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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精选(九篇)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

第1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现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进步,追求依法治国。在法律不断完善的当今法制社会中,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也给我们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相应的法律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至上”的观念,确立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作用和意义在于:

1.1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不但将医疗护理活动纳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同时对医院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种新情况和新形势带来的挑战,作为承担着医患双方重要沟通职能的卫生行政人员,对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服务意识、规范日常行为必须高度重视。因此,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教育,既要学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还要学习医疗卫生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增强对诊疗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认识,同时也要学会用法律维护病人的利益和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自我保护及处理好医患矛盾,规范日常工作,正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避免纠纷的发生。

1.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法律意识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关键

医疗安全的基础在于医疗质量。卫生行政人员是人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医疗质量的组织构成;但现在卫生行政人员多是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管理专业学历者甚少,在专业、学历、知识和年龄结构上欠合理,凭资历、经验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较多,工作中缺乏科学性思维和创新意识,管理技能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医院管理的实践性和创新性要求。尤其是近几年医院管理年、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平安医院和以“持续改善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等等,更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机制,确保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医院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加强医院管理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理轨道。因此,加大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力度,更新质量安全观念,提高质量管理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都需要培养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1.3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的前提

1.3.1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认识问题的先导医疗法律法规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它确认了法律法规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原则和规范,规定了运用法律法规的条件和情况、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后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只有全面、准确地掌握了法律法规,才能彻底、高效地进行法律维权活动,并实施正确的行政行为,保证处置医疗问题的准确性。同时,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思想、观点、行为和心理等诸多因素,即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能力、掌握水平和运用效果。

1.3.2法律至上的意识是正确处理问题前提法律法规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是原则性规定,设定了一定范围的责任承担和行为规则。只有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正确处置医疗问题,保证处置行为的正确性。同时,由于医疗问题的处置与案件的处置一样,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范围。对一个具体的医疗问题如何合理处置,取决于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执法水平。

2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方式

培养卫生行政人员的法律意识,是一个漫长而又复杂的过程,结合目前国内的卫生行政人员现状,有以下几种方式:

2.1法律专家培训法律法规知识正规、有续的法律法规教育是构建法律思想体系的主要方式。法制教育包括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卫生实体法教育、程序法教育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四个方面。其中,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掌握和熟悉“法”的产生背景、本质特征、形成过程、作用效能以及制定、实施法律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和规律,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卫生实体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执法职责,重点掌握作为“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熟悉法律条文。程序法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审判活动的各种运行程序。相关法律法规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熟悉刑法、民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医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形式多样,可通过业余学习、短期培训、函授教育和学历教育等得以实现。

2.2医患沟通与管理专家培训医患沟通技巧医患沟通是为了满足医患关系、医疗目的以及医疗服务情景的需要,是特定的人际交流。优质有效的医患沟通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塑造医院形象的重要方式。医患沟通,要求卫生行政人员及时了解并满足患者被理解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时和有序服务的需求、感觉舒适的需求等等。同时也应掌握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具体的需求、每个医疗环节的疑虑、对医疗服务的感觉以及医疗服务需求的关键点等等,充分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和疾病治疗效果的满意度,以便于卫生人员提供患者适宜的服务,同样也便于患者对自己所参与的医疗活动过程有较为符合实际的了解。医患之间的沟通在卫生行政工作中显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在工作中用心去体会患者的需求,用真诚去感染对方,用渊博的医学知识和熟练的技术使患者产生安全感,用高超的语言驾驭能力在医患交流中化解矛盾、营造和谐,才是一个合格的卫生行政工作者,才是创造现代化医院所必须的人才。

第2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

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

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

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

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

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

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

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

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

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

(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

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

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

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

(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

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

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

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

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

第3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XX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社会调查

