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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住房保障管理制度

第1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9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加快建立廉租住房制度政策体系,继续完善和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二、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年,要继续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从2008年起扩大保障范围,将保障范围由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扩大到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并做到应保尽保。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为了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实惠,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采取与经济适用住房一致的货币补贴方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家庭总建筑面积最高50平方米,最低3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市场住房租赁情况核定一次,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

(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为:

1.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得低于1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增值收益余额在市区和所辖县(市)之间的分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例进行;

3.财政一般预算资金;

4.其他资金。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9月底前向政府提供下年度保障资金需求情况,经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负责筹集,并于下年度初将保障资金划转至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专用帐户。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项目预算管理,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该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对象租赁住房补贴发放、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市、县财政每年在作预算安排时,应将筹集的前两项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如果不足,还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再从一般预算财力中安排一定资金加以弥补。

(五)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

建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的动态化管理机制。对经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发放《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并逐个家庭建立档案。建立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年审制,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取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家庭的有关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及时收回并注销其《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证》,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针、政策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当地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障资金,并监督保障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收入家庭名单。在市区,由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审核,并会同街道办事处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办事处负责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并初步审查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合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入户核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方式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工作,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号)和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向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按照家庭收入水平自低向高进行。

过去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各县(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以建为主,拟试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形式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二)加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管理

1.市区在建和续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和县(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要严格按照冀政〔**〕9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按照冀政〔**〕95号文件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4号)印发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之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多层楼房应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楼房应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

2.改革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转让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销售。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以市、县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3.加强危房改造项目管理。具体实施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管理的规定》(邢政〔**〕13号)文件执行。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机制,落实会议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备案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年底前要正常运转。

(二)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

目前尚未给财政供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年底前必须建立制度,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否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要加大执法力度,调查、掌握所有单位职工人数情况,对能缴而不缴、断缴、欠缴单位上门催缴,对拒不缴纳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应高于1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拟定、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四)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

要加强宣传,通过媒体、广告让更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了解公积金的贷款功能和相对于商业贷款的优惠条件,在需要住房贷款时首选公积金;调整贷款额度和期限,最大贷款额度可达3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0年。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便捷服务。

(五)实行考核办法

继续执行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年印发的《**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的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五、加快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造

(一)大力实施旧住宅小区的综合整治

对市区2003年—**年已经完成治理改造的旧小区,要加大管理和维护力度,根据各旧小区的管理现状、产权归属等,采取聘请物业公司、业主自治、产权单位后勤管理等多种形式,实施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巩固治理成果。对市区未治理的旧生活区,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督促和协调力度,完成治理任务,使市区旧住宅小区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改观。各县(市)要对旧住宅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基础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整治资金可通过“居民出一点、原开发建设单位拿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办法解决,政府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道路和基础设施的维修。

(二)积极推进老城区拆迁改造

对不具有综合整治和保护、利用价值的老城区特别是危旧住房,有计划地进行拆迁改造。市及县(市)应抓紧编制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规划,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改造步伐。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征收、拆迁和安置,形成的净地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给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对被拆迁居民按照国家和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法规政策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价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对旧区改造,各县(市)可根据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六、发展和规范住房市场

(一)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

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取消公有住房首次上市时监察部门的意见、原产权单位审批等政策,逐步取消再上市的门槛,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同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根据国家连年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交易的全程监管,大力查处违法违规审批、违规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在项目开发建设中违法违规操作等行为。以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为中心,为我市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氛围。

七、完善配套政策

(一)落实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

一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各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三是住宅小区外城市基础设施由政府负责配套建设。四是商业银行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的申请向其提供贷款,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发放。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五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六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小区改善和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建工程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加快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实施办法》、《**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推进和规范住房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依据。

八、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

(一)完善住房保障工作组织体系

按照规定程序,将**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负责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此项工作要在**年11月20日前完成。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也要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设置房产管理局的县(市),也要按照规定程序,将房产管理局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全面履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等项房产管理职能。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1月31日前完成。

市、县要整合和完善房产管理部门现有事业机构编制资源,成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销售和上市内循环等事宜。此项工作要在2008年3月1日前完成。市、县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县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和住房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编制并认真实施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市、县应根据有关要求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备案。城市住房建设规划应合理确定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和结构,并将具体项目落实到各个地块,按年度提出建设时序,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计划和有关工作安排。

(三)将住房保障工作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2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认识统一之难

从客观上来看,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选址布局、建设质量、分配、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导致住房保障制度现实效果不理想,社会认可度不高;从主观上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和房地产经济的过度依赖,加之财力捉襟见肘,土地资源匮乏,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积极性不高,对自上而下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能敷衍则敷衍,得过且过。对要不要建设保障性住房,要不要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如何建设保障房等方面缺乏认识上的统一,严重影响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阻碍中国特色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

针对这一难题,国家应当重视住房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尽快将住房保障制度纳入法制轨道。明确投融资、建设、运营、监管责任主体。督促各地完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落实问责措施,保证中央的目标、住房保障任务和相关宏观调控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资金筹集之难

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带来了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巨大压力,除国家规定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外,按政策应归集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难以归集到位,银行贷款难以落实,社会资金难进入。

针对这一难题,应当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实行统一融资、统筹投资、统筹资源、统一还款的投资融资体制。明确建立省级投融资平台作为投融资主体,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融资优势。明确资金来源,增强财政性资金归集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将中央和省补助资金拨款改为投资,以增强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效率,也有利于运营补偿的可持续。区分公益性与非公益性投融资平台融,施行不同的融资政策。采取纵向联合和横向联合的方式,构建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渠道。

