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精选(九篇)

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

第1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甘道明――

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密度高、力度大、针对性强,这对稳定经济增长、稳定社会预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顶层设计。建议国家层面研究出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路径,合理引导市场主体预期。在推动“三去一降一补”重点改革任务的同时,从创新体制机制的角度,指导地方找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着力点,研究解决改革推进别是地方改革推进中带有典型性的困难和问题,凝聚改革合力,确保重点领域改革整体协调推进。同时加强对地方改革实践的业务指导,开展业务培训,帮助地方准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科学内涵,指导地方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

二是建议着力增强市场微观主体活力。建议加快完善市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畅通政策到市场的传导,扩大市场自我调节空间。出台更具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调动民营企业家积极性。在财税、金融、公共服务体系等政策方面,进一步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三是建议PPP项目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倾斜支持力度。2015年四川省PPP集中签约1588亿元,其中与国企签约的项目占绝大多数。截至目前,进入执行阶段的PPP项目58个,投资额602亿元,社会资本合作方是民营企业的项目仅有18个,投资额仅75亿元。针对PPP项目民间资本进入难的问题,建议明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在PPP项目中的职能职责。在PPP项目合作方选择上国家研究在一些领域明确民营企业优先。

第2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 官方发展援助 战略政策 组织管理 有效性

瑞典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援助的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瑞典传教士在非洲的活动。战后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ODA)是1952年在瑞典对最不发达地区技术援助中央委员会(Central Committeefor Swedish Technical Assistanceto Less Developed Areas)的支持下开始的。1962年,议会批准了一项政府议案,将瑞典的发展援助目标界定为改善贫困地区人民的生活水平。之后,瑞典发展援助的主要目标进一步扩展为扶贫、保护人权、正义、平等和主事权。

瑞典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从1975年开始,其每年援助额占GNI的比率就超过了联合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5期国所要求的0.7%的目标,2009年则达到了1.12%,在DAC国家中排名第一。瑞典在对外援助方面的诸多做法和行为使其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特别是近年来采取的结果导向型和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既提高了瑞典的援助有效性,也为其他国家的对外援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一、瑞典对外援助战略及政策

作为OECD/DAC的成员国之一,瑞典对外援助的战略和政策基本是在遵循DAC的相关准则和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而制定的。近年来,瑞典不断改革其对外援助体系,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对外援助战略和政策。

(一) 对外援助战略

一般而言,一国对外援助战略的制定需遵循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各援助国之间的共同协议,在此基础上与该国整体的政治和经济目标相结合。瑞典的对外援助战略既与削减贫困、环境和气候变化及人类健康等全球共同的挑战相关,又融合了其自身的战略目标。

1.对外援助与全球减贫和欧盟东扩相结合

瑞典发展合作战略的出发点即削减贫困。近年来瑞典增加了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国家援助,这提高了瑞典对贫穷国家的援助比例,也与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减少贫困的承诺相一致。瑞典对欧洲地区的援助是DAC平均数的两倍――反映了瑞典对欧洲地区援助的优先考虑,也反映了瑞典扩大在欧盟中的影响力的外交目的。

2.增加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环境和气候变化不仅是瑞典政府发展援助优先考虑的问题,也是其确定的六个“全球性挑战”(即压迫、经济隔离、气候变化和环境影响、移民、传染病和其他健康威胁以及冲突和动荡的局势)之一。瑞典政府在2007年就制定了《气候变化与发展的国际任务》f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Climate Change and Development,ICC。2009年瑞典接替捷克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后,瑞典又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轮值主席任期内的工作重点,并承诺到2020年欧盟将在全球协议框架内减排30%。

在财政支持方面,虽然2007年瑞典对环境方面的特定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仅3%;但是,官方发展援助数据表明,瑞典一半多的援助均一定程度上是以环境的可持续性为目标的。为了实现对环境问题的承诺――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瑞典已经决定在2009-201 1年将其援助预算中的40亿克朗(482百万美元)用于气候变化。资金将主要通过多边行动支付,但其中11亿克朗(132百万美元)通过瑞典双边合作支付。

3.强调受援国的能力建设

瑞典认为能力建设(capacitydevelopment)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因此多年来其一直积极支持受援国的能力建设。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Swedish Intema-tional Development CooperationAgency)关于能力建设的政策表示,能力建设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援国最终不再需要发展合作。该政策旨在增加Sida对所有项目中有关国家制度和能力建设的援助。

(二) 对外援助政策

1.加强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

瑞典积极支持本国和受援国的民间团体组织(Civil societyorganisation,CSOs)的发展,与它们建立了牢固的伙伴关系并积极与它们对话。在瑞典国内,CSOs在发展教育项目和支持瑞典政府解释《全球发展政策》的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受援国,瑞典在发展合作计划中针对CSOs的作用制定了一项新的政策,支持发展中国家建立多元化的民间团体,以从各个方面削减贫困。

瑞典政府把鼓励私人部门发展作为促进受援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载体。私人部门的积极介入通常有利于创造一个可持续的援助模式,因此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也积极支持这种行动。

2.减少政策的复杂性

为了减少政策的复杂性,现在瑞典外交部(Ministry for ForeignAffaim,MFA)和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wedish InternationalDevelopment Cooperation Agency,Sida)之间已经进行了更为明确的分工,外交部计划2011年制定12项新的主要政策以逐步取代所有现有的部门和专题政策。

(三) 对外援助政策的一致性

瑞典强调建立政策一致性的法律和政策基础,并于2003年实施了《责任共担:瑞典全球发展政策》(Shared Responsibility:Swe,den’s Policy for Global Development)。《瑞典全球发展政策》将政策的一致性置于瑞典发展合作方式的核心,并使瑞典跻身于承诺保持政策一致性的援助国的领导地位。

尽管瑞典的发展政策一致性有坚实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但在协调机制,监督、分析和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方面却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首先,政策目标数量太多且这些目标之间没有任何的优先性和等级性;其次,没有系统性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再者,缺少监督和报告援助进程的框架;最后,MFA缺少必需的人力资源以保证正式和非正式的协调机制的正常运转。

2008年,瑞典政府决定采取

措施弥补政策一致性中的不足。瑞典重新制定了一个更有针对性、更实际的文件――《全球性挑战――我们的责任》(Global Challenges-Our Responsibility)。《全球性挑战》进一步强调了在实现政策一致性中政府的整体责任,并提出要改善监督和报告框架,在此指导下,瑞典制定了实现发展政策一致性的新方法:一是减少目标的数量(从50多减少到18个)并对其进行精确的定义;引进有时间约束的测量指标来评估每个目标的进展;确定了6个跨部门的优先领域或全球性的挑战,取代了原来在《全球发展政策》中的11个领域的国家政策。二是MFA为每个全球性的挑战建立一个工作团队以增加政府间的沟通;同时,MFA开始使用“瑞典团队”(“Team Sweden”)理念来推动瑞典各个援助主体的一致性。三是MFA和Sida积极鼓励来自受援国的关于瑞典政策和行动一致性的评价和反馈。

二、瑞典对外援助概况

在发展援助委员会成员国中,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并不突出,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近年来,瑞典的对外援助总量和对外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总体上都在不断上升,成为国际发展援助的典范。

(一) 对外援助总量

瑞典一直积极倡导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在发展援助委员会起到关键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全球经济衰退、发展与合作预算承受巨大压力的现状下更为突出。近年来,瑞典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总体上呈上升趋势,仅在2001年和2009年略有下降(见图1)。瑞典2008年的官方发展援助净额达47.3亿美元,为其历史最高援助额,该年援助净额同比增长约9%,位居当年DAC援助国第八位。

尽管从援助净额来看,瑞典在DAC成员国中并不突出(2009年其援助额仅占DAC总援助额的3.8%,占援助总额首位的美国的15.8%),但以国民收入中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比例来衡量,瑞典则是最慷慨的援助国。瑞典是对外援助额超过联合国国民总收入指标0.7%的五个DAC成员国[瑞典(1.12%)、挪威(1.06%)、卢森堡(1.04%)、丹麦(0,88%)和荷兰(0,82%)]之一。从图2可以看出,2000-2009年,瑞典官方发展援助比例一直在联合国0.7%的目标之上,2009年更是高达1.12%,居DAC各成员国之首。与DAC成员国平均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增长缓慢的状况相比,瑞典这一比例除少数年份有小幅下降外,大部分年份都保持了稳步增长。特别是金融危机期间,DAC成员国的占比普遍出现下降趋势,而瑞典占比则保持了持续增长。而且,瑞典对此还引入了本国指标――将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比例提高至1%。从2006年开始,这项指标达到1.02%。尽管在2007年和2008年有所下降,但2009年和2010年瑞典均实现了这一目标,分别为1.12%和1.01%。

(二) 对外援助分配

对外援助的分配情况能够体现一国官方发展援助的基本特征和政策导向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瑞典的对外援助分配可以从地域分配、部门分配和渠道分配三个主要方面来分析。

1.地域分配

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区接受了瑞典的大部分援助,如图3所示,2009年,瑞典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援助额为8.89亿美元,约占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一(不包括未指定地区的援助额)。Sida前十个受援国的七个都在这一地区(见表1)。此外,从表1和图3可以看出,瑞典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如阿富汗、巴勒斯坦、苏丹等国家的援助占有较大比重;对欧洲的援助也较突出,约为援助总额的6%。

