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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民族风俗习惯精选(九篇)

不同民族风俗习惯

第1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伴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信仰自由,犯罪对象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所谓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指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在服饰、饮食、婚嫁、丧葬、礼仪等方面的习惯做法。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则侵犯了少数民族公民所享有的上述权利,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民族感情与民族自尊心,破坏了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的原则,理当予以禁止。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行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这里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如果以宣传教育的方法,促使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自己的落后风俗习惯,则不构成本罪。第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的干涉是没有合法根据的。第三,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即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及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就不构成本罪。

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政治影响坏等等。如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引起了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以犯罪论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政治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进行批评教育。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作为国家方针政策执行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上述行为,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触犯刑法的,应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与危害程度,以其他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界限

1、犯罪客体的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客体是少数民族的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少数民族公民的风俗习惯不包括汉族人民的风俗习惯;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犯罪对象则既可能是少数民族的公民也可能是汉族公民。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行为的客观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进行非法剥夺,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另外,一般说来,两罪的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也常常不同。其中,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多发生在教堂、寺庙,或其他有关宗教活动场所,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则较少发生在这些场所。

4、两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二者虽然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的行为人系明知少数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但仍故意加以侵犯;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之行为人则是明知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而故意予以非法剥夺。

第2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 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 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

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第3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 风俗习惯 行政执法

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一个民族的人们在生产、居住、饮食、衣着、婚姻、丧葬、节日、庆典、礼仪等物质文化社会上的共同喜好、习尚和禁忌。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形成并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不断变化。行政执法是政府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行政主体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具有什么影响,政府在民族地区制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件,以及实施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注意那些原则与方法,笔者谈一下自己浅见;

一、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在许多方面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目的,这些方面主要包括:

(一)部分禁忌。 禁忌是禁戒普通人接触的事、物或人,以及对此所具有的观念。保护野生动物不被非法猎杀是林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少数民族饮食禁忌有利于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实现这一行政目标。很多少数民族不食野生动物和病死、打死的牲畜和动物的血,例如塔吉克族人不食狼、 熊、狐、兔等野味。维吾尔族等民族禁止吃凶猛禽兽的肉;禁止吃一切动物的血。独龙族禁止滥杀滥捕野生动物。彝族、纳西族等民族对于白头翁、水鸟、松鼠、犀鸟、八哥、米雀、虎豹、野猫、猴子、獐子、岩羊、绿斑鸠、秧鸡等的图腾和禁忌等等。少数民族的饮食禁忌在客观上减少了非法捕杀本地区野生动物的行为。再如少数民族的植物禁忌也非常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彝族神林的崇拜,使民族地区的生态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布朗族、哈尼族、傣族等民族都认为生长在村落附近的高大挺拔、枝繁叶茂的大树常年保佑着本氏族成员平安顺利。因此,禁止砍伐“神树”,在“神林”中放牧、追捕动物等。 禁砍村边树木是壮族信仰禁忌,所以,壮族村寨前后面都是森林密布,古木参天。植物禁忌有利于“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执行, 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了民族地区人民的生存状况。社会行为禁忌又有助于社会治安的执法目的实现。例如回族等许多民族禁止放高利贷,、酗酒、说谎等。少数民族社会行为禁忌制约了人的行为,使人们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活动的过程中意识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部分宗教教规。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有许多群众信仰宗教,维吾尔、回、哈萨克等十个民族约有1800万人信仰伊斯兰教。有的民族的风俗习惯受宗教影响,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直接来自于宗教教规。如伊斯兰教的一些教规,已潜入信教民族的风俗习惯之中,取经名、行割礼、死后安葬、结婚庆贺及节日礼拜等都是全民族性的。我们应当认识到宗教教规有积极一面,有些教规对构建社会和谐是有益的。例如宗教通过宣扬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劝世人积极向善,使人们不至于 因自己的困境而攻击社会和危害社会的稳定。佛教的因果报应论、基督教的原罪论以及伊斯兰教的世界末日论都劝告人们要忍耐、顺从、不做恶事。宗教教规对人们的守法与维护家庭稳定也有积极的作用,如基督教的摩西十诫;佛教的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等“五 戒”。伊斯兰教的主要经典《古兰经》也指出:“你们劝善戒恶”、“你们当争先为善”。“信道的人们呀!饮酒、、拜像、求签,只是一种秽行,只是恶魔的行为,故当远离”。① 伊斯兰教非常重视家庭伦理道德,反对偷情乱淫,破坏别人的婚姻。伊斯兰教还禁止偷盗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以报他们俩的罪行,以示真主的惩戒”(《古兰经》5:38)。面临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今天,这些教规在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中,无疑对色情、侵犯财产违法方面具有一定的警戒和约束作用。

(三)家庭习俗。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对长者尊敬,对幼小扶持帮助,对朋友忠诚,被认为是一种美德,否则就要受到舆论的谴责。例如壮族等少数民族都有用餐时须等最年长的老人入席后才能开饭;长辈未动的菜,晚辈不得先吃;给长辈和客人端茶、盛饭,必须双手捧给等家庭习俗。锡伯族和其他许多民族一样,是一个非常注重礼节的民族,对客人热情好客,对老人和长辈格外尊重。出言不逊、不尊重老人等行为,都要受到锡伯族人民的谴责。少数民族的家庭习俗能较好的防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对落实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贯彻婚姻法,对家庭和睦具有积极作用。

二、民族风俗习惯对行政执法造成难度的一面

(一)一些落后婚姻习俗。部分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具有消极一面,表现在:一是早婚。在一些居住偏远的少数民族中,其婚姻习俗的早婚现象仍然存在。二是不结婚登记。有些少数民族青年不领取结婚证,只举行风俗仪式或请阿訇念了经就在一起共同生活,违反了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制度。三是干涉婚姻自由。有些少数民族在缔婚过程中,舅权的作用相当突出,一些地方舅舅的意见甚至起决定作用。一些少数民族有姑表亲的习俗,姑家的女儿必须嫁给舅家的儿子,舅家有优先娶外甥女的权利。还有的少数民族仍有抢婚习俗,通过抢婚结合夫妻。有些少数民族有不许和外族通婚的习俗。以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对婚姻登记和保护婚姻自由的行政执法显然会造成一定难度。

(二)某些行为禁忌。少数民族有些行为禁忌对维护市场秩序造成某些困难,有的民族具有凝視禁忌,在自由市场对商品看了好久而不买,就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有的民族有鼻嗅禁忌,不能拿起少数民族出售的食品用鼻嗅,否则将产生激烈矛盾。出售商品时,有些少数民族具有商品价格谈好了就必须买下的习惯。有的民族忌讳当面数主人家的牲畜,不能跨过拴牲畜的绳子,也不能骑马进入羊群。旅游者不能到天葬场观看天葬;有些少数民族依照教规有借钱不能收取利息的行为禁忌等等。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一些行为禁忌所引发的矛盾、纠纷,给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带来很大难度。

(三)部分民族习尚。少数民族中的习尚有很多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有些具有消极一面。如频繁地送“彩礼”、“丧礼”、“割礼”,对原本经济困难的一些家庭、个人等于雪中加霜。个别家长让子女上经文班入教念经,不去上学,影响了我国教育法等法律的贯彻。有些民族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仍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活动和生产劳动,不利于男女平等的贯彻等等。

三、民族地区行政执法的原则与方法

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中,如何正确对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事关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笔者以为,在民族地区行政执法要坚持以下原则:

