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精选(九篇)

历史文化名城规划

第1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规划设计历史文化名城原则方法

中图分类号: S611 文献标识码: A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从不同时期的建筑空间环境的变化可以找寻到城市历史演变的轨迹,从而了解一个城市的发展变化。历史文化名城既带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又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原则与要素

1、保护规划的要素

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首要条件是要保存有相当数量具备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 、构筑物或工程遗址,并被分别认定为一定等级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管理部门按“抢险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和“修旧如旧”的原则,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和维修,这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一要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二要素是“原貌保护”,主要是指历史街区、历史村镇这一较大地域范围内原有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的外观保护。这个地段的多数建筑物应保持其建造之初的原貌,或大致按原貌来修复,但建筑物的内容可以更新,可以改变用途,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第三要素是“风貌保护”,一般是指在特别重要的文物建筑周边地段或城市的“景观走廊”中,对新建工程实施高度控制和建筑风格协调。对于国家明令实施古城风貌全面保护的少数历史文化漫长的城市,风貌保护的范围则扩大到整个古城,包括街市、河网、城廓的基本布局以及街景和民宅原有特色的适度体现等等。这种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在传统与现代的两类建筑形象之间寻求一种过渡,使本已寥寥无几的古建筑不致悄然埋没在现代建筑的夹缝中。

2、保护规划的原则

①协调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城市是一个活着的文化遗产,我们应让它活得更加和谐,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又不伤害原来的脉络和空间肌理构成。其重点就在于古城内部旅游产业的选择与协同发展模式,处理好名城保护与旧城改造、环境整治绿化与名城文脉复兴的关系。

②要落实名城保护的具体内容。如历史街区、自然风景区、重点文物、风貌控制区、文化景观敏感区等都要进行规划控制并落实实际保护措施。对于具有独特的城市景观特色的历史文化遗存,要提出全面系统的整修控制方案,同时还要注意古城天际线与新区的风貌相协调,强调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

③要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 要在整个城市范围内,明确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区域范围、城市总体布局、古城整体保护方案、历史街区或历史保护区、文物古迹的分布以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及整治。

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方法

1、以全面合理的角度进行城市设计

旧城改造是为了使原来的城市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作用,使市民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美观的环境当中, 所以城市的设计以及城市的再建设是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新的城市设计和再建设也要根据所设定的城市文化、城市特色来进行。对于在已保护的古建筑周围进行的城市建设, 应在总体设计上与古建筑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使城市有整体感、协调感,处理好现代化和历史性的关系,不至于出现一个城市,两种文化的现象,这会使城市出现分裂感。 如在进行古建筑周围建设时,新建的建筑物在外形结构、高度体量上应与古建筑相照应,甚至是相一致,不能出现一片古朴的古建筑群孤独的陷入大片的后现代主义建筑中。这种格格不入将会埋没了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古建筑群,同样带给别人一种极度的不协调感。

2、以开辟新区、保护旧城为主

中国城市大多具有较高的密集度和紧凑度。 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多功能过度重叠的城区,而这种多功能重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不利,必须对它进行硫导。从功能上看, 较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开辟新区来保护旧城,引导城市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形态。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500万的农民移居到城市,这相当于每年中国都要创造一个像纽约那么大的大都市来容纳新增的人口。所以每一个城市都要考虑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妥善保护老城。我国作为一个高紧凑度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思路、正确的定位、准确的时机把握来进行新城开发,就很难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对于保定来讲,应重点向北、向西发展,建设新市区,保护好老中心街区和古建筑,促进旅游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把保定建设成为具有古都魅力和地方特色的现代化风景旅游城市。

3、以科学的的角度进行规划

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和谐发展。旧城改造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多样性、目的的综合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更为必要。要想协调好城市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间的关系,合理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旧城改造规划必不可少。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 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作为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规划要留有余地。任何一座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历史的积累,智慧的结晶。但城市建设是一个连续相继的过程,有时可能是断断续续的,城市规划很难也不可能做到一步到位。 因此,在城市规划时要留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不要大拆大迁,要给后人留下余地。对于直隶总督署所在的裕华路,规划时要充分利用旧城的现有设施,考虑旧城原有建筑风格和传统。完全保护直隶总督署现状,改造周边环境,保护其所涵含的历史文化片断,使其成为街区的标志性建筑,突出传统街道的艺术魅力。

三 结束语

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的资源,它对于城市文化的发展和认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作为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合理的规划将保存和维护的历史名城扩大到历史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更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夏健,王勇.历史街区重建建筑设计策略[J]. 工业建筑;

[2] 丁晓鹏.城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与发展初探[D]. 东南大学;

第2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城市 规划设计 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历史文化名城既带融合了多个历史阶段的修正与积累,又有某一历史阶段的时代烙印,具有丰富、珍贵的科学文化价值和教育美学价值。城市历史遗留下的建筑空间环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它们凝固与浓缩了当时的文化,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是城市传统与特色的继承。

城市化是我国当前发展主要趋势所向,也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土地资源稀缺性问题的突出,旧城改造及其规划设计开始成为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关注焦点,而随之所出现的历史文化保护问题也成了旧城改造中备受争议的问题。

