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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合作协议精选(九篇)

矿山企业合作协议

第1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原告方要求修改原指控,增加部分新证据,法官否决了这个请求。原告方随后申请主动撤诉,旋即获批。但是,被告方律师要求法庭限制原告方加入新证据后再的权利,法官亦未同意。

在以往的庭审中,双方争辩激烈。一个争议焦点是,被告方认为事件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下称太原华润)管理层,而不是华润电力。华润电力并不直接持有太原华润股权,而是由其持股41%的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联盛)持有49%的太原华润股权。太原华润九名董事中,只有四名是华润联盛方代表。

小股东方认为,太原华润设计如此复杂的股权结构,就是为了让华润电力免除披露义务,他们怀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太原华润的31%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小股东提出的太原华润与山西金业所交易的资产,因权属过期而不具备交易资格。

被告方则引述国土资源部文件,称山西金业是因为政策原因,导致延迟取得采矿权。其中,古交原相煤矿已于2013年4月14日获得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0年;而中社和红崖头井田的探矿证,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公示,亦于2013年8月3日转让给了太原华润。 小股东怀疑,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中 31%的股份,是代华润电力持有。

随着此次小股东撤诉,此案暂时告一段落。“下一步是否提起新的诉讼,新方案我们暂未确定。”一名小股东向《财经》记者称。

争议一波三折,华润电力并购的“资产包”成色到底如何?同煤集团为何此前突然撤出古交原相煤矿?华润方面是否支付了过高的收购价?华润的合作者、山西金业煤焦集团董事长张新明是否和华润高管利益纠缠?矿业权评估领域是否存在灰幕?

《财经》记者的调查发现了部分真相,但要彻底驱散疑云,仍然有待权威部门给出结论。

就华润而言,目前的挑战是其大规模煤炭并购后的市场形势。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请求重整。联盛近300亿元的巨额负债,让国开行等债权人焦头烂额。业内人士分析,煤价崩盘之后,山西大批煤企陷入困境,联盛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华润电力所购的煤矿资产,在市场形势恶化之际,能否经住考验? 程序疑问

在小股东们看来,“责任应归于太原华润管理层”的说法不成立。

2013年3月,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下称同煤集团)在山西省高院发讼,把太原华润、山西华润煤业公司(下称山西华润)和华润电力列为被告,要求归还2009年重组山西金业和古交其他煤矿时其预付、垫付的资金及利息9.95亿元(此前太原华润已经支付3亿元)。其依据,是2010年的一份三方协议书,签订者是华润电力、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小股东追问:如此重大的诉讼,华润电力却并未公告。

其次,2010年2月9日签订的《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签订者是四方,华润电力排在首位;其他三方,分别是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张新明个人。

根据这份重组协议,华润联盛、山西金业和第三方股东(中信信托),分别占49%、20%和31%的股权,成立注册资金40亿元的合资公司太原华润。

山西金业以实物出资,“资产包”含原相煤矿、中社煤矿、红崖头煤矿、一焦化厂、二焦化厂、跃峰洗煤厂、汽运公司、矸石电厂、铁路发运站和金益化工十个实体。

华润联盛、第三方股东持有该资产包的80%,对价不高于79亿元。山西金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20%做质押担保,保障协议履行。质押手续完善后,华润联盛先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诚意金。

三矿的手续全部过户给太原华润后,太原华润再支付山西金业20亿元,其中10亿元由太原华润直接支付给同煤集团(同煤此前已付给张新明10亿元);其余七个实体的所有证照全部完善、过户后,再支付山西金业9亿元。

山西金业要想获得余下的价款,须满足下述条件:

太原华润承担山西金业此前的13.69亿元银行贷款和金业第二焦化厂4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

金业三矿的《采矿许可证》和资源价款由山西金业办理、缴纳、负责过户;山西金业协调并保障同煤集团全部退出金业和古交其他18个煤矿。

山西金业协助太原华润“解决周边各种关系”,逐步收购海云天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6元/吨)、龙子井田(金业承诺资源费不超过3元-4元/吨)和娄烦县拓新煤矿。

上述的古交18矿,被打包成上述的“山西华润”,未来会整合成大雁、新桃园、姬家庄等九座煤矿,年设计生产能力为510万吨。

说这是一起近百亿的并购,从此协议看,毫不夸张。

显然,华润电力欲在古交复制“华润联盛模式”。2009年6月,华润电力与柳林县的山西联盛集团设立合资公司华润联盛,注册资本38亿元,其中华润电力占股66%,联盛集团占股34%。随后,华润通过华润联盛在山西吕梁连续收购了38座煤矿,核定产能990万吨。选择联盛合作,除了看重其实力,更关键的是看中了联盛老总邢利斌强大的当地人脉。

古交与柳林、乡宁一道,是山西三大主焦煤基地,其煤质堪称“国宝”。最辉煌时,一吨曾卖到2000元。“三分天下有其二”,对华润电力而言,本应是重大利好。

不料,复制“华润联盛模式”,选择张新明做合伙人之后,华润的麻烦在2013年集中爆发。

2013年7月17日,新华社旗下《经济参考报》记者王文志,就山西金业并购的种种疑问,实名举报华润集团董事长宋林涉嫌贪腐。次日,六名小股东又就此事华润电力前后三届董事会成员,认为他们的不尽职导致公司高价购买金业集团的瑕疵资产包。

争议最大焦点,是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这两个矿的探矿权已经过期,《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里对此标注得很清楚。但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仍对这两个矿给出了36.88亿元和4.89亿元的估值。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应依据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财经》记者欲就此求证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负责人王长生,遭其拒绝。

这两份评估报告,是按照“折现现金流量法”做出的,估值计算过程中,中社煤矿和红崖头煤矿的年产量分别被设定为150万吨和45万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这两个探矿权的原有编号是1400000740006(中社)和1400000740003(红崖头)。2013年7月26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登出的这两项探矿权转让公告,编号是T14520130701048043和T14520130701048042,有效期均为2013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5日,探矿权所有人仍为山西金业。

编号不同,表明山西金业是重新获得。山西有律师公开宣称,在香港开庭前数日转让是突击交易,他们将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

小股东们则称,按照相关法律,这两项探矿权已经灭失,已经成为国有资产,应重新招拍挂出让。

2013年11月10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晓力给《财经》记者打来电话,称社会上的种种说法并不属实。煤矿不同于窝状的金属矿,煤层具有连续性,“1平方公里怎么也有1000万吨以上的储量”。矿主在获得煤矿探矿权时,其实已按照采矿权价款缴纳了费用。而根据规定,探矿权拥有者可优先获得采矿权。

王晓力承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11月确实发过文,文中称中社和红崖头两个探矿权“勘查许可证成为无效证件”,“但是这只是一种吓唬手段,目的是催促矿主早点来换证”。

就此争议,华润电力向《财经》记者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等一系列合同的标的“不是过期的矿业权,而是将来预期可获得的矿业权,以将来权益作为合同标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金业集团所拥有的矿业权许可证过期后,其矿业权并不自行失效。只要原矿业权人排除了矿业权证照过期的自身原因,并最终依法取得相关矿业权证照,该矿业权视为合法有效。”

近期,有匿名人士向包括《财经》在内的多家媒体提供了两份文件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在2010年12月16日,华润电力和中信信托分别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函,说明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中的股比。

函中称,基于财务安排,华润电力全资附属公司深圳南国能源公司(下称南国能源)和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签署了两份《信托合作协议》,由中信信托“代持”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31%的股权和山西华润50%的股权。据此,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实际股比分别为52.07%和71.5%。在函中,华润电力还承诺,两年内将随时过户持有中信信托代持的这些股份(见附图)。

按此说法,太原华润就不应被视为华润电力的一般联营公司,而应按控股附属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此前,华润电力曾回应称,之所以对该起收购未作任何公布,是因为太原华润是华润电力的联营公司,各项指标均低于香港《上市规则》所设定的披露门槛。

华润电力则回复《财经》记者称,并未做出上述股权安排。华润电力在太原华润和山西华润的股权结构中从未出现过52.07%和71.5%的情况。

上述两份文件到底是真是假?《财经》记者试图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求证。但该厅新闻中心一位负责人拒绝了采访请求,并称该厅领导对此事有三条指示:1.感谢媒体监督;2.对华润和山西金业的采访要求一律不回应;3.媒体文责自负。

接近华润电力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按照南国能源与中信信托于2010年4月签署的《信托合作协议》,确认中信信托是31%股权的唯一“合法实益拥有人”,中信信托授予南国能源一项收购选择权,南国能源有权在2012年4月16日收购太原华润31%的股权,“南国能源最终没有行使该项选择权”。

但华润电力2012年中报第47页显示,中信信托在2010年4月的协议期满后,又与华润电力按原有条款订立了新协议,约定华润电力可在2013年4月16日收购中信信托在太原华润的31%股权,收购价格为中信信托对这31%股权的出资加利息(按7.96%的年息率计算)减去所收之股息。

华润电力2013年的中报,没有披露该协议是否履行,或是否续订。 价格争议

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这个对价高不高?

