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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及设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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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及设计

第1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1以人为本设计理念在城乡规划中的价值以及要求

1.1以人为本设计理念在城乡规划中应用价值

①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坚持“以人为本”基本原则,能够将现代正确的发展理念融入到城乡建设过程中,并且在城乡发展过程中能够有效去除出现的弊病问题,促进城乡的良好的状态下稳步发展;②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遵循“以人为本”设计理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城乡建设的实效性以及合理性,对于建立包容性的城乡发展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2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设计理念内在要求

城乡规划设计是现代城市建设发展中最基础的条件。由于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等。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在注重城乡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必须要建立“以人为本”设计理念,为人们的生存以及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环境。下面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对城市规划设计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的内在要求进行阐述:(1)坚持发展与公平共享的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发展理念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以及根本宗旨所在,而且也是我们国家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是确保城乡建设以及规划合理性的根本保障。在城乡建设规划过程中,必须要对人口流动问题进行合理引导,重点推动农村转为市民化,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全覆盖,使得城乡居民能够共享城镇化建设成果。(2)坚持就业优先以及产业支撑发展原则。“以人为本”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需要坚持“四化同步”基本原则。所谓的“四化同步”主要指的是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信息化以及城镇化。在产业结构支撑的作用下,推动工业化以及城镇化发展的进程,实现信息有效的交流与互动,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业现代化与城镇化能够协调发展。除此之外,合理的发展服务业也能为城镇就业以及创业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农业现代化作为粮食储备以及农产品供给的核心内容所在,因此,在城乡发展规划过程中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弥补农业现代化与服务业出现的短板问题。(3)坚持协调有序与因地制宜,发展原则。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若想能够有效地体现以人为本基本原则,在城乡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主要的出发点,并且对各地区的发展基础和潜力以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优化城乡建设规模结构。从目前城乡发展状况上看,大多数城乡存在着人口大规模向大城市集中现象的出现,导致城乡发展不均衡发展问题,由此导致政治与生态、社会以及经济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此相关城乡发展规划设计人员必须要给予足够的重视。(4)集约高效、承载力强。城乡规划建设实质上主要解决环境与资源问题,并且城乡规划建设也是现代生态文明建设主要载体。环境保护以及资源节约作为我们国家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在进行城乡建设过程中必须要与城乡资源变化情况以及人口增长趋势进行有机结合,将精神文明建设融入到城乡规划设计中,使得城乡建设能够走向集约高效健康发展之路。

2城乡规划设计与建设体现以人为本的有效机制

2.1城镇化与工业化良性互动

从目前我们国家城镇化发展现状,并且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发展经验得出,在坚持“以人为本”城乡发展理念过程中必须要坚持以工业化为主要的发展动力,使得城镇化与工业化相互制约以及相互促进的发展关系。同时在城镇化发展必须要以充足的产业结构为主要的支撑,并且优化产业结构配置,从而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城镇能够在健康的模式下发展。

2.2城镇化与信息化进行有机结合

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国家各行各业逐步进入信息化发展模式,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坚持信息化发展原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信息化不仅能够提升城市规划设计质量,而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提成城乡建设的功能。除此之外,在城乡发展过程中融入信息化的发展理念,能够有效的推动网络城市、数字城市以及智慧城市建设步伐,在引进清洁型以及技术密集型工业的同时,推动城镇化发展进程。

2.3城乡统筹发展机制

规划与设计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发展理念,必须要在城乡统筹发展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对城乡发展过程中各要素相互关系进行充分考虑。同时在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城乡之间的互动以及交流,优化城乡各资源配置,降低城乡生产成本,并且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充分的发挥出自身的职能作用,促进农村向城镇化发展转变的进程,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差距。

2.4生态文明与城镇化融入发展机制

所谓的生态文明与城镇化融入发展机制实质上是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有效的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做起:①在城乡发展的的价值理念上,必须要遵从自然发展规律,构建出合理的城乡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生态环保意识;②从社会实践角度讲,在进行城乡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对生态资源进行有效的开发与利用,促进自然生态环境能够可持续发展;③在时间维度上,城镇化与生态文明作为动态历史发展进程,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必须要以长远的角度为主要的出发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城乡发展能够协调发展。在城镇发展过程中融入生态文明的发展理念是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以及不断解决矛盾的一个发展过程,由于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会发生复杂性、多样化的城市发展矛盾,因此,在城市规划中要用历史发展的眼光充分的认识城镇发展的内涵所在。

3结语

综上所述,在城乡规划设计过程中有效的融入“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同时,还能促进人与自然生态环境和平共处,起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因此,在进行城乡建设过程中,相关规划设计人员必须以当地的实际情况为主要的出发点,融入科学合理的设计规划理念,促进城乡建设能够可持续发展。

作者:万韬

参考文献

[1]商丽娜.乡村景观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意义[J].现代园艺,2016(08):74.

[2]缪恺.基于生态理念的城乡规划设计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11):117~118.

[3]谢小舟.漫谈土地规划设计与城乡综合改造[J].科学中国人,2016(12):210.

第2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校企协同;培养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0;TU9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2909(2017)03-0028-04

新型城镇化是新时期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核心策略。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内容是城乡统筹与一体化、产业升级与低碳转型、资源的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的混合利用与紧凑开发等[1],因而要求城乡规划行业积极探索推行新型城镇化的新策略。作为为社会培养、输送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高等学校,应积极进行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实践,使得毕业生具备前瞻预测、综合思考、专业分析、公正处理等方面的能力,能够科学应对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方面的难题和挑战。

2011年黑龙江省启动了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项目,作为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高校,黑龙江科技大学积极开展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探索与实践[2-3]。黑龙江科技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在试点改革过程中,以校企协同方式不断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积极开展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论研究与教学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毕业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和行业的认可和好评。

一、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概念模型

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是在一般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和专业自身的办学条件、办学背景以及所处的地域环境,综合地方和区域的城乡建设发展需求,进行人才培养定位,并集中学校优势教学资源,使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能力,在城乡规划编制、公共政策制定及建设实施管理等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比较突出,在省内外具有领先优势和影响力。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的概念模型见图1。

二、校企协同的基本思想

城乡规划是以城乡建成环境为对象,以土地及空间利用为核心的公共政策[4]。城乡规划是政府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手段,要求规划师具备较高的职业能力。一方面要求规划师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及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善于应用专业理论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另一方面,城乡规划又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是通过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对城市发展资源进行空间配置,并使之付诸实施的过程[5],因而要求规划师应具备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

