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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

第1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法务会计; 现状; 对策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国内出现的大量企业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查办这一系列由会计账簿作假、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等原因引起的经济性犯罪案件,需要一大批既具备会计专业知识又精通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参与。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务会计应运而生。

一、法务会计的内涵

对于法务会计,至今理论界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认为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国际上公认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将法务会计定义为“通过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策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

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天津财经大学盖地教授独辟蹊径,从学科和实务两个角度对法务会计作出了定义。他认为:“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学与法学为一体的边缘交叉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是以法律法规相关的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与受托业务。”不管做何种表述,笔者认为,法务会计的实质都是会计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产生的一门边缘学科,以向法庭审理提供相关证据和专家性意见为根本目的的活动。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成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运作体系,相比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明显滞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

国内理论界针对法务会计方面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大多是在借鉴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的基础上改进而成,结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尚未正式形成。

首先,国内从事法务会计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关于法务会计的相关著作、书籍寥寥无几,以法务会计研究为主题的学术交流少之又少。其次,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薄弱还表现在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小,在法务会计概念、基本假设、对象、功能、标准、原则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在界定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司法会计等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方面存在分歧,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务会计实务的发展。最后,目前国内关于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90%以上集中于财务会计领域,站在法律角度的研究少之又少,这就导致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局限性。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没有真正体现出会计学与法学的融合,会计界、法学界尚未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上形成合力。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法务会计理论的指导,而法务会计理论上的薄弱必将制约法务会计实践的发展。

(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尚未建立

完善的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法律法规、专业的行业组织。目前,虽然国内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包括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分支机构)提供法务会计业务,但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法务会计机构体系。

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缺乏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约束。我国尚未出备的法务会计准则和法务会计诉讼支持制度、见证制度等完整的法律法规,这必然导致法务会计执业主体不一致、执业标准不统一、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法务会计这个新兴行业蓬勃发展。其次,我国没有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美国不仅成立了法务会计师协会来协调会计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诉讼和索赔支持,而且还有专业的法务会计理事会组织法务会计师的考试与认证,建立了完善的法务会计组织体系;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尚未成立相应的法务会计师行业组织,国内也没有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开展法务会计师认证工作。众所周知,法务会计实践涉及范围包括司法会计、社会公正会计、基金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缺乏专业的法律法规约束、专业的行业组织指导、专业从业人员实践的法务会计工作开展起来十分吃力。

(三)我国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滞后

法务会计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会计和审计等财务会计知识、民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知识,还需要具备调查取证的相关知识。法务会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严重滞后。

首先,我国缺乏正规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高等教育体系。法务会计专业是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逻辑性、证据学、犯罪学等于一体的边缘学科。目前,国内高校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情况如下:本科生教育中,仅有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等少数几所高校开设有法务会计专业;在硕士研究生培养阶段,仅有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几所高校培养法务会计方向硕士生;而博士研究生培养则为空白。大多数高校尚未形成法务会计学科人才培养体系,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其次,我国缺乏完备的法务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体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法务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我国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继续教育方面也是空白。只有建立法务会计人才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素质的继续教育体系,才能不断推动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建设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的思考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纠纷、民事诉讼、舞弊调查等领域对法务会计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务会计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以从加大理论研究、健全制度和机构体系、培养专业人才三方面努力,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法务会计。

(一)加大法务会计理论研究

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的发展比我国早几十年,法务会计理论较为成熟。首先,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要在充分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成熟法务会计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大力推进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其次,财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发挥牵头作用,引导专家学者成立相应课题组研究法务会计理论,通过举办以法务会计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创办法务会计期刊,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者提供合作和交流平台。最后,鉴于目前研究法务会计理论的人员多以财务会计行业人员为主,因此应当加大法务会计方面的宣传,引导更多的法学界专家投入研究,真正实现会计界与法学界的融合。

(二)健全法务会计制度、机构体系

为了促进法务会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财政部门应在参照美国、加拿大等国法务会计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广泛征求意见,尽快出台我国的法务会计准则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制度等,使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法务会计准则要明确法务会计内涵、原则、法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规范和法律责任等,成为法务会计人员工作的行动指南。在机构设置方面,根据许多专家的建议,我国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成立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以提高法务会计师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为宗旨,开展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考核和继续教育等工作。法务会计师协会对法务会计师的认证严格把关,规范年检制度,对于违规操作、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务会计师暂停其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资格。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鼓励注册会计师参加国家司法考试、鼓励律师参加国家注册会计师考试,对于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和律师资格证的人员,认定为法务会计师。此外,财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可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设置法务会计部门,扩大其业务范围,促进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发展。

(三)培养法务会计专业人才

人才的培养是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重要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两方面加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第一,高等学校建立正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具备师资等条件的高等学校在会计学、法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具有举办MPAcc会计专业硕士教育资格以及具有法学硕士点的高校,可在MPAcc和法学硕士点下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对于高校在校生中对法务会计研究有兴趣的同学,可以采取辅修专业、攻读第二学历(学位)等方式学习法务会计知识。此外,高校还可鼓励会计学专业学生参加法学类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学生参加会计学类自学考试,以此来培养既精通会计学又熟悉法学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第二,建立完备的法务会计人才继续教育体系。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法务会计人才的认定制度,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培训:对于在会计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侧重培训经济法、民商法、证据学等法律法规知识;对于在律师事务所、司法部门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侧重培训会计学、审计学、公司财务管理学等会计专业知识。不管是哪种培养方式,在侧重法务会计专业技能培养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务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四、结语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大量因财务会计原因引起的经济案件的出现,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日趋强烈,推动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势在必行。我国法务会计面临着发展起步晚、理论研究薄弱、制度和机构不完善、人才匮乏等问题,而反观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体系相对成熟,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加强法务会计业务能力,在法务会计业务方面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 G Jack Bologna & Robert J. Lindquist, Fraud Auditing and Forensic Accounting:New Tools and Techniques Second Edition,20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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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姜永德.法务会计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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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盖地,等.法务会计研究综述[J].会计研究,200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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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任存梅,张婧怡.论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会计之友,2009(1).

第2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鉴定人证据

【Abstract】WiththedevelopingofChinesemarketeconomyandeconomiclaw,thesystemofexpertwitnesshasitsoriginaldemandanddevelopmentatChina.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saspecialtypeofthesystemofexpertwitness,isalitigationactivitywitchtheforensicaccountantsexplainandrefertoaccountingevidenceatcourtusingtheiraccounting,auditingandlawknowledgeandexperience.Thispaperdiscussesthemeaningof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andtriestoputforwardthepropositionoftheexpertwitnessofforensicaccountingwhichconformstotheChineseconditionsinordertosolveeconomicdisputeefficientlyandtopromotesocialisticmarketeconomyingoodmotion.

【Keywords】ForensicaccountingExpertwitnessSystemAppraiserEvidence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需要法律加以维系。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更为明确,各类复杂的经济诉讼不断涌现,社会迫切需要法务会计这一新的交叉科学来消除会计和法律之间的壁垒,将会计、审计分析与法律判断融为一体。同时从我国的诉讼实践角度来看,庭审方式改革所突出的法庭质证阶段需要法官对诉讼中的各类证据做出分析和认定,但法官不可能精通各类专业知识,在这种矛盾的情况下,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需求显得尤为突出。正如弗兰西斯·威尔曼所说,“我们已经不再可能通晓万物,但是我们需要对世事都略有所知,同时又能专精于某些事物,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需要越来越多的专家证人。在专业分工的时代里,我们需要专家来帮助陪审团对于一般人不甚了解的事物进行审查。”①本文试从其内涵、必要性和具体制度设计的视角,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进行研究,以期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更好的承担固有的职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分析

专家证人制度作为英美法系原本所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作出推论或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早在十四世纪,英国就确立了专家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地位,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出现,而且由法庭指定。在十八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的需求越来越广泛,单纯的法庭指定的方式已经不能满足诉讼制度效率性和公正性的需要,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这种方式在英美法系国家产生并不断发展。对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在第702条做出规定,“如果科学的、技术的或其他专门知识能够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理解证据或确定争执的事实,那些由于他的专门知识、技巧、经验、教训或教育而具备专家资格的证人得以意见或其他形式就此作证”。我国目前民事诉讼中实行的不再是单纯的鉴定人制度,而是将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加以融合。其依据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规定。②关于专家证人制度的内涵,我国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就某些专门性问题在法庭上运用专业知识发表意见,做出某种结论的一项法律活动”③。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作为专家证人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主要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不同,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其所提供的证言的性质上。普通证人只能基于其目击或者观察所得,对发生的事件做出一种感性的判断,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可以超越他们的感性来作证,依据其掌握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所涉案件做出理性和科学的判断。其基本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专业性。专业性是指作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在法务会计领域必须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与经验,这种专业水平应达到能够对诉讼中涉及法务会计的特定事项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要求。

第二,非裁判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以专家报告的形式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或者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不能对案件事实直接进行裁决,对法律问题作出决定性的判断。专家报告只是案件证据中的一种,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及证明力的大小必须经法庭审理才能确认。

第三,严格限制性。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适用不是无限的,具有严格的法律限制性。其体现在三个层面:首先,在诉讼中只有出现合理必要的情形时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例如,英国专家证人指南第8条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和相适应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争议的任何阶段,皆有义务限制专家的指定于如下需要专业知识的事项:(1)界定并就当事人之间的系争点达成一致;(2)协助评价案件(法律责任)的是非曲直;3.帮助明确或评估争议(损害赔偿)金额;(4)明确案件可能尽早和解和公平救济的基础。”其次,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不适用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往往情节简单,事实清楚,涉及到的会计专业问题并不复杂,因而不必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有法定的数量限制。如加拿大证据法第8条规定,“在任何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控方或辩方或任何当事人有权依法传唤专家证人提供意见证据,但未经法院或主审法官许可的,各方传唤的专家证人不得超过5名”。