资源统筹之难

主要是存量房源统筹难、建设资金统筹难、土地供应统筹难。房源是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一部分空置的存量房源,由于产权、管理体制、财力制约等因素,难以归结到住房保障渠道。新增房源建设资金统筹难。虽然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应以财政公共预算为主,但目前除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外,相当多的城市都是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由于这部分资金的不确定性,后续资金没有保证,致使很多城市不敢建立租金补贴和保障房建设的长效机制。资金来源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认可度。

针对这一难题,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资源的统一管理体制,明确房源来源,归集的渠道和方式,统一管理的机构。明确建设资金的来源,归集的渠道和方式,使用和监管的主体。要将住房保障用地列入年度供地计划,落实到宗地图斑,对确需布局在优质存量地块的住房保障项目,通过调整土地利用的方式,予以保障。

范畴界定之难

包括供给来源归类比较混乱,需求对象难以界定。目前,保障性住房的名称没有归并规范,保障对象划分缺乏标准。例如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是特困家庭,由于中国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监管制度,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缺乏划分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实际确定分配对象非常困难。现行廉租住房政策还规定廉租住房主要提供给城镇特困家庭,排斥了‘夹心层’(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困难,又不符合廉租住房入住条件的低收入群体)、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住房弱势群体,社会公平原则无法体现。

针对这一难题,应当在明晰住房保障范畴的基础上,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在供给方面,严格界定商业性棚改与住房保障棚改,公租与廉租并轨,市场调控性住房不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在需求方面,对保障对象科学划分,严格界定,建立保障对象挡案系统和准入退出机制;在供求关系方面,厘清实物补贴与货币补贴的关系,防止以补代建,一补了之。

运营补偿之难

由于保障性住房公益性投资的性质和住房保障对象的特殊性,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难回收,运营成本难补偿。采用住房制度改革前直管公房的做法,地方财政负担过重,难以承受;完全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来补偿,社会资金难以进入。目前的公租房、廉租房,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确定租金价格,显然不能形成投资的良性循环,更会导致运营维护的不可持续。靠不断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将造成财政的巨大包袱,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难题,应当在明晰住房保障范畴的基础上,实行租、补分离制度。将保障性住房归纳为公租房和公售房两类,将公益性棚改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将市场调控性住房如限价房、经适房、限定房等不纳入住房保障的范畴,而作为住房保障的支撑系统。公租房和公售房均按成本加微利定价,将住房保障对象按一定的要素划分为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中等收入四级两类,分别配以1.0、0.8、0.45、0.0住房补助系数,并将公租房和公售房保障补助资金纳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同时规定一定规模保障房项目配备一定比例商服用地开发,提高住房保障运营服务能力和水平。租补分离制度有利于建立可持续运营补偿机制,是建立完善中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关键。

管理规范之难

由于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缺乏顶层设计,各地在探索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也在所难免。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晰,管理程序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如住房公积金制度,出现了管理较为混乱,挤占、挪用甚至贪污住房公积金的案件时有发生。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行到现在,已经出现了难以控制的违规现象,问题较多,争议较大。目前绝大多数城市虽然制定了相应的廉租住房制度,但工作进度缓慢,有些较大规模城市解决的数量还很少,有的甚至处于空白状态。

第3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摘要]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普遍受到资金瓶颈、土地瓶颈制约,保障房的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动态管理难度较大。同时,住房保障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不足,且保障房职能分由不同部门履行,存在部门间的协调问题。文章认为需进一步明确政府在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尽快出台保障性住房的专门法律法规,科学界定住房保障面和保障方式,明确保障范围,确定住房补贴标准和住房建设标准,扩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提高住房保障的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房政策;住房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863(2013)10-0057-04

一、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及其界定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质是政府利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群体及其他特殊社会群体提供适当住房,以保障其基本居住水平的制度,是对市场化住房分配机制的必要补充。住房社会保障包括以下内涵:(1)国家或政府是住房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2)住房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要求;(3)住房社会保障实施的保证和依据是相应的社会立法。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住房保障水平应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基本保障,须充分考虑住房保障需求状况和财政支付能力。要在认真分析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确定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目标,明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量力而行,保障面不能过大,保障程度不能过高,确保住房社会保障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必须注重形成保障水平的层次性和保障手段的多元化。要采用多种保障手段使不同收入水平的居民享受不同程度的保障。三是必须正确处理住房保障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在市场经济国家,住房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住房资源配置中既有市场的作用,又有政府的作用。政府作为住房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更不是要破坏市场机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主要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补充和修正,要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源。

 

近年来,我国已经陆续颁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形成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目前,从保障功能运行效果看,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等租赁型住房最能体现保障性功能,特别是公租房产权由政府持有,并由政府房屋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负责管理,具有较强的公共保障属性。

 

二、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有效的全国与地方建设计划,并未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

目前,各地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普遍存在着供需不均衡现象,这表现在数量和结构两个方面。从数量看,保障性住房房源紧张,建设分配速度跟不上申请的速度,“人等房”的情况比较普遍,占居民家庭60%的中等及以下收入家庭无力购买商品房,需要借助政府的支持或通过保障方式改善居住条件[1];从结构看,保障房建设的针对性、适用性不够,区位规划不合理,影响保障效果。目前,不少地方对本地区需要建设多少保障房,建什么样的保障房,盲目性较大。这些地方仍然按计划经济的老一套办法,通过估算方式确定保障房建设计划,未能准确反映困难和低收入群众的需求。据反映,在一些二、三线城市,符合经适房条件的人买不起房,买得起房的人却不符合条件,造成经适房丢空。