2010年2月9日,四方签订了《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定下交易对价为79亿元;2010年3月29日,华润集团常务董事会通过华润电力并购山西金业的方案;但这三个煤矿的评估报告,却是2010年4月28日才出台的。也就是说,先有交易对价,后有资产估值,这似乎不合逻辑。

华润电力律师在香港法庭上表示,《企业重组合作主协议》所约定的不高于人民币79亿元,“是以转让资产各项尽职调查结果和华润方聘请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评估值为依据”。

2009年12月14日,华润电力收到古交市政府邀其参与该市煤业重组的邀请函。此前,2009年8月,同煤集团先和古交另外18个煤矿签订了重组协议。2009年9月24日,同煤集团又和山西金业签订了重组协议,规定同煤占56%的股份,金业占44%的股份。

关于同煤并购时的对价,有46亿元和52亿元两种说法。因同煤集团拒绝接受采访,数据无法核实。

一份广为流传的“审计报告”称,山西金业向同煤集团出让原相、中社、红崖头三个“煤矿”的价格,和向华润出让的价款相差44.1亿元,即同煤集团的出价为39亿元。

《财经》记者亦试图向国家审计署求证该报告真伪,但审计署拒绝回应。

同煤集团和山西金业的合作眼看已经板上钉钉,却突然告吹。流传最广的说法是,同煤集团是煤矿专业企业,这些小煤矿成色如何,一看便知。

中国的小煤矿因为“有水快流”,井下开采多不规范,多头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曾普遍发生。井下到底有多少实物资产,残留有多少资源,瞒得了外行瞒不了内行。

此说自成逻辑。太原西山,尤其是古交,历来是山西焦煤集团的地盘,东曲、西曲、马兰、屯兰、镇城底五个古交主力矿井,产能就高达2000万吨。近水楼台先得月,为何山西焦煤对古交民营煤矿毫无兴趣?

古交当地干部透露,多年来,地方煤矿、黑口子一直越界盗挖焦煤集团的资源,地下千疮百孔,机械化开发价值早就大打折扣。同煤集团之所以对古交有兴趣,“主要是挖电煤多年,对双轨制下的电煤价格和低利润,早就不堪忍受。”

同煤集团对山西金业资产的低价并购和突然撤出,焦煤集团对眼皮下的山西金业资产视而不见,都让外界对华润与山西金业的交易狐疑不止。

华润电力提呈香港法院的资料中,解释了其中细节。2010年2月9日,华润电力董事会作决议时,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积民曾询问,同煤集团为何在整合山西金业一个月后就彻底退出?华润电力煤炭事业部副经理高国江答复称:山西省对焦煤的资源费指导价为8元/吨,但市场价普遍24元/吨左右。同煤当时与山西金业签的合同是以政府指导价为准,差额部分以每年无偿提供一定量煤的方式补偿,这实质上会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直接导致合同在操作上难以执行。而华润抓住了这一机会,以每吨煤不到22元的价格收购金业资产,对价便宜。

按照山西博瑞矿业评估公司的三份评估报告,三矿矿权总估值为83.47亿元,资源储量为4.56亿吨,平均18.3元/吨。

按照山西省政府2008年10月下发的“83号文件”:“省属国有企业收购地方煤炭企业时,对于煤炭企业的资源不再评估,按照原企业缴纳的资源价款给予一定的补偿。”

补偿标准有两种:2006年2月28日山西省187号文件实施前缴纳的,溢价100%给予补偿。彼时的大多数煤矿资源价款均为几毛钱一吨,假设缴了0.5元,即补偿1元;在这个日期之后缴纳的价款,溢价50%补偿,假设每吨缴纳8元,即补偿12元。

对资源交易如此行政定价,而非市场化评估资源价格,曾引发全国争议,著名的温州煤老板维权事件因此而生。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省国资委曾建议山西省政府不再执行“83号文件”,转而市场化评估煤矿价格。但山西省政府和法制局研究后,未予采纳。

曾为浙江煤商维权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族春评论称,“不是华润给得太高,而是山西省给得太低。”《财经》记者查看了同时期部分外省煤企并购山西煤矿的价格,发现确实如此。

譬如,河北冀中能源(000937.SZ)并购山西金晖隆泰煤业和凯川煤业时,按照评估价格除以储量计算,得出的数字是26.36元/吨和24.71元/吨。

《财经》记者了解到,山西华润收购古交石老沟煤矿的价格是11.7元/吨。煤矿并购总价格是11.7元乘以储量,再加上固定资产评估额。

华润煤业官网介绍称,“2009年6月以来,华润煤业积极参与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先后投资165.52亿元,获取优质煤炭资源10.62亿吨。”照此计算,每吨储量的获得成本为15.58元。 市场难题

《财经》记者了解到,华润联盛向张新明支付了20亿元诚意金后,在三矿手续还未过户到太原华润的情况下,太原华润又支付了张19亿元。

2013年3月,同煤集团将华润电力等三名被告诉至山西省高院,要求偿还其先期整合金业时的预付款,这本应在支付张新明的第二笔款项中扣除。

2011年2月18日,太原华润三方股东召开董事会,同意山西金业将其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质押给华润深国投信托公司,为期两年,山西金业以此获得资金26.27亿元。此前,该股权曾被质押给华润联盛,作为山西金业履约的保障,但合约尚未履行完毕,该股权被再次质押。

拿到20%太原华润资产后,华润信托以此为依托,发行了一款名为“华润·焱金一号”的信托产品,同样为期两年。

2013年3月,《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称,该笔质押已经到期,山西金业无法按时偿债,焱金一号只得延期半年。2013年7月,《21世纪经济报道》再次向华润信托问询焱金一号的相关情况,未得到回应。在华润信托的官网上,《财经》记者未能搜索到焱金一号的任何信息,而二号至七号的信息却均有披露。

接近华润的人士答复《财经》记者称,华润信托在该信托项目中的担保措施,不只包括张新明家族持有的太原华润20%股权,其风险控制是有保障的。

即便如此,张新明在合作协议中答应的其他条件却在逐步放空。譬如收购海云天井田和娄烦县拓新煤矿。《财经》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海云天井田已被西山煤电(000983.SZ)并购,拓新煤矿则已归入山西省煤销集团麾下。

山西华润的经营风险也正日益显现。

并购古交市邢家社乡石老沟煤矿和半沟煤矿,山西华润花费了1.7亿元。古交煤老板耿四心领走了这笔巨款。历史上,这两个煤矿曾有一些外债尚未厘清,因此引发债权人诉讼,让这一资产包的质量打上了问号。

告状者中,有前煤老板、古交农民芦恩则和闫福亮。他们提供的资料显示,古交这些煤矿历史上存在严重的“一证多井、一井多坑、一坑多口”现象。闫福亮承认,不规范开采造成严重资源浪费,但此类开采遍地开花。因煤矿承包者不断变化,每个后继接盘者都要面对越来越残损的资源。

邢家社乡煤炭工业公司原经理岳天顺告诉《财经》记者,2008年资源整合时,同煤集团曾对上述两矿进行过现场查验,结论是“不能要了”,原因在于私挖滥采很严重,所剩残矿“很不好看”。“同煤来看时,乡上用密闭隔板将里面已经被滥挖滥采的部分挡住,但其实一脚就能踹开。”

私挖滥采的背后,是地方政府的背书,目的是收取管理费。据岳介绍,石老沟和半沟两矿目前的真实储量,“加起来也没有200万吨”。

闫福亮则称,这两个煤矿都曾缴纳资源价款1000多万元,相当于每矿还有储量300万吨,“这一数字完全是虚报,目的是想通过多交资源价款,以保住两矿不被关闭”。300万吨储量的来历,是按照每矿年产量30万吨、可开采十年推出来的。

“古交的煤矿基本如此。”岳天顺称。

这并非秘密。在当年的三晋大地,几乎所有乡镇政府、村委会均按此模式操作,以保证本乡本村的煤矿条件跃过关停门槛。乡镇政府、村委会收取煤矿承包费,煤老板则多头开采,甚至越界越层开采,盗挖别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在这轮煤改中,这些千疮百孔的煤矿,多数由各大国企并购、埋单。

在并购山西金业前,华润电力曾经做过测算,山西金业三煤矿将在2010年-2013年间,分别创造0.89亿元、4.3亿元、6.3亿元、6.3亿元的利润。这些预测目前都已落空。

2013年8月20日,华润电力公布当年中期业绩时,总裁王玉军对外宣称,并购的山西金业煤矿非常有价值。其中,原相煤矿已获得采矿许可证,预期2014年正常生产,“年设计产能或可达180万吨”。其余两个煤矿也正在办理探转采手续,“如果顺利,最快2014年可以联合试运营。”

但2009年11月6日出台的古交煤矿企业资源整合兼并重组方案,给原相煤矿核定的产能是90万吨/年。要想将产能增加1倍,难度非常大。

2013年5月27日,国家煤监局通知,要求对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隐患”的97处矿井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前,一律按突出矿井进行管理。这97处矿井中,正有“华润原相煤矿”。

2013年国庆期间,国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突出矿井“原则上不再扩大生产能力;2015年底前,重新核定上述矿井的生产能力,核减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能力”。

华润内部并非没有看到风险。2012年4月25日,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姜利辉曾到古交考察。姜表示,古交项目是华润煤业最困难的项目,但也是华润煤业最重要的项目,古交项目的成败关系到整个华润煤业的成败。

2013年9月28日,山西焦煤集团汾西正升煤业发生透水事故,十人遇难。这是一个基建矿井,为此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下发《关于全省建设矿井全部停建进行安全大整顿的通知》。自10月10日起,全省所有建设矿一律停止建设,进行“全覆盖安全大整顿”。

