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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现行公积金政策

第1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改制;政策性住房金融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9-0019-04

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是指围绕住房融资由政府发起或支持成立的金融机构体系。旨在调控住房贷款规模和结构,提高住房贷款流动性,实现政府在住房市场上的公共性职能。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并以此为主体解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变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这种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雏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改制,成立国家住房银行,采取强制储蓄与自愿储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信贷资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并给予住房储蓄银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一、改制的必要性

(一)政策性住房金融主导的住房市场比较稳定

保障基本住房是改善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内容之一,解决住房问题需要金融的支持。目前,我国住房金融支持仍存在根本性的问题未解决:没有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作用没有完全体现;低收入家庭住房融资十分困难,中等以下收入的居民中只有不足5%的家庭有可能获得住房商业贷款。由于住房产品具有特殊社会性,完全由市场机制来完成住房产品的供求协调与金融支持是不可能的。日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除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者发放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对于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如果缺乏政策性住房制度及相应的金融支持,就无法尽快实现政府“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政策目标,难以满足弱势人群的住房需求,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将带来不利影响。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是健全有效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1、住房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宏观经济稳定。市场机制是无法自行缓解住房市场上的供求矛盾与金融扭曲的,政府有必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手段来建立可持续的宏观调控机制。

2、由于住宅产品的特殊性,各国政府往往都根据住宅产品的结构特征,在相应的金融支持制度安排中,分别采取政策性金融支持与商业性金融支持的不同方式。市场机制解决的是高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政府参与的政策性金融机制解决的是中低收入人群的住宅供求问题。

3、建立完善的现代政策性金融体系,要求补上住宅政策性金融这一环节。市场经济发展经验证明,在住房产业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有政策性金融机制。显然,在五个部分中,我们最缺少的就是政策性住房金融,相关制度、机构、工具的创新已迫在眉睫。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由于设计的缺陷无法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作用

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模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管理中心被定位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实践当中,公积金管理中心却并不是一个“不营利”的单位许多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正扮演着一个“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比较模糊。

2、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是以职工工资为基础的,这就使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现象投影到了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的分配上。更为严重的是,现行制度只规定了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没有严格限定最低缴存基数的下限,导致城市低收入职工公积金的缴存额偏低。公积金缴存本应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执行中体现出的“嫌贫爱富”,扩大了收入差距,并且印证了一种马太效应――收入高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高,享受的优惠贷款政策也多;相反,收入低的人群住房公积金提取也低、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少。

3、覆盖面仍然有限,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低。据统计,在全国尚有40%计430万左右的职工未参加住房公积金,而且这部分职工收入相对偏低,住房条件又急需改善,但他们却无法享用政策性住房金融融资。形成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空白。这违背了政策性住房金融建立的初衷和愿望。作为住房金融政策性金融融资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优势在于贷款利率低,年限长,理应受广大城镇职工居民的欢迎。但在实际运作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性强,贷款额度低,制度限制多,运作方式复杂、繁琐,归集余额中沉淀资金存款占46.46%,致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占的比例不足住房金融融资总规模的1/8。

4、公积金筹集渠道狭窄和增值渠道单一,资金积累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我国住房公积金从建立至今,其来源仅为城镇在职职工,没有其他的筹资渠道作补充,也没有形成公积金贷款的证券化机制;同时,增值渠道的单一性(只能购买国债)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不高,加上现有的利率体系的弊端等也影响了公积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据中国社科院代东凯测算,截至2006年底,累计缴存了10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只够应付21%缴存人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另外79%的缴存人只能处于奉献的位置,根本无法索取回报。

5、住房公积金缺乏内控和监督机制,违规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挪用、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从一些县、市爆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动辄贪污挪用上亿元资金的情况看,这笔资金的流失已不在少数。反映出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等,使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查出的违规行为处罚较轻甚至不作处罚,使这些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商业银行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银行的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竞争关系,因而银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推介不够,这是造成公积金个贷率低的直接原因。据了解,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银行商业贷款时与银行达成某种“协议”,银行要求其在办理购房贷款时,必须推介银行自营性贷款,而银行自营性贷款利率比公积金利率要高。银行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委托发放贷款仅收取手续费,还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收入的1/20。而且住房公积金的手续繁琐,因此,开发商往往与银行约定使用商业贷款而不是公积金贷款,这使得公积金贷款的利用率不高。实践表明,目前我国政策性与经营性住房金融业混合运作有诸多弊端。前者的运作方式往往会拖垮后者,以政府行为

取代市场行为;后者的趋利性又往往会侵蚀前者,使前者的社会性项目变形走样。

二、国外的经验借鉴

(一)普遍建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由于住房关系到每个社会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与个人福利,因此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有本国特色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对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是较早的践行者,其由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形成的机制,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成效的住房金融体系。

一是建立了新的监管格局。如成立OTS取代了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的大部分监管职能,最终形成了OTS、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体系、美联储、货币监理署等交叉监管的体制。二是住房金融二级市场得到高度发展。美国政府先后成立两个带有明显政策性特征的住房金融机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协会,负责对政策性住房贷款进行担保、资金支持、购买抵押贷款以增加流动性。在这一阶段,两大机构开始大量推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得住房金融结构获得了革命性的变化,大大拓宽了住房金融二级市场的边界。使得商业性的抵押银行、共同基金等非金融保险机构都全面参与到住房金融业务中,住房产业和住房金融都进入了空前繁荣。

除了美国,战后各国都根据自身需要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实施政府住房政策。代表性机构例如日本住房金融公库、法国土地信贷银行、韩国住房银行、泰国政府住房银行、印度住房和城市开发公司、巴西国家住房银行、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等。

(二)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广泛

1、政府财政资金。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对政府资金依赖较强,政府提供其全部或大部分资本金,还向其提供一定的运营资金。政府以此来管理或影响其住房金融活动,使其有能力从事住房政策性金融业务。

2、发行债券筹资。发行长期住房债券是一种主要筹资手段,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的比例正在逐步提高。

3、吸收储蓄资金。吸收储蓄对于住房金融机构而言更为重要。它不仅将闲散小额资金集中起来用于住房信贷,更重要的是在于将其他消费资金转换为住房建设资金。但为了避免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摩擦,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直接吸收普通储蓄。较为常见的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储蓄银行)吸收储蓄,然后再转借给政策性金融机构使用。

4、开展强制性储蓄。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性储蓄方式解决住房信贷资金来源问题,保障住房信贷资金规模。

