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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就业前景精选(九篇)

法律的就业前景

第1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法律;景区经营权;转让;法律支持

一、对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争议

目前,我国在法律制度上对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多的分歧,对于景区经营权应不应该转让、能不能进行转让的问题提出了异议,因此,在对景区经营权进行转让的过程中,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非议,这给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景区发展模式的深化改革以及景区的发展带来了很多的挑战。当前就景区经营权转让,人们主要地持正方两方面的观点,支持景区经营权转让的人们普遍认为,景区作为一种自然资产或者文化资产,应该对其效用进行最大化的开发和利用,对景区经营权进行转让,实行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不但可以是景区的自然文化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和利用,还可以一定程度上带动景区周边的经济发展,在促进景区自然文化资源开发的同时,也可以使景区的自然文化资源得到很好的保护和利用。而反对景区经营权进行转让的人们普遍认为,景区作为一种自然、文化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历史、文化方面的价值和影响,不能仅仅地用经济的眼光和价值去衡量,它对中华民族的发展所带来的影响,远远要比经济上的收入所能带来的影响要深远得多,而对其开发一旦出问题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特别在当前,我国还缺少对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对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难免会给景区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综合双方对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观点,笔者认为,景区作为一种旅游资源,其本身所具备的开放属性注定了必须对景区实行开放式的发展模式,特别是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以及加入WTO后,各地旅游景区可以对景区的发展实行引进外资、对外合作、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多元化、个性化的经营模式以寻求景区发展更高程度的开放化和市场化。所以,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性质,对于应对当前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争议,平息人们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争议,促进景区发展模式的深化改革。

二、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的法律分析

(一)明确景区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的关系

关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问题,首先在法律上我们应该明确一点,我们只是转让景区的经营权,并不是转让了景区的所有权。对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是在景区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取得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内,将有权对景区进行开发、经营和管理,它是企业旅游经营的一种重要手段。景区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文化资源,一旦开发、利用不合理,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恶果,可是它作为一种国有资产,是一种能够成为商品并能为人民带来丰厚利润的国有资产,因此,应该按照资本运行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以使它的效用最大化。对于景区这种国有资产,对它的管理,应该是对其资产价值进行管理,它属于资本经营的范畴问题。把景区作为一种资产,按照资本的机制进行相应的经营管理,实现景区国有资产的商品化和价值化管理,实现景区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景区对于自己的经营,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采取独自经营、合作经营等多种灵活经营方式,对于景区的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或者部分转让,使景区国有资产盘活起来,达到资源最大化的配置,提高景区的经营效率,实现景区旅游资源最大程度上的增值。

(二)明晰旅游企业产权

旅游企业对资本进行商业化运作,它需要产权商品化,它需要在商品市场上对产权进行买卖和转让。旅游企业对产权的转让,其实质就是把产权作为一种商品推向交易市场,是企业财产所有权或资本所有权的转让,它有利于产权的市场流通,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对产品的独立处置和使用。产权是指财产的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可以看出产权首要属性就是财产所有权,因此,我国景区的资源,在产权是归属上,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次,产权除了财产所有权这一首要属性外,还包括对财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经营权等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旅游企业作为景区财产权的拥有者,它可以代表国家对景区的经营管理。在国家监督的前提下,旅游企业可以自主地对景区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对景区的资本进行运行,根据旅游市场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调整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使本景区的旅游资本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使景区的旅游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得到显著提升,为国家旅游资本的增值、保值作出贡献。因此,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下,应该给以旅游企业充分而适当的自,例如对旅游资本的筹集、分配以及支配方面的自利。

(三)明确景区经营权转让在产权资本运营的层次

对于景区经营权转让的问题,我们还需要明确其经营权转让究竟是属于产权资本的哪一个运营层次,在这一问题点上,我们必须明确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它属于资本交易而不应该被划入产权交易的范围。景区经营权的转让,它属于资本交易,它对资本的运营来自于旅游企业的财产权,但是,在进行景区经营权转让工作时,必须要对旅游企业资本的交易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以免正常的资本交易曲化为产权交易,损害到国家作为景区产权所有者的利益。当然,我们对于景区经营权的转让,曾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监督的前提下进行,这并不是说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允许对景区经营权进行转让,恰恰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我们国家法律支持景区经营权的转让,这也为我们对区分景区经营权在资本经营中的层次提供了便利性。就目前我国景区对于经营权转让的实际情况来看,景区对其经营权的转让基本上都是在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三权分离的基本前提条件下进行的,仅仅地对景区的经营权单独地作为一块从三权里面剥离出来进行招商引资,对景区的经营寻求多方面的合作和开发。旅游企业对其景区的开发,也只是取得了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而已,在一定年限内旅游企业拥有景区的开发权和经营权,它是一种典型的资本运营形式,它有助于我国旅游企业更大程度地促进我国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实现景区旅游资源效用最大化。

三、对景区经营权转让提高法律上的支持

当前关于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因此,必须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给以相关的法律支持,完善与景区经营权有关的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上,应该对景区经营权转让问题给以明确的规定,对于景区经营管理的旅游企业给以科学、周密的审核,在景区经营权转让合同的表述上,必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例如,对于经营景区的旅游企业,在他们获得景区经济利润的同时,应该在合同中要求他们拿出一定的费用,作为景区文物等资源的保护;在景区的经营合同期之间,持经营权的旅游企业,必须对景区科学、合理的进行规划,在景区承载客流量的基础上,对景区的增设、进一步地开发、利用必须在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经过国家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同时,对于景区资源价值还应该提供法律上的界定,对景区进行资源进行资源管理,加强对景区资源分级分区管理的力度,

对于景区资源的经营,那些资源的经营权可以转让,那些资源不能转让,转让到什么程度,应该经过法律程序上的界定,得到严格的论证。最后,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景区经营从市场经营的项目中推出来,一改以往的那种政府对景区的衙门式经营和管理,加强对景区经营权转让的监督职能,完善景区经营权转让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制度,与法律专家和旅游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对景区的经营管理进行全程的监控。

参考文献:

[1] 阎友兵.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研究[M].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07.

