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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精选(九篇)

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

第1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 绩效 评估

政府采购是随着国家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产生的,政府采购制度则是国家对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化管理而形成的。政府采购不是一般的商业采购,它具有公共性、政策性和强制性等特点,是政府组织指导、监督和推动的结果,它的起点是通过立法规定,过程是执行法律法规,终点是立法宗旨的实现。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是指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全面反映和评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和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序的过程。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纳入政府采购流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有助于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同时也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现状及存在问题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标准确定的政府采购需求的科学性、合理性、全面性、约束性、效果性而实施的评价,以体现财政支出管理的综合效益。近几年来,我国地方政府陆续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进行了积极探讨和有益尝试,但综观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工作开展情况,仍属薄弱环节,还存在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政府采购绩效评估规范化程度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规范化程度明显不足。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多处于自发、半自发状态,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作保障。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及国务院、则政部相关法规、办法等的规定中,没有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做统一规划和指导,致使各地、各部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内容和侧重点不同,评估方法不尽相同,评估程序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因此结果很难做到客观、公正,有的甚至完全流于形式。在这些问题当中,缺乏制度化的评估标准,是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主要障碍。

2、绩效评估执行主体缺位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实施主体过于单一,基本是官方评价唱独角戏,社会化程度较低,公众参与度不高。审视官方评价,一类是自上而下的评价,也即上级对下级的评价。一类是自我评价,也即自己给自己打分。在上级对下级的评价中,由于职业同质、业务往来等诸多因索,加之信息渠道阻隔,评价结果难免有偏颇之处。而自我评价囿于利益保护、工作认同以及自我肯定等原因,容易带有主观色彩,倾向报喜不报忧,评价结果往往失之全面客观。

3、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尚未建立

现有的制度条件下,常常采用财政资金的节约数,即推行政府采购后耗用的资金规模与改革前或同期市价相比的差额,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但仅使用单一指标无法全面反映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经济有效性是政府采购最基本和首要的政策目标,它是指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服务。在具有良好的质量、合理的价格的同时,还要注重政府采购的效率,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招标采购任务,以满足使用部门的需要。反映采购工作的资金使用上的效果,必须建立一整套能够全面反映政府采购效果的指标体系,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另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研究不足、政府工作人员对于绩效评估的认识淡漠等问题,也是制约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的思考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运行的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当然不例外。比如美国,政府采购既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大量直接或间接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从宪法到政府机关的采购规章,从成文法律到司法判例,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为了避免法律、规章和程序的冲突,保证政府采购法规的一致性,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进行总体的指导,同时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以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我国则政部于1999年4月17日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后,原有与《政府采购法》不适应或冲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同时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及配套的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各地在实施《政府采购法》时,迫切需要实施条例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实施条例将对法所涉及的基本定义进行解释,明确基本的制度所涉及的相关问题,细化政府采购的基木方式和程序,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但实施条例不可能对具体的制度做详尽的规定,所以,还需要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就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制定具体办法,各地则政部门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程和程序,使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具体的贯彻。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确保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2、确定评估主体

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反映政府采购工作成效,必须牢固“评价资源一盘棋”的理念,科学统筹和有效整合各方评价资源,扩大社会参与面,提高社会评价度,推进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的齐头并进,形成内外并重、相辅相成的评价体系。具体而言,政府采购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应该有三部分组成。一是负责绩效评价的政府机关。主要职责是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和相关政策、实施指南和技术规范等,全面梳理工作流程,实行评价结果公示;二是有专业判断能力的专家组。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技术人员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解决技术层面上的难题,协同政府部门确定指标、标准,对各部门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府采购支出绩效评价进行分析;三是社会公众。主要包括新闻媒体、采购服务对象等社会公众对政府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效益进行评价。

3、建立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建立电子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实现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必须有政策指导、法律支持、安全保障、IT准入、信息和商务(政务)应用几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内容。在我国电子政府采购体系建设中,对电子方式的要约邀请和要约响应以及电子方式的招标、投标文件与投标方式的确认以及网上支付、电子采购与政府采购程序相衔接、尤其是与招投标采购有关制度的衔接等问题,尽快出台相应的制度规定。为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技术产品,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促进了政府在采购方面的应用步伐,特别在认证、安全和支付方面,不断采用新技术和产品来设计或更新电子采购平台,使政府采购的电子方式能够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电子采购系统设计中还应当注重技术及产品的开放性,国外的电子政府采购系统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开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能够与外界进行很好的沟通,具有外部的良好接口;能够不断升级、完善;在技术与产品选用上的开放性。

4、科学构建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包括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为有效实施监管而建立的指标体系和政府采购人、政府采购机构为测量目标和任务完成程度而建立的指标体系。一般情况下,前者侧重于评价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目标的实现程度,后者侧重于评价政府采购经济有效性目标实现程度。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除了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遵循必要的原则之外,在满足监管和绩效评估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评价指标的数量,既要避免重复的、不必要的指标设置,又要避免数据来源难以落实,或者数据真实性无法核对的指标设置,评价要素指标的权重合理分配,则政部门对监管的权重分配要突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目标的需要,反映项目的公平性和规范性要求,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的权重分配要突出实现经济有效性的需要,反映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的要求。

5、完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如把标尺,标尺打造是否合理、全面、系统、灵活,很大程度决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和预期口标的实现。因此指标体系设计既把握原则性,又注重灵活性,遵循“科学完整、规范适用、简便合理”的原则,实现“四个相结合”,即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共性与个性、时效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就是兼顾宏观绩效与微观绩效,宏观绩效具体分为规模效率、人员效率、政策效率和管理效率,微观绩效主要包括资金效率和行政效率。二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即统筹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是对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公布的合理性,招标文件编制和货物验收的规范性,评标程序和合同签订的有效性进行评判;定量分析是对政府采购规模、资金节约情况、采购项目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判定。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共性就是要建立一套共性指标,即基础指标,也就是放之各地都必须遵循、对照执行,而基础指标的设计,概念要明晰清楚,指标要具体细化,易于掌握,便于操作。个性就是各地、各部门在遵守共性游戏规则的平台上,充分考虑差别性和特殊性,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合乎实情、综合反映采购项目的评价指标。四是时效性与适应性相结合,时效性就是指标体系制定首先要满足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形势和最新要求;适应性就是指标体系要与时俱进,适时而变,要依据工作需求进行完善补充,该变则变,该改则改。

【参考文献】

[1] 龚智勇:提高政府采购绩效的探讨[J].企业家天地,2007(3).