校企协同是提高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职业能力的有效策略。校企协同的基本思想是指在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过程中,学生应具备的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现状调研能力、规划设计能力、协同创新能力等主要由高等学校来培养,高等学校是人才培养的主体;同时可以将规划师请进高校进行讲座和实践指导。学生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实践,包括教师的挂职锻炼在设计院和规划局等企事业单位完成,企业为学生业务实践及教师挂职锻炼提供实践平台和业务指导。校企协同的基本思想框架见图2。

三、校企协同的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

(一)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教师应“会讲能做”“亦师亦工”

实力雄厚的师资队伍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因素。城乡规划学科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要求高等学校的师资队伍除了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前瞻的国际视野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才能胜任传授理论知识、培养具有规划设计能力与创新能力人才的教学任务,因而“双师型”队伍建设是提高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多年来,黑龙江科技大学城乡规划专业先后安排教师深入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建设计集团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市方舟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进行挂职锻炼。通过挂职锻炼,教师“会讲能做”“亦师亦工”,教师的实践能力及社会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并且还能够将科技服务成果引入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二)以“导引课、核心课、相关课、技术课”为主线,优化专业课程体系

现代城乡规划的复杂性、综合性及专业性要求毕业生具备前瞻的预测与分析能力、综合的思考与表达能力。因而高等学校的专业课程体系是至关重要的,不仅影响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同时也影响其能力结构。黑龙江科技大学结合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进一步优化了专业课程体系,形成了“导引课、核心课、相关课、技术课”的特色专业主线。主要包括:以教师系列报告形式,开设了城乡规划导引课程,及早让学生了解专业特点和职业特点,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引导学生有目的进行学习;开设了城乡规划原理、城乡生态与环境规划、中外城市发展与规划史、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城乡道路与交通、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城市设计、详细规划、社会综合调查研究、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等核心课程,有效保证了专业教育与职业实践的衔接;重视城市经济学、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概论、城市公共政策、城市社会学、城市地理学等相关课程的开设,强化了学科构成的多元化,拓宽了学生的知识面;开设了计算机辅助设计(CAD)、城市地理信息系统(GIS)、城市b感(RS)、大学语文与写作等课程,强化了规划技术类课程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有效培养了学生的计算机信息自动化处理能力与公文写作能力。

(三)专业实践与专业竞赛相结合,提高学生的工程实践能力与协同创新能力

城乡规划专业实践一般包括调研、规划设计与规划管理等方面。专业实践是培养学生现状调研与分析、设计方案的构思与深化、设计概念与思想的表达及规划管理实践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也是培养学生专业技能的重要过程。黑龙江科技大学城乡规划专业重视特色应用型人才工程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并将专业实践与设计及调研竞赛相结合,每年均组织学生参加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规划设计和社会综合实践调研竞赛。通过参加规划设计竞赛,学生学会了以创新的视角解析设计主题的内涵,并以全面、系统的思考进行城市设计。通过参加社会综合实践调研,培养学生关注城市问题的职业素养,增强学生将专业知识与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低碳城市、社会管理、公众参与等相结合的专业意识,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和创新解决城市问题的能力。以2014-2015年为例,黑龙江科技大学城乡规划专业24名学生,在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规划设计和社会综合实践调研竞赛中获国家级奖励,其中“小岛难载生命之重”和“足下生活圈”2份调研报告获得三等奖。

(四)采用双导师制,实现顶岗实习,提高学生工程实践能力

双导师制是指在学校教师的指导下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由学校指导教师和设计院指导教师进行双重指导把关的实习方式。设计院实习是城乡规划专业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理论知识、提高专业实践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由于设计院实习具有量大面广的特点,为了提高实习的质量,分散式顶岗实习是一种有效的实习方式。由学校与企业联合,建立以设计院为核心的实习实践基地。在大学第五学年,将学生组织到设计院进行为期半年的顶岗实习,学生的规划设计实习、毕业实习都在设计院完成。实习期间以项目为载体,学生通过参与设计项目,了解专业理论、专业规范和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学会团队协作以及如何与人交流等技能。实践表明:顶岗实习,能够使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和职业需求,有效提高工程实践能力。

(五)毕业设计选题与设计院或教师科研项目相结合,提高毕业设计的实用价值与创新水平

设计院的实际项目及教师负责的科研项目,一般是目前需要解决的突出的城市问题,是新规划理念的具体应用,项目选题创新性强,有代表性。根据工作量的大小,组织学生单独或合作完成设计院的实际项目或教师负责的科研项目,有利于激发学生参与毕业设计的热情,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黑龙江科技大学2015届城乡规划专业毕业设计为例,毕业设计选题涵盖了城镇总体规划、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等方向(图3)。学生结合设计院实际工程项目和教师科研项目选择毕业设计题目,毕业设计真题率为100%,有10份毕业设计方案被设计院采纳,占32.3%。学生完成的村庄规划,强调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设计思想,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采用村民调查问卷、村委会及村民访谈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形式,强调村民对规划的参与。毕业设计选题与设计院实际项目或教师科研项目相结合,不但拓宽了毕业设计选题范围,而且有效提高了毕业设计的实用价值和创新水平。城乡规划专业的毕业设计因实用价值与创新水平高,在黑龙江科技大学毕业设计专项评估中连续多年被评估为优秀。

四、结语

城乡规划是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的依据和蓝图,城乡规划专业人才需要具备有效解决新型城镇化建设中更为复杂化、纵深化的城乡问题的能力。特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亦是城乡规划专业人才职业发展的需要。因而培养能适应新常态下城乡发展的特色应用型人才,突出城乡资源配置、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是高等学校城乡规划专业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高等学校城乡规划专业应该不断加强与城乡规划企事业单位的合作,校企协同,探究有效的专业人才培养路径,提高城乡规划专业人才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不断推进中国城镇化质量效益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单卓然, 黄亚平. “新型城镇化”概念内涵、目标内容、规划策略及认知误区解析[J]. 2013, 37(2): 16-22.

[2]张洪波,姜云,王宝君,等. 新时期城乡规划专业特色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途径[J].高等建筑教育,2016, 25(2): 25-27.

[3]姜云, 张洪波, 王宝君,等. 城乡规划特色应用型人才基本素养评价指标体系研究[J]. 高等建筑教育,2016, 25(1): 32-35.