2007年,瑞典制定新的受援国名单,计划在三年内将援助国家从67个减少到33个,以集中其援助资源。在选择受援国时瑞典主要考虑该国的贫困程度、民主进程以及是否能和瑞典成为互惠伙伴等条件。在瑞典新的援助计划中,中国和越南位于停止援助的国家之列。继续接受瑞典援助的33个国家可分为三类:一类为亚、非、拉的12个国家,瑞典将对其实施长期援助;第二类为非洲、亚洲、中东和拉美的12个国家,这些国家或是战乱国家或刚刚结束战乱;第三类为东欧国家,瑞典希望通过援助加深合作,以促进欧洲一体化进程(三类国家名单见附表)。

2.部门分配

2009年,社会基础建设和服务是瑞典最大的援助类别,占其双边援助的三分之一左右。其中,政府和民间团体又是最大的子类别,约为这一类别援助总额的60%。人道主义援助是瑞典对外援助的第二大类别,占援助总额的12%,主要包括危机应对和重建救济,反映了瑞典增加对冲突和冲突后国家援助的政策。难民援助为瑞典援助的第三大类别,总额为3.07亿美元,占援助总额的10%,充分体现了瑞典在千年发展目标中减贫的承诺。此外,瑞典一直强调与民间团体和私人部门的合作,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援助在瑞典援助额中也占较大的比重。

近年来,瑞典政府提出了三个主要的援助议题:一是民主和人权;二是环境和气候;三是男女平等和女性在发展中的地位。这些都属于跨部门的交叉领域,瑞典已经将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到这三个领域。目前,瑞典对环境的援助比例还不高,但对环境的关注将成为瑞典双边援助计划的主流,并占一半以上的比例。男女平等既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重要方面也是其他部门的优先事宜。2007年瑞典88%的援助都和男女平等有关。

(三) 对外援助渠道

图5显示了瑞典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在瑞典的援助总额中,双边援助一直是其主要的援助渠道,近三分之二的官方发展援助是双边的。2000-2009年,瑞典的双边和多边援助净额都在不断增长,但双边和多边援助的分配比例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例如,2000年,瑞典的双边援助额为12.4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9%;而2009年,其双边援助净额为近30亿美元,占援助净额的66.2%,两者相差不大。

2007年,瑞典援助了50多个不同的多边组织,这些多边组织凭借与瑞典援助优先事宜的相关性和其有效性每年获得2400万美元的援助。从图6可以看出瑞典多边援助的分配情况。瑞典是联合国几个主要机构最大的援助国之一。2009年,联合国接受了瑞典38%的多边援助,占瑞典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12.7%,为发展援助委员会平均援助水平的两倍。在联合国系统中,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UNDP)、联合国难民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UNHCR)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Children’sFund,UNICEF)是三个最大的受益者。2009年,瑞典对世界银行(World Bank group)和欧盟的援助各占其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23%和19%,分别为其官方发展援助净额的7.8%和6.5%。同时,区域发展银行也占到瑞典多边官方发展援助的11%,非洲发展银行是其中最大的受益者。

三、瑞典对外援助组织及管理

援助目标不同,各国的援助管理体制也不同。瑞典官方发展援助的主要管理机构是外交部,外交部管理四个实施发展合作政策的机构,其中最重要的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近年来,瑞典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更好地开展对外援助,提高援助效果。

(一) 对外援助组织机构及其变革

瑞典的政府模式是以管理一系列机构的部门为基础的。理论上,部门制定政策,机构执行政策,机构通过年度拨款文件和具体的政府决策被部门管理。瑞典关于全球发展合作的主要管理部门和决策机构是外交部(MFA),对外援助的资金也由外交部统一管理。外交部(MFA)管理四个实施发展援助的机构,它们是瑞典国际发展合作署(Sida)、瑞典发展评估委员会(Swesh Agencyfor Developmem

Evaluation,SADEV)、北欧非洲机构和FolkeBemadotte学会。其中最大的机构是Sida。外交部将援助总额的三分之二交由Sida,由其具体负责援助项目的选择与执行,主要用于瑞典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双边援助。余下的三分之一援助总额,由外交部负责,主要用于执行其他的双边或多边协议,通过联合国的各个署拨给世界银行、发展银行以及欧盟的发展合作预算等。此外还有部分交由其他一些非官方组织如出口信用担保委员会、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Stockholm Environment Institute,SEI)支配。

MFA2006年实现了重组。现在由一名部长(Director General)全面负责国际发展合作,以前这由一名副部长(deputy directorgeneral)负责。国际发展合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边发展合作;二是发展合作的管理与方法;三是发展政策。MFA还建立了一个由12个独立专家组成的发展政策委员会(DevelopmentPolicy Council)为其重点优先政策和一致性问题提出建议,以取代原来的发展事务专家组(Ex,pert Group 0n Development Is―sues)。2009年MFA的新结构开始运行。

2008年末,Sida也进行了重组。Sida的新结构有三个支柱:政策、运行和管理。运行部分负责战略和实施,包括主题小组、国家小组和地区小组。政策和管理部分为运行部分提供特定的技能和支持。Sida正在建立一系列的员工网络,以将不同部门和支柱的员工联系起来。运行部分的员工必须参加至少一个由政策和管理支柱举行的主题员工网络。总部长也建立了一个由所有部门的部长组成的战略管理小组(StrategicManagement Group)和一个由Sida管理团队的五个最高级成员组成的运行领导小组(Operational Leadership Group)。一个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uncil)取代了Sida的董事会。

(二) 对外援助管理

1.采取项目导向型(Pro―gramme-Basedl援助方式

在双边援助的方式方面,瑞典近年来改变了以往以物资援助为主的方式,而大多采用项目援助(project support/programmesupport)的方式。项目援助是指对外援助采取援助受援国拥有的具体的项目(如减贫)的方式,可以通过直接拨付资金或实物援助的方式。被援助项目可能是国家层面的,也可能是部门层面或组织层面的。当被援助项目是指定某一个特定部门(如农业部门、教育部门或交通部门等)时,就是部门项目援助的方式。常规预算援助则是采取现金援助或实物援助的方式,并不指定特定的部门和项目。目前项目援助约占瑞典双边援助总额的一半。项目援助占Sida预算的比例由2005年的11.4%增加到2007年的13.6%;而常规预算援助(general budgetsupport,GBS)和部门项目援助(sector programme support)则从2005年一直稳定地保持在5%的比例。2008年OECD的调查指出,瑞典对55个国家的援助总额中的44%都用在了常规项目中。因此,瑞典在《项目导向型方法的指导准则》中明确表示,将会提高项目援助的比例。

2.推行结果导向型(resuits-based management)管理

2007年,政府将结果导向型管理列为首要优先事宜。为了实施结果导向型管理,瑞典最近已经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新方案。就项目层面,Sida已经建立了一个质量保证委员会对每一个1亿克朗(1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进行结果导向型审查;Sida新的三年运行计划也要求每年审查项目进程,而不仅仅是做一个最终的报告。通过审查使管理团队分辨出项目的哪些方面可能脱离正轨及其原因,哪些地方指标不恰当及其补救方法。在国家和部门层面,Sida提出了一个国家报告模型,由国家团队确定国家和部门层面衡量进步的指标,并每年对其进行监督。在个人层面,Sida为个人和小组制定了结果目标并将其与共同目标相联系,以将个体员工激励与组织发展更好地结合起来。

针对目标分配人力资源是结果导向型管理的核心部分。为了实施新的优先事宜,MFA和Sida都需要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策略用来保证员工拥有适合的技能和经验。瑞典招募了很多国家项目官员,他们在瑞典双边发展合作方面正在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所有实施瑞典发展合作项目的人员将都需要接受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的培训。

3.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

2006年,瑞典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评估机构――发展评估委员会(SADEV),以对瑞典的双边和多边发展合作进行评估。SADEV正与Sida、其他DAC成员国以及受援国的评估部门进行日益紧密的合作。但是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机制保证政府、MFA或Sida在SADEV的评估结果下行动,这使SADEV的效力受到影响。为此,瑞典正在建立一个回应SADEV的评估结果的机制。

4.增加对海外管理机构的授权

现在大部分国家倾向于将部

分援助决策权授予海外办事处,以利于加强与受援国的发展伙伴关系,改善与其他援助国的协调。瑞典1995年开始将援助开发署(Sida)的驻外代表处与使馆合并,目前在34个受援国设有代表处,并将拨款权授予更多的当地部门。在多数情况下,一旦与总部的合作战略和全部援助额达成一致,大使或地区部长(country director)有权同意最高5000万克朗(750万美元)的资金拨付;高于5000万克朗时,由位于总部的Sida各部门的领导决定;高于2亿克朗(3000万美元)时由Sida的部长决定。瑞典也试图通过向当地配置更多员工实现分权。但是,近年来无论是MFA还是Sida雇佣的当地员工的比例均没有显著的提高。

