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住房公积金范文

住房公积金精选(九篇)

住房公积金

第1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1、办理方法:开具租房。开具租房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与房东自行成交的租房者,可以通过所在区的街道办事处开具,需要提供租住房屋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租房合同等;通过中介成交成交的租房者,可以直接委托中介开具租房,一般大型的经纪公司都会提供此业务。温馨提示:在开具房租时,是不能超出租房合同期内总租金的。另外,开具租房需要缴纳5%的税率。

2、将相关材料交由所以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公积金管理不接受个人办理提取业务,需要通过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要在开具后,将租房以及租房合同原件交给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并填写公积金提取表,待审核通过后查询自己银行账户余额即可安排提取。温馨提示:目前公积金管理可以按月提取,不过多数企业尚达不到此标准,部分企业需按指定提取日期办理,按月、季度、半年不等,建议租房者在提取前要咨询清楚。

3、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提交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完税的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如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租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住房公积金修订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转移办法(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

(三)职工身份证明。

管理机构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调出)登记申请后,应及时办妥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变更登记以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职工调出行政区域的,还需提供调动证明材料及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确认单。管理机构在结清职工住房公积金本息后,将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地的管理机构为职工设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3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出乎意料的是,“两会”刚刚结束的3月1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突然宣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18个百分点。去年年底建设部政策研究处处长文林峰“应适度降低住房公积金房贷利息”的建议还在耳边,今年两会期间几家媒体预测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将降低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突然上调着实叫人吃惊。

而这已是公积金贷款利率从2004年10月以来的第四次上调。“我每月比刚贷款的时候多交216元,看这种趋势还要再增加,真有些透不过气来了。”2004年办理商业和公积金组合贷款买房的林旭峰深感压力之大。更令人深思的是,立即有媒体评价称“按照新的利率政策,购房者的还贷成本将会提高,房价涨幅也将受到一定控制,炒房者的气焰将受到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的现状也将有所改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真的能起到如此理想和巨大的效果吗?

这一点还真叫人生疑。不过,像林旭峰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圆了“安居梦”的辛苦房奴,还得算是幸运儿。据建设部3月16日公布的《2006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中的数据计算,大约有4000亿的住房公积金被闲置,而只有大约17%的缴费者获得了公积金贷款。当人们为了拥有自己的“安乐窝”而苦苦上下“求索”时,帮助人们解决居住问题的公积金却正躺在银行里睡大觉。

究竟谁是住房公积金的真正受益者?调查显示,有七成多公众认为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不济贫”。

难以避免的“嫌贫爱富”

“与其他福利制度改革相比,中国住房制度改革是一个较成功的范例,它使许多普通平民百姓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房产。但自1994年全国逐步建立推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却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多头监管等问题,其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与现今房贷市场益发显得格格不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对《新世纪》周刊说。对公积金制度有多年跟踪调研的汪认为,该制度只是笼统地规定单位职工须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未向低收入群体倾斜,对所有单位职工实行“一刀切”。这就从根本上注定了只有偿还能力收入较高的家庭才能拥有使用它。

“由于现在人们的收入差距拉大,公积金引发的分配不公问题日益显著。”汪利娜认为。的确,现今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日益拉大,经对某城市住房公积金的调查,每月缴存基数最高为8万元,最低为10元,相差8000倍,单位平均缴存基数最高与最低相差408倍。同时缴存比例差距也在拉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达30%,而缴存基数低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仅为5%,相差达6倍。

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许青菁最近就很郁闷,她的同学在NFC(日本国民电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仅仅工作了5年,买房竟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40万元,加上工资高很轻松就买了120平方米的大房子。而自己5年来所有的公积金加起来只有几万元。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在现行制度安排下,反而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

公积金的这种安排,甚至使它成了部分垄断企业的变相福利和“避税港湾”。

所缴纳的公积金部分不用纳税,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福利发放并进行逃税。在全国很多地区,一些效益好的电力、通信、煤炭等垄断行业,有些人甚至还把住房公积金当作第二份工资,因为每月缴存数额比普通员工当月拿到手的工资还多。