5、从其他机构借入。这些机构主要为中央银行、储蓄银行、契约储蓄机构(养老金、人寿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机构。

(三)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针对性强

住房贷款具有以下特点:(1)重点支持购房者,提高自有住房率。发达国家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不对建房予以支持,而重点支持购房者。(2)对低收入者给予倾斜的优惠政策。(3)间接贷款较为典型。不直接对个人贷款,而是贷给州或地方的住房机构,作为这些机构对低收入住房户发放补贴贷款的再贷款。(4)仅提供部分资金,以国家资金推动民间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改制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构想

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是资金归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对的业务。改制后由政策性住房银行来运作更为专业化和更富有效率。同时,公积金本身的长期性、闲置性和强制储蓄的特性,使得政策性住房银行能够更有效地管理资金。

(一)明确定位

让住房公积金成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现有公积金为基础,以政府注资、政府的信誉为担保,为政府的住房政策目标服务。政策性住房金融是由政府支持的非赢利机构。其目的是为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与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住房生产与消费,支持国家的住房改革制度,重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融资。

(二)构建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具体构想

1、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住房金融组织体系。

(1)在机构设置方面,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制为政策性的国家住房银行。目前,全国已形成了星罗棋布的公积金中心,仅北京市就有81个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我们可以依托这些组织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依托从中央到地方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最高层次是全国性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层机构是在各大经济区域省(市)设立地方性机构,基层机构是各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待建立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应充分发挥其他金融机构在住房开发中的作用,允许合作住房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个人参与住房金融活动,从而建立起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主体,其他金融机构协同参与,国家、单位和个人相互配合的住房金融体系。

(2)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建设中,必须避免误区,充分关注各级政府间的职能分解,防止权力交叉和博弈,例如通过政策性住房金融运行,中央政府应更关注总体供求结构和金融稳定,而地方政府应多考虑对居民住房福利的具体影响。

2、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从国外经验看,高效而又具有强大集聚力的资金组织系统是保证住房发展的前提。因此必须形成以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为中心的住房资金组织系统。

其一,资金来源:

(1)已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和现有住房公积金资金。据测算,上述两项资金加起来的总量,已经超过了1万亿元。可与之对比的一个数据是,2004年末,我国住房贷款余额为15922亿元。目前,数额如此巨大的资金既游离于金融体系,又游离于财政体系,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要真正使公积金贷款充分利用起来,政策性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出口。一则可通过法规形式把地方滚存公积金纳入国家住房银行,二则可规定公积金结余只能放在国家住房银行,由国家住房银行进行严格监控,由于国家住房银行往往对应某区域多个城市,因此可以适度防止公积金管理机构与银行的合谋腐败。

(2)借鉴国外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验拓展资金来源。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以财政支持、发行住房抵押债券、建立储蓄银行吸收存款和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借,如中央银行、养老基金和就业保障基金等方式进一步拓展资金来源。具体操作时,开始可以由财政或中央汇金公司出部分资金,通过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引进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邮政储蓄资金、人寿保险资金等来获得持续经营的财务基础。

其二,资金运用:

中国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应包括:购置住房贷款、新建住房贷款、旧房改造贷款、其他相关贷款、贴现及担保等。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对其他从事住房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贴现和担保业务。目的在于鼓励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从事住房融资活动。

3、构建完善的内外监管体系。待建立的国家住房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形成了相对比公积金管理更为成熟的一套监管体系。我们可以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对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进行控制,以便更有效率地利用好资金并进行更为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4、形成住房金融的风险分担与化解机制。从各国经验看,住房权益由于具有特殊的稳定性和现金流特征,往往是金融衍生产品最关注的领域。可以通过改革创新,使住房金融产品层出不穷,除了抵押贷款证券化和住房收益证券化,还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证券、指数化证券等金融工具,最终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风险,解决流动性和短存长贷等问题,形成一套持续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第2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城镇居民;住房需求;影响

中图分类号:F299.23;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前言

房子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础需求,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建设中,人均经济收入水平差距在不断扩大,我国人口数量众多,造成房子的价位在不断上涨,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建设。我国各地区政府部门相继退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解决收入水平较低的家庭居住问题,保证我国经济建设可以稳定开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概念及性质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内涵

我国城镇企业中的员工在购房中主要的资金来源就是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这就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同地区的银行单位作为住房公积金的委托方向企业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种贷款业务需要城镇企业员工缴纳足够的公积金,并且贷款业务的利息较低,政策性较强。本文研究所分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指的就是企业单位员工在购房中所缴纳的公积金后的贷款业务[1]。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性质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制定中就是希望帮助房地产行业及城镇单位员工解决买房住房难的问题。住房公积金资金是由专业的性的管理机构将员工缴纳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保持资金拥有稳定的来源,对于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时发放公积金,并适当放宽贷款政策,这样可以将是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的经济成本,提升城镇企业员工购房水平。

目前,从购房公积金政策总体角度分析,整体呈现开展水平差距加大的情况,这是由于我国各区域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同。大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较为完善,但是二线、三线城市的购房公积金政策存在政策制度不规范、资金使用率较低的情况。现阶段我国的购房公积金政策还是受到了相关制度的影响,仅仅有一小部分人可以真正享受到实际的利益,也在无形中加大人们的生活水平[2]。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的针对人士还是公司企业单元员工购买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房两种购房公积金,房地产企业在住房设计时设计多种住宅类型,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分别为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房、高档住宅。本文就将对城镇企业员工在购房时不同的需求进行全面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

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较快,但是整体而言我国依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也受到一定的约束,主要的购房还是以自主需要作为主导。我国现有的经济适用房针对的人群主要为城镇中收入水平较低或者是群体消费住房人群,可以保证该类人群能够承担起购房的经济压力,对于这类人群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审核政策也较为严格,最为明显的就是二手房市场,对于该类人群在购房的制定的严格的条件约束。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群在申请住房公积金后,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成本在国家政策的影响下将会下降,明显提升了该类人群在购房方面的积极性,如果价位相同的情况下,更容易购买面积较大的经济适用房,也能承受价位较高的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行业想要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有时不能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行情设计住房,房地产行业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经济利润较低,对于经济适用房的积极性较低。经济适用房的主要购买人群为城镇中经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经常容易受到收入水平或者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影响,造成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性受到限制,发展水平有限[3]。