《财经》记者在古交采访时,古交的煤矿正大面积停产,只有一个市属的石千峰煤矿在出煤,其余均在搞基建。

这也是整个山西的现状。但在基建完成、焦煤产能集中释放之后,本已低迷的焦煤价格可能会被再次打入谷底。

目前,中国钢铁市场持续萎靡不振,导致焦炭价格阴跌不止。2013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文要求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矛盾,剑指钢铁、水泥、玻璃等行业,它们均是焦炭的重点下游产业;再加之雾霾影响,环保部要求实行煤炭总量控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从前景看焦炭、焦煤形势均不容乐观。

2013年11月,华润电力的另一个山西合作伙伴联盛集团因债务危机,向法院提起重整。正值金融系统年终决算准备阶段,国开行等银行和大批信托心急如焚。虽有“7000万嫁女”的故事,但邢利斌本人在山西煤炭界口碑颇佳,此时陡然爆出外债高达300亿元,资金周转不灵,让人错愕。

第2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合法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

宁强县地处陕、甘、川大“金三角”和宁、略、勉小“金三角”的腹心地带,境内成矿条件优越,矿产资源丰富,矿业经济成为该县县域经济的重要支柱。

2011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买方式,以568万元总价竞得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探矿权。

该探矿权为新立矿权。勘查区块位于1:5万玉泉坝幅图中,图号为I48-116A.C,拟设勘查区东西宽约1.7km,南北长约2.55km,面积为4.33km2。普查矿种为金铜矿,勘查年度为3年,有效期为2011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孙宝成表示,在陕西省矿业权交易中心2011年4月7日提供的《陕西省宁强县张家坝金铜多金属矿普查》文本中,明确标注:勘查区内无其他矿权设置,无矿权争议。

探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后,2011年5月初,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具有国家权威资质证书的陕西省核工业地质调查院组成勘探项目组,前往矿区进行勘查,并着手准备探矿工作。

非法采矿逍遥5年

然而,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勘查人员,却在位于宁强县安乐河镇张家坝村的勘探现场,意外地发现一家名叫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企业。该企业已经在该区域正常生产,并建设了矿井及50吨冶炼厂。

明明是新立矿区,为何却存在矿厂?经多方了解后,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在没有取得任何采矿和探矿手续的情况下,从2007年开始就已经在此处非法开采矿产近5年之久。孙宝成还指出,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开采加工方式非常简单、粗放,生产设备简陋、早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另外,该公司还使用了含有剧毒的选矿用氢化钠,任意排放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随后,网络导报记者在宁强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我县庙坝沈家梁铁多金属等三个探矿权项目出让有关情况的报告》中了解到,该区域原为宁强县八海金矿,1998年由于该区域探明资源已基本采完,后加之乡镇合并等因素,八海金矿采矿权灭失,矿山选厂及矿山设施移交给安乐河乡政府。为偿还原矿山债务,2006年7月,安乐河乡政府充分利用原八海金矿设备及资源,引进四川投资商注册陕西省金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该区域进行开发。由于当地政府财力有限,无多余资金投入该村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村民一致要求,该公司投入资金,修通了该村的通组道路,架设了通往矿区的工业用电。为在该区域继续探矿,该公司准备申请勘查登记,当时陕西省新立探矿权冻结,冻结解除后,该投资人正筹备资料申报探矿权时,由于陕西省探矿权审批管理政策调整,新立探矿权不再行政审批,该公司办理探矿手续搁浅。

然而,记者调查发现,该公司至今仍未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相关手续。宁强县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日前在接受有关媒体采访时坦言:“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是镇上在2006年7月前后招商引资的企业,当时让他们边筹备生产,边补办相关手续,但不知什么原因就开始生产了,我们也管不住呀!”姜兴明还告诉网络导报记者,“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和镇上签的仅仅是租用场地协议,该协议于2012年7月到期。

谁来保护投资环境?

孙宝成说,该公司委托探矿人员去张家坝矿依法开展工作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曾千方百计干扰阻挠探矿,甚至发生了打斗恶性事件,致使探矿无法进行。

无奈之下,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先后致函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等宁强县上级有关职能部门,积极寻求各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期望能够勒令停止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非法盗采国家资源行为,并能使自己的企业合法进驻。随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函告拟派纪委书记前往调查。

与此同时,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企业法人也突然躲了起来,采矿企业也因此停工,但却留下了200多万元的债务,其中包括工人工资60余万元。

在山东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等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调查无果的情况下,于是又向矿区所在地――宁强县安乐河镇反映情况。安乐河镇一位不愿透露姓氏的人员看到这种情况,私下对山东烟台市金先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孙同光说,之所以不能让你们烟台金光公司干,主要是宁强县金鑫矿业公司的债权债务没弄好,他们欠土地款、老百姓的款等大约有500多万元。你们金光公司要想在这干,必须拿出这个钱来补偿金鑫公司。

2011年11月21日,宁强县分管副县长张钧,主持召开了由当地国土、安监、林业、安乐河镇和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参加的协调会议。此次会议上,安乐河镇镇长殷开鲜表示,除欠工人工资60万元外,还有设备以及修路共计154万元需由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如果该款一周内一次性到付,可以保证该公司顺利进场。另外,张钧还表示,烟台市金光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依法获得了探矿权,县镇两级政府有义务支持企业工作;而金鑫公司和八海金矿相关事务由镇政府解决,与金光公司无关。

2011年12月13日,在宁强县安乐河镇,网络导报记者见到了该镇分管矿产的副镇长原军。他告诉记者:“此事基本上协调好了,近期内把协议签了、钱交了,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就可以开工进驻。”安乐河镇党委书记姜兴明在电话中告诉记者,目前,由于协议尚未签,154万元也尚未到账,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没能进驻。

“我们同意替盗采企业还清欠工人的60余万元工资,但是镇政府却要求我们把原企业所欠账务和设备买下来,”孙宝成说,“这些设备都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它实际上就是一堆废铜烂铁。”

2011年12月15日,山东烟台金光矿山建设开发公司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打报告“申请退还568万元的探矿权本金”。

对此,孙同光表示,之前没有探矿和采矿手续的企业在宁强的掠夺式开采,给该企业造成了数百万元的损失,严重破坏了当地环境;而至今仍无法开展探矿,更是给该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缺乏合理的规划,今后,私挖滥采还会给该企业的安全生产带来更大的的隐患。

第3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

通过本次资源整合,实现红旗岭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对矿区内矿产资源实施一体化开发的目标,使矿山平面投影重叠的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使矿山企业“散、小、乱、差”的面貌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产、矿区、矿山管理长效机制不断健全,矿业经济对社会秩序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推动能力明显增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红旗岭矿区整合工作领导,确保资源整合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彭生智任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吴文明,区政府党组成员、成人中专党委书记李梦玟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环保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分局、白露塘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李见秋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红旗岭矿区资源整合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职、分工合作、协调配合,按时完成任务。

三、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整合工作的安排和部署;负责协调、督促落实矿山企业签订整合协议;组织对整合工作的验收。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办理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的资料报送;督促矿山企业完善相关证照;负责整合后矿山采矿权标识牌的设立。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整合实施方案编制经费和整合工作经费。

区安监局:负责整合工作中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区政府的关闭决定对被整合矿山下达停产通知书,并督促整合后的矿山企业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安分局:负责整合矿山火工产品管理工作,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火工产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火工产品的用量。

区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直接关闭矿山和不利用井口按照“六个不留”、被整合矿山按照“四个不留”的要求关闭到位;对关闭的井口打好厚度不低于5米的永久性密闭墙,对关闭的矿山和不利用井口落实监管责任。

环保分局:负责做好关闭矿山的环境综合治理,合理弃置尾矿和废石,杜绝破坏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督促整合矿山企业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矿山供电管理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停供生产用电,依法拆除供电设施。

工商分局:负责吊销关闭矿山的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整合后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白露塘镇政府:负责签订矿山整合协议;负责关闭矿山不利用井口的监管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整合工作责任部门的行政效能,对整合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责。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9月1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对红旗岭矿区的红旗岭矿、饭垄堆北段有色金属矿、白沙垄铅锌矿三个采矿权整合进行宣传发动。核定各自矿山的设备及保有资源储量。

(二)编制整合实施方案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评审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签订整合协议阶段。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红旗岭矿、白沙垄铅锌矿和饭垄堆北段有色矿整合协议签订工作。

(四)办理采矿许可证阶段。2011年12月30日完成整合矿山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初审工作。

(五)整合工作验收阶段。2012年2月20日前,区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对整合工作进行验收,并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因此,在矿山资源整合工作实施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部门要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区政府下达整合决定后,参与矿产资源整合的矿山必须实行先整合后生产的原则。未取得相关证照前,整合主体矿和被整合矿山均不能生产,公安部门和电力部门应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电力供应。经区政府验收合格的,证照齐全的保留的主体矿方可恢复生产。

第4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2009年铁矿石价格谈判,以一个“烂尾工程”结束。

与往年此时已开始正式谈判不同,2010年的铁矿石谈判依然未鸣锣。而淡水河谷、必和必拓和力拓三大国际矿山公司,已开始“无视”中国的存在,与日本客户开始谈判。目的非常明显:希望利用“首发价格”倒逼中国被迫进行跟随。更为重要的是,目前现货矿价格连创新高令两拓要价空间不断扩大。

