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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托管精选(九篇)

企业安全托管

第1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为充分发挥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夯实小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推进我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托管地方煤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煤经发[*]10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炭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托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市地方小煤矿点多面广,在全市385座保留矿井中,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共266座,占矿井总数69.1%。小煤矿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技术人员匮乏,职工队伍素质低下,生产方式落后,安全保障水平低,成为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瓶颈问题。推进全市地方小煤矿托管工作,可以借助重点煤炭企业的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有效解决地方小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低、生产方式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的问题,推动地方小煤矿建设、生产和安全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做大做精做强全市煤炭产业。

二、托管的内涵

对地方小煤矿实施托管,是指在采矿权、所有权、利税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重点煤炭企业或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负责对地方小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并获取相应报酬的劳务交易行为,旨在提高地方小煤矿的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托管的形式

(一)全面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组建管理机构,抽调或组建成建制队伍,全方位负责托管煤矿的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

(二)部分托管

托管企业针对被托管煤矿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活动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进行管理。

(三)管理或技术服务

托管企业按照被托管煤矿的需要选派管理或技术人员,按达成的协议提供相应的管理或技术服务。

四、托管的对象

(一)全市地方煤矿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重点是矿井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等方面达不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条件的小煤矿。

(二)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改造矿井除具备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外,还必须取得准予改造的核准批件。

(四)新建矿井必须取得采矿许可证及准予建设的核准批件。

五、托管的主体

(一)对小煤矿实施托管的主体为晋煤集团、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二)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组建坚持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以煤矿企业集团和重点煤炭企业为依托,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

(三)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必须经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具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煤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担负起被托管煤矿在生产和建设中涉及的组织、技术、管理及其它配套工作。

六、托管的程序

(一)托管与被托管双方必须签定托管协议或合同,明确托管方式、托管时间、托管内容、托管报酬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二)地方重点煤炭企业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托管地方煤矿,托管双方签定合同后,须经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三)晋煤集团及其组建的专业化管理公司全面托管地方小煤矿,须经市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省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七、政策措施

(一)全面托管的煤矿日常建设、生产、安全和经营等管理活动交由托管方负责,同时接受煤炭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监管。

(二)被全面托管的煤矿企业在节后复产、地方煤矿停产整顿复产时,优先予以安排。

(三)被托管煤矿需进行改扩建时,优先上报其矿井改扩建手续。

(四)被托管煤矿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煤矿转产项目优先立项,优先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五)各级政府及其行业管理部门对被托管企业的行业监管和安全监管职能不变。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细化方案,认真组织,鼓励、引导重点煤炭企业积极组建专业化煤矿管理公司。

第2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贵州省轿子山监狱煤矿位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是国有监狱煤矿,隶属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

司法部从2001年起着手监狱体制改革调研,2005年提出了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监狱体制改革。2008年初,贵州省轿子山监狱因故提前退出煤炭生产。

永贵能源抓住轿子山煤矿停产的时机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积极与轿子山监狱接触,凭着公司强大的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最终在8家大型候选企业中脱颖而出,取得了轿子山煤矿的经营权,并选择了托管经营作为对轿子山煤矿资产重组前的一种过渡经营方式。

二、托管经营内涵和主要做法

(一)托管经营的内涵

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或者其代表在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以契约形式在一定时期内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整体或者部分让渡出来,委托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另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经营管理, 从而形成委托方、受托方、被委托方之间的相互利益驱动制约关系,从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企业产权资本经营的一种主要形式。

永贵能源对轿子山煤矿的托管经营体现了托管经营的实质,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不改变企业所有者对资产的所有权,而只是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法人财产权让渡给受托经营者,由受托经营者以产权资本从事经营管理;二是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了委托者、受托者和被托者三者之间在一定的期间内的利益和法律关系;三是受托者通过其经营力的投入,实现以资产增值为目标的有偿经营。因此,企业托管经营的实质是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包括经营权在内的法人财产权分离,通过托管经营把企业置身于市场经济中,通过市场对企业的各种经济及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提高企业产权资本经营的效益。

托管经营的目的,是在不改变或者暂不改变原产权归属的情况下,直接进行企业资产等要素的重组流动,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高效科学的管理。保证企业资产的增值,从而获得企业资产有效、合理的回报。

托管经营的主体,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是能够行使被委托企业所有者权利的部门,如国有资产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受托方是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并能承担一定经营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一般是独立法人。

(二)主要做法

1、获取信息,确定整合对象。

永贵能源积极向贵州省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触,密切关注当地主要报刊上的招标消息。经过多方获悉贵州省监狱管理局轿子山监狱和煤矿要监企分离,永贵能源抓住机会与轿子山监狱积极接触,公司良好的美誉度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认可永贵能源整合轿子山煤矿。

2、积极谈判,确定经营方式。

永贵能源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招标评审,招标评审提供了一个监狱方和永贵能源双方互相了解的平台,双方对以下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地了解和分析,包括轿子山煤矿的规模、企业经营的内外部条件、职工的思想观念、收购成本及重组后企业的发展方向、竞标要求及竞标者的实力。永贵能源制订了从取得经营权的竞标到资产清算,从职工安置到设备维修、恢复生产到今后重组企业经营管理都提出了一整套规划设计方案,取得了轿子山煤矿的托管经营权。