经济适用房主要针对的人群为收入水平较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购房主要为自主性,通常不会选择房地产市场中的商品房及高档住宅,这种情况将增加我国的住房供给需求,提升我国城镇收入水平较低人员的住房条件,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影响水平较低,并没有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真正效果进行发挥。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普通商品房市场的影响

普通商品房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产品,也是主要的消费群体。购买商品房的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对于住房的需求也不再单单限制为自主,还有可能包含经济投资的可能。我国的普通商品房市场制度较为完善,对于某些价位较高的住房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来解决,因此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的时通常都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将购房中的经济水平提升。商品房在购买时具有一定的保证,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也较高,提升消费者的购房需求。普通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量远远超过经济适用房的商品需求量。现阶段由于我国政府的调控及市场体制的双重影响下,普通商品房市场普遍呈现疲软情况,想要保证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不同区域的政府及房地产行业也纷纷推出了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最为明显的就是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进行提升。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影响

我国收入水平较高的人群在购买房子时通常都会选择高档的住宅,该类人群具有较高水平的购房能力。高档住宅并不适用与我国的大多数人群,因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高档住宅市场的并没有直接性影响[4]。

三、结论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因素较多,在实际制定是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结构及发展情况等,只有不断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完善,才能真正将我国住房需求问题进行解决。

参考文献:

[1]陈艳.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我国城镇居民住房需求的影响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No.37916:355-356.

[2]贾康,刘军民.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07,No.29307:8-23.

第3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 实缴人数扩增 出现问题 建议

一、公积金制度研究现状

2005年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文件中,提出了城镇单位聘用的M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武汉市为响应这一政策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稿件的出台预示着武汉市将成为继上海、深圳等地之后扩增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城市之一,实缴人群的扩增会给武汉市公积金带来新的资金来源,会加快武汉市公积金的发展。

然而截至2015年底,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839.93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23‰。其中,中心本部地区贷款逾期最为突出,相邻的周边区域或市区逾期率相对较低,且部分市区没有发生贷款逾期。这表明中心本部地区人员素质较低及部分市区使用公积金住房贷款人数偏少。随着贷款逾期率的提升,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尽快拿出解决方案。在这一背景下,武汉市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会承担着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增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上升的风险,该风险的原因在于扩增实缴人群的整体素质偏低,收入保障不足。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政策加强管理。

二、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所带来的问题

(一)监管范围扩大,增加了监管压力

近年来国家放宽了对公积金实缴人群的限制,武汉市2016年底出台了关于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人群纳入公积金实缴人群的征求意见稿。该政策的出台的也预示着武汉的公积金监管范围的扩大。与以前相比会带来较大的监管压力,武汉市在实缴人数扩大以后较长阶段会关注扩增人群的问题,进而会分散监管力量,从而大大增加了监管压力。又因为我国对于公积金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各地区具体情况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也相应的增加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难度。

(二)缴纳人群增加,提高了违约、欺诈风险

住房公积金的实缴扩增人群主要有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该人群的主要特点有职业自由、约束力小,同时没有稳定的工作,固定的工资。而住房公积金是持续按期偿还到期的本息,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由于工作自由没有固定的工资,有可能会出现断缴违约的现象,从而使公积金违约风险大幅度提高;从以往的公积金制度来看,我国公积金相关的法律较少、体系不够完善,出现了许多公积金贷款人通过欺骗、非法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现象,使公积金管理中心遭受损失。而现在在公积金实缴人群扩增的情况下,缴纳人群增多并且缴纳人群结构复杂,在监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监管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会进一步增加诈骗风险的概率。

(三)自身素质差异,缴纳积极性不高,实用性低

在我国当前阶段,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的主要人群教育程度与正式职工有较大差异,这会导致该人群的维权意识、责任意识薄弱。对于新出台的政策认识程度不高,对于较为详细的公积金提取规则认识不清,不会或者不愿意去缴纳公积金,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该政策的实用性较差。同时公积金主要用于买房贷款,在一定程度上要有一定经济基础,而对于农民与自由职业者来说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大多数不愿买房,这样来看对于政策不清楚的人来说,缴纳公积金对于部分人是无用的政策。从而会导致该政策最终服务的人群会与该政策出台的目的有较大差异,实用性会大大降低。

三、公积金实缴人数扩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公积金相关的法律制度

公积金实缴人数的扩大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较大的压力,而我国对于公积金的管理条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较少,法律效力相对薄弱,而我国的基本方针是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的运行受到法律的约束,所以加强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人群的增加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运用过程中,容易出现套用公积金、骗取公积金贷款利息、伪造购房合同等不良行为。为杜绝这些行为,只有加强保障公积金制度的法律条例,将住房保障制度列入法律制度,才能让住房保障人群获得应有的安全,享受该有的待遇和福利。

(二)加强监管制度

如今的时代是信息化时代,在进行交易时,难免会出现信息披露,侵犯个人隐私,需要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缴纳群体的交易环境,避免私人信息散播出去,被他人盗取,监管部门也应科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条例和办理手续,让缴纳人群明确流程,提高安全性。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

人群的增加必定会出现不安全的隐患,这需要人们提高防范意识,杜绝一些不良信息。做到两不,不轻信,不泄露。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应当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政策规定,正规手续进行办理,同时应该面向广大人群,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新增人群详细讲解公积金相关政策,让他们更加认同该政策,同时让他们可以更好的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让该政策落到实处,更加实用。

(四)努力创新,提高技术,防范金融风暴

目前市场对于公积金的金融工具还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不断的对金融工具进行创新。可以吸取国外的成功案例和公积金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市场,探索出属于我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在创新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尝试和测试,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需要防范金融危机,避免资金受损。

(五)优化信息管理系统

随着缴纳人数的增多,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系统必将承受不起如此繁忙的业务,由此管理中心可根据业务的需要,研发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业务的多样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必要性愈来愈突出。也可以在网上公积金的最新政策,让人们随时掌控动态,也可以设置一个官方的app,公积金热点资讯,人们可提意见也可评论。实现足不出户便能在网上注册,掌握公积金缴纳的小知识和防骗手段。

(本文指导教师:李思齐)

参考文献

[1]李俊山.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政府监管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2]孙慧.我国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评析及优化建议[J]. 科技展望,2016,(20):248.

[3]陶红旭.H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研究[D].吉林大学,2016.

