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精选(九篇)

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

第1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一、传统文化对农村领域的深刻影响及“民间法”的客观存在

 

(一)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

 

谈及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重点在于“多元”,即采取多种途径、建构多种制度并使之彼此相互衔接与配合来解决农村领域的社会纠纷。在现代法治社会,诉讼途径在社会纠纷解决中较为常见,在我国农村领域却并非如此。我们倡导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首先是缘于我国农村领域社会主体受到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相关传统文化与典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状况存在很多不符之处。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漫长久远,虽然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断向前推进,但在广阔的农村领域,固有的传统文化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受传统观念影响,广大民众普遍认为“打官司”是令人感到羞耻的事情,这样就决定了人们之间发生利益纠纷时很不情愿通过诉讼途径来加以解决,不愿意将利益纠纷诉诸法院、政府等公权力部门。虽然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典型观念不符,但却是一种客观事实,我们只能根据这种客观情况来考量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相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自然会诉诸于诉讼等公力救济之外的其他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运行即源于此。

 

(二)“民间法”的客观存在

 

受到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我国农村领域,在一定程度上,在特定范围内,“民间法”长期普遍存在,成为人们解决社会纠纷的通行规则。这里所说的“民间法”,是指没有被完全覆盖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为农村领域社会公众广泛认可与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其中包含了农村领域纠纷解决机制相关内容。有学者将其归纳为“本土资源”。[1]对于这种农村领域普遍存在行为规则,不论对其进行肯定还是批判,但从实然的视角进行考察,“民间法”的真实力量与实际效应不可小觑。我国农村领域中“民间法”的长期客观存在,必然会挤压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在农村领域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空间。[2]换言之,诉讼、仲裁、行政干预等包含公权力运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满足我国农村领域人们解决纠纷的全部诉求,“民间法”的确有其存在与发生作用的实际空间。就这一点来说,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在基本结构方面必然是多元的、复合的,而不是单一的、简单的。当然,不论“民间法”具有多大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如果相关活动及结果明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必须通过法治渠道予以规制或制裁,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没有妥协的余地。

 

二、农村领域社会群体对纠纷解决实际效果的充分注重

 

(一)公力救济途径相关机制建设现状无法满足需要

 

即便不考虑固有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及“民间法”在农村领域社会运行中的重要地位,假设多数农村领域的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可以或应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予以解决,那么着眼实际,农村领域公力救济相关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现状也无法满足日益复杂、不断増多的农村纠纷解决需求。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切实发挥应有作用,需要一系列客观条件的支持,这首先就表现在机构设置与硬件配置方面。时至今日,相关司法机构体系与硬件设施建设也没有完全达到应有的水平。尤其在农村基层领域,实际司法状况更是令人担忧,很多地方甚至连基本的审案硬件条件都不具备。其次,诉讼等公力救济方式的适用还需要较高素质的专业司法人员来予以支撑。但在我国农村领域,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地区,专业司法人员在数量上都远远达不到要求,就更谈不上有多少高素质的专业司法人员了。还有,对于司法裁判结果的内心尊重和自愿执行,农村领域也远不及城市领域符合要求。归根结底,还是在农村基层中的司法权威还未得以全面确立,司法机关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良好地解决相关纠纷,个别情况下处理不当还可能激化矛盾。况且,从总体上来说,司法过程的效率普遍偏低,不可能在所有情况下都能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迫切需求。

 

(二)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向在农村领域成为主导

 

另一方面,在农村领域,广大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较城市居民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贫困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在发生利益纠纷或社会矛盾时,农村领域的农民群体更希望采取成本低、消耗少且最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式来进行处理。而通过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来解决纠纷往往在时间成本、物质成本等方面耗费甚多,广大农民无法承受或不愿承受。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向,相关救济措施也未必有效,未必会实现预期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就应该在具体途径方面提供给涉事各方更多的选择,使其可以根据特定纠纷的不同类型及实际情况来判定哪种纠纷解决方式更加适合,而不是仅为其提供诉讼等公力救济途径的单一化选择。[3]毕竟在农村领域中,“民间法”中的某些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关内容并不完全契合,而多数情况下,村民在遇到矛盾与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什么“法治理念”或法律规定,而是如何可以及时高效解决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或难题。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向也决定了只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才更符合当前形势下农村领域的实际状况。

 

三、改革开放后农村领域权利意识的不断増强

 

(一)改革开放的成就推动权利意识的増强

 

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矛盾与纠纷也较少,至改革开放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并获得快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不断増长,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升,经济建设成就辉煌,加之市场经济及相关社会机制中很多细节设计还亟待完善、社会转型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各方面因素都共同推动了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一方面,人们越发在意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更有强烈的意愿来争取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社会物质财富的増长也使得人们越发容易在财富分配的过程中产生分歧与矛盾,以致产生利益纠纷。在当前农村领域的社会纠纷中,多数属于经济纠纷或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纠纷。若欲实现经济利益分配中的公平正义,肯定不能完全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简单化处理,而需要一种多元、立体、全面的纠纷解决机制来进行综合治理。

 

(二)权利本位理念的传播催动民众维权活动

 

对于我国的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而言,在改革开放后,以权利为本位的权威研究范式与基本立法宗旨逐步得以确立。不论是法学研究还是法律实践,均应该围绕权利而展开,而最终的目的都要归结为权利的实际实现。虽然当前学界也有观点对权利本位理念提出了有力质疑。[4]但就现实考察而言,改革开放以后,权利本位理念在我国社会范围内广泛传播,不仅深刻影响了法学理论的整体研究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及发展,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于权利的理解和态度。尤其近年来各种新兴媒体的出现,使得新闻信息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中快速传播,更加助推了社会范围内“权利意识”的勃发。尤其在农村领域,法治推行力度不足,经济发展问题丛生,“三农”问题形势严峻,对强制拆迁、费用征收等敏感问题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发生。从宏观而言,这无疑会推动农村领域社会纠纷在数量上激増、在类型上多变,而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肯定是无法予以妥善处置的。尽管对于社会公众过度强调权利实现与极端排斥利益损失,社会管理者及社会公众本身均有值得反思之处,但在当前复杂的城乡二元结构中及纷乱复杂的农村领域里,利益纠纷频发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只能着眼现实、审时度势,施以综合考量,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机制建设的方式来逐步进行治理与规范。

 

四、社会转型期农村领域矛盾纠纷频发的社会背景

 

(一)农村领域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复杂

 

全面考察当前形势下农村领域纠纷的具体类型,在学理上可以进行明确的划分。如从法律视角来看,其可以分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从涉事人关系来看,可以分为熟人纠纷与陌生人纠纷;从矛盾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传统纠纷与新类型纠纷;从纠纷规模来看,可分为个体纠纷与群体纠纷;从纠纷来源来看,可分为情感纠纷与利益纠纷。5然而,事实上,农村领域的实际纠纷往往比这些学理分类更为复杂与多变,并非可以进行简单区分,或者即便可以明确分类也无法据此实现有效及时的解决。在各方面改革全面深化、社会转型加速的背景下,我国农村领域的各类纠纷层出不穷且往往非常复杂,建立与运行单一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应对与治理。6]因此,用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多样化的问题,就成为了建立与完善我国农村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调。在强调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同时,必须还要充分注重这些不同方式的有效衔接与密切配合,如此才能实现全面缓解、妥善解决的应然效果。