3、资产清点移交及评估。

清点了轿子山煤矿资产:(1)井筒、井底车场巷道及硐室、主要运输大巷及回风巷等工程设施;(2)矿山机械设备、管线;(3)地面生产建筑、设备、矿用办公、生活设施。资产移交包括资产名称、价值、数量等内容,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为准。并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出具资信证明,以经过核定的净资产总额作为被托管企业资产保值的基数。

4、签订合同。

托管经营双方经过互相论证、磋商,在对双方权利、义务和托管经营目标、经营方略,风险责任、利益分配、合同期限等合同条款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托管经营合同。轿子山煤矿托管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托管经营的范围;托管经营期限;托管期间的费用约定;资产及人员移交管理;托管期间的财务管理;收益金支付方式及时间;安全责任;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

5、履行托管经营的法律手续。

6、恢复生产经营工作。一是组建队伍。迅速组建了2000多人的职工队伍,并全面进行岗位培训,基本满足生产的需要;二是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对移交的井下老化设备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的设施坚决整改或维修。三是注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工作。

三、效果

在煤炭这个高危行业,托管经营首先是成功的安全托管,其次是经营风险托管,最后是后续的大量投资。2008年12月16日,永贵能源与轿子山煤矿签订托管经营协议。12月19日,永贵能源进驻轿子山煤矿,面临重重困难,仍然取得了下列效果。

(一)保证安全生产

轿子山煤矿属于瓦斯突出矿井,托管前经常发生死亡事故;永贵能源托管后,狠抓安全,消灭了轻伤以上伤亡事故。

(二)经济效益快速增长

永贵能源托管后,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很快使安全生产走上正轨,移交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就恢复了生产,日产量达5000吨,月产达10.05万吨,且每月的产量都保持上升趋势。至2009年11月,矿井已经累计产煤72.3多万吨,实现营业收入17600万元,利润6800万元(含支付监狱方4000万收益金),实现利税2800万元,预计2010年创利润9200万元。

(三)社会效益良好

轿子山煤矿现有员工2200多人,其中监狱方移交过来的506人,妥善安置了监狱方移交过来的原有职工;其余1700多名职工本地招收,既解决了当地民工的就业问题,又妥善处理好了地方关系。

四、结语

第3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摘要: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以信托型为基本运营模式,通过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来共同管理。其特点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相关信息能够在各管理人之间高度统一。目前,各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交互尚未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建立各管理人之间信息自动化交互的必要性,并介绍了各管理人正在探索和实践的企业信息交互标准,实现各管理人之间实现系统自动化对接的创新成果。

关键词:企业年金;系统自动化;信息交互;探索;实践

一、前言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之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成为政府大力支持和社会各界机构关注的热点。

我国企业年金以信托型为基本运营模式,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竞争,分别担任企业年金基金的法人受托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通过形成专业化分工和混合型管理相结合的中国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模式。

二、企业年金的运营体系和运作环节

(一)总体运营的流程体系

企业年金的运营涉及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角色。从权利义务角度,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在基金运营过程中担负起主要的运营责任,构成基金的管理联盟,对内负责对受托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对外接受委托人和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运作环节上,企业年金运营涉及供款流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流程、待遇支付流程和当事人之间的报告传递流程等多个运作环节。

按照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委托”的运营模式,各管理人串联在各环节中,每一运营环节的重要目标都是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账实相符,专款专用,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使整个流程体系显得更加庞大和复杂。

(二)主要运作环节

1.供款环节

供款是企业年金基金开始运作的第一步。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之后,企业和职工按企业年金计划定期缴纳企业年金基金,这个运营环节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

2.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

企业缴纳企业年金基金之后,就可以按相关法规和流程把基金投放到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实现资产增值。投资运营是保证资产增值的主要手段,整个投资运作环节需要涉及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这个环节在基金的投资运营过程中不断循环,直到某一天这笔基金停止投资运作。

3.待遇支付环节

当职工发生退休、死亡等满足待遇支付的条件时,即进入该个人账户的待遇给付环节。待遇给付环节主要涉及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受益人。

4.当事人之间报告传递流程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各个管理人、当事人需向受托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相关报告。

三、实现企业年金运营的系统自动化对接的必要性

(一)系统自动化对接是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的外在要求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系统自动化办公已经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系统自动化程度也是衡量企业现代化管理程度的标杆。

作为现代化金融企业,如何提升自身专业竞争力加强本企业的品牌建设,如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如何满足企业年金运营中角色多样化、流程复杂化的要求,都强烈要求实现系统自动化对接。现代化金融机构必然采用自动化办公的工作流作业模式,改变过去复杂、低效的手工办公方式,企业内部人员能够采用Internet/Intranet技术,更方便快捷地共享信息,高效地协同工作,实现迅速、全方位的信息采集、信息处理,为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系统自动化对接是企业年金运营的内在要求

我国的企业年金以信托型为基本运营模式,获得多个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很多,从而形成目前的以“2+2”、“3+1”为主要的合作竞争模式,这要求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必须加强广泛的业务合作。由于涉及的管理人角色众多,运营复杂,各机构之间的信息交互是否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既是企业年金基金后续健康运营的保障,也是评判机构管理资格和能力的标杆。

2007年2月,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提出,应该建立企业年金各个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企业年金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已经提高到监管机构的高度,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责任人,更有必要搭建好信息沟通和协调的机制和平台。