第4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Abstract:The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is an item of housing system of safeguards which Our country Government implements, has established staff's self-safeguard mechanism, accumulated long-term, the stable policy-type housing savings for the cities staff, is advantageous in the housing fund accumulation, turnover and the policy-type mortgage loan system's establishment, enhances the cities staff to buy constructs the housing ability. The artic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s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and will aim at the existence the question to propose future development direction. By solves the cities low income community's accommodation well, the promotion society is harmonious.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 现状 趋向

Key words:Housing common reserve fund system present situation trend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6-0107-02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管理体制日趋完善,监管体系基本确立

自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来, 全国343个设市城市中有341个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制定了管委会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民主、科学、自主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正在形成。人员素质和管理效能明显提高。按照“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的原则, 管理中心基本建立了对分中心、管理部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 初步健全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2003年3月, 经国务院批准, 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成立(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合署办公) , 此后各省市也陆续成立了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明确了监管职能, 完善了监管制度。国家建立了由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11个部门组成住房公积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就有关住房公积金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住房公积金年度审计制度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正加紧建设。我区按国家要求, 对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管理中心的管理目标考核工作正在展开, 对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二)管理运行日益规范, 业务发展迅速正常

绝大多数管理中心能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 实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和管理费用预决算报财政审核、管委会审批制度, 进一步规范公积金银行专户设立,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规范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同时, 大多数管理中心建立了公积金个人查询系统, 有些地区开通住房公积金网站和投诉电话, 实行定期公告制度,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2006 年1季度统计表明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已突破1万亿元。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0.53%。全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比例(个贷率)为44. 93%;贷款逾期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全国平均逾期率0.125%。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为52.05% ,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占缴存余额的27. 27%。项目贷款和挤占挪用资金较去年初减少了2.35%。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覆盖率较低,融资渠道窄

住房公积金在实施中扩大覆盖面难度较大,如一些民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大量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要在城市买房或租房居住,但目前住房公积金并没有覆盖到他们身上。由此可见我国尚未建立自愿式住宅储蓄制度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补充,公积金筹集渠道过于狭窄。

(二)缴存比例不规范、分配不公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政负担,而一些财政困难的地方,有的则不能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企业职工,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由5%到20%不等。由于企业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是作为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个人获得的住房公积金收入也不计入个人应缴所得税基数。因而,一些效益好的单位提高缴存比例过大,使得人工成本失去控制,企业合理避税。而另一些单位工资尚不能如期全额发放,按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更无从实现。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影响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

(三)制度使用不公平,保障功能单一

参与公积金缴存的购房人可获得优惠利率贷款,而购房人多是中高收入者,较低收入者购房因贷款所需数量大而不能满足需要。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1 个多百分点,然而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于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全国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贷款率一直徘徊在50 %左右,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受到限制,国家现行政策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自行出台的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公积金可以用于购房或维修住房,但不能用于租赁住房,导致无力购房的低收入家庭享用不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低存低贷实际上是让这部分家庭蒙受了利息损失。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走向

我国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成效显著,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绝大部分中等以上收入家庭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理想。但由于住房保障政策不到位,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压在中低收入居民头上的“新三座大山”(住房、教育、医疗)之一。为了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国家建立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公积金等住房保障制度,前两者属于政策性住房开发,以增加政策住房的供给,后者属于政策性住房消费保障,然而它们之间缺少支持与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减了彼此的保障功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国外不乏成功的经验,但在我国由于就业压力大、就业不充分、用工不规范,另外我国房价收入比比发达国家要高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很难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际利益。鉴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发挥不足,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改良,以完善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借鉴美国经验,强化政府责任,发展政府支持力度更大,政策优势更加明显,以住房抵押贷款担保和低息贷款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美国实行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核心的公共住房金融政策模式,就是以住房这种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获得贷款的借贷行为。在美国购买住房一般首付比例为房款的20%左右,余款运用贷款解决。为了解决贷款风险问题,美国建立了别具特色的抵押保险机制,为住房抵押信贷设立专项住房抵押保险。为了实现“人人享有良好住房”的政策目标,联邦住房管理局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抵押贷款提供100%的保险,同时根据全国住房价格的变化和居民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抵押贷款保险数额的上限,这样既体现了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和扶持弱小阶层的政策取向,也防止了利用政府担保的抵押贷款购买过于奢侈住房的倾向。公营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大大增强了住房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的信心,降低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贷款门槛。此外,美国还成立了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即联邦住房贷款银行,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息贷款,为中低收入阶层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好的保障。我国尚未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低息或无息贷款,还未建立完善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低收入家庭贷款缺乏担保主体,住房金融机构放贷条件苛刻。我们建议政府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金融的支持力度,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抵押贷款提供风险担保,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贴息,从而提高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融资的能力,降低购房成本。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良好的环境和适宜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政府作为公共福利的实现者对城市住房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政府主要扮演政策制定者、组织者、倡导者的角色,并通过减免一定的所得税给予间接的财政支持,没有深层参与和直接财政支持。随着对住房这一民生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以及国家财力的增强,政府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中扮演更加积极、负责的角色,投入更多财力,使中低收入家庭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结束语:

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是一项正在不断开拓创新的事业, 这项事业需要一批热爱人民、忠于职责、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有志之士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董振国.吕福明.济南.千呼万唤的经济适用房为何成了“弃儿”[N].经济参考报.2008.

第5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论文摘要] 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本文深入分析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最有效的组成部分。

一、引言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地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随着归集规模的扩大,住房公积金业务本身潜藏的风险日益彰显。

二、中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归集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大部分城镇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基本上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特别是在东部沿海地区,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已达到职工人数的90%以上,单位和职工公积金缴交率占职工工资基数的7%左右。但是,在占全国2/3面积的中西部地区,城镇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仍只有50%~70%,公积金缴交率也较低,有的还不足5%这一规定比例,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归集手段软弱。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这些单位的领导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如有些单位既不代扣职工应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更不缴纳单位应负担的住房公积金,而且提出各种理由,推卸其社会责任;有些单位打着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名义,从职工工资中住房公积金后却不上缴,而是留在单位周转使用,这些行为实际上严重侵犯了职工的财产权;还有一些单位迟延缴纳住房公积金,直接影响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

2.运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本来是为了加快形成城市住房基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但运作结果却是不公平的。中低收入居民借不到、还不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际上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许多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没有从公积金制度中获得相应的支持,还由于公积金制度的强制性的低收益性,而无法获得达到市场平均水平的资金回报率。

