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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企业公积金政策

第1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摘要随着住房公积金在我国实施以来取得的明显效果,住房公积金制度也成为我国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发挥作用,已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本文就从理性角度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浅显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理性分析问题和对策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客观实际方面看住房公积金主要是国家推行的住房保障制度;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改变,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监管制度不健全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是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建立的。但是,在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外部监管存在很多问题,房委会决策通常只是表面化,流于形式,并且房委会成员很多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选派的,很难真正发挥房委会的决策职能。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只起到了归集层面的作用,无法保证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使得住房公积金不能有效的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归集涵盖范围窄,低收入群体没有保障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宽的是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经济效益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而这些单位的职工基本上都属于高收入群体。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积金归集范围偏窄,大部分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进城务工人员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更无从谈起。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应该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要大一些,但是,从实行的情况看,却恰恰相反,只是更加拉大了收入差距,而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三)各地住房公积金政策差异大,不统一

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各省、市公积金的归集政策不统一,特别是公积金用途的限定上存在很大差异。有时同一城市的两个单位,因为分别属于省公积金中心和市公积金中心管理,相同性质的支取业务,会出现不同的结果,使职工在公积金支取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始终处于被动地位。

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政府和单位双监督制度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制度,规范监督和管理能力。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该改变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由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由专门的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制定严明的违规惩罚制度,最后,定期向单位公示公积金经营运作情况和资金流向,让单位起到逆向监督的作用。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在低收入职工中的涵盖范围

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住房公积金过程中应该扩大住房公积金在低收入职工中的覆盖范围,解决好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问题。同时加大对个体、私营企业征缴的工作力度,对没有给工作人员登记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和单位,提高处罚额度,确保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统一住房公积金归集政策,保证储户权益

鉴于目前我国各省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存在较大差异现状,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统一的政策规范,取消现有公积金的提取、使用限制,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确保储户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本文通过从理性角度分析和研究了住房公积金现行制度,从中深刻的认识到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运作,通过探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策略,对于改变住房公积金运行的现状,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能够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参考文献:

[1]卜玉萍.浅谈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及防范.北方经济.2006 (04).

[2]陈淑云,王志彬.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经济师.2007(02)

[3]詹朝曦,张退之,毛茂松.我国住房融资机制与新、德、美模式比较.企业经济.2002(12).

第2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股利政策 影响因素

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股利发放的限制条件

法律法规限制

股利政策的制定一方面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福利,另一方面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机会。为了保护各方的利益,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

第一,《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130条规定了股利分配的一般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在第177条中,规定了股利分配的顺序: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先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可以不再提取。公司股利的支付不能超过当期与过去的留存盈利之和,但它并不限制公司股利的支付额大于当期利润。第179条是有关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增加面值。但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拥有的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征收20%的所得税。从1994年1月1日起对股票股利征收20%的所得税。

第三,《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确定必须进行中期分红派息的,其分配方案必须在中期财务报告经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中期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制定公平的分配方案,不得向一部分股东派发现金股利,而向其他股东派发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制定配股方案同时制定分红方案的,不得以配股作为分红的先决条件;上市公司的送股方案必须将以利润送红股和以公积金转为股本明确区分,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分项披露,不得将二者均表达为送红股。

第四,《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因送股增加股本额与同一财务年度内配股增加的股本额,两者之和不得超过上一个财务年度截止日期时的股本额。

契约限制

当公司通过长期借款、债券、优先股、租赁合约等形式向外部筹资时,常应对方要求,接受一些有关股利支付的限制条款。例如规定只有在流动比率和其他安全比率超过规定的最小值后,才可支付股利。优先股的契约通常也会申明在累积的优先股股息付清之前,不得派发普通股股息。确立契约性限制条款,目的在于促使企业把利润的一部分按条款的要求进行再投资,获取利润,从而保障债款的如期偿还,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企业外部环境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一国经济的发展往往具有周期性。处于不同发展周期的经济对该国企业的股利政策制定的影响是不同的。如果一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宽松,市场较为完善和活跃,投资机会较多,则企业可以采取多发股利,少留盈利的股利政策;反之,一国的宏观经济环境较差,投资机会较少,企业宜采取少发放股利,多留存盈利的股利政策。

