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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精选(九篇)

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

第1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为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和服务体系

(一)深刻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战略意义。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和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确立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立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协调。知识产权、科技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和服务,切实加强知识产权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促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确保知识产权工作有效开展。

(三)强化科技管理的知识产权导向。各级政府要改革创新科技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计划项目立项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把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作为分析评估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指标之一。政府财政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单位必须预留申请和维护知识产权的经费。要把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等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评价指标,作为政府科技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必要条件。

(四)加快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有计划地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利、商标、版权数据库,逐步整合相关信息资源,建设覆盖全市的知识产权信息网络,为企业、发明人和执法部门技术研发、法律检索和维权诉讼等提供有效的服务平台和手段。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联网、检索工具、文献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的科技研发和科技攻关提供便捷、准确的专利情报和知识产权信息,满足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需求。

(五)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规范和政策引导,积极培育一批知识产权服务的骨干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许可贸易、信息服务、资产评估、维权诉讼等服务,加快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专业服务水平,增强公信度,为社会公众特别是科技创新主体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六)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重点行业和企业密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领域发展的新动向,预测发展趋势,及时向相关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预警信息,指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妥善处理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关系,依法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大力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七)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主体地位。建立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在全市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做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专利、有实施。鼓励企业制定实施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大知识产权投入,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技术开发、生产制造、市场拓展、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积极培育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增加知识产权储备。

(八)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优化产业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和行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科技成果、品牌创建的产权化程度和水平。加大对企事业单位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市科技经费及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重大技术发明、专利转化实施、品牌创建与培育及其产业化。工业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要以知识产权创造为新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自主创新技术、产品的高产区和聚集地。做好企业技改创新中的技术产权化工作,积极推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步伐。允许、鼓励企业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专利技术研发、专利权维持、交易许可、商标设计及注册、维权保护、信息服务等费用全额计入管理成本。择优扶持基础较好、条件较完备的创新型企业,加快培育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上规模、高质量、多品牌、综合创新能力强的"旗舰"型企业。

(九)努力提升专利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试点县和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各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和试点区域、企业要认真规划,紧密配合,每年在关键技术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工程技术研发中心选择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成果进行产业化示范。到"十一五"期末,争取全市5个县市区进入省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县,3家以上企业进入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20家市级重点专利试点企业,企业职务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率达到70%以上。以培育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为突破口,以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科技成果全面转化,运用市场机制促进专利技术的许可、转让、融资,有效形成生产力要素,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发展。

(十)大力推进品牌、标准和版权建设工作。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科技创新特点,加强对驰(著)名商标和各类名牌产品的培育、保护和管理力度。以支柱产业、重点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著名旅游景点和名优农产品商标注册为重点,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注册商标,提高注册商标的数量和质量,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引导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以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促进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优势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形成和发展。制定实施企业技术标准引导资助政策,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促进专利技术和技术标准的有机结合,提高企业实施技术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加强和完善版权、软件的登记和保护工作。

(十一)加强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切实做好招商引资、技术引进、项目合作、产品进出口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工作。积极鼓励我市企业申请国际专利、注册国际商标,扩大和增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健全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畅通海关、外经贸等涉外知识产权信息搜集、加工、传递和处理渠道,提高我市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主动保护水平。企事业单位进口货物设备、引进境外技术、从事来料加工和接受定牌加工等,要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检索,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或引进无效专利技术。向境外出口产品或进行技术许可、转让时,要进行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检索,技术含量高、确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

(十二)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的作用。积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市场机制原则与我市企业合作进行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采取智力与技术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孵化和产业化联合体,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转移和推广应用。将知识产权量化指标纳入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评价、考核体系,在制定科技人员、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励和职务聘任等标准时,强化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

三、着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切实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整合执法资源,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覆盖全市的执法监管网络。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协作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重大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快建立行业知识产权维权组织,加强行业、企业的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建立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联动平台,畅通政策和信息渠道,提高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效率和保护水平。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知识产权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力量和装备,强化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合作,积极推进和落实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制度,建立推行会展知识产权审查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执法工作的重点和方向,建立知识产权联合执法与磋商机制,定期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维权诉讼援助制度和案件举报奖励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投诉、案件举报、案件移送和及时处理的力度,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主动保护和有效保护能力。

(十五)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重大专项行动部署,坚持日常执法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和辐射作用,每年选择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商品开展1至2次专项执法行动,分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打击和遏制重复性、群体性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犯罪活动。坚持打击与防范、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趋势、规律和特点,加强对重点案例、重点涉外案件的分析,不断完善专项保护制度、措施,逐步建立打击、防范和遏制侵权行为的长效机制。

(十六)强化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发展中保护、以保护促发展,围绕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产品的创新发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有色金属、电子信息、建材石墨、医药食品、机械化工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把打击专利侵权产品、假冒名牌产品、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为名牌战略、专利战略实施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切实加大对软件产品和影视音像制品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推动我市的地理标志、动植物新品种、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认真落实发展知识产权的保障措施

(十七)认真制定和实施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市知识产权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研究制定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和有关工作措施。促进专利战略、品牌战略和标准战略的有机结合,加强对全市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的规划指导。市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在专利、商标、版权、标准等领域选择实施若干个能有效提升我市创造发明、品牌建设、保护维权能力的专项计划,有针对性地解决科技、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行业、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相关战略和规划,并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促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科学发展。

(十八)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力度。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财政投入,增加知识产权事业经费,并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本地区专利的申请、实施、管理、保护。各县市区政府要给予相应财力支持,完善相应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以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向金融机构办理专利权质押业务的,政府应给予引导和扶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和管理,优先安排和考虑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和产品;采购外国产品时,要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的产品。

(十九)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的决定》、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关于激励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专利"一奖两酬"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在专利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可连续3-5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的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股份制企业可将报酬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分享利益。鼓励知识产权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专利权人以专利技术出资,经有关机构依法评估认定后,重大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最高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

第2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关键词: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职能;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马: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2-0044-04指出:“知识产权是信息技术产业的生命线,没有知识产权在国际同行中就没有发言权”[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创造的财富占社会总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社会产品中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因此,保护知识产权越来越被各国重视。一些国家已经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国家战略,从各个方面推动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都设置了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了其相关管理职能。通过两岸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分析比较,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

一、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比较

(一)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律规定的对知识产权事务享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政府既是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制定者,也是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管者和执法者[2]。在中国大陆,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中央机关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3]。1.《著作权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这里的行政主管部门即指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的直属机构。2.《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3.《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其内设机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承担保护商标权的职能。4.根据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5.《专利法》第25条规定,动植物品种是不属于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植物新品种却能享受类似专利的保护。这表现在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申请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以上所列并未穷尽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中国往往是涉及多个部门以及多个部门的联合,例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注册的管理和提供的类似专利的保护,科技部对知识产权项目的审批,鼓励指导相对人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公安部门与专利局、工商管理部门、版权局以及文化部门的联合执法等等。总的来说,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众多,致使其工作出现了一定的交叉,甚至重叠。

(二)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

中国台湾地区于1999年在“经济部”下设“智慧财产局”,将专利、商标、著作权、积体电路布局及商业秘密保护等业务集中运作,着重于“提升审查品质与效能”和“加强智慧财产保护”[4]。根据中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著作权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根据其“专利法”第3条规定,该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专利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根据其“商标法”第7条规定,该法“主管机关,为‘经济部’,商标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上述法律文件所称的“专责机关”即“智慧财产局”。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掌理……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事项。”该局可以依“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规定,“应业务需要,设各种委员会”,如“设电路布局权鉴定暨调解委员会、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分别处理‘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保护法’第36条及‘著作权法’第82条所定事宜”。

由此可见,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实际上统一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职能。相比大陆而言,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更为集中。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情况可以通过下表比较之:二、关于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比较

(一)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必须履行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其职能分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单独行使著作权行政管理职权。其下设的版权管理司具体履行版权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参与著作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规章的拟定实施;检查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中国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在中国大陆的执行情况,查处有重大和涉外的侵权案件;承办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审批并指导其工作;监管作品著作权登记和法定许可使用作品的工作,管理国家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承办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关系的有关事宜;承办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的有关工作;联系国际著作权组织;承办设立著作权涉外机构、指定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办事机构的审批工作;承办强制重印或翻译出版外国作品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发放强制许可证;监督指导涉外著作权贸易、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外国作品著作权认证工作等。