第3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关键词:城乡;规划设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25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城市发展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很大的变化,使得我国城市的发展水平得到了迅速提高。城乡规划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城乡规划设计者们也在这个工作岗位上进行不懈的努力和创新。在2008年一月份,伴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和实施,给设计者们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应该怎样进行改革,是我们应该探讨和分析的问题。

一、当前城乡规划设计体制改革的现状

(一)城乡规划设计行业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1.对于主体类的单位主要是分为甲、乙、丙三部分。在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中都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在经费方面,有一定的保障,有强大的力量,是我国城乡规划设计的基础。其中,甲级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技术含量高,有专业的基础设施条件,他们所受理的任务不仅仅是规划范围内的,同时还涉及一些在全国各个地区的城乡规划设计工作,这样就加大了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力。然而,乙和丙级的规划设计单位,主要是对地级市的城乡规划进行设计,受到地方政府的管辖,其技术力量是非常薄弱的,没有专业规划的基础性设施,但是有足够的工作量,在市场中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是非常弱的。

2.在城乡规划设计中,有些单位具有规划和建筑设计两种方式,主要是实行企业化的管理方式,主要的费用由设计获得,城乡规划设计对城市的总体规划不进行编制,主要是对修建的细则进行详细的规划,所获得的费用主要是成本费,有的个别的不收取任何费用,以市政建筑为发展,是很难发展起来的。

3.在我国的一些城市规划设计院校里,他们的主要设计任务是来自全国各地,项目非常广泛,主要是利用委托的方式,有较高的设计水平,理论知识比较扎实,敢于创新,在市场中容易被接受,但是他们身上欠缺的是没有丰富的经验,在实际工作操作中受到限制,这样就导致工作的进展出现很大的问题。

4.一些境外的规划设计公司是利用国际招标才进入我国的规划设计市场中的,他们工作的流动性是非常大的,所接的规划任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局限性,主要是对一些大型的规划活动进行专门的规划,所以能够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

5.一些混合型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数量逐渐增多,规划的难度也增大了,其工作形式开始向市场进行转化。这样有利于稳固市场形势。

二、当前城乡规划设计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政府过于依赖,缺乏主动性

一些规划设计单位只有接受政府的指令,才进行工作,在经费方面给予有利的保障,但是设计单位一直都处于被动的接受工作任务的位置,一些设计有固定的模板,使得他们自身的能力很难发挥出来,因而使得设计单位在市场中失去了主动性,在具体的工作中,就是一味的按照领导的意见作为工作的依据,把政府领导的思想作为工作的中重点,舍弃了自己的设计理念,在工作中没有了独立思考的能力,缺乏了创意。

(二)劳动价值无法体现,市场竞争力匮乏

一些设计单位,常常会出现具体的经费无法落实到位,或者出现经费不足的情况,设计者的劳动价值很难在此体现出来,他们的设计水平很难得到提高,在市场中缺乏了动力。

(三)规划设计被市场垄断,没有公平竞争的平台

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一种行为,规划设计部门是城乡规划管理中的一个分支,这些单位所接收的工作主要是地区所要规划的编制任务,要对该地区的基本情况有个大概的了解,同时还要对信息进行整合,积累大量的经验,如果是受规划管理部门来管理具体的工作任务,其编制的任务是非常简单的,也有利于在工作中进行沟通,在具体的规划设计中,不能够保证规划设计的质量,在市场中缺乏竞争力。

三、当前城乡规划设计体制改革的思考

(一)城乡规划设计是城乡工作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一种表达出规划意图的基本手段,因此,在城乡规划设计中一些编制单位受到政府意志的约束。如果从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城乡规划设计是一门非常复杂的学科,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城乡规划一直是属于政府的一种职能,同时城乡规划设计作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是每个人都应该参与的一项工作。因此,城乡规划设计的目的不仅仅是要在图纸上画出基本的规划概况,同时,还要有先进的技术作为指导,结合自己在工作中的规划经验,总结规划的思路和方法。进而保证城乡规划设计体系的逐步完善。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设计、管理、编制的主要目的是完善规划文本。如果政府给予批准,规划设计就有了答题的内容,因为规划的过程是由政府来操作的,设计者们主要是利用手中的编制文本进行规划,也可以说成是利用技术手段来表达政府的思想观念。

(三)面对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城乡规划设计的体制也开始越来越完善,新的城乡规划设计体制开始逐步形成,规划设计单位要想在同行业间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就要改变原来的局面,现在是适者生存的社会,为了能够使得我国规划设计市场的竞争力提高,那么就要从规划设计单位的体制和管理方式上进行整体的改革。

(四)城乡规划不是单独形成的,它同政府以及开发商,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存在着必要的联系,为了维持这种平衡关系,就要从各个方面考虑之间的平衡点,避免使各方之间造成不必要的冲突,政府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设计中来,可以向规划设计者们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保障城乡规划能够顺利完成。

总结: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当前城乡规划设计体制的逐步完善,使得我国城乡规划顺利进行;社会的不断变革和更新,城乡规划设计者们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引导下,使城乡规划设计类型开始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规划也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具有着复杂性;所以,城乡规划工作者应该在工作中有高度的责任感,在不断的实践中摸索规律,通过确定城乡规划的具体目标,使得城乡规划更有价值。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城乡规划进行研究,实行有效的管理机制,对研究的具体过程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城乡发展进行科学的规划。

参考文献:

[1]姚昭晖. 关于强化城市规划分级管理机制的思考[J].规划师.2005.(06):23-24.