第四,依赖性。在英美法系各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聘请的,并由当事人支付其费用。我国也是如此,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由此可见,作为当事人诉讼武器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其往往根据当事人的指示就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提出意见。它与当事人形成某种利害关系,在作证时带有某种倾向性不可避免。

第五,公正性。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使命在于运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为法院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服务。虽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具有某种程度的依赖性,但是公正性却是其本质特点。一方面,英美法系国家对抗性的诉讼体制,要求专家在审判开始前必须公开专家证据,并要接受相关者的质询。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据受到了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至少形成了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的威慑机制。另一方面,大多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不像普通证人一般只作证一次,他们的行为具有反复性,对其而言,树立并维持良好的信誉至关重要。虚假的法务会计专家证言极有可能对其职业生涯造成很大程度的破坏,其经济收入也无法保障。因此,从现代意义的普通法原理而言,不应该有所谓原告的专家或者被告的专家,法务会计专家是法院的专家,独立于委托当事人,专家应尊重客观事实和科学规律,公正无私。[1]

二、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在诉讼机制非常完备、专家证人已适用多年的美国,威尔曼仍有如下的结论,“在美国宪法所规定的法院里,我敢说在半数的案子里,专家证人所提的证据对陪审团的公正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如何面对这些证人,也益显重要。”[2]具体到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地位也是如此。笔者试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本身和我国现存鉴定制度的缺陷两个方面着手,分析设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必要性。

(一)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与社会分工发展的需求。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目的是通过法务调查获取有关会计证据资料,并以委托人或法庭能接受和理解的形式给予陈述或解释,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务会计的核心问题是研究如何为解决有关法律问题时提供有用的证据信息。在法务会计所涉及的诸多经济诉讼活动中,许多问题都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会计与财务问题,但法官和诉讼活动的律师没有可能也没有必要拥有完备的会计和审计的专业背景。他们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专家帮助查明有关事项的因果关系,提供给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各方所能理解的通俗有效的信息,使法官充分了解争议的专业问题,进而解决复杂的经济纠纷。因此,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建立是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鉴定人制度一直是我国鉴定制度的主体,但单一的鉴定人制度由于体制上的种种缺憾使其自身存在着诸多无法克服的弊端,这使得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目前立法只对鉴定作了原则性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3]缺乏对鉴定人的资格、责任等具体规定。这种立法状况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良莠不齐,十分混乱。其次,鉴定机构重叠,缺乏应有的权威性。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具体规定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这种内部性使得部门规定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可信性和权威性不足。同时,鉴定市场不发达,有的案件鉴定部门只有一个,业务量大,怠于鉴定;有的案件查找并确定鉴定部门非常困难,鉴定部门缺失。再次,鉴定人员由法官直接选任,往往只有一个,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鉴定结论无法经过当事人的充分质证,法官进而无法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以及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法官片面的采纳鉴定结论,会对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形成威胁。最后,鉴定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案件得出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的现象非常普遍,使鉴定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故意做出错误鉴定或过失做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必然影响这一机制作用得发挥,也容易产生鉴定腐败。正是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我国鉴定人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近年来,不少学者把改革的方向放在专家证人制度上,期望通过借鉴该制度中的精华来改善我国鉴定制度混乱无序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专家辅助人地位的确立无疑是上述改革理论的具体体现。希望在不根本改变现有的鉴定体系的情形下,汲取两大法系鉴定制度的优势,趋利弊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只用一条司法解释而非立法的方式对专家辅助人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当事人委托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做出了肯定。但对实行中的细节问题,如专家辅助人资格的认定等等都没有涉及,这种权宜之计的做法会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运用陷入无序状态,阻碍这一制度积极作用的发挥,也无法真正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尽其效用,因而从立法上建立规范完整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十分必要。它顺应了我国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对克服现行鉴定体制中存在的种种不足,弥补法官在法务会计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帮助法官及时、正确地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诸如会计账目、虚假陈述损失的计量等专业性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建立我国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制度

所谓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是指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在分析案件事实方面所具有的能够向法官提供权威的意见,为法庭认定事实提供正确依据的能力。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般由注册法务会计师担任,依据其丰富的财务会计经验,对有关的商业交易以及相应的会计记录进行科学解释,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为了统一规范的认定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建立严格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势在必行。笔者认为,认证的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点:(1)具有较高的教育程度。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须为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具有学士以上学位。(2)具有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考试系统。我们建议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3)具有从事法务会计领域的实践经验。法务会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单纯掌握书本知识无法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因而笔者认为应该要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至少具有3~5的法务会计工作经验。(4)具有良好的法务会计执业品行,能够公正、独立的履行专家证人的职责。

为了便于当事人能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格的专家证人,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库。将通过上述资格认证制度的人员的名单和详细信息刊登在专门的法务会计网站上,并且可以将其制定成册,分别置于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它合适的公共场所,以便当事人随时获取。同时为了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质量,有必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定期进行审查,将不适格的专家及时从专家库中删除,将新的合格的专家及时补充进来,确保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平。

在诉讼过程中,主审法官应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资格进行进一步的考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先提交该专家的名单和资格认证书,并且对其自身条件做出说明,法官认为该条件确实符合专家证人要求,没有妨碍公正性的情形即可认定其专家证人资格,准许其出庭作证。法官一般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是否具备案件所要求的法务会计专业知识;是否知悉专家证人的法律职责;是否与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妨碍作证;是否遵守法院的相关规定,确保充足的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及时按照法官的要求完成专家工作的内容等。

(二)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

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应当包括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部门。结合法务会计发展的情况,其适用范围可以具体到财务欺诈计算机与网络欺诈、保险索赔欺诈、洗钱、内部雇员舞弊、商业纠纷、破产欺诈、藏匿资产追踪、股东纠纷、婚姻财产纠纷、复杂商业诉讼案中的会计问题、职业过失、税务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冲突、银行贷款欺诈、许可证管理、秘密佣金与回扣、抵押品检查、建筑合同纠纷,财务证据调查与分析内部控制制度、个人与公司背景、专利与版权保护、股票商欺诈、股价操纵、环境破坏、特许权纠纷、捐赠与慕款验证、招投标欺诈、投资欺诈、假冒商品、与投资人有关的欺诈等[1]。

(三)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

在该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角色可以分解为庭审前作证和庭审中作证两个部分。为了使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从立法上需要对专家证人作证的基本程序进行明确规定。

在庭审前,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给当事人提供专业性的咨询,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可能多的了解对方的情况,发现对方的弱点,弱化对方。在这里有必要赋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一定的调查权,使之能够揭露一般审计无法发现的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欺诈与舞弊,查清涉及会计与财务问题的经济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应当按照如下程序进行:首先,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向法庭作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法官的聘请,这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已经有明确规定。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专家证人与鉴定人的区别。鉴定人主要由法院委托,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法庭上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而专家证人是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向法官证明该方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或者对方当事人主张的非真实性。其次,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经法官审查合格后,应该出庭作证,不能仅仅提供书面的专家报告。最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对其做出的证言应当面接受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质证。一方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提出专家证据后,准许对方当事人、律师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针对专家证据的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例如,在安然公司的诉讼中,双方包括法务会计在内的专家证人,围绕是否有做假账的行为和披露虚假信息行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这些事实的认定对于整个案件的成败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虽然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没有实行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制度,但是这一程序是必须的,惟此才能使法官对法务会计专家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充分发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功能。

(四)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

对法务会计专家证言的基本要求可以细分为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实质方面,专家证言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案件中涉及法务会计专业问题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并形成专家报告,该报告的作用在于将法官难以理解的证据材料转化为易于使非专业人士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专家意见,从而帮助法官正确的审理案件;二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专业性极强的专业术语或者行业规则,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提出不同的意见,因此正确认定这些专业术语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对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此时法务会计专家证人需要对这些规则和术语进行解释,以使法官作出正确的判断。从形式方面,法务会计专家证言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具有严格的格式性。其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为了案情需要随意请求法务会计专家证人改变其证言,强化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法律责任感。

四、结论

根据上述论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指具有法律、会计、审计等相关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在开庭审理前和审理过程中对所涉法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证据咨询和损失计量的诉讼活动。

2.专家证人制度起源于普通法系,与我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有很大的不同。但是根据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现代诉讼改革的趋势,在我国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是完全必要和可行的。

3.我国应该建立法务会计专家证人的资格认证制度,会计专家证人应该在“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中遴选。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立注册法务会计师专业委员会,并设立“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认证制度,要求有一定工作经验的资深注册会计师通过参加专门强化培训后通过考试取得“中国注册法务会计师”的资格。

4.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应当包括所有需要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审计与调查技术处理涉及的法律问题,外延包括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在内的几乎所有法律部门。

第3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入世后律师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面临的竞争和考验是与以往不同的。要完成这种转变,首先要实现观念的转化,其次要培养新的业务能力、学习新的专业知识,并且要具备社会活动能力,懂得推销自己的服务。