行政执法要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是构建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例如有的少数民族开的清真餐厅不许饮酒,当发生冲突时就要保护这一宗教习俗。我国各民族有不同的丧葬习俗,如土葬、水葬、天葬、塔葬等葬法,绝不能强迫实行火葬。对一些少数民族不与外族通婚的婚俗要给予尊重,并慎重对待。对清真食品与清真餐厅要定期进行行政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清真要求。对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执法机关应进行批评教育,对有意损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感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应责令其赔礼道歉,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保护少数民族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原则。执法中对于某些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生产发展的习俗,决不能采取粗暴方法,政府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少数民族自我改革。党和国家的政策是:少数民族有保持、也有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但这种改革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并实施,政府不予强迫和干涉。少数民族自愿地要求进行风俗习惯的改革,政府要依法保护他们这种权利,任何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干涉阻挠他人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坚决处理。

政府在执法中发现明显违法的习俗,必须坚决制止的原则。风俗习惯不能和现有的法律、法规冲突,法具有最高权威,在法没有变通和补充情况下,必须统一实施,每一公民都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例如对于违反国家婚姻法和地方自治条例结婚年龄规定的婚姻,政府就要批评教育,宣布无效。对使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无论是什么婚俗,都应制止,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破坏计划生育的要批评教育并依法处理等。

对不同民族间由于风俗不同引发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该加强行政调解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与市场交易中由于风俗习惯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民事纠纷,行政部门在维护秩序中,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要依法调解,讲解法的规定,维护法的权威,作好双方思想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更要积极主持调解,促使双方和解,讲解民族风俗习惯,使游客和其他当事人了解、尊重、体谅,以防止矛盾恶化。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政府在行政执法中还应重视掌握以下方式、方法:

要利用与宣传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积极的一面,以达到执法目的。如上所述,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许多对执法、守法具有积极一面,政府要善于用运和作好宣传工作,在这一方面行政机关表现的很不够。对于一些宗教意识较强的少数民族群众,行政机关也可以提醒其遵守有积极意义的教规,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我们应当认识到,一些宗教教规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秩序服务。所以要教育执法人员和干部群众,不能对宗教和信教群众采取歧视态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特点。这就要求政府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方面政府应当学会利用宗教来为我们的行政管理服务、为社会服务;另一方面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非法宗教活动。

在行政执法中要正确把握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的区别。有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来自宗教教规,但并非所有的宗教教规都属于信教群众的民族风俗习惯。正确把握这两者关系,对民族地区的行政管理非常重要。例如伊斯兰教中的“封斋”,如果是民族风俗习惯,就可允许未成年人在“斋月”时白天不吃饭、即使影响身体健康成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也不得强行干涉。其实“封斋”是宗教活动,不得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宗教活动。可见,学会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在民族地区意义重大。

在某些行政执法中,应重视配备少数民族的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涉及少数民族相对人,尤其是对不懂通用语言的相对人,应配备该民族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一方面能更好维护少数民族相对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用民族语言告知、说明理由。另一方面,以防止语言障碍引发对抗性矛盾。在民族基层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参与本地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最好掌握本地常用的少数民族语言,能用少数民族语言交谈沟通,这对少数民族相对人而言,缩小了距离,具有亲切感、信任感,有利于问题解决,有利于构建社会的和谐。

第4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7中华民族一家亲

教学设计

课题

中华民族一家亲

第二课时

单元

第三单元

学科

道德与法治

年级

五年级

学习

目标

1、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维护民族团结、尊重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意识。

2、

能力目标:能够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3、知识目标: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学会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了解我国扶助少数民族的政策,懂得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要性。

重点

了解民族之间的差异,学会尊重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

难点

解我国扶助少数民族的政策,懂得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要性。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导入新课

1、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服饰

2、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饮食

3、猜猜这是哪个民族的民居

猜一猜小活动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1、

思考:

(1)你从上述猜一猜的活动中感受到了什么?

(2)不同民族之间还有什么不同吗?

2、小提示: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我国各民族的生活环境、文化紫苏都有差别,表现在服饰、饮食、民居、节庆和礼仪等各方面。

3、活动园:五(2)班开展了一次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展示会。会上,同学们介绍了自己所了解的节日。

4、小小分享会:请你结合自己的经历或看过的资料,向同学介绍一个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可围绕下面问题进行介绍。

(1)节日的名称是什么?

(2)这个节日给你印象最深的习俗是什么?它有什么寓意?

(3)如果有人想参加这一节日的活动,你想提醒他注意什么?

5、介绍民族节日:那达慕大会、酥油花灯节等。

6、开动脑筋:想一想,文化习俗等的不同容易导致什么?我们该怎么办呢?

7、社会观察:由于各地区文化的差异,我们经常能发现一些游客因不了解或不自觉,而做了许多不尊重当地人的行为,例如:在摩梭人家里随意谈论走婚习俗,并将走婚过度解读。或是在古城里随意爬上民居的屋顶拍照,亦或随意将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评论为落后、愚昧等。

直观了解各民族之间的差异。

从不同民族的传统节日当中感受差异可能会带来的影响(好与坏),再引导学生思考我们应该怎么做,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尊重其他民族风俗习惯的意识。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8、民族相处小贴士: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许多少数民族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习俗忌讳。俗话说:“入乡随俗”。在进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旅游时,应尊重当地的传统习俗和生活中的禁忌,任何人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衡量和要求别的民族,也不能以个人的好恶去对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与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的事情。

9、我是民族风俗小达人:你还知道哪些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吗?假如去到当地,你会怎么做?

10、入乡随俗我能行:

(1)蒙古族认为火神或灶神是驱妖辟邪的圣洁物,所以我可不能当着他们的面跨越或踢火,不能往火上摔东西、扔赃物。

(2)回民禁止以食物开玩笑,特别是不能用进食的东西做比喻,如形容辣椒、西红柿像血一样红等。

(3)彝族男性最忌他人触摸自己头上的蓄发,认为这是不可宽恕的行为。

11、小数据:从数据中你发现了什么?对此,你认为国家应该怎么做?

12、小提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民族也不能少。我们56个民族要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同心同德,守望相助,努力实现这个伟大梦想。(国家要扶助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

13、国家的措施:

(1)实施精准扶贫政策。

(2)援助少数民族大行动

(3)开展兴边富民行动

14、播放视频《天路》

15、思考与感悟:你知道这条“神奇的天路”指的是什么吗?它“神奇”在哪里?

16、阅读角:“天路”颂歌。

17、解释:青藏铁路的重要意义。

把意识付诸行动,做到入乡随俗。

从数据中认识到不同民族发展的不均衡问题,懂得国家应该扶助少数民族,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

了解国家为实现共同繁荣所实施的举措。

课堂小结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中,我们56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我们要团结互助,努力实现共同繁荣。

总结提升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设计意图

板书

7中华民族一家亲

第二课时

1、不同民族之间的不同

第5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桂海虞衡志》;志蛮;少数民族风俗

中图分类号:K8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124-03

《桂海虞衡志》作者范成大(1126―1193),字致能,号石湖居士,平江府(今江苏省苏州市)吴县人。曾任广南西路经略安抚使,知静江府(今桂林市)。《桂海虞衡志》一书是他离桂赴蜀途中所作。该书原3卷,今仅存1卷,共13篇,分别是志岩洞、志金石、志香、志酒、志器、志禽、志兽、志虫鱼、志花、志果、志草木、杂志、志蛮。其中志蛮篇对当时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地理分布、民族居住方式、民族生产生活习惯都进行了详细描述。

东汉应劭《风俗通》序曰:“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像之而生。故言语歌谣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淫也。”应劭是从地理环境方面对人的影响形成的各种风俗而言。