可见在当今的分配制度下,要使最低收入户有能力买房简直“痴人说梦”。然而,只要他们不买房,他们就得白白地为能够贷款买房的“做贡献”。

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强制性储蓄,正是对低收入者的变相掠夺。

“公权侵犯私权”之嫌

那我们的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哪里去了?目前巨额公积金存贷款的利率差为2.34%,这笔庞大收益究竟如何利用?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践当中,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

问题关键在于,如果是金融机构,就应该有自有资金,并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但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和赢收的却是住房公积金这一强制性储蓄。汪利娜把全国300多家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运作形象比喻为“空手套白狼”,坐收渔利。

这种双重身份使得监守合一,在许多地方,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和贷款发放,实际上均由“中心”负责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低效与腐败也就可想而知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职都是肥差。”一位从事公积金管理的官员坦言,管理中心的主任犹如半个财政局局长。

长久以来,人们都把目光长期聚焦在社保基金的腐败问题上,而没有想到的住房公积金的腐败问题竟然更加严重。同时被审计的两种资金,社保资金审计结果已在2006年11月24日向社会公布,而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结果不知何故至今尚未公布。“可是,实际上2006年对住房公积金审计查出的问题远比社保审计查出的多”,一位知情人士说。这次社保资金查出违规的是71亿,而45个城市住房公积金,查出的违规资金是203亿以上。

负责公积金安全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反倒成为公积金安全的最大威胁,这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住房公积金目前在中央一级的监管部门是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各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是向当地政府和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这种多头监管的制度,使得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权力过大,“委托理财”黑洞越来越深。

针对此种情况,汪利娜等公积金问题专家提出公积金管理应该金融化,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造成金融机构,或者直接成立一个正规的住房储蓄银行,但据汪透露,这一建设性想法遭到建设部的反对,建设部还是希望在住房公积金原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近来,一个重要的完善举措就是财政部要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为了响应财政部的号召,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今年年初强调,各地年内须建廉租房制度,2007年的目标是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要提高5%。“这简直太不可思议了,廉租房建设应该是政府财政出资做的事情,却为何要拿老百姓的住房公积金收益来完成,这简直是典型的‘公权侵犯私权’!”汪利娜一针见血。无独有偶,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长李扬对此也表示,用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来建廉租房不合适,用低成本的方式筹集资金,并将投资后的收益用来建廉租房,这本来应该是政府承担的事,应该是国家财政出资支持廉租房建设。他同时表示,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会进一步关注住房公积金改革的研究。

第4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劳动保障、民政、人事、工商、房地资源、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基础上浮动确定。每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月缴存最高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督促单位依法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注销等手续。

工商、劳动保障和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单位及其职工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和转移手续。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十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办理。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八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购房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无尚未还清并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前款第(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时,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单位分立、合并或者改制时,应当在明确其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计算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时,职工工资基数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职工工资基数证明材料的,可以按照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市公积金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或者通过媒体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于每年八月向单位和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运作系统,为单位和职工查询本单位和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提供便利服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情况、财务报告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受托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合同,按照操作规范,为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便利服务。

前款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专业担保的机构。

第十六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七条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第5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加强公积金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民心工程”,对切实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加强公积金管理,是防范和化解公积金风险及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实行公积金制度,就是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本质是对个人资金的管理,只有将公积金管理好,使用好,广大职工才能更多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巩固和发展住房制度改革成果。近几年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加强公积金管理,在努力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但目前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还不够高,公积金管理使用效益还不够好,需要在下一步工作中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改进提高,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作用,努力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二、强化措施,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与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体制,建立健全决策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在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倾听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高效运作。

规范发展业务,努力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公积金归集工作的同时,要加大宣传《条例》的力度,总结工作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巩固现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础上,扩大公积金覆盖面,重点拓展各类企业特别是城镇个体民营企业、民办非企单位及各类社团组织在职职工的公积金归集范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金融机构要努力改进公积金发放个人贷款业务服务方式,切实简化贷款手续,不断完善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稳步发展。

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大力推动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进程。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落实各项制度,积极推行完善用人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切实推动管理工作上台阶。

三、强化管理,提高服务,促进公积金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6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一、行政职能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办事程序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业务

1、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缴存单位前来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总表》、《赣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

2、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月工资的5%。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