今年七月,XX省司法厅和XX省法学会组织开展了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社会调查。XX省是个农业大省,农业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开展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专题研究,将有助于总结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为“四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施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客观现实,调查中运用了比较的方法,分别在城乡各选择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调查地区(桐城市新安渡镇和安庆市大观区)进行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调研,结合我省“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已经取得的经验,我们提出如下研究报告。一、农村的法治环境与农民的法律意识问题随着三个五年普法规划推进式的实施,我省农村法治化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全社会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农村依法治理的法治环境大有改观。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和形成,不能脱离他们赖以生存的乡村的法治环境。笔者认为,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微观上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在宏观上就是要造就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让农民在良好地法治环境中形成法制观念、培养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从“一五”普法到目前正在实施的“四五”普法正是有条不紊地实践着这个目标。只有形成一个全社会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法治国家的目标才能实现。在我国目前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方式的法治进程中,这样的“法治环境”需要各级政府去营造。“三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五”规划的目标是实现由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的转变。可见,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相互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农村的基层政权和组织应当对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有明确的认识,才能够使其职责有明确的定位、行动有明确的方向。通过调查和资料分析,我们发现,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着一些现象:1、在职责上缺乏明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还是具有政策性和临时性的工作?作为推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基层政权机关和组织,应当充分认识到普法和依法治理是政府的职责。2、在方法上往往以法律条文的宣讲作为硬性指标。由于对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存在模糊认识,灌输法律条文几乎成为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主要方法。3、在实施过程中未能形成基层组织与农民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普法”似乎也在向农民“摊派”法律知识,“依法治理”则是以法律为“罚则”治理乡村。4、在评价机制上,注重于形式的普及,有些经验来源于文字总结与模仿复制。尽管这些问题是非主流的现象,但是在今后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中不能不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存在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一点则是认识问题和观念问题。为此,必须明确什么是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如何“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包括法律思想(理论)、法律观念(法制观念)和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有个体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之分,个体(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取决于公民的法律心理,以及法治环境的影响。群体法律意识具有团体性和多样性的特点,在我国农村不应忽视传统性和地域性的冲击和扭曲。社会法律意识是全体公民普遍的法律心理和观念,它与传统的法律文化、主流法律观念的传播有着密切关系。社会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是公民的个体法律意识形成的重要环境因素。个体法律意识和群体法律意识对社会法律意识内容与发展有较大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三者是协调一致的,但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冲突。笔者认为,“一五”普法在于唤醒公民的法律意识;“二五”普法在于培养积极向上的群体法律意识;“三五”普法着眼于营造全体公民共同的社会法律意识。“四五”规划就是在三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为巩固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成果,提出了由法律意识的培养转变为法律素质的提高,因为法律素质是法律意识的内在本质。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的影响,农民的法律意识与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提出的目标还存在着差距,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应当主要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培养农民对法律价值的尊重和法律知识的追求。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则是公民对法律的尊重和敬仰,因为法律的价值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秩序。普法和依法治理的目的是建设一个法治社会,这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但是不能因此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就是政府的单方行为。作为以行政指导为主要特征的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中,各级组织特别是政府部门,不仅应当将法律知识告之于民,而且还要让农民知道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法律是人们安居乐业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惩罚不是法律的全部。只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法律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才能让农民所接受,对法律的认知和运用才能从自发到自觉。我省农村基层人民政府推行的“送法下乡”、“送书到户”的活动,有其积极的因素,应当予以肯定。但 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人手一册法律书,不等于人人都知法和懂法了。2、让农民通过生产和生活实践,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长期以来,传统法制观念中,“法即是刑”、法就是“惩罚”的观念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正确理解。诚然,对违法者的惩戒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但是不是法的全部。在普法的法制宣传中要力戒这种片面的倾向。农村的社会生活受到法律调整的领域十分广泛,普法和依法治理中应当结合农村的特点,在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给农民予以法律帮助和法律引导。例如,农民负担问题;打白条问题;粮食收购问题;计划生育问题等等。让农民通过法律帮助和指导,认识到保护老百姓也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只有这样,作为农村中主要社会主体的农民才能形成法律观念、培育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3、充分尊重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农村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心理:解决矛盾和纠纷,总是谋求法律诉讼之外的方式来解决,无论正当与否,一般都把诉讼看作不光彩之事。作为普法推进者的基层组织往往迁就这种现实,解决纠纷与矛盾以息事宁人为原则,有时甚至不惜牺牲法律原则。今后在普法中,首先应当树立法律的权威,以法律为原则作为解决争端的依据和方法。各级政府应当正确地引导和评价公民的诉讼活动,尤其是农民诉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更应当端正认识。二、我省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法律实践问题我省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存在着许多认识问题、观念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现在将这些问题有重点的提出来,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或制定相应的对策,将会大大推动今后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一)农村基层组织的法律定位与作用。在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实际承担具体工作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它们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农村实施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的实际效果。普法和依法治理的长远性目标是实现法治国家,阶段性目标是实现各个时期普法“规划”提出的具体任务,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则是建设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肩负着如此重任和职责的基层组织对其法律地位应有正确的定位。普法和依法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应当动员社会各阶层参与。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基层行政机关,其行政事务千头万绪,各项行政工作如计划生育,农业税费、农业生产等等,很难说哪项工作为主,哪项为次。如果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某项工作职责(并且有专人负责贯彻落实),这可能有悖于普法和依法治理的本意。笔者认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并不是一项单列的工作,它是贯穿于各项工作中的原则精神,在政府工作的各项职责中都要体现与贯彻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的原则。换言之,普法和依法治理的主体(推进者)是任何部门与任何人员。任何工作必须以普法和依法治理原则为指导,我们不能把普法与依法治理仅仅理解为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基层组织是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参与者、倡导者、推广者与服务者。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农村基层自治性群众组织。它虽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但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法定职能,使其在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中应当发挥积极和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村民进行守法教育;2.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和家庭和睦;4.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5.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与普法和依法治理所提出主要任务是相同的,基层群众性组织组织的各项工作正是亦步亦趋地实践着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目标。目前,农村普法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的功能和作用,使其从被动地完成工作任务转向积极地开展普法宣传。(二)关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工作方法问题调查发现,农村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在工作方法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首先,在“普法”工作上,主要表现出的特点是放任性和无序性。农民往往把收看电视中的法制节目,作为自发的法治思想的启蒙。诚然,法律的普及可通过多种渠道,在当今电视已作为简便、快捷、普及的传媒工具,其在普法工作的功能不可低估。有些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地方,还利用农村广播网进行宣传,利用集市大会进行集中宣传,利用村民大会请司法人员上法制课。还有的地方采取“知识带动型”普法,即向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有意识的普法教育,再通过学生将法律知识传播到广大农户等等,这些都不失为好方法。笔者认为,凡是有利于普法工作实施的经验,都应当是值得肯定的好方法。但是针对当前农村普及法律的工作方法存在放任性和无序性的局面,我们应当着手做好以下工作:1、在传媒工具上,开展多渠道、多方式的普法工作。可以利用电视中现有法制节目,还可以利用农村有线广播。在调查中农民普遍反映,了解法律知识的渠道主要来源于电视,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XX电视台的“法眼看天下”等都是农民十分喜爱的节目。因此,笔者建议,能否将现有的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整合,开设电视节目的法律频道,专门地、系统地、生动地宣传法律。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环境下,开设法律频道电视节目作为推进普法和依法治理的实施手段是很有必要的。这对于广泛地宣传与普及法律,拓宽普法渠道,改进工作方法都有积极的意义。我省的有关部门可以在这些方面进行尝试。2、在普法的工作方针上,农村普法不能只把农民当作普法的对象。根据普法规划的精神,农村普及法律和依法治理是针对农村各级组织和公民。特别是“执法者”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对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农村各级组织在普法和依法治理中首先应当从“自律”开始,将自己作为法律的学习者和接受者,模范地执行和遵守法律、法规,然而才是法律的推广者。对于农民则应采取多种形式,结合生产,生活实际,切实地运用法律去帮助农民解决实际问题,让法律的服务功能、保障功能、授益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改变“法就是制裁”的观念,让农民从“要我学法律”到“我要学法律”。其次,农村“依法治理”工作中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民事调解。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观念,直接影响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行为准则。在农村,调解成为“执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以息事宁人,止争息讼为目标的调解,在法律上、在观念上、在文化上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因此充分运用调解的方法,对建立我国农村安定的生产、生活、秩序和法律环境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些地方将调解的范围已扩大到无所不及的领域,如果把调解作为解决一切矛盾纠纷的必经手段,则可能冲淡了法律的权威性。笔者认为,在肯定调解为行之有效的方法的同时,应当树立法制观念并且尊重当事人运用诉讼等法律手段的权利与选择。必要时基层组织应当鼓励与宣传诉讼方式的积极意义。如果一味排斥、回避或阻碍“打官司”,甚至将诉讼本身附加许多非法律因素,那么我们通向法治的道路也不会是坦途。毕竟司法是法治的保障。(三)关于农村普法与依法治理的经费问题。实地调查中反映较集中是普法的经费问题(有关文字材料却没有提及),经费紧张制约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进行。诚然,普法工作都需要一定的财力支持,希望有关部门予以重视。但是,笔者认为,对普法经费也应当澄清一些误区。普法和依法治理要求在各项工作中都应当普及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这些内容是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得到体现和实施。不能因为在工作职责中增加了“法治”的内涵,就应当相应地增加“经济”成本。遵守法治规则和秩序是各级组织与人员应尽的义务,而且依法治理只会降低和减少耗损,提高执法水平。当然,我们应当在重视解决经费问题的同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普法和依法治理活动,如:法律援助、法律扶贫、法律志愿者等等都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有效途径。(四)关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减轻农民负担)问题。在农村工作中,减轻农民负担始终是一个重要话题,从中央到地方一般都把“农民负担”作为专用术语并赋予特定内容予以关注。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农民负担”一词越来越具有贬义、甚至有“违法”的意味。我们应当认真思考,农民应该不应该有“负担”?应当负担哪些义务?“减轻农民负担”是减轻什么“负担”?如何减轻农民负担?这些问题都与法律有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所谓负担,主要是指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责任、任务或者费用。农民负担是指农民作为生产者应当依法向国家交纳的各种税费。不可否认,当前我国农民负担相对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收入而言是比较沉重的。这里有政策性问题,但更多是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恣意地对农民增加的“负担”。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三令五申,严禁增加农民负担,大力减轻农民负担,但是有些地方收效甚微。笔者认为,解决农民负担的根本途径是将农民负担法治化。让农民在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化这样的工作职责,就是要切实维护法律保障机制和保证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的畅通。只有将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唤醒农民的法律意识,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在具体作法上,笔者建议:1、用“农民负担法治化”代替“减轻农民负担”的提法。因为,农民负担是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税费义务。承担和履行法定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减轻”农民负担是相对于“增加”农民负担或者农民负担过重而言的,这里除了政策性因素之外,农民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增加的负担,完全有权利依法行使法律“抵抗权”,予以拒绝。对此,司法机关应当正确发挥法制保障功能,成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长期以来使用的“减轻农民负担”一词,其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所减去的额外税赋既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容易使农民造成负担就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错觉,难以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从而形成强烈的对立情绪。使用“农民负担法治化”用语,不仅明确了农民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且也寓意着法津同时依法保障农民们合法权益。这种提法的变换,其意义远远超过词语本身的含义。2、加强农村和农民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将农民法定义务(负担)及其承担形式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地方立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明确权利和义务。对农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立法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地是强化农民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这对于农民义务法治化和推进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我国是农业大国,我省是农业大省,在这个方面实行立法,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关于农民法定权利义务的立法应当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规范流于形式。3.基层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农民负担问题的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是基层组织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和政策,任意增加农民负担。“三五”普法和依法治理规划将执法人员作为重点教育对象,要求他们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4.疏通农民寻求法律救济的渠道。农民负担问题纳入法制轨道之后,法律的“双刃之剑”的功能应当充分体现出来。法律要求农民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同时,法律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依法保障。对于任何部门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农民可以依法寻求法律救济,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获得国家行政赔偿。然而,现实的法律实践并不乐观。尽管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指示,对涉农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提供快捷的法律通道。但是有些地方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农民负担案件仍然存在不立案或拖延审判的现象。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的道路上,出现了不会告、不敢告、不能告或者告不赢的不正常现象。法律救济渠道的不畅,必然导致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下降。有些地方的农民对于“负担”问题采取抵制、对立和越级上访等手段,可见,畅通的法律救济不仅仅是在保护个案中农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在我们农业大国和农业大省建设良好的法治环境,建立法治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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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广西工学院管理系 ,柳州,545006〕