 

同时,各地不同区县在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和本区县的实际需求量上也存在不平衡。新建保障性住房在开发时通常采用独立式运作,即廉租住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住区与一般商品住宅是相互分离。在土地“招拍挂”出让中,保障性住房往往只能选择交通极其不便、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远郊区域,虽然初始购买成本低于一般普通住宅,由于用地规划失配,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使中低收入居民入住后需要支付较高的通勤成本、教育成本、服务成本。[2]特别是城市中心区在土地资源有限和急需改善住房条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使跨区选房的现象客观存在,而市与区县、区县之间目前还缺乏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安排和必要的补偿机制,保障性住房工作还需进一步统筹协调。

 

(二)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机制不合理

保障困难家庭和低收入群体“住有其居”是政府实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因此,保障群体的界定、保障房资源的合理分配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关键。目前,我国在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其一,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模糊,现行政策规定的标准条件过于笼统,不易界定,操作有一定难度。从原则上说,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应该面向全部常住人口而不仅仅关注户籍人口,即住房保障对象除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外,还应包括城镇长期务工人员。另外,公务员显然不是低收入阶层,但公务员住房一直列入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供给对象界定的不合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许多城市都面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的尴尬局面,出现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共存的问题。

 

其二,住房保障面和保障房种类面临结构性调整。一方面,一些地方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主要通过经适房、限价房方式予以保障。我国城镇居民大多是中低收入者,政府目前要全部解决他们的保障房,显然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大量农业转移人口真正进入城市以后属于无房户,迫切需要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同时,保障房种类趋多。目前,基本保障房形态有廉租房、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类型,而一些省市区还将集资房、团购房等纳入保障房范畴。保障房种类越多,管理的难度就越大;差价越大,寻租的空间就越大,越容易滋生分配不公、骗租骗买、寻租等乱象。

其三,我国社会征信信息平台建设滞后,由此带来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资格难以核实,准入机制不健全。目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虽然实行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三级审核”和区、街道办事处的“两级公示”制度,但由于住房保障、民政、公安、工商、地税、社保、银行、证券、住房公积金、车管等部门还没有做到资源互通共享,多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却无法有效整合分散在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信息,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收入、存款、证券、高档消费品等资产情况存在核而难清问题。

第4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县财政要结合我县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房保障资金以及预算分配、拔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县房管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拔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三)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五)成都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六)县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土地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份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县财政审核,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的廉租住房保障;其次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足由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

第五章资金拔付

第二十条县财政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拔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街道居委会、镇乡、民政局初审后,报房管局审核无误后,县财政根据审核意见和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安排,将资金拨付到县房管局,由房管局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确保租赁补贴落实到人、到户。超出保障标准面积部份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房管局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拔款申请,经县财政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县房管局,由房管局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终,房管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要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要会同房管局、发改局、民政局将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市财政部门备案(报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5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落实和完善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在2009年央视录制的“共和国部长访谈录”节目中,曾详细地介绍了住房保障工作,指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是住宅建设的两条腿,缺一不可;住建部首要的工作任务就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看出,中央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高度重视。自2007年8月以来,保障房建设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自2008年底以来,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廉租房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北京、上海等地的保障房供应量占全市当年出让土地的比例已开始大幅增加。

从现状来看,一方面,各级政府都在中央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的精神指导下,保障性住房的存量和增量都在快速增长。可另一方面,社会对保障性住房的需求也在迅速增加,受现有资源约束和缺少有效保障机制的影响,需求似乎是个“无底洞”。我们的保障性住房及其相关的保障供给制度与现实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而现有保障性住房存在的“投资功能”,正是其重要的制度缺陷和供给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障性住房应保障谁

保障性住房从功能特性上来看,其基本功能是居住需要,是保障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在商品房市场上购买商品房的社会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这个群体可以称为应当保障群体,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努力保障其基本的居住需要。从原则上看,应当保障群体其需求是单一的,仅是为了解决或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居住需要,不能有其他需要,如商品房具有的投资、文化等多方面需求。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保障性住房的执行主体是政府,以政策作为主要分配手段,保障特定群体的基本居住要求。这与市场行为下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是两个完全不相同的范畴。长期以来,正是对保障性住房的功能特征认识模糊,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供给和分配上的诸多不正常现象。那些诸如开着宝马、奔驰去领取(购买)保障性住房、“山西忻州限价房让政府干部不正当牟利超五千万元”等不正常现象,正在考验着我们政府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智慧。

基于保障性住房是由政府主导和保障特定群体基本居住要求的特征,其现有的可以买卖和出租(包括有条件的买卖和出租)等投资功能,正是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和制度运行低效的重要障碍。从我国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保障性住房的种类有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等。就其相关制度的执行来看,目前对动态管理上的政策不到位,只是一次性分配,后期管理缺失,缺乏科学性。从政策上看,只是从简单的收入确认角度对申请获得保障性住房进行了限制,而对将来受保障人在自身经济条件改善后如何退出保障范围没有相关政策。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总需求预测和存量管理缺少制度安排,导致了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盲目性、资源的浪费和流失,助长了分配不公和败德风气的形成,影响了社会和谐。