《尔雅・释地》曰:“太平之人仁,丹穴之人智,大蒙之人信,空桐之人武。”说明自然环境对人的性格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礼记・王制》记载:“天子巡守,至于岱宗,觐诸侯,问百年者……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诗》三百篇,多言风俗之事。此风俗之考察皆为政治。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说明风俗的地方性很强,而不同民族自古传承各自的风俗习惯说明民族性也很强。这种风俗习惯对管理本民族或地区的一切民事活动具有教化、约束、凝聚、调节和审美功能。古代对民风考察的目的多在于政治需要,供统治者“知得失”、“自考正”。现在对各地风俗民情的考察主要是发现不同风俗的起源、发展、演变规律,从而发扬优良传统,革除陋习,让传统习俗为今天的人民发挥更好的服务作用。

《桂海虞衡志》中对广南少数民族风俗的记载独树一帜,范成大自序曰:“本书所录,仅为方志所未载”,“他州所有,皆不录”。此一特征使本书的内容有所限制,但仍不失其独具的特色。志蛮篇中少数民族风俗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居形式

由于广南少数民族地处偏远,且多居山区,经济相对落后,所以民居形式因地制宜,多是两层干栏式建筑,上层住人,下养牲畜。“志蛮”中载:“牛豕之秽,升闻栈罅,习惯之,亦以其地多虎狼,不尔则人畜俱不安。”此种居住方式在现在西南地区的苗、侗、瑶、壮、傣、哈尼、仡佬、僳僳、布依等族仍然保存。李《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尉迟枢《南楚记闻》载:岭南诸僚,因气候湿热,多瘴疠病疫,人们居住的“干栏”为二层,上层住人,下层置物。海南黎族的船形屋也是古代干栏式建筑的一种遗留形式。此种干栏式建筑传承至今,可见为少数民族所喜爱,且有诸多方便之处。另外也是民族文化旅游的一处特色风景。而民则居住海上,“以舟楫为家,采海物为生。”这种居住习惯也保存至今。

二、婚丧习俗

宋代广南地区仍属蛮夷之地,文明开化晚,婚丧嫁娶习俗独特,与当地经济落后有直接关系。“杂志”篇中的“卷伴”婚和“志蛮”篇中的“入寮”婚,以及瑶族踏瑶时,“意相得,则男咿呜跃之女群,负所爱去,遂为夫妇,不由父母”。《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尉迟枢《南楚记闻》载:岭南僚族女多男少,婚姻则女方用财货先向男方求婚,如女家贫,只能卖身为奴婢。这些都反映了当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生产力低下,婚嫁习俗原始古朴,少数民族人性情强悍等特点。丧葬方面,“志蛮”载:“羁縻州洞人,亲始死,披发并持瓶瓮,恸哭水滨,掷铜钱纸币于水,汲归浴尸,谓之买水,否则,邻里以为不孝。”此为广南地区少数民族(并不限于壮族)买水洗尸送葬之俗。直至近代在广西部分少数民族中仍有此俗。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才能使死者的灵魂回到祖先居住的地方。这是少数民族先民流传下来的习俗,有一定的宗教心理和神秘性蕴含其中。

三、服饰及纹身

志蛮篇中记载的几个少数民族多“椎髻跣足”,“或著木屐”。而衣服则各有不同。峒民“冬被鹅毛衣棉以为裘,夏缉蕉竹麻以为衣”;瑶族“衣斑斓布褐”;蛮“衣青花斑布”;黎女“衣裙皆五色吉贝,无裤襦,但系裙数重,制四围合缝,以足穿而系之”等。黎人头“插银铜锡钗,腰缭花布”。黎族男子多束发,盘椎髻。颈部佩戴颈饰,多用铜圈、铜钱、挂珠、狗骨等。黎族女“及笄绣面”,束发、穿耳、戴铜耳圈,手钏、足钏则可以是铜,是金,是玉等等。这些都反映了黎族人的审美情趣和传统观念。苗族女子,衣斜襟过膝,束腰穿裙,无文身俗。不同民族衣着服饰和喜好色彩不同,这与他们各自的民族图腾崇拜、和风俗习惯有密切关系。研究民族服饰就要追溯到他们的民族的历史渊源,民族服饰渗透着这些少数民族的深厚的文化内涵。有些少数民族的历史记载还是很悠久的,如僚族名最早出现于《三国志・霍峻传》,隋唐时分布很广且名称也多,有21余种。《新唐书》卷222下:“乌武僚,地多瘴毒,中者不能饮药,故自凿齿。”故有“凿齿僚”之名。黎族在8世纪末就有记载:“朱黎民三世保险不宾,佑讨平之。”(《新唐书・杜佑传》卷166)即是关于朱(海南岛)黎族的最早记载;唐代,“莫瑶”过着“莫瑶自生长,名字无符籍”的生活(《全唐诗・莫瑶歌》卷354)。据今人研究,“莫瑶”改写为“瑶”,“莫瑶”二音相切为“苗”。“瑶”的名称在宋时已大量使用(王钟翰《中国民族史概要》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第505页)。《宋史・梅山峒蛮传》卷494载,瑶族居住的山区“其山自衡州常宁县属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行千余里”。

四、饮食习惯

古代广南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丰富多彩,迥异于中原汉人。研究这些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大有异趣。志蛮篇载:“獠,依山林而居,无酋长版籍,蛮之荒忽无常者也。以射生食动而活,虫豸能蠕动者皆取食。”峒民“团饭掬水,终食餍饱”。瑶族以“种禾、黍、粟、豆、山芋、杂以为粮,截竹筒而饮,暇则猎食山兽以续食”。另有东谢蛮“性好洁,数人共饭,一拌中置一匕,置杯水其旁,少长共匕而食,探匕于水,抄饭一哺许,抟之拌,令圆净,始加之匕上,跃以入口,盖不欲污匕妨他人。每饭极少,饮酒亦止一杯,数咽始能尽,盖腰腹束于绳故也。食盐矾胡椒,不食彘肉。食已必刷齿,故常皓然。甚恶秽气,野次有秽,必坎而覆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28《四裔》5引文补)等等。黎族人喜饮酒,又喜食槟榔,尤嗜吸烟丝,无论男女老幼。这些古代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奇怪独特,且对现在少数民族的饮食都有一定影响。了解不同民族的饮食习惯才能走近这些民族,理解这些民族,和谐共存,达到各民族的大融合。

五、娱乐风俗

志蛮篇提到瑶族的踏瑶歌舞、各种瑶族乐器和志器中提到戏面和腰鼓、铜鼓,说明宋代时广南少数民族的娱乐形式还是比较丰富的。踏瑶是瑶族青年每年一次的集体歌舞形式,也是他们自由恋爱、自由婚配的好机会。瑶族乐器有“卢沙、铳鼓、葫芦笙、竹笛之属。其合乐时,众音竞共,击竹筒以为节,团栾跳跃,叫咏以相之”。这说明公元12世纪时广南少数民族的乐器就已经很丰富,今人对少数民族乐器及器乐的研究可以从中得到很多有价值的文献资料。《隋书》载:岭南诸郡铜鼓铸造水平很高,铜鼓制成后,均置于庭中,置酒相庆。今在高州(广东省西南部)一带曾发现粤式铜鼓40多面,花纹繁缛,铸造精美。戏面是指民间表演傩戏时用的木制假面具,“桂林人以木刻人面,穷极工巧,一枚或值万钱”,说明宋代桂林民间傩戏极为盛行。这些乐器和民间艺术形式的记载,对研究现代少数民族民族文艺形式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六、信仰习俗