2.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行政管理职权。其下设的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承担依法受理、审批专利申请、审理复审、撤销以及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为对专利局决定不服案件的复审,并受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案件的审理等工作。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使商标权行政管理职权和承担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的管理。其下设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的主要职能有:负责办理商标的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证、注销以及对商标异议的裁定;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商标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指导本系统的商标办案工作;协助办理商标侵权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印制;管理商标组织、商标评估机构;认定驰名商标;负责商标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商标国际条约、协定在中国大陆实施及承办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公平交易局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商业秘密权、商品标志权等。这些都是传统知识产权法未能覆盖的,公平交易局的职能在于保护传统知识产权保护之未及。

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行使对原产地名称保护的职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职能开展原产地名称产品保护工作。主要包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原产地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5.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符合条例规定的植物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具体地说,由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分别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并对符合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新品种权。

(二)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职能

中国台湾地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掌理下列事项:1.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积体电路电路布局、营业秘密及其他智慧财产权政策、法规、制度之研究、拟订及执行事项;2.专利案件之审查、再审查、异议、举发、撤销、消灭及专利权之管理事项;3.商标申请注册、异议、评定、撤销、延展案件之审查及商标专用权之管理事项;4.制版权登记、撤销、使用报酬率之订定、强制授权之许可、著作权仲介团体之设立许可、辅导与监督、出口视听著作及代工雷射唱片著作权文件之核验事项;5.积体电路电路布局之登记及管理事项;6.智慧财产权观念之宣导、侵害智慧财产权案件之调解、鉴定及协助取缔事项;7.智慧财产权与相关资料之搜集、公报发行、公共阅览、谘询服务、资讯推广、国际合作、资讯交流及联系事项;8.其他与智慧财产权有关之事项”。“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还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可依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其相关管理职能,如根据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83条规定,“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设置“著作权审议及调解委员会”负责审议著作权利用人支付著作权使用报酬率,调解著作权仲介团体与利用人之间的使用报酬争议,调解著作权或制版权的争议及其他有关著作权审议及调解之谘询等具体工作。在此基础上,“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还具体制定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将该局分为专利1组、专利2组、专利3组、商标权组、著作权组、国际事务及综合企划组、资料服务组等7个业务机构,机构下再分科办事。例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第6条规定:“专利二组……分六科办事,其掌理事项如下:一、第一科:电子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二、第二科:电机、资讯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三、第三科:机械、土木、医学工程、物理类发明专利案之审查及其行政争讼之处理、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作业及其他有关事项”等。

相比大陆而言,中国台湾地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虽然比较集中,具体分工亦十分明确,但具体的行政管理职还需依专业门类细化。这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专业化,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为便捷的保护服务。

三、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与完善

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义务,中国大陆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规定的8种知识产权,相应划归不同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形成了“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近年来,许多学者都对这种行政保护体制提出了看法,有的认为这种体制导致“管理和执法机关设置分散,职能部门多,称谓复杂……不利于有效利用执法资源,并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制度”,“职能划分不清,存在职能交叉和权力的冲突……各机关往往会设法不断扩张自己的权力范围, 导致彼此间职能的交叉,重复授权,甚至出现权力冲突, 部门利益化现象越来越严重”[5];有的认为这种体制“导致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之间普遍存在着职能交叉、权限不明等现象,进而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既不利于国家进行政府管理体制创新,也不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还有的认为“部门和机构设置过多,职能不够清晰,与知识产权一体化的要求不相符合”[7]。大部分学者主张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从长远利益考虑,在国务院下直接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为可行”[3]。

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应根据该国的实际情况而定。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设置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只有不到10个国家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大陆就是其中之一[8]。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特阿拉伯、巴基斯坦、利比亚、希腊、埃塞俄比亚、埃及等[9],这些国家的特点都是知识经济相对欠发达。中国大陆过去之所以设置多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过去的知识经济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相应的知识产权事务不多。另外,一些部门囿于狭隘的部门利益,不愿意让出“管理职能”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随着中国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被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位置,推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但是,盲目地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体制,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统一起来的看法也是不可取的。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例,它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管理的知识产权事务只是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事务,总体数量相对较少,涉及内容也相对简单,因而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比较容易。需要指出的是,设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并非将其各种知识产权管理职能不加分工地统一起来。从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在统一设置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前提下,把具体职能分工明细化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体制改革与完善,中国大陆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统一化”和职能分工的“明细化”。

第一,建立常设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协调机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积累经验,最终将其发展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意义不仅在于行政资源的节约和效率的提高,也符合知识产权的性质和发展规律,有利于适应各种新兴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中国大陆政府设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长由副总理担任,成员由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等多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个工作组对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导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该工作组并非常设机构,而且成员都是各个部级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其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实际上,中国大陆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成立直属于国务院的常设的知识产权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各抽调现在的各个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并设立相应的分工协调机构,在进一步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地发展成为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这样“不但不会削弱已有的行政执法,而且可以大大强化行政专业执法”[10]。

第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配套设施,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提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实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统一化还需要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在立法上需要制定知识产权行政组织法,为在统一机关下明确职能分工提供法律依据。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部门制定了“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组织条例”、“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办事细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依据。因此,大陆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实践,首先制定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机构设置及其具体职能分工。另一方面,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需要加大财政投入以完善硬件系统和通过多种方式培训执法队伍,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其判断能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善保护环境,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高效的服务和保护。如中国台湾地区立法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的规定,如“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从事专利商标审查工作之聘用专业人员资格办法”规定了从事专利、商标审查人员的资质要求。

总之,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律改革首先要坚持立足国内的现实情况,之后再谈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另外,还要考虑中国内地与中国台湾、香港、澳门法律的交汇与融合问题,特别是对于台湾地区法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一些比较好的经验,大陆也可以借鉴。祖国统一是大势所趋。实现两岸的和平统一,需要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妥善处理两岸法律的问题[11]。在香港问题上,邓小平指出:回归后,“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12]。加强两岸法律的交流,形成相对统一的内部法律框架,有利于促进两岸经济的共同发展。大陆与台湾地区同属一个中国,完善两岸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是维护两岸共同的知识产权利益,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10年6月,两岸签订了《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这标志着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在两岸知识产权合作这一课题面前,中国大陆可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的改革入手,不断完善大陆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提高大陆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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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顺德.健全知识产权执法和管理体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8,(8).

第3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知识产权 有效管理

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已成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这一激烈的战场中能否获胜的一个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中小型企业4200万户,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吸纳了全社会75%的就业人员,提供了全国60%以上的出口额和50%的税收收入,创造了全国70%的新增工业产值和58%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而这些中小企业在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面临着知识产权的困惑,并没有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甚至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口。

一、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实施环境

我国经济和贸易的持续快速增长,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一方面,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有利于企业生产和技术创新,有利于国内高科技产业竞争力的增强,有利于生成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由于国外跨国企业相继进入我国,在我国采取的“产品未到,专利先行”的方法保护其技术、产品和市场,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我国中小企业置身于如此激烈的国际环境中,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紧迫的压力。据南京中院的一项调查,2003年~2004年南京民营企业涉讼知识产权案件174件,其中2003年78件,2004年96件,上升23%。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及纠纷的领域比较广泛。调查情况表明,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传统制造业、雕塑业、医药业和新技术企业等行业竞争激烈,涉讼企业希望通过知识产权诉讼合法地排挤竞争对手,赢得市场优势。案件的诉讼标的越来越大,一些案件与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

为不断提高我国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2005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由吴仪副总理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近几年我国政府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积极推动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起步毕竟较晚,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还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尚需要一个较长的阶段。