摘要: 法律运行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成文法、观念法和现实法的动态变化构成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其中观念法发挥着重要作用。观念法是立法的思想来源,是现实法存在的基础。本着三者的逻辑关系,本文构筑了新型的法律运行模式,并按照新的模式分析法律运行的理想状态和法律无法理想运行的原因。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控制和改善法律运行的简单思路。

关键词:法律运行 观念法 模式

人类失去联想,世界将会怎样?法律失去运动,社会将会怎样?

“法律贵在运行,否则不如无法,这是法制的一条公理。法律无法运行那么即使它自身具有信用性,是善良的法律,在实践中也只能获得无信的名声。” 法律的目的不是存在,而是发挥作用,法律发挥作用的过程也就是法律的运行过程,或者说是法律运动的过程。法律的运动过程一般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促使国家的管理者来制订相关的法律;国家机关通过立法程序直接制定或认可习惯规范而形成法律;经国家的权威颁布后,社会公民就按照法律的规定做事;国家管理者运用制裁方式来维护法律的权威以保证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样,法律就按照立法者的意图运行。在我们的表述中,可以看到法律运行实际有两个过程,第一个过程是国家按照“社会需求”“生产”法律,第二个过程是法律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在人参与社会实际的活动中构成实际的法律秩序。在我们描述的法律运行过程中,如果国家颁布的所有法律均合乎善(good)的原则,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遵守的话,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的法治社会。满足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而公民所遵从的法律又是制订良好的法律。

虽然理想的法律运行状态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但通过研究法律运行的规律,寻求适当的方式来改善、控制法律运行,使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却是有可能的。此种研究中我们根据法律运行中基本要素的逻辑关系构筑法律运行的框架结构,运用此种基本框架来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一、 基本概念界定。

在讨论法律运行时,首先界定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运行。关于法律运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把它理解为法律实施 ;二是把法律运行理解为包含法律实施和立法。 我们认为就语言的角度考虑第一种用法就是不科学的。运行一般指事物的一种不断往复的运动过程,在这种运动中,事物不断发展。而法律实施仅仅指的是法律从颁布到实施的过程,包含执法和法律的适用以及公民对法律的遵守。法律实施不能反映法律运行的全部。法律运行不但包括法律的实施,而且包括法律的制定过程。因为只有法律从制定到实施,从实施到制定,两个方面都包含,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循环。只有法律往复的循环运动才可以说是法律的运行。

