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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总结精选(九篇)

托管总结

第1篇:托管总结范文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4月3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办法明确金融机构经批准可办理债券结算业务。现就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办债券结算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债券结算业务的内容

债券结算系指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法人(简称金融机构法人)受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委托,为其办理债券结算等业务的行为。

债券结算业务是:(1)以委托人名义为委托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托管账户开户、销户等手续;(2)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为其办理有关结算手续;(3)在债券利息支付和本金兑付中,为委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结算人的条件

金融机构法人开办债券结算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申请成为结算人的金融机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前两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量和承销量均居前列;

(二)内控机制健全,并具有合格的从事结算业务的专职人员;

(三)具备良好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能力;

(四)申请前两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无违规、违约行为;

(五)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协议

在开办结算业务前,结算人应与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不得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结算人在签订协议前,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及授权情况,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结算人和委托人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客户或结算人,自行承担风险。委托人只能选择一家结算人为其办理债券结算业务。委托人可以更换结算人。

协议应对以下主要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一)结算人受托办理的业务内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书面委托指令的形式及确认方式;

(四)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五)结算关系的终止条件;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处理。

结算人有义务对委托人进行有关业务培训,应客观、及时地向委托人提供市场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费用包括托管账户维持费和债券结算佣金。托管账户维持费按中央结算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的标准收取。债券结算佣金由结算人和委托人商定,但不得超过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0.1‰。

四、委托人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结算人应为委托人在中央结算公司以委托人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委托人使用该账户进行债券托管和债券结算。

结算人不得以开展结算业务名义办理债券二级托管业务,不得在自营托管账户为委托人托管债券,不得挪用委托人的债券。

五、交易与结算

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只能与其结算人进行债券交易;金融机构法人可直接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也可逐笔委托其结算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结算人应本着公平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市场报价并进行交易,不得强买强卖,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

交易达成后,结算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令代其办理债券结算。结算人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占压委托人的资金,不得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违规操作。

六、结算业务的监督

结算人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报告有关结算业务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积极支持和引导辖区内结算人业务的开展,加强对结算人业务的风险控制与监督,并及时向总行报告情况。

结算人应将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送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备案。

中央结算公司应为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加强对债券结算运作的日常监督,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结算业务情况。

七、违规处理

对金融机构违反本通知的下列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结算人资格的处罚: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即开展债券结算业务;

(二)以开展结算业务名义开办债券二级托管业务,或在自营托管账户为委托人托管债券;

(三)结算人未签订协议而提供结算服务,或未按委托人指令进行结算业务操作;

(四)结算人擅自动用委托人债券;

(五)结算人误导或欺诈委托人;

(六)结算人与委托人串通进行虚假交易或违规操作;

第2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 公司治理机制;委托问题;财务管理;一级人

一、委托理论及其基本框架

(一)委托理论

委托―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法人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它可以用来解释交易的治理结构,但它解释的是有关服务的交易,其核心内容在于如何选择人和激励人,而不是如何组织实物商品的交易。随着对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研究,以及对委托―理论研究的深入,如何激励作为主要人之一的经理,使其目标和公司目标相一致,便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与法律上的委托―关系不同,经济学上的委托―关系要广泛的多,经济学家普拉特和泽克豪瑟(J. Pratt & R. Zeckhauser)认为,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关系就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

根据杰森和迈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的定义,委托关系是指这样的一种明显或隐含的契约。据此,由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指定、雇佣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授予后者一定的决策权利,并依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相应的报酬。授权者即为委托人,被授权者则是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支付人报酬的规则或方案。笔者比较赞成杰森和迈克林(M. Jensen & W. Meckling)对委托关系所下的定义,并在此定义的基础上来探讨委托理论、公司治理机制以及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

(二)委托理论的基本框架

委托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是委托人为了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将其所拥有资源的某些决策权授予人,并要求人提供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服务或行为。人同样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但是其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并不相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就会产生问题(Agency Problem),即因信息分布不对称而引起的委托人和人利益的偏离和冲突。肯尼斯・阿罗(Keneth Arrow)将委托问题分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是隐蔽行动,它对应于道德风险概念,是指人借委托人观察监督困难之机而采取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二是隐蔽信息,它对应于“逆选择”概念,是指人占有委托人所观察不到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决策。由于问题的存在,委托人加强契约设计,加强对人行为的监督,通过监督和激励契约来抑制人的机会主义动机。

二、公司治理机制与财务管理

(一)公司治理机制的内涵

当前对于如何定义公司治理机制的含义还没有确切的定义,有的学者把它等同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十六大报告英文版用的就是“corporate governance”;有的学者将将“corporate governance”译成公司治理,提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同于“公司治理”和“治理机制”。如果说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出资人、所有者(委托人)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人)的管理,按照理论,就是委托人对人的管理,那么公司治理机制就是委托人如何在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对人进行管理。何家成认为,公司治理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治理结构(Governance Structure),另一个是治理机制(Governance Mechanism)。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等;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比如用人机制又可细分为董事长人选、独立董事人选、CEO人选等。这两者共同决定了治理效率的高低。

(二)公司治理机制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1.用人机制。在公司治理机制中,针对财务管理方面,主要是涉及财务总负责人(或称财务总监、CFO、总会计师等)的选择与使用问题。财务总负责人首先作为整个公司财务的总负责人,对公司财务的整体规划、财务预算、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等方面具有领头作用,直接对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另外,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人员,在以信息参与管理的过程中,发挥着管理的作用。财务总负责人的管理责任是指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所有者、企业经营管理当局等的需要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职能。财务总负责人的管理职能可具体细分为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内容。随着管理科学的发展,社会经济的进步,财务总负责人的财务管理和企业管理职能的深度、广度、精度会越来越高。可见,财务总负责人选择的合适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经营的效率和相关利益。

2.激励机制。在公司具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套激励机制,有激励才有动力,避免“平均主义”倾向。在财务管理过程中,如何对财务相关人员进行激励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重要之处在于,激励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财务人员积极性的提高问题,关系着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艰巨之处在于财务工作不像其他工作可以直接看出成绩和效果,需要其他部门人员的介入进行评价,但有些财务工作是集体合作的结果,很难对每一个人员作公正的评价。可见,财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以及和谐氛围的营造与合适的激励方法选择有关。