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较少拥有自己的专利产品和技术,一些行业整体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行业仿制率高。许多的中小企业甚至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不到位。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过分重视有形资产的投入,对专利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潜在价值认识不足,不善于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有些企业虽然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却连一项专利都没有。在申请专利的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是出于真正保护自己的自主技术的驱动而申请专利保护的,而是把申请专利作为申报项目所不能或缺的、或是为了获得政府的奖励、宣传公司形象的一个过程来由别人提醒操作的,所以可想而知,这些企业主动申请专利的又有多少?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又有多少保护和维权意识?往往会出现直到自己研发的的技术、创立的品牌被他人抢先申请为专利或注册为商标,形成“知识产权壁垒”,反过来制约使用的时候才意识到不得不化重金赎回本属于自己享有的知识产权及应由自己占领的市场份额。笔者接触过一家成长中的小型企业老总,企业在委托别人开发核心技术时,居然没有任何的书面约定,当问及技术成果的归属权时,对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也是一无所知,企业没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更不用提知识产权法务专员了,在技术开发时基本上是不去检索现有技术的,在交流中发现他们虽然有朦胧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又舍不得化钱去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完成整个技术开发合同及其通过专利检索来确定开发方向,或是通过商标检索来申请自己的品牌。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不健全。一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缺失、管理制度匮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1245家被调查企业中,设有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企业有152家,占有效样本的13%;设有兼职机构的企业676家,占57%;专、兼职机构都没有的企业350家,占30%。配备知识产权工作专职人员的企业只有157家,占13%;配备兼职人员的企业766家,占65%;专兼职工作人员都没有的企业262家,占2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状况调查报告》,在被调查的1245家企业中,制订了知识产权内部规章的企业有425家,占有效样本的36%,正在制订规章的企业有365家,占31%;没有制定规章的企业395家,占33%。近三分之二的企业正在建立或者根本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内部规章。二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缺乏。这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薄弱的主要因素之一。有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专利工程师有500多人,微软公司全球25000名员工近五分之一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索尼和日立公司均有300多人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而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几乎是空白。

3.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据统计显示,我国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并且很多企业不够重视他人的知识产权。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而其中99%是仿制;农药146个品种,仿制率达95%;精细化工3500个品种,仿制或低档产品占97%;我国是集成电路使用大国,但大多数中小厂商没有自己的设计能力,还停留在芯片封装等低级附属生产阶段,无法与国外竞争。同时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与企业的经营额也成一定的正比关系,有数据显示,营业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始生产自己的产品,其中一小部分企业在其他企业已有技术的基础上研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一些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绝大多数企业的技术仅仅与已有的某个产品线个别技术的解决或改良,几乎没有可以形成较大规模产业的技术。中小型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的专利均以外观设计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比例偏低。我国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技术含量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中小企业往往是由于销售侵权产品而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者被权利人起诉,甚至有些企业明知生产和销售的是侵权产品,仍然抱着侥幸的心理去搏一搏,有些企业虽然拥有知识产权,员工的流动,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薄弱和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往往又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对培育和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重视不够,企业对知识产权无形价值认识的不足是他们一个致命的弱点,也是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的一个重要障碍。

三、中小企业宜采取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目前,建设创新型国家正如火如荼展开,倡导创新创业的风尚正在形成,这对中小企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中小企业想要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必须采取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1.增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知识产权的价值既包括其基本价值,也包括其运用价值。例如一项专利技术,不仅要明确这一专利主体是谁,这一专利权所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有多大。还要明确这一专利的运用价值,比如实施后所能带来的潜在价值或许可给第三方所能带来的隐含价值。这就需要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使企业管理者和广大职工都能意识到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国家法律赋予产权所有者的一种特殊的合法垄断权利,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独占而实现超额利润,是更为有效的竞争手段和更为强大的竞争武器,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标志和体现,要充分认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加强培训,促进企业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到企业内部的培训计划中,制定具体的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方式,可以采取先行将企业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输送到专业的培训机构去培训,再由该人员具体负责给企业全员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邀请单位的法律顾问、高等院校的专业教师或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士对全员进行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在企业内部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利润的核心转化模式和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

(3)培养员工的保密意识,在员工出席专业领域的会议,发表学术著作、演讲时,很有可能正是竞争对手一直寻求的关键信息。所以,对企业员工发表专业性文章、出版著作以及相关讲演等做相应培训和教育,必要时,应进行适当监督及控制。同样,对于广告、展览等可能失密的活动也应进行相应知识的培训、乃至检查与控制,以防止失密。

2.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发达国家企业内部都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一批专业人才,负责分析专利信息、专利申请、专利开发、专利转让、专利保护、专利诉讼等知识产权工作。例如,日本日立公司的知识产权部约有360人,丰田也有150人;国内一些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都设有知识产权部。这些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的企业均制定有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且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大小等情况不尽相同,鉴于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现状,宜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立应与国情、企业的实际相结合,可设立直属于企业最高管理者或企业研发部门或企业法律部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只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其中有条件的中型企业可配备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一些不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聘请知识产权顾问,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但企业内部依据工作需要也应明确承担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及专职或兼职人员,由该机构或人员负责与知识产权顾问的联络及协助知识产权顾问开展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为避免小型企业势单力薄的缺陷,可建立行业保护联盟,对侵害加盟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联合对策及行动。通过企业组成行业保护联盟或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使知识产权制度行业化和社会化,这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范畴。

(3)企业内部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包括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计划、企业的保密制度、对职务知识产权归属的规定、保密文件的归档、知识产权的创造奖励制度、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制度等。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合理利用和扩散。积极应对处理企业有关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纠纷或争端,将平时在有关知识产权研发、投入、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原始记录和基础数据用制度的形式要求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和保存,以备作为主张权利或应诉时的证据材料。

(4)要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不是装点门面的饰物,而是市场竞争的利器。知识产权是诉讼中的权利,其价值通过诉讼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可采取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途径,中小企业可以在单个案件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的任一途径。

3.加大企业技术创新力度,促进知识产权的形成。中小企业若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才能突破企业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口,这就需要中小企业采取以下的具体措施:

(1)改变思路,将以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逐步加大对科技创新资金的投入,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研发经费比例,在技术创新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

(2)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开发利用,节约开发成本。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并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专利信息占整个技术信息量的90%,在技术研究各个环节中,企业善于利用专利信息不仅可以提高研发起点,而且能节省40%的科研经费和60%的时间。同时企业在产品投产和销售前都要进行专利检索,以免侵犯他人专利权。现在网络上国内外大部分专利说明书都是免费全文提供,这就给企业提供了方便。

(3)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享受、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在取得知识产权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促进产业化。对企业内部暂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知识产权,通过合资合作、技术入股等办法加速实现产业化,有些项目可通过技术市场向外转让许可使用,促进知识产权的流动和扩散,实现动态中的保护和增值。同时,建立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者或持有人可采取股权激励机制,使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参与到分配中,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科技革新潜力。

目前,各级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获取和实施知识产权,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和资助奖励措施,如对专利申请被授权后的资助、对软件著作权登记后的资助等等,作为中小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体系,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彬: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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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婀丹: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模式选择[J].山西科技,2006,(2):24

第4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现状、存在问题、对策

一、引言

人类社会在21世纪已经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已逐渐成为影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资源,而知识产权作为知识最主要的表达形式和法律依据,不仅成了企业保护创新成果、获取利益、赢得领先地位的竞争利器,而且也是企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世界发达国家及著名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纷纷通过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保持其在全球的技术优势和竞争优势。

为了增强科技竞争力,我国积极推进专利制度的规范化,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基础性作用,效果颇为明显。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数据,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37.7万件,同比增长15.9%;授权3种专利共计131.3万件,同比增长4.6%。2013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42.7万件,占国内总量的60.6%;我国企业获得发明专利7.9万件,占国内总量的54.9%,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

随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地位逐步稳固,国内企业围绕关键技术的保护、专利布局日趋规模化、系统化。企业如何有序、规范地管理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新课题。

二、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现状

与国外企业相比,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真正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并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企业屈指可数。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专利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规划等的种种问题。

(1)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薄弱

国内大多数企业专利保护意识不强,没有配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利人员,缺少专业人可以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业务紧密结合的,导致许多专利在申请后无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更谈不上把企业的实践和专利的运用结合起来,为企业发展服务。

(2)专利申请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工作往往与技术人员的研究开发工作相独立,与其考核和业绩均没有直接关联,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达不到激发其专利申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效果,造成企业没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后果,我国企业将会被外资公司不断高筑的技术壁垒所包围,最后沦为世界产业链的最底层,其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就无从谈起。

