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乡村道路管理精选(九篇)

乡村道路管理

第1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农用车驾驶人上路违法载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在公路上晒粮食等违法现象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多发。据相关数据表明,农村发生的交通事故占很大一部分,车主也大多是农民,受到损伤的也几乎都是农民,农村相对就成为了交通安全工作的难点、重点。

一、原因分析

(一)交通意识淡薄。特别是在潢川城关,很多农民走路时根本就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走,经常走在机动车道上。他们的观点就是:我在马路上走,机动车它难道还敢撞我?更不用说说明红绿灯了,根本就不管。

(二)交通常识溃乏。随着机动车生产业的发展,在道路上的速度越来越快,鸣着喇叭的汽车驶来,有的人还要紧跑几步,抢那区区的几秒钟的时间。可是行人、骑自行车的,可你能和机动车比快吗?交通安全教育活动已开展这么多年了,但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对“支线让干线,拐弯让直行,行人靠边走,横过公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等交通规则和常识还是弄不明白。

(三)思想存在误区。有的农民朋友在法律规定上存在误区,他们认为只要机动车撞了人,就要赔钱。但随着国家交通法规的健全和完善,“按责论处”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由行人、骑自行车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将得到很少的赔偿,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四)多头进行监管。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农民为了方便生产而购买农用车。而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安部门委托农机监理部门对拖拉机和部分农用机械进行管理,包括检验、发牌和驾驶证考核、发放等。而拖拉机等农机车辆不只跑乡间小路,也经常上公路行驶,有的直接就是为了搞营运。农用车数量不断增加,但驾驶员安全意识差,警力有限,各项措施很难真正落实到农民身上,导致了农用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提高慢,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局面。

二、解决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促进乡村交通安全工作的良性循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给中小学生作辐射性宣传,利用农闲深入农村宣传,还可以在一些交通要道、十字路口设宣传牌等。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意识,提高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已是迫在眉睫。要将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转变为政府工作行为,建立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并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交通安全宣传,充分利用驾驶员所在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切实做好进农村、进家庭、进学校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乐意接受的形式,提高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的意识,破除“交通安全与我无关”的错误思想,在宣传教育中融入更多的家庭和社会责任,以此来约束农民的道路交通行为,把无意识的自由交通行为,转变成有意识的自觉遵守法规的道路交通行为,使农村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加强农村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丰富教师的交通安全知识,熟悉中小学交通安全常识.

(二)建立乡村交通管理基层组织,完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村村通”公路依靠原有道路基础改建而成的低等级道路,许多不通路的村庄都修建了公路,交通覆盖面不断拓宽,形成其通行能力差,基础设施少,安全设施缺乏等道路的格局,车辆的流动也不断增大,乡村公路上的交通安全配套实施几乎为零,安全隐患严重,对行车安全极为不利。“村村通”公路网的形成,大大方便了农村群众出行,农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还是摩托车等“五小车辆”,有效解决了农村地区人们出行难问题,加快了乡村剩余劳力进城务工往返的速度。因为农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很不健全,乡村没有建立健全一整套的交通管理制度,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十分薄弱,加之警力不足导致管理失管失控面较大,乡村道路便会出现事故隐患不能得到有效消除的严重后果,无疑又形成了新的交通矛盾冲突,给参与交通的人群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乡村的交通安全状况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第2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1、改革目标:一是推进乡村道路养护走向社会化,建立起以市场运作为主体的乡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二是建立起以县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的乡村道路管理养护投入体制;三是建立起县、乡、村联动为主体的乡村道路行业管理体制。

2、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建养并重方针,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实行养管分离,事企分开,使乡村道路养护体制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为推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3、理顺职能,健全完善乡村道路行业管理机构。实行养管分离,将“安塞县道路管理站”更名为“安塞县乡村道路管理站”,事业性质,正科级建制,具体负责乡村道路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检查指导,拟订乡村道路养护工程计划和日常养护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和发包工作,检查、验收乡村道路养护质量,负责乡村道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并设立乡村道路管理专干,各村委会设立乡村道路管理员,具体负责乡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4、实行养管分离,组建县乡村道路养护中心。新组建的乡村道路养护中心,下设若干个养护工区,承担通县、通乡、通村油路养护工作。县道路管理站的现有人员除按编制留在乡村道路管理站外,富余人员全部转入乡村道路养护中心。养护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主任实行招聘、人员实行聘用、工资实行浮动。实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由道路管理站转换到养护中心的人员保留事业身份,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按事业待遇标准执行,三金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新进人员为完全企业职工身份,按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建立“民有国助”的乡村砂石路养护队伍。砂石路实行划段包干,由沿线农民承包养护,每公里按1000—1500元给予补助。

6、建立乡村道路行业管理队伍财政供养制度。县乡村道路管理站人员、乡镇乡村道路专干全部纳入财政供养。

7、推行养护工程招投标制度。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由养护中心实施,1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由养护中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招投标,县乡村道路管理站负责监督管理。

三、建立乡村道路管理养护经费保障机制

8、建立县财政乡村道路养护经费预算制度。县财政要按通县油路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通乡油路每公里不低于5000元、通村油路每公里不低于3000元、砂石路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将养护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9、建立乡村道路养护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县乡村道路养护及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户设在交通部门,由交通局根据乡村道路管理站对养护中心日常养护工程检查考核验收情况计量拨付。

