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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精选(九篇)

住房保障

第1篇:住房保障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住房政策保障模式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且当前的住房保障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政策运行结果偏离初衷。本文以广州市的具体情况为出发点,对住房保障体系的理论研究框架和动态发展进行重新思考。

广州住房保障体系现状分析与理论框架重构

(一)广州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

广州市住房供给主要涉及四个方面:通过商品房来解决高收入者的住房需求;通过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来解决中低收入者家庭的住房需求;通过廉租住房政策来解决没有购买能力的低收入者的居住需求;通过限价房满足夹心阶层的住房需求。廉租房的适用对象最初为城镇双特困户,根据2004年8月的统计数据安置的廉租房住户为1024户,同年制定了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工作方案。但直到新社区的建设中的廉租房才在2007年底着手解决5643户双特困户住房困难问题。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方面在安居工程结束后,基本没有持续建设,在2006年在房价上升速度过快的情况下才重新规划建设。同时,广州也开始了限制价房的土地供应和住房建设,第一个限价房项目于2008年2月开售。

广州市住房保障作为一个系统的工程和长期的机制与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缺乏与居民收入相符合的保障对象界定标准和保障对象宽泛性。目前的收入分组法是国家统计局按人均生活费收入将家庭数量分成五组,只是能够满足统计需要,沿用这种中低收入的分法总人数则有60%,范围过大。保障标准偏高。部分经济适用房的面积超过100平方米,脱离保障的意义和目的。缺乏对经济适用房的有效规划和管理,尤其是再上市的管理。保障体制使需要保障的对象游离于保障层次的之间,影响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首先是体现夹心层中的相对收入较低的阶层排除在经济适用房之外;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没有有效发挥住房保障的作用。

(二)广州住房保障体系理论分析框架构建

本文在传统住房保障供给与需求分析基础上,立足于广州市住房保障体系的现状,将住房保障实施的保证性因素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重构广州市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静态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所示。

广州住房保障需求的动态变化

(一)以收入分类法的差别化来识别保障对象及区隔各阶层住房门槛

居民的住房需求取决于他们的收入承受力,也就是在既定收入水平与房屋价格水平下,各阶层居民实际能承担的住房面积或者总价。在广州市现有的商品房市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供给上,不同收入群体承受能力差别极大。因此,完全由市场或政府来提供住房都是不可行的,按照收入群体不同进行差别化的住房需求结构设计势在必行,详见表1。

(二)广州住房保障需求动态调整的影响因素分析

人口老龄化趋势影响家庭消费能力和养老模式,对广州市的住房保障带来影响。2003-2007年常住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的变化表明,2007年末全市常住户籍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9.8%,比上年末提高0.05个百分点。老少比为67.83%,比上年末上升2.95个百分点。年龄中位数为35.46岁,比上年末增加0.33岁。在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14.67万人,占19.4%,比上年末上升了0.9个百分点。广州市户籍人口年龄结构在进一步老化,0-14岁人口比重不断下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逐年上升,年龄中位数也逐年增加,庞大的中年人口将陆续进入老年人口行列,老年人口将持续增加。随着全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快速发展和日益增加的老龄人口规模,必将受家庭生命周期影响的住房消费带来很大的影响,对现行的家庭养老模式产生冲击。

广州居民收入阶层的分化的趋势必然导致住房保障的动态调整。广州市的居民收入呈现出分化严重的趋势,这种趋势将对居民在自己生命周期中的总收入水平下降,势必导致对住房消费等大额支出的消费能力下降,而对于住房消费能力的低下就将导致住房保障压力的提升。2006年的居民收入统计数据表明,按照企业、事业和机关分类,占职工人口数的78.10%左右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合计的平均工资,企业和事业与机关之间收入分化;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也有82.07%的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合计的平均工资,而且在不同的行业中工资水平相差很大,最高的电信行业与最低的农业之间相差59227元,是农业行业职工的4.52倍。而且在同一行业之内收入差距也很大,电信内部的差距是28349元。

广州中低收入者住房消费能力与保障住房供给结构调整

(一)广州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能力分析

基础数据的设定与基于职业生涯期间居民收入的静态假设。本文对于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采用静态分析为前提假设:家庭中有2人工作,假设家庭人口为3人,2006年消费水平为18903元/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的消费为平均消费的70%,同时也选取2006年的职工平均收入作为基础数据,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的收入为平均收入的70%,即26122元/年。可行性判断标准选取两个:还款/收入比,根据现行专家的建议标准为30%;还款-收支,如果小于零,则表明具备还款能力;计算利率为2007年3月18日后利率下限,考虑到中低收入对象的住房公积金少或者没有住房公积金的现状,表2数据采用商业贷款计算。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为60平方米,价格4000元/平方米;限价房面积80平方米,价格为6000元/平方米。具体的消费能力预测分析(见表2)。

(二)广州保障住房的供给结构调整

住房保障供给结构的调整要从两个方面考虑,其一是保障体系中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之间的供应结构调整,由于收入阶层的分化现象和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导致居民的消费能力的增长速度赶不上住房价格的增长速度,从上边数据可以看出低于平均职工收入水平的职工占总数的80%左右,在行业之间和行业之内的分化现象也很严重,根据当前的限价房的消费能力测算可得出结论,在三者之间必须要加大前两者的供应。其二是在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面积结构上考虑调整,由于成本的因素,价格调整的空间相对较小,结合国外的经验,保障性住房的面积在50—60平方米比较合适,这也合适当前保障对象的消费能力。其三是基于长期趋势中的总体居民收入变动的情况动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结构。

结论与建议

(一)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针对当前住房的调查结果和保障住房供应情况,在住房保障体系的方面要从房屋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确保其完善。完善保障住房的土地供应、建设、征集、分配和回收体系,确保保障住房不出现断层。采用各项优惠政策优先安排保障住房的用地,保证需求的数量;制定保障住房建设和征集的规模、质量、成本和标准(房型、面积和价格),保证住房保障需求的层次上得到满足。在开发建设和房源的供给方面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的结合:政府组建开发建设公司直接进行保障住房开发建设;通过招投标安排经营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保障住房委托开发;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按法定的一定比例缴交保障住房房源;收购一手房、二手房和经过腾退、过滤或改造过的低标准旧公房,建立廉租房和廉价房的供应资源。对已不符合再使用保障住房标准的享有者,回收廉租和廉价房,对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也可以考虑回购制度。

