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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意识全文(5篇)

法律维权意识

第1篇:法律维权意识范文

【关键词】网络文学;著作权;研究综述

1网络文学著作权现状

我国版权保护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导致人们知识产权意识薄弱,从而使得网络文学抄袭、侵权、盗版等各种问题猖獗。郑延培的《论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文分别从网络文学的创作阶段、传播阶段、衍生作品等三个方面分析了侵权行为现象。韩杰炜的《浅谈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一文则从网络文学盗版侵权的主要方式和原因分析网络文学到版权侵权现象。徐伟杰的《从网络小说抄袭成风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策略》一文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救济三个方面介绍了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同时指出由于维权意识淡薄、处罚力度不够、平台钻法律漏洞,造成了网络文学作品抄袭成风的现象。李紫菱的《网络文学抄袭预防与法律规制研究》中也对网络文学抄袭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侵权成本低、举证维权困难、经济利益驱使、平台审查监管不严等问题。

2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难点

很多研究在谈论网络文学著作权现状的同时,也提出了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和难点,比如:孟昱含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研究》、杨昭昭的《大数据时代网络文学的版权保护》、杨雨梅的《网络文学版权问题探究》、陶宇的《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等文。从上述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文学侵权现象严重,而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难点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对网络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不够明确,网络的虚拟性等特点,使得维权取证困难,而且很多网络作品的侵权行为比较隐蔽,导致难以界定。第二,网民们版权意识薄弱,互联网的免费资源、数据共享观念影响了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人们对知识版权概念模糊。第三,我国目前针对网络文学版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发展滞后,很多侵权行为无人管理,致使网络侵权维权困难,且维权的成本过高,让人望而却步,从而促使侵权现象屡禁不止。

3网络文学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针对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问题,相关研究均相应提出对策和解决方法,总体来说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3.1技术方面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因此我们需要开发相应的网络技术,保护网络文学著作权,网络服务的经营商应加强相关的网络技术保护措施,规范网站各种制度。郑延培在《论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一文里针对网络服务商提出:1)明确网络服务商应履行初步审查义务;2)建立健全侵权作品处理机制;3)建立版权投诉机制;4)防止滥用“避风港规则”。从而明确了网络服务商的相关义务。

3.2立法方面

由于网络文学侵权成本低,而维权成本却很高,最终导致侵权者肆无忌惮。因此,在立法方面应相应简化诉讼程序,同时更新完善相关法律,从而减小执法者对侵权行为界定的困难,加大对侵犯著作权的打击力度。韩杰炜在《浅谈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一文中提出加强法律监管,具体体现在: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并同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合作;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提升司法机制的效力;明确侵权赔偿标准,畅通诉讼维权的道路。孟昱含的《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行为研究》也就完善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提出:首先,准确认定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其次,通过降低取证难度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再次,降低网络文学作品维权成本;最后,提高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

3.3意识方面

当前,我国网络用户早已习惯使用各种网络免费资源,从而造成了人们缺乏对网络文学著作权的基本保护意识。因此,应加强版权制度的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提高人们的版权意识。而在提高网民的版权意识的同时,也应该提高创作者的维权意识。当自己创作的作品遭受到侵权时,应该主动群求法律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郑延培.论网络文学作品的版权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16(11):77.

[2]韩杰炜.浅谈网络文学侵权现象及版权保护[J].安徽文学(下半月),2018(3):10.

[3]徐伟杰.从网络小说抄袭成风浅谈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现状及策略[J].法制与社会,2017(35):61-62.

[4]李紫菱.网络文学抄袭预防与法律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34):231-232.