(三)实现系统自动化对接的基础——建立统一的信息交互标准

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机制和体系都还不成熟,各管理机构之间的繁冗的交互信息几乎都靠手工操作来实现,不仅出错率的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时效性更是得不到保障。因此,建立一套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规则的行业标准,运用于企业年金各管理机构,以系统自动化对接的模式实现,是我国企业年金运营的内在要求。通过该行业标准,实现企业年金数据交互模式、数据格式、数据定义和数据内容的标准化,从而实现系统自动对接,规范业务处理模式,规范行业内部数据交互流程,从而建立企业年金各个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

实现系统自动化对接,必须要有一套统一规范的信息交互标准,来规范企业年金系统自动化对接的规范途径,保障年金运营的安全、高效、稳定,并节约运营成本。

1.数据标准化:数据交互模式、数据格式、数据定义和数据内容的标准化;

2.信息安全化:通过系统自动化对接,减少信息传输和手工操作的错误率;

3.保证时效性:减少大量的手工录入和校对工作,并由系统自动触发信息交互,时效性得到保障;

4.降低运营成本:系统自动化操作减少人力投入及其他运营管理费用,减少运营成本;

5.提高服务质量:系统自动化对接的过程也是系统自动核对信息的过程,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可以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四、设计信息交互标准的探索与实践

(一)设计标准的背景及过程

企业年金作为新兴行业,各方规范和业务流程还在逐步探索和完善过程中,企业年金业务系统自动化对接的信息交互标准还处于空白阶段。

2005年12月,由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首套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诞生,并得到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主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接纳。该标准自建立至今,经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历数8次版本升级后完成《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V2.0版)》(以下简称“V2.0版本”)的修订。2008年2月,平安养老险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光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V2.0版本作了进一步完善,约定定期升级版本的更新机制,以适应业务发展的新要求。目前,这套由企业自行研究建立的信息交互规范已经在国内主要的几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之间逐步推广使用。

(二)设计标准的依据

V2.0版本在设计过程中融合了目前金融行业信息交互的标准,包括:

1.《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

2.ISO8583报文协议;

3.GB13496-1992 银行行别和保险公司标识代码;

3.ISO1502-2001 金融信息交换标准;

4.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V2.0。

5.SWIFT报文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优势

该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主要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数据交换模式、数据格式、数据定义和数据内容等。该标准的优势体主要体现为:

1.替代手工操作,减少人工录入和校对等重复性工作;

2.提高电子化处理程度,并且节约运营成本;

3.系统自动化信息交互和校对,提高数据的一致性和安全性;

4.按照ISO8353报文协议设计的接口具有开放性,扩展性好;

5.能保证以较高的效率处理大数据量;

6数据交互标准化、统一化,使业务处理模式标准化;

7.融合了目前金融行业信息交互标准,已经在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机构之间推广使用,并且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具有可推广性,可作为制定行业标准的参考,在全行业内推广试用。

(四)标准的信息交互类型

结合企业年金的运营环节,各个运营环节信息交互最多的是账户管理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息,目前的V2.0版本主要研究用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之间的信息交互而设计的。交互代码采用四位或五位的数字代码,前两位表示信息类型:01代表基本信息类,02代表交易信息类,03代表资产类;后两位或三位为交互信息的顺序代码。

V2.0版本信息交互标准的接口类型举例:

(五)实现信息交互的途径

* 数据文件传输平台——深圳通

深圳通是具有安全、高效、易操作管理的、统一的数据交互平台,并且被金融业大多数企业所使用,金融业通用性好,可替代网上银行或邮件的交互方式。

* 数据文件的个数定义

各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定义文件个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文件:企业年金信息、个人信息、企业信息、缴费信息、基金净值、收益分配、支付信息、转移信息、报告信息。

* 数据文件的接口格式

所有文件采用统一规范的接口名称规格,文件名称为:

___.txt

(六)信息交互标准示例(0007_0004_0202_20080408.txt)

文件名:0007_0004_0202_20080408.txt

文件格式:txt

头文件(文本采用标准大写英文标识):

头文件解读:

该文件为2008年4月8日(20080408),由账户管理人交通银行(0007)发送给受托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0004)的企业年金缴费通知汇总信息(0202)。该信息是按照V1.8版本(V2.0版本是V1.8版本的升级版)生成的接口信息。该交互信息对应于编码为P00012的集合计划,共包含23个字段信息:交易序列号(appseriono),年金计划编码(Planid),企业编码(Companyid),个人编码/职工编号(Staffed),缴费通知单编号(Appserial),员工工号(Staffid),员工姓名(Staffname),员工证件类型(Idtype),员工证件号码(Idno),应缴日期(Appdate),缴费期数(Appserialperiod),个人缴费金额(Staffappprem),单位缴费金额(Comappprem)等等。

(七)信息交互的实践经验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已经经过多次的版本修订和升级,以适应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系统自动化对接需求。目前,这套信息交互标准已经升级到V2.0版本,得到各主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的认同,也已经在各战略合作伙伴之间推广试用,例如,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受托系统与工商银行账管系统、托管系统,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系统与招商银行账管系统,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系统与交通银行账管系统、受托系统,等等。

我们以正在使用中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各合作银行之间的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来展示系统自动化交互的过程。

* 缴费匹配流程

缴费匹配流程发生在供款环节,涉及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本环节中涉及的指令下达等信息交互在这里省略。