3.监督机制。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与薪酬的构成、分配、披露等有关,但财务管理当中的监督机制不仅仅局限在薪酬方面,在财务计划、财务决策、财务控制方面都有影响,特别是对财务风险的防范、财务制度的执行等方面,监督机制越健全,财务管理效果越显著,这一点在实践当中已经得到了证实。

三、公司治理机制下的财务管理制度创新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公司治理的起源是委托问题。公司治理机制就是用来确保经营者的行为符合投资者的利益,也就是说,公司治理机制就是适应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必然形成的委托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制度设计。财务治理也是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财权安排机制来实现内部财务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司治理是财务治理的基础,它的核心是财务治理,即是以财权配置为中心,安排权利的分布和激励约束的问题,而这些又必须于财务管理相结合,以财务管理为保障。因为财务治理侧重于财务主体的结构性安排和制度性的层面,是公司财富创造的基础;财务管理侧重于控制,财务主体的财务行为和具体的财务经营活动,是财富创造的源泉。所以,必须在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上,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从委托理论的角度来看,在现代企业中,较典型的关系是所有者作为委托人聘请经营者,经营者作为人必须为所有者的最大利益经营公司;经营者作为委托人聘请财会人员代为管理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是第一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委托关系则是第二层次的关系。但是事实上,财务会计信息早已成为所有者和经营者相互沟通的桥梁,是委托人评价和监督人经营绩效的主要依据,也是委托人和人根据契约分享企业经济剩余的基本依据。如果经营者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的,就有可能在将会计信息上报所有者之前进行“粉饰”,以达到获利的目的。尽管所有者也会意识到这种“道德风险”的客观存在,但从报表上只能看到结果而不能看到经营者的具体行为。如果财务管理者由经营者委托,可能会受经营者的强权以及自身利益的考虑,满足经营者“粉饰”会计信息的要求。因此,财务管理者只有接受所有者的委托,作为一级人,直接代表所有者的利益,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委托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客观公正。

从公司治理机制的角度来看,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每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公司的经营目标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是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经营者不仅仅是资本家的人,更应该为利益相关者服务。因此,根据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现代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保护股东利益,使得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且要明确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每一种机制权力的行使都不是由一级人(经营者)独享,而是由所有者(委托人)的部分参与。根据委托理论和相互制衡机制因素,所有者(委托人)可能不会完全将权力委托给人(经营者),而将部分权力委托给其他人或者是自己行使部分权利。比如可以将财务管理的权力委托给专门的财务人员负责,或者是将关乎公司整体利益的重大决策权力收回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协商解决。当然经营者作为受托人所拥有的权力应该是明确的,而且是在与委托人所签订的契约当中说明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增加委托的成本。

从治理机制、委托理论和财务管理三者关系角度来看,财务管理的对象是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主要内容是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其职能有决策、计划和控制。财务管理主要有财务计划、财务决策、财务监督三个环节,其中财务计划又可细化为财务规划与预测、财务预算,财务决策主要包括筹资和股利决策以及其他决策,财务控制主要体现在风险控制和反馈控制两个方面。首先,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当中都有委托理论的运用。比如在财务计划环节当中,按照理论,在预算制定过程实行参与制是“帕雷托最优”的条件。期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委托人对人只能依靠会计信息来评价,而不能对其努力进行直接监控。人在考虑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编制较松的预算标准,人不尽力就可完成。可见,如何减少信息不对称是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其次,治理机制与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在用人机制方面,可以采取唯才是举的态度来选拔和任用优秀人才,必要时进行公开招聘和竞选,以选择出合适的财务总负责人,并能在财务计划、财务决策、财务监督三个环节中发挥领头作用。在激励机制方面,可以采取财务激励与非财务激励的办法来进行,激励对象包括财务管理三个环节中的各个财务人员。在监督机制方面,重点对财务管理中的资本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通过从股权约束与债务约束两方面形成对公司的监督约束机制,资本结构的安排实际就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财务管理制度涉及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管理制度,其有效性和完善性直接关乎公司的最终利益。

【参考文献】

[1] 张万朋.高等教育经济学[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18-120.

第3篇:托管总结范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顺利实施,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丙方协助对资产管理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条款如下,各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双方在丙方处开立专用帐户(以下分别称为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甲方将其专用帐户内资产__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用其专用帐户内___________万元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甲方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__b: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乙方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二、在委托资产管理期间,丙方受托协助监管双方帐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将深市股票转托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否则不得提取、划转帐户内资金。若因丙方协助监管不到位以致不按本约定资金划转、股票转托管和指定交易被撤销,导致甲方或乙方蒙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应做好委托资产的风险控制,丙方跟踪市值变化。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低于___________万元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低于______万元时,丙方在当日收盘后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次个交易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使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不低于__________万元,且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不低于___________万元;否则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快速下滑,跌至____________万元以下,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跌至____________万元以下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为保证该条款顺利实施,乙方应分别对甲方、丙方书面授权,授权甲方、丙方在乙方拒绝追加或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冻结、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及在甲方本金出现亏损或者收益不足的情况下,授权甲方从乙方帐户提取足额资金补偿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须预先填写好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凭证并签字(或盖章)各肆份,由丙方保管,必要时及时交甲方处理。

四、乙方承诺在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甲方三个月收益_____________元整,并保证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盘前,甲方帐户有不少于_叁拾万捌仟元整的可用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对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及从乙方无条件划款至甲方帐户,保证甲方及时、足额收到本金和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4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托幼机构 消毒监测 分析

中图分类号:R18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5-359-02

托幼机构是儿童生活、学习的主要场所,也是聚集性传染病的好发地,尤其近几年,手足口病、猩红热、风疹均有散在发生,为了解石河子市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 2010年5月石河子市疾控中心与市卫生监督所及教委三部门联合对全市各级各类托幼机构的消毒工作进行了督导并对消毒效果进行了采样检测。