限价房”违反市场规律

普通商品房作为不动产,从资本角度来说具有投资性,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研究住宅的供给和需求不能忽略这个问题。因为在一般的商品房市场,通常会出现两种基本消费人群,一种是需要买房来满足基本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是投资为了升值保值的。这两类人群对于房价的态度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希望能以较低的价格满足居住的要求,而后者则希望购房后房价能快速上涨。当所有的住房需求基本依靠市场来解决时,由于市场的单一性,加之居民的生活需求与投资需求往往会混杂在一起,以及收入差距的实际存在,导致了部分特定时段和特定区域供求关系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房价的自然上涨。就中国未来的城镇化进程和社会发展对住房的刚性需求来看,这种上涨是很正常的,况且从较长时间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现在的房价还相对比较低,是中国现阶段居民购买力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体现。对商品房市场进行不当的“调控”,反而会助推商品房价格的不正常波动,会影响社会各群体的正常权益。

如果我们只有单一的商品房市场或者不能够把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从根本上分开,在同样一个市场上对同样具有“投资功能”的房子“限价”,这是最典型不过的违反市场规律的做法,由此而产生“寻租”,滋生腐败是必然的。政府不应用“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的形式提供保障性住房。以全国各地现阶段普遍实行的保障性住房来看,“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占据了很大的比例,现有的经济适用房实际上也是“限价房”,这些都是具有投资价值的“产权房”。我国的经济适用房具备了投资价值,作为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可以出租,这就形成了事实上的投资价值,在我们许多的“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小区,有些人买几套用来出租收租金,这就失去了保障性住房的最初目的。经济适用房管理上的制度缺失,导致我们的经济适用房是由房地产商按照商品房的模式来开发的,他建好房后当然追求投资的快速回收,于是乎他们帮助许多不合格的人员通过虚假手段购买了经济适用房。

还有,现在有的限价房规划之初就没有把“保障”真正考虑周全。以北京为例,能够买得起6500元/平方米的房子的人,应该不是低收入群体。换言之,低收入依然事实上被挡在了门外。这样,我们建设再多的“保障性”住房也不能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关键是保障性住房的供给要有效率。市场经济讲究基本的规则,一定要把本来就和普通商品房一样具有投资功能的房子拿来“限价”,这无形中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也给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影响了政府的信誉 ,同时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效率。

限制保障房投资功能的若干构想

保障性住房不仅是一个根据当期情况进行分配的问题,重要的是后期的持续管理工作。为还不具备在商品房市场获得基本住房需求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居住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而限制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功能,又是在现有政府财力和资源约束条件下,提高保障性住房供给效率的重要选择。以下就限制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功能提出若干制度构想。

首先,在现有条件下,我们要严格区分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如果一定要通过区分高收入人群和低收入人群的方式来分配保障性住房,社会成本会很大。我们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在一个城市是否拥有商品房为基本条件并适当参考收入水平来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即如果一个以家庭在一个城市没有任何商品房拥有记录(这在房产产权登记部门可以很方便地查到),无论是本市常住居民还是相对稳定的流动就业人员(本文不用“农民工”这一类的不太准确的称谓)都可以申请居住保障性住房,然后再依据在其他城市是否有商品房、户籍、收入状况等确定先后顺序。对已经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成员,只要以家庭成员中任何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都必须在购房前先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手续,才可以购买商品房,并承诺商品房入住后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内)退出保障性住房。

第二,所有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依据成本、当地物价水平和居民的消费能力等具体情况确定基本月租金,年租金和三十年、五十年租金等不同的租金水平,各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具体情况确定租金缴纳方式。保障真正需要保障的社会成员能够以非常灵活的方式支付租金,轻松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应当是低租金,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政府应当免收,租金只是用来解决管理费用及建设成本的偿还。建设保障性住房需要考虑到资金来源、土地来源、规划确定等问题。但也要明确,保障性住房不是盈利性住房建设,唯一目的就是解决一个居者有其屋的问题。

第三,所有保障性住房都可以冠名“国有住房”或“公有住房”,而且保持永久“国有产权”性质不变,保障性住房永远不能具有产权意义的交易。政府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需建立专门的“公有住房”管理机构,让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成员有归属感、有尊严,他们会自豪地感受到自己住的是“公有住房”而不是“廉租房”等。这样更有利于培育社会成员理性的用房文化,而不是一味地追求自购产权商品房,进而有利于减少商品房的供给压力,减缓商品房价格的上涨速度。要建立完整的保障性住房存量档案,建立健全进入和退出机制,从人群构成上确定保障房的设计,因为每一个不同人群对于房屋的功能要求是不同的。

如一个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和别人合租保障房几年,结婚时再申请比较大一点适合新的生活要求的保障性住房后退出原租房。这应是两个过程,一是原租房退回政府管理机构,政府管理机构将该房再次分配给待分配人员;二是该年轻人因自身条件改变实现了居住环境的改变,他在保障房范围内经历了一次内部变化。以此年轻人为例再向前推演,将来该人进入高收入阶段,拟购买商品房,他第一步先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由政府管理机构根据其租用时间、租期银行利率水平、租金缴纳情况等按照相应标准收回,退回剩余租金,并将此房再次分配给待分配人。这个年轻人也就退出了政府保障的范围。

第四,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建设,不能简单地选择远郊区,应当考虑到城市居民的实际居住需要,政府要考虑到需要保障性住房的这些人在哪里工作。保障房的小区功能应当包含生活所需的医疗、教育、购物、娱乐等功能设施。对于内部设计,只需满足基本居住需要即可,尽可能降低成本。保障性住房并不等于免费住房,但对于极少数无收入并丧失劳动能力而需政府特别照顾人员,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有关社会保障的相应法规给予照顾。