 

(二)农村领域纠纷所蕴含的利益纠葛难以梳理

第2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诉调对接机制;现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70-02

一、我国农村纠纷的类型

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的特点和生产中的一些特点,农村纠纷大多源于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产资料、农民生活资料方面。之外更多的农村纠纷如继承、赡养、抚养、扶养、计划生育、合同、侵权、相邻关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补偿和村民安置、村务管理等纠纷,这些都是我国农村多样的纠纷形式。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土地纠纷

眼下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流转规模逐步扩大、流转速度加快、农民有关土地上的权利意识也产生了变化,涉及土地承包经营产生的纠纷越发多见,形式也呈多样性发展,有些甚至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增加了农村社会矛盾的复杂性,这些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邻里纠纷

社会的发展导致邻里纠纷的产生,在之前邻里间的沟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产生,现在邻里之间的交往频率的减少对原有的邻里关系受到强烈的冲击,邻里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这是农村纠纷中占很大比例的纠纷。

(三)婚姻家庭纠纷

家庭是社会的小单元,婚姻家庭纠纷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结束、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家庭的纠纷是农村最常见也是最多发的纠纷类型。

(四)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

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来,农民工因用工方面的问题不断凸显,涉及方方面面如劳动报酬的追索、社会保险权益、福利待遇等问题,日益成为热点问题。

(五)其他类型纠纷。

除上述类型外,涉农纠纷还包括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

二、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国现代农村社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组织的村委会、基层政府以及法院都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去。由此,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在农村纠纷所呈现的变化中导致了在现实中发生纠纷,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前纠纷的解决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优势有三方面,第一,和解与诉讼相比较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低,通过和解解决问题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纠纷解决没有固定的规则,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第三,和解的纠纷解决基础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谈判的最终达成是在当事人双方利弊权衡后自愿做出的让步,达成和解协议后更容易被接受,对协议的执行具有积极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围是狭隘的,民众缺乏对和解的理念认识。第二,和解的运用形式单一化,没有与其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对接。第三,和解还未形成系统的基层纠纷解决组织,缺乏协商解决的合理方式。

(二)调解

我国目前的农村社会中存在三种调解方式民间调节、政府调节和诉讼中的调解,调解靠依托权力机关,才能使纠纷得以解决。由法院解决的诉讼调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进纠纷的解决。

(三)行政解决机制

我国的行政机关承担着纠纷各种案件申诉的职责,农村纠纷的形式中多种多样涉及的部门众多有工商管理机关、公安派出所、乡司法所等多部门,大量案件的解决积累下有许多经验。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行政权力的不断压缩,行政机关对案件纠纷的处理逐渐减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式,适合解决较为复杂的财产权益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等多种纠纷。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农村各行业中组成了一些行业组织,依据行业自治,仲裁对农村行业内的农业经济纠纷解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仲裁这种方式在农村还未普及,农村的一部分农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农村发生纠纷,选择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人很少,但随着不断地发展仲裁这种方式终究会成为主流的纠纷解决方式,被大多数人多认可。

(五)诉讼

诉讼作为公权力的介入解决问题的一种办法,在当代农村社会中,较受人们的关注,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人们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对司法工作人员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门能够给客观、公正的解决。在现代农村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形式多种多样,但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占纠纷解决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

在非诉中农村纠纷调解制度是典型代表,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从实际出发,从制度从自身建设、具体的制度实施和政府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解决并不断地完善。调解过程中有三对重要的关系,一是农民和社会的关系,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农民,农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稳定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是农村纠纷的调解离不开监督,强有力的监督体制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纠纷的解决。三是提高农村调解干部的专业素质,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调解在纠纷的解决方面具有专业性、综合性、快捷性、权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优势。完善我国农村的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其特有的优势,是完善我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一条道路。首先,要把具体的规范和立法进行统一,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构建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就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增强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确化,提高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不断加强行政调解与诉讼的连接,这样可以更好的发挥我国农村纠纷行政调解制度对纠纷的解决能力。

仲裁作为农村纠纷众多纠纷解决中的一种,自身具有简便灵活、快速经济、节省时间的优势,但在我国农村,仲裁这种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不能发挥其优势,近乎处于有而不用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可以在宣传力度上、适用范围进行改革,只有让大多数人了解到仲裁的优势才能让仲裁这种制度真正的在农村大范围普及。

诉讼作为一种保障制度,在农村纠纷解决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但在具体的实践运用中也具有其缺陷,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在具体问题的解决中效果不同,制度化的完善可以更好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第一,诉讼作为一种有第三方机构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司法诉讼是农村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最主要的救济方式。因此,农村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要以司法诉讼为依托。第二,发挥县级法院、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基层法院的司法纠纷解决功效。除按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都由具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我国是个多省市的国家,各省市的社会进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水平和有着不同,但总体的发展是按金字塔结构以基层法院为主。第三,完善好小额诉讼程序。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司法资源为了顺应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各地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小额诉讼在此种社会环境中应运而生,作为一种便捷的、简易的、低廉的诉讼方式受到广泛的好评,更好运用小额诉讼程序成了现在当务之急。小额诉讼把一部分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压缩在基层法院,可以减少上级法院的负担,也可以更好地把有限司法资源为大多数人服务。第四,建立健全的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农村存在许多弱势群体,这些群体普遍存在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面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保护好自身利益,更甚者因为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得到有关法律方面的救济,在这些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援助成了重要的救济手段。法律援助可以保证广大农民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可以有效减少涉诉上访案件。

针对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要广泛且深入地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由乡镇政府组织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活动,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解答农民的法律问题和疑问,并请有关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各种讲座宣传,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同时,要保障法律援助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通过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帮扶,落实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由于涉及困难群众的案件多是群体性的比较重大的案件,比如拆迁安置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拖欠纠纷等影响较大的纠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利用自身的优势,建立异地协作机制,节省办案成本,提高效率,在办理疑难复杂的纠纷时还可以与妇联、工会、消协等组织联合,使纠纷得到尽快地解决,能够及时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法律援助的组织机构,任用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良好品质素养的法律援助人员,对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调动职业律师的积极性,使他们主动投身到农村的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为广大农民提供所需的各种法律帮助,使农民都能够以法律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严兴军.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小岛武司.诉讼外纠纷解决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何兵.和谐社会和纠纷解决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杨猛.新农村建设视域下的农村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探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1.

