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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精选(九篇)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第1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建议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内涵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指通过刑事法律来实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进一步说,是指立法者将一些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其刑罚制裁即用刑罚作为手段,通过刑事程序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以保护知识产权从而维护知识产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1]。

(二)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采取保护主义,其主张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知识产权与其他普通私权一样应得到保护。从目前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现状来看,应该坚持保护主义的价值取向,这有利于在社会中形成原始创新的法律氛围。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分析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司法解释、条例和国际公约与国际协议等组成。

1.刑法

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有意识地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纳入刑事法律体系当中,对1979 年刑法、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规定等进行了归纳吸收,在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罪”进行了统一规定。

2.附属刑法和单行刑法

1997年刑法修订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一些附属刑法与单行法为法律依据。如1993年制定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年制定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规定》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对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缺失。

3.司法解释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如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当时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限定,降低了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量刑标准,对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起到了优化作用,对办理侵权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4.条例

我国在制定完善关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的同时,还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条例均规定了侵犯条例自身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刑事责任。

5.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我国为保护知识产权,签订并参与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或协议,部分公约或协议要求成员国针对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只锁定相应的刑法保护措施,最为典型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不足

1.对于侵犯著作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从保护主义的刑法价值取向来说,著作权与债权、物权一样,属于私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独占性。而我国刑法对著作人身权犯罪的保护仅限于《刑法》第217条第四款,该条与署名权有关,但条款具体是保护作者的姓名权还是署名权,学界尚有争议,而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判定问题,学界也一直存在分歧。

(2)行为规定过于简单。《刑法》第217条、第218条,共规定五种著作权犯罪行为,但范围太窄,大多国家己将与著作权相关的产业信息技术纳入到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剽窃行为,也未将其列入犯罪。

(3)主观要求过严厉。《刑法》第217、218条规定,进行著作权犯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无论侵权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构成犯罪。对此类“不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法律实践中却无法可依。

2.对于侵犯商标权方面

(1)保护对象过窄。对此我国规定的保护对象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的或者商标到期未续期或被注销的商标刑法则不予保护。[2]但根据我国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应当禁止他人在未获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次,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仅限为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2)本罪犯罪行为规定简单。我国刑法对于侵犯商标权犯罪共规定三个罪名,该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简单,同时调整的范围过于单一,不利于保护商标专有人的权利。

3.对于侵犯专利权方面

(1)专利权的刑法保护欠缺。《刑法》第216条对有关专利权的犯罪有明确规定,而假冒行为则分好几种,且在实践中,侵犯专利的手法更是层出不穷。可见,我国刑法却没有将其他非法实施专利的情形纳入刑法保护范围中,对专利权的保护不够周全。

(2)犯罪行为规定过于单一。《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他人专利的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并未将专利权纳入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缺乏对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规定。我国专利法赋予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权人的权利,但刑法却没有进行保护,刑法中对犯罪行为规定缺乏在专利法体现明显。

(3)主观方面的规定缺乏。对于行为人出于主观的故意并有及其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非法实施其专利的行为等等,刑法均没有将其纳入保护范畴,在这方面尚处于空白。

4.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

(1)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有待完善。对于国外商业秘密的保护,我国对于此并未规定,立法上依旧是空白。而国际上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已成为普遍的趋势。

(2)本罪中商业秘密的认定。由哪个部门来评估或鉴定商业秘密的级别或价值等是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惯例是由被害人一方出资委托专家来鉴定,但前提是由被害人一方自主鉴定,有很大的自由性,在案件诉讼中,往往很难被采纳。

(3)商业秘密罪罪状的刑法规定有待商榷。我国对于该罪种则只规定了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世界上主要的发达国家(地区)都对商业秘密犯罪做了不同形式的规定。

三、增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建言

鉴于上诉出现的现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种种弊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相关刑事立法