1 对象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对石河子市辖区内的39家托幼机构进行监测,其中公立托幼机构8 家,私立托幼机构31 家。监测项目为托幼机构室内儿童接触的桌面、玩具及工作人员手的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及致病菌。

1.2 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

物体表面、玩具、教职员工的手采用无菌棉拭子沾湿采样液按照规定面积进行涂抹采样, 采样棉拭子置于10m l采样液试管内, 经充分振荡洗脱, 取洗脱液作活菌计数。

结果判定:依据《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1]中第8章《幼托机构的消毒》进行:1)教室(活动室)表面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5 cfu/cm2,并不得检出大肠菌群为合格。2)玩具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15 cfu/cm2,并不得检出大肠菌群为合格。3)工作人员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 cfu/只手,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沙门氏菌)为合格。

1.3统计分析

使用卡方检验计算器V1.16统计分析不同类型、不同监测项目各合格率之间的差异性。

2 结果

共采样137份,合格64份,总合格率为46.7%。其中玩具表面、教室桌面、工作人员手的合格率分别为61.5%,53.8%,32.2%,x2=9.21, 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见表2)。公立托幼机构检测67份,合格率为56.7%,私立托幼机构检测70份,合格率为37.1%,x2=5.28, p<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公立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高于私立托幼机构,(见表1)

表1 不同类型单位消毒质量监测结果

3 讨论

结果显示,石河子市托幼机构总体卫生消毒质量不容乐观, 总合格率仅为46.7%,均低于国内同类监测结果[2-4] 。检查中发现多数幼儿园工作人员对消毒液的配制浓度、配制方法不清楚,而且未配备专用消毒器具,还有7家托幼机构在使用过期的消毒剂。这说明托幼机构对传染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消毒管理制度仅流于形式而没有落实到位。私立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水平低于公立托幼机构,主要是因为私立托幼机构在卫生保健工作中缺乏各项消毒管理制度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落实,同时因经济利益的原因,投入少,缺乏卫生设施,消毒意识淡薄等,建议监督部门严格私立托幼机构的审批。玩具表面、教室桌面、工作人员手的合格率分别为61.5%,53.8%,32.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手的消毒质量较差,一方面是缺乏洗手的意识,不能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其次洗手设施过于简陋,且多在卫生间。工作手员的手不卫生易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建议疾控部门应加强对托幼机构手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完善洗手消毒设施。

此次的消毒质量检测是我市自监督与监测分开后首次开展的,而目前对托幼机构消毒工作尚无统一的消毒质量检测标准,造成检测评价证据无力,对违法单位无法进行处罚,监督管理困难。应尽快制定符合我市托幼机构的消毒规范,以规范托幼机构的消毒行为,特别要针对重点时段(传染病高发季节)、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开展预防性消毒工作,提高托幼机构的消毒质量,从而保护儿童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消协会.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第1版)[S],中国标准出版.

[2]席韵等,闵行区托幼机构消毒效果监测[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0,11(6):764.

[3] 高红阁,李燕,俞隽男. 闵行区2008~2009年托幼机构消毒质量监测与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0,37(18):3554-3555.

[4] 王大凡, 穆金萍, 宋巍. 沈阳市2005 年托幼机构消毒效果监测分析报告 [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19):3785.

第5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铝碳酸镁;泮托拉唑;反流性食管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年前节后的暴饮暴食的人群越来越多,这是造成当前社会人群胃肠道负担不断加大,再加上繁重的工作强度,不规律的作息时间,导致了胃肠道疾病人数的逐年上升[1]。其中反流性食管炎是消化内科中较为常见的胃肠道疾病之一,临床症状表现为腹痛腹胀、消化受阻和胸闷烧心等。如果不能得到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可以进一步发展为上消化道出血、食管狭窄等并发症[2]。本文探讨了铝碳酸镁与泮托拉唑在反流性食管炎治疗中的临床作用,现将分析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文针对我院从2014年6月~2015年7月收治的120例反流性食管炎患者作为分析对象。其中男性有68例,女性为52例,患者年龄为23~68岁,平均年龄为(46.7±4.2)岁。所有患者均经过确诊,患有反流性食管炎。随机将上述患者划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60例,两组患者在性别、病情、年龄的比较上不具有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案 给予对照组患者药物泮托拉唑进行治疗,具体为规定患者采取规律和合理的饮食作息之后,给予泮托拉唑胶囊40mg进行治疗,1次/d;给予观察组患者泮托拉唑联合铝碳酸镁进行综合治疗,在对照组服用泮托拉唑胶囊的基础上,加以服用铝碳酸镁1g,3次/d,治疗时间为4w。 

1.3评价指标 痊愈:患者经过治疗之后,临床症状消失,经过胃镜检查食管炎症状消失;显效:患者经过治疗之后,临床症状明显好转,经过胃镜检查食管炎症状下降≥2级;有效:患者经过治疗之后,临床症状略有好转,经过胃镜检查食管炎症状下降≥1级;无效:患者经过治疗之后,临床症状无变化或者加重,经过胃镜检查食管炎无变化或者加重。治疗有效率=(痊愈+显效+有效)/组别人数×100%。对数据进行组间比较并采取统计学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本文采取spss21.0软件对所收集的数据进行统计比较和分析,采取(x±s)的方式来表示计量性资料,组与组之间的比较采取t检验,采取?字2的方式来检测计数性资料。当P<0.05时,认为具有统计学差异。 

2结果 

从表1中可以看出,经过治疗之后,观察组患者痊愈有41例,显效有11例,有效6例,无效2例,总治疗有效率为96.6%;而对照组患者痊愈为35例,显效10例,有效8例,无效7例,总治疗有效率为88.3%。两组在痊愈、无效和总治疗有效率的比较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3讨论 