一、名城的特点

1、数量多。我国目前共有部级历史文化名城101座。这些历史文化名城是由国务院分四批公布的。国务院于1982年公布了第一批共24个, 1986年公布了第二批共38个, 1994年公布了第三批共37个, 2001年分两次公布了山海关与湖南的凤凰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其中凤凰公布的时间为2001年12月27 日。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历史悠久。但保存下来年代久远的文物古迹的特点是地下遗存多,地上遗存保留较少。现存最早的古建筑可以推到汉代(石阙),木结构建筑在唐代(公元8世纪)。

2、类型复杂。 利用归属性是一个较好的区别方法。名城的七大类型如下:(1)古都型,以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2)传统风貌型, 保留了某一时期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下来的完整的建筑群体的城市。(3)风景名胜型,自然环境往往对城市特色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其鲜明的个性特征。(4)近现代史迹型,以反映历史的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5)特殊职能型,城市中的某种职能住历史上有极突出的地位, 并且在某种程度上成为这些城市的特征。(6) 一般史迹型,以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作为历史传统体现的主要方式的城市。

二、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意义

1、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效保护,能够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文明进步提供巨大的帮助,因为城市历史文化的保护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除此之外,历史文化的保护,能够为城市提供更加丰富的旅游资源,带动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效益的不断提高和改善,有助于现代城市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协调发展。

2、对城市特有风格、传统文化以及历史风貌的有效保护,为城市在国内外的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是城市走出中国、走向世界的物质基础,这在带动城市科学技术、经济建设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同时,能够使城市更好地融入到世界城市的发展潮流当中,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条件。

3、对城市历史文化的有效保护,能够更好的满足城市居民对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借助城市历史文化功能的有效发掘和应用,对促进现代城市的文化昌盛和文明程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可以概括为:

继承和发扬优秀历史文化传统。这里,对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提了保护和延续两层意思,对现状完好的应予保护。新的建设则要求延续,延续格局和风貌特色应成为古城地区的建筑创作设计的一项原则,新建筑的形象要考虑与传统建筑的对话与联系,作到既有时代感,又与历史相呼应。历史文化名城中格局的构成是综合的,就其字面的意义讲是平面的布局、道路的走向等,但格局和风貌是不可分的,现在一些古城拓宽了历史上的道路,两边盖起了高楼。格局似乎还存在,风貌却全然失去了,这种作法是不合适的。

保护文物占迹和历史地段。

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风貌特色。

有效保护策略

1、以科学的的角度进行规划。从科学的规划出发,在保护中寻求发展。规划是从全局出发,对整体的部署和安排,有利于从空间上和时间上对整体的协调,达到和谐发展。旧城改造由于其内容的复杂性、涉及对象的多样性、目的的综合性.一个全局性的综合性的规划显得更为必要。要想协调好城市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问的关系.合理解决拆与留的矛盾,一个具体详细的旧城改造规划必不可少.以城市规划为主要依据。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对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与具体安排,是对于一定时期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旧城改造作为城市建设的一部分必须合城市规划的目标。以城市规划作为建设的主要依据,根据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结合历史、现状与未来发展,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

2、合理城市设计。旧城改造是为了使原来的城市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功能作用,使市民能够工作、生活在一个舒适、安全、美观的环境当中,所以城市的设计以及城市的再建设是旧城改造的重中之重.但是这种新的城市设计和再建设也要根据所设定的城市文化、城市特色来进行。

对于在已保护的古建筑周围进行的城市建设,应在总体设计上与古建筑尽可能的保持一致,使城市有整体感、协调感,处理好现代化和历史性的关系,不至于出现一个城市,两种文化的现象,这会使城市出现分裂感.如在进行古建筑周围建设时,新建的建筑物在外形结构、高度体量上应与古建筑相照应,甚至是相一致,不能出现一片古朴的古建筑群孤独的陷入大片的后现代主义建筑中.这种格格不入将会埋没了具有城市标志性的古建筑群,同样带给别人一种极度的不协调感。这样的城市设计将会是一个失败的作品。

3、以开辟新区、保护旧城为主。中国城市大多具有较高的密集度和紧凑度。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是多功能过度重叠的城区,而这种多功能重叠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非常不利,必须对它进行硫导。从功能上看,较有效的方法便是通过开辟新区来保护旧城,引导城市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形态。

在中国每年大约有1500万的农民移居到城市,这相当于每年中国都要创造一个像纽约那么大的大都市来容纳新增的人口。所以每一个城市都要考虑到自己的发展空间和妥善保护老城。

我国作为一个高紧凑度的历史文化名城众多的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思路、正确的定位、准确的时机把握来进行新城开发,就很难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特色风貌。

提高市民的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建立奖励机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人人有责,城市的相关部门只有重视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才能提高全民对历史文化保护的意识,敢于同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做斗争。同时,相关部门要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奖惩机制,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及其人员的权责和义务,加大考核与奖惩的力度和范围,这样才能将各项保护措施进行有效的贯彻与落实。

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过程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特点和要旨是从城市整体角度采取综合性保护措施。对有深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来说,应该尊重历史传统,延续历史传统。建设与历史相联系的美好城市特色。

参考文献:

[1]邹塘.历史文物古迹规划保护反思[J].山西建筑.

[2]陶宗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的几个战略性问题[J]国外城市规划.