在立法模式上,建议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的立法模式转变为刑法典和附属刑法并重的双轨制,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的刑事法律。从而改变长期以来附属刑法中没有真正可以操作的刑事法律条文及其罚则的状况。

在法律适用上,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适度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范围,以适应当下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的需要。以商标权的刑法保护为例,一是将注册服务商标等商品商标以外的注册商标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二是将未经驰名商标人许可将驰名商标用于自己商品和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业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三是将同样危害性较大的侵权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

在刑罚结构上,需要进行调整。首先,增强罚金刑的运用,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属于经济犯罪性质,对该类犯罪增加罚金刑的运用,更有针对性。其次,应当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种类当中增加资格刑[3]。

(二)理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程序

在处理原则上,建议对知识产权侵犯案件实行“先民后刑”的审判原则。其处理过程是,案件由专民事法官就侵权与否先行作出判断,而后,在刑事诉讼中以此为依据,结合侵权的社会危害后果对刑事责任作出正确界定。

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此项措施有三好处,首先,可满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专业特性的需要。其次,可消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之间冲突,避免各审判庭之间推卸责任。再次,避免法院内部判决之间的冲突。

(三)提升全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意识

建议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项活动等,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的社会知情和群众参与的程度。

参考文献:

[1]漆昌国.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适度性[J].民主与法制,2010,(3): 32.

第2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重要性;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企业、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知识、经济、文化已经成为了现在国家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筹码和表现。我国经济、科技方面的进步就主要依靠知识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因此要健全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保证知识文化领域的正常运行并且为其提供一定的发展动力,同时知识、经济、文化的进步还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为支撑。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利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建立起始阶段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一直到1985年的时候才正式通过且实施的第一个专利法。因此,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并没有专利法来保护中国应用的权益。自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国内经济的发展飞速因此产生了对专利保护政策策略的一种需求,同时国家政府为了与时俱进,便从国际上引进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

由以上我国知识专利保护的历程中可以得出,我国从建立知识专利保护初期到逐渐自主融入国际,一直发展到现在政府开始逐渐加大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交往,中国开始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全面推进我国对知识产权在法律方面的保护。据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会上的部分信息,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在2013年期间的时候,便已经受理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有237.7万件,其中授权的数量就达到了131.3万件,另外的则是专利保护,其数量足足达到了82.5万件之多,与前年的数据相比,同比增加了足足有百分之26.3。但是在专利保护申请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便是各种侵权行为,无论是虚假冒充、或者抄袭复制都对社会情况和现有的专利保护情况相互违背,因此政府还应该加强法律政策保护和制度的制定。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政府主张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从经济方面出发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加快我国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经济交易,从客观上保证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

由于我国现存的专利保护法律的规定还不是十分完善,就现有的一些专利法进行分析,还是由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起草的,因此在与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还不是甚为协调,或者说原有的专利保护法律根本无法跟随上当前社会进步的脚步,与当下经济社会进步有较多的矛盾、不协调。另外需要加强完善的就是不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之间的不同性需要改善,从以下实例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而进一步更新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完成《商标法》修改工作,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完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工作。加紧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出台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起草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对策

(一)法律规定要与国情相适宜

纵观历史,任何国家在发展工业化进程的时候,社会环境普遍表现为经济落后、文化水平低、科学技术不够等情况,因此经常需要国际其他国家的先进知识的帮助,而这些知识通常是免费或者低价出售的情况。而为了此种现象对我国国内造成的一些损失,就需要对我国向国外进行的技术帮助和加强对国内知识文化创新的保护,因此就需要将行业领域划分出来,将不同领域行业的文化成果分类,保护一部分技术成果。就欧盟的发展历史而言,也是经过的上百年的实践经验中才创建出了更适宜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

从古至今,欧盟的保护力量一直都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对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进行强行执法的,因此在法律体系制定这方面,欧盟的经验不可谓不丰富,而这些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证实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缺少的、需要学习的,只有尽量丰富这些法律的保护才可以减少以至杜绝我国在国际市场交易中被侵权的现象。