四、瑞典对外援助有效性评价

瑞典对援助有效性议程作出了明确的承诺。2006年到2009年政府的预算文件全都提及援助有效性议程,明确地指出了《巴黎宣言》的目标和指标;2008和2009年的政府预算文件中还包括了来自两项监督调查的结果。瑞典减少了援助国家和援助部门的数量、改善评估体系、实施了项目导向型援助方式和结果导向型管理,并对员工进行各方面培训等等,这些措施的确提高了瑞典援助的有效性。

(一) 援助有效性的进展

截至2007年,瑞典已经达到了三个目标:其一,所有的瑞典援助都是无条件的;其二,一半以上的援助使用了国家采购体系;其三,一半多的援助通过受援国的公共财政管理(Public financialmanagement,PFM)系统进行。瑞典增加了与受援国的优先政策相一致的援助比例以及共同实施分析工作的援助比例。瑞典已经开始减少使用平行的执行机构(parallel implementation units,PIUs),而且增加了援助的可预测性。瑞典也承诺更集中地使用援助并在受援国之间更好地分配人员。它合理地缩减了援助的国家数量和在每个国家的援助部门的数量,并表示一旦有可能,Sida所有的发展合作都将项目化。瑞典通过援助国之间更好的分工积极促进了更有效的援助,减少了合作国的交易成本。同时,瑞典倡导建立一个更兼容的援助协调系统,并已成为制定援助的行为准则和援助政策的重要力量。

(二) 援助有效性的不足

虽然瑞典在援助有效性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OECD/DAC2008年的同行评议指出,2005-2007年,从全球来看,瑞典实际上减少了援助的共同安排和联合开展任务的比重。而且,尽管瑞典一半多的技术合作是与其他援助国共同进行的,但要完成欧盟2010年共同推进所有技术合作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距离。

其次,虽然瑞典通过提供三年的指示性计划增加了它的一般预算援助(GBS)的可预测性,但是援助拨款仍然需要每年批复。瑞典经常在它的一般预算援助拨款中使用可变和不可变部分。只有在联合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Understanding,MoU)中共同同意的原则被尊重和满足的前提条件下,所谓的“不可变部分”才会被拨付。瑞典是唯一一个采取这种措施的援助国,这就使得瑞典的发展合作比其他援助国更难预测。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第3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编者按

众所周知,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股票市场规范运作的前提。随着2002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开始,如何在2002年的年报中体现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成为市场各方人士关注的焦点。而此前,中国证监会了新修订的《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工作又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这也说明,我们的信息披露制度在逐步走向成熟。

但是,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比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仍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本文作者从中外信息披露制度及实际效果比较----会计准则方面入手,比较全面的分析了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具体而全面。

从本文中,我们可以深刻的了解我国目前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解决之道,这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无疑是具有借鉴意义的。

虚假财务报告是经营者夸大业绩、讨好投资者动机使然,虽然有些上市公司在个别年度夸大亏损,但最终目标仍然是投资者的"钱袋";会计的技术处理为虚假财务报告面世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支持。因此,会计应"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作假帐"。

本文建议:我国的会计准则应不断完善、充实,使会计信息沿着准则的规范更加真实、可靠;我国的上市公司应强化治理结构,约束经营者的自利行为,监督经营者为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勤勉尽职。

目前,我国会计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十方面的问题

非货币易

1999年6月公布的准则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但在执行过程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虚增资产、夸大收益,给市场造出许多泡沫。

2001年修改的准则与国际惯例不一致,重要标志为,不再划分两类不同性质交易,一律视为交易过程没有完成,不再以公允值作为入账基础,不再确认交换收益(只确认补价收益)。

(1)换入应收款的计价问题。《企业会计制度》第八章"非货币易"第116条将交换中涉及应收款项视同非货币易,116条第一段规定:当换入应收款原帐面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值,按换入资产原帐面值作为换入应收款入帐价值,与换出资产帐面值差额计入坏帐准备。这将使企业通过资产互换加大"坏帐准备"帐面余额,期末,利用冲减"坏帐准备",冲减本期"管理费用"。

(2)换出应收款的计价问题。债务人可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易以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且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尽管制度已对高估非货币性资产设防,但毕竟"减值准备"属于会计估计行为,没有硬性的控制标准。审计更有何为?

建议

(1)(针对问题1)对因换入应收款所形成的"坏账准备",不得在年末冲回,这可以纠正释例2所产生的高估收益问题。

(2)(针对问题2)对企业利用关联方间的非货币易将巨额的不良债权换入实物资产,并按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所带来的问题,建议在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原帐面价值小于换出应收款账面价值时,非货币性资产按原帐面价值入账并立即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债务重组

(1)1998年公布的准则因公允价值产生的问题:利用债务重组掩盖亏损。

在《债务重组》旧准则中,计量基础为公允价值,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利润表。使ST公司实现摘帽、避免PT,连续亏损的企业可以通过一笔债务重组交易就实现扭亏为盈。债务重组收益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因此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将不可避免。

(2)修订后的新准则作了若干成功的改进

首先,将计量基础由"公允价值"修改为"帐面价值",并且将债务人从债务重组中获得的利益记入资产负债表(资本公积),不影响当期损益。

其次,当债务方以物抵债时要求债权人支付一定的补价,且大于公允值的25%,不能按货币易处理。理由:1、该项交易根据非货币易准则指南第(一)条"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就债权人而言涉及大量货币性资产----应收款;2、即使在互换中将应收款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但现金补价大于25%。按照修改前的旧准则,债务人有理由将此作为正常销售处理。这样就不便于界定债务重组与销售,可以回避债务重组,确认销售利润。而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未将债权人不作出让步的以物抵债排除在"债务重组"之外,因此该项交易不能确认收入,新债务重组准则堵住了这一漏洞。

(3)目前存在的问题。

①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是以重整债权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作为入帐价值,当债权帐面价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高于存货的成本和市价时,会高估资产。而且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客观实际很难保证期末对此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②在以物抵债中,当用以抵偿债务的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本身的帐面价值,债务人要求债权人支付补价时,由于债务人已经收到了一部分补价(现金),因此在债务金额之外的那部分资产交易已经完成,按照《非货币易》准则,应该确认补价收益。但《债务重组》准则中没有规定,这就造成了准则之间的不协调。

建议

(1)(针对问题1)建议对偿债资产采用按重组债权原账面值减可抵扣进项税后的金额与抵债资产原账面值孰低入账,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这样一来就不会造成期末计提减值准备的混乱,也避免了高估资产。

(2)(针对问题2)在以物抵债中,当抵债资产的帐面价值高于债务的帐面价值,且债务人要求债权人予以补价时,抵债额以内部分,按抵债资产帐面值抵债;对抵债额以外部分,债权人向债务人支付一定补价(无论补价多少),只要补价由现金支付,就应按照《非货币易》准则确认补价收益。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和会计差错更正

(1)对同类交易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并允许自发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这种作法的初衷是使上市公司具有灵活的理财自并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相关、更可靠的信息。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钻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空子,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为满足不同目的之需将盈亏调前、调后。上市公司会计选择和会计变更的弹性空间很大。

(2)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允许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同时,规定对其影响采用追溯调整法,并将累积影响数从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数中调整。这种作法为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制造虚假收益,提供了逃逸通道(变更)。一方面企业以前年度连续盈利;另一方面以后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将虚计的利润从股东权益中卸掉包袱。

(3)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会计估计变更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并要求在难以分清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时,应按会计估计处理。这就给上市公司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调节盈亏造成可乘之机。

(4)利用会计差错的跨期更正,利用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差错只调整资产负债表不调整损益表,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前期损益表已完成其使命,后期资产负债表为开脱前期的差错提供了方便。

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主要是由于:1、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和营业费用中,折旧费用一般都占有较大的比重,其变化对营业利润有显著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具有杠杆作用或放大效应,折旧率较小的变化会引起折旧费用较大的变化,这种杠杆作用在固定资产的比重高的上市公司表现得尤其突出。2、固定资产折旧受技术进步等诸多微妙因素的影响,上市公司很容易为自己找到变更折旧政策的理由。3、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的操作方法简单,不必像资产重组那样要经过烦琐的手续。

变更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或提取比例与变更存货的计价方法也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利用会计政策变更的追溯调整法,将减值损失调整到以前年度。

建议

(1)(针对问题2)严格限制追溯调整法,防止企业利用追溯调整卸掉以往年度虚计利润的包袱。

(2)(针对问题3)将追溯调整的累积影响数,计入变更当期净利润。以便:①让投资者在利润表中直接看到变更会计政策产生的影响,以期对公司的股价作出灵活的而不是机械的判断;②使前期制造虚假利润者产生"迟早暴露"的后顾之忧;③约束随意变更行为,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正反方向影响在利润表中作清算式揭示;④不同会计政策对利润的影响在当期利润表中抵销。

(3)(针对问题4)将前期差错计入发现当期净损益,提供模拟会计信息,单独列示计入当期净损益的更正金额。

关联关系及交易的披露

(1)只披露关联方交易形成的收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不作调整。

(2)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

(3)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形式的混乱。主要表现为仅在"或有事项"处披露为关联方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仅在"重大事项"处披露股权转让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间的资金占用挂在"其他应收、应付款"下,不明确指明其关联交易的性质。

