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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精选(九篇)

矿山企业安全管理

第1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关键词: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加强,矿山企业生产呈现出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然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情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重特大事故在矿山企业仍然不能完全杜绝,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壶关县共有30余处矿山企业,其中50%以上属于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事故频发是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与难点。安全管理人员作为一线作业人员,处于领导阶层与一线工人之间,对矿山管理作用负直接责任,是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关键所在。因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清形势,勇于承担,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2]。

1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安全意识薄弱

安全生产问题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的大局,因此,必须将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然而,一些矿山企业的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矿山条件差,事故不可避免”的侥幸心理。加之一些矿山企业以生产作为工资及奖励的依据,这样就助长了“重生产、轻安全”“先生产、后安全”的思想。一些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尤其是安全基础较好、安全周期相对较长的一些矿山企业更容易麻痹大意,往往由于盲目乐观、骄傲自满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1.2管理工作滞后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一些企业不能很好地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也未能从全局出发来统筹整个企业的工作,矿山企业管理人员未能根据行业特点,分析安全管理的重点,使得安全管理工作长期处于低水平发展的恶性循环模式。在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上力度不够,同一类型的事故在同一企业时常发生,造成了错误重复出现的不良局面[3]。

1.3执行力不强

矿山企业的管理人员,大多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不高,综合素质偏低,对相关的安全政策、安全措施等不能很好地理解,更不能与工作实际有机结合,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也有一部分领导干部存在工作作风飘浮、遥控指挥的现象,“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违章的相关人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安全管理的制度、规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落实,安全隐患也不能及时排查,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1.4业务技能低下

矿山企业是山区的传统产业,一线工人文化程度和业务素质普遍偏低,自律意识较差。由于采矿工作是一种短期行为,过了协议年限还是会离开矿山。总之,矿山企业职工队伍不稳定,整体素质低下。相当一部分职工存在“矿山不违章、活就没法干”等错误认识和侥幸心理,习惯性地进行“三违”生产,矿上管理也是一罚了之,很难让这部分人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也就不能很好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的途径

1)勤于学习。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要勤于学习,多关注相关书报,特别是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深入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安全生产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的事情,是一以贯之的、坚定不移的事情。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是自身的工作职责,更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安全管理人员要将这项政治任务与单位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重难点场所和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部位要勤于观察,能够敏锐地发现别人发现不了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做到防微杜渐。2)善于思考。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消化吸收,通过现象抓住本质,总结出适合自己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规律,再将这些规律放到生产实践中去检验,反复实践、反复总结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律。然后用这些规律才能有效地指导具体工作,促进企业走上稳步生产的可持续发展之路。3)勇于说话。勇于说话即能说、敢说、会说。首先要能说,要经常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将“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思想内化为职工的日常行为。其次要敢说,发现“三违”行为时要勇于指出并提出批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涉及的具体人员,不管是谁,都要一视同仁;发现安全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问题或薄弱环节时,要敢于向上级反映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最后要会说。安全管理人员要多说内行话、有用的话,照抄照搬照传上级领导的话,只能使听者反感,无法真正执行。4)甘于献身。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基层一线工作人员,要常常深入矿山工作现场,了解实际情况,避免或杜绝闭门造车。安全管理人员只有多去现场,才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才能在现场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也只有多走,才能随时发现生产工作现场出现的一些新变化,掌握新情况,做到心中有本“安全账”,脑子里有张“活地图”,对一线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到了如指掌,而不是一知半解。5)乐于宣传。安全管理人员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氛围。同时要将单位安全生产好的做法、经验总结升华,由实践上升为理论,将自己在安全管理方面好的做法、想法,向上级和各类报刊、杂志、电台等宣传媒体投稿。这既可以使安全管理人员自身得到总结提高,又可以宣传单位安全生产好的经验做法,从而达到一举两得的效果[4]。

3结束语

对于矿山企业来说,上面的政策不可为不严,标准不可为不高,制度不可为不完善,但“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安全管理制度再完善,最终要体现在安全工作一线中才能实现。而处在矿山企业生产一线的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正是安全管理的关键岗位,他们工作是否尽责直接关系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在提高自身基本素质的同时,应该在工作中抓住以上5个环节。只有人人都是安全员,企业安全生产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作者:张娟 单位:壶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考文献:

[1]宋德阳.浅谈小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与能力提升[J].工业,2016(9):237.