(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及其技术成果

我国要在完善当前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的基础上,在从事不断创新、更进的产品技术,为了保证以上措施可以顺利实施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帮助施行:1.完全自主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和创新;2.与他人结合,共同创新获取争当的知识产权从而获取专利法律保护;3.花费一定的费用从国际或者国内引进知识产权。但是,从实践中得到,直接引进争当的知识产权不仅会对企业的运行产生高昂的费用,还会一定量的增加企业的制作成本。另外,企业从国际上引进的技术甚至有可能是先进国家所淘汰的一些技术,因此企业要建立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创造能力,从发自主开发知识产权。我国现在自主进行知识创新的情况已经较为多见了,但是在专利质量方面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还需要我国政府的监督与促进。

(四)完善知识产权可以在国际规范中顺畅运行

由于中国在2001年的时候便成为了WTO组织成员之一,从参加WTO初期至现在我国已经有了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的经验。随着中国与国际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越来越多,导致了中国企业的发展水平也是水涨船高,但是随之而来了却是中国面临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逐日增多。另外,企业内部需要有对知识产权相关部分的专门从事人员,用以帮助企业在交易的时候更好的在国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界限以内,尽量的帮助企业减少被知识产权壁垒所阻碍的情况。若是发生知识产权中国内的专利保护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就应该学会善于利用国际上进行贸易的原则及其规定的法律法规。若是企业在与国际上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时候,对方若是采用的地域性原则来进行交易,企业就需要及时的补充自身在这方面的缺陷,尤其应该注意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缺陷。

(五)加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能力

首先,需要政府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企业自主学习和吸纳与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有关的人才和能力。其次便是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管理阶层提出一个奖惩措施,可以对企业的部分保护专利的行为进行奖励以促进其发展,同时还可以对伪造假冒等现象进行政法措施从而杜绝或者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企业可以对员工在专利保护这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从而提高每位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专利保护意识,同时还可以积极的从国际或者其他途径引进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小结

自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以来至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经验了,无论是在政策法律方面而言亦或是实际保护而言都有较大的进步。由于人们群众受到政府宣传的影响,已经逐渐开始接受自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学会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但是在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相比较,国内的发展还是有部分缺陷以待改进,只有向国际先进体系借鉴各种部分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法规,方可以作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进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曹昌桢.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3]胡慧平.别让高新技术专利白白溜走,中国知识产权报

第3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在现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作用日渐重大,知识产权保护也成为各国高度重视的热点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直接导致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遇某些不公,为此,我们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既快又好的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世界性的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中国将面临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国如何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中立足呢?

    本文从知识产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着手,先介绍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然后从理论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意义,再是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贸易的实际影响,提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具体提纲如下:

    本文第一章分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背景和意义,以及对国内外现状的研究。

    第二章则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含义、范围、特征以及其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做了深层次的概述。

    第三章从两个方面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理论分析,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第四章谈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国际贸易结构的影响。

    第五章综合前四章的分析从不同层面对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相对应的政策建议。

    文章最后一章第六章得出结论,我国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紧密结合起来,并在政府的指引下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高度,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第一章 导论   

    1.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二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概述   

    2.1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   

    2.2知识产权的特征   

    2.3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三,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分析   

    3.1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3.2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意义

    四,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的现状及对贸易的影响

    4.1 此 部分的标题请自己加上,可以总结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做的好的一面

    4.2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3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贸易的影响   

    注意本部分的写作中如果能加入实证分析,或者有数据依据的话,会更有说服力

    五,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   

    5.1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5.2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执法力度   

    5.3企业应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5.4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六, 结论   

    理论意义

    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要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就必须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要更好的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和发展机会。本文正是从正确应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出发,通过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状和问题,考察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影响作用,力图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方略,希望能够对我国应对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一些有效思路,以次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应采取的措施提出相应的建议,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