第二个问题是法律运行讨论中用到的特定用语。这些词语涉及到,我对法律运行状态的基本认识,所以这里先做一个交代。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个,法律能不能直接决定人的行为。第二个,法律的制定是不是由立法者主观决定的,有没有其他的动力在主导立法者的意识。对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回答不能。原因在于,任何社会,法律实际都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它必须借助于人。法律要得到人的遵守,必须有人的主观意识的间接作用,法律的作用才可能发挥。那么促使人去做合乎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什么呢?是人的意识。这种意识我把它叫做观念法。这种观念法不同于法律观念,它除去无法律行为人以外任何人都有的一种指导人为法律行为(合法)的观念。这种观念必须是表现为主体认为是法律规则的东西。对第二个问题我们也很清楚,立法者仅仅是表述法律,法律绝不是由立法人员主观决定的。主导他们立法意图的是社会经济基础的需要,直接地说是社会的人对法律的设立和变革的要求。我把这种社会上人对法律设立和变革要求也作为观念法的组成部分。这种观念法主要是由于人们根据自己的第一种观念法指导实际的行为在社会中为法律行为而形成的。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为行为时,自然就会从各自的不同的认识感觉到法律的不足之处、法律的优越之处,形成对法律的评价。评价继续升华就自然形成了对法律设立和变革的要求,这就是第二种观念法的形成。为了便于详细的区分,可以把第二种观念法划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对法律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情况的评价,诸如法律何处不合理,何处优越。第二种就是立法要求。这样完整的观念法就清晰了。它主要包含三个层次:一是对法律的理解,一是对法律的评价,一是立法要求。

相对于观念法还有两个概念,成文法和实际法。所谓的成文法是指一切国家认为是法律的法律,包含制定法和国家认可为法律的习惯以及其他国家认可的学理等等。而实际法是指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法律秩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关于“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 )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来理解成文法和实际法的概念。 而对观念法,我们可以把它称为 law in mind。

二、 法律运行的新模式

法律运行的整体过程就是成文法、观念法和实际法的法律形态转变过程。图解如下:

公布 认识理解

成文法 社会人 观念法1(对法律的理解)

(1)

(5)

(2)

实际法 观念法2(对法律的评价)

(3)

观念法3(立法的要求)

立法者 (4)

上图所表示的就是我对法律运行过程的勾画的基本图。图主要反映了法律从成文法的颁布到社会人根据法律而具体参与实际的社会生活,把文字变为活生生的法律实际的过程。图中的(1)表示社会人实际参与社会生活,这种参与是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而去参与的,即根据观念法1。(2)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的过程中,主体的人对法律在实际社会所起的作用的一种评价,这种评价组成观念法2,即对法律实际效果的正面和负面的评价。(3)表示在实际参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主体把对法律的负面的评价,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作出的理论上升,即产生立法的要求——观念法3;(4)表示实际的社会法律参与者,把观念法2和3反映到立法者那里,(包含立法者主动的了解);(5)表示立法者把观念法2和3经过法律技术处理后,通过重新制定和修改法律,使法律更合乎实际的需要。

理解这个过程的关键是对三种观念法的理解。观念法1——人们对法律的理解DD是一个很复杂的形成过程。首先,理解是和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密切联系的,没有认识,自然就没有理解,认识的水平同时决定着理解的水平。在此我把人的认识水平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文字根本没有认识能力,自然无法理解成文的法律;二是对文字有认识能力,但是理解能力只能是普通的理解,无法从法律精神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三是对文字和法律都有很好的了解,所以能够全面的理解法律 。对第一个层次,我们说他对成文法没有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二种,是对成文法有相对的认识和理解能力,第三个层次对法律有完全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对第一个层次的人参与法律实践,主要不是依据成文法律,而是道德伦理规则以及经过别人思想加工的法律;对第二层次的人,他们参与实际主要是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第三层次的人,则是完全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参与社会生活的。

对观念法2,我们也需详细分析。对第一层次的人而言,他们的评价是直观的依据自己的道德标准和使用标准评价,很难比较理智化的分析。譬如,一个完全没有接受文化教育的人,自己希望把家里的菜带到城市去卖,当到城市的时候,有人问他收各种费,他可能就会埋怨“国家怎么这样对待农民呢,要是什么费也不收多好啊”。这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负面评价。对第二层次的人而言他们对法律会有比较理智的评价,但是这种评价也受到了伦理道德的限制,很多是从实用和社会的角度考虑,同样是上边提到的卖菜的事,他可能就能够理解收受各种税费的合理性,但是当执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有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他可能就会说“法律对我们老百姓有用,对执法者却是要求不够,法律要是能够严格规定执法的程序就好了”。对第三层次的人,他们可能对法律的评价就是更深层次的了。同样说上边我们谈到的事,如果是一个法律专门人才,他可能就说“法律应该追求实效,应该注意对执法的监督和控制,不过再好的法律也是需要人执行的,这种情况只可能改善不可能完全杜绝的”。

对观念法3,他们同样是不同的,这种不同类似对法律的评价的不同。即,第一到第三层次的立法要求,和他的法律评价是相联系的,体现了不同的对法律的理解层次。认识了三个层次的观念法,也就基本了解了法律从书面到人再到社会的运行过程了。

社会中的法律如果按照上述描述的方式在运行,那就是我所设想的法律的完美运行状态。这种完美的运行方式,甚至可以解释法律的产生以及他的消亡。法律的产生按照马克思经典作家的描述,是经济运行的要求,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运动的结果。这是比较深层次的分析,或者说是较间接地来理解法律的产生。如果把这种分析直接化,我们可以说,法律的产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而法律的灭亡也是社会人对社会的要求。虽然实际当中的法律有时是不合乎大部分社会人的要求的,特别是在奴隶和封建社会。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是“恶法”,即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的时候,决定如何改变是立法者的权力,立法者不是根据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是根据少数享有实际权力的人的意志。不过这种恶法在当今已经变的越来越少,多数的国家政府都在考虑法律如何体现正义,如何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关于法律运行过程,最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从观念法2和3上升到立法者意志,直到法律的产生的时间大概有多长。我们认为这种上升的过程决定于观念法表现出的立法要求的强度。如果立法要求很强,表示社会人对法律的实际运行效果很不满意,立法的紧迫性就较强,立法速度就会慢;相反,立法的速度就会慢。当然,从法律的特性分析,任何法律都存在一个立法要求强度的不断加大过程,最后导致法律的修改——没有永恒不变的法律。同样,无论这种立法要求有多强,法律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维持自己适当的效力时间。