第3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文化地理学;历史文化名城;GIS;保护

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加,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名城赖以生存的环境,使许多保护较好的名城遭受到冲击,甚至面临着遭受破坏的危险。因此,急需提高对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和管理工作的认识,并抓紧实施。目前,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采用的大多是传统的方法和手段,主要从感性的角度来分析收集现状基础数据,缺乏对现状基础数据的快速准确分析,使得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无法在综合考虑相关数据相互影响的基础上做出科学的分析。因此,传统方法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探索用新技术、新手段来解决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成了当务之急。而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给这些问题的解决带来了新的契机。

以下笔者试图以历史、文化地理学的基本观点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基础,总结了GIS在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展望,从而梳理了GIS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更新中的应运,并通过几个实例,说明经由GIS的数据处理技术建立起来的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空间地理数据,为城市规划管理和设计提供准确、动态的规划成果信息平台。

1 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

历史文化名城不仅具有丰富的文物古迹 、鲜明的城市空间格局和建筑风貌,而且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和传统。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形体环境作为一种符号系统和文化载体是某一地区在一定历史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建筑、科学 、教育等人类活动的历史见证。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堪称是人类文化的“活化石”,具有极为重要 的历史、科学、文化和 艺术价值。在当今城市国际化、信息化和飞速发展的激流中,唯有传统文化才能显示出城市的特色、身份和归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普遍存在,在我国社会整体文化素质还不高,面临全球化竞争又迫切需要大力发展经济的特殊历史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从实践看,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重局部,轻整体,重近期,轻长远,重物质环境,轻文化内涵,重技术手段,轻人文精神,重空间关系,轻社会网络,重经济利益,轻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许多名城“建设性破坏”和“城市灵魂的失落”。这一方面反映了新时期城市建设面临 问题和矛盾的错综复杂,另一方面则 凸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 沦与方法研究的薄弱。

文化地理学是人文地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着重研究一定空间范围内各种文化现象的空间分异、地域组合及文化区的形成、发展和演变。文化地理学强调从地域的观点探索文化现象的形成和发展,揭示文化现象的特性及其与地理环境的关系。早在19世纪初,德国地理学家洪堡就提出,应把景观作为地理学的中心问题,探讨由原始的自然景观变成文化景观的过程。因此,文化地理学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可以作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进行系统研究的理论基础。

2 GIS在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及展望

历史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是现代地理学中两个关系密切的分支学科。人文现象是历史地理学重要的研究对象,文化地理学研究也离不开其历史属性,两者相互交叉形成了诸如历史文化地理或历史人文地理等学科。随着当今世界科技的飞速发展,历史地理学和文化地理学正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传统的空间和时间分析方法凸显其欠缺,这对学科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采用新的研究方法提高研究成果的精确性,以促进学科的进一步发展显得十分重要。由于GIS 为地理研究和地理决策服务提供了技术支撑,在历史、 文化地理研究中,可将卫星图片、 地图、 文献资料、遗产及文化景观等按一定的格式化要求予以融合,建立历史文化地理数据库,进行信息的多元综合分析和应用,实现地理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和可视化,成为历史、文化地理学研究的新趋势。

其中,GIS在历史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1)历史地图资料的数字化;( 2)空间历史数据的管理和可视化;( 3) 基于空间分析方法探知历史过程。GIS 在文化地理学研究中的应用:( 1) GIS 应用于物质文化景观的研究;( 2) GIS应用于非物质文化景观的研究;另外,文化资源的管理也是历史、文化地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文物资源的管理、文化遗址的评价以及数字博物馆建设等方面。采用文物保护管理信息系统,可增强系统对空间数据的处理与操作能力,系统功能更为完善,实用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提高。文化遗址景观的脆弱性关系到遗址保护与持续利用,采用GIS 技术,可对文化遗址景观敏感度进行综合评价。

3 典型事例分析

下面以青岛和南京为例,介绍基于GIS的历史文化名城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及功能等。

3.1 GIS在青岛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中的应用

3.1.1 概述:

青岛是国务院批准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作为近代欧亚文化的交汇区,青岛具有独特的历史内涵,对中国近代历史和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和作用。这是我们亟需保护和发扬光大的文化珍宝,正是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城市建设特点,使青岛城市发展历史长河中既有明晰的文化主脉,又有中外多国不同文化交汇而呈现出的多彩文化,构成了城市建筑文化多元化的总体风貌特色。规划将滨海旅游区以及展示本区域历史文化的各类建、构筑物在空间上组织起来,形成网络体系 使人们便于感知和理解保护区历史文化渊源,给老城区增添活力。

为了很好地组织和管理这些信息,使之作为科学的分析和决策依据我们建立的青岛历史文化名城及风貌保护规划成果空间数据库,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成果数据库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3.1.2 数据转换:

衡量一种CAD数据到GIS空间数据库转换方法的性能,首先应考虑数据转换前后的一致性,比如在保护建筑物在GIS空间数据库中是以“面” 的形式存储的数据, 在转换前,主要对CAD图形文件做的处理工作为:

(1)对于CAD图形分层不标准的图形文件,要先进行图层分类标准化,按照点、线、面及不同的属性和用途进行分类,从而达到显示和分析的目的。然后按照不同图层分别进行转换。

(2)对CAD未封闭成面的保护建筑物,通过ARCATALOG的拓扑校验来查找未满足要求的图形,通过人工干预校正图形,最终实现数据转换。

(3)数据的组织:

由CAD转换的GIS数据并不能实现用户对数据的真正需求,其只是实现了数据的显示目的,转换后的这些资料和信息具有空间定位特征,为空间信息,其拥有图形数据。

数据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图形数据,还包括与其相关联的属性数据,从而实现图形属性一体化,按照不同图形的地物要素,制定不同的属性数据 。 以 ” 保护建筑物” 面层为例,其属性表如表1所示。