第2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一、对政府采购结算机制创新的思考。

实行政府采购部门化预算制度更能充分体现预算体系的改进效果,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带来积极的影响;实施部门采购预算制度,对突出政府采购资金结算规范化将起到推进作用;从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批复抓起入手,努力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关口前移,真正控制好采购资金支出的有序和按章开展;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推行,将从根本上改变过去那种无序采购、分散采购、意图采购、权力式乱采购等不规范状况;实行凡是直接与财政发生经费关系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一级预算会计部门(单位)均作为预算管理的直接对象,达到取消财政与部门的中间环节目的;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行,可以进一步清晰地反映政府采购预算在各部门的分布情况,有效克服单位预算交叉、脱节等现象;随着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的实施和采购目录(计划、项目等)的细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将逐渐趋向于合二为一,组建为政府会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收支分类的改革到位化),以一级政府为会计主体,核算该级政府的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将促使政府采购资金的结算更具科学化和监督管理高到位化)。

二、对建立健全适应政府采购发展趋势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非营利事业机构组织,建立非营利采购资金结算机制非常必要和迫切;到位和优质化的服务才是政府采购操作机构所追求的目标和宗旨,其资金结算应有相应的规范性和结算原则;在会计结算原则上,会计科目、核算方法、拔款形式等都要以服务为准绳,以效益(效率)和社会效果最优、最大化为基础与前提;同时,作为非营机构的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受其委托的采购机构等)也需要通过增强资金结算观念上的更新进行调整工作思维,实现资金结算和机制改革及效益上的多赢目的!政府采购虽然属于非营利形式和机制,但也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和责任追究制进行努力降低成本,达到采购结算成本的最低化;让政府采购在资金结算改革和运营目标的更着眼于社会效益而非经济效益之趋势下凸显宏观政策功能,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统一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资金结算结模式。

三、对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的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制度的思考。

推行国库单一帐户结算政府采购资金制度,不仅利于淡化行政事业单位这一会计主体,而且更便于财政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库单一帐户的管理要求,各级政府采购预算级次所有财政性资金(或部门性资金等)均纳入该级政府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使用;财政收入直接缴入国库,财政性支出均从国库单一帐户直接拔付有关科目资金;财政部门不再将政府采购类和其他各类资金拔到行政事业单位,只需各行政事业单位(用款主体)下达年度预算指标及标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即可;政府采购资金将属于部门或单位的专项支出,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 政府采购—— 商品供应商”方式支付;这样,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方式的改变将有助于各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收支更加规范化运作的形成,总预算会计将更加明了这部分支出数椐的具体详尽内容;因此,总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相当于总括和明细的关系,二者有必要合二为一构成政府会计。

四、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怎样真正做到精细化控制的思考。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完成某项采购任务和采购项目取得成败与否的关键性环节,采购资金的不到位和采购资金的无保障等是《政府采购法》所明令禁止的!没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是不允许开展的!

制度和规章是行动的先导与指南,政府采购资金的集中统一支付(可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条件成熟的可直接由财政部门的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办理拔款手续)和统一监管更是把制度及规章精细(具体)化到每个运作环节之保证;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

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有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拔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之彻底分离;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集中支付中心主办会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对数额较大的采购资金拔付必须由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现象的发生;同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的部门(单位)以及供应商等在办理资金付出手续时,要先确认所采购的事项之真实性和合理性后方可办理;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包括采购计划、采购目录)执行情况、资金拔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不规范的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拔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要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的各方面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拔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不受损害及有效保护;充分积极利用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的信誉理念,以实现“双赢”的效果和目标!

采购人要加强对已签订采购合同资金拔付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并要安排专人配合资金集中支付人员做好最终的资金结算和拔付工作,力争有限采购资金百分之百高使用效率和达到采购资金的“滴水不漏”之效果。

从清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的多头银行帐户入手抓起,确保采购资金全部进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运作和管理;消除和遏制采购资金支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格局,坚决杜绝滥用职权、中饱私襄、收受贿赂和吃回扣等不良现象;严格按照采购预算、采购目录、采购计划、和中标、成交所签订的合同限额拔付采购资金,切实预防权力式、领导意图式等超付采购款项和追加另付款现象的发生;任何主管和分管采购资金最后支付的领导或负责人,都要依法把好采购资金的最后拔付审批关口,真正促进采购资金支付的既及时性和又更规范化;采购人要认真做好最后采购资金支付环节上的完善相关手续(资料)等工作,保证达到采购任务的圆满、采购资金的安全拔付、采购程序的合法遵守和采购宗旨的实现之目的!

