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财务监督方案精选(九篇)

财务监督方案

第1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一、集团公司对财务决策权的合理配置

经营管理的重心在于决策,不论何种管理决策理论都涉及到财务决策特别是涉及到企业长期资金来源、资金投放方向和投资项目的战略性决策。而决策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讲,集团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但在实务中,股东会和董事会所拥有的财务决策权要部分地授权给经理层来执行。这就需要研究财务决策权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分割与配置问题。

一般认为,财务的决策分为2类:1是财务战略决策;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是在授权制度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会和董事会,而一般的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则可授权给经理层来作出。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保留的财务战略决策权的主要内容是:制定或审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决策方案;制定或审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决定公司财务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s制定或审批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和重要资本经营方案;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报酬事项等。

二、集团公司对财务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财务执行权属于企业内部控制范畴。本文涉及的是授权批准控制,目的是取得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都能有效地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坚持执行既定的管理政策。因此,公司的经理层具有3种财务控制职能:一是经由董事会授权进行日常财务决策;二是为董事会制定财务战略决策拟订方案;三是负责实施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层为董事会拟订的财务战略方案包括:。拟订公司内部财务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方案;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

经理层在实施董事会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时,必须采用职能专门化的授权实施体制。即日常的财务活动主要由职能化的财务管理部门来负责实施。

三、集团公司对财务监督权的合理配置

《会计法》在“会计监督”一章中,确立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会计监督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的会计监督体系。国务院去年以第283号令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因此,财务监督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单位内部财务预算、规章制度等,对企业单位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督促。财务监督在公司内部是分散配置的,主要有2大监督体系。一是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横向财务监督、纵向财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员工财务监督。二是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财务监督、出资者的财务监督、债权人的财务监督和担当“经济卫士”身份的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等。

在企业内部,财务治理权要注意处理好它在集团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的配置。

一、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的分公司的财务治理,按权限集中或分散的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3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确立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利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体制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的有机结合。有鉴于此,本人倾向于在集团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在资金、投资、资本运作和成本的主要管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与监督:

二、集团总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毕竟是被集团公司所控制的企业。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方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方能实施。主要包括:审查批准于公司的基本财务制度: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策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增资方案;审查批准子公司的合并、分立、出租、出售和破产方案;审查批准予公司的重大筹资和投资行为以及其他对集团总体收益水平带来重大影响的财务行为等。另外,集团公司还拥有对其子公司的财务监督权,主要包括: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对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评做法监督对集团公司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决定于公司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和总经理的年薪和奖励等。

第2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关键词:督察;执法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0.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1-0062-03

加强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是强化执法监督、保障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解决好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人民警察公正、文明、理性执法,提升执法督察工作质量和效果,构建和谐警营,创新社会管理,树立公安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警务督察执法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公安警务督察部门在执法监督上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实践中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经验,但是,在执法监督和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过程中,警务督察部门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势必对公安监督品质、监督效果产生不良影响。其主要表现:

(一)基层督察警力与督察任务不匹配,导致基层督察工作流于形式

以福州市公安局为例,全市警务督察人员71人(其中督察长15人,兼职督察38人,市局督察含审计18人),大多数县、市、区仍然只有1人专(兼)职。当前,警务督察工作任务重、内容多、范围广、时效紧,面对这一困难,致使警务督察人员长期处于人少事多、被动应战的状态,使相当一部分执法监督内容很难落实到位。比如,一个县、市、区公安局,专职(兼职)督察只有一至二名,要对本单位诸多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进行动态监督,要对公民报警求助和控申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办理,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不实检举、控告进行澄清,还要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等等。要督察的内容很多,但人员却很少,执法监督工作很难达到满意效果,督察任务与督察警力的矛盾日益显现,导致督察民警经常面临“两难”境地。

(二)内部执法监督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警务督察部门往往“单打独斗”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常设有具备不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和科室,如,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审计部门具有专门执法监督职能,法制、部门具有综合执法监督职能,刑侦、治安、交巡警等业务部门具有本警种执法监督职能。由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并不是从有利于整合执法监督力量的角度来确定,因此,各种负有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又往往隶属于不同的副职领导分管。各部门之间、领导之间又往往缺少沟通与协作,致使执法监督力量难以形成合力。在实际执法监督过程中,由于分工不明,相互之间存在职能交叉重叠,重叠环节往往陷入各个监督部门都能管,又都不管的盲区,加上各部门分管领导的不同,容易造成各自为政,各行其道,甚至会产生监督部门对某一监督事项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妨碍了执法监督的有效发挥,影响了执法监督工作的质效。此外,当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后,只挂“督察大队”牌子,警务督察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在实际操作上,督察大队只能说是“空壳子”,其职能的履行大打折扣。由于公安内部执法监督力量不能产生联动效应,以致于发现、纠正和查处执法问题不力,经常导致某一项监督工作处于零打碎敲的状况。即便实施了执法监督,这种“多头式”的监督也往往似“晴蜒点水”,无法“疏而不漏”。例如,从2011年5月26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清网行动”,目的在于清理网上逃犯,消除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增强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行动中,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发挥推动落实的职能优势,积极会同成员单位,不间断地对专项行动情况开展现场督察,但对重点逃犯抓捕工作的跟踪督办,对网上在逃人员撤销工作,对逃犯身份被“漂白”等问题进行责任倒查,这些业务毕竟不是警务督察的主业,如果单靠督察唱“独角戏”,刑侦、法制等警种部门假如不主动介入,“清网行动”势必难以取得良好效果。又如,在开展执法监督中,公安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和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估过程中能够发现问题,但没有对民警的处理权;公安纪检监督部门拥有执纪的权力,但往往又缺乏发现执法问题的条件。而公安法制部门和公安纪检监督部门在执法监督方面又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这就造成了在发现、纠正和查处执法问题方面的脱节现象。