企业的融资环境。一般而言,企业有三种形式的股利政策可以选择:投资融资性股利政策、债务融资性股利政策和权益融资性股利政策。后两种股利政策实施的一个前提条件是需要较为宽松的融资环境。如果企业想通过借新债或增发新股的方式来为股利融资,那它必须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资本市场,否则只能更多地依赖内部资金,采取投资融资性的股利政策。一般而言,企业实力越雄厚,规模越大,其市场融资能力也越强,相应地,其支付股利的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则弱。对于新成立的公司或规模较小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较难,筹集资金的能力也较差,相应地,它们的平均股利支付率通常比大公司低得多。

市场的成熟程度。在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中,现金股利是最重要的一种股利形式,而股票股利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下降,越来越不为投资者所接受。而在中国这个新兴的资本市场,股票股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股利形式,与现金股利相比,投资者更偏好股票股利。

企业所在的行业特征。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特征的股利政策。统计数据表明,总体而言,成熟产业的股利支付率高于新兴产业,公用事业公司的股利支付率高于其他行业公司;而且,行业的平均股利支付率同该行业的投资机会呈负相关关系。

企业内部因素

变现能力。公司的变现能力是影响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资金的灵活周转是企业生产经营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所以,现金股利的分配自然也应该以不危及企业经营所需资金的流动性为前提。如果公司的现金充足,资产有较强的变现能力,现金收支状况良好,则它的股利支付能力也比较强。如果公司因扩充或偿债已消耗大量现金,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差,大幅度支付现金股利则非明智之举。

筹资能力。决定股利政策时,还要结合企业的筹资能力,因为较多地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企业未来以较有利的条件发行新证券筹集资金,但同时当企业进行投资时,如果留用的资金不足,就需要考虑外部筹资方式,比如发行股票、债券或取得银行贷款,此时,企业进行外部筹资就要付出远高于留存盈利这种内部筹资的代价;相反,如果公司将更多的盈利留存下来,较少发放现金股利,可暂时节约外部筹资的高昂代价,但不可避免地会对今后较长时期开拓有利的筹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不同的企业由于其经济能力、企业信誉不同,其筹资渠道和筹资能力也不同。

资本结构和资金成本。公司债务和权益资本之间应该有一个最优的比例,即最优化资本结构,在这个比例上,公司价值最大,资金成本最低。由于股利政策不同,留存收益也不同,这往往使公司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比例偏离最优资本结构。因此,企业在决定股利分配政策时,就要考虑股利支付对企业负债比例的影响以及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对于负债比率偏高的企业可采取少付现金股利,多留利润的方式,从而加大股东权益所占份额,接近最优资本结构;对于负债比率较低的企业,可采取多付现金股利,少留利润的方式,从而减少股东权益所占份额,向最优资本结构靠拢。

债务需要和债务约束因素。债务可以直接用经营积累偿还。我国的国有企业在上市改制过程中,通过市场融资之后,资本结构中负债率有逐年下降的趋势,甚至有些公司的负债率出现过低的现象。所以,债务约束也是上市公司在派发股利时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现金流量。充足的货币资金,是对投资者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即使账面利润再大,如果不能以相应的现金流来表现,也只能是纸上富贵。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货币资金的绝对额,还要对现金流量进行结构性分析。

盈余的稳定性。企业决定是否分配股利或分配多少股利,不能只考虑以往的盈利水平,同时还要考虑当期的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前景。一般地,盈利越稳定或收益越有规律的企业更易于预测和控制未来的盈利,其股利支付率通常也越高,反之,股利支付率通常越低。

投资机会。投资机会直接决定着股利支付比率,但考虑投资机会时,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企业再投资的收益率高于股东平均期望收益率,也就是说,只有在企业继续追加投资给股东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股东拿这一部分钱去做其他投资的收益时,股东才会愿意将利润留在企业。因此,如果公司有较多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则应考虑少发放现金股利;而处于成长中的公司则多采取低股利政策;陷于经营收缩的公司多采取高股利政策。

生命周期。企业处于不同的生命周期,应选择不同的股利政策。按照增长水平和投资机会可以把企业划分为四个阶段:开发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第一,开发期。企业处于初创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同时,生产经营和销售能力有限,盈利较少或没有,因此,企业往往不发放股利。第二,成长期,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盈利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投资机会增多,资金需求量仍然很大,所以,企业适宜采用低股利或不分配的股利政策。第三,成熟期。此阶段企业投资机会减少,资金需求相对减少,适合采用高股利支付政策。第四,衰退期。此时企业投资规模萎缩,现金流量相对较多,可以采用多付股利的政策。

