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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

第1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天津房贷新政细则解读

天津购房贷款新政策一:

公积金贷款首付有哪些要求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购首套房首付款房价

购二套房首付款房价

优势凸显,原政策要求首套房贷90平方米以上三成,二套房贷首付五成。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20xx年。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公积金贷款最长能贷多少年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本次新政,提高了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住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中余额倍数怎么规定

余额倍数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本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天津房贷新政策二:

最新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津自25日起对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今后在天津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降低至20%,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

据天津二手房了解,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购房价款的20%。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为30%;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天津市购房条件自有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购房价款的50%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提高贷款最高限额。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6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本人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职工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最高限额为50万元。职工及配偶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统一上调至80万元,天津市原政策是,职工及配偶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补贴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贷款条件、期限等其他贷款政策保持不变。上述两项政策的调整,可大幅提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实际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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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贷款新政细则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宣布,从本月开始,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其贷款时认定的收入标准按照是否达到广州市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划分为两种情况: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广州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个人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缴存基数达到上限的,以其缴存基数和工资的高值认定收入,工资以单位在中心登记的数额为准。

昨日,这一政策的细则进一步落地。据大源按揭总经理郑大源昨日透露,公积金因应新政的系统已改造完成上线。除了贷款申请人之外,购房者还可以提供配偶或其他共同产权人在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而缴存基数合计只需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月供两倍以上,即符合申请条件。另外,对于申请组合贷款的申请人,其商业贷款的月供部分不在计算之列。

值得一提的是,配偶如是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其缴存基数目前还不能纳入申请一并计算。

第2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调整重点

中图分类号:D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0-01

一、廉租住房发展现状与政策调整重点

(一)当前廉租住房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廉租住房在全国各地的发展极不平衡,有些城市在实践中积累了很多很好的经验,并已制定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与配套措施。但相当多的城市发展明显滞后,特别是大批小城镇还没有开展此项工作。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户数的10%。而有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从保障资金来看,目前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直管公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很多城市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或建设。从廉租住房房源看,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作为廉租住房已为数不多,政府兴建廉租住房又受到资金制约,造成廉租住房房源不足。

(二)推进廉租住房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1.要多渠道筹措资金。

2.要解决房源问题。

3.要确定廉租住房面积标准。

4.要明确租金补贴标准。

5.要完善退出机制。

二、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与政策调整重点

(一)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适用住房最主要的是住房保障功能,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失控现象。从购买对象看,一个家庭的收入难以精确计算,目前所能计算的是面上的工资,而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则是隐性的。同时人们的收入是动态的,单位开出的收入证明可信度差,一些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占用了保障住房。从建设标准看,不少地方出现了打着经济适用住房的幌子开发豪宅的现象,致使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越来越大,建设标准越来越高。从销售价格看,一些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商品房相差无几,给低收入家庭的购买带来很大的困难。从建设地点看,经济适用住房普遍建在基础设施不太完善的地方,对城镇低收入家庭造成人为的不公平。

(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完善与调整重点

1.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定向销售给城镇低收入家庭。为了最大程度地实现“分配公正”的政策目标,减少骗购行为,政府需要加大对购买资格的审查力度,建立严格的量化标准,堵绝经济适用住房流入投机者手中。通过建立收入考评制度,完善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审核制度、公示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措施,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保持经济适用住房的适度发展规模。由于目前新建商品住宅的价格偏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成为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因此,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都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每年都需要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3.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了政府免收土地出让金、税费减半征收和土地划拨出让的优惠,这部分优惠可以视为政府的投资。经济适用住房经过一定年限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经济适用房购买者收益的确定应当以其所在城市或地区商品房的平均水平为宜。这样既可以抵消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投机倾向,又能激励购买者退出经济适用住房。

4.尝试经济适用房的共有产权制度。凡是由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用货币补贴方式扶持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住房,应视为政府也投入了资金,均为按份共有住房,由政府和受助购房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产权,政府和受助者按规定共同申请领取房屋共有权证,标明房屋所有人为政府和受助购房人以及两者的产权比例。政府拥有的产权可以授权住房保障机构持有并行使相关权利。

三、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与政策调整重点

(一)当前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中央企业和垄断行业。而为数众多的改制企业、民营企业落实不到位,这就使得最需要政策支持的人反而处于政策覆盖面之外。