四、建立乡村道路管理养护考核机制

第3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机制,规范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健康有序进行,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改革方案》以及《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其中乡道公路是指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村道公路是指乡镇与行政村或村与村相连的道路。

本暂行办法所称养护是指道路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及灾后修复。

道路和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统称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非法占用道路、道路用地及道路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的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并督促和指导村、社搞好村社道路建设与管护工作。

乡村公路建设和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市与乡镇、乡镇与村、村与社签订目标责任书,按年度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道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五条公民有遵守道路管理法规、爱护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侵占路产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乡村公路建设与管理养护所需资金,除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每年安排的一定补助资金外,可采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如道路沿线受益企、事业单位自愿筹集和社会捐赠,村民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筹资或投劳等)。

乡村公路的管护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通知精神,乡村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已纳入全市乡村公路网规划和统计的道路进行核定,按照乡道公路3500元/年·公里(见附件1),村道公路1000元/年·公里(见附件2)纳入燃油税预算,给予养护资金补助。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详细的资金拨付、养护质量、检查及奖惩办法。

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实行定期帐务公开,群众监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行使对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公安、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乡村公路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并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乡村公路规划应当与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县道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编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社道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协助村民小组进行编制,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通乡公路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加强通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工程完工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交工、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乡村公路规划与建设涉及水利、电力、光纤通信、天然气等设施,各有关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大力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乡村公路建设按照分级组织实施修建的原则:乡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及社道公路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技术上给予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改)建乡村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时,要事先向当地公民进行告知,并在绕行路口设置明显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市乡村公路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设置明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绿化、排水系统等附属设施应完善配套。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五条县道公路由市养路段负责养护管理,根据市的实际情况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需要,县道公路的日常路面保洁和边沟、涵洞的疏通工作,可由市养护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实行分级组织实施养护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组织做好乡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对水毁受灾公路进行突击性抢修、恢复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村道及社道的管理养护。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养护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给予技术指导。年终对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养护公路的路况情况,兑现落实乡道、村道公路养护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在乡村公路养护工作中,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的特点和不同情况,建立健全养护制度,可采用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和招投标等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对乡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使公路养护质量达到《市乡村公路小修保养作业标准》(附件4),保持道路的设计功能和使用性能,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七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乡镇、村、社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切实督促执行,确保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利用养护作业车辆进行养护时,应当在养护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及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在负责组织实施道路养护过程中需要挖砂、采石、取土等,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乡村公路管理

第十九条乡村公路的管理,按照分级实施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内道路实施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配备兼职交通运输管理员,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给予乡镇指导。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道路、道路用地和道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道路用地和利用道路设施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道路和道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堆放物品、修车洗车、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和变压器等设施、进行集市贸易、举办物资交流会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公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二十三条除道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道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埋设(架设)杆、管、线等设施。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道路沟外缘的净距为: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穿越乡镇城镇规划区的乡村公路,其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宽度应符合城镇规划的道路宽度,其建筑距离按城镇规划要求执行。场镇过境段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安全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二十四条超过道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和限速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乡村公路、桥梁上行驶。各有关乡镇、村、社应按照《交通设施设置标准》(附件3)之规定,在适当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速和安全标志、标牌和设施,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第二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乡村公路上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重车等严重损害乡村公路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六条乡村公路两侧绿化工作,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实施。

绿化用地不得非法占用,道路行道树不得任意砍伐和损坏。因建设确需占用绿化用地和更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政府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实施,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全市度工作目标考核。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乡村公路建设与管护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公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交通和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属治安管理处罚范畴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由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4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制度》、《湖北省乡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域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认定、按国家技术标准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乡道、村道和未列入国家统一养护的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乡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乡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养和恢复行为。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设施、绿化及其他设施。

乡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两大部分。日常养护是指路基、路肩、附属设施的维护和排水、除杂、绿化管护等经常性的保养工作;养护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对洪水、地质灾害所造成的公路损毁的恢复行为。

第四条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里程碑、界碑、测桩、指路牌、安全设施、养护设施和绿化林木等。

第五条乡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干扰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支持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乡村公路、乡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乡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县道市管、乡道镇(含区、处、场,下同)管、村道村(含分场,下同)管”的管养体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县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中乡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乡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公路中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乡村公路养护数据库,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组织实施路面养护工程,指导、监督各镇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监督、检查、考核乡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管理质量,负责养护市场管理,组织县道、指导乡道和村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建设、规划、水利、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条养护资金的筹措使用按照“建立专项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部门监督检查”的机制运行。

第十一条市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来源:

(一)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养护补助资金。县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二)市财政年度预算资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三)各区、镇、处、场自筹资金。镇、处、场按年度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80%筹资。管理区以镇处场每公里当年平均筹资额为基数,按境内乡道和村道里程筹资。

(四)镇、村通过公开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转让公路林权的收益。

(五)企业或个人捐款、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以及其他方式筹措的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鼓励镇村通过转让乡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林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十二条上述(一)、(二)、(三)项由市财政建立专户统一管理;(四)、(五)项由镇、村专项用于乡村公路养护。

第十三条年初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以镇为单位编制养护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根据养护进度拨款。当年未使用完的养护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条乡村公路养护单位利用乡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直接从事乡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免征营业税。