1、更新观念,树立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意识。

无可否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行为极具商业色彩。那种认为律师职业是令人崇尚的职业,律师应当具备的是为社会服务的精神,而不应当为利所趋地将律师的职业当作一种生意是不现实的。律师业务是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用自己的知识和智慧从当事人那里谋取报酬,并不会亵渎法律的尊严。现实生活中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首要考虑的是自身的生存及发展问题,单纯陶醉在职业的崇高和神圣的梦幻里是无济于事的。行业的社会、道德价值体现在具体的服务工作事务里,它和牟利的追求并不矛盾。承认律师业务是一种生意,它有着自己的市场,并且这个市场的竞争趋势愈演愈烈,律师们和律师事务所都无一例外地卷入竞争的洪流中,从而要想尽办法为自己的生存与发展谋得一席之地,这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的前提。

2、根据市场的需要培养自己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在新形势下律师应具备哪些业务知识和能力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具备如下素质:

(1)将英语作为工作语言的能力。据统计资料表明,我国“律师外语水平较好、能办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4000人,如果将从事涉外法律服务占其业务总量50%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定位为涉外律师事务所的话,目前这类律师事务所不超过100家。”可见,由于语言障碍,涉外法律业务成了阳春白雪,少有人问津,当然,也不排除由于政策原因,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机会本来就少的因素。在将来,懂英语的律师不仅是国内律师事务所和企业急需的人才,而且也将成为外国企业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办的分支机构争夺的对象。同时,要培养律师的外语能力,除了律师个人的努力外,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帮助律师进修英语或者出国学习。

2及时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加强承办某些与新形势相伴随的新兴法律事务的努力。我们大部分律师对WTO的条文不太熟悉,应当加强这部分法律知识的学习。随着涉外法律事务的增多,我国签定的一些国际条约、有关国际惯例都是我们应当学习的内容;入世后,为实现与国际市场接轨,根据我国对WTO的承诺,我国将大面积地修改已有的法律法规,如有关知识产权、保险、金融、电信、涉外企业和贸易,以及重新调整国家行政部门的职能等方面的法律;另外我国的基本法民法典也在制定当中,它将取代合同法成为新时期调整市场行为的基本规范;随着网络信息全球化所引发的国际私法问题,原来某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因网络的高度流动性、非地域性、非物质性,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技术时代的变迁,需要重新定义,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将日益体现它在贸易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与计算机相伴随的有关的知识产权、人身权等规定即将修订和补充,现在国外已有有关法律出台,在我国也必将提上议事日程,这也是亟待学习准备的内容。

入世后,国内原有的一些劳动率低、产品科技含量少、品质低下、以及涉及侵犯别国知识产权等企业,在强烈的国际竞争势头面前必将败下阵来,许多企业将纷纷宣告破产,因此破产法即将修订出台;与之相随的涉及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另外在经济全球化、剩劳劳动力增多的形势下,中国将会加快对外劳务输出的步伐。律师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这些当事人服务。

在刑事法律服务市场方面,一定时期内犯罪率将会上升,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刑事诉讼业务。具体表现在:在城市,失业人口增加,而在农村,农民们由于不敌外国质优价廉的农产品的竞争,将会产生大量农业剩余人口涌向城市,成为城市流动人口;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会带动犯罪率上升。同时,外国犯罪组织、跨国犯罪集团可能与这些城市流动人口及失业人员结合,一些跨国性犯罪,如走私、国际拐卖人口、恐怖活动、洗钱等有组织犯罪将日益突显,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应当为办理跨国性刑事诉讼业务作好准备。另外一些掌握政府经济调控命脉的政府官员的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利用计算机和高科技犯罪如网上走私、电子勒索、、网上窃取国家秘密等等,都是律师的刑事诉讼业务将面临的具有时代特征的内容。

3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两门其他专业的基本知识。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成熟,律师的服务项目也将日益细化,且逐步深入到各个专业领域和具体的操作环节,市场需要“懂行”的律师,即专业化的律师人才。因此,律师在根据市场需要和个人资质选择了市场主攻方向之后,应当着力培养自己的相关专业能力。除基本的法律知识外对其他专业一窍不通的律师太多,他们大多在诉讼业务领域争夺市场,而且这一领域早显露出了僧多粥少的饱和局面,如果在其他更广阔的非讼专业领域另谋佳径不能不算明智之举。

3、走向市场,推销自己,培养公关能力。

我们必须打破传统的律师应当被动等待当事人上门寻求法律服务,而不应当向市场推销自己、抛头露面作业务

宣传的陈旧观念。律师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些公关活动,下面介绍几种:

1开展普法演讲活动。积极争取参加某些可挖掘法律服务对象的行业聚会、尤其是大型交易会,针对这些特定的观众群向他们发表该行业领域法律知识演讲,既普及了法律,又向人们宣传了自己的业务专长。

2参加有影响的法律专业组织。努力争取担当其中的领导职务,这是提高你的专业声望的直接办法。

3加入其他经济实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比如进入企业、社会团体,这是律师接近其他领域的最直接的途径。

4参加社会活动,广结人缘。这是通行的社交方式,不管是参加娱乐活动还是社会慈善活动,都会不同程度地增加你的知名度。

5发表文章和著作。既可以在一些通俗的读物如报纸和大众杂志发表一些生活性较强的有关法律问题的文章,也可以向专业性、学术性刊物投搞,这同参加法律专业组织一样有利于提高你的专业声望,而且往往也是参加这些专业组织的一个途径。

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改革方向和发展模式

入世后外国律师事务所大规模地入驻中国,将给律师业带来空前的竞争压力,实现所与所之间横向联合,创办规模所,实现所内专业分工,将是提高竞争实力的发展方向。目前北京、上海已有一些律师事务所实现了合并。应当看到,规模化、专业化是一个必然趋势。美国从80年代开始形成了全国性的和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合并的潮流。目前,美国和欧洲律师人数上百名、几百名的律师事务所为数相当多,有些规模很大的律师事务所仅合伙律师就有上百名,律师人数达到1000名的也不乏存在。这些大中型律师事务所在世界各地都设有分所,真正实现了跨国经营。可见,正如其他产业的发展趋势一样,律师事务所的经营也会由分散的、小规模的经营走向兼并联合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历史的必然。当然,这是大气候,但并不意味着小型律师事务所就没有生存的余地了,国外也有许多少数几个人合伙或者个人开办的小型所,他们通过自己的专业化、特色化服务,也在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其实规模并不是最重要的,市场需要各种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关键在于树立市场竞争意识和不断更新知识挖掘市场的勤奋精神、深化与优化服务的创新精神,另外要根据事务所自身条件选择好要发展的服务对象。

在这里笔者主要想探讨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领导者应当如何经营管理事务所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

1、强调集体主义,合力办理法律业务,保证服务质量,创造优质品牌和特色业务。前面已说过,大多数事务所的律师都是单干,事务所并未形成整体力量目标一致地向外发展,加盟律师各自为政,一盘散沙,这种将个人利益置于事务所的利益之上的存在方式,分散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力量,也难以保证服务质量,在占有品牌优势、专业优势、高薪优势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国内发展起来的新型的规模所面前。这种管理模式最终会使事务所丧失市场竞争力,遭受被淘汰的命运。要想长期生存发展下去,现有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暂时只有能力经营小规模所的事务所除外必须结束这种各个律师彼此孤立的状态,树立集体观念,确立事务所统一安排对外提供法律服务、具体工作分工下放特定律师的管理模式。

2、合伙人应当树立民主管理的现代管理理念,尊重每一位加盟律师,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参与所内事务的工作热情,发挥他们的集体主义精神和个体能动性。那些频繁地变换加盟律师的事务所无疑正是管理无方的事务所。人心涣散,乃失败之兆。

3、制定竞争计划,开拓专业市场,有步骤地、方向明确地实现竞争目标。那些象猴子一样不断变换事务所发展方向的合伙人是不会把律师事务所带到成功的彼岸的。当然,制订发展计划并不是一件简单的、想当然的事,而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市场调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必要的战略分析,弄清哪些市场具有开拓业务的价值和潜力,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但考虑到它关系到律师事务所的生死存亡,这些投入是值得的。同时,要认识到开拓专业性的市场并不一定要补充现成的有专业经验的律师,最好利用有工作热情的本所人员组成专项调研小组,群策群力,完成市场调研、学习有关专业知识、制定相关业务方案等系列工作。

4、有计划地吸纳新成员,并有步骤地对他们进行业务培训。当律师事务所具备了增员的能力时,可以招聘新的律师或助理人员,严加挑选,根据其资质分配不同的工作,同时要建立起相对固定的培训模式。不要放走有潜力的新手,也不要迷信虽有一定工作经验但缺乏创新和集体主义精神的老手。

5、开展一些有助于推销事务所的服务的公关活动。前面所谈到律师应当从事的公关活动,除诸如演讲、著述等可以是个人行为以外,大多数公关活动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本所律师进行。既然律师事务所全面卷入了市场竞争,就有推销自己的服务的需要,正如公关活动对于企业必不可少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公关活动也日益显出其尤其重要的地位。

6、建立当事人档案,与当事人保持联络,注重事后服务回访,了解当事人的新情况。可以以事务所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当事人表示问候,邀请他们参加一些活动。1现有的当事人是你与社会其他潜在的当事人联系的桥梁,他也可能还会成为你的下一个当事人。

第4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鉴定

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尝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

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关于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鉴定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一年的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师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勤勤恳恳、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确实收获颇丰。具体从下面几个方面予以总结:首先,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具体为: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最为基本的职责。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三、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纠纷。四、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使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是公平和正义。

其次,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律师职业道德的核心在于诚信。律师诚信是、律师职业道德重要的基本原则。律师宣传时,做到规范宣传。律师收费过程中,做到规范收费。案件过程中,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秘密。办理案件过程中,注意处理好法官、检察官、警察、仲裁员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最后,对律师执业技能感悟更深刻。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切案件都要以案件客观事实和证据,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去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因此,对证据的收集、提交、运用、质证是很关键的。证据越充分、越完整、越客观,对案件客观事实的还原就越有力。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等务必要吃透;对程序法律问题一定要非常的娴熟。因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没有程序,实体公正则无法启动、无法推进。