反流性食管炎是一种目前较为常见的胃食管反流病。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食管下括约肌(LES)压力下降,反流的食物会导致食管的屏障清除作用受损,导致胃食管反流病的发生[3]。胃食管反流患者除恶心呕吐外,最主要的临床表现是烧心感,灼烧感明显,在消化内科如有患者有这些表现应考虑反流性食管炎[4]。反流性食管炎如若不能得到及时治疗,病情进一步发展,可能会出现上消化道出血﹑食管狭窄和Barrett食管等临床表现。对于反流性食管炎的诊断,可以采取b超等影像学检查,诊断的金标准则是通过胃镜检查进行确诊。通过胃镜检查可以可靠和准确的检查出患者的病情。泮托拉唑是一种二烷氧基吡啶化合物,可以特异性抑制H+-K+ATP酶,并且是不可逆的抑制[5]。因H+-K+ATP酶的抑制,可以抑制胃酸的分泌。泮托拉唑具有较强的亲脂性,对于壁细胞可以特异性选择,具有强大的抑酸作用。相比传统的质子泵抑制剂奥美拉唑,泮托拉唑具有高7倍的抑酸作用。泮托拉唑可以很好地抑制胃内得酸,铝碳酸镁同样可以中和胃酸,两药联用既可以抑制胃酸,又不影响胆汁酸的循环[6]。实验结果显示经过治疗之后,观察组患者痊愈有41例,显效有11例,有效6例,无效2例,总治疗有效率为96.6%;而对照组患者痊愈为35例,显效10例,有效8例,无效7例,总治疗有效率为88.3%。两组在痊愈、无效和总治疗有效率的比较上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综上所述,相比单纯使用泮托拉唑,泮托拉唑与铝碳酸镁联用能够更好地治疗反流性食管炎。 

参考文献: 

[1]王宏建,徐会娟.联合应用莫沙必利、铝碳酸镁和泮托拉唑治疗胆汁反流性胃炎(BRG)的临床疗效[J].中国实用医药,2014(12). 

第6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金融机构;委托;道德风险;博弈模型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11-0011-03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一、金融机构多层委托一关系制度缺陷及道德风险隐患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委托一关系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基本契约关系。在委托一关系中,由于不确定性或其他原因,当事人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具有不对称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道德风险”问题。这时,人在契约达成后可能采取一些行动损害委托人利益。委托一关系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双方(或多方)参加的博弈过程。一般而言,均衡契约的形成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人以使自己效用最大化的方式选择他所采取的行为,这称为激励相容。第二,人所获得的效用不能小于保留效用值,否则人会拒绝接受这一契约,这称为参与约束。第三,按照这一契约,委托人在付给了人补偿以后所获得的效用最大化,采用任何其他契约都不会使委托人的效用提高。

但是,现实生活更多的是不均衡契约。为什么会产生不均衡契约呢?首先是信息的不对称。从事经济活动的主体(如人)可能拥有独家信息,阿罗把这类信息优势划分为“隐蔽行动”和“隐蔽信息”。前者包括不能为他人准确观察到的行动,对这类行动订立契约是不可能的;后者则指经济主体对事态的性质有某些但可能不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足以决定他们的行动是恰当的,但他人则不能完全观察到。其次是订立与实施契约的成本。过高的交易成本不得不容忍订立和实施契约中的“道德风险”,例如在股份公司中,经理们如果不依赖外部资金就不足以满足独资经营的需要,因此他们会利用信息优势,让股票持有人和债权人承担一部分风险,这种“道德风险”在现代公司制下是常见的。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不论是商业性的国有金融机构,还是专司监管职能的监管机构,都是实行的委托一管理方式。根据委托一理论,只要存在委托关系,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是因为,一是委托人与人两者实现的目标不一致。委托人的目标是获取最大的利润,人的目标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自身利益既包括各种经济收入,也包括获取各种社会赞誉等非经济收入,因而两者之间的努力方向会有差异。二是委托人和人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人拥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真实信息,获取信息的成本几乎为零。委托人由于没有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不能直接获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或者说获取信息的成本较高,人可以利用信息的优势侵害所有者的利益。三是委托人和人对企业经营不善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对等的。委托人要承担资产损失的责任。人承担的损失是个人名誉、地位、薪金方面的损失,前者承担的责任比后者要大。由于两者责任不对等,有可能导致人在经营决策过程中采取一些有利于人自身而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如过度冒险、盲目经营、掠夺性经营等行为。

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实行多层级的委托一关系,基本上全民授权国家,国家委托具体的金融机构总部(总行或总公司,简称总部机构),总部机构委托相应的省级机构,省级机构再委托市级机构,市级再委托县(区)级机构,直至办事处(营业部、储蓄所)等,或从省级层层委托到基层社(所)。由此决定了我国金融业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明显的独有特征:

一是初始委托人缺位。从名义上讲,全体投资者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也是金融资产管理的初始委托人。但是,在资产的运作过程中间,没有人能够真正享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实际管理和支配这些资产的是各级金融机构和监管当局,这就使得在金融资产的管理上,出现了多个部门都在管而又都不管的局面。

二是委托链冗长。外国金融企业的委托关系往往是单层或者两三层,而中国金融企业则不同,从最初的委托人到具体金融企业经营者有多个层次,与此相对应也就形成了多层委托关系。这种多层委托关系,使得国家对金融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逐渐递减,每经过一个委托的过程就会削弱一次,最后越来越弱。

三是关系非市场化。我国金融资产人的选择,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中自由契约的方式产生,而是通过行政手段任命的。因此,金融资产人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虽然处于代表国家(委托人)利益的人地位,但他们不是金融资产的所有者,因此,他们既不具备私人股东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又无自主支配资产转让的实际权力。这种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一关系非市场化的现象,造成了二者权力界定的困难和委托关系的不规范。

四是金融资产人缺乏风险责任能力。西方股份公司委托大都是法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且大股东也能通过董事会控制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风险决策。而国有金融企业的经营者,由于缺乏承担企业决策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和企业风险责任连带机制,在存在着大量不确定性的市场竞争中,金融企业产权人的决策行为有时难以理性化。