第四章公路养护

第十六条乡村公路养护年度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乡村公路管养机构具体负责。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自治性养护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乡村公路路面养护工程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负责施工,并与之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养护工程合同的履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监督。

县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乡道、村道由镇人民政府在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招标。

乡村公路路面小修保养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实施。小修保养可以签订长期合同,对养护质量好的养护单位可以直接续签合同。

乡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养护作业时,养护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要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乡村公路畅通。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结合养护工作,充分发挥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乡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乡村公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非法挖砂取土、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设置其他标志。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乡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乡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五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乡村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乡村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属村民委员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植任务。

乡村公路林地管理按《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组织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确保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政府将对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交通项目建设上予以支持。对工作差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对挪用养护专项资金、弄虚作假侵占养护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合同履行职责的养护施工单位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5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一、温县农村公路的基本现状

温县位于河南省焦作市西南部,北依太行,南临黄河,面积476平方公里,人口42万,是三国著名军事家司马懿故里,太极拳发源地、“四大怀药”原产地。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温县交通运输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解决农民出行难为己任,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市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大好机遇,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20__年以来,先后投资近2.2亿元,实施了南仓线、马武线、沁龙线、陶沁线、陈家沟旅游线等140公里的县道二级路改造工程、270公里的村村通工程、130公里的乡道改建以及24公里的村道改建工程,完成农村公路桥梁21座,实现了温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历史性突破。截至20__年底,温县农村公路总里程972.99公里。其中县道182.082公里;乡道210.046公里;村道554.066公里,专用公路26.04公里。全县公路网络逐渐趋于完善的同时,农村公路的日常管养,将是下一步工作的主题。如何最大限度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建设的投资效益,确保其完好畅通和持续发展,从当前形式来看,只有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才能得以保证。目前,该县县道已全部列养,而乡道210.805公里列养里程却只有12.139公里,仅占0.5%,村道基本没列养。由于受资金限制,农村公路有些路段的管养工作处于无人养护、无人管理、水毁工程得不到及时修复状态,导致了只建不管,重建轻养,公路损坏严重,逐步形成了新的“行路难”局面。

二、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尚不完善,责任落实不到位

笔者调查中了解到,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虽然对县道、乡、村道公路的养护管理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农村公路管养面广线长、涉及层次多、管理难度大、每年都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而且安全管理责任也十分重大,因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了一个谁都不想管的“烫手山芋”,能拖则拖,能不管则不管。从目前管养推进、运行状况看,县道养护管理工作责任比较明确,县级交通局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无旁贷,虽通过建立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站进行养护,路容、路况有明显改善,但乡、村道养护责任归属乡镇,但因省补资金经费专款专用,“活动经费少”,地方配套资金又没有,乡镇基本上不想管,养护管理“缺位”现象普遍存在,甚至部分乡镇政府认为养管工作就是交通部门的事,没有把乡、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正常的政府日常管理范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依靠交通部门推动,工作进展慢。

2、康庄工程“先天不足”,遗留问题多

目前,温县农村公路管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农村公路排水沟、路肩设施处理简单,路肩宽度不够,有的根本没有路肩,使农村公路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二是有的桥梁公路防护设施没到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三是乡村公路设计标准低,抗灾能力弱,水毁修复资金量大;四是安全标志等配套设施不全,安全设施维护能力薄弱。五是沿线村民公路晒粮、垃圾倾倒现象严重,公路通行环境卫生差,整治难度大。

3、公路违章现象严重,路政执法力度薄弱

目前,村道管理主要采用以乡村为主,公路路政管理部门配合的做法,这种管理只是一种过渡性措施,要实现路政全方位管理,仅靠路政部门是力不从心的。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五方面的问题:一是路政管理人员严重不足,乡镇路政协管网络不健全,路政管理机制不够完善,面对线长、面广的乡村公路管理难度大。二是建筑红线控制难度大,少数乡镇干部对红线控制区建设把关不严,沿线个别群众未经审批随意违章建设,随意损坏公路设施。三是农村公路大多穿越乡镇、村,由于农民生活习惯造成路肩、路面堆积物,打谷晒场,公路用地范围违章堆积、违章建筑等侵害路产路权现象严重,已经极大影响了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畅通和可持续性发展。四是公路路肩种植物现象较多.违章占地现象普遍。五是近年来超限超载车辆的增多,使农村公路使用年限难以保障。六是乡镇管护站维护路产路权的意识不强.管理业务有待提高,路政管理依赖思想严重。

4、农村公路管护技术水平低,养护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乡镇政府来讲,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新生事物,乡镇公路管理站从站长到农村公路监管员都由乡镇干部兼职,缺乏公路建、养、管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对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身感觉无从下手,加上乡农村公路养护工基本上都是文化低、年龄偏大、缺乏应有的养护知识的农民 ,由于工资待遇不高,变动频繁,且知识接受能力低,培训提高难度大等原因,养护工只能进行一些路面保洁等基本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预防性养护,直接影响了公路养管质量。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正常的养护和管理需求

《河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但由于温县部分乡镇财政困难,资金筹措缺乏必要的保障机制,政府重视程度因人而异,县乡自筹在部分乡镇有名无实,而省补资金(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为县道 7000元/km.年、乡道3500元/km.年、村道1000元/km.年)仅仅够能满足日常保洁,无法维持正常养护,更谈不上大中修养护。同时由于养护体制实施前,县、乡、村道失养情况普遍严重,加之超限运输车辆绕逃农村公路问题严重,农村公路养护成本大为增加,更加突显了养护资金不足。