实习岁月已经结束,即将迎来我的执业生涯,我希望用自己的汗水与辛勤的努力,书写新的篇章。

表达律师事务所实习自我鉴定

20xx年11月10日,我申请在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光阴似箭、日月如梭,实习期在忙忙碌碌中度过。在指导老师和律所精心指导下,经过一年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学习,本人深感收获颇丰。

实习期间,我对律师及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更深刻。

经过一年的实习,对律师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体会。律师是维护权利的职业。 具体为: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律师最基本职责;2、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新《律师法》对律师的基本要求;3、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律师参与诉讼、仲裁有利于推动纠纷解决,有利于配合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4、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律师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负有职业上的责任。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而法律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律师法》对律师的要求,也是一名合格律师在执业中必须始终遵守的基本准则。

二、对律师职业道德了解更深入。

律师的职业道道核心是诚信。诚信乃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律师要规范宣传、规范 收费。案件中要保守当事人及国家的秘密。办案过程中要处理好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法律职业人员关系。

三、对律师职业技能感悟更深刻。

最为根本的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以一种“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事实和法律之间”的心态办理案件。对于案件客观事实,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收集与用,因为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事实是靠证据来证明的。对于案件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定要要研究透。对其立法目的、立法精神、适用范围、条件务必吃透。对程序法律一定要非常娴熟,因为程序乃实体公正的保障。

四、对法律职业和法律人的理解更透彻。

在实习中,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实务,对法律职业或法律人的理解不断深化,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理论与现实的冲突,再往后执业中应特别注意和克服这些差异和冲突。看人生百态,观社会风云,这正是律师行业的魅力之所在。社会发展、情势变迁、新的问题,新的思维,只有努力学习、勇于创新实践,再能与时俱进。

实习期间,对律师实务、及办案流程有了更深刻、更直观的认识,具体包括:

一、空闲时间经常拿执业律师已办结案件的卷宗,进行学习,看看他们最后是怎么处理双方争议的焦点。从中即学会了执业律师办理案件的整个流程,也了解到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执业律师举证、质证、辩论全过程。

二、旁听案件。对案件审理并非我们现象中的那样充满激情和动人心魄。实际中的民事审判很多程序性问题都省略了,觉得庭审严格但又灵活的一面。

三、跟执业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会,深深感受和体会到律师执业的重大意义,也体会到律师在刑辩中获得案卷材料的有限。

四、其他诸如盖章、整理案卷材料、复印材料、送达文件、领取判决裁定。在一年实习期间里,我们配合所内勤,帮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为加强和巩固学习效果,我做了以下事情:

一、理论指导实践,理论结合实践。课堂上的理论与实际的工作常有脱节的地方,这常是我们的疑问。这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对此,我们抓住每一次机会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促进知识向践行的转化。

二、阶段性总结。随时记录自己的心得体会,也许是粗浅的认识,也许是一点点小小的意见与建议。但就是这一点点经验与真知,才是真正的收获。及时与同实习的律师交流、互通信息、交流心得、分析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总的来说,在实习期间,我深刻感受到律师的责任与压力。很多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不是单纯依靠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所能解决的。法律本身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弊端,个人是无法克服的,需要整个法律界以及全社会为之努力,才可能改变。作为一名律师,更重要的是在事实和法律之间寻求平衡。这不仅需要扎实的基本功,还需要有驾驭社会的艺术。然而,我在以下方面仍需改进:

1、 业务学习

一年来,通过从事具体的律师业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也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模棱两可,而在自己进入律师行业以前对这种现象可能既看不到,也想不到,而正是律师赖以生存的空间,实习一年,自认为在业务上最大的收获不是理解了多少法条,学会了多少技巧,而是明白了终身学习能力对于一个律师业务发展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性。

2、执业态度

一年来,跟随所里面各个律师办理业务,勤奋和认真是他们共同的特点,这给我感受很深,这是一个律师应有的职业态度,在这一点上我要检讨自己的惰性和准备不足,这反映自己对律师工作的认识和从事律师执业仍显准备不足。律师不仅不是一个轻松休闲的职业,而且是一个充满挑战、需要付出艰辛的工作,独立、勤奋、认真是一个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态度。人固有惰性,但为了从事的职业和自我实现,必须克服这种惰性,和依赖,以自我实现成为习惯,而不是惰性和依赖。

3、人际交往

第5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会计新领域;法务会计;法治国家

abstract: the 21st century’s china, will be a more and more perfec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simultaneously accountant will also face is gett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more and more perfect legal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accounting method, the financial control face the new challenge once again, take the accounting theory and the legal science theory as the foundation, merges the economics and the legal science is a body’s legal accountant, the market had demonstrated for our country accountant the inspiring prospect, is accountant who has the development value extremely the new domain. this article and so on has carried on the analysis to the legal accountant’s related concept and the characteristic and in our country’s development present situation, and how to strengthen legal accountant to our country to construct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 accountant new domain; legal accountan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前言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wWW.133229.CoM上世纪末,一种融会计师与律师为一体的新兴职业——法务会计师从哈佛刚登上历史舞台,便立即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法务会计的需求将日益增加。专家预测,法务会计将成为21世纪全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支撑行业,也将成为中国未来10年最热门的职业之一。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交叉学科。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务会计涉及学科广泛。法务会计是一个复合型学科,同时涉及会计、审计、法律、管理、金融等多个领域。法务会计师既要了解会计工作中涉及的法律事项,又要熟悉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资料、会计知识的领域。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1.必须具备坚实的会计专业背景,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2.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所涉及的法律不仅指国内法律,也包括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和有关国家与地区的法律,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3.必须拥有审计、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和欺诈调查在内的完整的知识体系。

(二)法务会计关注的焦点是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三)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企业的经济情况进行描述,尤其是针对法庭所关注的问题加以计算、检验、分析、认定,并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依据。

二、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发展缓慢。1.对于法务会计的许多理论研究,学术界还存在很多的分歧;2.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涉及的范围和领域还仅局限在经济舞弊贪污案件的查处工作上。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落后。目前我国还缺少关于法务会计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基本准则来规范指导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缺乏相关法务会计的法律制度的健全,成为了发展法务会计的障碍。

(三)缺乏法务会计专门人才。法务会计是会计学和法学相互交叉的学科,作为一名法务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并具有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进行独立调查分析的能力。而我国现在的教育大多是单一型的人才。

(四)法务会计在人们的认识中存在误区。有的人认为法务会计就是现在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相关工作和业务范围,只是司法工作的一部分,只是对经济诉讼起一个取证协助的作用,这项工作由司法机关直接领导、控制和监督。事实上法务会计不仅仅具有上述功能,它还在企业及个人的经济活动中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和适用范围,应该加以广泛应用。还有一部分人把法务会计和司法会计相混淆,其实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本篇篇幅限制在此就不详叙了。

三、法务会计的功能

(一)确认财务问题。当某一团体对某一财务事项产生抱怨、质辩、谣言、疑问时,法务会计能很快地确认出财务事项中要害所在,并根据自己的经验与常识,做出相关的认定,并向冲突的双方解释。

(二)收集会计事实证据,提供诉讼支持服务。在会计案件中,诉讼当事人需要有相关证据来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法务会计人员熟悉会计记录的具体产生过程,通过取得必要的凭证包括其他市场或行业信息,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主张。

(三)强化了会计的控制职能。法务会计根据法律的特殊规定,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经济过程中与财务事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如果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活动时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以此来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使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完成会计的控制职能。

(四)保护和惩戒会计职业人士。会计界人士与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通过法务会计可以促进会计界与法律界的沟通,增进法律界及社会公众对会计职业规则的充分理解,在司法程序中提供专家服务,鉴定、评价会计处理的公允性、合法性,合理界定会计职业人士的会计法律责任,一方面约束职业行为使之符合恰当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

着眼于保护职业界人士免受不公正的制裁,使守法者得到保护,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四、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力度

理论是实务的先导,在我国法务会计实践有所发展的情况下,其理论研究相当滞后,至今没有形成较完整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法务会计的业务范围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运转,经济损益如何度过,我国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发展有何特点等,都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以指导法务会计实践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此,应积极营造良好的研究氛围,以召开研讨会、设立课题等各种形式加以引导和推动。

(二)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

首先,加强法务会计理论教育。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除了可以在高等教育中增设专业或在会计专业下增设专业方向,还可以采取攻读双学历、双学位的方式,鼓励并创造条件,让会计专业的学生辅修法学类专业,从而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精通会计又熟悉相关法律的法务会计人才,以适应新环境的需要。

其次,规范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程序。法务会计是服务于法庭的,具有相当的严肃性,要求法务会计师具备相当高的专业素养。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比较成功,注册会计师的总体水平也较高,法务会计师应当以此为蓝本,通过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法庭程序上的培训或在资格考试中加试相关法律科目,考核相关法务知识等途径使其能够胜任法务会计一职。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建立有效的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建立法务会计年检制度。我国在建立法务会计时,除应规定从事法务会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取得资格认证、从事法务会计专业的法务人员必须通过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并接受后续教育外,还应定期进行年检。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出具不符合实际情况鉴定结论的法务会计人员和所在的事务所,应吊销其从业资格或暂停其从事的业务,同时辅之以适当的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