缴费日前,账户管理人计算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总额(0201)和缴费明细(0202),通过系统自动将账单信息(0201)、(0202)传输给受托人。

托管人收到受托人发出的缴费总额账单通知,与企业实际缴纳的资金总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资金到账信息反馈给受托人和账户管理人。

受托人将(0201)、(0202)账单信息与(01062)信息在系统内进行自动匹配,数据匹配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缴费确认单发送给账户管理人。然后账户管理人核对数据匹配结果,进行缴费账户的处理,在个人账户之间进行资金数额的分配。生成缴费实收信息后,账户管理人将缴费实收汇总(0203)、缴费实收明细(0204)等传输给受托人,受托人上载信息无误后发送缴费确认信息给账户管理人,从而完成缴费信息在三个管理人之间的信息匹配。

五、总结

企业年金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许多机制和体系都还不成熟,都还在逐步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如何保障企业年金运营的高效性、信息和资产的安全性、运营的稳定性是个非常关键并且重要的问题,企业年金业务系统自动化对接是必然的趋势,需要推动国家监管部门建立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规则市场的标准制定。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创的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是对这一领域的大胆探索和创新。这套标准初具雏形,目前这套V2.0标准主要用在受托人系统、账户管理人系统、托管人系统,已经出在上线运营的初级阶段,实践证明这一成果是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的。但由于各方的规范和业务流程都还不完善,信息交互接口标准的实践经验少,该标准的适用性和完善性还有待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需要经过不断的实践和磨合,才能真正检验和实现它的优越性。倡议更多的机构能够共同推动建立企业年金系统自动化对接的标准,共同参与修订和使用业务信息交互标准,将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化、高效化、安全化、统一化。

参考资料:

[1]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2]邹照洪.企业年金方案设计与管理/养老金[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3]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V2.0版),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2007.

[4]企业年金业务信息交互标准V2.0流程图,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

第4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摘要:伴随着煤炭开发的开放搞活,电力、化工、钢铁与煤炭基础行业的不断渗透,原来的非煤企业在煤炭开发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对专业化团队的需求也表现得更加强烈。本文通过对煤矿专业化托管的理论探讨及实践总结,提出在高危的煤炭资源开发市场中,应更广泛的推动投资经营权与管理权两权相分离的托管经营模式,实现煤炭的专业化管理跨行业的规模化经营。

一、问题的提出

十后贵州省出台的全省第二次资源整合政策,与山西、河南的煤炭资源整合政策除了在规模方面的统一性外,存在不同的一个明显标志是整合主体企业性质的多元化。目前电力驻贵的央企中电司,开发5个煤矿项目,组建了自己的能发公司,虽然决策层基本是资深电力专家,执行层可谓是高薪聘请的各路英豪,但无法形成核心,团队没有执行力,因此煤矿管理很不理想。但像贵州的监狱管理局投资煤矿14年不见效,交由永贵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托管以来,年年收入过亿元,树立了双赢的合作典范。让我们的企业在走向多元化经营的同时不得不重新思考一个问题——煤矿管理。

二、贵州省的煤炭资源及开发现状

贵州煤炭储量丰富,对于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贵州煤矿构造相对复杂,不宜建设大型矿井;高瓦斯突出煤矿比重较大,开采治理成本高;喀斯特地貌决定交通运输条件困难。目前煤矿数量超过1700对,年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小矿目前占全省煤矿总数的比例超过80%,产量占全省原煤总产量的70%以上。本省骨干煤炭企业却较少,规模企业仅有盘江、水城两家,且年总产量不超过3000万吨。随着开放搞活,兖矿、徐矿、川煤、湘煤等原国有煤炭企业,中电投、国电、华电等非煤央企及湖北宜化、恒鼎、大西南等上市或民营公司加入,投资及开发能力空前提高。整合后的公司也不下100家,由于公司背景复杂,管理参差不齐,不仅是影响效能的发挥还会给企业发展留下安全隐患。

三、煤炭托管的意义

3.1托管的概念

企业托管经营的涵义:所谓托管经营是指企业所有者通过契约形式,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全部或部分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能承担相应经营风险的法人有偿经营, 明晰企业所有者与受托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 保证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经营方式,其实质是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3.2 托管经营有其特有的优势。

首先,托管经营是企业法人将其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交由外在于企业的利益主体有偿经营, 使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在企业经营的利益中有机结合;其次,企业资产的增值是企业托管的根本目的;再者煤矿是一个高风险行业,为了降低风险,就要提高规模,为了化解风险,股权多元化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管理就必须实行专业化,非煤行业选择投资煤炭,托管将是其明智选择。

3.3托管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在煤炭行业,山西省在酝酿煤企第二次改革时,于2007年3月在《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总体实施方案》(晋政发【2007】9号),首次提出鼓励大型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收购、兼并、控股、托管多种形式整合地方国有、乡镇煤矿,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别规定》(讨论稿)中要求:未参加兼并重组的中小煤矿必须以协议方式由省骨干煤炭企业或地方骨干煤炭企业托管。

在地方实践的基础上,国家十四部委在《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指出:大型煤矿企业通过托管、租赁、帮扶等方式管理的小煤矿,由原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指标按原企业类型统计考核。第一次在部委级文件中确认了托管这种方式。