三、做好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几点对策

从温县农村公路现状看,要解决农村公路养管中存在的问题,使农村公路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造福于广大人民群众,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一)建立健全责任明晰、监督有力、运转有效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长效机制

1、建立统一的乡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县里要对乡级农村公路管理站应根据农村公路养管公里数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乡镇专职交通管理管理人员,经费由上级交通部门和县财政统一核拨。

2、规范考核,加强监督.完善管理

公路养管工作的监督考核制度是交通部门通过多年实践得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举措,在规范考核、加强监督工作上应从四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农村公路的养管工作,要将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二是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考核制度,规范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履行好监督考核职能。三是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管经费使用、收支情况进行监督,规范经费管理。四是乡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路沿线村级组织的作用,履行好农村公路养管主体的职责。

3、探索创新管养模式,走公司化专业化养护路

近年来,温县探索了统筹统养的半专业化养护模式和以养护工养管为主,村两委助养协管等模式。但随着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推进,现行模式已无法满足养管工作的要求,不利于养管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推动,因此,必须在探索创新管养模式上,不拘泥于形式,以养好路为目标,选择农村公路养护走道班、公司化路子,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大中修工程可通过招标、委托给专业养护企业进行,日常养护既可以由镇或村组织采用日常性、集中性、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进行,也可以承包给个人,按照养路的好坏或达标率情况,拨付养护资金。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做好监管和技术指导,加大对养护人员的培训力度,真正做到:责任在乡镇,受益在群众,逐步形成“政府监督、行业管理、主体负责、承包人实干”的农村公路管养保证体系。只有这样,农村公路养管质量才能得到保障,养护工队伍才能稳定,养护水平才能显现,农村公路才能始终确保良好的路况.

(二) 理顺关系 ,明确责任

要对农村公路实行长期有效的管理,必须根据《公路法》 规定和交通部颁布并于二0__年三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理顺关系、明确责任。县境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系,来保障农村公路的各项养护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

1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让农民成为农村公路的主体

长期以来,农村公路的发展一直是交通主管部门负主要责任,而农民常抱着“等、靠、要 ” 的思想观念。随着“通达”“通畅”工程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农村公路的重要性有了新的认识,他们出资出力,成了建设主力军。农民是农村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将农民摆到农村公路建、养、管的主体地位,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实行民路民建、民养、民管、民享,有益于农村公路养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2、建议在乡镇设置一名专职的交通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规划和建、养、管工作

因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管理难。农村公路建成通车后,无人养护、无人管理,导致建而不管、修而不养、公路损坏严重,形成了新的行路难问题,在乡镇设置交通协管员,就是要求他们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规划、路政、养护管理掌握第一手资料,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及五杆埋设(电力、电信、广电、移动、联通),避免公路街道化,组织、协调、指导群众把农村公路养护好、管理好。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衔接县与乡、乡与村的联系,协助县级交通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3、县级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充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护人,着重做好养护质量的考核工作,做好交通协管员、养 护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指导培训及协调管理工作,做好养护资金专款专用的审核工作。

(三)强化管理,建立一支县乡村联动的路政管理网络

I、实行属地管理,采用县—乡—村联动的三级管理模式

应将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延伸至农村公路,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县、乡、村三级职能,建立一支由路政管理员、路政协管员、路政信息员组成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网络。实现行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村两委管理职能的有机结合,将路面洁障、违章占道等日常工作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沿线村级组织,把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对村两委综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的作用,形成农村公路的管理合力,弥补村道路政管理的空白。

2、建立联合审批制度,确保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交通、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建立统一的公路边建设项目审批,加强对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将路政管理前置到工程建设阶段,杜绝违法建设行为。

3、多方联动,提升公路管理质量

农村公路的管理,牵涉到方方面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通过政府部门的职能和利用公安、工商、土管、规划等派出机构,由乡镇政府牵头,协调联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农村公路普遍存在的占路为市、集市占道,乱搭乱建等问题,保持路容路貌,维护路产路权。

4、严罚,加大治超力度

超限超载运输对农村公路的损失同公路水毁一样严重,公路管理部门和交警部门要严把关口,严罚超限超载车辆。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关心治超工作,要给管理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治超环境,确保公路完好和使用年限。

(四)建立稳定、长效、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管养资金渠道

政府应尽可能设立乡道、村道养护基金,养护基金的来源可通过各乡镇每年拿出财政转移支付民办交通费的20%至50%,交通部门每年筹集部分,县财政每年配套部分共同作为养护基金。乡村公路养护基金的使用,由各镇、村提出申请,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与各镇、村签订养护合同,并报县政府备案,乡镇公路养护站按合同组织施工。其使用情况,由县政府组织考核,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另外,还可采取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资金和将公路旁树木经营权和公路冠名权拍卖,公路两边空地优先开发权换取的升值收益分成、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以奖代补资金等办法,筹措资金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2、设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第6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管护工作,有效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障其完好、安全、畅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法》、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县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连接县城与乡镇、连接乡镇与乡镇、连接乡镇与村、连接村与村以及连接村内居民点之间的,并由县交通运输局认定的县乡公路、乡镇公路、乡镇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本办法所指的县乡公路为县道(以下称为县道),乡道乡镇公路(以下称为乡道),乡镇到村公路、村村公路和村内公路为村道(以下称为村道)。

