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地下水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地下水管理办法

第1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于2012年5月21日,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开展好《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切实加强我县中小河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一)出台《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是加强中小河流管理的迫切需要。地处秦巴山脉和武陵山脉向江汉平原的过渡地带,地形复杂,江河纵横,境内除长江、清江外,集水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就有164条。中小河流除了在防洪、供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外,还具有砂石资源、土地资源和水能资源等资源属性,中小河流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我县中小河流管理情况看,全县集雨面积在3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有22条,部分河流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采砂作业,乱采乱挖、乱堆乱弃甚至非法采砂现象还很突出;建设项目违规占填河道、与河争地、与水争地问题时有发生,河网水系破坏,河道行洪能力降低;部分河道污染淤塞严重,不少已经沦为天然的弃渣场、垃圾场;部分河段因水电无序开发出现断流,影响生态环境。这些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办法》的出台十分及时,也非常必要。

(二)出台《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对加强中小河流管理具有特殊意义。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有利于确保河流防洪安全,有利于农村水生态环境的改善,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的出台从政策层面,为实现中小河流防汛安全、推动新农村建设、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提供了有力支持。《办法》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落实中小河流管理责任、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在全省乃至全国都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出台《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在新形势下,水利部提出了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的治水思路。新的治水思路,要求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水和谐的理念,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防止和减轻对水生态的破坏,构建良好的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办法》突出了中小河流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河道整治与管理等主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水和谐战略的具体体现,对于减轻自然灾害、合理利用水资源、维护河流良好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中小河流管理的原则及权限划分。《办法》规定中小河流管理实行水系统一、区域分级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水系统一是基础,区域分级是关键,属地管理是核心。

(二)设定了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办法》规定,我市中小河流管理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这是市在中小河流管理体制建设上的一大创新,更有利于加强中小河流管理,促进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机制的建立。

(三)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河流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发改、住建、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中小河流管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办法》细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水工程管理单位日常管理的具体职责。

(四)细化了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要求。《办法》规定,要坚持积极预防、重点保护、综合治理、合理开发、持续利用,按照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的原则,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同时,《办法》细化了《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排污口建设、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防治水资源污染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强化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针对当前涉河项目管理混乱的问题,《办法》对涉河活动以及涉河建设项目审查设置了事前批准程序,规定在中小河流管理范围内开展的有关活动和建设项目审批,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办理其他许可手续。这将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减少非法侵占河道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依法履行职责,全面深入开展《市中小河流管理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

(一)广泛宣传学习。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理解、掌握《办法》的要义宗旨,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各级领导、相关部门、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了解依法加强河流管理、维护河流健康生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为《办法》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与社会环境。学习宣传重点做好“五个一”,即召开一次全县学习宣传活动动员会;印发1000份《办法》单行宣传册子发至各乡镇、村;举办一次《办法》咨询活动;悬挂一批宣传标语,每个乡镇悬挂3-5条大型宣传横幅;组织一批高质量的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宣传报道。

(二)明确各自职责。市政府与县政府、市水利局与县水利局分别签订了《市中小河流管理工作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中小河流管理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小河流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各自职责。

第2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主要问题

博兴县位于山东省北部,地处鲁北平原,黄河下游南岸,地理位置位于东经118°03′~118°23′,北纬36°58′~37°23′,南邻淄博市的桓台县和临淄区,北接滨州市的滨城区,东与东营市的广饶县毗邻,西与淄博市的高青县接壤,处在环渤海经济圈、黄河三角洲腹地,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南北纵距45.8km,东西横距29.5km,版图面积900.7km2。

1 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现状

1.1 机构与人员构成。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配副科级主任1名。下设2个业务科室、1个审批窗口和4个执法征收管理中队。大队内部各科室工作之间都通过OA系统统一协调、办理,实现了办公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职员23人。其中本科学历12人,专科学历4人,中专学历7人。

1.2 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设文印室、微机室,档案室。办公室有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及执法设备,每人配备一台电脑,共有执法车辆3辆。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经费根据支出情况由县水利局拨付。

1.3 加强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制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博兴县建立了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购买了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设备,办公用品齐全。办公室激励职工积极参与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活动。