第6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一、目前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大力推进,各地保障房逐渐进入分配入住阶段,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将逐步成为各地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新课题。目前,一些地方对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主要是缺乏相应、完善的准入、审核、退出和后续长效管理机制等。

(一)准入机制不合理

设定保障标准是保障性住房准入环节的关键,也是保障性住房准入与退出机制的开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房准入和退出条件应根据当地财政收入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平均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目前,从全国主要省市保障房运行的现状来看,保障房准入机制的法律规章和政策文件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是对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的确定,合理性不足。“中低收入”往往是一个实践中较为模糊、难以操作化的概念。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对申请人的收入核查更多是通过个人或者单位提供的工资单或收入证明作为主要依据,工资外的收入住房保障审查部门往往难以核实清楚。同时,在设置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时,大多数城市采用人均指标,即城镇人均建筑面积或人均使用面积低的一定比列作为保障标准,低于保障标准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这种操作方式相对简单,缺陷是没有对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情况给予考虑。二是在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上,保障范围过窄。一直以来,我国多数省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基于城乡和户籍的双重标准,将城镇大量流动人口和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排除在住房保障门槛之外。虽然部分城市提出拓宽保障范围,将城市外来人口纳入到住房保障体系内,但从总体上看,还未有实质性的进展。

(二)审核机制不健全

目前,虽然多数城市已经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即社区审查、街道审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和审批前后的两次张榜公示,但是个人收入、财产信息不能联网查询,住房保障所需的单位收入证明可信度较差。同时,审核过程中由于基层管理部门工作量大以及申请家庭收入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基层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的方式和“算收入、估资产、看现象”的传统手段等低效率的调查方法来确定受保障对象的收入,普遍存在受保障对象申报信息甄别难的问题,有的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导致住房保障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三)退出环节不完善

如果说资格审查是维护住房保障制度公平的第一关口,那么合理的退出机制就是最后的关口。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福利性质很强的政府住房保障机制,是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种补助,当承租家庭经济状况大大改善,或者违反保障政策、承租对象死亡或者判刑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及时退出。事实上,部分承租对象普遍存在着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就等于获得了实物分房,把“公房当成自有住房”。对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年审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违反住房保障政策、违规使用房屋等执行退出时,存在承租家庭“不肯退、退不出”的现象,一部分承租家庭将保障房终身拥有,形成福利固化,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很难执行到位。同时,由于目前多数城市还没有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核查体系,少数保障对象在条件超过保障标准后也不愿意退出保障性住房,因此,单纯依靠保障对象主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动情况,往往难以达到目的。退出环节机制缺失进一步加剧了保障房的供需矛盾,也有违社会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后续长效管理服务不到位

保障性住房后续长效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在于对保障房小区中的保障对象提供可持续的动态跟踪服务管理,即“管人”。但在目前的实际管理过程中,还普遍存在管理真空和边缘地带,导致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人”的服务缺失和管理失控,极不利于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和谐稳定。一是管理体制缺失。目前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存在一种认识误区,即只要是涉及保障性住房的方方面面问题,无论是“房”还是“人”,都应该由房管部门负责到底,比如保障性住房小区停水电气、违章搭建、孤寡老人生病无人问津、小区发生失火、盗窃等治安事件都找房管部门。而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房管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法定职责在于“管房、管物业”,对于保障对象日常生活遇到的就业、教育、医疗、计生、保险等方面需求,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公共服务,而不应由房管部门“全权包揽”,否则就涉嫌“错位”和“越位”,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二是资源整合效用缺位。目前,民政、教育、文化、医疗、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对明确,服务机制推新。但是,相关职能部门的服务管理职能相对独立和分散,部门之间的帮扶服务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整合,并且广泛面向保障房小区中低收入承租家庭,造成了保障资源未能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三是社会参与度较低。目前,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协会、慈善协会等服务性、公益性机构和民间组织对保障房小区开展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困难帮扶等活动的参与度较低,缺少多维度、全方位和综合性人文关怀服务。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的建议

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工作,其管理对象是房,服务对象是人。加强保障房后续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管理手段、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多样化的管理,构建高效、公平和权责对称的公共住房后续管理模式,才能达到保障性住房的预期作用和效果,真正实现“住有所居,住有宜居”的目标。

(一)建立清晰合理的保障房准入指标体系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一,对城市低收入无法规定统一的标准。目前,各地应按照国家“十二五”住房建设规划和国家住房保障安居工程会议的精神,并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研究,调整住房保障收入线。在划定收入线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的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包括家庭收入总和、家庭人口结构、家庭住房面积和住房支付能力等。在划定收入时,除核定工资、奖金等常规收入外,还应考虑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财产应包括家庭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实物,涵盖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债权、商业保险等。同时,在准入原则上,取消对申请人户籍的限制,应按照今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的要求,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城市外来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建立全面完善的住房保障审核制度

