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第1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和、中央文明办等国家十部门、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等十部门“关于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的通知以及曲靖市计划生育协会、曲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联合下发的《曲靖市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经××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现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保障为重,切实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抵抗风险能力及福利保障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安全感,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经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共同开发的险种;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体现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让他们尽可能多获得实惠。

1、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其夫妇及子女年龄在65周岁以下及1周岁以上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保险;

2、保险费为每年每个家庭每份30元,保险金额每份20000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80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2000元。

三、承保范围

1、独生子女户;

2、双女户;

3、计划生育家庭户。

四、补助标准及办理方式

1、独生子女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实行补助,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乡(镇)计生办补助1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户出10元;

2、双女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补助5元,双女户家庭出20元;

3、城镇独生子女户和其他计划生育户,以一户一份30元计,人寿保险公司补助5元,自出25元;

4、以上保险业务按辖区由各乡(镇)计生办负责办理,县直机关单位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由中枢镇计生办负责办理。

五、具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计划生育家庭保险是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解除计划生育家庭后顾之忧的有效措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计划生育家庭而设计,目的是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解决计划生育家庭部分后顾之忧,体现利益导向的保险产品,也是“生育关怀行动”的重要内容和一项具体措施,旨在关怀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增强他们应对意外伤害的能力。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将承保对象从个人扩展到计划生育家庭的所有成员,实现了一张保单保全家;保费和保险金额给予了优惠,最大限度地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是促进和谐计生、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党和国家历来对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均明确提出了要建立计划生育保险保障机制,这就为商业保险公司与计生系统开展业务合作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

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国发[2006]23号文件(简称“国十条”)中明确要求:“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

省委、省政府也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2006]174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中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和农村家庭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保险涵盖领域”。

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保险服务“三农”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2008年曲靖市人民政府以曲政办发[2008]174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国人寿开展农村保险先进村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专门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全市农村开展创建保险先进村活动发出通知,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通过在农村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建立医疗、意外伤害、死亡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的保险,有利于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做好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中国人寿××支公司2008年成立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计划生育协会、县人口计生局与各乡(镇)计生协、计生办签订责任状,各乡镇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效可行的具体实施措施。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级协会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广播、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大力普及保险知识,营造宣传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激发广大群众参保投保的意愿,把计划生育保险利国利民的好处宣传到位,使计划生育家庭普遍树立保险意识,提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和通过商业保险化解风险的自觉性。

(四)搞好服务、诚信于民

在推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中,我们要将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计划生育保险工作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中:一是要坚持宣传引导和群众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准强制办理,不准搭车办理,杜绝骗保现象,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服务上门的原则,要上门宣传、上门办理手续、上门理赔,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把好事办好;三是对被保险家庭在承保范围内出现意外的保险公司要及时按程序进行理赔,树立诚信形象。

第2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目前,据联合国估测,全球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球人口10%,到2050年时将有15亿以上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当年全球总人口比例中占19%。目前有62%老人生活中在发展中国家,到2050年时,80%的老人将生活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险发展更为滞后。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险保障的构建与发展对全球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基本构架

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由纳费型养老保险计划、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以及其他非正规保障制度所组成,纳费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运行良好的国家还并不多见,非纳费型养老金在养老保障中占据主导地位,非正规制度的养老保障在较多发展中国家还比较强大。

(一)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状况。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在突尼斯、朝鲜、马来西亚、菲律宾、波兰、阿尔巴尼亚、中国、越南等国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

朝鲜1988年建立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城镇正规部门的纳费率9%(雇主和雇员各一半),农民、渔民以及农村自雇工人缴纳其收入的3%作为养老保险纳费,计划在2005年时将该比率提高到9%,政府支付社会保险营运的管理费,并对低收入者进行纳费补贴;马来西亚公积金制度要求农业自雇者自愿参加,菲律宾统一的社会保险计划覆盖所有农业自雇者,越南农村的自愿性质养老保险计划由越南农民协会管理,农民每年纳费为80公斤大米,纳费期20年,退休养老金给付标准是每月购买6公斤大米的养老金权利。

突尼斯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差别费率制,城镇雇员与雇主共同纳费(费率为23.25%),农业工人纳费最高不超过统一费率6.45%,农业工人纳费期10-30年的替代率水平为40%-80%,并对收入不稳定、纳费期较短的农业工人或农民实行最低养老金制度,其给付额分别为农业部门最低平均工资的30%-40%。1999年该国劳动人口社会保险覆盖率为83.47%,农业自雇工人覆盖率为56.1%,小农场农民和小船渔民覆盖率分别为20.7%和31%。

波兰1978年在波兰国民社会保险计划ZUS中引入农村社会保险计划,1983年将该计划的覆盖范围扩展至计划参与者配偶等,1990年该计划从国民社会保险体系中分离形成农村社会保险基金KRUS。计划参与者如果缴纳100个季度的保费,男(65岁)女(60岁)退休时可领取接近贫困线水平的给付额。波兰农村社会保险的融资中有5%的部分是农业工人和农民的纳费,另外近90%以上部分由政府财政转移支付,2000-2002年KRUS年平均支出占波兰预算支出的23.27%,占当年GDP的2.1%。

2.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1)制度安排多样性。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有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统一的制度安排(突尼斯、马来西亚、菲律宾、朝鲜等),也有分离并行的制度结构(波兰、阿尔巴尼亚、中国等);强制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阿尔巴尼亚、突尼斯、菲律宾、朝鲜)与自愿性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菲律宾、中国、越南等)并行发展。(2)融资方式特定性。在融资形式上都体现出政府融资为主,农民或农村自雇者纳费为辅的融资构架。波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融资比例占90%以上,阿尔巴尼亚农民当年纳费仅占当年给付额的6.7%。即使在发达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德国和奥地利政府融资占70%以上,希腊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险的融资占90%以上。(3)费率定价与纳费方式灵活性。农村地理结构的差异性与农村收入的较大差距决定农村实行差别的养老保险费率,阿尔巴尼亚贫穷偏远农村地区的费率为当地平均收入的9%,而发达地区的费率水平则为当地平均收入的15%。在纳费方式上采用现金纳费与实物纳费相结合,较灵活的季节性纳费以及延期纳费在一些国家实施。(4)与城镇养老保险给付机制差异性。农村养老保险纳费在一些国家实行统一的纳费费率,因此其养老保险金给付一般不以受益者的收入状况为基础,而是根据纳费期限或保险期长短进行给付。对于纳费期过短或者因其收入过低无法纳费者,一些国家政府提供最低保证养老金。在养老金制度的进入条件上,一些国家还要求拥有一定量的土地,如波兰只有在拥有1公顷土地以上的农业生产者才有资格进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进而才能获得相应给付。在获得农村养老保险给付后,还要求养老受益人转移其原有土地(可保留1公顷)。

(二)农村非纳费型养老保障制度

全球有一半以上的人被排斥在强制性纳费型社会保险计划之外,在低收入国家如非洲撒哈那以南的地区、南亚有90%以上的人口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而在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有20%-60%的人未能拥有社会保险计划。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对提高农村养老保险覆盖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1.发展中国家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尼泊尔、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南非、纳米比亚、毛里求斯、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布基纳、阿根廷、玻利维亚、乌拉圭、哥斯达黎加、巴西、智利、博茨瓦纳、巴拿马以及大洋洲的西萨摩亚等国都建立了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实行收入测试的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国家有阿根廷、孟加拉国、巴西、智利、哥斯达黎加、印度、南非、乌拉圭等国家;实行普遍保障型的国家有玻利维亚、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博茨瓦纳、尼泊尔、布基纳、巴拿马、坦桑尼亚、津巴布韦和西萨摩亚等国家(见表1、表2)。

2.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普遍保障与收入测试制度的选择。毛里求斯是较早建立非纳费型养老保险的国家,1940年英国殖民者担心该国工人在年老时会依靠殖民地政府养老,该年就组建一个委员会对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可行性分析,次年委员.会报告指出较有效的办法是建立纳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1943年,英国一精算师指出,即使英国政府能够提供养老保险保障,殖民地国家也只能实施纳费型养老保险计划。时至1950年该制度仍未建立,英国殖民政府于是立法建立一个收入测试的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是待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之后再转换为纳费型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废除收入测试制度,1965年引入温和的收入测试制度,1976年又废除收入测试制度。1978年引入收入关联的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国民储蓄计划、包括公务员在内的系列年金计划得到发展。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不但没有取代非纳费型制度,相反,二者相互促进,形成具有该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保障体系。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收入测试制度还是普遍保障——过去和现在都是较多国家颇有争议的问题。毛里求斯非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的演变就是一个例证。

阿马蒂亚·森(1995年)指出,收入测试型制度可能形成保障功能失效、受益人被歧视、信息扭曲、激励错位、管理成本高、腐败行为诱发等社会成本。无效的收入测试制度将导致奖励欺骗惩罚诚实,劳动者过度消费导致私人储蓄甚至社会储蓄减少进而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养老金申请给付的较长时间成本,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的腐败行为,较大的管理成本甚至可能抵消或超过因实施收入测试制度而减少的给付额。