(三)对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问题的督察不到位

通常情况下,警务督察部门对警车、枪支、警容警貌、考勤查纪方面检查比较多,而对执法活动中易诱发民警执法违纪的涉案财物动态监督比较少,尤其对以下4类情况督察不够:一是违规扣押类。违反办案程序,不经审批、不经立案、不出具法律手续,随意扣押涉案财物;擅自扩大扣押范围,将与案件无关联的财物随意扣押和违规收取案件押金;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二是违规处置类。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拍卖、销毁、上缴国库;违反规定或寻找借口,随意没收涉案财物;坐支、挪用、截留、私分、贪污、调换、侵吞涉案财物和保证金。三是违规罚没类。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乱收滥罚;违反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和使用票据不规范,白条入帐。四是遗留的涉案财物类。刑事案件已移送,但案件相关财物未处理;行政案件已结案,但案件相关财物未处理;无法查清属主的涉案财物未处理。刑事案件已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案件已结案的违法行为人合法拥有的非涉案财物;刑事案件被害人、行政案件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拥有的财物未及时归还。这4类问题的督察往往是在群众投诉后才进行倒查,但已经造成不良后果,无法事前事中监督,有效预防和避免挪用、占有、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等问题的发生。

(四)对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单位审批过程动态监督不到位

当前执法办案系统、视频监督系统等已经纳入督察监督系统,但是对户政审批、护照审批等行政审批过多强调的是服务,而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力度不够。对户政、消防、出入境、交通管理等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一些乱收费、乱办证(如对盗抢机动车变相过户、上牌)等职务违法违纪问题尚未有效列入督察工作范围,对审批过程无法做到动态监督。

二、解决督察执法监督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应按照2011年10月1日新出台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准确把握警务督察执法监督发展态势和监督要求,对执法监督工作应做到抓住源头、立足防范、突出重点、关口前移,做到事前、事中督察,不断提升公安监督品质。

(一)挖掘内部资源,壮大督察力量

一是必须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县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人员。公安机关特别是区县公安局,必须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健全机构,调配充实人员,使之高效运转。二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警务督察人员的执法监督素质。督察人员应以更高、更严的要求,全方位提高公安工作监督技能和水准。三是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必须建立督察部门以现场执法监督为主,纪检监察以人为主、法制部门以事为主、部门以投诉为主的监督模式,进一步理顺各监督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明确监督范围,确定监督权限,形成责任明晰、分解科学、相互配合、运转协调的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内部全程监督,形成有效监督合力。四是建立与业务职能部门的互动机制。督察部门与其他警种、部门是并行关系,由于职责任务不同,督察部门可以督促其他警种、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可以对一些警种、部门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意见,但不能由此判定督察部门的地位高于其他警种、部门。由于职责任务不同,督察部门在队伍建设中一直起着“睛雨表”和“探测棒”的作用,警察部门掌握公安队伍和业务方面的信息情况相对于其他警种、部门而言较全面些。为此,督察部门必须树立整体意识,加强与其他警种、部门的沟通协作,日常工作中主动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有关职能部门参考,并借助其他警种部门的力量,抓好相关监督工作,共同促进公安队伍和公安业务的建设。

(二)抓住关键节点,开展重点督察

把公平用权、公正执法、公道处事的理念根植到每一名督察民警的头脑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督察工作和每一个执法督察环节中,使警务督察部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以及督察、处理的每一起警民纠纷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和社会公众的评价。一是加大对接处警的督察力度。首先是加大对指挥中心接警、指令各部门处警活动进行督察,从接处警语言、业务、指挥平台记录、录音等入手,强化指挥中心民警的业务素质,杜绝群众报警、求助因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语言不规范、业务水平不高造成群众不满情绪的发生。其次是加大派出所、交管大队接处警活动的督察力度,强化民警的首问负责制度。接处警活动是公安执法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案件能否成功处理的关键环节,若因这一环节工作做得不到位,就可能造成涉案人员不能被依法处理、当事人可能因首警的执法行为不满而上访。二是加大对涉案财物管理的督察力度。警务督察部门必须加强对办案单位办理的各类案卷、执法台帐的查阅和核对,从扣押手续、扣押财物保管、处理等方面入手,督察保证金和赔偿金的退还情况,防止涉案财物被挪用、占有、使用、擅自处理等问题的发生。对涉案车辆实行报备制度就是有效制止违法、违规使用的监督办法之一。三是加大对执法活动重要场所和重要环节的督察力度。警务督察部门宜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采用随警督察、不定期督察等形式,对易发生问题的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初始执法环节进行现场督察和暗访,督察执法办案单位实施传唤、取保侯审、继续盘问等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时限和范围,对被审查人的看管措施是否落实及是否有打骂、体罚、虐待和滥用警械等问题,同时加强对候问室、讯(询)问室安全检查,严防涉案人员发生非正常死亡及自伤自残事故发生,努力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尊严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同时,警务督察部门更应重视监管场所的现场督察。对看守所、拘留所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督察,防范超期关押、殴打被监管对象,监管民警为被监管对象通风报信等问题的发生,促进监管工作依法、健康开展。看守所、拘留所对新入所(提审后入所)人员应进行身体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体表有伤情的和有严重疾病的、按规定不能收押的人员,坚决按规定解除收押。坚决杜绝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自伤自残事故的发生。必须及时查纠执法办案单位刑讯逼供、打骂体罚问题,以遏制执法环节上的顽症,把严格执法与保护人权统一起来。

