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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专业的认识精选(九篇)

对法律专业的认识

第1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中职校;法律意识;培养策略

一、中职院校教育现状分析

1.对专业认识不准确学前教育专业的目标是培养幼儿园教师。对很多中职院校的师生来说,因为对幼儿教师的职业了解的不准确,进而也会忽视对学前教育的培养。如认为幼儿教师只是教唱歌跳舞,或是教儿童学习文化知识。由于对幼儿教师职业认识的不足,也导致中职校领导和教师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错误定位。幼儿教师通过各领域的活动,引导幼儿的认知、情感等个性的发展,达到教育的目标。在幼儿教育中,既可以是学习唱歌跳舞,也可以是学习各种知识,当然还有各种社会活动和日常生活,是很丰富多彩的教育群体。教师能把握和有效运用各种教育资源,丰富课程内容,实现教育的目标。首先,可以设计课堂活动,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要主要课堂纪律,让学生有意识的自觉遵守法律;其次,可以进行实现活动,通过实际活动可以更好的让学生接触到更多的人和事,对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缺乏守法的自觉性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自觉守法是学前教育迅速发展的需求,学前教育法治化是构建完善教育法治体系最重要、最基础的一个部分。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对法律知识也有一定的认知,但还是很容易去触犯到法律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他们自身遵守法律没有自觉性。针对这个问题,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一是社会教育的缺失。中职生很容易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不自觉的会模范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认为那是自我的个性,渐渐地会养成不自觉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二是法律知识淡薄。受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很多中职生对不守法行为习以为常,对法律存在一种侥幸的心理,甚至抱着这种心理以身试法。针对这些问题,学校就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3.法制教育的机构不健全据了解,在多数中职校中还没有法制教育机构,专业课教师多数也缺乏法律专业的培训,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对法制教育的不重视。而且中职校在法制教育的经费投入上缺乏保障,特别是社会的实践活动没有经费的投入,很难有效的开展活动。对此,在完善相关的法制教育的机构的同时,也要重视专业的课程,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让学生充分认识到法制教育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二、培养中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培养法律意识是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方针、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也是他们综合素质构建的需要。除此之外,培养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法制为基础的发展需要。因此,要不断加强中职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相对来说,中职生的法律意识比较浅薄,很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法治环境带来危害。对此,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做到知法、守法、懂法、护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勇于挺身而出,寻求法律的保护。另外有的同学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如毕业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打工拿不到钱等,面对这类情况,就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中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重视法律基础课和教育方法法律意识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而法律教育也是中职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中职校要根据时代的发展变化,适当的调整课程,课设专业课程,增强学生的法律观念,同时也要重视法律教学的基础要求和教育方法,在授课时,可以更好的为学生构建法律知识体系,要不断改革教学方法,丰富法律教学内容,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法律教育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门必修课,对于中职生来说,更应该加强对校园文化的建设。在实际工作中,江苏省赣榆中等专业学校每学年举行一次的法制普法大会和校园模拟法庭这两个活动对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非常大,它不仅可以丰富学生的精神文化世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还可以丰富学生步入社会前的实践经验。因此,在校园文化建设中适当的引入法律教育。在实际的操作中,学生可以通过校内广播、宣传板报等,潜移默化的接触到法律,深受其影响,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律的意识。

第2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护理;卫生法律;认知;问卷调查

高职护理专业学生(以下简称护生)毕业就业率高,除少数升学或者出国外,多进入公立或者民营的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岗位或者相关工作,专业对口率高。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病人保护自己的就医权利的意识增强,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护理安全等方面更加重视,护理人员的法律教育问题摆在了护理教育的面前,为对高职护理专业法律认知现状进行掌握,本人对上海某高职院校护理专业学生174人进行了问卷调查。

一、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

选取上海某高职院校护理专业三年级174人进行调查,全部为女生,年龄19-22岁。

(二)方法

通过查阅文献、护士访谈、专家咨询的基础上自行设计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一般资料、卫生法律法规知晓情况、相关知识获取渠道、需求程度。发放问卷174份,回收有效问卷174份,问卷回收率100%。

二、结果

(一)调查对象对护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调查对象卫生法律法规知晓得分情况

内容 得分

实习前 实习后

护士条例 2.10±0.86 2.28±0.5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36±0.93 1.65±0.7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12±0.83 1.33±0.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34±0.76 1.56±0.94

与品管理条例 1.01±0.96 1.35±0.9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65±0.79 1.88±0.98

侵权责任法 1.25±0.86 1.79±0.66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1.78±0.93 1.99±0.85

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1.98±0.84 2.04±0.81

备注:采用litter5级评分法,4分-非常了解;3分-比较了解;2分-了解;1分-不太了解;0-不了解

(二)护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主要来源情况(见表2)

表2 认为哪种学习途径对您最有帮助 人数(%)

项目 实习前n(%) 实习后n(%)

课程教学 88(51%) 73(42%)

专题培训 35(20%) 27(15%)

新闻媒体 36(21%) 9(5%)

医院带教 5(3%) 45(26%)

自学法律读本 10(6%) 20(11%)

(三)护生对获得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的需求程度(见表3)

表3 认为是否有必要学习卫生法律知识 人数(%)

项目 实习前n(%) 实习后n(%)

非常有必要 79(45%) 122(70%)

有必要 87(50%) 45(26%)

无所谓 5(3%) 5(3%)

没必要 3(2%) 2(1%)

(四)护生认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调查(见表4)

表4 学习卫生法律知识的主要目的 人数(%)

项目 实习前n(%) 实习后n(%)

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19(11%) 12(7%)

为更好的开展工作 52(30%) 59(34%)

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68(39%) 84(48%)

能更好维护患者权益 26(15%) 17(10%)

其他 9(5%) 2(1%)

三、讨论

从表1调查结果可见,高职护生的卫生法律认知总得分为实习前(13.59±7.76),实习后(15.87±7.31),满分为36分,说明高职护生卫法认知程度偏低,提高认知水平亟待解决。

对于《护士条例》的认知程度明显高于其他法律,这部法律与每一位护士关系密切,与其接触的最多,有可能是认知水平高于其他法律的主要原因。对比实习前和实习后的调查结果,发现知晓得分并未有太大差别,说明目前实习医院对实习生的法律知识和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还存在欠缺,实习后虽有一年的临床实习经验,但是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依然匮乏,意识依然淡薄,与实习前相比并无优势。

调查显示,高职护生对为发问题的认知,还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高职护生实习前认为获得卫法的途径主要是课程教学、专题培训和新闻媒体。护生实习前认为最有帮助的是通过课程教学(见表2),实习后,调查数据有所变化,42%的认为课程教学是最有效的学习途径,同时,对医院带教(26%)和自学法律读本(11%)的态度明显上升,说明通过实习,学生认识到来自带教老师的言传身教所学的现实效果,带教老师在护生实习中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能主动自学相关法律的学生增加,能通过实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自学,对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有重要影响。