3.4煤炭托管的实践

托管已不是什麽新鲜事物,酒店行业的连锁经营,金融业的信托业务林林总总。煤炭板块中煤科总院成立天地华泰管理公司在内蒙托管电力及基金公司煤矿突破千万吨大关,原徐州矿务局在内蒙托管香港中华煤气公司煤矿,在山西省,河南义马煤业公司设立了晋义管理公司采用参股或直接托管方式管理地方小煤矿,形成300万吨/年生产能力,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在贵州省,永贵公司托管监狱局轿子山、安顺煤矿,年上缴利润过亿元,已成规模。兖矿是国内既有实力又有规模的煤炭企业,在贵州也在探索部分项目实施托管。

“把自己的孩子交给别人管教”是现代社会家庭,为适应社会竞争的一项明智之举,把自己的项目交给专家打理,尤其是高危风险煤炭项目,也是必然选择。

托管公司既然是公司就要有相应的资信和能力,政府要规范托管就需要明确规则,使托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健康发展。像山东省提出的只有国有才有托管资格,就有与市场规则相悖之嫌。

四、煤炭托管在贵州的现实意义

贵州省大型的国有煤炭企业产量不到总量的20%,远远低于全国65%的水平。贵州省资源整合工作已经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贵州的电力、化工、房产即将成为整合主体。但对于初次踏入煤炭高危行业的非煤企业,整合后的管理将成为主要矛盾,要实现政府提出的,把贵州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这一目标,就要在资源的开发管理上下工夫,对于非煤走托管之路,是前面几个企业实践的忠告,是捷径。提醒整合后的非煤企业把管理权委托给专业化管理公司不走弯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通过浅谈煤矿管理专业化托管,相信对于煤矿企业管理会有一定借鉴意义,尤其是进入煤炭行业管理的非煤企业,更会具有非常好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5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一、委托管理行为,是指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作为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公司,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将县属国有企业或企业部分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被托管企业)委托管理的行为。

二、托管的目的,是在不改变被托管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由托管公司根据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通过重组、改制、关闭、转让、注销、破产等方式,依法对被托管企业做出妥善处置。

三、县国资委作为县属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委托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委托托管公司管理被托管企业的国有资产;

(二)对托管公司和被托管企业履行委托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三)指导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托管公司提出的改革重组、破产关闭、资产处置等工作方案进行审批;

(四)对被托管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员的任免建议进行备案管理或审批;

(五)履行委托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托管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国资委要求对被托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委托人权益;

(二)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被托管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三)通过制定管理制度、统计、内审等方式,对被托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处置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四)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托管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公司,建立规范的公司结构和管理机制;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独立的法人和自主经营能力;

(三)公司领导层应具有资本运作、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破产安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

(四)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健全。

六、托管公司接管被托管企业的一般程序:

(一)对县属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托管时,县国资委向托管公司提出托管意向并提供被托管企业或资产的基本资料;

(二)托管公司提出托管工作方案;

(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工作方案进行研究同意后,做出托管决定。

七、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托管企业的基本情况分析;

(二)对拟托管企业的托管优势分析;

(三)托管后对被托管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的主要工作思路;

(四)为实现工作思路拟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

八、托管公司受托管理期间,如因发生重大事项影响委托管理的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关系的,由托管公司提请县国资委同意。

九、县国资委根据下列情况,可以与托管公司解除或终止委托管理。

(一)根据县国资委的动态监督,认为托管公司无法完成托管工作任务时;

(二)托管公司或被托管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严重不利于托管的;

(三)托管公司在托管工作中发生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的;

(四)县国资委根据资产管理运营要求,认为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的,可以解除或终止托管关系。

十、托管公司必须于半年、年度终了后的20天内向县国资委递交委托管理的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十一、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资产重组和企业稳定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当被托管企业出现或预测出现上述情况时,托管公司应当立即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十二、县国资委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情况建立档案,根据托管公司的报告,结合企业的各种统计报表,对委托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监督检查。

十三、县国资委对托管公司的托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拟定托管公司负责人年度考核与奖惩意见,并报县政府批复。

十四、托管公司对被托管企业的管理,按照下列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一)对正常运营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或股东权利;

2.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3.通过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等形式,建立对被托管企业的目标考核体系;

4.审批被托管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运营计划和投融资计划;

5.审核被托管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

6.依照委托权限审批或报批被托管企业股权变动、资产处置等事项;

7.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被托管企业重组、改制方案的制订、报批和组织实施;

(二)对已经停业停产、管理不正常的被托管企业的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公章、营业执照等所有依法律程序办理的有效证照、印章;

2.管理或监管被托管企业的所有财务资料,负责托管后的企业财务工作;

3.对被托管企业的资产进行必要的清理登记、编造清册,对各项损失、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实;

4.审查被托管企业尚在履行期间的合同,向委托人或受益人提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建议;

5.清理、处理被托管企业诉讼、仲裁案件;

6.对处于无人管理状况的被托管企业指定留守工作组,并指导、监督被托管企业留守工作组的工作;

7.根据对被托管企业的清查和核实结果,提出资产重组、企业注销、破产等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对县国资委委托的企业国有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

1.对委托的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独立核算,分项管理;

2.确定托管的资产的经营运作、重组或其他处置方式;

3.确定托管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

十五、托管公司需认真履行托管工作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章制度,编制托管工作专项经费预算,切实有效地推进被托管企业的改革、重组和发展。

十六、托管公司经费来源:

(一)政府安排的部分经费;

(二)改制企业资产的部分收入及利润;