第2篇:法律维权意识范文

一、建立农业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中国地广物丰,农产品种类多样,但我国农业贸易始终存在产品信息不足、农产品销售渠道窄、销售链过长等问题,最终导致农产品滞销,造成农民与消费者的巨大损失。自互联网信息技术愈发发达以来,不少农产品经销商通过在互联网上产品信息,增加产品曝光率,扩宽销售渠道,提高销售量。随着农产品电商行业的兴起,农业与互联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但农产品作为易腐易坏商品,加之网络具有虚拟性,商家与消费者需自行判断信息真伪,致使农产品网络销售模式缺乏保障,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产品互联网贸易模式的发展。为了规范电子商务贸易,我国出台了《电子商务法》,加强对互联网贸易的管理,但农产品作为特殊商品,产品七天包退等条例与部分农产品易腐易坏的特性不相符,因此,我国急需一套针对农产品互联网贸易的法律法规,规范农产品线上销售模式,促进我国农业的转型发展。从发展农业互联网贸易的意义而言,首先,农业互联网贸易有利于拓展农产品销路,提高农产品销量,从而提高农民收入。农业互联网贸易模式依托信息科学技术与便捷的物流运输,突破农产品地域限制,实现卖家与买家跨区域信息匹配,达成商品交易,减少因销售渠道不畅通,农产品滞销而造成的损失。其次,有利于降低商品成本,真正实现惠农惠民。我国传统农业贸易由农民、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构成,农产品流通过程繁复,商品价格在过长的销售链中不断上涨,以至于出现农民收入低、消费者购买价格高的局面,农产品价格与价值不对等,影响农民生产规模的规划与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农业互联网模式能够有效缩减商品流通中间环节,从而降低商品价格,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支出。再次,农业互联网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建立沟通桥梁,生产者直接接收消费者最真实的反馈信息,并根据反馈信息不断提高产品质量。近年来我国提倡生态农业发展模式,消费者为了身体健康更愿意选择无公害高品质农产品,农民为扩大销量转变生产方式,减少农药和肥料的使用量,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农产品。最后,农业与互联网的结合有利于优化城乡经济结构,转变农业发展模式与方向,实现城乡统筹管理。农业互联网还包括农村旅游业、农村民宿业等农村产业,我国城乡发展出现乡村老龄化局面,农业与互联网结合作为新的商机能够吸引大部分年轻人回乡创业,丰富农村产业,提高村民收入,为乡村发展注入科技力量与新的活力,实现农业结构的改革升级。因此,农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模式对农业结构优化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是未来农业发展必然趋势之一,为进一步加快农业互联网发展进程,我国应快速制定与修改相关法律,完善农业法律制度,创造绿色安全的农业互联网贸易发展环境,为维护农业互联网贸易公平公正与买卖双方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农业互联网法律保障现状

由于农村网络覆盖面积小,设备少,农业规模小,农户较为分散等制约因素,我国农业互联网发展起步晚,得益于便捷的网络科技,农村旅游服务平台、农产品销售平台等农业互联网市场迅速兴起,但相关法律的制定未能跟上农业发展节奏,法律订立的滞后性使我国农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模式出现诸多问题。当前我国农业互联网市场在法律保障方面主要呈现以下三大问题:第一,针对农业互联网的法律较少。农业互联网商品信息多种多样,且更新速度快,但法律从起草到修订最后到颁布周期较长,不适应互联网快节奏发展方式,我国的《农业法》和《电子商务法》也很难兼顾农业互联网市场特性,因此我国在农业互联网方面的法律较少。由于缺少法律约束,不少不法分子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利用法律漏洞,通过虚假信息牟取暴利,损害农业互联网市场上商家信誉和消费者利益,甚至引发商家与消费者的信任危机,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农业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第二,维权难。在商家与消费者产生利益纠纷时,出现双方维权难的现状,一方面,多数商家与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产生利益纠葛的第一反应不是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利益受到损失的消费者开始质疑农业互联网发展模式,不利于商家树立良好的口碑,更不利于农业互联网市场的长久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针对农业互联网的法律明文较少,在法律空白处无法准确界定责任方,且互联网市场缺乏专属维权通道,商家与消费者维权无门,利益得不到保障,长此以往农业互联网市场上的商家与消费者将逐渐减少,从而影响农业贸易的多元化发展。第三,互联网市场监管松弛。良好的市场环境除了依靠商家与消费者的自觉维护外,最重要的是需要一套系统完善的市场监管制度。首先在产品筛选上,农业产品包括旅游业、食品业、手工制造业等,但农业互联网上没有严格的产品筛选制度,对产品质量与入市资格监察不到位,导致市场上商品信息真假混杂,产品质量堪忧,严重打击消费者积极性;其次,商户进入互联网市场门槛低,商家资质不明,不少贪图暴力的商户混入其中,损害消费者利益;最后,农业互联网交易环境缺乏保护机制,商家和消费者信息在交易过程中泄露,导致支付账户和密码被盗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最终阻碍农业互联网市场的扩建和发展。