3.风险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信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具体金融业务(贷款、结算、开立账户、缴存和归还)委托银行办理”。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由此可知,已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运作,既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资金的经营运作主体,那么资金运作的风险理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承担。但按现行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能难担其任。

信用风险是金融活动中最基本的风险,具有综合性、传递性、扩散性和突发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向个人,涉及面广,在尚无个人信用档案可查的情况下,要逐个准确调查确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通常的做法是以借款人单位收入证明作为其是否有能力履约的主要依据,考察是只是某一时期的静态收入水平。市场是多变的,个人收入常有起伏,某一时期的收入状况也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人的信用状况,以此作为信用依据,隐含的风险极大。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

1.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手段

发展住房公积金事业,不仅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国家加快住房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决策的实施,因此要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依法征管。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在舆论上广东省造声势,使国家这一房改政策深入千家万户,家喻户晓,充分调动单位和广大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配合,加大监管检查力度,重点解雇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小的问题,强化归集手段,使各企业单位的领导充分认识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同等重要性。三是依照《条例》规定,对拒不执行国家房改政策,擅自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拖欠、挪用公积金的单位,特别是只重个人政绩不为职工履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并实施相应的经济处罚,以维护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2.促进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

(1)建立立体式的住房金融体系。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必须要求限量使用,每笔贷款上限不应定得太高,以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合同储蓄模式体现多存多贷的原则,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2)完善专门针对低收入阶层居民的住房供给制度。经济适用房的推出,确实在客观上起到了平抑房价,促进中低收入阶层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的作用。但由于相关制度在具体执行当中缺乏监督和管理,经济适用房已经成为不少高收入居民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重要对象。为此,政府应完善居民收入的核查制度严格各类住房的购买条件,提高政府有限财力的作用成效。(3)实行经济适用房的政府回购制度。

3.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成真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借鉴新加坡经验,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该制度的特点是:由政府的信誉担保,为政府的住宅政策目标服务;是一种以资金有条件让渡(本息加流)为特征的融资活动,从而与财政资金运作相区别;享有政府的政策优惠,如给予利息补贴或税收减免等,从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金融。这种定位清晰能承担风险的独立的金融实体主要负责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公积金的账户管理、政策性的货币补贴和政策性的保险等工作,而且也是规范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机制的基础。

4.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目前,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客观地反映出个人信用的真实情况。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涉及两方面工作:第一,完善相关法规;第二,建立科学、严谨、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个人的信用资料散布在政府、公用事业、银行、商家、保险等多家机构,如何真实、完整、连续、公开地取得相关数据,合法使用信用资料,同时又保护个人的隐私权,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证,而评估指标体系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统一评估体系是信用社会化的需要。

5.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两级监督机制

现行机制下,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如前所述流于形式,要进一步有效解决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督问题,在成立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后,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时成立独立的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彻底改变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制下的缺位现象。该监管机构可以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监管机构,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垂直监督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约束。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必须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及住房信贷等业务的运作情况,如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积金经营运作的情况。同时,住房银行监管机构每半年公面对住房银行运作的监督报告。在此基础上审计部门对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和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每年也要公开对这两个机构的审计报告。

四、结语

应该看到,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过去十几年的运作中,尽管存在许多问题,但其对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所起的作用,还是功不可没。因此,要解决城市住房问题,建立有效的住房金融体系,就必须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入手,真正实现住房公积金建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陈东:构建住房公积金专业银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第6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让大学生可自愿存缴公积金,避免“输在起跑线上”的制度善意能否落实下去,不走形、不变样?如何理解这种“超前”的创新之举?

权利增项难破“买房难”

文丽(公司职员)

网络搜索“住房公积金”,可得解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见,按照现行政策,在校大学生、自由职业者、农民工等因无固定工作单位,无法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从这个意义上说,五城计划为在校大学生出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是一项“惠民政策”,旨在让在校大学生于城市置业安家时能享受到公积金带来的实惠。换言之,在大学就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可能比毕业工作后才缴纳者,更早拥有低息贷款买房的可能。

可是,如此权益增项为何一经曝光就遭遇网友戏谑“应该鼓励一出生就缴存公积金,至少可以鼓励从读幼儿园开始,这样,成年后面对‘买房难’会更踏实”?有善意又超前的创新之举因何不被期待反遭嘲讽?

问题出在早缴公积金未必早受益,而让大学生更容易买房,不能只靠给其增加缴纳公积金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被质疑“劫贫济富”,这样的声音一直存在: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偏低、中低收入缴存者的还贷能力“满足”不了高高在上的房价,导致不少人买不起房;而将在校大学生等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人纳入可缴存公积金的人群,“众筹”而来的公积金也将更多被高收入缴存者使用。

破解“买房难”问题,让人们更容易买房,单靠大学生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增项还不够。我们还需要依靠货币政策、创业环境、税收设计以及更合理的房价共同圆梦。

留人初衷好,警惕变“拼爹”

刘远翔(公务员)

“在校大学生可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释放着满满的善意:年轻人买房难,早点缴纳住房公积金,就可以避免“输在起跑线上”。

但是,这种“起跑线上”的政策关怀,最终还不是要落在大学生的父母身上?虽然我们相信,所有看到这一政策的“爹”都会喜笑颜开,因为毕竟孩子毕业要买房,早点给“买房起跑线”加点马力,帮孩子加快购房进程,也算是尽了一点心意。

但是,需要缴纳的金额恐怕不是所有“爹”都拿得出来的。算不上普惠政策的“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会不会成为事实上的另类“拼爹游戏”?

近年来,把大学生当作财务完全独立的群体来开发其市场潜力的情况出现得越来越多,是否能起到好的效果,还是值得观察。

比如,大量网贷小企业打着助学和支持创业的旗号向大学生发行小额贷款,导致一些大学生糊里糊涂背上高利贷,酿成各种极端事件。

我们理解五市的制度善意,但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以后,大学生们每个月除了向家里要生活费,恐怕还要再加一句:公积金交了吗?

虽然说交还是不交完全是自由的,但中国有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叫攀比,别人家的孩子都已经“买房趁早”,为人父母者又怎能眼睁看着自己的孩子因为房价问题,失去在大城市“安得广厦只一间,不需要多大多华丽”的机会呢?