2.各种类型的单位之间,缴存比例差距大。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额存在较大差距,造成缴存基数差别较大。大多数中小企业由于经济效益的关系,职工缴存基数偏低,缴存比例偏低,一般缴存比例为5%。少数垄断企业缴存基数偏大,缴存比例偏大,达到20%,有些企业还把它当成避税和发放福利的合法渠道。

3.对低收入者的保障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利率比较低,能够明显减轻借款人的利息负担。但实际中,贷款人多数是较高收入者,真正需要解决住房问题的低收入者,由于房价较高,他们承担不了购房款,也承受不了还贷压力,优惠的政策享受不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与政策调整重点

1.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工作。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法定制度,管理部门就要加大归集力度,要从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把应该建缴的各类企业,特别是相当数量的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不为职工登记和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2.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的文件精神,在单位和个人缴存基数上,实行上限额度控制,无论工资收入多高,都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来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在缴存比例方面,应确定同一城市缴存比例相同,避免造成同一城市企业之间的严重不平衡。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向低收入家庭倾斜。低于城市人均收入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面余额可以在购房时全部提取,超过城市人均收入的职工,只能提取70%以下的余额。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再以缴存额高低来计算贷款额度,低收入家庭按优惠比例放贷。对到退休始终未享受过支取和贷款优惠的职工,可以实行现金奖励的政策。当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增加到一定规模时,可研究探索对特困家庭购房贷款给予贴息的方法,增加对其解决住房困难的扶助力度。

参考文献:

[1]秦虹.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收益[J].中国房地产,2006(10).

[2]陈本君.宁波住房保障改革调整方案[J].中国房地产,2007(8).

[3]黄宝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四点建议[N].住房公积金管理,2006(4).

第3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继续落实购房入户政策。凡在本县城镇内购买住房并要求迁移至住房所在地的,均可以购房入户名义办理农转非迁移手续。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至20%;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县有关部门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一套住房,可比照家庭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五)土地房产登记的相关费用,自本《意见》之日起一年内,对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或普通存量住房的土地权属调查费、土地证工本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二、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六)扶持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降低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七)放宽新出让地块价款支付期限。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土地出让项目,首付款在二个月内付清、4个月内付清余额的50%、6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款,不计利息。

(八)放宽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期限。

(九)促进小区规模化建设,控制土地分割出让、零星出让。

(十)加大房地产信贷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房地产企业在积极开展个人购房银行按揭贷款业务的同时,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督促民营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使

更多的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购买自住房。

第4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

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失去城镇住房体制身体市场体制转轨,体现住房公积金分配货币化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强制征缴,存入个人账户积累的制度。

住房公积金面向城镇所有职工,覆盖面最广、最具普变性,且是未来发展前景较好的一种利民政策,住房公积金是通过政府免税、放贷低息、单位援助、个人统扣的方法,累积职工个人的住房消费资金,广大职工群众可以从缴存后申请贷款,让中低收入的家庭也能通过商品化的购房渠道自行解决住房问题。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积极身体住房保障功能拓展。

一、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和覆盖面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及效益较好的国有集体企业局面,采取有力措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城镇企业及个体职工覆盖住房公积金制度。要统筹运用资金,让住房公积金流通看场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强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有必要的,为职工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能减少住房分配制度的负担,要建立面向全社会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制就要建立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政策。

2、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层次人群住房消费的支持作,创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满园,为需要支持的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加大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区域间的互助功能。城镇职工家庭收入水平不同,解决住房问题的互补要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在已往的住房制度设计中形成了以解决居民住房产权为主的政策思路,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等都是以支持购买实物住房为主。

3、为避免出现在借住房公积金之名实行逃税的行为,要对住房公积金缴交实行严格上限政策,有效控高保低,特别是要避免垄断行业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避税,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不高于职工工作所在地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在缴存比例的确定上避免大幅度灵活性和随意性,不得低于每月工资收入的5%,也不得高于12%。今年新疆又对缴存基数的调整重新修定,广泛征求意见,有效的避免职工的收入差距。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城镇职工住房建设改善住房条件的方式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为了更好的支持城镇职工住房问题,利用住房公积金积累及政策性融资解决中低家庭购房,为广大城镇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息2004年由州、市中心机构调整以来,巴州累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达14.8亿元,解决了10554人次的购买住房资金困难,实践证明十几来的发展是住房公积金为失去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设,增强职工住房商品意识和住房消费观念,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培育和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作为房改的重要配套政策,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施住房分配货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策支持住房公积金发展势头强劲,对改善广大职工住房条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以互为基础,提高缴存人的购房支付能力。谷底制度建立,为提高广大职工家庭的购房支付能力,住房公积金也因此成为国家以货币形式向每个职工个人提供最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对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小户型的贷款倾斜政策,确立了新的住房消费模式。