(二)完善保障住房家庭的遴选机制和个人信用制度

确定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保障制度执行的难点,对住房保障对象的遴选要根据广州社会经济和收入的发展水平,按租金、售价标准和住房解困目标,划定和调整不同层次的享用保障住房的客观标准和比例;接受居民户享用保障住房的申请,并进行分层次认证;每隔一定年限,对分层次享用保障住房的居民进行资格动态再认定。对家庭和个人的收入监管可以从代缴单位、税收、银行和公众等渠道进行监督。同时也要同个人的信用结合起来,对申请保障住房的家庭或者个人,要对其进行信用评价,而对于信用评价的主体主要由银行来承担,充分发挥银行的监控职能,建立个人收入和信用档案,对个人及其家庭收入变动情况跟踪调查,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三)拓宽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和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当前住房公积金的交纳要考虑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自由职业者的自愿缴存政策,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全市各类就业者的全覆盖。要鼓励和扩大中低收入者使用公积金的比重,提供适合于弱势群体使用公积金的新品种和新方式;要尝试运用公积金进行廉租房、廉价房的开发建设、征集和货币贴租的新途径;要研究调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比重和还款次序问题。

(四)多渠道就近筹措廉租房房源

廉租房房源过少,分布不合理,门槛标准高,是廉租房的实物性配租比例过低的重要原因。凡是符合条件的廉租屋享有者,政府、单位和社区一要认定,二要在规定时间里给予保障,三是房源要尽可能地就近,四是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都出一点的办法,多渠道分担责任,筹集房源。

参考文献:

1.施育晓.低收入人士住房政策.中国政府门户网站.2005-12-31

第2篇:住房保障范文

安居才能乐业。住有所居是群众生活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职责。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这既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的高度重视,也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还有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近20万户,改善这些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是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今年,省政府把全面建立城市廉租房制度作为八件民生实事,提出具体要求,纳入了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把解决保障性住房与改造棚户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完善政策,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取得更大成效。

关于保障性住房工作。首先要明确目标任务。今年全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80万平方米,要坚定不移地确保完成。在具体工作中,要通过组织新建、在普通商品房开发和经济适用房中配建、收购旧有住房以及在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一部分来完成。对已经掌握的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在巩固**7年设区城市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成果的基础上,今年要覆盖所有县城。总的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优先解决最低收入困难家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组织安排,确保实现目标。

搞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建设厅对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廉租房建设项目,积极做好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里的要求,抓紧申请补助项目的相关准备,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家的补助资金。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有意向的1.6亿元项目补助资金,要跟踪落实,继续做好工作。对19.25万户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需2.31亿元货币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建设厅要积极做好申请国家财政补助,确保不低于去年1.2亿元水平。

除向国家争取资金支持外,各级政府要增加财政投入,形成相对稳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今年省政府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专项补助资金要对财政困难的市县予以统筹安排。

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省建设厅要做好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指导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配套政策;省民政厅要会同建设厅做好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调查核查及档案建立工作,进行动态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做好保障性住房项目土地的使用计划制定和供应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做好住房保障资金的申请、筹措工作;省地税局要做好保障性住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研究落实工作;金融部门要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提供金融信贷支持。

第3篇:住房保障范文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7. 077

[中图分类号] 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7- 0128- 02

1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体现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当时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开始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发展至今,已经覆盖到我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支出的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最终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逐步成熟和完善,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国家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了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推动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解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对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居民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提高了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从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至今,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住房保障作用也分为支持住房建设和支持住房需求两个方面。

1.1 重点支持住房建设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大量人口涌入城镇。但是房地产或者说住房建设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各大城市住房严重不足、住房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当时职工分房还是采取福利制,有不少人提出要将福利性的房屋分配向住房商品化过渡。尽管这种思想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大量的住房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需求。也就是说,完全靠政府一方解决住房问题已经不可能,必须采取新的措施来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政府在经过严密的调研之后,于1991年从新加坡引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制度的引入缓解了由政府一方提供住房的压力,转而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之初,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住房建设问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城镇居民有房可住,有家可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从财政渠道以外开拓出一个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 为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以及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支持低价位住房建设, 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2 住房需求与住房消费并重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帮助国家缓解了城镇居民住房压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住房难这一大问题。对于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居民工资的提升方面。这主要表现在职工工资包含住房消费部分之后,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专项工资提高了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二是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之上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贷款,这缓解了职工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和资金融通能力。

1.3 重点支持住房消费阶段

发展到21世纪,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地方资金管理不太规范,乱用、滥用以及贪污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过深入调研,国务院相关文件,取消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建设贷款, 住房公积金制度彻底转变为单纯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制度。这一转变正好也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因为随着我国城镇的经济发展,单位为职工的居住需求而自建住房已经不太符合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潮流,单位自建住房不仅成本高、费时长,也常常要跟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有时候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单纯支持住房消费方面转变是大势所趋。

2 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居民,且在城镇居民中的覆盖率不高。首先,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均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其次,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居民中也仅有不到70%的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2 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相当大一部分都沉淀在资金池中没有进行流动,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地区差异来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居民的住房消费观念不同,大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得比较到位,而三四线城市以及偏远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较低。

2.3 行业收入差别大,住房公积金难以实现公平

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比例进行缴纳,这就导致不同工资收入的人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同。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积累的金额多,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要强;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积累的金额少,相应的住房改善能力较差。

3 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对策

3.1 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政府应该在现有覆盖范围的基础之上将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者等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就业者。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覆盖的人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3.2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施行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保证整个制度合理有效地运行。另外,对于中低收入者首次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应予以一定政策倾斜,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燕, 周勇, 刘传哲. 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探析[J]. 特区经济, 2010 (8).

第4篇:住房保障范文

时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年,也是建设惠及人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持续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特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本规划范围为(各功能区)。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一部分住房保障建设回顾

一、期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成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限价商品住房、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等。期间,努力构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在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亿元;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开工限价商品住房25.72万㎡,2265套。有44214户城镇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累计保障户数占城镇居民户数的10%。

(一)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出台,将住房保障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真贯彻上级系列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加强住房保障,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修订《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区经济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11年又出台了《限阶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二)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期间制定出台《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和《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把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实际情况,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产业集中区和公共交通便利区,让群众既能安居又能乐业。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基本上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6年开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均收入每月280元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每月880元)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并实行“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房源采取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调剂、租赁等多渠道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期间,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亿元。在管理上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以出售为主,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期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

3、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以租赁为主。租金价格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至65平方米之间,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期间,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

4、推进限价商品房试点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销售给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目前已制定出台《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或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工作满5年,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入收入标准的1.8倍都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期间,新开工限价商品住房25.72万㎡,2265套。