[2] 阎友兵,蒋绪年.景区经营权转让后委托关系研究[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6).

[3]常永翔.景区经营权转让的若干问题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2(3).

[4] 阎友兵,王琳.景区经营权转让系统分析[J].统计与决策,2006(24).

作者简介:1.李艳梅(1969.06--),女,广西恭城,硕士,研究方向:民法,职称教授

第2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 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 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p#分页标题#e# 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 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 (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 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 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p#分页标题#e# 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 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第3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 《旅游法》 遗产旅游 景区管理

基金项目:部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旅游法实施对遗产旅游的影响研究――以西递宏村为例”(项目编号201410307067)。

作者简介:屠诗楠、安媛媛、尹梁明,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曾玉珊,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农村经济法制。

一、《旅游法》实施前后对比

(一)《旅游法》实施前存在的问题

1.旅游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在《旅游法》尚未出台之前,我国对旅游地的保护是由几个单行法规和一些管理条例组成的,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也很不明确。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林业、环保、农业等部门可能对于一个景区都拥有监管的义务,但是具体到各个问题上部门之间可能会互相推卸导致问题无法解决。而且对于遗产旅游地保护的文件都是法律强制性的行政性文件,使得遗产旅游地长期没有刚性法律文件的保护,管理规划上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充分考虑到整个区域的长期发展。

2.景区规划权责不明。法规出台之前,遗产旅游地名义上由国家主管,实际上管理权力主要在地方政府,地方经常以管理委员会的形式对遗产旅游地进行管理,实际上掌握了当地景区开发的主导权,在税收和政绩的压力下可能会做出过度开发甚至会危及到遗产地原有价值的行为。

此外,虽然《旅游法》出台之前与旅游地规划相关的行政性法规与国家标准不胜枚举,但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分别制定规划设计规范,对监督、检查的主体及手段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规划管理不力。遗产旅游地规划委托单位不明确,规划编制单位没有统一的资质要求,水平参差不齐。我国遗产旅游规划在数据收集、实地调研、环境容载量等问题上也没有具体的要求,通常都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依托专业旅游管理和资源环境的知识,盲目地对景区进行规划和开发,导致景区的旅游资源不可逆转的损耗。

3.跨行政区景区管理混乱。我国很多自然景区横贯在几个行政区之间,而各个行政区都想获得对景区的管理权来谋取门票等收益,这样就造成了各方利益难以协调。例如世界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庐山“一山六治”,被人为地分为6块。庐山山体面积约为282平方千米,其中近一半位于九江市星子县境内,20%、16%的山体部分分别位于九江市九江县、庐山区,三个行政区分别管理境内的庐山景点;约占山体面积16%的庐山山顶部分,则由庐山风景区管理局管辖;除此之外,庐山垦殖场和江西省自然保护区也分别管辖庐山的部分区域,以至于权限之争激烈,一些知名的景点被人为地瓜分成许多块。如游客进山后游览三叠泉时,上两叠无需购票,可是到第三叠却还要买票,因为,上两叠由庐山管理局管,而第三叠由庐山区海会乡管辖,分而治之,各自为政。如果要将庐山的所有景点玩遍需要花费1000多元,不少游客戏称:“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门票价太高。”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法规出台之前还存在环境污染、资源破坏、世界遗产教育功能的缺失等问题。

(二)《旅游法》实施后的变化

3.“最大承载量”创新制度设计。为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旅游法》设计了最大承载量这一项创新的制度。景区人数不能超过其最大限度地承载量,这一设计符合中国国情,很好地解决了类似华山旅客滞留等事件。之前这项制度在现实的管理中屡次被被提及,但仍有许多景区在人流高峰时无法很好地运用。如今这项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下来,要求每个景区都要切实做好控制最大承载量,不仅有利于提高景区的旅游质量,而且有利于景区生态环境的自我调节。

4.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调整程序。景区门票的随意变价以往一直是游客最头疼的事情,变价原因不公开更是让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怨声载道。《旅游法》第43条的规定,要求景区的门票变价必须要召开听证会,不得随意调整景区门票价格。

通过《旅游法》的规定,游客不必再担心门票价格的“阴晴不定”,提升了旅游热情。对于景区来说,也可以利用这次机会不再依赖门票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转而发展其他旅游产品,开启一条创新的旅游经济之路。另外,将票价上涨的原因向全社会人民征求意见并且向全社会公布,制定票价更加公开透明,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从景区方面看,也有利于游客配合景区的管理。在游客明白门票收入用于何处后会减少游客对于景区工作的误解,从而建立起一种互相理解尊重的良性关系。

二、《旅游法》的进步

1.景区得到了合理规划。政府各级部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法定的具体的标准和规则来对景区合理规划目前已初具成效。例如上文中提到的庐山风景区混乱的门票收取问题目前已经得到解决。近期庐山景区决定只收取180元的景区门票,对于景区内的其他门票不再收取。这就是规范了旅游规划主体的显著成果之一。

2.景区环境得到了改善。《旅游法》规定景区需要对其的承载量进行控制,不仅遗产地的旅游资源不会被一次性过分榨取,而且也提高了旅游服务质量,为旅客提供了更好的旅游享受,为遗产地实现它的教育功能奠定了基础。《旅游法》中也对游客的在旅游活动中的行为提出了要求,要求游客“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3.游客旅游热情不减。《旅游法》取缔了“零负团费”,要求旅行社提供质量更高的旅游服务。各地旅行社应声涨价,但是这没有打击到游客对于旅游的热情,2014年我国的出境旅游人数就达到了一亿。说明严格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更有利于提高整个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而不会造成其低迷的态势。