(三)落实督察责任,规范督察活动

警务督察部门必须通过加强执法责任制的督察,促进执法单位、部门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范围、责任、目标和落实责任制的具体措施,明确办案环节中相关人员的责任,推进和完善从民警到领导的公安执法责任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抓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督察通知书、建议书、决定书的作用,用足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等手段。切实在公安执法活动中发挥好事前、事中监督,杜绝各类因执法造成的涉案上访及行政赔偿事件的发生。

强化执法督察是新形势下加强公安督察队伍建设的治本之策,是构建和谐警营,化解社会矛盾的必然要求。执法监督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解决,必然削弱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的权威,影响警务督察尊严。因此,必须大力加强对公安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切实做到职责、权力、监督、法律责任的协调一致,确保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增强监督力度,提升监督效果。

第3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关键词:新时期;财政监督;对策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有中央的顶层设计,又需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一步一步地落实、反馈、完善和修正。财政监督工作在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多年来持续的高速发展出现一定程度的放缓趋势,国家的财政收入增速不断呈下降趋势,GDP不再成为国家政府衡量发展与否的重要指标,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成为国家政府工作的重要价值取向,继而财政部门的服务对象和分配领域都相应发生着质的变化,使得当前财政不断迈向过紧日子,这就越发显现出进一步深化财政监督效应的急迫性。

一、财政监督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设置不健全

财政监督工作所涉及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法规性文件等。现行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与财政监督职能有可以称得上一类有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除此之外,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可以规范财政监督的法律或者法规,这就导致了在财政执法过程中财政部门的严肃性不高,处罚的力度不大的现象出现。目前,我国出台的财政监督规章制度大多为不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人员素质达不到监督要求

从现行的财政监督方式方法上来看,大多数财政监督仍然停留在账簿与实物、明细账和总账等对比与核对,大量人力和物力都被投放于原始繁重的手工检查中,只是注重原始单据的获得是否合法合规,突击专项检查的多,日常监督的少;单一事项或某个专项检查多,全方位监控跟踪少;财政专项收入检查较多,财政专项支出监督则较少。财政监督的全过程应该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但现行的做法大多数是采取事后突击检查的多,不能从源头上发现和纠正财政领域的违规、绩效较低等问题,往往最后给国家或者人民群众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熟练掌握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是财政监督部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被检查单位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问题的定性依据,也是处理违规问题的基础前提。

(三)监督方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自从2012年以来,财政资金专项检查均以资金、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为主要检查资料,缺乏专项资金与项目、账簿与账簿、账簿与财务报表、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全方位比较分析,缺乏横向比较分析和纵向比较分析,缺乏深入被检查单位之间的彻底式分析,更缺乏深入被检查单位的诸如“小金库”这些敏感地带的彻底式分析,也就造成财政监督的深度不够,延伸能力缺乏。

(四)财政监督内部控制缺失

作为财政监督第一道防线,当前在财政监督内部控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尚未得到国家主要部门的充分认识和认可,国家层面目前只是有一部法律进行理论指导和执行约束,省、市就鲜有针对财政部门内部监督的法规,各部门由于缺乏财政监督内部监管职能,导致财政系统自身也会出现违规的现象出现。第一方面,财政监督部门执法需要事先掌握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信息,形成一整套的检查方案,由于财政工作政策性强、专业特点明显,财政监督各部门之间形成不外传的信息壁垒,内部也难以达成共识。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作为本单位领导下的内部部门,部门成员的职务调整和变动都不同程度受制于自己的上级领导,成为干扰内部监督独立客观的重要因素。

二、财政监督的影响因素分析

(一)制度设置

制度设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财政监督是否发挥最大限度的监督作用。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会造成财政监督的制约性,起不到应有的督促改善作用。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财务主管财政普法意识较为薄弱,造成部分明令禁止的财经纪律无法有效监督,甚至出现违规的现象发生。现时由于地级市在具体执行规定上存在不同之处,或多或少影响了财政监督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财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时存在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随意调整监督的范围和处罚力度,进一步干扰了监督的可行性。

(二)人员素质

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是影响财政监督的重要因素。财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主要表现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专业知识素质两个方面。现行的财政监督过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者大多表现为这两方面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第一方面,职业道德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主要表现为财政监督执行者职业道德部分缺失,部分执法者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不能自我约束,直接影响财政监督的客观公正。第二方面,业务专业知识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方面主要表现为财务监督知识后续教育较少,相关的职业培训不多,对现代化信息技术掌握不够,相关法律知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这两方面的素质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公开这两个方面的素质。

(三)监督方法

监督方法措施是影响财政监督的重要手段。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能是核算与监督,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核算和监督中央部门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和违规,同时也要尽自己最大限度地分配与支配财政资金的使用,做好国库的财政转移功能;这样就造成财政监督部门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强制性,无法以行政强制手段迫使被检查单位提供有效凭证、账簿和财务报表,无法强制被检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整改落实。财政部门作为财政监督的各大部门之首,对所发现的信息与存在问题往往只是强化内部解决与消化,而没有进一步将此信息通报审计或者监察部门,以求信息共享。

(四)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影响财政监督的制约因素。第一方面,有责任心的财政监督检查人员很难找到,这些监督检查人员既要熟悉分管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的业务,又要掌握变动频繁的电子信息技术,还必须对国家和财政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遇到的新问题及时接受后续教育和进修;另一方面,由于财政经费保障机制运转较慢,财政监督部门往往与其他财政部门不得不合署办公,进而影响运行能力,质量也大打折扣。

三、提高财政监督的对策思考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财政监督转型奠定基础

进一步认识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财政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既可以考虑制订全国通行的财政监督法律和法规,用以规范监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全方位内容;也可以在刚刚修订将要2015年1月实施的新《预算法》中增加体现财政监督的条例以及实施办法的补充版本,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制订与实施过程中,财政部门可以进一步协调审计署和司法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强化执法力度和执法主体,加强对被检查单位的执行力度,将执法真正发挥到最大限度作用,建立移送案件和联合办案制度,把对被检查单位的处罚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由简简单单的经济处罚这方面进而转向经济处罚、行政制裁和信息披露等三者相结合的办案措施,使财政监督真正起到示范教育作用和震慑作用。