5、开展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

主要是对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危破房屋实施房屋维修排险、老化供电线路和锈蚀上下水管道维修及对旧住宅区实施整治改造,街立面进行装饰。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破损严重,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期间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

(四)要素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1、保证保障资金供应。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政策,并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健全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确保土地的有序按计划投放。

3、落实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

(一)发展环境

从国际环境看,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退,全球经济发展前景仍不明朗,近期欧元区危机预示着全球经济还存在二次探底的可能性,目前,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失业率仍处高位,实体经济增长乏力,消费和市场投资的复苏前景不容乐观,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所抬头,全求经济将有可能面对相对漫长的外需低迷期。

从国内环境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的出口拉动效应被极大弱化,面对危机,我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带动我国经济迅速回暖。然而,大规模政府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我国经济的增长模式必然转向依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由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兼具拉动投资和促进消费的双重效应,期间必将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

从情况来看,作为外贸依存度偏高的城市,受金融危机影响更大,随着全国产业布局调整,传统制造业还受到中西部地区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现状,对经济,特别是一二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制约,这就要求在期间必须大力发展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服务业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展机遇

期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是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成为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这对创新房地产业发展模式,提高房地产业科技化、低碳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强产业上下游协作,提高房地产业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带来重要技持和强大动力。

期间是建设更高水平全国小康的新阶段,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加快,消费重心进一步向住和行转移,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面积和宜居性要求将不断提高。同时,确保包括低收入家庭在内全体国民住有所居,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之一,这对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期间是推行新型城市化的加速期。从2006年开始,城市化步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2008年城市化率已达57.9%,根据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72%左右的目标测算,预计到2015年末,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5%左右,按现有人口测算,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新增50万人的城市住房需求,这意味着新增5万人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同时,根据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期间要加快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促进人口向中小城市和中心镇集聚,这将为房地产业发展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腹地。

第二部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体系、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进发展”为工作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2、立足市情、扩大保障。按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3、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进一步出台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之间的相互衔接的融合。

——大力开展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引导民资和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具体指标

——覆盖范围。规划期内住房保障户数达57600户,到2015年末,累计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2%以上,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基本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旧村改造、城中村和国有林场、农场、独立工矿等危旧房改造。

——建设规模和建设投入。期间,新建、改造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共计450万平方米,57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000户(其中租赁补贴1567户,实物配租1433户)。相应投资达到200亿元左右,根据5年建设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并考虑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安排土地约4500亩。

(三)年度计划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确立未来5年的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1、2011年,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23万平方米,1228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5.8万㎡,1119套、经济适用住房16.2万㎡,1910套,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2万㎡,3976套。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9万㎡,864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15万㎡,1723户,城中村改造55万平方米,2688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400户(其中实物配租633户,发放租赁补贴767户)。

2、2012年,市区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3、2013年,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4、2014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5、2015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一、配套政策措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民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增加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文件,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三、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各级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房管)、民政、统计、金融、各建设单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住建委(房管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城投集团等建设单位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工作,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四)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察局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言

时期,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五年,也是建设惠及人民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为持续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展规划纲要》,特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发展规划》。

本规划范围为(各功能区)。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第一部分住房保障建设回顾

一、期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成效

保障性安居工程,指为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建设或筹集的住房。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限价商品住房、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等。期间,努力构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住房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在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亿元;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开工限价商品住房25.72万㎡,2265套。有44214户城镇居民家庭和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累计保障户数占城镇居民户数的10%。

(一)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完善。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浙江省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出台,将住房保障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真贯彻上级系列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解决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把加强住房保障,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作为关注民生、实现社会和谐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08年修订《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10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区经济租赁住房暂行办法》、《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11年又出台了《限阶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城镇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二)科学编制住房保障规划。

期间制定出台《住房保障规划(2008-2010年)》和《区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2年)》,在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注重把工程建设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生活和就业方面实际情况,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安排在产业集中区和公共交通便利区,让群众既能安居又能乐业。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

基本上建立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旧住宅区改造等“四房一改造”并举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从2006年开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人均收入每月280元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每月880元)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家庭,并实行“应保尽保”。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房源采取政府出资新建、改建、购买、调剂、租赁等多渠道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期间,累计解决廉租房7499户,在保户数6124户),累计投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7亿元。在管理上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委会)的优势,严格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满5年以上,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以出售为主,租售并举,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的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1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入管理原则,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公开摇号程序,期间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90.65万㎡,10258套。

3、探索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包括经济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大学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以租赁为主。租金价格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成本、租赁对象的支付能力、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35至65平方米之间,根据实际需要,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期间,新开工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等公共租赁住房36.54万㎡,6974套。

4、推进限价商品房试点工作。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销售给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普通商品住房。目前已制定出台《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5年或具有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满1年工作满5年,人均住房面积20平方米以下,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入收入标准的1.8倍都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期间,新开工限价商品住房25.72万㎡,2265套。

5、开展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

主要是对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危破房屋实施房屋维修排险、老化供电线路和锈蚀上下水管道维修及对旧住宅区实施整治改造,街立面进行装饰。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破损严重,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改造。期间完成旧住宅区(棚户区)综合改造50.41万㎡,涉及7042户。

(四)要素保障机制不断健全。

1、保证保障资金供应。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收益部分和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作为住房保障资金政策,并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健全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20%以上,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确保土地的有序按计划投放。

3、落实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征城市配套基础设施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取得的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住房保障的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的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规划期内住房保障面临的基本形势

(一)发展环境

从国际环境看,国际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仍未消退,全球经济发展前景仍不明朗,近期欧元区危机预示着全球经济还存在二次探底的可能性,目前,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失业率仍处高位,实体经济增长乏力,消费和市场投资的复苏前景不容乐观,随着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所抬头,全求经济将有可能面对相对漫长的外需低迷期。

从国内环境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的出口拉动效应被极大弱化,面对危机,我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带动我国经济迅速回暖。然而,大规模政府投资不具有可持续性,我国经济的增长模式必然转向依靠社会投资和居民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由于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兼具拉动投资和促进消费的双重效应,期间必将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

从情况来看,作为外贸依存度偏高的城市,受金融危机影响更大,随着全国产业布局调整,传统制造业还受到中西部地区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现状,对经济,特别是一二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制约,这就要求在期间必须大力发展包括房地产业在内的服务业以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发展机遇

期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期。是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和体制创新成为转型时期的必然要求。这对创新房地产业发展模式,提高房地产业科技化、低碳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加强产业上下游协作,提高房地产业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带来重要技持和强大动力。