有理由认为,鼓励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有五城市留住人才的良好初衷,但房价高这一现实难题显然不是提前缴纳公积金就能顺利解决的。

创新有助多赢,但更需顶层改革

张学礼(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在我看来,这一留人新政不失为实现多赢的现实之举。

首先,鼓励大学生等人群缴存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必要的纠偏,以改变长期以来住房公积金政策偏爱在职职工、受益范围太窄的局面。

保障大学生等人群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的权利,等于是让大学生或其家庭“自己给自己”存房钱。这对于那些已经成年、即将面临成家立业等现实问题的在校大学生来说,可谓“打开了一扇窗”。

“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创新还给了部分大学生家长提前为孩子买房储备资金的机会,避免以后买房时经济压力过大,有助于减少因房屋造成的亲情冲突。

再者,住房公积金“蛋糕”也会因此而变大,有利于在今后发挥更大的互助功能。

当然,相关地方政府政策允许,不代表大学生等群体一定埋单。让在校大学生缴纳住房公积金涉及很多现实问题。比如,个人缴纳的比例如何科学制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个人收益情况是否合理?硬化监管也是必须同时考虑的问题。

坦白地说,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定位与实际情况不符、覆盖面过窄、管理体制分散、管理成本过高以及公积金“沉睡”等问题,亟需进行制度和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而言,仅部分地方探索大学生等人群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顶层设计、深化改革。只有更加科学合理,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受到拥护和支持,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进而成为一种善举和良策。

且行且慎重,保障学生经济利益

李静(退休人员,女儿大学在读)

站在帮助大学毕业生及家庭缓解未来购房、租房压力的角度看,上述5省会城市出台支持在校大学生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比如,武汉规定,在校大学生在读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毕业后可以直接接续,即使就业后暂时没有能力购房,在租住基本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时,也可用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待其购买刚性自住房时,租房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可贷额度计算,这确实是释放善意的留人政策。

但是,推行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政策措施,首先需要破解大学生未来就业如果无法留在公积金缴存城市,这笔公积金将如何使用、如何提取的问题。

必须厘清的问题,是打通异地通用通道,实现公积金“一卡通”,让政策适用于国内任何城市、任何地域?还是因为不能通用,而最终会按一定利息返还本金及利息?

目前,各地在落实公积金的惠民政策时的细则有所不同。一些地方住房公积金可以用来看病,支付教育、物业费等,但条条框框的规定很多,常常导致口惠而实不至。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缴费者的钱,在重大决策上能否确保缴费者的话语权,会直接影响大学生缴存公积金的积极性。

第7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在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安全性。

众所周知,保障性住房盈利性差,租赁类型的保障性住房还面临投资回收期长、利率与市场风险都较大的问题。而且保障性住房建设受政策影响大,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如开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贷款资金被挪用、建设项目房屋滞销、滞租等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欲风险转移机制,缴存人对公积金贷款的担心是难以排除的。控制贷款风险首先要加强公积金贷款的风险防范,与个人贷款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来说,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以发放个人贷款为主要业务,项目贷款管理方面人才缺乏。要想做好这项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来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和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制定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应成立审贷领导小组,负责贷款项目的调查评审;还可以借用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级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量化分析;可以考虑邀请第三方的R低哦樱对项目投资和收益、抵押物价值进行分析和评估,提供是否列为贷款项目以及贷款额度等建议;建立审贷分离制度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通过多部门、多层次把关,确保贷款项目选择的科学性;落实贷款抵押,针对保障性住房的不同特点采取区别政策,以销售为主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可完全以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物,而以出租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看,其抵押物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要求借款人追加公建或商品房等未来便于处置财产作为抵押物,以减轻未来拍卖执行抵押物的难度,加强对债权的保护力度。其次要健全担保机制。从国际经验看,盈利性差、风险性高的公共住房建设贷款十分需要有专门的独立的担保机制给以配合和支持,控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否则将很难可持续发展。目前一些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保障房项目贷款寄希望于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既无法可依,事实上也无法操作。要建立符合实际的住房保障制度,没有政策性金融体系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而有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保障房建设或消费提供信贷支持的金融机构,还应包括提供担保、保险等信用增级支持的辅机构。鉴于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的政策性,建议由政府财政出资或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里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设立保障性住房担保基金,为公积金贷款提供风险转移和补偿机制。

第二,加强政策扶持,保证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政府政策引导下的互助型住房资金,来源于强制的个人储蓄,而非政府投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管理必须以维护广大储户利益为目标。目前,保障性住房贷款的主要支持对象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虽然收益率低,但还可以保证让开发企业保本微利运行,实现收支平衡,还贷风险相对较小;但是公共租赁住房单纯靠出租收入是难以实现收支平衡的,因此,决策部门还需要在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安全方面出台应对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一是由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进行贴息,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益人花更少的钱享受到理想的居住条件;二是由政府出资对公共租赁住房在贷款期限的亏损直接予以补贴,以提高其偿债能力;三是有政府对承租人进行租房补贴,以降低承租人的租金负担,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率和租金收缴率,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四是延长贷款期限,使其与公共租赁住房长期租赁才能实现资产运营平衡的特点相匹配;五是根据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出台政策允许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转为经济适用房对外销售,弥补经营亏损,因为现行政策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的规定实在有待商榷,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具有长期性,不能在短期彻底解决,从国外经验看,继希望于在短期内集中大批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尤其是现阶段政府财政支付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公共租赁住房要想发展好,就必须建立可持续发展模式,而分批次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不仅可以弥补亏损、减轻政府压力,还能积攒出后续建设资金,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的滚动发展。

第三,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建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中心。

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应具科学性、可操作性,运用政策也应具备延续性和统一性,因此,从长远角度出发,应该设立全国性的资金管理中心,统筹安排运用住房公积金。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沉淀资金有计划的汇总到这个中心,由该中心进行统筹管理和资金异地调度。这既实现了资金的跨区域流动,也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整体的流动性。

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填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缺口的同时,维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保护缴存者的权益,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模式。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2]胡玉洁.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0:56-63.

[3]蓝枫,汪利娜,文林峰,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发挥住房保障作用[J].城乡建设,2009(08):67-73.

[4]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第一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174-176.