护生对获得卫法方面知识的需求调查显示(见表3),实习前后护生对学习卫法的重要性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实习前50%的人认为有必要,实习后认知态度明显上升,70%的护生认为非常有必要学习卫法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对于学习目的的调查显示,护生实习前39%的认为学习卫法能更好地保护自己,30%认为是要更好地开展工作,其次15%认为能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见表4)。实习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比例上升为48%,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下降为10%,说明护生虽然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渴求度高,但是学习的动机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这与当前医患关系的现状不排除有直接关系,护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但对职业需求和保护患者的利益考虑度下降。

四、建议

(一)重视法律课程设置,改革传统教学形式

高职教育普遍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对护理教育中的法律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课程设置较单一,学时少,授课内容枯燥,授课方式单调等现实问题。目前普遍设置的主要课程有《法律基础知识》,缺乏对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针对性课程。

建议改革课程体系,将诸如《卫生法规与护理法》的课程纳入教学体系。同时改革教学方式,在护生实习前开展护理法律法规课程学习或组织开展专题讲座,采用多种教学方式教学,例如在《护理学基础》的教学中应用典型案例,将护理技术、操作规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贯穿于其中,也可采取学生情景模拟,诊所式教学等,对医疗纠纷案例进行专题分析,是护生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有所认识。

(二)实习医院参与相关教育,选好带教老师

实习是护生培养的关键阶,是有关护理方面的学生从纯粹的理论走向实践的良好途径,是养成比较好的良好的职业道德的重要环节,当然也是日后工作风格以及精神的重要形成过程。要使护生尽快适应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成为新时代合格的护理人才,带教工作尤为关键。

建议实习医院加强对实习护生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把依法执业作为对实习护生考核的内容之一。医院也应选择好带教老师,在选派带教老师的时候,要求业务上具有丰富带教经验,也要有较强的相关法律意识,熟知医疗护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实习带教中规范护生的医疗行为,提高护生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专业课教师的法律知识

大多数高职院校都存在法律师资队伍薄弱的尴尬,很多教师不能医学和法学两者兼备。目前从事法律教育的专职老师大都是法学专业毕业,懂医学的很少,很多还是从事思政教学的教师承担法律基础课的教育,法律和专业知识更是缺乏。即使是医学专业毕业的老师,很多也都缺乏临床实际工作经验,存在很大的不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是不懂护理或缺乏临床医疗经验,老师说不清医学问题或缺乏将医学和法学较好融合的能力,从而影响教学效果,学生只能学到纯粹的基础理论,多数掌握不牢固,理解不深入,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护理法律教师队伍也十分重要。

(四)重视护生护理职业道德教育

医学模式的转变以及护理专业本身的特点,要求护士不仅要掌握丰富的医学基础知识和护理专业知识,还要具有高尚的护士素质修养及护理道德修养。因此,在高职护生的教育中应加强护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护生不仅学到专业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敬重生命的理念,使其在实习和走上工作岗位后合法地位患者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护理服务,同时也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邱萍.采用典型案例教学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J].护理研究,2005(10).

第3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学生 法律意识 理念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9(a)-0149-02

沂蒙山区作为在全国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革命老区,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本文通过调查沂蒙山区的唯一一所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分析医学生形成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提出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以此推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的教学,加强学生依法行医的理念。

1 调查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考虑到研究对象需要具备代表性、综合性和可行性等条件,所以在做研究时选取大一200名学生,大二200名学生,大三100学生,涉及护理学、临床医学、检验、药学四个专业。

1.2 调查方法

文献理论研究法:查阅国内外与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相关的书籍和文章,并以此为理论参考,进行对比梳理分析,争取提出自己的理论观点。

问卷调查法:根据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的不同特点,自行编制《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调查问卷》,问卷调查采取随机抽样。

(1)问卷收况。

本次共下发问卷500份,回收495份,回收率99%,其中无效问卷3份,有效问卷492份,有效率98.3%。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

(2)问卷对象的分布情况。

本高职医学院学生以护理和临床两个专业学生居多,选取的学生这两个专业占了大部分:大一200名学生中,护理专业100人,临床专业60人,检验20人,药学20人,大二200名学生各专业学生和大一人数相同,大三在外地实习医院进行实习的学生较多,所以选取的数量少些,100人中,护理专业60人,临床20人,检验10人,药学10人。500名学生中,由于护理专业学生中女生较多,所以总数中女生346人,占到69.2%,男生154人,占31.8%。

数据统计方法:问卷回收后工作人员将所有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录入,用Excel等工作软件建立相关数据库,运用相关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分析。

1.3 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

(1)对法律一般常识的掌握情况,对现有法律体系的认知。(2)法律对自己日常生活的影响程度的认识。(3)对于医事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

2 调查结果

2.1 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和对法律权威的认同程度

(1)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

从调查问卷分析,大部分学生对法律常识的掌握情况不容乐观。问卷题目“我国的根本法是哪部法律”是最基本的常识问题,回答正确只有率69.1%,在回答“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哪个机关”这一问题是,答出的只有42.3%,“你能说出我国的政党制度吗”这一问题能够回答出来的只有26.4%,随着问题的稍稍加深,能够回答出来的学生比例大大降低,而问卷中的问题同属于最应该掌握的法律常识。由此可以看出,高职医学生普遍重视专业课的学习,但忽略了基础课,特别是法律基础课的学习。

(2)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

个体对法律权威的认可程度从侧面反映了一个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对其实生活的影响程度,一个人只有从内心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的去学习法律、宣传法律、应用法律。本调查将认可程度分为四个层面:完全认可、基本认可、不予评价、完全不认可,调查情况见表1。

通过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对我国现有法律体制的运行总体评价是良好的,但确实也有部分学生认为法律在保障公平方面还需要加强力度,大学生在遇到麻烦时有半数以上的同学认为自己能够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理性解决问题,不会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而知法犯法。体现了难能可贵的对自己做守法公民的信心。

2.2 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学习法律的兴趣

针对“你认为大学生如何获得法律知识”这一问题调查结果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还是通过课堂上老师的言传身教,课堂教学在加强学生法律意识方面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对不容忽视。网络媒体作为大学生接触多,又比较喜欢的一种传播媒介在习得法律方面显示的作用没有多少优势,也就是大学生上网并没有特别留意自己法律素质的提高。