[2]康旭花.试论矿山机电安全管理常见问题及措施[J].机电工程技术,2015(9):171-172.

第2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安全管理是矿山企业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关乎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素。近年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屡禁不止,给社会、民众造成很多负面影响。事故发生常见的原因可简要总结为以下几点:①各级安全责任落实、监管不到位;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得不到落实,技术管理上存在缺陷;③以包代管,施工队安全技术管理十分薄弱;④安全、技术培训不到位,一线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较差,有章不循,冒险蛮干等[1]。

安全技术管理是以设计和变革为核心,以沟通、协调和建立制度、规范为目的,使企业安全发展、员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提升的组织行为。这体现了安全技术管理是处于动态的、不断发展的状态。安全技术管理同其他管理工作一样,时刻面临着杂、多、乱的日常事务,怎样“管”、“理”考验着技术管理人员的决心和信心;而技术管理部门更多的是依照常规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技术措施,与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结合不紧密;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不达标、现场施工不符合要求等,对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十分不利。由此看来,安全技术管理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地位。

不断改进安全防护措施以增加对人员的安全保障、投入现代化装备以减少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场所的频次、改善作业环境以提高作业现场本质安全度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均体现了安全技术是解决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方法,而对于矿山企业来说,改进安全防护措施、投入现代化装备、提升现场本质安全度等安全技术方法虽可行有效,但影响范围有限,作业现场点多面广,加之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隐患时刻处于变动状态,不能确保安全生产。只有建立完整的、可互相约束的技术管理体系,利用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全过程监管,才是一种高效的安全管理办法。

2 重点环节分析及注意事项

2.1 创建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①完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现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多元化,新制度、新方法层出不穷,都旨在进一步优化安全管理体系、细化安全管理环节及管理内容。安全管理人员要针对每一个制度,与企业自身特点相结合,取其精华为己用,切不可不负责任地照搬,使得制度部分内容架空而失去应有的效果[2]。安全技术管理制度也具有同样的特点,不是一成不变的,要依据企业现场情况变动及时变化。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应涵盖所有工种、作业场所、重要环节等,作为通用技术依据,员工可在作业过程中利用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解决常见问题。

②建立安全技术管理网络。安全技术管理网络不能与安全管理网络混淆,要在安全管理网络的基础上,以涉及的所有专业工种为前提,明确技术人员责任,形成覆盖所有工种、所有类型作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网。

③制定完善的安全技术培训制度、安全技术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安全技术验收及考核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制度的约束下推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④完善考核机制,建立安全技术监督检查体系。考核工作是安全技术管理工种落实的重点环节。要在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图的基础上,严格责任追究。利用安全技术管理网络建立安全技术监督及检查体系,使每位成员都能有效监督考核。

2.2 合理制定计划,确保可实施性

企业年度安全技术计划对于年度安全技术工作的开展有指导性意义。制定年度安全技术计划主要是对安全技术监督体系、危险源辨识、应急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上一年度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采纳员工意见及建议,结合上级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及企业自身打算编制年度安全技术计划。二级单位、部室要针对安全技术计划制定实施计划,从各自生产特性出发严密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3 强化落实,狠抓现场技术管理及检查工作

作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现场安全技术工作的落实,充分发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监管效力,强化培训教育,重视工队长、班组长技术培训,使成为现场技术措施落实责任人,严把安全技术这道关。要做到任何措施、制度在责任制的约束下逐级落实到作业人员[3]。

安全检查要与安全技术要求全面结合,制定安全技术检查表,检查表要涉及采矿、机电、设备等主专业,并安排技术管理体系人员参与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