在采购资金预算编制方面,要充分结合各部门(单位)的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采购资金年度预算,统筹规划采购资金预算;所编制的采购资金预算要实现资源配置得当、额度比重合理,最大程度地体现其资金效益和效率之最优化;负责审核采购资金预算的人员,以确保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为最基本前提和条件;再则,在采购标准预算执行方面,可通过实施月度支出预算不调整制度来强化采购资金预算的刚性法制观念,采购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和确定,除非外部环境和发生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事件变化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追加和调整采购资金预算。关联交易是生产企业集团化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正常经济现象,然而,(关联交易又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负面影响就会显现;在关联交易中的负面影响最大的就是资金问题);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管也可借鉴关联交易这一规律性,把采购人和供应商的资金纽带去掉负面影响因素,将其转变为实现“双赢”的新起点;一旦某项采购资金保障不力,就会给供应商造成支付款项的困难局面,并由此给政府的诚信度和形象等带来损害及影响。

因此,实施依法采购、开展有资金保障的政府采购活动和规范好关联交易则更是有效减少保障缺失以及规范关联交易之途径!采购人集中有限采购资金、严格按年初采购资金预算开展采购活动,是消除采购资金无保障和采购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也是保障采购后资产保值增值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实现了这一目标,也就等于实现了采购资金支出的无风险化,也更是把采购资金得以“淋漓尽致”使用之具体体现!

一是在采购资金存量管理上,要加强部门(单位)银行存款和现金过渡帐户的安全性管理(可从印鉴分设、岗位轮换、银行网络联动查询对帐和财务主管亲自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等内控机制入手);

二是严格执行采购资金支付结算制度,杜绝现金余额和现金结算现象,确保采购资金的高程度安全性;

第3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一、当前政府采购运行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自20年颁布《政府采购法》以来,省、市制定了相应的政府采购办法和相关制度,各部门加大了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政府采购的范围逐步扩大,内容涉及工程、设备、货物和服务四大类。应该说,通过几年的实施,不仅为政府节约了大量资金,而且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在具体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之一:政府采购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是在逐步探索中建立起来的,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着不健全、不完善的弊端,束缚了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运行和发展。一是内控制度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在具体操作中不能发挥其作用。二是制约机制不健全。目前由财政这一监督部门设置具体采购机构,并由其管理、操作,集监督管理与采购权为一体,监督失去了客观性,容易产生不廉洁甚至腐败行为。

问题之二:政府采购的预算、计划的编制滞后。从青原区的情况来看,虽然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但没有按照细化的采购项目纳入部门预算,预算过程中调整幅度大,超计划项目较多,失去了预算的控制作用。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的滞后,制约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一是采购办在年初不掌握当年的采购任务,不能及时汇总编制计划,作出科学的活动安排,临时计划临时批复,使采购计划变为报批手续。二是由于采购单位报的计划是临时性的,一旦报送计划就希望尽快拿到货物,采购中心忙于应付,无法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导致政府采购处于被动局面,其效能随之弱化。

问题之三:政府采购的程序不规范。主要是在招投标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一是在招投标过程中,没有监督部门和公正部门介入,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如近几年,我区有些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自己组织进行,且由本单位的领导组成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考评,确定中标单位,相关部门没有参与。二是一些发包单位事先内定了中标人,但仍然走一个招标的过程,掩人耳目。从表面看,似乎公开、公正、公平,但实际是给虚假的招标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三是招投标人员对相关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掌握、了解不多,以及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不足,准备不充分,致使故意压低标的,中标后又弃标等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

问题之四: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不够合理。一是由于年初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滞后,加上一些临时的政府采购缺少计划和资金安排,使本来紧缺的政府采购资金一时难以到位,无法按照采购合同支付货款,甚至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二是在支付采购资金时,没有按照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支付,致使大量的采购资金滞留在政府采购部门的帐面上。

问题之五:政府采购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现有的政府采购人员大多来自财政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知识结构单一,缺乏法律、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招投标、谈判等相关技能,对政府采购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适应能力差,影响了采购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益性。

二、规范政府采购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政府采购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切实搞好政府采购工作,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学习培训,“才、德”并举。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采购人员素质的高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府采购队伍显得至关重要。政府采购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它要求政府采购人员不但具备财务知识,还要有法律、工程、文字、计算机等相关的多学科的知识,同时要求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采购人员培训在继续深化业务理论水平学习的基础上,同时还要加深和巩固采购人员的思想信念的培养。采购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共产主义信念,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面。要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廉洁奉公、无私奉献的思想作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政府采购者,有才无德会害人害己、祸害单位,有德无才则不能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转,导致采购工作不规范,工作效率不高。因此,必须对采购人员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德才并重的培训,努力打造一批理论水平高、业务精、能坚持原则,具有强烈责任心和事业心的政府采购者。

2、建章建制,落实与责任并重。依法采购,规范程序是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督办、预警制度是对责任的有力保障。必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有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才能做到办事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都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中只规定“如何做”、“怎么做”,但对其“不该怎么做”或“做错了”的政府采购行为,如何落实,没有明确的责任大小的限定。使得对出现的问题总是大事化小、小事了之。加上目前关于政府采购中相应的监督制度还不是很健全,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缺乏完整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的责任划分,应是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上,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真正体现责任的重大。

3、采购运行,规范、高效、透明三效合一。政府采购工作在各行业中是比较关注的,也是最敏感的一项工作;是最容易出问题、影响政府形象的地方,也是政府部门廉政建设中不可遗忘的一个重要阵地。所以在采购实施过程中,严格按采购程序和步骤进行。让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合法合规,真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高效。把规范、高效和透明有效的结合起来,建立以公开招标为主,询价采购、采购、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体系,切实做到采购信息公开透明,有效运用ISO质量管理体系,体现采购工作精细化。客观公正的对待每一次采购工作,营造公开竞争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对采购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督,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理顺采购渠道,缩短采购周期,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政府采购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执行情况给予通报。这样可以有效的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利用率,同时对防腐防变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4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100-02

在我国,政府采购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将高校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对于强化高校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铲除腐败,树立“诚信高校”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政府采购在高校推行的时间不长,缺乏现成的经验,在具体运行上还有不少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高校的领导和资产管理部门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义。