1.4 博兴县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的主要经验。

一是健全水资源制度体系。制度是做好细节的长效和根本保障。历年来,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坚持以制度建设推进队伍管理,先后制订完善了取用水许可审批等工作程序16项,水资源管理工作纪律等工作制度15项。根据水利改革发展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博兴县实施〈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细则》等一系列地方配套规范性文件,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系。面对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等重大任务,博兴县水利部门致力于加强社会管理,推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水资源论证就是如此。现在,不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需要水资源论证,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也都需要论证。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和取水许可管理,完善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和用水指标下达管理制度,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引导取用水户挖掘节水潜力,优化用水结构。严格用水计量,探索使用水量远程遥测和手持无线抄表系统,积极拓展“机抄机收”水资源费征收模式,实现了全县计量缴费全覆盖。探索实施了“封井并网、水源转换”工程,封闭自备水源井,压减地下水开采,实现了工业与居民生活用水分管网供水的两套供水网络,提高了工业用水保障率。

三是推进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体系。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围绕“规范建、智能管、有效用”的目标,率先投资建设了水资源管理网、网络办公系统、取水许可管理系统、取水水量远传监测和地下水位远程监控系统等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效提升了水资源管理水平,也为全省水资源信息化建设探索了经验和模式。

率先建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用得上的“活”的管理体系。以“精、新、严、细、实”的管理理念为统领,以“职责明确化、流程顺畅化、过程痕迹化、管理标准化、标准一致化、改进持续化”为目标,积极引入OA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实现了网上办公,行政审批、日志审阅等“一线式”工作流程。通过工作过程痕迹化管理,工作岗位职责进一步明确,人员分工进一步细化,管理人员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意识逐渐增强,大幅度地提高了办公质量和效率。

四是水资源管理在实现用水保障的同时走向完善。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然要求和根本路径。近几年,博兴县采取节水与效益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全力推进节水工作。通过推行倒逼机制,选择盛和热电、香驰健源生物科技等典型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督促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改造力度,提升水循环利用率。对美景天城等多家社区、企业大力推广中水回用技术,成功实现了污水资源化,节约了水资源。

为缓解水资源短缺问题,我县采取了一系列工程措施,通过建设河道拦蓄工程、打渔张渠首水库、一干过清补源工程、锦秋水库及博兴水库调蓄工程,增强水资源调蓄能力。同时,有计划、有步骤的启动了农业节水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特别是2009年我县被确定为“全国第一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县”后,我县紧紧抓住国家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的有力时机,坚持规划先行,走集中连片建设的路子,针对不同区域的用水特点,充分结合当地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确定建设方案。按照引黄自流灌区、引黄提河灌区、引黄井灌补源区等不同的灌溉模式,分别确定了以渠道防渗、地埋混凝土输水管、低压管道输水为主要形式的节水配套形式。在预备河以南井灌区部分区域进行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改造。通过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粮田建设等农业节水项目,完成投资3.9亿元,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9万亩,新增节水能力2340万m3。

2 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县水资源管理是水利局下属科室,编制人数少,职称岗位少,新进专业学生少,导致水资源管理队伍管理能力建设较为滞后,不利于水资源管理、水政执法的深入开展。

2.1 队伍建设方面。博兴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编制少,现有编制人数不能满足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水资源管理人员素质还需提高。

2.2 保障机制方面。在公车改革的新形势下,水利执法未列入执法用车行列,不能保证我县四个执法中队征收水表抄录、水资源费征收及行政执法的用车需要。

3 对加强博兴县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意见和建议

3.1 增加水资源管理编制人数。目前,博兴县水资源编制人数已远远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只有通过人员混编使用满足工作需要,水资源管理编制少的弊端在当前水资源管理形势下已充分显现,增加水资源编制人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3.2 提高水资源管理队伍综合素质。抬高水资源队伍人员准入标准,同时引进高素质人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技能培训,寻求与各大专院校的合作,形成长期稳定的轮训制度,提高水资源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定期培训,不定期培训、学校学习和业务素质考核等多种形式,在水资源管理队伍中养成勤于学习的良好风气,促进水资源管理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3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现将我一年来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科学管理水资源