三、发展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优惠政策

1、政策性住房金额实施多种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贷款。要用足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住房公积金应惠及所有缴存个人,对于支持低收入家庭住房消费,减免各种费用,更要加大支持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覆盖面,以满足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一这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能力。

2、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地方房价的联动机制,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实际购买力的住房保障度。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房价及基本住房面积挂钩,实行一定程序的缴交浮动。随时了解和掌握住房消费能力水平。

3、加强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让缴存人放心。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把握归集和使用情况。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透明度。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社会和广大缴存职工公布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支使用情况,投资收益的分配、保值增值情况及重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住房公积金在发挥住房保障作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更好的完善工作

1、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互助发挥中还不充分,资金使用率偏低,沉淀资金较多,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与地区经济发展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密切相关,在城镇职工高低收入差距较大、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条件下,由于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畅通渠道不足,导致资金使用效率总体不高,地区间差距较大。

2、缺乏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与保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资金,是广大缴存人的长期积累,如果出现欠债不还,贷款风险就会转嫁到所有缴存人身上。

第5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一、停止实物分配住房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购、建职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准规划报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外,其余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限价向职工出售、并按规定标准向购房职工发放货币化补贴,或采取职工集资合作的方式兴建。

(二)对现有公房,除调剂一部分腾空旧房作为廉租住房或周转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国发〔1994〕43号文规定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一律停止标准价售房。各市、县都要严格执行售房政策和价格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加优惠折扣项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职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规划逐年提高租金标准,争取2000年住房租金达到占当地(指市、县,下同)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职工租住政策规定暂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达到当地当年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标准的同时,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离休老干部、经济困难的职工家庭户以及经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享受国家抚恤的烈士遗属和孤老优抚户,可适当减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要按规定搞好住房租金计收工作,租金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四)停止实物分配住房后,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住房货币化分配包括逐步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按规定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五)房价收入比(即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成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与当地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向未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也未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仅享受住房租金补贴、住房租金减免而未享受政府其他形式住房资助的职工。下同)发放住房补贴。发放住房补贴可以采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除外)时一次性发放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职工个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六)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与应补贴面积的乘积。每平方米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平均每平方米建安工程费之差测定。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和3%以下的利润等8项因素计算。由当地人民政府每年测算审核,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本人应享受控制标准之内的面积实行政府限价,并可按规定标准给予购房补贴;超标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不给予购房补贴。2000年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进一步完善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前提下,逐步过渡到由职工个人自行解决住房,加快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步伐。

购房补贴资金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地方财政建立住房补贴基金,列入预算内管理,用于支付经费来源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职工购房补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购房补贴由单位自筹解决。

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用以支付购房款,不得由职工提现或挪作他用。

(七)有条件采取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的单位,具体分配方案报房改部门核准。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八)贯彻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各市、县财政预算内单位,应全面普及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包括国有和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及港澳台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都要加紧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条件好的单位应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济困难的单位,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先入轨后提高。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办理一定期限的缓缴手续。

三、积极促进居民住宅业的发展

(九)国务院决定把海南作为全国盘活房地产试点地区。在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期间,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海口市、三亚市、琼山市新建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1999〕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其他市、县可根据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需求情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计划,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步实施,以销定建,逐步完善的办法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政府限价销售。具体销售价格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建设成本和3%以下的控制利润以及地段差价调节等因素确定,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共同核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执行。要加强领导,落实银行贷款,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快工程建设,树立住宅小区的样板项目,发挥示范作用。

(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政府主管部门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建筑标准、质量等级、工程造价、竣工日期、工程监理等,并对购房者资格进行审核。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保证住房质量。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要抓紧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做到建好一幢,完税一幢,办证一幢。住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抓紧办理购房户房地产权证。

(十一)单位可以在符合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妥善解决配套建设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本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所用的自有土地,原属划拨的,仍保留划拨使用权性质,申请用地变更登记,免收土地出让金。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个人出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出售给本单位、本系统职工,不准对外销售。建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经房改部门核定产权比例,房产部门给予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