一、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我国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始于1996年,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近年来,政府采购工作在我国已经全面展开,政府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基本上覆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团体组织。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各省、市、自治区也陆续制定了一些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协议采购规定、政府采购机构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管理规定》等法规方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提供制度保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使政府采购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了全社会广泛认同,在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防治腐败、发挥政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高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项目、社会捐赠等,从理论上讲,高校的所有采购必须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范围。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高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基建工程和各类货物采购按照政府采购要求标准限额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由于政府采购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时间较短,高校实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经验不足,还有一个摸索的过程,因此,高校政府采购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存在消极抵制情绪。(1)多年的自行采购方式,对部分高校来说其切身利益已根深蒂固,片面地认为引入竞争机制,实施政府采购限制和约束了高校的自,是变相的权力集中和权利回收;(2)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会形成某些新的腐败,由个人转移到集体;(3)担心政府集中采购的价格不如自行采购理想,不仅不能节约支出,反而浪费资金;(4)担心政府集中采购保证不了采购项目的及时完成,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因而产生对政府集中采购抱消极态度甚至有抵制情绪等,这些都不利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也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2.采购人员素质不一。政府采购是一项面向市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专业化水平要求极高的工作。对高校而言,采购货物质量、规格型号、价格是否符合要求,是衡量学校政府采购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受采购单位人员专业水平及采购信息渠道不畅和对产品了解不深影响,采购人员难以对高校大量的、复杂的、品种繁多涉及各类学科和高技术含量的设备进行精确的描述。客观上要求采购工作人员不仅要熟悉、掌握市场各种产品性能和价格以及科技含量高的产品信息等各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了解政府采购各项政策法规和熟悉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规定。但由于高校在成立采购机构时,对人员配备的专业素质考虑过少。加上受人员编制的约束,往往都是人员内部调整。在一定程度上都会影响到政府采购的效益和运作质量,使政府采购主体缺乏自我约束机制。

3.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与采购计划执行的准确性差。由于高校规模大,组织结构层次多,管理权限分散,资金渠道来源广变化多,需政府采购的货物类资产、品目、品种、规定限额要求繁多以及设备技术含量高、产品更新快、品种规格多。各部门单位就必须提前半年甚至一年制订准确而详细的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并根据政府采购规定和要求编制完整、详细的下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因此这对于高校来说操作难度大,因为要确定当年的收入才能以收定支、安排采购计划,而收入来源则取决于国家经济和政策的变化情况以及科研项目批准、个人及企事业单位投资、捐资等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各种变化以及能否及时到位。另外,高校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时间早、跨年度,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预见未来市场价格和需求等方面的变动情况,使得高校政府采购预算和实际执行情况出现较大的差距。

4.政府采购周期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学校首先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根据政府采购预算计划上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执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再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项目计划申请,财政部门批准政府采购项目后,交政府采购中心具体实施,政府采购中心根据批准的采购项目计划确定招标程序,招标工作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确定招标方式、指定的媒体上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及评标、媒体上评标结果公示、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与业主签订合同。政府采购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运作,采购周期一般长达3个月。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高校的发展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一方面国家投入增加、学校多渠道筹集资金,办学规模扩大,学校对货物类资产和教学仪器设备的需求与日俱增。出现政府采购周期长与高校对所需商品和服务时间要求紧的矛盾,由此导致有的高校对政府采购积极性不高,造成学校急需的物品不能及时采购和供应。

三、解决高校中政府采购问题的主要对策

1.统一思想,加强对高校政府采购制度意义的认识。高校公共资金使用管理的核心是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而政府采购制度是高校经济监督机制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的重要手段。高等学校政府采购活动作为学校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有效地抑制物资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保护高等学校信誊,维护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它必将成为学校对内部经济进行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因此,高校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节减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必由之路;是健全我国财政政策、加强支出管理的方向;是落实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手段;是廉洁从政、树立政府良好作风的有效措施。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高等院校要健全政府采购机构,充实政府采购人员,注重吸纳政治素质高,具有招投标专业知识,准确了解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熟悉掌握经济合同及法律相关知识的各类专业人员。高校的采购人员虽然经受过一些市场经济体制下采购活动的锻炼,但对招投标、合同、商务谈判、市场调查及高校繁杂仪器设备的用途、性能、指标等有关知识和技能依照政府采购的要求还是不够的,高校由于缺少通晓国际通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因此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招标训练,借鉴成功经验,提高运作技巧。同时应配备专业人员加入政府采购行列,组成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采购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建立一个高层次、高水准的运作体系。

3.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严把采购立项关。对于高校来说,部门采购预算制定的科学准确与否是政府采购能否顺利进行的保证,而强化和细化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则是高校顺利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关键。在政府采购管理程序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工作链条中的首要环节,它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将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到位率和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益。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将在计划管理、预算编制、资金支出等方面引起深刻变革和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程序,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制定详细的项目需求、完整的收支范围,设立政府采购专用资金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在执行过程中,对临时追加预算的采购申请一般不予批准。对确因项目必须,应由主管校级领导和业务部门严格审批其必要性,同时要建立高效、严密的预防控制系统,强化采购约束,使之具有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4.采取灵活多样的采购方式。高校实施政府采购,应调动政府和学校两方面的积极性。学校要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多沟通,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政策,依据政府采购法规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灵活运用政府采购规定中要求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网上招标、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形式和方法。学校可依据《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制定学校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管理办法。学校成立货物类资产、服务类项目招标领导组和工程类项目招标领导组,依据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组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类资产、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的招标采购,同时对单台件、数量少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采购采用政府采购规定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对那些数量少、品种单一、价值量低、单一来源的货物类资产的采购学校应积极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如:竞争性谈判、网上招标、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批复。这样不仅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同时也节省了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这样才能解决好政府采购周期长与学校对所需货物类资产和服务使用时间要求紧的矛盾,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及科研工作能顺利进行。