股东因素

股利政策的制定重点在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股东的信心。股东对公司的股利分配往往产生以下影响:

对现金的需求和避税。公司股东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希望公司能够支付稳定的股利,来维持日常生活;另一类是希望公司多留利而少发放股利,以求少缴个人所得税。从理论上讲,股利和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股票转让所得免税,现金股利需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股票股利(即红股)免税,另外股票转让交易双方需缴纳2‰的印花税。因此从税负政策角度看,现阶段我国股票股利免税成为投资者偏好股票股利的诱因之一。但是,到底采取什么样的股利政策,还应分析企业股东的构成。如果高税收等级纳税的富有股东比例很大,则可考虑少支付现金股利;如果绝大部分股东属于低收入阶层,则宜采用支付较高的现金股利政策。

控制权的稀释。股东对企业控制程度的强弱取决于持有股票份额的多少。支付较高的股利,会导致留存盈余减少,这又意味着将来发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如果公司大量支付现金股利,再发行新的普通股以融通所需资金,现有股东的控股权就有可能被稀释。另外,随着新普通股的发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必将增加,最终会导致普通股的每股盈利和每股市价下降,从而影响现有股东的利益。

管理者因素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者存在着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这会影响到企业的股利政策。对于我国这个新兴的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大多数由原来企业的党政领导担任或控制,外部董事、监事少,董事长和经理交叉任职的情况比较普遍,公司的治理结构中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管理层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就可能会影响股利分配政策。

其他因素

通货膨胀因素。通货膨胀使公司资金购买力下降,维持现有的经营规模尚需不断追加投入,则需要将较多的税后利润用于内部积累。历史成本会计模式所确定的税后利润是以财务资本保全为基础的,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以此为标准进行的税后利润分配必然使公司实物资本受到侵蚀,此时,采取相对较低的股利发放政策是必要的。

第3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1、思想不到位。在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还存在一些思想障碍,主要表现为:一是非公企业老总法制观念淡薄,认为缴纳公积金是向企业收费,给企业增加额外开支和负担;二是非公企业员工认为目前收入不高,缴存公积金会减少他们收入,还不如以工资补贴形式直接发到手实惠,而且我县的企业一般本地民工较多,不少职工在农村已建住房,建不建上公积金抱无所谓态度。

2、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强制实行的制度,但尚未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没有形成政府层面的逐级考核机制,没有像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样重视抓好公积金扩面工作。目前我县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既没有政府的重视、也没有有关部门的配合,仅靠公积金管理部门这单一的力量是难以形成扩面工作的合力。

3、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尽管我们做了一些政策宣传工作,但总体上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和深度还不够。一是向非公企业法人代表宣传少,造成很多企业老总不清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规的规定;二是向社会宣传的广度不够,有许多职工不清楚实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清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惠和好处。

4、执法存在障碍。尽管国务院《条例》颁布已有8年多,但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没有积极执法氛围,也没有统一的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由于执法存在障碍,公积金执法力度要加大就成为一句空话,也导致很多人认为公积金制度可建可不建。

二、我县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县自*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在公积金管理人员的艰苦努力下,住房公积金工作从无到有,公积金归集规模也不断得到扩大,公积金建制人数、覆盖率也逐年增长和提高,受益面较以往也越来越广。截止到20*年3月,我县已有260个单位5917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公积金总额26833万元,累计归集余额19497万元。分析我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具有以下特点:

1、目前建立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主要是国有单位即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据统计我县国有单位有179个,其中已缴存177个,占应缴的99%,未缴存的单位仅有过坝管理处和污水处理厂2个单位;从缴存人数来看,国有单位缴存人数已达5613人,占全县缴存公积金总人数的95%,国有单位没有缴存公积金的人员主要是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自聘的临时工人数。

2、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的比例极低。据统计,全县有非公企业1000多个,从业人员有8000余人,已建立公积金制度的仅有48个,缴存人数也仅有304人,占应缴人数的3.8%。

3、从缴存的金额来看,非公企业建立公积金制度职工缴存的金额也较低,非公企业月缴存额为9.3万元,占全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8%,人均仅为306元。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县住房公积金工作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非公企业建制率不高、覆盖面不广的问题,因此我们今后的工作重点就是要做好非公企业的归集扩面工作。