三、尚未解决的问题

(一)《旅游法》普及程度低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仅有3.9%的受访者非常了解《旅游法》,这部分人大多是从事旅游服务业,对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政策法规都有一定了解。其余的受访者不是完全不知道《旅游法》,就是对《旅游法》一知半解。《旅游法》的出台和实施,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游客和旅游经营者对《旅游法》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但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更可能做出与旅游法精神背道而驰甚至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十八大四中全会中习主席提出要依法治国,简而言之,大到一个国家的治理,小到一个行业的治理,都离不开法律武器,要使我们的旅游业欣欣向荣、稳步发展,就必须加大《旅游法》的普及程度,让所有旅游参与者都有法可依。

(二)游客素质仍待提升

卢浮宫前泡脚、埃及神庙刻字……乱涂乱画、垃圾随行、大声喧哗等陋习让“中国旅游”四字倍感尴尬,国人的低素质业已“走出国门,奔向世界”。《旅游法》明确规定第13条对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行为做出了名无额规定。此外,国家旅游局也曾连续在官网数条有关文明出游的通知,甚至要求将《中国公民出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作为合同附件或出团的随赠宣传内容。但不文明行为仍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对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漠视,一方面是违规成本过低,起不到威慑的作用。在今后旅游发展中如何切实提高游客素质任重而道远。

(三)旅游资源遭到破坏

作为一种资源,旅游资源除了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基本上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再拥有。巨大的旅游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无疑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旅游资源被破坏和损害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衰败和人为破坏。自然的衰败主要因地震、火山、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出现而发生,以人类目前的科技水平还无法控制。人为破坏则表现为旅游资源开发规划不当、游客素质低、工农业生产造成旅游资源的破坏等等。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游客认为西递宏村的旅游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遭到了破坏,主要原因集中在过度开发、游客不文明行为以及历史和社会事件三方面,宏村的旅游资源保护也刻不容缓。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有旅游资源为基础。而旅游资源中多数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盲目开发及过度消耗,会破坏和毁坏旅游资源,从而使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空话。从这种角度看,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旅游经营不规范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很多游客抱怨一些店家,尤其是旅店和饭店,服务质量差、漫天要价甚至有损坏游客私人物品的行为。我们小组在进村时就碰到农家乐的老板拉客,而据我们了解村里的大多数农家乐并无营业执照,只是由村委会牵头成立的“客栈联盟协会”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以及处理突发事件。一旦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就有可能出现“投诉无门”、“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情况。个别饭店还设立了最低消费,点菜不到一定额度就不能落座,且服务态度恶劣,给来此旅游的游客留下非常差的印象。一些跟团的游客反映虽然现在没有强制购物,但旅行社仍带他们到商店购物,住的酒店根本没有像宣传单上说的那么好,团餐更是难以下咽。纵观旅游行业不难发现,旅游经营乱象丛生,西递宏村这样的现象在全国绝非个例。究其原因,不外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违法成本过低,要杜绝此类现象,这解决两方面问题是关键。 四、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旅游法》的宣传力度

制定《旅游法》宣传工作方案,明确宣传的时间、形式、对象。相关部门可以定期组织人们了解、学习《旅游法》的相关知识;要求与旅游业相关的服务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加入《旅游法》相关知识的内容;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在进行旅游服务之前向游客宣传《旅游法》的规定;景区、景点应该在醒目位置安放宣传牌,有条件的可以开辟宣传窗口重点宣传《旅游法》及其相关知识。通过全方位的立体宣传,提高游客、旅游经营者及景区管理者对《旅游法》的了解程度。

(二)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规范旅游者的行为

明确界定旅游违法行为,促使旅游者遵守当地的规定,尊重当地的民风风俗、文明习惯,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出现矛盾的时候,不得损害当地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得扰乱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

(三)加大执行力度、监管力度

早在《旅游法》还未出台之前,我国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遗产地旅游的发展,但由于体系庞杂,缺乏针对性,造成了遗产地机构设置、资金来源、违章处罚等具体管理工作规范分散、协调困难、执法不严的问题,《旅游法》的实施过程中同样也出现了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情况。《旅游法》的内容涵盖市场规范、权益保障和旅游促进三大方面,既是规范法,也是保障法,又是促进法。但无论是规范法、保障法还是促进法,都与旅游监管和质监执法部门承担的工作高度相关。加强旅游市场规范和监督管理、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四)完善旅游法体系的建设

以《旅游法》为基础,根据地方相关旅游法规,结合《消费者权益法》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还要利用《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多方联系和相互制约的,从旅游市场秩序到旅游地的旅游资源全方位地保护,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增加可操作性。

(五)突出遗产旅游的教育功能

传统观念中遗产单位的职责是遗产研究,但是却往往忽略遗产服务功能中的教育功能。在人们都忽视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时,作为遗产单位就更应该强调其教育作用。向游客展示徽州的文化特色和介绍传统习俗,还可以开办徽菜美食节等活动。丰富景区内的文化活动,让文化载体不仅仅只存在当地的建筑中,而是让游客切身体验到当地的文化氛围,了解人类的历史与文化。

五、结语

第4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2015年10月下旬,昆明已有初冬的寒意时,进入景洪却是温暖如春。绿意满眼,高楼林立,这是远观之象。当你漫步街头,身着紧身短衫和彩色统裙的傣家女子像花一样绽放,像彩云在飘荡。她们轻盈淡雅的身姿,仿佛古典仕女,极尽窈窕秀美之态。