(三)破产关闭企业已核销坏账的后续追债部分资金;

(四)企业资产无偿划转给托管公司后的处置利润。

以上事项需报县国资委批准。

十七、被托管企业应按托管公司的管理制度向托管公司报告工作,接受其管理。但当认为托管公司严重损害本企业利益的,可直接向县国资委申诉,也可以提出调整托管关系的申请,报县国资委决定。

十八、托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国资委可对托管公司提出警示、暂停托管业务、并要求托管公司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责令经济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提出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匿、篡改、伪报托管工作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县国资委报告托管工作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三)在对受托资产处置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故意低估,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国资委的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被托管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企业不稳定事件的。

第6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一、工伤预防中的委托关系

“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

息的交易,交易中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人,另一方称为委托人。简单地说,知情者是人,不知情者是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利益目标不一致,人会常常利用委托人给予的权利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现代社会中,委托—关系广泛存在。工伤预防机制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关系。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者(广大企业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和政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构成第一层委托—关系,职工为了维护身心健康和安全生产,委托政府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在第二层委托—关系中,政府委托各个企业具体实施工伤预防措施。在这个双层级的委托—关系中,政府既是职工的人,又是企业的委托人。这种双层次的委托—关系,必然会产生风险。

二、工伤预防中的委托—风险分析

在第一层次的委托—关系中,按照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作为委托人的职工对政府的委托是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性。这个层次的委托—关系不作为研究的重点。在第二层级的委托—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以社会公共利益为行动目标,而作为人的企业首先追求的是企业利润或收益的最大化,其次才会考虑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员工的身心健康等等。二者利益目标的差异,加上信息的不对称,必然会出现委托—风险。如企业只看重短期效益,不愿在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措施上投入,导致大量工伤事故的发生等等。笔者认为,工伤预防中委托—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

(一)相关法律不完善,制度约束力不足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一直沿用“重待遇,轻预防”的消极补偿理念,具体体现在相关的工伤保险法规中。

1951年,我国颁布《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在工伤保险方面制定的第一部法规。在这部法规和1953年的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放在首位是发生工伤后的待遇支付,而对有关工伤预防的内容并未涉及。

1996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明确了工伤保险要加强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的指导思想。企业和职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观念,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相关的安全卫生的规定、章程和标准,以降低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发生率,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在2004年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在条例开头就明确提出,本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在第四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除此以外,在整篇的条文中便没有了对工伤预防的详细的表述,而在工伤保险的经济基础——工伤保险基金中,更是没有提到工伤预防的支出。

由此可见,在整个工伤保险的立法过程中,工伤预防,这一工伤保险的重要功能是缺失的。《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比,实际上是一种回归和倒退。此外,有关工伤预防的制度,都是以条例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较低。这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立法层次的底下,必然会导致其约束力、执行力的大打折扣。

(二)委托—关系不明确,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激励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务院的相关法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对待安全生产,处理工伤事故方面,两部门本该相互协调、同心协力,齐抓共管。但在工伤预防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互不往来,各自为政。两个部门存在职能交叉,二者之间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机制,这就造成了工伤预防不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的体系,因而工伤预防的作用也大大削弱。对于两部门来讲,工伤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首先对工伤事故的原因进行调查,获得第一手的调查资料,他们对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应采取什么样的整改措施、吸取什么教训等问题清晰明了,但他们无权对事故进行批复处理。因为工伤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门是社会保障部门。由于两部门的割裂和信息沟通的缺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要从新对事故进行调查,作出工伤鉴定。这种重复的工伤调查、鉴定不仅意味着高额行政成本,更是给企业生产带来了诸多不便,也会削弱企业参与工伤预防的积极性。可见这种职能交叉监督的低效率,也不能对企业进行工伤预防形成激励。

(三)目标不一致,引发道德风险

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委托人与人的利益有矛盾,追求的目标有差异。“委托人最关心的是结果,而人却不感兴趣;人最关心的是自己付出的努力,而委托人却没有直接的兴趣。委托人的收益直接取决于人的成本(付出的努力),而人的收益就是委托人的成本(支付的报酬)”。具体来说,作为委托人的政府,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人的企业首先追求的则是自己利润或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社会责任、员工的健康安全等成了次选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人就会利用委托人的授权去侵占或损坏委托人的利益,在现实中表现为企业工伤预防观念淡薄,只注重生产而不重视安全,导致大量工伤事故、职业病的屡屡发生。

三、减少工伤预防中委托—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7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论文摘要:该文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从六个方面简单而明了地阐述了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若干办法。

1.加快法制建设,为规范危运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

在国家对危运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道路危险品运输这个子行业的特殊性,应尽快出台一套适合危运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市场进入、退出、安全监管及 法律 责任予以明确,对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确保危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定期对运输 企业 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近年来,随着 经济 的 发展 ,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由于不同运输企业的筹建方式不同,其生产及安全管理状况也存在差异,《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评估应包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和 教育 、事故防范、运输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项制度。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品运输市场,有效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