在调查中,当问及你认为在学校里掌握法律知识对你将来的就业生活有帮助吗?有65%以上的同学选择非常有帮助,只有2%的同学认为意义不大,在回答“你希望学校多安排一些法律课程吗”?有52%的同学选择非常希望。当问到“你最想学习哪些法律方面的课程?”有23.6%的同学选择劳动法等跟就业相关的法律,有62.8%的同学选择医事法律,有11%的同学选择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民事刑事法律,只有2.6%同学选择不清楚。由此可以看出医学高职生对于学习法律表现出来浓厚的学习兴趣,特别是对于专业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律表现出更为强烈的学习要求。调查数据还显示,男、女生在对法律学习兴趣方面无明显差异,但大一学生对法律的学习兴趣明显高于大二和大三学生。

2.3 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

为了对高职医学生掌握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度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我们设计了6道和医学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作答,结果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到,6道题目都是要求将来作为医务工作者必须要掌握的法规,有些甚至关系到作为医生对自己权利的保护,但除了一道题答对率超过50%,其他的均未超过半数,由此可以得出高职医学生对卫生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不深,有待进一步提高。

2.4 对和医事法律相关的社会热点、伦理难点问题的把握

能够站在专业角度结合所掌握的医事法律法规,对社会热点事件和热门问题表达中肯的观点,这体现了高职医学生良好的专业素质和法律修养,在回答“你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有15.7%的同学认为是“患方的无理取闹”,有21.2%的人认为“医务人员医德不高,责任心不强”,44.2%的同学认为是“媒体报道不实过度渲染,激化医患矛盾”,有18.9%的人认为是“医事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对于“安乐死”的讨论在民间和学术界一直持续不断,高职医学生也比较关注这一重大现实问题。在被问及“你认为阻止‘安乐死’实施的最大障碍是什么?”时,有44.6%人选择“安乐死尚未立法”,有20.4%的同学选择“安乐死中的自愿动机值得怀疑”,有24.1%的同学选择“实施安乐死有可能给社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消极后果”,有10.9%的人选择“违背了传统的血缘亲情观念”。

1997年克隆绵羊Dolly诞生,这标志着高等生命所遵循的有性生殖被打破,生命可以通过无性生殖繁殖和“复制”。在被问及“人类能否克隆人?”这一问题时76.2%的同学持反对观点。当问及“你反对允许克隆人主要理由是什么?”有46%的人选择“克隆人会引起家庭伦理关系的混乱”,21.5%的人选择“有可能导致人口性别比例失调”,有6.74%的人选择“技术发展还不够成熟”,25.76%的人选择“会造成在法律认定上自然人和克隆人难以区分”。

3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1 高职医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1)法律基础知识储备不足。

尽管学生掌握的法律常识大部分都是来自学校,但由于中学阶段对法律的学习是分散的,不像语文、数学、历史等这些课程学习非常系统化,法律没有在一个时期进行集中系统的训练,学生掌握的知识也是零散的、不成系统的,学习的知识少、记忆不深容易忘记。和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接触的机会更少,在这方面的知识储备几近于空白。进入大学阶段的学习,70%以上的学生表现出对法律的学习兴趣,但从讲授卫生法学老师的座谈中了解,大部分学生仅限于关注现实生活中发生案例的来龙去脉,比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北京孕妇李丽云死亡事件”,教师在讲这个案例时学生对案件的细节极为关注,但在对事件背后的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时,学生的兴趣锐减。对卫生法律事件只止于现象,未触及事件的本质,这和学生对相关的知识背景一无所知有很大关系。

(2)重理轻文,忽视人文知识的学习。

医学即人学,医学和伦理学、法学密不可分,大医精诚说的就是作为苍生大医需要医生有精湛的医疗技术,又必须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成为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医生在人文修养方面除了加强道德修养,必须同时关注法律素质的提高,惟其如此才能为病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一些学生,甚至是实习医院的带教老师,认为只要自己不主动违法犯罪,学法律没什么用,一个好医生给病人看好病是主要的,这就使得我们的一些法律课程形同虚设,大部分是应付考试“临阵磨枪不快也光”,考完了也就丢到一边去了。

(3)课程体系设置不合理,未能适应学生就业要求。

我们无法按照法律专业人才的标准来要求医学生研修法律,但从教育规律来讲,每一门课程的学校都是由浅入深,大学一年级开始接触《法律基础》掌握基本法理,在大二以后可以陆续开设《卫生法学》《医患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处理》等课程。再针对不同专业学生侧重一两个部门法律的学习,比如,临床医学的学生可以重点学习《执业医师法》,药学专业的学生侧重于药事相关法律的学习,这样可以帮助学生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但是我们现在高职医学院校大部分只在大一阶段讲授《法律基础》,这还是国家教育部门安排的思想政治教育课的一部分,没有安排专业法律法规的学习。现在的公务员考试、医院、大专院校等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试卷内容有一部分就是考的医事法律法规,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根本没有接触过,无所适从。

3.2 建议

(1)发挥课堂主阵地作用,系统开设医学相关医事法律法规课。

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是空中楼阁,必须有所依附,高职医学院校让这些课程进入课本走进学生的课堂,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理论,领会法的基本精神,再从深层次上学习和自己专业密切相关的医事法律法规,逐步学会运用专业法律指导工作、保护自己的权利。高职医学院校往往缺乏教授法律的师资,笔者建议可以从当地的综合性大学特别是法学院聘请理论素质较高的老师讲授,更好的选择是由当地的律师协会推荐,聘请名气较大的从事医疗卫生诉讼的专业律师,这些人专门从事法律实践,接触的案例多,讲起课来既有理论又有生动活泼的案例,效果会更好。

(2)创造一切条件让学生在医学实践当中提升法律素质。

法律知识仅仅进课本、进课堂还远远不够,医学科学说到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医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提升。开设模拟法庭、到法院旁听审判过程等都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方法。

医学教育有个最大不同,学生实习时间长,高职医学三年有一年在医院实习,学校可以在学生进入实习医院前由实习医院定期派人进行指导,使其明确作为实习医生的权利和义务,实习期间学生更要深刻领会课堂上学到的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程序,学习从法律角度如何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维护患者的利益。学习如何在工作当中注意证据的留存比如病例的书写规范。真正深刻领会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加重医生责任的含义。

(3)大胆引进医学前沿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拓宽学生知识面。

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有些医学科技成果不断被引入到法律法规当中比如《婚姻法》对近亲结婚的规定,《食品卫生法》第七条“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等。一些医疗技术不仅在伦理学层面引起广泛讨论,也为法学的研究带来新的研究课题,比如,堕胎、母亲、克隆技术、器官移植、安乐死,有些在国外已有立法,但国内立法条件尚不成熟。

教学过程中将这些前沿问题介绍给学生,让学生理解医学发展面临的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卫生法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更好的引导、促进医学发展。对于一些学生感兴趣的热点问题可以展开讨论,比如脑死亡和器官移植的立法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有30多个国家接受脑死亡标准,我国为什么至今没能通过立法?脑死亡立法能不能一蹴而就?脑死亡立法的意义何在?究竟具备什么条件才能采取这一标准?你支持脑死亡立法吗?理由是什么?随着深入讨论这些问题学生会对医学和卫生法学的关系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也会对继续深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产生更大兴趣。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是个体对法律的性质、功能、作用、实现路径等方面的系统化的认识,学习和掌握医事法律知识,增强自己从业的法律意识,绝不能靠一日之功,应做到细水长流逐步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既是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的义务,也需要学校、社会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李喜.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J].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1-23.