属性字段是进行统计和分析等操作的必要条件。属性字段还可以连接如照片和法定保护图则等多煤体数据,照片可以是一张也可是多张,为保证图则数据的相对安全性,采用DWF格式 。

3.1.4 功能实现

GIS 可以对空间数据按地理坐标和空间位置进行各种处理,对数据进行有效管理,研究各种空间实体的相互关系,通过多图层多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迅速地获取用户所需要的信息,并以图形等数据形式表示出来。

对查询结果的空间数据的属性进行多方位连接,在这些数据中,包含各种形式的数据,多种文件格式,多个数据来源,把这些数据有效地组织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管理系统,显示保护建筑的相关数据,比如说:现状照片、法定图则 、 文字说明等。

根据查询结果计算出保护建筑物、绝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的面积。此系统的查询模块包括:供圈选查询、组合查询、定位查询的方式。

3.2 基于GIS技术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划定历史街区的应用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并不是要保护城市的全部,而是保护反映城市风貌特色的历史街区、历史格局和历史风貌等,其中,历史街区是城市传统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历史文化名城重要的组成部分。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等历史保护区的保护界限,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要求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之一。以南京为例,在历史文化名城空间数据库基础上,建立划定历史街区保护界限的综合评价评估体系,使评价体系做到对历史资源的合理分类、科学分级,并使之通过分类标准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体系能够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3.2.1 评价原理及方法

评价原理及方法包括:(1)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在选择具体的评价指标因子时,应遵守指标因子的客观性、可测性、可比性、简明性和灵敏度等基本原则。同时建立面状资源评价体系,在南京老城的所有地块中寻找风貌最好,价值最高的单元作为历史街区的候选对象。因此,面状资源评价体系是以确定保护价值为目标层的单目标评价体系,选择资源自身价值、完整性价值作为面状历史资源的评价准则如表2所示。(2)评价指标因子分级和权重值的确定。

3.2.2 多因子综合评价方法在南京老城划定历史街区中的应用

(1)指标因子的评价与分析:包括历史价值计算,如先计算出城市空间沉淀深厚度分布图,再计算出权力空间沉淀深厚程度,最后将得到的等级指数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进行累加得到每个评价单元历史价值综合评价的总分。格局价值计算、历史资源点富集度、形态完整性。

(2)南京老城历史街区划定的多因子综合评价

例如将每个评价单元的历史价值综合评价值、格局价值、和景观价值等级指数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表1),将这三个指标因子所得值累加得到每个单元的自身价值综合评价得分;将每个评价单元的历史资源点富集度综合评价值和形态完整性等级指数的得分值分别乘以各自的权重值,将这两个指标因子所得值累加得到每个单元的完整性价值综合评价得分;再根据两个准则层的数据计算结果,按层次分析法算得的权重,计算出老城内地块单元保护重要性。需严格保护的地块单元主要集中在民国公馆集中的颐和路、明故宫周边、总统府周边、老城南及秦淮河畔。在对老城内面状空间单元评价的基础上,可将综合价值高的空间单元划定为历史街区。

4 结论

在专业设计人员和 GIS 专业人员的配合协作下,GIS 空间数据应用于规划设计将存在着具大的应用空间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实现了空间信息的分析、统计、管理、制图和可视化表示,为政府的管理和决策及专业人员的设计提供支持,促使规划设计走向规范化与标准化,同时也将平面设计引向三维空间设计,规划成果空间数据库的日益完善,对城市规划的管理体制必将产生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阮仪三,蔡晓峰,杨华文.修复机理重塑风貌-南浔镇东大街“传统商业街区”风貌整治探析[J].城市规划学刊,2005(04):53-55.w

[2]刘涛,崔春龙.论古城的更新与保护[J].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3(04)

[3]胡明星,董卫. GIS技术在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的应用研究[J]. 建筑学报,2004(12):63-65.

[4]张剑涛.城市形态学理论在历史风貌保护区规划中的应用[J].城市规划汇刊,2004(06):58-65.

[5]赵勇,张捷,卢松,刘泽华.历史文化村镇评价指标体系的再研究-以第二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为例[J].建筑学报,2008(3).64-69.

[6]郑炜.西安明城区城市肌理初探[D] :[硕士论文].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8]阮仪三. 旧城新录. 同济大学出版社,1998.

[9]苏勤,林炳耀.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J].城市规划汇刊,2003(04):38-94.

[10]杨驰.GIS空间分析建模构想[J].测绘通报,2006(11).

[11]韩笋生,彭震.GIS在国外城市规划中的应用[J].国外城市规划,2001(01).

[12]胡明星,董卫.基于GIS的古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J].武汉大学学报,2003,36(3):53-56.

[13]史慧珍,邓奕,韩昊英.基于空间数据库的北京旧城文物场所性量化分析初探.中国建筑学会2003年学术年会暨学会成立50周年纪念,2003.