(二)强化财政监督机构机制和队伍建设,为财政监督创造条件

进一步深化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财务检查人员意识责任感,加强对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计算机和网络的能力的后续培训,以求满足信息数据化的需要,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并在信息系统积累方面有所建树。加快财政监督计算机以及网络的开发与利用,可以借鉴审计署、国税总局等部门的成功监督经验,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的特殊用途、内部审计和会计信息质量等专项业务特点,协同国内外在财政监督方面有成功经验的大专科研院校共同开发运用财政监督检查软件,实现监管数据分析、采纳、预警全过程信息化,解决好计算机辅助检查与传统检查的有机结合,提高财政监督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采取形式多样的监管措施,从以前的事后监管为主,变成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管,变以前的被动方式为主动积极配合方式,积极配合与支持财政监督小组落实工作,提高财政监督手段高效化。同时要充分发挥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在财政监督中的主要职能作用,把重视财政监督落在实处,做到财政系统一盘棋,提升机构规格,强化部门职权,配备高素质人员,确保财政监督专职机构有权限,有能力履行职能。

(三)提高财政监督方式和方法,为财政监督组织机构理顺关系

进一步细化财政监督的实施细则,延伸财政监督的深度,积极开拓监督方式和方法,从过去的账簿和凭证式监督变为实地监督以及深挖式监督,积极深入被检查单位的实地,通过走访被检查单位的关联业务和关联对象,将账簿和凭证的实际监督功能延伸到实地考察与监督,发挥财政监督的检查与反馈功能。另一方面,积极协调财政监督的各个组织机构,彻底理顺监督的各个职能部门的相互关系,加强财政监督部门的强制执行力,调整财政监督范围和执行力,加大信息通报力度,将监督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向被检查单位进行信息通报,为财政监督理顺关系创造有利条件。

(四)建立财政部门的内部控制机制,为财政监督落实反馈

进一步提高内部监督的意识,强化财政内部监督部门的各种意识,营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格局;另一方面,进一步改革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机构的设置与晋升空间的限制方式提升,破除上级领导或者财政主管领导直接任命,采取公开选拨和破格晋升等等有效提高积极性方法,让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能够大胆放开手脚,一步一个脚印地检查以及监管被检查对象,打消职务变迁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进一步充实内部监督的队伍,选拨一些德才兼备和政治素质较高的财务专业人才,充实内部控制人员配置,将监督职能发挥到最大限度,将所有内部控制在执行过程中充分解决。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财政监督实践过程中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进行相应的因素分析,进而从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强化监督队伍建设、协调监督组织架构、提升内部控制监督等四个角度出发,对进一步完善和充实财政监督工作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以发挥最大限度的监督效用。

参考文献:

[1]王华,李春根.财政监督自由裁量权:问题及对策[J].中国财政,2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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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何君.关于加强当前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思考[J].财会研究,2014(04).

[4]李袁婕.论我国公共财政监督制度的完善[J].审计研究,2011(02).

第4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部门会计监督工作,保障财政部门有效实施会计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跨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确定,由相关的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财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财政部门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财政部门管辖。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会计监督与财务监督和其他财政监督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和加强会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会计行为有权检举。

财政部门对受理的检举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第八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会计监督检查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第十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建立、保管和销毁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公司/企业执行《会计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来用下列形式:

(一)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三)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四)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六)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应.当执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部财监字[1998]223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证会计监督检查的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在会计监督检查个,检查人员应当如实填写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

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工作记录的编号;

(二)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发生的日期、记账凭证编号、会计账簿名称和编号、财务会计报告名称和会计期间、会计档案编号;

(三)被检查单位违法会计行为主要内容摘录;

(四)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的主要内容和页数;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检查人员签章及填制日期;

(七)检查组长签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项所称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附件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的复印件;

(二)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资料的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将被检查单位以前会计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财政部门检查,但须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开具调用会计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涉嫌违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或者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应当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持查询情况许可证明;向被检查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情况,应当遵守《关于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有关情况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2000]39号)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将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会计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及其附件、被检查当事人提出的书面意见提交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

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组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四)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和确认违法事实的依据;

(五)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六)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九)检查组组长签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检查组提交的会计监督检查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处理、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查实后,应当责令当事入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三)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四)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五)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七)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八)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九)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对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会计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阶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认为违法会计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予以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财政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会计行为、违法会计行为人;

(二)有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四十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人,并将审查意见存档;认为案件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法会计行为案件,财政部门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在其它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三)在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的;

(四)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

(五)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立案的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实施会计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已经立案并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核检查组提交的有关材料。以确定是否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四十四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遵循实事求是、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错罚相当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案件审理人员对其审理的案件可以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会计监督检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经向财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批准后,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二)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中止审理,并通知有关检查人员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核实有关的检查材料。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另行组织调查、取证;

(三)对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正确、不适当的,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审理事项没有异议的,签署同意意见。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审理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会计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并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具体建议。

(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将有关材料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违法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对当事人没有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会计监督检查结论,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检查结论包括下列内容:

(一)财政部门的名称;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形式和时间;

(三)对检查事项未发现违法会计行为或者违法会计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说明;

(四)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

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

(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

(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财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财政部财法字[1998]18号)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五十二条听证程序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会计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六十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处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处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案件结案后,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呀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会计行为案件”,是指财政部门发现的或者受理的公民1、法人和其它组织涉嫌有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件。