三、新形势下加强我县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1、加强领导,注重配合。政府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以确保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房改(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建制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中心要积极为政府当好参谋,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强与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商、总工会等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密切配合,从而真正形成公积金扩面工作的整体合力。

2、加大宣传,统一思想。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一是开展集中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宣传资料、会议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以及实行住房公积金后个人在收益、买房贷款等方面的一些业务知识;二是做好平时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不间断地宣传《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宣传住房公积金工作开展以来的成效;三是加强上门宣传。重点对非公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答企业提出的问题,帮助企业提高缴存公积金认识。通过宣传,提高全县上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认知度,使广大职工群众进一步了解政策,增强单位、职工自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

第4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解决小微企业的发展难题必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又要充分发挥政策扶持、制度创新等有形之手,需要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身三方形成合力,共同鼎举小微企业走上一条健康发展之路。

1 加大扶持政策的落实力:拓展小微企业生存空间的战略推手

面对全球经济复苏依然乏力,我国经济正值爬坡过坎之际,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结构调整优化的任务愈显艰难。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发展优势,诸如市场适应能力强、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大等特点,不仅是转型期内实现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的重要依托,更能为经济持续增长带来持久动力。著名的经济学家阿瑟?奥肯根据美国的经验数据,对失业率与国民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如果失业率下降1个百分点,总是伴随GDP增长3个百分点和产出缺口减少3个百分点。因此,大力发展小微企业是经济新常态下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大战略举措。

近年来,随着国家相继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小微企业的经营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小微企业的发展依然艰难,其中国家有关优惠扶持政策不能充分惠及小微企业,是当前应该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这源于一些政府部门存在“重大轻小”的思想和做法。一直以来,我国小微企业在财政补贴、市场准入、税收和信贷等方面,不能与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一些政府部门在发展问题上,对不同规模的企业存在观念偏差,对小微企业的服务意识和重视程度明显不够。因此,对于小微企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停留在解读的层面,而应该在加强制度配套和加大落实力度上下功夫。

我们要加大国家优惠扶持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落实力度,切实做到将小微企业减税降负落到实处,作为拓展小微企业生存空间的战略推手,作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政策导向。首先,建议将结构性减税的优惠政策覆盖到部分小企业和全部微型企业。这就需要进一步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把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且在适当扩大减征范围和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所得税的优惠面,使部分小企业和全部微型企业都能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优惠政策。其次,破除阻碍小微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弊端。政府各部门应该建立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工作的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优惠政策要求的财税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另外,要完善各部门的信息交流渠道,构建关于小微企业的信息咨询和交流平台,落实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的统计标准和各行业的准入标准等。再次,加大国家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媒体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打通小微企业获取相关优惠政策信息的渠道;要采取培训等手段让小微企业主和管理经营者深入了解国家政策,获知国家给予小微企业发展的利好措施,切实改变有些优惠政策和措施仅仅放在有关部门的桌子上,小微企业看不见更摸不着的现象。

2 推进金融制度的创新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

虽然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金融政策,各金融机构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和部门以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但由于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是从个体经营发展起来的,存在资信普遍不高,经济实力较弱,管理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加上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发放贷款时过于注重风险防控,而对于贷款制度的创新缺乏积极的态度,致使众多小微企业获取信贷支持的概率很小,多数小微企业只能望“资”兴叹,唯有依靠自身积累或通过亲戚朋友、民间借贷方式来筹措资金。对于初创时期的小微企业起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民间借贷的不稳定性与不规范性,由此带来的后续负面效应较为突出。2008年后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致使我国珠江三角洲和温州等地出现了大范围的小微企业倒闭潮,充分证明了小微企业在经济不景气时所表现出来的脆弱性。据中国商务部数据统计,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有2/3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因此,小微企业融资难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当前,我国现存的金融体制与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不适应是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现象的根本原因。我国目前的金融资源大多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其规避风险和逐利性的特征决定其更愿意将信贷资金投向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和政府性项目,而目前专门服务小微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还处于初始阶段,因此,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制度的创新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破解小微企业发展瓶颈的重要举措。