第4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西安历史文化名城、定量评估、定性评估

中图分类号: G44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2010年12月,为认真贯彻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促进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检查。西安作为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首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首先对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国家保护评估。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评估标准

对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

(一)保护范围及数量变化。根据申报名城材料,对照检查名城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数量及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二)历史文化街区。是否依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公布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数量、保护范围、核心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原因。

(三)历史建筑。名城城市(县)人民政府和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准公布历史建筑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保护标志设立、档案建立情况。

(四)保护规划制定。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和批准情况。

(五)保护规划实施。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各项建设活动履行规划许可审批、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六)地方法规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名城制定相关保护法规,名镇名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况。

(七)国家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地方资金配套情况,有关的保护规划编制、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项目取得的成效。

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工作

西安是一座有3000多年建城史和1100多年建都史的古城,西安市政府历来对古城保护非常重视。在历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都注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尊重历史,坚持保护与利用有机结合的原则。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相关要求,对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工作分成定量评估及定性评估两部分。

定量评估

定量评估工作相对简单,主要是对城市或县城关镇建成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进行统计,确定文物保护单位、其他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及等级,确定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及完整性,落实保护管理措施。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评估工作针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的定量评估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其他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三个子项,按照评估要求对西安的保存文物进行量化统计。

目前,西安市馆(库)藏文物19.1万件,其中珍贵文物1.3万件。西安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1处,省级89处,市县级230处,文物在册点2944处,其中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被联合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推荐点西安有6处14个点。

在《2008-2020年西安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有历史文化街区3处,即在化觉巷清真寺保护区、碑林博物馆保护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北院门(核心保护区约73.4公顷、整个保护区范围224公顷)、三学街(核心保护区约33.8公顷、整个保护区范围约50.2公顷。)明清历史文化街区,增设了七贤庄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

2008年至今已公布的西安市第一批、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包括69个项目。其中:世界级1项,部级7项,省级43项。西安鼓乐已经被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录。第三批推荐名单(包含28个项目)正进行公示。陕西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的名单包含了西安市推荐的传承人。

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评估工作针对历史建筑的定量评估分为历史文化街区的规模、历史文化街区的完整性两个子项,西安市历史文化街区共三处,包括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三学街历史文化街区、七贤庄历史街区。

北院门历史文化街区是西安市回民聚居区,具有浓郁而独特的文化氛围,是西安传统商业和居住的典型代表。本次规划依据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有关界定将该街区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划为核心保护区。提出保护方法:保护和延续回坊依寺而居、依坊而商的传统布局形态和生活习俗,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道路交通状况,提高回民区的整体生活环境和居民生活品质,促进整个街区的经济发展。核心保护区界限:东至社会路,西至洒金桥,南临西大街,北至莲湖路,含钟鼓楼广场、莲湖公园,规划用地约73.4公顷。建设控制区:东至北大街,西至西安城墙,南至西大街,北到莲湖路,规划用地约224公顷。

三学街历史文化街区在保护街巷的传统空间格局和四合院布局形式的基础上,改善街区环境,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打造以碑林为中心的文化街区品牌。核心保护区界限:东至开通巷以东陕西省黄金家属院界墙,西至南大街,南至西安城墙,北至东木头市、东厅门,规划用地约33.8公顷。建设控制区:东至西号巷,西至南大街,南至古城墙,北到东木头市街以北,规划用地约50.2公顷。

三学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鸟瞰图

七贤庄历史街区是西安在民国时期成片建设居住区的典型代表。重点保护八路军办事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七贤庄近现代民居。核心保护区界限:东至工人文化宫界墙,西至北新街,南至后宰门小学界墙,北至西七路,规划用地约1.6公顷。建设控制区:向东包含革命公园,向西纳入西安职业中专幼儿园、新城区委党校,向南包含后宰门小学和西安市水产公司,向北纳入西七路北低层住宅区,规划用地约19.9公顷。

七贤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平面图

保护管理措施

定性评估工作针对保护管理的措施分为保护规划、保护管理机构、历史建筑建档挂牌、法制建设、保护资金、社会监督六个部分。

目前,在西安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西安市城市规划条例》、《西安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西安城市总体规划 (2008年-2020年)》,市规划部门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先后组织编制了《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大明宫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姜寨遗址保护规划》、《汉杜陵保护规划》、《汉长安城保护规划》、《秦阿房宫保护规划》等保护规划。

从《西安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到《大明宫地区保护改造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通过城市展览馆开放、政府网站互动、专家咨询机构、专家决策机制(西安市规划委员会)、保护项目规划方案的公示、实施监督(人大、政协、百姓、媒体)和媒体的宣传,逐步建立起了公众参与的机制。

当前,西安通过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正逐渐形成了一套立体的适合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

西安市的文物保护经费主要是三个途径:一是市财政拨款,二是省文物局的拨款,三是国家文物局的拨款。省、国家文物局拨款均为省级、部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清理发掘的专项补助项目专款专用。数量依据国家财政和项目编制情况而定。市财政除每年固定的文物保护经费350万元外,还有适当的专项补助项目,用于部级、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和建设。从1999年到2009年,国家、省市投资金额约为17亿。

定性评估

定性评估工作相对较难,需要很客观的对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古城格局、历史风貌进行总结。

西安市已经完成的《西安市“十二五”时期历史文化名城和遗址保护规划》,是在分析西安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保护工作的目标:以大遗址保护展示为工作重点,以丝绸之路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为契机,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推行依法科学管理,全面提升西安文物保护水平。初步建立大文物格局,在保护中求发展,以发展促保护,使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得益彰,向世界展示一个具有东方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形象。

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定性评估工作中对历史文化名城要求从城市的地域历史环境、古城格局、历史风貌三方面进行定性描述。