第4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城乡规划专业主要职业能力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参与中小型民用建筑单体的方案设计工作的能力;

3.掌握编制镇详细规划、乡规划的内容及方法,能够参与镇详细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能够从事常见的建筑场地的规划设计;

4.掌握编制村庄规划的内容及方法,能够完成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

5.熟悉编制镇总体规划的工作内容,能够参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6.熟悉规划管理的工作内容和程序,能够参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专业就业前景

随着城乡统筹发展思路的铺开,我国城市化进程将加快步伐。一个城市能否规划得当,关系着城市的发展与稳定布局。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公众参与热情的提升,城市规划者开始从幕后走到前台,城市规划人才的价值越来越得到领导和群众的认可,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受人注目。

毕业生主要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资源环境管理、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公共管理政策制定和城市公共事业管理工作,主要去向是城建、规划、发展计划、经济贸易、行政执法、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就业面很广。

城乡规划专业考研方向建筑学

建筑学是工学领域下的专业学位专业。建筑学专业从广义上来说,是研究建筑及其环境的学科。在通常情况下,以及按其作为外来语所对应的词语(由欧洲至日本再至中国)的本义,它更多的是指与建筑设计和建造相关的艺术和技术的综合。

建筑学所涉及的建筑艺术和建筑技术、以及作为实用艺术的建筑艺术所包括的美学的一面和实用的一面,它们虽有明确的不同但又密切联系,并且其分量随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不同而大不相同。

城乡规划学

城乡规划专业教育,是支撑城乡建设事业的人才技术的重要保障。因此,将城乡规划学*作为一级学科进行建设,是我国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城乡和谐统一的重要支撑性工作。

培养目标

我国城乡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要积极应对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期对高层次规划人才的需要,培养适应于社会、经济和区域发展和建筑学科基础审美与工程技术方法的专门人才。

城市规划与设计

培养目标

第5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筹空间结构、规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合京津冀城市群建设、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多规合一。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特定地区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其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省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实需要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相关制度,畅通信息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信息,认真研究和采纳公众意见、建议。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监督,宣传和普及城乡规划建设知识,增强全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织编制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提出管理控制要求。

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公共安全设施。

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护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局、传统建筑和古树名木,合理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促进新农村建设。

第十七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信等各类管廊、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单独编制的区域性交通、生态环境保护、绿化、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建筑的平面布局和立体空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协调,体现地域特征、时代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平。

第二十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文明建设和防御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市级、县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

省级传统村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文化、文物等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在实施城镇体系规划中,建立跨区域城镇发展协调机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第三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和水系保护区、行滞洪区、生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必须取得规划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在工业用地范围内,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第三十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兼顾防空、防灾等要求,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理衔接,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同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设工程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等。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获全国及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项的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造时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色彩、材质等。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在征求公众和专家意见后公布,并引导村民优先选用。

农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充分体现民族、地方、农村特色,满足村民现代生活需要,注重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体系,达到经济、适用、抗震、节能、美观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件。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规划许可自行失效。

第四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第四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拟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

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铁路、公路、管道、电力、水利、通信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关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其他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四十四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实需要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三)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划用地,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条 自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十一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条件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前款所称的工程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

第五十三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筑物的权属证明;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说明材料和技术依据。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乡村旅游项目等工程,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属于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用地的,应当征求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利益,需持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住宅设计方案等资料,向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按照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前款和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中所称的住宅设计方案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由村民自主选定;也可以由村民提供住宅设计方案或者委托设计人员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住宅设计方案进行设计。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核实结果应当公布。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镇或者乡人民政府申请规划核实。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分期核实。

第四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地震监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实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批准机关申请延续手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临时建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批准机关通知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并清理场地。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人民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使各类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而对其进行的组织、控制、引导、协调等行政治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

其适用范围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具体地说,这一范围包括对房屋建筑、人防、防洪、市政管线、铁路线路和站场、地下铁路、道路、公路的枢纽和站场、桥梁、公园、城市绿地、行道路、河湖水系、水源井、围墙等工程和其它构筑物、城市雕塑、街头广告、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和改造等。

现行法律法规中经常出现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定,如对挖掘城市道路的批准、对改变共有部位的批准、对改变地形地貌的批准、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批准,这些事项符合行政许可的特征,应属于行政许可。此类许可从总体上属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践中不宜再作细化、予以单独分类。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第6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一、上半年工作总结

(一)以《*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批准实施指导推进城乡规划编制、修编工作

1、《*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正式批准实施。2009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了《*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自此*州就有了指导*州域城镇建设的法律性文件,指导*州城镇体系协调发展的行动指南和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安排的政策纲领,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基本依据。同时进一步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州“两点、一线、四个层次”的城镇发展思路。(两点:重点加快六库、金顶两个城市发展;一线:重点突出*沿线精品旅游城镇特色一体化建设;四个层次:首先是六库、金顶,其次为上帕、贡山县城,三是以通甸、丙中洛、片马等为主的“重点集镇”、“边贸小镇”、“旅游小镇”,四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公路沿线“景点式”村庄建设)规模适度、功能互补、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特色鲜明、互为依托、结构严谨的州域城镇空间体系发展格局正在逐步构建。

结合《*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的正式批准实施,我局积极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宣传贯彻落实,同时通过《*州城镇体系规划(20*-2025)》加强城乡规划和各类规划的协调工作。

2、各县各类规划编制正在稳步推进。泸水县规划局负责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已比较完善,《六库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评估报告自2009年2月形成初稿,经几次讨论修改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第二次修改稿,正进入法律报批程序。同时,规划修编资料收集工作也正同步进行,目前资料已基本收齐,待评估报告批准后随时可进入修编阶段工作。上江乡总体规划编制资料收集已完毕,第三稿修改已完成。福贡县局正进行编制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期准备工作。

3、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按时完成。为了协调城乡发展,构建城乡和谐人居环境,2009年2月中旬,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关于报送村庄规划编制10年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村〔2009〕36号)文件要求,州规划局结合我州四县县城正在进行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实际,制定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主要采取在四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同时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的方式,在2009年—2011年,完成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四县规划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标制定了《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在要求时限:20*—2017年,10年内争取省财政补助,州、县、乡镇自筹一部分资金,采取打捆委托的方式编制完成全州四县196个中心村、27个重点村的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同时填报完成了《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含村庄整治布点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和《县(市区)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报表》,把规划编制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每年的工作中。

4、城镇特色规划编制逐步开展。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云建规)〔2009〕81号),结合我州实际,要求各县结合目前正在修编的总体规划开展好城镇特色规划编制工作。

(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全州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

1、逐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针对我州目前的城乡规划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办事程序不规范的现状,我局在规划系统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按照科学合理、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坚持政务公开,阳光规划,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全面整理,拟定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目前已完成了征求意见,正在修改完善中。

2、协调解决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的相关问题。加强全州规划系统人事管理,积极配合州人事局建立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积极配合财政、人事部门核发四县规划局的人员工资;加强与州县各级部门的协调联系等工作。

(三)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我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积极开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监察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的通知》(云建规〔2009〕49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州监察局结合我州实际,组织四县规划局认真开展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完成了我州20*年县城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情况自查自纠,并上报了2009年一、二季度本辖区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调整及调整审批情况。同时结合各县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容积率调整的条件、程序、处罚等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城乡规划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目前已经各县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实施。