第4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人;职业道德

中图分类号:D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101-02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4.法律人进高校

法学专业学生虽然掌握了大量的专业知识,但是并没有真正的实践经历,因此,还可以积极邀请法律人进入高校,参与学校的教学活动,让法律人走进课堂,为学生讲述实践活动中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所运用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职业道德所面对的困惑和问题,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让学生感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不同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案件中发挥的不同作用,从而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职业道德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重要作用,以达到教育学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

[2]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4.

[3] 罗旭.我国法学教育中职业道德教育的缺失及其改革维度[J].教职论坛,2009,(11):53.

第5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一、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提高的必要性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与社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即是法律人在法律职业领域内,进行法学执业行为必须遵循的相关职业道德理念、职业规范和习俗的总和。

法律人作为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从业者,其职业道德水准体现和反映法律职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观念。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一个国家,如果其法律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和实施,其法律则形同虚设。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法律制度的确实落实和保障,而国家的法律制度只有得到确实的落实才能得以沿用。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维护。因此,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准的提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二、高校法学教育的优势

法学教育的潜在要求应该是具有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物、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等。首先,法学的精神在法学高校的校训校风、办学理念以及教育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高校中崇尚法学精神的氛围是与生俱来的,这是任何其他机构都无法比拟的。其次,高校中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良好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专业的、系统的教学方案和教学方法,能够教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引导学生逐渐形成法律人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最后,高校法学院多与法检系统及律师协会建立良好的互动,可以为学生提供大量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充分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从而进一步理解法律、运用法律。因此,高校进行法学教育的优势是任何机构都无法比拟的,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具有比高校更好的法学学习氛围,拥有更适合引导学生走向法律职业的教师、提供更规范的法律实践活动。

三、创新教育途径,实现职业道德的提高

(一)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说过,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素质:一是法律学问,二是社会常识,三是法律道德。这三种素质被识别为我国法律人最通俗的、最直接的通识标准。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其目标不仅是传授学生法律专业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加强学生运用法律条文的技能,其目标更是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念,塑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从而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法学教育才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其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

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精神,要以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为目标。道德认知能力是由道德评价能力、道德判断能力和道德冲突的处理选择能力构成的。培养学生道德认知能力,需要通过系统的道德教育影响其价值观,这样法学专业学生才会具备良好的道德认知的。只有明确法学教育人才配有目标,才能在教育过程中具有针对性的进行施教,法学教育才能够得到良好的实行及发展。

(二)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

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学校与老师更多地注重传授学生法学专业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法律人的灵魂和基本素质之一,应当在法学教育中得到重视,而且,法律的任务具有社会性,法律的事业是社会的事业,法律的教育应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教育,法律人才必须有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当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有助于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意义。通过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传授法律职业伦理知识,可使学生认识法律职业道德对法律职业的意义,领悟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明确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目标的实现和法律正义的实现所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由于法学学科种类复杂、科目繁多,在大学法学教育中,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一般院校会将课程分为两类:一类是必修课,即所有法学专业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另一类是选修课,即学生依据个人需求及兴趣选择所要学习的课程。目前而言,许多院校将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选修课开设,还有一些院校并没有开设这门课。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法律职业道德水准的高低依赖于学生个人道德水准,其具有先天性。但是,后天的教育同样也能对法律职业道德水准产生作用,因此,其还具有后天性。为加强法学专业学生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水准,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无疑是最佳的选择。对于学生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课程的开设是学生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有助于学生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了解和认知,进一步强化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意识,使学生充分的了解、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为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打下根基。

(三)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

讲授法是我国传统的教学方法,它是教室通过详尽的描述、阐释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递。而教材是我国传统教学方法最基本、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具有其特殊属性,基本没有专门讲述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清晰的、系统的学习依据。因此,编写专门的法律职业道德教材是至关重要的。

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编写首先应当体现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要具有厚实的基础理论。一本书籍要作为教材使用,其内容应当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因为,教材是老师讲授课程的依据,同时也是学生学习的依据。随着法律职业道德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已经有许多相关研究成果相继发表,因此,在编写法律职业道德教材的过程中,应当汲取相关优秀的研究成果以丰富教材的内容。其次,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从实际出发,以法学专业学生为基本出发点,使学生能够在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的过程中运用所学理论,有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其他法学课程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和道德性标准和要求。同时,编写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还应当符合法学专业学生的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教材的编写方式可以进行创新,不再遵循传统教材模式的定义、性质、特征等条框内容,教材可以以记叙的方式进行编写,即叙述法律职业道德的起源和通过结合实例进一步解释说明相关内容,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充分理解教材中的内容,从而更好的吸收和学习。法律职业道德的教材对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编写专门的教材以促进法律职业道德在法学专业学生中的传播和普及。

(四)创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方法

法律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属性,它与一般的知识和技能不同,因此,在大学法学教育中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道德认知的前提和基础。

在当代法学教育中,存在一种普遍现象,即过分注重老师的传授作用、指导作用,而忽略了学生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整个授课过程中,老师成为了绝对的主导,而学生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参与其中。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老师的授课,会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所学内容形成深刻的印象,从而更好的理解和吸收所学内容。法律职业道德的特殊属性决定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创新一种独特的教育方法,为学生将道德认知逐渐深化为道德判断力和推理力提供依据和支持,最终促进学生道德人格养成。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1.讨论教学法

讨论法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解决某个问题而进行探讨、辩明是非真伪以获取知识的方法。在法律职业道德课程中加入讨论教学法,以不同的话题、讨论的方式和讨论的时间让学生进行讨论,从而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在讨论的过程中深化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逐渐内化成敏锐的判断力和推理能力。总之,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中,讨论法的教学要比讲授法更有效,更能加深学生对于法律职业道德具体内容的印象,从而达到传授知识、教育学生的目标。

2.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个案分析法,通过选择具有现实性和典型意义的案件,针对案件中某一给定要素、某一领域或者某一问题或者对案件全部内容进行分析。案例教学法使学生更直接的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行思考和判断。学生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能够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思考,这样能够帮助他们深刻体验人与人之间的微妙关系,而法律职业道德所涉及的正是法律职业活动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及当事人等不同角色的伦理关系。学生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在解决道德两难问题时,更能深刻的领会到法律职业中的伦理道德,从而形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3.诊所教学法