上述委托一关系特征造成了我国金融业中道德风险程度相对较高。

二、金融机构内部多层委托一道德风险模型分析

在金融业冗长的委托一链条中,最为复杂的是中间层金融机构。他们既是上一级委托人的人,又是下一级委托人的委托人(比如省分行,兼有受总行委托的人和委托授权地市行经营的委托人身份)。这一双重身份使得这些金融机构成为双重利益的代表。因此,在追求双重利益的过程中,特别是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委托人往往可能发生角色错位和利益越界,谋求个人或群体利益最大化。为了能深刻地揭示这一问题,我们就三层委托关系,利用博弈理论方法给出具体模型分析。

(一)模型假定

1.局中人(博弈方):总部机构,省级机构,基层机构。总部机构作为国家和全体投资人的代表,掌握公共权利和金融资源,由于国家和所有投资者难以直接(或行使成本高)行使资金运用权(监督权),总部机构就将这种权利委托给省级机构代为执行。省级机构在接受总部机构授权后,出于管理和完成上级要求的方便性,又将经营权(或监督权)委托给基层机构。省级机构为了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与总部机构目标相悖,可能发生腐败行为。基层机构为一线经营者或监管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对一些权利可能是以不法方式获取。

2.总部机构委托省级机构的权利,如果省级机构正常履行,则可获取收益R。此外,省级机构还可以利用委托权,从事不道德行为,从中获取收益假定为r(即基层机构的贿金)。

3.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一旦被发现后,将受到经济处罚C。

4.对基层机构,正常履行工作,可获取收益为T。假设因其行贿r所得收益为M(M>r),一旦被查处,其受到的处罚为F。

5.若是总部机构加强监管,可能发现省级机构的这一腐败行为,同时总部机构要付出的监管成本设定为K。

(二)三方两阶段道德风险博弈模型的构建

1.省级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为了寻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省级机构策略空间[腐败,廉洁]。假设省级机构的腐败概率分布P[腐败]=q(O<q<1),P[廉洁]=(1-q)。当省级机构选择腐败,而总部机构此时有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C),总部机构的收益为(C+F-K);当省级机构选择腐败而总部机构监管不力时,此时省级机构的收益(R+r),总部机构收益为(-r);当省级机构选择廉洁,而总部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则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K);当省级机构选择廉洁,总部机构不实施监管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的收益为0。故总部机构实施的策略空间为[监督,不监督],其概率分布P[监督]=m(O<m<1),P[不监督]=(1-m)。这时博弈模型见图1:

2.基层机构一总部机构间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基层机构有时为了追求非正当利益,必须想方设法给省级机构进行行贿,因而其策略空间为[行贿,不行贿],对应的概率分布为P[行贿]=t(O<t<1),P[不行贿]=1-t。省级机构的策略空间为[受贿,不受贿],其概率分布见前述。基层机构的行为能否成功,还取决于总部机构的监管强度,假设总部机构的有效监督的概率为n,则不监督的概率为1-n。当基层机构行贿,且总部机构监管有效,腐败行贿被发现,这时基层机构的收益为(-F-r),省级机构的收益为(ne+(1-n)r),总部机构收益为(F+C-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管,基层机构的收益为(M-r),这时省级机构的收益为r,总部机构收益为O;如果基层机构不行贿,其收益为O,总部机构监督有效,这时总部机构收益为(-K)。如果总部机构不监督,则其收益为O。这时所对应的博弈模型见图2:

三、博弈模型分析的主要结论

从上述三方两阶段博弈的均衡解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一)无论是省级机构,还是基层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q(或t)都随着监督成本(K)的上升而上升(当其他值不变时),这说明监督与道德风险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总部机构只有改进监督方式,加大处罚力度,在监督成本一定情况下,就可降低q或t的值,从而有利于减少不道德现象。

(二)对于省级机构,随着其收入R的增大(其他值不变),政府监管的概率m减小,进而不道德的概率也减小。即省级机构收入增加,其对应的腐败行为也减少,形成高薪养廉效果。

(三)随着贿金r的增加(其他值不变),总部机构对省级机构的监督的概率m趋于增大,而基层机构监督的概率n趋于减小。一般而言,公共权利越大的部门,所得的机会收益也就越大,政府为了保证这些权利要害部门的廉洁,也必然加大对这些部门的监督力度。因此,只要能加大对省级机构的监督,自然就能减小基层机构的寻找机会,进而还可使监管成本最小化。

(四)随着总部机构对不道德行为的处罚力度(F和C)的增加(其他值不变),省级机构腐败的概率q和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监管的概率n减小。处罚的力度越大,对腐败行为的震慑越大,此时省级机构的腐败行为相应收敛,总部机构对基层机构的监督力度就可以适当小一些。

四、模型的实践意义

从上述三层委托一关系的博弈分析结论可以看出,当前在我国要想有效遏制多层委托中的道德风险现象,实际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缩短委托一链长,实行扁平化管理。发达国家的组织管理实践表明,委托链条越长,信息传递的累积漏损率越高,并且长长的委托一式管理也不利于提高组织效率。因此,只有减少委托一环节,提高信息传递的透明度,试行扁平化管理是降低道德风险程度的最为有效途径。

(二)健全法制,加大处罚力度。在我国进行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很多空白,有待进一步完善,这为一些金融从业人员提供了机会。同时,对一些违纪违规人员的惩处力度执行不够,尚未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正是由于长期对不法分子的处罚威慑力不足,造成各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为了能够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在逐步完善各种制度的同时,必须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将党纪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经济处罚并举,严厉遏制不道德行为。

第7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 冠心病;高血压;氨氯地平;卡托普利

[中图分类号] R54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12(b)-0082-03

高血压是心血管内科的常见病、多发病之一,尤以中老年人为高发人群[1]。高血压患者的心脏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下,不仅导致心肌耗氧量增加,而且增加患者发生冠心病的可能性。冠心病是指患者冠状动脉出现斑块,进而引起管腔狭窄或心肌缺血等病症[2]。冠心病合并高血压患者若长期处于缺氧、高负荷状态,会增加心力衰竭等疾病发生的风险[3]。为了探讨有效的治疗方法,本院对部分冠心病合并高血压患者给予氨氯地平与卡托普利治疗,观察其疗效。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6月~2014年6月在本院进行治疗的66例冠心病合并高血压患者,男性38例,女性28例;年龄52~80岁,平均(67.2±2.1)岁;病程2~11年,平均(4.2±0.5)年。将所有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与参照组,每组33例。两组的年龄、性别、病程等基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所有患者均保持适量运动,并保持低盐低脂饮食。观察组:给予卡托普利片(郑州瑞康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1022167)口服,25 g/次,1次/d;同时给予氨氯地平片(沈阳圣元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号H2009 3388)口服,2.5 mg/次,1次/d。参照组:给予尼群地平片(天津太平洋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2020298)口服,5 mg/次,3次/d;氢氯噻嗪片(广东三才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44023235)口服,25 mg/次,1次/d;硝酸异山梨酯片[世贸天阶制药(江苏)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H32024617]口服,5 mg/次,3次/d。两组均是2个月为1个疗程,连续治疗2个月。