2、顺利完成我州20*年度城镇化水平的统计工作。我局于2009年2月初向四县规划局安排部署了20*年的城镇化水平统计工作。经各县规划局认真调查、统计上报,截至3月底已顺利完成。20*年度*州城镇化水平为21.38%,与去年同比下降1.62个百分点,全州城镇建成区面积为33.24平方公里,与去年同比增加27.9个百分点。

3、认真进行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规〔2009〕215号)要求,2009年6月底,州建设(规划)局、州监察局对我州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抽查,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查24项,实查24项,其中泸水县14项,兰坪县3项,福贡县7项,贡山县零项。自查项目用地面积13.34553公顷,其中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有3项:*鼎业阳光小区、泸水县公安局江西综合楼、民通商场购物中心,合计用地面积1.98公顷,但都未超出规划条件容许的容积率范围,泸水县规划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了拆除违建部分、限期整改、补办手续、补交规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严格执行“一书三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制度,依法办理各类建设手续。20*年12月至2009年6月,全州共发放选址意见书70份,用地面积为161595.22㎡,其中泸水县50份,面积140698.53㎡,兰坪县8份,面积5379㎡,福贡县5份,面积12352.15㎡,贡山县7份,面积3165.5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2份,面积96910.28㎡,其中泸水县16份,面积83133.64㎡,兰坪县4份,面积9579㎡,贡山县12份,面积4197.6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73份,面积206886.44㎡,其中泸水县43份,面积155380.98㎡,兰坪县16份,面积45014.97㎡,福贡县2份,面积458㎡,贡山县12份,面积6032.49㎡。泸水县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18证,用地控制面积12032.56㎡;核发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16证,建筑面积24539.33m2,建设投资2955万元。

5、制定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的制定主要是解决目前存在的六库老城区改造与《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出入较大,《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较困难的矛盾的一个较好措施,是《六库城市总体规划》和《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完成前的一个过渡。根据州、县党委政府的要求及六库老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泸水县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老城区《六库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了综合评估,结合近年来规划管理的实际,于20*年11月编写完成了《六库老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初步方案,经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和泸水县规划局业务多次讨论和技术对接,2009年1月形成初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公示、提交规委会等程序后,目前已按法定审批程序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6、积极查处违法案件,城乡规划执法力度有所加强。各县严格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城乡规划建设行为。泸水县2009年上年共查处违章建筑15起,责令拆除并已自行拆除3起,分别为*州国税局新区办公楼违规超占规划红线部分共计146.25㎡,*州宏泰房地产公司在建盖民通购物中心时将规划停车位置建设1*㎡商铺,下赖茂村民国忠南在3号路岔口边建盖的56㎡临时铺面,共计受理规划纠纷3起,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调解处理完毕。福贡县停工建设项目1起。贡山县查处未批先建或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工程项目2起。

六库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力度有所加强。按照泸政办发(20*)191号文件的安排,自20*年11月26日成立“六库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处理工作组”以来,共计收到185宗申报材料,3月份工作组开始入户调查,现已核查53户,其中有27户可办理相关手续,有6户房子未建完暂不补办手续,有2户不符合规划要求,暂不办理相关手续,其余18户主要为临时房暂不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大城乡规划宣传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城乡规划工作信息宣传交流平台

1、继续编发城乡规划信息。结合国家、省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强全州城乡规划工作机构的信息交流,我局上半年共编发了8期*城乡规划信息。通过即时准确报送我州城乡规划工作动态、城乡规划知识、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以及领导讲话等,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宣传,使城乡规划工作得到州委、州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认识、关注和支持,从而不断促进我州的城乡规划工作。

2、建立政府信息网站和查询系统。为结合阳光政府准备推行“阳光规划”,增强城乡规划管理“透明度”,我局目前已建成了*州城乡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和政务信息查询系统。

3、逐步加强电视广播宣传。配合*电视台《今日*》栏目工作人员制作完成《*城镇化龙头的舞动》的电视节目。同时接受了*州广播电台对《*州城镇体系规(20*-2025)》进行的采访宣传,进一步加深了社会对我州城乡规划工作的了解。

(五)主动服务,做好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上半年共召开了2次会议。会议讨论研究了关于*州检察院综合楼、*州民族中学总体规划设计、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州残疾人联合会办公楼设计方案等24个项目有关规划选址、专家技术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审查等工作,涉及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约316215㎡;投资规模约78810万元;用地面积131893㎡。

2、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召开规委会办公室会议。严格按照办公室职责,认真讨论研究了龙桦豪庭购物中心、世纪广场商住楼、*州中级人民法院新区办公楼、*州广播电视局民族语译制工作室规划设计方案以及民通商场购物中心综合楼二期工程等近30多个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选址方案。同时对州人民政府批转的要求提出意见的建设项目及时回复,并积极主动服务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勘查,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六)认真开展全州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1、组织我州勘察设计企业单位顺利完成20*年网上统计年报工作。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上报20*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的通知》(云建设函〔2009〕9号)文件要求,我局从1月中旬开始对辖区内各单位的上报工作进行了催报和督促,3月前完成了网上上报工作。截至2009年,我州共有7家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中国有企业5家,集体企业1家,股份有限公司1家。从事公路勘察设计的有3家,水利勘察设计的有1家,建筑工程3家。20*年度期末从业人员合计122人,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计122人,高级职称人员6人,中级职称人员62人,初级职称人员54人,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6人,均为二级注册建筑师。工程勘察完成合同额合计11万元,工程设计完成合同额193.5万元。

2、稳步开展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积极为各类“扩内需、保增长”建设项目做好服务,2009年上半年按规定和州发展和改革委联合召开了5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会议。会议审查了泸水县第一人民医院新建工程项目第一期工程、*州卫生局8个卫生基础建设项目、兰坪县中医院等20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建筑面积29146.67平方米,概算总投资5814.95万元。

3、认真推进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制度工作。依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省建设厅2号公告),根据施工图送审和备案工作属地管理原则,上半年全州共发放了40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其中州局发放了7份,泸水局发放了8份,兰坪局发放了16份,贡山局发放了3份,福贡局发放了6份。

4、筹备成立*州勘察设计协会。通过上半年的努力协会成立的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并于6月4日召开了*州勘察设计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成立大会。协会的成立将加强我州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行业管理。