诊所教学法产生于 20 世纪 20 年代末的南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院,首创人是约翰?布莱维。诊所教学法是模仿医疗诊所展开法律教育的一种形式,这种教学以学生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为手段,以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

在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可以直接扮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直接体验法律人在职业过程中需要面对的各种职业道德问题,体验他人之间的人际关系和法律诊所与法律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法律人员的协作共处,尤其是法律职业协作的体验,这些能帮助学生找到解决日常实际问题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主动思考和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这样生动真实的经历,会让学生更加深刻的体会到法律实践过程中复杂的职业道德问题,及时发现自身的优缺点以及学习中的问题和不足,同时还可以促进学生对未来法律工作中职业道德的反省和思考,为他们日后面对这样的职业道德问题提供有效的经验积累,从而达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

第6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1.教育定位不清晰

虽然高校法制教育有着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现在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并未搭建专属的课程平台,这造成在教育实践中一线教师对法制教育的定位认知不一。有的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在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进课堂的,其任务就是普及法律常识;有的教师认为,应注重实用性法律知识的传授,应让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还有的教师认为,该课程的内容纷繁复杂,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虽然这三种观点立论不同,但都把法制教育定性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从而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以法条讲授为主。在“05方案”中,教育部将高校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这清晰地表明法制教育应着重思想品德的教育,课程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素质的养成,而非法条的讲授。

2.教育内容有局限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的教材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法律基础部分占到整本教材的1/3,但集合了宪法、刑法、民法、程序法、社会法等各大部门法,受篇幅限制,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了门类多、介绍简单的情况,整本教材停留于法律规范的罗列,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剖析。因此,所占教材比例的减少、教材内容的局限,再加上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大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使很多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将法律教育边缘化,有些强化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缺乏理论、精神的深入探究;有的教师以个别案例讲授代替所有内容;甚至有些教师以视频教学代替课内讲授。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其实效性当然无法保证。

3.教育环境不协调

由于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属于公共课程,因此多数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认为法制教育与其教育毫无关系。即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也有将法制教育部分孤立起来、因为讲法而讲法的现象,致使法制教育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虽然有国家文件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被忽视;虽然有课堂讲授,但是环境与理论不一致。法制观没有和道德观结合起来,也没有和专业精神结合起来,这样的教育纯属说教,当然无法深入学生的心灵,出现大学生违法违纪案例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理论根基

教育理念是教育行为的一面旗帜,法制教育也需要树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教育理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教育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主体教育理论”正是从学生、社会的角度,主张“弘扬学生主体性是当代教育的主题,是正确做出教育价值取向、提高教育质量与人的素质的关键”。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从社会出发,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对社会现实认识模糊,导致学生无法应对现实生活。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选择

在“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指导下,笔者认为,应走出以往法制教育的种种误区,选择以培养法制观念为中心的高校法制教育方式。

1.改变对法制教育的狭隘认知,注重法制观念的培养

大学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备正确的“三观”是大学生的基本素养之一。其中法律观念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法律价值观对其行为有指导和调节作用。一个具有正确法律价值观的人,会自然地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的习惯。因此,法制教育应从学生的主体出发,从根本上培养其法制观念,走出重法规条文、轻法制精神,重形式、轻效果的误区。大学法制教育应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从法的精神、法的内容等角度去认识法,改变学生“法有权力,己无权利”的认知。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尊重、信任法律,形成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能自觉地守法、护法,并能够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始终以法作为人生的标尺。

2.重新构建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大学生对法的认知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与道德部分被生硬地划分为两个板块,修订后的版本在最后一章将两个部分融合起来,略显牵强。笔者认为,教材应始终坚持一条主线,即道德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样的思路能使学生对法的认知不会过于疏远。同时,我国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材的编写反映出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等情形。笔者认为,应从法理学、宪法等基础知识入手,强化学生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认知;对民法应优于刑法进行介绍,体现生活实用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设法律选修课程,如法哲学、人权保护、劳动合同、婚姻继承等,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同时信服法律。

3.创新教育方法,重塑大学生对法的情感

传统的法制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对法律做出“枯燥无味”的评价,理想的教学效果自然无法达到。高校应充分挖掘各种法制教育方法,培养学生对法的情感。一是课内教学方法应更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可以更多地使用典型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讨论法、视频教学法等。通过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启发其法律思维。二是应增加课外实践。通过社区法律宣传、模拟法庭、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调研、组建法律社团等方式,使法律变得真实,触及其灵魂,有利于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4.营造校园环境,烘托法制氛围

教育内容与实际的不一致是教育难以推进的重要阻碍之一。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高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在管理制度上,学校应制定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且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制度。在管理程序上,学校应体现程序性。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考虑细致,做到学生即使是被管理一方,但具有有效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高校,应形成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的氛围,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有效地促进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的实现。

5.优化师资队伍,积极引进法学专业人才

第7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经济管理;经济法;教学方法;专业设置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49-02

我国很多高校开设经济管理类专业,旨在培养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基于培养既懂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经济法学已逐步成为经管类专业如经济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的必修课。经济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综合性课程,内容涵盖面广,动态变化大。通常所说的经济法学是教育部规定的高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内容体系是按照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划分的。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与法学专业的教育目标不同,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经济发展和经营管理中各种问题的能力。但很多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内容体系来安排的,相应地存在一些实际问题。

一、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课程内容体系与专业需求的矛盾

经济法是我国法的体系中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的部门,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经济法学包括该部门法的理论、制度及规范,内容体系由体现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各种法律规范构成。经济法学的教材众多,比较常见的是概论加分论。分论部分一般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种划分体现法学体系和法的部门划分的严谨性。

但是,按照法学专业的经济法学内容体系进行经管类专业的教学,易出现两个问题。一是课程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按照此体系学生可以了解市场规制及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但与经济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等都未纳入课程内容。这些法律属于民商法范畴,由于经管类专业的课时总数限制,一般不再开设民商法课程,只开设经济法一门法律类课程,导致与专业密切相关的这些重要法律学生反而未能学习。二是充分考虑了经管类专业的学生需求,在教学实践中授课教师把经济法和商法兼收并蓄向学生讲授,忽视了向学生阐释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导致学生对法的部门的划分、经济法的概念及内容体系没有清晰准确的认识。[2]因此,根据专业的不同,依据专业的培养目标,构建合理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凸显必要。

(二)经济法课程的课时普遍偏少

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归纳为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掌握现代经济和管理理论,能够在工商企业等从事经济工作、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分解为知识结构,再细化为课程设置,课程围绕着培养目标展开。这些专业的主干课程中管理学、运筹学、经济学、会计学等课程的课时较多;再加上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大型作业、实践性课程等,经管类专业的课时总数普遍较大。因此,可以给经济法的课时一般不多,经过对几所高校的经管学院的调研可见基本在30~50学时之间。经济法学内容庞杂知识点多,导致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普遍存在课时少,进度紧张的问题。