5.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采购行为。由于高校所需货物类资产、工程、服务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政府采购行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体现在采购环节上,不允许有丝毫疏忽和漏洞,否则既容易造成隐患,又容易影响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了避免有关情况的发生,高质量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真正落实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物资采购和工程服务中实施“阳光工程”,高等院校必须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建设放在首位,在制度框架下开展好政府采购工作。

(1)围绕工作完善,促进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尽快完善。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有关政府采购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对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范围、方法、招标投标程序、资金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确保采购工作依法进行,按章操作。

(2)围绕工作规范,制定货物类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抓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努力完善政府采购中各种环节管理细则。规范内部工作程序,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各项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

(3)围绕纪律约束,制定政府采购责任追究制度。政府采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要时刻注重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管理,并从纪律上约束政府采购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将政府采购作为源头治腐的契机;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制定出台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要通过党纪、政纪的约束加大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力度。

6.注重齐抓共管,营造采购氛围。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全新的管理工作,要想全面推进,必须争取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氛围。

(1)争取领导重视。各级领导的重视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高校要不等不靠,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用规范的操作,显著的成效,多方面争取各级领导对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关注、重视和支持。

(2)加强政府采购宣传和政策法规的学习。高校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通过报刊和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活动,从多方面宣传高校政府采购的政策和方法,从而使更多的供应商主动参与高校的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同时,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基层使用单位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要加强学习,认真理解。在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的初级阶段,各工作环节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但改革的方向不可逆转,并从健全高校自身管理机制入手,制定相关的措施和办法,使政府采购制度尽快走上轨道。

(3)加强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沟通。高校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加强和当地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当地政府采购的信息,充分利用行业协会的优势,建立和供应商的长期联系,以使政府采购活动获得最大效益。

(4)积极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为更好地推进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高校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原则的落实。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投资力度也将不断加大,在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将越来越重要。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高校货物采购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参考文献:

1.谢海军.高等院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问题初探[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03(9)

2.李建国,黄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M].务实指南.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

第5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政府采购;立法体系;救济制度;机构定位;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已有十多年,在实际工作中有效地发挥了法制性、规范性、导向性的作用。在这十多年中,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蒸蒸日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扩大,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政府采购的作用和意义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作为管理国家公共财政支出,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本国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贯彻依法行政方针,推进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将公共财物的采购纳入“阳光下的交易”,使采购人,供货商、采购中心三者的行为置于公开透明的监督之中。

二、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可操作性差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形成一定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但政府采购立法建设明显滞后,相关配套法规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法制体系建设明显满足不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需求。《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但是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台。虽然财政部也随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部门规章,然而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不仅只是由一部基本法和几部部门规章组成,而应该是基本法、实施细则与各项配套制度相结合的整体。所以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许多领域仍然存在无法可依的状态,实际操作性差。各个操作单位对其理解上也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偏差,导致《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受到影响。再加上实践中,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存在矛盾,而且与《民法通则》、《合同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也有冲突之处,给政府采购的实践活动带来很多不便。

(二)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可以理解为政府采购合同被完全认定为民事合同。在司法救济中完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因此,在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不能就投标争议本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只能进行询问和质疑。投诉人只有在对采购监督管理机关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方在法定期间未作出答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人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而非采购人。另外,合同履约阶段的救济,只是在《政府采购法》中笼统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未对此阶段的救济作出任何可操作性的规定,实践效果较差。

(三)《政府采购法》中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关系不明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仅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集中采购机构是作为机构出现的,在这里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明确的。但是在以后具体涉及采购过程的条款中皆以采购人的名义出现,包括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以及最后确定供应商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采购人是否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从十五条来看,采购人的定义显然不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那么集中采购机构在整个采购过程中是不是需要按照采购人的意志来为采购行为。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初衷来看显然不是。虽然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的机构,但它与社会中介机构是有严格区别的。

(四)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法》的着重点在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授予阶段,以保证供应商能公开、公平、公正的参与政府采购;但对于合同签订后,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怎样处理等均没有规定或细化。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参与合同签订以及项目验收,要根据采购人的授权。增加了采购人的自由裁量权,实际操作起来会产生很多弊端,并不能将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落到实处。

三、政府采购制度化的可行性路径

(一)加强政府采购立法

政府采购制度和程序是依法规范和运作的,建立完整协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前提。一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所以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规章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建议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否则过于原则性的法律缺乏实际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系列现行采购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二是迫切需要尽快做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工作,明确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情况,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在工程项目的法律地位,明确财政、建设部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职责,对不适应或冲突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修正。

(二)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救济程序较为冗长,将质疑和投诉作为前置程序。建议一是对于合同授予阶段的纠纷,应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供应商都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需要经过质疑投诉等程序。质疑投诉仅作为供应商权力救济的一个方式,可由其自行选择是质疑投诉还是行政复议或诉讼,同时引进其他国家的“暂停采购制度”。二是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规定的司法审查对象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处理投诉行为,建议将政府采购行为的合法性纳入司法机构的司法审查范围,供应商可就采购行为本身提起行政诉讼。违反法律法规的采购行为,法院可撤销其采购行为及结果。

(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

《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但是按照立法本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能仅仅局限于人的地位,其职能并非仅限于机构,所以应进一步明确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以及和采购人之间的职能划分。其实,从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来看,借鉴国外的相关作法,笔者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完全可以被放在采购人的位置,签订采购合同,进行合同的履约监督以及参加验收,这样既解决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尴尬处境,又避免了操作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在与采购单位进行程序解释和沟通上。只要法律、法规将政府采购程序、要求制定详细规范,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采购活动,同时完善社会各个方面的监督,就完全可以做到既提高采购效率,又避免集中采购机构对权利的滥用。

(四)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由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注重缔约阶段,忽视履约阶段,实践中出现许多在合同履行中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的现象。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政府采购的价值目标能否实现,不仅要看合同授予阶段的公平公正,还要看政府采购合同最终是否得到全面的履行。目前,《政府采购法》仅对政府采购合同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出现违约情况时,无法可依解决起来很有难度。所以应当进一步规范合同的订立、备案程序。同时,在实施细则中应当借鉴美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合同修改、中止以及终止的程序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相关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段晓霞.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路径[D].吉林大学,2014.