就西安而言,第四次《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扩大到西安整个市域范围,并将市域划分为城区历史名城保护带,中部历史地貌、河湖水系保护带,南部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带和东南部古遗址、古陵墓保护带四大保护带加以保护。

周代的都城采用《周礼·考工记》中的布局模式:“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秦代形成了“渭水贯都,以象天汉,横桥南渡,以法牵牛”的城市格局。汉长安城也形成了“连金城其万雉,近周池而成渊,披三条之广路,立十二之通门”的雄伟气魄,汉长安城安门大街轴线。唐长安城更是创立了中华文明的辉煌,形成108个坊和东西两市,规模宏大,气势雄伟。隋唐长安城南北中轴线、大明宫含元殿至大雁塔南北轴线和东西轴线,使得长安城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都城;唐长安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达到了当时世界的最高水平,成为东亚日本、韩国等国家都城建设的范本,并影响了后世中国都城建设。明、清时期的西安城仍然采用传统的棋盘路网、轴线突出的城市格局,保持了由钟楼到东、西、南、北城楼的四条通视走廊。建国以后,经过三次总体规划和50多年的建设,西安现仍保留了“棋盘路网、轴线突出”为特色的城市空间格局。

保护和凸显唐长安“六岗”自然形胜:“九一之地龙首塬,九二之地大明宫高岗,九三之地兴庆宫南岗,九四之地东市(今交通大学)高岗,九五之地乐游塬,九六之地唐外郭城东南(今三兆)高岗”。隋唐长安城:在隋唐长安城范围内,保证新开路采取棋盘式格局,并在密度上尽力与隋唐长安城里坊一致;明清西安城:在明清西安城范围内,保持原有街-巷-院的格局、走向、宽度、尺度和名称,新开路应保持与历史路网在肌理、宽度和尺度的一致;西安新城市建设应考虑历史街巷格局的延续和发展。

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

定性评估工作中对城市历史文化特色与价值主要体现在城市在历史上的地位作用、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状态评估三个方面。

西安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从西周丰镐开始(公元前11世纪),历经秦、汉、隋唐,有着3100多年的建城史、1100多年的建都史,在世界城市发展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汉长安城和隋唐长安城,是中国古代都城规划的典型。宋代以后西安降格为地方城市,元代奉元城就是在隋唐长安城的皇城基础上改建的,明初扩建为西安府城,仍保留着隋唐皇城的格局。西安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囊括了中国古代城市发展的主要内容,有着极高的历史文化价值。

西安是历史上十三朝古都,在老(明)城内重点保护与恢复历史街区、人文遗存,形成“一环(城墙)、三片(北院门、三学街和七贤庄历史文化街区)、三街(湘子庙街、德福巷、竹笆市)和文保单位、传统民居、近现代优秀建筑、古树名木”等组成的保护体系,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改善老城的城市功能,增强老城活力;降低建筑高度,减小建筑密度,保持古都风貌; 疏散老城人口,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环境,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努力改善老(明)城的居住、工作条件和环境质量,逐步改变西安老(明)城“有古城墙而无古城”的局面,构建和谐西安。

结语

当前,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经与西安的现代城市功能、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等产业发展、劳动力就业、市民的日常生活有机结合,在提升城市价值、改善人居环境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十二五”时期,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以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含近现代建筑、民居等)的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老城整体保护、古镇古街古村落保护、大遗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域历史及自然景观环境的保护等方面为重点;同时通过落实上位规划、建立制度保障、开展相关公共政策研究等措施加以保障,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名城保护与现代城市建设的关系,大力弘扬西安传统文化,塑造西安城市特色,向世界展现富有东方历史人文特色的西安国际化大都市、世界文化之都的多元化风采。

参考文献:

1、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Z] 2010.

2、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自查报告[R] 2011.

第5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

(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九条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提出确定该城市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议。

对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该镇、村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仍不申报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在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评价标准,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经专家论证,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第十二条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并责成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情况继续恶化,并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五)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保护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经听证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七条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十九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保护规划,控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人口数量,改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第二十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第二十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

第二十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保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制订保护方案,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三)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七条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审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审批机关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三十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建筑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历史建筑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

(二)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

(三)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审批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因保护不力,导致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被列入濒危名单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

(二)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四)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经批准进行上述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6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九条 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 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其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一)保持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规划优先安排并组织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环卫、消防、防雷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

因保护需要,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无法按照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管理的,城乡规划、文物、消防、房产、城市管理、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应保护需要的保障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损坏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的活动;

(五)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和名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新建、扩建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二)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三)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四)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具体保护方案。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整体开发利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因建设施工导致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因施工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赔偿责任,其修复方案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历史建筑结构安全年度核查制度,在听取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意见后,制定历史建筑的年度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修缮计划,通知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和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条 非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保护修缮图则和修缮设计、施工方案等要求进行修缮的,可以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补助。

第三十一条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修缮图则的要求,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修缮,并提供必要的便利。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图则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制定。

修缮历史建筑需要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将方案报房产主管部门审核;涉及改变外立面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保护责任人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前根据工程情况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迁移方案、补救措施等进行论证,听取专家委员会意见,提出是否迁移或者拆除的意见,并按照规定报批。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核实征收地块内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情况。未完成普查的,不得开展征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人民政府对历史建筑设立统一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和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下,可以设立相关市场主体,参与保护和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采取保留其集体用地性质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三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历史建筑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在符合结构、消防等专业管理要求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对历史建筑进行保护性利用,依法享有经营收益。