三、农业互联网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我国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法律保障研究》一书中以保障为核心思想,分别从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两方面探讨针对农业贸易生态化转型的相关法律制定与修改,从而提高我国农产品和农业贸易服务质量,扩大我国农业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提升我国产品国际影响力,该书在农业法律保障方面的研究细致专业,经验丰富,为我国农业互联网法律的制定和推行提供参考思路。

(一)推动地方立法我国农业具有分散广、规模小的特点,农业互联网市场完全依靠网络监管势必出现监管错漏等问题。伴随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人涌入农业互联网市场,为规范市场行为,推动农业互联网贸易健康发展,各地方政府应积极制定互联网市场法律法规,形成由点及面的管理格局,推动地方农业互联网法律制度的建立,加强对地方农业互联网市场的管理,从而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形成地方产业特色,为该地农业互联网发展奠定口碑基础与实践经验。

(二)完善法律体系针对电商行业,我国制定了《电子商务法》,针对农产品,我国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条文,但缺乏农业互联网专属法律,现有的法律制度交叉地带仍有较大的空白之处,为农业互联网长久健康发展留下隐患。为打造正规安全的农业互联网市场环境,国家应积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法律法规,填补农业互联网法律漏洞,及时修改法律法规中不适用以及争议较大的地方,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便明确商家、消费者与平台第三方权责,减少利益纠纷,营造和谐的农业互联网市场环境。

(三)加强市场监管除了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外,还应加强对农业互联网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农业互联网市场。首先,政府方面应明文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对准备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的商家进行严格的资质筛选,引导村民合法进入农业互联网市场,并定期检查商家营业资格证明,严格施行所订立法律条例,使农业互联网市场更加安全规范;其次,平台方面应建立透明的信用机制,公开展示商家和消费者信用度,督促商家与消费者正确使用互联网平台,并加强市场巡查,及时排查并制止互联网市场中违法现象,增强商户与消费者安全感。

(四)宣传法律知识农业互联网市场中商家大部分是农民,文化知识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为推动农业互联网市场法制化管理,应增强商家法律意识,促使商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此,政府可以组织商户学习法律知识,指派专业人员解答商户法律方面的疑问,并对商户进行系统化培训,给予培训合格的商户市场准入资格,提高商家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其次,平台可以每日向商户和消费者推送法律知识,加大农业法律宣传力度,用潜移默化的方式增民众法律意识,带动商户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第3篇:法律维权意识范文

关键词:小学; 道德与法治 ;法治教育专册; 案例教学

统编版小学《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为法治教育专册,教材中相关法律知识和行为要求距离学生实际生活比较远,课堂教学中教师常常就法律说法律,就要求说要求,课堂枯燥而低效。案例教学通过选择具有法律意义的典型生活事件进行深入解析,构建还原社会生活的教学情境,让抽象的法律知识接地气[1]。教学中引导学生针对案例质疑、判断、分析、反思,自主建构相关主题的法律知识体系[2],并内化于心,生成对某一问题的观点和结论,涵养生活智慧,形成法治意识,促进行为自律,培养学生的实践精神和解决问题能力。