(三)建立稳定的法务会计机构

除了设立全国性的、地区性的法务会计发展机构,对法务会计业务,从人员、制度上进行指导之外,还应有具体的业务部门作为法务会计人员的载体,以促进法务会计持续稳定的发展。考虑到我国目前与法律相关的会计与审计业务有时也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考虑从中选取一些有资质的事务所,进行培训与认定,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部门。在上海,最近已经由司法部门给某些事务所颁发了司法会计鉴定的资质证书,并进行定期培训。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这将为中国法务会计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6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法律学实习自我鉴定参考

一、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5、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6、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7、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8、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9、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10、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11、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12、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13、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二、实习简介

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心态上的变化:在我看来毕业实习是大学生涯中最值得憧憬的一项课目,也是我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天真封闭的学校向复杂开放的社会过渡的过程。这个过程既让人兴奋又使人受挫,有点苦并乐着的感觉。通过这一个多月的学习和实践,我深深领悟到了从学校到社会的巨大变化,从一个书生气十足的大学生渐渐的在社会的熔炉中经受磨练和考验,使自己逐步适应社会的潜在规则和生存方式,有些东西正在潜移默化的改变着自己,让人慢慢的学会稳重和成熟,从一无所知变得逐步清晰和深入了解自己所处的环境。

知识经验积累: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这次毕业实习我选择了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理由有两个:第一、由于职业规划是想考进公检法机构,所以在大学寒暑假期间的实习我都选择了法院;第二、由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事务不太了解,同时我认为应该开阔眼界,为自己以后就业寻求更广阔的道路,因此这次长达将近两个月的毕业实习我选择了律师事务所,

同时,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

三、实习成果

(一)整理卷宗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词。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撰写法律文书

本来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但实习期间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所以上手也较快。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但后来发现,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做支撑的,例如我帮一位律师写一份银行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到的是银行业务知识、合同法、担保法及法律风险等专业实务知识,这要求我应先掌握其相关知识。我想空洞的头脑和简单的思维断然写不好甚至写不出。又如我在修改合同书和写刑事控告书的时候,我在法言法语和文书内容安排方面的生疏就被律师指出。这时我才充分体会到知识的运用也需要良好的表达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

法律文书关系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措辞必须严谨,马虎不得。我所写过的法律文书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复修改,因为我知道那影响很大,高兴的是律师对我工作的肯定。

(三)协助律师咨询

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 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四)关于律师的理解

1、抗压能力要求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2、专业知识要求高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3、重要的沟通能力

在学校的时候,我们都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4、正确对待律师的身份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5、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事务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四、实习总结

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让我认真看清楚律师到了道路的坎坷与艰辛、欢愉与收获.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最后,作为即将就业的我们来说,我们应该看到法学的就业前景是乐观的,但道路的曲折的。我们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不应该只盯着传统的法学学子出路,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凸显出越来越大的优势,可谓前景广阔。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同时,坚持历练自己,在岁月沉淀之后能够留下人格的魅力。

法律学实习自我鉴定阅读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的立案过程中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立案的程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下面我从毕业实习目的、毕业实习要求、实习成果等方面对我的实习过程作以总结。

一、毕业实习目的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我的这次实习时间是从20xx年三月十二日至四月十二日。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对律师事务所运作的程序和法律实践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体会。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大学生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不足,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文博。

二、毕业实习要求

要求学生保质保量地完成毕业实习教学环节中的学习任务,提高实践能力。

(一)实习方式和要求

实习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或者两种形式:

1、律师实务或司法实务:参与办理诉讼、非诉案件和仲裁案件,包括取证、开庭、起草法律文书和法律文件、卷宗研习、提供各类法律咨询等。

2、项目、课题等科研实践:参与完成校级或者校级以上的经济、法律科研项目、课题。

按照毕业实习大纲的要求,认真完成毕业实习规定的各项任务。

(二)实习单位或者部门

学生可以选择律师事务所、法院、经贸公司、高校或科研部门、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实习。

三、实习成果

此次实习我主要的工作是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实习科目是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实习中我学会了律师在受理案件后的实际操作程序并且协助他们填写卷宗、对卷宗进行编码以及整理卷宗;写一些力所能及的法律文书,如辩护词等;我还跟着律师到法律援助中心、工商局、派出所等部门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我最有体会的是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在庭审中,我细致的了解了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律师举证、辩论等全过程。我觉得有这样一个锻炼的舞台真是难能可贵。

在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譬如我们所里的所长老师非常热心的在我实习第一天下午就帮我办好了实习证。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到所里实习的刚开始对于许多事都无从下手。邵宇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他。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他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在他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工作,如和其他律师到车管所查车籍档案,到飞机场、八钢等地取证和开庭等等。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法律援助)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被告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这些是在我实习中的体会。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过渡的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很大帮助。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律师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实习只要有收获了,实习就是成功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和依法治国服务的。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尽一份力。

在通过实习工作积累经验,熟悉律师业务的同时,通过与律师的交流和学习我还了解许多关于律师职业的具体情况与行业环境的细节,特别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业务、律师收入三方面的情况。

《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场所,律师不能独立执业、承办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分配任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代律师缴纳相关税款。律师们向我介绍道:现有的律师事务所大多采用合伙制,即几位律师共同出资组成一家律师事务所,自负盈亏,对债务负有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他们是律师事务所业务的主要来源和承办人,一般像诉讼类业务那样的大型法律服务业务都由他们负责。律师事务所的主任职位一般都是由合伙人中的最大出资人或案源承揽人(一般都是同一个人)担任。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包括普通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普通律师负责法律咨询、企业法律顾问等非诉讼类业务;律师助理负责为合伙人律师整理材料 证据、起草一般性的司法文书、协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等工作;行政部门是大中型律师事务所为了适应不断扩大的业务量、达到现代企业高效管理而专门设立的负责非法律业务工作的部门,替律师打字复印材料、整理文档卷宗、翻译资料、成本核算管理、财务工作乃至接待委托人、打扫卫生等都是他们的工作。

可见,要在律师事务所一步到位担当重要的职位,发挥自己的才能开拓事业,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资质与业务经验,能够独当一面,才能在律师业这样激烈竞争和淘汰的机制中生存壮大。

从业务类型上分,律师事务所可以分为一般律师事务所和专业律师事务所。前者的业务又可分为诉讼类业务与非诉讼类业务,其中非诉讼类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和市场发展方向。就从我在这短短的一个月的时间内所接触到的法律业务种类来看,就包括小到制订员工聘用合同、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大到国有企业改制、审查国有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私营企业上市等各种类型,内容涉及土地转让、房地产买卖、股票证券、国有资产转让、银行金融、海运保险、建筑工程等方面,大项目的费用多是按总标的额的3%~15%不等来收取,而大型非诉讼类项目的标的一般都是几百万元人民币以上,市场之大由此可见。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近几年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专门从事诸如对外贸易、银行金融、证券交易、保险、海运海事等行业法律服务的机构,其中有许多都是国外资本注入的合资律师事务所,尤以北京、上海两地最多。国内外熟悉国际商务贸易、金融运作的法律精英都云集于此,以适应我国不断扩大的对外贸易对法律保障的需求,而人们熟悉的按小时按美元计算咨询费的情况也在中国出现了。一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较小,有很强的地区性;而有几百人规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大型合资律师事务所都集中在京、沪、粤港澳以及像厦门这样的沿海开放城市。可以说两者在市场需求、业务方向、人才需求、规模、专业化等各方面都大相径庭。

这也提醒我们政法院校的学生,特别是像我这样的经济法专业学生,对未来职业发展方向的选择不仅要慎重,更要提前、要明确:经济法虽然是热门,但只有少数经过深造(出国留学很可能是不可缺少的一环)、具备了过硬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素质能力、外语能力与对国际商务金融业务有深入了解的矫矫者才能享受到高人一等的收入与地位;相反,如果我们无法登上那级台阶,那么经济法的专业知识与外语能力不但无用武之地,反而会由于缺少民刑法、经济法的过硬功底而在国内普通律师事务所职位的竞争中败下阵来。

律师的收入则是我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另一项重要信息。合伙人根据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规定,将收费交给律师事务所,在缴税、上交一部分给律师事务所和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交付管理费用后,根据一定的利润比例(从五五开到二八开不等)与案源提供人分成,而且一般是案源提供人拿得多。打个比方说,律师承办了一个刑事诉讼案,合同规定费八千元、业务费二千元共一万元整,在扣除各项应缴纳费用后还有七千元,而提供案件人(主任)和案件承办人(律师)是按三七分成,则律师最终得到二千多元,而主任可以获得近五千元。可见律师事务所的主要赢利都集中在掌握律师事务所业务来源的主任手中。

律师私下承揽案件、收取当事人钱物、未经律师事务所而以律师身份出任企业法律顾问等违反《律师法》的行为都是十分严重的,轻则被当事人投诉、被司法行政部门警告,重则当事律师被终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负刑事责任,而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会被处以大笔罚款并被通报批评。

摆脱对律师收入高、工作轻松的片面、肤浅的认识,将国内律师行业的执业状况与司法部门、政府机关、高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间进行有益的对比,充分认识律师行业的高准入、高风险、高压力以及各种各样有形或无形的潜规则,对于像我这样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无疑是一本最好的事业指南。

关于法律实习自我鉴定

暑假的小实习,让我体验到了象牙塔外的别样生活。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新鲜新奇又充实的生活。每天定时的在规定的地点乘班车上下班,接受组织的领导,认真地对待实习,从未想过草率敷衍了事。一个月的努力,有失误的惭愧,收获的喜悦和成功的幸福。从正是实习开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的了。