1.3 疗效评定

①冠心病:患者心绞痛改善在2级以上,未见心绞痛病症发生,则为显效;患者心绞痛改善1级,心绞痛发作次数较治疗前少且时间较短,则为有效;患者心绞痛病症无任何改善或加重,则为无效[4]。②心电图:患者心电图结果恢复至正常值或趋于正常,则为显效;患者心电图的ST段上升>0.5 mV,则为有效;患者心电图无改善或恶化,则为无效[5]。总有效率=(显效+有效)例数/总例数×100%。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 18.0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6]。

2 结果

2.1 两组高血压疗效的对比

观察组治疗后的收缩压及舒张压均低于治疗前及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表1 两组高血压疗效的对比(mm Hg,x±s)

与同组治疗前比较,*P<0.05

2.2 两组冠心病疗效的对比

治疗后,观察组总有效31例(93.94%),无效2例(6.06%);参照组总有效25例(75.76%),无效8例(24.24%)。观察组的总有效率高于参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 两组心电图疗效的对比

观察组总有效29例(87.88%),无效4例(12.12%);参照组总有效21例(63.64%),无效12例(36.36%)。观察组的总有效率高于参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 讨论

高血压作为心内科常见的疾病,其发病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增加了患者发生心血管事件的概率,对患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巨大威胁。有研究表明,高血压可预防和控制,通过对高血压的控制,能降低脑卒中、心脏病等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及患者的死亡率,有利于患者生活质量的改善[7-8]。

氨氯地平属于一种钙拮抗剂,对于心肌与血管平滑肌细胞外钙离子进入细胞的情况,其可起阻滞作用,并对血管平滑肌起舒张作用,有效扩张外周小动脉,降低外周血管阻力,达到降血压的效果[9-10];同时,其还可有效扩张冠状血管,从而起降低心肌耗氧量的作用,达到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的目的。卡托普利通过几种方式发挥作用:①通过抑制血管紧张素转化酶,从而阻断血管紧张素Ⅱ的冠脉血管收缩效应,达到抗心肌缺血的效果;②促进交感神经张力与压力感受器敏感性的降低;③通过降低全血黏度并改善红细胞的变形性,对患者的心绞痛病症起缓解作用[11]。

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的高血压改善情况要远远优于参照组,两组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说明氨氯地平与卡托普利联用具有良好的降压效果;观察组的冠心病治疗总有效率高达93.94%,要远远高于参照组的75.76%,这说明氨氯地平与卡托普利联用能加强降压作用,有利于减少冠心病心绞痛的发作次数,提高患者的生命安全系数;观察组心电图改善情况较优,总有效率为87.88%,要显著高于参照组的63.64%,这说明氨氯地平与卡托普利联用能促进患者心电图的恢复,疗效确切。有文献报道,对于冠心病和合并高血压患者,采用氨氯地平与卡托普利治疗,冠心病总有效率高达92.21%,心电图总有效率高达85.34%,且高血压可得到有效控制,进一步降低心绞痛发生率[12-13]。本研究结果与文献观点基本无异,且冠心病及心电图总有效率均要略优于文献结果,可能与本研究选取病例较少有关,今后还需加强研究才可得出更明确的结论。

总之,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冠心病合并高血压能取得良好的降压效果,并能有效减少心绞痛的发作,且有利于改善患者的心电图情况,疗效确切,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 王岩通.用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求医问药,2013,11(3):136-137.

[2] 童随阳,夏豪,刘小熊,等.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有效性与安全性的Meta分析[J].疑难病杂志,2014,13(6):627-630.

[3] 徐萍.氨氯地平联 合卡托普利治疗冠心病并高血压疗效观察[J].求医问药,2012,10(5):163-164.

[4] 李茹萍.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高血压疗效观察[J].基层医学沦坛,2013,17(2):212-213.

[5] 姚红军.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疗效观察[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30):492-493.

[6] 文峰.氯地平联合贝那普利治疗原发性高血压的临床观察[J].临床合理用药,2010,3(16):1-2.

2):259-260.

[8] 杜雪萍.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冠心病并高血压疗效观察[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1,5(22):58-59.

[9] 朱彩霞.阿托伐他汀治疗高血压合并冠心病的临床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1,8(5):50-51.

[10] 蔡华,张领.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治疗冠心病并高血压临床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2013,11(7):71,73.

[11] 陈穗,洪文扬,李秋泉.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联合卡托普利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的治疗体会[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11,17(15):1854-1856.