2.4 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实施

现今各种新技术加入到安全管理行列中,如大型机电设备、新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在大型矿山均已落实到位,但如何确保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是矿山企业需要重视的工作。要重视实施前期的技术培训及技术交接工作、操作人员及使用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新工艺、新技术比赛、知识竞答等活动,提升员工操作技能,提高奖惩力度,确保新工艺、新技术及新规范起到实效。

2.5 其他注意事项

矿山企业安全技术工作主要有安全评价及检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危险场所机械自动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标准化、危险源辨识、应急管理、事故调查等。所有安全技术工作都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必须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予以落实。要避免形式化建设、形式化管理等现象。

对于各类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严格审核,对照法规标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度、作业人员基本素质及技能、现场管理模式、工序危险性分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防止安全技术措施出现空洞、与现场脱节。

矿山内部技术部门的常规设计图纸、部门间的业务联系单、各类申请等,要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相关成员间进行传阅,参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作业现场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现场工作经验等进行安全性分析,审核合格后签字。在工程验收环节要针对设计进行核实,确保达到规范要求。

第3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事故频发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预防和保护劳动安全成为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重中之重。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应配合劳动安全管理,从多方面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论文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安全管理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2007年上半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伤亡事故815起,死亡1026人,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37起,死亡144人,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29人。 矿山企业由于技术工种众多、设施设备要求高、自然环境恶劣等客观原因,属于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企业。但由于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律规定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防范和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机构行使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负责包括劳动安全在内的全部安全事务。 劳动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至关重要,关系到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稳定生存。矿山企业必须从全局考虑劳动安全,调动全体部门配合安全机构,支持和参与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对于劳动安全负有管理责任的矿山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中高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生产班组长等等,应重点考察劳动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高层管理人员是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中层管理人员是部门劳动安全的管理责任人,负有贯彻执行劳动安全法规和制度、指导支持劳动安全保护、检查劳动安全执行情况以及处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劳动安全法规,具备多年劳动安全管理经验。车间主任是车间劳动安全责任人,负有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制订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排除安全隐患、开展劳动安全培训考核以及参与处理劳动安全事故等任务,要求熟悉车间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丰富的车间劳动安全日常管理经验。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劳动安全监督人,负有具体执行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日常班组安全会、监督使用劳保用品以及参与劳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任务,要求熟练掌握班组岗位操作技能和知识,具备细致的班组劳动安全保护和管理经验。 操作机器设备以及在艰苦或危险环境(如高压锅炉、露天采矿、井下采矿等)中作业的岗位,是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岗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了十七大类特种作业人员,要求这些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矿山企业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别的特种作业。这些岗位容易发生劳动安全伤亡事故,必须由技术熟练、考核合格的持证人员操作。招聘这些岗位时,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机构必须严格查验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或无效证件的人员坚决不予录用。 二、强化技术培训,落实安全教育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主要包括:(1)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将具备类似作业性质的工种或同一车间工种集中起来,进行系统地原理、基础知识培训;在岗操作技术学习,采取现场模拟或“师傅带徒弟

第4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论文关键词: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概念及特性

劳动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对企业的安全活动实施有效制约,以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的生产活动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劳动安全工特性是管理的前提,它除了具有我们熟知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事故难以处理的特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征:

1、劳动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劳动安全工作具有社会通用性和行业特殊性的双重属性。

2、劳动安全工作涉及全部从业人员,具有管理范围的广泛性。

3、劳动安全工作与多项社会性工作紧密相关,如工伤保险、特殊工种培训和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等,具有与社会紧密的联系性,不是孤立存在于单位的。

4、劳动安全工作的对象是人,而人有可靠性差、不断移动的特点,在利用技术装备保障安全上有相当大的难度,具有技术装备配备率不高的特性。

(二)矿山企业劳动安全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矿山企业劳动安全日益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劳动安全事故呈现出多发、严重的特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 2001~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其中,2010年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1009起、死亡1271人。

造成我国矿山企业安全事故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说,我国矿山企业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属易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的行业。但不可否认的是,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有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专业和安全知识缺乏、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必须强化安全管理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矿山企业的劳动安全状况,实现劳动安全管理预定的目标。