世界银行(1994年)指出,普通保障型养老金可以不顾人们的收入、财富和工作年限,管理结构简单,交易成本低;对金融机构不发达、雇员工资收入等基本信息资料不充分的发展中国家特别适用,能避免收入测试制度对工作和储蓄的负面激励;普遍保障制度有利于保证消除贫困目标的实现,在政治上能够获得广泛的支持。

养老保障制度安排与制度选择存在较强的路径依赖,对普遍保障养老金制抑或对收入测试制度的选择取决于该国的经济财政实力、政党力量、人口结构、既定的养老保障制度现实等多种因素的博弈。包括毛里求斯在内的一些实行普遍保障的国家里,的确存在财务压力过大(特别是在老龄化背景下),目前也面临着从普遍保障制度向收入测试制度的可能。但是,有关发展实践表明,普遍保障制度如果辅之于税收政策和提高给付年龄等手段,既能实现普遍保障之效,又能减少财政压力同时保证或提高老人的老年保障水平。新西兰实施的对普遍保障养老金与其他收入合并按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为目前普遍保障养老金财务压力的减少与保障目标的对位提供了较成功的范例。

3.发展中国家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基本评价。非纳费型养老金提高了非正规部门的农民及其他覆盖者的养老保障水平,使非正规部门的老人老有所养。2000年毛里求斯、纳里比亚、博茨瓦纳等国家基本上实现了100%的覆盖率,南非其保障面达到88%。养老金收入成为老人养老的重要收入来源,该年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南非、博茨瓦纳受益人养老金收入分别占其人均GDP比例为17%、16%、32%和9%,在纳米比亚90-99岁的高龄人口其养老金给付额占该国人均GDP的66%,而10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给付额占人均CDP的74%。

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降低了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低收入国家农村的贫困率,使阿根廷、巴西、哥斯达黎加、智利的赤贫率分别降低了67.1%、95.5%、21.4%和69.0%,贫困率分别降低了30,8%、29.2%、24.3%和18.7%(见表3)。南非、毛里求斯贫困率的降低在较大程度上也得力于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实施。

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年金给付的货币收入使得老年和残疾者能够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年金收入可以保证农民购买必需的生产资料,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在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社会保障的支付业务进而促进了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发展。此外,享受年金给付的老年人在家庭和社会的地位得以提高,接受年金给付的家庭其家庭凝聚力得以增强。

目前被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银行以及国际劳工组织的重视和提倡。事实表明,纳费型社会保险制度不但没有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相反,由于正规部门规模的减少、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日益扩大、社会保障私有化对不少低收人群体的社会排斥,纳费型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功能受到严峻的挑战:强制型社会保险计划一定要参与者通过纳费方式进行融资吗?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机构一定必须由社会保障部或其他法定的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吗?社会保险计划一定要在国家层次上运行吗?由此而带来更深层次思考是:纳费型社会保险计划如何与非纳费型计划进行整合?纳费型社会保险是否是一种富有效率的保障形式?

二、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发展的基本走向

(一)纳费型养老金计划与非纳费型养老计划将在制度整合中发展,整合的方式与深度取决于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

纳费型养老金计划往往覆盖正规部门有纳费能力的雇员,非正规部门规模越来越大,其就业率和其创造的GDP越来越高,这就决定国民社会保障必须坚持纳费型养老金计划与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整合发展。纳费型计划与非纳费型计划整合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非纳费型计划的建立与发展受制于该国经济实力、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以及该国的特定社会文化结构的制约和影响。

普通保障型养老金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收入测试制度对工作和储蓄的负面激励,普遍保障型非纳费型计划与纳费型计划的整合有利于提高低收人群体与中高收人群体的保障水平。毛里求斯的普遍保障非纳费计划与1978年运行的纳费型计划的良性整合是其成功的典范。收入测试的非纳费型计划与纳费型计划二者相互替代,其整合过程更为复杂,管理要求更高,如何克服收入测试养老金制度的信息不对称、激励错位、社会排斥与歧视、管理成本过高所形成的高社会成本问题,是二者整合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二)在二元经济结构特征较深厚的发展中国家中,城镇养老保险计划与农村养老保险计划将在较长时间内仍将可能按分离式路径发展,两种计划的整合必在稳健与创新中逐步实现

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决定了其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在农村经济比例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还没有出现整合统一的一元社会保险制度,即使在一些中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中,农村社会保险与城镇社会保险以分离的路径并行发展。

两种制度的整合在相当程度取决于传统经济部门向现代经济部门的转变,取决于较多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及其他制度因素的制约。而城市化进程本身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任何盲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行为都将引致较多的经济与社会负面效应,最终有悖于经济增长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城镇社会保险计划与农村社会保险计划应该在稳健与创新中有序发展。

(三)农村金融变革、政府财政支持、土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配套发展,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提高社会保护的有效路径

只有在根本上让农业生产力得到发展,农业生产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自增强机制,农民的自我发展与自我保障能力才能得到加强,农民的保障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坚持农村金融变革、政府财政支持、农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业生产力提高的综合性政策思路。

农村金融在宏观层次上应加强对农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农村的公共项目和基础项目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微观层次上,有效地对农村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帮助农民进行农业项目的投资分析与风险控制,建立有效的农民储蓄—保险—贷款—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机制。储蓄保险组合提高了低收入群体拥有保险保障的可能性。

政府财政除直接增加对农业生产的财政支持外,应着重于农村教育发展、农村卫生条件改善、农村反贫困计划的财政投入。政府财政与农村金融既密切配合又合理分工,在低收人国家,政府财政应力求逐步建立农民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计划。

土地保障仍是一些低收入国家农村的一种传统而重要的养老保障形式,转型国家土地制度的改革、东亚部分国家土地制度成功的私有化都对农村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形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如越南1993年土地分配改革中,将以前集体经营土地的50%-80%分配给老人。有效地保护农民土地保障权利,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安排和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

(四)社区、家庭、互助组织等非正规保障制度仍将继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社区、互助组织、家庭在养老保障中仍将发挥其重要作用。在东亚,农村地区社区的凝聚力往往比城镇还强,朝鲜农民组织把一些现代技术带给农民,马来西亚农业合作社、农民协会组织覆盖了近80%的农民,印度尼西亚相互基金组织为当地农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关资料分析表明,社区对农村社会保险计划的参与和管理大大提高了农村社会保险的管理运行效率。

“家庭保障是最原始的社会保险形式”,东亚地区家庭保障的力量还十分强大,在菲律宾、泰国、越南60岁以上老人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比率分别为70.6%、72.5%和74%,家庭子女对老人提供物质和货币支持的比率均在85%以上。在拉美地区实施非纳费型养老金计划的国家,老人的养老金通过家庭的内部转移可以形成生产发展金或下一代的教育资金。在国外不少家庭保障正在削弱的国家中,社会学家正呼吁回归家庭的保障力量,增加家庭保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保障力度。

三、中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透视与选择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透视

以1992年1月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为起点,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调整与整顿,截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由1999年的9.75%降到2003年的7.06%(见表4)。参保人数的保费累积有所增加,但人均保障力度还不足,以1998年的数据为例,该年养老金领取者人均年养老金42元,月均养老金3.5元。对于1995年40岁的人来说,按人均每年150元的交费水平,且按当时复利12%累计计息,至60岁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额15元。而在目前利率背景下,由于农村养老保险投资的特定约束,还不能保证到期月养老金额为15元(未考虑通货膨胀因素)。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在的制度缺陷主要体现在:

1.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保富不保穷”。穷困者不能从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受益,这无疑违背了社会保险制度再分配的根本原则。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凡达到了全国和全省农民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必须坚持养老保险;凡是已经解决温饱,且基层组织较为健全的地方,坚持政府积极支持引导和群体自愿参加相结合;凡是温饱问题没有解决的地方,暂缓开展这项工作。”我国目前开展养老保险的大多地区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群体基本上是较为富裕的农民,而经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农民的养老保障不能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益。

2.我国目前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更接近于商业保险制度。尽管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为基本筹资原则,大部分地区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缺乏集体补贴,政府实际上没有投入资金,农民基本上是个人交费、自愿参加。因此,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具有储蓄性商业养老金计划的特征。按照国内外社会保险理论的共识,基本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主要体现在强制性和再分配两个方面,再分配因素中不但包括收人群体之间的再分配,而且包括政府在其间对低收入困者的转移支付分配部分。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商业保险制度的运作和体现。