第6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 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计;问题;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3. 018

[中图分类号] F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23- 0029- 02

1 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2002年以来,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迅速扩大,2011年突破1万亿元,占全国财政支出的10%,相比2002年1 009亿元的规模,10年间增长10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高,2011年为国家节约资金1 500多亿元;政府采购方式逐渐多样化,国际通用的采购方式被越来越多地使用;采购项目的范围不断扩大,采购项目结构失衡的局面正在逐步得到改善;以《政府采购法》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制度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且规范了财政支出行为。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仍存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完备,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约束力不够,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效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对政府采购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

2 我国政府采购审计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不足

政府采购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政府采购事项判断是非,评价优劣,作出审计结论,表达审计意见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标准等。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还尚不完备。比如: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但还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施细则》,虽然各地根据《政府采购法》分别制定了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细则,但也造成了各自为政的混乱状态。再如: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和金额逐年快速扩大,但是审计准则中还找不到关于政府采购的专门性准则或指南。使得被审计部门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缺乏必须遵守的规则,导致政府采购审计缺乏必要的审计标准和监督内容的实际缺失。

2.2 预算管理不足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内部具有一定的约束力,所以是审计人员判断政府采购活动经济效益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却往往出现以下情况,导致政府采购预算刚性不足,实际操作性差,也使审计人员难以从全局上把握全年政府采购工作,无法对政府采购进行预算控制和监督管理。一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经常与部门预算脱节,政府采购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资金难以保证。二是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预算前缺乏市场调研,导致预算随意性大,编制技术方法不科学。三是我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实际工作中因为目录不够明确使大部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漏编预算。可见,预算管理的盲目性会导致审计工作的盲目性。

2.3 审计深度、力度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规模虽然不断扩大,但是与国际水平还相差甚远。同时,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也很窄,采购主要集中在集中采购目录中列示的货物或服务。而工程建设采购、药品采购等本应占政府采购很大比例的项目,却很少列入或列入比重很低。恰恰是这些项目无论从金额上,还是从其重要性上都应该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重点。我国政府采购本身的缺陷也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存审计范围小、时间少,审计缺乏深度的缺陷。政府采购工作现场监督经常流于形式,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一般不能深入细致地介入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中去,仅仅是象征性地出席招投标会,没有深入政府采购评标内部,难以对评委的公正性与评标的完整性进行把关,而且在招投标结束产品到位后,对产品的具体使用情况,监管部门也缺乏必要的监管职能。

2.4 内部控制职能缺失

审计人员了解政府采购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可以识别潜在的错报类型,考虑重大错报风险的因素,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我国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工作时,没有专门的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既管理政府采购资金预算又负责具体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无法形成内部控制机制,也无法对政府采购内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近几年,专门的采购机构设立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不统一、隶属关系不统一,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操作执行机构分工不明确等种种现象表明,“管采分离”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彻底实现,导致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配套规章制度不全、监督内容缺失,内部控制制度无法建立健全。同时,也影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财政部门存在的“重分配、轻管理,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也弱化了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效果。

2.5 审计等监管部门合作不足

政府采购审计由于其特有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的特征,既区别于政府采购的内部经济监督,也区别于财政、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督,是政府采购不可或缺、无法替代的监督防线。同时,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一样,也存在着自身的专业缺陷和制约因素,特别是在当前审计手段局限、审计威慑力不强的形势下,还需要与其他监督部门通力合作,取长补短,优势互补,高效配置资源,共同构建我国的经济监督体系,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但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发展过程及实践来看,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形成相互制衡、合理制约的管理体制。

3 加强政府采购审计约束的路径

3.1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审计标准

建立健全涵盖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监管机构等所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政府采购审计提供充分、必要的审计标准,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阳光采购”平台。一是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结合实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使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约束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加快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的制定工作步伐。同时,建立一个能够指导和评价政府采购审计活动公认的、可接受的绩效标准,使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评价做到有据可依,提高绩效审计的质量。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事后补漏的情况,要进行政府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审计跟进以及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快政府采购及其审计监督电子化的进程,全国尽快采用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软件,提高信息质量,使审计证据更具真实性、客观性、可比性与共享性。

3.2 建立政府采购预算约束机制

要提高政府采购计划约束力,就要积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工作,全面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实现财政资源的优化配置。要使政府采购事先预知全年采购规模,提前了解市场行情,拟订采购计划,凡是列入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严格立项评审,对立项无依据、方案不合理、资金不到位、采购方式不合法的,坚决不予审批。同时,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进行资金供给,年度内一般不再追加或调整,确保采购预算执行的刚性。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将所有财政拨款部门采购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3.3 “量身定制”审计方案

针对政府采购三方要“量身定制”审计方案,确定不同的审计检点。①对监管部门,重点检查政府采购年度预算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按规定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清单并汇总,是否按规定审查了政府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的资格,以及对政府采购机构报送的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和合同草案等招标有关文件是否按规定处理投诉事项,有无参与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行为等。②对预算单位,采取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办法,重点检查有无规避政府采购现象、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是否合规、资金用款计划是否按程序进行申报、采购资金是否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等问题。③对机构,重点检查是否依照法律和规章制度办理采购相关事宜,是否真正按“最高的质量,最低的成本,最短的时间,最佳的效益”工作要求进行。严格中介,确定中介机构的资质准入门槛。

3.4 加强监督合作

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后,其他各种经济监督决不能削弱,审计要加强与其他监督密切合作,协同作战,维护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合作,可以积极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着力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合作,可以强化专项资金审计工作;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合作,可以加强依法治税;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可以使审计工作更加透明,扩大审计影响,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环境。同时,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遵循“三公”原则,重视对重大采购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将政府采购置于竞争之中、阳光之下,实现“阳光采购”。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S].2002.