过去的一年是颠覆铁矿石谈判规则的一年。自从中国钢铁企业参与铁矿石谈判以来,人们发现这6年期间,有谈判结果、有首发价格的时候可以违约;没有首发价格、有临时价格的时候,贸易却依然照旧。

那么,2010年的铁矿石谈判是否依然无果而终?尽管三大矿山公司表面上不重视中国企业,但暗地里依然通过各种手段推高价格、争夺中国这一全球最大的客户。目前其已占海运铁矿石市场逾50%的份额。

必和必拓的小动作

“去年11月份有两三周左右的时间,必和必拓在操控铁矿石TSI指数,直接将价格推高了许多。”接近必和必拓的一位TSI指数交易商告诉记者,“本来作为卖方,他不应该买,只能卖,可是通过买可以抬高市场人气,拉高价格。”

铁矿石指数,是一种金融衍生品,类似于期货。目前,国际上有三大铁矿石指数,分别是环球钢讯(SBB)的TSL指数、金属导报(Metal Bulletin)的MBIO指数、普氏能源资讯(Platts)的普氏指数三种。

TSL指数目前包括两种铁矿石价格――品位分别为62%和58%的铁精粉,是中国港口的CFR(到岸)价格。与之相对应的是,一年一度确定的长协价是FOB(离岸)价格,两者的差异是多了一个海运费的价格。

从2008年开始,必和必拓开始主动提出指数定价,按照CFR价格进行谈判,目的是为了将海运费反映到价格当中,从而分享高昂的海运费。但由于全球钢铁企业的反对,必和必拓没有得逞。

去年4月27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全球第一份铁矿石柜台交易掉期结算合同,不过交易量相比全球巨大的海运贸易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但是通过拉高TSL铁矿石指数价格,可以影响人的心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现货市场的价格,而现货市场价格则将直接推动长期协议价格。”上述TSI指数交易商说。

据新加坡交易所提供的一份TSI62%品味指数的价格记录显示,去年3月份最低价为59.1美元/吨,随后逐渐上涨,至去年12月31日,已拉升至119.1美元/吨。

上述TSI指数交易商表示,必和必拓除了在海运指数、TSI指数上进行操控外,还进入印度,进行印度矿现货市场的炒作。印度铁矿石公司与中国钢铁企业和贸易商都是以现货价格进行交易。而历年来,几乎都是现货价格带动长协价格。

适逢岁末年初,铁矿石谈判再次出现惊人的相似,作为钢铁的主要原材料,铁矿石和焦煤价格轮番上涨。最近铁矿石现货价格已飙升至130多美元/吨,创一年半以来的新高。

新谈判底牌

中国企业一直在为打破三大矿山公司垄断铁矿石供应市场而努力。

就在上个月,一家位于广东佛山的民营企业,可能将改变被三大矿山长期垄断的国际铁矿石供应格局。

广东顺德日新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顺德日新”)董事长李子豪告诉记者,该公司在智利成功收购了一座储量高达30亿~50亿吨的铁矿,获得其近70%的开采权,并预计3年内实现每年向中国出口5000万吨铁矿石。

“届时,出口到中国的价格会比国际市场价低很多,可能低20%~30%。”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下称“五矿珠海”)总经理刘卫东告诉记者。刘代表的五矿珠海已与顺德日新签署了矿石购销协议。

这比中国钢铁企业费尽周折才从FIVIG那里获得2%的折扣低了很多。对于每年要进口5亿吨左右铁矿石的中国钢铁企业而言,“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兰格钢铁分析师侯志芸告诉记者。

去年12月26日,顺德日新与五矿珠海在广东佛山举行战略合作仪式。“目前,我们收购的智利铁矿品位非常高,在68%左右,初步探明储量是30亿吨。”李子豪表示,“随着项目的进一步勘探,应该会超过50亿吨,3年内产能就将达到5000万吨。”

尽管这些矿要过几年才能达到5000万吨的产能,但侯志芸表示,这将有利于铁矿石谈判,也有助于改变铁矿石市场的垄断局面。

2009年中国钢铁企业要求三大矿山降价40%~45%没有实现,最终只获得了约33%的降幅。尽管去年8月17日中国与FMG签署了优惠价格协议,也只获得了相比于“首发价”2%的折扣幅度。

但中国钢铁企业也没有得到FMG的好“脸色”。就在上个月初,FMG执行董事史贵祥在澳大利亚接受中国媒体联合采访时称,由于去年9月底前未与中方就融资问题达成协议,FMG与中国钢厂签订的铁矿石降价35%的协议已经失效,从去年10月1日以后供应中国钢厂的铁矿石按日本价格(降幅33%)来计算。

这意味着中国希望联合FMG打破三大矿山垄断的战略构想失效。相比于FMG,顺德日新收购的这家智利铁矿不仅品位高,而且其提供的价格更有利于中国钢铁企业。

“智利这些铁矿的优惠幅度,届时将根据我们和顺德日新商议,肯定比国际市场价要低很多。”刘卫东说。

中国冶金矿山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雷平喜预测,2010~2015年,中国自产铁矿石将达11亿~12亿吨,自产铁矿和海外权益矿能满足中国钢铁原料需求的70%左右,中国将初步具备打破国际铁矿石垄断的基础。

2010谈判再无果?

由于年度谈判意义变得越来越模糊,2010年中国与矿山公司谈判可能再次无果,长协机制则将名存实亡。

但日本与欧洲钢厂追求成本可预知、可控制,仍将坚持年度定价体系,2010年可能仍将是中国与欧日分道扬镳的一年。

去年中国未能就铁矿石价格与三大矿山公司达成协议,2009年财年很长时间内,中国钢企是按2008年合同价格80%付款。由于2009年谈判“烂尾”,使这些合同款至今没有结算,中国钢厂应该退还,而仍被占资金,合计可能超过百亿人民币,谈判烂尾使这些合同也成了烂尾合同。

“谈判没结果,吃亏的是中国钢厂,占便宜的是矿山。”联合金属中心分析师胡凯说。

由于2009年谈判没有结果,2010年中国方面与矿山没有谈判的基础。跳过2009年,价格直接在2008年基础上,则2009年“烂尾”合同难以妥善处理;在2009年基础上谈价格,则中方必须先接受2009年价格,这几乎没有可能性。

“规则已破,违约司空见惯,即便谈个价格出来也没有意义。”胡凯说,“中国方面继续在价格涨幅较劲也实在没有必要,涨幅比日本、欧洲少,就看作谈判胜利,而后价格又不执行,无异自欺欺人。”

在规则已颠覆的局面下,中方与矿山需要有诚意的沟通,讨论出新的方案保证在新的方案下,双方风险和利益双赢,而不能把商业谈判看作政治谈判。

大涨还是小涨?

无论今年中国是否能与三大矿山公司达成协议,都不会阻碍日本钢铁企业的定价,而且各方对于今年的价格普遍看法是上调,只是对涨幅的认识不同。

德意志银行预计,今年全球矿业公司与钢铁制造商达成的铁矿石合约价格可能较2009年的基准价格提高35%。这意味着,2010年铁矿石合约价格将定在每吨101美元左右。2009年的基准价格为每吨74美元左右,含保险和运费。目前现货市场含保险和运费的铁矿粉价格在每吨130美元左右,较2009年基准价格高出75%。

不过南京钢铁集团董事长杨思明预计,今年国际铁矿石长协价将上涨5%~10%。他认为,因为钢铁企业均处于微利,同时国际主要铁矿石供应商仍然掌握主动,因而至多有10%的上涨空间。宝钢一位内部人士认为,今年的矿石价格上涨在10%左右。如果出现日本确定首发价格,涨幅超过预期,中国肯定将与2009年一样,拒绝跟随首发。

胡凯认为,2010年中国与欧、日市场将分道扬镳,欧、日将维持长期合同、年度定价体系,中国与矿山公司合同将演变为长期合同,现货价格模式,虽然有中国大型钢厂希望回归传统模式,但2010年谈判形势已经令事态发展不可逆转,除非中国方面作出很大让步。

第5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定价权体现企业在产业链中的资源控制权,产业链资源之间的不断融合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产业链控制策略也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善于整合的企业将拥有更多创新的机会,也将更具相对优势。因此,产业链跨国并购是实现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是我国企业基于全球资源市场的产业链整合,是获得全球资源定价权的重要手段。

一、铁矿石定价权博弈关系

在全球铁矿石市场上,交易主要采取长期协议合同和现货交易两种方式,世界铁矿石进口大国一般采用长协交易,以获得长期稳定的铁矿石供应。国际铁矿石长协谈判分别在上游矿业公司与中游钢铁企业之间展开,一年一议,按照惯例,任意两方的谈判首发价都将被其他各方接受。铁矿石价格的波动不仅体现国际铁矿石供需关系的变化,而且进一步反映国际铁矿石市场上买卖双方的谈判能力,以及国际资源定价权差异。

铁矿石谈判中各方实力对比集中体现在产业集中度、资源占有量和矿山控制力三个方面,反映谈判主体的企业能力。产业集中度的高低反映产业垄断实力的强弱,体现产业链该层链条中企业的能力,并直接影响谈判的主体地位。资源占有量的多寡以及对矿山的控制力体现企业对产业链关键资源的控制权,决定各方在谈判中的底线。