3.具有商业保险特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却没有商业保险运作的机制。商业保险从保费的收取、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营运、保险投资的多元化选择及其风险控制、偿付能力监管等方面都具有较成熟而稳健的制度安排。而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与营运,在相当部分地区无专门的机构进行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人才缺乏与管理制度缺失,基金投资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而在目前低利率的背景下,其保值增值受到约束,加之一些地区养老基金的挪用,客观上导致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4.在近期内企图实现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政策思路不符合中国现实国情。部分研究人员或政策设计者指出,农村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期在不远的时间内建立整合的中国国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国城镇与农村特定的二元结构决定城镇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整合的渐进性、长期性和复杂性,政府必须通过改变落后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条件、提高农民生产的能力、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这样一个基础路径,使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金融、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反贫困)、农业土地制度保障改革以及政府财政转移支付支持的协调发展中逐步建立和完善。

综上分析可知,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模式从根本上不能解决中国占70%人口的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其“保富不保穷”的制度缺陷将使穷人的福利进一步恶化;其次,在中国较多的农村地区根本不具备个人账户的投资与管理的现实条件(包括技术、人才、组织构架、投资环境),目前在制度上也不能保证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在我国目前一些地区如深圳城镇养老基金个人账户投资已经面临一个保值增值的投资问题,农村养老基金的投向面临更大更多的环境制约的制度瓶颈。其三,贫穷落后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家庭保障的基础上,政府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支付投入,才可能有整个农村养老制度的建立。其四,目前构建所谓的城镇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条件不成熟。必须在中低收入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经过特定的制度过渡后,才有可能进入城镇与农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因此,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必须进行改革、修正或重构。

(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和建立

中国农村不可能在目前建立农村地区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这是由中国的现实国情和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既定路径所决定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且目前城镇与农村的两极分化日趋严重。

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其基本理论逻辑源于:其一,社会保险是在政府的主持或主导下进行的,特别是在一国社会保险制度创立初期,没有政府的参与和主导,社会保险也只能是一种商业保险或民间互助形式;其二,目前很多农村地区农民的贫困一方面决定政府在扶贫系统工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而贫困的减少是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体现和基础。另一方面,贫困地区农民的经济条件决定农民还没有社会保险的自我纳费能力,想通过老方案的方式建立所谓的“农民社会保险制度”只能是一种“保富不保贫”的保障机制,该机制使穷人的绝对福利状况没有改进,而相对福利状况却降低,这与国民的基本生存保障权相违背。其三,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一定要与农村的金融支持、政府对农业生产技术水利建设的财政投入、政府对农村的税收支持以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的政策思维相统一,只有在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收入水平,保证农民的对土地保障制度的稳定预期,在农民收入和自我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的过程中,政府的非纳费型养老金支持可相应降低。

鉴于较多农村地区目前事实上没有管理好养老基金的条件和能力,笔者建议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其机构设置较多,小城镇发展较快,民主管理透明度较高,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可实施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近的制度形式:即统筹部分可与城镇实行统一或基本统一或差异的制度安排,个人账户直接与城镇的管理机制基本相同,但对该类农民的个人账户其纳费应该具有灵活性,实行弹性的纳费制度,即灵活的纳费形式与统一的管理机制相结合。

在农村中等收入地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依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非纳费型养老金支持,该部分作为农村中等收入地区的社会统筹部分,农民的个人账户部分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养老金产品来实现,因为该类地区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条件相对不成熟,而且该地区有相当的农村流动人口(如农民工)。采用商业保险养老年金产品有以下优点:

第一,目前较多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平安寿险已经在农村地区有较普及的网络体系,一些保险公司已经把开辟农村保险市场作为新的增长点,保险公司的机构网点、营销机制有了一定的保证。这些保险公司在城镇地区的网络条件也较好,可以实行个人保险账户的转移,这已经比城镇社会保险的流动性领先一步。

第二,保险公司在养老金产品开发特别是年金产品开发方面有独到的技术优势,特别是保险公司在投资方面其投资的范围比政府社会保险养老基金更为宽泛,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特别是专业养老基金公司的管理产品开发、精算技术、准备金计提与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都有特定优势。保险公司在养老金计发或年金转换方面保险公司也有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

第三,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的养老金产品其定价较为灵活,可以实行弹性的费率制度,而且从纳费到养老金的领取收益实行免费即EEE养老金税收制度。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发养老金产品如果能够获得政府对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农村业务的税收免税支持和免税激励,比如根据商业保险公司农村养老金业务量在整个业务量中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程度的优惠,促进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养老金业务。

第3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农民工养老制度建立由来已久,但各类问题却一直层出不穷。农民工养老模式自身的制度困境、多种影响农民工参保主动性的阻碍因素的存在是导致问题的两个主要原因。制度困境主要为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各类模式所存在缺陷,而农民工参保主动性的影响因素则主要是农民工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养老保险缴费、受教育程度较低导致的对养老保险政策了解不够。探讨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建立一项配套补充制度——农民工援助计划的可行性,以期提高农民工养老政策意识和参保主动性,为贯彻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强而有力的支持。

[关键词]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困境;援助计划

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许多农民在受到市场浪潮的冲击后,纷纷选择弃农从工,并完成了从传统农民到城市农民工的身份转化。据统计,我国现有近2.4亿的农民工,并且还在增长。面对这么庞大的一个新生群体,如何妥善地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将是当前中国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农民工养老制度建立由来已久,但各类问题却一直层出不穷。其中归纳起来则主要表现在农民工养老模式自身的制度困境和影响农民工参保主动性的阻碍因素两方面。面对以上两类问题,国内专家学者提出了很多解决建议,但却鲜有实效。笔者在参考2013年朱平华等关于南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及其影响因素的实际调查报告后,针对各类模式的困境以及实际影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的因素进行了归纳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农民工援助计划,以期解决当前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制度困境和排减农民工参保的影响因素。

1农民工养老的制度困境

目前,我国针对农民工所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呈现遍地开花、百家争鸣的态势。各地各类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大致可以分为综合社保,城镇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独立养老保险等四类模式,但无论哪种模式,在实践中都各自表现出不同的缺陷。

1.1综合社保模式

综合社保模式又叫“上海模式”,是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打包的方式合并为一起,农民工所在单位只需缴纳规定基数的一定比例,即综合保险费,便可让农民工享受三种保险待遇。在综合保费当中,单位所缴费用将分出部分比例用于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积,最终将作为农民工的养老补贴。综合社保模式很好的解决了农民工规避工业风险的一系列问题,规避风险程度高,不仅将农民工当前遭遇的医疗和工伤风险两大难题解决了,也较好的解决农民工未来养老问题。对于有工作单位的农民工来说,此模式不用缴费便可以享受待遇,福利性较强。但这种制度安排也存在瓶颈。由于此类模式主要是将各类保险“打包捆绑”,虽然创新性较高,但却很难与当前的主流模式——城镇、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相衔接,农民工保险关系的转接面临很大问题。此外,对有单位农民工实行个人零缴费养老安排,不仅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而且导致无单位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

1.2城镇养老保险模式

城镇养老保险模式就是将农民工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的范畴,一切缴费标准和支付标准均参照城镇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执行。此模式由深圳率先试点,故又称之为“深圳模式”,其设立指导思想是促进城乡公平,将农民工视同城市居民,共享城市发展成果。该模式不仅促进了社会公平,而且操作简单,管理便捷,使农民工也能享受较好的养老待遇。但“城保”模式也存在不足。一方面,单位为农民工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这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来说如果办理保险关系转接,其利益将受到了极大损害。另一方面,由于它对个人缴费程度要求较高,所以很多收入较低的农民工不愿参保。

1.3农民工独立养老保险模式

农民工独立养老保险模式是参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标准,根据“低缴费,低享受”的原则,以实际经济承受能力为基础,为农民工群体量身定做的独立养老保险模式。此模式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并规定缴费年限和享受条件。“独立模式”具有契合性强、准入门槛低的特点。但其保障水平低、支付方式不合理的固有缺陷使得政府在加快城乡一体化,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等方面的大局政策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

1.4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处理农民工养老问题的传统做法,虽然进行属地化处理方便了政府管理,但针对目前新出现的“农民工扎根城市”、“农村待遇支付城市水平消费”、“手续办理复杂”等情况,此种模式已经越来越被各地政府边缘化。不难发现,虽然几种模式在实施手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缴费年限、缴费费率、享受待遇以及如何提升企业参保积极性等问题上却遭遇了同样的困境。2013年朱平华等对南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数据显示,70.45%的农民工对当前的缴费年限存在不满,41%的认为缴纳费率过高,并且只有30%的企业为农民工缴纳了养老保险。这些数据表明,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导致许多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态度消极。这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主动性,也使农民工变得更加不信任政府。同时,许多企业钻着制度的空子,不主动承担农民工的养老义务,拒绝为其办理养老手续,不断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农民工参保的影响因素