我的实习于7月26日至8月28日一个月期间,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实习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个月的实习时间里,我实习了自己所掌握的新闻学和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应诉、举证通知书、上诉函、开庭公告、传票、送达回证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民事案件庭审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等,不仅学到了很多法学知识,也为以后更好的法制新闻报道打好基础,更趋近我所学专业的方向——法制新闻。

(一)聪明的脑袋vs繁多的法律文书

开始,我做了大量的辅助性工作,最多的就是填写,或打印法律文书。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

(二)勇气带给我好运气

从来都没觉得自己胆子这么大,拿着简历在法院与检-察-院的综合大楼前碰运气,认识了薛老师。薛老师真的是个很热心的人,很感动它能帮助我这样萍水相逢的人,第一次出来“闯”就这么成功,让我对以后的事情都很有信心,现在觉得只要自己努力没有什么不可能的。妈妈说是我运气好,但我更相信是我努力的结果,还有就是好心人还是比较多滴。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嘛。李宁广告语“一切皆有可能”;阿迪达斯广告语“没有不可能”。只要敢做,虽有可能失败,但也会成功。但不去做,一定会失败。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第一次的成功,很荣幸认识您——薛老师。这次实习,真正没有让爸爸妈妈费心,反而妈妈会因我自豪。因为我的独立的表现让妈妈对我更放心,这也算是我这次实习的一个重大收获。

第7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作为商院法学的一年级学生,经过在校一年的学习,刚接触法学知识的我渴望得到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渴望更多的了解法学学习的方向和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为了加深对法律适用的领悟,了解法律实务——律师——法条学习三者之间的关系,广泛的了解和学习更多的法律实务的实践工作。在亲属尽心的帮助下,我进入了一家老牌律师事务所——洪兴律师事务所。

在资深律师的悉心教导下,顺利完成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任务。一个月的实习期间使我获取了不少新知识也巩固了许多老知识,通过实习使我获得了专业领域的的实际动作经验,检验和巩固了这一年来本科所学知识,获得了不尽的实习成果,现作09年暑期实习报告如下:

摘要:

经过一个月的暑期实习,顺利结束了在洪兴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期间 ,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了解不到的实用的法律实务知识,在事务所的日子让我学到了实实在在的专业实践和工作经验。

实习中,多位资深律师为我进行了数次专业的实习培训,学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流程,加强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经验的联系。懂得了该如何运用法律的眼光看待各类侵权和纠纷,为我在法律上的知识和经验提供了优质的积淀,是我大学生涯的重彩。

实习方向与目的:

本次实习以律师事务所法律执业的工作实务为方向,旨在学习法律工作中法律工作中法律适用的规范和流程,了解律师工作实务,以社会中存在的各类案件与所学知识进行融合,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法学教材的学习,使自己的在校学识进一步提高。

在现实生活中,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学眼光看待和处理事件,实现从知法到懂法的超越,展现法律公平公正的权威,努力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律所法律的实习中,也能更广泛的深入了解法律执业的全貌,学到更多的实际工作经验,也能够深切感触社会所需人才的类型和要求,以便将来能更地与社会快速接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实习地点和期间:

实习地点:洪兴律师事务所。

实习期间:2009年7月5日—2009年8月3日

实习单位简介:

洪兴律师事务所是司法局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形式组建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洪兴所业务——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全面涉及了所有律师业务领域的全权和特别,洪兴所云集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复合知识机构的专业高素质律师。他们通过专业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实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强调服务的规范标准化,重视团队培训和自修提升的律师队伍建设,汇聚了一大批专业素质优秀、从业经验资深律师,并长期培养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辅助人员,是各高校法学毕业生实习就业的理想之地。

洪兴所以精湛、高效、忠实、周全的高标准服务,赢得了省内外广大客户的崇高信赖和深度赞许,在社会各界享有极高的盛誉。

实习成果:

在洪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日子里,经过对律师实务和法律适用的了解,我学会了很多相关的知识,获得了丰富的事务知识和部分实实在在的法律执业经验,在实习导师的悉心指导下,我顺利完成了一份因经济借贷而构成财产侵权的民事起诉状文书,虽然只是三百多字简单的民事起诉状,但这是我在事务所实习期间完成的第一份法律文书。

在往后的实习中,通过对各类法律文书的了解和不断地写作练习后,熟练的掌握了授权委托书、委托协议书、律师事务所函以及民事证据目录的整理制作。

同时,在实习期间,认真积极接待当事人,在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愿和起诉请求中,学到多种接待当事人的方法,获得了不少接待当事人的知识和技能。为了在实习中学到更多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案件的庭审现场的旁听,并制作相应的庭审记录,通过对案件的全面的了解和接触,熟悉了各类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庭审规范,亲身体验了法庭的威严,感同身受了辩护人、人在庭审中的唇枪舌剑,感触了法律的权威!

通过案件的受理不断学习民事诉讼的基本知识,我参与了大量各类案件从受理立案到庭审结案的全过程。参与或独立进行了多次民事立案和行政立案工作,在一些立案过程中担任了具体的案件整理工作,在相关法律知识的指导下,对立案程序有了深刻的理解,熟练掌握了各类案件的所需的材料和立案的各项流程,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知识与实习有机结合起来,逐步提高知识的运用水平,使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此外,在实习期间整理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熟悉了民事诉讼中律师(诉讼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实习总结:

首先,刚到事务所的几天就让我深深的体验了法律执业者的辛劳,他们从事法律工作的敬业与热情,以及拥有的高超的专业技能令我深深的折服并深深的感染着我。这段时间里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大多源自律师的谆谆教导,对于像我这样一个在校学习的新手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还很多,无疑,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感谢他们一个月以来对我的悉心教导和关心。共2页,当前第1页1

在本次实习中,更多的注重了理论与实践的相互结合,通过实践熟悉理论知识,在实习中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通过实习,我深切的感到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法律执业是一项实践性和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干练的法律实务和渊博的法律知识相结合。这一个月的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让我认真体会社会所需人才的类型,以便能快速的与社会接轨,为我在往后三年的在校学习明确了目标,寻找正确的学习方向,带着问题学习,让我有机会更深入地去思考今后的人生和职业规划,是大学生涯中一段难忘重要的经历,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过渡作用,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起到显著的帮助和指导作用。

随着实习的结束,虽然时间不是很长,在实习中也有许多的不易和困难,但这次的实习使我受益匪浅,加深了对律师行业的认识和体会,同时也改进了学习的方法,提高了学习的自主性。此外,我在实习期间还认识了许多律师和法官朋友,同他们在一起,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见不到的为人处事的方法和经验。

第8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律职业教育;综合性;专业化;家事调解

作者简介:来文彬(1978-),男,湖北麻域人,南昌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陈小燕(1981-),女,湖北黄梅人,江西科技师范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岩土工程、家事法。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41-0093-04

当前关于法律职业教育该如何进行,理论与实务界看法不一。实践中,无论是专科还是硕士等法律类职业教育,其在方法或者内容上总体趋势是更多关注于法学本身专业技能的培养,如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等,甚至是应用型的司法考试,而较少关注综合性、跨学科专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其伴随的一个社会现象是法科学生“难就业”或者只完成基础性学历的法律人才“就业难”。简单分析而言,千军万马挤独木桥,法科人才就业紧盯着“公、检、法、司”等专业对口部门,忽视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综合应用或者说法律职业教育过多倾向于法律专业本身知识与技能的学习与培养而非综合性应用,可能是上述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事实是,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性法律人才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就业或者说发展方向的前景是可观的。在法律职业教育的内容上,如针对性地适用现实生活需要,借鉴各学科知识技能,走综合性、社会化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之路,或许是法律职业教育一个值得探讨的路径或方式。以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模式为例,其不仅在专业技能或者说知识上跨学科应用(综合社会学、法学、心理学、谈判与沟通技巧、甚至是叙事学等),有效应对家事纠纷解决的现实需要,实现了诉讼或者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不能达到的实效(如友好、合作、根源性解决纠纷存在的障碍,实现结果的双赢);而且设立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员职业,并在实务中为法律职业者或者再教育学习者提供家事调解人员就业培训等,践行调解职业化、社会化发展之路。

因此,本文以家事调解实践模式为分析视角,对其主体的职业化和社会化、内容的综合性和专业性予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相关理论与实务有所裨益[1]。

一、职业化的法律社会服务

(一)根据社会需求,针对性提供法律职业服务

为应对和妥善处理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婚姻家庭纠纷,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子女的身心健康,西方国家(以美国和欧洲主要国家为主力军,其他地区或国家均不同程度发展)法律实务中发展出了各种卓有成效的家事调解社会服务。

总结域外发达国家家事调解实践可知,其突出特点是家事调解服务的社会化,即是一个面向社会的职业性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调解人员社会化、调解机制社会化,职业教育的内容也是社会化的。例如,其调解基本上由专门的社会组织负责;调解的性质是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的替代纠纷解决机制;调解人员均是取得官方资质认可的社会工作人员,如律师、心理咨询专家、社工等专业性社会工作者;调解职业培训的内容也是跨学科的综合性专业知识与技能,可以说是整体理念和具体制度构造均鲜明表现其社会化的家事纠纷解决服务的性质和特征。

(二)确立法律地位,制度保障社会化法律服务

因为现实需要且关系重要,家事调解服务不仅社会化,而且获得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例如,域外这些国家或地区定位家事调解人员为社会工作者,相关立法和司法实务均官方承认并确立其社会工作者资格。例如,法国早在2003年就专门颁布其第284号法令《家事调解国家文凭法令》,明确规定家事调解员为社会工作者,并将其纳入国家专门职业资格文凭体系,面向社会公众招考。有的国家则是通过在法院附设调解、转介调解时提供社会化专门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清单等方式来制度性保障从业者的法律地位。