小微企业融资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金融部门以及小微企业自身等多方面协同推进,配合施策方可解决。第一,进一步健全小微企业的资金扶持政策。政府要采取直接融资、财政支出、贷款援助等多种方式,给予小微企业的政策倾斜,构建完善的小微企业资金扶持政策体系。第二,进一步发挥国有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政府要通过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鼓励国有银行创新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调动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例如,天津市通过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池”,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难题。2015年天津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财政补贴归结到一起,筹措了60亿元形成了资金池,科技、金融等部门帮助银行筛选企业。银行的贷款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如果银行发放纯信用贷款和首笔贷款,成了坏账,银行可从“风险资金池”中得到50%的补偿。这项新的政策极大地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第三,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设立担保公司,特别是支持和鼓励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大公司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让担保公司下调对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第四,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创新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积极发展一批专门针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中小银行;扩大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支持设立与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第五,提高小微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和推动小微企业建立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财务制度,从而提升小微企业的资信度和融资能力。

3 增强企业自身的内生力:夯实小微企业发展动力的根本出路

第5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政策制度 基本性质 定位分析

一、前言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的决定》,在该决定报告中直接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巨大作用,并要求需在全国大力推行此项住房公积金制度,旨在更好的为公民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自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以来,社会各界人士都对其持有褒贬不一的看法。有人认为其是一种强制性、固定性以及长期性的住房储蓄制度,而有人则认为其是一种具有全面保障性的储蓄制度。下面,笔者将对该项制度的基本性质与政策定位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背景分析

现如今,面对着社会经济形势的风云转变,在房地产方面不少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政策来合理调整房产的供需关系,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是在此背景之下,也是我国积极探索住房改革研究与实践的一大举措。在1994年的7月,国务院颁发了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应出台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正式被广大社会各界所接受。

而纵观我国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早在80世纪就已经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雏形产生,然而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得到政府的确认,这也间接显示我国正渐渐与国际接轨,更好的学习国外的相关知识来发展社会。而在过去由政府主要负责引导并控制的住房制度已经跟不少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也满足不了越来越多单位或者企业员工的住房需求。因此,为了更好的调节住房紧张的现状、环节,由于房屋紧张给社会各方面带来的无形压力,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因此而生。从理论上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产生与建立是更好的为住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提供了一个缓冲准备空间,以此才能更好的根据社会的主要矛盾以及市场的具体需求来有效地调节住房紧张状况。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与定位分析

在深入分析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时,笔者根据所调查的资料以及所参考的文献总结出以下两点基本特征,分别为强制性的储蓄制度与特殊性的住房补贴与社会保障。这两点也可以归纳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第一,强制性的储蓄制度则体现了我国的公积金也是一个可以存储的账户性质。根据公积金的基本内涵来看,其是公司或者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所扣取的部分工资用以缴纳员工个人所有偿计息以及购房、退休时的社会补助。因此这时每一位处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城镇单位等都需强制性缴纳的费用,但基本上都有企业自行扣取,员工也可凭个人意愿进行自愿缴纳。第二,特殊性的住房补贴与社会保障则体现了我国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员工维护好切实的保障与权益。

结合上述所研究的有关内容,我们也可以得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住房公积金之灰度这属于一种基金性的收费,并由企业中专门的部门负责,因此其也可以降低了筹资的资本,大大减少了企业管理费用。而其的初期产生,中期建立与末期的快速发展也恰恰证明了政府对该项政策的重视程度与定位高处。

四、如何有效的完善并发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扩大并完善我国公积金的制度内容与体系

在我国发展规划局所提出的“十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把完善并发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摆在首要位置。因此,在现代化的社会背景之下,笔者建议要想更好的完善并发展我国的公积金制度,首先就是要从其的的内容与性质上入手,积极扩大其本身的基本内容,更好的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在现如今这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框架中,要把有关住房、养老、失业的救助资金进行结合,合并为一个新型的大公积金制度,在该项大公积金制度中,则可以很好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房屋的适配与变迁以及国家政策的调整相适应。

(二)积极将住房公积金与政策住房补贴相结合

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相应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在融资方面的有效传播通道,这样政府就可以在公积金制度中施加相应的严控力。最常见的施加措施即在为人们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性机构中,通过对住房政策的不断调整来更好的开展相应的贴现以及担保等金融业务。在此情况下,才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加入进来,共同参与相应的住房融资活动。而笔者在此主要建议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将住房公积金与政策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法,以此来站在社会利益的角度上,争取为人们提供更为优质且贴心的住房保障。

五、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不管是处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还是外资企业以及其他一些城镇企业的员工,都有机会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带来的买房以及在住房的服务与保障,而有关部门的职责就是通过对社会房屋市场需求的调控,来更好的为员工的权益出谋划策。