古代广南少数民族的原始不同于别处,比如《桂海虞衡志》志蛮载黎族的“鸡卜”。“亦有用鸡卵卜者,握卵以卜,书墨于壳,记其四维,煮熟横截,视当墨处,辩壳中白之厚薄以定侬人吉凶。”

水卜,以水测旱涝。《桂海虞衡志》志蛮载:“僚依山林而居……岁首以土杯十二贮水,随辰位布列,郎火祷焉。乃集众往观,若寅有水而卯涸则知正月雨,二月旱,自以不差。”

《桂海虞衡志》:“(僚)人远出而归者,止于三十里外,家遣巫提竹篮,迓脱归人贴身衣贮之,篮以前导还家,言为行人收魂归矣。”

《宋史蛮夷四西南诸夷》曰:“疾病无医药,但击铜鼓、铜沙锣以祀神。”广源蛮地区有收魂习俗,这习俗反映了当时僚族的灵魂观念。

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载:“(侬人)有病不求医,而求白马(夷巫之称),不拘贫富,家有病辄曰送鬼,杀鸡鸭犬猪甚多。必至病者痊或死而后已。白马以草签或鸡膀骨为封,能卜吉凶,查鬼祟,笃信为深。”

古代鸡卜形式多流行于西南地区如僚、瑶、壮、黎、彝等少数民族中,多用来占卜婚、葬、病、战争、狩猎、建筑等事情,由来已久,延至宋代。《宋朝事实类苑》卷四九《鸡卜》载:“《史记》称四夷各异卜,《汉书》称粤人以鸡卜,信有之矣。”《太平御览》卜法篇中记载有鸡卜、鸟卜、蚕卜、竹卜、牛蹄卜等多种卜筮法。“殊未央,更把鸡骨灼。”这是宋朝国史院编修官秦少游被贬雷州时描述当地习俗的诗句。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载:“南人以鸡卜。”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三:“岭南又有鸟卜。”个别民族这种宗教习俗保持到近代。少数民族这些占卜形式、卜筮内容对现今国内外学者研究少数民族宗教包括巫师、占卜、魔法、民间禁忌等事项具有重要的史证价值。

总之,《桂海虞衡志》就广南少数民族风俗方面的记载为今人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成为今人研究广南必提的历史文献,而且该书自宋时成书以来,就多被引用其中的内容,如黄震的《黄氏日钞》、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洪迈的《石屏记》、李石的《方舟集》、周必大的《省斋文稿》、李心传的《建炎以来年系要录》、王象之的《舆地纪胜》等都引用了该书的部分内容。马端临《文献通考・四裔考》引用文字达万字,范成大的好友周去非仿照该书体例写成《岭外代答》一书。为后代研究广南地区的风土、物产保存了非常珍贵的资料,尤其是志蛮篇中记载的广南少数民族的风俗事项,为后人研究广南地区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风俗文化,积极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提供了极有参考价值的历史史料。这也是《桂海虞衡志》这本书流传至今仍然为国内外学者不断学习研究的原因之一。

注 释:

①文中所引文字除标明出处外,皆引自《桂海虞衡志》志蛮篇。

参考文献:

〔1〕范成大撰,严沛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M].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

〔2〕张亮采.中国风俗史[M].北京:团结出版社,2005.

〔3〕岑家梧.岑家梧民族研究文集[C].北京:民族出版社,1992.

〔4〕王钟翰.中国民族史概要[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

〔5〕张全明.《桂海虞衡志》生态文化史特色与价值[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3(1).

〔6〕韦步轩.从《桂海虞衡志》看宋代广西的文化和社会生活[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7).

〔7〕漆亚莉.《桂海虞衡志》民俗学价值浅析[J].广西地方志,2007(12).

第6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传承 保护 风俗文化 价值 重要性

一、阿育迈村情况

(一)阿育迈村的来历

阿育迈村是一个海波800米的阿卡族村寨,距离清莱市64公里,距离皇太后县城18公里。该村坐落在山脊的斜坡处,周围覆盖着茂密的森林,有红豆杉、柚木等天然林。土壤肥沃,可种植玉米、咖啡等。离阿育迈村4公里的地方,有中学、医疗站,村里通水电,有手机信号。

阿育迈村的阿卡族是属于黝倮阿卡支系,大部分村民信奉万物有灵,因此有许多风俗是源自于万物有灵的。从村子里的长者那里得知:本村建于1972年,最初有19户人家来到这里建寨,这里不仅交通便利,而且资源丰富。一开始来到这里,村里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最玛”的人选,因为举行各种风俗仪式都需要“最玛”的领导,且以后对本村风俗习惯的管理需要“最玛”完成。所以,他们推选出地位和学识很高的一位巫医担任村子里的“最玛”。

之后,在1982年泰国政府进入村寨来普查时,正式将这个村子命名为阿育迈村,且属于清莱府皇太后县管理。第一任村长叫做阿惹・培米亚,从那时候开始这个村就有村长处理对外事务,现在的村长已经40多岁了。

阿卡族在建寨的时候,最玛的家是建在寨子的中心,这也是最玛的权利被村中的人认可的象征。在村子的中心还有个大操场,可以供小孩娱乐玩耍,也是商量各种大小事务的场所及老老少少聊天的好去处。

(二)社会生活

现在,阿育迈村已从最初的19户人家发展到现在的59户人家,共有289人。其中,男性131人,女性158人;21岁-50岁年龄段的男性有67人,女性有86人。一般家庭最多2个孩子,由于经济上的原因,使他们控制着家庭成员数。

村民们主要种植旱稻、玉米及饲养家畜。种植旱稻不仅是大部分阿卡族的主要职业,而且是与他们的风俗仪式息息相关的;至于种植玉米,主要是用来饲养鸡、猪等家畜的,而这些家畜常常是用在各种风俗仪式和祭祖仪式中。除此之外,村民们也在离村子5、6公里的地方种些蔬菜供使用及饲养牲畜。因此,种植旱稻田是体现阿卡文化的一项事务,它与风俗仪式的产生相辅相成,丰富了阿卡社会内容。

自1989年政府实施引入电力、道路、水利、学校等公共事业的发展计划,这些事业的引入是村民增加就业机会和阿卡族信仰改变的原因。虽然如此,村民的主要职业还是种植和养殖业,上述的那些职业还不能成为村民们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些消费的费用快速增长,无论是送孩子上学也好,还是盖房也好,费用都上涨;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如冰箱、录像机、摩托等一些电器的使用使得费用也增加,这就需要村民们增加收入,种植一些经济作物,如:卷心菜、茄子和咖啡等。经济作物的种植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及最早一批商贩的产生,商贩也介入当地的农业生产中,例如:曾经种植玉米的一季能获得收入大约1万多元,但后来商贩们压低经济作物的买卖价格,不久之后村民们都不种地了,外出打工,村里的年轻人学业结束后就到曼谷、佛统府、清迈府等地方打工,只有少部分人还留在村子里种地。阿卡族的生活方式正遭到来自金钱和资本体系的挑战,村子里的很多家庭为了外出打工挣钱,都不能够像以前一样定期举行风俗仪式,因为现在举行仪式要花很多钱,为了支付日常生活费用和举行仪式的开销,年轻人都出去工作了,并把这项工作交给了老一辈。

综上所述,种植旱稻和玉米不仅是阿育迈村民们的主要职业,而且是产生各种风俗仪式的主要职业。虽然几乎每家人都种地,但阿卡族的年轻人不愿意种地,因为仅种地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开销,他们更愿意去大城市打工挣钱。