景洪市总工会的一班人马,就这样向我们走来。

运动让生命更精彩

距离景洪市区8公里的森林公园,是一处著名的旅游景点,每天游人如织。

山坡上的一幢房子里,是景区“职工之家”,跑步机、仰卧板、动感单车、哑铃等各类健身器材一应俱全。这些健身器材,都是景洪市总工会专门配备的。

橄榄坝农场工会“职工之家”的跑步机上,一位美女光着脚板在慢跑;她的旁边,几位乒乓球爱好者正在捉对厮杀。

而在西双版纳州医药有限公司的“职工之家”里,一位男士穿着皮鞋和西裤高举哑铃,虽然说不上专业范儿,但运动让他充满了活力,也会让生命更精彩。

宽敞的室内场地,齐全的健身设施,让广大职工有一个健身养心的锻炼场所,这是景洪总工会在全市建设“模范职工之家”的基本标准。景洪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玉并向记者介绍说:“由基层工会提供场地,我们帮他们配备健身器材,这是最受欢迎的建家活动。”从2014年启动建设的“模范职工之家”,将在5年之内达到100家。

市总工会的办公楼虽然不是新建,但办公室门外就是走廊,站在走廊上可以看见远方的风景。2013年时,为了在工间活动一下身体,工会的一班人马通常在上午10点来到走廊上做“工间操”。

景洪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玉香约回忆说:“开始只是自己小打小闹,后来就想,这种关爱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何不组织全市的职工一起做呢?2014年由我们工会主办了第一届工间操比赛,13家单位参加,2015年5月举办的第二届工间操比赛中,有19个单位的820余名职工积极参与。”为让更多人享受健身操的乐趣,市总工会还在全市工会推广职工健身操。健康的运动带来了良好的效应,既增强了职工的体质,更增强了工作和生活的幸福感。

“天立杯”职工篮球赛是西双版纳州职工体育活动的一张名片,至今已成功举办21届,每年冬季开赛。让人惊叹的是,这项由工会举办的赛事根本停不下来。比赛已不限于景洪,更有全州两县三区乃至楚雄州也有代表队前来参赛,有些代表队还在谋划着聘请外国选手,一些国内半专业选手对这项赛事恋恋不舍,有人甚至说:“再打一届天立杯就退役。”比赛如火如荼,观赛群众人山人海,每一场的输赢和细节都会成为职工群众茶余饭后的谈资。

维权有作为

2015年3月16日,四川省广元市农民工邓治青到景洪市总工会反映说,他受雇于包工头李建青,于2014年2月12日至当年10月16日在景洪市工业园区万达傣秀剧院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工程结束后,李建青拖欠他的工资3.55万元,同时产生的误工费、生活费共计1.6万元,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市总工会随后联系了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指派陈海尖律师为邓治青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调查取证,陈海尖律师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讼,要求李建青支付拖欠的工资。

2015年5月6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李建青10日内支付劳务报酬3.55万元,驳回邓治青误工费、生活费1.6万元的诉讼请求。

2015年3月24日,普洱市景东县农民工官发灿来到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他受雇于小老板刘永布,2014年2至9月,他承担了景洪市万达广场和秀场的架子工程。工程结束后,他多次向刘永布索要工钱未果,请求给予法律援助。

接案后,景洪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博仲律师事务所郭春律师为官发灿提供法律援助。经过调查取证,郭春律师代官发灿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讼,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过庭前调解,官发灿和刘永布达成一致意见,由刘永布2015年6月1日前支付官发灿劳务费9.1万元,为农民工挽回了经济损失。

2014年,景洪市总工会与市司法局联合建立律师参与职工接待制度,畅通了维权渠道。工会出资聘请了方向和博仲两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每周二和每周四在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坐班,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对那些特别困难的职工,工会承担3000元以内的援助费用。玉并介绍说:“由于工会和政府部门的源头参与,这几年职工被侵权的事件越来越少了。”

截止2015年9月30日,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各类案件119件,涉及职工和农民工维权17件,妇女维权101件,受援人数60余人,为受害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34万元,得到社会好评。

帮扶解难是职责所在

在景洪市总工会的办公室,记者在电脑上看到他们联合信息技术公司开发的工会会员管理软件,会员采取实名制登记,内容极为详尽,自己的“家底”一清二楚。至2014年11月,全市共有机关单位工会678家,企业工会693家,会员53199人。

底数清,情况明,是工会服务职工的基础。

吉丹妮是西双版纳州农机学校的一名职工,丈夫王文兵生前供职于景洪市房地产交易所。2013年8月,王文兵因病去世,留下吉丹妮独自抚养9岁的三胞胎女儿和70多岁的公公婆婆。公婆属农村户口,没有收入,加上为丈夫治病负债累累,吉丹妮一家生活已陷入困境。2015年9月2日,她向景洪市总工会帮扶中心申请困难帮扶。9月22日,帮扶中心资助吉丹妮5000元。

迪升药业职工张嘉萍患红斑狼疮,市总工会资助她6000元,并祝她早日康复。

市总工会还不断发展基层帮扶中心,2014年9月,景洪市首个基层帮扶中心――橄榄坝农场困难人员帮扶中心成立,市总工会拨付的20万元和农场拨付的10万元资金,目前已帮扶慰问213人次,帮扶资金11.52万元。

2015年8月27日,景洪农场一间会议室里,正在举行“金秋助学”资助仪式,9名学生拿到了3000―4000元不等的助学金。“我一定不辜负好心人的帮助,好好学习!”考上华侨大学的红旗生产队职工子女黄凯双手拿着助学金激动地说。

2015年,景洪市共资助了52名困难学生,其中市总工会资助了47名,当地的一家爱心企业金鹿街服务中心资助了5名。事实上,从2012年开始,金鹿街服务中心就响应市总工会的号召,每年主动资助3名学生,2015年增加到5名;另一家爱心企业湄公河集团,则是对考上大学的学生进行了持续的资助。看到爱心的汇聚,玉香约有些动情地说:“助学不止是扶贫帮困,更会温暖人心,让每一个困难家庭都坚强起来。”