(三)教学方法存在偏颇

对于经管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学生对法律课程的重视程度逊于本专业课程,另外由于经济法的内容体系庞杂,很多学生觉得法律条文枯燥,更加影响了学习的主动性。因此在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中更加需要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对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具有积极作用,在经济法教学中被广泛采用。[3]但在案例教学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案例选择忽视专业的需求差异。从笔者所在经管学院几个专业情况来看,工商管理专业学生对公司业务的相关案例比较感兴趣,国贸专业的学生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更关注,经济学专业的学生对宏观调控相关案例的关注高于其他专业。如果同一套案例应用于不同专业学生的课堂教学,专业针对性较差,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二是教学中不能很好地把握案例教学与知识讲授的关系。知识点的阐释和讲授可以让学生的知识更加系统,但有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过于注重案例教学,反而忽视了知识讲授的重要性,或者出现案例教学与知识讲授脱节的现象,都不利于学生法律能力的全面培养。

二、改进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建议

(一)构建合理的经济法学内容体系

构建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学内容体系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尊重部门法划分的严谨性,二是要结合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要求。

1.绪论部分必不可少。在绪论部分严格按照我国法学体系介绍各个部门法的划分,让学生明确经济法地位与范围的同时,对法的体系有正确的认识,为今后学习相关法律打下正确的理论基础。

2.根据专业的不同,合理确定经济法各部分教学内容的比例。从经管类专业培养目标来看,学生学习相关法律的目的是为专业领域服务,内容体系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经济管理活动必备的法律知识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例如工商管理专业可以将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作为重点,经济学专业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可以作为重点。

3.兼收并蓄合同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合同非常重要。在教学中合同法作为重点内容使经管类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时能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4.重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内容的学习,培养学生将来有序竞争,遵守法制。

关于按照法学专业的内容体系开展教学,还是兼收并蓄经济法和商法作为经济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笔者所在学院5个专业,11个班的级317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有76.97%的同学认可课程组教师构建的针对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学教学内容体系。

(二)对课程的设置做出合理的安排

1.对先修课程做梳理,授课专业除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否开设民法概论,理清先修课程对开展经济法的教学是有影响的,涉及到在经济法课程中是否要补充民法基本理论。

2.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的开课学期。了解经管类专业经济学、会计学、财政税收等课程的学期安排,与专业负责人沟通,合理安排经济法课程所在学期。与专业知识的结合,能够促进学生将专业知识与法律知识衔接贯通,适应培养既懂管理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

3.重视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因为经济法的学时有限,为了更好的适应专业的培养目标,可以在与专业负责人沟通的基础上,开设与经济相关的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比如理财方向开设税收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开设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法等实用性较强的内容,这样教师的讲授和学生的学习更富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本校经管学院的调查问卷来看,关于本专业选修类法律课程的选择,工程、物流、国贸、工商的学生对各自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选择率分别65.45%、77.97%、86.11%和61.40%,远高于总人数中对该法律制度的选择比例,充分反应了专业需求的差异性。

(三)优化案例教学改进教学效果

经管类专业的法学教育更强调培养学生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坚持案例教学对于培养学生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是必要的。优化案例教学可以改进教学效果。

1.选择适合教学对象专业特点的案例。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对案例教学的需求差异,教师在经济法教学任务开始前,关注学生的专业方向,明确经济法教学需要培养学生哪些方面的能力。针对专业需要精选不同的案例,提高案例教学的针

对性。

2.充分运用小案例进行法理阐释。针对经管类专业学生法律课程课时少的实际,考虑他们先修课程不充分,针对重要的法律知识点,采用短小精悍的案例进行法理阐释,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调查中95.9%的同学认为针对较难理解的法律规定用小案例进行法理阐释非常

必要。

3.注意典型判例的讨论安排。调查中关于对典型法院判例的讨论,有67.51%的同学认为穿插在课堂理论讲授过程中与知识点衔接展开更合适,而不是在章节结束之后安排专门的讨论课。这对教师开展课堂教学时如何将理论讲授与案例讨论有机结合避免脱节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案例讨论过程,有44.16%的同学认为可以由同学们完全发散式的讨论,而54.89%的学生认为教师应当事先设计好思考题,先由学生发散式讨论,教师还是要从理论上给予指导。因此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案例讨论进行充分准备凸显重要。

4.关于视频案例应用于课堂教学,94.01%的同学表现出兴趣,超过课程组教师的预期。这对经济法课程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运用现代媒体,选择合适的视频案例,进行剪辑改编使其适合于课堂教学都提出要求。

三、结语

经济法课程作为经管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之一,课程的设置及教学效果与学生的培养质量相关,从事经济法教学的教师都十分重视对该课程的研究和建设。本文仅从课程内容体系的构建、课程的设置与安排、优化案例教学方面进行了分析。除此之外,需要建立合理的考核体系,全面考核学生对相关理论的掌握情况和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另外做好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工作,需要任课教师注重知识面的拓展,了解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如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课程师资团队的进修与提高都是加强经济法教学的重要方面。随着立法进程与教育改革的推进,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的研究与实践将会不断推进。

参考文献

[1] 杨紫煊.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 张辉.工商管理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建设若干问题的探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12(5):157.

[3] 曹冬岩.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案例教学方法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9,(11):185-186.

第8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商号权;商标

[作者简介]甄 翔(1987―),女,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中华老字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朵耀眼的奇葩。老字号品牌诸如始于康熙年间的同仁堂,创于同治年间的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等,“头戴马聚源,身披瑞蚨祥,脚踏内联升,腰缠‘四大恒’”更是老字号企业鼎盛时期的最好表现。这些老字号历史悠久、世代传承,并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拥有良好的信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老字号企业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核心要素。如何做好中华老字号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传承与保护,已经是企业乃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崭新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及特点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

中华老字号体现着中国人民优良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方面,“老字号”具有历史意义,它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字号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现,经过长时间的沉淀与转变,字号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在当今社会,字号是企业存在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字号往往比企业的商标更有名气。另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对字号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对字号应该进行广义理解,即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处于同一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狭义解释,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不同,字号是企业名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持后一观点。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老字号本质上可认为是商号,但并不同于企业名称。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第一次对“中华老字号”给了明确的定义:中华老字号?穴ChinaTime――honoredBrand?雪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中华老字号的特点

1.中华老字号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现在认定老字号的时间标准是老字号企业需创立于1956年以前,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历史性决定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不可替代性。现在一些老字号企业增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将其老字号企业申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安徽宣纸,更是将老字号的历史性、文化性、民族性融为一体。如此拥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其历史的沉淀,文化的积累是不可复制的,其是不可替代的。

2.中华老字号具有良好的信誉

老字号企业之所以广为流传,一直延续至今,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就是质量的保证。拥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老字号企业,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一直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老字号企业百年生存的共同特质就是具有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遍及全世界市场的肯德基、麦当劳,都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而闻名世界。