    应用价值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对于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日益显着。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修课。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

第4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 自主创新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又称智力成果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自然科学、文学艺术、社会科学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它要表现出来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它可以很容易就复制出来,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比较容易分离。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或排他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过权利所有人的许可不能使用该项知识产权,否则将构成侵权。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也就是说知识产权享受法律的保护是受一定的期限和地域的限制,一旦某项知识产权确认了其权属人,只能在该范围内有效,超过这个期限和地域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现状

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化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相比较西方国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论是人们的意识保护还是政府的执法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中国目前的企业及经营体数量(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5156万家,个均知识产权0.5个/每家。预计中国到2020年,企业数量将达到8000万家,个均知识产权将达到1.1个/每家,即到2020年,中国将拥有近9000万件知识产权,是目前的3倍之多。预计到2020年商标申请量将超过400万件;专利申请量将超过500万件;版权将超过100万件。表1为2003-2006年专利申请量的件数和专利授权量的件数。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专利、版权等申请量也在增长,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但是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国情,制定出适合我国发展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来提高我国的科技综合竞争力。

我们不仅要学会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且不能滥用。近年来出现的一些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造成恶劣的影响:首先容易增加贸易成本,影响出口;削弱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很多企业的专利申请不多,又没有自我保护意识,很多国外的公司在国内外经常抢注我国的专利、商标等。有一项调查指出,我国驰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有200多起,3000多项专利在海外流失。我们辛苦地研发出自己的产品,却莫名地被告知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我们最后只能停止研发或者放弃该市场,或者花巨款购买其专利使用权,非常不利于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

三、现状原因分析

(1)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企业的商标、专利申请注册量不多,很多企业没有强烈的品牌意识;我国自主创新技术和设计经常被外国抢注,损失了很多市场,同时也影响出口贸易的发展。

(2)我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创新水平相较外国还是低。我国是一个生产制造大国,但是在核心技术方面却落后于外国。但是我国要是长期不去努力研发,又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在国际竞争中就很难有立足之地。

四、我国的应对措施

(1)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合适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对侵权现象的发生,首先要建立预警制度,通过一定的专门知识产权机构,研发其他国家可能对我国采取的手段,即使发现问题也可找到解决措施。

(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我国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要加强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阻止侵权产品流入我国市场。

(3)企业不仅要注重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还要对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即时进行保护。结合企业自身现状制定出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总之,只有不断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力,才能使我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维珍.入世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3(04).

[2]陈美章.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J].新华文摘,2004(07).

第5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利益平衡 专有性 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 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 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 (三) 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正如David 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 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6 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扩张,无不体现了这一情况。8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 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使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他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 (四) 需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知识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平衡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到,从平衡与不平衡这对矛盾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张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表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 就需要创建并维持平衡的一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权利有限保护期制度、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体现。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部分不太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中发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 进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重新规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扩散、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比较频繁。 另外,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的几部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发明等,迄今为止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的知识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原则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思想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标法——识别标志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的保护法律则在注 重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有效竞争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五) 本文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与信息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利益的天平则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关系。 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冯晓青

第6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很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展。所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提出新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和加快农村经济进步以及健全农产品保护法律法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 1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农业文学产权,即关于农业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二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法规,其核心内容是育种者育成的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这个品种的培育者交纳一定的费用。

1. 2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网络化的技术经济活动。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成果放在首位,必须具有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再次,强调科技融人经济的技术经济过程,即通过商品性生产和网络化营销,促进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以上三层意思,对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来说缺一不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反映了农业、科技、产业化三个要素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2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浅析

2. 1现状概述

首先,随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进展,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申请为例,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了2 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的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总量已达到1 113件。年申请数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10名。

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其先进成果应用于农业的实际生产当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便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实施率较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为30%--40%,农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为20%,这与我国专利总体转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