(十二)要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7号)要求,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取消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对经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已经免征的,继续免征,未免征的,减半征收;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费用不得摊入住房成本,供水、供电、供气、电信设施等配套费用逐步通过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办法解决。

(十三)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有计划地将部分产权明确、无借贷纠纷或其他诉讼事项的现存商品住宅,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允许单位按规定购房并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出售,或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给购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这部分住房应缴而未缴的税费,经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办理。

(十四)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已售公有住房从售房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不足支付共同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用的,由有关购房户共同分担。新建住宅小区实行社会化、专业化新型物业管理,成立业主管委会,择优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物业管理企业按与业主管委会签订的合同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合同期满后通过竞争方式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效益,减少收费,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十五)支持居民在统一规划的住宅区内,购买宅基地自建低层独立式住宅,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发展住房金融,拓宽住房融资渠道

(十六)省和各市、县都要建立健全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等住房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住房资金专用于住房建设、住房维修和购房补贴。

(十七)房改资金管理机构要与银行、保险部门互相配合,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支持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建或大修自住房。

(十八)积极争取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的支持,开展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或者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与银行商业性贷款相组合,保证贷款安全,适当扩大贷款比例,延长贷款期限,更有效地提高职工购、建房支付能力。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以个人出资为主的投资体制。新建经济适用房小区要坚持住房预售,根据需求确定建设规模,同时要发动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以预售房款和职工集资款作为建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以住房基金和银行贷款配套支持,确保较高的建设资金到位率,促进工程顺利建设。

五、培育和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在认真查处房改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职工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统一的住房交易市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原房屋买卖协议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上市交易。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产权交换和租赁;拥有部分产权的,经产权共有单位书面同意,可依法进行房屋买卖和租赁,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补足成本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也可依法进行房屋产权交换。

(二十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在城市房地产转让或房屋租赁的程序办理交易手续,并照章缴纳税费。

其中,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出售或租赁,必须经产权共有单位同意,且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产权共有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或承租权。出售或租赁的收益在缴纳交易税费后的余额,按原定产权比例在产权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产权共有单位所得的收益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二)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住房出售应纳税所得额时,原购房支付的总房价款列为其中的减除项目。

(二十三)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规定购、建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资助。

六、推进企业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四)要切实解决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中的职工住房问题,进一步深化企业住房制度改革。

未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国有资产委托运营或授权管理中,未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已列入委托或授权资产的公有住房,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协商同意,修订协议,也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产权单位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中,已从企业总资产中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改制重组后的企业的单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住房,未作价入股的,可参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售房收入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已作价入股的职工住房,可由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遵循资本保全原则,制定具体售房方案,提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报房改部门办理。为保全资本金(或股本金),可适当上浮售房价格,售房中给予职工的折扣优惠可支用公益金弥补。售房收入要按规定提留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备维修基金,并划归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其余的作为资本金(或股本金)回收。

(二十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主要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

七、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房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七)各市、县都要贯彻执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央驻琼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房改工作,按照属地政策,实行分级管理。新的房改方案一经批准出台,必须按期实施,不允许违反规定超期执行旧办法。

第6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目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5%,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按上述办法测定,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按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计租。

(九)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000年以前租金改革规划。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市(县)或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较快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的过渡。

(十)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还可以对职工承租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和认购住房债券作出具体规定。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情况制定减、免、补的具体办法。

(十二)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加上全部住房补贴,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额可由其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的补助金应先在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城市住房基金(未建立城市住房基金的,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列支。

(十三)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四)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五)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地自行确定)、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现行售房价格已高于规定的标准价起步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市(县)应高于3倍,具体倍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七)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十九)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当年的标准价要根据各市(县)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发给住房补贴和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一年一定;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的倍数,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二十)付款方式。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一)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三)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四)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各级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各地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予以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十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

六、做好原有政策同本决定的衔接工作

(二十七)要做好与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决定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本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二十八)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二十九)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要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用于列支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兼顾长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三十二)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三)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注意抓好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抓紧立法工作,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级新闻单位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低价售房、变相增加优惠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7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基本运作过程与功能简述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是依据公平、互助原则,实现资金积累,以帮助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汇缴资金到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设的个人账户中,同时单位也汇缴同等金额的资金到该职工的个人账户。