3、工作人员对缴存单位填报表格及有关情况审核后,为缴存单位和个人指定承办银行,设立单位和个人帐户,确定缴存方式。

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5、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由缴存单位每月20日前申报,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表》。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1、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供相应的有关材料。

2、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缴存单位经办人、本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填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

3、经三级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提取通知书和有关凭证通过银行转帐至缴存单位或开具现金支票,由职工个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到指定银行领取。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出贷款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贷款对象和符合贷款条件。

3、由工作人员提出拟贷款对象、金额和期限等意见。

4、办事处贷款审批小组召开审贷会议,根据审核意见集体研究审批。

5、通知贷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

三、社会服务承诺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服务承诺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缴存余额的,经办事处受理当天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缴存余额有异议而申请查核的,办事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日内给予办理查核业务。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4、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手续的,办事处将在受理当天给予办理完毕。

5、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或补缴手续的,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2日内办理完毕;人数超过200人的,办事处将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承诺

1、对前来咨询的职工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解答。

2、耐心指导贷款申请人正确填写表册。

3、在受理贷款申请时,及时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时答复是否具备贷款条件。

4、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正式答复并予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四、失职追究

(一)、工作人员因失职但未造成损失、未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赣州市优化发展环境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出相应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7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1.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定义

按照现代商业银行对流动性定义,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就是在不承担任何损失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满足对各种资金需求的能力。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同样表现为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由于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于职工的强制缴存,这一方面保证了住房公积金具有稳定的来源,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住房公积金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因此,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住房公积金基本上不具有负债的流动性。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在资金运用上只有发放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两种选项可供选择,并且优先用于发放住房贷款。这一规定最终导致住房公积金最多将以三种形态存在,即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债,但现行政策不鼓励购买国债,且国债持有量相对较少,事实上只有银行存款构成流动性资产。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的特殊性,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上的特殊性。与银行流动性资金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负债的流动性单一、稳定

与商业银行不同,住房公积金获取流动性资金的途径单一。从国家对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即可看出,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按照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一规定实质上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即自动的强制缴存,除此之外,住房公积金没有别的途径获取流动性资金。

(2)资产的流动性单一

如前所述,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国债购买数量相对于委托贷款和委托存款非常有限,住房公积金资产的流动性主要体现在委托存款和委托贷款上,其中委托存款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产集中表现为委托存款。当然,这并非意味着委托贷款不具有流动性,事实上委托贷款是流动性极低的资产。

(3)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封闭性

住房公积金的流转在自身内部形成了一个封闭环,它只是在房地产市场这个特殊的板块循环,本身并不参与产业资金、金融资产等各种市场资金的循环(这里忽略了对国债的购买,下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其他行业风险的渗入,但根据马克维茨(Markowitz)资产组合理论,这种封闭运作方式同样面临这单一投资的高风险。

不过,这种封闭式循环不能简单地以好坏论之,住房公积金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实现住房保障功能以及限于资金实力,住房公积金流动性资金不可能实现多元化配置。

(4)流动性资金循环的区域分割性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住房公积金是独立运作的,行业内部没有实现资金拆借,这也是与商业银行的显著不同点。

2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的结构分析

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Gap,用G表示)将取决于归集(Accumulation,用A表示)、提取(Detraction,用D表示)、贷款回收(Repayment,用R表示)、贷款发放(Loan,用L表示)。借用会计恒等原理,可得如下恒等式:

A+R=D+L+G

即:G=(A+R)-(D+L)(1)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公积金,这其中就包括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也就是说,中心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本金,最终会以回收贷款的形式返回;另一方面,在假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总是大于职工每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职工偿还多少住房贷款本金,可以提取相等额度的住房公积金,对于中心来说,资金总量并不会因为贷款本金的回收而增加。用M表示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用N表示除M以外的所有提取总额,则有:

D=M+N(2)

另外,可以假设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与提取公积金之间的时间间隔很短(事实上,委托提取使这种时间间隔几乎为零),则下式成立:

M=R(3)

将(2)、(3)带入(1)可得:

G=A-(N+L)(4)

(4)式表明,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额减去贷款及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差值,这就是说,住房公积金贷款反向影响流动性余额。