第3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一带一路”战略;法律人才培养

基金项目: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甘肃民营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调查研究”(编号:YB003);项目主持人:管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战略中的应用

收录日期:2017年2月8日

当今世界发展的主题仍然是“和平和发展”,如何进一步扩大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对于每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当下亟待考虑的问题。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积累和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对世界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2013年,中国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z绸之路”的“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既顺应世界全球化发展潮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我国改革开放新阶段的模式转型以及国内各产业要素流动调整转型、国际产业转型的要求,其立意之深、辐射之广、贡献之大,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欢迎和认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将加强中国与相关国家的经贸合作,通过交通、贸易、投资、人文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实现双边或多边的经济贸易合作发展,搭建跨地区、跨文化的国际合作交流平台,带动我国及相关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然而,目前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异常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严重阻碍和影响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成为当前困扰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关键性难题。本文从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出发,引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探究,为我国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和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思路。

以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视角和方法来分析解决当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潜在障碍和问题,旨在通过以法律的框架和方法为“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发展扫除障碍,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为基础推进“一带一路”的实施,为其提供矛盾解决手段和方法,以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及矛盾分析

(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现状。2015年3月27日在海南亚洲博鳌论坛上,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和商务部联合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对“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性的解读,为世界各国了解、认知该战略提供了支持,也为战略的实施和开展提供了文件性的支持。

我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旨在促进经济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和市场深度融合,推动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区域合作,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均衡、普惠的区域经济合作架构(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5)。“一带一路”战略主要概括为:“一个核心理念”(和平、合作、发展、共赢)、“五个合作重点”(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和“三个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来表达。

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可以从外交合作和具体实践两个方面来分析。从外交合作看,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与相关国家达成了外交共识,通过沟通、协作、相关政策完善等方法进一步推动战略合作,为战略的实践操作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从具体实践来看,围绕着对“五个合作重点”的推进,通过国内、国际间的政策、交通、贸易、资金、文化方面的交往与合作,实现国家间战略的逐步推进,构建跨区域的、以经贸合作为载体的合作框架。

(二)“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矛盾分析。当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处于一个尴尬的局面,国内步调不统一、各国文化冲突和矛盾、战略沿线国家政治动荡、恐怖主义的威胁和侵扰、大国间的博弈和掣肘等因素是阻碍战略实施的重要障碍。与此同时,国际形势的动荡,南海问题的不断发酵,成为影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国家间信任和合作的重要因素。本文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和矛盾分析仅从法律制度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层面进行,对国内当前相关制度实施过程中潜在的矛盾进行剖析。

1、国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企业利益损失。“一带一路”背景下,不断加强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合作是实现“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目前我国的进出口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外贸易经营体制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面对贸易纠纷时也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保障,导致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交往过程中经常处于被动的局面,利益损失的风险变大。

2、贸易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造成较大的诉讼压力。由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范围广,参与实施的国家多,各个经济实体的发展程度不同,发展的环境也不相同,导致了在战略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传统的纠纷解决多是依靠司法裁判进行,不仅恶化了贸易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增加了法院工作的压力。

3、各国间不同体制矛盾造成的冲突多元化和复杂化。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路线上,涉及到亚、欧、非等区域的65个国家(含中国),各个国家的经济贸易体制不同,文化等国情条件的差异阻碍着经济合作的进行和战略的实施,也造成了不同体制下纠纷、冲突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对当前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了新的考验。

4、专业领域人才缺乏造成战略实施的推进受阻。在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人才因素对于战略的实施和推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战略沿线国家的国情差异较为明显,投资项目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走出去”企业是否有既熟悉沿线国家国情又了解“一带一路”政策的高端人才,而调查发现,高端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性甚至超过资金和技术需求。尤其以律师等专业领域的人才需求更是迫切。同时,在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迫在眉睫。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随着“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传统的以诉讼进行解纷的手段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和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型纠纷案件。因此,面对多元化的纠纷和冲突,亟待一种能够妥善地处理各类纠纷、缓解当前诉讼压力、减少冲突和矛盾并维护合法利益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实现有效的诉讼纠纷解决。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能够以多种手段和方式对纠纷进行分析解决的机制,它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多元化主体的多样性需求。而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是对传统的司法解纷机制的颠覆,是基于维护司法权威性和有效性的目的对当前现行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拓展和完善,是实现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相补充、相衔接、相配合的纠纷解决渠道,是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我国自身特色对相应法制体制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目标和新要求。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体实施

1、针对我国当前对外贸易法制体制不完善现状,要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健全制度。加强对外贸易、进出口、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立法,适应“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新要求,为相关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和矛盾解决机制,保障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

2、针对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要不断完善以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为主的社会救济网络结构。针对日益多元化的纠纷制定不同的救济机制和救济网络,不仅要发挥公力救济的权威性和终极性,同时也要注重自力救济和社会救济效力的发挥,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缓解诉讼的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果,满足多元化纠纷的需要,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升级。

3、针对不同主体之间冲突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现状,要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健全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对接,发挥各类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纠纷调解的可操作性,实现多元化纠纷的有效解决。

4、在当前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定位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机制。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中国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法院地位的不断加强,承受着巨大的诉讼压力。但是,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不仅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严重考验,也是对法院司法解决效果的考验。因此,亟待对法院重新定位,更好地发挥法院的协调、引导作用,从而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构建以法院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和协调机制。

5、不断加强战略实施中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的成败关乎人才的成败,进而关乎“一带一路”建设的成败,而教育和人才的发展在于对其的重视程度和规划程度。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不断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这其中既包括法院人才的培养,使其实现专业化、范化,保障法院司法作用的权威性,同时在战略实施中更要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强调更有效地发挥非诉讼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解纷机制的效用发挥。因此,要不断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三、结语

“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为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不断发展的新策略和新模式,旨在加强区域性的合作交流与发展,共同打造开放、包容、和平、友好、互利、共赢的世界新局面。在战略实施过程中,我们既要有开拓者“不断创新”的意识和观念,也要保持“理性”的态度和看法,针对不同阶段、不同主体之间出现的矛盾冲突,要以一种开放、包容的心态去看待,用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不固守传统的诉讼解决问题观念,用多元化的思路去应对,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对我国依法治国战略思想的进一步拓展和具体应用,是对我国当前法制体系建设的一种完善和思路的创新。

主要参考文献:

[1]刘卫东.一带一路战略的科学内涵与科学问题[J].地理科学进展,2015.34.5.

[2]何茂春,张冀兵,张雅M,田斌.“一带一路”战略面临的障碍与对策[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6.3.

[3]刘顺昆.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法律策略研究[D].云南: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5.

[4]周谷平,阚阅.“一带一路”战略的人才支撑与教育路径[J].教育研究,2015.10.

[5]沈静.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探讨[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6]刘显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之正当性与可行性探析[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32.5.

第4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经济纠纷有效途径

一、法务会计在国外经济纠纷中的应用领域

就目前而言,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一直处于不断发展的状态。本文对美国、英国、加拿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开展法务会计业务(或相似业务但不称之为法务会计业务)的112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样调查,得出国际法务会计的服务范围主要涉及合同、企业、税收、交通、海事、保险等诸多公共领域。业务重点一般是发现舞弊,欺诈分析,调查、预防各类损失,赔偿的计算,制定诉讼策略,协助律师工作以及作为专家证人出具报告和出庭作证等。目前国际法务会计的具体应用领域及占业务总量的百分比如下页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出,国际法务会计的应用范围主要涉及调查会计、损失计量、税收理算和诉讼支持这四个方面。