我办是主管___区水资源工作的职能部门,对辖区内辽河油田特油公司、供水公司、欢喜岭采油厂、红村机械厂、于楼等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管理,面对这样一个点多、面广、线长、不集中的特点,管理难度较大,因此,我办设立水土保持(收费)工作办公室,节约用水(计量)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三个部门,为便于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必须做到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全力抓,切实负起责任来。把水资源管理工作当作大事来抓,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要落实到位。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体制。

二、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相关水法律、法规。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我办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知法、守法、护法意识。今年我办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为契机,大力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为水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三、水事案件

由于非法转供水,严重扰乱了___区的水市场,为了遏制这种现象,我办根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10家非法转供水单位、个人进行查处,从而让市民们用上放心的水洗浴。确保市区水市场的正常运转。

四、党风廉政建设

我能自觉遵守上级党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我要求自己做到:

1、按守则自律。上级规定不准做的我绝对不做,上级要求做的我争取达到,不违章、不违纪、不犯法做一个称职领导。

2、用制度自律。我严格按上级制定的廉政措施办事。在人事问题上、凡干部和职工聘用、提升、奖惩等问题,都开支委会讨论决定,不搞“一言堂”力求秉公办事。

3、以“班长”自律。一班之长应该是干部职工的表率。两个文明建设的“领头雁”。因此,我考虑问题、处理事情当中,凡是要求群众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我不是以“班长”自居,寻求索取,而是以“班长”自律,讲求奉献,珍惜党和人民给予的荣誉和权力。

五、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办公人员本质

水资源办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今年又配备了四台电脑,一台打印机和一台传真机,为水资源的智能及远程监控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花园式的办公环境,以“绿色”为标准,为创建“绿色机关”奠定基础。

在改善办公条件的同时,我办今年加大投资用于加强队伍建设。我们坚持学习和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学习计划,认真系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两个条例”学教活动,认真学习水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省厅、市局、区政府组织的执法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以致用,确实提高了我办工作人员的两个素质,造就出一支精通业务、经验丰富、政策性强的具有战斗力的水资源队伍。

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为了使我办的工作方法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我办制定了“外出登记、电话跟踪”制度。这项制度不但加强了劳动纪律,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密切了干部群众关系。

七、存在问题

1、理论学习不够。常用老眼光、老办法、老经验去对待和处理,对于一

些具有前瞻性、指导性的理论学习不够,理解不深。2、在业务上满足于现状,缺乏刻苦钻研的精神,工作管理中,条条块块都有专人负责觉得这应是他们的职责,所以在本人负责管理的各块工作中,只是浮于表面的了解,剩下不多的时间突击了解学习一下,使得自已放松学习,难以真正的“沉”下去。

第4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批发市场的交易必须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实施行业指导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行为实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条以水产品为主要经营对象的批发市场,必须统一使用"×××水产品批发市场"的名称。

第二章批发市场的开办、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市场开办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进行。

第八条设立水产品批发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批发市场的名称和章程,批发市场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1.市场名称及场址;

2.经营范围及市场规划;

3.资金来源及投资方式;

4.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责;

5.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6.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二)符合地方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批发市场选点要符合水产品批发市场总体规划布局。批发市场在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渔港规划的要求,服从规划管理。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交易设施,如固定的场地、码头、冷藏、加工、运输、结算、信息传递等设施,以及管理机构和其他条件。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立,应当由市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场开办者向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第十条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由农业部和该省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可由渔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公安、商检、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市场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不得参与市场经营。

第十一条地方水产品批发市场在登记注册后,其管理形式可以参照国家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市场分立、合并、停业、迁移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必须经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市场审批部门核准,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十三条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

第十四条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三章交易与管理

第十五条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坏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批发交易必须保证公正、合理、严禁垄断。

(一)批发交易一般应当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进行。但形不成拍卖或者投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或者定价销售方式。登场货物较多,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批发后剩余的物品,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方式。

(二)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批发市场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有买卖行为。

(三)批发交易开始前,应当公布上一日各主要货物成交的价格,并公布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各种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供货人。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批发市场应当组建相应的结算系统。货物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其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由买货人持票到市场财务结算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交纳费、税后,凭票取货。

第十九条各批发市场应当制订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公布于众,并对本市场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征求买卖双方对改进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及对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未经审批、核准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核准登记,擅自开办批发市场;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批发出售变质水产品或者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