(3)管理工作缺乏战略规划

现在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许多企业不知道对专利相关方面文献的利用,很少进行专利文献检索,造成低水平重复研究。由于缺乏战略高度的规划,许多企业成果只申请了中国专利而造成技术流失,这样还很容易导致陷入专利的“雷区”,做出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不仅要支付高额赔偿,更甚者还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举一个例子来说,深圳市某厂的产品属荷兰菲利浦公司在中国获权的专利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不但自行销毁了模具和侵权产品,还要支付巨额赔款。

(4)管理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健全的问题。我国企业很少有常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没有配备专业人员处理相关事务,大多数是通过法律顾问这样一种形式来进行管理,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的时才会想到请相关的法律机构来处理相关事宜。这样就造成知识产权管理流于形式,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应急机制,相关部门之间相互推诿,从而对企业自身造成诸多损失。

(5)不利的外部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身存在缺陷。我国1980年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虽然目前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根据实际情况作过一些调整,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本身的不合理性现象。例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这样容易造成大家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不够高。同时,民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也不够高,市场上盗版横行,低廉的价格优势很受欢迎,使正版产品处于不利地位。

三、解决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落后的知识产权管理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与壮大,知识产权现状急需改变,企业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也亟待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大致分为4类:(1)集中管理模式,如美国的 IBM 公司 ;(2)分散管理模式,如日本的东芝公司、德国的拜耳公司;(3)行列管理模式,如日本的佳能公司;(4)集中+分散模式,如中兴通讯公司。借鉴国外企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和社会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些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问题的对策。

(1)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科技企业在利用法律环境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同时,应同时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建立奖励制度,鼓励知识产权申报,将其收益纳入员工考核体系当中,调动员工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2)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与保护责任,与员工签定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做到责任到人;(3)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指派专门的部门负责;(4)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制度,以制度为依据勉励员工;(5)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从员工能力、研发水平和市场运作等方面进行合理激励;(6)规范技术转让与引进合同管理。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以制度、系统与考核作为实施的保障,建立起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将知识产权工作渗透到公司经营的研发、采购、营销、财务等各个环节当中,使公司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实现最大化的共享、公开、易于检索和分析。

(2)坚持市场导向,优化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机制

我国企业应该转变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思想,应实现从生产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从资本为第一资源向知识为第一资源转变;从市场价格竞争向创新竞争转变;从以管理人、财、物为主向管理知识和技术转变;从追求产品数量和质量,向追求产品的技术含量转变。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化知识产权的战略机制,增强企业自身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加大企业产品存在的附加值和科技值。

(3)尊重和重视知识产权,提高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我国大部分企业的高层领导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之中,才能起到规范知识产权工作、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增强员工知识产权意识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升。日本企业普遍注重知识产权的运用,日立公司对专利转让和引进谈判非常重视,每次谈判,日立公司都会由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律师、专利人和知识产权本部负责专利沟通管理的业务人员组成的一个最佳的团队出席谈判会。同时日本公司非常重视对内部员工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教育、培训。日立公司会不定期的在公司内部开课,供知识产权人员进修。

(4)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服务,发挥政府职能

美国在知识产权的实施方面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其超强的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世界上首屈一指。在1979年,美国总统卡特提出“要采取独自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并首次将知识产权战略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从而达到利用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以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霸主地位的目的,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共赢。欧洲专利局也提出了降低专利成本和加强中小企业服务的战略重点。由此可见,如何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已经成为美、欧等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核心环节。我国政府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为企业提供优质的知识产权服务,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主管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使企业更快捷地获得授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完善知识产权立法,适时调整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综合上述,针对我国在企业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结合考虑我国处于发展中阶段的具体国情,同时总结国外先进经验,提出适合本土商业环境的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为提升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政府制定相关的鼓励政策提供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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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关键词:企业 知识产权管理 标准化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1-147-02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依法颁发了世界上的第一号专利。西方发达国家专利法实施已有200年左右历史,如美国是1790年,法国是1791年,德国是1877年,日本是1885年,而我国的首部《专利法》也只是1985年才实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关注,近年来中美两国领导人会谈,几乎每次都会谈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目前,全球经济衰退、欧债危机尚未走出阴影的形势下,各跨国巨头在我国的专利布局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的强劲势头有增无减,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为此,国家层面上如何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标准,引导企业如何管理好知识产权已显得极为重要。

1国内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简单地说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即: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前二者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后二者才是目的。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否真正发挥作用主要体现在后二者实施水平。

自入关以来,我国贸易争端连年猛增,特别是金融风暴和至今仍难以平息的欧债危机,各国为了本国的利益纷纷高举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棒,以鹰的眼晴捕捉打击目标,虽然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改革开放,企业接受了市场经济严酷的洗礼,国内一大批龙头企业已走向世界,在挑战中不断学习,并已摸索出一套适于自身条件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一部分企业如今能做到应付自如,但从当前总体情况看,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竞争中还处于劣势,有时表现得难以招架,更别提主动出击了。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1重申请获取,轻维护运用

现在企业都知道商标是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其作用的重要性也非常明确,并想方设法申请注册。据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2012年8月23日在北京披露,中国商标申请量连年大幅增长,截至今年上半年,累计申请量已达1054万件,累计注册量已达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然而据调查,我国绝大部分企业在商标得到批准后,却没有花精力进行系统地策划做好品牌宣传,提高商标的知名度,为企业营销服务,没有真正地为企业提高效益发挥作用,而仅仅是在产品广告宣传册上一印了事,当成一个普通的图标使用,成为国际著名品牌的更是寥寥无几。

目前企业对技术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2011年我国单是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就突破50万件大关,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72113件。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效专利共计273.9906万件。然而,企业对专利的运用并不理想。笔者在为企业服务中了解到,差不多有50%的企业申报专利并不是真正为了保护研发成果,而是为了获取专利申请补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或是为了享受其他某项政策而,获得专利证书后就万事大吉了。从全国来说无效专利数量庞大,垃圾专利到底是80%还是1%至今还是没有一个权威的结论。

1.2重司法维权,轻综合保护

所谓综合保护主要是指二方面工作:一方面分析被侵权的可能性,确定预防方法减少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发现被侵后如何保存证据和举证,如何采用有效、简便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另一方面是分析自身产品侵权的可能性,利用专利信息进行预警分析,规避风险,确认订单是否涉及知识产权侵权。当前,专利侵权、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已司空见惯,也常见报端、网络,但我们从许多案件的来龙去脉中可以发现一些端倪。哪就是企业对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看重司法维权轻视主动综合保护引起的。

许多企业往往到了发现自已的知识产权被侵权、市场被扰乱后受到严重挤压、甚至几乎失去市场后才想到去维权。司法维权保护是一种最后的手段,其程序复杂、花费巨大不是小企业和常人所能承受的,为此因承受不起而倒闭的或从此一撅不振的企业不在少数。可惜的是到现在仍有很多利权人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或是意识到却仍不重视。比如2012年11月,北仑海关截获涉嫌侵犯“ASTARA”商标权的1164台发电机组,侵权价值高达2084.08万元。经调查核实,原来是申报出关的企业在接国外客户订单时,未确认要生产的货物是否已得到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就按照订单的要求生产了标有“ASTARA”商标的发电机组。而这类案件屡次发生,正是由于国内生产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所致。

1.3管理缺乏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与30年前相比已是发生了质的变化,但就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来说还相差甚远。目前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大都停留在制定一些粗线条的管理制度、整理一些相关资料、知识产权汇总登记、与一些中介服务机构联络上。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对会员企业的调查,宁波市有一半以上企业没有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专职的管理人员。据本人走访和随机电话访问一些高新技术企业中发现,有一半以上企业设立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虚拟部门,或是一个部门多块牌子、多项职能,或是另外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兼任,绝大部分精力花在其他工作中,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零星而细碎,工作形式随意性强,更谈不上系统性和科学性。宁波是全国经济和技术相对比较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全国其他地区情况可能会更差。

当然,也已有少数大集团企业如海尔、华为、中兴和宁波的新海、贝发等知名公司能灵活自如运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真正做到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但我国中小企业占总数的99%以上,所以中小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知识产权拥有的主体,自然是知识产权管理状况关注的主体。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决不可忽视。