虽然各级政府对农民工养老制度进行了不断的探索,但农民工参保率持续走低却是不争的事实。低参保率的导致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制度缺陷外,农民工自身的影响因素也是不能忽视的原因。在对南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及其影响因素的调查中,有90%多的农民工工资在3000元以下。参照南宁市现行的生活标准,农民工每月工资在除去房租、生活费和赡养老少等开支后每月工资所剩无几,再无力承担养老保险费。此外,在农民工群体受教育程度的调查中,只有12%的人拥有高中以上文凭,其余的均为初中以下文化水平。在政策的解读方面,87%的农民工对养老保险政策不太清楚,了解大概的只有8%。自身文化水平不高且对养老政策了解程度不够,再加上经济无法负担养老缴费,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农民工容易忽视养老保险、消极参保。在探讨农民工低参保率的问题时,我们还不能忽略传统养老观念对农民工的影响。农民工群体多来自广大农村,并且大部分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时期,不仅需要赡养老人,更要照顾孩子,特别是要负担孩子的医疗、教育支出。受教育程度低,再加上受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影响,农民工往往将供养家庭的责任作为第一要务。工资所带来收入虽然微薄,但却是全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故农民工捂紧钱袋谨慎对待养老保险这类眼前收益不大的事也不足为怪。

3关于农民工援助计划的建立

鉴于以上农民工在养老保险中遭遇的各类问题,在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建立一种提高农民工养老意识和参保主动性的配套补充制度显得日益迫切。农民工援助计划是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缺陷和农民工参保影响因素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各类由政府或第三方组织的援助计划,以期帮助政府完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清除导致参保率低下的障碍因素。

3.1农民工援助计划的意义

建立农民工援助计划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完善当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并引导农民工主动参保。其主要意义有:第一,为农民工组织就业培训,通过提高其工作技能从而提高其工资待遇,进而降低农民工因收入过低而拒绝参保的发生率;第二,通过政策宣讲和法律援助,帮助农民工了解国家和地方的养老保险政策,并助其与侵害自身合法社会保障权的企业进行抗争,以懂法、用法的手段提升农民工主动维权意识;第三,通过社会救助或者国家专项财政补贴对部分有特殊困难的农民工采取直接为其缴费的方式,帮助其先建立养老保险账户,以“先保障,再致富”的工作思路,扩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第四,通过对重点对象的跟踪回访,形成信息反馈流,随时了解农民工生活动态,防止其沦为无养老保障者。第五,帮助农民工尽快融入城市,推进全国城乡一体化工作进程。

3.2农民工援助计划的内涵

3.2.1农民工援助制度的管理实施。

农民工援助计划是一项保障社会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稳定经济发展基础的社会民生工程。因先决的公益性和经济性,所以此项工程只能由具有强制性和广泛影响力的政府牵头,并以政府财政作为实施基础。但农民工援助计划还具有社会性较强的特点,其部分计划可以通过外包给市场或者“第三方”进行管理和实施,这不仅可以减少政府腐败,加大社会监管,还能为财政不足而举行的社会筹款奠定舆论基础。

3.2.2农民工援助制度内容。

(1)农民工技术培训制度。众多农民工之所以一直无法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归根到底是因为农民工经济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导致的。而农民工收入水平低,工作不稳定很大部分原因是自身受教育程度不够、工作技术含量低而导致的可替代性高。故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提高其专项技术水平,不仅能够促其岗位升级,提高生活收入,还能为农民工的传统就业领域改善就业条件,促使社会提高体力劳动工资。农民工群体的整体工资提高了,就有更多的收入富余用于自身的养老保障。在农民工技术培训的具体实施上,政府劳动部门或者农民工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对农民工收取少量的培训费用,与财政专项拨款一起将培训工作外包给社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专业技术学校,采取集中培训或者进驻农民工聚集地的方式进行授课。同时,在培训课程结束之后,政府还应为已掌握技术的农民工提供技术就业信息,确保农民工真正的完成由不稳定就业到正规就业的过渡。

(2)农民工社会劳动法和就业保障相关政策宣讲制度。调查表明,农民工不参加养老保险另一大原因是农民工对劳动和养老保险政策不了解,而企业为节省成本就抓住农民工的这一弱点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很多农民工来自农村,通常很少关注国家时事与政策,这既跟他们受教育程度低而导致的思维层次较低有关,也与他们跟时事政策的接触渠道较少有关。所以,政府组织专家或者工作人员定期为农民工讲解劳动法律和政策并解答其相关疑问,随时让农民工了解国家政策动态,这对于农民工响应政策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具有重大积极作用。同时,政府还应增加农民工接触的政策新闻的渠道,如在农民工聚集地设立咨询台、规定企业设立政策展览窗和为农民工订阅时事报纸等,增加农民工了解政策的主动性。以保障农民工社会权益为前提,通过接触途径与学习方式的改变为手段,努力促使农民工自身由“时事政策盲”转为主动获取政策信息的“政策通”,进而提升其参加养老保险的主动性。

(3)困难农民工救助计划。由于历史与地理等各类原因,我国各地还存在许多困难农民工家庭。特别是在某些经济不发达的贫困地区,部分农民生活水平一直处于温饱线状态,他们要么因为家庭庞大需要供养人口众多,要么因为教育医疗等费用的负担沉重,最终不得不选择进程务工。但到达城市后,农民工群体就业环境的严峻性不仅未能使他们脱贫致富,反而致其丧失了原先农村可提供的传统基本养老保障。所以,对于这类农民工,鉴于其已经脱离农村而进入城市便时刻遭遇城市各类风险的事实,国家应制定特定的困难农民工救助计划,帮助其脱离贫困状态。比如对家庭人口众多的家庭进行补贴,助其赡养老人;为其子女优先办理助学贷款,并提供优先就业的政策;加大其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力度,降低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当然,为防止此类农民工惰性滋生,也应严格制定准入和准出条件,并注意建立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机制,最终要让其回到自力更生,自助脱贫的道路上。

(4)特殊农民工跟踪回访制度。特殊农民工跟踪回访制度是建立在困难农民工救助计划的基础之上,对困难农民工中基本生活尚不能保证的较特殊案例,比如工伤致残致死、遭遇严重天灾横祸等家庭,进行像社会工作方法那样的长期跟踪回访。通过专业专门人员以“农民工保姆”的角色,对特殊农民工生活进行适当干预,引导其在生活中做出正确的决策,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帮助其度过当前特殊时期,努力保证每一个农民工都能过上基本的正常生活。

作者:董秋红 黄居光 朱平华 单位: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

[参考文献]

[1]黎萍,李嘉露,李嫒,等.南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困境及其影响因素研究[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3(4):109-112.

[2]丁记峰.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11.

[3]宋明岷.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比较研究[J].农村经济,2007(7):71-73.

[4]陈谊娜.老龄化背景下中国养老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12.

[5]朱建辉.城市摊贩的实例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下的底层抗争与权力交换——以湖南L市为例[D].杭州:浙江大学,2011.

[6]田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与接续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9.

[7]杨翠迎,郭金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36(3):108-116.

[8]桂世勋.中国城市“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探索及建议[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7(5):12-17.

第4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范畴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种植业的粮食食品,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养殖业的肉蛋食品也是不可替代的、人们生活必需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应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外的涉农的可保风险,如财产险、人寿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为以下几方面提供保障:

一是为植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植物食品安全的农作物应包括:水稻、玉米、小麦、大豆等粮食作物;花生、油菜等经济作物;蔬菜、水果也应考虑适用政策性农业保险。至于棉花等作物,虽不危及食品安全,但因为是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农作物,也应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是为动物食品安全提供风险保障。涉及全民食品安全的动物应包括:牛、猪、羊等家畜;鸡、鸭、鹅等家禽;养殖的鱼、虾、蟹等水产品。

三是为渔民渔船安全提供风险保障。从事海洋、大河捕捞的渔业生产,需要保险的保驾护航,应对渔民的人身伤亡和渔船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在上述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内,政策性农业保险应主要承保旱灾、水灾、雹灾、风灾、冻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主要承保日常性疾病等动物死亡风险。对超出一般水平的巨灾,国家应另行安排救济和帮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最大受益人是农户,但是农户获得保险利益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需要支付一部分保费购买保险,二是要在出现灾情损失时才能实现政府补贴带来的好处。农村可以实现人人有低保,但是人人皆保险尚需时日。所以,即使在政府补贴、龙头企业帮扶的情况下,农户购买保险也需要动员。在日本,加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例如,水稻、陆稻及麦类的栽培面积合计超过1亩或3亩(日本制,下同),才有资格加入。同时,一定经营规模以上的农户又必须加入农业保险,例如,北海道地区的麦类耕作面积4亩至10亩的,必须加入农业保险。在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模式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

一是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带动农户参加保险,对基地型农户进行保险。基地型农户是指根据订单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农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的农户。这些农产品作为工业原料从农户的田间、地头和院落、场房进入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广大农户与龙头企业形成了比较紧密的生产流程上的上下游关系、原材料和产成品的基地与前沿关系。农业保险通过对订单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能够有效保障产业化生产基地的稳定发展,稳固产业化链条源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适当给订单农户部分保费补贴,组织订单农户参加保险,降低了农户的保费负担,扩大了保险覆盖面;为订单农户提供保费补贴,加强了公司与农户联系的紧密度,保证订单农户生产稳定,龙头企业原材料供应充足,有利于龙头企业扩大再生产,把农业产业做大做强。