(四)批发出售国家禁止上市的水产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

第5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和公民合法财产以及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水上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维护水上治安秩序。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水上治安的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其水上公安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并协调各相关公安部门的水上治安管理。

区、县级市水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不设立水上公安部门的,由当地公安部门依照水上公安部门职责,对水上治安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上作业、水上经营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治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落实水上治安防范措施。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各级水上公安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水上治安秩序,查处水上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性的治安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二)水上各类船舶的治安管理;

(三)水上集市、码头、渡口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四)水上集会、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的治安管理;

(五)水上从业人员、流动人员的治安管理;

(六)水上娱乐业、旅馆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等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

(七)检查监督职权范围内的水上消防工作;

(八)组织和指导水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群众性组织开展水上治安防范工作;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可以责令有关人员及其船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

(一)船舶或者船民无合法牌证的;

(二)拒绝或者逃避检查的;

(三)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发生水上治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检查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公安部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责令船舶停航、改变航向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及时通报港航、渔港监督部门:

(一)处理重大治安事故或者刑事案件保护犯罪现场需要的;

(二)侦大刑事案件或者追捕违法犯罪分子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港航、渔港监督部门接到水上公安部门的通报后,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三章船舶与从业人员治安管理

第九条*港籍船舶的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证、船舶适航证,从事水上运输经营的还必须持有关证照到水上公安部门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并分别领取《内河船舶出入停泊申报簿》、《出海船舶户口簿》或者《*市个体船艇流动人员户口簿》。

申报或者登记事项有变动的,在报请船舶管理部门审批的同时,应当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市五米以下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的户籍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舶户牌。

第十一条*港籍和在本市申领户牌的船舶离开本市水域的,必须按下列规定申报船舶户口:

(一)设立保卫工作机构的船舶单位,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掌握本单位船舶以及从业人员进出港情况,每三个月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二)不设立保卫机构的船舶单位以及个体船艇的使用人的船舶,每一次离港时应当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

第十二条非*港籍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停泊的,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到停泊地水上公安部门申报船舶户口:

(一)定期或者固定航班、航线的客、货船舶,由其主管单位或者驻穗办事机构统一办理,有效时间为六个月;在有效期内,从业人员有变更的,应当于船舶进入本市水域前向原申报的水上公安部门备案;

(二)不定期来往本市水域的船舶停泊一日以上的,使用人应当在进入本市水域时起二十四小时内申报。

第十三条外地船舶在本市水域内从事水上经营的,其使用人应当持船舶登记证照或者其居住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证明,到停泊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船舶户口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禁止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

第十五条在本市水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作业的年满十六周岁公民,应当凭居民身份证和船舶户口申报证明向当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船民证》或者《临时船民证》。

出海作业的,应当申领《出海船民证》,持有《海员证》的除外。

第十六条船民需要变更从业单位的,原、现雇主或者单位,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的水上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流动人员到船舶或者水上公共活动场所从事运输、打捞、饮食服务等工作三十日以上的,雇用单位或者雇主必须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申领暂住证。

第十八条在本市水域内从事各项活动的船舶,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水上公安部门报案,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工作。

装卸和运载危险品的船舶发生泄漏、物品散失等重大事故时,在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同时还应当立即向发生地的水上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少危害。

第四章水上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第十九条水上公共场所的治安防范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并接受当地水上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没有主管单位的,由当地水上公安部门负责实施治安管理。

水上公共场所必须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条社会公用性的客、货运码头、渡口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的专用码头的治安管理,由其保卫工作机构负责,接受水上公安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在水上从事旅馆、娱乐业的,必须经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在水上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的,必须向所在地水上公安部门报请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应当在固定的水上经营场所从事收购业务,不得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流动收购点。

禁止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在水上举办的龙舟竞渡、体育表演、渡江游泳、水上游行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水上公安部门应当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在水上打捞的枪支弹药、武器、危险物品、、带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飘浮物以及可疑物品,必须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水域内发现的尸体,水上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勘验鉴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码头、船舶等公共活动场所秩序;

(二)在水上贸易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三)利用船舶和水上活动场所吸毒贩毒、、或者容留;

(四)利用船艇进行偷越国(边)境或者走私活动;