第8篇:托管总结范文

时间: 2000-11-14 近年来,托管经营逐渐成为上市公司经营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既有将自己的资产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的,也有接受委托,经营管理他人资产的。目前,上市公司发生的托管经营事项属于后一种形式的较多。从1999年报来看,托管经营短期效用是托管收入直接成为部分上市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支撑了经营业绩;从间接的、长期的作用看,托管经营使公司的产业结构发生了改变,甚至为将来的主营转向、资产重组做好了铺垫。基于此,上市公司对托管经营的信息披露不仅必要,而且需要进一步强化。

托管受垂青 原因各不同

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增强主营实力,先托管经营关联企业的相关资产,在时机成熟时,通过配股或其他方式将这部分资产吸收进来,扩大了主营规模。如东风药业1998年9月受控股股东江中制药集团委托,全权经营其下属江中制药厂的片剂生产线及相关资产。从近两年经营情况来看,这项托管经营加速了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保持了业绩平稳增长。1999年10月,这部分委托资产按计划通过配股方式注入公司,进一步增强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再如石油龙昌受托经营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所属秦京输油管线,由此产生的收益成为公司近两年主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收购这部分资产的计划目前无进展,公司又续签了一年托管协议,可见公司对这部分资产的青睐。

有的公司在资产重组后,采用托管经营方式逐步调整主营方向。如三九生化借助受托经营三九集团下属的三顺药业,使产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转移,逐步扩大了公司生物制药业的规模。有的公司通过重组吸收了跨行业的资产,但由于尚不具备相关的生产经营经验,暂时委托他人经营,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如ST高斯达脱胎于从事百货业的东北华联,虽然于1998年12月购买了第一大股东高斯达药业“苷必妥”、“金葡液”的独家生产权、专有技术及相关资产,但1999年中仍将这部分资产委托给高斯达药业经营,收取托管利润。

也有的公司在年末签订托管经营协议,由大股东向上市公司送了一份“厚礼”。1999年10月北京新富投资公司在成为万里电池新任控股股东的同时,将下属的北京富安通信息技术公司委托给万里电池经营,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北京新富投资每月按200万元支付托管费,从2000年4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万里电池收取富安通税后利润的70%作为托管收益。根据公司2000年1月的关于此项托管经营的补充公告可知,富安通1999年利润仅186万元;而万里电池1999年最后三个月取得的托管净收益达565.5万元,占净利润的97%,虽然扣除托管收入等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仍亏损1278万元,但公司总体扭亏,并摘掉了ST帽子。

收费方式多 标准差异大

应该说,托管收益与托管资产效益直接挂钩的核算方法,更能调动受托企业积极性,发挥其经营管理优势。但实践中托管费的收取方式多种多样,标准也差别较大。有的是按托管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如甘长风托管经营控股股东甘肃电子集团的4家下属企业,在托管期间这4家企业盈亏由委托方自身承担,公司只按托管资产总额的5%收取托管费用。有的托管费用则是“一口价”,如华意压缩1998年2月份托管控股股东华意电器总公司的电冰箱厂,原先协议规定华意压缩“按冰箱实现销售收入2.5%收取托管费用”,6月份修改为“按3000万元/年收取托管费用”,1999年公司继续托管经营电冰箱厂,并按1500万元/年收取托管经营费。而亿安科技1999年整体受托经营万燕多媒体,取得托管经营净利润占全年净利润的59%,其托管损益分配方式比较详细:被托管资产年度未分配利润若低于100万元,则全部归亿安科技以外的其他股东享有;未分配利润若高于100万元,则按10%的资本报酬率优先分配给其他股东后,剩余部分全部归亿安科技所有;若被托管资产于托管期内发生亏损,先以次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税前利润仍未弥补完的部分,由亿安科技全额弥补;托管期内如被托管资产连续两年亏损,则托管经营自动终止,且累计亏损的80%由亿安科技承担。

披露内容应细 动态信息要快

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发生的托管经营基本上都是与控股股东或关联企业达成的,因此属于关联交易,有关信息披露应该按照关联交易披露的规定进行。而由于托管收益的分配、托管费用的核算方法差别很大,因此,如果托管经营收入对上市公司利润影响重大,应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托管费用的定价政策、收付款方式及条件等,以方便报表使用者了解交易的实质、企业对关联方的依赖程度,从而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重视托管协议的披露。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上市公司若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该事项为上市公司带来的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含10%)时,公司应详细披露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有关资产的情况、涉及的金额和期限等。同时还应披露该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因为只有将托管协议等披露清楚,年报信息才不至于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从1999年报披露的情况来看,一些上市公司没有完全按照这一要求披露托管经营事项,尤其对托管前有关资产的情况、托管收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披露得不够充分,影响了年报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不仅托管资产的状况是动态的,而且托管经营中难免会出现变数。如沈阳机床1998年9月将所属事业部辽宁精密仪器厂的全部资产和债务移交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托管经营,托管期为三年。但由于沈阳东宇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0年1月提前撤出托管,截至1999年末涉及托管期间双方的往来款项及费用约965万元未进行分摊,有关资产也未进行清算。这样一个半路夭折的托管,也许是各方始料不及的。因此,应该加强托管经营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托管经营的状况做到阴晴早知道。

第9篇:托管总结范文

关键词:国有控股银行;委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1-0103-02

0 前言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发生的一系列银行危机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已十分严重,因公司治理缺陷而导致的“治理风险”几乎成为商业银行所有风险的缘起。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也积累了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及其派生的风险,在经济金融化趋势日益明显和金融国际化挑战日益紧迫的形势下,该问题在本世纪初引起了国内银行监管部门、银行界及学界的广泛关注。

委托现象及其问题的出现是公司治理存在的基本前提,因而委托理论也被普遍认为是进行公司治理框架设计的理论基础。本文从委托关系及问题的基本含义出发,以转轨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委托问题分析为基础,并基于银行业委托问题更为复杂、特殊的特点,试图探讨国有控股银行中的各类委托关系及问题,为优化国有控股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等奠定基础。

1 现代企业中委托关系及问题的产生、含义

委托理论是信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它否定了阿罗-德布鲁体系中的企业“黑箱”理论,并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认为,广义上的“委托关系”是居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经济社会中的许多关系都可被归结为委托关系。

委托关系一般发生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经营决策者之间,人因受托而获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委托关系一旦形成,在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的措施时,委托人的利益必将受损,委托双方的利益结构必然扭曲,进而导致交易效率下降,此时,委托问题便出现了。

现代企业中的委托关系及其问题是“两权分离”后企业运行实践中遵循“资本雇佣劳动”的结果。而现代意义的企业所有权安排是人力资本所有者通过增加成本(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则力图降低成本)及人力资本在企业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高的贡献率(意味着在企业契约中谈判能力的增强)的双重结果。人力资本所有者产权地位获取的前提是其实际控制权的扩大,也就是说,企业中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一般性控制权(日常经营决策权)派生了剩余控制权。任何激励性措施只能缓解而不能彻底消除问题,正如詹森和麦克林(1976)所认为的那样:只要经营者拥有的股权少于企业的全部普通股数量,就会产生问题。