要想做到规范管理、规范操作及遵守劳动纪律必须要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加以制约。即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管理。

二、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动安全的关系

有效的管理必须要与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相关联,能够规范和制约被管理者的行为。劳动安全管理也不例外。与其他资源相比,人力资源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生产与消费的两重性、时效性、再生性和社会性的特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是指企业的一系列人力资源政策以及相应的管理活动。其作用就是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引导、规范、制约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以达到预定的管理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制定,招募与选拔,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员工流动管理,员工劳动关系管理与社会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管理等。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对规范和制约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行为,防止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作业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水平、操作是否规范、安全管理水平、安全防护知识的水平、劳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灾害的予判断能力、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意志品质、精神状态、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劳动安全。通过制度、管理、训练、培训、教育等手段可以促使这些方面得到加强和提高。人力资源部门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手段积极参与劳动安全管理,能够更加有效地消除和化解劳动安全隐患,预防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安全管理的水平。

三、发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员工劳动的方方面面,对于配合劳动安全管理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劳动安全隐患,化解劳动安全危机。矿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进行各项日常管理业务时,积极配合安全机构,从制度和操作上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

(一)严格招聘标准,录用合格员工

为确保劳动安全,矿山企业不仅需要建立完善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更需要拥有一支专业技术熟练、综合素质较高、安全操作规范的员工队伍,能够主动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具备较强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降低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招聘新员工时,人力资源部门应邀请安全机构参与,对涉及劳动安全较重要的岗位共同甄选合格人员,针对不同类型岗位设立不同标准。  (二)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

员工技术水平高、操作规范,会减少违章作业导致的劳动安全事故。矿山企业应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培训员工提高专业技能,例如:设备、工艺等理论知识集中授课、在岗操作技术学习、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培训,、劳动技能竞赛等等。

人力资源部门除了组织上述技术培训外,还应配合安全机构,组织落实劳动安全教育。新进员工必须经过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员工日常上岗操作,需进行班前安全讲解、班中安全检查、班后安全总结并书面记录。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制度、安全知识、安全思想、安全演习等教育。

(三)完善安全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劳动安全是矿山企业生产重中之重,企业建立了劳动安全责任制,在进行绩效考核时必须将劳动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达到劳动安全与工作绩效、奖惩相挂钩的效果。人力资源部门实施考核体系时,对于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的岗位,可以采取两种方法进行劳动安全考核:一是设立相对指标,将劳动安全指标列为KPI(关键绩效指标)中的一项,并赋予一定比例的权重,根据劳动安全实际情况进行评分,计入绩效考核总分;二是设立绝对指标,根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和严重程度,扣减绩效考核总分,例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扣减全部绩效考核分,绩效总分为零。

根据劳动安全考核结果,对劳动安全绩效优秀者予以奖励,对绩效较差者予以惩罚。

(四)善用薪酬手段,健全劳保用品

薪酬管理是促进劳动安全管理的有效工具,通过薪酬手段达到正强化劳动安全,或者负强化劳动安全事故的效果。劳动纪律与劳动安全密切相关,许多劳动安全事故是由于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如班中酗酒造成违章作业,旷工导致空岗或临时替岗形成安全隐患。人力资源部门设计薪酬制度时,薪酬数量应与劳动纪律相联系,严格的考勤与薪酬管理会强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减少劳动安全事故隐患。劳动保护用品能够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有效防止劳动安全事故。人力资源部门应配合安全机构,监督采购足量合适的劳保用品,并按照作业岗位特点定期予以更换或维修。

(五)优化工时休假,做好社保管理

工时和休假管理与劳动安全有着密切关系,合理的工时与休假能够保证员工避免疲劳作业、精力更好地工作,减少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劳动法对工时和休假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人力资源部门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结合矿山企业生产一般不能中断的特点,实行灵活的工时和休假制度。避免因人少导致员工无法休息,出现违法用工或空岗,造成劳动安全隐患。