期间是建设更高水平全国小康的新阶段,随着居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消费结构升级的步伐加快,消费重心进一步向住和行转移,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面积和宜居性要求将不断提高。同时,确保包括低收入家庭在内全体国民住有所居,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任务之一,这对的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向更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期间是推行新型城市化的加速期。从2006年开始,城市化步入城乡融合发展的新阶段。2008年城市化率已达57.9%,根据2020年城市化水平达到72%左右的目标测算,预计到2015年末,城市化水平将达到65%左右,按现有人口测算,城市化水平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就会新增50万人的城市住房需求,这意味着新增5万人的保障性住房需求,同时,根据推进新型城市化的要求,期间要加快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促进人口向中小城市和中心镇集聚,这将为房地产业发展带来广阔的空间和腹地。

第二部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主要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体系、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进发展”为工作方针,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着力改善民生、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保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保障目标和任务,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2、立足市情、扩大保障。按照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水平,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3、创新思路、完善制度。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思路,进一步出台有关住房保障政策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三、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

(一)总体目标

——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在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逐步构建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之间的相互衔接的融合。

——大力开展城中村、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引导民资和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构建改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政策支持体系。

(二)具体指标

——覆盖范围。规划期内住房保障户数达57600户,到2015年末,累计城镇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2%以上,基本实现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需要;基本满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居民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基本完成城市旧住宅区、旧村改造、城中村和国有林场、农场、独立工矿等危旧房改造。

——建设规模和建设投入。期间,新建、改造保障性和政策支持性住房共计450万平方米,57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3000户(其中租赁补贴1567户,实物配租1433户)。相应投资达到200亿元左右,根据5年建设保障性住房实际需要,并考虑配套用房及设施需要安排土地约4500亩。

(三)年度计划

根据总体目标要求,确立未来5年的年度住房保障计划。

1、2011年,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低保标准2.5倍以内,保障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123万平方米,1228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5.8万㎡,1119套、经济适用住房16.2万㎡,1910套,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2万㎡,3976套。新开工建设限价商品住房9万㎡,864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15万㎡,1723户,城中村改造55万平方米,2688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400户(其中实物配租633户,发放租赁补贴767户)。

2、2012年,市区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3、2013年,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家庭。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2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8万㎡,15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5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4、2014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5、2015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81万平方米,11330套。其中新建、配建、改建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30万㎡,4500套;经济适用住房7万㎡,1400套;限价商品住房6万㎡,660套。旧住宅区综合改造8万㎡,1170户,城中村改造30万平方米,3600套。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400户(其中实物配租200户,发放租赁补贴200户)。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

一、配套政策措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民资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二)增加政府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45号)文件,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三、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各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第5篇:住房保障范文

【关健词】保障性住房 发展

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起社会保障作用的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对住房的保障需求由来已久,其中最为人们熟悉的是唐朝杜甫在《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里的著名诗句:“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尽管人们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历史很长,但是其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新中国建立以前,众多的劳苦大众连基本的温饱问题都不能解决,住房保障根本就是不敢奢望的需求。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经济条件及其他方面的约束,保障性住房的发展也在很长的时间内没有启动。直到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在随后的几年里,保障性住房并没有的到实质性的发展。其原因有二:一是计划经济时代住房作为福利的内容以实物分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相当一部分家庭的住房需求。二是政策实施初期,住房市场化程度不高,住房的供需矛盾没有成为影响国计民生的基本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轻一代对住房的需求量不断加大,同时住房的市场化程度也大大的发展了,住房的供需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到2007年,住房的供需矛盾已经严重影响了住房市场的正常发展。这时,人们才注意到,虽然保障性住房制度已经提出了十几年的时间,但在这十几年的时间里,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在政策上还是在实际运行中几乎没有什么发展。从实际来看,人们对保障性住房的需要已经发展到了亟待解决的程度。同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这一政策标志着保障性住房得到了重视并且保障房制度已经重新回到了民生项目中。自2010年开始,国家开始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并且在当年就超额完成了保障房的开工建设的任务。在2011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国家更是提出了计划在未来五年要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3600万套,其中2011年、2012年的建设任务均为开工1000万套,争取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的建设任务。同时中央计划新增1000亿元建设资金用于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下大力气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

有了好的政策,并不等于说我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就做的非常好了。必须更加清醒地看到,在保障性住房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性住房小区的配套设施的建设相对滞后。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是在近几年兴起的。尤其是近一两年的时间内,全国新建了不少保障性住房小区。但是这些小区的配套设施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缺失,尤其是一些公共服务类项目,如社区医院、学校、银行等项目还不健全。这些公共服务类项目即使在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内,都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与建设才能逐步发展发展和完善。对于这些不能一蹴而就的问题,我们不仅要提前意识到,更要制定好相应的解决的方案与建立建设的规划,使保障性住房不仅仅是应急的、解困的住房,也要是舒适的、方便的住房。另外,有的保障性住房内部空间结构不合理,影响了使用功能。这一点可以通过加强与住户的沟通来妥善解决。通过与保障房住户的沟通,吸收住户的合理化的建议,改进设计方案,争取使一平米的保障房都得到合理的利用。

二、保障房发展过程中信息管理的滞后与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也有待解决。

首先,在近年新建成并分配入住的保障房中,对保障对象的个人信息还缺乏及时的、动态的掌握和监管,致使一些保障对象在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在符合保障条件时,不能被及时发现并处理。另外,一些地方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存在申请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等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相应的联动的信息管理,有的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人群不能及时被发现,群众意见很大。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加强个人动态信息的管理,建立健全全面联动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保障对象的信息变动。建立健全诚信记录,使不诚信、弄虚作假等行为受到应有的惩处。其次,不断调整保障房的制度,使其在保障当前需求的同时也适应长远的保障房的发展需要。目前,保障房分配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方面大批需要住房保障的人群分不到保障性住房,另一方面大批保障性住房分配不下去。进来这样的例子很多。如上海首批两个公租房项目“试水”入市,首期申请率为四成;武汉市首批公租房启用后,只有三成房屋住上了人,七成房源无人问津;郑州的公租房房屋空置率达90%。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性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缺乏群众基础;另一方面,由于保障房的发展,现有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应目前的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需要进行调整。因此,保障房在进行加强住房建设的同时,也要加快制度的完善和调整,使其能够跟上并且适应社会的变化。