二、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的法律规定大多是放在部门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有《认定规范》、《“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依然停留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老字号进行特殊保护,《认定规范》主要规定的是老字号的认定标准,对老字号在现实中存在的冲突并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法。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虽对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有所规定和保护,但本人认为老字号与字号是一种从属关系,按特殊与普遍的哲学原理,对字号权的规定仅仅是普遍规定,要想更好地对老字号进行法律保护,则应考虑其特殊之处。由于我国现在立法状态的缺失,也导致老字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难于解决的冲突,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现阶段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字号权的法律地位

“字号权”属于法理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字号权”这一概念。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对企业名称进行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字号,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字号法律规定的混乱,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同时,现有对企业名称的冲突解决办法以及认定侵权标准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导致操作性差强人意。

(二)现行法律规定未能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

对于字号权属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押 第一种是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字号的权利行使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其字号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字号权可以转让,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说,字号权具有财产属性。第二种是人格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字号是商事主体用来区别其他主体的标志,具有识别性,并且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中也规定了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从这一方面说字号权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三种观点是混合权利说。认为字号权即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既可以是区别于其他商主体的标识,又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获得经济利益。最后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说,本文也采这一观点。知识产权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法定性和时间性。字号属于经营性的标记,能够标识产品与他人产品的区别,应属于知识产品的一种,并且字号权具有专有性,具有排他效力,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进而加以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导致发生字号纠纷时,法律依据混乱。

(三)我国现行的字号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法》在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对商标的注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全国统一管理,即要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注册商标具有唯一性,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也避免了注册商标相混同的情形。但是对于字号,我国的字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无疑给跨区字号混同、字号与商标混同埋下隐患。

(四)没有明确规定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对商标在先权利原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其指出“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对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

(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老字号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经营,为广大人民所熟知,并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许多老字号的企业已然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是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一个典范。但是仍然有许多老字号企业沿用过去老的经营手段,没有将其字号登记注册为商标,导致了“搭便车”情形的出现。驰名商标与驰名商号有所不同,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老字号的特殊保护。根据统计,国家工商局认定的的驰名商标中,只有10%左右的企业属于老字号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特殊性,对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依然沿用普通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兴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营销策略和技术手段科技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互联网的发展成为沟通全球经济、科技、文化的有力纽带。因此,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中华老字号这种传统的经济产物在网络环境下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该有中文汉字,不能使用拼音、字母和数字,因此侵犯中华老字号的多数情形是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注册为网络域名,建立相似网站以此来混淆消费者的公共认知。但在2000年以后,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也开通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开始提供注册服务,于是出现了域名的中文名字(如SINA.COM?穴新浪?雪、SOHU.COM(搜狐))被注册为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等现象,导致了域名与商标商号冲突加剧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因此注册的域名与之前存在的域名稍有不同即可注册,这也导致了一些人抢注与他人近似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中药行业的中华老字号专利保护

中药行业保存着一大批老字号企业,比如北京的同仁堂、杭州的方回春堂等。对于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中药行业,存在着侵权认定困难、专利权的审批周期长、对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重要的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都不给予保护等问题。这无疑加大了中药行业老字号企业生存的难度,同时对其中药研究、生产的保护过于狭窄和严苛,不利于中药行业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完善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加强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前文提到,我国法律现在并未明确提出“字号权”,只是将字号划归于企业名称中,对企业名称加以规定。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对字号权有明确规定。1994年修订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不仅将商号与商标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同等看待,而且对商号的保护突破了原来登记注册的区域,不以登记注册为前提,而是遵循英美法系国家的“使用在先”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肯定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另外应该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巴黎公约》明确提出了字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虽未明确提出,但也默认了《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应当与国际接轨,明确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2.改革字号权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字号(商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各省、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批准、核准注册企业名称,这必然会发生不同地域、同一地域不同行业之间字号间的冲突。因此,为解决这一现状,必须改革现有的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机制,商号的注册管理应同商标一样,由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并且应该在商标商号系统之间建立全国的联网检索体系,避免两权发生冲突。

3.明确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美国《联邦商标法》规定了商号的在先权。商标权与商号权两权地位平等,二者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即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首次使用某一商号或商标的主体得以排斥在同一区域在后使用相同商号或商标的主体而获得保护。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在先的公司名称权、字号权不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阻止或撤销商标注册的在先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对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借鉴《商标法》中对商标在先权利确认的方式,确立字号权的在先权原则。但对于老字号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则要综合考量在先权利的范围。尤其是针对老字号企业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同时,对于善意注册的,时间在后的比在前注册商号的知名度高的,也应该综合予以考量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4.降低老字号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企业的遍布范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综观我国的老字号企业,只有10%的老字号是纳入驰名商标的,而且有些老字号企业往往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热情,对于现代广告营销宣传计划还做的稍显不足,从而导致很多老字号企业无法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建议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针对老字号企业制定一个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或者可以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赋予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权利。在国际上,驰名商标能够被跨国保护,目前,老字号企业在海外抢注的情况很严重,若是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老字号也极为有利。

5.加快制定老字号的专门法律

目前针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但这些都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法律的最大效力。世界上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商号法律,比如瑞典、荷兰,他们制定了专门的商号特别法。也有学者反对出台关于老字号的专门法律,但是笔者认为老字号有他的特殊性,其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于普通商号,它继承着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更应该对其专门保护。

(二)完善老字号机构设置,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级。对国家来说,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字号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下属部门单独分出一个部门。这就好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自由权,但仍针对残疾人,专门出台《残疾人保护法》。老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特殊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以单独列出,使之更具针对性,也会更加细致。另外,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企业的行业协会,现在不少省市都有专门的老字号行业协会,比如北京、浙江、广州等,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这是好的开端,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人员。国家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当立法,各地政府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该加大扶持。

(三)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在老字号企业内部,要树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老字号企业应该改变原有的传统经营之道,这个时代已经不完全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老字号企业应拓宽自己的经营方式,至少做到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有传统秘方的老字号企业则应该通过保护专利或者维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其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训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老字号企业中,很少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但是一个老字号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国内市场,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会产生冲突。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老字号企业要想生存,既要外部法律的保护,也要有完善的内部机制。

综上所述,中华老字号作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对其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而明确独立法律地位,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完善机构设置以及规章制度是现阶段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几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程合红.商事人格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正志.中华老字号――认定流程、知识产权保护全程实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第9篇:对法律专业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教育;理工科;专利法;高校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9-0251-02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就是财富”这样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在中国已全面展开。中国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分为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大体系。高校理工科涉及专利法的教育即属于普及教育这一体系。虽经过多年发展,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高校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概述及现状