为了全面关爱需要帮助的困难职工,景洪市总工会拓宽了帮扶项目,从节庆慰问,到看病助学,从法律援助,到就业帮扶,实现了全覆盖,把职工的呼声和意愿作为第一信号,把关心和服务职工作为第一职责,把为职工排忧解难作为构建和谐景洪的具体行动。2015年,景洪市总工会被评为云南省工会工作先进县(市区)。

素质提升助产业发展

大渡岗是景洪北部的一个乡,曾被农业部授予“中国美丽田园”之美誉,这里的雨林景观、万亩茶园及其茶叶产品驰名中外。为了拓宽产业渠道,2015年6月15日,景洪市总工会请来了云南热带作物研究所的专家和昆明深蓝职业培训学校的老师,在大渡岗农场举办了澳洲坚果种植技能培训班。此前,澳洲坚果在大渡岗的茶园中多有套种,此次培训,专家们讲解了坚果的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的科学方法,提升了果农的种植技术。

在农场经营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组织职工进行技能培训,提升素质,促进就业,成为各级工会的工作要义。2015年,景洪市总工会积极组织辖区内的景洪农场、东风农场、橄榄坝农场、勐养农场和大渡岗农场进行了天然橡胶生产工、中式烹调师、维修电工、物业管理、澳洲坚果栽培5个工种的培训,参训职工1304人,经考试合格取证1213人。

第5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诚信 危机 信用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的表述

诚信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其特定的诚信体制以促使社会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发生。2007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发生源于美国,进而影响到全世界,形成了全球金融危机,直到2008年,这场金融危机开始失控,并导致多问相当大型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政府接管。在此状况下,我们也许更应该反思的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也许正是因为贪婪导致诚信危机,继而才导致了金融危机。因此,对于诚信的理解成为当前一个热门的话题。对于诚信的表述,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诚信一词首先是一种伦理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并且法律采用诚信作为自己的一项原则之后,诚信还兼有法律上的含义,即为了维持某种体现平衡利益的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事实上,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的问题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因为贪婪导致的诚信危机,恐怕是除了监管不力之外应引起警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最严重的社会诚信问题是一些部门和地区的政府,在行为上缺乏诚信。首先是政府公务员履行职权行为的随意性,其次是政府信息不够公开,使得政府诚信大打折扣,公信度受到极大挑战。再次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只习惯对上级领导负责,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应该对人民守信,应该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当手中的权力和人民的利益、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崇尚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相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还有的滥用职权,拘私行政等等。这些行为影响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诚信与法制是保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诚信是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的道德要求,既是法制的基础,又是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法制是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既是诚信的集中体现,又是维护诚信的有力武器。诚信与法制辩证统一于市场规范发展之中,两者缺一不可。法律规范不严密、制度不完善,有空子可钻,这为不良者提供了无风险的作恶空间,可能出现法律规范管不着的现象。如果法律规范不全面,就会使法律表现出不诚信,也会使公民对法律规范产生不信任感。社会诚信则无从谈起。金融危机的全球化蔓延与各国对于诚信的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健全有相当大的关系。

3、企业信用严重缺失。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一个独立的信用形式,它涉及到银行信用、商业信誉以及个人信用等方面。具体来看,企业信用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内部职工之间的信用行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从总体上来看整个社会的企业信用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私营及个体企业。出现企业财务作假、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拖欠员工工资、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诚信贬值的现象,这就是愈演愈烈的恶意欠债逃债现象,具体表现为: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占用客户的货款、银行的货款、假破产真逃债等。另外,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个人诚信意识的淡薄、产权制度的缺失等因素也是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第6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旅游乱象 法律治理 旅游法

一、迅猛发展的我国旅游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式发展。截至2011年底,我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旅游乱象”迭出,极大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权利,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部专门的旅游法迫在眉睫。

二、旅游法(草案)中“旅游乱象”法律治理及缺陷

(一)强迫购物惹众议

目前,旅游中强迫购物现象严重。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确实可以规范市场,减少投诉,利于消费者维权,但会遇到执行方面的困难。例如,旅游者去泰国普吉岛会有一些玩水的项目,如果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让游客自己选择,游客没有选择,结果到了当地又主动提出增加此项目,但合同里没有约定,该如何执行就变得困难。不到指定场所购物,有些前往购物中心的线路其实不算购物点,如普吉岛的Shopping mall是当地一大特色,如果将来在行程上作为推荐线路安排,可能会被当成购物点投诉。如果完全摒除了购物点,游客想要买当地的特色产品,旅行社具体如何操作,需要一个面对现实、更具智慧、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

(二)“零负团费”猫腻频出

“零负团费”、网上团购低价游“陷阱”是近年来旅游市场上的一大顽疾,团费低于成本价,旅行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通过后期让游客购物来弥补利润。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但对于所有跟团旅游的消费者来说,“零负团费”、“强迫购物”都是常见的现象。香港、泰国、日本等地区的出境游,是“零负团费”的重灾区。然而,如果把“零负团费”现象全部扫出旅游市场,旅游团费必将增加,旅行社不能打“价格战”,价格太高招揽不到客人,违规则被处罚,一些中小旅行社将面临破产的危机。

(三)旅行社违约现象严重

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利益的驱使,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旅行社违约屡见不鲜,“‘十佳导游’擅增购物点,九寨沟‘纯玩团’成‘购物团’”事件及其他旅行社严重违约行为引起了社会的极度不满。旅游法(草案)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应当赔偿旅游者的损失,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滞留目的地等严重后果的,还要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内的惩罚性赔偿金。对于拒绝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导游,草案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对导游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导游证1个月至3个月;造成旅游者滞留目的地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导游证。

我国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对旅行社违约现象的法律治理,靠单独的旅游基本法来规制是不够的,需要旅行社条例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疏而不漏的法律网来根除旅行社违约恶疾。