(五)其他危害水上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上公安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注册船舶的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户口登记、不申领户牌、不办理户口申报的,责令船舶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申报船舶户口的,责令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使用人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处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无名号、无证书、无港籍船舶的,予以没收船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二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规定申领有关证件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雇用单位或者雇主不为所雇佣的流动人员办理暂住证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办旅馆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罚款。开办娱乐业未经公安部门审核同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办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业或者利用船舶在水上设置废旧金属流动收购点的,没收收购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水上从事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举办单位组织水上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治安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不加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

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处以五十元(不含本数)以上罚款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裁决。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水上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中,、、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中国籍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外国籍船舶、公务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及其从业人员的治安管理,以及交通部设在本市的港航单位、港口、码头、作业区等水上场所的治安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0 引言

水利管理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与渗透的学科,研究内容涉及水利与社会、水利与经济、水利与生态、水利与环境,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全过程。随着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发展,更加突显水利管理工作的重要,近年来,我省在努力探索水利管理学科发展中,重点是以已建上程管理和河道岸线管理为对象,突出以现代水利科技为手段,依法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不断巩固和发展水利工程综合效益,取得明显成效。下面就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学科发展现状、问题、对策,作如下简述。

1 近年来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学科的新进展

1.1 工程管理法制建设进展

水利管理除了必须依照《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外,其中最直接的还有依照国务院颁发《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以及水利部颁发相关规章、制度与办法,出台具体审批办法或实施办法,开展必要技术论证,为认真执法、守法制定具体、科学的措施。例如近年来出台的《福建省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审批办法》,开展福建省河道等级的划分,实施涉河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完成重点河段岸线规划的审批和部分河道警戒水位、危险水位、保证水位和安全泄最的率定,开展了福建省海河堪界研究等;在水库管理方面,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全面推进小二型及以上水库注册登汜,完成了小二型以上水库数据库建立;根据《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开展了水库、水闸安全鉴定;根据《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初步建立符合我省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成了全省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验收。/

1.2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展

我省是全国风、暴、潮水旱灾害频发的省份之一。面对大中小型各类水利工程多、分布广,当初建设标准低、质量差,而且白蚂蚁活动猖獗等特点,如何确保这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历来是各级水利管理的第一要务。近年来,我省除了进一步明确各水利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落实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外,严格了水利工程汛前年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常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工程问题,实施科学分类。将工程分为正常运行工程、带病但在监控条件下可采取限制水位运行的工程、必须立即抢修或空库度汛的危险工程;对病险工程安全度汛实施分级分类挂牌督办。当预报台风暴雨即将袭击某地区时,监督该地区内病险工程采取预泄腾库、支护抢修等办法,抗灾减灾。为应对超标准洪水等突发安全事件,各工程还制定应急预案,以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包括工程抢险,甚至实施了人工破坝技术的研究与应用等。2002年,全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在我省召开,福建的经验得到水利部认可。

1.3 工程除险加固新技术进展

近年来,我省水利工程除险加固力度明显加大。在提高除险加固工程质量方面,各地都十分注重前期工作,在安全鉴定基础上,认真规划,精心设计,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应用。/

第7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有效促进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209号)的规定和要求,决定对我区的取用水管理工作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用水管理的实施范围

凡在本区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企业(单位)、个人,均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取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资源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不需申请取水许可证。

二、取用水管理的办理程序

凡新建、扩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统一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并按下列步骤进行办理:

(一)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工程建设工期的简要说明;

3.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4.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

(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在法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

(三)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获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后,筹建取水工程;基建结束时,经验收合格的申报取水许可竣工登记,在法定时间内,发放许可证。

(四)所有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安装取水计量装置。

凡需办理上述取水许可的,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前往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办理手续。

三、水资源费、水费的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209号)文件规定,征收标准为:

1.地表消耗水:自备取水0.10元/立方米;自来水制水企业0.08元/立方米;

2.地表贯流水0.*元/立方米;

3.地下水(承压水)1.20元/立方米;

4.地下水(非承压水)0.4元/立方米;

5.灌装桶、瓶装水,取用地表水按5元/立方米计收,取用地下水按10元/立方米计收。

水费: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39号)文件规定,农业水价,按受益面积计算,粮食作物每年每亩0.8元,经济作物每年每亩1.0元,鱼塘每年每亩2.0元;工业水价,按用水量计算(用水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每立方米0.015元,贯流水、循环水(水质、水量不变的用水)按工业用水的30%计算。