(一)调查会计。调查会计可以说是法务会计最主要的应用领域。法务会计是由于对经济纠纷、经济欺诈的调查需要而产生的。法务调查会计要以法律依据为准绳,主要对会计原始单据、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分析,对本企业的各笔款项的流动状态进行核实,以此来证明本企业是否存在欺诈舞弊、财务造假等行为。法务调查会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积极主动地发现预防企业的欺诈舞弊行为。一般是在未出现欺诈舞弊征兆或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性的检查,目的在于预防欺诈舞弊犯罪的动机和行为,将欺诈舞弊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另一种是被动地接受法务调查的行为。一般是在投资者或股东已经发现公司发生欺诈舞弊时,或公司发生欺诈舞弊行为已被提讼,投资者或股东委托法务会计进行调查并搜集证据,公司不得不接受法务会计调查。法务调查会计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最后的调查结果应当公允合理。法务会计应当对这个调查结果的准确性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并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家报告,使其可以在法庭上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二)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问题或者说最不可或缺的环节就是损失计算、赔偿金计算,这直接影响着诉讼的最终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如何计算经济纠纷中涉及到的赔偿损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一般的专业律师是无法解决这一难题的。损失计量包括科学地界定损失范围和合理地计算损失金额,这其中会运用到大量的会计学知识。例如选取什么方法计量损失,如何界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随着经济形势的复杂化,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复杂,在律师无法解决案件中的专业会计问题时,就需要法务会计师的参与,来协助律师与法官共同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在我国罗华琴大唐证券虚假陈述财务报表,致使她作出错误投资决策一案中,她的律师就表示,因无法准确计算她的投资损失和赔偿金额而数次想要放弃这场官司。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损失计量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关系着案件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着案件的最终结果。

(三)税收理算。由于税法与会计处理存在时间差异,计算方法也不尽相同,计算出的企业应税收入、所得税费用会出现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此外,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合理避税自然成为企业经营者的重要目标,那么如何利用会计知识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呢?这一切都离不开既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税法相关规定的法务会计服务人员。由于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掌握的同步性,使得他们可以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为企业提供合理的避税方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四)诉讼支持。在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所有的经济纠纷行为都必然与财务数据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想要深入地了解并公正地解决这些经济纠纷,单凭律师的专业知识无法胜任。此时,就需要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运用会计知识对经济纠纷进行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寻找犯罪证据、提供专业证词等,这有利于查明案件真相,还原真实的内幕情况,有利于法官更好地掌握案情,保证诉讼裁决的公正性。一般而言,法务会计人员进行诉讼支持有两个目的:一种是对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财务数据进行研究分析,以形成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令人信服的专业证据;另一种是就一些专业会计方面的问题,在法庭上向法官做出专业的解释和说明,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二、国外经济纠纷中对法务会计的应用

国际上从事法务会计服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法务会计鉴定活动处理经济纠纷时主要采用五步法。本文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案涉及的相关金额为例,分析法务会计调查处理经济纠纷的具体过程。

(一)确认主要问题。在国际法务会计工作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确认经济纠纷的具体情况,理清经济纠纷的矛盾,对问题和相关信息形成更好的理解,为下一步的工作确定好调查方向和调查领域。把一个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分解为具体需要调查的可以计量的会计问题,是一个法务会计工作者最基本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调查卡尔涉嫌集资诈骗加会金一案中,首先应当确定的问题是:(1)涉案人员卡尔是否存在集资诈骗加会金的行为?(2)公众利益是否因为卡尔的行为受到了损害?(3)涉案金额是多少?

(二)调查问题。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获取了案件的相关资料后,应对其进行充分分析和理解,形成自己的调查逻辑思路,确认调查的重点方向和关键领域,将调查目标特定化。同时,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应当对法院的相关制度、判决标准等进行事先了解。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之后,应当对上述确立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确认。调查过程如下:(1)收集标会会员名单;(2)查看标会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标底、实际加会金额、累计金额;(3)调查涉案人员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财务数据往来踪迹,制作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明细表,内容包括参加标会时间、姓名、实际加会金额、直接经济损失、卡尔确认加会金额、卡尔确认未标会金额。

(三)财务分析和综合。在这一阶段,法务会计服务人员需要真正发挥会计专业知识,通过财务数据的变化趋势、波动状况来综合分析经济纠纷。根据以上收集调查到的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对此逐笔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编制了各会的“加会金额和未标会金额情况表”,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明细表”,最后编制了“标会加会金额及未标会金额汇总表”。

(四)列报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财务数据的年份前后对比、环比以及与同类型的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发现隐含在其中的问题。也可以由法务会计服务人员自己设定标准,与收集到的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对比来发现问题。对于涉案金额的确定,依据相关资料,法务会计服务人员按照经卡尔确认的每一会的每次加会金额累计数与加会会员数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如下:标会1(2006年3月30日—2009年2月28日):105名×25535美元=2681175(美元)(1)标会2(2006年12月10日—2009年4月20日):85名×20129美元=1710965(美元)(2)标会3(2007年9月30日—2010年6月30日):99名×12883美元=1275417(美元)(3)标会4(2008年6月30日—2012年8月20日):138名×6675美元=921150(美元)(4)以上标会1至标会4涉案金额合计6588707美元。

(五)得出结论。这是法务会计调查的最后一步,主要是将之前整理收集到的资料、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证据,提交法庭或作为咨询的依据。此外,法务会计服务人员也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陈述自己的发现。法务会计服务人员得出以下结论:(1)4个标会涉案总金额为6588707.00美元。(2)“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受害者填列的实际加会金额合计2310029.50美元,直接经济损失(未标会金额)合计2203611.50美元。(3)“卡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明细表中,卡尔确认的加会金额合计2123145.50美元,未标会金额合计1785660.50美元。

三、法务会计是解决经济纠纷的有效途径

(一)社会经济环境角度。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类型愈加多样,社会经济环境也日趋复杂,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复杂多变,由此产生了在经济纠纷中解决各种复杂的专业会计问题的需求。如今,除了出现在证券市场上的经济纠纷案以外,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重组,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其他机构的财务往来,甚至在税务系统、政府补贴等领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经济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涉及多个领域、多个专业,尽管律师已经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由于职业壁垒的存在,在经济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比如损失计量方面,不仅要分析实际遭受的损失,还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律师仅凭法律方面的知识要解决这一系列的会计专业问题是很困难的。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日益复杂,法务会计在经济纠纷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第5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一、基层矛盾纠纷新动向

近年来,__县的矛盾纠纷呈现如下几个明显特点:

(一)类型增多,诱因复杂。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社会结构变动而引发的利益调整、观念冲突等原因,导致现阶段社会矛盾更加多样和复杂。过去山林、宅基地、邻里纠纷等矛盾纠纷居多。近年,由安全隐患、征地、污染、企改等因素引发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纠纷的类型中,争夺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方面,占全县矛盾纠纷总数的近一半。

(二)矛盾主体多元化,群体性纠纷突出。过去基层矛盾纠纷主体多为个人。现在则以群体居多。表现为职工与企业之间、村民与村委会之间、经济合作组织之间乃至与政府之间的纠纷。在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山林、水土纠纷中,极易由一般性矛盾演变为群体性纠纷。

(三)矛盾不断反复,调处难度加大。由于群众自身素质和一些历史因素,常使矛盾纠纷不能按照调处协议办理而再起纷争,进而导致纠纷调处难度加大。

二、基层矛盾纠纷的成因

笔者认为,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利益之争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论是百姓之间还是单位之间或者个人与集体之间产生矛盾,由“利”引起的居多。在__,由山林、水土权益、债权债务、环境污染、企业改制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涉及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纠纷,是影响当前基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