以淡水河谷、必和必拓、力拓为代表的上游矿业公司具有较高的垄断地位,利益相关性较大,行动步调较为一致;而代表中游博弈主体的亚洲、欧洲等国家的钢铁企业,相互间缺乏利益相关性,行动上各自为阵,相对力量分散。上游矿业巨头通过控制产量降低现货市场供应,抬高现货矿供应价格,以此蓄积提高长协价的压力,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地位。钢铁企业可以缩小产能降低需求,向上游矿业企业施压,但由于其刚性需求的存在,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中小矿业企业的行为对谈判实力变化具有一定影响。中小矿企与中游钢铁企业的联合,或其自身的成长和市场份额的扩大将有力地牵制三大矿山的谈判主动权,反之,中小矿企之间或与三大矿山之间的联盟又将增强上游矿业公司的谈判话语权。

在国际铁矿石谈判中,钢铁企业的实力是以国家能力为基础,依托国内钢铁产业竞争力而实现的宏观、中观与微观三层次的合力。国家通过对钢铁产业发展的合理规划实现产业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提高钢铁行业集中度,调节铁矿石进口次序,有效提升钢铁企业的国际铁矿石定价权。钢铁企业通过产业链跨国并购,增加海外矿产资源占有量,提高对上游矿业企业的股权控制力,将有利提升国际铁矿石定价权。

二、我国资源企业定价权缺失的原因

我国铁矿石进口长期跟随首发价,直到2007年,宝钢第一次取得中国首发价,然而2008年,宝钢与力拓达成的协议价格却高于国外钢企已达成的长协首发价,对我国钢铁行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2009年,金融危机抑制了全球铁矿石需求,新日铁与力拓首先就粉矿和块矿分别降价32.95%和44.47%达成一致。但是,中钢协坚持认为首发价不足以反映市场需求,要求更大幅度的降价。2009年8月,中钢协与FMG(华菱钢铁为其第二大股东,拥有一名董事会席位)达成较大幅度的降价,但受FMG产能的限制,该协议价格没有改变三大矿山的态度。铁矿石谈判价格涨幅的变化(如表1)表明,我国资源企业缺乏国际铁矿石定价权,铁矿石进口价格长期处于不利地位,这主要是由我国资源产业的国内矛盾与国外矛盾造成。

1.国内矛盾:钢铁行业利益分配不均。我国拥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企业由2005年的500多家,逐步削减到现在的112家,其市场垄断能力进一步增强。中小钢企没有铁矿石进口资质,只能通过现货市场或向拥有进口资质的商购买原材料。拥有进口资质的大型钢企和贸易商获得了长协价的实惠,且高价出售进口铁矿石侵占中小钢企利益,造成了我国大型钢企与中小钢企之间的利益矛盾。

2.国外矛盾:垄断性供给与市场化需求。世界三大铁矿石供应商占全球海运铁矿石的70%以上,具有极强的卖方垄断地位。然而,2008年我国钢铁行业产钢量最大的10家企业粗钢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42.5%,产业集中度较低,缺乏对国内钢铁产业的控制力,也是造成资源定价权不足的原因。

三、我国资源企业在澳洲的并购成败分析

为提升产业链关键资源控制权及国际资源定价权,我国资源企业加强了上游产业链跨国并购。由于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储量丰富,且在离岸价格接近的情况下,考虑海运费用的成本因素,我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平均到岸价格远低于其他主要出口国。澳大利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进口国,也是我国资源企业“走出去”的主要目的地。

(一)中铝失手力拓的原因及影响

2009年2月,经营陷入困境的力拓集团与中铝签订进一步战略合作协议,力拓董事会试图利用中铝195亿美元的注资提前偿还到期债务。其中,72亿美元将用于购买力拓英国和澳大利亚分别发行的次级可转换债券,该债券转股后将使中铝公司持有力拓集团总股本的比例从9.3%上升至18%;另外123亿美元将用于投资铝、铜、铁矿石战略联盟,包括认购战略联盟票据或股权投资。

由于交易涉及到力拓集团董事会席位和较高比例的控股,澳大利亚政府与民众均表现出对中国资本入主本国矿业的担忧,澳大利亚财政部宣布对交易延期90天审批。但是,经过漫长的等待,力拓集团董事会于6月5日撤销对双方战略合作交易的推荐,转而与必和必拓达成新的合作协议,并实施配股融资偿还债务。

中铝注资失败,一方面是由于4个月来,澳大利亚力拓的股价上涨了近70%,英国力拓的股价也上涨了近1倍,力拓董事会认为已经有能力依靠新股发行获得偿还到期债务的资金。另一方面,力拓集团不愿意看到下游的中铝公司参与上游利润分配,并可能在谈判中失去一定的铁矿石定价权,与上游必和必拓的强强联合显得更有利可图。虽然在力拓毁约以后,澳大利亚政府表示这一后果纯属商业行为,并强调高度重视与中方的合作以及对中国资本的需求,但其背后隐藏的政治、文化等因素依然是交易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企业在澳洲的主要成功并购交易的意义

2008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逐渐波及到矿产资源领域,大宗商品交易价格急转而下,众多小型矿业公司纷纷破产倒闭,即使大型矿业公司也面临严重的经营风险。2009年,金融危机中相对冲击较小的我国资源企业大规模发起海外并购,在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投资出现井喷式发展,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表2)。

相比中铝注资力拓的交易,这些成功交易的金额和规模相对较小,不易触动敏锐的政治神经,更容易被政府及民众接受。其中,部分交易包括综合性项目投资,如鞍钢收购金达必的交易,不仅是建一个新的矿山,同时包括港口和周围基础设施的建设,这将直接促进澳大利亚基础设施和运输业的发展,这类性质的投资更容易获得批准。

跨国并购的经验极其重要,且在某国的成功并购将对后续在该国的并购产生重大影响。在澳大利亚资源领域的成功交易中,我国企业取得了部分矿企的董事会席位,成为重要的大股东,具有了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海外矿业公司的控制,提升了国际资源定价权,并积累产业链海外发展经验,为全面实施并壮大全球产业链地位奠定基础。由于这些交易的目标企业相对规模较小,在产业链上游的影响力较弱,不足以改变我国资源企业的国际铁矿石谈判地位,但这些成功经验对我国资源企业的产业链跨国并购具有借鉴意义。

四、对策建议

铁矿石谈判经验的增长,以及产业链跨国并购中所取得的成果,加强了我国资源企业对产业链关键资源的控制权,增强了我国钢铁企业在2010年国际铁矿石谈判中的实力,但与三大矿山之间的博弈将依然处于劣势。为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源企业能力,提高产业链关键资源控制权,提升国际资源定价权,我国资源企业可以基于以下思想实施产业链跨国并购战略。

第一,提升产业链跨国并购的战略地位。产业链跨国并购是实现对全球关键资源控制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增强我国资源企业的国际定价权,实现以合理的价格保障稳定的矿产资源供应,并取得相应的产业链利益。产业链跨国并购应该作为国家资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基于国家层面的产业链海外发展长期战略,减少海外扩张的盲目资源占有,关注对上游目标公司的股权控制及财务控制,参与上游矿业企业经营管理,提升我国企业在全球资源领域定价机制及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权。

第二,加快国内产业链资源整合。产业链跨国并购作为国内产业链整合的有机外延,是我国资源企业实施的全球资源整合,是国家能力增强的自然延伸。增强资源企业的国内市场实力,加快国内产业链资源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形成国内资源企业利益共同体,提升企业文化、制度等软实力,为实施海外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6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财经》记者 张伯玲 严江宁

“我们还要继续谈。”6月1日,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下称中钢协)秘书长单尚华说。

此时,距离日本钢铁企业和力拓(Rio Tinto)达成2009年度铁矿石价格已经过去将近一周,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钢铁企业也先后接受了同样的粉矿33%、块矿45%的降幅。现在,整个亚洲只有中国的钢厂仍坚持要求更大的降幅。它们的最大筹码是,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

“中国的大多数钢厂都明确表示,根据目前生产和市场情况,接受日本与力拓达成的协议价将使中国钢铁行业继续亏损。所以,中国对这一价格没法接受。”单尚华说。

中钢协必须强硬。铁矿石价格连续五年上涨之后,代表中国钢铁企业谈判的上海宝钢集团饱受非议,今年改由中钢协首度出战。中钢协一直声称,今年的铁矿石价格应回落至2007年的水平,这意味着巴西铁矿石至少要降价40%,澳大利亚铁矿石则至少降价45%。

中钢协能否如愿以偿获得40%以上的降幅,结局尚难预测。但是,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是,随着现货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铁矿石谈判对价格的影响正在逐年削减。

“对我而言,铁矿石产业最重要的是价格的形成。”5月27日,必和必拓首席执行官高瑞思(Marius Kloppers)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

他认为,传统的长期协议价格谈判机制早已被打破了,“今年会出现两者的混合。一些客户,尤其是小客户,更希望浮动价格;大的钢铁企业希望更稳定的长期协议价格。我们很乐意两者都有。”

上个季度,必和必拓有21%的铁矿石在现货市场销售。高瑞思认为,所有的铁矿石生产商都在提高现货销售的比例,包括淡水河谷和力拓,“未来更灵活的定价会越来越成为现实。”