(三)教育情况

阿育迈村没有小学和中学,只有幼儿园和教成年人学习中小学知识的夜校,孩子到了上学的年纪,就要去几公里外的学校上课。家境好点的家庭可以骑车送孩子上学,而家庭困难的则只能走路去,在雨季来临的时候,走路上学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现在,村里的孩子受过大学教育的只有2人,受过高中教育的有10人,受过初中教育的33人。可见,村里的年轻人受教育程度普遍都比较低。

(四)管理

在阿育迈村还存在传统的社会风俗,亲朋好友之间互相帮助扶持的体系,以及对最玛的推崇。最玛是村子里的各种风俗习惯得以实施的领导者,坚持本民族传统的风俗习惯,并继承阿卡先民们传统的生活方式。

阿卡族遵照“阿卡章”的规定幸福地生活着,如果产生与村子格格不入的家庭,头人就会让他们搬出村去。现在,阿卡村寨的管理存在两种形式:

第一种,通过选举产生村长及村委会成员,还有一些自愿为村子事务找政府官员接洽的人员,这些人管理着村子里大大小小的事情。第二种,风俗仪式的管理者“最玛”,以前的“最玛”还管理村子里的行政事务,而现在他只负责风俗仪式等方面的事务,任期是一辈子。

二、阿育迈村阿卡族传承和保护风俗文化的具体措施

阿卡族的每个支系通过学习传承和保护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但是随着阿卡社会渐渐融入泰国这个信仰佛教文化的国度,阿卡族知道的很多生活方式不能融入现代生活中,使得他们的一些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正在消失。因此,抢救消失的风俗文化,使之能一直延续到阿卡族的子孙后代成为现在生活在泰国的阿卡族的重要工作。阿育迈村的阿卡族也同样意识到了保护风俗文化对后代的重要性,他们从阿卡青少年的观念意识、生活方式着手,为风俗习惯得以延续引导他们实施以下措施:

第一,自学。让年轻一代人认识大自然,总结自己的实际经验,同时学习一些阿卡的治病方法、草药知识等;学习辨别好与坏,并能够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从家族成员那里学习老一辈具有的知识。例如:阿卡族少年可以从自己的爸爸、妈妈、爷爷及奶奶那里学到一些生活的经验、生活方式与手艺等。阿卡族的主要职业是种植和养殖家畜,通过老一辈的经验,他们可以不必走弯路,增产增收。另外,阿卡族的刺绣也是比较有特点的工艺品,这也是通过老一辈的教授。

第三,从各种风俗仪式中吸取知识。他们要参加每个月村寨里举行的各种风俗仪式,例如:春耕节仪式、耶苦扎节仪式、建寨仪式、婚嫁习俗中的各种仪式,等等。通过参加各种仪式,他们可以了解阿卡族先民们的生活方式,并能够学习到举行仪式的时间、地点及物品,这样有助于他们掌握整个风俗仪式的过程,为其得以延续提供保障。

为了使年轻一代能学以所用,老一辈对他们的所学都有检验办法,让他们背诵和反复地念。这样有助于他们记忆,记住了就能更好地理解并应用。

由于阿卡族的知识结构和认知与重要人士紧密相连,因此传承和保护阿卡族文化需要加入一些科技手段。以前,阿卡族没有文字可以用来记录发生的事情,所以人就成了重要的记录载体,各种风俗仪式都是通过人记住,一代传一代。现在,传承和保护出现的问题是阿卡青年一代不能够真正明白和理解风俗文化的意义,就不能明白价值在哪里,他们不懂得风俗文化的价值,也就不能很好地践行这些风俗文化仪式。老一辈们做了各种努力,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融入大都市的生活中,像耕种、养殖等传统农业已从原来的重要地位变成了现在的副业,而与这些农业生产活动相关的一些风俗习惯也随之消失,这意味着风俗文化的消失。风俗文化的消失使阿卡族没了本民族的特色,所以,了解阿卡族文化的重要性和价值对青年一代有很大帮助。

三、阿卡族文化对阿卡青少年的价值和重要性

在阿育迈村,风俗文化对阿卡青少年的价值和重要性表现如下:

第一,在工作方面的价值的主要体现是,种植业和养殖业是阿卡族的主要职业,也是风俗习惯产生的根源,更是阿卡社会文化产生之源。有了这些职业,随之而产生的风俗也会一直存在,有助于本民族风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二,语言方面,由于阿卡族先民们没有自己的文字,因此风俗习惯及仪式就成为记录阿卡族历史和传承阿卡族文化的载体,代代相传。后来有了自己的文字,他们才通过歌曲、故事、谚语等记录阿卡历史和文化,且依旧根据风俗习惯举行各式各样的仪式。由此可见,风俗文化无论是在有文字时期还是没文字时期都对阿卡族产生重要影响。

第三,社会关系方面,阿卡社会通过风俗习惯管理人们的行为规范,例如:在耶苦扎节举行的第一天,男人是不用去“圣泉”舀水的,因为这是女人们的专属工作。一些风俗中的禁忌规定着在节日开始的时候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祖辈相传下来,因此年轻一代也照着这样做。由此可见,风俗习惯是人们日常生活与人际关系的纽带,规范人民的日常行为,对阿卡族青年来说有重要价值。又如:人生礼仪中的一些风俗教会阿卡族尊重长辈,有孝心,有同情心,并要与自然界和谐相处。

总之,风俗文化要传承,还需要众人的保护,特别是年轻一代。如果年轻的阿卡人不知道风俗文化的重要性和价值,那么不能很好地作为传承者。

参考文献:

[1]春潘・查穆尼第.青少年和现代艺术(泰语).曼谷:泰国商业发展出版社,1989.

[2]纳塔柑・斯桑.文化媒介体系(泰语).曼谷:班纳吉谢鼎出版社,1997.

第7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 民族类图书 编校 民族图书出版

[中图分类号] G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5853(2012) 04-0028-03

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国家加大了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保护和整理力度,挖掘整理了大量优秀的民族文化遗产,出版了一大批编校质量高、印刷精美、深受少数民族群众喜爱的图书。近年来,随着民族学、人类学研究的蓬勃兴起,一大批有关少数民族宗教学、语言学、历史学、边疆学及方志类、风俗类的图书先后出版,为丰富和繁荣民族文化起到了积极作用。

民族类图书不可避免地涉及民族问题。民族问题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等多个领域、包含多方面内容的非常复杂的问题,因此,民族类图书出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专业性,对民族类图书的编辑校对较其他书稿的编辑校对需更加慎重,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民族团结,造成社会不稳定。在编校民族类稿件时,要有“民族宗教无小事”的意识,认真细致地进行编辑加工和校对,保证民族类书稿的编校质量。

1 准确表述民族区域名称和民族称谓

我国有55个少数民族,国土面积的64%是少数民族聚居地,陆地疆界总长两万多千米,其中一万多千米是民族边界。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呈现出地域分布上的小聚居大杂居、经济社会发展的极端不平衡性、少数民族居住地不平衡性、民族文化的丰富性、的多元性等特点。

笔者所在的云南省是一个多民族的边疆山区省,少数民族人口总数在全国仅次于广西,居全国第二。云南世居少数民族种类全国最多,55个少数民族都有,5000人以上世居民族有26个,其中15个民族为云南特有,特有民族全国最多。云南省的民族自治地方全国最多,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还有197个民族乡。在云南省4061千米边境上有25个边境县,其中有16个民族跨境而居,跨境民族全国最多。10万人以下称作人口较少民族,全国共有22个少数民族人口在10万以下,总人口63万,其中7个在云南,共22万人,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因此云南省人口较少民族在全国也是最多。云南省是祖国统一的多民族大家庭的一个缩影,云南的民族问题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云南省超过1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有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10万人以下的有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人口最少的民族是独龙族,约5800人。人口要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情况适时调整。编校中常见的错误是把全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同云南省的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混在一起,全国少数民族人口包含云南省少数民族人口。