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够保障员工基本的生活权益和劳动权益,维护劳动力再生产,调动员工积极性和保障劳动安全。人力资源部门为全体员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六)受理劳动申诉,预防职业危害

协调劳资关系是人力资源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矿山企业由于经营复杂、条件恶劣,面对的劳动申诉和建议数量更多。劳动申诉和建议可能由员工提出,也可能由工会等组织提出。接收申诉和建议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尽快调查了解,寻找解决方案,处理完毕后向员工及时反馈,避免发生劳资纠纷。涉及劳动安全方面的申诉和建议,人力资源部门应转送安全机构处理,并给予支持和监督。

第5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条国家鼓励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安全设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对坚持矿山安全生产,防止矿山事故,参加矿山抢险救护,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矿山设计下列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一)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二)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三)供电系统;

(四)提升、运输系统;

(五)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六)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七)有关矿山安全的其它项目。

第十条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第十五条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在害物质引起的危害;

(七)其它危害。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矿山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矿山企业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撒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第三十条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由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拖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

第三十六条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必须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

发生重大矿山事故,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会和矿山企业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九条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当尽快消除现场危险,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现场危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6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一、进一步深化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紧紧把握矿山开采动态变化快、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的特点,继续深化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抓好企业自查、镇(街道)检查和市局检查的各项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记录台帐,及时、自主网上填报隐患排查信息,努力实现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力争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月度录入率达100%,季度统计报表报送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按期治理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质量有明显的提高。举办一期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培训班。

二、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贯彻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取证矿山企业达到四级以上标准化水平,其中一家达到三级标准化。

(一)加大安全标准化教育培训力度。上半年组织创建标准化矿山参加市的矿山安全标准化宣贯会议,向标准化创建企业宣传矿山安全标准化的考评标准和办法,申报程序和要求等。

(二)采用矿山企业自评和中介机构辅导相结合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服务支撑体系。

(三)实行达标企业“回头看”,加强对已达标企业的安全管理,开展对达标企业标准化运行情况的检查,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加强执法监督,查处违法行为

(一)按照《市矿山企业证后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执法计划,全年监督检查不少于40家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检查质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建立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市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制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开采行为的通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和以探矿名义实施采矿等违法行为。

(三)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力度。

(一)组织开展全市矿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培训会议。宣传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组织开展有关镇、街道矿山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矿山安全监管干部依法行政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督促企业及时修订完善矿山企业应急预案,认真组织评审,及时备案。

2、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六、进一步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第7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六个方面:

1、法规建设滞后。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颁布,同年11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于1992年11月颁布,1993年5月1日实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颁布、实施。虽然矿山安全立法工作启动较早,已经颁布10多年,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一直未能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缺乏系统性。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发展,《矿山安全法》等一些法规、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特别是一些矿山安全技术标准和规程,亟需修订和补充。

2、监管体制不健全。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实施了非常严格的管理,安全监督管理力量普遍很强。而我国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变动频繁,工作连续性差,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制。另一方面,专职从事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人员非常少。一些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甚至基本的交通工具都没有,电话费都无法保障,现场检查执法非常困难,监管力量薄弱。

3、企业管理水平不高。(1)绝大多数小矿山企业的生产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经济效益差;(2)设计不正规,采矿工艺落后;(3)装备水平低,采用手工和半手工作业,本质安全化程度低;(4)内部管理工作薄弱,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管理机构和人员;(5)业主素质普遍较低。小矿主对国家法律、法规、矿山安全生产知识普遍了解不多,自身素质较差,在矿山建设、生产过程中,为追求最高利润,不顾矿工生死,尽可能减少投入,导致矿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条件。

4、中介机构不成熟。中介机构在职业安全与健康事务中,充分利用其中立、客观的特点,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负责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咨询和培训。在我国,安全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发育还不成熟,有关法规还不健全,缺乏约束力,中介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远未达到要求,短时间内还不能适应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

