金额通过媒体公告社会,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7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

第8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1.跨区域经营布局,主管税务机关多元化

广投集团经营主要集中在广西,目前已经向区外贵州、江西、甘肃、内蒙、四川等省份发展,并延伸至东南亚、香港等境外,这种跨区域经营布局使得广投集团面临多地税务机关的监管,由于税收管辖权不明确而引起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时有发生。

2.关联交易较为频繁,公允价格难以衡量

随着广投集团规模的扩大,母子公司间及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相当频繁和普遍,如何确定合理的内部转移价格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成为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较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

广投集团拥有众多具有会计、审计和税务等专业注册资格或中高级职称的管理人才,一些企业还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担任税务顾问,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较强,具备一定的税收筹划能力。

二、集团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广投集团不断发展壮大,业务扩张到多个领域,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税务管理问题越来越多,这对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调研发现广投集团的税务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不足,防控措施被动并停留在表层

主要表现在:各企业风险把控能力不足,对中介依赖程度过高,不易于打造集团自己的税务风险管理团队;缺乏系统化控制税务风险的机制,应对税务风险的方式比较被动,经营中很少主动去规避税务风险。

2.各所属企业独立开展税务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协调管理

集团内多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由会计核算人员兼任,主要职责在于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在税务管理工作上缺乏沟通,没有形成一个统一协调的纳税管理机制,即使是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也常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难以被企业自我发现。

3.国家税收政策更新快,员工税务风险意识和税务知识跟不上发展的要求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中,整个税法体系不断完善,一些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在频繁变动中,部分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缺乏系统地培训,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没有了解透彻,容易造成企业多缴、少缴税款的情形发生。

4.对重大涉税事项管控不到位,部分税务筹划存在涉税风险

一些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时,出于对考核的担心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及时甚至不愿意主动向集团总部报告,使得集团总部不能及时协助各企业解决问题,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还有一些企业自行进行税收筹划,由于专业水平有限,忽略了某些潜在的税务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研究不足,未能充分实现降本增效部分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或理解不到位,未能积极争取享受税收优惠,尤其是一些不常用的税收政策,如专项资金除、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以及地方性的优惠政策等等,往往容易被企业忽略,丧失开源节流的机会。

三、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实施

1.搭建集团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

(1)控制环境

①实行集团总部、二级平台企业(简称平台企业)、三级及以下基层企业(简称基层企业)协同管理的三级体系三级管理体系充分体现了广投集团所倡导的“集团化、专业化、差异化”的管理指导思想,充分发挥了平台企业作为集团各业务板块管理机构的作用,弥补了当前集团股权层级过多和某些基层税务管理人员专业水平较低的缺陷,更能适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②建立不同层级的税务管理专业团队集团总部需设立专职税务管理人员,各所属企业设立专职或指定专人负责税务管理工作,专人专岗,职责明确,对税务工作实施更为规范化、专业化、系统化的管理,充分地参与各企业全过程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各企业的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能较好地实施控制。③制订涉税员工培训计划由于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变化,各企业必须对涉税员工进行持续的后续教育,确保其及时、熟练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在方式上,广投集团通过聘请专家为财务人员开展专项知识培训,或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的方式交流管理经验,并鼓励各企业积极参加集团外部如纳税人俱乐部、中华会计网校、税务机关等组织开展的各种专业培训。④倡导诚信纳税管理理念,优化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环境诚信纳税文化的培养可以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纳税风险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和环境,广投集团将此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纳税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全体员工的纳税风险管理意识。

(2)风险评估

广投集团对税务风险的评估遵循风险控制原则,运用税务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两种方式分析识别自身存在的税务风险,明确风险等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具体方式如下:第一,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各企业开展税务风险测评,依据测评结果有针对性地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第二,鼓励各企业主动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或税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日常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3)控制活动

①统一规范日常涉税事项广投集团依据国家目前的财税政策,组织各企业对各项日常涉税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后,对普遍存在却又容易出现问题的一些涉税事项进行了规范,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捐赠、关联交易等,重点关注各环节的涉税风险点,不断优化管理流程。②建立重大涉税事项监测机制各企业财务部应积极参与对外投资、并购重组、经营模式的改变、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签订等重大经营决策,并研究和监控相关税务风险。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集团总部财务部,由集团总部财务部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指导,并对后续操作进行监控。③加强税务会计管理一是要求会计人员加强学习,掌握税收法规与会计准则对于同一涉税业务处理上存在的差异,在对涉税业务进会计处理时必须充分考虑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从税务稽查的角度考虑和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杜绝由于会计核算失误带来的涉税风险;二是要求税务管理人员在本年度会计核算结账前必须对涉税事项进行稽核,如发现问题需及时进行调账或申请补退税,涉及以前年度账务调整的,税务事项相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正确计缴、申报税款,从此前发生的一些案例分析,我们发现由于未执行年度结账前的税务稽核程序而导致企业多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形屡见不鲜。④纳税申报实行三级复核管理,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项税费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由税务会计完成,且必须经税务主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三级复核签批后才能对外报出,纳税申报表必须归档备查。