第三条县道、乡道由县、乡镇两级共建共管,村道由镇、村两级共建共管。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交通运输局做好县道、乡道管养工作,依法行使其辖区内村道的管养和维修职能。

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公路管护的业务培训、指导、督查和考核以及县道、乡道的维修。

第二章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目标

第六条公路管护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公路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爱路护路意识;

(二)巡视公路、桥梁(包括桥梁、通道下方)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状态、依法调查、处理各种违法利用、占用、污染、搭接、穿(跨)越公路及公路用地和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

(三)监督、管理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和非公路标志等,对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和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路段管理情况,调查、纠正违反有关公路养护、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行为;

(五)督促办理路政许可,并监督、检查许可事项的现场实施情况,对超范围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纠正;

(六)监督、检查公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的技术状况,将有关缺陷及时通报养护维修主管部门,并申报维修计划;

(七)调查掌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情况,并及时上报和依法按程序查处;

(八)遇有公路突发事件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通行秩序,努力保障公路畅通;

(九)实施公路环境联合整治活动;

(十)根据路况实际,提出公路养护和修理的建议计划。

第七条公路管护的工作目标:

(一)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

(二)公路路口和转弯处无遮挡视线的建筑物和堆积物等;

(三)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

(四)无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的“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

(五)集镇段无摊外摊、店外店;

(六)无影响通行安全和路容路貌的路肩和边坡种植物;

(七)无未经路政部门许可审批的灯箱广告、路灯杆上的广告、跨越公路的门架式广告及其它未经许可的非公路交通运输标志牌和构筑物;

(八)无未经路政部门审批而搭接公路的道口和在公路两侧架埋杆线;

(九)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和损毁绿化;

(十)无其它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相关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局,并建立由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公路管护联席会议制度。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由县公路管理站、局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监管,检查考核和经费拨付。由县公路站(县路政大队)负责县、乡道的路政管护工作,对中心交管所增加路政中队的职能,明确3—4人负责辖区内村道的路政监督,接受县路政大队管理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农村公路管护领导小组和农村公路管护站,公路管护站可与农路办合署办公,设站长一名(由乡镇分管交通运输的领导兼)、设负责日常工作的副站长一名,原则上每乡镇明确2—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路管养巡查和路政辅助管理。

第九条县交通运输局及县农村公路管护办公室对农村公路管护工作行使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管理养护以及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对村道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拟订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县道、乡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县道、乡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二)负责全县县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制定,负责全县乡道大修、拓宽改造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的审查和批准,并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交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

(三)落实县道、乡道的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遇有全县大型活动时,根据需要临时调集农村公路管护人员;

(五)定期检查农村公路管护质量,每季对各镇的公路管护状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农村公路的管护经费,年终按全年综合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六)依法审批乡道以上(含)公路的路政许可;

(七)配合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对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的建筑实施联合审批和现场放线,并在《公路两侧建(构)筑物审查放线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条各乡镇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二)承担本辖区的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对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做好村道并协助做好县道、乡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清理辖区内农村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的堆积、垃圾、活动非标、摆摊设点、打谷晒场,清除路肩边坡种植,对违法建筑组织力量拆除,对其他违法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三)遇有台风、暴雨、下雪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人员上路清除路障,保证所辖路段安全、畅通、整洁;

(四)负责村道的相关审批事项;

(五)负责因违法、违规而导致村道损坏的索赔工作;

(六)按照路政管理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设置村道的交通运输安全设施;

(七)受县政府委托或依法自行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保洁、管护和绿化维护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其它干线公路的管护工作;

(八)各乡镇要按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实施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并与县公路站共同到场对乡道以上(含)的公路两侧建筑进行联合审批、放线和签署意见;

(九)本细则第六条中规定的依法由乡镇政府负责的其它相关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与县公路站联合审核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

(二)督促各乡镇建设规划部门与县公路站做好乡道以上(含)公路两侧建筑的联合放线工作;

(三)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督查公路两侧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清除城区段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占道经营的摊点。

第十二条县国土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路建设用地的划拨;

(二)负责公路两侧厂矿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建设用地的审核,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占地行为。

第十三条县公安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农村公路交通运输秩序,处理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事故;

(二)及时发现和督促消除交通运输安全隐患,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完善相关设施的建议;

(三)与交通运输部门协同查处破坏、损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化的行为。

第十四条县工商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各类危及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店铺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各乡镇(场)做好镇村两侧马路市场整治工作。

(二)与公路管理部门联合依法审批公路沿线广告的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县环保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环保宣传,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焚烧秸杆和其它废弃物对大气环境带来的危害,以及可能引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法律后果;

(二)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对焚烧秸杆的行为实施查处。

第十六条县林业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公路绿化保护的宣传;

(二)对损毁公路绿化的行为配合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县水利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管公路沿线骨干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管理工作;

(二)配合各乡镇做好镇村公路沿线乡镇管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广电、电信、供电、移动、联通、自来水等杆管线部门、单位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

负责县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逐步自费迁移本部门、本产权单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征得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后,在公路用地控制区以外设置。