保障性住房收入审核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出于保障性住房现状的考虑,为进一步提高收入认定的准确性,强化审核认定的科学性,建立科学、高效的审核制度是目前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1.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联审工作机制。为进一步做好申请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建议加快建立健全申请家庭财产、收动审查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由工商、税务、人社、公积金、公安、房屋产权登记、银行、证券和住房保障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动审查工作机制,加强对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住房情况等信息的审查比对,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从根本上解决靠“报收入、估资产、看现象”来审核家庭收入的方法。在审查过程中,应按照多部门联动、多渠道审核的要求,对收入认定的程序、方法、步骤进行细化,在取得个人同意、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各项收入、财产信息比对、汇总,实现信息共联共享,从而形成一个全面、权威的核查程序。在房管、民政、街道社区联合对申请家庭走访的基础上,汇总申请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等基本信息,并分送至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具体由工商、税务部门对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是否为公司股东等情况以及纳税情况进行审查;人社、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查询申请人的养老、公积金解缴情况,反推比对情况;公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拥有大型机动车辆情况和户籍情况进行核查,杜绝申请人故意分户现象发生;房屋产权登记部门通过住房信息系统对申请人拥有的房产、房产交易信息进行核查;银行、证券等金融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存款和所持有的有价证券情况进行查询;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比对,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的资产情况。同时,在信息核对过程中,需明确收入核定系统在各个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实施数据录入和核查单点管理,部门核查人员不得泄漏申请家庭的资产信息,有效保障被核查人员的隐私。

2.加大审核信息公示力度。定期向社会公示保障房承租家庭相关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加大举报力度,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质询和举报,对公众举报属实都进行一定的奖励,使公示制度成为社会大众的监督工具。

3.加大对虚假信息申报和寻租现象的处罚力度,制定严厉的虚报处罚措施,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三)构建规范有序的退出机制

为了维护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质,防止已经拥有其它住房或者实际居住条件已经不再困难的家庭占有社会公共资源,以实现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流转,根据目前保障房退出难的现象,住房保障部门必须从多渠道、全方位的角度去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管理。

1.加强日常动态监管。为了使退出机制发挥效用,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大对住房使用的日常监管,加强和规范保障房小区的管理,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首先是制定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入户调查、租金征收、档案管理、个人信用、举报投诉等各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信息披露制度,逐步使保障房管理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再次是落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责任,要及时对保障性住房使用和承租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跟踪了解,建立健全日常动态的监管制度,为退出机制的良性运行提供依托。

2.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的优惠政策。通过低息贷款等政策鼓励受保障对象优先进入下一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或者购买承租的保障房,如重庆、青岛等城市实行保障房“租售并举”政策,允许承租满一定年限、诚信申报家庭情况、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租金的住房保障家庭优先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彻底解决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并实现住房保障退出,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受保障对象退出保障房的积极性。同时,彻底解决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也可以缓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的管理压力,回笼了住房保障资金,使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资金上实现良性循环。

3.对于无理拒不退出的家庭,采取多种渠道和手段实施退出。

第一,政治手段。联合社区、街道、基层派出所等部门,上门做思想工作,劝其主动退出。

第二,经济手段。对拒不退出的家庭实施惩罚性的租金,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同时,采取担保方式,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当申请人拒不退出住房时,担保人要负连带责任。

第三,舆论手段。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谴责强占社会公共资源的行为,营造依法享受住房保障服务的良好氛围。

第四,法律手段。在住房保障条列或住房保障法中,明文规定超出保障条件或无资格享受保障者要限期退出,否则应强制执行。

(四)建立和谐长效的管理服务机制

第7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利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寻求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一种努力,同时兼有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 从1998年至今,我国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随着中央各项政策的出台,各个地区也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先后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尚属于年轻型国家,人口增长过快,生产力不十分发达,所以我国的住房保障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圆满解决,新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不足: 1.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群有限。首先,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远远不够。近年来,虽然政府大力提倡保障性住房的兴建,但由于资金、土地来源不足,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仍然远远不够。其次,我国大部分地区对享受保障住房的标准要求较高使得住房保障的覆盖面积相当有限,无法涉及到所有的住房困难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夹心层”仍然面临着住房困难。 2.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和计算标准。因此,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忽视对户型、区位的合理规划致使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居民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政策,很难使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3.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出售、申请人员的购房条件、享受保障住房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监督。 4.住房法制不健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行政命令。但是,他们立法层次较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而且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套系统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作为法治国家,只有依法可依,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全面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关切到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2.有利于稳定和平抑房价。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性住房的供求矛盾,从而稳定和平抑市场性住房的价格。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住宅法律体系。随着《住宅法》、《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弥补我国住宅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的住宅法律体系。

四、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 1.建立覆盖全体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第一,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我国应大力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力争使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与社会上中等收入居民的需求量相适应。 第二,适度扩大住房保障的适用范围。首先,应尽快取消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户籍限制,使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能够居有定所。其次,适度提高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使城镇中一部分既无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又超过享受保障住房购买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量建设合作社住宅、集体宿舍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建设合作社住宅、集体宿舍,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不仅能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而且更能尽快地满足一部分住房困难居民的实际需求。 2.扩宽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扩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供适合于弱势群体使用的公积金新品种。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管理、监督力度,从而使住房公积金切实达到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目的。 3.完善住房保障的审查监督机制 第一,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审查监督机构。我国应在中央一级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建设管理机关住宅办公室(副厅级),在市、县(区

)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宅建设管理机关住宅办公室(副局级),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住宅建设实施管理工作。[2]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住房保障的运行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最终结果应当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公民、媒体等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告发。 4.尽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从根本上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住房供给结构、审核监督机制等保障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产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总 结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加快,我国的住房价格高速增长,远远超出了中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而住宅作为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住宅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住房保障制度成为了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因而,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8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内容摘要:住房保障水平不高,保障性住房制度中的衔接不力,退出机制存在缺陷等问题的存在,使得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合问题进行了初步探索,提出了基于住房补贴券和货币补贴为主、实物建设为辅的保障性住房融合思路,为中国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住房保障 融合