2 国有企业的委托关系及问题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多年来一直是整个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过去人们一直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产权问题,以为产权问题解决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便能迎刃而解。其实,产权问题只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前提,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所面临的委托问题还需要通过优化公司治理予以缓解。2004年底-2005年初连续爆发国企上市公司“中航油事件”、“伊利事件”、“深圳机场事件”等等,甚至从2005年1月10日-2月8日连续爆发10家上市公司高管落马事件,都充分暴露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很不完善,也就是没有很好地解决内部存在的委托问题。

目前针对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的研究基本都以国情为背景,体现了国有企业委托问题的相对特殊性。相关的探讨大多都抓住了国有企业中委托的“多层次性”、复杂的委托链条中剩余控制权与剩余所有权的紊乱配置及由此导致的效率的下降。正如“我国国有企业委托制与西方公司制度的重要不同在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双重多层次委托关系,即初始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委托关系的多层次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必须为此支付昂贵的成本 ”。

3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关系及问题

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问题既有与一般国有企业的相似之处,也会因行业特殊性而有相异之处;同时,作为我国银行业当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国有控股银行的委托现象也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基于行业特点,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表现出与一般企业迥异的特征,“除一般公司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之外,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还须解决贷款人、存款人、监管者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 ”(李维安、曹廷求,2003)。

国有控股银行委托关系可分为两类,其中,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与经营层两大群体之间形成了“第一类委托”关系,“第二类委托”关系则发生在两大群体内部。“第二类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第一类委托”的特点,只有当“第二类委托”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第一类委托”关系才能真正理顺。之所以提出“第一类委托”关系,主要是考虑国有控股银行中诸如股东、债权人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在提供相应的资源后会逐渐“远离”这些资源,而经营层虽也提供了人力资本资源,但他们却是企业所有资源的直接“掌控者”,他们与所拥有的资源紧密结合,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制造”委托问题,增加成本;之所以提出“第二类委托”关系,则是考虑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各自内部也存在着利益冲突,其中,各类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因对经营层的约束能力有所差异而使内部利益冲突由“隐性”转为“显性”,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主要是指总分支行高层经营者,他们因国有控股银行内部“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和分支行独立利润中心的地位等而产生明显的利益冲突。

就股东构成而言,股改后国有控股银行出现了多元化趋势。以工商银行为例,其2007年6月30日在册的前10名股东中,国家股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74.8%;外资股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人有限公司、高盛集团、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美国运通等持有的股份,总计为20.1%;上述两类股份总的比例合计为94.9%。由此可见,国有控股银行股东构成呈现出极强的“国有性”。

就负债构成情况看,仍以工商银行为例, 2007年6月30日,其负债总额为7800671百万元,其中,客户存款占绝对比重,总量为6692270百万元。

在国有控股银行中,国有股占绝对主导地位,具备了“大股东掠夺”的能力,但由于国有股又具有“公共性”,相对于私人产权而言,其“掠夺”动机并不强,再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正值改革攻坚阶段,产权多元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都是国有银行机制转变、提升竞争力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国有股会尽可能尊重产权比重非常小的非国有股的利益。就国有股自身而言,其内部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不过,尽管财政部、汇金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有着各自的利益目标及风险偏好,但他们的背景却都是国有的,且他们之间本身就有着紧密的联系,如财政部是汇金公司的股东,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其中的第一项就是中央财政预算拨款。所以,本文认为,尽管国有股已出现“多元化”趋势,但他们之间极易通过“沟通”以消除利益冲突。由上观之,国有控股银行中各类股东之间的矛盾并不突出,他们之间似乎难以形成委托关系。

商业银行中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委托问题是学界十分关注的方面,因为银行特殊的资本负债状况及单个债权人债权额度相对较小且分散等原因,股东有动机与经营层合谋以谋求更大的财务杠杆利益,但债权人却因此而承担了大量的风险,于是,收益与风险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呈现“错配”状况,。为此,各国都建立了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机构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代言人”。而这又产生了新的委托关系及问题,即股东(往往与经营层联合)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上述是就银行业一般情况展开的分析,而在国有控股银行背景下,由于国家信用而形成的存款无限保险,存款人的利益不会受损。监管机构监管动力会相应降低,而且由于国有股股东与监管者都是“国有”性质的行为主体,这种“同源性”也会抑制监管积极性。既然监管部门缺乏积极性,国有控股银行的国有股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淡化了。

上述分析表明,在国有控股状态下,股东、债权人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委托问题并不突出,国有股东在“统筹”了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后开展了与经营层的博弈。

“第二类委托”关系中的人力资本所有者(即总分支行各级经营层)部分的状况则恰恰相反。如上文所述,由于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被国有股股东所保护,他们便缺乏了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甚至包括监管机构在内。于是,治理主体便集中于国有股股东,而国有控股股东的治理效能已被广泛论证为不尽人意,国有控股银行各级经营层依托庞大的总分支机构组织成为国有控股股东的对立面,即人集团。由于缺乏有效的治理主体,人集团内部只存在上级人监督下级人,人监督人的效果自然不尽人意,加之国有控股银行内部庞大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也会导致内部链条过长,成本过高。

综上所述,国有控股银行具有与一般商业银行有别的内部委托关系及问题,国有控股股东凭借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其他治理主体的治理行动,但由于国有控股股东缺乏“人格化”,因而往往缺乏治理激励,加上国有控股银行机构庞大,内部层层,最终导致问题十分突出,这将不仅影响国有控股银行效率的提升,而且容易削弱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并助长人的风险偏好,国有控股银行经营有效性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我们认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如国有股权的适度性、银行负债结构的调整、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流程银行再造及激励约束措施改进等,以此形成全方位的治理体系,使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到更为充分的表达,使不同偏好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从而既提高了国有控股银行公司治理效率,又有助于国有控股银行稳健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杨瑞龙.论国有经济中的多级委托关系[J].管理世界,19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