中国的钢铁企业仍未放弃眼前的长期协议价格之争。单尚华透露,中钢协联合钢厂已经对下一步谈判制定了相应的计划。

作为全球第一大铁矿石消费国,中国并非全无胜算。但是,中国钢铁产业高度分散的情况,是谈判中最大的软肋。体制不同、规模各异的钢企对于铁矿石成本的不同诉求,以及钢铁厂商和贸易商的分歧,都使得中国在每年的铁矿石谈判中遭遇同样的困境――越是谈判最后期限临近,中国的铁矿石进口越是激增,并由此带来现货价格的上涨,使得谈判桌上的买家陷入尴尬。

被拒绝的“首发价”

5月26日,力拓与日本钢企新日铁宣布,就2009年4月1日起新一年度交付的哈默斯利(Hamersley)铁矿石价格达成一致。力拓的皮尔巴拉混合粉矿(Pilbara Blend Fines,下称PB粉矿)、杨迪粉矿(Yandicoogina Fines)和皮尔巴拉混合块矿(Pilbara Blend Lump),价格将在2008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3%、33%和45%左右。

这一协议的达成,让中国人措手不及。“在获知新日铁与力拓达成的降幅之前,我们已经预感到了降幅不会符合中方的预期,因此,已经决定在马钢内部召集了参加谈判的企业开会研究。”单尚华说,“是跟还是不跟,要听听钢铁企业的意见。”

中钢协的研究还没有结论,多家中国钢铁企业就表示难以接受33%的降幅,期待进一步降价。

中国铁矿石进口量最大的宝钢集团一位高层5月26日下午对《财经》记者表示,宝钢以长协矿为主,如果仅降价33%左右,长协矿与现货相比并无竞争力。

在过去五年中,长期协议价一直低于进口现货矿价格,但2008年下半年突然爆发和蔓延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这一平衡。从2008年9月至今,铁矿石长期协议价高于现货价格。

以62%的品位测算,根据“首发价”,2009-2010财年中,PB粉矿的离岸价格(FOB)为60.14美元/吨,以5月26日从澳大利亚到中国港口的海运费13.9美元/吨计算,PB粉矿的到岸价约合74美元/吨。而5月26日PB63%粉矿的到岸现货价为67-68美元/吨。这意味着,长协矿的到岸价比现货价高5美元/吨。

“如果按照目前达成的33%的降幅计算,这个价格比2007年基准价格还要高出5美元左右。”鞍钢集团国际贸易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现在的钢材形势与2007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33%降幅将很难使企业有盈利。

宝钢股份投资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33%的降价幅度显然低于预期,宝钢继续缩减产能已成必然。

武钢也在说“不”。“武钢以生产板材为主,目前板材钢铁产能严重过剩,需求明显不足,导致板材价格一直呈下降趋势。如果铁矿石价格不能大幅下降,企业经营将很困难。”武钢国贸一位主管向《财经》记者表示。他认为,今年的铁矿石长协价降幅应在40%以上。

河北钢铁集团副总经理田志平则直言,只有铁矿石价格回到2007年水平,中国钢铁企业才普遍具有盈利能力。

中国国家统计局5月31日公布的数据显示,4月中国钢铁业利润同比大幅下降97.5%。根据中钢协对72家大中型钢厂的调查,今年前4个月,29家企业出现亏损,整体亏损51.79亿元,其中仅4月就亏损18.7亿元。

“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在钢厂普遍亏损的情况下,原料供应商想保持高额利润是不可行的。”单尚华说。他透露,在所有的中钢协会员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中钢协对外了不跟进“33%降幅”的声明。

日本的优势

在“我的钢铁网”分析师曾节胜看来,日本企业之所以提前与力拓达成协议,是因为“日本钢铁企业铁矿石供应的方式,决定了其想尽快结束2009年铁矿石谈判”。

他告诉《财经》记者,与中国钢铁企业不同,日本钢铁企业使用的都是长协矿,没有现货矿作为调剂和补充,而长协矿的采购是按去年价格预付的,“为了尽快稳定预算,想尽快敲定价格”。

北京钢联资讯总监徐向春告诉《财经》记者,由于日韩企业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盈利能力高于中国钢铁企业,因此日韩能够接受33%的降幅。“在中国钢铁企业每吨钢材盈利30美元时,日本钢铁企业能够盈利100美元左右。”徐向春说。

此外,日本钢铁企业的产品采取年度定价方式,也有利于企业控制成本。“这样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把成本损失向下游转移;而且可以较早锁定全年的收入,从而预计全年可以承受的成本。”徐向春表示。

在与力拓达成协议前,4月新日铁与日本最大的汽车生产商丰田公司就2009财年的钢材价格达成一致,汽车钢材价格将比上财年下调15000日元/吨(约合150美元/吨),降幅为10%。

新日铁与丰田之间确定的价格,是日本国内市场钢材价格的重要指标,将对其他制造业巨头间的交易产生明显影响,也是造船和家电用钢材价格谈判的参照。

“与成本下降33%相比,从新日铁对今年产品的调价降幅可以看出,企业有盈利。”徐向春说。

相对于中国钢铁企业,新日铁等日本企业在焦煤方面也有成本优势。

3月下旬,新日铁与必和必拓-三菱合资公司就2009财年的焦煤价格达成协议,硬焦煤、喷吹煤粉和半软焦煤分别降57%、63%和67%,令其成本达到约为900元/吨。中国钢厂焦煤成本在1100元/吨,比起日本吨钢成本贵约200元左右。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日本企业在国外许多矿山项目拥有股权投资,在铁矿石上的价格退让可以从股权分红中得到部分补偿。根据公开资料,日本钢铁企业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股了巴西、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乃至印度的铁矿。在澳大利亚24家主要铁矿中,8家有日本公司作为重要股东,其余16家铁矿也都有日资参股。淡水河谷、罗布河、加拿大铁矿石公司都与日资有股权交易。

有限筹码

从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国钢铁企业一直以金融危机导致“需求萎缩”作为重要的谈判砝码,但在中国政府出台“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后,钢材产量不降反增。根据中钢协统计,今年前四个月,中国粗钢产量约为1.7亿吨,同比增长0.6%。同一时间,国际钢铁协会(World Steel Association)的统计数据表明,全球66个主要产钢国家和地区粗钢总产量为3.54亿吨,同比下降22.7%。

钢铁企业加速生产,这使得今年前四个月,铁矿石进口几乎不见疲软之势,单月量不断创历史新高。中国海关数据显示,今年前四个月中国合计进口铁矿石1.88亿吨,同比增长22.90%。尤其是4月,铁矿石进口量达到了5700万吨,这一数字相当于去年全年铁矿石进口量的12.85%。

“中国铁矿石进口量的强劲增长,大大缓解了金融危机对三大铁矿石公司的影响。”北京钢联资讯总监徐向春认为,现在三大铁矿石公司“已经不着急谈判了, 它们可以慢慢等”。

中国铁矿石进口量大幅增加,再加上船舶在中国港口滞留耽搁时间较长,推动了海运费的上涨。截至2009年5月26日,巴西至中国铁矿石海运费,已从4月初的每吨15美元上涨到现在的每吨31.57美元;澳大利亚运费同期也从每吨6美元上涨到每吨13.90美元。

海运费上升,旋即带动铁矿石现货市场报价上涨。目前,中国进口的印度矿(63.5%品位)CIF(到岸价)报价已经上涨至每吨600元,较前一周每吨上涨30元,已经连续四周小幅微涨。

“海运费的上涨,将进一步推高进口铁矿石的到岸价,使国内的进口铁矿石现货价与首发价的价差缩小甚至持平。”联合金属网铁矿石分析师胡凯告诉《财经》记者。

“铁矿石进口量的激增,现货价格的微涨,这些目前都成为了三大铁矿石公司在谈判时的筹码。”单尚华在此前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透露,三大铁矿石公司以中国需求已经回暖为由,拒绝大幅度降价。

但麦格理分析师Henry Liu向《财经》记者表示,其实,目前铁矿石总的用量和以前没有太大变化,只是更多的铁矿石企业开始采用进口矿替代国产矿。

Henry解释说,由于中国铁矿石进口实行制,很多中小型钢厂无法获得长协矿,而国产铁矿石价格始终低于进口矿或与之持平,因此中小钢厂会大部分采用国产矿。之前几年,国产矿在中国钢铁行业的比重为40%-50%。

“2009年后,中国国产矿价格开始高于进口矿价格,价差在50元/吨-100元/吨左右,中小钢厂为了减少成本一定会选择进口矿。”Henry说。

在河北,中小钢厂采用进口矿已经相当普遍。河北唐山一家中型钢铁企业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今年1月使用外矿的比例是70%,现在已经全部采用外矿了。“现在采购现货市场上的外矿,相对更划算一些。”

最后的较量

在力拓谈妥日本价格之后,中国台湾、韩国的钢铁企业也逐步接受了同样的价格。“每年的铁矿石谈判都非常艰难,今年也不例外,但我们相信形势已经越来越明朗,因为更多的顾客都接受了这一价格。”力拓铁矿石业务主管山姆・沃什(Sam Walsh)说。对于中方拒不接受已经达成的“首发价格”,力拓此前明确表示,如果与中方无法达成长期协议价格,力拓只能选择放弃长协,转向现货交易。

“如果中国选择长协,我们就提供长协;如果中国选择现货,我们就提供现货。但是你们不能两个都要。”淡水河谷中国区总裁朱凯也多次强硬表态,淡水河谷仍坚持采用长期协议价格这一体制,但他们会尊重中国这一全球最大客户的选择。在他看来,中国钢铁企业其实已经作出了选择――规模巨大的现货市场,令长期协议价格的影响力日渐缩减。