在自治地方,涉及人口多少排序时,首先是自治民族,再按人口排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在表述上,自治区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自治区,如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是××民族自治区,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州以下名称要含有民族,如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州下辖县的名称中不加民族,如大理白族自治州的洱源县、剑川县、鹤庆县,自治乡的名称中则要含有民族,如××县彝族自治乡。

一个民族有80%人口居住在省级区域内,这个民族就是特有或独有民族。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是10万以下人口的正确称谓,“少小民族”、“小小民族”和“小少民族”等称谓都是错误的。民族平等,不论人口多少都平等。此外,对于不同民族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同一民族不同支系之间发展不平衡、所处地理环境不同导致同一支系发展不平衡等现象,在描述的时候不能表述为“经济文化社会发展‘落后’”,而要表述为“比较滞后”。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民族称谓方面存在一些复杂情况,编校时一定要选择正确的名称。比如,摩梭人划为纳西族,以摩梭人自称,不能写作摩梭族。还有彝族的阿细人、撒尼人,不能写作阿细族和撒尼族。莽人和克木人是中国两个特殊的少数民族群体,20世纪50年代民族识别时没有归族,2009年2月国家民委确认莽人和克木人归属为布朗族,因此表述时也不能写作莽族和克木族。

2 正确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内容

少数民族具有多元性的特征,五教俱全。中国是一个有着多种宗教的国家,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基督教又分为天主教、新教和东正教,佛教有汉传、南传、藏传之分。中国少数民族群众大多有。有的民族群众性地信仰某种宗教,如藏族群众信仰藏传佛教;有的不同民族信仰同一种宗教,如我国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有的一个民族信仰多种宗教,如藏族既有信仰藏传佛教的,又有信仰伊斯兰教或其他宗教的;有的少数民族还信仰原始宗教,如白族的本主,纳西族的东巴,北方一些民族的萨满教等。

每种宗教都有自己的发展历史、信仰内容、仪轨、禁忌等。一些宗教在皈依、持戒、居住、饮食、婚姻、丧葬、节庆、礼仪、服饰、称谓、偶像崇拜、社会交往等方面,都与世俗百姓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些独特的风俗习惯构成了宗教文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宗教文化的重要特征。在编辑校对民族类书稿时,要特别注意涉及宗教禁忌方面的问题。对曲解、讥讽、嘲笑、指责某种宗教禁忌的内容要坚决杜绝。否则,不仅伤害少数民族群众的感情,还可能引发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比如“性风俗事件”、“脑筋急转弯事件”和“猪年话猪事件”。

此外,还要注意对的称呼。比如,“回教”是新中国成立前对伊斯兰教的一种不准确的称呼,现在不能将伊斯兰教称为“回教”。遇到类似内容,必须加以改正。

第8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价值

一、我国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早期历程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主要是指汉族或少数民族美术家,将少数民族元素作为题材的作品。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在我国成立到前的十七年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对我国美术史起到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题材早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经开始,不过当时的民族人物画通常采用西方绘画形式,体现出西方艺术潮流对民族特色的追求。而随着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不断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人文景观为美术家带来了全新的灵感,并将我国美术发展提高到全新的成就。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早期历程抛弃了传统中国画中的留白,着力表现现实生活,极大的加速了中国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拓展了中国美术的表现对象和空间,还充分发展了美术作品的艺术表现形式。

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

美术创作中所表达的内容及含义都各具特色,呈现出鲜明的色彩,内容及含义则体现出一个时展,一个时代所具有的文明风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具有的特征主要包括地域性、生动性、时代性等。

1)地域性。

从地理位置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自然景观及地域风貌,代表着不同层次的文化内容,因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还包括其独特的地域性。各民族间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历史文化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人们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存在着较大不同,因此,在美术创作中,艺术家往往从地域方面上选择题材,使作品具有形象性、典型性的艺术形态。艺术家多数是根据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来表达出少数民族人民的内心世界,以及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望。通过具有地域性特色的美术创作,进而艺术家充分感受到少数民族人们的内心世界,因其受到强烈的情感触动,由内心的感动升华为理解,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情感色彩。独特的地域性使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达到视觉艺术与内心情感充分结合,充分体现出少数民族别具一格的风俗文化。

2)生动性。

从视觉角度分析,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特征具有视觉的生动性。根据少数民族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民族特征及历史条件,我们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民独特的生活方式,艺术家美术创作时,会将少数民族人民的衣着服饰作为题材重点。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之所以具有很强的视觉生动性,是由于其丰富的表现手法,符合视觉审美准则,通过直观、形象的图像表达方式,着重体现人物形象,将人物描绘的活灵活现,增强了视觉效果,使整个艺术作品充满灵动的视觉效果。通过增强客观的视觉生动性,将视觉放在主导地位上,突出其视觉效果,加强视觉美感的创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于视觉美感的需求,增强其艺术感染力。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视觉效果,可以激发艺术家对于作品的创作热情。

3)时代性。

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受到新政策的影响,各民族平等,因此得到迅速发展。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政策的实施,极大的帮助了少数民族的发展,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画家对于少数民族美术创作的题材选择上,比较倾向于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因而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便成为题材选择的重点。少数民族题材是我国美术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所表现出的文化特色则成为美术创作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所表现给出强烈的时代性,很大程度上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鲜明的政治色彩,以及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三、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价值

艺术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物,其中所包含的文化属性,反映出作品中所存在的一定的文化价值。通过美术作品这一载体,表达出少数民族地域特色,同时承载着民族文化。

1)表达地域特色。

人类文化经过历史的积淀与不断的演变,人们的生活环境、生活方式已经渐渐被现代生活所取缔,优秀的物质文化遗产不断缺失,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则可以很好的表达出地域特色,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用直观的图像形式表达出地域特色,展示出少数民族人民的经济文化、、风俗习惯,以及独特的地域环境、奇异风光,无不显示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从少数民族题材的美术作品中,少数民族人民的服饰、建筑、文化、语言、习俗等都有属于自己独特的民族文化,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艺术作品。这不仅是历史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对整个文化的发展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2)承载民族文化。

少数民族美术作品作为重要的载体,承载少数民族艺术作品的情感思想、内容、内涵等。通过美术作品,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时代的民族文化,充分反映出当时社会生活以及风俗习惯等。由此可以看出,美术作品,不仅是在视觉效果上给人们带来美的感受,另一方面,美术作品作为文化的代表,必将承载着文化传统、人类文化。美术作品中承载的民族文化还包含着不同时期、不同社会所产生的信仰、价值观、思想、审美等。在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中,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需要与自然环境想结合,通过独特的地域环境,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社会生活进行形象的描绘。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对民族社会的发展、民族文化的传承都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不仅是传承民族文化,对增强民族认同感和凝集力、价值观、审美情趣等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四、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问题及发展方向

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的表面化,与现代绘画艺术的冲突这三个方面。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数量很大,但是质量却不能保证最佳,作品逐渐趋向表现手法的模式化,缺少一些视觉冲击力较强的作品。另一方面,少数民族题材作品大多模式相同,这就是表现手法的模式化。作品内涵是要表达出少数民族文化深层次的精神品质,而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作品内涵过于表面化。一个优秀的作品不仅是在表面上给人以视觉冲击,还要表达出作品中所蕴含的深刻意义以及艺术价值。少数民族题材美术作品受到现代绘画手法的影响,与现代绘画艺术发生冲突,即便是坚持本土文化的画家,也希望作品能够融入到现代绘画艺术的浪潮中。因此,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发展方向是要坚持保持本土文化,坚持作品的精神内涵。

参考文献

[1]李勇.少数民族题材美术创作的特征及价值发现[J].民族艺术研究,2010(01):109-113.