(4)信息与沟通

①利用广投财务网,建立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及时最新税收政策,实现信息和经验共享广投财务网是广投集团为加强整个集团的财务信息沟通和交流而建立的一个信息平台,在广投财务网上建立法规库和案例库较文档式的法规汇编更便于信息的保存和及时传递共享。同时,鼓励各平台企业建立更具本行业特点,针对性更强的行业税收法规库和案例库。②组建专家委员会,集中力量解决整个集团的疑难税收问题为了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广投集团在2013年成立了财务专家委员会,下设税务专家组,并从各企业中挑选了一批优秀的税务管理人员,通过开展课题研究和答疑等方式及时解决了各企业税务方面的疑难杂症。③全方位地开拓税务咨询渠道,尽可能地避免税务争端由于税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且不断进行更新,容易导致纳税人、执法人理解存在差异,造成各种争端。针对这一难题,广投集团拓展了税务咨询渠道:鼓励各企业聘请不同的税务顾问并共享资源,重大涉税事项力争取得较为全面、准确的意见;聘请税务方面的权威老师授课并请求解答疑难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沟通,或通过正式行文的方式寻求主管税务机关的帮助,力争取得书面批复;进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书面提问,争取得到官方的权威解答作为最终的纳税依据。④完善税企争议的处理与协调方法,强化税企沟通的能力面对税务稽查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检查前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及时补缴税款,减少滞纳金和罚款;在检查过程中,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需积极协助被检查企业合理合法处理好税收争议,特别是在对一些税法规定比较模糊的事项进行处理时,需要增加政策解读与沟通、外部专家答疑、启动行政复议等环节,改变单一的税企关系路径依赖;检查工作完成后,被检查企业应及时将检查报告报送至集团总部,对于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集团总部应及时进行规范。

(5)监督与反馈

①各企业每年年底前自查,集团总部或平台级企业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各企业在年底前完成对本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税费计算的准确性、相关单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税收优惠的享受程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风险等等;集团总部或平台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部分企业进行重点抽查。②各企业报送上年度税务工作总结及外聘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报告各企业要对上年度的税务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由平台企业汇总后上报至集团财务部。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集团税务管理制度的遵从情况、上年度纳税情况、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内部和外部税务检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税收筹划、潜在风险和应对措施等。如企业聘请了税务顾问提供涉税服务,还应将税务顾问出具的上年度日常审核报告、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及其他专项涉税报告一并报送。集团总部和平台企业对各所属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分析,及时发现税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订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③审计部依法对涉税事项进行审计集团审计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关注被审计单位的税费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

2.编制集团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

为了进一步细化纳税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广投集团在上述所建立起来的税务标准化管理框架体系基础上,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及时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从操作层面规范各企业的税务管理行为,提高税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广投集团所编制的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以重点行业为试点分阶段有序推进

广投集团利用同行业企业在经营业务和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相似之处的特点,采取了分行业编制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的方法,并以铝业、电力和房地产三个重点行业作为第一期的试点单位,充分利用各行业一线税务人员的工作实践经验,并发挥集团财务专家委员会中资深税务专家的作用,组成以集团财务部人员为主的“行业税务标准化手册编制小组”,共同完成操作手册的编制。

(2)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相结合

广投集团的税务标准化操作手册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综合税务管理和分税种税务管理。综合税务管理致力于从流程上对一些重点涉税业务进行规范,将流程图、制度、职位说明书等工具融合在一起,提高各企业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标准化程度,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了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资产损失税务管理、企业重组涉税管理、税务档案管理、税收减免管理、税务稽查管理等主要涉税流程;分税种税务管理则是以税种作为主线,充分结合本行业经济业务及财务核算特点来分类收集、整理相关税收政策,并从征税范围、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时间、申报期限、税收减免等税收要素入手进行深入剖析,还将税收法规地方性差异、纳税计算、账务处理等细节流程贯穿于具体执行过程,逐步实现集团税收政策的标准化,从基础环节上促进企业对纳税风险的防范。

(3)重视特殊和疑难涉税事项的标准化管理

除了日常业务以外,各企业在工作中偶尔还会碰到一些特殊和疑难的涉税事项,如企业重组业务、碳减排销售收入、合作建房等等,这些业务虽然发生的频率较低,但是涉税金额往往较大,如果处理不当会给企业留下巨大的税务风险隐患,广投集团在编制操作手册时将其单独作为一个章节,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在集团内形成一个统一的处理模式。

四、结束语

第9篇:企业纳税自查报告范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