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总体上带有探索性质,包括政策、机制、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政策边界不够清晰、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同时,也有前后政策如何更好衔接的问题。另外,保障房的退出机制也是住房保障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目前,北京和重庆在保障房的推出问题上已经有了比较先进的经验。2011年12月1日北京市开始实施的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这一内容为租赁对象在适当条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重庆市则通过建立“梯度退出”机制来来实现保障房的逐步退出。具体做法是当廉租户条件改善后,可将其转换为公租房,降低补贴标准。而对于租住廉租房的群众,当其不再符合廉租保障条件、但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也可允许其将房屋按照经济适用房购买。重庆市的做法为保障房的推出的具体操作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

虽然我国于2005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但因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管控效用并不大。从国际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都是通过立法,在法律层面上确定严格准入及退出机制管理,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保障了政府公共资源的分配公平。所以说,在立法上健全保障性住房的动态管理机制,是住房保障工作得以正常运转、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平得以体现的根本性措施。

第6篇:住房保障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对策

引言

1998年7月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的开始。经过近30年的“房改”,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住房不仅成了居民的居住场所,也成了居民保值增值、抵御通货膨胀的良好投资品种。但是,市场化取向的住房体制改革也使得房价上涨过快,尤其是房价上涨速度远远大于低收入家庭收入增长速度,低收入家庭只能“望房止步”。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得到解决的,需要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来实现。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已经说明完全市场化改革是不可取的,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以商品房为主导以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和限价房为补充”的住房供给体制应该成为我国政策取向。

一、我国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环节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的主导者是政府,政府的政策和资金、行动的支持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的大多数城市的城市保障性住房规划都存在着用地面积不足、资金不到位等的问题,这严重的影响到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减少使保障性合住房这一改善民生的措施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同时,在选择承建商的时候,某些地方政府存在着资格审查不严格的问题,而且保障对象部分错位,直接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结构的不均衡、住房资源不够充裕等问题的出现,不但不能降低房地产业过热带来的风险,而且还给“小产权房”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空间。

2、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按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已经基本失去了意义。不排除保障房还是解决了一批生活非常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但一些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所租用或购买,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众多学者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原因。出现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形同虚设的审查制度以及缺少相应的公开透明的程序所造成。众所周知,按照我国目前的就业用工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税收制度、家庭理财体系(包括家庭储蓄、投资、继承,等等),就凭单位一纸证明很难核定一个家庭的收入水平或财产价值。而在核定上述收入上,又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在收入核定上,瞒报、少报、不报现象普遍存在,弄虚作假随处可见。造成这种审核失控局面的原因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成分。如果我们在主观上,加强审核管理、改进审核办法,也能够大大提高家庭收入水平的准确度。可惜,在这方面,还没有引起各地政府的重视。

3、住房保障定义过宽与未覆盖中低收入者的矛盾

按照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标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受惠家庭约占总家庭数的四成左右,但是实际情况与此相差甚远。首先,经济适用房仍未能满足中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与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相比便宜很多,但是许多中低收入者仍然无力购买。其次,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主要解决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但其中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既负担不起商品房,又不能享受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这部分人群主要包括:新就业人员、外地务工人员、不满足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以及不满足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又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家庭,即所谓的“夹心层”。

二、促进保障性住房规划与建设的对策

1、建立与完善住房保障法律

住房保障实施有赖于完善的住房保障法规,对中低收入居民、特殊阶层、边缘化人群的住房保障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以法律要求并保障财政拨款计划、租金控制计划、税收减免计划、抵押贷款贴息计划等的实施;对各种计划所惠及的人群具有明确的准入条件和收入标准,同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予以严惩。我国应借鉴美国住房保障的经验,尽快制定专门的住宅法和住房保障法,从立法层面对住房保障的实施计划、惠及对象、供应标准、资金运作方式、运作机构、保障措施进行法律界定。

2、在管理中,一是要健全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体现了公正、公平,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完善的退出机制才能使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得到全社会的广泛认同;二是要严防并严厉查处骗取保障性住房行为,建立保障性住房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防止社会分配不公;三是要实施动态管理,要定期不定期进行入户核查,通过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住户要及时进行清退,使保障性住房发挥应保尽保的作用;四是政府要加大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力度,加强保障性住宅小区的管理。政府不仅要努力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同时也要解决“安居”的问题。针对保障性住宅小区居民收入低的实际情况,仅靠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政府应投入适当的物力、财力、人力进一步加强小区的物业管理,才能使保障性住宅小区更加干净、整洁、有秩序,从而赢得保障房居民的认可和支持。

3、多渠道争取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资金,解决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关系

由于地方政府往往因财力有限、建设资金筹集不足、前期工作缓慢等原因减少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数量,资金投入现已经成了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首要问题。所以,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是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第一要务。笔者认为:第一,地方人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要求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里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专项资金,以此给保障性住房建设争取主要的资金投入;第二,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工作,需要建立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第三,要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各类非政府组织,关注民生、关注可持续发展,是推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力量,政府应加强支持引导,吸收各类非政府组织的力量,以获得智力支持、民意支持乃至资金支持

结束语:

总之,相对于广大国民生活保障的住房建筑来说,住房建设是稳定社会生活安定实现富民安邦的重要民生工程。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形势下,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促进当前经济稳定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第7篇:住房保障范文

关键词:房改住房保障住房消费

一、住房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力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住房政策的组成部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收入的两极分野及住房政策的改变而产生的,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采取多种保障方式,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住房保障制度的特点

1、全民性

全民性一方面是指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住房保障问题,不仅现代社会有,古代社会也有;不仅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另一方面是指住房保障涉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

2、福利性

福利性是指住房保障必然给被保障对象带来一定的生活补偿,物质文化待遇以及其他派生收入。这是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特征。

3、互济性

互济性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接济,包括自发的及非正式的相互帮助与直接参与者的利益合作。如住房公积金,既为他人提供帮助,又享受他人为自己提供的帮助。

4、安全性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安全制度,是通过对人们基于生活的保障,向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安全保护。

二、我国住房保障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一)我国住房保障的产生及发展

经过20多年的住房制度改革,住宅建设迅猛发展,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以改善,人均住房面积大幅度提高,住宅质量显著提高,居住环境不断优化美化。但随着房改的深入,与此同时,与社会领域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对应,城镇居民的住房差距越来越大。面对住房制度改革出现的这些情况,在1994年的《房改决定》中,全面规定了住房体制改革的基本内容,第一次以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要求。1998年在《房改通知》中也明确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并明确“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房”。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更加明确地提出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较为完善的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收家庭支付能力的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合理比例的供应体系。”所有这些为建立我国住房保障体制指明了发展方向,奠定了政策基础。