一、儿童立场,涵案例以法治意蕴

小学法治教育案例的选择要力求突出儿童立场,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突出正面引领,凸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法治教育案例要立足儿童主体性、生活真实性、社会典型性、教学针对性,并力求语言简洁、叙述完整、条理清晰、指向明确。例如在第四单元第9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第一课时教学中,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关于维权领域的认知情况,选择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性的事例1和事例2进行了补充,并将其作为课堂教学中重点讨论的议题。案例1:张彤的爸爸被施工队拖欠工资,吕慧娴建议张彤爸爸依据《劳动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这个案例,补充了去哪里申请劳动仲裁,以及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注意有效时间等关键要素。因为通过课前调查发现,很多人遇到类似纠纷都不知道去哪里维权,一拖再拖,一等再等,最后错过了劳动仲裁的有效期。这样的补充,有助于学生了解“劳动仲裁”这一维权方式的关键问题和核心要素。事例2:王晓蒙和妈妈在小区散步时被一条没有拴狗链的狗咬伤,吕慧娴建议他和家长依据《侵权责任法》向狗的主人索赔。这一案例牵涉到维权当中的“私力救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但是这种维权的前提是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现实生活中很难有这种理性的态度和理想的方式,因此在教材所提供案例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活呈现了新闻事件作为案例进行分析,被宠物狗咬伤后,协商不成,物业、派出所出面调解,达成协议。律师解说,如果调解不成功,可以进行诉讼。这样的案例选择,将维权的协商及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生活化的呈现,帮助学生做到“一案多得”。教学中对课文中的两个案例进行补充和完善是基于儿童的认知基础和现实困惑,只有选择恰当、针对性强、完整的案例,才能突破教学的重难点,为后面的教学展开奠定基础。

二、厘清脉络,定案例之使用时机

案例教学中案例的使用是要明确案例教学的宗旨,用生活事例来诠释法律条文,帮助学生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加深理解,形成观点。案例教学是基于每一课的整体知识体系的结构,在分析理解教材的基础上,厘清教材板块与脉络、知识点与话题,精准定位案例教学的使用时机。例如在第四单元第8课《我们受特殊保护》第一课时教学中,“一些重要的年龄节点”是本课教学中的难点,关于法律规定的重要的年龄节点,学生知之甚少,特别对于“8岁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分界”这一法律规定更加难以理解。教学中,教师采用小组自主讨论“知识窗”中不同年龄在法律上的意义,通过互相讨论,自主探究,释疑解难,然后请小组代表汇报重点讨论哪个年龄,不理解的是什么。在此基础上,用视频形式出示新闻案例——一年级小学生给游戏充值数千元,家长是否能追回?通过观看案例前半部分的叙述,引发学生思考,并结合不同年龄的法律意义进行分析,未满八周岁的儿童无民事行为能力,他的充值行为法律上不予以认可。最后做出判断,家长是可以跟游戏开发公司索回这笔费用的。通过开展这一生活案例的讨论,将学生对与之相关的年龄节点的法律意义建构起来,理解不同的年龄节点享有相应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开放对话,添案例以鲜活色彩

小学法治教育案例教学需要教师以案例为基础,通过引导学生进行多元开放对话,激发学生的生活经验,反思当下生活,从法律知识链接到现实生活,从单纯的条文落实到具体的行为,获得法治意识的成长。例如第四单元第9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第二课时“守法不违法”第一个环节教学——遵守法律,做守法公民,通过杜某某因违法被劳动教养的案例来帮助学生理解违法必受罚的道理。对于这一案例,首先教师指导学生与案例文本进行对话,听故事,看文字,交流内容,并填写书上的表格,杜某某有哪些不良行为,分别受到什么处罚,促进学生读懂案例的主要内容,明白杜某某从小被家人宠爱,小错不断,终酿大错,悔不当初。其次引导学生回顾生活中这样的事例激发学生与自己的生活经验展开对话,实现从文本的理解、交流到现实生活的思考和判断。最后通过给杜某某上述行为亮什么颜色的灯的问题,引发学生进行自我反思对话,同伴的探究对话,启发道德评判与道德自省,引导学生反思自己平时在生活中是否存在“黄灯”行为——喜欢打架、骂人、欺负同学;甚至曾经有过威胁低年级同学的校园欺凌行为。通过这样开放、多元的与案例文本、与生活经验、与自我行为的三次对话,促进学生法治意识的萌发和自主成长。四、价值引领,赋案例以生活智慧小学法治教育不仅给予学生法治知识,更关注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和法治素养的提升,着眼于学生知识获得背后的育人价值[3]。因此,我们在法治教育的课堂教学中不仅要阐述相关的法律知识,更要启发学生从法律知识看到生活智慧、做人准则,以及社会的道德规范、自律的个人行为。例如第四单元第9课《知法守法依法维权》第二课时“守法不违法”第三个环节教学——防性侵,教师根据法律专题网站上真实的性侵案例改编了一个故事,完整地呈现了小学四年级的女孩童童遇到不怀好意的邻居叔叔这一事件的全过程。这个案例源于生活实际,以留白的方式启发学生思考,联系生活实际和课文中的活动园,互相启发,明白在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遇到不正当的身体接触要远离,一旦发现有人触碰自己的隐私部位,要尽快告知父母、老师等成年人。教师要及时进行引导,指导学生区分正当接触与非正常接触,帮助学生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将法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生活智慧深植学生心中。总之,小学法治教育课堂教学中,教师通过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主题案例,联接生活与课堂,融合认知与感受,整合知识与实践,促进学生围绕案例交流、讨论、反思、内省、表达,实现道德情感的认同、道德认知的巩固、道德品格的生成,以及法治思维、法治意识的自主成长。