(4)未考虑双向持股的关联方关系。目前我国公司实务中已存在为实现特殊目的而双向持股的现象。对于双向持股的两个企业而言,其双方利益紧密相关,其中一方尽管仅持另一方少数股权,但实质上也能对另一方起重大影响。这种现象有可能导致关联方的联合操纵从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5)关联购销的定价政策的可操作性差。从上市公司实际披露情况来看,不少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依据或未作说明,或说明的定价方式各式各样,缺乏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披露所能传递的信息十分有限。不少上市公司利用协议定价方法的灵活性进行利润包装。

建议

(1)(针对问题1)界定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与非正常关联方交易收益,将后者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

(2)(针对问题2)对于故意隐瞒、迟延披露的问题,已超出了本准则约束的范围,加大惩治力度。

(3)(针对问题3)对关联交易披露形式不规范的问题,制定关联交易披露的标准格式。

(4)(针对问题4)对未考虑双向持股可能出现联合操纵的问题,建议在双向持股情形下,对资本表决权的计算应加以限制。

(5)(针对问题5)为使同类企业具有可比性,可以对上述关联交易的核算进行统一规定。

资产减值准备

(1)坏帐准备计提不足。我国企业应收款项普遍质量较低,尤其母公司肆意侵占上市子公司资金,许多上市公司又对关联方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对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帐准备,形成应收款项质量低下。

(2)对于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描述比较很不充分,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成熟,使得对资产是否减值的判断留有很大空间,企业对是否计提资产减值有很大的自主性;

(3)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现行价值的估价存在困难,企业会计人员与CPA难以进行职业判断。

(4)长期投资的减值依据----可回收额难以确定。

建议

(1)(针对问题1)鉴于我国企业信用程度不高,企业间相互长期拖欠款项严重,且市场信用氛围淡薄,对坏帐准备提取范围作强制性规定----应收款项余额;对坏帐提取比例规定最低限(建议5%),最低限以上由企业自主决定。这样,既保证了稳健性原则的落实,又给企业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空间。

(2)(针对问题2、3、4)可回收额是资产的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现值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是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而计算未来现金流现值时,应在合理假设基础上,对资产使用和最终处置带来的现金流进行估计,并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建议会计准则参考IAS中对资产使用价值的计算方法,制定可行的估价方法,使财务人员和CPA计提资产减值有据可依。

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范围问题

我国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要求过于宽松,特别是规定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范围,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将财务状况不佳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而在投资会计中不确认亏损分担额,也不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使得合并会计报表的粉饰问题严重。

(2)小规模企业不纳入合并范围

(3)合并价差内容的界定问题

我国合并价差项目包括的内容繁多,而对其的详细披露未作要求,因此一些会计人员都认为:合并价差是合并报表的调节器。

建议

(1)(针对问题1)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对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防止母公司一方面用成本法对子公司"投资"计价,另一方面又将这些经营不善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之外,致使合并报表虚计"投资"。

(2)(针对问题1、2)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将全部子公司(除破产清算,与东道国管制较严的子公司)将关停并转的子公司、小规模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3)(针对问题3)增加有关合并价差的披露内容,详细说明合并价差包括的内容,以便检验其正确与否,防止将合并价差作为调节利润的杠杆。

投资

(1)对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的担保问题

上市公司为子公司或联营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在我国非常普遍,当被投资公司的业绩不佳导致亏损,需要上市公司提供债务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准则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被投资公司的亏损额不在长期投资中核算又不作披露要求,特别是对亏损子公司还可能因其非持续经营状态又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处理方法不能真实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对报表使用者产生误导。

(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亏损子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揭示问题

我国《合并报表暂行规定》有6种情况的子公司可不纳入合并报表。从"投资"核算方法对合并报表影响结果来看,如果对这些未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即使这些公司资不抵债,在母公司个别报表上仍能以"投资"作为资产并入合并报表的资产,而不必与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抵消。这可以为企业粉饰合并资产负债表。这一报表结果对投资者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资产质量罩上了虚假的面纱。

(3)转让亏损子公司,冲减"投资"帐面值负数,做出巨额"投资收益"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都没有要求企业披露"投资"负值的解释及原因,从而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制造收益的空当。

建议

(1)(针对问题1)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对亏损企业的长期投资( 权益法),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如果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则应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中的份额。

(2)(针对问题2)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及合营企业,应该详细披露这些公司的"投资"帐面值,防止母公司利用各种借口对这些企业的"投资"采用"成本法"存水。(对未纳入合并报表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与合营企业,强制要求将"长期股权投资"减至0,如有担保等损失,"长期投资"应以负数反映这一受追索损失。)

(3)(针对问题3)对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要披露形成的原因,防止企业利用"投资"调整"投资收益"。

企业合并

上市公司利用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夸大企业利润。

此外权益结合法的另一个功效,是在合并后的下一年度,将并入的优良企业用较高的价格转让,从而取得股权转让收益。而就购并主体来说,这些收益并非企业经营所为,并不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获利能力,这种利润不具可持续性。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是购买企业的未来获利能力,是通过企业的历史与现实获利情况推断未来,当投资者依据这种非经常性收益,甚至是一次性收益去推导企业的未来,错误的决策就难以避免。

购买法虽然能克服权益结合法的上述缺陷,将企业合并作为交易处理,即并购方用各种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股票、还可以是其他货币性资产以及非现金资产)购买被并企业的净资产。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需要对被并企业的资产确定公允值。但是我国现实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尚未达到公开、公正、公平,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准正有待提高,使得"公允值"难以取得,即使取得,其公允性很难得到保证。

建议

鉴于我国的当前市场发展及中介机构人员的职业能力与水平,建议回避公允值,以购买成本作为"投资"入账价值,将购买成本与购入企业净资产帐面值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在合并报表时作为"合并价差"。

收入

当前上市公司在收入的确认上出现许多问题,但基本上是属于人为地对收入的恣意虚构,而不是利用收入准则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经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由于公司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的不对称,公司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外部投资人的利益基本上得不到保护,加上法律的惩罚不力,公司管理层难以自律,他们往往抑制不住利益的驱使铤而走险。

或有事项

1、或有事项的披露与确认主要是执行不规范问题。

建议

(1)要求企业披露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并且规定披露的时间, 堵住企业利用准则为推迟披露和隐瞒披露寻找借口。

(2)要求披露或有事项的具体内容。借鉴《国际会计准则》37号,以体现会计准则充分披露的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保护外部投资人的利益。

其他会计领域问题

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标准不科学

问题:一些企业利用资本性支出界限的模糊性,将应计入损益表的费用计入资产负债表,以夸大利润。

建议:借鉴国际惯例,以未来收益能否流入企业为界,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防止企业将更多的收益性支出递延。

2、存货计价

问题

不同企业选择不同计价方法,同一企业不同时期采用不同方法对利润的影响会产生很大的差异,为操纵利润提供了便利。

建议:

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基本方法,规定具体辨认法的适用条件,防止企业利用具体辨认法调节利润。

3、谨慎性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在观念上对谨慎性原则做出了突破。《企业基本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只强调收入与费用的确认、计量,而忽略了资产与负债得确认、计量。由于思维惯性所至,人们总喜欢通过利润表来看企业经营业绩,并推测企业发展前景。这次会计改革,引导人们将注意力从"利润表"转移向"资产负债表",以认清企业的财务实力和未来发展前景。谨慎性原则不仅体现在损益的计量上,还体现在对资产、负债的计价上。

4、货币资金存水问题

有些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差巨大,"银行存款"项目水分较大。一方面舞弊问题;一方面因资本金不到位;一方面藏匿虚假利润;一方面挂帐损失或费用;一方面挪用公司资金。

建议

增加货币资金披露内容,在披露各帐户企业帐余额的同时披露银行对账单余额,并列出两者差额。通过两者差额帮助报表使用者辨别货币资金的质量。

结论:

1.中国目前广义的会计准则已经涵盖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绝大部分内容,国际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经济业务,在中国除没有、较少发生或不普遍的情况外,基本都能找到的相应的规定。

2.中国会计准则更倾向于可靠性,当相关性与可靠性矛盾时,可靠性列为首位。因此,尽量回避公允值。

第4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教育政策;演变;问题;建议

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改革开放至今,经历了三十年的发展变革,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培养了大批基础性、技能型人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中职教育政策,不同的政策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政策的剖析,找出政策上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演变

1.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地位得到确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教育慢慢走上正规。但是,由于当时教育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尤其是职业教育发展薄弱。直到1985年,国家颁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要求,尤其要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从此以后,我国中等教育结构问题得到了重视,确立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地位。

2.中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

1993年2月,国家教委下发《关于进一步改革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对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范围进行了扩大。1993年9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技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毕业生自主择业。199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该文件提出:“实施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

系。”同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技工学校“九五”时期改革与发展实施计划》。对技工学校的招生对象又进一步放宽,对成人学员可以实行“宽进严出”和学分制的办法。

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1991年到1998年期间,入学条件不断放低,招生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数呈现猛增态势。高中阶段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比例已由1980年的18.9%提高到1999年的56.47%。这个时候的中等职业教育已达到其发展的巅峰状态,但是只是一味地追求学校规模和招生数量,而忽视了对教育质量和师资队伍的建设。