2知识产权管理形式

由于知识产权有专利等10多种类型,一家企业也往往拥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以信息量大、规律性系统性强为特点,而商标对一个企业来说则以数量相对较少,但对市场、产品竞争力以及社会和消费者影响力大为特点,所以,不同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结构,合理选择管理形式。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国外跨国集团和国内一些大公司的做法不外乎系统化管理、差别化管理模式。

所谓系统化管理就是运用现代的信息网络技术对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时对全球相关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发展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和利用,确保自身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应用,使权利得到极致的发挥,达到抢得先机、压制对手、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采用这种管理形式的企业一般是知识产权种类少,但其中一种信息量巨大,一般是拥有大量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又有少量的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企业。如IBM公司,在2000年5月与网络投资公司(ICG)合作成立新的Delphion公司,对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进行系统化管理,进行信息检索、考察、分析、跟踪等各种服务;为IBM公司提供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智能分析,帮助IBM公司把从发明的提出到实现专利申请的管理过程缩短到3个月(一般企业为1年),使专利实施率达到30%(一般企业为20%)。

所谓差别化管理就是根据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特点,采取不用的管理形式,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全球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达到有效地管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压制对手、发展自我的目的。如宝洁公司不但拥有大量的专利,还拥有大量商标,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设有专利部、商标部等部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而事实上所谓差别化管理也是相对而言,对各类型的知识产权来说,可以认为是子系统管理。

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急需使知识产权管理形成体系,更加科学、规范以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标准化管理才能达到目的。

3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与《规范》的指导意义

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就是通过制定一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型,按照这个模型建立一套与企业其他管理体系相融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确保知识产权管理过程的有效性。

正如上世纪8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开始影响国内经济体,我国借鉴ISO质量管理的理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果。到90年代,国内个别企业导入了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直至现在已在全国企业普遍推广应用的ISO9001:2008标准,使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产生质的飞跃。

2012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提出并组织起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2012年8月完成征求意见稿。此标准的完成意味着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有了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指南。目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北京、河北、浙江、江西、湖南、陕西六省市优先试点。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ISO9001标准为蓝本,参考ISO9000族标准和OHSAS18000体系标准制订。标准的正文具体要求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管理职责”“资源管理”“基础管理”“实施和运行”“审核和改进”六部分内容,系统性地构建了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模式,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部分条款加以合理删减。对比此模式与跨国公司成功实施的“系统化管理模式”“差别化管理模式”,具有适用范围广、可应地制宜的优点,更适合于在我国的中小企业推广应用。

4结论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为我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提供了指南,它将帮助企业建立以方针、目标为纲,强化领导人的管理责任,统筹资源,运用过程方法实施PDCA动态循环管理模式,使知识产权管理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有利于企业运用、保护,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建立适合于我国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推广应用将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参考文献:

[1] 符望.互联网与专利制度[J].科技与法律,2000(02).

[2]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年度报告[G].2012.

第6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

与国际上的管理体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散管理,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目前,我国的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局、工商管理局和版权局管理。这些部门既是审查和授权部门,又是行政执法部门。

二是审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行政执法分级管理。即,专利审查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都是由国家局管理,行政执法由省、市级机构负责。

三是司法与行政执法并举。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系的一大特色就是法院执法和行政执法两者互补。司法保护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以及注重赔偿等优点,但执法时间长、成本较高。行政执法具有灵活性,程序简单、成本低、效率较高。对一些简单的纠纷,许多企业愿意利用行政保护途径。一些外国知识产权机构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体系给予肯定,并希望借鉴我们的经验。

四是宏观层次的知识产权管理分布在各个部门。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许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工作。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涉及各行各业:农业部和林业局负责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涉及海关;环保和农产品与环保局有关,科技部负责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还有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技术监督局等。

(二)现行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部门分割,缺乏协调机制和统一战略部署

目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主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结果是,有些事情多个部门争着管,有些事情又没人管,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如,在国际谈判中,每个部门都参加,意见难以统一表达,不能集中对外;企业遇到的一些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得不到及时沟通和解决,造成损失;外商或外国政府要了解知识产权的问题,要跑许多部门,各部门的口径不同,外商往往利用我们部门之间不通气的特点,钻空子;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试点也是各自为战。

1995年,我国曾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由一位国务委员牵头。1998年机构改革以后,这一职能转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由于没有高层次领导人牵头,没有坚持下来。

2.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间缺少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

我国企业遇到的许多知识产权问题是因为缺少沟通渠道,没有引起各方面的足够重视,未能及早采取有效措施和对策,最终酿成损失。如,2002年引起国内关注的DVD事件。自1997年10月,6C就向全世界发表了将采取联合许可的方式共享DVD制造专利的声明。在此后的5年时间里,没有引起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足够的重视。直到2002年,部分出口DVD在英国海关被扣,主管部门才与行业协会和企业在上海召开了紧急会议,讨论如何应对。其间,对专利管理具有丰富经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直没能介入谈判和参与对策研究。又如,2002年初发生的温州打火机安全锁事件。早在事发2年前,欧盟就向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发出了将就打火机安全问题举行听证会的通知。由于部门分工不明确和不通气,事情被耽搁下来。最后,还是企业从欧洲合作伙伴那里得到消息,开始逐级反映情况。从市打火机协会到全国行业协会,从区、市政府主管到省、国家主管部门,层层汇报花费了将近半年时间,直到临近听证会召开时,才组团参加了日内瓦听证会。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机构有待改进

现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分散管理不适应发展趋势。根据国际经验,大部分国家都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管理。在实际中,专利与品牌和商标纠纷也常常联在一起,需要联合执法。特别是目前各地专利和商标执法队伍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工业产权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

现行授权和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自审自纠不利于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制约。

二是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缺乏统一标准。在三个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部门中,工商和版权局实行垂直领导,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组织和管理体系,而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地方政府决定,机构模式不同,受重视程度和发挥的作用也大不同。仅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知识产权局就至少有9种类型:有的是政府行政系列,有的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有的是正厅级,有的是副厅、处级;有的是独立机构,还有的是地方科委内设机构等等。地方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往往不是靠制度,而是靠领导重视和关系。在领导重视的地区,知识产权部门的地位就高一些,反之亦然。

三是地区工作开展不平衡。一些发达地区的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作为改善地区投资环境的重要措施。有些地方成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议,有的地方政府还提供行政执法经费。总体来看,经济发达、有一定实力的地区政府比较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知识产权局系统的机构设置比较健全。尤其是市场发育相对成熟和高技术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投入多一些。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基础较差,市场机制不健全,地方财政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也相对薄弱。

4.保护经费和人员不足

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司法体系,都存在知识产权办案经费和人员不足的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经费不足,缺乏必要的手段。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负责的专利保护来说,管理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而专利纠纷处理和侵权假冒行为的查处则由地方知识产权局(处)负责。因此,行政执法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目前,大部分地方都把知识产权局(处)视为普通的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所以,大多数地方知识产权局没有足够的经费进行案件调查和调解,有些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连一辆执法车都没有。有些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或者从三项科技经费中切一块作为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执法活动经费,但这些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编制有限,行政执法人力不足也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5.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差别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和市场发育水平不平衡,各地的行政执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较大。目前,地方政府不仅对行政执法有较大影响力,地区法院体系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地方政府影响,因此,知识产权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色彩。美国商会的2002年白皮书在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评价中提出,“地方保护主义还在庇护知识产权的侵权者”。通常,市场经济发育越不成熟的地区,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越严重。

6.缺乏高素质人才

从管理机构、司法部门到企业,都缺乏既懂理论又懂得实践的知识产权人才。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人才培养和供应不足。我国大学中设置知识产权专业的不多。另一方面是外部竞争造成人员流失。如,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员的收入远远低于专利事务所和外企人员的收入。结果,本来就供应不足的专利人才又纷纷流向中介机构和外企,加剧了管理机构合格人才短缺的现象。

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国际经验

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与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阶段有关。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一)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

为了达到职能明确和相互监督的目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取知识产权授权管理与执法体系相分离的体制。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管理部门是政府机构,或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机构;知识产权执法由司法部门负责,授权管理机构与司法部门在处理案件时相互配合。但是,随着知识产权竞争的加剧,各国加强了行政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案件调查的作用。如,日本的特许厅下设“110”办公室,负责打击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咨询。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三种模式