5、部署安排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前期工作。我局根据云南省建设厅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等相关文件精神召开了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业务会议,认真分析我州7家丙级勘察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查找出我州工程设计资质换证中存在的困难,并针对省建设厅安排我州在2009年11月份全面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按时顺利完成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七)努力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完成我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检查验收工作的工作报告;完成了《*年鉴》(2009卷)城乡规划管理的资料报送;完成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的《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请示》的回复意见;完成三江并流区域开发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复函;完成政协*州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64号“建议建设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场”的提案的答复等工作。

(八)继续参与重点项目建设

2009年上半年,按照州政府工作安排要求,州规划局坚持日常职能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两抓两不误”,以州级行政中心和同心广场项目建设为工作重中之重,克服困难,努力工作,工程稳步推进。截止2009年6月20日,工程进度如下:

高低压配电工程、无负压生活供水工程、高低压强电设备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防雷接地工程、大楼外立面装饰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二、三标段等项目均已完成自检自查工作,并已投入试运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三标段部分工程和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室外亮光工程、智能化工程全面进入分项单机调试自检阶段,整幢大楼目前已全面转入细部处理和卫生清理阶段。

同心广场各项工程推进顺利。室外工程进入扫尾阶段。

地下车库灯光安装已完成,各种标识标牌正在安装中。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一是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修编、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工作严重滞后,全州城市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极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最直接法律依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开发和建设管理的法定前置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基本依据。兰坪、贡山的总体规划修编停滞不前;泸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88%;兰坪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12.5%;福贡、贡山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为零,无法有效指导建设,由此造成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十分被动。二是目前我州各县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全州城乡规划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后续工作不到位。由于各种原因,全州城乡规划系统自2009年1月1日实行州内垂直管理后,四县城乡规划管理组织机构未能及时健全完善,单位性质和职工身份尚未完全明确,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不能按预期正常积极开展。

(三)体制不顺,仍存在多头管理。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规划管理应纳入集中统一管理范围,但目前我州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行政命令代替规划管理,以村镇建设管理取代规划管理的问题,城市规划区边缘地带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尚未按照《城乡规划法》实行分级核发管理;我州除在州府六库建立了运作规范的六库城市规划委员会以外,尚未按要求建立州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不能充分利用发挥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提出思路、协调规划、审议规划、监督规划”的作用。

(四)城乡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自身建设急待加强。由于我州各规划管理机构成立晚,人员少,馈乏熟悉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业务人才,外地专业人才吸纳困难诸多,加上工作任务重,没有交通工具等困难,造成监督不到位,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因此急待加强规划管理队伍自身的业务工作能力培训和自身建设很迫切。

(五)城乡规划宣传工作有待加强。广大群众对规划工作的了解程度和参与、重视程度还不足,规划管理工作执行起来比较困难。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有待加强和完善。目前我州基本无力设立城乡规划展示场所,仅利用办公地点的一些公示栏和建设现场所在地进行极少部分的展示,规划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制度、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显滞后。

(六)城乡规划地方性规章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需要。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积极多方争取资金,争取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列入各县级财政,加大对规划编制和规划执行的力度,加快泸水、贡山、

兰坪县城总体规划修编步伐,同时提高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落实。

(二)积极协调理顺规划系统垂直管理后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划管理工作关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规划队伍自身建设,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城乡规划知识的相关业务培训,着力提高规划管理队伍的业务素质,同时加快成立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步伐。

(三)结合阳光政府四项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行阳光规划。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增加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公示范围,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形成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主动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格局,为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全面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结合我州实际,重点做好扩大内需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五)根据省建设厅开展云南省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要求,做好我州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申报材料的初审及组织上报工作。

第7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自然生态环境设计在城市规划中尤为重要。自然生态环境设计对城市建设的美观、城市居民舒适度、健康等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城市与乡村的整体规划设计中,不仅需要考虑舒适性与合理性的问题,还需要关注生态,形成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良好环境,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文章主要针对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的应用情况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城乡;规划;生态;建筑;设计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时期,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城乡建设也呈现出了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构建文明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运用生态环保观念,构筑绿色生态建筑,成为城乡规划设计的主要趋势和必然选择。实际上,现代城市的规划与设计是非常复杂的,如何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设计中发挥最佳效果,是市政部门和设计人员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1生态建筑概念

生态建筑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概念。主要是根据建筑所处区域的自然生态环境,运用建筑技术科学和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对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组织,使得建筑与环境可以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具备良好的室内气候条件和良好的生物气候调节能力,以满足人们对于居住环境舒适度的要求,使得人与建筑、自然环境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自工业革命开始,人类社会在工业文明与机械的带动下,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取得了难以估量的成就。同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资源紧缺、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出现,使得人们终于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采取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生态建筑就是其中的一种。运用生态建筑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对城市和乡村进行规划和设计,能够有效解决城乡生态危机,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1]。

2城乡规划设计中的生态建筑设计

2.1城乡规划设计

城乡规划设计是指相关建设部门针对城乡发展的具体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对其发展进行安排和规划,对有限的空间和自然资源进行布置和利用,从而改善城乡现有环境,提升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水平。因此,做好城乡规划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要想对城乡建设进行合理的规划和设计,就必须立足全局,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进行统筹,使得其均能够为城乡整体发展的大局服务,实现经济发展、文化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一致。事实上,城乡规划设计的最终目的,是同时满足城乡居民在物质以及精神层面的需求,因此,规划建设部门应该立足实际,不断更新理念,从全局层面做好各项工作。

2.2生态建筑设计

生态建筑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新兴概念,简单来讲,就是在建筑的规划中引入生态环保理念,通过自然环境的协调、人文环境的营造以及各类绿色生态材料的应用,实现建筑与周边自然环境的融合,运用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层次的改造,在保持建筑原本功能的同时,对环境进行有效的利用,从而达到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2]。而想要将生态建筑合理应用到城乡规划设计中,需要关注几个方面的问题:

(1)制度观念的革新。一方面,要针对现有的城乡规划制度进行改革和创新,摒弃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构建合理、完善、高效的规划体系,将生态建筑设计的相关理念融入的城乡整体规划中,对城乡居民的生活环境进行改善,确保生态建筑设计在城乡规划中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例如,可以结合城乡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生态环境,进行针对性的改革,在现代建筑中融入生态理念和人文观念,提升空间的利用效率,节约有限的土地资源,实现环境效益的良好发挥;另一方面,需要不断进行观念和方法上的创新,确保生态建筑设计能够发挥出最大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例如,设计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自身,对一些优秀的设计理念以及经验进行学习,结合城乡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从一个相对更高的层面上去理解城乡规划,改变传统建筑设计中死板的理念和僵化的方式,通过多种设计思路的有机结合,做到因地制宜,对生态建筑设计进行完善。