第十九条县教育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在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运输规则和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公路绿化和安全设施,努力提高学生保护自已和爱护路产的良好意识。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农村公路管护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资金的筹措。

第四章公路维修

第二十一条实行农村公路分级维修负责制。

(一)县道、乡道的维修由县交通运输局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委托具有公路养护资质的专业养护机构实施,经有权机构监督、检查和验收,并计量审核维修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审批支付;

(二)村道的维修按照乡镇、村两级共建共维的原则,由各乡镇制定计划并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办法组织实施;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单位出资或者村民投工投劳从事乡道、村道的小修保养。

(三)各乡镇要将村道的管理和维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乡镇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出现的坑塘、塌陷或其它路基、路面损坏需要修补、罩面的,可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维修建议计划。

第五章各乡镇公路管护的考核内容及标准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受县政府委托或依职权对辖区内村道进行管理和养护。

第二十四条建立公路环境综合整治和管护组织,并落实专门管护人员,未建立扣2分,未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扣1分。

第二十五条每月正常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每月少于1次扣2分。

第二十六条正常有人实施公路巡查和路面保洁,发现路面脏污或有抛洒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包括集镇段)无堆积物、垃圾、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出现在公路路面有一处扣2分、出现在公路用地有一处扣1分。

公路桥梁上下无堆积物和临时搭建,有一处扣2分。

第二十八条实行路田分界,边沟通畅、路肩边坡无农作物。未实行路田分界,每100米扣1分;边沟不畅或路肩边坡有农作物,一处扣0.5分。

第二十九条公路标志标线、桥栏杆、防撞护栏、道口桩等缺损,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采取措施的,扣1分/处。

第三十条加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杜绝出现违法建(构)筑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距离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省道不少于二十米、县道不少于十五米、乡道不少于十米、村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

(一)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二)出现违法棚披或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三)在弯道内侧和十字路口等位置出现遮挡视线的建(构)筑物,未及时查处并拆除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一条加强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一)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包括灯箱广告和路灯杆上的旗杆广告等),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二)出现未经许可设置的路灯杆广告(灯箱广告等)或跨越公路的门式广告,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用批手续的,扣1分/处;

(三)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出现活动非公路标志,扣1分/块。

第三十二条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杆(管)线.不得穿(跨)越公路。

凡未经许可已经实施,未及时制止并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不得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

非法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未及时制止,并责令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恢复原状和督促办理路政审批手续的,扣1分/处。

第三十四条加强公路绿化管理。

出现擅自损毁公路绿化,未及时制止查处的,扣1分/处。

第三十五条公路出现影响通行安全的病害,未及时维修的,扣5分/处。

第六章管护经费的考核拨付及奖惩办法

第三十六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公路管护目标责任状,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需要,按照“县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省补养路费县道每年每公里1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200元。县交通运输局从“五小”车辆养路费中统筹40%作为公路养护基金,用于县乡公路维修费用支出。县政府将县道、乡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养护资金的拨付与养护管理考核结果挂钩,并按考核失分比率同步下浮。各乡镇政府将村道大中修工程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每年不少于5万元。同时,各乡镇从“一事一议”的20元中,拿出5元用于农村公路专项资金。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护补助经费,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县政府与各乡镇签定的公路管理目标责任状和考评结果,按季度拨付各乡镇。

第三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改造资金由县、乡镇两级共同筹措;村道的维修和改造资金由乡镇、村两级自筹。

第四十条县政府年终对管护到位的单位实行奖励,并优先安排该乡镇的工程项目和资金;对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分别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凡年度农村公路管护达不到标准的或综合评定不满90分的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综合评定低于70分的乡镇除核减补助费外,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7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巩固全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1〕2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发〔201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管理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和危旧桥梁改造、公路安全保障、公路灾害防治、汽车渡口维护、其他配套设施服务和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省级指导、市级考核、县为主体、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全面提升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县道由区交通运输局管理养护,乡道由乡镇办事处管理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养护。

工作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和工作计划;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职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管理经费,组织考核乡镇办事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乡道和村道的养护工作;负责筹集辖区内乡道、村道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套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及时组织抢修和修复受灾受损的乡、村道;组织村民委员会开展村道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道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负责筹措必要的养护资金和组织劳动力投入等工作,具体职责由乡镇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会同区财政局监督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和协调相关政策、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发改委部门安排的建设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农村公路养护区级补助资金,拨付农村公路养护经费中的国、省、市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国、省、市补助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拟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并呈报本辖区内年度农村公路养护投资和工作计划,并按批准结果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县道的日常养护管理,组织养护工作的实施;组织实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道养护管理。

第十条区、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运行经费由区财政预算保障。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国、省、市补助资金和区、乡、村筹集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乡镇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采取措施,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并鼓励、引导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参与农村公路养护。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的资金或以投工投劳形式,组织村道养护工作。其中区财政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不低于国家、省、市补助资金的20%。

第十二条区、乡两级政府要统筹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切实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已建成农村公路的完好率和通畅率。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超范围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区财政、区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计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呈报全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和资金预算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并汇总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区、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辖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实施计划,经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市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路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区、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要求建立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基础数据库,及时准确收集、整理、报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推行公路养护市场化。

第十九条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承包人,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原则委托承包人实施,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