鼓励和引导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开展以旅游业、文化产业和传统手工业为主的有偿经营活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现险情未及时采取排险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修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不符合保护规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牌或保护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扎实做好新时期名城保护工作

北京市副市长 陈刚

30年来,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有力促进了各地城市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但在保护工作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面对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要切实保护好众多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各类文物古迹,仍然面临诸多的矛盾和挑战。比如,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对名城和文物保护带来的持续压力与冲击不断增大,传统发展模式的惯性影响和建设中忽视文化价值的倾向无处不在,打着“文化兴市”的招牌,新的急功近利行为所产生的建设性破坏有可能继续出现,以及深入做好保护工作所面对的来自体制、机制、制度、认识方面的制约,等等。

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城乡发展已步入全面转型的阶段,其核心是转变单纯追求GDP增长的传统发展观念,将依靠创新驱动和文化强国作为未来发展的方向。这一全面的转型,不仅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也同样对我们在转型发展进程中,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文物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站在发展的新起点,我们要更加牢固地树立通过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精髓来提升城市文化品质的意识,进一步强化通过历史名城名镇的可持续发展来增强城市文化的软实力。

北京是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自1982年被确定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1983年、1992年、2004年的历次北京城市总体规划,都将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资源与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规划内容,逐步形成以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基础,以旧城整体保护为重点的保护格局。

多年来,北京市政府坚持以民生为本,不断加大对旧城整体保护与更新。例如,前门、什刹海、南锣鼓巷等地的更新改造,采用试点的方法,探索“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的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模式,在妥善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方面做了有意义的尝试,不仅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了生活质量,也优化了城市环境。

为提高保护工作层次,2010年10月,正式成立了由北京市委书记刘淇任名誉主任,市长郭金龙任主任,26个部委办局为成员单位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显示了市政府加强名城保护工作的坚定决心。2010年底,完成了《北京市“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在挖掘文化内涵、强化内容外延、促进实施保障上,提出了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同全国其他历史文化名城一样,北京市在深入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中,也面临着种种问题与矛盾,实现保护与发展“双赢”,仍任重而道远。

延续名城风貌格局 传承民族历史文化

云南省大理市市长 马忠华

大理市境内有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1项,其中部级5项、省级10项、州级7项、市级59项。30年来,大理市严格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以延续古城风貌格局和城市空间形态为重点,用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持续推进文物古迹保护、历史街区和民居建筑风格保护整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各项工作,实现了名城保护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的共赢。我们的主要做法和成效是:

第一,强化宣传,名城保护意识深入人心。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专题培训班、制作影像光碟、利用媒体宣传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条例》、《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提高全体市民对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知名城、爱名城、保护名城的意识深入人心,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统筹规划,名城风貌格局得以延续。我市于1984年6月编制完成《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于1996年8月作了进一步修编完善。2007年6月,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此后,先后编制完成《大理市喜洲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大理市双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大理市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形成了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体系。通过以上规划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已成为贯穿整个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格局在发展中得以保护、在保护中得以延续。

第三,科学管理,名城保护机制逐渐规范。在原有大理市文化局、大理市文物保护管理所、大理市博物馆的基础上,先后成立了大理古城保护管理局、大理市文化遗产局、大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所,相关的机构不断建立健全,为深入推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组织领导基础。

第8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文化名城;保护;发展;可持续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们总在谈保护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可是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过于深究。然而,谈到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与合理规划,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有清楚详细的界定,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文物就是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 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得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性城镇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还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以外更广泛的内容。

二、为什么要保护与规划文化名城

城市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单单只以物质形态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城市的身上浸染着浓厚的文化气息。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发展是顺应时展的,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保护并不等于守旧,发展也不等于要破坏遗产。因此,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保护、和发展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护与合理规划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与一般城市同日而语,它们承载了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是一个城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的集合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任务是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总体规划及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都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来制定。

城市的风貌并不单纯是建筑物的风格,它还包括了城市的结构、布局、标志乃至天际轮廓线,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个性,这些特点受到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老城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职能,例如道路把各个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和空间,是帮助人们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广场能够目的性地集结人群,在历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会、军事动员、贸易交往、政治发表等集体活动,它的位置对宗教地位、社会地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广场是观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场所之一。

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好新建筑与老城市的关系 ,使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轮廓、色彩、风格等方面与老城建筑和谐一致,使传统建筑的面貌得到继承与发展。譬如说,老建筑一般是砖墙,窗是木雕的,而现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钢筋和一些新型材料,这样的新建筑建成以后,与老城极不搭调,一些违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坏老城的风貌。

(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观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变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具体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领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区形态、建筑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护也不能“原封不动”。民众普遍认为,保护就是尽量不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但是文化名城与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区别,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动,原封不动,不仅不现实,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正常发展。保护文化名城的形势很严峻,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严峻就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让文化名城尽可能地参与、融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才是实际的、可行的、可持续的,也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护、保存、修复和进一步的发展。

要解决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遵循以下三种模式 :

1.发展不快的古城适用集聚发展模式;

2.发展比较快的古城适用郊区化模式;

3.发展快的古城适用分散化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是新区与古城分散发展模式。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 的网络关系

(二)要加大对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

加大对名城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法律保护。我国不仅在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上不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民众法律 意识的淡薄都极大地阻碍了名城保护的步伐。政府着手组织编制科学的、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