第7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谷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两年多。随着全国政府采购规模逐年不断扩大,各地政府采购方面所出现的问题和争议也随之增多,政府采购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也日渐显现,如:公开招标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要方式却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主要采购方式却在这部法律中有详尽的操作规程和适用条件;工程采购已纳入政府采购主管范围而职能部门却无力实施其职责;非主要的采购方式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采购主体广泛采用这些方式却没有受到相应的约束和制衡;法律明确授权制定行政法规而由于行政权配置问题,相关部门争权夺利,致使这部政府采购的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即公开招标制度所存在的缺位进行论述(注:其它采购方式的缺位和失衡,详见谷辽海所撰写由群众出版社出版的《

又没有除外规定。这样以来,两部法律对于采购工程就有了不同的标准,由于两部法律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因而又造成了在适用法律方面的冲突。

根据以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在招投标程序、工程这一采购对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巨大的漏洞。出现这一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是我国各行政职能部门为各自先前所拥有的行政职权进行抗争的结果,是各权力部门“维权”现象在政府采购法中的体现。为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为履行政府职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要有规范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明确各采购方式所适用的范围和条件;其次,要有规范的采购程序,采购主体才能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活动,从而便于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检查。总之,为了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为了保证政府采购有序、健康地发展,政府采购法必须设专门的章节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公开招标程序。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颁布至今已经两年多的时间,人们千呼万唤的行政法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仍然深居闺阁。随着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现象普遍上升,我国财政部终于2004年8月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这些行政规章从法律的效力和位阶来说,都是非常低的,很难对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就招投标活动的行政规章来说,我国已经有许多的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委、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都有相应的规章。由于各行业有各自的职能和主管范围,适用各自的部门规章。所以,如果要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必须要有一部凌驾于各部门规章之上的行政法规,从而才能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之争。下面,笔者具体谈一下,财政部的行政规章难以弥补法律的阙漏问题。

(一)采购对象的公开招标应该遵循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的位阶理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是属于同一位阶的,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应该优先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适用。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这部法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的详细内容,故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除非前述两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公开招标的内容,在此情形下,才可以适用相关的行政规章。由于公开招标已有法律规定,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根据责任法定原则,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将受到这部法律的相应制裁。反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行政规章与法律相冲突的内容无效。供应商是政府采购中的当事人之一,在公开招标活动中,为谋取非法利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主体串通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法律已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但财政部的规章比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内容扩大了处罚幅度,显然应属于无效。对于供应商的前述违法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应该同时被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三类的行政处罚,而我国《招标投标法》对前述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其一是罚款,其二是,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二年内被禁止参加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这里的禁止交易,法律所赋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幅度是一年至二年,不能超过二年,且必须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才能实施禁止交易;而行政规章赋予行政主体享有一年至三年内的自由裁量权,且不需要具备情节严重。显而易见,这是违反了法律羁束规定。

笔者在财政部的几个规章中,还可以寻找到许多类似前述超越法定权限的规定内容。由于行政处罚内容违反法定权限,一旦被处罚人诉诸法律,将会产生不利于行政主体的法律后果。而导致这一后果的正是行政规章所规定的。

根据前述,我国《政府采购法》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漏洞。除了前述已经谈及的,还有的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评审制度。专家评审制度在我国政府采购方式中有着关举足轻重的作用。不论是公开招标,还是其它采购方式,都需要成立专家评标委员会或称专家评审小组。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财政部虽然专门出台了一部专家评审的行政规章,正如笔者在前述谈到的位阶和效力问题,我认为,很难有效地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样,对其它非主要的采购方式也是一样。

作为政府采购实践中的一名法律工作者,几年来的实务工作,笔者既有担任采购主体法律顾问的,也有供应商的。面对着一本本卷宗,一堆堆的问题,以及采购当事人渴望帮助的眼神,有着十六年法律职业人生涯的我,在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面前,有时竟然束手无策,爱莫能助!一次又一次地不断地翻阅着法律条文,摆在面前的问题有时还是无法解决。故本文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实际执行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条款,希望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在我国真正建立起高效、先进、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得以有效运行和迅速发展。

第8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关键词: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廉政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高等院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学校的经济活动也日趋复杂,办学所需的仪器设备采购数量急剧增加,种类日趋多样化。在此形势下,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的相关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预防腐败是加强高校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1 廉政建设必须贯穿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全过程

近年来,高校日益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实施,高等教育快速发展,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专业和学科数量不断增加,对仪器设备的需求也在逐年增加,形成了庞大而稳定的市场,成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一个重要的主体。在此形势下,加强对采购工作全程监督管理,加强对采购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政治素养,使采购过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进一步建立、完善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保证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健康运行,是高校廉政建设面临的新挑战。

2 坚持原则是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根本要求

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必须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开展,这是推进廉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在日常采购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如下原则:一是阳光原则,即保证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相关部门必须面向全社会公开仪器设备招标信息,保证投标人能及时、平等地获取全部招标信息;对所有供货商一视同仁,采购全过程面向学校和社会公开,积极接受监督;切实贯彻落实招标信息制度,公开评标细则和标准,完善专家评标制度,引入监管机制,确保招评标过程的公平性。二是效益原则。在坚持公平原则的前提下,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对项目需求做充分的论证,避免重复浪费。(2)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使资金发挥最大使用效益,为学校购买优质、廉价的产品和服务。(3)遵守法制原则。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4)反腐倡廉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校内和社会监督管理,避免滋生腐败,使采购人员做到清正廉洁。