第8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管理模式 优化

[中图分类号] F29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261-1

1国内常见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以下三种常见的管理模式:

(1)全委托模式。以上海和南京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以全权委托的方式,由当地商业银行负责包括归集、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管理工作,即在委托银行就可以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不仅运营成本低,而且可以就近在银行网点办理相关业务,但目前的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关制度推广和普及的负面影响。

(2)半委托模式。以北京和天津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是将住房管理中心部分业务委托给当地的商业银行,既保留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动权,而且借助银行网点辐射范围广的优势,提高了相关业务办理的便利性,但目前这种模式要求住房公积金也建立一定数量自主经营的网点,以便辅助银行办理业务,因此在资源要求方面比较高。

(3)自主经营模式。以沈阳和大连为代表,这种管理模式要求在当地的各个指定区域位置,建立住房公积金营业网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完成相关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并委托银行负责相应资金的划转。这种管理模式有统一的管理政策,而且能够及时办结相关的业务,但对经营成本的要求比较高,其中包括营业网点的建设和人工成本的支出等。

2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建议

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存在的优缺点,要求我们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模式予以统一,并通过区域合作、完善制度等,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营的高效化和资金的规模化。

2.1统一模式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国内各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实现统一的属地化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和审计署等的部署要求,联合检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情况,找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方面的漏洞,并进行统一性的整改。与此同时,还要统一审核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资格,按照统一的条件设置分中心,实行统一的授权管理,以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高、运作成本高、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全方位实现垂直化的统一管理模式。

2.2区域合作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的高效化水平,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需要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譬如住房公积金的异地贷款业务。在此,各个城市需要组织专题调研组,调研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在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范围内,建设区域合作的平台,针对各种层次的用户需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性、互动性,其中包括贷款的审核与管理、合作单位的审查与管理、操作流程的创新管理等。在此,一方面需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组织管理体系,采用扁平化的内部沟通管理方式,提升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总额,以及完善授权操作制度,另一方面是完善住房公积金质量管理体系、财务核算体系和信息传达体系等,全方位监控和防范贷款、合作、人事等方面的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能够最大化发挥应有的效应。

2.3完善制度

资金的规模化筹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需要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首先是加强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等,譬如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用发展的眼光筹划宣传工作。其次是优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质量,基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情况,针对性开展归集扩面工作,笔者建议根据信息研究单位、统计单位等掌握的数据信息,以及通过走访调查,全面普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需要联合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利用归集手续费的调节作用,以奖励的方式激励委托银行的归集工作积极性,以及秉着公开和公平的原则,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质量。再次是依托行政执法,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在此要求各个城市确认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单位的主体资格,通过新闻会、法律文书、行政资格证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者的法律地位,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限问题,另外还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以督促行政执法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并有足够的动力致力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内部环境的构造。

2.4关于民生

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一项民生制度,譬如住房公积金贷款,倾向于中低收入者。为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优化,需要关注民生,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多元化发展,首先是贷款办理流程的优化,尽可能简化贷款的手续,以提高贷款的效率,可采用联合办公的方式,与合作单位实行一站式办公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效率水平。其次是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群体,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等级划分住房的消费层面,具体可以通过调查当地居民的住房消费水平,确定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和条件等。再次是增设相关的优惠政策,譬如在自愿的前提下,建立补偿住房公积金制度。

3结束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以非营利性为目的国内目前有全委托、半委托、自主经营三种管理模式,不同的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缺点,譬如全委托模式运营成本低,但政策执行尺度不够统一。为此,我们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决策、制度、管理、核算等方面的统一,并在在省战略构思的基础上,实行区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提高全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支持率,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全面优化。

参考文献

[1]刘欣.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建议[J].决策与信息:下旬,2012,(12):286.

[2]张慧琴.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相关问题的探讨[J].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11,(25):80.

第9篇:现行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制度经济学;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2-0079-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2.19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变迁及其特征

(一)1991—1994年,启动试点阶段

这一时期,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经验,于上海率先开展住房公积金管理试点工作并由此逐步向全国推行。这是我国从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迈进过程中的一项重大突破,标志着一个由国家支持、单位资助、个人出资的住房准市场化机制开始形成。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是试点推行,在全国尚未建立明确的管理机制,同时也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

(二)1995—1999年,全面推行阶段

这一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住房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总结部分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为标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拉开了快速发展的序幕,公积金业务由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向其他地区逐渐发展。该阶段,住房公积金制度内容较为简单,参与者以及个人贷款规模较小,资金使用方向也仅限定于住房建设贷款。

(三)2000—2002年,探索改革阶段

这一时期,在认真总结全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新情况、新形势,制定颁发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文件,从而奠定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公积金制度的意义、管理方式及职能等,确定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会计核算办法、业务处理流程等内容,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新阶段。该阶段,虽然公积金资金归集得以加强,管理工作不断规范、监督体系日趋完善,仍存在覆盖率偏低、个人贷款比例不高等问题。

(四)2003年迄今,规范完善阶段

这一时期,国务院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情况,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推动各地住房结合自身实际,根据属地原则和权限对其公积金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革。该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资金归集使用业务进一步规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缴存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维护、个人贷款发放力度进一步提高。

在这一过程中,根据制度变迁理论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一是从实施主体来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是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充分借助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组织实施的,在充分利用国家强制力和政府动员力的基础上,以实现特定目的为导向的制度创新。其资源配置的主导权,制度改革的取向、深度、广度、速度等均取决于政府主体的意愿和能力。这一模式使我国在较短时间、较大范围建立了规范有序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深化住房体制改革、保障民生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是从变迁历程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及发展遵循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循序渐进的路径。这与我国国情具有密切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长期以来福利住房制度下形成的城镇居民对国家、企业承担住房建设分配责任的延续,具有明显的历史继承性。同时,也符合并解决了90年代房改初期,职工收入水平低下、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太弱,无力购房、迈不开住房商品化步伐的矛盾。另一方面,这和我国整体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变迁路径相吻合。其在政策法律、 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等基本制度和核心领域,基本按照“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上到下”的原则,在中央统筹安排和监督管理下逐步完善和推进,由此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和风险,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得以顺利运行,并日渐成为当前普通居民实现住房需求、改善居住环境的重要支柱。

三是从具体运行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主要根据强制储蓄理论,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学习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发展应用的一种义务性、长期性、保障性、互相结合的住房储蓄金融制度。其具体实施是通过强制缴存方式归集资金,按照“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来满足有稳定收入的城镇居民的中短期部分购房融资需求,为提高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能力、支持廉租住房建设提供了一条政策性融资渠道。这一机制为推动住房改革进程以及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已在我国当前住房保障和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所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为支持城镇职工提高个人住房消费、改善普通居民生活水平、推进住房体制改革、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金融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为20699.78亿元,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为8583.54亿元;累计向961.17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个人公积金贷款8565.90亿元①。但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出现了以下问题,其效用和功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在管理体制上,存在着约束监管不到位、职能定位不清晰、管理架构待完善等问题