三、 法律运行的合理控制。

理论是为实际服务的,没有实用性的理论是没有价值的理论,我们设计法律的运行图,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认识法律的运行过程和运行不能完美化的原因来控制法律。下面我们就从三个环节来分析:

第一个环节是从成文的法到观念法1。在这个环节的正确转化是法律正确运行的基本前提。如何正确转化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人的认识和理解能力,二是社会人对法律的信仰问题。对认识和理解问题,我们在文第二部分已经说明了,这里我们主要要说的是法律信仰问题。简单的说就是法律如果给人的信任度高的话,人们才愿意去了解法律。人们能“理解”法律的“苦口婆心”,才能正确的去认识法律,也才会根据法律来行为。 而这种法律的信仰又是建立在法律按照社会人的要求,能够适时的立、改、废的基础上。所以,控制好成文法到观念法的过程,需要我们大力进行一般文化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能力。同时,在立法、司法中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增强法律的合理性,严格执法,使人民信任社会会按照成文的法律运转,而不是让人民认为:立法的好坏和实际是没有关系的,再好的法律也没有用,因为执法不是按照法律而为的。这也正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水平的原因所在。

第二个环节是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的过程。好的法律有好的遵守,才能合乎法治社会的要求。控制好从观念法1到实际法是法律运行控制的关键。假设我们社会的人对法律都有很好的理解和高的法律信仰的话,我们控制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只有两个:一是行为的偶然性问题,二是执法和司法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我们是讨论是比较多的,特别在刑法中关于犯罪的偶然性问题,我们这里只是照搬偶然性理论——人在好多的时候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可是实际的结果却和自己的本意相反。譬如过失杀人问题,行为是违背人的本意的。即使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在犯罪时和犯罪后其认识的不同也体现了偶然性,如一时冲动去杀人,如果我们去探求其内心,也会发现犯罪人即使在犯罪的当时也是一种矛盾的心理,而情感战胜了理智,导致自己本来不愿意的结果。这样的例子是比较多的,这里就不一一详述。当然偶然性问题属于不可控制的因素,我们认识到了,却无法控制,我们主要要控制的是第二个因素——执法和司法。法律的不合法执行和司法的不公正会导致人的行为变形。譬如,有人开车过收费站,本来此人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他会按照规定交纳100元的费,向执法人员要发票。可是如果他人不要发票只要交50的话,此人对法律的理解就会改变,他也会象别人一样不要发票而交50元。这样就会改变他对法律的信仰,在为其他行为的时候一样不按照法律本身的规定,在实际参与法律时,把法律变形。由此而产生的对法律的评价和立法的要求都变形,甚至在认识法律的时候即使自己有认识法律理解法律的相对能力,也不去主动认识理解,而是用伦理和自己的“社会经验”参与实际的法律实践。

第三个环节是从观念法2和3经过立法者的技术处理,变为成文法,完成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显然这个过程和第二个环节是紧密联系的。如果观念法2和3是行为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参与社会生活,执法者也严格执法的情况下而得到的,立法者要做的仅仅是把这种不同的意见分类处理,加以技术化就可以转化 为成文法的。但是由于实际的情况不是如此,这样就对立法者提出三个方面的要求:一实际参与社会了解民意的能力,二是鉴别意见的能力,三是按照合理的立法程序立法。当不同的立法要求到了立法者的时候,立法者不是简单的去分类处理,而是到实际中去调查各种意见的形成原因,和实际反映的是法律本身的问题还是执法和司法的问题。进而鉴别各种意见,经过合法的程序来制定成文法。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要合理控制法律运行归根结底是要控制执法者和守法者的观念。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无论设计如何合理,其最终的执行效果都取决于为有没有高素质人的执行。所以,改善法律运行的首要任务就是大力加强文化教育和普法力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文字法律在法律渊源中是主流。成文法有明确的优点,却因为文字以及文字表述本身而变得难于为社会大多数人理解。在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方面,国家已经采取了各种适合我国国情的措施;普法方面也力度很大。但是由于在普法的方式主要采取发放法律读本、广播宣读法律条文的方式,其效果并不理想。其实,对公民的法律教育如同对学生的法律教育一样,一味灌输是没有作用的。法律教育中必须采取适应需求的、能够调动被教育者兴趣的方式,譬如针对地方或者全国影响大的公民比较关心实际案件宣讲法律,通过电视等媒体宣传法律。其次,正确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多渠道接收立法建议。任何评价主体都基于自身的价值观而评价,引导公民对法律的评价实际就是改变公民的价值观。当前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实际就是对公民价值观的一种改变,相信此类举措一定会起到改变公民法律价值观变化的结果;立法意见的收集应该是多渠道、常时期、系统化的。当前,对法律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法学家,来自普通公民的比较少,收集公民对执法者批评意见的途径多,收集对法律本身批评意见的途径则很少。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生活中,公民不是批评脱离实际的法律而是批评执法者和守法者。执法者为了减少自身的压力变相执行法律,守法者变相守法,执法者养成了“违法执法”的习性,守法者习惯了“违法守法”的方式。在收集立法意见的时间上,一般在法律制订前收集意见,立法完成后就万事大吉。立法机关对国家主要的法律没有一个系统的跟踪、反馈过程,仅在法律修改时将意见云集一起,对原有法律“大动干戈”,以此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虽然可以存在,但是没有及时感触立法要求,等到法律不得不改时才改动,而不是在“不得不改”之前改动法律,使得法律权威性 降低,公民的法律信仰度下降。当然,人的思想是世界上最复杂的、最难控制的,改变观念法是一项规模宏大、时间绵长的任务,其变化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长时间努力才可以完成。但是,可以肯定关注人的观念、通过改变观念法来改善法律运行要比纯粹就制度改善制度更能促进法律的良势运行。

四、 正确认识法律运行模式

我们在设计这种新的模式来分析法律的运行过程时,其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其基础理论仍然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运行导致了法律的运动。只不过,我们是从更直接的层次来认识这种法律的运动,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控制法律的运动,更好的服务社会。这种模式的提出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运动理论的否定,而是对其的深化和进一步的肯定。在这个过程当中,如何控制观念法的三个层次是理论的核心,但是归根结底这种控制需要的是我们的法律教育和执法、司法的加强。

〔参考文献〕:

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们出版社1997年版,页84。

沈宗灵:由于分类本身是无法穷尽的的特性,相对实际而言我们在此做的这种分类很粗略,无法精确反映人的认识水平。

刘作翔先生在论述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包含的三个层次时将三个层次划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我们这里的分类类似于刘先生的论述。详细可以参阅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谢晖先生有关法律信仰问题有专门的论述,详细可参阅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和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Abstract〕: The existence of any Law (or any legal system) is based on the operation of

law. The whole legal process is formed through the movement and interaction among the three key elements: law in book, law in mind and law in action. And among which, the law in mi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t is the ideological source for any legislation and the cause for law in action.Through in depth analysis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se three elements,

this thesis (essay) will set out to:

- construct a new legal operational framework

- identify the conditions for smooth legal operations and reasons for legal

breakdowns

- explore better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methods.