“交易量是最好的反映。我们一部分矿是按协议价格销售,现在越来越多的矿以市场出清价格出售。我觉得,根据灵活的指数价格出售的比例会增长,每年都会增加。”高瑞思说。

他进一步表示,一些客户特别是小钢厂希望依据浮动的价格定价,一些大钢厂则希望更为稳定的价格,我们会根据它们的需要满足它们,两种定价都提供。

中钢协内部人士则向《财经》记者表示:“中钢协谈判之初就明确表态,将全力维护长协谈判机制,因此长协谈判机制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很大。”

不过,在长期合同机制下,澳大利亚矿山企业给予同一市场的不同钢厂两种长协价格,在过去没有先例。一家大型国有铁矿石贸易商负责人向《财经》记者表示,矿商通常向确定首发价格的钢厂许诺,不会给予后来钢厂更低的价格;如果确实给予中国比日本更低的价格,势必遭到日本、韩国钢厂诟病,使澳大利亚矿企信誉受损。

中国钢铁企业用来与铁矿石厂商博弈的最重要筹码,就是中国的消费量。“因为中方的进口量最大,按照量多价优的原则,应该享有最优惠的价格。”单尚华认为,“如果没有中国市场,三大矿山的海运销量将减半。”

对于双方博弈的结果,北京钢联资讯总监徐向春预测了四种可能:一是获得更高的降价幅度,形成中国价格;二是接受新日铁价格;三是中止长期协议,转向现货市场采购;四是暂定新日铁价格,如果下半年市场与首发价格差距较大,再做调整。

“我觉得,中国可以尽可能地去争取。但要下降40%以上,我觉得可能性不大。”中信证券钢铁行业首席分析师周希增说。他认为,最终可能会比现在33%的幅度有所提升。

第7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2008年12月23日,涂某向A石子厂缴纳承包费50万元,A石子厂依约将石子厂交给涂某开采,并将石子厂的采矿权证、爆破证及公章、财务专用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交由涂某保管、使用。从2009年1月开始,涂某根据承包协议的约定,正式经营A石子厂,在采矿权许可的范围内自行开采,并自主经营、自主销售。2010年4月2日,A石子厂以与涂某的《承包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

一审法院认为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属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因此,认定A石子厂与涂某之间的承包协议无效,判决涂某归还石子厂及所有设备和证件,并就双方的财产争议作了处理。

涂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是承包合同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协议无效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以后,涂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的采矿权始终未转让,其与A石子厂签订的协议没有转让采矿权,实质是经营方式的变换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协议名为承包合同实为采矿权转让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本案当事人没有提供采矿权转让经过批准的证据,因此,该协议无效,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A石子厂与涂某签订的承包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虽然一审、二审、再审判决都认定本案协议书无效,但各自法律依据及论证理由并不完全相同。一、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承包协议书属变相转让采矿权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绝对无效合同;再审法院虽然认为该协议属采矿权转让合同且无效,但其依据是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经审批的未生效合同。也就是说,根据一、二审判决,本案的协议书无论何时都不会生效,自始无效;而根据再审判决,只要当事人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即可生效,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笔者赞同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

采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根据《物权法》及《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一方面,采矿权具有物权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另一方面,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加管制,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因而,考察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既应契合普通民事权利流转的法律原则及规范,又应满足政府监督管理、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之需。根据《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转让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根据我国《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受让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或者《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探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对与受让方的资格有具体规定”。

第三,是否属于法定的转让情形。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采矿权转让的情形只限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也作出相同的规定。

第四,是否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本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之后,转让方应当向转让审批管理机关提出转让申请,在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得到确认之后,审批管理机关作出准予转让的决定时,采矿权转让合同方才生效。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批准通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在缴纳规费后,领取新的许可证方成为新的权利人。

认定一份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四项要素都具备。一般情况下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欠缺其中任何一项,都会造成不同的效力瑕疵。具体可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如果转让方不具备法定的转让条件,受让方不具备受让资格,则该采矿权转让合同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无效;

第二,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具备法定条件,但双方不存在《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转让情形,当事人的转让行为可认定为变相转让采矿权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认定转让合同自始无效。

第三,如果当事人双方既具备法定条件又存在法定的转让情形,但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一》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审批手续的,应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承包协议的效力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采矿权的转让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前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相对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在采矿权流转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采矿权流转绝非易事。这就使得许多当事人为了转让或取得采矿权,采取以承包、租赁、合伙经营、股权转让合同等形式来代替采矿权转让合同,达到转让采矿权的目的。

本案当事人虽以承包协议的形式出现,但从其内容及履行情况来看,涂某占有、管理、使用石子厂的全部资产,独占采矿权,自主经营、自主销售,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的风险与责任,A石子厂除了能对承包人的生产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外,不能再实施其他行政管理。A石子厂作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涂某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之后,将石子厂的生产经营权利交给承包人,自己只保有采矿权的虚名,采矿权的主体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因此,A石子厂与涂某的协议书名为承包协议,实际上是采矿权的变相转让。换言之,是以采矿权承包合同之名,行采矿权转让之实。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采矿权的转让只适用于特定的几种情形,即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并不存在上述几种法定的转让情形。所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采矿权变相转让合同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情形,也就无所谓是否办理审批手续。笔者认为,再审法院对本案的定性值得商榷。

再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是由于没有履行登记程序而无效,究其原因,是未考虑到本案受让人的主体资格问题。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列举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来看,国家对采矿权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如要求申请人提交“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这意味着,自然人实质上是不可能成为受让人主体的,即一般只有依法设立的勘查单位和矿山企业才有资格成为探矿权、采矿权的受让人主体。因此,本案是由于受让人不具备受让人资格而无效,而不是由于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而无效。

第8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7月5日,澳大利亚铁矿石巨头力拓驻上海的4名员工因涉嫌从事间谍活动和窃取国家机密而被中国警方拘留。

上海国家安全局9日透过媒体表示:“2009年以来,在中外进出口铁矿石谈判期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驻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胡士泰及该办事处人员刘才魁等4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了中国国家机密,对中国国家经济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而在此之前的7日,首钢矿业进出口公司总经理谭以新因牵涉此案,在上班时被北京警方带走。随后,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山东济南钢铁、莱钢集团、宝钢集团以及河北地区的某些公司均牵涉其中。

“事态正在逐渐扩大。”业内人士认为,力拓“间谍门”成为中国整顿铁矿石市场的正式文告。

中钢协整肃

“早前中钢协说要对铁矿石贸易市场秋后算账、整顿,可能那个时候就知道一些风声了。”国家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副研究员梅新育认为,力拓事件由国家安全部门出手来整治,意味着不仅仅是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而是事关全局性的行业机密。中国铁矿石市场混乱,“潜规则”横行,国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事实上,在胡士泰被拘前两个月,国内一业内人士就曾表示,中钢协应将严查三大矿山“内奸”作为整顿国内贸易市场的重点。胡士泰被拘被普遍认为是应中钢协准备大力整顿国内铁矿石贸易秩序的背景。

6月,中钢协强调,一旦发现超出制规定标准倒卖进口铁矿石,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按照规定终止其进口业务。一位知情人士称,中钢协希望削减30%具有铁矿石进口资质的贸易商,以此控制铁矿石进口市场。此外,中钢协宣称,国家将严厉打击无序进口铁矿石的国内贸易商,而中国铁矿石进口前10位的国字头企业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

然而,中钢协作为行业机构,其整治措施的约束性不足,其效果令人担忧。有专家认为政府部门应授权中钢协,以利于其整治。但也有人认为,整治铁矿石贸易市场的关键在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把钢铁产能降下来,否则将是“治标不治本”。

中国市场乱相

中国钢铁企业总数量约达2000家之多,其中充斥着众多产能落后的中小民营企业。中国采取铁矿石进口资质限制政策,目前有112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具备长协矿进口资质,而大量中小民营钢企则只能通过具有长协矿进口资质的大型钢企及其贸易公司购买矿石。这一被认为有计划经济色彩的铁矿石进口制,将铁矿石市场分化成长协矿和贸易矿两个市场,并导致两个市场出现“价格双轨”的现状。

据悉,去年长协矿价格每吨约七八百元,而现货价却高达每吨1400元。不具长协矿进口资质的中小钢企不得不以高出长协价一倍的价格从大型钢企手中购买铁矿石。这使得大钢企为了牟取暴利而增加长协矿进口量。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长协价与现货价的巨额差价,大型钢厂并不在乎长协价的高低,一方面它们可以通过倒买倒卖赚取巨额差价,另一方面可以将成本转移到下游企业。此外,中小钢厂也纷纷私下与铁矿石供应商签订供货协议。据统计,中国长协矿占总进口比例尚不足一半,为世界最低,而这一比例在日本和欧洲则占到95%以上。这导致尽管中国是世界最大进口铁矿石的大买家,约占世界进口总量的一半以上,但在定价权上仍表现被动,没有话语权,仅矿石一项,中国钢厂的平均成本就高出日本和欧洲近50%。

对于现行的铁矿石进口资质限制政策,中钢协表示,其初衷是提高中国钢铁业的市场集中度,遏制超高进口矿价的行为。由于中小民营钢厂能耗高,属于产业政策中需淘汰的落后产能,长协矿资质限制,原则上是为了限制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然而,对铁矿石进口资质欠缺科学化、合理化的管理,而使这一政策成为某些钢企牟取利益的工具。据悉,拥有资质的贸易商,仅合法费就高达10%。