第六十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单位及其对会计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所称“限期改正”的期限原则上为十五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由组织检查的财政部门决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日”,均指有效工作日。

第5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一、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和深化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面

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工作,锡山区人大财经工委积极研究中央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审查监督六个方面的支出预算和政策实施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并对收入预算审查监督的总体要求,以及对于事关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进行了研究部署。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梳理了区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形成调研报告,并草拟了《关于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审查监督试行办法》,准备于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上主任会议研讨。

关于深化基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从新预算法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出发,借鉴先进实践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充分发挥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动性。

(一)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程序。一是前移初审关口。为保证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财政反馈有充足的时间,进一步做好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前的预算初审工作,通过预算评审、预算听证等方式,提前介入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编制,确保审查意见质量。二是突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审查。探索对部门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单独审查、批准,研究人大代表集体审查意见吸收进预算草案的实现方式。三是增强人大监督刚性。充分行使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中重大支出变化的审查,彰显预算的法定约束;积极运用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增强政府和部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四是深化审查内容。除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外,重点关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今年着重加强重大投资项目细化量化标准的调研,适时出台相关制度,推动审查向纵深发展。五是推进在线监督。努力实现人大与财政部门相关系统的联网,一方面能加强对预算的日常性监督,另一方面也能全面了解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破解人大与财政部门之间的预算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六是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深化预算审查监督提供制度保障。

(二)提升预算审查监督能力。一是发挥各工委作用加强预算审查力量。通过各工委对对口联系的单位开展预算情况了解,既能避免财经委人员知识局限的短板,又有利于各工委本职监督工作的开展。二是借助外部力量。通过聘请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和长期从事公共财政和预算审查研究工作专家学者为人大提供智囊服务,弥补人大力量不足、不够专业的缺陷。三是组建财经专业小组,吸纳具备专业知识的代表共同参与平时预算审查工作,扩大代表对预算审查监督的参与,提高代表审查能力,充分发挥代表的审查主体作用。四是发挥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优势,由常委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突出的问题开展询问工作,延伸审计问题销号工作,提升监督效果。

(三)督促预算管理规范完善。一是督促编实、编细预算。通过完善项目库建设、实施滚动预算等改革,在确保预算看得清、看得懂、看得透的同时,能将预算与本地区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有效地、动态地结合起来,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与变动。二是督促强化绩效管理。努力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让花钱效果可定性、可量化、可考核。三是督促细化预决算公开。一方面,要提高预算草案的完整性、细化度,除了要求提交大会审查的预算要严格按新预算法的规定按功能分类、经济分类细化到位外,还要将部门预算印发全体人大代表,并提供各项目的安排依据、支出内容、测算标准、预期绩效等,让资金盘子一目了然,提高预算的可审性;另一方面,要将完整的政府收支信息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逐步向社会公开财政政策、转移支付、政府债务等情况,推进预算公开范围更广、内容更全面、口径更详细,以公开促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方面

建立政府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重要举措。前期,省市人大都部署了相关工作,区人大财经工委也做了相应的思考与准备,但工作还未全面铺开,主要想谈几点思路:

一是加快进度,深入调研,系统化建立报告制度体系。根据上级精神,计划明年开展相关调研,适时探索草拟关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工作规则,明确报告方式、重点、实施、时间、审议等具体要求。

二是大胆探索,形成惯例,推进常态化的人大监督模式。将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和各专项报告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计划,并统筹安排各年度的报告重点。明年计划将国有资产情况监督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听取政府综合报告,并形成常态化。

三是逐步完善,协同配合,形成持续化的监督工作成效。以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实施为契机,切实摸清国资家底,推动将国资监管信息化平台纳入人大财政预算联网监督系统重要组成部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逐步促进报告质量提升,抓好审议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推进国企国资深化改革,提升国资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国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

三、预算联网监督工作方面

实施预算联网监督既是加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实施有效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财政部门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有效措施。现将我区预算联网监督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搭建班子,明确要求。一是成立预算联网监督推进工作小组,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任组长,财经工委主任、财政局局长为副组长,财政局预算科、支付中心、办公室为成员单位,抽取业务骨干,专人负责综合协调、对接业务需求、提供技术支撑等工作。二是要求以预算法、监督法、保密法等法律为依据,紧紧围绕加强对政府预决算“全口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要求,创新监督方式,丰富监督内容,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推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切实把财政资金用好、管好。

第6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基层财政部门处在财政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的“终端”环节,掌握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手情况,因此,基层财政监督直接关系到财政政策的执行效果,影响着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基层财政监督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对于财政工作而言,财政分配不能代替财政监督,业务机构管理不能代替专职机构监督。建议在基层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监督组织体系,高配专职监督机构建制,组建基层公共财政“大监督”稽查中心。对公共财政重大政策资金项目委派专员监督,逐步推行本级基层预算单位综合监管,健全岗位设置及分类监督功能。

二是实行持证执法检查。建议整合业务管理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资源,参照会计师与注册会计师、税收征管与税收稽查的工作机制,区分财政日常业务管理与财政监督检查的界限,分离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职责,理顺其监督层次,明确专职监督机构的主体职责,实行执法检查资格认证管理。建立案件管理制度、集中调账制度、检查回避制度和检查责任制度等,制定财政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完善立案、授权、调查取证、依法处理、法律文书以及行政复议、听证等资料档案,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检查行为和检查纪律。

三是转变财政监督模式。新型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科学管理要求,将监督关口前置,由单纯“突击式”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转变。建议上级监督机构经常设立联动项目,每年组织几项省、市级的专项检查,提振财政监督力度,促进质与量的根本性、突破性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的监督,实行财政资金拨付中的层层责任制,严格按照职责权限操作,明确审批人、拨付人、部门(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人以及各个环节经办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起相互稽核、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全过程监督机制。