(2)自然环境的协调。生态环境的主旨就是追求建筑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因此与自然环境的结合是生态建筑设计的关键所在,也是设计人员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具体来讲,应该将当前的建筑建设放在区域的整体环境中,结合专业的生态建筑知识以及自然的调节能力,对建筑进行生态改造,实现建筑与环境的一致,在不破坏原本建筑环境的基础上,对环境进行更加有效的利用。

(3)人文环境的营造。人文环境主要关系着人们对于自身生活环境的体验,涉及建筑以及环境所能够带给人身心方面的体验内容。一个良好和谐的人文环境,可以给人更加积极、愉悦的情感体验,进而使得其更好的融入到工作和生活中。因此,在进行城乡规划时,应该强化对于人文环境的营造,为人们提供一个更加轻松舒适的环境,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3]。

(4)绿色建材的应用。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类绿色环保建材不断涌现,也为生态建筑的设计和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支撑。在资金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尽可能选择新型生态建筑材料,在维护人们身体健康的同时,进一步减少建筑对于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构建绿色生态城市,实现和谐发展。

3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现代城乡建设意义重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将生态理念应用到建筑设计中,从建筑、环境和人三个方面出发,寻求和谐共融的良好局面,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因此,相关建设部门应该从城市自身出发,将生态建筑设计合理融入城乡规划设计中,更好的完成现代城乡的建设规划。

作者:张娟 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赵兵.花桥新城生态单元制图与绿地系统规划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12.

第8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按照市人大关于对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县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县域规划编制及实施情况

1、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1)县城规划情况。

*县地处云南省西北部,*地区东部金沙江中段北岸,东及东北面与四川攀枝花接壤,全县境内总面积2200平方公里,东西横距52.5公里,南北纵距65.5公里,属亚热带金沙江河谷燥热气候,平均气温19.8℃,最低气温13.7℃,最高年均气温27.4℃。全县总人口16.45万人,县域体系现状由一个县城、三个建制镇、五个乡三个层次组成。

我县总体规划是*年编制完成的,20*年又委托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对总体规划进行修编,于20*年3月19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复正式施行,规划区总面积约为56.4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为659.65公顷,确定为“一轴、两片、一带”的带状组团式结构空间形态。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我县于20*年11月委托*城市规划研究院协助编制了“*县城中心区—*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该规划北起县城*河桥,南至*区*桥,用地狭长,南北长约6.5公里,东西宽300—1500m不等,规划用地范围合计555公顷,建设用地286公顷。拟定规划设计人口5万人左右,用地部局采用组团式,自县城至*区划分为a、b、c、d、e五个片区组团和一个山体公园f片区,组团规模100公顷左右,组团内城市功能相对完善,组团通过*河水系串起挂接到南北干道上,形成“葡萄串”式的特色城市布局。该规划于20*年9月经县人大审议通过,20*年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乡(镇)规划完成情况。

我县目前已编制完成兴泉镇的总体规划和小集镇修建性详细规划,*乡的集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已启动,年内完成。

2、规划实施情况。

我县自总规及详规编制完成后,在建设过程中都基本严格按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管理规划建成区约3平方公里,目前正在实施我县a片区兴华桥片区的开发建设该片区建设规划是在“*县城中心区—*修建性详细规划”a片区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根据兴华桥片区的自然山水、地形、地貌及周边建城区的实际情况经县委、政府领导多次讨论,反复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多次修改后按法定制序委托攀枝花市规划设计院修编完成的。该片区规划总用地480亩左右,其中用于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272.9亩,征地预留地及拆迁安置地68亩,而开发建设用地只有139亩,规划实施的内容有8条路(分别是1条36米迎宾大道、1条28米道、1条24米道、2条15米道、3条12米支道),4座桥、1个市民广场、1个农贸市场、1个停车场、1.3公里河滨景观道、3个拦河橡胶景观坝及2.6公里河堤改造工程。目前该片区建设项目已正式启动,已完成了36米大道路基工程。

兴华桥片区规划的实施对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全面缓解我县老城市政压力,改善县城总体面貌和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我县城市功能,加快推进我县建设亚热带山水园林城市的进程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城乡规划法》的宣传情况

认真学习、广泛宣传,深刻领会,把握《城乡规划法》的精神实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高度重视,通过六项措施深入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

一是为确保宣传作稳步推进、不留死角,做到宣传到位,县普法办、县规划局专门制定了城乡规划宣传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的内容抓实宣传工作,确保了宣传工作有条不紊按计划进行。

二是规划局认真组织局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城乡规划法》,并对照新旧规划法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全体工作人员较全面地理解和把握《城乡规划法》的内涵。

三是到市局领取了法规宣传单及宣传册,并安排专人利用交流会、五一节等日子到人流量较大的地方进行宣传,共发放法规宣传单5000份,宣传册200本。

四是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重新确定了规划审批程序。

五是通过制作宣传展板、法制宣传栏、会议培训等形式,对城乡规划法的意义、指导思想、城乡规划的编定、实施、修改、监督等进行全面的宣传。

通过宣传学习使我县各界人士对《城乡规划法》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大家认识到《城乡规划法》是在综合原有《城市规划法》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立法基础上,总结近十几年来国内城乡地区发展和规划管理实践经验,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顺应新时期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修订出台的一部国家大法。《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对*建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也对*的规划管理和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规划体系。二是要提高城乡规划制定的科学性,保障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三是要明确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保障社会和公共利益。四是要建立事权一致的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保障规划的全面实施。

三、近期工作情况

1、强化领导,提高规划管理职能

为适应新时期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县委、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了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20*年9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了*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组成,规委会制定了科学、严密的工作制度,主要对我县重要规划成果、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地段城市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审定,协调解决城市规划管理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维护我县规划的正常实施,提高我县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2、理顺关系,加强部门间的配合,确保规划的前置审批