研究背景

我国住房制度的变革,经历了一个不断推进和发展的过程。尤其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出台,停止实物分房,构建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及住房公积金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然而近年来,在商品化过程中,多地出现了房价迅速攀升、超出普通民众购买力的状况,住房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尽管国内又相继出现了“双限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质的住房(见表1),但保障性住房总体覆盖范围偏小,各类保障性住房之间缺乏有机衔接,远远满足不了民众需求。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保障水平不高

1998 年以来的实践表明,住房分配货币化和住宅分层次供应政策的实施结果与住房政策目标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相对于商品房的建设总量,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严重不足。各地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与供给,廉租住房的配租数量和配租目标群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经济适用房总量供给不足、建筑标准高档化、目标群体错位、“夹心层”居民增多、廉租住房配给不足、货币配租数额低等问题。商品住宅价格高位增长、经济适用房建设总量不足与目标群体错位等多方面因素的复合作用,导致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日益严重,住房保障水平不高。

(二)各种保障性住房衔接不力

因为各种保障性住房各自的保障范围不同,衔接不力,客观地存在边缘群体,即“夹心层”现象,如既不符合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标准,又购买不到或购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第一类夹心层、既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保障标准(或购买不到经济适用房),又购买不到或购买不起“双限房”的第二类夹心层,以及既不符合“双限房”的住房保障标准,又购买不到或购买不起普通商品房的第三类夹心层等。

(三)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存在缺陷和问题

1.廉租住房腾退机制。2005年建设部、民政部联合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住房保障对象退出的条件。

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我国现行廉租住房退出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申请人条件发生变化时难以有效监督。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房管部门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约束体系不健全。目前各地对廉租住房到期腾让的住户推行的办法主要是租金的方法,经济上的惩罚偏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达不到预计效果;奖惩力度相对缺乏。在目前廉租住房申报过程中有骗租的现象,最严厉的惩罚也不过是取消其资格,没有计入个人信用档案,惩罚力度相对较小。

2.经济适用房和“双限房”退出机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限价房的规定与之类似,如青岛市规定满5年转让的,需将成交价格与购买时价格差的50%作为政府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因当前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超出GDP的增幅,也超出了社会平均投资利润率。这种做法保证了购买家庭的有限产权,实际上鼓励了经济适用房和双限房的房地产投资功能,对其他未能购置到经济适用房和双限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房家庭而言,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安排。

(四)中低价位中低档次商品房供应偏少

因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和土地的区位价值规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土地的供应是有限的。在土地用途的竞争中,投资性需求和改善性需求相比于首次置业需求具有更高的出价能力,因而普通民众能消费得起的中低档次和中低价位商品房供应偏少,进一步放大了对保障性住房的客观需求。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改善和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管理上的缺陷和漏洞,影响了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效果。

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合思路分析

(一) 国外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模式参考概述

1.美国实行以实物与货币补贴相结合模式。在美国,政府为低收入者或贫困家庭制定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实物与货币补贴相结合住房保障制度。

实物补贴。

一是公共住房,指政府房屋署拨款建设并直接管理的房屋。这种房屋主要用于出租,其租金标准根据家庭收入而定,一般为家庭收入的1/3。

二是廉租公屋,指政府为低收入偏上家庭提供租住的公有住房。但是,低收入者租住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只需支付其家庭收入25%的租金,超过部分的房租由政府代为支付。

货币补贴。

一是租金补贴。这一政策主要针对低收入者承租私人房屋,政府鼓励私人将符合出租标准的房屋出租给低收入者。当低收入者承租后,便将自己收入的1/3付给房主作为房租,其余部分由政府代付。

二是购房补贴。根据美国前总统布什2003年签署的《美国首付款法案》,为购房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1万美元或者是住房买入价格6%的首付款资助,该法案每年至少帮助6万低收入家庭支付首付款和交易费用。

2.德国实行以发放住房补贴为主的模式。住房补贴分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租房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德国约有60%左右的居民租住住房,其中约1/3租住公共住房,2/3租住私人住房。近年来,为保证每一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房租金支付能力,德国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缴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一般为家庭收入的1/3)的差额由政府承担,补贴资金的来源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此外,财政还给予收入较低的购房人不同程度的购房补贴。目前,约有86%的德国人都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住房补贴。

3.新加坡实行以政府建房为主的模式。该模式以新加坡为典型代表。按照1964年推出的“居者有其屋”组屋计划,新加坡政府成立专门的法定机构,对占住户80%的中低收入者,统一供应组屋,并实行严格的限房价、限户型政策,保证大多数居民买得起组屋。政府规定,每户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组屋,购买组屋居住不满5年出售要交纳较高的税。

(二)我国保障性住房的融合思路

通过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方式,结合我国实际,政府应按照区别对待、分类供应原则,以住房补贴为工具整合各类型保障性住房、充分盘活存量住房,并以实物配租为辅,以此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具体操作如下:

1.将各类型保障性住房通过住房补贴券的方式整合为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种外在表现形式,即中低收入家庭持购房补贴券至市场上购买普通商品房,低收入家庭持租房补贴券至市场上租赁普通商品房。不得将补贴券兑换为现金,只能进行住房消费,将暗补(如将经济适用房和“双限房”的土地出让金、城建配套费减免等)和明补(如廉租住房的货币补贴)统一为明补。同时结合不同的收入水平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当收入水平上升时,补贴水平自动降低。这样将避免诸如开宝马车住经济适用房以及腾退机制不到位等导致政府补贴效率低下的现象。同时也将有效的解决各类保障性住房衔接不力和“夹心层”问题。