第5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对重庆医科大学临床专业一系、二系、三系现有各年级学生,采取整体抽样调查方式,抽取600人发放问卷,回收有效问卷554份,有效回收率为92.3%。

1.2方法

问卷抽查法。问卷共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客观选择题,共10题,旨在了解被调查者法律基础知识水平;第二部分为认知程度调查,共3题,分别是“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和“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根据1~10题检测结果将学生分为A、B两组,正确率高于60%分为A组(答对6题及以上),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正确率低于40%的分为B组(答对4题以下),该组呈现“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1~10题内容摘自“执业医师法律法规考试”相关题目,内容涉及“医疗事故处理”、“执业医师行为”、“追究医疗刑事责任机关”、“《母婴保护法》知识”、“献血法立法目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规定”、“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报告时间”、“违犯《医师法》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患者权利”和“确立脑死亡意义”。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SAS9.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用率表示,两组间比较采用kruskal-Wallis法,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医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

在554份调查问卷中,关于医学法律理论检测题目中正确率超过60%的可视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共计205人(37.0%),该类问卷分为A组;正确率低于60%的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类,有349人(63.0%),该类问卷归为B组。

2.2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了解程度

在554份收回的调查问卷中,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见表1。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5.8271,P<0.01)。被调查医学生“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更明确。

2.3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认知情况

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所涉及法律问题的认知情况调查结果见表2。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职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281.4868,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的医学生对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问题更清楚。

2.4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了解程度

关于医疗纠纷中合法性为了解情况。kruskal-Wallis检验,A、B两组医学生“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72.7097,P<0.01)。“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组较“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弱”组对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认识更为清楚。

3讨论

3.1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有利于应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偏低的状况。当前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情况堪忧,本课题问卷结果呈现,在554份返回的有效问卷中,有205人(37.0%)属于“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较强”,349人(63.0%)医学法律基础知识相对薄弱,如此情况不加以调整,可以预见,后者在未来的医疗卫生事业工作中将会面临巨大法律困扰。无独有偶,一项关于2014年某医科院校《医学生法律素养的调查报告》显示,68.7%被调查者属于“法律知识薄弱”,24.2%被调查者呈现“对法律知识初步掌握”,只有7.1%的医学生对法律知识达到掌握程度,这一结果较欧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伴随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法律素养必成为当代社会人的必备素质之一,医疗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也将是其开展工作的必备素质之一,必须强化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其次,强化法律意识教育,是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绝大多数毕业后将投身医疗卫生事业,执业过程中不免会遇到涉法问题,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其日后开展工作的必要能力。本课题调查结果显示,医学法律基础知识较好的同学在关于“医患关系中医务人员权利及义务”、“执业过程中涉及法律的问题”和“医疗纠纷中合法行为”等问题的认知程度上都显著好于另一组学生,在全面提高学生临床综合能力基础上增强其法律意识,有利于医学生今后的职业发展。

3.2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途径

第6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马克思法律意识观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一个重要产业。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理论体系里,所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伴随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思想起到了指导中国当代法律学的理论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作用。当代中国正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是矛盾和纠纷事故多发期。因此,注重法律权威的树立,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就需先让人民理清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态度及行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在西方国家和中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有利的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

2 马克思义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出现前,法律意识是一种个人态度及观念的体现。当法律意识的态度与观念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对社会的生活及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法律意识的形式表明,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中的社会组织团体,如,工作团体、家庭、社区以及法律机构等等,都是经过个人行动集合后产生的。这就说明,所谓的政治社会,就是独立个体人员的联合,这些人员将彼此之间的意志统一起来,集中力量实现相互赢利的目的,从而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这种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态度更多时候注重的是个人的欲望、态度及信念对外界塑造的作用之上,体现的是一种广泛、深刻且符合规范的统一性,并没有描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当人民怀疑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这种意识仍会让人民相信法律最终会实现平等、公平待遇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出现,却打破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态,找到了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指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是体现社会部分统治阶级体系的整体意志及利益的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则打破了自由主义者法律意识的思想,唤醒了无产阶级,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破除,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体系。

3 当前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特点

3.1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的唯物主义立场

当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继承了苏联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研究的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基本原理的体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立场。

3.2 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已经突破了法律意识观念的阶级论,开始强调社会主义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及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3.3 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起来

现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拓展了法律意识层次与深度的拓展,真正的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在了一起。

4 了解社会背景,实践法律意识观念

要建造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模型,研究真正的法律意识观,其出发点应放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一特殊事实上,理清人民在解决法律纠纷时的态度和实际行动。

4.1 从乡村社会中了解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中,其法制化的特殊背景与条件是由乡村的社会结构及文化设置的,法律的神圣只存在于农民的心中,在意向及行动上农民却并不是很支持,甚至是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是当前乡村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具体表现。

4.2 从上访现象中了解

近年来,上访现象的普遍性不断出现,而其中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拆迁、单位福利、工伤事故及土地承包等等。虽然上访的问题涉及方面相对比较复杂,但是有很多问题,都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但是却没有人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处于闲置状态。这一点足以证明,当代大多数民众依旧不愿意相信法律或者法院,对法律仍保持着逃避和对抗的心态。

5 当代中国人民存在的三种法律意识

5.1 敬畏服从中的法律意识

在当代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规范,凌驾在所有实存之上。拥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民,通常不愿意正面面对法律,都尽量的避免与法律接触,在意向及行动上都不愿意对法律给予支持。

5.2 利用变通中的法律意识

当人民处在利用及变通的法律意识中时,通常不会认为法律很神圣,而是将法律当成一种使用的工具来解决问题。有人认为人民遵守法律就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及价值。拥有这一类思想的人,通常只在乎法律是否能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而不在乎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正常情况下,这样的法律意识能成为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5.3 拒绝对抗中的法律意识