2、改革中社会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基层矛盾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企业改制前,拖欠职工工资、股金、医疗费等,改制后,职工下岗,无经济来源,而许多职工又年龄较大,没有技术,再就业困难,易产生矛盾纠纷。

3、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还要花钱,因此,发生矛盾纠纷时,往往不愿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再加上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不信任,出现纠纷便通过串联、聚众、集体上访,甚至采取违法犯罪手段解决问题。

三、对策与措施

(一)完善机制,把握矛盾调处工作的主动权

在新的转型时期,基层矛盾纠纷构成因素复杂,要从队伍建设、排查、调处等方面着手,完善长效机制,才能搞好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夯实“四级网络”。通过建立健全乡(镇)、村(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组调解小组,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县、乡、村、组四级基层矛盾纠纷调处网络。

2、推行“四个结合”。即集中排查与经常性排查相结合,随机抽查与地毯式排查相结合,排查与调处相结合,排查与解决问题相结合。通过层层梳理辖区内的纠纷苗头和隐患,掌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人员发生矛盾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对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群众性械斗、非法宗教活动、重大治安事件等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应对措施,把疏导和预防工作做在前头,掌握排查工作主动权,做到心中有数,遇事不乱,防患于未然,确保问题能提前发现,矛盾能妥善疏导,纠纷能及时化解。

3、坚持“四早原则”。一是坚持早处理原则。矛盾纠纷变化发展过程有成因—潜在—呈现—激化—对抗等阶段。呈现阶段是矛盾变化的关键时期,在矛盾呈现前期,重视矛盾的疏导工作,将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坚持早分解责任原则。矛盾纠纷出现后,要把处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身上,同时,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实行办事限时制度。三是坚持早整治原则。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常见的、多发的、带有倾向性的纠纷,尤其是那些可能激化的纠纷进行专项治理,做到小矛盾不出村级,大纠纷不出乡镇。四是坚持早防范原则。要切实防止排查调处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对于一时难以解决或仅靠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送,提请上级协调解决;对于已经激化或酿成事端的矛盾纠纷,也要具体矛盾具体分析、具体解决,坚持“宜疏不宜阻、宜解不宜结、宜散不宜聚”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

(二)注重方法,发挥矛盾调处工作的能动性

矛盾纠纷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基层干部要把握“敏锐性、主动性、针对性、导向性”,增强工作主观能动性。

1、思想上要有敏锐性。一方面,在形势好、情况熟的环境中,注意保持清醒头脑,防止对存在的问题熟视无睹,或听不进不同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在新情况、新矛盾不断出现的条件下,注意吃透情况,冷静分析,对事物的主流和本质作出正确判断。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及时分析和预测可能发生的问题和纠纷。保持对群众问题的敏锐性,做到及早发现苗头,准确掌握动向,及时将事态处置在萌芽状态。

2、工作上要有主动性。要建立工作预案,做到及时、主动、超前。在问题引发的初期,及时采取措施,及早化解,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方法上要有针对性。一是教育为先。加强对群众的思想宣传力度,突出教育引导机制,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处置手段要得体。对一些别有用心者和幕后操纵者,要采用合适的处理手段,增强化解的力度,通过打击和震慑,达到疏导和分化之目的。三是综合治理,进一步夯实基础,标本兼治。

第6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护患纠纷;护士长;防范

【中国分类号】 R741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44-5511(2012)02-0318-01

随着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健康观念的转变, 患者对护理质量、护理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衡量护理行为和后果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而护理专家们认为,护理失误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这个矛盾的大前提下,护患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且在日趋上升。因此,护患纠纷的防范也就成了医院护理管理的重要内容,控制或减少护患纠纷的发生是体现医院管理水平和护理质量的标准之一[1],具体落实这一任务的重担就落在了身处护理一线的护士长肩上。本文欲从护士长的管理角度出发,考察如何防范护患纠纷。

1 护士长管辖范围内的护患纠纷归因

护理纠纷的发生主要包括医疗体制、服务态度、业务素质、法律意识、经济价格等5个方面,在这5个方面中,服务态度、业务素质、法律意识、经济价格等四个方面与护士长密切相关,也是护士长能在自己职责范围内预防医患纠纷的。

1.1 服务态度:护患纠纷的核心是护理服务态度的缺失。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要求服务的意识越来越高,但由于护士工作繁琐、工作量大而致使部分护士服务意识淡薄,甚至会把不良心态带到工作上来;没有时间学习或没有养成终身学习的习惯,无法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修养,缺乏服务艺术。而护士是护理工作中直接与患者接触的人,其服务态度好坏是病人和家属能直接感受到的,因此,护理服务态度的好坏就成了产生护患纠纷的首要原因。

1.2 业务素质: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制的健全,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护理质量要求日趋增高。而实际的情况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护理一线的人员学历结构极不合理,中专、大专学历占绝大多数,若护理人员专业知识欠缺,护理技术不熟练,不能及时观察到病人病情的变化或护理操作不成功, 增加病人的不适或痛苦,都会造成病人不满。护士技术差、业务水平低导致病人对医疗结果缺乏信心, 从而为护患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1.3 法律意识: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律意识实际上可以包含在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里。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人民素质文化水平的提升,患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但部分护理人员思想却跟不上时代的需求: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忽视病人的权利。具体体现在工作中就是随意执行医师口头医嘱、执行护理操作规程不严格、职责界定不清致护理措施不到位、护理记录不及时或不完整等。这些都会使病人及家属对各种治疗和护理措施产生怀疑, 导致护患纠纷发生。而一旦护患纠纷发生,护理人员则会处于不利地位。

1.4 经济价格:不可回避的现实是,目前我国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尽管政府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体制问题,一时还不能有效得到解决。处在病痛中的病人,一方面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另一方面又要承担庞大的经济支出,因而对于经济问题非常敏感,而患者所缴纳费用的使用情况及催缴费用的重担又落在护理人员的肩上,因而,经济价格问题又成了诱发护患纠纷的一大潜在因素。

针对上述四个方面可能存在的护患纠纷,护士长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对本科室人员的教育要求,以避免上述原因造成的护患纠纷。

(1) 树立真确的人生价值观,增强护理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转变服务观念、服务模式和服务功能,是医院走出纠纷困惑的第一步[2]。针对当前护理人员服务质量低的现状,护士长要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通过例会或个人交谈的方式,使全体护理人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价值观,使其认识到个人价值实现的媒介就是病人,只有病人才是个人职业价值的唯一检验者。没有病人,也就没有护理人员的护理价值可言。因此,只有提高服务意识,改变服务态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职业价值。要时刻提醒护理人员从病人的切身利益出发,关心尊重病人的感受,经常进行换位思考,多从患者角度思考问题,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思想与行为,及时解决病人的疑难问题,用实际行动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感动病人。

(2)严格护理管理制度,提升护理业务素质:毫无疑问,一位不但有扎实的基础理论,而且有精湛的技术、娴熟的护理操作技能的护士, 一定会赢得医生、病人的信任和尊重。但现实的问题是护理人员业务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护理工作的繁忙与劳累,有部分护理人员忘记了充实和更新知识。对此,护士长对本科室护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知根知底,在排班时要尽量将业务素质强的与业务素质弱的放在一起,使其能起到帮带作用;同时严格护理管理制,"三查七对"、医嘱执行记录、带教等易出现纰漏的环节要责任到人。要重视外出学习的骨干力量的任务量化制度,做到"外出学习一人,带动科室一片"的最佳效果。