(四)景区门票涨价引起旅游者强烈不满

近年来,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每年旅游旺季,一些景区特别是著名景区就会酝酿涨价,动辄上百元甚至几百元的门票价格。针对此种现象,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经过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有偿收取门票,利用公共资源开放的景区门票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景区门票实行市场定价,其价格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景区门票价格高低,草案很难作出界定和限制,旅游消费者反映门票价格高,但按照价格法来讲,是合法的,而且经过听证,如果要抑制门票涨价,应当是通过价格法和价格管理来实现门票价格的低价化。

三、旅游法(草案)对“旅游乱象”法律治理的意义

(一)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提升了法律层次、完善了旅游法律制度。目前,支撑旅游业发展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或单独制定部分规章,虽然,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也都先后制定了旅游的地方法规,但是,这些法规和规章从法律体系层次来看,比法律都要低。由于缺少上位法支持,这些法规、规章不能规定一些基本民事制度和协调与相关法律的关系,难以适应旅游业跨地域、跨行业发展的需要。

(二)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有利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转变旅游经济发展方式、增加劳动就业,优化就业结构,增加旅游接待地居民收入,规范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旅游法(草案)规定“旅游乱象”的法律治理,对促进国际交往、协调国内外旅游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和境外居民入境旅游日趋频繁,国际交往日益增多,需要把一些通行的国际法准则通过国内法加以确认,促进我国旅游法律制度与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衔接。

参考文献:

[1]高春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浅析[J].法制与经济,2012,(4).

第7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一、做好旅游景区的规划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在开发之前,必须要做好规划,落实旅游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这样才能确保在开发的同时很好地保护景区环境。在现实实践中,很多景区虽然也提出“保护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口号,但却没有落到实处,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旅游资源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因此,开发旅游景区时,必须要聘请专家进行环境评估,做好整体规划,尽量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保证历史文物的完整性。同时,要节约资源,利用现代科技提高旅游资源利用率,科学合理地做好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工作,确保经济利益、生态效益有机地统一起来,既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又要保护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

二、完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景区环保有法可依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必须要依赖于健全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确保景区环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要健全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旅游密切相关的法律条文,如《环境保护法》、《文化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对旅游资源的开发起到了法律约束作用。同时,要根据各地旅游资源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法规,设置具体的技术标准,明确景区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如限制游客数量、明确空气、水源等技术标准等,用法律制度的手段切实保护景区的环境。其次,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做到严格执法,有法必依。依法开发、治理旅游环境,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开发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惩处。比如,在自然景区内兴建别墅群、游乐园等项目,这些对旅游环境的破坏比较严重,行政部门要及时干预,一经查实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发展生态旅游、绿色旅游

生态旅游是一种新兴的旅游形式,因为人们意识到旅游业对环境会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提出了这样一种旅游方式。旅游景区中不管是以自然景观为主,还是以历史文化遗迹为主,都要具备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是旅游景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因此,在旅游景区的开发与管理过程中,我们要具备生态的眼光,去开发旅游资源,去保护景区环境,去解决各种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绿色旅游、环保旅游。比如,景区的餐饮业,要突出当地的土特产,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让游客品尝地道的绿色食品;景区的交通工,根据具体条件选择一些比较原始的交通工具,或步行,或骑自行车,或坐马车,等等,尽量限制污染较重的现代交通工具;景区的住宿,建设与景区环境协调配套的住宿设施,既要具有地方特色,又不能给环境造成破坏。这样开发出来的旅游景区,既彰显了生态旅游的趣味,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景区环境,对于景区的长远发展是十分有利的。

四、加强环保宣传,引导管理者和游客自觉保护景区环境

景区环境的保护依赖于人类的活动,因此,必须要加强环保宣传,提高人们对于旅游环保的认识,强化环保意识。首先,对旅游景区的管理者加强环保培训,提高环保素质。组织相关的环保培训,引导景区的管理者用科学发展观来开发景区资源,注重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充分重视并保护景区的旅游资源,既要维护经济利益,也要确保环境效益,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其次,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自觉性。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如随地乱扔垃圾、乱写乱画等会给景区的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游客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景区环境。再次,加强景区管理。一些游客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将不良习惯带到景区,乱扔垃圾、采摘花草等,都破坏了景区的生态环境,因此,景区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景区进行巡逻监督,如果遇到破坏景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对游客进行教育甚至处罚,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样才能创造优美的旅游环境,给游客带来美的享受。

五、引进和培养专业化人才,提升旅游景区开发者的环保意识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专业的旅游环保人才也受到社会的青睐。我们知道,旅游景区开发者的素质对旅游资源的开发有着直接影响,如果景区开发者素质较高,环保意识强,那么,环境保护问题就会受到重视,景区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就能够协调发展,否则,就会给环境资源造成损害。因此,要引进旅游环保专业人才,培养旅游开发实用型人才,强化景区开发者的环保意识,坚持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地开发景区的旅游资源,落实景区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从细处着手,全方位地保护旅游资源,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第8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风景旅游区特殊性经营管理模式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我国的风景旅游区却仍然延续了计划经济的模式,大部分还属于事业性质,纯属社会公益事业,经费靠财政拨款。旅游区管理机构虽然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但因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而导致了诸多弊端,如资金短缺,经济效益低下,机构臃肿等问题。因此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成为各大风景旅游区的改革方向,并且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风景旅游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在引进市场化机制的时候一定要慎重。

风景旅游区的特殊性

风景旅游区资源是拥挤俱乐部产品

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堪南(JamesBuchannan)在1965年发表的《关于俱乐部的经济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俱乐部产品。这种产品可以适应从纯公共产品到私人产品之间的连续体上的任意一点,它的核心概念就是拥挤。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属于此种产品,旅游者只要买到了门票就可以拥有参观游览的权利,并且其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不影响其他人参观游览,但如果旅游者人数超过了景区容量,就会出现拥挤,并影响其消费满足。