3.中等职业教育出现滑坡

1999年,我国施行扩招政策,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走向“大众教育”阶段,高等职业教育也顺应潮流开始蓬勃发展。再加上中高职教育衔接不畅,很多学生更愿意受到普通高中的教育,培养一线工作人员的中职教育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据资料统计,1999年到2001年三年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从526万人(在校生达到1467万人)锐减到395.22万人,跌到了低谷,在校学生总数的比例也下降到45.44%。这个阶段的教育主要偏重高等教育和普通中等学校的教育,忽视了中高职教育之间的衔接。

4.中等职业教育逐渐走出低潮

2001年以后,国家又开始重视中等层次职业技术教育的发

展。2001年教育部颁布《全国教育事业第十个五年计划》,其中提到:要“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扩大各种形式的高中阶段教育和初中后职业培训在校生的规模”。2004年7月15日教育部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意见》,要求“2004年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不能少于600万人”。2004年6月17日~19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从现在起到2007年,以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提高高中阶段教育的入学率”。

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发展。2005年中等职业教育开始扩招,每年扩招100万人。经过几年的扩招,200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已经达到810.02万人,基本与普通高中的学生数持平,此外,学校规模逐年扩大,社会认可度逐年提高,专业教师队伍不断壮大,扭转了之前中等教育滑坡的局面。

二、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与此同时,我国中职的发展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投入不完善

职业教育的政策核心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未充分体现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在人力、物力及资金投入方面的政策导向还不够完善,力度也不到位。各地方政府在制订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政策时,对本地区的特殊情况考虑不够全面,不能将职业性的社会需求与教育性的个性需求融为一体。

2.教育政策执行失效

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但这仅仅是政策文本上的繁荣。国家希望通过一些制度来引领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愿望与显示还存在一些差距。例如,1999年《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提出“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规模,拓宽人才成长的道路”,这里的“高中阶段教育”既包括普通高中也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两个“扩大”并不排斥职业教育的发展。但政策在具体执行中却演变成了扩大普通高中规模,普高与中职的比例非但没有达到4∶6,反而在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三年持续下滑,在校生比例由1999年的52.1%下跌到46.9%、41.0%、38.3%。

3.师资力量薄弱

即使是在中等职业教育达到巅峰的时期,我国的政策也只是过于注重发展的规模,师资队伍明显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1999

年,在中等职业教育滑坡的时期,教师人数又急剧减少,尤其以成人中专的减幅最为明显,职业教育骨干师资流失的问题日趋严重。到了2000以后,国家出台一系列文件提出要加快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这个时期的“双师型”教师数量有所上升,但是“双师型”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都不到20%。

三、完善我国中职教育政策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中职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我们应该去分析、认识问题产生的原因,去反思我国所制定的对策,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使中职教育的政策符合当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1.加大政府投入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实现教育的分流,能够为社会培养出大量的技术型人才,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就是政府。所以,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认真研究设计资金及物资投入的方式,使资金及物资的利用实现最大的效率。同时,各地政府应考虑本地区具体的发展状况,制订出适合本区域的具体的政策以及规定,保证职业教育从当地的实际需要出发,促进学校、社会、企业三者之间的联系。

2.加强政策执行力度

完善相关法律文本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注重将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政策方针通过立法的形式稳定下来,这种政策法制化的手段可以弥补政策方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缺陷。同时,还要建立职业教育的行政问责制度,针对政府部门执行教育政策不力的现象要给以处分、追究责任、规范调整。

3.重视培养师资

由于“双师型”教师对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政府决策层要引导和保障实施中职教师在岗继续培训。理论型教师到企业锻炼实习,鼓励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指导教师获得理论教师资格,从而成为“双师型”教师。同时要对于教师在岗培训、实习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挂职实习成为挂虚职而实际未到岗的情况,使挂职实习落到实处。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双师型"教师发展激励机制,在教师编制、任职条件、职称评审、工资待遇、聘任政策以及教师引进等方面向“双师型”倾斜。一方面定期给“双师型”教师提供机会到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培训,另一方面给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一定的津贴和科研经费。

参考文献:

[1]臧亮.我国职业教育政策演变研究:1978―2008[D].浙江: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0.

[2]申家龙.新中国建立以来职业教育制度与政策的历史回顾[J].职教通讯,2008(8).

[3]李向东,卢双盈.职业教育学新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第5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第6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今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主席指出,中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小编整理了在医药行业外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希望大家喜欢。

今天商务部组织召开医药行业外资企业座谈会,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深入了解外资企业和相关商会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解决问题,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刚才,大家都做了很好的发言,既反映了一些问题诉求,也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概括一下,主要有政府采购、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问题。有关部门的同志也进行了回应,起到了相互沟通、积极推动问题解决的作用,会议开得很有成效。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广阔发展机遇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主席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企业从“无”到“有”,从“有”到“优”,规模逐步扩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主席对此高度评价,指出吸收外资给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宝贵的管理经验、众多的国际人才,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外商累计在华设立企业超过100万家,累计吸收外资超过2.3万亿美元。在华外资企业以不到2%的企业数,贡献了全国2/5的进出口、1/6的税收、1/5的工业增加值,带动了1/10的城镇就业。同时,外资企业也充分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和红利,实现了自身发展。

我也注意到,在座很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都超过了30年,不仅见证了中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也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外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不同方式为中国疫情防控作出贡献。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外资企业共捐款捐物近57亿元人民币,在座的企业都进行了踊跃捐赠。在此,我代表商务部,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主席指出,中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中国根据新发展阶段、新历史任务、新环境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将为各国企业提供更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特别是在座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创新研发、全球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必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大有作为、发挥重要作用。

起初,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声音,有的猜测中国是不是要关起门搞建设,不再重视外资了。可能部分企业也有过类似的疑问。主席多次强调,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在多个重要场合,宣示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促进全球开放合作的决心。2020年中国实际吸收外资近1500亿美元,在全球跨国投资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实现逆势增长,位居全球第一。今年以来,实际吸收外资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这也是各国企业给中国发展和开放投出的“信任票”。

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商务部也提出了自身的新定位,即商务工作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还明确了今年的10项重点工作,促进畅通国内大循环方面,要提升传统消费能级、加快培育新型消费、搭建消费升级平台、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促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方面,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希望在座的企业积极参与这些工作。

二、大力为外资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主席指出,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近年来,中国政府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经营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扩大市场准入。这也是一个“过程”。以大家熟知的外资负面清单为例,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首次以来,我们在8年时间6次修订压减清单,限制措施从190条,缩减到2020年全国版负面清单33条、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30条。去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是进一步压缩至27条。刚才赛诺菲、罗氏、辉瑞、武田等公司提到了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措施的问题。对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将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目前,我们和发展改革委已经启动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工作,总的原则是只减不增,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二是持续打造开放平台。不断推进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形式更加丰富多样。自贸试验区增至21个,累计开展3300余项改革试点,向全国复制推广260项制度创新成果。去年主席宣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今年国务院又批准增设了天津、上海、海南、重庆4个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今年4月了《2021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指南》。此外还有200多家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进博会、服贸会、投洽会、广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都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好的投资服务。特别是进博会,在座的很多企业都是重要展商,我们按照主席关于推动展品变商品、展商变投资商的要求,积极扩大溢出效应,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欢迎大家踊跃参加。

三是持续完善外资法律体系。从去年开始,中国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外资审批备案,废止“外资三法”,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更加自由便利。刚刚有关部门也谈到,按照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医药企业高度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商投资法专门明确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印发了行动计划,提出了133项具体措施。去年以来,中国政府已修订了10余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大家非常关切的内容;商务部还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加强外资权益保护,在商务部网站也有相关的链接。相信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家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当然,我也理解,由于站位不同,大家对同一事情的理解也不同,企业主要考虑投资回报,而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公平、是考虑老百姓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之间多做互动和沟通。

四是持续强化稳外资政策。2017年以来,国务院连续4年出台了4份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策文件,形成了以投资便利、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为重点的外资政策框架体系。去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稳外资政策,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从融资支持、便利外籍商务人员入境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支持。中国政府还出台了很多内外资同等适用的助企纾困政策,相信外资企业都能享受到。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从优化就业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等七个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环境优化;近期,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了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今后,我们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一些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政策。

五是持续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们正在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早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签署生效,加快中日韩等自贸协定谈判,做好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关工作,为外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创造更好的制度保障。我们坚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们是在加入各种各样的“朋友圈”。

三、着力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好服务保障

主席多次指出,中国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强调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为加强外资企业疫情应对工作,2020年4月在胡春华副总理牵头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我们专门组建了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20个中央部门和6大外资省份,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了697个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名单。专班成立一年来,加强横向协作、上下联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了防疫物资短缺、跨境人员物流受限、上下游协同复工等3000多项困难问题,特别是为1.2万名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入境提供了便利,相信大家也有切身体会。下一步,商务部将进一步发挥好专班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一是调整完善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名单。结合“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产业,将重点纳入一批高端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医药制造等领域的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一对一”开展跟踪服务。在座的医药企业有意愿的,可以优先列入服务名单。

二是切实帮助外资企业解决问题困难。去年受疫情影响,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诉求主要集中在防疫物资短缺和人员入境等方面。今年外资企业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发展和营商环境方面,特别是政策落实、知识产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诉求明显增多。这一点,从今天开会大家的发言中也可以看出。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大家反映的突出关切和诉求,分类研究处理:对于共性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提出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对于个性问题,将列入专班台账,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予以解决。