《条例》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条例》却没有明确违反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的危运过程中,由于托运方未履行职责,导致无危运资质的运输车辆冲击危运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200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发生了一起运输化学危险品车辆在闹市区由于超载运输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环氧乙烷引发车辆大梁折断,紧急疏散居民近万人的恶性化学危险品运输 交通 事故。原因是由于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章托运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化学危险品所引发的。化学危险品由于其爆炸、燃烧、腐蚀、有毒、放射等危险品性,作为危运管理部门日常对危运市场及道路的监督检查中,往往由于遇到查处了装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车辆难以处理的问题。不查处又不作为,查处后,车辆停放问题又变成了安全问题。化学危险品的托运,是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托运人的职责不落实,为降低物流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置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典型体现。笔者认为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运的托运。

4.全面落实资质制度,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招投标

国家已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施了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已基本实现了资质化,但由于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处置各个环节不同程序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在托运化学危险品运输方面问题较为严重。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地方垄断,引导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实施化学危险品运输招投标。招投标,一方面可以减低生产、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企业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扶持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使整个化学危险品的生产、托运、销售、运输等行为逐步走向成熟、规范,进入良性循环的好局面。

5.建设全国性的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平台,为危运及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

由于我国的危运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建立全国性危运信息平台,有利于危运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在危险货物运输招投标、托运化学危险品及签订运输合同提供准确方便的信息。在全国开展道路危险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后,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危运市场,由于 历史 遗留的车辆“大吨小标”等问题的存在,至使相当部分的罐式危运货车无法换领道路运输证。这些车辆为了生存,大量的假牌假证出现了,给管理部门日常的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通过危运信息平台,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一目了然,为对于打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和规范危运运输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

第8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论文摘要:该文结合作者多年的工作经验,从六个方面简单而明了地阐述了加强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若干办法。

1.加快法制建设,为规范危运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

在国家对危运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道路危险品运输这个子行业的特殊性,应尽快出台一套适合危运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市场进入、退出、安全监管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确保危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定期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加强对危险品运输企业源头管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品运输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由于不同运输企业的筹建方式不同,其生产及安全管理状况也存在差异,《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评估应包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和教育、事故防范、运输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项制度。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品运输市场,有效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3.加强对托运人的管理,切实抓好化学危险品托运行为

《条例》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但《条例》却没有明确违反了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日常的危运过程中,由于托运方未履行职责,导致无危运资质的运输车辆冲击危运市场的现象屡屡发生。2004年6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某市发生了一起运输化学危险品车辆在闹市区由于超载运输易燃易爆压缩气体环氧乙烷引发车辆大梁折断,紧急疏散居民近万人的恶性化学危险品运输交通事故。原因是由于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章托运无危险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化学危险品所引发的。化学危险品由于其爆炸、燃烧、腐蚀、有毒、放射等危险品性,作为危运管理部门日常对危运市场及道路的监督检查中,往往由于遇到查处了装有化学危险品的运输车辆难以处理的问题。不查处又不作为,查处后,车辆停放问题又变成了安全问题。化学危险品的托运,是危险品生产、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中不可分割的部分,托运人的职责不落实,为降低物流成本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罔顾公共安全,置国家及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是不负责任的典型体现。笔者认为应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落实托运人的法律责任,并落实有关部门对托运方的监管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危运的托运。

4.全面落实资质制度,推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招投标

国家已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施了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通过连续几年的专项整治,道路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已基本实现了资质化,但由于化学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销售、处置各个环节不同程序存在不够规范的地方,特别是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在托运化学危险品运输方面问题较为严重。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地方垄断,引导化学危险品生产、销售、使用企业实施化学危险品运输招投标。招投标,一方面可以减低生产、销售、使用化学危险品企业的物流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扶持化学危险品运输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的发展,使整个化学危险品的生产、托运、销售、运输等行为逐步走向成熟、规范,进入良性循环的好局面。

5.建设全国性的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信息平台,为危运及管理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

由于我国的危运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建立全国性危运信息平台,有利于危运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信息平台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在危险货物运输招投标、托运化学危险品及签订运输合同提供准确方便的信息。在全国开展道路危险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后,全国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危运市场,由于历史遗留的车辆“大吨小标”等问题的存在,至使相当部分的罐式危运货车无法换领道路运输证。这些车辆为了生存,大量的假牌假证出现了,给管理部门日常的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通过危运信息平台,危运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一目了然,为对于打击无牌无证非法营运和规范危运运输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

第9篇:企业安全托管范文

关键词:企业年金 信托管理 道德风险 风险规避 激励约

束机制

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透露,截至2012年6月末,我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达到4198亿元,进入了稳步发展时期。经历了从酝酿、建立到探索、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制度逐步形成了DC信托型的基本管理框架,然而在这一模式运行的过程中,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基于这一管理模式而产生的道德风险。

1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机制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我国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的基本框架。具体运作方式是:首先由企业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和职工定期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允许投资,投资回报也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实行信托型管理模式,即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通过契约把基金经营管理权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从而形成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彻底分离的局面,通过四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同时,使企业年金资产完全独立于政府和企业,远离公共权力的干预,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

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型管理方式采取包容契约型产品的方法,将其投资、托管、运营等业务部分或全部外包,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和委托关系。第一层是信托关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年金的企业(委托人)和职工(受益人)与受托人根据《信托法》所产生的信托关系;第二层是委托关系,是受托人分别与基金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合同法》形成的委托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账户登记、缴款数据汇总及待遇支付;投资管理人负责年金的投资运作、保值增值;托管人负责资金的保管、分配。同时,各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以及托管人)相互之间会产生业务联系,如账户管理人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及时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投资管理人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人之间的信息互换;等等。这样,账户管理人没有与基金发生直接关系,托管人也没有基金的直接支配权,投资管理人更不具有资金的绝对使用权,形成了三者职责分离、相互制衡的局面,保证了企业年金资金的安全性。