2. 2制约因素浅析

(1)内部制约因素

①农民文化素质低,影响农业技术的产业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民认识不到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术,其较低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会影响农业新技术应用的效果。

②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较高。由于受白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致使广大农户不敢轻易接受、试用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现阶段,我国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③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忽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严峻考验,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成本高昂,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弱。

④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短,企业产品单一化严重。农业企业普遍产业链条较短,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阶段,农业企业才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主体,主体的缺失必然阻碍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都比较单一,影响了国家层面上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2)外部制约因素

①农业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农业专利保护。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与现实农业生产相脱节的现象,“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②农业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难以兼顾。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系完全是一种偏重推广的价值引导方向,这使得许多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陷人农业技术推广和保护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③无法控制农民侵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很多情况下侵权者是居住分散、尚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导致广大农业科研人员从道德上不愿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④缺乏资金及自主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资金目前还非常紧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性的试验和产业化生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

⑤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缺少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展示的平台。农业本身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其收益相当微弱,所以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体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的一套详细标准,因而对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交易。

3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对策与建议

3. 1优化内部环境

(1)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对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需求。

(2)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比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

①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

由当地政府以及职业技术院校联手,组织本地农民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比较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动向。

②充分发挥示范农户的带头作用

鉴于一些农户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新知识、不敢采用新技术的现实,可以先组织一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又愿意接受新技术的农民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采取优惠的价格资助他们采用农业高新技术,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周围的农民。

3.2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4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4. 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4. 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4. 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 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

第7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外商FDI;外商投资行业;政策建议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随着时代的变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已成为跨国企业区位选择所必须考虑的法律环境(Kumar,2003)。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邓宁(1977)提出生产折衷理论(OLI),并且在1981年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解释。Mansfield(1995)提出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即有利于这些国家吸引外国投资和技术转移的观点。Alan S.Gutterman(1990)从跨国公司的道德观念角度对一些跨国公司滥用专利法的现象进行了研究,认为这些跨国公司为达到垄断的目的,而在某些领域通过编织专利网络来限制模仿、复制和竞争。Sherwood(1997)认为,很多国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因为担心转让的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国家实施,而不愿意将最新的研究技术转让给这些国家的企业。郑成思(1995)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情况。Zigic(2000)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中,从整个市场的不同竞争市场结构的数量角度进行分析,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效率、技术知识溢出水平是影响两个不同地区的市场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因素。郑成思与韩秀成(2002)结合当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问题分析了我国国内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之后,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这些企业在面对我国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情况下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2006)。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我国经济影响的问题,董雪兵等(2012)测算了1985―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指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现状是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短期内,这种现象有利于我国经济增长。

前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中已经指出知识产权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国内外现有研究对于是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侧重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国家经济的影响,并没有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文章将吸取前人的教训,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更好地为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商提供建议。

2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建设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首先国内企业表现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其次类似美国的发达国家既迫切希望进入中国市场又担忧其专利技术被剽窃便从经济和政治方面向中国施加了很大的压力。这两方面的压力共同推动中国不断改进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

由于在研发活动中,其创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点常常是其投资者关注的重点,而其最终产品――知识产品的易泄密的缺点又是许多跨国企业担忧的地方。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吸引跨国公司的研发投资对我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是例如伪劣产品法定的赔偿额方面,相比较于欧美国家,中国惩罚力度还不够,使各种侵权、假冒、盗版现象频繁出现,令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常因为知识产权相关权益被侵害而遭受损失。例如在国内电子产品市场,假的电子产品数量常常数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电子产品销售量因此难以提升,对跨国电子技术公司在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扩张造成一定影响。从这一现象中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低,对外商在国内的贸易积极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理论分析

知识产权属于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决定了其法定性,通过立法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其所有权优势才能体现。本节将基于理论角度,利用OLI理论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影响。

3.1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理论)