第7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财务混乱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干群关系、党群关系。多年来各地在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财务管理仍然不尽人意,不少地方依然存在着会计队伍不稳定、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差、财务档案保管不善,财务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集体收入不能全部按时入账,贪、占、挪时有发生,支出监督不严,非生产性开支严重,民主监督走过场,财务公开不到位等现象。如何改变这种状况,把农村财务真正规范起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农村财务管理。

一、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为管好农村财务打好基础

(一)稳定农村会计队伍

稳定的会计队伍有利于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村会计的任免由主要干部说了算,存在着一届村干部一任村会计、一届村干部多任村会计的现象;存在着一些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会计被撤换,不服从领导意图的会计被免职,与领导无“缘”(亲缘)而被取代,或因其他原因而变动的现象。会计的频繁变动造成了会计人心不稳,责任心不强,不少会计工作马虎、敷衍,不敢坚持原则,不能执行制度,造成了会计素质下降,经济纠纷多;出现了训不完的新手,查不清的账目,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加强农村财务管理首先要稳定农村会计队伍。对村级会计的任免权收到上级主管部门;对农村会计的任免、调换等必须履行考核报批手续,坚持任人唯贤。任用会计时,由村合作经济推荐一些思想品德好,有一定文化素质的农村青年,经乡镇经管站考核,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再任用。村级会计有违法、违纪或严重失职行为需要撤换时,由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书面报告,乡镇农经站审计,做出结论,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解聘。不履行报批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随意撤换在任期内的村会计,保持村会计的相对稳定,使他们能安心做事、踏实做人。

(二)提高农村财会队伍素质

一是要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些新上任的会计业务不熟,虽然工作多年,但财务管理水平还达不到要求,农经主管部门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对农村财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工作指导,利用集中办班、分散指导、学刊用刊、赛账等多种形式,不断充实、更新财务管理知识,提高农村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二是要提高农村财会人员的思想素质。一些财会人员不履行会计职责,有章不循、放松财务监督,对一些村干部违法乱纪听之任之,个别地方农村财会人员,利用经手集体钱财的机会贪、挪、占集体财务。因此要在提高财会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广泛开展农村财会人员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纪律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使农村财会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敢于照章办事,教育他们不但要记好账、更要做好人。三是要坚持奖惩制度。对坚持原则、按章办事的会计人员要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不坚持财务制度、违背财经纪律、不适合在会计岗位上的人员要坚决清除出会计队伍,保持会计队伍的纯洁,促进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加强财务档案的统一保管

完整的财务档案是保持财务资料连续性和可查找的一项基础措施。在审计中发现,不少地方财务档案由会计自己保管,一任会计一包账,几任下来找不到账的现象依然存在,加上新官不理旧账的陈旧观念作祟,使农村财务档案保管不全,散失严重。在农村财务清理时,部分年度的财务资料难以获得,清理无法进行,群众意见很大。

(四)加强农村财务档案统一保管

一是要以乡镇统一设置档案室,年底把各村的账、表、据,登记造册,以乡镇集中统一保管,按村分类放置。二是要做好财务档案的交接工作。会计移交时要做好交接手续,会计档案要随钱物一同移交给下任会计。三是要做好财务档案的安全、防虫、防害工作,从而保证财务资料的完整性、连续性,随时可以对群众提出的财务问题进行调阅检查。

二、健全各项制度,为管好农村财务提供保证

(一)健全农村财务管理制度

健全的制度是管好农村财务的根本保证。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对农村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规定比较笼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把握一个合适的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细则,如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理财、监督制度,非生产性开支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等来进行完善、补充、细化,使财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更加具体化,改变过去笼统要求,无具体标准,有制度难执行的状况。

(二)要把各项制度真正落实到位

一是领导要重视。各级领导特别是乡镇领导要把加强农村财务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农经站关于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完善对策,带头执行、率先垂范,检查督促乡村干部严格按章办事,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是要完善奖惩措施,加重处罚力度,严格做到照章办事。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者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坚持原则照章办事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保证财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为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管好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支出,管住农村财务混乱的源头(一)管好各项收入

管好各项收入的关键是要加强收据的统一管理。一是村收款必须使用农经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不但要在收取两税及附加上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而且要在收取其他款项及往来结算时也要使用统一的收款收据,以保证收入全部入账。二是实行领用登记、报账销号制度。改变过去村干部个个手中都有票据,人人手中都有钱的不正常现象。三是把收据的管和用分开。在不少地方,村会计和出纳都是一人兼任,收据的管理和使用都是一个人,缺乏有效的监督,经常发生收款迟迟不入账的现象。要加强“村账乡管”的进程,健全会计岗位,把收据的管和用公开,保证收入按时入账。四是要加强收据存根的审查监督。报结销号时,收据管理人员要对收据存根进行检查,看是否缺号,是否有金额不符,该收的钱是否全部入账,加强收入监督。五是要加强收据存根的保管,年度终了要把使用过的收据存根整理登记并和单据账表一同归档保管,以备查对。

(二)监督各项支出

第一,坚持一支笔审批监督。对村的各项支出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级支出单据必须经村会计审核,村主任审批,并经村民理财小组组长签章,严禁不审批或多头审批。改变一部分地方村干部人人做主,个个乱花钱的现象。对支出单据必须具备“三章一用途”,完善各项手续,加强自身监督。