5、安全培训亟待加强。职业安全技术培训在保护从业人员免遭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小矿山的从业人员主要以农民工为主,他们文化素质明显偏低,安全意识低、安全生产工作技能差、自我保护能力弱,就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率也较低,先上岗后取证的现象比较普遍,目前安全生产培训无论工作机构数量,还是培训质量都很难保障工作需要。

6、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脱节。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与工伤风险相对应的费率机制。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少而粗,致使低风险的企业缺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积极性,而高风险的企业并没有因为参加工伤保险而激发事故预防的积极性。

由于非煤矿山存在这些问题,本质安全程度低,多年来伤亡事故一直处于多发状况。据2001~2005年统计分析,全国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在各类事故中位于道路交通、铁路交通、煤矿、火灾之后,居第五位,在工矿事故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

二、通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大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为进一步搞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当前应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为载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强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高矿山开采技术含量,淘汰技术落后、设备陈旧、事故隐患严重、没有整改能力、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条件差的小矿山,使矿山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管理有序的方向发展。具体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协同监管。把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工作作为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矿山平安的主要载体,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从多方面着力加强对矿山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领导。一是建立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领导机构。在省、市两级成立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对申办工作的领导。二是制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方案。以省政府的名义下发《全省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方案》,同时,积极协同国土资源厅、公安局联合向矿山企业发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整治的通知。三是召开有关部门矿山安全整治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席会,分析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的责任。四是全力以赴。省、市安监局作为矿山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经常召开矿山申请办证工作分析会,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推进办证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堵疏结合抓发动。一是营造宣传氛围,让业主明白申办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召开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开采现场会、矿山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告知会、矿山安全整治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动员会、矿山企业限期整改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督办会等会议,培育典型,示范带动,逐步调动矿山企业主办证的积极性。二是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行为。在省、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矿山的巡查,开展联合执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防已关闭和无证开采矿山“死灰复燃”,并采取集中联合整治和各有关部门依据自己职责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的办法,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排查整改事故隐患。三是抓住关键环节,促使矿山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紧紧抓住矿山爆破作业火工材料供给这个“关键”不放,暂停对矿山企业火工材料供应,消除矿山业主侥幸心理和等待观望思想,再根据全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进度,对不积极进行整改、不自觉申办矿山安全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停止火工材料供应,限期整改,促使企业加快办证步伐。

3、推广先进技术,联合抓技改。从实现机械化入手,从根本上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解决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多发的安全问题。实行规模化生产,走中深孔爆破、机械化开采的路子。一方面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矿山企业联合改造。另一方面,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关闭和淘汰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此外,针对矿山企业自己爆破存在许多安全隐患的问题,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建爆破服务公司从事专业爆破作业,建设规范化民爆储存仓库,购置民爆器材安全运输专用车辆,组织专业爆破队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所有矿山企业可不再直接进行爆破作业,统一由爆破公司负责。

4、严把申办关,着力抓好申办工作。根据国家安监局《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规定,要求申办企业要实现“五个百分百”(即员工保险、安全设计、设备检测、企业法人、矿长、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安全评价达百分百)。要求各矿山企业除配备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外,还必须配备或者聘用专职的矿山工程技术员,对矿山开采作业进行技术指导,从而有效地保障矿山按规范开采。安监局人员经常深入矿山指导企业做好申办的软件和硬件,帮助企业联系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对危险性较大的矿用起重、运输、提升、排水等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督促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使矿山企业具备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保证申办的质量和进度。同时,严格把好资料和现场审核关,逐条对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按新的管理要求,修订申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为申办“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创造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实施,对把好高危行业安全条件准入关,预防非煤矿山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一颁布就实施,留给矿山企业进行准备的时间有限,加上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给发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矿山安全评价是在特定时间内开展的工作,只能代表评价时矿山的状态,而矿山生产是动态的,每次爆破以后都有可能形成危石和险石,产生新的危险隐患。还有,矿产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矿山安全许可没有涉及到矿山的规模、布局等要求,如何与矿产资源开发协调,这又是一个问题。