2 企业年金中的道德风险分析

所谓道德风险,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增进自身效益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在委托双方之间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备、目标不一致等原因,往往会产生道德风险。企业年金的信托管理方式包含着多重委托关系,这加大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然而委托关系只是道德风险产生的首要条件,有了委托并不一定产生道德风险。只有当委托人和人利益不一致,而且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才会产生道德风险。正是由于各自追求的利益不同,才产生了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而由于信息不对称,一方可以在对方缺乏信息的情况下采取对方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如部分受托人可能在向委托人以及受益人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时出具虚假的信息,侵吞年金基金的利润,或者故意隐瞒重大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专业优势盲目投资、冒险投资,从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账户管理人或托管人为应付检查,在信息披露中造假,使得委托人不能通过受托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来了解年金投资的运营情况等等。

事实上,道德风险不仅仅表现在上述的人身上,对于委托人,也同样会发生道德风险。在企业年金制度运行中,企业、职工个人、甚至政府也都会发生道德风险。比如:在受托人的选择过程中,企业能否真正从职工利益出发,公平、公正地选择最佳受托人值得商榷。由于企业年金的主体大部分是国有企业,银行、信托、基金、保险和资产管理等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的金融服务机构的成员往往与企业高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必将极大程度地影响企业的选择标准。另一方面,这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也使得信托关系的双方难以有效制约,一旦企业不足以支付年金时,企业高管可能故意隐瞒,或者通过操纵年金基金受托人达到目的,而企业职工却并不能及时掌握相关的信息。再者,两者也可能合谋进行有利于企业或者参与机构的投资活动,从而加大了企业年金的风险。

3 企业年金制度中的道德风险规避

为了防范和规避道德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从源头入手,减少在信托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解决目标利益的冲突问题。然而,单靠企业年金参与方的“觉悟”或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有参与方,都是“理性经济人”,都存在明显的利益倾向。因此,在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中,必须设计恰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经济人”动机置于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之下。这种机制不是压制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而是规范这种诉求,保证各方利益,将自身的利益诉求转化为对企业年金运行效率的追求,转化为有利于受益人利益和制度运行的行为,以促进企业年金制度的良性发展。

3.1 完善企业年金的激励机制

激励是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首要途径,激励机制分为显性激励机制和隐性激励机制。将显性激励机制运用于企业年金管理,就是在规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时应考虑市场的盈利水平。只有当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以及投资管理人运营企业年金时获得的报酬与其业绩直接挂钩时,才会对其产生激励作用。同时,为加强激励,可采用累进制来提取管理费,即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越高,管理人参与利益分配的比例就越高。这种方法可以使得委托人和管理人的利益趋向一致,大大降低了道德风险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对企业年金的管理费用的规定中没有设定下限。这种上有封顶,下不保底的现象,直接导致了机构之间为争夺市场在价格上的明争暗斗,有些机构甚至采取零收费。结果是受托人的收益与承担的风险不匹配,有可能促使受托人违背其负有的“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进行关联交易、自我投资等侵害年金资产、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投资活动。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晰受托人的信托地位,不仅要明确其权力,更要明确可能发生的风险承担损失责任。

当人的行为很难、甚至无法证实,显性激励机制很难实施时,竞争、声誉等隐性激励机制也能很好地发挥能够激励人的作用,因为从长期看,表现差的人难以得到委托人对他的良好预期,从而很难获得再次的机会。在企业年金制度中,我们也可以利用这种隐性的激励机制,建立设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并严格规范其运作行为。定期对申请从业的机构的资本规模、治理结构、资信水平、人员素质和经营业绩等各方面进行严格审核,如果出现违法、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必要时考虑让其退出年金市场。

要保证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运行,必须创造充分竞争的环境。目前,我国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十分有限,还不能满足众多的企业年金资金的要求,政府必须积极创造条件,使更多的基金管理机构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为委托人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3.2 完善企业年金的约束机制

3.2.1 成立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企业年金委托委员会

为了防止企业在选择和监督委托人时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在选择委托人时,必须建立起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均衡的机制,可以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各占一半,共同协商选择受托人。

3.2.2 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年金计划的任何重大变动都需向有关当事人进行披露。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改善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从而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此,要加快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在各个当事人间建立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畅通无阻。

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在企业年金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当事人”之间应建立起有效的报告渠道和报告程序,保证所有专业服务提供商都能及时收到准确信息。一方面,各个当事人之间应该建立互相报告制度,如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账户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等等。另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2.3 设置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决策和投资方案等都是由受托人选择的,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有必要对其投资比例进行限制。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对投资比例的上限进行了控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上市公司治理机构还比较混乱,为保证基金的安全,防止投资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必要对投资进行更详细的规定。

3.2.4 在企业年金参与主体内部建立制衡机制

内部控制制度是控制和降低风险,维护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安全的重要保障。企业年金各参与主体都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制定有关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程序规范、风险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的完备制度,以加强内部监控和风险控制。

3.2.5 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外部监督作用

外部监督的主体包含的范围很广,主要包括中介机构的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精算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这些机构具有财务、精算、投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可以充分利用来为监管服务。另外,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等也都是重要的监管手段,必须加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为有效监督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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