第二,加强乡镇农经站的监督。实行“村账乡管”的地方要把好报账关,村报账时,农经站要审查支出单据是否具备“三章一用途”,对不具备的单据不予接收;审查支出单据是否经理财小组审理,并对照有关制度、规定,逐张审核,对违规、违纪的支出单据,盖上“不予入账”戳记。在未实行“村账乡管”的地方,农经站要定期对村收支单据进行审计,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三,加强民主理财监督。农经站对各项支出单据监督只能依据合理性、合法性来进行,对支出单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村一支笔审批监督由于审批人自身的素质,在客观上很难对每一条财务管理制度和每一笔经济支出业务都掌握的很清楚,难以避免其在审批监督中的某些失误。只有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推选一批敢监督、会监督的理财人员,不仅能把住支出单据的真实性关,也能加强合理性、合法性的监督。由于目前理财人员普遍存在业务水平低,在监督时,往往只停留在账务的表层,直观地看看单据,了解大致收支情况,对一些支出是否合理,单据真伪识别,及账务内在关系等掌握不准,难以发现账务中存在的较为复杂的问题,不少地方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如何充分发挥民主理财监督作用?首先,民主推选理财人员。由群众民主推选一些有一定文化素质和财务知识,敢于说话,对群众负责的党员群众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其次,乡镇农经部门要定期对理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逐步提高理财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监督能力。再次,及时处理理财意见。民主理财时,理财小组要及时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登记,对违规违纪问题拿出处理意见。

四、推进财务公开,加强群众监督,促进农村财务规范化

(一)必须全过程推行公开

首先,实行年初收支计划公开。年初,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收支计划,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重大支出项目,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决定后的收支计划向全体村民公开。其次,实行计划执行过程公开。每月或每季度,要把本期的收支实际情况对照年初各项计划数字进行公布,改变过去公布不及时、不对照,村干部平时对收支心中无数,有钱也花,没钱借钱也花,大部分村超支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的状况。

(二)推行“一览表”到户公开

一览表到户公开可以克服口头公布记不清,上墙公布保存不住等缺点。推行刻表到户公开可以不受时间和场地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监督,而且资料群众可以保存,便于计划与结果相对照,收支项目与实际情况相核对,便于群众对全年收支完整性的了解、监督。

(三)公开要简洁明了

收入不可汇总公开,要把发包收入,工副业承包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等容易隐瞒的项目逐项公开。对各项支出要逐笔进行公开,切忌隐瞒收入与支出,做到摘要明白,用工清楚,往来项目明细,使群众对每项收支都明白,便于群众监督。

(四)及时处理群众提出的问题

农经主观部门要设立群众监督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广泛搜集群众监督意见,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通过上下努力,齐抓共管来共同管好农村财务。

【参考文献】

[1]李小民.农村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9):94-95.

[2]苗宏.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的思路和对策.中国集体经济,2007,(3):87-88.

第8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关键词:会计;档案;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工作,随着当前卫生监督机构的改革任务的深入进行,它的财务管理任务越来越繁重,财务管理在卫生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核算专业材料等),它记录着卫生监督资金运动的重要史料的证据。因此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管理,切实提高卫生监督财务管理水平,为促进和保障卫生监督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1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资料的归档

1.1卫生监督机构会计凭证的归档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凭证是记录卫生监督资金运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办理卫生监督各项费用的征收和登记的依据。它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核算的基础、是处理账务的依据、是事后查考的依据。它的记账凭证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的资金运动及卫生监督各项收费原始凭证编制而成,会计凭证的归档应按日期顺序、会计记账凭证及时装订,装订的顺序以凭证排列先后次序为准进行归档。

1.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账簿的归档账簿是由账页组成的簿籍。它全面、理想、系统、综合记录着卫生监督机构的资金运动的发生。它是将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各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记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记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簿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上的日期。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账簿与会计记账凭证应同时归档。

1.3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的归档会计人员都必须全面熟练地操作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处理方法。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报表应按月、季、年上报及时归档。

1.4其他相关会计资料的归档卫生监督机构会计人员调动的交接手续、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的档案室移交归档的会计档案的移交手续等,这都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资料归档中不可缺少的。

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业务安全性

2.1卫生监督资金运动资料数据的收集和录入数据的安全性卫生监督资金运动资料数据的正确收集与数据的正确录入是卫生监督机构会计资料归档安全性的依据,它体现了卫生监督资金运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是司法诉讼取证的重要依据。

2.2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安全存储与备份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可按档案划分的种类、保管的期限、保管的要求,对会计档案用科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纸类档案存储管理。还要把纸类档案的内容用计算机进行安全备份管理,便于档案保存和查找。双重的存储与备份的安全性可使会计档案不能损坏或丢失。

2.3会计的电算化运用到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核算中,必须考虑其系统的安全性为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地运行,应防止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数据库的各种破坏,因此必须重视系统安全性设计。系统是由相应的管理人员来实施和维护的,无关人员无权进入系统,同样没有数据修改权限的财务人员只能浏览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档案,不能修改会计档案数据。会计电算化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进行安全备份管理。

2.4会计档案期满销毁的安全性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必须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另一份归档备查。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1]。

3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管理安全性

3.1对一些记录着有关缴费个人及单位的含保密信息的资料要进行特别管理对有特殊缴费的个人及单位的资料要绝对保密,有特殊原因的也不能透露。

3.2档案书写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纸类档案的书写必须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有笔误(如有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涂改,必须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

3.3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档案工作的重要方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始终牢记使命,把安全和保密工作放在首位,要做到警钟长鸣。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要制定档案安全管理工作预案。同时加大档案保管力度,在内部明确库管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切实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霉、防光、防潮、防有害气体的“八防”工作,必要时对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改造,提高安全防范能力[2]。

3.4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的利用能为最高领导者的决策提供准确的资金运动数据把好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在工作中利用的安全关,增强安全利用意识,完善档案利用手续,制定会计档案的借阅制度,建立档案利用安全责任制,确保会计档案不丢失、不泄密。综上所述,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是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开展业务的凭证,是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过程的质量记录,同时也是体现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卫生监督机构的会计档案是卫生监督机构的档案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安全性可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它的安全性可以避免司法诉讼,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也是保证卫生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第9篇:财务监督方案范文