(二)我国住房保障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已基本建立起来了,然而在实际的运行中,在具体的实施方式、住房金融及法制保证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1、经济适用住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定位不清晰。《房改通知》中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地位,在国发[2003年]18号文《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除强调经济适用住房外,又增加了一条“要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在2005年[2005]26号《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中对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中又强调了“住房建设要以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这就与《房改通知》中确立的我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供应体系相互矛盾。这也给许多地方不建或少建经济适用住房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分配环节不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分配也是近几年来争议较大的一个方面。许多地方经济适用的分配管理不到位,甚至是由开发商负责审查购房资格,分配的程序不透明,分配的标准不公开,分配的秩序不规范,使得“走后门”之风盛行,而那些真正的中低收入者恰恰由于门路不多,往往无法取得购房资格。

第三,供应数量远远不足。近几年来,在需求和成本的推动下,全国商品住房价格不断上升,开发商在高额利润驱使下,大量开发建设中高档、大户型的商品房,中低价位的商品住宅供应明显不足,许多城市中低价位商品住宅只占供应总量的10%左右。从我国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来看,从2000年开始,经济适用住房的投资增长幅度、占商品住宅比重以及新开工面积、销售面积等比重等各项指标均呈大幅度下降趋势,部分城市甚至停建了经济适用住房。

2、廉租房存在的问题

第一,廉租房发展不平衡,总体覆盖面过低。由于廉租房是针对城镇最低收入户的住房保障制度,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导致了保障的标准和覆盖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保障标准看,各个地方在在补贴对象的标准与补贴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经济实力较强,保障力度较大的城市已提出把补贴对象调整到12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而大部分城市只能先行解决6平方米以下、甚至是4平方米以下的双困家庭住房问题。特别是租金补贴标准差异更大,有些城市只补到10平方米,有些城市已补到近30平方米。从保障对象看,有些城市已把保障范围上调到低收入家庭(核定收入线标准),保障比例达到居民家庭总数的10%左右;同时,也有一些城市对双困家庭都难以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面不到1%。

第二,廉租房的资金来源存在问题。当前影响廉租住房工作向前推进的最主要障碍就是资金瓶颈问题。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大多数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灵活性较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这些城市不敢推行租金补贴的保障方式。因此,大部分的城市只能是筹集一批资金,建设或购买一批廉租住房,解决多少算多少,使国家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导致廉租住房保障面过小。

3、住房金融发展不够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这种单一的政策住房金融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新形式下的住房保障要求。

第一,公积金的目的与实际实施存在矛盾。目前大量下岗职工,效益不太好、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及大量的私营企业雇员等中低收入群体,普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或者虽然已建立公积金制度,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而失去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这就使得实际上最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的群体反而处于政府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之外,使这一部分人无法享受政府的金融政策优惠,这显然与建立公积金的初衷相违备了。

第二,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不完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外,尚未有第二种直接面向中低收家庭发放的低息或无息的政策性住房贷款,也没有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体系发展的滞后,制约了中低收入者购房的能力。

4、住房保障法制不健全

从综合性法律来看,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没有公民住房权利的任何相关规定。从专门性的法律来看,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相关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大多数存在的都是以政府的红头文件、政策、规定、办法以及行政命令等形式,缺乏建立住房保障体制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使住房保障工作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也缺乏应有的权威性,使政府许多住房保障的具体措施不能得以很好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制的对策

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需要有方方面面的协调和配合,才能使住房保障政策有效的运行。

(一)确立政府管理体制

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者,担负着社会全面发展的责任,理应成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因此,建立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千家万户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1、明确和建立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决策委员会

住房问题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长期存在的问题,是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加上住房问题涉及面广,协调部门多,要想切实解决好住房问题,落实国家的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必须要成立一个常设的政府直属的住房保障委员会。具体来说,这个委员会要由政府的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法制部门、人民银行等组成,住房保障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依据相关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制订本地区的住房保障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等,依法协调各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和责任,监督和保证本地区的住房发展计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

2、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

住房金融机构在国家解决住房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主要是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我国目前除公积金具备初步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雏形外,还没有建立类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困难问题非常不利,应该尽快成立,也可以将公积金中心进行完善和改进。

3、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执行机构

各地区的住房保障委员会作为一级政府的常设决策机构,不应该也不必要直接参与住房保障的微观管理。因此,必须在该委员会下设置住房保障执行机构,具体实施政府相关住房保障政策。避免目前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杂乱无序的局面,确保住房保障实施的连贯性和统一性。如许多地方,廉租房的实物配租由房管处负责,廉租房的房租补贴由财政局会同民政局发放,住房货币化的购房补贴由房改办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实施又由建设局下属国有开发企业负责。因此,我国目前必须尽快建立专门的住房保障执行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具体实施本地区住房保障委员会的住房发展计划;负责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公共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分配、管理;负责各项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如税费优惠、低息贴息、政策性抵押担保等的落实和协调。

(二)规范政府干预住房市场的方式

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对住房资源起着基础性的配置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关键要从住房发展计划、加强财政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干预。

1、制订住房发展计划

通过目标明确的住房发展计划来实现其住房发展目标,最终达到住房保障的要求。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亟需制订住房发展计划。避免住房建设发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住房发展的系统性。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住房发展计划,使社会居民及时了解政府的住房目标、发展状况和趋势,从而稳定社会对住房市场的预期,避免住房市场的大起大落,确保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协调地发展。

2、加强财政、税收、金融优惠政策的实施

当前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出台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为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提供良好的财政支持。

(1)出台中低收入居民贷款购房的税收抵扣政策,如可以向政府申请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进行贴息,并可用每月的贷款还款额进行所得税的抵扣等。

(2)出台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兴建廉租房并按指定的价格出租,大量增加廉租房的供给量,减轻政府直接建设廉租房的财政压力。可给予开发商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并对其租金收入实施相应的税收抵扣优惠等。

(3)加强政府财政资金的补贴量,扩大最低收入居民享受租金补贴的覆盖面。

(4)进一步降低房屋出租税费,鼓励居民出租多余的房屋,以增加出租房屋的总供给量。

(三)建立健全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存在的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强调落实住房分类供应的主体和比例。当然,要真正解决好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和改革现有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

1、改革和完善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从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现状来看,作为经济还比较落后的发展中人口大国,经济适用住房在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对解决占我国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建设和谐社会有着巨大的作用。而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存在的各种弊端已严重阻碍了其进一步发展,亟需改革和完善。

(1)重新定位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

由于各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量的日益减少,致使我国的“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为主”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始终无法建立起来,中央政府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又无法很好地解决现行政策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问题,于是,在2003年以后的各个规定中,又提出了建设普通商品房、中低价位商品房为主的供应要求,造成了我国住房政策体系的混乱。因此,当前关键是要统一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国家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中低价商品房等政策性商品房合并总称为经济适用住房。