3 坚持采购关键环节分离是推进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廉政建设的基本要素

对于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高校必须建立权责分明的内部管控制度。其中,强化采购全流程中关键环节相对、有效的分离,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3.1 采购计划编制与实施分离

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应由以财务处为主要责任单位的机构进行编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制定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同时审核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监督相关部门实施采购计划。以设备处或采购中心为主体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计划、预算的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采购工作。

3.2 采购实施与监管分离

以审计、监察为主体的相关部门,参照有关法律以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对采购实施程序、方式以及合同履行程度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3.3 实行采购与验收分离

对于采购的仪器设备以及完成的工程,学校应组织有关专家以及审计、监察部门共同参与相关验收工作,以确保采购活动实施的合法性、有效性。

3.4 采购实施与款项支付分离

验收完成后,财务处根据验收报告和相关合同条款支付款项,保证采购活动严格按照预算和相关采购目录开展。

4 完善监督机制、规范采购制度是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廉政建设的重要因素

在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指导下,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内部的采购工作。作为相关部门开展采购工作的依据和准则,这些规章制度必须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使采购工作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透明地开展。

4.1 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在现有规章制度基础上,高校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总结经验,增强相关规章制度的时效性,做到与时俱进。在规范采购活动的同时,对计划实施、方案论证、招标、采购、验收等关键环节施行有效分离,保证学校采购工作在科学、规范的轨道上公开、透明地进行。

4.2 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

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除了需要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外,离不开监管部门的全程实时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要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方式,在实践中不断更新和完善监管机制,将监管窗口前移,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效防止腐败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5 加强思想教育,牢筑道德防线是推进廉政建设的重要基础

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廉政建设的顺利推进,需要健全的制度、完善的监督机制做保障,更需要加强全体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牢筑道德防线,提高思想政治素养,增强抗腐拒腐能力。思想教育是廉政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相关岗位人员要加强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党性,提升业务素质和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己的言行。同时,学校要结合高校系统腐败案例,对涉及管理、采购、监督等有关岗位的人员进行警示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思想的侵蚀,牢筑道德防线,做好本职工作,做有利于社会的人。

6 结束语

高校把廉政建设贯穿到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全过程中,是新时期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和根本要求。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思想教育,进一步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管机制,使采购过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保证高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健康、顺利运行。

参考文献

[1] 杨帅.高校设备招标采购中的失误防范初探[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4(2):165-166.

[2] 袁品颖.设备招标采购的要素分析和全过程管理[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4(3):156-158.

[3] 牛勇.高校实施仪器设备阳光采购的初探[J].中国政府采购,2005(12):42-4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1999.

第9篇:采购部规章制度细则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支出行为,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依据《自治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内财农[2010]576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制是项目管护单位根据项目作业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局审批、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实行报账制的全过程中,旗财政局是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检查;旗林业局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报账人,主要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编制、申报、工程管理、检查验收及资金的报账工作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公益林基金)包括中央、自治区、盟级安排资金及旗本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专户管理

第五条旗财政部门设立公益林基金专户,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储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

第六条公益林基金专户存储利息应全部转为公益林基金。年终如有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七条公益林基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及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八条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报账或拨付资金:

(一)无项目计划擅自实施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同意,擅自调整变更的项目。

(三)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四)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及超范围开支的项目。

(五)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六)超项目计划资金,未履行追加审批手续的项目。

(七)不按时申报项目建设进度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九条旗财政局对公益林基金实行专项调度,依据公益林基金报账请拨单对项目主管单位及供货商拨付资金。

第十条项目主管部门请拨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二)旗林业项目主管部门填制的《专项资金申请表》。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专项资金文号及资金情况,项目内容、完成情况等内容。经财政局业务股室、财政部门主管领导、分管旗长签署审核、审批意见后,作为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指标的依据。

(三)根据所申请资金用途的不同,分为基础设施类项目、生产类项目、劳务类项目。

1、基础设施类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采购后,旗财政局凭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向供货方直接支付货款;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需提供施工合同、工程概预算(项目经过公开招投标的,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投标文件)及经监理签署意见的工程进度报告。项目开始时,则依据施工合同,按照程序和进度向项目施工单位拨款,预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的启动资金,余款根据报账情况和项目工程进度分批拨付。

2、对于生产类项目(补植、围护、抚育等),管护单位需提供经旗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复的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工程概预算及林业局审定的施工进度报告。

3、护林人员工资需提供各苏木、镇、示范园区及项目管护单位与个人签订的管护合同复印件及工资花名册等,扣减实际发生的相关项目后,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一卡通”发放到个人手中,由林业部门到财政部门报账。

第五章报账程序

第十一条公益林基金的报账按年度进行,原则上项目单位必须于当年并区分单项工程到财政部门报账;因特殊原因未予报账的以往年度项目,林业部门应按先后顺序分类、汇总后分年度予以报账。对报账单据混乱、不易区分的项目不予报账。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单位报结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整理、归类、汇总、初审,并按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验证有无变项和超计划实施内容,签署报账请拨单;财政局接到林业部门报账单据后,对每笔业务的合法性和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支出汇总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额旗财政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报账审核专用章”后,返还项目管护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财政部门凭原始单据复印件作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林业部门报账环节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础设施类项目:工程类项目在各单项工程全部完工后凭签署报帐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意见的单项工程税务发票并附支出明细表、监理报告、单项工程决算表、竣工验收意见书报帐。

2、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政府采购办验收清单、供货单位发票、采购物资发票等。

3、补植、补造项目需提供苗木、施工记录、用工花名册、竣工验收单、竣工决算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