风景旅游区资源就是这样一种存在最佳规模的产品,其产品的实物规模和消费者的人数规模有一个最佳的搭配。这类产品实质上可以实现生产者排他的,但不容易实现消费者排他,而且生产者排他的成本比较低。这使得风景旅游区资源兼有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的性质,它们由许多人同时消费,并不断趋近于容量约束范围;超过该约束后,该产品的消费就变得拥挤了,但总存在一些排他技术使得向旅游者收费成为可能。

布堪南在其文中还提到,要有一个最佳的搭配,俱乐部成员必须可以自由流动,且俱乐部拥有自主决策权,这一理论突破了公共产品由政府供给的单一模式,为公私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除人工可以栽培与繁殖的动植物外,可以说是一种不能再生的资源,一旦破坏将不复拥有。例如地面上的古建筑等,总是会一天比一天少下去.。有600多年历史的噶丹寺,是拉萨著名的三大寺之一,1969年被毁为平地。泉城济南,过去那种“家家泉水,户户垂柳”的美好景象,由于对水源地缺乏保护,已不复存在,至连著名的趵突泉、珍珠泉,也濒临断水的危险。

旅游资源的这种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对其实施保护的重要性。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可能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可能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风景旅游区系统的复杂性

风景旅游区是介于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之间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风景旅游区系统是围绕旅游主体(旅游者)而建立起来的产品系统及其支持系统。就其产品系统而言,包括资源吸引物,人造吸引物及旅游基础设施,其中资源吸引物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林木、动物、河流、文物古迹等构成,分别归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管理。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以吃、住、行、游、购、娱为基本环节的一条龙服务体系。

旅游产品的提供还要得到当地社区各个部门及政策法律环境的支持,只有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社会手段,去引导、指导旅游企业健康正常的经营,才能真正实现景区的全面持续发展。

现有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简述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

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国家集风景旅游区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于一身,景区的管理、保护和开发经费由国家财政承担,景区的门票及其他旅游项目由国家定价(一般定价很低),收入上缴国家。这种模式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保护遗产、体现社会公共利益、资源整合等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但从实践中看,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景区的经营者没有自主经营的权力,也不承担盈亏的后果,基本不按市场规律经营,效率低下,从而导致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其经济价值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另一方面,部门利益、地区利益与国家利益难以协调,我国的土地及其分布其间的风景名胜、文物、森林资源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同一景区内,建设、文物、林业、水利等多个部门插手管理,严重阻碍了风景旅游区的健康发展。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

市场化经营管理模式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真正把风景旅游区作为一项产业来对待,将其作为独立的主体推向市场。

目前存在的市场化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项目的形式招商引资,由多个投资主体进入景区行使经营权;另一种方式是垄断经营权,以一家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垄断经营。由于政企职能分开,产权比较明晰,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经济效率得到了提高。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旅游业是以持续发展为目标,需要经营者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结合起来考虑,而企业经营者往往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环境效益。此外,景区资源的交易,除面临旅游价值核算的难题外,还面临着一些政策上的和限制。因此,鉴于风景旅游区资源的惟一性、脆弱性等特点,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研究滞后等原因,对这种做法必须慎重。

我国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模式的政策建议

改革管理体制

我国风景区旅游资源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所有权。为保证国家产权的统一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国务院可以指定一个权威机构行使风景旅游区资源产权,对产权进行统一管理;负责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审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风景旅游区资源使用权转让、风景旅游区资源保护规划等。该权威机构可视需要,在各省或各片区设立派出机构,发展建立风景旅游区日常管理机构,并对其拥有领导权、监督管理权和对风景旅游区资源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权。日常管理机构由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代表、当地群众代表、开发经营单位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风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国有资源的用途,保证国有资源保值增值,并进行风景旅游区日常的市场管理、资源管理、环境管理。整个管理系统的经费均由国务院按旅游税收的一定比例统一拨付,以防受地方政府部门和经营者的牵制。

这种产权管理机制,可以避免现有的条块分割,多头领导,明晰了风景旅游区资源的产权归属,且有效发挥了监督作用,可以防止风景旅游区资源的过度开发、风景旅游区环境破坏。

运用不同经营管理模式

近年来,有许多学者提出风景旅游区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其交由企业进行市场化运营,并通过对收益和成本的比较分析论证了这种模式的合理性。碧峰峡、桐庐、太湖源等一大批景区(景点)将经营权不断地拍卖出去,黄山、张家界等遗产类资源也引入市场机制,并先后挂牌上市,这种经营意识是对传统管理意识和管理体制的一大突破,这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但目前完全按市场机制经营的方式遭到了质疑。如黄山风景旅游区,从保护遗产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遵循“景区游,区外居”的旅游方式,而黄山股份公司为追求自身赢利,必然尽可能以高消费方式将尽可能多的游客留在景区,由此必然造成遗产质量破坏,从而出现了在黄山发展旅游经济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安全质量提高,而遗产质量反而恶化”这一似乎怪异的现象。另外,这种纯商业化经营必然以其垄断性而伤害游客正当利益。拥挤俱乐部产品可以通过政府提供,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私人提供。但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是否适合所有的景区,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本人认为,凡是经营性景区(景点)均要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只是对一些专业性或公益性强的景区(景点),如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区、宗教朝拜地等实行国家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专业人士经营。

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

风景旅游区不是单指景观资源,而是以景观资源为核心,由产品系统和支持系统组成的一个综合体。往往在我们脑海里有一个思维定势,即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来源就是门票收入,并以其为由来证明管理经费紧张,从而交由企业市场化运作或进一步提高门票价格。由于旅游产品是一种高弹性消费品,提高价格会导致游客数量大幅度减少,门票收入进一步降低,且波及到整个行业。我们应该改变观念,树立大旅游意识,正确把握旅游业的综合性、先导性、关联性规律特点。