参考文献

[1]周序,刘周灵润.如何认识案例教学[J].中国教学学刊,2020(04):77.

[2]连鸿霞.案例教学:让教材抵达儿童心灵[J].福建教育:德育版,2020(04):41.

第4篇:法律维权意识范文

关键词:网络消费;网络消费者维权;个人信息安全

随着21世纪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社会充满了先进的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这些技术对在19世纪出现的民商法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部分消费者已将消费方式从传统实体消费向网络交易转变,进而兴起了网络消费模式,成为网络信息时代的重要标志,也是构成网络经济的重要部分,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简单、便捷的新型购物方式,在传统的交易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无形的市场。该市场的形成可以节省消费者的时间成本,使其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购买物品,但因为网络消费存在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合法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导致消费者对网络消费失去信心,致使网络消费和经济得不到更为健康的发展。因此,文章从网络消费的特殊性和网络消费权利的概念出发,分析当今网络消费者维权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相关策略。

1网络消费的特殊性

“网络消费”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从狭义的角度看,网络消费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购买有形商品,即网上购物;从广义的角度看,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借助互联网购买商品的行为,将狭义中的有形和无形消费包含在内,例如网络游戏、在线影视等。狭义上的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形式相比较,具有虚拟性、便捷性和开放性的特征[1]。

1.1虚拟性

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消费的虚拟性。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是去实体店与售卖者面对面进行交易,充分体现了“以物易物”的方式。而网络消费模式,则是交易全程均在网络中进行,呈交易虚拟性。

1.2便捷性

消费者之所以选择网络消费这一新方式,是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网络消费比较快捷和方便。网络消费可以在任何地点与时间进行,消费者仅需要有可以联网的设备就可以进行购物,便捷快速。

1.3开放性

互联网的性质决定了网络消费的开放性。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络消费内容多样,消费对象呈任意性,且消费的地点与时间均可以自主选择等,体现出了网络消费的开放性。这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打破了传统消费模式的局限性,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但也增大了管理难度,为售卖方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致使消费者维权更加困难。

2网络消费者维权的概念

“网络消费者维权”可以简单概述为网络消费者在进行正常交易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后网络消费者采取适当、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依法享有权利,并对权利进行保护,以此获得应得的利益,其主要核心为消费者权利。而消费者的权利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看待,狭义的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具体为第二章中对消费者权利的有关规定[2]。广义的消费者权利不仅是上述法规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规定,还包括了隐私权、司法救济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其与消费行为有关系即可。

3网络消费维权困境

3.1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

消费者的弱势主要为经济弱势、维权弱势及信息弱势三个方面。经济弱势是指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与卖方不对等。维权弱势是指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内在动力、经济实力和维权意识都比较缺乏,处于弱势地位。信息弱势是指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分布不平衡[3]。与传统消费模式相比,网络消费的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显著,特别是信息弱势和维权弱势两个方面。网络消费的虚拟性,致使在信息享有方面售卖方优势地位明显,售卖方绝对掌握所要销售的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数量、质量、成本、性能等。而网络消费者了解到的信息完全是以售卖方为准,不具备真实性,导致消费信息失去平衡,最终在对商品选择、购买和售后保障的过程中,网络消费者都被售卖方牵引[4]。此外,在维权方面,因为网络消费具有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对售卖方的真实信息和产品信息并不能准确获取,若双方存在网络纠纷,消费者就不能明确责任人,也不知道该在什么地方向什么机关寻求帮助,而且在取证和认定方面存在障碍。