(3) 端正护理行为,强化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相对于患者日益增长的法律维权意识,护理人员却由于工作繁琐、工作量大忽视法律。面对这种情况,护士长一方面要严格要求,规范执行医生口头医嘱、规范护理操作规程、明确职责、杜绝护理记录缺陷等,另一方面要对已经发生的差错和护理纠纷及时采取个案分析,对案例进行讨论剖析,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纠纷产生的原因,使全体护理人员学法、懂法,并运用于护理实践,提高护士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4) 明细费用去向,正视经济价格问题:经济价格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日常的护理工作中,护士长应该要求每位护理人员对典型病种的费用情况有个大致了解,病人入院后, 即应向病人简要说明医疗的大概费用,在日常的收费中,做到合理收费, 帐目清晰,让病人明明白白消费, 清清楚楚付帐。当病人对费用产生怀疑时,应进行耐心解释。对于新药尤其是价格高昂的药,护理人员要告知患者或家属,让病人心中有数。

2 结语

护患纠纷是目前不可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有诸多的原因。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此类问题不仅不会消失,反而会复杂化。因此,护患纠纷问题不仅仅是一所医院主管者的问题,更应是每一个护理人员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消解,除了靠医疗体制的改革,更重要的是靠一线护理人员。只有在制度健全、护理服务技术、护理意识等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减少和避免护患纠纷。

参考文献

第7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经济转型 社会矛盾问题 具体治理措施

一、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福泉作为资源型、工矿性城市,居民主要以各种矿业开采工作为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逐步推进,在经济转型以及社会发展形式转变等因素影响下,使得社会问题升级,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在这种矛盾类型多样化、主体元素多元化、诉讼复杂化的氛围下,很大程度的制约了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出合理治理机制,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针对当下较为复杂的社会诉讼问题时就能做到有理据且灵活,能够有效缓解社会各类矛盾问题升级的局面,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中有首先第一是起到问题矛盾解决的作用,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的运用起来,并能使其发挥作用,要在具体的矛盾问题面前起到决定性的指导并能作为主要判断的依据参考。其次第二该多元化纠纷解Q体制要注重在发挥其多元化的优势上,能够满足应用于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中,并具备自身要始终坚守的依据内容,既是多元化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有着一定原则指导的制度理论。最后第三,该机制要在不违背社会发展道德理论的前提下,要能迎合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发展轨迹。

三、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措施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措施有可按照112模式来建立,根据搭建平台、完善机制以及建立服务网络实现对实际多种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与改善。下面就112模式的主要组成内容与构成结构进行分析与说明。

(一)搭建“1”个平台,推进矛盾纠纷分流化解

112模式内容中有首先第一是搭建一个平台,用来将所有矛盾纠纷问题集中与宏观调度的平台,能有利于推进矛盾纠纷的分流化解。而平台搭建内容包括有要建立相关的专家人才库,要有强有力且专业素质与水准都较高的专家人才做为技术支持,其次还要建立调解中枢,为了避免实际纠纷问题解决的过程太过混乱与无条理,需要一个用来集中处理与分析的地方,另外为了提升平台实际运行效率,还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用以作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与提升的方式。

(二)完善“1”套机制,构建多元化解联动体系

112模式内容中第二点就是要完善一套合理且完整的机制,要能构建一个多元化解联动体系,实现对整个纠纷问题解决流程的综合治理与矛盾化解的整体把握。通常而言,能够达到相关机制有效性的要求就是要能有相应的制度作为对其的约束与管理,其中多元化解联动体系机制内容包括首先要建立诉讼与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用以满足问题提出与问题解决两个方面的连贯性,其次还要构建统一规范的司法确认程序,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对问题解决方式的理论指导,还要建立重点领域中司法确认的长效机制,能够满足将来长久性的纠纷矛盾解决对应要求以及相应政策规定。

(三)健全“2”个网络,实现调解服务全覆盖

112模式内容中最后的数字2体现在构建的相应网络平台里,首先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服务网络,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给使用者输入自己的意见想法和有关纠纷矛盾问题的咨询,利用第三方进行解调,站在平等政策的看法角度里,能够用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且合理的解决措施。其次,第三方调度相比于一些硬性的法律介入手段要圆润与灵活的多,也更易被人接受。另外,还有要健全三员两站的便民服务网络,三员主要是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而两站是指乡镇综治工作站、法官工作站,协调这几者的关系能提升便民服务网络涉及人员之间的联系,还可增强各个参与人员对相关法制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以及推进法制建设的管理十分重要。另外,通过建立法制与人民实际生活问题解决的平台连接,可增强法律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并能提高其对法制法规的认识,能够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讲道理,进一步实现全面依法治理的群众基础,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社会发展氛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内容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各项制度制定,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而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改变当下社会人际关系中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现象,改革有些传统守旧的老套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发挥调解组织的基本作用,将依法治理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指导原则,增加互联网信息共享优势,实现相关纠纷问题网络平台的构建,优化各项问题解决过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城市发展的法制水平,加强人们对法制观念的深入认识与了解。采用112模式内容,通过搭建平台、完善机制、健全网络来进一步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用,并使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拉进人们与法治的距离,促进其进一步沟通。

参考文献:

[1]张金智,王德诗.试述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3.

第8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的功能或其特点有:

第一,形成竞争、替代补充、弥补局限。竞争有助于公力救济改进,替代补充可节约国家资源,缓解司法压力,及时有效调节社会关系。私力救济还能一定程度弥补公力救济功能的局限。如公力救济被动、滞后难以及时有效保障权利,基于正义和效率的要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私力救济逐渐法制化,成为法律许可的私力救济;国家能力和资源有限,各国司法政策普遍诱导当事人自行和平解决纠纷,有时对某种强力也视而不见或保持克制;对司法拒之门外的冲突,私力救济是一条排解渠道;因公力救济局限产生的不公,私人可自行矫正;特定情形下私力救济更能吸收不满强化服从。

对没有反映利用者需要的国家法律制度,人们将做出反应:挫败的土耳其人将弃之不顾,黎巴嫩人会巧妙应对,加纳人将详尽阐述,赞比亚人会实施私力救济-而感到接近法律和司法受阻的美国人亦将如此。在犹太人地区,此种事例比比皆是:无法接近司法且大量的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倾向会激励替代性方式的设计……23