摘要:随着我国对于财政预算管理方面和事业单位财务活动方面改革的不断推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基于此,本文通过简要叙述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定义来深入剖析事业单位财务及审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审计监督

我国对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逐渐随着国库管理、预算管理以及财政支出等方面的改革而不断提高,这一些列改革措施的提出使得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各个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但是,从目前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的方面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水平的问题。

1.财务监督与审计监督的定义

1.1 财务监督的定义

所谓的财务监督主要指的是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利用系统的财务指标或者是单一的财务指标来进行一系列的考察、判定、建议和督促。财务监督的目的性很强,能够利用系统或者单一的财务指标来督促单位财务活动符合相关程序和相关要求,使得单位财务活动更加合理合法,更加规范科学。它不仅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而且也是有效实现国家财政监督的前提[1]。它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优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严格单位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规章制度以及确保单位收支平衡的重要作用。

1.2 审计监督的定义

所谓的审计监督主要是指,由审计机关负责对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财务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严格的审计工作,在此过程中将对其一系列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从而确保国家资产的完整性。审计监督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的制度来对国家财政的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的相关财务活动实施监督手段的。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工作中,不论是财务监督工作还是审计监督工作都对其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只有两者之间协调监督才能使得事业单位在依法运行的前提下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2.事业单位在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事业单位中违反经济法规的案件与日俱增,这不仅仅是因为一些领导干部思想意识弱化、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查处力度小等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国事业单位在财务活动中财务监督弱化、审计监督跟不上步伐,这才是造成违反财经法规案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2.1 简述财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事业单位没有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2)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监督的力度不够。一是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二是所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严格落实到位,往往流于形式,形同虚设[2];3)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外部监督力度不够。一是财政部门没有充分发挥财务监督职能,其监督手段乏力;二是我国对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还没有形成“硬件制度”,造成审计监督、税收监督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缺乏保障力。

2.2 审计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都是在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发生之后才进行的,尽管我国审计工作是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依法进行的,但是在实际审计的过程中又不能完全依照审计的相关条例进行惩处违反财经法规的案件,因此,我国违反财经法规案件的数量与日俱增,难以遏制。

3.事业单位财务及审计监督的有效对策

3.1事业单位库存现金方面的审计监督

为了切实保证事业单位库存现金的实有库存金额与账面上记载的财务活动相一致,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方法进行有效监督:1)对事业单位的现金账务进行不定期的突击检查,并核实库存的金额;2)对于事业单位现金核算的规范性进行严格的审查,特别是现金日记账的登记是否按照相应的顺序进行记载,对于收付余额是否按照逐日结出的方式进行,库存现金是否存在白条抵库、库存超标等问题。

3.2 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方面的审计监督

3.2.1 应收款项的审计监督

针对应收款项的审计监督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对所有应收款项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定期的检查,查看其财务活动是否一致,活动内容与结余是否正确;2)对所有应收款项进行严格的审查,明确其具体的用途,并且要明确其账龄期限,应当尽快收回款项,降低因坏账而造成的损失;3)对于因工作需要向本单位借用的公款应当及时收回补足[3];4)对单位库存的票据金额进行严格的审计,核对其是否与账面的记载内容相一致。

3.2.2 固定资产、材料的审计监督

为确保事业单位资产的完整性,应当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材料、记账凭证、账实定期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查看所购进的实物是否妥善保管,是否出现损坏、是否经非法手续进行转让和买卖,是否存在单位领导干部或者是与其有关系的亲属无偿占用公家财产的现象。

3.3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方面的审计监督

3.3.1 单位财务收入方面的审计监督

通常情况下,事业单位财务收入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 上级补助收入;2) 财政补助收入;3) 经营收入;4) 事业收入;5)其他收入。针对以上收入类的项目应当在全面掌握详细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的政策依据的前提条件下再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应当包括上述五种收入类别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详细事项、所获得收入的发生范围、所获得收入的发生额是否正确、其相关的核算工作是否及时完成、相关的记录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由于事业单位的部分监督事业收入存在减免缓现象,因此,要对这一行为的发生进行严格的审计监督,查看事业单位内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收帮、集资以及摊派等行为,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以及所获得的收入没有计入总账的违法行为。

3.3.2 单位财务支出方面的审计监督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财务支出应当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人员经费支出;2)公用支出;3)专项项目支出;4)附属单位补助和上缴上级支出;5)经营支出。针对事业单位人员经费支出这一方面,应当侧重核查人员的工资津贴支出,要确保所支出金额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对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福利支出应当着重审查其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提和足额发放,是否存在不合理现象,是否有逃税漏税问题的发生,除此之外,还应当对临时借用人员等人员经费支出进行认真严格的审计监督,降低违反财经法规案件的上升率。针对事业单位财务公用支出的经费,应当侧重核查较大额度的现金支出项目,要明确金额使用方向,要定期对比不同项目在这一时期内金额支出的变化情况,对有变动的项目要进行细致的核查梳理,了解变化原因,杜绝公用支出的乱支滥用现象,对于单位公用经费要利用不定期的抽查手段来查明是否存在利用非法手段进行虚报冒领或者是虚假列支等现象。

结束语

为了切实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就必需要加强财务管理的工作,通过认真梳理财务工作、严格查摆存在问题、及时处理改进,利用审核、监控、跟踪反馈等多样化的监督手段来规范财务监督工作,要将问题扼杀在萌芽中,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监督切实发挥效力,确保事业单位又好又快的发展。(作者单位:宁夏大学)

参考文献:

[1]焦奕.加强广西气象部门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思考[J].气象研究与应用,2008,(04):9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