通常处于对法律的拒绝和对抗状态中的人,对法律都是极不信任的。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不信任没有公开监督的法律过程,如,许多媒体诉诸,只是为了得到社会或上级的重视,以社会舆论或上级牵制司法过程,使得司法过程失去一定的公正性,这一情况,通常会让人民变成第二种法律意识。二是对法律彻底的不信任,对法律彻底不信任的人,遇到问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力量或者关系来处理问题,如利用恶势力或暴力进行报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及损失。可见,这两种法律意识的表现对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第7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生 培养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建构法治国家的灵魂,是人们综合素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中职生而言,法律意识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素养。

一、中职学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第一,中职学校以技术教育为主,法律教育只是作为公共课程来开设,且课时量小,决定了对学生的法律教育无法深入。因此,中职学校法律教育对学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第二,中职学校学生守法的自觉性低。此类学生虽然对法律也有一些基本的认识和了解,但他们不愿自觉遵守法律。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社会教育的缺失。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了中职学生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他们会模仿一些不自觉守法的行为,加上学校法律教育的不到位,他们的那点法律意识逐渐淡薄,对违法犯罪存在侥幸心理。

基于以上分析,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之学校法律教育的缺失,中职学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堪忧。

二、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

第一,中职生是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有其特殊性,如年龄小、阅历浅、经历不丰富,加之没有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到位,不仅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观察,有些学生在毕业时甚至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还有的学生购物时不知道索要发票与凭证。基于此,笔者认为更需要加强对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第二,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中职学生就业早,因此他们的法律思想和意识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如果他们的法律意识淡薄,必将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但如果中职生经过系统科学的法律知识教育,在步入工作岗位后给社会带来的必定是正面的影响。因此,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完善中职生法律课程的设置

虽然职业院校均开设有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但是课程安排的课时非常少,而且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考察局限于开卷考试。结果是学生只注重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课程的学习流于形式。学生因缺乏法律意识而走上歧途的事件屡屡发生。因此,学校教育作为学生接受知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主要途径,应该而且必须把法律课程作为一门必修课来进行教学。除此之外,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可采取多种方法进行考察,如调查法、问卷法、抽查法等。

2.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

对法律课程而言,采用生动具体的案例教学法比起传统的讲解法也许更有效果。第一,案例应该选取有代表性且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一些典型事例。这样更能够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第二,模拟法庭训练,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原告”“被告”“证人”等这些对学生来说是很遥远、很陌生的词语。学生自己扮演这些角色,亲自体验法律程序,能够从内心深处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体会到法律的权威、尊严和公正。

3.教师与家长应共同努力

一方面,教师的话语和行为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德育课教师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法律知识和思想的灌输,让学生从内心深处意识到一旦触犯了法律就要为此承担责任,并接受法律的制裁。

另一方面,家庭作为学生学习、生活的另一个重要场所,对学生的成长起着重要的作用。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家长往往溺爱或者放纵不管。这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家庭教育在学生的青少年期其实可以起到法律潜意识的导向作用。因此,家长应该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的思想动态,帮助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其以积极的心态和极强的法律意识迎接人生的挑战。

4.开设心理咨询室

中职校学生年龄偏小,模仿性、好奇心强,易冲动,辨别是非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较差,极易误入歧途。因此,学校可以开设心理咨询室,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在学生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通过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向学生传播心理卫生知识。在宣传中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标准、一些主要心理障碍及心理疾病的症状、心理咨询的作用与意义等知识。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全体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知识,认识学校心理咨询室的职能;另一方面,便于有心理障碍者被及时发现、识别自己的问题,主动前来咨询,间接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8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我国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例占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具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据调查数据显示,1965年大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的比例约为1.12%,近几年有剧增的趋势,已然增加到17.23%。据统计,2003年到2005年间,全国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平均每年上升速度为120%左右。很多大学生犯罪的案例显示,大多数大学生并不是真的想伤害他人,更多的是由于对方言语过激,而犯案者比较冲动,并没有思考这种伤害他人行为的后果。他们表示,平时对法律知识不过是一知半解,并不真正懂法。一般而言,法律意识由法律观念、法律观点组成,普遍大学生由于过于看重学分、忽视实效,除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外,基本不热爱法律知识,也不关注法律教育节目,导致自身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对于法律较容易产生错误的观点且法制观念淡薄。曾经有一组调查数据显示,对于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只有约25.7%的大学生表示有信心,35.3%的大学生则表明不太有信心,剩余其中有约39%的受调查者表示没有信心。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很大比重的学生并没有信心。大部分大学生表示当遇到不公正待遇时不会选择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力。对于一些常见的刑事犯罪罪状,例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票据诈骗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一些学生表示不太了解。

二、大学生犯罪的特征及因素探究

导致当代大学生犯罪的可能性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个人心理发展不够成熟,这属于主观因素,由于社会的高速发展,信息社会时代的信息爆炸,以及网络监管不力,大量暴力视频等不健康因素容易混淆青少年的是非观,甚至埋下诱导大学生用暴力解决事情的种子。自身法律知识不足,无法及时地明辨是非,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冷静的、正确的认识。

2.家庭因素。一些孩子自幼生活在家庭暴力的环境中,耳濡目染,潜意识认为暴力能够解决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发生争执后没办法调节心理平衡等。有些家长由于受文化程度限制的因素影响,仍然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观念,经常对孩子实施“棍棒教育”,导致进一步加剧孩子的叛逆心理。或者,现在我国大多为独生子女家庭,很多家长对孩子更是百般溺爱,导致一些孩子树立了心高气傲、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价值观。

3.学校因素。大学校园包含来自全国各地的学子,由于各地的文化背景不同,处事方式不同,甚至因为不够了解触碰了某些宗教信徒的信条而导致矛盾的激化。

4.社会因素。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大,导致某些学生有仇富心理,甚至极度拜金、唯利是图,甚至为了金钱做出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研究

通过对大学生犯罪现状的分析,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以上对大学生犯罪诱导因素探究,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主要有以下途径。1.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目前,我国大学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主要安排在晚自习,课时较短,一般为1到16周,每周一节大课。在普遍重视学分,忽略实效的大环境下,部分大学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因此,学校首先要加大对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力度,提高心理学考试难度及掌握要求,改开卷考试为闭卷考试。强制性地要求大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测试,对于有暴力倾向或者内心比较封闭的学生,心理咨询老师应着重与其交流沟通,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家长积极主动给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家庭间每个成员都有可能产生摩擦,那么此时,家长应该尽量不要在孩子在场的时候发生正面冲突,创造温暖的成长环境。同时,每个家长要用心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不能一味地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为孩子树立正面的榜样。除此之外,家长还应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经常给孩子读一些有关法律的新闻,鼓励孩子收听法律知识型电视节目,并与孩子一起讨论,当他遇到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定期给孩子购买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书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