二是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带动农民参加农业保险,对专业农户进行保险。专业农户是指种养业规模较大、技术较先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户。专业农户往往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密切联系,保险公司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向合作组织内的成员提供保险,充分发挥社员之间信息比较对称、联系比较紧密的特点,相对集中地开展较大规模的保险业务。合作社社员比较集中,养殖规模较大,多数社员已成为种、养专业户,风险意识较强,投保积极性较高,农户之间的示范作用较明显。同时,农业保险还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比较规范的合作经济组织,一般都有一个经营实体支撑,如饲料加工厂或屠宰加工厂,还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在保险的开展上,有的合作社对参加保险的饲养户给予饲料或销售上的一些优惠,这就吸引了更多农户加入合作社,从而扩大合作社的规模。

三是对传统农户进行保险。以县级为单位对大宗农作物进行统保,对传统农产进行保险。我国的农业生产依然以传统方式为主,生产经营相对分散、地域差异较大,特别是大宗粮食作物保险的承保和理赔难度较大。对传统农户的保险难度更大,而传统农户经营的往往是传统的种植业,急需保险来分担和转移风险。

二、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帮扶方式

(一)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支持农业保险,是全社会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渠道。农业保险的开办历史表明,没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任何国家的农业保险都无法维持下去。美国作为世界级的农业生产大国,农业保险也办得较好,政府的财政支持更是一大亮点。目前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经济支持大致包括:保费补贴,各险种的补贴比例不同,2000年,补贴额平均为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每英亩为6.6美元),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保费,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收入保险等保费补贴率约为40%;业务费用补贴,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包括定损费)补贴;另外,政府还承担农业部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联邦政府、州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对农作物保险免征一切税赋。

(二)政府通过条件救济支持农业保险

即便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农户还是有不愿意购买农业保险的,保险对于农户来讲首先是一笔支出,然后才有可能在出险后获得补偿,农民并不踊跃参保。即使在美国,也在实行了把购买农业保险作为获得政府其他支持的条件后,农业保险的覆盖面才获得突破性发展。1994年通过的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鼓励农场主购买农业保险,进而降低农场主对灾害救济的潜在需求。它规定,除非农场主购买了农作物保险,最少也要购买巨灾保险保障,否则他们不可能得到农业保护计划中的其他好处,即取消了政府救济计划。通过提供基本保障的巨灾保险(新设立)、提供较高保障水平的扩大保障保险、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等四大险种把所有农作物生产者都纳入了农作物保险计划。该法令还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福利,如农户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支持和保护计划的支持等,对农作物保险实行了事实上的强制参加。该法令的实施使保险作物从1980年的30种扩大到47种,农作物保险的投保率迅速提高,1995年,农作物保险承保面积达到2.2亿英亩,占当年可保面积的82%,是美国历史上承保面积占可保面积比例最高的一年。

(三)政府通过立法支持农业保险

通过法律确定农业保险的标的、范围、机构、补贴等各种内容和环节,使农业保险能够获得稳定、持续和透明的发展,不因政府官员的更迭而起落,不因市场的变化而消长。日本自1929年以来,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度及修改多达10部之多,对农业保险作物的品种、农业保险的准入条件、保险范围、承保方式、财政补贴、保险费率计算方法、保险费国库负担方式等方方面面,都进行了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也合理地利用了国库的财政资源,有效地保护了农户。

三、农业保险公司的营销渠道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三家试点专业农业保险公司,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从对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立法劝说、机构设置、产品设计开发、销售渠道建立、人培训、定损人员培养、统计、精算、资料收集加工,以及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和教育等方面,逐渐获得了经验和方法,试点公司也渐趋成熟。试点公司承担了农业保险的直接业务,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的经营活动(销售、签单及其他服务),具体实施政府补贴的农业保险计划。试点公司还培训、管理、监督和使用保险人和农险查勘核损人。农险查勘核损工作由农险专业核损人来进行,查勘核损人需经过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长时间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资格后才能从业。专业公司有动力、能力和愿景,将作为主业来看待,必将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

试点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专注,不只是停留在领导的一般号召与员工的象征性响应上,而是深入实际探索农民的需求、要求政府的财政支持、教育员工精做农业保险。试点公司应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在农业保险业务上始终坚持按照试点区域的特点进行设计和规划。例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吉林省是以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为主的国家重点商品粮基地i对国家粮食安全起决定性作用的实际情况,尤其是该省近年来的畜牧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较快的现实,公司在吉林省内主要规划开展玉米、水稻、大豆种植保险和规模化养殖保险,并主要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载体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发达,要建设中国乳都的实际,公司在自治区主要规划开办奶牛等养殖保险品种,并与当地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相结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根据山东省种植业、养殖业均比较发达,小麦等粮食作物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同时还是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出口基地的实际,公司规划在山东探索开办小麦、棉花、蔬菜、水果等种植保险和奶牛、肉鸡、水貂等养殖保险;根据北京在发展都市农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郊区农业比较发达的实际,公司在北京地区探索以奶牛养殖和水果、蔬菜种植为主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通过两年多试点,农业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试点公司坚持围绕试点区域特点研发农业保险产品。比如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吉林省等试点地区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是种植面积最大、关系农民数量最多、事关国家粮食生产安全的品种,公司集中研发玉米、水稻、大豆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巨灾保险产品。由于内蒙、山东、吉林、北京的畜牧业也都非常发达,各试点省区的畜牧业生产都逐渐呈集中化、专业化的发展态势,公司相继研发了肉鸡、生猪、奶牛、肉牛、梅花鹿养殖保险,并根据各地养殖成本、风险特点等因素在具体条款中进行调整,体现区域特色。同时,公司还针对试点地区农业经济特点,相继研发了经济作物草莓、烟叶等种植保险条款和朗德鹅、水貂等特色养殖保险条款。作为试点公司之一的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降低农业保险开办成本,为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通过两年多来的探索,主要开辟了五个营销渠道。

一是与农业经营管理部门相结合的渠道。省农委领导的农业管理部门与农民联系密切,并在各个乡镇都有机构网络,人员专业性较强,素质较高,是农业保险业务的良好渠道。在吉林保监局和省农委的大力帮助下,公司与省农经管理总站签订了保险合作协议,全面启动并推进了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是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的渠道。公司与省农信社联社签署协议,利用其在农村的营业机构网点优势和人员优势广泛开展业务。公司在开业当天即与省农信联社签订了全面协议,公司各分支机构与当地农信社关系十分紧密。2006年,农信社代办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全年为200多位死亡和伤残的贷款农户进行了赔偿。

三是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结合的渠道。公司已经与中国农业银行、省邮政系统等机构签订了协议,并与省农业发展银行正式合作。农村金融、邮政机构的兼业方式,在公司广开渠道建设的同时,也为农业保险在更深层次上的开展埋下了伏笔,探索了路子,奠定了基础。事实上,国外成功开办农业保险是和农村金融政策紧密相连的。

四是与农机、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相结合的渠道。农委所属的农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在农村也拥有丰富的网络资源,公司通过这些部门开展保险业务,一方面有效降低了开办成本,另一方面在防灾、防损和理赔工作上更容易得到投保农户的认同。

五是探索开辟农村个人渠道。两年来,公司在农村借助具有较高威信和素质的干部、教师等人员,通过统一的培训、考试,按照保险营销的架构和模式,组建起相对固定的农村队伍,持证上岗,持证率达86%。

试点公司的探索,为在全国开展农业保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方法、教训和渠道,具备了深入、全面开办农业保险的观念、态度、方法和实力。

第5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一、各地推行计划生育保险的主要做法

(一)**推进农村0-6周岁独生子

女健康平安保险

在政府的支持下,中国人寿**省分公司2005年对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加以改进,有机组合了国寿学生幼儿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及团体人身保险,进一步扩大了风险保障范围。同时,针对**农村经济相对落后,农民缴费能力差等情况,报请总公司适度下调了保险费率。2006年,该保险的展业范围进一步扩展至全省城乡所有0-6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

(二)**商洛市推进独生子女、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

(三)**固始县推进双女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等

计划生育手术保险的保费同样由乡政府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年初预付80%保费,计生协在手术前为手术对象投保,将手术名单报保险公司,年底结算。该险种对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故或感染引起并发症的被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自推行以来,共承保5000余例。