知识产权审查和授权机构有三种基本模式:一是按照工业产权划,实行专利授权与商标登记统一管理的“二合一”模式。美国、日本、德国、法国、韩国和澳大利亚等都采取这种模式。二是专利授权、商标和版权的登记注册统一管理的“三合一”模式。英国、加拿大、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都实行三合一体制。三是专利、商标和版权授权和登记相互独立的分散管理体制,如我国。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二合一”体制;23%的国家和地区实行“三合一”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近些年来,经合组织(OECD)国家倾向于将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统一管理。

(三)分层次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有关的法律有两部分: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二是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如,反垄断法、贸易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等。反垄断法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持有效竞争秩序的角度出发,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主要内容是禁止商业假冒与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制约滥用知识产权造成的垄断。贸易法律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条款主要从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例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关税法的“337条款”等。

与此相对应地,执法机构在独立执法的基础上互相配合。除了司法部门外,还有一些专业部门负责执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市场秩序的法律。例如,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实施各种反垄断和保护消费者的联邦法律,参与知识产权冲突调查;并经常与专利商标局和司法部一起召开听证会,对共同关心的问题展开讨论。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专门负责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依据关税法第337条“关于不公平竞争的规定”,调查和处理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协调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到各行各业,相关部门较多。为了加强协调和提高工作效率,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或机制。

1.日本政府与民间的协调机制

日本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密切合作的协调机构,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协调机制。

(1)政府机构。2002年,日本政府设立了直属首相的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其目标是研究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及措施,鼓励开发具有独创性的科学技术,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1998年,日本特许厅内设立了执法事务局(又称110办公室),主要职能是实施反假冒和侵权措施,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和援助。为了打击海外企业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日本特许厅决定在2003年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海外发生的侵犯日本企业知识产权的咨询与维权事宜。

(2)政府与企业的合作组织。为了贯彻知识产权战略会议精神,2002年,日本成立了由大企业组成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该论坛是一个支援保护日本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组织。日本家电、汽车、冶金、机械、化妆品、文具等行业的82家公司及55个团体参加了这个论坛。部分政府机构,如通产省、警察厅、外务省、财务省、专利厅、文化厅也派人参加论坛成立仪式。

(3)企业自发组织。日本各行业都有知识产权协会组织。其中,日本知识产权协会(简称JIPA)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知识产权用户组织。

2.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协调机制

除了政府和法院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职能机构外,美国政府还有一些机构配合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简称“USTR”)负责发展和协调美国国际贸易、商品和直接投资政策,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同时,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USTR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及产业界建立了沟通和协调机制。

(1)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USTR管理由17个相关的联邦机构组成贸易政策评估组织(简称“TPRG”)和贸易政策成员委员会(TradePolicyStaffCommittee,简称“TPSC”),并任主席。USTR也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其他协调机构。在确定“重点国家”名单时,USTR要征求美国版权署、专利商标局负责人以及其它相关政府官员的意见。

(2)建立与产业界的沟通协调机制。USTR与产业界建立了直接沟通渠道,形成了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机制。一方面,通过“美国贸易内部信息”(InsideofUSTrade)的刊物,定期向企业界通报其对外谈判的信息与动向。另一方面,企业可以直接向USTR反映情况,并要求政府采取报复或限制行动。

(3)建立企业界的顾问体系,使企业代表能够直接在谈判中发表意见。USTR下设了一些专家顾问委员会,如贸易政策和谈判顾问委员会,国际政策顾问委员会等等。这些顾问委员会不仅在贸易谈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沟通和协调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挥了作用。

(五)创造、保护与利用知识产权政策的组织协调

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各个环节的政策需要协调。美国商业部的机构设置就显示了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政策之间的密切关系。商业部下属的专利商标局和技术管理局是与知识产权管理密切相关的两个平行机构。专利商标局负责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技术管理局则集民用技术政策、技术转移与扩散、技术标准开发的管理于一身。技术管理局下设技术与标准研究所、技术政策局和技术信息局。其中,技术标准研究所的主要职能是与产业界一起开发和应用技术、测量和标准;技术政策局负责制定技术创新政策和推动私营部门、大学和政府的技术创新活动,包括颁布国家技术奖,促进技术开发、技术扩散、商业创新和产学研合作等;技术信息局的主要职能是收集科技信息,并向公众扩散。由此可见,美国商业部负责部署和协调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利用政策。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业在各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对增加就业和市场竞争,以及经济活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国政府注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其主要作法,一是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和申请专利。如,美国对个人、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申请专利实行优惠政策,减免50%的专利维护费。韩国也分类对小企业减免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二是促进大企业向小企业转移技术。如,日本政府要求大企业向小企业无偿转让“休眠”专利,提高小企业的技术水平。三是加强对小企业的专利信息服务。通常,大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内部专利信息库,大部分小企业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专利信息库。因此,对中小企业提供详细的专利信息服务有利于提高小企业运用专利的能力。日本特许厅为了方便中小企业查寻专利信息,在全国建立了55个信息中心,每个中心都与特许厅有专线联接,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和如何使用信息的指导。四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指导。21世纪以来,韩国知识产权局推出了“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普及运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指导与服务。一方面,加强审查员与其领域的中小企业的直接联系,形成一种指导关系。另一方面,在网站上提供免费专利信息(高翔,“日韩专利信息与中小企业发展”,sipo.gov.cn)。

三、改进和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设想与建议

(一)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

知识产权管理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涉及方方面面的政策,不可能由一个部门统管,需要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必须建立一个权威、高效、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构。建议借鉴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会议制度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应以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有关的各部委作为成员单位,建立由有关专家、企业界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表组成的各种顾问和专家组。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应是研究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组织研究跨部门重大问题的对策;监督检查战略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该委员会可以下设一个精干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顾问组的作用。

(二)建立与企业直接沟通渠道和预警机制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效率,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做出及时反应,迫切需要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直接沟通渠道。建议有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开辟政府部门与企业界的直通渠道。一是通过公开网站和内部信息刊物等渠道,定期向企业界通报各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动态,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变化情况。二是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大企业中建立联络点,定期交流信息,发挥上传下达作用。三是借鉴日本专利局的经验,开设知识产权直通热线,使企业界能够及时反映遇到的问题。四是借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经验,各管理部门应建立由产业界和理论界参加的各种专家顾问委员会体系,充分发挥顾问委员会的研究和咨询作用。

(三)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构的效率

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融为一体的趋势。许多企业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各类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的战略,知识产权纠纷案中往往同时涉及专利、商标和版权问题,我国工商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也常常开展联合打击假冒和侵权的执法活动。因此,应借鉴国际经验,适当整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专利审查授权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工业产权的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效率。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仍然独立由版权局管理和执法。

(四)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的协调处理机制

目前,我国进出口和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较多,但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管理部门来协调解决。根据美国的经验,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代表国家和企业的利益,专门负责外来产品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特殊301”条款的授权,负责处理海外对美国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宜,并领导和从事与其他国家的谈判。因此,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维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

(五)建立专项资金,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

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大量投入,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护费应用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相应的服务。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时间不长,而且正值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一方面,企业的专利活动还不够活跃,专利费用的收入不足以支撑相应的服务和保护支出。另一方面,企业的承受能力有限,为了鼓励企业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又不能定得过高。

为了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中央财政应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是用于补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建立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和服务。在专利申请和维护费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针对国内企业的现状和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和服务体系。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不仅提供专利基础信息,还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应借鉴日本特许厅的经验,在全国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指导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点,与行业协会联合,建立分行业的专利信息网络,便于企业检索。

二是支持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经费的分配应根据地区的知识产权授权数量和处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的数量,按比例分配。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帐户,适当补充中央财政经费不足部分。

三是资助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由于国际专利的申请和维护费比较高,为了鼓励国内专利占领国际市场,应对重大技术申请国际专利给予一定支持。国家科技项目计划资助形成的重大技术,可以在项目资金中列支;非政府资助项目的重大技术,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第7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 中小微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 自主创新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业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依据《通知》要求,我国将在2013年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监管力度。中小微企业有着资本投入低、经营方式和形式灵活多样、风险小等特点,其数量和增长速度日益加快,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但是其本身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成本压力”和“意识不足”都使其频频遭受知识产权侵权困扰。中小微企业要想得到长足发展必须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一、目前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创新较少