由此可见,缴存职工汇缴的资金权益(包含资金收益权),归于缴存职工本人。通过这种汇缴的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实现了资金的积累,便可以向有购买自住住房要求的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向缴存职工提供资金帮助是有成本的,是需要缴存职工支付一定贷款利息的。通常情况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退休时,就可将自己个人账户的汇缴资金以及历年的收益一并提走。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住房公积金使用周期。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的作用

截止到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职工的住房都是由单位或国家,以实体住房的形式分配的。这种分配形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其公平性、合理性受到普遍质疑,在当时已经到了不得不改革的地步。于是国家推出了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改革方案,这项改革方案的实施过程是非常艰巨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将原来已经分配的实体住房,实现货币化转换;二是要拿出资金给应分配住房的职工,让他们自主购房。当时的设想是:改革完成之后,今后的住房问题就基本通过市场化解决。单位向职工支付工作报酬,职工利用薪酬提供一定的资金积累,再向银行贷款,便可通过在房地产市场购房,解决住房问题。

但在当时那个状况下,人们还没有自主积累资金购买住房的习惯意识。于是强制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了必要性和可存在性,这样既可以帮助职工存储一定的薪资收入作为购房储备资金,又为缴存职工贷款的资金蓄水池中注入了活水。

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截至2000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1.2万笔共计7.27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截至2013年末,累计为缴存职工发放34.62万笔共计759.46亿元贷款,用于帮助购买自住房。十余年来,仅从南京一个地区,就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为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力度的增长是非常惊人的。

如果没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做保障,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就不能够顺利实现。当然有人会说,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可是,一则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会加重职工购房负担;二则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是挑选客户的,不可能做到凡是符合购买自住住房条件的职工都必定可以贷到款。所以说,在住房分配制度货币化改革的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制度功不可没。

三、目前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争议和原因解析

(一)认为造成收入分配不公平

实际案例:内蒙某旗地属贫困县,缴存公积金最低的职工为50元,而缴存高者(某石油系职工)竟达到万元以上。这样住房公积金高额缴存者既逃避了个人收入调节税,又增加了隐性收入。

其实,这种现象的出现,应该是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者或是相关管理部门的违规操作造成的。因为对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是有明文规定必须要交税的。住建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也是有上限规定的。

(二)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了房价过快上涨

有一种观点认为,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购房者提供了大量的低息资金支持,所以造成炒房者不断增多,引起房价过快上涨。

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是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基本需求。对于购买什么样的住房,第几次购房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缴存职工才能享受到这样大额的低息贷款。虽然,现实中全国各地房价都出现了过快上涨,但将原因归结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免太过牵强。

(三)认为造成了“劫贫济富”的收入分配局面

大部分收入偏低的小额住房公积金缴存者自身没有能力买房,其资金都支持了富人购房。

这个问题的原因,显而易见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一是整个社会财富分配偏离度不断加大,从基尼系数早已显现端倪;二是当前房价绝对值的确高得吓人。

(四)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收益应全部分配给缴存者

既然住房公积金资金权益属于缴存者,为什么资金收益不可以完全分配给缴存者呢?

其实,住房公积金资金是一项政策性基金,不会像个人投资购买了某种收益性的基金。这种政策性资金的投放,是不做收益与风险比测算的,凡是符合政策规定的使用者就有权申请和使用。所以,即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有了收益,也必须计提一定的风险准备。而且住房公积金资金运作后的收益也都上缴财政,由政府用于另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廉租房建设。

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问题的剖析

从对以上争议的解析,可能会认为笔者是在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歌功颂德和对其弊端做辩解。其实不然。

一种制度的优劣,不能简单地从眼前的效果来评判,制度设计是有其功能体现和价值追求的,这是一种长远的诉求。当然,为这个长远的目标实现,中途必须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修订方案、调整方法,但始终不能改变的是其最终的诉求。

就当前的情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是住房刚性需求资金支持的主体。虽然商业银行也是可以提供购房资金支持的,但商业银行是市场化的盈利机构,不可能成为住房保障政策的主体。如果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就必须再有一个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住房银行来执行这个住房保障专项融资功能。而住房银行对于单位与个人的强制性汇缴,是否有足够的管理力度呢?如果将汇缴工作交给社保统一征收,是不是可能会节约资金归集的成本呢?