住房公积金归集(即缴存)是职工工资收入乘以一定的缴存比例,由于缴存比例在一个缴存年度保持不变,且缴存比例不会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可以认为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是职工工资收入的函数,即:

A=A(W)

其中,W表示职工工资收入。

对于非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的提取(N),还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非住房消费提取(如离退休、出国定居等)往往随时间(t)表现出较大的稳定性,可以表示如下:

=(t)

住房消费提取中除支付房租提取外,其他都与购买住房有关。假设房地产销售市场对于不同的收入阶层具有同质性,那么住房消费提取也将与购房贷款高度相关;如果商业按揭贷款与公积金贷款高度相关,则非相关提取可表示如下:

N=N(L)+(t)

令:F(L)=N(L)+L

则:G=A(W)-(F(L)+(t))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量的制度性因素(如市场利率、贷款限额等)时间一致性较强,短期内波动较小,暂略去。影响贷款发放的非制度性因素主要包括住房价格与职工收入的对比(P/W)、市场需求存量(X,或称城镇潜在购房人数,与人口总量相关)等,表示如下:

L=L(P/W)

从而:F(L)=f(P/W)

G=X·[A(W)-f(P/W)]-(t)(5)

(5)式表明,流动性余额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这为流动性余额的预测提供了一个数理模型。

3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

1.流动性评估

流动性评估,是指通过建立一套评价指标体系,并对各项指标赋以权重,对流动性现状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的过程。

(1)评价指标

流动性评估的具体内容包括归集评估、贷款评估、综合评估等三个方面,并以三者为基础,建立流动性余额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在表1中指标一列,括号中的数值表示权重大小。其中,归集、贷款、综合共享一个总体权重值,三个指标项分别各设置一个总体权重值,经过两次加权求和即可得到最终评估分值;再根据分值所在的区间,判断流动性现状。流动性状况分为五种情形:过多、富余、正常、警惕、过少。

上述五种状态中,除了过多或过少外,其他三种状态都是可以接受的;流动性余额调整的目标就是使流动性余额始终处于富余、正常、警惕三种状态,或者说在这三个状态所对应的区间波动。

2.流动性预测

如果说流动性动态评估是流动性预测的“基本分析”手段,那么这里要讨论的流动性预测将从“技术层面”着手。

前面,我们得出了下面这个等式:

G=X·[A(W)-f(P/W)]-(t)(6)

该式表明,流动性余额(G)是缴存职工数量(X)、工资收入(W)和住房价格(P)的函数,并与复合时间变量(t)相关。除此之外,还有下述表达式:

G=(A+R)-(D+L)(7)

它表明,流动性余额等于归集(R)加上贷款回收(R),再减去提取(D)和贷款发放(L)两项。

(6)(7)两式同为流动性余额表达式,所不同的是,(6)式是流动性余额各个影响因素的符合函数,对应的是投资理论中的多因素分析模型,我们将用(6)式采用多因素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1,由于它囊括了各主要经济变量,运用基本分析手段,因此G1是理论上的适度流动性余额;(7)式是流动性余额的自我分解,其实质与流动性余额的定义无异,它对应的是计量经济学的时间序列模型,这里我们将用(7)式采用时间序列模型计算的流动性余额称为G2,由于它并没有考虑任何基本经济因素,完全采用技术分析手段,因此G2是预期发生的流动性余额。

在对(7)采用技术分析手段进行预测时,往往将该定义式转换为时间序列表达式,即:

(8)式符合时间序列模型的自相关表达式,实事上,它赋予了定义式实际应用价值,因为定义式的主要功能是计量流动性余额的实际数值。

有了理论值和实际值,就可以对预测流动性余额进行评价。这里用G2对G1的偏离程度λ(λ=[(G2-G1)/G1])考察未来流动性余额状况,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总之,对于流动性余额的预测可采用基本分析和计算分析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分别对应多因素模型和时间序列模型;通过两种预测结果的对比,进而判断预期流动性余额状态。

3.流动性调整

在对流动性状况作出准确评估之后,往往需要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调整,因为流动性正常状态是一个“不稳定均衡”状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在某一个时点的流动性适度规模在下一个时点可能就不再是适度规模了。所以,流动性管理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流动性调整应该具有前瞻性。