三是广泛听取外资企业和外国商会意见。企业有问题、有情况,能够有渠道、有平台、有机会向政府部门反映非常重要;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才能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去年受疫情影响,我们组织面对面的交流活动较少,但线上的活动开展较多,我们的工作团队全年累计与外资企业和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外国商会举行会议87场,1800多家外资企业参加,起到了宣介政策、听取诉求、解决问题的积极作用。今年,我们将继续搞好与外资企业和外国商会的对话交流活动,围绕国别和产业分别对话交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天就是一次针对医药产业的专题交流活动,我们还将结合大型展会等,组织更多座谈交流活动。

第7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数量快速的增长,而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交通管理经验却相对滞后,导致了日益严重的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使中国走完了西方国家三百年的发展过程,同时,西方国家三百年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也在这三十年之中集中的爆发,以汽车为例,中国的老百姓还没有完全享受到汽车所带来的便利,就要开始为其所产生的问题来埋单。随着交通管理理论的不断成熟,决策者们逐渐意识到,仅仅依靠完善路网和增加道路容量的这一类以增加交通供给的治堵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为先进的旨在控制交通需求的交通需求管理理论(TDM)取而代之,并在交通行政法决策中发挥作用。在这种背景下,以单双号限行为代表的交通管制措施近年来频繁的出现在“中国式治堵”的舞台之上,其中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10年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单双号限行规模最大、影响范围最广。自单双号限行政策出台以来,争议不断。其成本与效益之疑,临时性与长期性之争,合法性与合理性之惑都持续而广泛的存在着。其赞成者与反对者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意见纷呈的背后实际上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博弈。

 

一、单双号限行行为性质的界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交通部门于2008年奥运会期间下达了临时禁令,进行了汽车尾号的“单双号”限行规则,保证了奥运会期间城市交通的顺利运行。2008年9月28日,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将“尾号限行”做进一步调整并延续下来。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对于“违反单双号规定上路,将被处以100元罚款;擅闯奥运专用车道等交通管制路段,将被处以200元罚款,如强行闯入,见到交警示意停车手势拒不停车,或不听交警劝阻,罚款额度将高达1800元,并处拘留。”

 

单双号限行措施是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并且表之于外部的行为。北京市政府运用行政权力,通过通告的形式设立了行政法律关系。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内容要件和形式要件,是一种行政行为。进一步看,单双号限行是北京市政府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单双号限行措施出台以来就争议不断。学者们就单双号限行措施的性质和其究竟有没有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有的学者站在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分配角度,认为“限行措施的本质上并不是对私人财产权(汽车)的限制,车主仍然完全占有汽车的所有权。限行措施只不过是对作为公共资源的道路的一种“分配”,其目的在于保障交通通畅等公共利益。在公共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无限扩张的私人财产及其自由就不再具有确定的正当性,而必须接受某种分配性的限制”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首先,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权能,对其任何一方面的剥夺都可以构成对所有权侵害。对于车辆的尾号限行,“从物权角度来看,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直接影响了私家车主所有权的价值和效能的实现。本质上就是行政机关运用其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志施加于物权人的权利行使之上,因此使得物权人对物的排他性支配受到了干扰甚至于剥夺。”其次,笔者认为,不能将对汽车的使用和道路的使用完全隔离开来。毋庸赘言,对汽车的使用正是基于对道路使用的基础上,以此来作为没有影响公民对汽车所有权的借口无疑为一种诡辩。退一步讲,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在强调公民权利本位和国家义务本位的今天,国家当然的承担着公共物品的兴建义务。公共物品的稀缺与紧张不能成为对一部分公民权利进行限制理由。

 

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实际上是改变行政许可的设定内容。根据该观点,在存在交通拥堵的情况下,道路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需要对其进行重新的配置。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对于公共资源的配置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该观点还认为:“车主购车后,要想实现车辆的使用价值,必须到车管所登记,车管所所做的登记,即为一种行政许可这意味着,车主对车辆使用权和收益权的实现,是行政许可的结果,而不是购车行为的必然结果”。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仅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而北京市的限行令是以北京市政府为主体,以通告的形式发出。性质上应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范畴,进而不具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其次,前文已经提到,限行措施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改变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综上,限行措施不是一行政许可行为。

 

笔者认为,单双号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制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已对于汽车的使用权,是行政机关为了追求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对车主所有权的使用权能的一种限制,车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是一种公法上行政限制的结果。也有学者认为:“限行并非是对车主物权的损害,而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针对的是道路,不是机动车本身,因此,限行与物权法并无关系”。笔者认为,限行并不是对道路通行权的限制,因为对于道路通行权的限制,根据平等原则应当平等实施,不仅包括机动车辆,而且还应当包括非机动车辆,甚至是行人。而尾号限行所限制的仅仅是机动车。综上所述,限行措施属于北京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

 

二、单双号限行的利益结构的分析

 

支持与反对限行的双方立场泾渭分明,针锋相对。双方的观点归纳起来就是,限行措施能够减少环境污染、缓解交通拥堵,这是政府和公众所能够获得的最大的公共利益。但是,限行措施无疑会损害车主的利益,因为限制了他们对车辆的使用权,并相对地增加了停车和养车的成本。而且,继续限行也可能会损害汽车产业及相关的车辆检测、驾驶员培训等行业的利益。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无车族、有车族、汽车厂商等各种利益主体。运用利益分析法,拨开这种利益交错的纠结,我们会发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博弈,是单双号限行措施利益关系的主线。

 

(一)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优位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尽管该至理名言常被用以引证权利限制权力的合理性,然而笔者认为它同样可以应用于对权利的限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有条件的。而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限制私人利益最具有正当性的理由。《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从我国宪法和部门法的字里行间之中,我们不难推断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位阶关系,公共利益较之于私人利益拥有更高的价值位阶。这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之中,而且在我国的政策和文化宣传中也多有体现,比如我国强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集体主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公共利益的优位有理论与现实的支撑。首先在数量上,公共利益的总量上势必会超过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只是单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所有社会成员个人利益总和势必大于单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个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其次,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服从也有其必要性。社会之所以把个人利益聚合形成公共利益,目的就在于保障个人利益的安全,最终实现个人利益的增长;公共利益的发展,对社会成员来说只会意味着利益的扩张。况且个人利益只有在国家和平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才能得到现实化。最后,我国当前处正处在一个矛盾多发期,经济过快增长带了如社会发展不平衡,两极分化严重等诸多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了政府的重要任务。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应当更加注重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强调有些不合时宜。

 

在当双号限行措施中,政府为了提高空气质量,缓解交通拥堵这一公共利益采取了限行措施。根据相关民意调查,“对于北京限行可能带来的影响,95.2%的受访者都选择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质量”,成为提及率最高的答案;第二位的是“有效缓解交通压力,保障路面畅通”,比例达到88.8%。”减少环境污染,保障交通通畅这种正面效益惠及了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的相对人。正是对于这种公共利益的最求为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提供了依据和合法性。而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追求也成为了对个人利益进行限制的最具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依据。

 

(二)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补偿

 

任何一个社会,对于个体利益的不尊重就会导致更多个体的背叛。民主不仅包括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导向,而且还应当充分尊重少数人的利益,尤其应当重视那些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其私权受到限制的权利主体。如果漠视私人利益的存在,公共利益就可能衍化成为对少数人暴政的工具。针对国家对所有权的限制,“各国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征收或具有征收效果的干预列为所有权人“特别牺牲”的情形,并规定相应的救济。”

 

单双号限行这一行政措施实际上就是禁止车主在限行的时段和路段行使自己对于其汽车的使用权。这实质上是对车主物权上的一种限制,是车主基于公共利益而额外承担的一种财产上的不利益,应纳入一种广义征用的范畴。对征收或征用,我国法律都有相关补偿的规定。

 

“在北京奥运单双号限行中,北京市政府决定对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车船税和养路费。据介绍,由于北京奥运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的实施,北京市交管部门对停驶的车辆相应减征了三个月的车船税和养路费,减征的税费数额达13亿元。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包括十大惠民项目的“亚运大礼包”,其中包括向市民发送感谢信并赠送亚运相关纪念品、亚运及亚残运期间增加放假3天、30个工作日免费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费赠亚运会及亚残运会门票、15万人免费参观亚运主要场馆、向特殊群体发放500元补助等。”对于私权利主体的补偿,不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一种平衡,而且也是实质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亦或者是一种合法性的补强。随着现代社会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从管理行政走向服务行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不再成为合法性的惟一内涵,实质合法性的应当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不懈追求的目标。

 

(三)比例原则之下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在分析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时,比例原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理论。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也称禁止过度原则,“一般认为具体包括必要性原则和合比例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最温和方式原则,是指行政权的行使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损害保持在最小的范围内,也即所采取的手段是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的,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合比例性原则,又称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 单双号限行措施长期存在着长期性与临时性之争,以北京奥运期间的限行为例,在奥运会期间,逾九成的北京市民支持限行方案。北京奥运事关国家形象,其成功举办能够提振民族精神,促进经济发展。如果将其纳入公共利益的考虑范畴,其价值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要在短时间内提升北京的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限行无疑是最为立竿见影的措施之一。因此,在奥运会期间,单双号限行措施符合必要性原则和和比例原则的要求。这也是限行措施在奥运会期间拥有超高支持率的原因。然而在奥运会后,该措施缺产生了巨大的争议。实际上,奥运会结束后比例关系发生了变化,改善大气和交通环境的寻求虽然存在,但已经丧失了紧迫性和措施的不可替代性。限行措施也失去了民意的支持。奥运结束后,北京将限行改为每周一次实际上是对比例关系的重新调整,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重新去向平衡。一种理想的“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关系结构应该是,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作出基于合意的让渡,公共利益给予这种让渡以公正的补偿,这一切都建立在相称的手段和目的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比例模型之上。