(2)大力发展重新定位的经济适用住房

在政策上定性准确、定位清晰后,就应该大力增加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

第一,改变供给结构。在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模式下,供给结构还是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片面追求大户型,许多地方虽然规定了要建中小户型,但在实际管理中,又未加以严格控制,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过大的状况。这显然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针对中低收入阶层的本意相违备了因此,我国在现阶段的住房建设更应该以中小户型为主,尤其是针对中低收入的经济适用住房而言,更应如此。必须严格控制户型,改变现存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过大、结构失衡的状况。

第二,转变供给方式。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的经济适用住房都是由政府所有的国有开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一揽子工作,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作为一个经济主体,这些开发企业在本质上同样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分配、流通、管理等工作的合并,事实上营造了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的土壤。因此,在重新定性经济适用住房后,大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就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限定销售房价的土地及项目拍卖模式,让社会上的所有开发商一起参与竞争,谁的管理水平高,谁的竞争能力强,谁就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获取合理的利润。从而改变政府部门或下属国有企业独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垄断局面,有利于经济适用住房质量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第三,大力增加供给数量。我国当前应大力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量,力争使针对中低收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量所占社会开发总量的比重与中低收入家庭占社会家庭比重基本相符,这个比重应该达到50%以上。应该说,在明晰经济适用住房的定性,推行社会化的限价土地拍卖方式后,我国各地政府完全可以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比例达到住房总供给量的50%—70%以上。可以预见,这对于稳定房价,抑制房地产投资过旺,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保持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2、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供应体系作为城镇住房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住房保障的最底线部分,受到城镇最低收入居民的关注。因此,当前,从全面建设小康的目标出发,要想更好地发挥出廉租住房体系的效用,必须尽快完善现行的廉租住房制度。

(1)改革和完善廉租住房的供给方式

廉租住房的供给决定了廉租住房的覆盖面,体现了政府解决最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程度。

第一,转变原有的政府一元化供给为社会多元化供给。当前,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支持文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廉租住房,明确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如低价或划拨土地、低息或财政贴息贷款、税收减免和抵扣等,从而吸收广大的社会资金投资廉租住房,有效增加廉租住房供给量,减轻政府的压力。

第二,坚持发放货币补贴的原则,取消实物配租。当前关键是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做好本地区廉租对象的调查、建档工作,确立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廉租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尽快全面实施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发放政策,停止政府投资建设廉租房。

(2)落实廉租资金来源

当前要建立完善的廉租房保障体系,就必须解决好这个问题,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廉租对象的范围和补贴标准,详细测算每年所需的廉租补贴资金,并在当年的财政预算中单项列支,建立以财政预算为主的住房保障专项基金,使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稳定可靠,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3)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业

我国近年来,各地房价飞涨,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可供租赁的房屋太少,居民对于住房的选择空间太小,导致了对于住房的需求基本上集中在了购房需求上。由于我国今后将对廉租住房全面采用货币补贴的方式,而要较好实现这种方式的前提就是住房租赁市场必须规范、发达,必须有大量的住房特别是中低档的住房可供出租。因此,可以说,要想使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得到很好地执行,必须充分发展我国的房屋租赁业:

第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规定,鼓励房屋业主拿出多余的住房进行租赁,政府进行税费优惠。

第二,鼓励社会开发商投资建设低标准的低收入住房,政府提供相关的优惠政策;

第三,鼓励房屋租赁中介行业的发展,促进房屋租赁业的规范、发达。

第四,加强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可以实行政府货币补贴直接拨付给房主的方式,避免货币补贴资金被挪用,这就要求房产管理部门做好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3、改革和发展住房金融体系

一个完备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房地产金融的支持,一个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更是离不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保证。当前,我国在住房保障中主要推行了公积金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总体来看,作为一个完备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现行的住房金融仍需大力改革和完善。

(1)强化公积金制度

第一,提高公积金的互。当前应尽快加强公积金的互,放宽对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条件,不仅能给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支持,也有利于提高公积金的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为政府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

第二,强化公积金的强制储蓄力度。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从现在来看,这个比例太低了,应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虽然现在不少地方的比例已提到8%的水平,但仍然偏低。按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应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25%左右比较合适。

(2)建立政府住房金融机构

作为商业性的住房金融机构,其行为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其目的是趋利避害,不愿经营低利润、高风险的贷款服务。相比高收入家庭的商业住房贷款,中低收入居民的贷款正表现为这种特征。因此,必须建立非营利性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作为商业住房金融金构的补充。专门的政府住房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阶层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的开发商提供政策性的优惠利率贷款,从资金上鼓励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兴建,降低其投资资金成本,以有效增加公共性住房的社会供给总量。

第二,为中低收入阶层购房贷款提供政府担保,可以建立专门的风险基金,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贷款难的问题,增强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第三,为其他专门性的住房金融机构提供财政贴息或低息贷款。

(四)健全住房保障法制建设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住房福利化,现代意义上的住房保障是最近几年才产生的,法制明显滞后,目前已经制约了我国整个住房产业的健康发展,应尽快加强住房保障法律的体系建设。

(1)在宪法和民法中强调公民居住权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国家保障公民的居住权,国家致力于改善公民的居住条件,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等有关公民居住权的条文,从而提高国家和社会对于公民居住权的重视和责任,也为专门性法律的制订提供最基本的依据。

(2)制订专门性的住房保障法律。当前,我国亟需建立此类的《住房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的住房保障发展目标、计划,住房保障实现的方法、机制,政府的责任等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真正进入有法可依的发展轨道,确保整个住宅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8篇:住房保障范文

从20世纪初开始,面对由于工业革命和城市化,以及世纪世界大战带来的住房短缺问题,西方各国采取了一些政策,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尤其是二战以后到70年代中期,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些发达国家为处理因战争以及之后的市场竞争而带来的“边缘群体”的贫困问题,先后制定了各种福利政策,实施各种福利制度,并逐渐走向鼎盛,成为我们今天所看到的“福利国家”。这些国家不仅有完善的医疗、养老等福利制度,在住房方面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美国的福利住房政策主要是通过补贴制度来实施,补贴分为以项目为基础的补贴和和以租户为基础的补贴两大类。以项目为基础的补贴是联邦政府推行的住房补贴工程,对公共住房补贴和对私有住房的补贴同属于这个范畴。公共住房补贴制度始于1937年,是最早的补贴形式。它由联邦政府负责拨付建造公共住房的所有资金,地方政府(或州政府)设置的财政归中央的住房局负责监督公比住房的建造、分配和管理,产权归地方政府住房司,其维修和管理营运的资金也由联邦受府负担。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帮助低收入者购买住房。购房者须通过抵押贷款获得住房,并拥有住房的所有权,政府对抵押贷款提供部分补贴,如补贴一部分首期付款,或补贴全部抵押贷款的交易成本、戎对抵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补贴一部分抵押贷款利息。这项措施极大地刺激了收入较低但有稳定工作的家庭购房。二是政府帮助低收入者租赁指定的私有住房。政府选择一部分合格的私人住房提供给贫困者,被选中的住房的房主可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抵押贷款担保和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