在对流动性余额进行规模上的调整时,需要动用调整工具。流动性调整工具主要有两大类,即制度调整工具和市场调整工具。由于制度调整工具受政策支配较强,中心运用政策调整工具的自主性较弱,因此下面将对制度调整工具作简单论述,而将重点放在市场调整工具上。

(1)制度调整工具

制度调整工具是指通过改变某些制度设计来达到影响流动性余额的目的,这些制度涉及归集和贷款两大类。制度调整工具对社会的震动性较大,不宜过多采用;当流动性余额长期偏离正常状态,则可以认为这种偏离是由于制度设计不当造成的,此时可以考虑采用制度调整工具。

①与归集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缴存基数和比例:通过限定缴存基数上下限,或者改变缴存比例,或者限制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条件,影响职工月缴存额,进而影响归集额。

调整提取办法:通过限定公积金提取条件和范围,或者直接对提取额度作出规定等,影响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以至影响流动性需求。

加强归集执法力度:通过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处罚措施,提高公积金执法人员的执行效力等。

②与贷款相关的调整工具

调整贷款条件:如改变对职工申请贷款时连续缴存期限的限制,对是否负有公积金债务的限制,对职工户籍的限制等等,以此影响贷款需求。

调整贷款额度:如对余额倍数的限制,对还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中各变量的限制,对首付款比例及最高贷款限额的限制等等。

调整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即调整最高贷款期限,人性化设计还款方式,对提前还款特别规定等。

(2)市场调整工具

市场调整工具,是指在不影响公积金现有制度设计的情况下,通过开发非主营业务品种,建立表外项目,达到改变流动性余额的目的。由于这些非主营业务品种较少受到计划调控,故称“市场调整工具”。相对于制度调整工具,市场调整工具对流动性的影响更为直接、迅速,便于经常性使用。

①同业拆借。在城市间建立公积金拆借市场,一方面,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站在政府的角度来看,应该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另一方面,拆借行为对拆借双方来说实现了互利共赢,双方有参与建立拆借市场的积极性。

②银行自营贷款补贴。即由职工申请银行自营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按揭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之间的利差补贴给职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转移到商业贷款上来,以此减少公积金流动性需求。银行自营贷款补贴的充要条件是中心增值收益充裕且个贷率较高。

③贷款出售。是指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售给商业银行,是中心贷款资产向商业银行的贴现,可以增加中心流动性余额。作为流动性调整工具之一,贷款出售的针对性较强,操作起来简便易行,对满足流动性需求更加及时。

第8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住房公积金指南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由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发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地职工,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一)贷款种类:

购单位房改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集资建房、组合贷款。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

3.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30%;

4.签订了购房合同;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按现行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2.公积金贷款每户不得超过20万元。

(四)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

(五)贷款利率:

1--5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3.6%;

6--30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5%。

(六)贷款保险:

贷款年限1-5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1‰;

贷款年限6--1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8‰;

贷款年限11-2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6‰;

贷款年限20年以上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4‰;

房产抵押保险费须在贷款时一次性付清,若职工提前还清贷款,可按提前年数退还多付保险费。

举例: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0年,该职工应付房产抵押保险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贷款年限为10年的8万元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811.86

(2)还款期数:10年x12月/年 120个月

(3)贷款本息:811.86x120 97423.20元

(4)年保险费:97423.20x0.8‰= 77.94元/年

(5)10年应付保险费合计:77.94x 10=779.40元。

(七)贷款程序: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先到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按照规定内容 如实填写;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一周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本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及《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持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4.若职工所购住房的开发商不能提供按揭担保,职工可以用银行存单质押或其他房产抵押贷款,用其他房产抵押贷款须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

(八)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自银行发放贷款后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偿还贷款,逾期加收滞纳金。若借款人拟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还清时,可向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使用指南

如果您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和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三年仍未重新再就业,且男职工年满45岁,女职工年满40岁的。

如果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各项共需资料

1.职工本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注明售房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以上资料在下列项目中均需提供,不再赘述,以下所列的各项目是在以上资料的基础上需再补充的资料。)

(一)职工购买单位自管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评估部门意见栏,审批部门意见栏未签章的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二)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员安居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3.出售方提供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及开户行行名;

4.出售方提供购房人交款情况证明;