第8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石资源管理工作,维护山石资源国家所有权,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及有关矿业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以《*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0)》和生态县建设规划为依据,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矿产资源国有意识,依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管理,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坚持山石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山石资源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所有山石资源收归县政府所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公开有偿出让,确保山石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逐步提高;山石资源开发和管理工作全面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本着尊重历史、立足实际、注重发展、平稳过度的原则搞好资源整合出让工作,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形成山石资源依法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开展山石资源开发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105号)和《*县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汶矿整办发〔*〕1号)要求,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综合执法,联合办案,以白石乡花岗岩开采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浪费山石资源、逃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非法承包、转让、倒卖采矿权等各类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基层”组织擅自“出卖”山石资源的行为。对无证开采点,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并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扎实推进山石矿山资源整合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部署、统筹兼顾、分步实施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山石资源矿山进行整合。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又要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新设置采矿权。凡不符合规划要求、布局不合理、影响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景观的采石点要坚决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生产能力小于1万米3∕年的已建小矿山均要进行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对石材加工企业,限定最低入园生产规模,今后,原则上对8台锯石机以下的石材加工企业,园区不供地、不立项。对现有小规模加工企业,要利用税收杠杆作用,促其提高生产规模,最终使园区加工企业生产规模均达到10台锯石机以上。

整合后的山石资源采矿权要优先出让给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生产规模大以及环保型、深加工型的企业,逐步实现我县山石资源开发的科学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三)进一步规范山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管理工作

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理,新设立的山石资源矿山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出让采矿权,提高新建山石矿山准入门槛,适度控制山石矿山数量和规模,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必须与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化整为零。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凡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生产能力达不到2万米3/年的新设矿山,一律不予批准。鼓励现有矿山企业采取入股、兼并、收购或相邻区块自由结合的方式组建股份制企业,扩大企业生产规模,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提高矿产资源整体开发水平,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

采矿许可证期满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由政府统一收回。对开采区要科学规划,根据资源整合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矿权设置方案,实行“招、拍、挂”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

(四)加大矿区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加大园区环境治理力度,在矿山开采、石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要在指定地点存放,严禁乱堆乱放。对已堆放的,要责令限期自行清理,对拒不清理、造成环境污染及交通障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重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根据《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矿山企业在申办或年检采矿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闭坑治理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本息;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义务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用于组织矿区闭坑治理或土地复垦,治理费用超出所交保证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五)完善山石资源开发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山石资源开发管理实行“政府协调、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充分发挥在山石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好正常的山石资源管理秩序,确保全县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

1、县石材管理委员会作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全面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矿山开发加工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好矿山企业外部环境,确保山石开发加工园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山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要严格审查办矿条件和年检手续,对不符合办矿条件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未通过年检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对违反山石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要结合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局、所、村”三级矿政管理网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山石资源违法案件和调处采矿权属纠纷问题,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县公安部门负责对矿山民用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供应火工材料,并及时严厉查处有证矿山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转借)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未持有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得颁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物品购买证;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资源罪的案件,司法部门要及时立案调查,从快查处。

4、县供电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电力供应的监督管理,按照县石材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矿山企业名单提供电力供应,并及时查处向无证矿山非法转供电行为。对未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与矿山企业签订供电协议和随意供电。

5、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依法查处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状的签订与落实;牵头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下达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应提请县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或由有关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6、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工作。采矿权申请人要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取得企业名称使用权后,才能办理采矿登记。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其他部门相关证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矿山企业因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建议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吊销,并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

7、县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管理工作。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不得予以审批;对检查中发现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

8、各有关乡镇要全力配合县石材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全面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及其村街的日常管理和所有社会事务管理,加强综合治理,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县安监、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搞好全县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县安监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扎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要切实强化对矿山从业人员和涉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自觉参与安全生产的意识。要依法实施矿山安全生产评估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3、矿山企业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利用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禁止滥采乱挖、采富弃贫、造成资源浪费和事故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各负其责;要经常开展对矿山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共同搞好我县山石资源管理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三)要严格规范采矿权管理工作,把好矿业权市场准入关,促进矿业权走向市场化;要加快推进小矿山联合改造和规模化、规范化开采步伐,提高我县山石资源综合利用率。