 

三、对单双号限行措施进路的思考

 

对城市交通拥堵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任何一项城市拥堵治理措施的出台,最终都要上升为政府的公共行政决策与执行层面。每一项治理措施的决策出台都会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因此城市拥堵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公共政策选择的政治法律过程,在政策措施的决策,执行和保障的全过程应当引入有效的原则和制度保证其民主性,科学性和合法性。

 

(一)民主性的实现:公众参与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指出,要实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的目标。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包括“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平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当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避免采取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为之”。

 

“公众参与是实现各种利益充分表达、进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的制度过程。”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公众参与最重要的两个环节是各种利益的充分表达和富有意义的交流以及协商。“公众参与的核心实际上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民主的协商。行政过程的民主化主要体现为公众参与。公众为行政过程提供多元的、分散化的决策基础信息与公众偏好结构。”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对于一项行政决策的出台是必需的。在其各个环节比如议程设定、方案草案准备、公众参与评论,都需要充分的讨论和论证,如果建立了充分的公众参与,合理考虑公众的利益诉求,政府所制定的政策就会有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也才会真正地实现公共利益。表面上看,没有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与加入民主参与程序的政策制定相比,也许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但却可能在方案在出台后遭到很多关于民主性和正当程序的质疑,这样决策者又不得不采取一系列弥补性的弹性化措施,反而破坏了行政决策的安定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决策的权威性。

 

“单双号限行措施涉及到政府、有车族、无车族、汽车厂商等多个利益主体。在参与式行政决策的模式之下,公共利益实际上是多元利益的合成。”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来自社会群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行政机关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通过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的参与方式保障公民的意见能够得到顺利表达,使受行政权力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到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之中。这不仅是参与行政决策模式的要求,也是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项下的行政参与原则的应有之义。

 

(二)科学性的保障: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是掌握与公共议题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在某一领域具有权威性,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在行政决策的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事实认定时。专家具备专门性的分析工具,在公共决策体制结构中拥有相对独立的角色空间。当遇到价值偏好的选择之时,应当通过广泛的公众参与,由公众充分地表达他们的价值偏好,而在事实认定之时,则需要专家的职业性和专业性的判断。专家论证不是民主决策的体现,而是科学决策的要求。“民主决策强调民众的感受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却未必是最明智的选择。”

 

行政决策程序包括重大决策程序、一般决策程序、建议决策程序和应急决策程序。专家论证是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要达到的终极目的是决策结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科学性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试想,如果一个决策经过了民主程序,最终是不科学的,那么这样的决策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多数人的价值偏好可能会导致对事实的认定产生偏差。而专家论证制度在则用理性的观点和思维防止全民的暴政的悲剧。专家的意见应当得到尊重,对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作为一项程序法律制度,专家论证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大的行政决策没有经过专家论证,不能做出决策。以此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是一项复杂和系统的工程,涉及到经济学、交通管理学、交通工程学等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而单双号限行作为城市交通治理的一种手段,自然具备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特点。一般大众由于专业知识所限和易受到价值偏好的影响,其选择未必是科学和明智的。因此,在交通拥堵治理的过程中,专家应当运用其专业知识,发挥对公众的引导作用,将决策的依据充分公开,这样才能获得民意的理解与支持,最终形成科学性与民主性的良性互动。

 

(三)民主性与科学性的基石:依法决策制度。

 

依法决策是指行政决策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作出决策。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民主性和科学性是决策正确性的保证,而决策的法定化则是民主性与科学性的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无论是专家咨询还是公众参与,都可能会成为流于形式的过场。实现决策的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必须使民主决策程序和科学论证的程序法律化和制度化,因为通过法制化,人民群众才能通过法定的权利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如果其权利受到侵犯,也能够运用法律手段及时的获得法律救济。专家咨询制度只有法制化,专家的意见才具有法律效力,进而成为行政决策的重大依据。

 

决策是决策者的主观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在决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随意性和片面性就难以避免。而决策程序具有客观性,是制约决策中主观随意性的重要手段。为了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就要使决策程序法制化,使行政机关严格的遵守程序,依法决策。

第8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一、吉林省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全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主要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6%。全省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全日制民族教育体系,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和回族都设有本民族学校。现有高校1所;民族中小学212所,其中独立高中11所、完全中学14所、初级中学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小学116所,其中朝鲜族学校130所、蒙古族学校63所、回族学校7所、满族学校12所。少数民族在校生100,193人。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省各地发展民族教育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 出台和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其一,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延边州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其二,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不使用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5分。其三,加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从2002年实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目前招收预科生的省属高校达24所。

2. 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省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仅2011年,全省投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为主的各种专项资金7.04亿元,占全省专项资金总额的15.5%,超过民族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12%)和学生比例(10%)。延边州自2012年起民族学校实行“两免一增”政策(普通高中统招生免收学费、学前一年免收管理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高于普通学校50%-100%的标准)。有民族教育任务的市(州)和县(市)都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3. 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教学改革。其一,坚持双语教学。各地普遍重视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开放而多元的双语教育教学模式。采取一类模式(用本民族语授课,加学汉语)的学校比例占67%,二类模式(用汉语授课,加学民族语文)的学校比例占27%,三类模式(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的学校比例占6%。其二,推进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2007年,延边州开始实施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至2001年全州朝鲜族小学小班化覆盖率达到70%,2012年末小班化覆盖率将达到100%,并于2012年9月全面启动朝鲜族初中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

4. 注重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积极开展民族特色文化进校园活动。坚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的原则,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为民族团结事业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绝大多数地方做到了“四列入”(将民族教育课列入课程计划、民族团结教育课内容列入中考和高中学业考试范围、学校民族教育教材列入免费教材范围、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列入各市(州)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延边、前郭地区400多所学校深入开展了“朝(蒙)汉手拉手、民族心连心”活动。各地立足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积极开展民族特色文化进校园活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从2002年开始将马头琴演奏列入民族学校选修课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朝鲜族民族文化教育规定为地方课程。“中国朝鲜族农乐舞”被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 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其一,注重培养双语兼通的民族教育管理人才。各地都注重培养双语兼通的民族教育管理人才,将他们充实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其二,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目前,省教育厅将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培训列入“省培计划”中,并设立专项经费,单独组织培训。2006~2011年共培训双语教师3000人次。

二、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制约全省民族教育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民族学生生源锐减,合格师资来源不足,教师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办学经费紧张,留守儿童数量多,教育教学资源匮乏等。

(一)少数民族生源锐减,办学投入严重不足

以朝鲜族为例,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等因素,近年来生源持续减少,据统计,全省朝鲜族中小学学生数由2002年的141935人减少至2012年的41974人,锐减60%,但学校数、教学人员、校舍面积、特殊支出等不同比减少,导致生均教育成本逐年增加,而政府对学校拨款以在校生数为主要基数,致使朝鲜族中小学办公经费难以为继。此外,由于民族中小学双语学科课时数约占总课时的31.48%,比其他学校多出1772节,相当于在相同学制下多学1.2个学年的课时,又由于学校办学半径加大,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很高,相应地增加了人力、物力方面的成本支出,如双语教师配备和培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等,现行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办学的基本需要。

(二)教师队伍年龄老化,合格师资来源不足

虽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全省各地民族教育的重点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教师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以朝鲜族为例,由于学生生源锐减、学校规模不断缩小、不合格教师无退出机制、生师比不尽合理等原因,造成朝鲜族教师队伍在数量上整体超编,严重阻碍了青年教师的引入。据统计,全省朝鲜族小学教师2709人,其中超过40岁的占57%。如,延吉市一所小学由于超编,已经五年没进新教师,致使教师队伍年龄老化,45~55岁间的教师占任课教师的50%,35~45岁的教师占任课教师的44.1%,35岁以下的教师只有4人。全校共有646名学生,却仅有2名音乐和美术专任教师。民族学校尤其是农村民族学校教师在整体超编的情况下,又严重缺乏民族语文、音乐、体育和美术教师。其二,合格教师来源不足。如,朝鲜族,正规师范院校毕业、学科专业对口教师相对缺乏,教师第一学历配备率不到总数的60%。高校毕业生执教率、到位率偏低,合格教师来源不足、补充难。

(三)留守儿童不断增多,教育工作难度加大

由于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致使民族学校单亲无亲留守儿童比例逐年提高。据统计,全省朝鲜族小学留守儿童比例高达26%,其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学留守儿童数为17840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5.96%。由于缺少亲情和有效的家庭教育,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增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压力。

(四)图书出版需求萎缩,教育教学资源匮乏

由于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少,民族出版物印量不多,吉林省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事业一直面临市场需求萎缩、收支成本高、投入严重不足等困难。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汉学生之间课外读物供应量已经达到1:67,民族教育教学资源严重匮乏。