(三)历史名城的保护需要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

历史名城风貌的保护首先涉及到其周围的居民。所以,保护还需要充分调动原居民和外来人口的积极性,以便于参与到名城保护发展的各个方面。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对名城风貌的成功保护举足轻重,应大力提倡、鼓励民众自发的保护行为。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整治 ,能够丰富它们的城市职能,从而促进地区发展,给地区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周俭,张松,王骏.保护中求发展,发展中求特色――世界遗产城市丽江发展概念规划要略[J].城市规划汇刊,2003(06)

[2]邵勇,阮仪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城市遗产保护――以上海市卢湾区思南路花园住宅区为例[J].城市规划汇刊,2003(05)

[3]苏勤,林炳耀.基于文化地理学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思考[J].城市规划汇刊,2003(10)

[4]张帆,罗佐朝.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J].城乡建设,2004(02)

第9篇:历史文化名城规划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建设

昆明是全国首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历史文化丰厚。然而历经近百年的拆建,昆明古城已经风貌不再,引来社会市民的一致批评和持久反思。历史文化街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标志,是一座城市的“根”和“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建设也是昆明内生性发展和建设世界知名旅游城市的必然选择。按照国家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昆明历史文化名城面临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开发不足地严峻形势。

一、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现状

昆明已纳入保护建设的历史文化街区有3个:文明街(省级)、南强街(市级)、晋城古镇上下西街(市级);历史文化地段有7个(全部为市级保护):官渡古镇、祥云街、云南大学、震庄、翠湖周边、大观公园、龙泉宝云。全市575项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相当一部分集中在上述各街区、地段。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建设方面,昆明市做了不少工作,但也面临一系列尴尬和困境:

(一)继承了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但保护意识不强,古城风貌难寻。昆明作为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历史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但传统街区在上世纪90年代大量拆迁,房价上涨更是压缩了历史建筑和古城空间,昆明无可避免地走向千城一面,城区已很难感受到历史文化名城的气息。

(二)出台了相关法规,但时间滞后,执行不严。2004年后省、市才出台相关法规,包括:《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此时,昆明老城区已基本被拆完,保护对象已非常有限。2008年《昆明总体规划修编(2008-2020)》深化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2010年编制了专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遗憾的是出台时间过晚。另一方面,名城保护软、经济指标硬的问题一直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普遍存在。

(三)开展了保护与恢复重建工作,但政策支持不力,利益诉求多元。2000年以来,昆明完成了三大文物保护工程;2003年至今,开展了文明街、南强街两个街区的保护与更新。但是面临如下棘手问题:首先是政府对街区建设的政策不稳定给建设带来困难。以文明街区最为典型,2004年行政区划调整、土地政策变化使得原来区政府承诺的经费补助和划拨搬迁安置土地等都没有兑现。其次是缺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标准和政策。有关部门依据的城市规划建设审批标准和政策不适用于传统街区。如开发商通过购买居民二手房的方式进行恢复重建,但是土地从住宅用地转换为商业用地却久拖不决。第三是历史文化街区在居民(或单位)搬迁、管理运营、盈利实现方式等各方面与地产项目截然不同,政府、企业、居民的利益和价值诉求复杂多元,都影响着街区建设进程,急需高位统筹。

二、推进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针对昆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应着重从一下几个方面加以重视和解决:

(一)高位统筹,协调各方。强化政府在街区建设中的调控力,加强组织建设,建立政府牵头、人事相符的组织构架。成立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下设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直接领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更新领导小组,加强高位统筹和组织协调。一是加强市级部门间的协调。做好审批协调,针对法规不对接、政策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明确权限,协调审批,减少阻滞。二是加强与开发商的协调。做好服务和监督,确保街区建设按规划实施;对建设进行方向性指导和保护性监督,最大程度减小建设活动对历史遗存的损害。三是加强居民与企业的利益协调,动员居民配合城市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实施搬迁,并按照实际情况,达成多方共赢的补偿方案。四是协调产权单位搬迁。对各级级行政事业产权单位和街区现代建筑拆迁、历史建筑更新以及开展活动等进行有效协调。

(二)规划引领,突出历史文化保护。推进“多规合一”和“多规对接”。依照《昆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积极推动市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各类规划与历史文化街区专项规划的对接,从规划层面做好设计。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与周边规划的协调。

(三)创新管理,完善审批监管。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应认真研究,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用现行城市建设标准规范要求传统街区建设,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形成阻碍的问题。分析现行城市建设规范的标准与传统街区的差异,寻找在传统街区恢复建设中实施现行建设标准的路径,及时解决街区建设中标准扯皮、要求矛盾、审批困难等问题,推进审批进程。

(四)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应承担起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以经济项目置换历史街区和重申报、轻管理,把管理当负担,甚至把保护工作和责任转移给开发商的不当行为。二是凝聚发展合力。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形成上下通畅对接、左右协调互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的责任体系。文化、文产等部门要从提升旅游文化内涵角度出发,支持一批代表性非遗和文化创意项目进街区并形成政府牵头、企业参与、社团协同的机制。三是加大投入。要把历史文化街区建设作为公共文化和产业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专项补助。同时整合现有各类涉及文物保护的资金,并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列支项目。通过建立多重经费保障机制,逐步解决兑现文明街区等建设经费补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费空缺。四是纳入问责机制和目标考核。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维护历史文化街区不力或不作为的,纳入市、区(县)两级问责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及专项考核中,设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纳入考核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