二、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的开展取得了良好效果

计划生育保险实现了商业保险和政府政策的完美结合,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促进了商业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为在全国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一是促进了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通常对独生子女家庭进行资金补助,但由于金额过小,在实际运作中收效甚微。**省开展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后,等量资金的效用显著放大,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以该业务的试点地抚州市为例,农村独生子女办证率由原先的30%提高到了80%。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计划生育手术保险开展后,转化为保费的计生补助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杠杆作用,打消了农民计划生育的各种顾虑,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是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保障。农民缺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对各种风险的抵御能力较低。**省农村0-6周岁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的推出,缓解了农村独生子女“看病”特别是“看大病”困难的问题;**商洛市、**固始县推出的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养老保险则是在家庭养老制度的基础上,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独生子女及双女绝育户父母晚年生活的一种政策性补充保障。这些举措密切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促进了“三农”政策的落实。

第6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论文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障;模式选择;农村

    1农村的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2000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3亿,其中,农村老年人口大约有l亿左右,其总量远远大于城市老龄人口,是世界上农村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丁永利,2002)。但在谈及农民的养老问题时,许多人的思想还囿于传统的养老模式,即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三种主要方式。诚然,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曾起过重要作用,但研究表明,家庭养老并不是灵丹妙药,土地养老难以为继,集体养老也有局限性。

    家庭养老是目前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占92%(张汉湘、周美林,2002)。家庭养老实际上是以个人终身劳动积累为基础,在家庭内部进行代际交换的“反哺式”养老。目前,农村主要依靠家庭子女、亲属和自身劳动收入养老的占93%(丁永利,2002)。维系家庭养老的机制是传统文化中的孝道。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机制的作用会不断弱化。因为经济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寿命延长,人数增加,但家庭赡养能力并未同步提高,从而造成老年人需求和家庭赡养能力之间的矛盾(于景海,1999);实行计划生育使家庭结构小型化,家庭内“重幼轻老”和子女忙于工作,老年人口高龄化对生活照料需求的增加,使传统家庭养老中子女全身心照料老人的状况难以维系(穆光宗,1999),而传统崇老文化的衰退,社会主义养老文化建立迟缓,家庭养老的行为模式缺乏规范,随意性增强(姚远,1999),以及“家庭养老没有在政策上得到应有的安排”(台普恩,1999),等等,都造成了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应主要履行凝聚亲情、享受天伦、慰藉精神的职责,而家庭养老功能逐步社会化,家庭与社会在承担养老义务中主次角色应该换位(熊必俊,1999)。

    靠“土地养老”要视农民的劳动能力和农产品商品化程度。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是我国一项长期不变的大政策,由于受土地经营规模的限制和多数地方农业机械化水平不高,农民一旦因年老失去劳动力,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耕地有限,粮食剩余率低,我国50%的农户商品生产率为0,35%的农户商品生产率低于30%,仅有l5%的农户商品生产率大于30%(刘学愚、孙德华,1997)。

    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大量廉价的外国农产品涌人我国,农产品价格将受到更大的冲击,农民土地产出商品部分的利润率呈现负增长,以土地为保障的养老机制面临巨大挑战(张维庆,2002)。

    靠“集体养老”取决于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在一些双层经营搞得好的单位能够建立退养制度,但目前多属于“空壳村”,靠集体养老缺乏经济实力(班开庆,2002)。从实际看,1998年,全国农村集体办敬老院1.9万所,人住老人约27.5万人,国家集体救济的社会散居孤寡老人为282.8万人,占农村老年人口的比例很小(张汉湘、周美林,2002)。

    传统养老模式不仅与市场经济发展、家庭观念的变化相冲突,也从根本上构成了农民养老需求与国家生育政策的矛盾(张汉湘、周美林,2002)。

    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选择.

    2.1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现状特点

    第一,农村老年人口所占比重大。2000年底,农村老年人口约占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75~80%(班开庆,2002)。

    第二,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所谓社会保障水平是指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据研究,中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于城镇职工福利支出,它主要代表城镇社会保障水平。1992年农村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1.23%(穆怀中,1997)。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全国社会保障支出的ll%(张维庆,2002),有所提高。

    第三,处于起步阶段、覆盖面小、层次低。自1986年开始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已经有l6个年头。截止到目前,全国31个省、市、区的2000多个县(市、区)、8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保险,大约覆盖了10%的农村人口,累计保险基金160多亿元(穆光宗、苗景锐,2002)。

    2.2模式选择

    l9世纪末,德国建立实施了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全世界已有162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中近80个国家和地区覆盖到农村(班开庆,2002)。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保障程度和筹措资金的方式也不相同。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低水平、广覆盖”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还有一些国家采取了强制储蓄养老模式(姜向群,1999)。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特别是在农村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应探索和建立适合中国广大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总的原则是:根据农村人口特点及其发展变化趋势,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的思路,将庞大的农村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分解成三个板块,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为切人点和突破口,推进农民合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带动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尽快起步,从而拉开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序幕。

    3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运作思路

    3.1农村计划生育户和双女绝育户的社会养老保障

    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是国家对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给予基本的社会保险,其保障的对象是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个人及其子女,保障的内容是与群众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密切相关的手术平安、子女安康、养老及有关福利需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人们面临“少子女老龄化”的挑战。据估算,我国农村大约有独生子女户3000多万、双女户1000万,且今后每年还将新增独生子女户350万、双女户100万(穆光宗,2002)。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户是农村人口中的弱势群体,也是对计划生育贡献最大、牺牲最多的计划生育户。研究结果表明:1971~1998年,全国因计划生育减少的出生人口数达3.38亿,为家庭和国家节省少儿抚养费7.4万亿,相当于1997年全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国家计生委课题组,2000)。这与4OOO多万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

    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选择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障为切人点和突破口,优先把农村独牛子女厂1和双女户作为保障对象,就是考虑到它的重要性和典型性,这对解除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因少子女带来的后顾之忧,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到少生快富奔小康的行列中来,对稳定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至关重要,对最终转变广大育龄群众的生育观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家庭计划,也是十分重要的。

    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制度,应达成以下几点共识:其一,对计划生育养老保障事业性质的界定应为福利事业的一种,但又有其特殊性,带有很强的回报性质,应纳入政府行为,由政府保障资金支出(穆光宗,2002);其二,解决好目前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标准、水平普遍偏低、落实难问题,如到2000年末,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基金累计仅有l8亿元(班开庆,2002);其三,增强“造血”功能。政府及相关部门,抓住人世契机,转变对计划生育户的帮扶思路与方式,把扶贫与开发、传播科技知识、调整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增强和提高计划生育户经济后续发展能力和自我养老能力。

    3.2农民合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

    “现代化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而不像古代那样,是城市乡村化0”这是马克思关于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论断。马克思所说的乡村城市化是指的这样一种趋势: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在总人口中农村人口所占比例下降而城市人口所占比例上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的步伐有所加快,人口城市化水平从1990年的26.23%提高到2000年的36.09%,平均每年提高近1个百分点。但同时也得承认,由于一些体制性障碍和政策原因,如户籍制度、城镇就业制度对向城镇转移的农业劳动者的歧视,使得本可以更快一些的人口城市化步伐放慢了脚步。人口城市化水平低,导致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全国目前仍有一半以上的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1/3的城市居民收入占到全部居民收入的2/3,而2/3的农村人口收入只占全部居民收入的1/3(陈剑,2002)。不改变这一现状,庞大的农村人口和农业剩余劳动力,将成为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生产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过程中的巨大障碍(郭书田、刘纯彬等,1990)。

    农民合同工(也许叫做“准城镇职工”更为确切一些,作者注)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包括乡(镇)企业职工、流动人口、从事第三产业、以非农业为主的劳动力及其直系亲属。有人估算过,改革户籍制度,我国现阶段可供转移的这四种兼业农村人口将达到5亿。显然,推动农民合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第7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巨灾保险;保险创新

农业作为传统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行业,如何控制发展其规模、产能、效率,提高近8亿农村人口的生活保障也是我国所面临的世界特有的艰难挑战。作为传统性的弱势产业,农业具有生产周期长、品种多、系统性风险大等特点,其保险运作具有复杂性、离散性、脆弱性和低利性,尤其是面对巨大自然灾害等巨大系统性风险,其高赔付让一般商业保险很难参与,仅由国家政策进行补赔付。如何针对农业保险,尤其是应对巨灾风险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一直是国内外学者攻研的难题。

一、自然灾难给我国带来的损失情况及旧保险模式的失效

自然灾难(巨灾)破坏力极大,如地震、洪涝旱灾等使绝大部分的农作物、田地和农业生产用具毁于一旦,不仅直接威胁了农民的人生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还间接影响了农村产业投资和农村金融行业的信贷资产回收状况。

2008年,四川发生汶川地震。因地震受损的农田在1000万亩以上,对农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420亿元。另外大量的农业生产设备损坏,对四川农业的长期投资造成巨大影响。信贷资产方面,因地震灾害造成农业正常类贷款转为关注类贷款额为46.28亿元,占比20.5%。新增不良贷款131.9亿元,占比19.1%。