第9篇:不同民族风俗习惯范文

「关 键 词习俗/法律冲突/刑法变通/少数民族法制Custom/Conflicts of Law/Accommodation of Criminal Law/Legal System of Minority Nationality

「正 文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1)02-031-05

1999年底,中央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是我国最主要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在西部的10个省、区、市中,包括3个少数民族自治区、27个自治州、68个自治县,世代居住着38个少数民族近5000万人。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必将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共同进步创造空前的机遇。然而,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民族风俗习惯及文化传统等仍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在社会生活中仍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中,有一些与我国刑法存在着差别甚至矛盾,即某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应受严厉制裁,但少数民族的习惯认为该行为不是犯罪或者罪轻。国法与习俗的矛盾,常常使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左右为难。随着西部开发的深入,西部与东部交流的日益增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国家法律冲突的情况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明显。如何平衡市场经济统一法制的要求与各民族保持自己风俗习惯的宪法权利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即着眼于从刑法学角度探讨我国刑法如何与少数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协调的问题。

一、实践中的解决途径及评价

在刑法与少数民族习俗的协调方面,许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采用的主要方法就是变通司法和直接以政策为依据办案。所谓变通司法,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在贯彻执行刑法的过程中,依据当地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变通处理,如对于一些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法律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一些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行为,一般从宽处理[1](P.56)[2](P.26)。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进行变通适用的作法,由于社会效果好,因此在民族自治地方比较普遍[3](P.183)。支持这种作法的人认为,这种作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体现,可以很好、也更及时的解决法律冲突问题[3](P.180),有利于保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所谓以政策为依据办案,是指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依据1984年党中央提出的对犯罪的少数民族公民,要坚持“少捕少杀”、“在处理上一般要从宽”(简称“两少从宽”)的刑事政策,认为对少数民族犯罪分子的处理,同罪行和认罪态度最相类似的汉族犯罪分子的处理相比较,一般要适当从宽,并要坚持少捕少杀[1](P.20)。

那么,应如何评价上述解决方法呢?无论是变通司法还是依政策办案,都是在刑法实施阶段对刑法的变通适用,不能否认这种变通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的积极作用,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作法于法无据,实质上是在刑法所确立的严格罪刑标准之外由司法人员另外树立了一套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其出发点虽是好的,但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导致本应由立法机关行使的确立罪刑标准的权力转到司法官员个人手中,是司法权对立法权领域的不适当侵入,而且这种做法只停留在经验阶段,尚缺乏统一的尺度,难以正确把握,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官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实情况下,难免会出现量刑畸重畸轻的现象。再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的变通实施并非是行使民族自治权的体现,而是滥用权力。根据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其中包括变通实施刑法的权力。然而,应当明确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司法机关并不属于自治机关,因而并不享有变通实施法律方面的自治权,其在司法过程中对刑法所做变通是违法的。

笔者认为,目前在实践中通行的变通司法、直接依据政策办案,都与社会主义的法治精神相悖,不应提倡。

二、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权

刑法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矛盾,应通过行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立法变通权的方式,即由自治区或辖有自治州、县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民族的特殊情况,结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刑事政策并吸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对刑法作出变通规定,将依据民族习俗或者生产、生活方式不应作为犯罪或者应给予较轻处罚的行为,以法律形式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以立法变通的形式解决民族刑事习俗与刑法间的冲突,将原则化的民族刑事政策上升为操作性更强的具体法律规定,更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立法变通权的依据

1.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16条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9条均承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单行条例,刑法第90条也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解决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时,应当将基本着眼点放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上,以法律的形式而非直接依据民族习俗、生产生活方式来解决冲突,以避免执法上的混乱。

2.事实依据。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将其全部包容,所以法律所提供的行为规则是一般、普遍的,而非绝对的。对于不同地域或者不同的人,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这一行为规则就存在变通的可能。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一般汉族地区相比,大多生产方式落后、自然地理条件恶劣、交通闭塞、居住地偏僻、分散、教育文化水平低,这种状况导致少数民族群众中文盲半文盲率高、法盲多,国家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普及以及国家司法权力对少数民族的影响有限,法律运行机制不畅,而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积淀的风俗习惯及宗教对群众生活、思维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这种经济基础及社会状况迫切要求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民族变通刑法的相关规定。

3.刑法理论依据。在我国,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应处以何等刑罚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要求对少数民族的哪些行为不作为犯罪或给予较轻处罚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这里的“法律”当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变通的刑事法律部分。对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一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处罚轻重,由变通后的法律予以明确,而不是交由司法人员以法外的标准进行衡量,可以避免司法人员随意出入人罪,有利于在民族地区统一司法,更符合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精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要与犯罪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少数民族群众长期生活在本民族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社会秩序中,各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直接约束、影响着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及行为模式,少数民族群众的行为不可能超出其所生活的社会的生活常规和思想观念所允许的范围,其沿袭所生活的特定社会中的既定习俗及思想观念所实施的一些与现行刑法相悖的行为,动机多较为单纯,主观上并不存在蓄意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或者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这些行为在少数民族地区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比较小,不会引起群众的不安和社会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少数民族公民基于民族习俗实施的行为的客观危害及主观恶性的评价上的差别,要求对少数民族公民刑事责任的评价亦应有所差别,要求对少数民族公民犯罪的案件予以区别对待,作出相应的变通规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照顾差别前提下的平等,即平等首先要求照顾不同群体和不同地域的特殊情况和特殊利益,对少数民族基于其习俗实施的行为,鉴于其犯罪原因的特殊性及主观可责性较弱,应给予区别对待,这是实质平等的体现。

(三)立法变通的原则

很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立法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没有充分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变通刑法的权力,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制建设仍很不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对刑法的立法变通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若立法变通不当,将会对国家的法制建设及民族团结造成很大的危害。笔者认为,在对刑法进行立法变通时,应当以下列基本原则为指导:

1.刑事法制统一原则。这是制定民族刑事法规的前提条件。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必须受国家的领导和监督并符合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脱离国家整个法制的轨道,这一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5条以及刑法第90条均有明确的要求。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基本制度、指导思想、任务等在少数民族的刑事变通立法中必须得到体现,以使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立法与现行法制的基本方向相符,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此前提下,民族刑事法规方可对刑法总则、分则予以变通和补充。而且变通后的法规不能脱离统一的刑法自成体系,不可采用法典形式,而只能针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现象作出规定并作为刑法典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这种有限度、有分寸的变通,是对原有法律秩序在民族自治地方所做的一种因地制宜的调整,有利于促进国家法制的统一。

2.充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及生产、生活方式的原则。我国刑法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及现代科学的基础之上,主要是根据汉族地区和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情况和特点,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理论及经验制定的,对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社会发展程度、习俗则无法一一详尽考虑,因此它的某些内容可能不适应或不大适应少数民族特点。我国刑法并非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而是授权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等特点自行变通立法,以使刑法在民族地区能更顺利地实施。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传统习俗自古以来就是少数民族群众管理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这些习俗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融化在各民族的思想意识及行为规范之中,成为民族心理的一部分,影响着人们的价值选择。由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及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风俗习惯在今天仍约束着少数民族群众。不顾民族习俗的影响、甚至企图通过立法来改造、摧毁民族习俗的做法是不可行的。“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4](P.21)。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中,应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传统习俗,不能不加区别地强用法律手段全部予以废弃,要改变这些在民族长期历史发展中逐渐积淀下来的旧习俗和旧意识,只能靠说服教育的办法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而不可能通过几项法律就圆满解决。只有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变通后的立法才易于被当地少数民族公民接受和认可,在少数民族地区赢得更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有利于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贯彻实施,并增加少数民族的法制观念。