(四)要切实加强山石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山石资源,严厉打击违反《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为,确保山石资源依法、有序、安全开采,促进我县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五)要认真搞好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严格检查矿山安全设施,确保生产安全,做到合法办证、合理开采,防止造成资源浪费和安全事故发生。

第9篇:矿山企业安全管理范文

下面,我汇报一下今年以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情况。

原有非煤矿山企业31家,大部分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国土资源局注销了7家非煤矿山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新批了市富伟石料厂和市木石镇鑫源石料厂2家采矿许可证。今年4月份,富伟石料厂和鑫源石料厂办理领取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有非煤矿山企业26家。由于环境整治等因素,目前允许生产的采石场共17家,主要集中在木石、官桥、柴胡店和东沙河4个镇境内。其中,木石镇6家,官桥镇2家,柴胡店镇5家,东沙河镇4家。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围绕“六抓六好”的工作思路,不断强化措施,加强监管,确保了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稳定。

(一)理清全年工作思路。今年,我们确定了非煤矿山行业“六抓六好”的工作思路,即:抓源头管控,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制度落实好;抓基层基础,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条件巩固好;抓日常监管,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规范好;抓专项整治,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突出问题解决好;抓依法治安,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治理好;抓职业卫生,把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治脏”行动开展好。

(二)及时贯彻上级指示。4月20日,市局召开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之后,我们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市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百日集中整治活动方案》和《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通知》,并于23日在柴胡店镇召开非煤矿山“百日集中整治”现场会,公安治安大队、国土资源局、11个有山镇安监中队和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市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了非煤矿山打非治违抓责任百日集中整治活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等近期的重点任务,对做好下一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

(三)多措并举防范事故。一是关口前移抓预防。严格非煤矿山新建企业“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确保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认真按照省政府213号令和有关制度的要求,积极帮助企业完善软件材料,改善现场条件,严格行政许可初审,及时为市富伟石料厂、市木石镇鑫源石料厂两家新建采石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集中精力查隐患。组织开展春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以非煤矿山企业采场工作帮、边坡角、台阶高度为整治重点,全面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指导督促各有山镇、市直有关部门加大对非煤矿山及其相关行业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检查频次,监督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隐患,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三是监管注重全过程。春节后,我们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复工督查的通知》,周密部署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工作,继续开展了“五个普遍”活动,即:普遍进行一次复工前的调查摸底、普遍进行一次复工前的设备检修、普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自检自查、普遍进行一次职工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普遍进行一次非煤矿山企业复工检查验收工作。各有山镇安监中队对企业复工进行验收后,我们于3月上旬对全市非煤矿山春节后复工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确保各采石企业的复工安全。

(四)提高标准规范生产。根据市局工作安排,在非煤矿山和相关行业继续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新增2家非煤矿山企业确保通过五级标准化验收,力争所有规模以上建材行业通过市级及以上标准化验收。春节后,我们及时安排部署了标准化创建工作,收集整理了验收新标准下发给有关镇街部门和企业,指导帮助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同时,加大已通过枣庄市级安全标准化验收企业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安全标准化对企业安全工作的规范约束作用。

(五)始终做好应急准备。精心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工作预防性检查,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熟悉救援环境与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相结合的形式,深入各采石场进行预防性检查,重点检查各类安全隐患、企业职工安全培训和“三违”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通报采石场和镇安监中队,跟踪监督整改。对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由安监中队、采石场及专业救护队联合商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处置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市局领导的要求相比,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一是企业安全意识仍待提高。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资金投入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不细致,职工劳动防护不够规范。二是安全隐患依然存在。企业安全基层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生产管理不规范,“三违”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仍然存在。三是按标准化运行还不自觉。个别企业在通过标准化验收之后,没能按照安全标准规范运 作,安全管理水平保持不够。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够。部分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没能有效开展,职工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三、下步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