2009年末至2010年初云南旱灾造成3217万亩农作物受灾,占以播种面积的87%,造成粮食同比减产50%以上,农业经济损失高达172.17亿元。

如此巨额的损失说明了巨灾保险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基本风险(Basis Risks)。基本风险指保险者无法获得足够的保险赔付额以补偿其所收的损失。旧的单体保险模式在面临自然灾难造成的大面积损失时显得脆弱无力。数以百亿计的损失和有限的赔付额使得农户在应对巨灾时只能得到小比例的赔偿甚至几乎没有任何赔偿保障,保险公司面对如此高的赔偿金额时也望而却步,只能选择退出巨灾保险市场。2008年产险公司各险种保费收入中农业保险收入为110.68亿元,仅占总保险收入比4.52%。建立新的保险机制、让农户得到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已成为目前农业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二、国外有关自然灾难风险的分担和补偿机制的研究成果及经验

Dan R.Anderson(1976)认为,离散性的保险框架是影响农户个体购买自然灾难保险的重要原因。农户个体无法预知自己将面临何种农业自然灾难风险,而市面上提供的各种分类保险让农户几乎无从选择。Harry E.Moore等人(1964)认为目前机制中有很多低效率环节,如险种估算和统计成本过高,农户的保险资料保存的成本投入。这些环节增加了保险成本。

针对这些问题,国外学者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解决措施。Dan R.Anderson(1976)认为,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全保险计划(All Risk Rating Scheme),将多种灾难风险捆绑在一起,可以和其他突发性事件保险一起捆绑销售。一个农户全保险计划不仅包括针对地震、飓风、旱灾等自然灾难的保险,还包括针对火灾、虫灾、环境污染和核辐射等各种突发性强、规模大、难以控制的灾难保险,作者希望这个计划通过立法规范或者由国家相关部门强制执行。由于这些险种的品种多、覆盖面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农户保险负担,提高农户参与保险积极性。另外,除了政府机构以外商业保险机构可以通过对各类险种的协整和综合推出更加商业化、市场化的保险计划,在节约了保险成本的同时,也提高了保险效率。但全保险计划也有其相对缺陷,首先该保险计划对单个险种受灾损失程度不同却没有提出更好的解决办法,如果保险计划没有对受损程度不同进行区分,就会产生搭便车、逆向选择等问题;其次国家包括各个商业保险机构对灾难损失的赔偿是有限的,自然灾难的损失数额巨大,除了国家很少有商业机构可以并愿意承担。

由于自然灾难保险赔付额巨大,国外保险市场通过对保险赔付额进行再保险(reinsurance)来降低投保人的基本风险。自然灾难保险提供者通过对另一份再保险计划的购买限制其保险赔付在一定额度内,多余部分则由另外的保险提供者支付。但是简单的公司个体之间的再保险行为在价格发现和控制交易成本上有较明显的缺陷,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Cole and Chiarenza等人(1999)提出了一个可以分散自然灾难风险的新保险工具――保险证券化(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保险证券化合约通过标准化的分割和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将风险从主要承担者分散向更大范围的市场投资者,增强了保险流动性和市场投资机会,成熟的保险公司在运作上可运用其经验优势帮助发展中国家缓解巨额风险压力。同时,由于巨灾风险和经济风向货币财政政策等宏观经济指标相关性几乎为零,巨灾证券的投资还可以对冲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

保险证券化在实施上主要通过两个交易工具:交易指数(Exchange-Traded Indexes)和包含风险证券(Risk-Linked Securities)。交易指数确定了在一定事件(灾难)触发下的赔付指数合约价格,投资者购买交易所灾难指数合约其实际意义是一种对灾难风险赔偿的再保险,划分不同情况规定合约触发指数,满足不同风险偏好者的需求。风险证券(如巨灾债券等)使发生灾难时实际的赔付额则通过风险转移效应得到放大,实现以金融资源来补充灾后重建的资金来源。由于投资者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因此该证券具有一定风险性和投机性。保险证券化是应对巨灾风险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其具体运行和实施也有要求:一是要有发达、成熟、透明的资本市场及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运行。二是能进行较精确的巨灾风险测算,用巨灾损失历史记录和建立损失概率模型,委托具有公信力的资信评估机构制定相关评估标准和方法,准确测算巨灾保险产品价格。三是通过合理的市场化、分类化、分级化激励各类投资者和发行者。

三、国外农业灾难保险的具体应用实例

(一)指数保险,应用于农业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个新尝试

指数保险(Index insurance)时通过对合约规定事件发生来进行赔付的新保险品种,其目的是对一个农业部门的正相关的系统性的农作物产量损失进行保险(例如干旱等)。目前主要有两类指数保险产品:小范围地区农作物产量保险;天气事件保险。指数保险和保险证券化交易指数具有类似的作用,都是通过指数合约实现风险从农作物生产部门向金融部门和再保险市场的转移,减轻国家农业支农资金和农业银行的贷款负担。

Skees(2000)在其模型中提出一个基本的天气指数保险的赔付计算公式。天气保险设定一个触发指数和指数下限来规定单位保险赔付额,其计算公式为:

如果购买价格50000$降雨量指数保险合约,触发指数为100mm,指数下限为50mm,现实降雨量为70mm,则补偿金为(100mm-70mm)/(100mm-50mm)×50000$=30000$。补偿金额和降雨量呈线性关系,可以对购买相同合约而受灾程度不同的农户进行不同的有针对性的赔付,从而避免了因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的农户骗保等问题。

蒙古曾经运用家畜死亡率指数保险针对雪灾导致家畜大量死亡事件进行保险。蒙古拥有约3000万只牲畜,传统保险经验得出结论,对单个牲畜的保险是复杂而且低效的。由于蒙古习惯于每年对本国牲畜进行动物普查从而易于数据的获得,世界银行尝试对蒙古的地方牲畜死亡率进行指数保险。通过精确的计算估值,确定保险触发指数是某地区牲畜死亡率(总死亡牲畜数/总人口数)大于6.5%,赔付金额是10万图格里克,即牲畜死亡率超过6.5%即可获赔。该保险合约推出后得以成功销售。

指数保险的关键是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考察和统计精密的计算出合理的合约价格和保险的触发指数,这对一个地区数据统计和保险精算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

(二)巨灾风险债券(CAT bonds)的国际运作模式

巨灾风险债券是一种事件关联性债券(event-linked bonds),它以某一特定事件发生与否来确定是否进行赔付。

巨灾风险债券通过如图1模式运作。首先需成立一个单一目的的再保险公司(Single Purpose Reinsurer SPR),该公司向保险债券投资者发售含风险债券(如果灾难发生,投资者很可能将失去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并将收益投资于从事高流动性的短期安全债券如政府债券或者AAA级公司债券的高信用评级短期投资部门,这些部门通过利率互换等金融工具保证资产短期收益率维持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保险购买者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购买内嵌有选择权的事件触发型巨灾保险。如果巨灾事件发生,则SPR向保险购买者赔付保险金。如灾难没有发生,SPR以保险金和短期投资收益为来源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收入。

投资者购买CAT债券用于对冲宏观经济等因素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以形成更好的投资组合。但CAT债券也有其缺陷,主要是合约触发的巨灾品种单一性和低概率性。因此,国际保险市场又开发了新的工具――巨灾风险互换(Catastrophe Risk Exchange)以试图将巨灾再保险市场全球化、多元化。巨灾风险互换是以国际投资银行等机构为中介,将世界各地的保险者和再保险者联系起来,实现再保险合约和相关交易项目的风险互换。

四、对我国自然灾难保险的一些启示

第一,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复杂,自然灾难品种尤其繁多。政府可参照美国相关经验整合各个灾难险种产品,推出更具有保险购买价值和市场投资竞争力的综合性保险产品降低保险成本,在合适的价格内由政府强制农户购买,以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的基本风险,提供更好的灾难保障。

第二,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国家可以充分利用其经济优势,拨出灾难救助金建立保险池并向市场上的投资者出售巨灾保险和再保险产品,通过风险的转移减少国家面对巨灾风险时的经济压力,通过融资杠杆效应扩大自然灾难救助金来源。

第三,推出新的指数型保险产品需要详细的统计数据和精确的测算模型支持。这一方面要求我国加强对各个自然灾难损失和发生频率的统计,丰富灾难历史资料,另一方面要求国内经济学家对此领域进行探索,建立更适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补偿机制和模型。

第四,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范围,增加对农民的保险宣传力度,刺激农户的保险需求,让农户自愿积极地参与到灾难保险计划中。开发和拓展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与国际巨灾保险机构取得更多的接触与联系,借鉴国际相关经验,寻求国际保险投资者,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户面临自然灾难时的损失。

参考文献:

1、J.David Cummins.Catastrophe Risk Financing in Developing Countries[M].The world bank,2009.

2、By Jerry R. Skees.Risk Management Challenges in Rural Financial Markets:Blending Risk Management Innovations with Rural Finance[D].University of Kentucky,2004.

3、冯静生.论建立农村金融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J].农村金融研究,2009(12).