经济理论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十分迅速的现象十分重视,迄今为止在外商直接投资方面最有影响力的理论之一,就是邓宁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OLI)。在分析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方面,生产折衷理论具有一定的优势。生产折衷理论认为,决定跨国企业对一国直接投资的相互紧密联系的三项因素分别为所有权优势(Ownership)、区位优势(Location)、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这三种优势常常是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活动之前需要进行综合考虑的。这三种优势的多种组合决定了不同的国际经济活动决策,包括投资地点的选择。最理想的情况是跨国公司在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的时候,其选择是对外直接投资而非对外贸易或对外技术转让的形式。同时邓宁还总结出跨国公司在国际上进行三种方式的经济活动所需考虑的优势,见下表。

3.2 基于OLI理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FDI的作用机制分析

所有权优势是企业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术开拓海外市场的动机之一,而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影响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为一种区位优势;同时跨国企业较强的内部化优势会抑制海外直接投资,而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成为跨国企业进行国际商务活动的考虑因素。

但是,当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东道国将从法律方面满足国内外商所需的所有权优势并以此扩大本国的区位优势。此外,东道国增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内部化优势。即东道国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时,跨国企业满足生产折衷理论中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的三个条件,促进了企业的跨国直接投资。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的成本逐渐升高,淡化了中国过去主要的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基于生产折衷理论,本节将具体分析增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行为的影响。

4.1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所有权优势

根据生产折衷理论(OLI),外商企业对某些创新技术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和控制权,而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国内企业在认识到这种新技术的需求较大的情况下,认为违法风险大于侵权风险故大胆的非法模仿行为就变得活跃,付出大量代价的创新企业因丧失@权或其他排他性技术使用权的风险变大。因此,从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保护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可以使外商企业在我国市场上其技术优势能被保护,最终促进国内市场吸引外资。知识产权作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一开始可能会抑制国内经济,但这种不利现象由于知识产权保护限制国内企业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的创新,有利于国内经济的发展。

4.2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如今的国际投资环境,税收优惠已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资重要考虑的条件之一。选择合适的投资地点对于外商直接投资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根据生产折衷理论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则是外商判断该地区是否具有区位优势的重要依据。因此,我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选择投资地点的外商在我国直接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强已经在我国直接投资的外商的区位优势。

同时,跨国公司进入后,也会促进相关的国内本土企业以及其他外商企业进行合法的技术模仿和创新,国内企业在竞争中从生产技术、人才引进、融资能力方面也将有相应的提高,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的规模化发展,增强外商区位优势。

4.3 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内部化优势产生于某些难以判断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风险的产品,而知识产权正满足这一特性,许多跨国企业在转移知识产权时,常采取内部转移。但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增强将较好地阻止知识产权外泄,保证外商的权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资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况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场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内部化优势。

总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强外商的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并弱化外商内部化优势。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优势较弱。从长远来看,由于中国的老龄化现象,我国难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劳动力优势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为了增强外商吸引力,必须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5 结 论

通过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结论:中国利用知识产权谋取的竞争优势较弱;知识产权保护对外商直接投资者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刺激国内企业模仿学习外来技术的能力。根据这些结论,文章提出如下建议:

(1)大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国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从立法、执法、行政系统各方面完善,使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促进国内企业学习和创新的有效动力。

(2)优化司法环境。长期以来,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例如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正逐渐向国际标准靠拢,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业道德;其二,司法保护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最终在司法方面从执法力度上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3)合理规划引导国内外资行业流向。虽然人才、基础设施也影响国内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的产业分布,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影响。此外,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也受我国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影响。由于各个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合理规划引进外资中环保、技术含量高的行业,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以符合我国转变为创新型国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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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继勇,雷欣,黄开琢.知识溢出、自主创新能力与外商直接投资[J].管理世界,2010(7):30-42.