参考文献:

[1]肖文海.轮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性质及政策定位[J].改革与战略,2003(04)

第6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金融;科技创新;机制

近年来,我国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尝试,涌现出了一批走在前列的高新技术产业省市,积极探索出了政府、金融机构及企业三方面可借鉴的经验,为我国科技和金融结合打下了良好基础。

一、我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发展现状

(一)国家和地区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

2006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纲要”)及其若干配套政策,从全国层面引导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发展。各试点省市根据地区特点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为当地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提供支持。1.武汉市以区域直投融资平台建立“资本特区”。湖北省武汉市先后出台26项科技金融专项政策,涉及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建立以东湖示范区作为“资本特区”载体的金融资源集聚空间平台。利用“资本特区”的资源整合搭建区域直投融资平台。该区域直投融资平台已成为湖北省最为重要的股权直投中心。2.广州市以科技园打造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示范效应。广州市政府围绕建设区域金融中心的“1348”①发展思路,与番禺区政府从两个层面共同出台多项政策,建立广州番禺节能科技园区。番禺区制定了《关于支持番禺节能科技园先行先试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广东省吸收番禺节能科技园的发展经验,出台《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广东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3.上海市构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2006年,为落实国家“科技纲要”中的60条政策,上海市颁布了科技创新“36条”政策,为更好地落实配套这“36条”政策,从2007年至今,先后出台20余项政策法规文件、20余项科技创新政策,开展多项专题调研等,涉及财税投入、人才引进、企业转型发展等多方面,为科技创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4.浙江省搭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财政和保障政策框架。在财政方面,政府积极探索“拨改贷”、“拨改投”、“拨改保”等方式,支持科技企业发展。为了满足科技企业不同时期的资金需求,浙江省《关于在我省科技企业中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不同发展类型的科技企业定制保险产品。

(二)试点地区的金融支持机制

科技创新型企业不同于一般中小企业,由于创新主体的专业性强、市场变化快、产品层次高,融资方式仍以间接融资为主,经过近些年的发展,融资方式逐渐多元化。1.成立科技性银行。目前我国第一家专注于服务科技创新产业的银行,是浦发银行与美国硅谷银行设立的一家合资银行,即浦发硅谷银行。除此之外,尚未设立专门的科技型银行,但出现了仿照硅谷银行发展经验成立的科技支行,如杭州银行成立的全国首家科技支行,汉口银行成立的光谷支行,农业银行成立的无锡科技支行等。这些科技支行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2.一批典型的科技创新信贷产品出现。近些年来,试点地区对金融支持科技创新进行了许多探索,包括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模式创新,开发了一批科技创新信贷产品,具有典型特征的科技创新产品见表1。3.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为扩展科技企业融资渠道,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多层次融资市场。深圳市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不断建立和完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等创业投资产业链体系,满足科技创业资金需求。北京市成立股权交易中心,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股权、债券转让等融资服务。4.较完善的科技创新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建立“上海市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小微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等平台,帮助科技企业在不同时期获得资金。北京通过完善产权交易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中介担保机构、孵化器、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体系建设,为科技企业提供强大的金融配套服务。武汉市通过整合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创业风险投资等资源,构建“武汉金融超市”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

(三)科技企业自身发展概况

经过近10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其中电子及通信设备行业、电子计算机及办公室设备行业、以及医疗设备、仪器仪表、医药制造业和航空航天制造业的产值较高。从整体上看,对于具有财政研发资金、国家科技创新项目的较大型企业,金融的支持作用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阶段,且发展较好,但对于自主研发的部分小型地方性科技企业,在技术开发阶段和成果转换阶段主要依靠自有资金,在后期的产业化阶段由于缺乏地方性政策和抵押物的支持,融资之路并不顺畅。

二、国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经验

(一)政府提供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金融支持配套政策较健全。美国设立《小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法》等法案,为中小高新技术开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并利用财政预算直接帮助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并在企业初创时期直接提供贷款和股权投资。同时,大力投资支持科技园区的建设。日本政府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厅、区域中小企业局和中小企业科,先后推出了30余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保障。韩国政府设立种类齐全的专项基金,间接向中小高科技企业发放贷款。2.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比较完善。美国建立了由中小企业管理局主要负责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通过低收、高效率的信用担保,对小企业直接贷款。通过多渠道投资机构的风险投资、对落后地区的特殊支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日本建立由信用保证协会、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和商工会组成的日本信用担保体系,通过贷款担保及关联保险制度,向中小科技型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银行贷款。韩国建立了由信用担保基金和技术信用担保基金2个全国性担保基金以及14个地方性担保基金组成的担保体系。