2.政府建造低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这类住房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租赁给最低收入阶层,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支付能力不足部分由政府租房补贴解决。资金来源除了可以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以外,可引入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闲散资金等,这些资金通过长期的租金收入实现盈利。

3.开发商提供的房价必须低于住房均价或一定标准才能将购房补贴券在政府制定部门变现,以防止房价过高,中低收入阶层买不起的现象。

4.政府通过调整土地供应等手段,确保中低档次和中低价位商品房的土地供给,从源头上解决房源不足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应构建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供应为辅的机制,通过住房保障体系的融合,实现应保尽保,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及以下家庭住房问题。

我国保障性住房融合的政策建议

(一)要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设,为住房保障的管理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

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虽然在不断改革与完善,但是住房保障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如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三者在管理制度和财政上都是被分割的,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性。实现住房保障体系的有效构建与运转,需要建立起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为建立新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打好制度基础。

(二)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实行多种经营

构建多元化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体系,成立法定的为住房保障建设住房发展机构。同时应该鼓励非营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协助政府履行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审核等管理事务,在此过程中允许非营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获取合理和基础利润,从而使我们的住房保障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为按收入水平不同提供不同住房补贴奠定基础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为记录、证明和查验自然人资信状况而建立起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系列个人信用行为规范的总称。建立了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收入状况就能较为轻松地获得,从而为实现按不同家庭收入水平享受不同住房补贴水平提供了基础。

(四)大力提倡住房梯级消费,加大中低档住房供给

在提供住房保障的同时,应大力提倡住房的梯级消费,合理引导树立的“租购并举”的二元消费观念;应该采取措施加大住房一级市场上中低档住房供给,进一步开放和完善住房二级市场,加速中低档住房房源的析出,疏通中低档住房供给的主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成立.我国公共租赁房制度建设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14)

2.任鹏充.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经验借鉴[J].河北金融,2010(4)

3.占世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初步构想[J].中华建设,2010(7)

4.杨建平,廖阳.论现行廉租住房制度的不足及其对策[J].中国房地产,2003(10)

5.万婷.完善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性建议[J].中国房地产,2005(10)

作者简介:

廖阳(1979-),湖南宁乡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房地产经济学。

第9篇:住房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  现状  现实意义  建议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内涵

    住房保障制度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家庭的基本住房权利给予保障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寻求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的一种努力,同时兼有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

    从1998年至今,我国先后出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政策、货币政策、税收政策。随着中央各项政策的出台,各个地区也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先后实施了一系列措施。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尚属于年轻型国家,人口增长过快,生产力不十分发达,所以我国的住房保障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圆满解决,新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

   具体来说,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不足:

    1.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群有限。首先,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远远不够。近年来,虽然政府大力提倡保障性住房的兴建,但由于资金、土地来源不足,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仍然远远不够。其次,我国大部分地区对享受保障住房的标准要求较高使得住房保障的覆盖面积相当有限,无法涉及到所有的住房困难家庭,有相当一部分“夹心层”仍然面临着住房困难。

2.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不合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面积和计算标准。因此,许多地方不顾自己的实际情况,忽视对户型、区位的合理规划致使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居民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政策,很难使保障性住房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

3.保障性住房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缺失。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机构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出售、申请人员的购房条件、享受保障住房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监督。

4.住房法制不健全。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以及行政命令。但是,他们立法层次较低,覆盖范围比较狭窄,而且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套系统的专门性住房保障法律。作为法治国家,只有依法可依,才能使住房保障制度得到全面的落实。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关切到城镇中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因此,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2.有利于稳定和平抑房价。通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性住房的供求矛盾,从而稳定和平抑市场性住房的价格。

3.有利于完善我国的住宅法律体系。随着《住宅法》、《住房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将弥补我国住宅立法的空缺,从而完善我国的住宅法律体系。

四、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

    1.建立覆盖全体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第一,大力增加保障性住房的供给数量。我国应大力兴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合作社住宅等保障性住房,力争使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与社会上中等收入居民的需求量相适应。

   第二,适度扩大住房保障的适用范围。首先,应尽快取消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户籍限制,使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能够居有定所。其次,适度提高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使城镇中一部分既无能力购买普通商品房又超过享受保障住房购买条件的中等收入家庭能够享受到住房保障的优惠政策。

   第三,适量建设合作社住宅、集体宿舍等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通过建设合作社住宅、集体宿舍,对棚户区进行改造,不仅能扩大保障性住房的房源,而且更能尽快地满足一部分住房困难居民的实际需求。

   2.扩宽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并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应扩大中低收入者的比重,提供适合于弱势群体使用的公积金新品种。同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管理、监督力度,从而使住房公积金切实达到完善住房保障机制的目的。

   3.完善住房保障的审查监督机制   

    第一,设立专门的住房保障审查监督机构。我国应在中央一级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宅建设管理机关住宅办公室(副厅级),在市、县(区)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住宅建设管理机关住宅办公室(副局级),分别负责国家和地方住宅建设实施管理工作。[2]

    第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住房保障的运行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最终结果应当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公民、媒体等都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进行告发。 

    4.尽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

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住宅法》、《住房保障法》,从根本上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住房供给结构、审核监督机制等保障住房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住房保障产业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五、总 结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水平的加快,我国的住房价格高速增长,远远超出了中等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而住宅作为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住宅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住房保障制度成为了民生工程的重中之重。因而,只有不断地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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