3.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教授。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强调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其次,定期举办法律讲堂、法律知识竞赛、趣味性法律情景模拟等活动,尽量吸引大学生主动参与,更好地了解法律。同时,学校要适当进行强制性的法律学习活动,提升大学生法律知识水平,并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心理上有缺陷或者有困惑的同学解决心理问题,帮助其确定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有效降低大学生犯罪率。

四、结语

第9篇:对法律意识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高职高专 学生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123-01

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在我国大力推行法制教育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正逐渐提高,但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法律意识不仅会影响学生以后的个人成长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谐。大学生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才能为国家的发展贡献力量,因此提高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意义重大。

一、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1.大学生法律课程的设置

为了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国家大力推行法治教育,在学校的课程中增加了基础法律课程,为学生普及法律知识。这种措施对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大学生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处理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的自身发展和适应社会有着重要作用。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课程,但目前高职高专院校中,非法律专业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只有和两门课程,其中的课程只是占到很小的一部分,这说明学校在课程的设置上没有考虑对学生法律知识的传授。另外学校的教师也对法律知识不够重视,在授课时对法律知识点的讲解不透彻,这也影响了学生对法律知识学习。还有学校为了节省师资,法律课程使用非专业教师进行授课,导致法律知识讲解不够专业,学生容易对知识理解错误,这也会影响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学习离不开实践,一些法律知识比较抽象,学生只有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才能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但目前高职高专院校中,针对大学生组织的法律实践活动很缺乏,制约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

2.高职高专学生法律知识匮乏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体现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的运用方面。因此高职高专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多少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高低的标准。就目前而言,我国大学生的总体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匮乏的,不能充分利用法律来处理问题和保护自己。从调查问卷中发现很多学生对一些法律常识不了解,对一些简单的法律事例都无法判断出是否违法,还有在有关宪法的问题上,调查中的学生也对宪法了解很少,例如对于宪法的制定时间的问题,只有小部分学生知道宪法制定的具体时间,大部分的学生不知道。宪法是我国治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包括了国家的各种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权利,而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都对宪法不了解,可见我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程度。法律需要被信仰和了解,只有人们尊重和信任法律,才能是在生活实践中去运用法律去解决所遇到的问题,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高职高专学生急需要加大力度去学习法律知识。

3.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学生不会运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是没有用法律来维权的想法,这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体现。例如大学生经常遇到的合同问题,侵权纠纷等,这些问题都是大学生进入社会以后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法律会在这个时候会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学会用法律去处理社会上复杂的关系是大学生需要面对的重要问题。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大学生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非常淡薄,自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只有少数人会采取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大多数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或者是不能正确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大学生十分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和提高自己的诉讼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样才能在遇到问题事没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

二、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形成的原因

1.我国经济体制不完善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且我国还处于发展的重要阶段,我国目前注重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政策大多是都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来实施的,对于法律来说,它的基础也是经济,因此我国的高职高专学生乃至全部的国民,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因素就是经济方面的原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国内经济上的主要矛盾就是利益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太大,这些矛盾被激化了以后就会产生不良事件产生,这也是导致我国刑事案件不断发生的主要因素。另外这些矛盾和社会上所形成的不良风气也对高职高专的学生产生影响,因为学生是必然要进入社会的,高职高专学生的价值观念会在社会的影响下发生很大的变化。学生倾向于对奢侈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金钱和利益的驱使下,导致大学生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可见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为大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也体现出我国经济体制的弊端。

2.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完善

我国公民很少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建设,特别是学生群体几乎从不涉及法律的制定。因此高职高专学生对法律的内容和法律的执行程序都了解甚少。另外我国对执法机构护和地地方政府本身也存在着违法行为,例如,执法犯法等,这些也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完善和国家的法律的执行力弱引起的,使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贯彻落实到基层当中,法律也不能真正为人民所利用,人民群众不能利用法律的形式来解决问题也就会导致不良事件的产生。这些因素也对高职高专学生产生了影响,导致学生对法律的不尊重和不信任,认为法律只是一种统治工具而不是为人带来公平正义的方法,从而使学生的价值观得到不良的改变。

3.传统观念对高职高专学生的影响

我国的历史悠久,传统的道德思想对我国人民的影响是深远的,一些传统美德对国民的素质的提高有着巨大的帮助,但是一些传统的观念在现代化的社会中已经不再适用,例如重礼德轻刑法的传统观念。这些观念在如今的法治社会中早已过时,不能适应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但是由于观念根深蒂固,所以对高职高专学生造成难以避免的影响,阻碍当代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也制约了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拒绝传统观念,是高职高专学生提高法律意识,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部分。

三、培养高职高专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1.优化创新教学方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已是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为了充分利用课堂让学生最大程度上吸收法律知识,学校在教学方式上也要有所改变和创新。例如可以适当采用案例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以及多媒体教学等,新颖的教学方式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让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的更加透彻。学校还可以组织一些活动,来让学生的法律知识得到应有锻炼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例如参加法律活动,举行法律辩论赛,参与模拟法庭等,这些都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

2.加强对高职高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

高职高专学生在文化知识方面与本科生存在一定差距,但并不代表他们的综合素质很低,社会普遍对高职高专学生存在偏见,为高职高专学生在求职等问题上遇到麻烦,这些因素会导致高职高专学生产生压抑。自卑等不健康的心理,价值观念发生不良变化,甚至引发犯罪,所以,高职高专院校需要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

3.净化社会环境,加强法制宣传工作

社会环境的改变需要政策的支持,完善立法制度,坚持科学立法是必须要做的工作,要让社会形成处处有法律的气氛。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程序文明执法,为普通人民和学校学生做出榜样,让法律得到信任。另外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径,国家可以通过媒体宣传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方式进行法律的宣传,体现依法治国的政策。在这种法治环境下,高职高专学生会会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法律意识也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

四、结束语

从研究和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院校高职高专学生的法律意识急需提高,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利于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另外对降低大学生犯罪率和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润辉.高职生就业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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