第二,解决纠纷、维护秩序。私力救济可能令复杂纠纷简单化,也可能令简单纠纷复杂化,如导致“民转刑”。公力救济也可能导致冲突扩大,“由于纠纷常扩及家族、村庄及行会,因此诉讼经常导致争执者与其各自家庭之间多年怨恨关系的产生。”24尽管诉讼有使纠纷一刀两断之功能,但相比私力救济,更侧重片断、局部、法律上的争议解决,离彻底解决纠纷更远些。在许多人看来,私力救济会导致暴力横行。但陈鸿强十多年收债,从纠纷解决、暴力使用、债务人是否诉诸公权力或报复等情况来看,都不存在冲突激化或影响秩序的问题。他只是代表债权人与债务人交涉,虽偶尔展示身体的权力,但更多诉诸“借钱还债、天经地义”的规范,对方强硬便“敌进我退”,债务人则倾向于合作。这类行动经反复博弈事实上生长出一定的潜规则:当收债人出现时,债务人通常并不细致算计彼此每一步行动,而还债或至少部分归还,从而导向自发的和平与秩序。私力救济尽管可能形成秩序,但多为私人无意识行动的客观后果,许多情形也可能走向国家目标的反面。私力救济可能形成习惯和规则,最终作为一种法律外力量影响法律规则形成和司法过程,但其主要方面体现为无规则。

依其功能,私力救济在特定情形下更可能被选择、更容易生长、或与纠纷类型有一定关联:

1.有些纠纷可诉诸公力救济,但难以排除私力救济,因为私力救济功能与特定纠纷存在某种自然的暗合。如不便通过公开程序解决的隐私等纠纷,或许可纳入公力救济框架,但即便诉诸司法也不一定能获切实救济。首先,公力救济在民事诉讼中通常采取损害赔偿方式,而情感纠葛决非简单的利益之争。刑事诉讼中国家取代私人成为原告,虽可能对违法者施以刑罚制裁,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令受害人边缘化,受害人没有适当诉讼地位参与程序,对受害人无赔偿或赔偿不足。二是此类纠纷强调当事人主体性的张扬,即便已诉诸公力救济仍难平息不满,而酝酿着冲突反复,在公力救济后一些人仍寻求私力救济,甚至报复法官。三是诉诸公力救济有时可能因程序“暴力”使受害者进一步被伤害。如强奸案受害人报案、鉴定、调查、出庭等环节都可能痛苦万分,以至有受害人称在法庭再次被公开强奸。

2.非司法纠纷。许多纠纷不在公力救济范围内,何种社会冲突可纳入司法轨道成为可司法事项,是国家考虑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评价必要性和可能性而确定的实体法问题。大陆法诉讼理论发展了一套诉的利益学说,来解释民事纠纷需通过司法予以救济之必要性和实效性。英美法形成了有关主体资格(standing)、可司法性(justifiability)、案件时机成熟(ripeness)、诉由消失事项(mootness)等概念和理论,来解释争议提交司法处理的适当性与必要性。法院审判范围总体呈扩张趋势,但关在法院门外的纠纷除不了了之外,仍需解决,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

3.公力救济无法有效解决或难以施展效能的纠纷。前者如债务人耍赖、隐匿,法院即便判决也无法执行,而通过私力救济可能保障权利。后者如小额、简单纠纷,公力救济优势难以发挥,成本高、周期长、程序复杂的缺陷突出,故这些纠纷寻求私力救济的相对更多,大额、复杂案件更多诉诸法院。

4.迫不得已而私力救济。在法院拒绝裁判、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保障权利、27公力救济与正义冲突、对公力救济的信任危机、公权力侵犯私权等情形下,当事人可能以私力自行主持正义。这是一种非到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救济,可称作底线救济。

5.在国家法与习惯法边界,私力救济容易生长。国家法有时不保护当事人依习惯法享有的权利,国家法上的权利有时在习惯法看来也不存在,这些都可能导致私力救济。前者如,丈夫发现妻子通奸依习惯法有权当场将奸夫痛打一顿(当然不是重伤);后者如,法律规定妇女有带产改嫁权利,但在不少农村地区行不通,即便如此判决,也可能引起男方家族暴力抗法或报复女方。

五、市场观察

私力救济还是公力救济,人们有时并无太多选择自由。环境牵制人的行动,各种因素影响人的动机。如法律垄断纠纷解决会限制人们自由选择,道德诱导、舆论压力会导向正统的司法机制,法律神圣的观念对行为者存在“政治正确”的引力,市场供求和竞争关系对纠纷解决的选择自由构成天然屏障。这一问题在此简化为:民间收债是否构成一个自由市场?

民间收债市场是一个非公开、不完全的地下市场。收债人不可能像法院那样开门营业,供求双方缺乏信息沟通平台,信息不透明不充分不对称,交易达成有赖熟人机制,当事人若不置身于分布有收债人的熟人网络中,通常不可能获取相关信息并选择。收债人获取业务基本上来自朋友介绍,而收债成功率高、信誉好也会反过来促进朋友网络和业务扩张。这种机制为收债人提供的业务虽不多,但通常足够,故他也缺乏拓展业务的动机。国家管制使民间收债运作表现为小规模、私人化、非公开。

这种机制导致民间收债的同业竞争不太明显,各人依托自身资源“自扫门前雪”。民间收债与法院的竞争在法院看来也无关紧要,原因一是纠纷尤其民事纠纷属私人之事,国家和法院无切身利益,无论谁解决与其皆无利害关系;二是国家、法院和法官基本上没有追求案件数量的动机;三是国家鼓励替代方式的运用,尽管法律禁止民间收债,但既然法院案件堆积,收债客观上就有利于法院减负;四是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在与收债人竞争中占压倒性优势,谁也不会介意无威胁的对手。

六、人性、文化、社会及其他解释

为什么私力救济,不仅基于经济利益,它还可能是面对纠纷条件反射式的即时反应,纯粹源于人性冲动。私力救济与生物自保和报复本能密切相关,贴近自然和人性。公力救济须抑制人性冲动,但报复仍可视为司法制度构建的基础。梅因、霍姆斯、波斯纳等认为,复仇是法律的起源。尽管法律缝隙中隐隐透出报复的气息,但“仅仅出现一个作为符号的公权力并不足以自动且完全消除那种产生报复冲动的生物性本能,人们放弃个人报复或复仇仅仅因为诉诸公权力有可能能更为安全、更为便利、更为有效地满足自己的报复本能。”28自保和报复在生物界广泛存在,人类受侵犯时本能会激发抗争,这是生存竞争的基本需要。报复本能有多种解释。弗洛伊德把人的行为解释成内驱力不断寻求释放的结果;洛伦茨提出,人与其他动物一样有攻击行为的普遍本能,这种内驱力须以某种方式释放;弗罗姆悲叹,人受控于一种独一无二的死亡本能,并常导致病态的攻击行为。威尔逊批判道:

人类的攻击性既不能说成是天使的瑕疵,也不能说成是动物本能。它也不是恶劣环境的病态产物。人类有一种强烈的本能,面对外部威胁,他们会因仇恨而做出丧失理智的反应,其敌对情绪会逐渐升级,终于战胜外来威胁,以确保自身安全。29

现代科技进一步将私力救济本能与基因联系起来: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实际上只是有利基因的保存复制、不利基因衰亡的基因竞争。

寻求私力救济也有“厌讼”文化方面的原因。陈鸿强收债表明,有人选择私力救济主要是因不愿打官司。对熟人的纠纷,陈往往充当调解人;对陌生人,他仍注重沟通和听取他方陈述30.调解人的中立性是相对的,应一方请求找对方后又以中间人身份调处纠纷的情形比比皆是,陈追债有时与民间调解相仿,甚至接近东方的“诉”之观念。31