(三)建立执业资格要求,严格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和服务

如前所述,其调解人员法律地位为社会化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可能是律师、心理咨询专家或社工,但想要从事家事调解服务,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专门的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大多既有法律知识、调解技巧等法律方面的知识与技能,也有家事冲突理论、心理咨询与治疗等专业性纠纷解决辅助知识,以及家事调解员职业准则等职业伦理内容,甚至是实务锻炼的安排,如督导实习或实务从业等[2]。

家事调解员的资质认证过程包括提出申请、技巧评核以及理论考试等环节。通过所有环节考核后才可获得从业认可,取得家事调解执业资质,获得家事调解从业证书。如果是法院附设的调解,法院还会通过法院自身制定的实务规则等对哪些机构和人员可以获得委任负责附设调解事宜予以进一步具体规范和要求。

二、专业化的发展道路

(一)专门的委员会

在西方家事调解工作中,调解人员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非常突出。各国关于调解员的任职通常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或职业规范,要求调解从业人员不仅要具备相应专业背景知识,还得接受专业理论与技能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方可上岗执业。例如,法国将家事调解员明确纳入社会工作职业之中,经过培训考核获得专业资质的人员可独立提供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

而且,各国也大多成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负责家事调解员之业务培训与资质认可以及家事调解培训事务之管理和发展。例如,英国的“家事调解协会”(FMA)、“全国家事调解协会”(NFM)以及“家事调解员协会”(SFMA)、美国的“家事调解员协会(后改名称为“冲突解决协会”,ACR)、加拿大的“家事调解中心“(FMC)、法国的“家事调解促进协会”(APMF)和“全国家事调解联盟”(FENAMEF)、德国的联邦家事调解协会(BAFM)和 BM等等[3]。甚至连欧盟都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指导、协调欧洲家事调解发展事宜。如早在1998年,欧洲委员会就出台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建议,其司法效率委员会还专门为此设置了工作组,2007年制定了指导家事调解实施之基本原则;2009年,家事法会议专门以欧洲家事调解为主题,深入探讨如何指导各成员国家事调解之发展,协调和统一家事调解之立法、调解职业规则与培训等具体事宜。

(二)专业的从业规则

实务中,这些专业的调解委员会通常还会制定各种家事调解专业规程来指导规范家事调解之实务操作,明确规定家事调解员从业标准、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等,以更好的管理和规范家事调解服务健康发展,并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以及奖惩机制。例如,美国家事和解法院协会与家事调解员协会共同制定的行业示范准则《家事与离婚调解实务标准》、律师协会家事法委员会制定的《律师调解员从事家事法纠纷实务标准》;欧洲委员会司法效率委员会制定之《关于更好实施现行家事调解以及民事案件调解建议之指导方针》等等。

(三)多种职业教育形式

社会化的家事调解服务需要职业化的培训和发展,因此,西方家事调解实务十分重视家事调解员职业化教育的发展。例如,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著名的家庭法律事务人和家庭心理咨询师、后来被誉为“现代家事调解之父”的奥库勒(O.J. Coogler),即借鉴、运用“结构型冲突解决理论”创立了结构性家事调解来为离婚等家事纠纷当事人提供家事调解法律服务,还率先成立了美国第一家社会性的专业家事调解组织――家事调解协会,负责指导和培训律师和心理健康专家等实务人员如何更好从事专门的家事调解服务工作[4]。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诸多类似的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例如,我国香港地区不仅有社会性的、政府推动性的家事调解服务,国际仲裁中心有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家事法庭大楼里还有专门的家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负责指导、协调法院附设家事调解的“诉、调对接”事宜。

有些机构和专家甚至走出国门,向世界传播其先进成熟的家事调解理论与经验,指导和辅助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家事调解之发展,如指导培训家事调解员、参与制定家事调解发展计划等,并取得较好的实效和影响。例如,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岳云(Howard H. Irving)教授曾在香港指导社会性家事调解服务发展,并提供专门的家事调解员培训项目[5];而美国加尼弗尼亚州大学的约翰・温斯雷德(John Winslade)教授则在新西兰开展家事调解员辅导培训工作,他们的这些努力和帮助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地区家事调解理论与实务之发展。

三、综合性的教育内容

(一)调解模式的综合性

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服务及其培训在调解理念与内容上均具有综合性,是一个跨学科知识综合应用的模式。具体而言:

1.调解理念的综合性。西方现代家事调解实务中,家事调解有不同的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身独特的调解理念,建立在不同的专业理论基础上,采取了不同的调解方法、调解技术和干预方式,并在理念基础、框架体系、调解目标、培训内容以及调解人员的专业性等方面各有侧重。

例如,结构型家事调解认为阻碍当事人有效调解的关键因素在于对抗性家事诉讼模式以及律师全面等诉讼规则的不合理。因而,调解重心在于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规则,意图通过此举保障当事人能够自主、理性决策并减少对抗,增强合作;而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则认为谈判双方实力失衡、地位不平等是阻碍调解顺利进行的主要因素,因而保障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自利性协商是其中心任务,设想通过调解员的积极斡旋、协议公正性评价等方式来促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妥协;治疗型家事调解却认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误解与不信任、敌对与攻击冲动等隐藏在纠纷背后的心理因素才是最大的障碍,如何协助其克服情绪与心理障碍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特别注重心理咨询与治疗方面的技巧与经验进行调控,以期能够跨越心理障碍,促使当事人理性合作,妥善处理纠纷。交流与信息型家事调解则将问题归结于纠纷双方信息之不对称或者说缺乏沟通,因而针对性为其提供相关法律信息、心理辅导以及沟通技巧,以便当事人能在信息对称、及时沟通的基础上理性决策、积极合作。

调解模式千千万万,且各有千秋。但总体而言,均遵循了一个共同的理念,即旨在严格遵循 “家事纠纷尽量由当事人自主决策,鼓励和解”的基本理念下,更多采取一些专业性的辅助手段帮助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友好、合作、实效性的解决纠纷,以达到双赢的最终理想。

2.调解内容的综合性。从内容或者方法上看,无论是哪一种调解模式,均是根据需要针对性地充分借鉴其他专业学科的知识与技能来辅助调解的进行,并保障实现其实效与高效。例如,在调解实务与劳务管理理论结合而形成的劳务管理型家事调解模式中,调解员被要求同时具有心理治疗、谈判以及法学知识背景。因而,不仅可协助纠纷解决,在当事人情绪阻塞阻碍调解进程时,还可提供常规性治疗,以克服谈判双方实力失衡、地位不平等这一阻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关键因素或者说主要障碍,保障当事人理性协商、积极合作并最终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公平协议;调解实务与心理学结合形成的治疗型家事调解,则是将家庭治疗的背景及训练、临床与治疗理论与技巧应用于家事调解服务的一种家事调解模式。在家庭治疗理念、制度的基础上融合问题解决型家事调解方法而成,因而,通常是由心理健康专家和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而调解实务与谈判理论结合形成之交流与信息型调解,则主要是由律师和心理治疗师组成的调解团队中立性地为当事人双方提供法律、协商谈判以及心理咨询等方面的必要信息,以辅助谈判当事人理性抉择,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妥善解决纠纷。

(二)专业内容的综合性

针对不同的家事调解模式,家事调解服务和职业教育的内容也不同,总体上呈现跨学科交叉、综合化发展的趋势,例如,在加拿大,家事调解员被分为家事人身关系调解员、家事财产关系调解员以及全面型的家事调解员三个类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因此而差异。其中,家事人身关系调解员的执业培训包括:冲突解决与调解的基本理论学习与实务技巧培训、分居与离婚家庭动力方面的培训、家庭与子女法律知识学习、权力失衡以及家庭暴力影响方面的培训、与分居、离婚有关的财产事务培训、调解道德规范等等。而全面型家事调解则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综合,其有更高之要求。即使经过专门培训、通过专业考核,还得完成一定时间段的督导实习后方可上岗执业[6]。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可见,西方现代家事调解是一个跨学科专业知识技能的应用,其运作、配套的规程、人员的培训均是跨学科综合的典范。其家事调解服务和家事调解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家事调解教育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和综合性均值得我们一定程度地借鉴和参考。例如,家事调解员不仅需要进行资质认证,经过专业培训,而且就知识背景而言,通常需要跨学科、多领域的知识与技巧,例如家事法律知识、调解与谈判等冲突理论与技巧、心理咨询与治疗技能以及家庭、成年人与儿童发展方面的知识等等。因此,相比于我们国家乡土气息浓郁的“经验式调解”,其在人员、机构、规程、内容上似是更专业、综合一些。

事实上,调解在我国不仅历史悠久,如曾被誉为“东方经验”,而且,实务发达,例如我们不仅有官方司法性质的法院调解、行政管理(行业)性质的人民调解、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公益人士也积极热心参与各种民间调解。但总体来看,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甚至是改进之处。例如,从调解主体来看,虽然多元化,但专业性不足,可以利用现念、跨学科知识专业处理家事调解的鲜有;从调解性质来看,不管是司法性质、行业性质还是民间性质都与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第三方中立解决纠纷的基本属性不太相符;从调解的进行来看,其大多都是经验式的,较少有专业理论的指导与支撑,或者仅仅是从法律专业本身来就事论事;从调解人员的培训来看,少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和专业的培训项目;从调解的效果来看,虽然成绩斐然,但从问题根本解决这一最终效果来看,尚有不足,很多案件并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对此,理论与实务中不断在改进和加强,如开始注重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借鉴心理咨询等专业知识与技能辅助调解业务等。但我们不能仅仅认为只要加强家事调解人员的职业技能,适当借鉴心理咨询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就能克服问题或改进不足。事实上,我们不仅迫切需要开展社会化、专业性的家事调解员队伍建设,还需要建立健全“以问题解决为中心”的调解理念,充分借鉴综合性专业理论和技能来滋养和充实家事调解服务与家事调解职业教育之实践发展。

正如有学者所言,“中国具有发展职业调解的文化土壤;社会对职业调解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为职业调解提供了发展机遇;强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和发达的调解事业为职业调解发展提供了人才储备。如果抓住当前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大好时机,抓住职业调解发展的关键问题,中国的职业调解就大有可为。”[7]套言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家事纠纷解决制度,不仅有效解决纠纷,并为法律职业教育的社会化、专业性发展提供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前景;增强综合性与专业化,法律职业教育的社会化发展更应是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来文彬.家事调解制度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83.