第8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农村由集体经营向家庭承包经营转变,曾经起过积极作用的合作医疗也纷纷开始解体。2003年以前,我国农村有90%的人口没有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由于个人直接支付医疗费用和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缓慢,许多家庭支付不起高额医疗费用而放弃了必需的医疗服务。“小病扛,大病拖”成了农民无奈的选择,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增加,成为困扰农民生活的一大难题。 2002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争取在2010年覆盖全体农村居民。从2003年开始,我国展开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本文选择了几个有代表性国家的农村医疗保险进行介绍[1],以期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1 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简介

1.1 日本农村的“国民健康保险”制度

从20世纪60年代起,日本建立了覆盖全体国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凡年满20岁的日本国民,都要加入医疗保险体系,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体系由“雇员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大支柱构成。前者的主要对象是打工者,是指拥有5人以上的企事业的雇员及其家属。后者的服务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无业者、不能享受“雇员健康保险”的退休人员以及这些人员的家属。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补助和保险费在资本市场的投资收益,保险费根据每个被保险人的标准年收入的百分比交纳,每年核定一次。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支付水平较高。日本医疗保险给付的主要是医疗费用,“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是以家庭为单位,其给付范围包括:诊疗费及特定诊疗费的70%,高额诊疗费、助产费、丧葬费、育儿补助等。

日本“国民健康保险”有以下特点: (1)法制健全。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在整个管理经营监督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的制约,法律制约的效应远大于权力制约效应,保证了机构运行畅通无阻。(2)管理层次清晰。日本国民健康保险的管理机构职责划分明确,层次清晰,由指挥中心、行政执行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协调机关等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各机构配合默契,使复杂的医疗保险体系运行有序。(3)监督机构健全 。审查机构是一种自下而上、具有反馈性质的审查机构,使运行过程的监督能及时纠正偏差,避免失误进入下一次循环。为了避免失控,审查官及审查委员会被赋予绝对独立的职权,受法律保护。审查委员会是由同属的被保险人代表及企业主代表、有经验有资历的委员组成(三方制),各自代表一方利益,避免出现监督过程的利益偏向。(4)“国民健康保险”与“雇员健康保险”之间相互独立,且具有排他性。日本“国民健康保险”与“雇员健康保险”之间的保险收入构成是不同的,保险费在他们的财源中所占的比重也有较大的不同。政府对国民健康保险的投入比较大,占医疗保险费用总支出的32%~52%。

日本农业人员医疗保险的问题:“国民健康保险”由于加入者以非工资性居民为主,被保险者的收人低,老龄化率较高,与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比财政基础薄弱。20世纪80年代以后医疗费用居高不下,随着医疗费总额的上升,给国家财政造成一定压力。同时保险费率不断提高,导致被保险者负担增加,医疗保险金的收交率逐年下降,2000年全国平均收交率为93.85% 。

1.2 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

韩国总人口4 820万(2005年),农村人口占8%(约386万),人均产值12 646美元(2004年)。韩国于1989年完成实现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达全体居民的90%,其余10%的居民为生活贫困线以下者,由政府提供其他形式的医疗费用救济。1963年,韩国颁布了第一部《医疗保险法》,但由于当时国家经济状况较困难,只能实行自愿性保险,参保人数不多。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韩国开始实行强制性保险。以农民为主要对象的医疗保险于1981年首先在三个地区试点,次年又增加了三个试点地区,均是强制性的。1988年扩大到全体农业人员,1998年开始在全国农村强制实施。韩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经费来自三个方面,即政府补贴、个人交纳保险和就医时个人自付一部分。具体办法是:居民按户每月向保险组织交纳保险金,保险金额由他们所属的不同等级而定,家庭和政府各负担50%,作为医疗保险基金,就医时的居民自付形式有三种:第一种形式是门诊自付,即居民在诊所门诊自付医药费的30%,如到一般医院门诊部则自付50%,到综合性医院需自付55%;第二种形式是“起付款”,居民每看一次病必须自己支付4美元的挂号费;第三种是住院费用限制,即不管什么住院病人,一年内住院不得超过180天,超过部分必须自己负担医疗费用。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与城市一样,采用社会团体管理形式,称作保险社团,全国共有农村医疗保险社团156个,在行政管理和资金上都是独立的,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自主经营。韩国政府于1989年制定了初级医疗服务制度,规定居民就医时必须首先到初级医疗服务机构(如公共卫生中心或私人诊所),经初级医疗机构医生的介绍才能到医院就诊。

韩国农村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实施是按区具体实施的,由于区域划分较小,医疗费用的统筹范围有限,风险性较大。在医疗服务提供和利用方面,政府试图使更多的居民充分利用初级医疗机构(诊所),但是由于现有的初级医疗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水平和技术等方面的差距较大,居民宁可多花钱去医院也不愿去诊所诊治,造成初级医疗机构的使用率不足[1]。

1.3 巴西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家庭健康计划”

巴西“家庭健康计划”的主要内容:该计划由联邦政府于1994年建立,是一种关注家庭和社区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制度。具体执行计划的是一个个家庭健康小组,小组至少由1名全科医生、1名护士、1名助理护士和4~ 6名社区健康组成。家庭健康小组一般要为600~1 000个家庭服务,目前在巴西有10 025个这样的小组在工作。截至2002年底,该项计划已覆盖巴西50%以上的农村人口。“家庭健康计划” 所需资金来自联邦和各州的专项资金支持。1999年,除社区健康外,每个小组可获得联邦政府28 000雷亚尔(巴西货币单位,1雷亚尔约为2. 72元人民币)的资金支持。1999年后,包括健康在内的整个小组平均每年可得到54 000雷亚尔。对新成立的家庭健康小组,政府给予1 000雷亚尔的启动资金。小组中的医生及护士的工资均是城市公立医院同类人员工资的2倍左右。“家庭健康计划”实施后,巴西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可及性明显很高,几乎达到90%以上。

巴西农村医疗保健计划的特点:政府重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设立专项经费资助农村医疗保健计划。巴西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农村医疗保障问题,除实行全民统一的医疗健康制度外,还针对农村专门设立“家庭健康计划”,并由联邦和州政府统一实施与监管,保证了该计划的平稳推进;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对医疗服务者的激励。巴西联邦为确保上述计划的顺利实施,设立专项经费对其进行支持。在为从事农村卫生保健服务者提供启动资金及生活补助的同时,还按服务量进行奖励。联邦政府确保农村医务工作者可获得不低于城市同类人员2倍的工资,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他们在农村开展医疗服务的积极性[2]。

2 对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启示

上述各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各有特点,有的遇到和我国相似的问题,但其中的一些成功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借鉴。

2.1 明确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职责

医疗保障尤其是公共卫生保健,是典型的社会“公共产品”,它要面向全社会,上述国家无不如此。我国农民由于其收入水平偏低,根本无法真正享有医疗保障,所以,国家应当在医疗保障方面给予农民更多的支持和保护,将农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社会保险的总体规划,这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国政府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财政投入。各级政府应当把对农村合作医疗的补贴作为一项预算内财政支出,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并根据财政状况不断地增加投入。政府还应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支持,广泛吸纳各种社会慈善捐赠,以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二是政策支持。国家或省级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监督,解决认识上的不足,保障和促进这一制度的规范、稳定运行和持续发展。日本在这方面的做法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2.2 因地制宜,分地区、分阶段地建立和实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

我国农村幅员广大,区域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实施统一的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在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 对于东部沿海及城市郊区等生产力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较快的富裕地区,应采取强制式的医疗保险措施,经费主要靠自筹。从国外情况看,在有一定经济保障人群中均实行强制性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应该从区域和国家整体居民的利益出发,政府职责也是个人的义务。在贫困地区可实行以政府补助为主。在中等经济水平地区农村可实行政府补助和受益者负担的双重筹资医疗保险形式,提倡农民积极参加,使之有实惠可见。这样既可以合理筹划国家有限的财政支出,又可以做到对于经济发展不同地区的公平兼顾。

2.3 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加强资金管理

为确保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对医疗保险资金筹集和支付过程实现有效的控制和监督,上文所述的各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我国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需要从上至下逐级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农村医疗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医疗基金的管理。实行独立建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实现资金运作的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的监督,增加透明度,增强合作医疗的吸引力,提高农民合作医疗的参保率。

2.4 加大乡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力度

乡村两级卫生服务机构既是构成合作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施合作医疗的主要载体,是整个农村医疗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国际情况来看,各国政府不同程度地承担了这部分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责任。我国政府有必要加快农村卫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投入,调整乡(镇)卫生院的规模、功能和布局,整合卫生资源,充分满足广大农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这方面巴西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 赵晓强,张雪梅.国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概况[J].甘肃农业,2006,(5):236-237.

第9篇:农业保险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财政补贴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1.积极推动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从各个方面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予以规范和规定,把农业保险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尤其要明确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性质以及政府的支持作用,以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与短期性,保证政府参与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连续性与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