选择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与纠纷的社会结构相关。谁控告谁?谁处理纠纷?谁与纠纷相关?谁是当事人可能的支持者?这些人的社会性质构成案件的社会结构,32包括纠纷关系人的社会距离、社会地位等。社会距离指当事人之间、或与收债人之间社会关系的紧密程度,如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双方是否相识,关系如何,纠纷结束后是否希望关系持续;收债人介入纠纷前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相识,是否希望关系持续等。就陈鸿强收债而言,双方当事人关系通常不太紧密,基本未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距离影响到纠纷是否发生、是诉诸法律还是寻求私人解决。33在介入纠纷前,收债人与债权人可能是朋友,但更可能是朋友的朋友;收债人面对的债务人多为陌生人,这有助于增加威慑;若其相识,收债就可能变为调解。社会地位,指纠纷当事人或收债人的背景、特征、相互之间地位对比即平等程度、以及在社会分层中所处位置,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状况。布莱克主张,纠纷双方社会地位与法律量有直接关系。34本文调查证实,债权人在社会地位、财力、背景等方面多比不上债务人。个人如处边缘,更可能诉诸私力救济。债权人中外地人尤其湖南、四川、江西人较多,他们在当地处弱势,易成为拖欠对象。

为什么私力救济,还因其切实有效。陈鸿强收债和解终结占70%以上,还多次落实了法院难以执行的判决。为什么收债人介入后,债务人倾向于合作?主要原因是,债务人不了解收债人行动策略,传媒将收债人描述为暴力和野蛮,大大提升了其威慑力。陈也配合默契,虚张声势实施威慑:扮成黑道形象,暗示江湖身份,摆出强硬派头,适时展示暴力等。其实他只是利用“暴力阴影”之“虎威”实施“狐狸”般的威慑,而对方因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悉他“纸老虎”的本质。而债权人通过法院与债务人博弈反不利于债权人,因为公力救济施加的惩罚可置信度小,债务人违约预期成本低。私力救济行之有效还来自富于效率的私人执法模式。35

人们之所以选择民间收债或私力救济,也源于国家一定程度的放任。国家禁止民间收债一是怕出问题,二怕权威受挑战。而只要迅速化解纠纷不出“问题”,国家事实上不会了解相关信息。纵然稍稍涉及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国家也会默认,因为它有收益,如收债不耗费国家资源,却为其“摆平”许多纠纷。而许多收债人也与国家的态度遥相呼应,陈收债便如同一幕戏剧表演,直觉引导他与幕后的国家配合默契。国家事实上为民间收债确定了边界:不得采取组织形式和暴力等非法手段。陈恰是在这一边界上轻盈行走的“艺术家”,他累积了与国家之“猫”游戏的高超艺术。他的行动只有出现“问题”,才可能进入猫的视野,由于这只大“猫”要防范的“老鼠”太多,故“问题”还须足够重大。国家与社会达成了一种默示的共谋,国家通过默许私人解决纠纷实现权力渗透,在其严厉外表背后,国家对民间收债和私力救济似乎有一种隐秘的需求。

为什么私力救济,还因其一定情形下具有正当性。依社会契约论,个人自愿同等放弃和交出部分基于自然权利而拥有的纠纷解决权,订立契约建立法庭。但个人保留了一定的私力救济权,尤其是底线救济权;一定情形下国家特许个人实行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法定情形);因公力救济不尽完善,国家作为补偿一定程度允许私力救济;国家能力有限,对有些私力救济予以放任。当然,私力救济只在一定条件下才具正当性。

七、结语

人们对纠纷解决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快捷便利,就会被选择。利益是行为的基本动机,为什么私力救济,显然源于人们现实或预期利益之激励,取决于不同救济方式收益、成本、效率、机制、功能的比较,人们行动基本上可视为理性选择,而决非某些人崇尚武力。暴徒有暴徒的理性,正如在贝克尔看来,罪犯也是理性行动者,警察同样追求利益最大化。私力救济行动内含着一种经济逻辑,它具有直接性、经济性、效率性、便利性、一定程度的实效性、充分张扬的当事人主体性。可司法事项有限性、接近司法障碍大量存在,也促使人们一定情形下转向私力救济。为什么私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为何存在,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前者侧重个人解决纠纷的微观选择;后者强调私力救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客观存在。个人行动汇集成社会整体,既然有人选择私力救济,私力救济就当然存在。

法律的成长伴随着国家对私力救济的控制,但私力救济却是运用最广的纠纷解决方式。初民社会以私力为常态,古代社会,如巴比伦,公力救济开始产生,但仍融汇大量私力救济的因素。36私力救济也广泛存在于现代社会,即便使用强力的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的国际关系、下层民众、青年人、囚犯中也极为盛行。37英国一项研究表明,个人面对较重大的可司法事项只有20%诉诸各种法律程序,38美国亦有类似特征,39私力救济可谓人们面对冲突的典型反应。事实上,现代社会绝大部分纠纷是通过非司法方式解决的,其中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其边缘化很大程度来自忽视和误解,应认真对待私力救济。尽管法治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司法最终解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但这并不等于唯一或首先解决。私人争执本质上属私人之事,私力救济和社会型救济对应着私人自治原则,私人自治与司法最终解决并行不悖,共同构成法治的两面。

第9篇: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范文

一、农村民间纠纷的状况

社会改革使农村经济得到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和精神财富生活得到提高。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的深入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纠纷。主要体现在:

1、民间纠纷日益增多

一是由婚姻关系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给农村老人的赡养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犯罪等;二是修建公路,移民迁建等,特别是农村涉及到土地征用补偿和拆迁引发的纠纷问题更为复杂;三是农村中的地痞流氓、黑恶势力、争地盘、插手村务,制造的矛盾纠纷。同时,现在农村一些地方不但出现了车匪路霸,还有煤霸、矿霸等行业霸主,坐收渔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民间纠纷的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化

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

3、农村民间纠纷的领域逐渐扩大

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二、民间纠纷增多的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化解民间纠纷的对策

1、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控预防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发挥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针对农村因田边地角、山林、住宅和婚姻家庭等易发生的纠纷且容易激化的特点,经常深入村,深入户,认真排查摸底,分析当前农民纠纷发展变化特征,探索新形势调解的方法和手段,建立快速反应纠纷信息网络和调控预防工作机制,尽量使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其次,要加强司法所、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力度。应充分发挥其职能,积极参与,主动介入,发挥主观能动性。在调处民间纠纷要做到严格依法解决矛盾纠纷,不以权压人,以势欺人,禁止违法处理。第三,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对人民内部矛盾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调处机制,及时处理纠纷。如:由综治牵头,公安、司法、民政、国土等有关部门组成,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分析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形势,及时排查、发现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实行挂牌督办,专人负责,定时办结。

2、加大普法力度,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

要加强对村民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如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公批公判大会、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方式,在农村中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特别注重普及与农民生活、生产相关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遵法和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等知识,还应大力推广村务公开,增强透明度,动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间的纠纷。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向上,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3、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时期需要

首先应采取培训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充分利用各种成人教育阵地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理论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各级干部对新形势下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进而通过各级干部向广大群众进行法制宣传,并要求每个领导干部对重大影响矛盾纠纷具体过问,帮助协调各部门关系,把调解矛盾纠纷落到人,做到定时汇报,定时结案。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