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系统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规划管理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实施,而我县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过程中与各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合作的平台,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分头审批,难免给我县规划实施管理带来一定的问题和矛盾。规划局针对此问题,积极主动地找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抓住市规划局领导到我县检查规划工作座谈会的契机,通过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和日常工作中加强了以土地、城建、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相互的沟通与联系,就这样在市规划局指导协调下,在县委、政府的关心和重视下,我县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商有序、严格执行“一书两证”这一《城乡规划法》的核心制度,目前基本做到了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改部门不予审批项目;未取得用地规划条件、土地中心不予招、拍、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使我县用地规划管理等各项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

3、认真推行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增强规划的透明度,体现公开化原则

为增强城市规划的透明度,实施“阳光”规划,提高市民对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我局积极推行了规划审批公示制度,制定出台了《*县规划局规划许可审批须知》和政务公开公示栏,做到规划报建、审批公开化、规范化坚持执行规划审批前公示及批后向社会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划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4、强化管理,有力推进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书两证”是规划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今年以来,规划局努力坚持“严”字当头,严格审批程序,严把“一书两证”的审批关,1—5月份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4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4份,实地踏勘出具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通知单43份,《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通知书》13份,设计方案行政初审2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1份。同时我局还高度重视案件,处理来信来访4起。另外上半年共到项目实施现场检查20余次,查处违法建设项目3起,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

四、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老城规划存在的问题

老城区原为我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新城的逐渐形成,作为城市中心的老城的职能作用逐步发生了转变和偏移,但老城的中心地位依然存在,依然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影响力。在老城的不断更新和改造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和矛盾,主要体现在

1、原老城内建筑密度过大,人居环境相对较差。老城内原有的建筑密度就相对较大,近年,由于国企改制和行政单位的规划性、政策性的搬迁和向新城的转移,给老城带来了改造的机遇,然而,改造因未得到有效控制和合理引导,呈现出的是一种无序状态,建设活动多为见缝插针式,不但没有降低老城内的建筑密度,反而提升了建筑容积率,给老城的环境和基础设施都带来了不少压力,尤其是街坊内部,建筑更是挨邻接户,间距很小,连基本的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都难以满足,居住环境相对较差。

2、道路等级偏低,道路狭窄,线形不畅。老城内的城市道路都比较狭窄,最宽的也只有16米,窄的巷道只有3—4米,未形成完整的道路系统,车多、人多、路窄,经常发生交通拥堵。

3、城市功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道路、广场、绿地、停车场、公厕以及文化娱乐设施等,未合理分布或严重不足,已远远不能满足需求。

4、公共绿地空间不足。老城内的红卫广场是市民集散、活动的主要场所,有少量的公共绿地,因此公共绿地只有文化广场,已不能满足人们对公共空间的需求。

(二)新区建设存在的问题

新区建设中基本能按照我县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但由于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情况等多方面的原因,新区的建设仍处于一种低开发状态,建设活动大多沿主要道路展开,个人建房、零星工程较多,地块的整体开发、整合开发程度较低,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经济技术指标未能有效控制,地块功能的完善配套有一定难度。

(三)规划管理执法力度不够强,加之市民的规划意识程度不同,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的现象在我县还时有发生。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在下一步的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中,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要通过开展多途径、多层次、多形式、有重点和针对性的宣传活动,扩大全社会和广大城镇居民对城乡规划的知晓面,增强全民法制意识。

2、加强我县城镇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我县总规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理顺管理体制,加大我县城乡规划执法管理力度,逐步提高我县城乡规划管理的覆盖面,坚决遏制破坏城市规划的乱修乱建行为。

3、加强监督,加大依法管理的力度。逐步建立完善我县各乡镇的规划编制,结合*县“十一五”规划,积极稳妥、科学健康的推进城市进程。

4、严格我县土地开发的规划管理力度,合理开发土地,保证在建项目的各项经济指标符合我县规划要求。

5、注重规划管理队伍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加强规划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有计划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县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9篇:城乡规划及设计范文

一、规划体系实施情况

(一)县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按照《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全面开展规划期限为2012-2030年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今年9月底前完成了规划纲要,12月底前完成规划成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按照《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和《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要求,依据县城市总体规划,开展覆盖县城全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确定规划编制单位,完成了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资料调研与收集工作,并组织编制完成了控规草案。

(三)专项规划编制已修改

结合城乡总体规划纲要、县城市总体规划,启动各类专项规划编制或修改工作,目前,已经确定北京北达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组织编制,并完成了基础资料调研与收集工作。围绕道路交通、园林绿化、各类市政设施(包括给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及工程管线综合、公共设施综合布局及商业网点布局、防灾减灾(包括防洪、消防、抗震、人防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认真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做出了及时修改、调整,补充编制缺项内容,形成与城乡总体规划配套齐全的专项规划体系。

二、规划实施情况

(一)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组织编制完成了2013年度县城建设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分年度建设目标和重点,分类列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安排、进度计划和责任单位。

(二)规划审批管理

制定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城乡规划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发《县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县城市容貌整治导则》、《县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技术导则》、《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县村庄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技术导则。严格审批管理。按照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进行项目选址,凡与规划不符的一律不予审批。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许可环节的跟踪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设计落实。对与规划条件不符、擅自修改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以及未按要求配建配套设施的工程项目,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实施监管。建立2年1次的城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完成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自查报告。建立城乡规划实施统计分析年度报告制度。严格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三区”、“五线”管理。2013年8月1日至9月30日,通过了市规划局会同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对我县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规划执法工作进行本年度专项检查。

(三)数字规划建设

为加快数字规划建设,以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进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按照全省统一的数字规划标准,完成了数字规划系统框架的搭建;城乡规划编制管理、审批管理、监督管理、统计评价和综合服务五大系统建设初见成效。测绘完成县城周边100余平方公里的1:500现状地形图,购买了覆盖全县域卫星遥感影像图1200平方公里。

(四)规划展馆建设

县规划展馆新馆建筑面积1万平米,建筑主体已封顶,正在进行布馆招标。

(五)绿道绿廊建设。

完成了中华大街绿道绿廊规划,县城重要绿化节点规划方案、南部新城大街、大道、东外环绿道绿廊规划,并获得县政府批复,目前正在由住建局负责实施。

(六)城市设计

正在组织编制县总体城市设计,主要内容为文本、图册等相关资料。商业中心、文体中心、滨水地区等重点地段详细城市设计,深入研究县城风貌特色,通过对县城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分析,确定景观结构和特色空间总体框架,组织构建街道、公园、广场、水系等城市开放空间系统,提出特色功能区、特色风貌街区、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标志性建筑、环境艺术设施等规划设计意向和建筑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的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