第8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论文关键词: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

一、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直以来,哈萨克族传统医药在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成为保障哈萨克族人民乃至其他地区人民的健康所必不可少的元素。在许多国家,传统医学是穷人惟一负担得起的治疗方法,在发展中国家,大约80%的人口依靠传统药品满足他们的健康护理需求。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一直未得到足够重视(如{(TRIPS协议》只字未提传统医药),以至于长期以来大多被非法使用,传统医药知识创造者与所有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是哈萨克族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传统医药商业化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即“生物盗版”的问题。

在我国,一些国外企业利用我国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并申请了专利,如果任由类似的“生物盗版”行为蔓延,我国的传统医药权利人将遭受巨大的损失,后果不堪设想。这与我国对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明确密切相关,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传统医药法律保护是迫在眉睫。

二、我国立法应明确对哈萨克族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分散,各个部门从不同角度的立法对我国传统医药的法律关系进行规制。该种立法对传统医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明确,权利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明确,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救济途径不明确,直接导致传统医药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其既不知自己有哪些权利,也不知当权利遭到侵害时如何救济,这使得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不利的境地。我国应当改变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散立法,应以专门立法为宜。我国宜将传统医药纳入到知识产权框架下,制定专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或传统医药资源丰富的地区如哈萨克族实行地方立法,明确规定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主体、传统医药的类别、保护方式、法律责任等,使传统医药保护明确起来。这种立法具有明确具体,针对性强,保护主题突出;有利于传统医药持有者传统医药财产权的行使。另外,更能适应我国当代社会的发展现状,提高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

第9篇: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农机产业;现状;措施 

    农机产业是我国传统而又成熟的技术行业,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研开发模式、竞争体系、战略架构和服务机制。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逐渐增强,知识产权新竞争模式在整体的经济竞争模式中逐渐占据较大份额,同时世界范围的知识产权竞争在农机行业也初现端倪。但与世界经济强国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水平、保护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距。为此,探讨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对策,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1、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近几年来,农业机械化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发展形势越来越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通过20多年的发展,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但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农机生产公司运用专利战略不断占领和控制我国同类行业市场,使得我国农机企业专利战略的滞后性日渐显露。目前国内的农机企业似乎没有受到涉外知识产权利器突袭的重创,但国内企业间专利纠纷及侵权官司却屡见不鲜。针对现实情况,我国各级政府专利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旨在促进农机企业专利战略实施主体从战略高度有效地运用专利权、专利信息,积极适应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护下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使我国的农机企业在专利战略研究、运用和管理方面有一个大的发展。

    农机企业管理者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当新产品、新技术即将问世,及时申请专利已经成为这些企业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实行专利制度己经25年了,全国专利申请量己达600万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网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专利授权量已达209项,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申请量己达110余项,专利授权量已达99项,还有江苏常发,山东时风等国内知名农机企业也都把专利申请作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之一。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尚有许多农机企业为零专利。在农机产品的专利中,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极少,绝大部分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2、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机产业的知识产权制度走过了一些国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a.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与执法水平有待改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国际规则、比较适合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并且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没有形成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尤其在农业机械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依然存在保护盲区或者相冲突的地方,很难保障农业机械科技人员的应有权益,无法激励农业机械技术持续创新和实现农业机械科技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

  b.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仍缺乏足够的重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是创造智力劳动取得的成果,不仅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权、文化遗产等智慧成果权。这些权利都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目前我国依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识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识产权的尴尬局面之中。多数国内企业还没有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机制,对国际规则了解得还不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结果使自己的先进技术被他人低价收购并申请专利,辛苦创造和积累的无形资产付诸流水。据统计,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企业已经将13万项发明“奉献”给了外国企业。

3、加强我国农机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a.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完善修订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相关规定。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农机科研成果。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农业科研单位、涉农企业及农业专家应充分利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科研成果。

    b.扩大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加强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农机科技管理部门应注意跟踪和研究农机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相关制度,加强国际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基础设施建设与利用的交流合作,提高农机技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