四、加强和规范取用水管理的工作要求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是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该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各用水企业(单位)、个人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将有关法律法规向群众和用水企业(单位)、个人宣传好、教育好,使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得到全社会和广大用水户的理解和支持。

2.依法经营,依法取得取水权。各用水企业(单位)、个人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依法取得取水权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保障。要严格按照水法规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湖泊或地下取水必须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做到依法取水,依法经营。用水企业(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费,如不限时缴纳水资源费、水费的,将按水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树立科学发展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工业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实施地下水保护行动,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对地下水的限采计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

第8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凡在*港区范围内拥有或租用专用码头、装卸平台、装卸作业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部队设置的从事军事任务的码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管理局是本市专用码头行业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港务管理处(以下简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水利、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用码头分为三类:

(一)为本单位业务所需,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经营性码头;

(二)在完成本单位任务后,对外提供服务的半经营性码头;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经营性码头。

第五条专用码头的设置和建设,按有关建设工程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设置的临时性专用码头(泊位)使用期满或国家建设需要,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六条凡属非经营性专用码头,必须到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登记,接受管理。

凡需从事经营性、半经营性船舶装卸、码头平面搬运、储存等杂项作业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下列程序办妥手续后,方可经营:

(一)单位持上级主管机关证明,个人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作业的,还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报登记表;

(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者,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者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及个体经营登记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发营业执照;

(四)申请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需要扩大使用能力或变更用途,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经营性半经营性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要求停业的,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缴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应优先安排*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

第九条从事经营性、半经营性业务的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费用时必须严格执行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财税、交通管理部门制订的《*港码头专用发票》。

第十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需招用外来临时工从事船舶装卸、货物搬运等杂项作业的,必须遵守外来临时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公安、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专用码头及港口陆域。

第十二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报送货物吞吐量完成情况等各类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金和各项规费。

第十四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各项应急决定,及时完成抢险、救灾、外事、春运、疏港等特殊任务。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港口陆域修建各种设施时,事先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地形图、平面布置和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有关审批手续。修建与航道管理有关的设施,应征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同意,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批准在港口陆域范围内建设各种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方案实施。需要变更原设计、施工方案的,应征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应对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监督。

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般运、储存危险货物业务,事先应向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手续,方可作业。

第十九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危险货物,必须具备下列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

(一)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要求;

(二)危险货物的装卸,必须持有《特种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证》的人员进行作业;

(三)装卸危险货物的设备,必须性能良好,按照定额荷载减载百分之二十五进行装卸;

(四)危险货物储存,必须配备规定的消防设施,装卸作业应有现场监护人员,并备有急救器具和一定的急救药物。

第二十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购置、安装超重机械必须按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办理,并自觉接受劳动管理部门和水上交通管理机构对起重机械及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审检。

第二十一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从事装卸、储存等业务,必须遵守有关码头治安、消防、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等规定,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码头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做好码头前沿准停挡位水域范围内及港池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置码头(泊位)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仍在作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侵占划定的专用码头及港口陆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补报;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期缴纳规费的,除责令追缴外,每逾期一天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并处以应上缴规费款的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罚没款应统一使用财税部门印制的罚没款收据。罚没款一律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复议的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9篇:地下水管理办法范文

1、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工作安排,我们及早安排项目规划设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资质的勘测单位、设计单位,于今年3月份第开始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察、测量,7月底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过初审、专家复审后于8月底通过财政评审,衡水市财政局、水务局联合行文批复了项目实施方案。

2、确定招投标机构。根据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指导意见》和《河北省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机构比选文件示范文本》(冀发改招标〔2011〕1355号),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投标机构比选工作,8月7日完成,确定了5个招投标机构。

3、依法进行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严格招投标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时纪检、财政、发改、检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监督。地表水代替地下水工程的5个单体项目共分为73个施工标5个监理标,分别于9月21、22、23日、29日和10月10日开标,73个施工标中有11个流标,第二次招标前磨头第8标段无单位报名,其他10个标段已完成招标。