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的加剧,企业拥有的专利数量和质量以及成为衡量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不多。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表明,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在国外,很多企业已经将知识产权视为参与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武器,但是我国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不够重视自主知识产权能力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低,他们申请专利数量少,核心技术缺失,与国外公司相比,国内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很多企业不重视专利的申请,而且众多申请中商标申请占据多数,发明创造申请较少。很多中小微企业为了占据市场,领先同行业,花费大量财力物力人力钻研出了某项领先技术成果,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申请专利,而是保密,以免被其竞争对手知悉其技术秘密,随着运用新技术成果产品的面市,其同行业竞争者技术人员根据其产品,研究出了与其类似的产品,并抢先申请了专利保护,反过来告其专利侵权,此时该企业才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不得不花大价钱打官司处理纠纷。

(二)知识产权管理弱化,信息滞后

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至今仍实行直线型组织结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经营机制不灵活,企业领导人对决策的选择和企业的发展往往依靠自身的经验和主观意识,缺乏科学的决策依据,存在决策失误的风险,而企业所有人更愿意雇用自己亲信的人,更导致家族式经营的出现。知识产权管理是一个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国外很多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很好,他们的机构设置比较齐全,一般都由专门的法律部门负责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专利,商标和版权分别由不同的人专门负责,而且建立了专门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便于企业检索最新的知识产权信息,以免重复投资,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而我国很多中小微企业的老板是由最底层做起的,他们心目中技术才是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是次要的,或者说根本不重要,他们有时候宁愿多花钱请一个懂技术的工程师也不愿建立知识产权部门,请专门人才负责,他们认为专利侵权的事情与他们无关,只要自己的企业做好技术做出产品就行了。而在信息数据库建立这一方面,他们就更不关注了,他们从来没思考过自己的技术研究出来是否重复研究和侵权,本企业工程师研究出来的成果就应该是自己企业的专有物。当然也有些企业效仿国外企业建立了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但是他们都流于形式,很少和其它企业的数据库交流,也没有经常更新,这样即使建立了数据库,对于知识产权的最新信息情况了解也是无用的,更谈不上防止重复研究和专利侵权了。

(三)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流失严重

人才是一个企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尤其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更要重视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人才的储备。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数没有自己的科研人才和科研资源,自主创新能力缺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不强,更加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我国中小微企业家族色彩比较浓厚,对专业人才不够重视。中国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多以“家族企业”为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素质层次上要逊色于大企业这些企业。这些企业很少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以仿制为主,创新较少。有些企业花费了大量金钱从科研机构引进了技术成果,但是由于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能力很差,浪费了金钱和人力物力。还有就是这些企业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难以吸引和留住专有人才,中小微企业很多没有和这些技术人才签订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当他们从公司走的时候,带走了大量的核心技术,受到了新公司的欢迎。这些企业还存在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不够,他们更看重有形资产,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认识程度不够,即使计入企业资产,也是低评,远远达不到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造成了资产的浪费。

(四)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纠纷较多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4月18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白皮书显示,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自从中国入世以后,经济发展迅猛,企业迎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由于国外在知识产权这块投入的精力较多,专利申请范围较广,中国企业很容易遇到“技术壁垒”。我国中小微企业大多是家族式企业,经营规模小,加上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这块立法还不够健全,很多企业投机取巧,存侥幸心理,以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不会被发现,甚至有些企业在侵犯了国外企业知识产权多次后,仍然没有吸取教训,一再仿冒外国名牌。当前,中国中小微企业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专利侵权案件逐年上升,严重影响到企业创新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由于专利案件取证困难,往往一拖就是几年,很多被侵权企业在打官司过程中耗费了大量金钱,最后所取得的赔偿远远及不上当初为开发技术所投入的资金,损失严重。

二、加强我国中小微企业保护的对策

(一)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当前,我国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很多企业存在“有制造无创新,有创新无产权,有产权无应用,有应用无保护”。一是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即使有创新也不申请专利,等到被抢先申请才意识到重要性;二是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将自己的牌子贴在别人的产品上,假冒伪劣事件层次不穷,纠纷案件频繁发生。中小微企业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企业家应该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意识到“知识产权式企业生产发展的命根子”。要在员工间多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尤其是技术人员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这样使员工积极投身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企业还要根据其总体战略目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形成核心技术或产品,并对研究、创新、开发、生产、销售全过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次,把专利管理贯穿于技术创新全过程,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投资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软硬件水平,致力于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努力加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库建设,形成自有智力支持系统。

(二)建立有效保护制度,构建信息平台

中小微企业要想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系统的有效保护制度是必要的。家族式的经营模式,管理制度不明确,都是对企业的发展不利的。企业要转换经营管理模式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解决缺少经费和缺少人员问题。企业要明确职责,分配专人对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资料的保密归档,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等进行负责。并且要建立和完善一套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保密,成果归档,劳动合同制度等等。加强对科技人员流动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并且要完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切实保障企业的利益。为了能更好的预防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企业除了培养专门人才,还要聘请有经验的律师坐阵,并且对新人进行定期的知识产权相关培训。有了专门部门,企业还得要注意信息平台的建立。企业还要利用国家知识产权系统,及时更新本企业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并多学习国外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跟踪国外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及时调整研究方案,避免重复研究,重复投资和侵权案件的发生。

(三)培养高素质人才,设激励约束机制

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对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当前经济发展迅速,产品更新程度加快,中小微企业的竞争归根到底在于人才的竞争。企业要积极从各大高校和相关行业中招聘一批能促进企业发展的精英,搞技术的,懂专利的。企业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知识产权工作中去,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如此,企业还要培养这些人才,选择合适人员到国内外高校学习,委托高校对本企业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并且定期派遣优秀人才到国外交流学习,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信息,使他们提高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有了优秀的人才,企业得想办法留住这些人才,要防止人才的流失,那么企业就要设置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激发科研人员从事专利的积极性并且对他们加强管理,规定严格的约束制度。

(四)增强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积极应对纠纷

面对日益频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小微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要在企业内部广泛宣传法律思想,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知识产权方面法律规定,研究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不能急于公开发表而使其丧失新颖性,让别的同行企业有机可趁,抢先注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并且不要盲目开发技术和仿冒名牌,引发侵权。在被告发侵权后,要利用法律知识,收集证据,尽力挽回企业损失。国家要加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应该立足国情,要适应符合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水平,谨防不切实际的趋前或滞后。同时,应该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我国企业与员工之间发明权属关系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鼓励我国企业员工发明创造的立法。

第8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中药现代化;核心战略

1中药现代化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1.1中药现代化的内涵

中药现代化就是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的一个过程。本质上,中药现代化就是一个将中草药以符合西药标准的治疗用制剂而不是食品或膳食补充剂的身份向国际市场推广的过程。因此,中药现代化对于中药事业的发展尤为重要,我国要实现中药现代化就要把当代最新科技、手段、方法、设备融人中药研究、生产、应用,从而发展完善中医药。

1.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专利保护几乎延伸到所有的技术领域。比如商标专用权不仅适用于商品商标,而且适用于服务商标;作品著作权的表现形式扩大到新的高科技媒介;商业秘密被确认为知识产权的主题,保护未公开信息的竞争也与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虽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己经开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并未形成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因此在多数人看来,并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中药复方是由多味中药材制成的产品,按照君、臣、佐、使划分,各味药的作用并不相同,但组成在一起以后却可起综合作用。也就是说,增加或减少一味中药就有可能影响其总体药效,而增减药味又不侵权,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实际上保护不了中药复方。与此同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职务发明的科技含量偏低,保护力度不够,审批的标准及关键技术不过关,因此获批的数量和效率不高,大量自主知识产权还在流失。

1.3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中医药是我们国家的国粹,是2l世纪最受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之一,也是被公认的产生中国知识产权的优势领域。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渐完善。但在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反映或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如创新发明少、申请国际专利少等,应该引起人们的思考。因此,做好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国中药科技进步,提高我国中药的国际地位,均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和重要性