(一)高校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的概况

高校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是指向学生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以培养学生的知识产权意识并激发他们的创造热情。它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文献检索与利用”课形式出现,培养增强大学生的信息意识和信息获取能力。2004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高校在《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中增加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并积极创造条件为本科生、研究生单独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在这些政策的指引下,国内高校积极响应。目前许多高校把知识产权作为一门选修课程,非法学专业学生通过法律基础课、全校公选课等途径学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部分高校正筹备将其作为理工学生的必修课程。通过上述措施,高校学生增强了知识产权法律观念,并在启迪和培养创新意识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从整体看,高校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已基本展开。但目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尤其是与理工科联系最为密切的专利法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远不能满足《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及的“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二)高校理工科专利法教育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现状。目前国内高校中对非法学专业有关知识产权的课程,大多仅限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倡导和普法教育的定位。以笔者所在城市高校为例,大部分理工科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法律基础课中极为有限的相关章节,仅少数学生通过全校公选课、双学位学习系统了解知识产权法律,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在非法学专业学生中普及率低。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调查结果显示,某省仅1/4的高校开设了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接受过知识产权教育的学生中,68%以上是法学专业学生,其他专业在校生中,仅不到5%的学生接受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学习[1]。具体到与理工科最为密切的专利法,除少数高校系统开设外(如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开设的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课程――《知识产权法律基础》作为该校本科生必修课程[2])多数高校也仅是在法律基础课知识产权章节中简单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法律条文,至于如何有效利用专利制度获取专利保护、进行技术创新、规避专利风险、解决技术争端等方面基本上是空白。这种教育状况和目前社会对具有创造性的研发人才和专利需求上有较大差距及欠缺。

2.原因分析。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状况,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第一,对知识产权教育认识存在误区,重视程度不够。教育理念落后是高校知识产权教育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从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对全国重点高校进行的知识产权教育情况的调查中得知:高校中对知识产权教育普遍存在这样的误区,认为其是法律概念,是法学专业的课程,与其他专业学生关系不大等等。在这种意识主导下,学校往往忽略知识产权教育,或者将其放在可有可无的位置,如此一来,对专利法教育的忽视也是在所难免的。另外,很多教育者只注重对知识的简单传授,对创造性教育重视不够,不利于学生发挥想象力,萌发创新欲望。

第二,理工科知识产权教育针对性不足。知识产权是复杂开放的权利体系,专利权是从法律上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的垄断权,其中发明创造专利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中最富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目前知识产权普及教育不能根据不同知识产权的特点和学生的专业有针对性的开展,缺乏针对性,仅局限于普法教育层次,难免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效果。

第三,理工科学生未认识到专利教育的重要性。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核心部分,其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如专利法律知识、申请、文献信息与检索、专利管理等方面,理解掌握这些知识对理工科学生是非常有益的。但目前很多理工科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的目的仅限于为增加知识,对该课程以后的使用并无明确方向。尤其对利用专利知识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创新能力以及利用专利文献获取技术信息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

第四,知识产权教育师资严重不足。基于知识产权的特点,该领域尤其是专利领域更多的是涉及技术问题,是技术与法律的结合,故需要有一定理工科基础才可更好理解相关技术、产品,这对授课教师提出了较高要求。目前高校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多为本校法学教师或两课教师,专职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人员相对缺乏,且相当教师无理工科专业背景,多以法学理论教学为主,注重法律条文讲授,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实务性内容,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这种状况,不仅很难担负起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任,对理工科学生的专利教育也难深入。

二、加强专利法教育之于理工科大学生的重要性、必要性

加强专利法教育之于理工科大学生是极为重要和必要的,其原因如下: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中国自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家对知识产权也给予高度重视。在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制度是最能体现创新精神的重要制度之一。在如今的历史背景下,理工科学生是与科技关系最为密切的群体,是未来知识创新的主体,更应该掌握好专利法律知识。

(二)掌握专利法律知识,对理工科学生的个人成才具有重要意义

1.利于理工科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的思维和创新能力是提升个人及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利器,而专利则是其具体表现。理工科学生若能系统了解专利制度、专利申请程序及专利信息的内容,掌握发明创造方法、专利潜能开发、专利写作、统化的专利信息检索方法等一系列知识,从而培养相关能力,能将专利信息转换专利情报,对专利信息在实践中的应用有更进一步的认知,对日后进入职场,从事研发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2.有利于培养学生查找、收集、分析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的能力。专利文献中包含有相关的技术信息、法律信息和经济信息,而这些信息反映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趋向和市场占有量及趋势[3]。

基于理工科专业的特点,多数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企业科研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管理工作,而专利信息的收集与服务是单位科研管理中最基础的一环。任何单位个人在从事新课题研究之前,若忽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检索,将导致不良影响:

首先,可能造成重复研究。“专利文献是科学与生产之间的桥梁” [4],记载着全世界绝大部分的技术发明成果。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查,在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及进行技术改造时如果很好的利用专利信息,可节约60%的科研经费和40%的研发时间。其次可能导致盲目研究。在对相关研究项目决策之前,若缺乏对相关技术主题进行完善的检索和分析,评估其专利性,所研发的技术将因缺乏专利性而无法授以专利。再次,可能导致潜在的专利侵权或落入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陷阱,为所研发技术的利用埋下侵权隐患。而通过查找分析专利文献信息,可充分了解现有技术,缩短研发时间、节省研发成本,了解竞争对手,适时披露专利侵权警讯,降低因侵权所应付出的庞大成本。

3.利于学生就业创业。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数严重不足,多数企业无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这与外国大型企业存在巨大差距。故从就业来看,企业科研单位特别需要有经验的专利工程师。因为其跨越科技法律领域,只有以理工科毕业之专长背景,加上相关法律事务与法律专业训练,方能与不同发明人联络讨论,以期完全了解案件的技术内容,再综合地将其表达出来。另外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更应鼓励学生通过学习专利法律知识进行发明创造。有专利则意味着学生是有创新意识的学生,企业聘用之则意味着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潜在利润,更能增加学生的就业机会。

三、在理工科学生中强化专利法教育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要改变现有知识产权教学模式。与其他法律比较, 其特征在于与商业科研实践联系紧密。而目前知识产权教学理论多而实践少,难以激发学习兴趣。故教学中应加强案例、专利检索等实践性课程训练,并加大专利法学习在理工科知识产权教学中的比重。第二,加强实验课教学、尤其加强学生创造性实能力的培养。第三,就专利申请、专利信息检索的途径与方法、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保护等知识产权某一个方面的知识对学生进行短期的专题培训。第四,高校与擅长知识产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等实务单位合作,鼓励学生到这些单位实习,以接触知识产权的现实案例和实务操作,将知识产权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从实践中学习和提高解决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能力[5]。

参考文献:

[1],2009-04-20.

[2],2009-04-20.

[3]朱雪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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