(二)金融支持体系较成熟

1.专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全球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最著名的专业银行,当属美国的硅谷银行,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对应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中的加速器期、成长期、公司金融时期三个70阶段的不同金融服务模式。日本通过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等政策性金融机构,专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早期资金支持。2.风险投资市场发达。美国有着最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灵活运用股权和债权融资,都为科技企业提供了广阔的融资渠道,如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支持成立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为许多中小企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提供了资金支持。日本虽是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但风险投资市场建设也相对完善,通过利用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大提高了风险投资的积极性。3.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美国建立了成熟的资本市场,除了门槛较高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和全美证券交易所外,还有众多门槛低的场外交易所,如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公告板、粉红单市场等,为初创期的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服务。德国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除了证券交易所,还设立了创业板“公开市场”。

(三)国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机制的启示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过程中应建立完善的支持机制。首先,必须从国家的国情考虑,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多部门机构共同合作;其次,通过建立专业性政策银行、健全的政策法律体系、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发达的风险投资市场和资本市场体系,同时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才能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加强统筹全国及试点地区的相关政策

依托近些年试点城市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的政策实施成果,统筹各地市和省份的政策指导意见,出台全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引导全国金融支持科技创新领域规范发展。各试点城市加强整合已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完善重点领域和环节缺乏的政策支持,解决部门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在政策上形成合力,减少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梗阻,为科技创新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充分发挥政府对金融支持的促进作用

无论国内外,政府在科技创新中都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依靠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息,创新财政科技资金立项筛选机制,重点扶持初创期及产业化阶段的科技企业,通过设立引导基金、创业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助科技企业起步,并利用贴息、股权投资、知识产权共享等方式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适当调减对成熟期科技企业的补贴,同时,加强与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的合作,引导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债权、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方式,缓解科技企业初创期的融资瓶颈。

(三)完善配套政策和机构体系的服务建设一是搭建多部门共享信息平台,归集整合科技、工商、经信、税务、安监、海关、银行的部门的科技企业基础信息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企业平台,为其提供融资政策信息。二是明确金融支持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加快科技创新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为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消除法律障碍。三是强化对风投、担保等相关机构的建设和规范,研究建立再担保体系,不断提高风险分担体系的能力。四是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金融机构信贷的积极性。五是加强科技融资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

(四)健全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的落实发展

一是发展专业性的科技银行,引领科技银行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创新商业银行信贷模式,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灵活运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调整信用评级和信用增信,探索一套适合科技企业发展的信贷模式。三是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激活股权、债权融资渠道,充分利用现有资本市场,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支持运作规范、有实力的创新型企业在国内外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场上市,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水平。四是完善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公司和科技企业共同研发科技保险产品,帮助科技企业在各个环节融资。

(五)注重培植小微科技企业的自身硬功

第7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1993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18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42.39亿元,提取、使用14.04亿元,发放购房贷款25.38亿元,对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住房分配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调整住房消费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还不完善,覆盖范围、缴存比例尚未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执法工作尚未开展,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偏低。因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构建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目前我市不少单位,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没有及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少缴、停缴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规范住房公积金缴交工作,及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抓好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的规范化管理。对于缴交比例较低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比例缴交;对于无正当理由停缴的单位,要责令其恢复缴交;对于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于在单位合并、分立时未为职工补缴和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应当按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今后,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单位对在职在岗职工应当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加快推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条例》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主动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先易后难、先大后小、低门槛进入、逐步到位的原则,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对于应建未建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公司,必须按规定迅速建立,力争在今年年底全部到位;对于规模以上外资企业和效益较好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必须限期建立,力争通过今、明两年的努力,基本普及;对于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各类企业,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对于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也要先建立制度,再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时实行补缴、续缴。

推进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列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分类实施,抓住重点、逐步推进,力争在5年内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普及到城镇所有企业。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充分利用政策性利率杠杆和其他优势,稳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加快形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主导、以支持职工自住房消费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融资体系。要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资金的合理增值。要加快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监管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强化服务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要严格执行《条例》,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按《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对于违反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工、工资等相关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对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应当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8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第9篇:企业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