在风景旅游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清旅游景观资源和旅游经营资源。旅游经营资源才是我们的改革重点(包括住宿、交通、餐饮、娱乐设施等),增强竞争活力,提高风景旅游区的收入。旅游景观资源不应作为风景旅游区创收的主要途径,而要以保护为重,国家应建立景区财政补贴制度,为景区维护经费来源提供保障。对那些交由企业运作的经营性景区,应制定门票价格管理制度。

建立规制风景旅游区开发和保护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旅游立法初步形成了旅游法律体系,但是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方面,目前还没有正式立法。

虽然有《风景名胜区暂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但是这些规定缺乏实施细则,对一些新做法缺乏裁决的依据,对实际执行中的一些破坏资源、侵蚀国有资源、使用权不明确的现象难以做出有效认定和判罚。尤其在民营企业开发旅游景区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法律法规对旅游资源开发行为进行规范,具体操作上对旅游资源的权力归属没有清晰的界定。要明晰风景旅游区产权,并使其规范化运作,就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将景区开发行为予以规范,对破坏景区资源的行为和做法给予惩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法渊源,风景旅游区立法体系可以按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这样一个层次来构建。

总之,风景旅游区不能等同于企业,由于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我们应从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多个方面考虑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在风景旅游区的开发保护中,要加强公私合作,合理利用政府和企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崔风军.风景旅游区的保护与管理[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1

2.许彬.公共经济学导论[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3.苏文才,孙文昌.旅游资源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

4.梁正宁.论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市场化经营[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115)

第9篇:法律的就业前景范文

 

关键词:诚信 危机 信用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的表述

诚信是社会各种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前提。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现代社会,各种社会形态都具有其特定的诚信体制以促使社会主体之间信任关系的发生。2007年,世界金融危机的发生源于美国,进而影响到全世界,形成了全球金融危机,直到2008年,这场金融危机开始失控,并导致多问相当大型的金融机构倒闭或被政府接管。在此状况下,我们也许更应该反思的是一个诚信的问题。也许正是因为贪婪导致诚信危机,继而才导致了金融危机。因此,对于诚信的理解成为当前一个热门的话题。对于诚信的表述,有许多不同的观点。诚信一词首先是一种伦理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应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并且法律采用诚信作为自己的一项原则之后,诚信还兼有法律上的含义,即为了维持某种体现平衡利益的秩序或体现为一定的道德基础的可供依赖。那么,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又具有什么新的内涵呢?事实上,既然诚信的根本精神是真实无妄,那它就要求人们尊重客观规律,树立求实精神。在诚信这把精神的标尺面前,一切的虚情假意和欺瞒诈骗都将无所遁形,遭到无情的揭露与批判。作为一种价值观念,诚信具有公正不偏的特性。它要求社会群体建立公正合理的制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树立起公平的处事态度以及大公无私的道德观念。诚信所内涵的人文精神,要求人们自觉守法,真诚守信,树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在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

二、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的问题

1、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因为贪婪导致的诚信危机,恐怕是除了监管不力之外应引起警惕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进程中,最严重的社会诚信问题是一些部门和地区的政府,在行为上缺乏诚信。首先是政府公务员履行职权行为的随意性,其次是政府信息不够公开,使得政府诚信大打折扣,公信度受到极大挑战。再次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只习惯对上级领导负责,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法律赋予的,忘记了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法律的执行者、维护者,应该对人民守信,应该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当手中的权力和人民的利益、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崇尚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些政府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相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还有的滥用职权,拘私行政等等。这些行为影响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2、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诚信与法制是保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诚信是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的道德要求,既是法制的基础,又是法律法规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保证。法制是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的行为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既是诚信的集中体现,又是维护诚信的有力武器。诚信与法制辩证统一于市场规范发展之中,两者缺一不可。法律规范不严密、制度不完善,有空子可钻,这为不良者提供了无风险的作恶空间,可能出现法律规范管不着的现象。如果法律规范不全面,就会使法律表现出不诚信,也会使公民对法律规范产生不信任感。社会诚信则无从谈起。金融危机的全球化蔓延与各国对于诚信的法律规范不完备、不健全有相当大的关系。

3、企业信用严重缺失。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一个独立的信用形式,它涉及到银行信用、商业信誉以及个人信用等方面。具体来看,企业信用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内部职工之间的信用行为。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处于发育阶段,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从总体上来看整个社会的企业信用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企业信用缺失主要表现在私营及个体企业。出现企业财务作假、恶意逃避银行债务、拖欠员工工资、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事实上,我国的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着严重的诚信贬值的现象,这就是愈演愈烈的恶意欠债逃债现象,具体表现为: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占用客户的货款、银行的货款、假破产真逃债等。另外,包括企业家在内的个人诚信意识的淡薄、产权制度的缺失等因素也是企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三、金融危机背景下诚信问题的解决方略

1、重塑政府机构诚信形象。政府通过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公正的分配,并通过公共政策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维护绝大多数公众的利益。这是政府诚心于民,最终取信于民的必然要求,也是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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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府诚信理念与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加强诚信理念建设,强化公务员的公仆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应加强诚信行为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应强化问责制和依法行政的意识,积极维护政府机构的诚信形象。政府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公务员在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提高。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政府诚信建设尤为重要,起到极为关键的统领作用。

、加强监督、加大法律制度建设力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要靠道德约束,更重要的是要靠法律制约。要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继续加强行政立法,努力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强化政府法律责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确立行政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行政内部监督。监督机构要对行政全过程进行诚信监督,来保证行政诚信的贯彻。通过加强群众对行政诚信的监督,来体现执政为公、行政为民的政府性质,防止国家行政人员由社会的“公仆”变为社会的“主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作为国家主人翁的政治责任感,建立、健全公众行政诚信投诉、举报机制。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依法授权新闻媒体自由自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