3.2个人信息安全风险

个人信息是信息生成主所拥有的,可以识别的个人信息主体。网络消费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虽然可以促使网络消费得到快速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问题。互联网是网络消费的载体,网络消费的全过程均需要在网上进行,致使售卖方对网络消费者的信息有所了解,例如名字、手机号、住址等,这些信息若遭到泄露或者窃取,就会严重侵害到消费者的隐私权和财产权。当前,我国网络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互联网的安全性也让人感到不安,使得许多潜在的消费需求转化为实体购物。网络消费的快速发展,对信息安全的要求越发严格,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得到有力保障,属于当前维护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3.3配套制度的要求更高

新时代下,网络消费的发展较快,需要更严格的配套制度对其进行要求。但实际上,与网络消费对应的配套制度还没有完善,不能与其完全匹配。例如快递运输业、网上购物的发展,让快递行业也随之兴起和快速发展,但又处于无序状态。主要原因为多数快递公司非直营模式,而是采取加盟模式,较多的快递公司设备不完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导致服务不规范,出现严重的相互转包和承包的现象。如果因为运输的原因,出现商品丢失和商品破损等情况,快递方也没有能力去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不能得到补偿。而这些问题在网络消费的模式下,更为突出、复杂和困难。

4网络消费者维权困难的原因

4.1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和完善,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关于网络消费者的立法并不充足,一旦出现网络纠纷,网络消费者只能根据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或者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来维权[5]。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网络消费和网络安全的调整只是原则性地进行,对网络消费行为不存在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网络消费者对权益维护的要求。此外,针对“反悔权”和“七天无条件退货”等方面,虽然已经存在相关规定,但条款内容不够细化,使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受到限制。总之,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的情况,网络消费者单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困难。

4.2网络执法监督缺位

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网络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需要相关的机关进行执法监管。然而如今的执法监管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违法的主体比较难确定。我国关于个人网商在第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中,个人网商基本上是采取自愿办照的政策。在平台中关于个人网商的有关信息核实并不严格,提供身份证即可,有小部分平台只需要交保证金。有些人为了进行网络违法行为,逃避巡查,会提供虚假信息,最终导致违法主体很难确定。其二,网络执法取证艰难。网络消费模式下,很多证据均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的性质特殊,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易破坏性的特点,致使电子证据容易被销毁、隐藏和篡改。加之网络消费虚拟性、网页信息不稳定性和主体的变动性等原因,致使证据的衔接上与传统取证方式不同,最终造成取证困难。其三,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网络违法行为监管属于新型监管方式,基层执法人员缺乏实际经验,所以对所查办的网络违法案件存在逃避和拖延的情况,致使网络监管存在不足[6]。

4.3网络售卖者与网络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

近几年,网络消费的投诉、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说明网络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但从网络购物投诉量与我国目前网络商品质量可看出,仍然存在多数的网络纠纷未呈现,是因为网络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自认为是自身倒霉,才会买到质量不佳或错误的商品[7]。同时,对于网络消费者而言,选择网络购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方便快捷,若需要花时间去寻求法律帮助,与网络消费者的初衷相悖,所以其合法权益没有遭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多数网络消费者均选择息事宁人。此外,出现网络纠纷的原因以网络售卖方虚假宣传、售卖假冒伪劣物品、以次充好和网络购物售后服务保障不到位等为主。正是因为网络售卖方的法律意识缺乏,不根据法律法规经营,致使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解决网络消费维权困难的策略