如果设立专项住房银行,然后由社保机构代为征收住房公积金这个方案从业务操作角度看是可行的,但因为管理机构隶属关系不同,所以这个思路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以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的,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不能因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被一些人利用成为创造隐性收入的工具等,就“因噎废食”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实,即便在发达国家(美国、新加坡等)也是必须设置一个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来确保其住房保障体系正常运转的。

我们要实事求是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提供的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管理者决不能认为,只要问题不是出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就与自己没有关系。如果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了“助纣为虐”的可能和机会,依然是管理者应该思考如何应对的问题,这样才是有价值和负责任的管理者。

从上文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至今还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运作体系,其管理体系始终没有真正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归属于住建部管理和业务指导,其政策性存贷款利率由人民银行制定标准,资金运作管理体系接受财政部的规范约束。完全实现属地化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很多城市都没有做到。所以,理顺管理关系和层级也是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一个要点。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计者和管理者,应该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身价值为出发点,思考制度改革和管理方式改革。任何时候都要明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为住房保障体系提供金融服务的,只有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才不会错。

比如有些人假想通过调控住房公积金汇缴的政策,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资金统筹分配的功能,只是资金统筹运作。但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通过调控汇缴政策,防范被利用成为扩大收入分配不公的工具,在这一方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有能力做到的。

再比如由于目前房价仍然居高不下,一些低收入者(达不到可以分配廉租房的标准或购经适房标准的),虽然符合政策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仍然无法买得起自住住房。还有一些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买过住房,但由于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确需重新购房的。这些情况,都应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的范畴,但目前还不能保障到位。

第8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任务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在《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重府发〔1994〕286号文件)的基础上,近期的任务是: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到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60%以上,现有危房得到改造,城镇居民住房达到小康水平。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所有在渝行政、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1995年1月1日起,均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在1995年分别定为5%,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按此比例缴交。

(五)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按差额比例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六)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度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成立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并与承。人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委托协议。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根据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定下达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项目,发产和回收贷款。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七)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加大租金改革力度。目前我市砖混成套住房的租金仅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2.15%,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提高到占双如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分步实施规划如下:

第一步:1995年1月起,砖混成套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基价提高到0.84元,社会平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6%;

第二步:1997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

第三步:2000年1月起,社会户均住房租金支出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

(八)先行调整过租金的地方和单位,其额度高于上述规定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场租金过渡的步伐,报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九)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比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高20-50%,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十)提高租金,按职工工龄分档,依月随工资给予适当补贴。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企业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纳入预算列支;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十一)租金调整后,对离退休职工和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球浏对象及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实行减、免、补政策。

(十二)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修缮、管理和住房补贴。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三)城镇公有住房,除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四)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可不列入成本)、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七项。旧房的成本价按买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所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鉴于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市)房改办会同物价部门逐年测定,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公布执行。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根据所处地段、环境、结构、楼层、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由市房产价价格评估事务所评定。

(十五)标准价按负担价与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但价,1995年定为市、县(市)双取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十六)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1995年可给予负担价5%的折扣,今后要逐步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购买新旧公有住房的职工可以享受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折扣。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七)取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

(十八)售房价格要逐步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控制标准执行,要逐步提高,2000年以前达到3.5倍。

(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给予应付价款5%的折扣。分期付款的,首期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期限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个人和单位按购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加强售房资金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其他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房改政策性资金管理,必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承办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的“售房基金专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售房资金的宏观调控,监督使用。售房资金只能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其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其使用必须报分级管理的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

五、大力推行集资合作建房

(二十二)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实行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和解决拥挤户、无房户的住房问题。

(二十三)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由机关、团体、企事业自行组织,经确认符合集资条件的职工均可参加,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

社会集资全作建房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报经分级管理的房必办批准后实施。凡解危解困、旧城改造等拆迁范围内常住户口的房屋所有权人(含单位、个人)和承租人(含单位、个人)以及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符合政府划拨专项用地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家庭均可参加。

集资合作建房的组织者,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民主管理,公开集资办法,接受监督、检查。

(二十四)集资合作建房分全额集资和定额集资两种方式。

集资合作建房的集资额度,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成本价为计算依据,确定权属关系及产权比例。

(二十五)对集资合作建房工程,计划、规划、国土、房地产管理、城建、税务、教育、财贸、人防、消防、园林、供电、供水、供气、邮电、金融等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六、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二十六)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和解危解困)的工程建设,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原则上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要给予政策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实施工作。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在建房、售房等方面,对危房住户、住房困难户和离退休职工、教师应以优先安排。