“我的钢铁网”分析师张铁山表示,中国大型钢铁厂从世界三大矿山低价获得长协矿再高价转手给国内小型钢厂的现象长期存在,这对中国经济造成长远的损伤。据该网估算,去年进口的长协矿有超过10%被拿到市场上倒卖,获利金额超过200亿元。

三巨头“小动作”

在中国与世界三大矿山进行铁矿石谈判的关键时刻,胡士泰等人被拘被猜测与铁矿石谈判有关。原本定于6月30日公布的谈判结果也迟迟未予公布。中钢协坚持要求巴西矿降价40%以上,而澳洲矿应降45%以上,但三大矿山不予让步,坚持33%的减幅。据悉,6月中三大矿山已停止供应中国现货矿,致使中国谈判更加步履维艰。

在铁矿石谈判中,中国历来处于被动,对此,梅新育认为,除了由于三大矿山处于寡头垄断地位,买家多头竞争,使它们天然占主动一方之外,胡士泰等被拘也暗示外商在背后的小动作,使其掌握着中国钢铁行业机密的传言不虚。

据了解,三大矿山每年在谈判之初都会派专员到中国各钢厂了解生产情况,收集相关情报。力拓去年还成立了“一对一”的调查组,向内地每个地区的钢厂都派驻专门的市场调研人员。

据业内人士介绍,钢企原料库存的周转天数、进口矿的平均成本、吨钢单位毛利、生铁的单位消耗等财务数据,以及生产安排、炼钢配比、采购计划等都属于企业不得外传的机密,一旦这些信息被外商掌握,中方的谈判底线就能轻易被对方掌握而陷于被动。

据悉,三大矿山通过高薪从中国多家大型钢铁企业、矿业企业和政府部门挖走一些熟悉中国钢铁行业的资深人士,以及拉拢收买与政府官员熟悉、拥有业内较深人脉资源的人士,已经成为三大矿山惯用的伎俩,借此以打探中国在铁矿石谈判中的底牌。据悉,三大矿山的员工中就不乏曾供职于五矿集团、莱钢集团等公司的管理人员。

铁矿石进口行业的“潜规则”横行多年,在行业内已经是心照不宣。去年奥运期间,必和必拓邀请宝钢、马钢等钢铁、有色金属企业的高层观看奥运比赛,除了为每人安排上千元一天的酒店住宿之外,甚至还专门请来著名女歌手为其献唱。

第9篇:矿山企业合作协议范文

【关键词】 资源整合; 问题; 对策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正如火如荼地进行,部分企业的整合工作已近尾声,通过资源整合,改善了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保护了生态环境,优化了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整合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本文就整合当中和整合以后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

一、资源整合中存在的问题

(一)整合风险问题

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风险主要涉及补偿价格的确定、整合协议的签订与执行。如何合理确定补偿价格是一个困扰重组的问题:既要使被整合煤矿主满意,也要使整合企业满意,要确定出一个使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从而推进资源整合步伐。目前大多数煤矿已开始按照协议分阶段偿付补偿价款,但有些被整合矿井的产权问题尚未明晰,为企业兼并重组留下隐患。因为被整合煤矿前身大多也是2006至2007年整合过的煤矿,有些整合煤矿手续尚未办理完善,产权未完全转移,成为这次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的潜在隐患。

(二)身份定位问题

资源整合新成立企业多是国有大型重点煤炭企业控股,民营企业、自然人甚至政府参股。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在短期内兼并重组大量小煤矿,如何去管理这些重组企业是其面临的首要问题,而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将给整合后的煤矿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可能会出现部分煤矿经营管理不善,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整合后的企业由于出资结构复杂,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是国有企业控股,管理人员大多是国有企业派驻,势必将国有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管理理念也带到整合企业当中,而参股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其经营理念是效益优先,与国有企业产生冲突。所以,整合后的新设企业身份如何定位,生产经营如何管理,将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

(三)地方利益问题

企业兼并重组的小煤矿,与地方县乡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遗留的土地处置、村民安置、社会责任等问题将由新企业承担,而大多新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整合成规模矿井后,机械化程度提高,劳动用工减少,村民就业困难。整合涉及乡村两级利益的补偿,由于有关文件规定不明确,合同、协议也无法签订,导致乡镇、村委不能及时得到补偿,造成乡镇、村委不满。如果不能解决或妥善处理上述问题,将加深与地方的矛盾,并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一些乡村采取围堵矿区,给企业断水、断路等强硬办法,严重阻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资金短缺问题

资源整合可以说是史上最大规模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金数以千亿,具体到每个重组企业,有兼并重组补偿款、矿井前期征地款、基本建设资金等,从目前整合情况看,资金短缺是每个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有的企业由于兼并重组补偿款不到位,被整合煤矿老板上访、不配合,影响了资源整合进度甚至进行不下去;有的企业即使补偿款到位了,但后期发展资金短缺,也影响企业的生存。

(五)人才缺乏问题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实现科技进步,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都在人”。作为煤炭企业,要充分认识到人才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的调动和发挥程度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创新能力和长久发展,国有企业可以说人才济济,而煤炭整合企业的人才十分缺乏。由于整合的小煤矿生产条件和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国有企业的人员不愿意来整合单位,尤其是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人员,在国有企业的大矿待遇十分优厚,不愿意来整合后的矿井吃苦,造成整合后的企业人才匮乏,尤其缺乏井下特殊工种人员,给整合后的矿井生产安全带来管理困难。

二、对策

(一)积极预防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中可能出现的整合风险

对于如何合理确定补偿价格,整合企业要高度重视,建议由地方政府主导,整合与被整合双方共同协商,整合方参与谈判人数要三人以上,形成集体决议,防止个人决断。同时,整合企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简单地认为在主体接管矿井,签订补偿协议后重组工作就完成了,只要被整合煤矿产权明晰、补偿款支付途径合理等问题未解决,整合工作就未结束。笔者结合所在整合企业为例,首先在政府配合下做好前期被整合煤矿的调查工作,使整合煤矿产权明晰;其次,补偿款支付由政府主导,即由整合企业将补偿款支付给政府,再由政府向被整合方支付,这样能合理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如何管理整合煤矿,防患经营风险,应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在这方面的做法是成立区域公司,区域公司管理重组煤矿,形成集团公司、区域公司、煤矿三级管理,并提出制度管理,形成重复管理、竞争,避免漏管、内耗。

整合后新成立企业大多由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双方的经营理念必然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整合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双方股东的适合自己发展的管理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来进行企业管理。国有企业应更多从稳定、长远的发展角度经营,而民营企业(或自然人)更多从效益优先出发考虑问题,尤其在煤矿投入前期,既要保证合理的投入,又要保证效益优先;既要继承国有企业的优良管理传统,也要学习民营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从而走出一条适合的发展道路。

(三)合理解决好地方利益问题,为整合企业的长远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对于土地处置问题,由于整合前的小煤矿用地普遍不规范,大部分矿井都是私下签订租赁协议,而整合后的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原有的土地远远不能满足矿区用地需求,矿区用地压力很大,土地问题不能很好的解决,势必影响煤炭资源整合进度、企业发展和经济利益。建议由省政府会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给企业增加部分土地,解决矿井用地的问题。而对于村民安置,由企业视自己的用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结合当地村民的实际情况合理安置本地村民。由于整合后的矿井机械化程度较高,对于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估计对村民需求不会太多,这方面还是请当地政府出面积极想办法,解决劳动用工的问题。

对县乡村利益补偿可以说是整合企业最大的难题,如不解决将造成村矿矛盾升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的稳定。因此,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县乡村利益补偿上存在较大分歧的时候,建议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从政策层面作出相关规定,妥善解决涉及民生的各类问题,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县、乡、村、矿之间利益分配的新办法、新机制,完善煤矿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占地费用的补偿规定,既要保证地方利益不受损害,也要保证企业盈利能力。为了企业长远发展,为了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同时也为了承担起社会责任,重组企业也应该承担这部分费用。

(四)有效解决资金问题

资金短缺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没有强大资金支持,可以说兼并重组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下去。具体到重组企业来说,解决资金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双方股东投入,这种途径简单快捷,但制约因素是股东方除国有企业外,民营企业或自然人资金有限,在投入一定的资金后没有能力再投入,因此在前期投入一定资金后,就只能靠重组企业自己去融资了。二是通过银行贷款,这种途径即受企业自身因素影响,又受国家金融政策影响,如今年国家采取紧缩银根政策,企业就很再贷到款了。三是通过社会金融机构融资,这种途径相对较容易融到资,但利息要高很多,一般比银行部门正常利率高1~2倍,整合煤矿在建设初期很难承受这么高的利息。以上三种融资途径各有利弊,如何解决重组企业资金来源问题,应视各个企业自身情况而定。但我们也希望国家出台一些金融方面的倾斜政策,以有利于资源重组企业贷款,从而解决整合企业建设期资金短缺的难题,为企业的发展,为资源整合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五)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对于人才缺乏现象,建议从两个途径解决,一是针对井下特殊工种人员,不是短时间可以培养出来的,只能由母公司直接强行从大矿调入一批技术娴熟的人员来充实整合矿井,提升井下安全管理水平,同时提高这部分技术人员待遇,从而让其安心工作;二是招收一些煤炭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来缓解当前人才短缺的局面。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