[2]See CEPEJ,Guidelines for a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Family Mediation and Mediation in Civil Matters, CEPJ(2007)14,p.4.

[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立法秘书处.选定海外司法管辖区家事调解员的认可制度[EB/OL].http://doj.gov.hk/chi/public/pdf/2010/med2010

0208c.pdf.

[4]See Coogler O.J. Structured Mediation in Divorce Settlement: A Handbook for Marital Mediators. Lexington, Mass.: D.C. Heath. 1978.

[5]岳云(Howard H. Irving).家事调解:适用于华人家庭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1-2.

第9篇:对法律事务专业的认识范文

现代“法务会计”从历史渊源看,最早出现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出现主要与当时的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专业名词和服务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理论界对“法务会计”概念与实务的研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但由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受到专业知识、技术方法、业务手段的局限,只有借助于具有会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熟知相关司法程序和要求的专业人员,即依靠“法务会计”人员来完成案件的调查、侦破、鉴定等工作;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它应是一门应用科学,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科,也被认为是法庭科学的分支。法务会计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对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未决问题进行调查、计算、分析和认定,将证据规则与之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最大的区别就是会计所执行的工作及报告都是为法庭服务的。法务会计通过对舞弊调查,并为管理部门、律师或者私人调查服务。通过法务会计,将有助于他们了解和解决会计有关的损失,特别是财务金额方面的损失。法务会计也经常帮助管理部门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不难看出,法务会计所关注的问题是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法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法庭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对经济案件客观、公正地做出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法务会计人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会计领域与法律领域的沟通。市场经济通过法律调节经济活动,而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相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与此同时,违法违纪、经济犯罪案件也在急剧增多。在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社会越来越需要更多的法务会计人才。

虽然法务会计人员的称呼不一致,根据其定义可知法务会计人才主要存在于我国三大领域: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司法机关。首先,在企事业单位中的法务会计,一方面要促使本单位的财务行为、会计行为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交涉,以维护本单位的正当权益。同时法务会计能帮助企事业管理部门强化单位内部控制,以减少管理部门的舞弊发生。其次,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拥有一大批专业胜任能力强的注册会计师,他们也担当了法务会计的角色。另外一些社会中介服务结构,如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也需要法务会计人才来处理受托业务中的经济问题所涉及到的有关会计问题。最后,是司法机关的法务会计人员,如公安部门的经济侦察、反贪部门的会审人员等;包括从事司法会计的人员。其中,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经济案件或其他案件中的有关财务问题,通过收集会计资料证据,鉴别判定会计问题,以便划清案件的经济责任,证实案件事实的一种法律诉讼活动。

(二)会计、审计知识本身的专业局限性促使法务会计的发展

1.会计专业知识的局限性使得现代会计控制力度不足。在国际和我国会计界,现代会计理论和实务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大提高了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中心地位和作用。但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及现代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当代的社会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也使得有关部门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日趋复杂。为了应付这一社会特征的需要,世界各国不仅强化了对经济活动监管的力度,同时也颁布了成倍于前几年的会计规范,力求使会计语言尽可能正确反映复杂的经济现象,以便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然而,不管各国政府做了多大的努力,面对经济过程的复杂化与多元化,使得具有控制与反映作用的会计日渐乏力。如,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需要依照相应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而不简单是按照会计准则进行。再如会计在进行核算时遵循了相应会计原则,但计算纳税时却应按照税收法律规定进行,因此在披露纳税信息时应结合会计和税法两方面的规定。

2.会计政策的灵活性和会计量化标准的不严格造成会计资料证明力度的乏力。会计信息最终通过会计资料这种载体来反映,而法律对经济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会计信息和会计证据来具体量化和证明。任何一类法律对经济行为和财产权利的规定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能由该法律自己来证明。比如《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成立各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证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达到国家的法定标准,只有靠会计信息和会计的证据;但仅依靠会计资料却不能发现虚假出资的事实。同时,由于会计基本原则和方法与法律规定的差异,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实践中会计工作与法律执行的偏差。如会计在计算折旧、存货计价等处理时,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其核算结果往往不同。

3.外部审计功能的弱化。外部经营环境的改变和内部舞弊以及企业自身经营决策的失误,会加大企业破产的可能。作为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他们总是期望注册会计师能在企业破产之前,将可能发生风险的信息,提前告知报表的使用者,但注册会计师却认为,他们一般只能对前期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合法性以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表示意见。他们只对不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产生的审计失败承担责任,难于完全满足公众的要求,因此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注册会计师职责的差距日益拉大。为了减小审计本身功能的弱点,这就需要有一种更为独特的调查方式,以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来予以解释;而法务会计正是这种独立身份的代言人。

(三)司法实践要求法务会计介入。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经济案件需要利用财务会计资料作为证据;而证据的收集、鉴定、出庭质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参与。现在,通过法律来调节经济活动中的所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特征。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种企业单位,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将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特别是随着《会计法》、《公司法》、《票据法》等的制定、修订和实施,经济业务的日益复杂性更促使大部分会计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认识到,必须有既精通会计又熟知相关法律规定的专门人才,才能确定与胜任那些日益增多的特殊的经济业务。因此需要更多的熟悉法律、掌握会计的法务会计人才。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与素质要求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即是法务会计人才的素质要求。从学科研究的角度看,法务会计当属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学科,是会计学的一个新的、令人瞩目的成长点;从实际工作看,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又是法律事务中涉及会计的问题;从专业人才看,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不仅是我国法律,还应包括有关国际法,相关国家有关法律),又精通会计业务的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或跨专业、跨领域人才。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也就是法务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主要体现在:

(一)专业业务素质要求

同时作为法学和会计学的分支,法务会计必然涉及到会计学与法学方面的知识。如会计、财务、财务管理、审计方面的知识以及法律知识、证据规则、司法鉴定等知识,同时还要有心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具体业务素质要求:精通会计,熟悉相关法律。

法务会计是运用会计专业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首先要求从业者具有扎实的会计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会计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地位、不同时期的会计实践的变化情况应了如指掌,否则将会无从下手。其次是对经济行为或财产权益规定机关的部门或行业性法律较为熟悉,否则会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使从业者所提供的报告与要求解决的问题之间缺乏紧密相关性。由于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国际经济业务的日益频繁,需要法务会计人员掌握一种外国语言,在处理国际业务时发挥作用。因此,法务会计需要熟悉掌握会计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道德素质要求

1.高尚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保密自律等职业道德是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的素质。客观公正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纠纷、鉴定会计资料、进行业务处理时,要保持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得偏袒、、弄虚作假。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法务会计解决的大部分问题都会涉及到不同单位或者相关的商业秘密或执法秘密,所以从业者对委托人负责,只能对某一问题的认识报告给委托人,在法律规定的保密期内,不能私自将涉及的相关内容,有意或无意泄露给与委托人无关的单位和个人,更不得未经允许私自保留与报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独立敬业的精神。这也是法务会计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独立敬业是保持客观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同时独立与保密是密切相关的。为了保密的需要,从业者不能与他人商讨、磋商目前正在委托解决的具体问题,也不能与解决同问题的其他执业者商讨同一问题,以免从业者之间相互因资历、语言表达能力以及人格感染力的影响而影响他人证明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

3.合理的职业谨慎。法务会计人员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应该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如:审慎地选择客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等。同时对于由相关司法机关的委托事项,应进行合理的司法程序审查。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既可以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如高等院校、会计学院和研究中心,也可以进行必要的创新,如实行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对现有的法务会计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培训等。

(一)高等院校会计专业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是适应市场经济对专业人才的需求,也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建立法制社会和执法体系的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培养出的会计专业学生,在会计知识方面掌握和运用较好,但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相对较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生潜能的发挥,也影响了社会对通用型人才的需要。笔者认为,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可考虑以下思路:

1.在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开设会计学专业课程的同时,开设相关的法学课程,如司法会计鉴定、证据学、刑法、诉讼法、民法及民诉法、金融法及税法以及犯罪心理学等课程。

2.在已经开设了会计学专业、经济法专业或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可以不在会计学专业下增设法务会计方向,采取学生攻读双学位或双学历或副修第二专业的方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均在会计专业开设有法学二学位课程。对于没有法学类专业的院校,在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计划中增加有关法学方面的课程,以增加学生法学方面的知识。

3.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可以在财经院校会计专业的硕士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如复旦大学会计硕士研究生有法务会计方向,主要从事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也可以在法学院校的经济法或民商法研究生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主要对法务会计的司法实践进行理论研究。但在研究生专业招生时应该考虑学生的本科专业教育背景,从而更好地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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