七、规范发展房地产市场

(二十七)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职工、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注明产权比例。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该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八)加强售后房屋维修、管理服务,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个人拥有完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住房,室内维修由购房人负担;整幢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应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

八、做好同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十九)继续收取住房保证金。对承租腾空旧住房和新建公有住房的职工和居民住户,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元至20元收取。依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房屋产权单位及时汇总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住房保证金专户,同时领取等值的《重庆市住房保证金专用票》发给交纳人。

到1998年,停止收取住房保证金;并按规定承兑已收取的住房保证金本息。

(三十)做好同原有售房政策的衔接。已按优惠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未明确产权比例的,均须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购房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一)本决定前已批准实施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取得部分产权的,均须按照集资当年的集资额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经集资人同意也可按集资当年的成本价补足价款及利息后,拥有住房的完全产权。

(三十二)继续做好原有房改资金的归并、管理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住房保证金、优惠售房资金、个人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均纳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范管理。

(三十三)继续对房改资金的使用实行优惠政策。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四)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房改工作机构,使之具有相应的决策权力和协调能力,以适应房改工作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推进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五)所有在渝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重庆市房改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区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本决定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市属及中央、省属在渝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重庆市房改办审批;各区市县属房屋产权单位的房改具体工作,报所在地房改办审批。

(三十六)企业房改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把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支,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三十七)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合格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八)要认真做好房改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和实施步骤,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转变观念,积极参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三十九)要严肃房改纪律,严格执行房改的统一政策。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驻渝部队的住房制度改革,按军队房改政策办理。

第9篇:住房公积金买房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完善;增值收益

一、引言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率先于1991年在上海试运行,取得了较好效果。鉴于住房公积金具有潜在的筹集资金能力,北京、天津、辽宁等地相继推行了这一制度。国务院于1999年4月3日正式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2002年3月2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原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十一处修改或增加,2005年1月10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新阶段。

从我国运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可以肯定的是,这一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进程,提高了城镇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改善了城镇职工的住房水平,推进了我国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构建。但其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缺陷,制度亟待完善。

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弊端

1.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保障范围有限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体系构成的一部分,起到了保障居民公平住房的作用。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仍处于较低水平,归集规模有待进一步扩大。据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应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11184.05万人,实际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覆盖率为69.25%。①可见,很多职工并未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这一政策,从调研情况看,县域地区这一现象普遍,而这部分人群大都是急需解决和改善住房条件的中低收入阶层,是住房公积金实现扶贫、保障功能应该重点关注的对象。

2.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不完善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模式。但实际运行过程中,住房公积金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管委会主任大都由政府负责人担任,其决策作用流于形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因自身管理机构不健全,很难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面的监管。而法律对从银行专户存储的规定不详尽,银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仅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并没有通过专户实现强化资金管理职能。财政部门因分管任务繁多、缺乏相应专业人才无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监管。

3.住房公积金使用不规范、利用率低

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但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许多地方出现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现象。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8年年末,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为72.81%②,表明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职工提取、贷款和购买国债外,还有大量闲置,这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首先,通过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使职工了解到享受住房公积金是他们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义务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次,对未给职工缴纳、少缴纳或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惩治。最后,在可行的情况下,制定政策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2.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透明度

建立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从多方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约束。各地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办事流程等配套制度,作到权责分明,并在中心设立稽核部门,实现内部监督。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及时公布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最新动态,设置网上办公窗口方便市民办理业务,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尤其是对其增值收益的使用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以个人贷款为主,购买少量国债为辅,资金使用效率偏低,产生增值收益较少。应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保证公积金保值增值,具体建议如下:

(1)增加购买国债基金比例。国债以国家信誉为担保,风险较小,收益稳定。2008年末,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余额为393.14亿元,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2116.24亿元)的比例为3.24%,而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③,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应进一步加大购买国债的金额。

(2)在时机成熟时,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投放到债券市场,用于购买风险较低的债券,比如开放式基金、股指期货等,进行多元化投资组合,获得增值收益。

(3)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产生的增值收益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等建设。另外,根据当前我国住房供给模式,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限制。

四、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现状分析,可以得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存在弊端,本文在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给出了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对策,以便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

注释:

①②③《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参考文献:

[1]林憧,刘宗新等.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深层思考[J].财经界,2010,(09).

[2]徐进.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市场,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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