三、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普通学校学生的2倍。加大对规模偏小民族中小学校的扶持力度,办学规模不足100人的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投入,办学规模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按200人标准投入,办学规模2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按300人标准投入,办学规模300人以上的按实际学生数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族教育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大对民族艺术、体育器材的专项投入。

(二)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

针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对实施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在教师编制上适当放宽标准和实施优惠政策,根据实际班数和工作需求核定教职工编制。其二,在评选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各项评选中向少数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其三,积极推进民族师范生定向免费培养计划,通过适当降分录取、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少数民族培养大批紧缺教师,积极拓宽民族教师来源渠道。其四,建立健全民族学校教师队伍退出机制。对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合理分流,(下转14页)(上接6页)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新教师,缓解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问题。

(三)进一步推动民族教育小班化教学改革

实施小班化教育,对生源规模减少的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具有重要意义,是其创建优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建议将小班化教育改革纳入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加快研究制定适合小班化教育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政策,大力推进小班化教育环境建设和推广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民族教育双语教育模式实施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对于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养、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2]我省朝鲜族和蒙古族学校实行双语教学,建议在保持相同学制的前提下,把少数民族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进行早期双语教育。允许民族学校根据双语教育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课时计划,逐步缓解民族中小学可是紧张的问题,加强双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资源建设

少数民族学生课外读物供源少,建议从省级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资金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编写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课外读物,研究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优质课件等教育教学资源。在教材建设上要加大对地区性乡土教材开发的扶持力度,鼓励学校教师和相关研究人员积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校本课程乡土教材、民族民间文化教材等。[3]

(六)进一步加强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教育

加强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教育关涉民族教育健康发展。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州政府已在2012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该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目标、教育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各方反响很好。建议各地都应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拓宽渠道,倡导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

参考文献:

[1]张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 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J].中国民族教育,2011(1).

第9篇:针对双减政策的对策建议范文

今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感谢!希望大家继续对稳外资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齐心协力为外资企业做好服务保障,让外资企业能够省心、放心、安心发展。以下是和大家分享的外贸企业座谈会讲话稿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阅读。

今天商务部组织召开医药行业外资企业座谈会,主要目的是通过面对面的沟通,深入了解外资企业和相关商会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解决问题,为外资企业在华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刚才,大家都做了很好的发言,既反映了一些问题诉求,也提出了不少好的意见建议。概括一下,主要有政府采购、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问题。有关部门的同志也进行了回应,起到了相互沟通、积极推动问题解决的作用,会议开得很有成效。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中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将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广阔发展机遇

对外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利用外资是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主席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中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外资企业从“无”到“有”,从“有”到“优”,规模逐步扩大,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主席对此高度评价,指出吸收外资给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宝贵的管理经验、众多的国际人才,对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20年底,外商累计在华设立企业超过100万家,累计吸收外资超过2.3万亿美元。在华外资企业以不到2%的企业数,贡献了全国2/5的进出口、1/6的税收、1/5的工业增加值,带动了1/10的城镇就业。同时,外资企业也充分分享中国发展机遇和红利,实现了自身发展。

我也注意到,在座很多外资企业在华经营都超过了30年,不仅见证了中国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也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外资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不同方式为中国疫情防控作出贡献。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外资企业共捐款捐物近57亿元人民币,在座的企业都进行了踊跃捐赠。在此,我代表商务部,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是中国“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主席指出,中国正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这是中国根据新发展阶段、新历史任务、新环境条件作出的重大决策。这将为各国企业提供更广阔市场和发展机遇,特别是在座的大型跨国企业在创新研发、全球资源配置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必将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大有作为、发挥重要作用。

起初,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声音,有的猜测中国是不是要关起门搞建设,不再重视外资了。可能部分企业也有过类似的疑问。主席多次强调,新发展格局决不是封闭的国内循环,而是更加开放的国内国际双循环。在多个重要场合,宣示中国推动更高水平开放、促进全球开放合作的决心。2020年中国实际吸收外资近1500亿美元,在全球跨国投资大幅下降的背景下,实现逆势增长,位居全球第一。今年以来,实际吸收外资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这也是各国企业给中国发展和开放投出的“信任票”。

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商务部也提出了自身的新定位,即商务工作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还明确了今年的10项重点工作,促进畅通国内大循环方面,要提升传统消费能级、加快培育新型消费、搭建消费升级平台、优化流通网络布局、培育壮大流通主体;促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方面,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希望在座的企业积极参与这些工作。

二、大力为外资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主席指出,过去,中国吸引外资主要靠优惠政策,现在要更多靠改善投资环境。近年来,中国政府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经营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

一是持续扩大市场准入。这也是一个“过程”。以大家熟知的外资负面清单为例,自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首次以来,我们在8年时间6次修订压减清单,限制措施从190条,缩减到2020年全国版负面清单33条、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30条。去年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更是进一步压缩至27条。刚才赛诺菲、罗氏、辉瑞、武田等公司提到了进一步完善行业准入措施的问题。对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明确提出,将继续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目前,我们和发展改革委已经启动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修订工作,总的原则是只减不增,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

二是持续打造开放平台。不断推进对外开放平台建设,形式更加丰富多样。自贸试验区增至21个,累计开展3300余项改革试点,向全国复制推广260项制度创新成果。去年主席宣布支持北京打造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今年国务院又批准增设了天津、上海、海南、重庆4个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今年4月了《2021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指南》。此外还有200多家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进博会、服贸会、投洽会、广交会等重要展会平台,都将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好的投资服务。特别是进博会,在座的很多企业都是重要展商,我们按照主席关于推动展品变商品、展商变投资商的要求,积极扩大溢出效应,组织投资促进活动,欢迎大家踊跃参加。

三是持续完善外资法律体系。从去年开始,中国实施新的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取消外资审批备案,废止“外资三法”,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更加自由便利。刚刚有关部门也谈到,按照专利法等法律规定,将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医药企业高度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外商投资法专门明确了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具体条款。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据此印发了行动计划,提出了133项具体措施。去年以来,中国政府已修订了10余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增加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大家非常关切的内容;商务部还修订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加强外资权益保护,在商务部网站也有相关的链接。相信随着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大家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会得到更好的解决。当然,我也理解,由于站位不同,大家对同一事情的理解也不同,企业主要考虑投资回报,而政府更多考虑的是公平、是考虑老百姓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之间多做互动和沟通。

四是持续强化稳外资政策。2017年以来,国务院连续4年出台了4份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策文件,形成了以投资便利、投资促进、投资保护为重点的外资政策框架体系。去年,为应对疫情影响,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研究稳外资政策,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从融资支持、便利外籍商务人员入境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支持。中国政府还出台了很多内外资同等适用的助企纾困政策,相信外资企业都能享受到。今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从优化就业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等七个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动环境优化;近期,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降低了外资研发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门槛。今后,我们还将根据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一些支持外资企业发展的政策。

五是持续推进国际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中国政府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积极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们正在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尽早生效实施、中欧投资协定签署生效,加快中日韩等自贸协定谈判,做好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关工作,为外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创造更好的制度保障。我们坚持“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们是在加入各种各样的“朋友圈”。

三、着力为外资企业提供更好服务保障

主席多次指出,中国为各国企业在华投资兴业提供更好服务的方向不会变,强调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招商、安商、稳商工作,增强外商长期投资经营的信心。

为加强外资企业疫情应对工作,2020年4月在胡春华副总理牵头的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我们专门组建了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20个中央部门和6大外资省份,并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了697个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名单。专班成立一年来,加强横向协作、上下联动,帮助外资企业解决了防疫物资短缺、跨境人员物流受限、上下游协同复工等3000多项困难问题,特别是为1.2万名外籍高管和技术人员入境提供了便利,相信大家也有切身体会。下一步,商务部将进一步发挥好专班作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一是调整完善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名单。结合“十四五”规划重点发展产业,将重点纳入一批高端新材料、智能制造、高端医药制造等领域的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一对一”开展跟踪服务。在座的医药企业有意愿的,可以优先列入服务名单。

二是切实帮助外资企业解决问题困难。去年受疫情影响,外资企业复工复产诉求主要集中在防疫物资短缺和人员入境等方面。今年外资企业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企业经营发展和营商环境方面,特别是政策落实、知识产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等诉求明显增多。这一点,从今天开会大家的发言中也可以看出。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大家反映的突出关切和诉求,分类研究处理:对于共性问题,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提出建议,通过完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对于个性问题,将列入专班台账,推动相关部门和地方予以解决。

三是广泛听取外资企业和外国商会意见。企业有问题、有情况,能够有渠道、有平台、有机会向政府部门反映非常重要;政府部门能够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诉求,才能有针对性解决问题。去年受疫情影响,我们组织面对面的交流活动较少,但线上的活动开展较多,我们的工作团队全年累计与外资企业和中国美国商会、中国欧盟商会等外国商会举行会议87场,1800多家外资企业参加,起到了宣介政策、听取诉求、解决问题的积极作用。今年,我们将继续搞好与外资企业和外国商会的对话交流活动,围绕国别和产业分别对话交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今天就是一次针对医药产业的专题交流活动,我们还将结合大型展会等,组织更多座谈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