第二十条县道、乡道的大中修工程应按照公路养护工作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制。

第二十一条村道养护应按照“行业指导、村委负责、村民自养、以奖代补”的原则组织实施,由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职或养护人员。

第二十二条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略需要而安排特殊公路养护项目,可采取指定施工单位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区、乡镇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据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制度,区公路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作为拨付国、省、市、区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办事处会同村民委员会参照《路政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在农村公路两侧修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应当及时维护、更新交通安全设施。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区、乡镇办事处交通运输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

第8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制度,坚持“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建即有养、养即到位”,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活动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管养年活动,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与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做到“五个到位”,实现“四个提高”。“五个到位”即:管养责任落实到位,机构人员配备到位,制度制定执行到位,资金筹措管理到位,监督检查考核到位。“四个提高”即:提高管养能力,提高路况水平,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具体目标:构建责任明确、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1、强化乡级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职能。各乡镇办要在现有养管所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机构职能,切实履行乡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2、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覆盖率。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达到100%,乡道不低于70%,村道不低于60%。

3、改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MQI),优良路率稳步提高,次差路率大幅下降。农村公路路面技术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县道和乡道基本实现路面无坑槽。全市县道、乡道、村道路面(PQI)中等路以上比例以年为基准,高于基准的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低于基准的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县道和乡道的路基、桥隧构造物、沿线设施等技术状况基本达到技术标准要求;村道达到路基坚实,路肩平整,边沟稳定,桥梁标志齐全,桥面排水畅通,涵洞无淤塞。

4、加大农村公路绿化力度。年县道绿化全部完成,乡村道路绿化完成总数的30%;年乡村道路绿化完成总数的30%;年乡村道路绿化完成总数的40%。

三、活动安排

(一)活动范围:纳入公路统计的县道、乡道、村道及所属的桥涵、隧道、附属设施等。

(二)参加单位和人员:市交通运输局、各乡镇办及农村公路管养机构,从事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人员。

(三)活动步骤:管养年活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和总结评比三个阶段。

1、动员部署阶段(年2月至年3月):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办配合,调研摸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基本情况,梳理完善管理养护各项制度,制定管养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管养年活动目标;全方位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宣传管养年活动的意义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性。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精心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进行大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2、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至年5月):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按照管养年活动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巡查,确保管养年活动各项措施贯彻到位;要逐年对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养护工作和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向社会公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状况。

3、总结评比阶段(年6月至年7月):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总结管养年活动的经验做法,评估活动成效,组织召开经验交流会,宣传、推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市政府将对管养年活动中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有关要求与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管养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管养年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目标,完善管理养护制度,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各乡镇办管养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定期考核。总结推广管理养护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2、各乡镇办负责制定本辖区落实方案并具体实施。要以管养年活动为契机,落实乡镇办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的职责。要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乡镇办及其所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确保管养责任落实到位。在指导各乡镇办做好管养年活动相关工作的同时,将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考核机制。

(二)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

1、健全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省和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制定和完善本辖区的管理办法,确保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到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2、具体分解管理养护责任。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我市县道、重要乡道及部分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并对各乡镇办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各乡镇办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过街路段环境卫生进行治理,并对道路两侧违章建筑进行重点管理,县道控制红线为两侧各10米,乡村道路控制红线为两侧各5米,一经发现违法建设行为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责令其停建并拆除;在麦收及秋收期间,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及时成立组织,安排专人对农民占用道路打场晒粮行为予以制止。

3、建立养护巡查制度。市交通运输部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乡镇办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要经常进行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解决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将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4、完善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市、乡两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建立以单位和个人为责任主体的考核体系,加强对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与责任主体的工作绩效、评先评优、奖罚体系挂钩。市政府每年对各乡镇办进行两次考核,考评结果进行全市通报。

5、推行管养信息化制度。以现有农村公路电子地图库、项目库和桥梁动态管理系统为基础,逐步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的管理养护电子档案,构筑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电子基础数据库。依据电子档案科学制定养护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工作信息化。

6、实行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市、乡两级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向市政府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活动实效

1、认真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资金。将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行政职能及从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市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机构人员配备到位,管养经费投入到位。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切块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燃油税转移支付资金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按照《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落实需地方筹集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及养护工程资金。

2、严格执行农村公路管养规程。养护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认真实施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要建立“常态化巡查、定期清扫维护、专案修复”的日常养护作业制度,结合季节特点开展针对性养护。要加强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养护工程计划编制与实施、设计、招投标、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和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乡镇办对乡村道路提出养护工程初步意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和工程验收,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验收报告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作为上级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因地制宜地施行市场化养护、分段承包养护、专业养护等多样化养护模式,逐步扩大市场化养护范围。

3、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中、小修集中整治。以管养年活动为契机,利用三年时间,重点对2003年以来修建的农村公路进行中、小修整治,加大日常养护力度,大大降低路面坑槽、网裂、松散、深陷等病害数量,保持农村公路处于“一路二沟四行树”的良好技术状态,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常态化、规范化。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中、小修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乡村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由所属乡镇办及乡镇养管村负责。资金来源除利用上级财政的定额补助资金外,各乡镇办应按照不低于省补资金的标准筹集,保障资金充足。