以租户为基础的补贴是补贴跟“人”(租户)走,分为发放住房证和住房券两种形式,但接受对象都是低收入家庭。联邦政府按照住房市场一般租金水平确定补助金额,承租者自己寻找和选择想要承租的住房,经过讨价还价协商确定租金。选定住房的质量及承租者和房主之间的租约须经地方政府住房局的确认之后,地方政府住房局直接以住房证或住房券的方式向房主支付一部分租金。政府补贴的标准是租户按家庭收入的25%支付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给房主补齐。

西方国家的住房政策及其实施已经充分说明了居民住房保障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西方各国均把为每一个居民提供住房和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作为其基本的国策。尽管西方国家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同它们的失业、养老、医疗等其他福利制度一样,经常成为人们长期争论的话题,但毋庸置疑,它总体上是成功的,反应了住房问题不仅涉及到人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也是保障社会安定和人类文明及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因此,无论什么社会制度的政府,都必须对公众的居住问题进行关注,不能将住房全部私有化和商品化,这是我国当前人口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所决定的。

2充分认识住房制度上的误区

当前我国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房价上涨过快,已背离了商品的价值规律,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购买能力,影响了中低收入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经济负担、心理负担。因此,理解当前房改政策时,不能认为住房市场化就是人人买房,否认住房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住房市场化并不是人人拥有产权房。我国目前城镇住房自有率已达80%,但发达国家拥有产权房的也只有50%-60%左右,如美国目前住房自有率才占65.5%。所以我国目前住房自有率应当说已经较高了,相形之下却对住房租赁市场是不够重视的,住房租赁市场对低收入阶层、对于特殊行业的生产与生活及物业管理是有积极意义的。我认为实行住房商品化,提倡购租商品房,决不否认住房社会保障的重要性,而是应当关注弱势群体,重点是解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关注特殊行业的需要,在当前住房自有化率已有较大提高的情况下,更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快住房保障制度建设。

3健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在实行住房市场化之后,部分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更显突出,特殊行业的生产与生活也受到严重影响,物业管理难以有序开展,因此,政府和企业应更多地关注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切实抓紧抓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在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上做文章,要建立科学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注重救助(济)性、援、互三个层面。同时要改进住房供应方式,总体思路是实行市场化、半市场化和非市场化相结合的住房供应体制,高收入户购买大面积房、高档房;中等收入户购买面积适中的中等档次的普通商品住房;中低收入户购买或租住小面积、中低档次住房,亦即半市场化住房;低收入户租不起市场价住房,供应政府补贴房租的廉租住房或房租优惠的公房,特殊行业实行租住公房管理。由此形成市场化供应与非市场化供应相结合、以市场化供应为主、非市场化供应为辅的住房供应体制新格局。其好处是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又体现了和谐社会精神,保障低收入群体能满足基本的住房需求和特殊行业的生产要求。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系统工程,需要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城镇居民收入、住房水平、房价高低、财政状况、企业特性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确立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探索新的住房供给方式、工作程序和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光德.社会保障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郭松海.房地产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2005.

[3]王晓瑜.住房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第9篇:住房保障范文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总体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一些矛盾逐渐浮出水面。一部分人先富并未带动共富,却带来了贫富差距扩大。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现状,对未能保障居民住房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期找到合适的途径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得“住有其屋”。

关键词 住房保障 公积金 家庭收入

一、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是从供需两方面入手。在需求方面,主要是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供给方面,主要是通过建立以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新型的住房供应体系来实现。

二、供需两方面发展的现状

(一)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面积占商品住宅的比率呈现逐年降低趋势,与此相对应,房价则呈上升趋势。2004-2009年六年间,经济适用房的销售面积基本保持不变,而销售额平稳增加。

(二)廉租住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截至2009年11月底全国新开工和通过各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185万套。其中,全国廉租住房新开工158.4万套,通过购买、改建等方式筹集26.6万套。租赁住房补贴户数达到292万户,其中新增租赁补贴80万户。

(三)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截止至2008年末,全国缴存职工人数为7745.09万人,同比增加557.18万人,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全国共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31.13万笔、2035.93亿元,累计为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601.83亿元。2010年下旬,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额已超过2万亿元。

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有三种:投资国债,发放公积金贷款,贷款支持保障住房建设。

三、住房保障体系中出现的问题

现今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适用房价格偏高。

根据国外经验,住宅价格与当地家庭年平均收入的比例应在3:1-6:1左右为合适。通过对不同收入等级的家庭收入与70平方米(平均规模)的经适房房价进行比较,我们发现,只有中等收入家庭可以承担的起经济适用房。而在2005年,中等偏下户居民也可以承担起经济适用房。2009年,40%的中国居民已承担不起。

(二)廉价房供给不足。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廉租房建设无益于其财政和政绩。廉租房建设会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该收入在某些经济落后地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中,占了近一半以上)。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无利可图。据统计,截至2007年11月底,全国只有80.2万个家庭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目前我国低保住房困难户达400万,加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有1000万户需要廉租房的住房困难群众。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需要投资1万亿元,而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只有68亿。

(三)公积金大量闲置,分配不公平。

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5616.27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沉淀资金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26.35%。而住房公积金实行强制缴存政策,无视职工是否具备贷款能力和意愿;在发放贷款时,要考虑贷款的安全,要求借款人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收入高,缴存住房公积金多,贷款越容易;反之就越难。这对于近期没有贷款能力的缴存职工来讲,不仅损失了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且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缺口的存在,他还可能承担住房公积金不能按时偿付、住房公积金存款贬值的风险。

四、展望

2011年全国共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超过1000亿元。“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希望在不就多额将来,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可以得到进一步完善,在遏制房价的同时,我国居民的住房需求可以得到满足,为我国经济增长,人们物质文化水平提高提供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郭玉坤.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6.

[2]李伟峰.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湖南:湘潭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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