5.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经分析可知,建立或完善关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极为重要。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至今时间有限,而且网络购物还和多个行业有关联,我国当前在各行业中关于网络购物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因此,立法机构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证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8]。例如,要完善我国《广告法》,对网络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打击。在新《广告法》中,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类型、鉴别标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界定,具体法律责任由广告经营者承担,将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进行规定,并增加对广告代言人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我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需要制定出水平较高的产品质量标准,明确消费商品销售的担保和责任期限。对制定产品质量水平低的人员要承担有关责任。同时,还要规定生产方和售卖方在产品广告中规定的条件均有法律效力。修订并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网络交易行为可以按规则进行,确保网络支付的安全性。此外,还要制定《消费合同法》,树立“以消费者为本”的理念,拟定网络交易合同的条例。详细说明消费合同的内涵和外延,制定网络交易合同的主体、承诺、撤销和履行等方面的规则,特别是要指出网络消费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无效,予以网络消费者反悔的权力。

5.2加强网络购买市场的监管和治理

对网络交易市场加强管理,不仅可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需要构建符合网络交易的监管队伍和管理策略。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网络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网络购物需要通过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来实施,传统的行政执法监管模式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消费模式,因此,要构建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该执法队伍的人员需要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知识,要熟读并理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并要明白如何采用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实际问题。此外,还要对软件和硬件加强建设,确保从网络巡查、网络监督、网络投诉与网络处罚四个方面进行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9]。二是要加强网络监管合作。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具有不规范、不安全的特征,网络购物市场具有这些特征,对其进行分析,原因可能是相关的行政机关的职责未予以明确,对该项工作均是各自进行,不讲究合作,致使问题发生后出现了各个机关推卸责任的现象,也使网络消费者寻找有关机关帮助无望。因此,应该明确相关机构对于网络消费市场的主要监管责任,并赋予有关部门对网络消费市场的特定监管权,包括公安局、市场监管部门和商务部门等[10]。此外,还需要各个部门联合定期对网络消费市场进行稽查。

5.3深入法律宣传教育工作

良好的法律意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益和承担义务。因此有关机关要加强对不同群体的普法宣传,例如,在针对大学生这一群体时,可以和学校共同合作,定期在学校开展普法讲座、知识竞赛等,通过这些方式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同时,市场监管局、物价部门和商务部门等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定期在人流较多的地方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包括商场、公园和车站等地方,并通过在网站、公众号、微博等有关信息的方式进行宣传,达到深入宣传的目的。此外,有关部门还可以在城市图书馆、剧院等定期举行讲座或知识问答竞赛等,以有趣的方式加深群众对法律法规的了解,进而提高其法律意识。不仅要对消费群体进行普法宣传教育,更要加强对网络售卖方的教育,有关行政单位、主管部门可定期组织本地区电商进行普法教育讲座,进一步加深网络售卖方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提高法律意识。最后,还可以规定网络售卖方在制定格式化合同的时候,要附带完整的纠纷解决方法,并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网络消费合同必备条款。

6结语

第5篇:法律维权意识范文

本次住房公积金专项审计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同时引发了如下思考:

(一)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职工维权意识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企业对职工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虽然近年来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但是仍有大量职工不敢维权、不屑维权、不知如何维权。可见提高职工自身的维权意识,对完善社会保障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维护职工权益包括保护职工的隐私,通过舆论宣传,使职工了解到这一点,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利益。加强舆论宣传,还能让不懂拥有哪些权益的职工更加知法懂法,熟悉维权的渠道,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二)积极处理职工投诉,健全监管体系,保证监管到位

作为维权部门应时刻把劳动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积极正确处理职工投诉。一直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行业监管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监管力度有限,且缺少专业的监管队伍,内部监管的缺失会造成内控和自我约束监督不到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专业性、法律性都很强,执法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等的理解和运用,将直接对执法对象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就要求组建一支专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具有法律知识和一定执法经验的人员充实到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线,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只有健全和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教育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

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企业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这一类词语很敏感并且反感,所以在前期沟通阶段应该缓和一些,“进得了门,才做的了事”,通过正面的宣传教育,让企业负责人主动端正态度,引导企业法人自动去获取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和方法。当然顽固的企业也是客观存在的,对此类单位的做法是,向企业负责人严正的告知从立案至做出行政处理的具体过程,同时告知企业管理中心有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予以通报批评的权力,告知企业,管理中心已经做出的曝光单位情况和曝光渠道,用事实说话,让其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