2.1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2.1.1中药专利保护

中药专利申请以产品和方法类型为主,而在方法中绝大部分为常规生产方法。从申请专利药物的治病种类来看,虽然疑难病和多发病的治疗药物专利申请比较多,但大部分是常规的复方,疗效显著的不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没有固定治疗病种并且效果不确切的保健品专利申请占中药专利申请的大多数,这些申请在组方上多为常规保健品的堆砌,形成了中药专利的低水平状态。另外,剂型以酒剂居多,其次是口服液和丸剂,制剂水平落后。

2.1.2中药行政保护

在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约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相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与机构,这使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始终处于民间散发的状态,难以形成更广的共识和对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发挥更大的参考作用;行政保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中药品种保护是行政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其所保护的仅仅是中药品种。

2.1.3中药商标保护

一是中药商标意识淡漠。一些医药企业商标意识淡漠,导致商标权自然散失;二是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淆。药品有通用名称(药品名)和商品名称(商标名)。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作为商标;三是中药商标的独特性差。中药商标应具有特指性,通过宣传使消费者了解到商标与某种治疗功能相关,以便于识别和推广;四是中药商标的竞争性弱。商标只是企业名称的缩写,当地有河则用河名,有山则用山名。这种简单化的商标不具备商标自身所要求的显著性,不会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五是中药材的注册商标少。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一个特殊产品,列为国家专卖品。我国的中药材优于韩国,特产的著名药材如“天麻”、“冬虫夏草”、“长白山人参”等却没有注册商标。

2.1.4中药商业秘密保护

中药及天然药物的易仿制性,使得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于实施,中药企业的新药缺乏创新研究,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由于我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漠,时常发生泄密情况,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

2.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世纪是技术市场不断发展、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的世纪,保护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界的大事。忽视知识产权的存在,其实质就是对人的创造性的扼杀,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对知识经济运行的釜底抽薪。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着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以及一个民族未来的发展空间。中药产业是我们能够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领域,有着5000年的知识积累和储备,进入国际市场后,中药更能进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尤其对于那些主导产品是用来治疗西医西药缺乏肯定疗效的疑难病、慢性病、新生疾病的我国医药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机会,因此,加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3我国目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愈加重视,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显示出较好的态势,中药知识产权已在国内逐步形成了专利、商标、新药、中药品种保护等多种保护形式。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对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经验不足。一方面,国内中药发明专利申请以配方为主,专利法对中药配方以组合物的形式进行保护。这种以天然植物为组分的简单组合,一旦将配方和组分比例公开,极易被侵权,且这种侵权很难找到证据。另一方面,现有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专利法),还不能有效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在中药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竞争的同时,同样面临知识产权大量流失的风险。特别是一些国际公司大肆搜集我国成方、秘方、验方以及我国申请的中药专利,并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抢注中药专利。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中药发明实施受多种原因(如原料、消费市场、药政管理等)限制,要走人国际市场非常艰难。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目前中药知识产权在国内的保护主要还依靠行政保护,保护的力度较小,范围较窄。而许多单位和企业根本不重视专利,没有把技术创新纳入单位战略发展计划重要一环去考虑。即使是有一些发明专利申请,也是被动地作为装饰或指标,以侥幸心理勉强提出专利申请,实际上对专利是否实施并不在意。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是国内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在中药行业里,这种现象表现得尤其明显。这主要体现在下列三个方面:首先,中药研究成果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任意仿制和重复生产的情况非常严重;其次,在中药行业里,知识产权尚未纳人企业管理范畴;第三,职务发明可以用来衡量企业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科研成果的意识,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我国中医药的非职务发明申请量高于职务发明申请,而且两者之间的差距还在扩大。在中国中医药发明专利中,就国外来看,职务发明申请量通常要高于非职务发明申请量,例如从日本来我国所申请的专利来看,90%以上是职务发明申请,这就从另一方面说明,我国中药企业在应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药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意识仍然还很淡薄。

3.2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单一,缺乏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专业知识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种:第一,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几种主要形式;第二,行政保护,主要包括中药品种保护、新药保护等;第三,传统的秘密保护。国外发达国家较早实行药品专利,拥有丰富的经验,但由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较短,并且专利保护具有进入门槛高、维持费用高等问题,当前我国中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与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脱节,保护能力不强。目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是以行政保护为主,国内大约90%以上的中药都没有申请专利。

3.3各种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间存在明显冲突

当前,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采取法律和行政法规并行保护的方式,这种局面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合理性。由于1985年的《专利法》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因而在1987年的《新药保护及技术转让规定》中规定对包括中药在内的新药实行分类保护;1993年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对涉外专利药品(西药)实行行政保护,与此同时也开始实施《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平衡对中药的保护力度,由此而形成了当前对中药的法律和行政并行保护的格局。

4完善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针对当前中药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及中药现代化、国际化的强劲走势,加强对中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以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是对中药发明创造的保护,是科技和经济的竞争,是素质、水平、能力的标志,并将其作为履行职责的考核内容。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应列为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的必修内容之一。提高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要使其能够从企事业单位科学研究、经营策略和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视和看待知识产权问题。

大力提高中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和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一是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普及《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增强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二要建章立制,协助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有章可循;三要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企业科技管理过程中,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四是通过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等工作,带动和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五是进行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把知识产权工作作为评价科研人员业绩的重要指标。

4.2加强中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研究

首先,应加强中医药国际化的专利战略研究。要组织力量对西方国家、WTO成员国及与我国建立多边贸易关系的国家进行专利文献的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其专利体系的法律状态和技术状态,对其在中药、草药及天然药物领域专利申请方面已获得专利权的项目进行研究和系统分析,提出我国中药及天然药物研究开发的主攻方向和重点发展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力量,收集、研究、掌握国际有关中药专利信息和动态,指导行业内的中药专利技术发展方向,提高专利技术水平。

其次,要在国内开展中药专利战略研究、保持中药优势地位。我国中药的科研、产品及市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药的技术和产品理应具有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目前外国在华申请的中药发明专利虽然为数不多,但这些申请在授权专利中占有相当比例,因此如何保持我国中药的优势地位,不断提高中药技术和产品的竞争力,这一问题不容忽视。我们有必要开展中药领域专利战略研究,针对中药自身发展需要,结合中药行业整体发展目标,确定相关的发展战略。

4.3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并加强人才培养

4.3.1法律法规

首先应对我国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尽快建立一个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多学科、多部门的合作,尤其应邀请中医药专家参与其中,使能够体现我国技术优势的中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4.3.2人才培养

为普及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宜在普通中医药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初步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同时对于中医药行业的从业人员,也要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学习,以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意识。具体措施:(1)重视中医临床人员保密和反窃取安全教育,将其提高到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的认识水平来要求,尤其要加强学术带头人、项目负责人、参加涉外学术交流会议及网上资料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采取不同形式进行不同内容与案例的安全防范培训,同时在培训教育课程中强调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制意识。(2)临床研究应成立和完善由相关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技术保密审查和管理机构,进行科研项目的密级鉴定和确认管理,对相关技术领域加强监管力度,加强技术专利的申请与保护。(3)对外合作与交流的过程中,大力宣传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以提高企业、单位和个人保护中医方知识产权的意识。

综上所述,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中,总的原则应该是:一是能促进中药科技创新;二是保护我国传统品牌中药知识产权不流失;三是干预中药创新的技术垄断;四是进一步加强对传统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5结语

随着我国中药逐步走向世界,对中药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尤显重要。中药知识产权通常可分为3类:

第9篇:护理主管相关专业知识范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善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监管协作、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为科技创新、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加强对印刷复制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等企业的监管。发现无证生产、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以及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企业和经营户及时向上级职能部门汇报。

(二)加强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排查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禁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和游商地摊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指导企业加强对所经营商品的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强化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知识产权监管,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以及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协助有关部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加强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五)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对新购买的计算机要全面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对已有的计算机要开展软件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购买的正版软件,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配合区开展“剑网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断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规范网络版权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全面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通过披露典型案例,剖析侵权问题,引导群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各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主任任组长,街道办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党政办副主任和科技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我街道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科技办,承担日常工作。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在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总结以及案件监察情况及时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上旬)

街道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月中旬-年2月)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将自查和检查情况于2月15日前书面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