4、严格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资金管理办法和衡水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帐核算、专人管理,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合同及拨付程序执行。

5、加强项目建设“七公开”。按照__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印发《在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推行“七公开”实施办法》,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七公开”工作,各施工单位进行了项目公示,确保项目在阳光下运作。

6、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一是对项目工程质量实行终身制,确定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各标段监理人员在施工时必须到场,与项目单位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二是在每个涉及项目村各推选2名群众义务监督员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积极配合工程监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做好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施工安全等监督工作。三是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单位对原材料进场前要进行抽检,对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全部清退出场;监理单位在混凝土开仓前进行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留取试验试块,对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禁止使用;同时,对启闭机、闸门等金属结构,按照对生产单位相关资质的相关要求、生产厂家相关资料及技术参数在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验收时备查。

7、加快施工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抓住施工有利时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科学安排施工时序,加强施工管理和调度,增上人力、机械,增加作业面,努力加快施工进度。

8、体制机制建设。积极探索体制机制的创新,在每个乡镇选择1~2个试点,通过完善以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用水管理体系,建立渠道管护主体和管理机构,制订管理制度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支渠和斗农渠及配套设施产权归属,实现渠道的农民用、农民管,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使用。

1、地表水代替地下水工程。总投资4.66亿元,共分为5个单体项目,涉及我市11个乡镇146个村,治理渠道总长142.21万米,复灌改造灌溉面积38.37万亩,年节水压采地下水3155.3万立方米。目前,完成渠道整治衬砌77.6万米,新建桥闸涵1217座,完成总工程的54%,涉及灌溉面积20.4万亩。

2、井灌区高效节水改造工程。总投资1224.79万元,实施面积8302亩,涉及穆村乡穆村村、__村8125亩的果树小管出流和榆科镇东杏园村177亩树莓滴灌,年实现节水压采67万立方米。目前已完成1826亩,占总工程的22%。

1、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市长任组长、四套班子相关领导为副组长、各乡镇区长和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的“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暨水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深办字[__]18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局,切实加强了我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落实责任分工。成立了“__市推进__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项目专项工作小组”(深治水[__]1号),分为清表工作、招标工作、工程质量监督、资金管理与拨付、乡村义务监督、工程验收6个专项小组,县级领导任组长,明确了分包方案和工作职

责。3、健全规章制度。市政府出台了《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项目建设配套管理暂行办法》([__]57号),对项目方案编制、建设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4、细化工作举措。设立“__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处”为项目法人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设立“__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加强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水务局成立了6个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项目监督管理小组和1个档案资料管理小组,从工程建设开始,坚持每天深入现场指导施工作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5、加强协调调度。市委__书记主持召开了市委常委会议;刘继承市长主持召开了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领导多次主持召开地下超采综合治理工作调度会,并深入项目区协调解决存在困难。水务局和有关乡镇区政府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密切配合、上下联动,有力推动了工作开展。

坚持开源与节水并举,建设与管理并重,治理与保护同步,按照因地制宜、科学治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集中连片、便于管理,持续可靠、成效明显的要求,本着有替代水源,易操作实施,能迅速见效,可整体推进及投资少效益高的原则,坚持把节水放在核心位置,集中在基础条件好、前期工作充分的乡镇区建设节水压采项目,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饮水安全,确保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在__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渠灌区38万亩基础上,__年复灌、提升灌溉面积25万亩,节水压采地下水2500万立方米;清淤、扩挖坑塘800亩,蓄水480万立方米,估计总投资7.9亿元。

1、辰时分干复灌改造工程。新建分干渠渠道2.3万米,支斗渠5.3万米,控制面积12万亩,涉及__镇、辰时镇、北溪村乡,估计总投资2.8亿元,节水压采地下水1110万立方米。

2、渠灌区渠道改造提升工程。改造提升支斗渠49万米,控制面积13万亩,涉及9个乡镇,估计总投资2.6亿元,节水压采地下水1200万立方米。

3、坑塘清淤蓄水工程。城区坑塘占地800亩,涉及__镇4个村,清淤扩容后蓄水能力达到480万立方米,作为蓄水水源通过渠道连通辰时分干灌渠,可保障__镇东部和辰时镇东部2万亩耕地农业灌溉用水,估计总投资2.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