3.将多年的刑事司法经验及“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纳入刑事变通立法的原则。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不少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机关在多年的民族刑事司法工作中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学会了不仅仅依靠政策办案,而是因俗、因地、因民族制宜,比如处理案件过程中切实贯彻各民族平等原则,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参与案件处理等,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刑法立法中,应注意总结、吸收这些在民族地区行之有效的宝贵的经验。“两少从宽”的民族刑事政策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证明“既有效地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秩序和国家与人民利益,又增进了民族团结,巩固了国家的统一”[5].但是这一行之有效的政策,却一直未被法律化,其适用一直缺少足够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执行刑法的准确性,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应当把这一政策上升为法律,为少数民族地区适用刑法提供法律武器。

4.确实必要原则。我国现行刑法在总体上、原则上、本质上能适应我国各民族共同需要,并代表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与少数民族的习俗或生产、生活方式不相适应的只是某些具体规定。因此,民族自治地方变通刑法,应限于全国性的刑法确实不符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特点,无法实施,而有变通必要的具体条文、具体规定。除此之外,对于能为民族传统文化所接受的刑法规定,应直接适用刑法的规定,不得随意变通、修改。在法规形式上,应避免“大而全”、“小而全”,应仅就必须变通的地方进行规定,以免使从本民族特殊情况出发制定的条文淹没在一般性条款中,失掉自己应有的特点。另外,变通立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长期聚居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传统、教育水平等方面具有不同于汉族特点的少数民族公民出于民族特点实施的行为。只有对符合这一情况的少数民族,才有必要通过对刑法的特别变通来给予特别的照顾,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公民,或者虽具有少数民族身份,但受过较高层次的文化教育或具有法律知识的政府官员、上层人士实施的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公民在民族自治地方外实施的刑法典认为是犯罪、而民族自治地方的刑事变通立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罪轻的行为,实际上并非由于本民族的特点影响所致,而是出于与本民族特点无关的动机和目的,对这样的少数民族公民确已失去了适用本民族刑事法规的前提,故应当与一般地区的公民一样依刑法典处理。

三、具体变通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少数民族犯罪案件如何进行变通处理,虽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有益的探索,但多局限于对适用刑法从宽原则的解释及适用范围的原则划定上,对于应变通刑法哪些条款以及具体如何变通则一直均缺乏深入细致的探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缺乏系统的总结。笔者认为,根据上述原则,并考虑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传统观念、文明程度、宗教信仰等特点,民族自治地方需要进行变通的主要有以下刑法条文:

1.刑法第236条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规定。有的少数民族在性关系上与汉族不同,有些带有强制性的行为是习俗所允许的,比如在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苗族有在每年3月的对歌中抢婚的习俗;又如有的少数民族地区,男女双方一旦有了婚约,男主有时不管女方是否同意就硬行抢亲,强行同居;一些少数民族普遍存有早婚的习俗,女孩子到了13岁时便被视为成年人并举行成人礼(如藏族地区幼女的“戴天头”习俗),此后男子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结婚都是习俗(甚至包括受害人)所允许的,并不会受社会的谴责或干预[3](P.183)[6 ](P.23)。对于这类出于民族习俗的行为,除手段残忍恶劣、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外,不宜作为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处理。

2.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宗教信仰、传统思想观念及风俗习惯影响较为严重,婚姻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兄弟共妻、姐妹共夫、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等重婚现象较为普遍[3](P.183),少数民族群众中结婚、离婚只按宗教程序或习俗进行而不履行法定程序的状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极易导致重婚。对这一类案件在变通立法时可作为自诉案件,采取不告不理原则,国家司法权不宜直接、主动介入。而且只有对多次重婚、出于腐化的动机而重婚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婚行为,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仍应通过思想教育、法律教育的方式调解解决。

3.刑法第125条关于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的规定。我国南方的一些少数民族例如贵州省从江、黎平、榕江等苗族、侗族聚居县的苗族、侗族男青年几乎都佩带土枪作为一种装饰品,北方一些边远牧区的少数民族为狩猎、畜牧的需要,也有佩带土枪的传统习惯,因而制造土枪收取加工费及买卖用于装饰、狩猎的土枪的情况较多[6](P.23),这些行为,因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有关,在变通立法时,可规定制造、买卖土枪用于装饰、狩猎或者畜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只有情节严重,如以营利为目的为犯罪分子制造土枪或者向汉族群众销售数量较多的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等,才作为犯罪处理。

4.刑法第345条关于滥伐林木罪的规定。一些居住在深山老林的少数民族,如云南省的景颇族、布朗族、哈尼族、基诺族、独龙族等10余个民族[7],由于生产方式落后,生活水平低,至今仍沿袭“刀耕火种、毁林开荒”的原始耕作方法,他们的生产活动常常会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破坏。这些行为,因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及生存条件有关,在变通立法时,应当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适当放宽定罪量刑标准,一般不以犯罪处理,只有危害情节严重的,如毁林数量巨大,才作为犯罪,但也应把从宽处理作为法律原则。

5.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黄金、白银属国家统一管理,不允许个人私自买卖,而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妇女,尤其是青年女子,都有穿金戴银的习惯,因而买卖黄金、白银的现象较为普遍,带有一定的群众性,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金银数量较大,严重扰乱金银市场秩序的,才作为犯罪处理。

6.刑法第230条、第234条关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由于科技文化落后,封建迷信思想盛行,由此引起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较为多见。一些少数民族如贵州榕江县的苗族、云南景洪县的傣族相信有“蛊”,有“枇杷鬼”、“酿鬼”、“龙脉”等迷信说法,放“蛊”、身有“枇杷鬼”、“酿鬼”以及破坏“龙脉”的人,会受到整个村寨人的冷落甚至被伤害、杀害;再则,在多民族杂居地,因封建统治者长期推行民族歧视政策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山林、草场、水源、坟地等纠纷而导致的故意杀人、伤害案件也较为多发,鉴于这类案件杀人、伤害的动机有的有别于其他地方,主观恶性较小,因此在变通刑法时,应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分为若干类,如因封建迷信杀人伤害、因民族积怨杀人伤害、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并规定不同的刑罚,即对于因迷信、民族积怨引发的杀人伤害案件,可规定相对较轻的法定刑,而对于因贪利卑鄙动机实施杀人伤害行为、杀害伤害多人以及伤害杀人手段极为残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行为的客观社会危害性都极为严重,应保留刑法第230条和第234条的法定刑,不能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多存有赔命价、赔血价等习俗,还可以规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法,责成被告人赔偿受害人及家属的损失,如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

7.刑法第237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一些少数民族在唱山歌、“风流岭”等少数民族节日或者传统社交活动中,有的男青年未得到女青年的同意就摸弄、搂抱女青年,甚至在女青年深夜回房睡觉之后,在女青年不同意的情况下,用刀子撬门进房,追逐、摸弄女青年。这些行为出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尽管带有一定的不文明、不健康成分,但并不危害社会秩序,不会引起群众的不安,不会造成社会的混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于这类行为,在变通立法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总之,笔者认为,考虑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文明程度和历史形成的独特风俗习惯,应以立法方式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少数民族公民实施的某些危害行为作出特殊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刑事司法工作方面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刑事法制的完善,并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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