5.交款单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私房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合同》复印件及《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翻建另需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四)职工参加所在单位集资兴建住房,应提交下列证明

1.职工所在单位有关集资文件、通知及花名册复印件;

2.自治区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复印件或与开发商签定的购建房合同协议复印件;

3.如系购买配偶方住房,应出具结婚证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应提交下列证明

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离、退休文件复印件或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应交下列证明

1.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复印件;

2.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批文复印件。

(七)职工出境定居应提交下列证明

1.前往国出具的移民(定居)签证,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通行证或港澳身份证复印件;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迁出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应提交下列证明

1.贷款合同或按揭协议复印件;

2.贷款行提供的个人贷款户户名、账号及贷款行名、行号;

3.贷款余额表。

(九)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提交下列证明

1.夫妻双方工资收入证明;

2.租赁房屋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十)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本人签名);

2.受遗赠人或合法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的公证书。

(十一)职工调往外地应提交下列证明

第9篇:住房公积金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见角进元;excel;缴交基数;函数

一、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其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职工个人及单位(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现在缴纳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了势在必行,但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却也是需要经常调整的,由于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的计算有一个特殊的要求,就是计算时要求“见角进元”,用手工操作的话,如果单位人数过多,工作量将相当大,很有谱可能出现计算差错。于是经过摸索,发现在excel中可以运用函数简单的解决此问题。

二、准备工作

1.首先,上一年度的工资表复制并转帖到同一个excel文档,并命名为住房公积金调整表,主要字段有职工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调整前工资、调整后工资、调整后缴交基础(个人8%、单位20%、合计和备注)等字段。制作好“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表”如下图1:

2.计算时要用到的两个公式Roundup和Rounddown:

(1)Roundup函数是将数字按照指定的位数进行无条件进位,即远离零值,向上舍入数字。语法:ROUNDUP(number,num_digits),其中Number为需要向上舍入的任意实数,Num_digits四舍五入后的数字的位数。num_digits大于0,则向上舍入到指定的小数位。如果num_digits 等于0,则向上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数。如果num_digits小于0,则在小数。例如:=ROUNDUP(86.9,0)将86.9向上舍入,小数位为0,值为87;=ROUNDUP(4.16159,3)将4.16159向上舍入,保留三位小数,值为4.162。

(2)Rounddown函数是将数字按照指定的位数进行无条件舍去,即靠近零值,向下(绝对值减小的方向)舍入数字。语法:ROUNDDOWN(number,num_digits),其中Number为需要向下舍入的任意实数。Num_digits四舍五入后的数字的位数。如果num_digits 大于 0,则向下舍入到指定的小数位。 如果 num_digits等于0,则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整数。如果num_digits小于0,则在小数点左侧向下进行舍。例如:=ROUNDDOWN(86.9,0)将86.9向下舍入,小数位为0,值为86;=ROUNDDOWN(4.16159,3)将4.16159向下舍入,保留三位小数,值为4.161。

三、嵌入函数,开始计算

基本的计算思路是用rounddown函数无条件舍去“调整后工资基数”与“比率”的乘积得分为数值,使其乘数保留至角位,然后再用roundup函数把此值无条件进位至元。

具体操作:第一步,是在已经建好的调整表中,在F7中输入“=Roundup(Roundup(E7*8%,1),0)”,按回车键得到邓仁斌的个人调整后缴交数为440, 然后再选中F7,把鼠标放在F7的右下角,待鼠标图标变成十字架就往下拖,也即往下填充就可以,至此,“见角进元”的问题就解决了。如下图2:

第二步,同理在G7中输入“=ROUNDUP( ROUNDDOWN(E7*20%,1),0)”,在按回车键,得到公司帮邓仁斌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1100,然后再由G7往下填充,计算如下图3:

第三步,在H7中输入“=SUM(F7+G7)”,按回车键即可得到邓仁斌有自己和公司总共缴交住房公积金为1540,然后再由H7向下填充即行,到此整个计算过程和步骤也结束了,最终计算结果如下图4:

四、注意的问题

1.在制作“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调整表”时,会用到Vlookup函数提取职工月工资,利用Isna和If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本文笔者并未对此作详细讲解,但在用这些函数时应要注意函数语法和用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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