一是在目前的管理框架中,采取“三三制”原则组建的管委会是公积金的最高决策监督单位。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多头监管的模式使得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被虚化,导致管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仅是类似于听证机构的松散组织,既不承担任何风险、也无法真正履行监管职责[1]。

二是公积金中心由于被定位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具有准政府性质,缺乏专业的金融管理人才和风险监控机制。同时又承担着“公积金的归集、保值和增值”责任,扮演着一个准金融机构的角色。机构属性与实际功能存在着的错位,易导致运行效率低下。

三是各地公积金中心相互独立、分散运作,实行资金的属地化封闭管理,地区资金不能相互调用,个人账户异地流转使用也极不便利,从而使每个地区中心的资金规模有限、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不高,存在地区性和阶段性的不平衡,出现有的地区资金严重紧张而同时又有地区资金大量沉淀的局面,资金配置效率未能充分优化、使用效率不高。

(二)在资金运用上,存在着保障范围有限、使用效率不高、资金收益率偏低等问题

一是作为强制性的融资安排,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者与贷款者应具有较高的“配对”性,体现互和社会公平原则。截至2008年末,我国累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户数为961万户,而实际缴存人达7700万,按每户双职工计算仅约20%的缴存人使用过公积金,这反映出了公积金贷款制度设计和执行的不完善。同时,存在低收入阶层职工的低息住房储蓄“补贴”高收入职工购房贷款的问题,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互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不符合社会公平原则;

二是住房公积金仅限于购房、自建、大修、付房租等有限的使用途径和因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而不再就业、出国定居等极少数特定情况下的提取,运用途径狭窄。近两年,我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①,即使加上提取也不超过70%,数千亿的资金闲置、沉淀于银行中,造成资金的极大浪费[2]。

三是住房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十分匮乏,除存款外,实际唯一可行的是购买国债[3]。但由于国债收益率偏低,给缴存人利益和社会福利带来巨大损失,且是变相让社会公众包括企事业单位为政府提供廉价资金,是一种资金用途属性的异化。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增值收益仅能用作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这一安排等同于将私人资金的收益作为财政资源使用,相当于征收了“住房保障税”,在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

(三)在归集缴纳上,存在覆盖率偏低、保障力度不够等问题

一是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覆盖至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但根据2008年数据,在全国应缴职工中尚余30%未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有固定工作的农民工等群体尚未纳入住房公积金强制缴存范围②,有部分企业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或未能为职工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4]。而同时,公积金缴纳惩罚机制和配套手段的缺乏也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和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二是公积金已成为城镇居民个人实际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改善居住生活水平具有显著作用。但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单位在缴存比例和基数确定上具有一定的选择余地③,这使得越是收入状况良好的居民因其所属企业经济实力较强而越有可能成为这一政策的最大受益者,而低收入阶层的受益程度极为有限。同时,即便是选择最高的缴存比例和工资基数④,这在目前房价收入比偏高的状况下,对居民购房的保障和支持能力也不足。

综上,受管理体制不健全、配套法则不完备、资金运用机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配套和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各个环节与层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方面,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及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自上而下、强制性的变迁模式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实现政策目标,但对微观主体变迁需求的较少反映和满足,以及路径依赖所形成的“锁定”状态,较易在制度运行较长时间后出现失衡和低效率,并由于滞后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制度发展变革的需要而无法及时进行调整和改变,从而引发出了投资收益率不高、保障范围有限、缴存者与受益者匹配度不高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完善的,但相对于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环境在近十年的巨大变革使得原有制度存在的理论依据已由最初的配合货币化住房改革转制需要,转向基于住房消费外部性和金融市场缺陷的政府规制理论以及互助理论,其主要功能也从最初的住房补贴和筹资发展到更多的偏向“普惠”性质的互助互利功能。但受制于路径依赖的决策迟滞,现今目标定位的不清晰和长期“争论”(偏重于“住房保障”还是偏重于“住房金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内部管理、资金归集等方面的进一步改进完善,从而引发了定位不清、监管不力、保障力度不够、覆盖度偏低等问题。

三、对策建议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发展过程中所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模式所固有的缺陷和社会经济环境巨大变化对其新时期功能定位的新要求,是当前公积金制度运行中诸多问题凸现的深刻根源,而两者的相交织更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深入发展面临巨大挑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除针对具体问题采取对策外,更应借助完善立法体系和转变机构职能,从功能定位和机制建设入手,及时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作出相应变革,进而使公积金制度更好地履行政策性住房金融支持功能、充分发挥其在住房保障体系的核心作用。

一是要完善住房公积金立法体系,在扩大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作用的同时确保其高效运作、良性发展。首先应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升至法律层面,通过明确目标定位、资金属性、权责职能,解决制度运行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不清、保障范围有限等问题,在巩固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成果,实现高效运作,良性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其次应加强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普通商品房金融立法的衔接配套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和全面性。再次应加紧出台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配套的处罚实施细则,通过加强和完善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和惩处机制,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转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水平[5]。

二是要对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与商业性职能进行分离,通过成立或委托专门机构实现资金专业运作、由地方职能部门承担政策性管理执行职能等措施,解决公积金制度运行中的监督管理弱化、归集缴纳不力、上下沟通不畅等问题,在更好地服务政府住房政策目标的同时,提高总体运行效率,兼顾好政策性与商业性的双重职能。具体而言,将政策制定、资金归集等政策性管理职能移交给地方政府住房保障职能部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服务于国家调控要求和住房保障宗旨的同时,加强政策目标实现力度和完善监管管理机制。同时,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改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从“行政化管理”转变为“法人化管理”, 推动住房公积金实现资金使用的专业化,避免现有管理的各种弊端,从而能够及时根据微观主体的需求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创新产品、完善制度。

三是完善资金管理运作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并通过积极拓宽放贷形式,解决内控机制不健全、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和不均衡等问题,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兼顾公平与效率。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电子化,完善并严格执行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风险防范、控制能力。严格按照专业银行模式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评审,加强外部审计监管、强化内部督察指导,更好地保障资金安全。积极根据各地居民需求而制定差异化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并通过创新贷款品种、拓宽放款渠道,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效率。■

参考文献:

[1]汪利娜.中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25.

[2]陈瑾.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运行效率[J].建筑经济,2008(1).

[3]谭文芳.浅谈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11).