4、开展示范乡和文明路创建活动。农村公路养管示范乡和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是推进管养年活动的重要抓手,也将作为今后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通过创建活动,探索总结出成熟的经验。管养年活动中,要在全市选取不少于2个乡镇办作为示范乡,每个乡镇办选取不少于2个村作为示范村,选取乡村道不少于乡村道总里程的10%、县道不少于县道总里程的20%作为文明示范路予以推进。

5、加强桥梁安全管理和安保工程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乡镇办配合,要将本辖区农村公路桥梁整体情况摸清底数,并将农村公路桥梁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落实管理职责。要逐桥明确管养单位、监管单位、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护责任人,建立“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管养责任体系。二是落实改造资金。“十二五”我市要完成现有县道、乡道中桥以上的危桥改造,省交通运输厅将按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市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办要预测资金需求,多渠道、多形式落实好改造资金。三是落实安保措施。要高度重视三类以下技术状况桥梁、老旧桥梁的安全管理,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及时采取交通管制、限载通行、加强值守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要逐步加大农村公路安保工程投入,按照“安全、经济、环保、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实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抗灾防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6、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力度。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管理体系,充实路政管理力量,加强路政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覆盖率,加大路面巡查力度,推进路政结案率稳步提升和超限超载车辆逐步减少。农村公路的管养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要积极推行农村公路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养护作业人员、沿线群众积极参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要利用国家和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用地确权工作。

7、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县道、乡道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公布管理养护主管单位、承养公司名称或承养人姓名和养护质量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鼓励村道设立养护责任公示牌。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报道、书写标语等形式营造氛围,树立全社会爱路护路的良好风气。

第9篇:乡村道路管理范文

一、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任务

各街道(乡)、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道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断深化其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到2007年底,完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政策明晰、机构精干、责任到位、考核全面、监管有力的管理养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管养资金渠道,并对省交通厅已经认定的农村公路进行全面整治,在管理养护覆盖率达100%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公路养护标准化要求,全面提高我区乡村道路管理养护水平,三年内力争使乡道、村道好路率达到85%以上,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实现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安”。

二、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体系

按照通政办发[2007]133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建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街道(乡)、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区建设局作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意见;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计划,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和街道(乡)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编制和下达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实施计划;组织协调各街道(乡)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街道(乡)承担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养护工作和日常管理。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筹集乡道、村道养护配套资金,拟订乡道、村道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乡道、村道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成立农村公路道路养护办公室,明确分管领导,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巡查和村道的路产路权维护,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村民委员会以及村道沿线的单位、个人应在各街道(乡)的领导下开展农村道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村民委员会应在街道(乡)的领导下,配合、协助做好村域范围内农村公路的管养工作。安排专人对村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制止侵害村道路产路权的行为。公安、农经、国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严格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对农村公路的全面养护使其达到“十无”标准:路基稳定无沉陷,路面平整无坑槽,路肩草坪无杂草,边坡坚固无冲沟,排水畅通无积水,路树种植无缺株,构造物完好无隐患,沿线设施无盲区,安全畅通无危桥,路田分界无纠纷。

要积极开展公路环境综合整治,确保达到农村公路管理的“十无”标准:即无路面、路边及桥下堆积,无公路打谷晒场、焚烧秸杆,无违法建(构)筑物,无擅自挖掘公路,无未经批准的道口路搭接,无未经批准的非公路标志,无未经批准的架(埋)设杆(管)线和穿跨公路设施。

对公路的建设和公路边的建设要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公路路面边缘向外3米、4米、5米的区域为村道、乡道和区道的用地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种植公路绿化以外的其它植物,公路路面边缘向外3米、5米、10米的区域为村道、乡道和区道的建筑控制区,在此区域内不得出现公路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新增建(构)筑物,对公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建设,要形成规划、国土、建设、农经等管理部门的联合审查机制,涉及区道、乡道许可事项的,由区建设局实施,涉及村道的由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实施。

农村公路沿线设施的交通标志要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绿化应因地制宜实施,桥、涵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四、加强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按照“区乡自筹,省市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有:

1、省、市补助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

2、区级财政补贴。

3、“五小”车辆养路费。

4、街道(乡)每年不少于10万元的财政预算用于乡道、村道的管理与养护。

5、通过接受社会捐助,或通过转让农村道路(桥梁)冠名权等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6、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投工投劳等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

各街道(乡)要管好用好各种渠道筹集的管理养护资金,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管理

我区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分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改建工程和突发抢修工程五类。小修保养又分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两项内容。区级骨干公路的养护工程要列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优选具有专业养护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实施。乡道、村道的小修工程、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必须通过招投标承包给专业化养护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乡道、村道日常保养工作,在满足养护资金的前提下,可通过划段竞标的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实行沿线单位、个人协助保养,门前包干,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和村民对农村公路保养的积极性。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公路路基路面或公路构造物毁坏严重,致使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或造成交通中断的,应按照公路管养的职责分工,迅速上报路段险情情况,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力争通过三年的培育,全区逐步形成工程发包公开公正,市场规范开放,工程质量有效控制,机械化程度稳步提升,工程技术逐步创新的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六、强化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

根据通政办发[2007]133号文件规定的管理“十无”、养护“十无”的要求,区政府将与各街道(乡)和相关部门签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目标责任书,具体考核时,以《港闸区乡村道路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港闸政[99]43号)中的相关条款为考核标准。对各街道(乡)进行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计入年度城建考核总得分。

七、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